时间:2022-03-27 05:04:0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篇农业保险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中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目前,中国正处于农业产业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提高,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农业生产总产值增长缓慢、农业生产效益偏低、自然灾害频发等问题依然突出,这正是中国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原因。
1农业总产值低
且增长缓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但是,与制造业和服务业相比,农业产值低下依然是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农业(包括农、林、牧、渔等)总产值低。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为56957亿元,占GDP总量的比例为10.01%,对GDP总值的贡献率仅为4.9%,对GDP总值增长的拉动仅有0.37个百分点。农业总产值增长缓慢。自1978年以来,中国农业总产值一直稳定增长,以1978年为基期,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为474.9,但与人均GDP指数1837.5相比差距较大。同时,以上年为基期,中国农业总产值增长率过低,1978—2013年中国农业总产值指数的平均值为104.6,低于GDP总值指数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数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发展农业保险,使其与农村微型金融相互补充,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可以积极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
2农业生产效益偏低
中国农业生产多为小农粗放经营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产量少,效益低。土地生产率低。2013年谷物单位面积产量为5894.22kg/hm2,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的年增长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为负增长(-1.62%)。劳动生产率低。2013年中国人均粮食产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粮食产量增长率仅为-0.11%,2013年为1.59%,5年人均粮食产量年增长率为2.14%。农业保险可以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根据自身的优势和适宜性安排农业生产、精耕细作,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3自然灾害
频发中国土地广阔,自然灾害种类多样,发生率高,农、林、牧、渔业受自然灾害影响颇大。自然灾害导致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1978—1991年,农业总产值增长率波动较大。1980年北方连续大旱,农业总产值增加值指数为98.5,比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985年辽河大水,农田大面积受灾,农业增加值指数又比上年下降了11.1个百分点。1992年之后,农业总产值保持相对稳定,原因在于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国家对农业灾害补贴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农业土地受灾面积(包括旱灾、水灾、风雹、冷冻等)分别为2496万、3135万hm2,国家对农业灾害的补贴分别53.78亿、51.07亿元,2014年7月中央财政为南方暴雨洪涝、台风等提供救助资金7.1亿元。自然灾害加剧农村贫困程度。王国敏经过测算,认为“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平均每提高10%,农村贫困发生率增加2%~3%,按成灾面积比例和受灾面积比例估算灾害弹性系数分别为0.26和0.17”。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一方面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风险补偿,减少国家财政负担,保证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稳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巨灾风险,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村贫困的影响。
二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农业保险是中国农业发展的一道重要屏障,关系着中国经济基础的稳固和社会的安定。美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成为世界农业保险发展的典范。借鉴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经验,从立法、发展模式、财政补贴、再保险等方面完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完善,品种全面,覆盖面广,内容详细,使农业保险类型由单一性走向多样性和综合性。中国2013年实施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保险费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但是法规内容过于笼统,针对性不强。在今后的法律制定过程中,一是要注重细节,确保权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对保险费率、巨灾补贴率、补贴额计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护农民利益,避免随意性和混乱性。二是要分类明确,体现差异性。基于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农业保险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时应有针对性地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分类规定。
2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由保监会管理,主要发展模式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政府应根据农业发展现状,动态调整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要对经济发展水平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作为制定农业保险模式的基础。要对农业保险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应定位于农业风险管理与分散,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可兼有农业收入转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为农业保险的主要经营目标。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措施,赔付率较高,盈利不是最终目的,应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减少保险费率、提高补贴率,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3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
从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史和趋势来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的财政补贴力度逐渐加大,农业保险补贴密度和深度较高。美国普通农民投保CAT,保障水平为50/55,获得政府对保费的全额补贴;对于额外保障保险,保障水平为55%时,政府法定保费补贴率由1980年的30%增长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当保障水平为60%时,政府保费补贴率为64%;保障水平为85%时,政府保费补贴率只有38%。2014年,美国政府给予农业保险的补贴约为保费收入的61.69%,保险深度为7.47%。因此,中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政策应当包括以下4个方面:提高农业保险补贴深度。2013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财政补贴保费126.88亿元,但农业保险密度为48.71元,深度为0.54%,而通常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保险深度为2%~5%。拓展农业保险补贴广度。中国“三农”保险的承保农作物已达90多种,覆盖农、林、牧、渔业,但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等很少涉及。有差异性地提高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以种植业为例,2013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补贴比例为40%,东部为35%,省级财政补贴约为25%,县级补贴15%~20%,对于部分经济落后地区,财政负担很大。政府应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负担,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区、灾害频发地区的补贴比例。④税收及费用补贴、巨灾补贴。中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0%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管理经营费用也没有补贴,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负担。
4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美国农业保险经过近80年的发展,农业组织和农场主风险意识高,参保意愿强,积极关注国家农业保险政策,主动创新保险品种,并监督其施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对保险的误解和知识的缺乏,导致参保积极性低,因而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农民参保意识。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与教育。中国保险学会2014年的调查报告称,仅有14.61%的农户能完全看懂保险条款,主动购买农业保险的占比只有3.75%,对农业保险服务很满意的仅占32.81%,大多受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查勘、定损缺乏清晰的理解。建立农业保险信息数据库,并定时公布相关信息。政府应及时更新农业保险信息,保证信息的及时性、透明性、有效性。建立农民联合组织,监督保险工作实行过程,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信任感。加利福尼亚大学在马拉维和印度的调查表明,50%的农民更加信任农民联合组织机构,11%的农民信任保险公司,而只有1%的农民相信降雨监控器等工具。农民联合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传达农民对保险的需求,通过农民联合组织推广农业保险,可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和政府的信任感,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作者:周才云赵晶晶单位: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保险赔付周期长,标准偏低
农作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从组织上报、灾情核定,到保险公司拨付赔款,环节多,程序繁琐。有时存在查勘、赔付不及时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农民群众参保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就2014年而言,一亩小麦最高保险额320元,玉米最高保险额300元,一旦发生绝产,投保农户要清理地块,劳力少的农户,还要雇人进行生产劳作,其损失及农业投入额度,远远大于其赔付额,对于拥有大量土地的农业种植户而言,更可谓是“杯水车薪。”
二、保险操作不规范,引发误解
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要求,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和理赔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与参保农户亲自签订保单协议,减少环节,使保单签订反映农民的真实意愿。但目前,大多数都是以村集体名义投保,农户只需在一张投保清单上签字按印即可。保险公司与每个投保农户签订保单协议工作面广、量大,任务异常繁重,难以实现。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农民误解。
三、农民收入多元化,种植收入比重偏低
当前,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就家庭总收入而言,农业生产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农民收入的80%以上来源于打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而开展农业生产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及人工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农民种地获得的纯收益逐年减少。目前,每亩每年纯收益也仅在1000元左右。为此,农民为土地投保的积极性,难以高涨。五、农业保险覆盖面窄,亟需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仍需扩大、风险保障水平偏低、补贴分担机制不合理、巨灾风险的分担机制尚未建立、互助保险组织有待完善和发展。同时,目前,国家批准在山东种植业的农业保险险种只有小麦、玉米、棉花、花生4个农业险种,险种范围窄,与农民要求增加高效经济作物农业保险险种的要求不相吻合。
四、保险公司综合能力薄弱,自身建设有待提升
目前,保险公司技术人员少,力量薄弱,工作欠细致,无法签约到具体地块。尤其在农作物发生灾害时,时间过于集中,勘查定损只能采用抽样的办法,无法让每位参保农户满意,理赔压力大。同时,保险责任过少、保险金额偏低,难以达到农民的期望值。政策性农业保险不是公共投资,不是单纯拉动保费增长的工具,而是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持政策。
五推进该政策的实施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1、广泛宣传,转变农业保险“误区”
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农民群众开展农业生产的风险意识。彻底转变在农业保险工作上的“误区”。农业保险不是万能的。一方面作为农民,不要以为只要交纳了保费,农业生产不管遇到什么自然灾害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是有范围的,并不包括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所有自然灾害。
2、改进服务,完善查勘赔付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行仅仅依靠基层政府并非长久之计。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农村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要加强农村保险员队伍建设,加强风险管理,对受灾农户真正做到及时勘察、及时定损、及时赔付,有灾必查,有损必赔。同时,要坚持“五公开、三到户”的原则,切实做好承保、查勘定损、公示、理赔工作。按照“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农业保险运作要求,做到投保程序简捷化、业务操作规范化,确保受灾农户及时得到赔款,全面提升农民群众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认同感,最大程度地取得农民群众的认可,最终实现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得发展的良性循环。
3、因地制宜,实施区域保险战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各地种养业千差万别,地理气候条件不一而同。建议根据各地不同地块、不同产业情况,开发出针对性强的保险险种,以满足农民规避农业风险的多层次需求。积极探索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新方式、新途径、新领域,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增加干热风、低温冷害、低温寡照、旱灾等保险责任,切实让农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利益和实惠。政策性农业保险不仅要遵循保险的特性和规律,还要遵循农业不同行业的特性和规律,把保险特性和行业特性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科学可持续发展。
作者:张庆会曹洪伟宋文顺单位:山东省曲阜市农业局
一、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机制的问题透视
1.公共财政支持规模小
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差距甚远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形见绌。可以看到2010年以来,虽然保费补贴的绝对规模在保持增加,但补贴额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却在下降。这说明保费补贴的增加要落后于保费收入的增加,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增加的速度落后于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因此大力增加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力度迫在眉睫,这在2011~2013年的保费深度增加和保费补贴占GDP比重增加中得到证实。
2.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效率较低
品种较少、保障水平和农险覆盖率较低首先,我国尚未建立地方特色险种的中央财政支持体系,中央财政支持的范围仍然较为狭窄,且主要集中于玉米、小麦、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的种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险品种全覆盖。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明了地方特色险种的财政支持方向:由地方财政单独支持,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同发达国家的财政支持的险种数量相比差距较大。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保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接近“能补则补、应补即补”的水平,其中,玉米、棉花、小麦和大豆获得的保费补贴金额最高。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低,难以实现农业保险使命。多数地区农业保险推行目标是“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多以农作物在生长期内的直接物化成本为保险金额,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和价格变动风险行程的损失无能为力。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也开始了收入保障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例如上海安信2008年为雪灾抢种蔬菜提供成本价格保险,2011年在国内首创“夏淡”、“冬淡”绿叶菜生产成本价格保险,安华农业保险2013年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赔付率过高又缺乏财政支持,发展状况不太乐观。再次,农保覆盖率普遍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差距明显。2010年~2013年我国主要粮油棉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为35%、33%、39.14%和45%,而且农业保险覆盖率地区之间差别悬殊。一是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农保覆盖率相对较高,例如黑龙江省2012年主要粮食作物的保险覆盖率为平均35.49%,垦区覆盖率为91.56%,非垦区的覆盖率仅为24.12%。农保覆盖率最低的重庆仅仅为0.04%。二是部分农业大省的“天花板效应”使得其农保覆盖率增加较慢。例如安徽和河南的农保覆盖率分别只有77.61%和31.6%,而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三是高效、特色农业(如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的覆盖率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作物的农保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的覆盖率仅为3.87%。
3.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率较低
缺乏差异化补贴措施首先,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率比较低。随着各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率总体达到了55%~90%的水平,名义比例超过了美国(45%)、西班牙(70%)、日本(51%)、加拿大(50%~60%)②等国家,但实际补贴规模则差距甚远。其次,财政支持的保费补贴率缺乏差异化,仅把全国划分为中西、东部再依险种不同略有差异。以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率为例,东部地区保费补贴率为55%、中西部为65%;能繁母猪、奶牛等东部地区补贴率为70%、中西部80%。中西、东部10%的差距难以体现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实力和支持力度、农业对经济增长的支撑程度、农民收入水平、区域风险分布状况、风险分散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
4.创新的补贴方式缺乏财政扶持
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体系不够健全国际上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方式较多,如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支持、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涉农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但我国目前较为成熟的方式就是保费补贴,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支持体系尚未建立。尤其是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虽然在连续7年的“一号文件”中一提再提,但政策实施和推广的速度和效率太低。再保险支持力度弱,目前只有部分地方政府采取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统一投保再保险(如北京市)或者采取政府提供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如浙江、上海)的方式来支持再保险的开展。巨灾风险分散制度也不完善,2013年财政部出台了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但是对风险准备金“由谁出资”、“由谁管理”、“如何运作”、农业巨灾评价体系、如何监管、如何合理确定计提标准等问题还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仅仅是规定了不同地区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等事项。缺乏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和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健全的风险分散机制。
5.农业保险财政支持制度不健全
委托问题和道德风险涌现首先是政府与保险组织之间“委托-”关系问题伴生。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进行投保登记,易产生虚报承保面积借以套取财政补贴、基层政府代缴保费强制保险等现象;理赔时,基层政府赔款,易产生克扣、截留、均摊理赔款等现象,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在未发生赔款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划拨补贴资金时,政府“拨不拨”、“拨多少”没有标准,不能及时、足额拨付。二是保险公司过度依赖政府问题,保险公司依靠基层政府来收取保费、核定损失、发放理赔款,长此以往,保险公司缺乏提高农险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农险业务的压力和动力,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农业保险甚至成为保险公司与政府拉近关系或者获取政府财政补贴的工具,其次是农户与保险组织之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由于农业保险“额小量大、出险分散”的特点,保险组织在核定危险概率、核查出险数量、损失程度等方面存在困难,而农户对保险产品的理解也似是而非、似懂非懂。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委托-”缺陷和“道德风险”问题导致政府、保险组织和农户之间利益相悖、矛盾重重,降低农业保险效率、使农业保险市场萎缩、制约了农业保险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机制的优化和创新
1.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最优规模的确定
不同保障水平下的理想规模在中央财政支持中保费补贴的15种农险品种中的种植业品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大豆、花生、油菜和糖料作物(甘蔗、甜菜)等产量比较容易获取,而能繁母猪、育肥猪和牦牛、藏系羊的产量很难获取。由于资料限制,仅以2013年的10种种植业作物产量和实际价格和奶牛年底存量,测算出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计算各级财政支持的最优规模。假定农业保险的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小麦、水稻等的费率平均在4%左右,棉花的费率为6%左右;2014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奶牛保险费率为6%~8%,山东省奶牛养殖业保险费率为6%,内蒙古奶牛保险费率为8%)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计算公式为: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③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支持的比例在55%~80%,理想的保障水平应不低于60%,因而分别计算在补贴比例为55%、65%和80%时,不同保障水平对应的保费补贴规模极为理想规模。
2.提高公共财政支持效率:合理确定财政支持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农险覆盖率
(1)合理确定财政支持品种
中央财政保关键、地方财政保特色。在财政支持品种的确定上,要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中央财政支持的重心是全局性、关键性的重点品种,政府要逐步提高支持力度,尤其是中央财政要承担大部分的财政资金支持任务,降低省级的承担比例,根据省级财政能力承担和风险分布状况,适当确定承担比例,市县不承担保费补贴压力(直管县和直辖市除外)。省级财政支持的中心是地方性、经济性和特色性的地方农业特色品种,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
(2)提高保障水平
增强创新型农保险种的财政补贴力度。首先,各级财政要坚持不懈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保障水平提高主要体现在保险金额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要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能力、农民实际收入和农险保障需求,有步骤、分阶段的实现保障水平向保障产量和保障收入的阶段性提升。但需要注意的是:提高保障水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同时使农险赔付率过高,保险组织不能满足正常利润需求。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差额累进的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组织和参保农户的损失分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其次,要鼓励和支持创新型的农保险种,如收入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等的财政支持力度。创新型的农保产品虽然有省区试点实践,但由于缺乏政府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等财政支持举步维艰,政府财政支持的缺位是创新型农保险种发展的短板。未来一段时间,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看展特色优势高效农产品保险试点。
3.财政支持的保费补贴比例
实事求是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首先,提高财政支持的保费补贴比例是激励农户参保的必要手段。在各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55%~80%左右,但是补贴是以生产的物化成本和较低的保障水平位基础,因而绝对规模比较低,并不能起到刺激增加农户保险需求的作用。例如人保财险山东分公司2015年将小麦、玉米和棉花的保费分别调整至15元/亩和30元/亩,保险金额分别为375元、350元和500元,费率分别为4%、4.29%和6%。按照山东省财政支持的比例,农户需要承担的保费分别为6.75元/亩和13.5元/亩。如此,农民承担的实际费率达到1.8%、1.93%和2.7%,是一般财产险费率1‰~3‰的数十倍。各保险公司一般对不同省区制定不同的农保费率,政府财政也应综合考虑各地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保险意识、收入情况、人口结构等因素,结合地方财政能力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而目前仅仅按照东部和中西部的地理区域不同粗放的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实、失之于细。
4.财政支持方式多样化
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首先,按照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确定不同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标准。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是一把双刃剑,即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刺激保险组织增加市场供给的手段,同时又给政府带来过高的财政压力、引发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使保险公司产生依赖心理。政府应该根据保险组织承保危险的性质,视赔付率不同制定随赔付率超额累进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率,不同阶段的赔付率采取与之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率:赔付率越高,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率就越高。其次,提高对保险组织涉农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加大对保险组织涉农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力度,并长期坚持。2014年12月我国的两项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保险公司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保险业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已到期,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扩大税收优惠面,我国目前只对种、养殖保险采取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的税惠政策。再次,加快建立财政支持再保险机制。政府对通过对保险组织投保再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对再保险组织提供经营费用补贴等方式,灵活运用比例再保险和事故超配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配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等多种形式,恰当安排多层再保险,在国际市场上分散风险。对于超出再保险保障范围的损失,由政府财政兜底,充当最后的支付者,当然政府也可以利用再保险基金或者寻求保险支持。
作者:黄颖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学院
一、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1.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措施不完善
商业性再保险在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中作用有限。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和保险的客观规律决定了单一市场区域和单一保险公司无法建立足够多的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基金以保持其流动性,也无法实现年度保费收入和潜在巨灾损失之间的科学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农业保险“封顶赔付”政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公司无法通过政府的“封顶赔付”政策豁免自身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不规范
《农业保险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实际上对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和商业经营模式的肯定和支持。这种经营模式是最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保险的发展的。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经之路,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机构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场决定,需要法律的规制,《农业保险条例》对其仅是定性的规定,而没有量化标准,这就要求在农业保险的实践中不断地完善。
3.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不严格
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农业保险本身的风险性较大、运营成本高、运行复杂,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问题。农业保险运营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近些年,保监会也出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管理规定和相关办法,用以规范农业保险的运营。然而,我国农业保险起步晚、基础弱、经验少,当前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
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机制优化建议
1.提高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水平
针对我国财政补贴方式单一的问题,可以将试点地区的探索成果运用到全国范围内。如政府和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的保险责任分摊、在遭遇巨灾风险时政府的财政兜底以及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公司管理费用的补贴。将这些措施连续稳定的推广,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同时,为了激励各级政府扶持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和连续性,必须清楚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合理分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方式。因为农业保险所具有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在制度和财政支持方面,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即以中央政府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应逐步扩大中央政府财政补贴的比例,相应降低地方财政补贴的比例,提高财政补贴层次,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灵活性和自主性,发展与本地区经济结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当然,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据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情况对地方政府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进行激励和制约。
2.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措施
(1)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措施,理顺巨灾风险的组织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将一部分农业再保险业务分包给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充分调动商业性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建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基础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公司为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积极发展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管理机制。
(2)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农业巨灾损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发生农业巨灾风险,农业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和准备金必然会用来赔偿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损失,造成农业保险公司的财务出现波动,更有甚者会危及到农业保险公司的存亡。所以,政府建立和完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在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补偿,增强其巨灾风险抵御能力,也能使政府在巨灾风险发生时得到缓解。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发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对整个保险体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和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外,一些农业保险的发达国家出现了农业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同时出现了一系列农业保险衍生品,不断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抵御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
3.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
(1)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准入机制。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很多商业保险公司纷纷涉足农业保险,参与农业保险的市场经营。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将农业互助组织纳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范围,是适应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农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不仅包括农业保险公司还包含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但是该条例中并没有对农业保险中介组织做出相关规定,如果一味的扩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实行无条件的市场化,就有可能影响农业保险市场的正常进行,市场化就有可能影响到农业保险保费,进而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农业保险需建立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评价标准、定期不定期的考核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而肃清不合格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业务水平,完善自身内部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行为,这样才能使得农业保险在健康有序的环境中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作用,增强农业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程度。
4.加强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制定
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督的规则。根据农业风险自身属性和农业保险的管理运作流程,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农业保险监管相关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监管规则,指导农业风险管理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规则制定具体的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进而稳定农业生产经营。同时,不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生产规模的大小、生产水平的高低,农业保险监管规则都应该公平对待所有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个重要的职责是保证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农业风险保障基金具有强制性、专款专用、长期性的给付责任等特点,要求政府对农业风险基金的监管更加完善。
作者:徐玮晶单位:南京农业大学
一、新疆棉花保险发展现状
新疆历来属于自然灾害频发地区,1982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开始承办棉花保险业务。2007年,在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引导下,新疆的棉花保险发展迅速,初步形成了“政府支持,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各方共同参与”的政策性棉花保险经营道路。新疆棉花种植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新疆棉花总播种面积2577.39万亩,总产量351.75万吨,分别占全国的39.5%和55.7%。棉花保险作为新疆农业保险的龙头险种,参加棉花保险的农民达96.48万户,参保面积与参保率持续提高,保障程度大幅提高。新疆的“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已达350家,基本实现了对基层的覆盖。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0.77亿元,同比增长15.93%,业务规模位列全国各省市区首位。截至2014年7月底,新疆农业保险承保棉花2598万亩,参保率达90%,保障程度年均增幅达8%以上,棉花保险单位平均保险金额由2011年的600元/亩,增加到2013年的726元/亩,2014年的856元/亩,保险费率为8%,保险保障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8〕209号)规定,目前,新疆种植业保费资金分担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35%,自治区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5%,地州市、县(市)财政补贴保费总额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总额的20%。从实践来看,棉花政策性保险有力地推动了新疆棉花产业的发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区别于新疆地方,自1986年成立第一家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以来,兵团农业保险一直由该公司承保。2010年,兵团引入中国太平洋保险和中国人保新疆分公司,兵团农业保险业务才开始由上述三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为新疆兵团的棉农利益带来更大的保障。2013年,兵团棉花总播种面积886.2万亩,总产量146.5万吨,分别占新疆的34.4%和41.6%,由于兵团棉花生产的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使得棉花保险成为棉农强制性参与的保险,参保率高达100%,保险费率为10%左右。按照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省(区、市)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贴比例为65%,即兵团棉花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90%。
二、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实证调查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真实情况,笔者于2014年5月对新疆石河子134团和玛纳斯县的棉农进行了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均为从事棉花种植的农户,调查涉及了134团4连、5连、8连、14连等四个连队及玛纳斯县乐土驿镇、包家店镇、六户地镇、兰州湾镇等四个镇。共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总有效率为92%。
(一)被调查农户的基本情况
由被调查农户来看,新疆棉农的个体特征基本类似。被调查户主80%以上为男性,对家庭情况有比较详细的了解,这也有助于调查获得较为准确的数据;两地75%以上被调查农户的年龄都集中在31-50岁,棉农以中青年为主;从受教育程度来看,70%以上被调查农户为初中以下水平,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比较少,农户整体受教育程度不高。
(二)被调查农户棉花种植基本情况
被调查农户家庭棉花种植规模相对较为分散,各种植规模占比基本相同,种植规模在30亩以下的占22.83%,30-50亩的占21.74%,50-70亩的占21.20%,70亩以上30.43%;家庭收入3万元以下的占18.48%,3-5万元的占38.58%,近43%的农户家庭收入在5万元以上,棉农家庭收入相对较高;从棉花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来看,57%的被调查农户的家庭9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棉花种植,农户多为棉花种植的纯农户,农户兼业化程度较低。
(三)被调查农户对于棉花保险的认知情况
从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农户对于新疆棉花保险政策的了解不深入,对于棉花保险政策了解的仅占7.65%,54.95%的农户虽然听说过棉花保险,但是对棉花保险具体的政策缺乏充分的了解。尽管新疆农业保险推行30多年,大多数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功能、作用认识不清,有近20%的人完全不清楚,这种状况对于棉花保险业务的开展和棉农分散风险极为不利。
三、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模型及变量选取
以往对于保险购买意愿的研究多采用二元选择模型,由于新疆兵团与地方农村在农业保险制度上差异的存在,以是否购买农业保险作为二元选择模型的因变量无法正确地反映棉农的真实购买意愿。因此,本文考察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运用Binary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对新疆棉农是否愿意购买农业保险影响的因素。以棉农是否愿意购买保险作为因变量,将愿意购买定义为y=1,将不愿意购买定义为y=0。根据理论模型假设,影响新疆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解释变量可能包括农户个人特征,农户家庭特征,保险认知及保险供给制度特征。具体包括:年龄(X1)、受教育程度(X2)、棉花种植面积(X3)、家庭收入(X4)、棉花收入比重(X5)、灾害损失比重(X6)、保险供给制度(X7)等变量。
(二)回归结果分析
运用SPSS21.0软件,对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得到回归方程为:y=2.539-0.052x1-0.569x2-0.045x3+0.62x54+1.679x5+0.542x6-2.097x7(20.75)(0.032)(0.275)(0.016)(0.223)(1.234)(0.529)(0.837)在上式中,由回归系数判断,对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产生正向影响的因素有:家庭收入(X4)、棉花收入比重(X5)、灾害损失比重(X6);负向的影响因素有:年龄(X1)、受教育程度(X2)、棉花种植面积(X3)、保险供给制度(X7)。其中,X3、X4在1%的水平下显著,X2、X7在5%的水平下显著,X1在10%的水平下显著。对棉农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的是保险供给制度(X7),系数为-2.097,其次是棉花收入比重(X5)、家庭收入(X4)。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棉花种植面积(X3)对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产生负向影响,与预期结果相反。这表明,规模越大的农户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失越严重,随着新疆棉花种植面积的增大,棉农进行农业生产的经验可能相对比较丰富,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和经济实力也越强,即使遭受一定的灾害对其整体经济实力影响不会太大。因此,种植规模越大的棉农越不愿支付更多的成本用于购买农业保险,当然,X3的系数仅为-0.045,进一步说明,种植规模的大小并不是购买农业保险与否的较大影响因素。家庭收入(X4)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支付能力的高低。由于农业保险的价格(保险费率)相对较高,是一般财产保险费率的十几倍,较低收入水平的农户缺乏支付农业保险费用的意愿,但随着家庭收入的不断增加,对农业保险的支付意愿将越强。但X4的系数仅为0.62,这表明,家庭收入对农户购买意愿的影响相对有限。一般而言,棉农对风险及保险的认知会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即受教育程度对棉农指保险的意愿为正向影响。然而调查结果恰恰相反,受教育程度(X2)越低的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反而会更强烈。这可能是随着农户受教育的提高,对政府相关政策的认知提高,尽管国家对新疆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不断加大,但近年来较低的贴付比例和不断增加的棉花收入相比,会使受教育较高的棉农选择放弃购买农业保险。相反,受教育较低的农户更倾向于接受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更容易选择购买棉花保险,与预期方向相反。只是X2的系数仅为-0.569,影响作用相对较小,由此显示,受教育程度并不能完全决定购买意愿的大小。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保险供给制度(X7)对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影响是负向的,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新疆兵团与地方农村不同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不同的经营制度下,兵团主要的植棉团场实行统一的棉花保险,玛纳斯县棉农则是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棉花保险,因而,面对强制性的农业保险,兵团棉农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尤其是近年来,兵团棉农的经营规模相对扩大,投入较高的保费与有限的保险赔偿相比,兵团棉农更不愿购买农业保险。因此,一定的保险供给制度对于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愿的强烈与否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随着棉农年龄(X1)的增大,所积累的棉花生产经验和掌握的田间管理技能越丰富,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相对越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相对减弱;相反,年轻的棉农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风险意识也更强,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会更强烈,这与一般性研究结论基本一致,但X1系数仅为-0.052,所能产生的影响作用较小。尽管棉花收入比重(X5)并不显著,但较大的回归系数1.679也间接表明,棉花收入占家庭收入较高比重的棉农有较强的保费支付能力,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可能相对较强,这与预期方向是相同的。
四、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研究结果表明,从回归方程回归系数判断,棉农的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棉花种植规模以及棉花收入比重并不是影响新疆棉农购买农业保险意愿的主要原因,家庭收入才是影响作用较大的因素;而不同的保险供给制度对于一个地区的农户是否购买农业保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新疆棉花保险支农服务的对策建议
1.制定差别化的农业保险发展策略
应根据兵地两种不同的经营制度制定差别化的农业保险政策,适当加强兵团棉农购买农业保险的决策权,增加地方农村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和农业保险业务种类;逐渐扩大承保责任,探索在不同的灾害地区采取差异化的棉花保险发展措施,使得农业保险供给与需求相匹配,夯实棉花保险的群众基础,有力促进新疆棉花产业的发展,促进了棉农的稳定增收,最终实现新疆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2.提高现有农业保障水平,合理设置棉花保险费率
政策性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实施地方性特色险种,设置更多可选择的保险条款,降低农户的风险,激发当地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依据各地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状况及农村经济水平有区分地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逐步提高赔付水平,更大程度地为农户生产提供更合理的保障。
3.落实政策性棉花农业保险
稳步加大棉花种植财政补贴的力度,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化解农业生产风险,为棉农解除种植的后顾之忧,促进农业产业升级,进一步巩固棉花在新疆的战略地位,促进棉农稳定增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4.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灾减灾的功能,降低农户损失
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及外部性是政府提供补贴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政府、保险公司与农户建立风险预防措施,防范重大风险,真正起到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减灾的功能。理清政府、农户、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中的责任义务。按照“政府补贴、农户自愿、规范运作”的农险运作原则,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保费补贴比例和赔款补贴政策,将农险业务的经营管理纳入到地方政府制度范畴。
5.加快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培养农业保险专业人才,高度重视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队伍素质,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逐步形成农业保险业人才发展的良性循环;提高农业保险服务的满意度,让农户切实从农业保险政策中得到实惠,让农户满意。
6.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
加大宣传力度和农业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向农户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容、赔付具体标准及其在分散农业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使得农户对农业保险有更加实质性的了解,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和认识程度,培育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其认识到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而自觉地参与保险,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发展。
作者:罗芳崔叶辰单位: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农业现代化研究中心
一、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
对特色农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吉林省大部分地区属温带湿润、半湿润季风气候,自然灾害主要有干旱、洪涝、夏季低温冷害、霜冻及冰雹。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旱涝较频繁发生,西旱东涝是吉林省的旱涝分布特点。据历史资料表明,平均每3年左右吉林省就出现一次灾情,灾害已经成为阻碍吉林省农业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吉林省农作物受灾面积和成灾面积统计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1亿元。相对于这个数字,现有的农业保险能够提供的风险保障十分有限,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金额。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2013年吉林省实现农林牧渔业增加值1509.3亿元,比上年增长4.0%。其中,实现农业增加值835.1亿元,增长6.0%;林业增加值61.4亿元,增长6.3%;牧业增加值547.7亿元,增长0.8%;渔业增加值22.5亿元,增长3.0%;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42.6亿元,增长2.6%。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吉林省农林牧渔业发展结构并不协调,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增长乏力。通过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对富有本地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的高附加值农产品进行保费补贴,降低农户和相关配套企业的风险管理成本,推动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良性调整,从而实现农民收入的稳步增长。
(三)有利于控制农村信贷风险
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尤其是特色农产品的生产,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但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质押物,使得贷款难以收回,很多农民无法从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获得充足的资金,全国很多省市的农村信贷缺口都在50%上下,吉林省面临同样的情况。而农业保险可以允许农民将保单作为质押物获得贷款,或者通过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方式保证银行能够收回贷款,既免去了银行的后顾之忧,又可使农民放心大胆地从事特色农业生产,极大优化了农村信贷环境,激活了农村金融服务链,对地方特色农业发展十分必要。
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特色
农业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提高农民收入、消除城乡差距、稳固国家发展根基,就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此,国家对战略性农产品实施统保,每年下拨大量补贴资金,保证了战略性农产品得到充足的保险保障,而作为农民增收重要增长点的特色农产品,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开展统保。作为农业大省,在缺乏中央相关配套政策的情况下,吉林省对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2013年吉林省财政总收入2086.6亿元,位居全国倒数第十位。因此特色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更加良性的合作互动关系。
(二)特色农业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缺位
1.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一项规定农业保险的基本法,2012年10月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基本法的缺失将会导致执法冲突、稳定性差等问题,因此应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来规范农业保险的实施管理。
2.针对特色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中,对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主要有营业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譬如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对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年保费收入不超过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这虽然填补了多年来农业保险税收优惠的空白,但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的特点(在特色农业保险中尤甚),很多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都比较大。如美国政府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中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而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由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这对我国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以起到很好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三)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存在超赔现象
农业灾害保险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的几率大大高于其他险种,普遍存在超赔现象。数据显示,2007-2008年由于发生历史罕见的旱灾,吉林省农业保险公司超赔3.4亿元。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吉林省的巨灾风险准备机制还不健全,极端天气导致的农业灾害多发、重发,使得保险公司在扩大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快速累积集中、超赔压力急剧增加的困境。农业保险分散风险一般会采用再保险的方式。作为吉林省政策性保险的主力军,目前吉林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再保险集团签订了分保协议,也储备了一定的巨灾风险准备金,但仍然缺乏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超赔压力仍然存在。
(四)农民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有下降趋势
虽然近年来灾害频发,农户对农业保险有强烈的需求,但实际购买意愿却有所下降,在2007年至2009年,松原市甚至出现了保费收入逐年下降的态势。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增收压力大,难以承担农险保费
近年来的惠农政策使农民收入增长一直较为稳定,但由于政策补贴的基数已经增大,可以预见今后的增长幅度将极为有限,依靠直接增加补贴来增收的幅度将越来越小。此外,农业生产人工成本不断提高,土地流转承包费用居高不下,使农业生产进入高成本阶段,给农村居民增收带来压力。
2.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未达到农民预期
大多数农民对于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对目前保险公司只保种地成本不保收入的保障方式并不满意,在遭受损失后,赔偿金额很难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由于特色农产品地域性较强,一些地区出现农业灾害的几率较小,因此农民的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对于一些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不是农业生产的家庭来说,根本无需投保。
三、对吉林省发展特色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探索新型特色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由于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主要集中在战略性农产品中,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又无法完全满足特色农业保险的需求,因此对于特色农业来说,解决资金不足的关键还是要探索新的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吉林省现有的农业保险模式是“政策补贴,以险养险”的安华模式,即农民实际平均承担39.5%的保费,地方各级财政补贴4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补贴16.5%。这种模式对地方财政的依赖性较强,农业企业及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同时农民承担的保费数额也不小,因此保险持续性存在隐患。参考国内外经验,吉林省特色农业保险发展在原有基础上,可拓展为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
1.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与安华模式相比,这种模式下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经营主体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保险公司,可由市、镇、村农业互助保险社组成,经营主体为被保险人自己。这种模式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较好地控制核保理赔中的道德风险,适合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并且可以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在日本以及国内的黑龙江省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
特色农产品门类复杂,生产规模相对较小,风险较为分散,会增加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成本,导致费率上升。在行业协会主导相互保险模式下,可依托省内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针对单一的特色农产品开展农业互助保险。这种模式可将省内的大量同质风险集聚起来,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和风险,对特色农业的发展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完善特色农业保险的政策环境
1.加强立法
国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农业保险基本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确认和强调农业保险的地位。吉林省也应针对本地特色农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弥补现有农业保险条例对特色农业规定的补丁,维护本省的特色农业保险体系和运行。
2.政策优惠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较大,赔付率高而保费低廉,保险公司盈利较困难。为了防止亏损,省内的农业保险公司采用的是“以险养险”,即以商业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但是保监会要求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商业性保险业务不超过总业务量的40%,这一限制使得“以险养险”模式愈发举步维艰,保险公司从商业性保险业务中获取的收入很难完全弥补农险带来的损失。因此,应建议保监会适度放宽相关规定,更好地调动农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也应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减税力度。
3.加强与其他涉农部门的合作
地方政府应明确农业、财政、税收、水利、金融、民政、科技等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打破农业保险单一筹资渠道,科学调配各部门可用资金,使各部门的支农惠农政策真正作用于特色农业保险的运行。
(三)加快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1.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拓展多元化的分保渠道
除中再集团外,应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国内建立由财险公司组成的农业再保险联合体,更好地转移巨灾风险,缓解并逐步消除超赔现象。
2.调动各级力量建立大灾风险基金
完善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大灾风险准备金,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将农业防灾防损纳入到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统一管理。
3.加强农业灾害防范,建立灾害预警系统
在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农业生产基础的同时,努力改善生产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此外,加大对风险控制的力度,做到对风险的提前预测、干预和控制。
(四)努力提高农民对特色农业保险的认可度
1.开发适应农民需求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
有针对性地根据特色农产品的地域特点、种植特点开发新险种,厘定合理费率,尽量适应农民经济能力。政府财政补贴的运用应加强监督,保证及时到位,满足农民保障需求。
2.创新农业保险技术
提高服务质量。在特色农业风险检测、保险精算、核保理赔以及银保合作领域积极创新,适应农民参保理赔的需要,降低保险经营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各级农业院校开设农业保险专业,积极培养、挖掘、引进农业保险系统专业人才,提高保险公司直接进行大范围特色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的能力。
作者:杨铮单位: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一、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一)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在开展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之前,有必要对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进行探讨。
(1)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要尽可能体现农业保险发展的全过程和内在逻辑,从投入、产出、实施效果、效益、影响等方面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价内容和指标,力求全面完整地反映农业保险的投入、产出、效果绩效。
(2)可操作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必须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对不同农业保险有很好的适应性和概括性,并使指标在不同区域之间具有可比性。指标内容应明确、具体、可供测量、易于应用,定量指标应能从统计年鉴中获取或者测算,定性指标应尽量标准化,以使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便于操作。
(3)代表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选择应该避免重复,指标的选取和设置要尽可能与农业保险发展评价目标直接相关,并结合农业保险的特点,从绩效评价主体需求角度出发,区分不同指标的重要性差异,选择关键性和最具代表性指标,摒弃一般性指标。指标设立不宜多,宜简不宜繁,满足需求即可。
(4)科学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应尽量考虑采用可量化的指标,同时也要设置一定的定性指标,以进一步反映定量指标所不能表征的绩效信息。对于定性指标也要给出准确的判断标准,尽可能避免人为因素的误导,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5)引导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要能够起到引导作用,对农业保险绩效开展评价,其目的在于通过绩效评价,起到提升地区整体绩效的作用。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动力,绩效改进的实现有赖于有效的绩效评价工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作为绩效管理的工具之一,其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对农业保险绩效现状进行描述,更在于通过引导,促进地方政府更加关注整体绩效的改进。
(二)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遵循
上述的五大原则,在确定农业保险绩效层次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关于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相关文献,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了7项二级评价指标和37项三级评价指标。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基本上涵盖了整个农业保险运行的过程,选择的指标有的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有的从代表性来分析。从可操作性来看,指标数据都可以通过相关统计年鉴获得或者根据年鉴数据测算出来,专业性比较强的指标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来测量,再结合有关专业部门获得的数据对比选取。
二、中国农业保险运行绩效评价方法
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目前采用的主流评价方法是采用建立分层次、多维度的指标体系,对农业保险绩效实行综合评价。依据综合评价的逻辑顺序,综合评价方法通常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指标体系构建,二是指标和数据处理,三是指标权重确定,四是将多指标“综合”成一个整体评价值的多指标绩效综合评价。
(一)指标和数据处理指标和数据处理方法
主要是指标的一致性处理、定性指标定量化和去量纲化。一致性处理是将指标体系中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趋势一致化,以保持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对于正向指标无需进行同向化处理,对于逆向指标,则需进行正向化处理,主要采用倒数法、最大值法和求补法。定性指标定量化是将定性指标转换成数值表达,使之能够像定量指标一样进行计算,常用的方法是将定性指标分档,每档设定一定数值。去量纲化主要是消除指标量纲的影响,由于各个指标的计量单位不同且数量级相差较大,一般不能直接进行综合计算,所以在进行综合评价之前,必须先将各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变换为无量纲的指数化数值或分值,再进行综合计算。实践中常用的无量纲化方法有多种,如标准差标准化法、极值法、归一化、均值法,秩次变换法等。
(二)指标权重确定多指标综合评价
常通过对各指标赋予一定的权重,体现不同指标在指标体系中的作用、地位以及重要性程度的差异。权重的确定方法一般分为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目前主要采用专家意见法和层次分析法。①专家意见法:主要是依靠专家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得到,优点是与实际问题结合紧密、简便易行,缺点是主观随意性较大。常见的专家意见法是通过专家集体评议,对每位专家给出的权数进行算术平均,得出最终权重。②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nalyticHierarchyProcess,简记AHP)是将决策问题的有关元素分解成目标、准则、方案等层次,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一种决策方法。层次分析法从系统论思想出发,将评价对象视为一个系统,并按系统的层次性把它划分为递阶层次结构,在同一层次中,对两两元素之间进行重要性比较,再由1~9标度法确定判断矩阵,计算出特征向量,进而进行排序。
(三)综合评价方法根据得到的各指标的权重和无量纲数值
使用多指标数学合成法中的线性加权和函数法,对指标进行逐级汇总,进行综合评价。即首先对三级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将三级指标线性加权汇总为二级指标得分,再将二级指标得分利用线性加权计算出一级指标得分,最后由三个一级指标得分线性加权得到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得分,根据最终的得分进行排名。
三、中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政策实施建议
(一)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保险制度
在政府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大背景下,绩效评价文化愈加浓厚,农业保险部门需要与时俱进,以绩效为导向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经验,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提高农业保险绩效的新方法、新措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制度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业现代化事业发展,解决民生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要注意事物发展的阶段性
由易到难,逐步健全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体系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还属于探索阶段,农业保险绩效评价体系还需逐步健全。首先绩效理念的树立和绩效文化的孕育需要一个过程,其次对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理论的认识、实践经验的积累尚需加强,最后是评价对象往往涉及很多地方政府部门,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可以考虑作为地方政府官员政绩考核的一项指标,不断深入推进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工作。
(三)建立强有力的农业保险绩效
评价保障体系和组织体系国外经验表明,要想持续长久的开展绩效评价,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实施的初期,可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来保障绩效评价的顺利进行,条件成熟时,可制定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提交国务院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相关条例,并择机向人大提议,争取上升为法律。
(四)制定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
运作程序为保证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规范性,应制定科学规范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实施程序。包括确定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的范围、对象和目标。从多个维度考虑,构建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将投入、产出、效果等指标纳入绩效评价,同时结合农业保险的发展最新动态,实时调整相应的评价指标。
(五)加强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理论和实践的研究
除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等需探索研究外,还需加强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本身的方法理论研究。从绩效内涵的理论解析出发,在充分借鉴已有研究成果和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标准和指标。
作者:肖宏伟单位: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主要特征
(一)覆盖面稳步扩大,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农业保险覆盖地区从2007年试点的内蒙、吉林等6个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保险品种覆盖了农、林、牧、渔业的各个方面。2007-2013年,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从2.3亿亩增加到11.1亿亩,占播种面积的45%;承保主要粮食作物从1.7亿亩增加到9.35亿亩,占播种面积的56%;保费收入从51.8亿元增长到306.7亿元,年均增速34.5%,参保农户达2.14亿户次。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亚洲第一的农业保险市场。
(二)财政补贴不断增加,杠杆撬动作用
凸显2007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农产品纳入补贴目录。到2013年,补贴品种已经扩大到3大类15个品种,覆盖了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以及棉花、糖料作物、油料作物、畜产品等。各级财政对保费补贴达到75%以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50%,个别地方甚至由财政全额负担。其中,2013年补贴126.88亿元,为“三农”提供风险保障1.39万亿元,放大效应近100倍。
(三)农险供给形式多样,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
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各地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目前,全国有23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除上海外,每个省市都有多家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业务,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逐步形成。例如,江苏省实施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浙江以政府推动为主,实行共保体统一经营形式;中国渔业互保协会通过创新互助共济的体制与机制,探索了互助农业保险模式。陕西、湖北也在局部开展了农机互助保险。与此同时,在全面推进农作物生产成本保险、满足农民基本需求基础上,各地还创新开展了蔬菜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制种保险以及淡水养殖保险等试点,取得一定成效。
(四)保障水平有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难满足
目前大部分省农业保险的保额都是参照2007年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的,远远低于农民的实际成本支出。例如,黑龙江省大豆保险每亩保险金额120元,小麦125元,玉米145元,水稻200元,不足物化成本的1/3。很多省份农业保险设定了高达30%左右的免赔率,导致农业风险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补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植面积大,生产成本中还要加上每亩几百元的土地流转费,资金投入量很大,他们迫切需要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在上海,水稻的保险金额虽然已提至每亩1000元,但是新型经营主体仍感觉保障力度不够。
二、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保险发展关系
农村土地流转在促进农业规模化土地经营的同时,也带来了比分散经营更为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等农业风险。农业规模经营对于农业保险有更高的要求,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促进土地流转。
(一)农业保险促进土地稳步流转风险补偿和稳定生产是农业保险的基本功能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已经在基本功能上逐步拓展衍生出防灾减损、信贷支持等多种功能。通过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生产稳定功能可以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生产的意愿和信心,促进土地流转。
1.风险补偿和稳定生产功能。农业保险在补偿损失、帮助农民恢复生产、保障农民收入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2013年黑龙江省遭受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共为46.8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1.04亿元。2014年辽宁省发生特大旱灾,农业保险赔付金额达9.7亿元。2014年强台风“威马逊”登陆海南,全省农业保险估损2.2亿元,已赔付3745.64万元。农业保险为农业灾后恢复再生产提供了有力支持。
2.防灾减损功能。农业保险将政府临时性的被动救灾救济行为,转化为一种市场机制参与的制度化的主动灾害应对,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目前,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采取了必要的防灾防损措施,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客观上起到防灾减损的效果。黑龙江农垦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构建了由357门高炮、135部火箭发射装置、8部气象雷达、36台气象卫星云图接收机和1200多名作业指挥人员组成的独具特色的防灾减灾体系,通过及时开展人工增雨防雹,已累计为农户减少损失14亿多元。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在2012年“海葵”台风来袭前夕,设立2500万元奖励资金,鼓励投保大棚设施的农民主动割膜,既为农民保住了大棚设施,也为公司避免近2亿元预期赔付损失。人保财险江苏分公司针对2014年小麦赤霉病高发态势,在农户实施“一喷三防”基础上,出资159万元购置农药对丹阳市48.5万亩小麦进行统一防治,遏制了小麦赤霉病的大面积爆发,既减少了农民损失,也大大减轻了灾后赔付压力。
3.信贷担保增信功能。与分散经营相比,土地流转后的规模化经营需要金融业提供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服务,特别是信贷资金方面的需求。农业是高风险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会减少对于农业的信贷额度并严格信贷流程。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为农业经营主体增加信用,探索和创新农业保险与信贷结合的机制,能够充分发挥金融业对于土地流转的驱动作用,解决了困扰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在上海市“银保联合”项目支持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从2008年开始开展支农贷款保证保险,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高可获得200万元贷款,家庭农场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贷款。截至2014年10月底,已累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实行基准利率的贷款2247笔,贷款额达到14.4亿元。中国人保江苏省分公司也于2014年9月在徐州、镇江、宿迁等三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帮助15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无需担保和抵押的贷款资金近400万元。
(二)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1.提升农业保险发展需求基础。农业保险需求主体保险意识的增强,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农业保险深入发展。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农业生产主体为分散的农户,生产规模小、投入总量小、受灾损失小等特点,加上农户本身缺乏农业风险分散的意识,导致其对农业风险保障的需求相对较小。农村土地的加速流转、农业适度规模和专业化经营导致农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风险更为集中。加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大多采取市场化方式决策,固定资产投入多、生产规模大、市场风险被放大,承担的风险水平更高,因而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高。而目前的“保成本”式的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农户对于风险分散的需求,势必寻求更高的保障水平,这有利于推进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
2.改善农业保险发展的环境。一是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土地经营,有效降低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逐步向少数种粮大户、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集中,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减少,单位承保规模提升,保险机构在展业、查勘、理赔、承保宣传等业务中的投入减少,降低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二是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动风险管理意识,降低农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土地流转集中后形成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的产业经营模式,客观需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提高投入的同时,积极采取防灾防损措施,改善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抗风险能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注重风险防范、高效收益的理性行为,能够有效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三是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转变,抑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有效提高农业保险市场的效率。在传统的农业保险市场上,存在交易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严重。随着土地流转的逐步展开以及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增加,农业保险的需求主体由个体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的意愿更加明确,风险管理的意识和交易的约束力更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有效提高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交易效率。
三、新形势下改革完善农业保险的建议
(一)提高产品多元化水平,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需求
针对农业保险需求主体的转变,开发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需求开发产量保险、价格保险、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可按保物化成本、保完全成本、保基本收益等设计多档次多样化保险保单,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贴。
(二)发挥农业保险的金融增信作用,建立银保互动机制
一要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深入合作,建立银保互动机制。探讨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多种合作形式,鼓励银保互动机制和模式创新,促进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的深度融合。二要鼓励开发银保合作产品,推广“生产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农村信贷”的合作模式。合理设计政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中的权责分配和制约机制,政府对保证保险提供保费补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贷款担保,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主体提供低利率、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
(三)加快农业风险区划,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科学推进农业风险区划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气象水文、基础设施、历史产量等要素,划分为不同的保险责任区,确定保险责任,厘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探索划定不适宜保险区域。
作者:夏云龙文军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兴起和影响因素
1.1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兴起
截止到目前,农业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已发展了100多年。现今,农业气象保险发展繁盛,已有100多个种类。19世纪中叶,国外开始出现农业保险。法国是最初实施农业保险的国家,时隔大约半个世纪,美、日等资本主义国家才陆续开展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农业保险在西方国家的广泛应用对世界的农业生产活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相对于国外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成熟,国内的则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初步推行农业保险政策。经过30多年的发展,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1.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影响
因素全球经济迅速发展,为农业气象保险行业的成长提供温床,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加剧,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遭到了严重污染,气象灾害频发,农业气象保险的发展受到牵连。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人口大国,气象对农业保险业的影响显然易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开启,市场化经营要求我们应对风险的手段要更加灵活,不仅限于要防范,还要承担着世界先进产品给我们带来的冲击和压力。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应对风险滞后的现象普遍存在,以及人们对农业保险服务认识的不足,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行业发展态势低迷。诸多问题给农业保险服务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2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2.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
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2.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
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
推行保护政策。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4结语
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迅猛,人们不断地改变着气象对农业的影响,在着力于减少恶劣天气带来的同时,尝试着利用变化不定的气象来提高农作物适应生长环境的能力。农业气象的保险工作现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将是促进未来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气象保险服务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针对这个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积极研究应对风险的策略。推行切实的惠民政策,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业平稳发展。
作者:吴凤珠姜建萍罗凤兰单位:福建省宁化县气象局福建省三明市气象局
1风险
在目前的制种形式下,生产过程中有以下不利自然因素的危害,影响水稻制种产量和质量的稳定和提高。播种期的低温冷害。为了满足制种的隔离条件和适宜的气候条件,制种基地一般选择在海拔200~300m的半山区,空闲田播种期较早,在3月中下旬播种,容易遭受低温冷害,烂种死苗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制种计划的完成。穗期的高温干旱。制种生产特别是抽穗扬花期对温度和湿度的要求较严格。遂昌县8月上中旬往往会受到高温干燥不利因素的危害而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2010年是遭受高温干旱危害严重的一年,2013年旱情重演,遂昌共落实制种1206.1hm2,8月上中旬发生严重的高温干旱天气,978.5hm2制种基地受灾,减产15%~70%,其中减产30%以上的931.5hm2,占制种总面积的78%。生产中后期的台风影响。遂昌县6-8月易受台风影响,狂风暴雨,造成制种倒伏甚至冲毁,严重影响制种产量和质量。
2问题
2.1缺乏理赔定损标准
目前,根据水稻制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气候灾害条件影响,对水稻制种造成的损失做出较合理的判断,尚缺乏较公正、科学的理赔标准,容易引发纠纷,且查勘定损人工成本较高。
2.2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
遂昌县理赔程序,一般是灾情发生后,农户申报县人保公司或投保单位要求勘查理赔,保险公司组织水稻专家和人保公司的勘查理赔人员进行实地勘查后初步定损,报省人保公司确定理赔。由于气象灾害一旦发生,往往受灾面积大、范围广,要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工作量大,从灾情发生到理赔款到户一般要耗时1个月以上。理赔款项到位欠及时,不利于农业再生产能力的及时恢复。
2.3保险理赔覆盖面较小
按人保公司有关规定,灾害受损产量30%以上的田块才是理赔对象田,全县理赔总额不能超过水稻保费的50%,这样势必影响理赔覆盖面,不利于抗灾救灾工作的全面开展。2010年、2013年高温干旱危害严重,制种面积2577.8hm2,受灾面积1730.1hm2(其中绝收101.3hm2),损失制种产量98万kg,损失产值1760万元,人保公司理赔220.0hm2,理赔金额70.8万元,理赔面积和理赔金额分别只占受灾面积和损失产值的13%和4%。农保理赔覆盖面少,影响了农户自主参保的积极性。
2.4间接影响缺乏理赔标准
目前农业保险主要理赔水灾、干旱所引起的倒伏、断水、高温而造成减产的直接影响,而对于灾情发生后引发大面积病虫害等的间接影响缺乏理赔规定和标准。
3对策
3.1提高保险额度粮食生产是弱质产业
经常遭受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而减产。实施农业保险政策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遂昌县政府已把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列入保险范围,保险额度2010-2012年为6000元•hm-2,2013年后为9000元•hm-2,但保险额度与普通水稻生产等同,缺乏合理性,因为杂交水稻制种的产值一般为单季稻的4~5倍,生产成本是单季稻的5~6倍,建议杂交水稻制种生产的保险额度应提高到普通水稻生产的3~5倍。
3.2扩大保险范围制种生产肥力投入较高
相对于普通水稻生产容易引发稻瘟病、纹枯病和稻飞虱、螟虫等病虫害,但目前制种保险仅局限于气象灾害,建议将稻瘟病、纹枯病、黑粉病和稻飞虱、二化螟等主要病虫害列入制种保险范围。
3.3科学定损标准要减少纠纷和协商
减轻政府协调的工作量,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灾害的科学定损、提高公信力是关键。我们认为按制种生产的不同阶段来确定损失补偿标准较为合理,如苗期绝收可理赔保额的30%,分蘖期可理赔50%,孕穗期可理赔80%,穗期应理赔100%。因为前期受灾一般可以通过补播改种来弥补,后期受灾投入较大,季节延误,恢复再生产的空间较小。
3.4设立制种发展资金俗话说“一粒种子可以改变一个世界”
粮食生产以种为本,杂交水稻制种产业保持稳定和发展,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制种保险是稳定种子生产的重要手段。因此,建议从农技推广基金中分设杂交水稻制种灾害补助专项资金,以扶持制种基地的巩固和发展。
3.5设立制种风险金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在某种程度上讲,助推了农资价格的上涨,影响了制种大户的积极性,引发了制种大户与承包农户间的利益矛盾,而且对农业生产促进力度不大。建议制种基地农资综合补贴改为农业风险金,用于自然灾害的生产自救补助,更有利于制种产业的发展。
作者:叶仁华尹设飞刘日华郑建初单位:遂昌县三仁乡农业推广服务中心遂昌县种子管理站遂昌县妙高街道农业推广服务中心遂昌县科技局
一、相关理论依据
1.相关理论明确城镇化将以何种方式影响
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对今后政策的制定实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镇化将从以下3个方面来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
(1)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会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进而使未来的农业向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然而,农村的土地流转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下,要完善农业保险范围和发展路径,提高农业保险效率,必须进行发展模式和服务等创新。樊帆则认为,在农业发展新时期,土地流转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关系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迫切需要通过土地流转扩大规模经营;另一方面,土地流转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广阔舞台。汤鹏主则主张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协同发展。在当今制度下,土地流转制度必然改变农业的发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转后形成的规模农业生产主体都将无一例外地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2)农业产业化。农业产业化即农业的现代化,农业产业化必然对农业保险提出新的要求。有学者的研究表明,农业产业化与农业保险存在相互作用机制,农业产业化会通过加强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组织两方面来提高农业需求、降低道德风险。唐瑾认为,农业产业化是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发展,要求构建相应的农业保险体系。石晓军和郭金龙认为,农业产业化表现为两种形式:农产品生产与食品加工制造业的产业化和农业的本地产业化,因此,政府有动力推动特色农业的全面保险。农业的产业化是一种必然,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3)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人力资本意识的逐步唤醒,就是人们对生活品质提出更多的要求。这里指的是“人力资本意识对保险需求的直接影响是认识到要对不确定的人力资本价值进行保障,而更深层次的影响是全面的风险保障意识的唤醒。”这种意识的唤醒进而对于农业保险有着更多的需求。综上所述,笔者将城镇化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划分为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人力资本的唤醒三个方面的影响。为此,笔者搜集相关数据,利用统计分析的方法,以各省农业保险需求即各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为因变量,来衡量这3个方面在现阶段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
2.模型构建根据上述理论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说:假设1:土地的集中,农民的收入更多的从工资性收入转向于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意愿越强,使得土地的集中趋势越高,进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产。土地流转意愿越高,农业保险需求越高。假说2:生活环境的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转变。第三产业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更多地由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催生出多元化农业保险需求的增长。假设3:公共教育的普及,对于现有的生活,人们会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会促进农业保险需求的快速发展。
(1)土地流转意愿。参照曹建华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转采用土地流转意愿来衡量。农户土地的流转意愿和行为选择也有人探讨过,可以通过构建一个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度的指标进行评价。D=(R1/δ1)/(R2/δ2)=(R1/R2)×(δ2/δ1)①式①中,D为流转意愿度指标,D值越大,土地流转的意愿就越大;该指标由相对收益比值R1/R2和相对风险比值δ2/δ1共同决定;R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和土地的流转净收益;δ1为非农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R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净收益;δ2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根据上述公式,笔者对全国各省、市、区耕地流转意愿进行分析,以农户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户非农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农户的经营性收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收益的近似指标,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的波动标准差作为衡量风险的指标。
(2)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农业的工业化、产业化使得第一产业的比重下降、第三产业的比重上升,第二产业保持基本不变。对于各省、市的农业产业化水平,笔者选用各省、市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简称为第三产业占比)来衡量。即:第三产业值占GDP的比重=第三产业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比重。教育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人们的文化素养,而居民文化素养的提高则是城镇化的目标和愿景之一。美国经济学家米凯•吉瑟的研究证明:在农村地区,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将多诱导6%~7%的农民迁出农业。对于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则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来衡量(以下简称为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比)。
(4)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反映省份农业保险需求水平的指标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时间序列,因此,研究中没有采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对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行量纲化。
二、统计分析
1.数据来源本研究中各省的农业保险收入
来自于2006~2013年《中国保险统计年鉴》。各省城镇人口的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第三产业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劳动力均来自于2003~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
2.统计分析
(1)省份的农业保险需求变化。摘自2013年的《中国保险年鉴》,因为数据较多,只选取了由北到南的5个省(市)在2005~2012年间其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数据,全国范围内各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都呈现出逐年增长的景况。不同省份的增长速度与增长水平有着较大差异。黑龙江、安徽、湖南省保费增长较快且水平较高,北京市与海南省农险保费收入增长平缓且水平不高。同时,不同省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早期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跳跃”,回归分析很难去涵盖不同省份的发展变化,因此,选用相关系数度量农业保险需求与三大因素的关系。
(2)相关性分析。利用皮尔逊相关系数计算农业保险需求与流转意愿、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关系数,相关系数越接近于1,相关程度越高,其绝对值可以比较不同现象相关程度的高低。
三、结论与分析
全国各省市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是逐年增长的。但增长的方式和增长的水平存在着显著性地差异。从各省(市)的皮尔逊相关系数来看,大多数省(市)的土地流转意愿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并不强,只有黑龙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几个省份的系数达到了显著相关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验证假设2的猜想;对于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与农业保险需求的相关性有着较大差异,近似呈现出两极分化的特点,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高,有些省、市的相关性较弱;除广西、贵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劳动力占劳动力的比重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对于以上结论分析如下:
1.原有农业基础和经济发展方式
高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水平的几个省份,如内蒙古、黑龙江等都有着厚重的农牧业基础,有着广泛的种植或牧养面积,且这些省份的经济发展对于第一产业的依赖较大。
2.土地流转因素土地流转因素
对于农业保险需求的影响并没有假设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响:一是逐渐消失的土地红利。在土地红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区的土地被卖得差不多了。有数据表明,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已达到33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37平方米,再过两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会超过农村人均居住面积,农村的土地资源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再者,中国农村的土地红利价值低微,因为现今农村实行的集体土地制,缺乏基础设施的农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现今土地流转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转虽然带来了很多积极的变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变、保障机制不健全、运作欠规范等问题。三是土地流转的后续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转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劳动力被释放出来。如何解决这部分劳动力亦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3.农业产业化因素
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第三产业占GDP比重的上升,许多省、市的农业保险需求增长与之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贵州、甘肃、新疆等地都表现出较低的系数,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发展动力和所依托的产业模式相关,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省、市的第三产业的发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业化水平或者说发展阶段不同,因此,第三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乃至农业保险的推动就有所差别,这个因素许多学者都有研究。
4.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
人力资本意识的唤醒与农业保险需求的水平有着高度相关性。人们教育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业保险需求有着高度相关性,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教育也具有“迁出效应”。许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们会对生活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会在学成之际,去大城市寻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与深造机会。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从而拉大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
四、政策建议由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因地制宜发展
农业保险黑龙江、新疆等农业基础较好的省、区,土地流转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作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土地流转;现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对于农业保险的发展作用性较强。但教育是一个周期较长回报较慢的育才途径,应尽早开展教育改革,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教育。
2.适应农业产业化需要
提升农业保险发展的层次和内容中国现今的农业保险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也就是说,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应求新求变,从初级的种、殖到中间的加工再到终端的销售乃至产业的外延,都要适应城镇化中农业产业化的全面风险保障要求。
作者:郑军袁帅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一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意义
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
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推行保护政策
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三结语
现代社会的科技发展迅猛,人们不断地改变着气象对农业的影响,在着力于减少恶劣天气带来的同时,尝试着利用变化不定的气象来提高农作物适应生长环境的能力。农业气象的保险工作现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将是促进未来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气象保险服务发展相对落后的状况,针对这个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原则,积极研究应对风险的策略。推行切实的惠民政策,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业平稳发展。
作者:吴凤珠姜建萍罗凤兰单位:福建省宁化县气象局福建省三明市气象局
一、利益相关者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
1、农民(农业保险需求方)对农业保险的影响农民是农业保险需求方,农民行为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一是农民风险分散方式的多样化。农民通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来分散农业风险,这也是农民最为积极的最常用的农业风险分散方式。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风险自担、政府救济等方式分散风险。二是非农收入的提高导致农业保险。在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非农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日趋上升,一方面导致农民“惜种”,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导致农民忽视农业保险。三是种植技术的进步,使得农民可以通过良种增收、滴灌防旱、水利工程防洪等手段来减轻农业风险的损失,侥幸心理也随之增加。四是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半信半疑”。农业保险费率过高,而且一旦没有发生农业风险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费,即使发生了农业危险,扣除掉免赔额、考虑到保险金额、赔偿比例等因素,保险赔偿往往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一亩小麦保费3元,赔偿4元的情况。导致农民认为农业保险“没必要”、“不值得”,是“多找事”的行为。
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首先,纯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面临亏损困境。这主要是由农业风险复杂多样,危险概率高、损失程度大,不是纯粹的可保标的;农业保险承保数量少,不能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保户零星分散、展业和理赔成本较高;农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了保险的成本等原因引起的。亏损困境导致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下降。其次,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使农业保险难以有效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只是希望能够“以险养险”,利用农业保险达到获取在农村市场开展其他经济效益好的保险险种(如家庭财产险、人寿保险等)的“优先权”,农业保险成为抢占农村市场的“敲门砖”和“有效工具”。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也必然将发展重点放在营利大、风险小的农业险种,而不会考虑到对农民的风险保障。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主要方式有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农民收入保障机制、农业生产补贴;以及政府补偿机制、受灾救济。目前农业危险损失补偿中仅有10%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这个比例随着中国人民财险公司的股份制转型越来越低,90%仍然来源于政府补偿,农业保险对农业危险的损失补偿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财政压力过大,政府不能为经济发展集中资金,另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灾害救助对农业保险的“挤出效应”,也不利于促进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农民(农业保险需求方)存在的问题分析在主观上,农民对农业保险和保险机构缺乏清晰的认识。农民不了解农业保险、不清楚农业保险的作用、看不到农业保险的收益、看不清农业保险较政府救济的优势,不信任保险公司,不明白一旦发生农业危险能否得到赔偿、赔偿多少、什么时候赔偿等问题降低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在客观上,保险产品不符合实际需求,农民想保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险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生产成本;保险费过高;农业保险保障风险范围狭窄,难于全面覆盖农业危险;索赔难,手续繁琐,历时“悠久”;理赔结果不公开、暗箱操作等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尤其是补偿算不合理,起赔点过高。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和保险条款规定,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起赔,或者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起赔,赔款时对每次事故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这极大影响了农民投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保险公司借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保险公司伙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联合造假,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或者虚报、夸大风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者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摊理赔款。二是保险公司基层队伍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一般只设到县级,乡镇或者村级没有保险公司网点,而且公司人员较少、力量薄弱、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有限。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逐地、逐户、逐项的宣传、展业和理赔,只能够借助基层行政组织来动员开展保险、上报损失情况、发放保险赔款,不可避免的产生赔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现象。三是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问题。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保险公司愿意开展利润较高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等险种,或者提供农业干旱、洪涝保险,或者只能提供成本保险,而不愿或不能提供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政府保费补贴规模有限,面对保险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的农业保险市场,中央和地方财政面临着巨额的保费补贴缺口,这将极大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个别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农业保险或者财政困难,难以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影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目前农业保险由各级财政监督,由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气象、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有些地方尚未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工作交由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有些地方虽成立了班子,但人员不固定,不作为、“不管事”,形同虚设。三是监管缺失。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投保档案,相关部门不询问、不调查、不核实,就想当然地盖章确认,使得保险公司产生投机获利心理,出现虚保、骗保、冒保、替保、垫保等违规行为。农业保险监管缺失是导致农业保险种种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改进建议———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采取措施增加农民的农业保险需求(1)加强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通过政府工作人员下基层,保险公司人员深入农户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方式多样化,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通过制定专栏、植入宣传、海报宣传等方式,普及农业保险知识。(2)要针对农民群众需求,开发满足农民需要,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风险特色的保险产品;开发多种风险组合的“套餐”,满足农民对保障农业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财产的多样化保险需求。(3)降低农民缴费压力。各级财政承担适当增加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要完善操作规范,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1)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强化服务意识。保险公司要切实将服务窗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灾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积极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员队伍,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组织基础。(2)简化、规范业务流程。尽量简化保险业务流程,保险公司要提高在保费收取、保单签发、凭证入户、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环节的实施效率。在承保方面,要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为农民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投保服务,防止误导或强迫农民投保。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减少兑付环节,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保证受灾农民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要按照“应赔尽赔、能赔则赔”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提高赔偿标准、简化保险程序。降低起赔门槛,取消10%的绝对免赔率,在达到赔偿标准的赔偿中,增加赔偿比例,做到应赔尽赔,足额赔付。简化保险赔偿程序,做到尽快落实赔偿款,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理赔结果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理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4)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通过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创新为保险机构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方法,如改良保险条款,推进农业保险团体(区域)保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减少单一农户逆选择风险等。(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首先,建立稳定再保险业务关系。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国内搭建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对保险机构形成稳定的再保险支持,使农业风险逐层分担。对于因灾害过大导致的系统损失,政府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对农业赔款进行补充,对面对保险体系的过度影响。在国际范围内,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同国际再保险机构建立稳定长期的农业再保险合作,使农业风险向外转移。其次,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巨灾保障制度是抵御农业及其他巨灾风险手段之一,巨灾准备金则是巨灾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保险行业、农业和社会相关单元均可以不同程度地参与巨灾准备金建设,共同享有保风险保障。再次,增加金融工具应用,借助资本市场减少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将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设计启动巨灾股票、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证券。
3、政府履行公共财政和监督职能,加大财政补贴和监督力度(1)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合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努力确保政策落实。(2)政府财政部门要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农业保险绩效考评;保监会可以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做到保费补贴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真正惠农。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对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完善,有重大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的保险公司实行市场禁入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统筹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和救灾补助资金,防止救灾补助资金对农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减轻农民受灾损失。要以救灾资金补助为契机,积极引导受灾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和救灾补助资金,明确受灾农民在获得理赔款的同时可优先享受救灾补助资金,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作者:黄颖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学院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商业保险拓展了服务空间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商业保险拓展了服务空间我国2007年推行了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资料显示,自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农业、财政、林业、畜牧兽医、金融办和保监局各相关政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分工明确,流程清晰透明,极大地激发了农户的参保热情,农业保险发展迅猛。2013年1月-7月,农险在财产险所占比重,由2012年末的5.34%上升至6.1%,承保利润率高达20.44%。2013年前10个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初步实现了农民满意、保险发展、政府肯定、社会认可的多赢局面。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效应政策性
农业保险,政府不仅财力上大力支持,而且从承保到理赔都有政府的参与,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较好地分担了农民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减轻了政府救灾的压力,使财政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应。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户得到了实惠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的高度依赖,受动植物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并且农业风险相对集中,风险损失相对严重。高损失率必然带来高赔付率,农业保险的纯保费也必然高;我国大部分农村现代化程度不高,保险承保、理赔都较分散,农业保险的附加费也比较高。双高下的保险费组成,单靠农户的收入很难形成同舟共济的保险机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解决了农业保险这种相对成本较高的风险分散方式,在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中运行,让农户承担少量的保险费,大部分保险费由政府来承担。从保险公平交易角度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使农户所得到的实惠,保险保障由原来的十倍多放大十五倍以上。
(二)政府确定了支持农业的政策我国政府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将不同的国内支持农业生产的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如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农业科研等称绿箱政策,可免予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如价格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等投入补贴等称黄箱政策,协议要求应逐步予以削减。农业保险补贴属于绿箱政策的范围,可增加政府对农业的间接补贴,并不存在支出的上限规定。我国政府基于国际农业补贴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将农业保险定位为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稳定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并在财政给予优先支持。政府不仅体现在财政上支持,而且由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防灾防损的经营,完善了其救灾机制。每当自然灾情降临,政府都会不计成本的抗灾救灾,但对农民恢复生产的资金往往缺位,影响了农业稳定持续的发展。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改变了农业受灾害后完全靠政府救济的办法,形成了防保结合的保险机制,“防、救、赔”联用,使农民的权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减小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三)保险公司践行了行业价值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549万亿元。保险业在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行业形象并没有随着高速增长的业务规模而提升,保险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保险公信力缺失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践行保险核心价值理念的平台。基于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很大。承担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己任的保险公司,如果不参与农业的风险管理,将失掉了人们心目中保险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价值。况且,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也为“三农”保险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因此,保险公司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三农”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三农”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作用,体现了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提升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客观上也起到了对保险的宣传作用。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问题
(一)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尽管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在普及阶段,但因以下原因,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一是农户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尽管农户只负担少量的保险费,但这些保险费在农户的总收入占比也是比较高的,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再加上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户遇到自然灾害,政府出资出力,为农户无偿提供帮助,农户失去了防御自然灾害的自主性,在宣传力度不到位的前提下,农户总抱有侥幸的心理,不愿加入到保险的行列中来。二是农业保险的险种少,农户不能按需求选择。农产品市场是一个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农户要根据自己对市场的研判,决定种植或养殖的农产品。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多的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不能根据农产品风险的大小,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
(二)政府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除依法享受营业税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外,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对农户实行保险费补贴。但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暴露出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参与人员,利用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农户参保,绝大部分的保险费由财政负担,农户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因宣传上的漏洞,有的农户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并没有投保;保险公司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又没有严格执行已明确的承保和核保程序,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其他人员,在未投保农户不知情时,以农户名义代缴保费,虚构农户参保信息,骗钱财政补贴资金,既影响了政府形象,又易诱发农户参保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地提高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逐步深入,保险公司暴露了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保证。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生长过程的不同阶段,对自然风险所造成的最终损失具有重要影响。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对农业保险标的核灾定损是保险补偿的关键问题,也是农业保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目前,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般只是在县级以上城市设分支机构,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大都距离县区较远的农村。所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定损的精确性也往往受到影响,有时农户和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分歧,在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易让农户产生“理赔难”的联想。
四、三大利益主体共谋农业保障大局
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作为社会利益主体的政府,运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实现管理农业经济的社会效益。“三大利益主体”,目标明确,希望长期的合作共赢,需要三方的利益兼顾,在合作中采取其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不和谐的“音符”,弹奏出农业保障的和谐新曲。
(一)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以提高农户保险需求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是实现支持农业发展的关键。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和保险公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农户的保险需求。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实施涉农政策,提高农民收入。201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应切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比如,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土地的流转机制,采取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等措施。农业生产的科学化、集约化,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使得农业经营风险更为集中,更需要保险来为农业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要齐心协力,共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以提升农户保险意识。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是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关键,直接决定了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提升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需要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部门合作,特别是县及以下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因为其既是政府的代表,又对农业科技的专业和对农业风险认识的全面,在农民心目中有较高的威望,深受农民的信任。保险公司应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建立互助互信关系,共同推动保险宣传工作。在形式上,既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组织村级干部集中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推广种植技术、种子、化肥等机会,以点带面,用身边的实例进行保险宣传。在内容上,保险公司人员首先从开发产品的深度,把将要签约的保险合同向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解释清楚,听从其对该保险合同的评判,让其认为该保险合同是解决自然灾害风险的最理想的处理方式;其次保险公司人员利用自己保险宣传的优势,策划好每一项与农民接触的机会或者场合,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共同解答农民提出的保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狠抓服务质量,让政府放心,让农户物有所值一是提高查勘定损的工作效率。在灾情发生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要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承保情况明确,心中有数。根据定损、理赔都要到户的要求,在成立农业、财政等部门的核损理赔专家组的同时,相关人员及时到位,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安抚农民情绪,将核损理赔事宜向农民进行解释,争得农民的理解。并运用如遥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核损理赔环节的处理速度,以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度和客观性。依据应明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完成立案、核定损失、理算与核赔等工作。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满足农民不同需求。全国各省的农民大都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运用传统的耕作方式,种植着不同的粮食作物,抗当地自然灾害强的作物就多种,相反就少种,即使是遇到当地比较大的自然灾害,由于种植的数量少,损失也不严重。所以某种种植保险只有在种植作物单一、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中有市场。现在农民越来越多地关注着市场,市场的需求是农民种养选择的对象,所以农民不再单纯注意自然灾害的问题,而是市场的销售情况。所以政策农业保险要依据这种变化,在经营好粮食作物保险的同时,应根据农民种养的变化开发新的保险产品,特别是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开发符合特色农业,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需求的保险产品,以适应农业专业化,以及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
(三)强化政府之责,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驾护航首先,培育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是保费补贴,较少地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进行鼓励,税收优惠政策也只是体现在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新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研究制定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建立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使保险公司为农户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则对其在开发新险种的奖励、经营管理费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就越大,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良性互动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者的合作共赢。其次,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处于一种临时化、碎片化的状态。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所以,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规守法地进行经营。另一方面要强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财政、保险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的合力,多部门协同推进,杜绝以任何形式套取财政资金和骗取赔款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风险与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具有集中度高、区域性强的特点,使得农业风险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常常表现出时间与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将会吞噬农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甚至是资本金,严重损害投保农民的切身利益。2013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提取“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这是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性设计,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还需要设计省级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国家层面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省级政府和国家层面的三级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作者:张凡雷单位:齐鲁工业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
一、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
已初步形成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保险机构都非常重视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高风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和广大保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建立了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1.财政部门不断加大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并为他们提供一定额度的保费补贴。截至目前为止,补贴品种已经覆盖了主要的大宗农产品,不但有种植业,同时还有养殖业、林业三大类15个品种。逐步提高了补贴比例,并根据各地不同的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倾斜政策,起到了“蝴蝶效应”。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与地方政府还积极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持续加大了支持力度。
2.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逐步得到了建立。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水灾、风灾、泥石流等灾害连续不断的状况,为了减少因灾害给农业造成的损失,2013年财政部出台了《农业保险大险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制定了更加详细的准备金提取比例,从而为保证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建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黑龙江、江西等省市通过实施大灾风险准备金与再保险制度,对受损农户进行了及时赔付与稳定经营。
3.形成了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体系。首先,由于我国农业灾害多、基础设施差等原因,保险机构紧紧围绕“保成本、广覆盖”的理念,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全面发展,促进市场规模迅速增长。2013年农业保费首次突破1万亿元、投保农户2亿户次,农作物承保面积达到11亿亩。其次,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涉及“三农”产品的供给增长迅速。经办农业保险的机构已达到20多家,这其中既有全国性的综合性保险公司,也有地方性专业保险公司,从服务理念、服务方式、服务范围、服务品种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再次,农业保险实现了盈亏平衡,增强了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的可持续性。在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广大农户从参加保险中尝到了甜头,投保意识大幅提升。
二、挑战与机遇并存
众所周知,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先进水平和“三农”对保险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对我们保险工作者来说,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逐一解决。
1.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与提高保障水平。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实际保障水平比较低,以粮食作物为例,一亩粮食作物保险的保障费用在300元左右,但是生产成本就在400元以上。无法为农民完全起到保障作用,应按投入成本进一步提高理赔费用。同时,目前我国农作物的投保率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投保率,还有上升的空间,有待于经过政府部门和保险工作者的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扩大农户投保意识与投保能力,从而大幅提高农作物的保障水平。
2.尚未建立全方位、多角度、全链条式的大风险分散机制。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开展时间比较晚,保险机构对风险种类、发生概率、受灾频率以及损失程度等相关数据了解、掌握得还远远不够。因此,没有建立较全面的大灾分散机制,同时也不能够全面、准确地向有关方面提供充分的理赔依据。一些地方虽然在第一时间为受灾单位与农户进行了积极的理赔,但大都是临时救急性质的措施,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大风险分散制度。
3.对农户日益增长的补贴诉求没有科学地进行引导。近年来,中央财政部门陆续对主要农作物进行了补贴,各地都希望中央提高对当地农作物的财政补贴。但是,由于全国地缘辽阔,发展不一,难以理清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因此,在积极支持广大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争取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也要教育他们培养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用科学和现代化的生产管理战胜自然灾害,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另外,要积极引导农户对农作物的补贴诉求,尽可能地进行统筹考虑和大力支持。
三、建立大灾风险
分散机制———明确事权,创新理念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对今后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中指出: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保险机构与保险工作者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深刻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紧紧围绕“三农”工作这一中心,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奋力开创农业保险新局面。
1.要进一步搞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增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仍然要将政策支持的重点放在“保大宗、保生产、保成本”上,紧紧盯住保障粮食生产安全这一重中之重。全体保险工作者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将保障粮食安全与大宗农产品安全放在第一位,明确农业保险政策重心,才能做好其他各项工作,这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同时,要积极鼓励“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加大“绿箱”政策扶持力度,逐步规范市场,健全各项制度。另外,要根据各地总体财力情况、支农体系设计以及农业保险发展阶段等,发挥政策合力,正确处理好各项补贴之间的关系,坚持发展,主动作为,牢牢把握发展大势。
2.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与覆盖面,科学、合理地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首先,要提高对全国重点粮食生产大县农作物保险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覆盖面,做到“愿保尽保”,不留死角。其次,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老少边穷”地区,要因地制宜,推出结合当地实情并行之有效的险种,提高保障水平,让广大农户“买得放心,用得舒心,干得开心”,满心欢喜地愿意成为农业保险的使用者、受益者和推广者。
3.要接好地气,夯实基础,将涉及广大农户利益的事情做好、做细、做实。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保证金制度,备好、备足大灾风险准备金,从而使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应对突发的各种大灾大难,做到有备无患,万无一失。同时,要提高风险识别、防范、定价、分散等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能力,防患于未然,做好农业再保险安排,进一步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另外,要利用大数据平台,将自然风险数据、保障水平、风险费率、分担比例等进行全面的测算,制定科学的制度框架,合理界定相关部门的责、权、利。
4.要狠抓改革攻坚,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首先,保险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作用,大力提升服务意识、能力与水平。做好市场调查研究,掌握基础数据,全面创新产品,争取更大的市场覆盖面。其次,保险工作者要发挥主体意识,主动适应新常态,将广大农户的利益与自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他们同呼吸共命运,千方百计将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设身处地地为农民考虑和选择适合他们的险种,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第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该做的一定要大力支持,不该做的一定要坚决制止,规范监管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第四,宣传部门与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网络以及新媒体等都要有意识地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好处,让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对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从而使广大农户、农民都深刻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认识到农业保险可以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吴永红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一、成都市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一)开展特色产品试点,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在做好国务院、四川省安排的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同时,成都市紧紧围绕粮油、蔬菜、畜禽三大主导产业和花卉苗木、伏季水果、茶叶、猕猴桃、食用菌、中药材、水产七大特色产业,通过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的方式,自主研发试点具有地方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2007年以来先后开设水果、蔬菜、食用菌、水产品、有机农业、小家禽等10个地方特色保险品种。特别是为避免“菜贵伤民、菜贱伤农”,2013年2月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中率先开展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以蔬菜离地价格作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理赔参数,根据保淡期和保收期蔬菜生产环境和市场风险,开创性地设计了承保、理赔方案并开展试点,2013年度全市共承保7.8万亩蔬菜,实现保费收入1453万元,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1.1亿元。2013年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性地在成都市开展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以育肥猪价格与玉米价格比价作为保险理赔参数,当育肥猪出栏日前四个月的平均猪粮比价低于保单载明的约定猪粮比价时,由保险公司对投保的育肥猪养殖人进行赔偿,有效防止猪肉价格波动风险。
(二)做好协调服务,提升保险机构的承保能力和服务水平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成都市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入7家保险公司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根据承保任务,协调督促各保险机构完善在各区(市)县的分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和村级保险服务点,配置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丰富经验的服务团队,配备完善查勘设施设备,与政府设立的各级保险代办服务网点紧密合作,实现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全覆盖。同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积极引导各保险机构分乡镇、分区域对各级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以及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切实做到“五公开、三到户”①。
(三)深化银保财互动,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促进农业保险、涉农信贷和财政补贴机制良性互动,成都市对已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按照“政府引导、配合联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原则,大力推进银保财互动试点。鼓励银行优先支持符合信贷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参保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将其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在同等条件下放宽抵押担保条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优先审批发放贷款,充分体现农业保险在信用评估中的作用。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政策和银保互动要求,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和受理投保人事故报案,核定索赔申请,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为推动该工作,市级财政按照银保财互动试点贷款平均余额的2%对经办银行和保险机构给予奖励,截至2013年底全市通过银保财互动试点融资超过2000万元。
二、成都市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取得的成效
从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成都市始终坚持政府补贴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在尊重农户和保险公司意愿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通过不断完善财政补贴激励措施、规范保险操作流程和加强保险服务网络建设,形成了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制度,已成为中西部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的保障水平最高、险种最多、覆盖面最广的城市。一是拓宽了农业保险险种和做大了保费规模。截至2013年底,成都市已在14个郊区(市)县全面推行政策性传统农业保险险种8个,自主探索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险种10个,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从2007年的0.9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4.93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5.45亿元,其中,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1.39亿元,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1亿元,累计为全市1100万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30亿元,挽回农业生产经济损失7.4亿元。二是规范了保险理赔服务程序。经过几年实践,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开创了村组收费、乡镇统保、县级核实的“承保三步工作法”和农民申报、乡村核报、乡镇初审、县级查勘、市级核查、张榜公布、理赔兑付的“理赔七步工作法”,实现了从宣传动员、承保、查勘到理赔的全流程公开阳光化操作,既提升了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又促进了农民减损增收,投保人和承保人都充分感受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带来的实惠。三是促进了现代农业快速发展和农民增收。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深入实施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实现了农业保险与都市现代农业的良性互动发展。截至2013年底,成都市实现农业增加值353亿元,同比增长3.6%。其中,绿色有机农业产值达36亿元、现代种业产值达56亿元;粮食总产量、蔬菜(食用菌)总产量和肉类总产量分别达到255万吨、530万吨和104万吨;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349万亩,发展成片示范基地134万亩,土地规模经营比重提高到52.8%;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985元,同比增长12.9%,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007年的2.63:1降低到2013年的2.31:1。据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的研究,成都是全国唯一在经济快速增长同时城乡收入差距呈缩小趋势的特大中心城市。
三、成都市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进一步举措
通过近几年的探索,成都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保险种类、范围尚需进一步拓宽,财政补贴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等。下一步,成都市将继续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不断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疫病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一是进一步拓展保险品种范围。按照都市现代农业同步发展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农业保险险种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向设施农业、高端产业延伸,适时启动茶叶、花卉、中药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扩大现有保险险种的种类和范围,进一步降低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二是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严格落实强农惠农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的保费负担。特别是针对2014年四川省财政已根据经营情况对部分险种保额和费率进行调整的情况,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对特色保险险种保费进行补贴。三是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在成都的保险机构积极拓展业务范围,自主开发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施设备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财产保险品种,逐步探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其他涉及农民的生命、健康和意外等商业性人身保险业务。同时,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进一步提升承保到户、及时赔款等服务水平。
四、对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中央财政提高对政策性保险品种保额额度和保费补贴比例。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较低,如水稻保额最高只有两三百元,商品猪保额最高只有七百元,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尤其是种养殖大户和现代农业企业的保障力度还不足。建议中央财政逐步提高保额和保费补贴比例,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建议扩大中央财政支持保险品种。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分担生产经营风险的积极作用,目前大部分试点城市通过地方财力扶持自主探索试点新的农业保险品种,比如成都市18个试点保险品种中依靠地方财政支持的就有10个,但也同时带来了地方财力压力较大的问题。建议逐年增加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切实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建议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还比较低,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覆盖面只有45%左右,而发达国家已达到80%以上。建议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和扶持力度,争取在现有基础上把主要农作物农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60%以上,同时稳步扩大其它保险品种的农业保险覆盖面。四是建议探索开展农业收入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益转变。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针对保障农业生产成本,还不能满足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对保障其收益的期望。建议在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针对农业收入的保险,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收益转变。五是建议建立全国层面的巨灾保险分担机制,设立巨灾保险风险基金。农业是弱质产业,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目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一般的自然风险已具备了一定风险分担能力,但对于地震、海啸、飓风、洪水等巨灾造成的损失还难以发挥保险功能。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巨灾保险分担机制,设立巨灾保险风险基金,合理分担保险机构重大灾害理赔风险,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谢瑞武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一、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分析
1.政府主办、政府经营模式。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配合了国家农业方面的经济政策,有利于统一规划与管理;有利于农业保险专项基金的积聚。但不利于政府扶持;利益联系机制不明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以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为代表,该模式的主要优点表现在:能够充分发挥商业性保险公司技术、人才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设置,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但该模式主要存在于理论上,在现实中实施的难度较大。
3.合作社经营模式。该模式是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帮助建立而成的,其优点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合二为一,易于防止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其缺陷是:由于合作社比较少,风险分散不够,资金得不到保证,它主要是依靠保户来筹集资金;农业保险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而合作社发展现状很难吸引专业人才。
4.外资公司的经营模式。以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为代表的该种模式有利于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有利于研究怎样提供适合农村、农业和农民需要的一揽子综合保险新产品。但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追求商业利润的内在本质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收益低的固有特点,其经营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仅仅是一种抢先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策略而已。
5.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代表的相互保险模式与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的最重要区别在于,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也是公司的所有者。相互保险制度有利于调集各方面的积极性,平衡各方面利益;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和减少逆选择;有利于降低组织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存在制度上的缺失。如阳光农业保险实行“自愿投保”的原则(例如,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人才的匮乏主要表现在:销售人员储备不足,代办员队伍脆弱,精算人员和核保核赔人员奇缺。)。二是存在业务人才上瓶颈。
二、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农业保险中的适用性分析
鉴于我国商业性农业保险面临萎缩,再加上政府财政力度不够,合作社不适合大面积推广,发展外资保险公司存在难度,农民收入水平有限,而此时我们认为,基于金融创新的相互保险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合在我国农业保险领域发展,能有效缓解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1.使投保人和保险人统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避免道德风险。我国农业风险区域性强,保险人对农业风险难以全面把握,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较易发生,而相互保险制度下农户间彼此熟悉、信息透明,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较清楚,能有效进行相互监督,利益的一致性避免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2.经营成本低,适应低收入的农民。首先,相互制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互助合作为宗旨。另外,相互保险公司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相互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兼具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委托问题引发的组织成本,这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主要优势。
3.解决保险人经营管理的困难。参加相互保险公司的农户都是农业生产的行家,对本地的农业生产、农产品价值、农业风险等情况比较了解,可以胜任核保、定损、理赔等工作,不仅容易解决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还有利于节省经营成本。
4.加强防灾减损。相互制下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利益具有一致性,使得投保农户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措施。在出险后,也能主动地进行灾后自救工作,农户更易形成集体力量,抢险救灾,以求将灾害损失降至最低。
三、我国农业相互保险制度拓展的新思路
“从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来看,相互制作为一种有效的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在各国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江生忠、王成辉,2006)。随着金融创新机制与国家辅助政策支持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务实推展,将缓解操作管理上的困难,它的局限性将逐步克服。
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立法先行几乎是国外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铁律,目前应加紧农业相互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农业相互保险的组织体系和经营范围,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相互保险中所应有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相互保险的随意性,并以此提高农民保险意识。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我国,政府对农业补贴主要是价格保护等直接补贴方式,利用农业保险这种“绿箱政策”(绿箱政策(GreenBoxPolicies)是WTO成员国对农业实施支持与保护的重要措施,用来描述在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下不需要做出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的术语,是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的农业支持补贴。)补贴方式却很少。总体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仅限于免征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建议给予农业保险补贴:(1)保费直接补贴。由国家财政每年按公司保费收入的25%、地方财政按25%的比例,通过保险公司直接补贴给参保农民。(2)大灾准备金补贴。国家财政每年按保费收入10%的比例补贴给保险公司,一部分由公司在大灾年份,通过保险赔偿方式转补给受灾农民。
3.加大农业相互保险人才培养力度。人才的严重缺乏对农业保险经营的协调发展和有效监督十分不利,也不利于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建议如下:(1)建立农业保险人才库,招回己经分流和改行的农险人才,通过各地区的人事部门或保险监督部门联合成立农险人力资源管理小组,对以前从事农业保险的干部和员工进行建档、登记。(2)完善教育和职称考试体系,让从事农险管理人员接受专业培养和教育,提高其社会地位。
4.建立和完善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体系。
4.1选择合理的公司发展模式。由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初始会员)发起设立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初始会员认购公司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另一部分资金。
4.2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经营传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各种险种,同时也经营与农业生产资料、农用设备设施、农产品储藏与运输、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相关的其他财产保险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总之,我国的农业国情决定了相互保险制度适合在我国农业领域发展,在相互保险制度下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统一性,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方便保险人经营管理,相互保险制度的经营成本低适合我国低收入的农民,在防灾防损方面有明显效果。相互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未来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明智选择,有利于助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作者:余琴单位: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一、三阶段DEA模型构建
(一)第一阶段:传统的DEA模型基于线性规划技术的非参数前沿效率分析方法数据包络分析(简称DEA)有两个基本模型C2R和BC2,可以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技术效率(TE)、纯技术效率(PTE)和规模效率(ScaleEfficiency,简称SE)。其中,TE与PTE分别测度的是在规模报酬不变与规模报酬可变时决策单元偏离生产前沿的距离,均反映在给定投入情况下决策单元获得最大产出的能力;SE则给出相似决策单元在规模报酬不变时生产前沿与规模报酬可变时生产前沿之间的距离。BC2模型与C2R模型最大的区别在于规模报酬是否可变的假定,基于规模报酬可变假定的BC2模型中,有TE=PTE*SE。
(二)第二阶段:SFA模型第一阶段只是单纯从投入产出的直观视角对技术效率进行考核,并没有考虑到各决策单元所处环境对效率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操作过程是在上一阶段DEA模型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估计外部环境变量对各决策单元效率值的影响,进行投入变量的差额分析,从而达到将外部环境效应和随机误差剥离出去,得到仅由内部管理无效率这一因素造成的DMU投入冗余的目的。沿用第一阶段的假设,建立以投入为导向的SFA成本边界模型(StochasticFrontierCostFunc-tion),分别对n个决策单元的m个投入差额变量(SlackVariables,即实际投入量与理想投入量之间的差额,用Sij表示)进行回归分析,第j个决策单元第i个投入因素的差额值表达式为。
(三)第三阶段:调整后的DEA模型以第二阶段调整后的投入量与原始产出量作为数据源,再次用传统DEA方法的C2R模型与BC2模型进行效率评价,所得结果为不含外部环境效应与随机误差的技术效率值。
二、实证分析
(一)样本指标选取与变量设定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情况为事实依据,根据评价指标变量可得性、可量化性、可靠性的原则,提取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指标,承保结果指标与环境变量指标。1.投入产出指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主要来源于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承保数量②、承保次数、承保金额与赔款支出等结果的决定因素,我国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由三级财政补贴(中央、省级和市级)与农民缴费构成,三级财政补贴资金与农民缴费流转环节、运行程序各不相同,因此投入指标选取中央财政补贴、省级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与农民缴费四项;对于保险,产出由承保结果所体现,所以产出指标选取承保数量、参保农户户次与赔款支出三项。其中参保农户户次与农民缴费在保费收入中的占比有关,承保数量、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直接相关。具体数据见表1。2.环境变量选取。外部环境因素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效率产生客观影响,不在样本主观可控范围之内,且影响方向不定。农业保险所保障的农业生产在空间分布上有很强的地域差异性,在时间上有存在季节性和周期性,交织于自然、社会、经济三大领域,不可等同于单纯的经济现象和孤立的技术生产。基于上述三个领域在各个方面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所产生影响的充分考虑,对环境变量做出如下选取:第一,家庭人均纯收入(经济因素),农业保险需要农民自己缴费,是一种消费品,只有收入满足生活必需消费之后,农户才会根据收入的多少考虑投保。第二,成灾面积(自然人文因素),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面临不同的自然环境,成灾面积的经验数据差别较大,不同地区的农民主管上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同。第三,文盲率(人文社会因素),保险终归是一种经济形式,受教育程度会影响农民对保险的认识与理解,由于农村教育水平相对滞后,所以选用文盲率作为外部影响因素。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1.第一阶段传统DEA实证分析结果。本文利用Deap2.1软件,将原始投入产出数据直接导入计算出31个省(市、自治区)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技术效率(TE)、纯技术效率(PTE)和规模效率(SE),结果如表2。从整体上看,2013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技术效率均值最低为0.792,且规模效率高于纯技术效率,这说明20.8%的资源绩效空白主要由技术效率导致。因此,按样本目前的产出冗余对各个投入要素的改变应以C2R模型计算结果为准。按地区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与内蒙、浙江、福建、江西、广西、海南、西藏八个省的TE、PTE值都为1,说明这些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效率较高,资源得到充分地运用,财政补贴处于技术效率前沿;江苏、安徽、四川、贵州和新疆PTE值为1,说明这些地区纯技术效率不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河北、山西、陕西、甘肃四个地区的TE、PTE值均低于0.5,说明财政补贴所发挥的作用有待提高,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从规模报酬情况上看,山西、广东、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七个地区的规模报酬处于递增水平,大力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参保率、扩大服务体系有利于承担农业生产损失风险效率的提高。2.第二阶段SFA回归分析结果。第一阶段分析结果各地区TE值误差较大,与实际情形存在一定的偏离,初步推测原因在于环境变量影响因素对这些地区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在这一阶段,以第一阶段分析结果得出的各样本投入变量的松弛量为SFA方程的被解释变量,家庭人均收入、成灾面积、文盲率作为解释变量,运用frontier4.1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各环境变量系数的最大似然估计,估计值如表3。表3中回归估计结果显示文盲率对各投入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为负,即差额变量会随着该变量数值的增加而减小,或是技术效率提高;人均家庭纯收入对三级财政补贴的影响系数为正,说明该变量数值越大,差额变量越大。对上述现象的经济原因分析如下:在保费补贴与农民缴费按比例分配的制度规定下,农民纯收入越高,保费收入中政府财政补贴部分占到的比重越大,当比重超过某个特定值时,政府资金就会带来挤占效应,并且与比重的增加呈正相关增长,继而三级财政补贴的效率降低;政府与群众在面临较大的成灾面积时会有更强的风险意识,采取措施主动保障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越大,因此整体投入的效率越高;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显然具有良好教育水平地区的制度效率更高。上述各回归系数的影响方向符合相关经济理论分析,实证达到预期效果。表3中的伽玛值显示环境因素变量对投入差额的影响比较显著,必须将环境因素与随机误差项剔除,才能使各DMU面临相同环境与运气,从而得到更为客观的研究结果。3.第三阶段修正投入后的DEA评价结果。根据第二阶段所得回归估计结果,以最坏运气和最差环境下的DMU为标准对各投入变量进行调整,得到修正后的投入变量,代替原始投入变量,再次运用Deap2.1软件重新进行基于BC2模型的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与表2分析数据相对比,发现剔除外部环境与随机误差影响后,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效率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整体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绩效显著提高,31个省(市、自治区)的平均技术效率为0.899,平均纯技术效率0.943,平均规模效率0.941,资源运用低效依然主要由技术效率造成,占到10.1%。东、中、西部三大地区出现比较明显的阶梯性差异,在第一阶段DEA平均效率得分分别为0.851、0.719、0.787,第三阶段DEA平均效率得分分别为0.953、0.931、0.828。显然,经济、自然、教育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严重导致传统DEA方法对整体效率水平低估和区域差异程度高估,东部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效率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较低。第三阶段的DEA分析结果中TE值达到1的省份增加到22个,其余9个地区中辽宁、吉林、四川和贵州的PTE值为1,显示出其内部管理的无效率并非由纯技术效率导致;除湖北省调整后规模报酬变为递增以外,其他地区规模报酬均未发生变化。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运用三阶段DEA模型对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效率评估,结果表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级财政补贴资金运用效率整体较高,为保障农业生产、分担自然灾害风险损失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个别地区的财政资金分配运用与三级财政补贴结构需要做进一步的改善。财政补贴的改进策略还需融进当地GDP、财政收入、农业总产值、农业占当地GDP比重、当地政府对农业支出额、农民纯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将九个DEA绩效不为1的省份分为两个梯队:河北、辽宁、吉林、河南、四川、湖北六省具有经济水平中等,大部分属于农业大省特点,在DEA绩效分层中位于第一梯队,最值分别为湖北0.929与河北0.658;贵州、甘肃、青海三省的地区性特点为经济实力较薄弱、国民生产总值与财政收入较低、农业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农民家庭纯收入较低,属于我国相对贫困的地区,在DEA绩效分层中为第二梯队,最低值为青海0.225。从表面看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比率为80%左右,高于全球平均水平44%,但由于我国农业保险保“物化成本”,而发达国家保“收成”,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呈现补贴范围窄、财政补贴额度不高、补贴方式单一等特点。建议从三个方面提升财政补贴效率:一是根据各地省情民情不同,实行差别化补贴标准并调整财政补贴结构。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巨灾保险”的要求,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巨灾保险,实现农业保险向农业巨灾保险方向转变;二是扩大农业大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提升农业保险的范围经济,把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展到粮食流通和蔬菜生产和粮食制种领域,如增加政策性蔬菜保险、粮食流通和储存保险,保障“米袋子”和“菜篮子”安全,实现农业保险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助力宏观经济调控,推动农业现代化;三是进一步提升中央对西部民族省份(部分属于第二梯队地区)农业财政补贴比例,适当调低县市补贴比例,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如云南天麻保险、三七保险、普洱茶保险、澳洲坚果保险、桑蚕保险、石斛保险等,推动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化,促进少数民族农民增收,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钱振伟张燕高冬雪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一、新疆农业保险制度取得的成绩
(一)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得以建立。为了应对突发性灾害、抢占最佳的救灾时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我区各级政府已开始尝试利用市场化运作分散化解灾害损失,建立重大灾害应对机制,发挥保险在抗灾救灾中的特殊作用,以此缓解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开展。2007年,新疆成为全国农业保险试点省份后,针对棉花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开展了试点工作。[2]凭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新疆农业保险进入恢复发展阶段,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收费规模逐步提升,农业灾害应对能力得以提高。2007年,新疆棉花参保面积为984万亩,能繁母猪参保头数为21.82万,农业保费总额达到7.57亿元,居于全国首位。2008年里,种植业中的玉米、水稻、小麦以及大豆、花生、油菜等油料作物,养殖业中的奶牛等被列入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内。同年,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内的农作物参保面积为3586.32万亩,牲畜达到38.69万头,有279.88万户的农户选择了参加农业保险,保费金额上升至13.5亿元。[3]截至2009年,新疆农业保险的参保面积为2200万亩,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农作物基本都参加了农业保险,占全疆农作物总面积的四成以上;参保农户达到432万,占全疆农户总数的九成左右。[4]
(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逐步成熟。我区农业保险目前除了有政策性保险外,还包括由县级财政支持的县域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2008年新疆农业保险结构如下。我区实行的是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参与为补充,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保费资金的承担主体主要是中央、自治区各级财政以及农业保险投保人,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
(四)农业保险已取得初步成就。目前,我区农业保险的保额确定标准为两类。一类是种植业保险中保险标的在生长期限内的物化成本,另一类是养殖业保险中的个体生理价值。以棉花和能繁母猪为例,自治区政府做出统一规定,棉花保额为400元,保费为28元;能繁母猪保额1000元,保费60元。[5]其他险种由承保公司和当地政府协商决定。2007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棉花保费分别补贴25%;对能繁母猪保费分摊比例由中央、自治区、农户分别承担,比例依次为5∶3∶2。2008年,中央对奶牛的补贴达到30%,同时将种植业的保险补贴比例调至35%。到2009年,新疆种植业保险费用补贴比例增至40%,呈逐步上升趋势。
二、新疆农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政府补贴不到位。政府补贴不到位是新疆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8年印发的《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别各补贴25%,其余50%由地、州、市、县(市)财政和农户、收购企业等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了农户一级,需要承担20%左右的保费。而目前我区农业保险保费的收集方式是以生产队长、村委会向投保农户代收的形式进行的。这不仅导致保费收缴周期长,难以及时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而且在客观上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不足的可能性。虽然保险公司和各级政府也就这一问题展开积极讨论,但终因农户缴费能力较低或者积极性不高而别无他法。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我区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缺乏灵活性。《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按照本级提出的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当年8月底前,逐级向上级政府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确定保费规模,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中央财政申请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上报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和出具本级政府保费补贴资金承诺函的,自治区财政不予安排保费补贴资金。”这就是说去年的财政预算决定了今年的保险补贴费用,当年的新增保户无法享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收费难的问题没得到根本解决。尽管分级确定、收集保费的方式在操作上便于施行,但是耗时耗力,必然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其推广必须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还要出台相关措施促使农民增收,从本质上解决农业保险补贴不到位的问题。
(二)保险范围需要扩大。我区农业保险从产生以来,一直实行“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经营原则。在灾害发生后,所获得的赔偿也仅能满足农业的简单生产。全疆现阶段的农业保险险种,保险的金额仍处于较低水平,确定种植业保险的物化成本仍控制在实际成本的75%之内。以棉花为例,实际物化成本为每亩480元(其中滴灌棉为580元),而现行的保险金额大多在200元左右,上限为400元。油菜、甜菜、小麦的保额为每亩100元左右。养殖业的保额标准也偏低,最高为个体的生理价值的75%左右。这意味着一旦造成保险标的全损,参保农户获得的补偿难以维持农业再生产。但如果刻意提高保险金额又会造成保费过高,保户弃保的结果。同时保险公司更难以收取保费,面临的经营风险更大,经营积极性被严重削弱。此外,农业保险的范围偏窄,许多农业灾害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目前的种植业保险只对处于生长管理期(5月—8月)的农作物提供保险,排除了病虫害、旱灾以及收获期的风险。事实上,收获期是最容易产生农业风险的时期。同样,病虫害造成的损失也往往较为严重,某些时候甚至超过了生长管理期的风险损失。但是现行的保险范围没将这一部分囊括进去,使得在灾害发生后,参保农户的损失不能被最大化补偿。
(三)风险转移制度缺失。从1990年至今,新疆气象灾害发生频繁,灾种增多,灾情趋重,农业农牧区灾害问题相当突出。这在客观上使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增大,也导致了农业赔付率的上升。无疑在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下,影响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新疆自2000—2008年农险平均赔付率为68.75%,历年最高赔付率达75.42%,超过了保险界公认的70%临界点。同时,前述新疆保险费用难以及时收缴足额转划给保险公司,再加上农户根深蒂固的在受灾时依赖政府救援的观念,严重降低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因此,风险转移制度亟待建立。
(四)监管机制亟待完善。当前,我区对农业保险的监管分散于财政、审计、监察、保险业监管等诸多部门之中,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集中的监管体系。多头监管的形势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外部监管的有效性,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消极作用。
三、对策建议
为加快新疆农业保险发展步伐,促使新疆农业保险模式实现由完全政策性向政策性指导下的商业性转变,以使本文所设想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在其模式下的运行机制得以良性运转,更好的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农业保险发展的趋势,更好地满足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本文从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政府方面:(1)加快法制体系建设。新疆政府应该联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制定在新疆开展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为农业保险在新疆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6](2)加强扶持力度。一方面政府要为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政府要给予保险公司政策优惠。(3)加大政府对灾害次数及程度的统计。政府应加强各种农作物或者牲畜近十年的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次数、灾害的危害程度的统计工作,使农业保险费率的制定有据可循,也可以降低不同地区保险费率不同给农户带来的不平衡感。
(二)保险公司方面:(1)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具体做法如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风险分散作用的认识;做好无赔款农户工作;提高保险公司服务的诚信度。(2)敢于创新保险险种。一方面对农业保险的险种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扩大到更广的范围,或者是涵盖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对收入保险的投保应该纳入农业保险的险种中来,并应作为重点的险种加以研究和推广。比如:团体收益保险;作物收益保险;收益保障保险;收入保护保险;示范园区或设施农业总收入保险等。
(三)农户方面:(1)强制原则与自愿原则相结合,有效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借鉴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尤其是美国、日本和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得出,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是规避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成功运用大数定律。将新疆主要的农作物如小麦、玉米、棉花和牲畜如羊、牛、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进行强制投保;将次要的农作物和牲畜及其他各种种植业、养殖业和现代农业如设施农业、示范园区等纳入自愿投保范围。(2)尊重农户购买意愿。新疆的农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原则,行政色彩浓厚。有实际购买意愿农户跟实际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有很大的出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农户投保的动机,加大管理成本,也不利于有购买意愿的农户积极参保。因此,政府应该尽量使农户对农业保险有个详尽的了解、改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看法等;有重点的对户主年龄较小、户主受教育水平较低及家庭主要劳动力人数较少的农户进行重点宣传,这样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张福新李国东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现状剖析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联动,财政补贴规模日益增进
地方省级和市县财政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比例落实配套资金。截止2011年底,地方各级财政累计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达到200亿元。
(二)中央和地方补贴相辅相成,财政补贴险种各有侧重
我国农业保险承保品种近百个,除中央财政选择的15个补贴险种外,地方财政还选择地方特色险种进行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一般是关乎国计民生、保障人民生活、影响农民收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主要种养殖业品种等。2007年中央财政选择玉米、水稻、小麦等5个种植业保险险种和能繁母猪作为保费补贴的试点,在此基础上,逐年在不同省区增加新的补贴险种。2013年补贴险种达到了15个,包括糖料、马铃薯、青稞、森林和天然橡胶、育肥猪、牦牛等险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惠及了除北京、上海之外的大部分地区的主要农牧产品。地方财政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财政实力、农业政策,选择具有地方特色、高效的经济作物等给予保费补贴,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例如山东省除纳入中央财政补贴的小麦、玉米、棉花3个险种外,还对苹果、蔬菜大棚、蜜桃、西瓜、奶牛、黄牛、养鸭、能繁母猪等8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对食用菌、羊、淡水养殖、鲜食玉米等21个品种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三)中央和地方财政因地制宜,财政补贴区域和比例逐步增加
我国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迅速增加,平均比例达到75%~80%的较高水平。2007年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发展阶段性的一年,补贴品种大幅增加;补贴比例增加力度较大,基本确定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比例,体现了中央向中西部倾斜的方向;补贴金额增加到新的高度;补贴的地区由试点省区推向中西部省区和部分东部地区。2012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区域扩展至全国,2013年中央财政对种植业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承担25%的保费补贴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40%,东部地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垦、中储、中农承担65%的保费补贴。对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的保费补贴为:在地方财政承担30%的基础上,对中西部的补贴比例为50%,东部地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森林保险的补贴区域有江西、福建、湖南3个试点省区增至、浙江、辽宁、云南、广东、四川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兴安岭等,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外,中央财政对公益林的补贴为: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补贴50%;对商品林的补贴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30%。中央财政对藏区品种的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中央财政对海南天然橡胶的补贴比例为在地方财政补贴25%的基础上补贴40%,对广东农垦的补贴则为65%①。
(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助力农业保险发展
保费补贴是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早在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目前北京和江苏等少数省市实施了经营费用补贴。在税收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对农业保险提供的税收优惠有限,力度不大,只是免征营业税、印花税,对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免征营业税。种植业保险25%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税前列支,农业保险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2007~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分别提出探索、建立健全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探索逐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再保险采用的方式一是政府提供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例如北京政府提供综合赔付率在160%~300%之间的超赔再保险,浙江省政府为提供综合赔付率在200%~500%之间的损失巨灾再保险。二是由国、内外的(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的类型多样的再保险。例如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上海市提供种养业5%的成数保险,美国怡安再保险顾问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种植业的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在直接保险的基础上,再保险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第一层制度安排,第二层制度安排是由中央和省级、市县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机构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一定比例计提的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12月28日财政部颁布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结合农业灾害风险水平、风险损失数据、农业保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资金独立运作、分级管理、在本机构农业保险各险种之间、相关省级分支机构之间统筹使用,专门用于弥补农业大灾风险损失。第三层制度安排是其他风险融资方式,例如风险证券化等。
(五)财政补贴效率凸显,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调动和激发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资金杠杆效应,日益成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助推器。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1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45%,水稻、玉米、小麦三大口粮作物的保险覆盖率分别达64.9%、67.3%和61.8%;畜牧业保险也已覆盖全国所有省份,成为全球最大的畜牧业保险市场。2007~2013年的保费收入为51.8亿元、110.7亿元、133.9亿元、135.7亿元、173.3亿元、240.3亿元、360.7亿元,分别是2006年未实施财政补贴的8.5亿元的6.13倍、13.09倍,15.83倍、16.04倍、20.48倍、28.3倍和42.4倍。同时,中国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也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参保农户突破2亿户次、保险赔款突破200亿元。2007~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07万亿元,向1.47亿户次的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44亿元。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问题透视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确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协同推进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呈现迅速发展的态势,补贴金额迅速增加、品种和区域不断拓宽、方式逐渐多样化、效率明显提高,成为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器。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显现出了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规模小,与发达国家和理想规模都差距甚远
世界银行2007年65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补贴金额约为660亿美元,占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44%。其中种植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580亿美元,约530亿美元(占全球补贴金额的91%)集中在14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仅美国和加拿大就占据了440亿美元;10个中等偏上和14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的补贴金额约为51亿美元(占种植业补贴总额的8.8%);而最低收入的两个国家补贴金额非常少,接近于零。养殖业保险的政府补贴金额约为79亿美元,其中约56亿美元(占养殖业补贴总额的74%)集中在9个高收入国家和地区,约21亿美元集中在2个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养殖业保险补贴分量最为重要(如表1所示)。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规模相形见绌(如表2所示)。可以看到,2010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关键性的一年,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区域和补贴程度都有实质性的增加,2010年的保费补贴比例也是最高的。此后,保费补贴的基数增长较快,远远超过补贴金额的增长速度,保费补贴比例显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增速落后于农业保险发展的速度,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所以大幅度增加补贴规模迫在眉睫。
(二)财政补贴效率低,补贴品种有限、保障水平和覆盖率较低
首先,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品种范围狭窄,且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的地方特色险种补贴体系。2013年我国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补贴范围狭窄且集中于小麦、玉米等主要的粮食作物和能繁母猪、奶牛等主要养殖品种,未能实现农作物品种的全覆盖。对于地方特色险种,如药材、烟叶、苗圃等高效经济作物也未建立中央财政补贴体系,只有地方财政单独支持。难以满足各地区和农户的差异化需求,与保险政策导向以及地方政府的诉求产生冲突,削弱了农业保险的效果。同发达国家的品种数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例如美国为150多种农作物提供保费补贴,基本上达到了“能补则补”的水平,具体包括:玉米、大豆、小麦、棉花、水稻、大麦、小米、高粱、燕麦、花生、土豆、干豆、洋葱、西红柿、辣椒、葡萄、苹果、甜菜、向日葵、核桃等,其中玉米、大豆、小麦和棉花等重要农作物获得的保费补贴数额位居前四名。其次,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低,难以胜任农业保险使命。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险金额低,原则上仅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仅能部分补偿农户生产成本的损失,对于农户预期收入的损失则无法补偿,对农户因产量风险、市场价格风险造成的损失更是力有不逮。如2013年山东省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300元,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保障作用有限。而美国农险的收入保障保险既保产量又保收入、既保自然风险又保价格风险,为保户提供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水平的保障。我国部分省市虽然也实施了一些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的试点,但由于缺乏政府财政补贴支持,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如2011年上海安信实践了“冬淡”青菜成本价格保险,2012年中华保险在甘肃推广马铃薯产值保险,2013年安华农业保险在北京试水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但除了实力雄厚并且“菜篮子”工程受到政府高度重视的“京沪”地区发展势头较好外,其他发展状况不是太如人意。一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较低,离“广覆盖”的目标仍有差距。2010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仅35%,水稻保险的平均覆盖率为49%;2011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3%,2012年覆盖率增至39.14%;2013年全国主要粮油棉作物保险覆盖率为45%,水稻、小麦、玉米的保险覆盖率虽然超过60%。但与美国85%的农业保险覆盖率差距甚远。二是各地区农业保险覆盖率不均衡,差别悬殊。一般而言,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的粮油棉等主要种植业品种的覆盖率较高,而非粮食主产区的保险覆盖率较低。例如2012年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为35.49%,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率为91.56%,基本上实现了“应保尽保”,远高于非垦区种植业保险业务覆盖的24.12%。而最低的重庆覆盖率仅仅为0.04%。同时保险覆盖率还受到种植面积、农民收入等的影响,例如种植面积较少的海南、上海覆盖率都在99%以上,而农业大省安徽和河南的覆盖率分别是77.61%和31.6%。三是高效农业的保险覆盖率较低。对于除水稻、小麦、能繁母猪等基本政策性农业保险外,涉及蔬菜大棚、经济林木等的高效农业保险覆盖率比较低。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效农业保险平均覆盖率仅在30%左右,南京市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程度仅为3.87%。农产品保险覆盖率偏低,使农业保险保障能力发挥有限,难以在大灾之年更有效地降低农户生产经营风险。其次,按照现有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市县财政必须进行配套补贴。但传统农业大县一般都是财力困难县,农业保险承保得越多,意味着其需要负担的配套资金越大,造成一些市县政府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三)财政补贴比例低且缺乏差异化,激励效应有限
首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比较低。据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种植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31%,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47%低了16个百分点;养殖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58%,较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50%高了8个百分点;农业保险种养两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与世界前十位国家的平均水平低了7个百分点,与补贴比例最高的意大利相比,低了32个百分点;与65个被调查国家的平均水平相比,低了3个百分点(如表3所示)。近年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在中央、省级和市县三级财政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达到了50%~80%的水平,表面上,超过了美国等许多农业保险发达国家的水平,但实际上差距甚远。因为美国保费补贴的基础是以产量和收确定的保险金额,而我国是以物化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同时,美国巨灾风险的补贴比例达100%,美国政府还通过保费打折变相进行保费补贴。其次,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缺乏差异化,仅仅是依据险种和地区不同而略有差异。例如2013年种植业的保费补贴比例中西部为65%、东部地区为60%;养殖业中西部80%、东部地区70%。我国中、东、西部在政府财政实力和财政支持力度、农民收入水平、农业播种面积、地区风险分布状况、农业产值占GDP比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要求我国保费补贴比例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再次,保费补贴对农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有限。保费补贴实际上是农业保险价格补贴的一种方式,但是保费并不是影响保险需求的唯一因素,农民的收入水平、风险偏好、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推广力度、强制保险的实施、自然风险的区域分布状况等都会影响农民参保率。
(四)风险分散缺乏财政支持,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不够健全
国际上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方式一般有资本金支持、保险费补贴、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式以保费补贴为主,尚未建立多种形式并行的财政补贴体系。保费补贴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持下,补贴力度较高,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管理费用补贴目前只有北京市按照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10%的标准和江苏省的部分地区实施;税收补贴方面,政府仅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比较低,仅仅是所得税纳税基数按90%计算,对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没有优惠,无疑增加了保险公司持有保险准备金的负担;资本金和损失评估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方式的补贴则完全没有实施;在再保险补贴方面,尚未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再保险制度,只有在浙江、上海和北京等地,政府动用财政资金购买再保险,以降低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巨灾风险转移方面,我国虽然建立了巨灾风险管理基金,但是还没有完善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也没有巨灾风险证券化等经营风险分散机制。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业务经营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同时农业保险又是具有极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具有正外部效益的准公共品,农业保险供给存在很大缺口。单靠保费补贴这一单一的补贴方式对保险公司的激励作用有限,多形式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的缺位,难以有效刺激保险供给,难以完备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也不利于风险在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分散。
(五)财政补贴层次多,地方财政负担过重
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联动倒补贴机制,农户保费到位后,省市财政补贴才能下拨,省市财政资金到位后,中央财政的补贴资金才能下拨。这种机制的后果,一是资金在层层下拨中难免造成损耗,滋生各种截留、腐败问题。国际上财政补贴层次大都是两层,超过两层的较为稀少。二是造成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之重”。地方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40%~45%之间,地方财政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配套能力往往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一些财政能力较差的贫困地区,难以组织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造成“多有多补、少有少补、没有不补”的现象,甚至有的地区为了减轻财政压力阻止农民投保,阻碍农业保险推广。而农业大县基本上都是财政穷县,即使能组织补贴资金,一般也在富裕县市之后,形成“富者先补、多补,贫者后补、少补”的现象,导致中央财政相应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滞后,进而影响整个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到位。
(六)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不健全,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问题涌现
首先是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问题显现。“政府推动”是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原则之一,由于保险公司在基层网点、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欠缺,政府在保险承保、理赔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政府过度干预问题,承保时由基层政府按照“村—镇—县”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投保登记,产生了虚报承保面积以套取财政资金、基层政府强制安排保险;理赔时,赔款也由政府,因而出现截留、克扣、均摊理赔款、未发生赔款要求退还保费等现象;政府在向保险公司划拨补贴资金时,存在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问题。二是导致了保险公司的过度依赖,保险公司与基层政府签订承包协议,由政府来收取保费、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保险公司缺乏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甚至只是为了拉近与政府关系或者获得保费补贴而开展农业保险。忽视了分散农业风险的目的,弱化了农业保险的作用。其次是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由于农业保险在核查投保数量、出险数量、实际损失等方面存在难度,因此易导致农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农户在投保时倾向于投保高风险的标的,投保后忽视农作物的风险管理,消极应对农业风险损失,理赔时虚报、夸大损失或者恶意欺诈骗取赔偿金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存在着或定损过低不予全额赔付,或理赔流程繁琐或赔款交付期限过长等道德风险问题。委托———机制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导致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矛盾重重,扩大实际损失,社会福利受损,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展业积极性和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的创新
(一)农业保险补贴规模的确定:逐步向理想规模靠拢
1.理想规模的确定: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农业保险补贴金额占美国农业GDP的比例为2.7%,在同一水平下我国2007~2013年农业保险补贴的总规模(如表4所示)。与此测算结果相比,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的现实规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表4美国经验数据下的中国农业保险补贴测算规模(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理想规模的确定:由于资料限制,根据研究需要仅以我国获得中央财政补贴中的13种农业保险险种:玉米、水稻、棉花、小麦、马铃薯、猪、牛、羊为标的,根据2013年的产量和实际价格,测算出在保障水平分别为60%,70%,80%的情况下,在农业保险平均纯保险费率为6%的条件下,计算出相应的纯保费。计算公式为:纯保费=保险金额*纯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标的的市场价值额*不同的保障水平。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的区间在约50%~80%,故而分别计算出当补贴比例为50%和80%时,不同保障程度对应的不同保费补贴规模。例如在补贴比例为50%,保障水平为60%时,保费补贴规模应为30882.2亿元(如表5所示)。保费补贴规模=纯保费*保费补贴比例。
(二)提高补贴效率:合理确定补贴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率
1.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中央财政保基础、地方财政保特色。我国在保费补贴品种的确定上,要根据政府财政实力,把握抓大放小的原则。一是继续实施对小麦、玉米、棉花、能繁母猪等主要农牧产品的补贴。二是结合各地农业发展状况和经济、财政能力,适当将规模大、产值高、特色强的高效经济作物纳入保费补贴品种。如云南的高原特色农业、甘肃的枸杞、湖南的油菜等。三是对于单一风险、规模较小、损失程度较轻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寻求商业保险或者其他危险处理方式进行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加大创新型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首先,财政要大力支持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创新型的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我国要坚定不移的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转变,因为增收是农民的第一要务,如果农业保险不能保障农民收入,农民宁愿选择弃农打工。因此,要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农民的缴费能力和保障需求,按步骤、分阶段逐步实现向产量保障和收入保障转变。我国的价格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等有试点、有实践经验、有政府政策支持,但是缺乏政府财政支持,政府财政支持缺位是创新型农业保险发展的短板。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按照中央支持保大宗、保成本,地方支持保特色、保产量,有条件的保价格、保收入的原则,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应大力贯彻实施这一指导意见,从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入,从保自然风险向市场风险转变。其次,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未免容易引发农户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建立差额累进补偿方式,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和农户的损失承担比例,使农户自负一定的风险损失。差额累进补偿指的是先根据农民历史收入确定参考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不同等级的补偿比例。实际收入占参考收入的比例越低,也即是损失越大,保险公司补偿的比例就越高,农户个人承担的风险损失就越少。然后对实际所得与参考所得不同比例的差额按照不同等级实施累进补贴。这样,既能赔偿农民较大的收入损失,又能防止道德风险,防范农民面临风险时的不作为。
(三)保费补贴比例的确定: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
首先,只有提高保费补贴比例才能激励农户参保。王韧(2013)在湖南以水稻种植为例调查了250个农户在不同补贴水平下,农户增加投保的意愿。结论是当补贴率达到90%时,农民愿意参保的种植面积数量才发生显著的改变,农民参与投保意愿才会显著增加。其次,制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率。我国各地经济状况、农业生产特色和农业风险情况复杂,农业保险的费率和保费补贴率也应体现出不同,应该结合各地农业生产贡献情况、地方财政能力、农业风险区域分布状况、农民的收入情况等不同而确定差异化的保费补贴比例。我国目前按中、东、西部来区分补贴比例,失之于细。
(四)财政支持风险分散: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
MahulandStutley(2010)以65个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地区为对象,研究其种植业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方式的不同。在保费补贴、经营费用补贴、损失评估补贴、再保险补贴以及研发和培训等其他补贴等项目中,各国最普遍采用的是保费补贴,开展保费补贴的国家和地区比例达到63%;其次是其他项目补贴,再次是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比例达到32%和16%。高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7%和52%,普遍开展经营管理补贴和损失评估补贴。中等收入国家以开展保费补贴和其他项目补贴为主,比例达到65%和46%,再保险补贴和经营管理补贴开展比例较低,损失评估补贴更为少见。低收入国家就只有保费补贴一种形式。如表6所示。表6不同国家和地区种植业保险的补贴方式(单位:个、%)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发挥多种补贴方式的推动作用,在继续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基础上,拓宽经营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补贴和巨灾风险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首先,按照保险公司赔付率确定经营费用补贴标准。经营费用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是政府刺激保险公司增加供给的一种手段,同时带来政府过高的财政负担和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等问题。因此,政府应该区分危险单位的性质,采取赔付率超额累进制,不同阶段的赔付率对应不同的经营费用补贴率,赔付率越高,补贴率就越高。其次,提高农业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将农业保险所得税纳入减免范围,有利于保险公司将盈利年份应缴税额转作弥补亏损年份专项资金,降低税负。扩大税收优惠面,我国目前只对种、养殖保险采取税收优惠,在此基础上可以给予其他涉农险种相应的税惠政策。再次,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再保险公司(集团)提供经营费用补贴或者保费补贴等,灵活运用比例再保险、险位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配再保险等多种形式,恰当安排合理的再保险层次,在更大范围分散风险。对于超出再保险承担范围的风险,由政府兜底,充当最后的支付者,政府利用再保险基金和政府财政进行支付或者寻求保险支持。引入再保险市场竞争,由政府成立政策性的再保险公司承保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采取政府兜底的财政支持机制;引入外资再保险或者合资再保险等市场主体,提高再保险效率。
(五)财政补贴拨付流程: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的自上而下的二级拨付链条
国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一般只有两层,两层以上的很少。我国应该建立扁平式的二级拨付链条,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的二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体系。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贴力度,降低市县级财政的补贴比例。其次,在补贴资金拨付时应自上而下,中央资金先到位,而且每年度初提前拨付,这才有助于提高地方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扩大保险覆盖率,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
作者:黄颖单位:信阳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