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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关系对于保险机构而言,不仅仅是资源,更是重要的生产力。通过坚持不懈与地方政府、政法机关、监管机关、同行和中介机构以及媒体协调公共关系,可以营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达到内炼素质和外求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 公共关系; 营造环境; 促进发展
中国公共关系事业的引发和启动,仍是 20 世纪 80 年代初中国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直接产物。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许多合资企业、跨国企业开始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并引入了国际规范的管理模式,导入了公共关系管理职能,相应的公共关系组织机构也就随之建立了起来。 在大约 30 年的时间里,经过了引进开创时期、适应发展时期、竞争和专业分工时期, 中国的公共关系事业逐渐成熟起来。 1999 年,中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正式确定公共关系为一种职业,被列入中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第 3 类;并很快引发了公关职业潮。一时间, 公关职业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接受性最大、 接受面最广的新兴职业
在现代企业中充分发挥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公共关系也被称为软性管理。美国公共关系研究与教育基金会主席莱克斯.哈罗博士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独特的管理职能,它帮助一个组织建立并保持与公众之间的交流、理解、认可和合作;它参与处理各种问题与事件;它帮助管理部门了解民意,并对其做出反应;它确定并强调企业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责任;它作为社会趋势的监视者,帮助企业保持与社会同步; 它以良好的符合职业道德的传播技能和研究方法作为基础工具。 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也同样认为公共关系是一种管理职能。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强烈地感受到,不懂公共关系的企业不可能成为现代化企业,不懂公共关系手段和技巧的企业,也不可能成为公众信赖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学习公共关系理论,重视公共关系实务,已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企业家的共识。企业公共关系也是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共关系在中国的应用最广泛、效果最显著的也是企业公共关系。无论任何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运用并发挥好公共关系的基本职能,将有利于事业的成功。
那么什么是保险的公共关系呢? 它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开展保险业务而引起的和其他公众 (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所有形式的对内对外的旨在选到相互理解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交往的联系。
保险公司的公共关系包括对内的公共关系和对外的公共关系二方面内容 。
一. 对外公共关系
保险的对外公共关系指的是保险公司由于发展业业务而引起的和公司外部公众之间的有计划的交往与联系 。它也有二重性的表现形式。一方面它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发展业务和公众产生的台同关系或买卖关系。一方是承保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投保人)这 里,被保险人是公司的顾客,他们可以是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个人他们自发组成保险公司对外公共关系公众,只有在被保险人(顾客)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单 (投保)后,二者才产生合同关系,而如何促使人们购买保险单就是保险对外公共关系所要做的事。
在这方面保险对外公共关系活动有下几个内容:
承保前,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和介绍保险知识,保险事例和 公司发展状况。公司对外公共关系要力争在电台、电视台、 报刊上新闻,举办保险讲座或保险知识竞赛,开 辟专题专栏,以保险形式举办或赞助运动会等群众性活动;出版有关保险的书刊、杂志,印刷、散发、张贴传单;树立广告牌子或壁栏宣传;定期或常争设立咨询服务处等等。
发展业务时,公司的对外公共关系要注重服务质量上,发展业务的过程是保险宣传和树立公司形象的过程的延续。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对工公共关系应尽量详尽地以举例形式向投保顾客客介绍要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件或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得到的利益及取得利益的途径。发展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外的窗口,是树立公司形象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务人员上门下乡和口头上的说服工作就是直接的面对面的有效而艰苦的外部公关括动。
承担保险后,保险公司不能认为这是一笔生意的结束,而应看作是真正服务的开始。无论是否发生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事件或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与顾客保持密切的联系。保险公司对外公关通过召开投保大户茶话会,恳谈会,积极参加各项保险危险的预防工作,对保险事件和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理赔等等活动与顾客保持联系。和顾客最密切的活动无疑是保险的理赔工作了。要做到理赔的公正、合理、互相理解又能收到较好好的宣传效果,保险公司对外公关就得运用各种盛关技巧和手段来达到目的。最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公关手段莫过于召开理赔大会或把赔款尽量红红火火送到发生保险事件或 (事故)的被保硷人手中或家中了
保险公司对外公共关系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个人所产生的协作关系。如何协作,就是保 险 对外公关活动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方面的对外公关也有几项活动一。
第一,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险政策,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执行法制保险险种中和各级政府、劳动局,人事局、 民政局等职能部门昀协作关系 。这里公司对外公关就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联合行动。
第二,在有关保险险种类上和有关部门与被保险人搞好预防、共保、工作的这种合作,可以是,可以是联防,或二者兼之。
第三,在理赔工作中和商检部门、公安、检察 院、法院 、仲裁机构、医院、交通及其他专业技术部门 (如理算处)在进出口运输货物险、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投资险,产品责任险等险种上为完成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的台作关系。
第四,和新闻传播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值得一提的是,假如保险公司把保费收入部分用于融资、投资,由此而产生的和银行, 其他企事业单位及接受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属保险对外公共关系的一部分。
二、对内公共关系公共关系
除“对外求发展”外的另一宗旨是“对内求团结”,体现在保险业上就是公司的对内公共关系。保险的对内公共关系就是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开展业务而引起的公司与公司全体人 员之间、公司领导和职员之间、职商与职员之间的旨在达到相互理解的有计划交往与联系,一个公司、一小企业,内部公共关系搞好了,公司上下一条心一股劲 ,这个公司这个企业柏对外公共关系必定也能搞好,公司的形象也必定良好。
企业精神的培育、对业务人员的要求,公司内部各级人员关系的协调,这就是保险公司对内公共关系的主要内容 。
相应地,保险公司对内公共关系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内部公共关系通过各种公关活动有目的的地培育企业精神 。它要努力促使领导阶层树立一个有形的企业奋斗目标,提出一个奋斗口号,并在公司内通过内部刊物、壁栏 口头等形式的宣传,引导全体员工团结在公司领导周围,为实现奋斗目标都尽一份力量。
二,组织对业务人员知识、能力、素质的考核与培训。保险内部公共关系就是要造就这样的业务人员一一在知识上,具备专业保险知识,业务知识和其他与保险有关的知识,如商品学、外贸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经侪法、心理学乃至机器车辆结构学、制图学、理算学等;在思想素质上,具备保险意识、公关知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廉洁意识等;在能力上,具备宣传、写作、组织、交际等。
三、在处理和协调公司领导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关系时,保险内部公共关系应努力 在公司里造就这样一种气。整个公司就是一个大家族,所有家族成员只有互相理解和支持, “ 家族才能兴旺发达.它要努力促使公司领导尽到做“家长”,公司职员尽到尽“家族一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在树立公司领导“家长”权威时,时刻不能忘记全体成员的权益。保险的内部公关的任务是通过各种公关活动创遣各种条件和环境使领导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 有交流思想,增进感情的机会.这些活动包括:健全职代会和工会组织并让其发挥作用;鼓励职工了解公司状况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举办各种文娱活动如书画展赛、舞台、野炊等;公关人员或促使领导下基层了解职工生活, 征求意见;设立意见箱,建议箱,提倡台理化建议,集思广益,调动积极性;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条件“ 家庭成员”的伤、病、亡,“家长”和其他成员应给予关心和照顾等等,都是改善公司内部人际关系的有教的公关手段或活动。
三、 公共关系对开拓保险市场的作用
公共关系是指某一组织为改善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促进公众对组织的认识 ,理解及支持 ,达到树立良好组织形象和实现组织成长与发展目的的一系列活动。公共关系的基本功能是沟通信息、协调关系、 树立形象、 化解矛盾和促进发展。实践证明:拥有和谐公共关系可以为保险基层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和调动内部员工的积极性,因此随着保险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 ,公共关系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运用也会越来越广泛。
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 ,不仅要根据机构发展的目标和所处社会环境 ,而且要分析公众的不同类型和不同要求 ,更要讲究方法、途径和技巧。建立公共关系的主要方法和途径:一是宣传性公共关系 ,即利用各种传播媒介直接向社会公众宣传自己 ,以求尽快将机构内部信息传输出去 ,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二是交际性公共关系 ,即以人际交往为主 ,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沟通 ,为机构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网络。三是服务性公共关系 ,即以提供各种服务的实际行动来获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四是社会性公共关系 ,即通过各种有组织的社会性、 公益性、 赞助性的活动 ,扩大机构的社会影响和获得公众的认可。五是征询性公共关系 ,即通过掌握信息和舆论 ,为机构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维护公共关系的主要方式有建设型、 维护型、 防御型、 矫正型和进攻型。公共关系的建立和维护是由上述各种方式、 技巧和手段综合作用的结果 ,只有熟悉和掌握公共关系的工作方法和技巧 ,才能因地制宜、 灵活运用并不断取得成果。
公共关系是一门“内炼素质 ,外求发展 ” 的经营管理艺术 ,它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上都能够发挥作用。对于保险基层机构来说内炼素质就是通过内部修练来提升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外求发展就是从外部协调保险与各界利益 ,和谐保险与各方关系 ,极大提高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从而通过运用拥有和正在建立的良好的公共关系达到推动业务发展的目的。当前我们要摒弃长期以来对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就是搞庸俗低级的社会关系和谋私利的误解 ,树立拥有和谐的公共关系就是保险发展的资源和生产力的理念 ,坚持不懈地与构成公共关系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地沟通、 协调和合作 ,在多赢的基础上共同创造良好的业务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的关键在于领导高度重视和全员积极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把建立和维护公共关系的工作渗透和落实到发展业务的全过程中 ,才能不断探索依靠公共关系发展业务的方式和途径 ,才能为公司的全面发展提供资源和动力。
四、 协调与保险有关的公共关系
保险经济学理论和保险发展的实践印证:保险基层机构的规模和效益与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很强的正相关 ,同时受地方政府、政法机关、监管机构、同行和中介机构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很大 ,因此如何因地制宜地建立和维护外部公共关系 ,重视对所在地的公共关系的运用和营造,对于保险基层机构特别是管理者来说显得十分重要且紧迫。
(一 )与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协调
保险基层机构经营的区域在地方 ,保险对象在地方 ,工作生活在地方 ,而构建保险基层机构的外部环境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 ,离不开地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关心和支持。因此作为保险基层机构的管理者应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领导汇报沟通 ,把保险工作自觉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去。
一是在政策环境方面: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国家法规基础上 ,出台农业保险、 责任保险、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涉及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地方法规和优惠政策以及推动措施 ,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 ,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保驾护航作用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方面:要主动向市农业、 财政部门和县乡地方政府的领导汇报和协调 ,花大力气和投入足够人力物力开展农业保险。同时要以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契机 ,逐步建立乡镇保险机构和人员队伍 ,在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大力发展县域保险和农民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小额商业保险。
三是在大工程大项目保险方面:要主动与地方政府的发改委、 经济贸易局、 高新技术园区、 工商局和统计局等职能部门联系 ,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的方式 ,多沟通 ,交换信息,征求他们对保险需求和服务的建议,增进他们对保险公司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以便他们从各自专业领域给予保险工作更多的指导帮助 ,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大工程大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 ,树立公司的品牌和形象。
四是在防灾防损方面:要投入部分费用与气象、 水文和水利等职能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灾害信息及时交换机制 ,以便能在第一时间得到灾害性天气和水文等信息预报并把这些信息通过有效途径传递给保户 ,使保户能在自然灾害来临前做好预防工作和在灾害发生时及时施救 ,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
五是养老和医疗保险方面:要主动与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联系和协作 ,在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开展补充商业性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使得保险程度更加完善 ,保障范围更加全面。在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中开展商业性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在没有开展社会保险的农村地区,发展“ 政府委托、 商业运作 ” 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六是在普及保险知识方面:首先要主动与教育职能部门联系将保险教育纳入当地学校课程 ,从学生抓起 ,培养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其次要主动与教育职能部门和学校方面联系沟通 ,开展校方责任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
七是在安全生产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系协调 ,投入部分资金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开展以“ 保安全促发展 ” 为中心内容的活动 ,积极参与他们的安全生产执法和检查工作 ,把保险机构的防灾防损职能融入到监管机构的工作中去。其次要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 ,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大力发展高危行业雇主责任险和煤矿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八是在特种设备和产品责任保险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国家技术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的检验检测所联系沟通 ,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开展高压容器、 锅炉、 电梯和行车等特种设备的保险工作以及产品质量和责任保险。
九是在病人救治等方面:首先要主动与卫生主管部门汇报和沟通 ,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指导辖区内医院和医生在救治病人时采用必要的检查项目和合理用药。其次要与卫生和司法主管部门沟通 ,加强对伤残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再次要在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 ,全面开展医院医疗责任保险。
十是在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管理方面:要主动与国家海事部门联系和沟通 ,在他们的指导帮助下大力开展船舶综合保险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十一是在环境保护方面 ,要与环境保护部门沟通和协作 ,开展环境保护责任保险。
(三 )与监管机关的协调
1.与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协调
一是要在在保险基层机构的设立、 高管人员的审批、 经营范围和保险产品等诸多方面按照所在地保险监管机关核准的规定开展业务。二是要从自身做起 ,主动配合监管机关工作 ,其中财产保险机构要以规范车险市场为重点 ,主要解决违规经营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寿险机构要以解决销售误导为切入点 ,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三是要对保险监管机关说真话和报真实数据 ,在“抓监管、 防风险、 促发展 ” 监管原则指导下开展业务 ,维护保险市场的和谐稳定。
2.与税务机关的协调
一是保险基层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规定 ,诚实主动地到国税和地税机构申报经营情况和按时缴纳各项税款。二是要按照国家法规做好员工和保险个人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工作。三是要在承保交强险的同时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四是应主动与所在地税务机构加强联系 ,请他们到公司讲解税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并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五是要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 ,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
(四 )与同行、 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协调
1.与同行的协调
一是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摒弃不择手段地到同行挖关键人和展业团队以及盗抢客户资源的恶性竞争做法。二是要遵守保险监管机关制度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 ,确保保险市场适度和有序竞争。在当前一定要放弃价格大战和贬毁同行的竞争手段 ,遵循价值规律合理定价和采取合作共保的方式开拓市场 ,让广大保户享受到有序竞争带来的高质量的保险服务和及时足额的保险赔付。
2.与保险行业协会的协调
一是在目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只设置到省级的特定背景下 ,市级保险行业协会起到保险监管机关延伸的部分作用 ,因而协会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保险基层机构要主动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自觉融入到保险同行交流合作的平台中去 ,通过行业协会的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二是要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切忌阳奉阴违屡签屡不执行。三是要主动接受行业协会对签定行业公约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约后的处罚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以自己的行动维护行业自律公约的权威性。
3.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协调
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保险专兼业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 ,他们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保险市场的规范和健康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险基层机构必须与他们真诚合作 ,谋求双赢和共同发展。一是要主动与银行建立互惠互利的业务关系 ,在开展银保业务时双方要共同遵守国家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作为保险基层机构切忌采用高费用方式争抢银保业务 ,作为银行机构要对客户负责 ,加强保险产品功能的介绍 ,不能以银行所得利益的多少开展业务。二是要与汽车 4s店进行汽车保险和出险后的维修服务等资源的整合 ,更好地为车险保户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三是要与保险经纪和专业机构进行真诚合作 ,发挥各自优势 ,共同开拓保险市场。四是要加强与保险公估机构和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合作 ,借助和发挥他们在处理保险复杂事故的技术专业特长和第三方评估损失价值的相对公正性 ,为准确合理地处理保险事故损失价值提供依据。
(五 )与大众媒体的协调
大众媒体对于保险基层机构来说是把双刃剑,因此保险基层机构的管理者应该与大众媒体友好沟通和合作 ,而不能采取回避和抵制方式对待媒体。一是要主动与当地电视、 广播、 报纸和网络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沟通的平台 ,要善于把握有价值的新闻 ,通过会和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向媒体通报 ,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和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题材 ,通过新闻的形式宣传公司 ,提高知名度。二是要善待媒体 ,及时掌握和了解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当出现部分负面报道时 ,要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与媒体沟通 ,想方设法地化解影响和挽回损失。三是要调查分析当地群众对电视、 广播、 报纸和网络的喜欢程度以及各种媒体对他们的影响力,针对要宣传的内容和目的 ,选择不同的媒体和宣传途径 ,力求用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综合收益。四是重视网络宣传和通过网络以及电话开展业务 ,要不断完善公司网站和电话营销中心的功能,拓展业务渠道 ,提高服务质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其运作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管理是不可以想象的。而要实施管理的职能,就离不开公共关系。特别是在内部人员的协调、指挥和控制上,更显现出了公共关系的重要性 运用公共关系手段协调保险企业内部关系,更体现了人性化管理,真正达到了内求团结,外求发展。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状
从企业方面来看,职工工龄是重要的影响因素,用固定工龄来计算职工的个人缴费水平有失偏颇,不能体现养老保障制度和企业用人制度的公平性;现行的制度对未来的退休职工明显不公,越晚退休的职工待遇越低,按照这种模式,我国企业职工补充养老替代率难以达到60%-70%,如果继续延续下去设置将会低于50%,这将导致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的大幅度下降,从而严重影响企业人才结构的稳定性。同时,企业补充部分的养老金主要由在职职工的劳动负担,这使得在职员工的担子加重了许多。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过于分散,城镇职工、农民工、机关单位职工、失地农民等不同职业、不同地域的群体的保障模式均不一致,这不利于从职工群众的角度统筹管理养老保障体系。制度的不统一导致了一部分地区国家补贴与企业补充富余,另一部分地区则无法及时发放养老保险的尴尬处境的发生。这是促使国家与企业共同改革养老保障体制的迫切要求与根本动力。
2养老保险的模式及其对企业用人制度的影响
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共同担负的养老保障金筹措模式,将社会保障与个人账户统一起来,统一规划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具体表现为:基本养老保障由国家立法并强制执行,企业和个人必须参加,享受到该保险的人数众多、周期较长,费用也是最高的。企业补充保险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企业行为,使企业职工养老保障金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职工自愿参加,自愿办理的一种补充保险,有利于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来源的一种方式。当然还有一种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即商业养老保险。显然,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尽管企业支出了相当一部分物质资源,但是在企业人性化管理方面也同时取得巨大的成果。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础。但是从全国国有企业的发展方面来看,优秀的国有企业屈指可数,远不能达到我国经济发展的预期。因此企业若要建立适应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发展壮大,就必须完善用人制度,建立起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3加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稳定企业人才结构
养老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关键是职工群众养老资金来源的广泛和资金的充足。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制度总体上仍以传统的现收现付模式为主,实行企业和职工账户相结合模式是现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养老基金预算是重大的问题,这其中涉及了未实施个人账户之前的模式问题。实施个人账户之前,旧模式下低工资、高福利的政策使职工的养老资金已经并入国家资产之中,这使得国家对企业职工养老必须负责,这是一种隐性的养老保障模式,是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实施个人账户并将新老职工区别出来是一个历史遗留的烦琐问题。对这一问题,只能暂时在理论上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是实施不同员工不同管理办法的模式,将已经实施现收现付办法的老职工继续按老办法处理,对新职工则实施企业和职工联合缴费模式。当然这种办法的缺点也比较明显:从老职工的劳动中受益最大的是国家,因此国家对老职工的养老保险负有主要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不再负责而将这一责任转交给新职工、让新职工承担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同时考虑到企业缴费所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这对企业也是沉重的负担;其次,积极支持并监督国家政策,早日促使养老保障体系的统一和完善,促使国家对养老保障金做出统一、公平的处理;第三,企业需要结合国家政策,加快推进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与贯彻。建立企业慰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退休职工进行慰问探访,并随时关注养老保障金的变动情况。推动企业养老保障体系更上新台阶。
4完善企业用人制度是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的根本目标
生存并发展壮大是企业存在的根本目标,而企业存在的基础之一便是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完善的保障体系。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将有助于企业充分挖掘人才,使各种人各尽其能,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而长期有效的人才选拔任用机制有助于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丰富的人才基础。
(1)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是适应社会主义企业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客观需要。
当今世界经济总体上处于缓慢发展的时期,我国目前的经济状态也决定了未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经济处于稳定的较低速增长时期。企业在面对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责任重大,需要面临的国内外各种经济、政治风险和考验也是十分严峻的。要顺应时展潮流、始终保持企业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先进性,就必须加强企业干部职工建设,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干部。
(2)推进市场化用人制度是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的必然选择。
人力资源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将人力资源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配置,可以充分激发生产力,促进社会、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人力资源的合理调整有助于提升企业内在活力,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生命力与挑战性,因此,推进市场化用人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3)企业用人制度的选用机制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也是企业人才结构稳定有序的基础。
市场化的企业用人机制,必须建立在民主、公开、公平的基础之上。拓宽用人渠道,全方位、多层次的考察干部职工。以工作成绩和道德品质作为基础,选拔任用业务精炼、思想作风良好的人才作为企业的人才储备。在用人机制上,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实行组织把关,通过员工推荐、自荐或者招聘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才。通过结合国内外企业以往经验和实践,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
5结语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需要,是现实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员工综合素质,促进人才结构稳定有序、完善企业用人制度的重要保障。
作者:李玉赛 单位:平煤股份勘探工程处
一、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目标
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总体目标是对基金使用情况做出客观、科学合理的审计评价,揭露和反映制约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效益、效果和效率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制定科学有效的医疗保险政策“顶层设计”提供依据,为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以改进资金管理、强化制度控制,形成完善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具体目标是要建立合理、高效的基金管理机制,形成科学的制度化约束,揭露和反映可能存在的资金配置不当、管理不善、损失浪费、利用率低下等问题,解决由于内部控制办法不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畅等体制性障碍、制度性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果。
二、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重点
(一)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主要方面
应重点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水平、资金收益水平、计划目标完成水平以及实际保障水平进行评价。其中,基金管理成本水平又包括管理机构人员数量的适当性水平、结构的合理性水平和运行经费水平。实际保障水平又包括覆盖面水平、支出公平性水平、支出合理性水平、整体保障能力水平等。
(二)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重要评价指标
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主要的定性评价指标有:参保人员的正确性水平、资金给付的合规性水平、资金给付的正常性水平、参保对象的满意度水平等。主要的定量评价指标有:基金支出财政负担率水平、缴费率水平、基金结余率水平、基金收益率水平、保障系数水平、参保率水平、实支率水平等。
三、如何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目标
(一)关注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标准不统一。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保制度的“顶层设计”,对医疗保险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审计实施过程中,应熟练掌握各项政策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了解政策执行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加强对资金管理的效果评价,及时查找发现制约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性问题。除了对医疗保险宏观政策的关注外,还应当对基金管理运行中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一是资金管理的合规性水平。即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保专项资金和经办机构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二是业务流程的合规性水平,即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三是内部稽核的有效性水平。即内部稽核部门能否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堵塞漏洞,规范经办机构工作流程,保障资金安全。
(二)关注医疗保险基金各运行环节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一是征缴扩面情况,对基金管理机构能否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最大程度将群众纳入到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全面提升扩面征缴工作水平进行评价;二是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主要是对管理机构能否及时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的情况进行评价,审核有无存在故意降低缴费标准或拖欠、拒缴保险费的情况以及有无违规核销保险费等问题。对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加大催缴力度,同时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医保费的征缴管理情况进行公示,强化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性的公共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一是问题整改情况,即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落实,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建议是否采纳,被挤占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收回;二是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是否有效、是否合法合规,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的问题,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购买高风险投资品种等问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主要是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情况,查证是否列支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支出以及有无拖欠截留、擅自改变用途、扩大开支范围等问题。
(三)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实施力度
1.准确确定审计重点。
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关注政策执行、资金管理、经办流程以及资金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医疗保险基金各个层面和环节的管理进行切实的审计监督,重点对医疗保险基金社会效益水平进行分析与评价,从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效果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等开展审计,研究分析基金管理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和制约资金有效发挥作用的因素,解决体制机制性问题。
2.创新审计方式方法。
随着医疗保险体系保障范围的不断扩大和保障程度的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业务办理信息系统数据庞大,仅仅靠查阅档案、账表和凭证已经不能满足审计全覆盖的要求,这就需要加强审计资源、组织方式、技术方法和质量管理的创新。应统筹调配审计力量,优化审计组成员专业结构,建立相互协调、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审计工作机制,增强审计的整体性和宏观性。积极推进计算机审计,运用数据库知识对基金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业务数据进行全面和有效审核,确保审计的全面性,同时可以利用医疗保险基金联网审计对医疗保险基金的业务办理进行即时、动态的跟踪审计,全面、实时反映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3.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搞好综合分析,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体系,是开展医疗保险基金审计的重要环节。要积极探索财务收支审计与效益审计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对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给予客观评价,审核各项管理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评价资金使用的效果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策法规、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服务于制度建设。
4.提升审计人员专业素质。
要通过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工作实践等方式,培养审计人员分析、判断审计事项和剖析、查证问题以及作出客观公正审计评价的能力,逐步提高审计人员发现问题后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合理建议、推动解决问题的素质,建设一支素质高、专业强的审计队伍,使审计真正发挥在推动完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保险体系正在不断完善,通过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绩效审计,进一步改进审计方式方法,拓宽医疗保险基金审计范围,将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效益和效果作为载体,提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医疗保障体系的审计意见建议,为医疗保障政策“顶层设计”提供依据,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
作者:郭宁
一、财政对农业补贴的必要性
农业在我国的地位决定了财政农业补贴的必要性。民以食为天,农业是生存之本是,发展之根,是人类发展的基础。一方面,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农业,农业是起物质生产和一切非物质生产部门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生产生产生产资料的重要市场。另一方面,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农业,工农业生产的巨大差距促进了工业化的发展。为城市扩张提供了土地和丰富的劳动力,因此农业资源师城市化发展的基础。
二、农业补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相比,我国的农业补贴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农业补贴总体水平较低
从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和农业发展的战略性出发,农业补贴势在必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弱质性要求我国农业要有竞争力要依附于我国的财政实力。尽管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出在近几年对农业不断地增加,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三农”补贴数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年度间分配不平均并且出现地区分配不均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不重视导致财政补贴的不足,约束着农业的发展。
2.农业补贴的结构不合理
我国实行的农业补贴政策,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性,因而结构失衡问题突出。首先,经常性补贴远远少于临时性补贴。经常是为了应对农产品短缺而临时进行的农业补贴。长期性和稳定性都不高。另一方面,补贴的重点不明确,对于农产品方面的补贴,主要集中于粮棉等方面,虽然已经开始有选择的补贴,但是还是不能够稳定和普及。再是,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也较为缺乏。出现分配不均的现象。最后,农民培训等相关技术类项目的缺乏问题较为突出,农业技术推广力度不大,进展迟缓,对于市场营销服务的补贴性支持未明确。
3.农业补贴的管理体制不健全
农业补贴的实质是工业反哺与农业,城市支持农业发展。因此,农业补贴的根本受益者应该是农民,利益流向农民。但是在世纪农业补贴的操纵中,由于政府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有漏洞,补贴方式的不规范,导致农民的获利少,主要原因是补贴措施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难以提新效果。目前,我国农业补贴主要分管于不同的部门,责任不明确,导致交叉管理,职能重叠,机构设置分散,部门利益严重,业务分割,各个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从而降低了农业补贴的效率。
4.农业补贴的金融法支持与保险水平较低
农业补贴的资金来源比较单一,主要依靠政府资金和吸收存款。面临着“一农难支三农”的尴尬局面。不能够有效的利用金融和税收等手段。农业补贴金融体系还不健全,能力弱,农村资金缺乏,农民借贷风气盛行,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补贴专注于农业的内部补贴,而忽视了农业生产环境的外部补贴。对于农民能力的培养和风险补贴较少。基础设施和粮食安全储备体系不完善。农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力度低。因此,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补贴难以祈祷补偿农业风险,稳定农民收入的作用。
三、农业补贴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合理配置资金
政府应该加大农业补贴的总量投入,逐年增加投资额度,加大农业的一般服务力度,优化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要着力提高农民收入,通过粮食直补的方式增加农民的直接收入,增强其学习的积极性。把农业补贴从流通环节转移到生产环节中去。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优化农民补贴节后,有效的发挥农民的补贴作用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发展重工业,农业,轻工业较次发展。农业发展结构不合理,导致我国长期以来请示农业的补贴,农业补贴安排不合理。因此,根据这种状况,要着力改变现状。一是建立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以经常性的补贴体系为主,给市场主体稳定的预期。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是强化重点,主要是农业补贴对象重点,对农业生产中的冗杂人员进行裁减,减少开支,增加对其他农业项目服务的补贴力度。这样既能够提高效率,也能够提高效益。
3.完善农业补贴资金的管理体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建立完善的农业管理体制,要做到高效统一,职能明确,权力义务合理,合理统筹安排各种农业补贴项目。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明确补贴目标的前提下,给农业生产提供相应的补偿。通过法律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业补贴体系,加强相关的组织建设,使之成为政府与农民沟通的媒介。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政策,帮助农业补贴的实行。
四、结语
我国农业发展关系着工业,轻工业的发展。是立国之本。要增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关注农业补贴相关政策,完善体制机制和农业保险的发展,提高农业自身的增长能力。
作者:张洋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一、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重要性
(一)抵御自然灾害风险
山西以山地、丘陵为主,平原仅占总面积的19.79%,且属黄土高原地带,耕地较少,人均耕地不足,土壤侵蚀较为严重;属大陆性气候,降水较少,不稳定,有十年九旱之说,农业面临的旱涝风险较高。因此,较之平原面积广阔的东部地区的农村,山西农村地区面临着较为严重的自然风险,如水土流失、旱涝灾害、泥石流灾害等,这严重威胁着农村社会尤其是山区农村的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将农民组织起来,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自主管理、共同抵御自然风险,共同享受保险利益,可以有效地抵御山西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
(二)抵御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
山西粮食作物以小杂粮闻名,经济作物以棉花、油松、苹果、马铃薯为多。然而,据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查,一些独具特色的经济作物面临着很大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岚县东阳涧村为例,一位农民朋友告诉我们,市场供需平稳时,油松的价格与油松的生长高度成正比,如果长势好的话,一棵油松能卖到20几块钱,但是,如果市场供过于求的话,一棵长势好的油松顶多也就几块钱,这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再以山西平陆县韩村为例,这里因自然条件好,适合苹果生长,所以苹果栽培成为农民发家致富的途径,但是如果市场不景气,即使收成好,也只能贱价卖掉,这也会造成很大损失。而且,油松、苹果这些经济作物以及马铃薯这些粮食作物,还需要很到位的技术指导。由于市场的不稳定,基层政府责任的缺失以及农民科学文化知识的有限性,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在山西农村社会也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以乡镇为单位,在这些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类别一致的几个村庄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仅村民入保和投保,而且政府成为再保险人,险种的范围不仅包括粮食作物,而且包括受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作物,这既有利于组织农民团结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又有利于依靠政府主导下的技术分享和指导来抵御技术风险,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农户因各类风险造成的农业经济损失。
(三)改善农村贫困状况
山西省贫困人口在全国所占比重也是较大的,仅国家级贫困县就有35个。尽管自然因素是导致山西农村贫困的重要因素,但是自然条件也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所以,要想改变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就要重视人文因素的改进,从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引导和农民本身的组织管理调整两个方面入手,这样才是务实之举。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的组织。一方面,它有效地调动了政府和农民的积极性,让政府积极担保,让农民积极参保并共负盈亏,有效地为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这便变相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它还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按照自愿原则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承担风险、分享收益,这更加有利于农村的集体生产和生活。基于此,保险合作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村社会的贫困状况,最终实现农村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实现农村社会良性自治
山西以山地、丘陵居多,除少量的平原外,农村大多分布在山区、丘陵间的平地上,比如吕梁山区,这更加凸显出了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自给自足性。除此之外,在中国,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在政治地位上较为尴尬:充分的自治权与小农经济下权力的畸变。我们曾对山西某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因为行政管理监督不力、官本位严重以及交通不便导致文化闭塞。山西个别农村社会不仅出现严重的村委贿选现象,而且在征地拆迁方面,村委会贪污补偿款现象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何谈良性自治?农民的自治意识和途径都自觉不自觉的被压制了。而农业保险合作社体现的是经济思想和管理思想的辩证统一,其目的之一就是要将农民有序的组织起来,即按照自愿原则,认缴一定的股本,加入合作社,实现技术、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组织地实现良性的自我管理,简单而灵活。倘若管理和监督有序,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类政策真正的可以代表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利益,可以克服当前基层腐败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最终实现山西农村社会的共同发展和共同富裕。
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的顺利发展是以良好的人文条件、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为依托的,换句话说,只有具备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现实条件,这项制度才会独立的发展起来。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省农村社会具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山西省农村社会在自然地理条件、农业种植的客观结构现状、农民文化观念、农业政策、政府财政状况以及政府重视程度等各方面会凸现出较大的地域性、差异性与复杂性,这些都会使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在山西农村社会的建立面临着考验,甚至抵制。基于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
农业保险合作社以自然村、乡、镇为基础单位,以农户为主要的参保主体,对地域、人文的同质性有一定的要求,这有利于克服小农经济的分散性和无组织性;同时它对农业风险的异质性也有一定的考量,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担农业风险,实现真正的风险分担。但是,以山西贫困地区而言,“山西省贫困人口基本分布在地域偏远、交通闭塞、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劣的地方”,这些地方因地域原因较为分散,难以整合;即便聚集在统一地域,而“人文、地域的高度趋同性又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如此,合作社成员‘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当然实现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是,这也会使得农业保险所具有的‘保险’功能变得毫无意义”。所以,如何面对地域、人文的分散性与农业风险的同质性,从而发挥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用,是山西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文化观念的限制性
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受经济、文化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中国农户历来被认为具有善分不善合的传统,其深层原因是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冲突以及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山西特殊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造就了山西农村社会特殊的传统文化和观念。通过我们对山西农村社会的调研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念。一种是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社会的新的“私欲”观,即伴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普及和市场经济对农村传统社会结构的侵蚀,农民群体的局限性在新的时代有了新的体现:金钱观念和攀比观念较重,参与村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低,缺乏公共道德和公共文化的认识。一种是经济发展落后的农村社会的旧的“封闭”观,分散性和组织性很低,公共意识缺乏。这种氛围或者社会风气,也有可能会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存在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阻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优势虽然会降低道德的逆向风险,但是这仅仅是合作社成立后理想的设计而已,至于农民会不会为了‘共同分担农业风险’加入合作社,还是个模棱两可的问题。”
(三)基层腐败的蔓延
在山西农村社会,“基层腐败渗透到经济建设、村民自治、社会管理、基本公共服务等各个领域,方法多样,手段高明,神通广大,无所不用其极”。一是农村社会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之间存在着非法利益的绑架关系,导致贿选现象严重,所以村委会成员无法真正代表农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高层腐败和基层腐败对农村社会治理的渗透,加剧了农村社会官本位思想,使得攀比之风、为富不仁、金钱观等不良社会风气蔓延,并不断侵蚀着主流农村文化的公共空间。基于此,会给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带来更大的阻力,家族势力、权力势力和黑恶势力的勾结完全会使得“利益共享”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存在被少数人控制并支配的风险;基层腐败的盛行也会导致个别基层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中的引导误区和腐败潜质以及执行力度不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良性管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典型特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本该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支持,如果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精力投入不够,那么,可以说,农业保险合作社在山西是无法取得实效的。
(四)人力资源与技术问题
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投入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其对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的需求更大。对于山西农村社会而言,农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在实际操作中,它必须要涉及到如何确定保险范围、险种、保险责任和补偿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必备的知识和技术作指导。而且,农业保险合作社还面临管理技术上的难题:一是由农民参保组成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如何实现良性的自治管理的问题,村委会这一基层自治组织如何定位;二是政府如何以百姓可以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对这些合作社进行引导的问题;三是如何让政府成为再保险人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专业性较强的人力资源和技术的供给。
三、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政策建议
山西省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面临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自然方面的,又有人文方面的。针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自然规律和历史规律的基础上,去发掘符合人民利益、符合老百姓需求的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实现形式。
(一)完善农业保险合作社立法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想真正地实施一项制度,并且使其发挥应有的现实意义,那么,必须要将其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使其有法可依。
1.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且,依据此法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应该充分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作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为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立法基础。
2.根据《立法法》6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仅拥有制定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必须是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所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时,一方面,必须要做到科学合理的论证,必须要结合山西省历史的、现实的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必须要具有前瞻性,能够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提供立法指导。所以,立法前必须做好调研工作。
3.依据《立法法》73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事项,有权制定规章。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不仅需要山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与之相关的法规,而且还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山西省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规章,因为如前所述,农业合作社制度的建立与农村社会的地理因素、观念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地方性,所以必须依靠地方政府规章将农业保险合作制度细则化、可操作化,这样才会真正地得到实施,才会为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进一步讲,为了保证此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要放权,赋予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还要监督权力,要发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规章的监督审核作用,确保法令的统一性和人民性。
4.山西省农业保险合作社法规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和条件。这一项要坚持四个原则:人民利益原则,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户参与与政府主导辩证统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原则。在条件设立上严宽相济,但是有一条必须明确,即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2)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运行过程。这一项目的在于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可操作性,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原则。最大限度的体现农民群体的自治性。(3)合作社成员、合作社组织机构、村委会、乡(镇)以上政府在农业保险合作社运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职责。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一项内容的延伸与补充。明确权责,不仅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内在的法律逻辑,而且也有力地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否则,形同虚设。(4)农业保险的险种(法定险种和自愿险种)、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这一项内容是对上两项内容的细化。立法时应当给与原则性的指导,最好以“禁止性条款”的形式存在。各地方、各个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区、本乡镇、本自然村的地理、人文和农业风险情况自行拟定具体方案,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5)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于这一项内容,应当积极采纳国内外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最重要的是明确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责任。(6)法律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公司、企业、农户、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机构等等都要成为法律责任主体。除此之外,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相关政策工作。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情,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在法律政策宣传时,首先,最重要的是让农户明白农业保险合作社到底能否给他们带来合法正当利益,且这个利益是多少;二是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让他们明白农村“公共文化”的重要性,为避免道德逆向选择奠定法律文化基础。
(二)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在一定地域内,山西的农村社会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方面具有高度的趋同性,这种高度趋同性必然会导致合作社成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密切联系的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的高度同质性,倘若以村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然会让此制度失去分担农业风险的效用。所以,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
1.按照地缘优势和经济优势,将同一乡(镇)的村落进行整合,建立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合作总社。而后以村为单位,设立分社,便于内部管理。在推行方面,先进行试点,而后再向其他乡(镇)、县推行。
2.在合作社准入条件方面,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户认缴一定的股本,自愿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成员。股本的缴纳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情况、农业收入情况以及农业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可以设最低入股数额。
3.在组织和管理方面。合作社组织机构应以农业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参考,但是切忌完全模仿。组织机构的名称设置要兼顾农户的知识储备、文化观念、乡规民约和日常语言,不能为了赶时髦,过分引进一些专业化很强的名词,使合作社成员和农民群体一时无法理解和把握。总体看来,组织机构必须包括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和理赔机构五个。(1)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是合作社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合作社成员组成,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决策,真正反映民情民意,并根据需要,选举产生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委员会。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及其委员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其他各个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遵守山西省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政府的指导和参与下,制定符合本地方农村社会长远发展和合作社成员利益的、保证合作社有效运行的重要细则,即《农业保险合作社实施细则》,比如保险险种的种类、保险理赔程序、保险责任、保险争议处理等;与总合作社和分合作社进行对接,完成政策传达、汇报、交流等工作。(2)执行、监督、理赔机构、争议仲裁机构则由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每年必须按时向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大会做述职报告。执行机构具体执行大会产生的决策;监督机构主要执行监督职能,确保决策有效执行;理赔机构则是在保险行为发生之后,按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处理保险合作社运作过程中,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社成员与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和理赔机构之间的争议,原则上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应该纳入司法程序。(3)法律援助机构应该由司法机构指派成立,既要向合作社成员定时宣传法律知识,又要向合作社成员及其机构在保险理赔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4.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皆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社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全体成员直接选举和分社代表成员直接选举产生,确保农业保险合作社实现农户自主管理。
5.农业保险合作社是农业保险的实现形式和组织,应当遵循成员自治原则。它与村委会是不同的。不过,伴随着保险合作社的日益成熟,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日益成熟,可以参考法国农业保险合作社建立的经验,拓展中国农业保险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比如“互助救济、金融和生活福利”等。
(三)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
基层政府必须要在农业合作社的建构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是实现抗拒农业风险、实现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所以,它能像保险公司那样自负盈亏,必须要受到政府的扶持,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要参保主体的自治组织,虽然它在很大程度上允许合作社成员自主管理,但是这种自治性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公共政策基础上的自治,所以当然需要政府的指导。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农民阶层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更好地实现农村和农民的文化整合,克服传统文化观念对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阻碍;二是为农业保险合作社组织管理提供可靠的技术资源和人力资源帮助,确保合作社制度的可操作性,克服合作社技术管理匮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上的宣传。福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之所以能在农村广泛推行,和基层官员的大力宣传有着密切的联系,西滨乡政府专门抽调大批干部集体下乡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和农业保险合作社的优越性,此举为西滨乡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功奠定了群众基础。所以,山西省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必须也要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而要想获得民心,必须加强与老百姓最为贴近的基层人民政府的宣传力度。在宣传方面,一是要讲求宣传方式,用老百姓可以接受的态度、行为和语言来讲解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讲求宣传内容,力求务实,能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而且还要积极的向老百姓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法律知识;三是要政策公开,一定要让老百姓清楚的明白政府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方面的具体政策。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重在科学有效的宣传,宣传到位,政府才能获得民心支持;宣传到位,老百姓才会真正认识和把握合作社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自身切身利益相关,才会作出选择。
2.决策上的指导和监督。包括三点:(1)倘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县级政府必须要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因素和地缘因素科学合理地负责村落的整合,这种整合切忌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多听民意,多了解村落的地理和人文因素。(2)农业保险合作社成立之后,县级、乡(镇)级政府还必须要对合作社的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决策及其执行符合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关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公共利益和老百姓的根本利益。(3)决策上的指导不是强制性的行政干预,要做到上通下达,既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发展战略要求,又要符合老百姓的意愿,尊重农业保险合作总社和分社的自治。
3.技术和人才上的帮扶。农业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以及农业风险、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的评估等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是,合作社成员主要以农民为主体,后者在知识结构、技术水平等方面都较为欠缺,所以,基层政府必须要为保险合作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人才配给。一是指导合作社关于技术上的决策;二是宣传、讲解和传授保险知识,加强对合作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理赔机构组成人员的培训;三是在保险责任发生期间,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
4.必要的法律援助。一是对合作社全体成员宣传保险法律知识;二是加强对合作社各个机构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三是当争议仲裁机构对一些争议进行调解时,要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争议事件跟踪。
(四)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
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引导。这就类似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形式。这种评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政府机关的自我考评,在现实中能够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引发的考评不公,对促进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成立主要是为了实现抵御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和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这一公共利益,它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农民群体、合作社组织、政府机关、市场主体等,在这些主体中,政府机关在信息、技术、权力方面占据优势地位,但是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建立必须要依靠政府机关进行决策指导和技术帮助,所以,为了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使其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上正确地履行职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成立“第三方机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以起到监督的效果。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应该参考以下四个方面:
1.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的和任务在于代表社会公众和农业保险合作社参保成员(主要是农民群体)监督政府的行为,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合理合法实施、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2.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成员构成应该多样化,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合作社成员代表、不同职业的社会公众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群体。合作社联合会成员虽然在学历、社会地位、身份、职业、民族方面等各有不同,但是也要把握住基本的准入资格:一是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热心社会公益,三是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道德责任感。
3.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1)定期对政府在建立和实施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行为进行科学和客观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2)在科学考察和调研的基础上,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成员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农业产业发展、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向政府机关和农业保险合作社自治组织建言献策,最大限度的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3)代表农业保险合作社及其成员参与诉讼。
4.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应该以市为单位成立总会,以县为单位成立分会。当然,在这里,“县”、“市”仅仅是行政区划的划分方便而已,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是非政府组织,不具备行政管理地位。如前所述,山西省应该以乡(镇)为基础单位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那么每一个乡应该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总社。那么,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市可以成立一个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而后以县为单位成立保险合作社联合会分会,分别代表不同乡(镇)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全体成员的合法利益。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总会应该对市级以及市级以下政府的相关行为都要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
以乡(镇)为基础单位进行试点,按照地缘因素和经济因素将几个村落整合,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因为地缘因素和种植结构的趋同性,农业风险可能还会存在“一损俱损”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各国通例,设立再保险制度。对于山西而言,以乡(镇)为单位的农业保险合作社总社为投保人,以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组织为保险人,保险标的应该根据农业保险合作总社成员共同遭受的农业风险确定具体险种,比如因旱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给全体社员造成的风险,都可以参保。需要强调的是,伴随着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健全与日趋成熟以及合作社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再保险制度中的保险人可以逐步实现多元化,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组织,可以拓展到其他市场主体,比如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市场准入资格、与保险合作社有利害关系、且能够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等。再者,条件成熟的话,农业保险合作社再保险制度应该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的范畴,统一规划和调整。
(六)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切入点,健全保险合作社制度评估机制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皆来源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和国家各项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基于此,山西省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法规、规章,到底符不符合山西省农民群体的根本利益,是否可以促进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既不是某个官员或政府部门说了算,也不是某个专家学者说了算,而是应该以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民群众及其代表为主,并在政府、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积极参与下共同进行评估,才能得出相对确切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才具有“人民性”。所以,在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下,山西省应该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健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制度评估机制。简而言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积极吸纳那些真正能够代表山西省各阶层人民的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参与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立法、政策评估工作,确保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性”,而非“特权性”。二是厘清山西省、各市、各县、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层级关系,健全各级代表大会之间的流通机制,保证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的上通下达。三是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如前所述,各地方政府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必须要进行地域、人文和农业风险的实质性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同级人民大表大会审议,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通过之后方可进行试点,那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评估报告进行审议,都需要予以明确,以免相互推诿,导致政令不行。四是人民代表大会对农业保险合作社各项法规、政策进行评估时,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召开听证会,必须要吸纳公众参与,保证政策、法规的公开、公正以及人民性。
四、结语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人定胜天”的古训。要想解决山西农村社会的贫困问题和发展问题,必须要从人文因素上做文章,科学合理的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制度建设来解决这些问题。农业保险合作社就是一个选择,其在山西省农村社会的确具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不过,农业保险合作社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最大限度的契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的自然地理概况,并符合山西省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战略以及维护山西省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立法先行,加强立法制度的完善;必须要发挥政府的科学主导地位;必须要引导合作社成员进行科学管理;必须要成立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会,作为第三方机构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合作社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要建立再保险制度,解决农业风险后顾之忧;必须要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切入点,健全相关政策评估机制。这些是保障农业保险合作社能在山西扎根的必备条件。
作者:李娟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一、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析
(一)分散企业生产运营风险
目前,我国对环境问题非常重视,惩处力度非常大,如果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当中,造成了环境污染,就会使企业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就此倒闭。但有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可以分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避免企业遭受过大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刺激企业提升环保意识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如果企业的环保意识差,环境污染风险高,保险公司就可以提高保险费率,刺激企业改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环保意识,降低污染风险。相当于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还能够发挥出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
(三)使受害人获得有效的补偿
如果没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一般都是由政府或是企业补偿,但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复杂,企业又重视自身的利益,所以受害人可能迟迟得不到有效的补偿,这就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但是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便能够由保险协议进行合理补偿,快速、及时、有效,可以保证受害人满意,避免出现社会矛盾。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践行现状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较晚,2007年1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工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启动以来,实践中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保险公司由于保费收入的限制,设置了苛刻的免责条件,难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一)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
自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实践中普遍存在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现状。造成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愿不高的原因颇为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认为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给企业增加了经营成本,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而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毕竟概率极低,一旦企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那么所缴纳的保险费也就浪费了。殊不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大的功能正是在于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进行赔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后,其所购买的不仅有保障,更多的是“服务”,这种服务直接体现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遏制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保险公司理赔条件严格
据中国平安产险负责人介绍,平安公司自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以来,平安产险已有超过七成的二级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为社会提供超过70亿元的保险保障。但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类型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相对较低。保险分担风险的功能要求投保人具有基数大的特点,企业投保意愿不高导致实践中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量小。因此,保险公司往往设置严格的理赔条件,免责情形较多,这也造成企业投保意向下滑的情形发生,造成恶性循环。
三、生态文明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之推进
(一)严格环境污染领域执法
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的制度基础,如果放任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企业必将不会花费高昂的保险费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有环境保护制度的严苛,在执法领域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企业都要补偿环境损失,才能促使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二)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宣传教育
作为现代企业,首先要认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知道生态环境不仅与自身的发展息息相关,更与整个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要提升自身的环保意识,加强生产技术革新与管理理念革新,尽快转型成为绿色型企业。同时,要认识到国家对环保问题日益重视,如果在自身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了环境污染事件,有关部门必定会追究到底,此时就会面临巨额的赔偿,甚至可能致使公司倒闭,风险巨大。而通过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虽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自身的运营成本,但是国家、政府都会给予帮扶和支持,因此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适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进行投保。
四、结语
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违法成本过低,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我国现阶段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直接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甚至常常酿成社会群体性事件,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直接威胁。因此,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作者:吴娅 单位: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一、内部审计的含义及其作用
1.监督作用。
企业的内部审计是企业对自身财经行为的监督,他不等于外部审计,而企业进行内部审计可以找到企业自身的财经问题,从而有利于企业进行决策。内部审计主要是以相关的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为依据,对被审计的对象进行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估,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进行纠正,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服务作用。
内部审计可以找到企业存在的经济问题,从而为企业管理层的决策、计划和控制提供有效的依据,从此方面可以看出内部审计的服务职能。随着内部审计的进行,企业和审计人员会不断的自我完善和提高,内部审计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3.控制作用。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企业当中一个独立于其它部门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控制职能,这种控制作用不同于其它的控制部门的作用,它更具独立性、权威性和全面性。内部审计是对企业经营效果和成绩的评价,这个评价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高层的决策,所以它本身是构成内部控制的特殊要素。
4.评价作用。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其它部门之外,它对于企业内部评价更具客观性和公正性,内部审计也可以为企业提供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内部审计可以对企业的计划、预算和决策方案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从而达到评价企业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的目的。
二、保险企业风险剖析
1.市场风险。
只要是企业,都存在着市场风险,保险企业在市场竞争当中,由于恶性竞争或者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可能出现过多的“垃圾业务”,从而给企业的财务、经营带来较大的风险。部分上市保险企业,在运作过程当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企业负债过多,致使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
2.系统风险。
大多数保险企业是采取集团形式出现的,因此总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机构之间具有极其强烈的利益、声誉关联性。一旦子公司或者机构因为经营事故发生倒闭或者保险事故,如果企业与下属经营单位间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管理机制,那么就会直接导致企业总体经营受到阻碍,致使企业产生严重的生存危机。
3.精算风险。
精算风险指的是预计风险带来的损失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在保险企业主要表现在保单筹集的资金及其带来的收益小于承保责任带来的经济损失。精算风险主要因为保险费率的精算假设与实际值之间的偏差,因此精算方法在风险的评估上存在着较大的缺憾。
4.资本风险。
资本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资金紧张从而影响保险企业的赔付能力而产生的,这类风险出自承保和投资两个方面,有时候企业也可能因为较大的市场波动而产生此类风险。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保险企业和客户之间不能或者不愿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这类风险的产生会影响企业的信誉,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6.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方面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不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在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时候一般都缺乏明确的变动时间表,从而影响企业对未来的预测,导致风险的产生。
三、内部审计对于保险企业的意义
内部审计通过不断检查、评估、调整、修正、反馈企业风险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为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将规范与准则融入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当中,使风险意识、风险管理完全结合到企业的文化当中。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特殊的评估、监督机构,其本身在企业管理当中扮演着参谋和顾问的角色;内部审计的结果,有助于企业对自身情况的认识,从而影响企业的决策、组织以及协调工作;同时,它还可以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呈现给管理者,以便于管理者做出相应的整改,从而使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不断的优化、完善。
四、结语
保险企业内部审计对于企业决策、计划以及未来的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将帮助企业在未来得到更好的发展。
作者:张晶 单位: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各级政府都应当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逐渐提升公民缴费的行政补贴,分别由省、市、县分级按比例承担,将政策的杠杆机制充分发挥起来。并且,依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以及民生状况的改善需求,要确立补贴逐步增加的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贯彻我国对此项保险的调整机制,各级行政财政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增长基础养老保险补贴,基层财政的配套补助要及时到位,构筑起城乡居民保险的调整机制。对于保险金的调整幅度应该高于或持平于当地的物价涨幅,同时逐渐接近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额度要求。
二、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
针对大部分群众反映较多的保险金偏低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群众做好耐心仔细的政策宣传,努力引导城乡居民,特别是中年以及年轻居民尽早参保缴费,同时坚持缴费,累积个人账户;另一方面,还应当意识到逐步提升养老待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尽快完善政策,推进此项保险机制的稳健发展。当前我国正在就养老金标准提升问题做积极探索,并依据国家的经济增长形势、物价波动、相关社保规定以及当地财政能力等状况,构建起基础养老金调整体系,逐渐提升基础养老待遇。各地可依据自身实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升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三、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就不同地区针对保险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出的关键问题,采取“适用为主、操作便捷”的基本准则,尽快推动保险信息系统的升级,将信息系统的支持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及早发放城乡居民社保卡,相关配套设施需得到更进一步完善,可让居民更便利的持卡缴费、领取保险金以及查询所需信息。我们建议各市级经办单位要增设管理权限,把信息延展至条件允许的村级单位,将账户修改权限下放,允许参保人员保险转移至异地,针对农村养老保险的集中结算、失地农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发放以及生存认证等要积极开发出新的系统软件。并且,为提升工作效率,要对升级服务器进行尽早扩容。
四、加强生存状况认证
增进同民政以及公安系统的信息交流,动态比对人口信息,对城乡居民的生存状况实施定期审核。经由协办人员汇报死亡状况、入户确认、张榜公告以及接收群众举报等途径,准确及时的掌握辖区居民身故信息,停止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养老金发放,以免基金损失。在省级行政机构确立丧葬补贴制度,并制定相关标准,以免不同地区差别过于悬殊,导致不必要的矛盾发生。享受补助时间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3:2:1比例承担或多领基础养老金若干月。
五、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目前,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是对城乡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的主要模式,接下来,应当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把对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升至省级单位管理,同时把养老保险跟其他社会保险的险种统筹管理运营,充分彰显基金的规模效应。并且能够逐渐开拓投资品类,进行多模式的投资,尽早探索协议存款、特殊国债、央行票据以及国内外资本运营市场等各类投资途径的可行性,以此化解居民养老保险的保值增值困难的窘境。第一、指导各地加快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的步伐,为下一步基金投资运营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化管理,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第二、目前,应当先行试点,在从县、市、区级过渡到市、省级层次进行统筹。第三、强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并尽快将平台触角延伸到村(社区)一级,方便居民参保。第四、结合统筹层次的提高,建立由更高层级政府垂直管理的经办管理机构,先建立市级垂直管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机构。第五、在界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公共服务受托人法律和行政地位的同时,明确该机构为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并逐步向参照公务员管理方向过渡。第六、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处室和专门的经办管理机构。
六、推进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及早规划颁布城乡各类养老保险的迁移转接方案,搭建社保信息平台,让社保信息得以网络共享,最终实现养老保险的平稳转接。设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遵照“顶层设计,基础参加”的原则,广泛征询社会群众意见。明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接续方案,从居民养老保险转向职工养老保险时,要依照养老保险的参加日期,同意参保人员遵循灵活就业者的缴费要求补齐保费。当参保者需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向居民养老保险时,要参考职工参加保险的时间,将其个人保险缴费账户全额转移并入居民保险中。征收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依照被保险人个人意愿,并入城镇职工或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中,由政府出资补贴。
七、结束语
唯有探索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若干关键制度,找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的并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筹资方式,锁定政府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承担的有限责任而非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部终极责任,方可让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迈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作者:黄新琴 单位: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绩效审计是评价社会保险风险问题的关键
社会保险的管理关系到收入分配以及风险的回避,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风险规避的关键,保险体系中,管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以及支付功能,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转,就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评价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为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我国审计机关设计的领域众多,并且内容较杂,加上当前很多审计机关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
我国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围绕着收入和支出这两个环节展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这两个环节中就显现出了不足,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并且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
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个工作对于保护人民保险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推动国家保险基金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来说,审计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
在进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标准上,应本着适度、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
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
四、结束语
强化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工作,也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监管的基本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充分发挥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性、真实性,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强化我国社会保障机制的力度。
作者:王继红 单位:临沂市郯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我国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其探索由“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小损失”逐步向“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不断过渡,而就其他企业而言,最初的价值创造则是与风险管理息息相关的,因为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风险成本最小的情况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保险企业借鉴其他行业的风险管理经验,并针对自身的特殊性,制定出既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又实现对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兼顾,本质上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对立的,但是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可以实现两者关系的相互磨合,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存在着均衡发展的关系,不能顾此失彼,应把握好价值创造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以保险企业价值创造作为风险管理的落脚点及最终目标。
二、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体现
(一)基于风险管理视角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
保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危机主要来自客户资源流失、销售渠道变窄、业务量下降,营销人员及中介机构的缩减、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等多方面,而这些危机事件一旦发生,必定致使保险企业声誉严重下降,对于保险产品的销售变得尤为艰难,这样企业的现金流量难以稳定,企业陷入财务危机,严重的情况下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企业价值创造更是无从谈起。而在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机具有预见性,能提前做出危机处理的各项决策并切实执行,很大程度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使得保险企业价值创造得以实现。
(二)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稳定企业的财务状况
保险企业具备风险管理意识的情况下,才能将企业的各项风险控制合理范围内,这样对于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对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和企业偿付能力较弱等财务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时,要将内外部融资比例予以协调,尽可能为企业新项目的投资争取较为低廉的资金成本。在进行新项目融资时,若能对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科学估计,并提出适当的解决对策,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任程度和信心会不断增大,才会增大对企业的资金投入,那么内部现金流必然大于外部融资,这样新项目的融资成本则更加稳定,保险企业才能形成稳定的现金流,财务状况也更加良好。
(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降低企业非系统风险
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涉及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个层面,对于非系统风险而言,其主要涵盖承保风险与操作风险两个方面。在风险管理视角下,对于非系统风险能在风险评估、流程控制、组合管理等多种策略的执行下予以防控,只要保险企业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于非系统风险加以防范控制,定能减少其发生频率,降低保险企业的资金损失,对于企业价值创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抵御企业的系统风险
从传统的风险管理来看,保险企业发生系统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在以往对保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较少涉及系统风险的防范,企业管理者也没有对系统风险予以重视。但是近年来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保险企业风险特征也不断变化,保险企业与金融中介的密切相关使得保险企业的混业趋势越发明显,这会造成分业监管体制的不作为,企业系统风险加大。在全面风险管理视角下,保险企业能提前做出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的系统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及时发现和抵御企业的系统风险,构建企业安全网,不断增加保险企业价值。
三、基于风险管理视角,探索保险企业价值创造的实现路径
(一)实现保险企业资本的优化配置
新时期保险企业的资本结构与企业的风险管理和价值创造存在着密切联系,其资本的优化配置,能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企业的资本使用效率及价值创造能力。首先对保险企业的资本总量进行分析,留存风险资本与转移风险资本成为新型保险企业的主要资本构成。通过分析可知:PC+OC=f(RR)+f(TR)。其中PC代表实收资本;OC代表表外资本;f(RR)代表留存风险资本;f(TR)代表转移风险成本。从上述公式可知,保险企业要对留存风险及转移风险特别关注,在全面风险管理下,以恰当的债务比率优化资本配置,实现资本成本的降低,进而不断提升保险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二)提升保险企业战略决策科学性
现阶段,风险管理及动态战略管理为保险企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基础保证。风险管理与保险企业的税收相结合,能实现税收节约,为保险企业价值创造提供更大的空间。从图1来看,A、B分别代表保险企业形式好与差的情况下的两种税前收入,因企业发展趋势好坏难以确定,故取中间C点,作为企业预期收入,那么CD之间的差额就是风险管理下实现税收的减少额,可见风险管理对于保险企业成本的节约提供了很大空间。加之动态管理战略的实施,对企业的风险因素进行动态模拟测试,根据企业特征,对单个风险或多个风险对价值创造的影响进行分析,实现各类风险的有效整合,并分析个别风险的传递性影响,可以及时做出资本调整,如减少定期寿险的资本配置等,对于股东价值提高可能会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因此风险管理与战略管理的结合,对保险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提升大有裨益。
(三)优化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与监督
传统的保险企业对于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不高,当前阶段,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已然成为企业价值创造和员工信心提升不可或缺的手段。完善风险管理并实施有效监督,成为保险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重点。建立明晰、高效的监管机制,能使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结构更具完善性。此外,完善的风险管理与监督能力,可以使股东、保单持有人、各类机构等多方利益相关者获得较好预期,使得保险企业对外交流有效性大大增强,进而保证企业最佳的资本水平,增加股东价值,为企业整体的价值创造奠定坚实基础。
(四)降低保险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本
保险企业风险管理具有绝对成本优势和相对成本优势。保险企业的绝对成本优势主要是指通过对风险的整合实现风险范围内的经济效益。如运用风险组合、风险转移等方式。风险整合还可以帮助保险企业降低管理成本。高质量的风险管理水平可以形成产品价格优势,使客户真正从中受益,提升客户的忠实度。如设计多层次、多年期的保险产品。同时,通过对风险整合的详细分析,有助于保险企业对风险的把握能力,增强企业应对能力,提高企业决策的有效性。而风险管理中的相对成本优势主要是指该优势有利于管理成本的稳定性,进而提高成本计划的有效性,有利于保险企业利润的稳定性。如开发多年期的非寿险风险管理产品,可以帮助保险企业在较长的时期内稳定收入。
四、结束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保险企业存在诸多风险因素,但是保险企业通过全面的风险管理措施,不断制定新制度、新决策,展开新思路,应对新挑战,定能减少和降低各类风险,实现自身的特色性发展,最终为创造企业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提供保证。
作者:黄悦青 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一、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全面预算管理的深入了解。
近年来,由于保险企业的不断发展,彼此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被很多保险企业应用到企业的管理中。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企业引入全面预算管理的时间尚短,对全面预算管理还缺乏深入地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手段,因此要求保险企业在短时间内能够灵活运用到企业的实际管理中是非常困难的,保险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尚未全面了解全面预算管理;第二,全面预算管理的构成内容非常复杂,不同的管理者理解的角度也不同,因此在利用全面预算管理进行企业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的人可能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二)全面预算管理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资金以及企业员工的业绩息息相关,因此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过程中,企业员工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道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少数保险人员为了业绩考核,采用拆分保单的形式;第二,一些管理人员将所有的费用全部用完,这样才能在下次的预算中申请等额度或者是更高额度的费用,造成了预算资金的浪费。
(三)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存在缺陷。
由于全面预算管理与保险企业的财务和资金等息息相关,也与保险企业未来的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很多保险企业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虽然控制系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预算管理的调整不及时,对于保险企业的很多部门来讲,预算一般是一年调整一次或者是一个季度调整一次,预算调整不及时造成资金预算缺乏弹性,很有可能造成预算与最后的决算差距很大,不利于全面预算管理的有效发挥;第二,全面预算的精度不够,对于一些预算项目,对其中能够定量预计的内容进行计算是非常容易的,但是还存在很多无法定量分析的内容,针对这些内容预算的计算比较困难,因此预算可能与实际需求相差很大;第三,保险公司管理系统众多,但各系统间数据对接和数据最终归集存在较多问题,导致数据不一致性。
(四)全面预算管理评价体系不合理。
由于保险企业是具有营利性质的企业,因此保险企业非常重视保险收入,也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工作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仅仅将保险收入作为评价员工的标准,造成了评价体系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保险公司非常重视保险收入的相关部门,例如:保险的营销部门、保单的处理部门等等。但是,却忽视了保险核保部门、保险赔付部门以及人事财务等后援部门的工作,这些部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因此无法正常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从而无法提高这些部门的服务质量;第二,由于保险企业过分重视保险收入,造成了很多营销部门的员工之间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例如:员工多要手续费、隐瞒保单的某些条款、制造虚假信息等等,这些都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质量,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在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迅速发展,因此必须要采取一定的保障措施,积极发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有的作用,进而促进保险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提高保险企业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
全面预算管理是促进保险企业不断发展的有效动力,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全面预算管理运用到保险企业中,必须加深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为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积极宣传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进而提高保险企业员工对全面预算管理的认识;第二,国外的一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保险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而促进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
(二)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其成本预算管理是企业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必须加强对保险企业的成本预算管理,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业务收入预算和赔付成本预算的管理,收入和赔付是保险公司的重要控制内容,必须要深入分析收入预算和赔付支出预算产生巨大差距的原因;第二,在保险企业的日常运作中,运营成本和获取成本也是非常重要的预算部分,同样需要深入分析这些成本预算与实际预算产生差距的原因。
(三)进一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控制系统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针对这些缺陷的原因和表现,可以采取一定的弥补措施,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企业预算管理的调整,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调节,例如:某些部门的预算变动比较大,预算调整可以变为一个月一次;另外的部门可能预算变动比较小,预算的调整可以是一个季度一次;第二,对于预算管理中一些无法定量的因素,需要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使得对其的预算与实际预算的差距逐渐变小;第三,整合各管理系统建立互相完全对接的数据系统,以保证数据一致性,为预算管控提供最准确数据。
(四)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
对于保险企业来讲,保险的收入和赔付都是保险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不能够单纯地将保险收入作为员工考核的标准。为了保证对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更好地考核,必须要建立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考核体系,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针对不同部门的员工,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使得不同部门的员工能够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第二,应该从多个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只有这样才能综合性地评价一个员工的表现,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三、小结
全面预算管理是保险企业一项重要的管理手段,随着保险企业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因此要求保险企业更好地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才能促进保险企业的进一步壮大。在此过程中,需要通过不断地加强管理、不断地完善,确保全面预算管理能够正确合理地开展,同时不断解决全面预算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对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不断调整和改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保险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逐渐完善,能够更好地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
作者:胡向明 单位: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一、“菲特”台风理赔中的特殊性
(一)调研情况反馈
1.台风暴雨猝不及防,巨灾处理缺乏经验。集中表现在大量被浸车辆无法脱离水洼地,没有大型停车场,也缺乏熟悉地形的当地人充当向导,一筹莫展。
2.各家公司各自为战,理赔标准水涨船高。由于缺乏统一的定损标准,各家公司为快速完成案件理赔,往往按照各自的定损依据做出赔付,结果导致不同公司承保的客户相互沟通后倒逼保险公司,按就高原则要求更多赔款,保险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客户围攻保险公司,骗赔欺诈屡见不鲜。部分受灾群众因不满理赔处理意见而长时间围堵保险公司员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另一方面,为了多得赔款,各种骗保丑剧轮番上演。
(二)理赔特殊性表现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
1.保险公司正常理赔规则被打破。“菲特”造成的洪涝多日不退,由于缺乏水上交通工具,受灾的群众得不到及时的救助,部分受灾严重区域的群众迁怒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并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为了息事宁人,大部分保险公司纷纷放宽了保险责任范围,打破了保险正常理赔规则。
2.超责任范围的理赔案件成批发生。以车险为例,余姚地区车险理赔先后经历了三套不同理赔方案,赔付条件一次比一次宽松。理赔方案的不断调整,不仅给本次理赔中先期结案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还对保险合同的严肃性造成伤害,且势必影响到未来当地乃至其他地区车险的正常理赔。
二、政府和保险机构在巨灾救助中的职能分工和工作契合
(一)政府职能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尊重市场的作用,而政府在管理微观经济活动时,时常存在“越位”“、错位”或“缺位”问题。笔者认为在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中,政府担负的主要职能包括:
1.灾前:注重防灾工程建设和预警,修建应对巨灾发生的战略物资储备仓库,提高巨灾应急效率。
2.灾中: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灾害应急处理机制。其中,建立一个指挥高效迅速、运作协调有力的职能体系尤为重要。
3.灾后:紧急救援、维持社会秩序以及基础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二)商业保险职能
在巨灾损失出现之际,商业保险应本着市场契约精神,以履行基本经济补偿职能为宗旨,追求商业合同承保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精益求精,用专业承保能力和优秀的风险管理水平来确保社会管理责任的承担。保险企业应充分预见巨灾风险发生的客观性,及早为公司相关产品做好再保险安排,同时根据国际再保险惯例,确定分保价格和分入公司后再对投保人提供原保险合同报价,以此确保巨灾风险能够安全足额转嫁。
三、巨灾救助中加强政府和保险公司互动的对策建议
基于对政府和商业保险机构工作机制契合的认识以及实地调研反馈,笔者认为,尽管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自主要职能不同,主体性质各异,但在共同致力于社会风险管理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求合作,加强互动,从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
(一)政府角度
1.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加快风险管理制度化设计。我国现行的保险产品目前还不能完全承担重大灾难给社会造成的损失,政府可参照国际上较通行的办法,即对于某些特别巨大的特定风险开设巨灾保险。“菲特”大灾后,2014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同意巨灾保险在宁波市试点。保险公司作为巨灾保险的主体,政府应督促其加强业务培训和诚信教育,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效率,为今后在巨灾中更好地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做好准备。
2.提供基础支援协调,实现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根据调查,2013年“菲特”台风施救理赔期间,各家保险公司遇到的困难都差不多,主要是政府可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资源不足,如停车场地、志愿向导人员等,再者是社会治安问题。此外,政府应在灾前公开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公估专家库,并征求保险公司意见。灾害发生时应建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就灾害定损应由政府牵头统一各公司定损标准,
3.重视灾时舆情引导,约束受灾客户理性化索赔。政府应及时组织主流媒体作正面报道,传递正能量,做好社会舆情引导。从2013年的“菲特”台风理赔情况看,不足额投保现象较多,多数被保险人可能不理解理赔时将要按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规定,如果大灾期间主流媒体能做类似的公益宣导,能够帮助被保险人确定正确的保险赔款心理预期。
4.保障商业保险利益,以灾害参数确定补贴程度。商业保险在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义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重要的灾害管理安抚灾民的社会责任。在不违背保险契约规定的前提下,保险企业本着快速理赔、充分理赔的原则,一般均按照就高原则向受灾的被保险人提供赔偿。对此,政府可对保险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进行补助。
(二)保险公司角度
1.参与政府防灾决策,提高防灾减损专业化水平。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今天,保险公司需要以行业风险管理专家的身份参与政府相关决策,为自然风险防范建言献策,派代表参与政府防灾减损的相关决策。如参与市政府抗洪防灾指挥部泄洪排涝的相关决策,参与城市排涝工程规划等。
2.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强化保险市场联动性能力。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响应预案,充分调动查勘理赔资源,最大限度利用公估公司的查勘力量。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巨灾预案,在巨灾来临之际能迅速启动预案做出及时有效的响应,充分调动包括上级公司的接报案和查勘理赔资源,如果人手还不够可根据协议联系公估公司前来协助。
3.加强保险基础教育,提高全体市民保险意识。近年来,宁波保险行业为普及保险知识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通过保险进社区、保险进学校等形式积极推动市民保险教育活动。从处理去年“菲特”台风的理赔案的情况来看,仍有为数不少的群众缺乏保险知识,片面理解甚至误解保险的现象屡屡可见,严重搅乱了理赔的正常秩序。由此可见,市民的保险教育、普及保险知识是何等的重要。
四、结语
近年来,宁波本地频频出现台风、洪涝等巨灾事件,大面积损失补偿和救灾救难就在政府和社会眼前,不再遥不可及。政府依靠以往以财政救济为主的灾害救助模式难以为继,现实社会管理中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保险的身影,保险正发挥出良好的经济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的保险实践也表明,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已经逐步奠定合作互信的良好基础,保险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大有可为。然而,现有的政府和商业保险间合作互动还处于初级原始阶段,我们相信,在政府主导、商业保险积极跟进的前提下,双方在基础数据共享、政府部门合作和协调机制共建等方面加强沟通,未来将实现更多的共赢。
作者:徐明 单位:宁波市保险学会
一、养老保险“统而难筹”的原因分析
1.养老保险基金利用不充分,地区间差异大。
近几年我国各地区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良好,除个别地区外,几乎所有地区每年都有一定量的基金收支余额。然而,各省份之间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差距巨大,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有效地调节使用,中央政府为了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收到基本养老金,采取的措施是不断加大对企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而另一方面,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逐年大量增加。究其原因,还是统筹层次过低导致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无法相互调节。
2.地方保护主义体制对政府调剂手段的限制。
一是存在统而不筹的问题,省级统筹仅仅停留在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省级调剂的层面,事实上属于分散管理的状态。二是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在省级范围内难以统一。三是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不统一。在实践过程中,政府的调剂手段往往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区域间的竞争意识强烈,地方政府不愿意让利。第二,地方政府官员多考虑政绩。第三,地方政府主导养老保险费率,形成恶性循环。
3.版块分割的养老保险体制使全国统筹步履维艰。
目前我国对养老保险体制的设置,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在现实的养老保险体制运行中,养老保险管理及政策制定权力分散到了各地方政府,不断逐级细化,不断制定新政策,各省之间、各市之间、各县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大。在这种管理体制下,根本不可能要求各地实施统一的政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更加艰难。
二、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路径选择
1.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在养老保险中的权责。
可考虑将各地现有社会统筹基金,按照合理比例上缴中央,和中央财政出资共同构成全国统筹基金,这样可减少制度转换的摩擦。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应要求各省级政府利用所剩余的社会统筹资金,外加地方财政补贴,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并需要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化。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比例承担起弥补个人账户空账的责任。
2.改革收入差异影响下的养老金计发制度。
首先,全国统筹之后的养老金发放水平需要处于养老保障的适度水平。其次,考虑到现在我国省际收入差异长期存在,且省内差距远小于省际之间的差距,养老金发放的工资基数宜全国统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缩小省际收入差异,使得实现全国统筹的阻力降到最低。第三,基础养老金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来计发。
3.改革养老保险基金预算。
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要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执行基金财务计划。经办机构在年末,应按人社部下达的主要指标计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根据本年度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增减变动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审批后,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包括以现金收支为基础的财务收支预算与结余管理。
4.改革养老保险机构为垂直管理体制。
一是管事,全省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每个省的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并做到下一级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对上一级经办机构负责。二是管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部门综合管理。三是管钱,全省市、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财物管理工作,由省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全省内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经费则纳入省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拔。
作者:朱梅 张智婷 单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当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我们应该正视当前城乡两元机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本着改革的理念,积极采取对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改善和调整。相信随着各方面资源的夯实,各方面措施的采取,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更加完善,将成为推动我国社会公平化发展的重要动力。
作者:曾海雪 单位:开封大学
一、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现状
1.我国保险公司并未真正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市场。
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比例很低,经济发达地区参保比例不足10%,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参保比例更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居民的传统养老观念,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农村居民还是倾向于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另一方面是因为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较高,农村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这就需要保险公司针对农村市场对保费做出进一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打开农村市场,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参与到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中来。
2.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缺乏认知。
商业养老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仅有70多年的发展历史,且在上世纪50年代停办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在1982到1986年间,政府干预力量较强,农村商业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垄断经营。后来虽有发展,国家也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但农村保险业的发展依旧非常缓慢。农村居民的教育水平相对于城镇居民较低,对保险的认识不足,保险意识薄弱,加上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够,使得大多数农村居民即便在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也没有足够认识到商业养老保险对自身养老保障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大多数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不足使得他们并没有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使得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不足。
二、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策
1.国家完善有关商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加大对其扶持力度。
国家明确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统筹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关系,令商业养老保险更好地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使二者保持良好的关系共同发展,建立多层次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同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帮助,农村居民大多有从众心理,村干部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就可能会带动很多村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因此,可以鼓励村干部和部分有条件的村民先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从而带动全村村民。政府还要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真正地做到福惠农民。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满足收入水平不同的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需求,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的生活质量,促进农村居民家庭的经济建设,进一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2.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市场的重视力度。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且我国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因此我国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很是可观的。我国经济发展区域性差异较大,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不尽相同,导致对保险的购买力差异较大,保险公司应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相应的保费标准,以农村居民的需求为导向,总体相对于城镇来说,要遵从保费低、保单简单易懂、投保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原则。此外,农村居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加之对保险认知的不足甚至有偏差,保险公司就更加应该注重农村网点的建设,提高业务员的素质,对业务员的法律知识、保险业务以及服务态度等方面要进行着重培养,使原本持对商业养老保险抵触态度的农村居民能够更加信任并逐渐愿意接受商业养老保险。
3.加强对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教育。
在我国农村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逐渐减弱的情况下,政府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加大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有助于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得到很好的保障。在政府方面,各级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农村居民普及风险和保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以改善自己的老年生活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浙江和云南等省近年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积极推动“农村保险示范村建设”,扩大了保险的渗透度,这一经验是值得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的。在保险公司方面,保险公司应区别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特点,制定出针对农村居民的宣传策略,让更多的农村居民充分认识商业养老保险,这也是社会赋予保险公司的一项社会责任。政府可以和保险公司配合,以黑板报、墙报、投影、幻灯片、宣传单、人员讲解以及当地的电视、报纸、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司人员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宣传队,走进农村,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比如表演小品、二人转等方式,在活动过程中融入保险的内容,随时解答农民提出的问题。
作者:周子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