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8 03: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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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沿海船舶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对于维持海上治安环境的平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增强海上边防治安管理,急需经过相关的立法为公安边防部门赋予独特的执法权力,同时借此来约束其治安管理行为。本文就信息化背景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进行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信息化;沿海船舶;边防治安
1 前言
对于沿海船舶实施治安管理是沿海区域公安边防机构最为主要的一项工作,是公安边防机构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为了保护沿海社会的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伴随海上经济的逐渐进步,沿海渔船的数目逐渐增多,人员流通性强,渔民作业的形式均出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渔民违规行为严重,对于沿海区域的生产秩序造成了非常大的消极影响。
2 目前沿海船舶边防管理存在的不足
2.1 立法相对滞后
公安边防机构是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的主管机构,他们日常执法所参考的是《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伴随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规章里面所存在的部分和现实执法所不相符合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对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造成了^大的影响。
2.2 管理方式较为单一
极少数的基层组织与公安民警依然停留在最初发放证书、审查等层面,对于当前动态化治安背景下怎样即时合理的完成治安管理,日常工作缺少创新性,导致海上船舶相关信息的缺失,失控、漏管问题较多。一些民警所采取的渔民教育形式依然无法把握推动海洋经济不断发展的着手点,无法定位渔民的突破口,思想观念并未与时俱进,无法较好的带动渔民的思想理念。涉海有关职能机构在具体工作环节缺少合作,部分执法机构在执法环节仅仅重视本单位、本机构的利益,对于所发觉的船舶并不归属本辖区的违规做法,通常并不会相互通报,任其发展。
2.3 管理技术落后
第一,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在最近几年时间内,渔政、海事机构在我们国家一些船舶之中加装由船载设施与海岸装置所一共构成的聚集通讯、电子信息于一身的船舶自动辨别体系,然而并未此体系和公安边防机构共同分享,对于此体系的运用价值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第二,警务装备不足。公安边防派出所是沿海船舶管理最基层的单位,通信设施、执勤船只、警械等等高度缺少、老龄化问题严重,无法确保出海执勤的顺利展开。第三,财力人力提供不足。基层派出所肩负着所管辖范围内的户籍、治安等相关工作,警力偏少,全面依据边防审查形式,所有的单位均需要调集数量较多的警力承担船舶进出港的签发证书等有关工作。
2.4 理念陈旧
第一,服务观念较弱。公安边防机构是当前主要的执法队伍,官兵具有非常强的流动性,受教育程度较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遭受军事化的管理方式所造成的影响,导致了管理环节的群众观念弱化。第二,管理形式固定。船舶治安管理较长时间的处于“静态式”的管理环境下,缺少高效便利的“动态化”管理方式。第三,监督审查力度欠缺。在执行“所有的船舶在进出港口的时候,除了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向渔港监管又或是上级主管机构办理进出港口相关的手续以外,还需要与边防签证相关的手续”有关内容规定之时,所有地区的公安边防执法是不一样的。
3 加强信息化形势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措施
3.1 完善立法
不管是船舶管理法又或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的颁布执行,均需要针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有关的限制,以完善之前一些规章制度和区域性的规章、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明确执法主体的具体责任;明确对应的行政执法流程;指明对于行政相对人所具备的救济权进行维护的渠道。
3.2 科技创新,增强信息化水平
科技手段的运用是沿海边防管理实现信息化的基础,唯有将科技手段大量应用至边防管理的具体环节,才可以保证从根本层面达到船舶治安管理的信息化。逐渐变革信息化的方式,需要擅于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按照船舶治安管理的现实状况,相互结合。边防管理的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便是人,若想将信息化所具有的作用完全发挥出来就便需要增强执法人员与人民群众的信息化观念,是的边防人员自行使用与宣扬“移动警务通”、“数字型船管站”等等;与此同时,加强沿海船舶渔民共同运用、始终坚持“船舶进出港口的职能管理体系”等信息化方式的积极性。
3.3 完善信息运用,奠定信息化管理基础
(1)增强信息采集的品质
边防机构针对沿海船舶相关信息的收集并不充分、时效性偏低等问题较为严重,需要由信息收集的形式、途径等层面增强所收集信息的有效性。转变信息收集的方式,增多信息收集途径,经过日常的工作划分收集各类与船舶相关的信息,能够运用电子设施、耳目、现场审查等相关方式取得信息,与此同时,与其它的机构之间共同分享信息,同时和本身所掌握的信息实施比较,选取全新的信息,去除重复性的信息,以实现增强信息品质的目标。
(2)增强信息的储存
多次审查、记录,为了完善上级有关部署而进行信息收集,是当前基层管理大都存在的问题,所有收集到的信息均胡乱丢弃,并不会进行妥善的储存。需要增强对所搜集信息的储存,需由日常审查与进出港签证着手,将全部相关的信息登记备案,如此不但能够降低基层的工作压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作效率。
3.4 构建海上联防体系
其一,以海洋委员会为主,创建共同合作体制,限定所有管理机构的职责主体、管理目标以及具体事宜等等,指引调整海上执法,妥善处理职责不清,管理融合等问题,以产生沿海船舶治安管理的合力。其二,能够将船舶海域管理融入至社会治安中,根据“职能管理”与“属地管理”相互融合的准则,全面贯彻管理责任机制,推动综合治理的逐渐完善。其三,需要更深层次的明确管理机构相应的权责。公安部、国家海洋局等其它相关的机构需要加速对相关规章制度、法律等的完善。
4 结语
我们国家的海洋工作已迈入了全新的阶段。随着国家海洋局职能的完全贯彻,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将会面对着职权区分、法律定位、任务明确等其它因素的影响,然而全新的挑战同样会产生全新的发展机遇,必定会促进沿海船舶的治安管理走向规范、法治以及便民化的道路。
油区治安管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曾经一段时间油区治安存在盗窃原油猖獗,油田物资丢失严重,盗窃油田电力现象较为普遍,私接天然气现象较为严重,油地工农关系复杂等诸多问题,为此,我们深入开展油区严打整治斗争,坚持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机制到位,三防措施到位,责任制度到位,宣传教育到位,全员参与基础到位,监督监管到位,确保油区治安大局稳定。
近年来,我们按照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的总体要求,坚持综合施策,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了各类涉油案件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保持了油区治安形势的持续稳定,从实践中探索出了油区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一是要高度重视,思想认识到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石油是国家的重要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发展乃至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性。现河采油厂地处位置石油资源丰富,是胜利油田的主产区之一,加强油区治安管理,事关油田生产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为此采油厂上下各级组织把创建“和谐模范油区”、维护油区治安管理、油田上产量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全局来认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政治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判形势,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治安保障,维护了油区稳定。
二是要规范程序,服务措施到位。规范的程序是减少涉油矛盾纠纷发生的根本基础。我们依靠原有建立的“油地结合”服务办公室,把涉油服务与调处化解涉油矛盾纠纷结合起来,把灵活执行政策与考虑涉油矛盾纠纷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依法规范石油勘探开发运作程序,既全力支持了油田开发建设,又充分考虑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涉油乡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在接到“油地结合”办公室统一核发的钻探油井项目建设批复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允许钻前队伍进驻;定期对本辖区施工的钻井队、施工队、试油队、修井队的井场逐一排查,划定施工区域,督促企业设置隔离墙,规劝群众远离施工现场。
三是要注重实效,管护责任到位。全面防范是做好油区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坚持以专业管护为主导,以有偿承包管护为补充,以打击防范为保证,以共建共治为基础,实行“县包区块、乡包井、村包段、人包线和定井线、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四定四包”管护负责制,把管护责任落实到专业管护队,承包到具体管护人。采取巡查看护的办法,构筑点上防、线上巡、面上控的管护网络,压缩涉油违法犯罪空间。地企双方不断加大技防建设投资力度,在油区推行电子巡查、视频监控、智能管理等技防手段,努力实现技防网络全覆盖,提升油区管护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四是要适时整治,依法打击到位。依法严厉打击涉油犯罪是油区治理的首要环节。采油厂综治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打现行、破积案、追逃犯,以提高打击实效来遏制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综治部门和油田公安机关加强信息沟通,紧密配合,以打孔盗油、暴力哄抢原油、里勾外连倒u原油及破坏油田生产设施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重点,集中优势兵力,适时开展涉油案件破案专项战役,集中侦破了一批涉油刑事现案和积案,严厉惩处了一批涉油违法犯罪分子。对无理组织煽动群众阻车断道、制造事端干扰破坏油田正常生产秩序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从重打击。严肃办案纪律,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办人情案,关系案。同时,采油厂综治办针对油区治安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油区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贮油坑、收油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彻底治理偷盗原油根源。
五是要及时调处,矛盾化解到位。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涉油违法犯罪的重要抓手。采油厂每年都抽调力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油田生产过程中因土地征用、庄基震损、道路修复、环境污染等引发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进行及时协调解决,千方百计把涉油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蔓延扩大。特别对那些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敏感问题的处理,既及时到位,又慎重稳妥,做到教育疏导和防范控制相结合。
六是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到位。宣传教育是维护油区持续稳定的根本出路。我们采取多种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教育干部群众树立“油区稳则全县稳、油区兴则全县兴”的观念,引导群众支持油田生产,自觉维护油区社会治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张贴、刷写标语的方式,在油区大张旗鼓地宣传创建“和谐模范油区”活动的重大意义和《刑法》、《矿产资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助支持涉油村组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和落实村规民约,增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觉性,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经过了各种不同变革,多样化的格局是当前企事业单位的现状,随着的经济的发展,企事业单位的多样化格局面临的许多问题,造成了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状况堪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企事业的内部治安管理者对于企事业单位治安的关注度不高,对于内部安全管理的工作比较懈怠。另外,企事业内部的保卫机构设置责任不清,在内部治安出现问题时不能有效地进行处理。为了企事业单位未来健康、快速的发展,我们需要重视企事业内部的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在政策上对企事业内部治安进行的合理变革,促进我国企事业单位能够正常发展下去。
关键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治安管理
前言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是企事业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是在经济迅速发展时代背景下保证我国企事业单位稳定的重要条件。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以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由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企业格局变化,使得企事业内部的联系出现了逐渐分离与冲突现象,各个部门对于内部治安方面的投入都不再关注,再者由于我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不受重视,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内部冲突已经成为了企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阻碍。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的主要矛盾,并为增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提出了参考性建议。
1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治安管理人员对内部治安的忽视
企事业单位在治安管理方面一般都会设置专门的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整个企事业的整体治安状况,但是在企事业单位发展的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及时改变观念,对于内部治安的重要性了解不足,是造成企事业内部治安问题较大的重要原因。企事业单位为了谋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在企事业单位建设的过程中一切以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为核心在搞建设,片面追求当前利益,导致了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发展不均衡,在解决内部治安的问题时,各个部门都潜在地默认将内部治安的职责交给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但是由于治安管理人员无法完整的适应新时期下的内部治安管理现状,加上思想上对于内部治安的不重视,导致了近些年来内部治安管理的疏漏太大,进一步导致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犯罪事件成为了高发地区,因此,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企事业单位的整体管理层以及治安管理人员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并建设现代化的内部安防体系,是造成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
1.2 内部治安管理权责不等的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管理权方面存在严重的权责不对等问题,导致治安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受到极大的约束,是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面临的一个较为困难的现状。在最初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保卫部门初期,国内的政府给予大量的支持,比如在早期的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部门的人员在编制上是处于公安部门的基层管理组织,在处理治安事件的时候,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享有公安部工作人员同样的行政特权,在处理企事业单位治安事件上的权利较大,有能力去担负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职责。但是在新时期公安部门改革以及企事业变革中,公安部为了规范行政、刑事权利,不在赋予企事业单位安保工作人员行政特权,并且在编制上不再儆诠安部门,这就使得企事业单位的安保工作成为了企事业单位的一个部门,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但是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在意识上认为治安管理由公安人员和治安部分共同管理就不会出现问题,而由于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管理人员在处理治安事件的行政权利限制,导致了他们在一些事情上根本难以按照理想的方式进行,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现状,是造成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现状的重要原因。
1.3 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建设问题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存在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是当前部分企事业治安管理机构名存实亡,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不稳定,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上存在着重大的漏洞,这也造成了当前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内部治安管理的机构,在新的形式下,应当作为一个重点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机构,但是部分企事业领导人太过乐观地估计当前社会的稳定性以及公安部门的执法效率,导致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处于完全松散的状态,企事业单位也因此让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对企事业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内部治安管理人员逐渐减少、责任意识变淡以及社会群体防范意识淡化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机构的缺失,让企事业单位处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
2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发展的参考性建议
2.1 培养管理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理念
我国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继续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目标,而企事业单位安保工作的相对稳定,是保障企事业安全稳定的重要前提。企事业的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事业的特点出发,树立起认真负责工作理念,全方位做好安保工作。根据我国于2004年实施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企事业单位应当赋予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人员足够的权利,使得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长久存在的矛盾得到解决。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人员要以人为本,树立起认真负责的工作理念,对于企事业内部的治安工作要上心,在遇到治安事件时敢于站出来,维护企事业内部人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地保障企事业内部治安的稳定。
2.2 明确规划内部管理人员的权责关系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其本质上也是属于地企事业内部编制当中的执法性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公安部门应当给予足够的行政权利并且要规定好其工作职责,做到权责对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管理人员当拥有足够的执法权利时,面对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事件,内部治安管理人员要敢于对涉嫌到威胁内部治安的人员进行干涉,当面对难以处置的重大安全事件时,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人员要及时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两者及时进行合作,尽可能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权责对等的条件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才能取得健康的发展,才能够保障企事业单位内部的长治久安。
2.3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
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治安管理体系,是保证企事业单位的治安的根本方法。在制度建设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起内部治安管理规章,对治安管理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起执法监督机制,保证治安人员及时正确地处理治安事件。在内部治安管理上,企事业单位要重视现代安防技术的重要性,对企事业单位要进行全面的技术防范,安装红外监控等,技术上保障处理内部事件的效率。制度建设与技术发展并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就能得到充分的保证。
3 结束语
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地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的相对稳定是我国企事业单位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企事业单位在内部治安上,要从制度上重视内部治安管理的重要性,给予治安管理人员足够的地位与权力,切实提高其现代化的治安手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能够长期地处于安全稳定的状态。
摘 要:良好的高校治安管理能够为高校营造出安全、和谐的氛围,促使高校有更多精力放在育人上,同时也为高校学生创造出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得学生能够真正有心思安心学习,早日成为国家的栋梁。本文主要对首都高校当前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以提高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关键词: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改善建议
高校是为我国培养各类人才的摇篮,是民族繁荣兴盛的希望。高校在育人的同时,治安管理也是高校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首都高校,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其治安管理问题除了对高校有影响外,也会对首都地区的治安管理产生一定作用,因此一直首都地区的各个高校都对治安管理问题较为重视。但首都高校治安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高校治安情况并不尽人意,从而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对当前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以切实提高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1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性分析
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能够为校园内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高校中师生人数众多,一般都在万人以上,因此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能够为全校师生生命财产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从而为高校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提供良好基础。
(2)能够创造出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首都高校加强治安管理能够为校园创造出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教师才能安心教学,学生安心学习,从而在实现高校教学目的的同时,为社会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
(3)促进首都地区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首都高校,其位于我国首都北京。高校这一小社会中,其治安状况如何也会对首都治安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高校加强内部治安管理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首都地区治安情况。
2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首都各高校也在大力加强治安管理,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从整体上看高校治安状况良好,但具体分析时便能看到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有:
(1)首都高校安保力量不足
首先首都高校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安保力量不足。安保力量和治安管理水平有着最直接的影响,虽然很多首都高校中都设置了专门的保卫处,专门负责学校安保工作。但具体负责保卫工作的人员数量不足,且年纪普遍偏大,因此在校园巡防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力量,从而埋下了很多治安隐患。且高效治安管理中缺乏充足的经费,使得治安管理时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辅助,影响了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的提高。
(2)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大学生是高校中的主要人员组成,因此大学生在高校治安管理中有着较大的影响作用。但从整体上看,首都高校中大部分学生都没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如学生在宿舍或上课时,一些贵重物品如手机、电脑等都没有妥善保管,随手放置在桌子上等较为明显的地方为,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趁之机,使得高校中失窃事件频发。又如大学生受网络、社会上等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虚荣心较强,往往会由于贪图小便宜、贪图虚荣等给自己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另外高校中对宿舍管理不严,很多首都高校中宿舍都允许任何人随意出入,且对学生校外住宿管理不严,使得一些学生在校外租房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意外事件,影响了高校治安管理。
(3)法制宣传工作效果不理想
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由于认识不够全面等从而忽视了法制宣传,而一旦法制宣传不到位就使得一些学生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制知识从而不会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一些女生遇到一些安全问题时往往选择沉默,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也为高校安保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困难。
3 改善首都高校治安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首都高校中治安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进行改进,以提高高校治安管理水平。
(1)加强安保力量,构建出一支安保专业人才队伍
专业的安保队伍是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水平提高的基础和保障,因此首都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应注意加强安保力量,构建出一支专业的安保专业人才队伍。具体实施时可做到:为安保队伍注入新鲜力量,即招聘一些年轻、综合素质较高的安保人员,并定期对安保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安保人员工作熟悉程度及安保意识,为治安管理奠定良好基础。另外在校园巡防时应多安排人手,_保校园内每个角落特别是一些死角都能巡防到,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另外高校还应加大安保资金投入,如购买摄像头安置在宿舍或食堂门口或一些死角处,提高校园安全度,且即使发生安全事件时也能通过监控视频查询到事情始末。
(2)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理念,学会自我保护
首都高校在加强治安管理时还应看到学生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应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理念,学会自我保护。在具体实施时,高校可做到:专门开设出安全教育课程,并将之计入学分中,尽可能的让每位学生都参与到安全教育课程学习中,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高校还应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的辅导,目前经常出现的一些高校治安事件很多都是由于大学生心理问题造成的,因此高校应对大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及时帮助大学生排遣出心中的负面情绪,减少治安事件的出现。
(3)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力度
针对首都高校法制宣传工作效果不理想这一问题,高校应加大法制教育宣传力度,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促使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高校在开展法制宣传时,除了将一些基本的法制内容宣传到位后,还应结合安全教育,将一些最新的诈骗方式等展示给学生,让学生能够有所防范。
首都高校治安管理是高校发展中一项重要内容,高校在发展中应十分重视治安管理工作的开展,全面加强治安管理,提高治安管理水平,为教师、学生提供出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高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摘 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由于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涵盖了以上诸多领域的内容,因此,加速农村城镇化建设,便成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农村治安;管理
当前影响农村地区治安稳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外部条件带动下,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期。而在这一条件下,所带来的问题也被不断的放大和发酵,一旦被居心不良的人加以利用,就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农村地区,往往因为农民负担过重,土地强硬征迁,资源再分配不均,对突发事件处理结果不满意等因素,使部分农民群众产生不满情绪,从而采取堵塞交通、扰乱办公秩序等过激手段,要挟党委政府,极易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二是妨碍公务事件时有发生。在农村地区,妨碍公务事件,多以暴力行为体现。这部分群众往往为一己私利,以亲情、乡情为纽带,藐视法律,帮亲不帮理,对政府执法人员的工作横加阻拦,暴力抗法。严重的损害了党和国家的政治形象和社会形象。
三是各类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有人的地方就有矛盾,轻视对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就会导致各类纠纷事件的发生。在农村地区,人与人的接触更加紧密,田边地头、家族矛盾、婚姻生活、产权债务、恶性竞争等等,无不随时随地引发矛盾、冲突,风波不断,不仅扰乱了农村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而且充分暴露了农民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
四是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农村地区人员成分相对单一,人员思想单纯,暴力型违法犯罪行为多发。如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猥亵妇女、拐卖人口、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尤为突出。另外,根据统计,现阶段农村地区已经成为电信诈骗侵害的高发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展,一方面说明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农村地区治安管理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从上述因素中,可以看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人们的价值观由社会型向本位型转变,一些人从个人利益出发,只计较个人利益,不考虑社会影响;另外,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出于稳定和政绩的考虑,不能清醒的认识和正确的判断存在问题的实质,姑息迁就,束手无策,甚至不敢正面群众,越怕把矛盾激化,反而越激化了矛盾。政治、政策的不稳定引发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这必将导致农村地区城镇化的波动。
从长远看,解决上述治安难点问题,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既是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策加以解决:
一是建立健全专管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维护稳定机构,把维护稳定纳入党政“一把手”年度综合评定中,推行一票否决制,各机关、各部门成立相应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是维护稳定责任到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凡因本部门由于工作态度,执法不公,办事不及时等引发的投诉、上访,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二是建立“驻村联户”机制。在各村屯中,选择个人威望高、工作能力强、公正廉明的公务人员作为骨干,依托治安积极分子和追求进步的青年人员,建立“驻村联户”小组。党和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部分倾斜,让“驻村联户”小组发挥村情熟、人头熟的优势,利用个人休息时间,走村串户,积极排查、化解各类矛盾,消减农村地区的不和谐因素,增进农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感,形成共同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合力。
三是加强农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要充分发挥各乡、村、屯,街道、社区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群众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具有教育意义的各类文体活动,广泛开展法制教育,伦理道德教育,文体活动等。并通过组织那些有志青年,把助农、帮困、帮教、护村、护渔、护电等活动深入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切身感受到共产主义的现实性、真实性和传统文明的博爱精神,从内心深处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为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添砖加瓦。
四是加强农村治安管控和打击力度。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各个执法部门齐抓共管,坚持党的领导,严密社会治安面的管控,深入群众广泛开展治安防范,安全防范和政治动态防范,要教育群众在做好防火、防盗、防诈骗等自防的同时,加强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持不同政见的监防工作。
农村治安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农村地区的社会发展,人才聚集,经济振兴,模式转型等方面。针对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中的治安问题的管理,是解决诸多矛盾中的重中之重。在农村治安管理中,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被发现、总结、研究。这就需要在不断解决已有问题和难题的同时,及时发现新问题,并积极研究对策,加以解决,保障农村城镇化进程顺利实施,使农村地区城镇化进程不断稳步前进,最终达到共同进步、共同富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的。
【摘要】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为了顺应新的形势,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地打击各类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文章通过对目前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运用信息化方式优化社会治安管理队伍,从而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
【关键词】信息化;社会治安管理;新型治安犯罪
信息化时代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治安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如何直面挑战,顺应时代潮流,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牢牢掌握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动权,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新课题。
一、目前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目前整体重视程度不够,经费保障不足,缺乏科学的长效规划与制度设计。在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方面,以信息为主导的治安管理体系尚未形成,转化效果不理想,信息化意识不强,协作能力差,流于形式,操作性不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管控措施不力,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信息不能实现全面共享,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利用不够充分,创新能力不强,奖惩不到位。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工作基础薄弱,组织推进不力,社会参与度不够。对社会治安犯罪特别是信息化的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打击力度不够,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手段单一。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
(一)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
所谓信息化是指一种信息技术被高度应用,信息资源被高度共享,从而使得人的智能潜力以及社会物质资源潜力被充分发挥,个人行为、组织决策和社会运行趋于合理化的理想状态。运用信息化思维引领社会治安管理是指以信息化带动治安管理,实现治安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将现代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理念相融合,转变传统治安管理的模式,整合内外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增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能力。
当前,信息化、技术型的高科技犯罪明显增多,传统的治安管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由于信息研判实效性差而贻误战机的事件时有发生。只有运用信息化思维建立科学、合理,符合社会治安现状的治安管理工作的整体规划,才能够切实服务于社会治安管理实战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运用信息化思维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和有效配置,实现“信息制导”的有效防范和精确打击相结合的新模式,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掌握社会治安管理的有效信息,切实掌握社会治安的整体形势和发展趋势。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
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面、高效能的信息网络,科学地对获取信息进行筛选、归纳、分析、研究,规范管理,整体互动,为社会治安管理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保障。明确工作职责,社会治安管理各部门要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工作考核,明确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各部门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制定详细完备、切实可行的工作考核细则。完善奖惩机制,对社会治安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奖惩。
以信息为主导,提升预警防控能力,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去伪存真,找出带有规律性、普遍性、倾向性、预警性的信息,提高信息的预警和先导作用,并将其运用到实战中,为实战服务。进一步规范信息预警、精确打击、工作督办等各个环节,确保信息研判的成果能够及时转化为实际战斗力。运用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强化网格化管理。将现代化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整合、信息资源的全面共享、科技手段的高度应用,以整合共享提效能,以实战应用促发展,不断提高信息预警、精确打击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更好地驾驭日趋复杂的社会治安管理局势。
(三)运用信息化方式优化社会治安管理队伍
信息化不仅是信息化的设备,更重要的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社会治安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人的因素是一切工作成败的关键。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社会治安管理专业队伍对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尤为重要。运用信息化方式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优化,可运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方式,依托互联网和公安内网的通信平台,创新交流渠道、扩展信息传递方式,为提高业务技能、交流学习提供平台,营造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全流程、全时空地进行管理服务,打造出业务水平高、知识面宽、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社会治安管理队伍。为了切实提高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还需加强培训,优化人才结构,派遣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请专家、学者讲座,积极借鉴其他部门的先进经验,全面提升社会治安管理队伍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采集、维护、利用信息资源的意识和能力,提升社会治安管理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服务实战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社会治安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不断显现,为了顺应新的形势发展,从根本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有效地打击各类新型社会治安犯罪,摒弃传统的思维定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社会治安管理势在必行,因为信息化可以适应社会治安新形势的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调动起社会各方面因素,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发展和改革创新。
作者简介:杨静(1979-),女,湖北孝感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计算机科学与应用。
摘要:随着服务行政理念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我国的深入,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一改过去管理者的角色,不断强化服务理念,有效促进了管理目标的实现。本文以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实践为例,探索在高校治安管理中进行服务行政建设的有益经验。
关键词:服务行政;服务型政府建设;治安管理
一、服务行政与服务型政府建设
“服务行政”也称之为“给付行政”,它是源自德国行政法学说的一个独特的概念,由德国行政法学者厄思特・福斯多夫最早提出。这种服务行政的理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们所认同,并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逐渐流行开来,形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并进而发展到新公共服务运动[1]。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外在压力,我国政府开始逐步转变自身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涉,积极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做好外围服务方面有所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日益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和推动。2004 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行政相对人,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2008年2月23日,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服务型政府举行第四次集体学习,其后“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为构建服务型政府奠定了体制基础、指明了基本方向[2]。
随着国家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持续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很大转变。过去政府部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局面已得到较大改观。政府部门作风和工作理念的转变也直接影响和带动其他社会公共部门管理观念的改变。学校、医院、煤电、邮政、铁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一改过去“管理者”的角色,转而以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方式发挥特定管理职能。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凸显了社会公众在政府行政和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服务行政建设实践
近年来,清华大学保卫处在协助公安及归案侦破各类校园案件工作中,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更新工作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将服务行政的理念引入到案件侦破工作中,努力做到案件接报热情主动,查看录像专人陪同,分析案情共同参与,案件进展及时反馈,侦破移交持续跟进。不断强化案件侦破各个阶段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破案率,以有效打击校园各类违法犯罪,为师生员工提供更好的安全服务。
(一)落实案件首接负责与案情集体研判机制
对所有接报案件实行首接负责制。落实“谁接报,谁负责到底”的责任制度,要求每一名办案人员对自己所接报的案件进行全程跟踪,使案件从接报到侦查,到抓捕嫌疑人和信息上报都由专人负责到底,避免了案件交接可能带来的拖延办理、责任不清的问题。重大案件接报后,成立由治安科科长、副科长直接负责的专案小组,抽调精干力量,抓住破案的有利时机,推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侦办有始有终,不放过每一条有用的线索,大大提高了破案率。
此外,还坚持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判。利用每天的早会时间,发动全科室人员的力量,对案值较大、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进行集中分析和研判,努力寻找侦查破案的线索和突破口。
(二)建立案件侦办信息反馈机制
为了有效提升师生员工对于案件侦办工作的满意度,保卫处积极推动案件侦办工作改革。建立案件侦破工作全过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案件进展信息反馈给当事人。这样,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了案件侦办的透明度,增强了当事人的安全服务体验;同时,也建立起案件侦办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无形中增强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动力。
(三)建立当事人参与机制
为了进一步提升案件侦破的透明度,保卫处还探索建立了案件侦破工作当事人参与机制,重大案件让当事人全程参与。每一起案件在接报后,保卫处立即安排专人与当事人一起到现场查看录像、找相关人了解情况,查找案件线索。在锁定嫌疑人,蹲守抓捕的当晚,通知当事人来我所,告知抓捕方案,征求其意见。嫌疑人到案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在案件侦破的整个过程中,从监控录像查询到蹲守抓捕嫌疑人,每一个重要环节我们都让丢失电脑的同学参与到其中,和他进行充分沟通,这样既提高了破案效率,也获得了同学对我们工作的认同和理解。
(四)强化案件侦破工作中的服务理念
破除旧的公安体制下的单一管理的观念,提升服务意识,将侦查破案真正看作为师生提供一种找回失物、挽回损失,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安全服务,而不仅仅为了履行侦查破案的工作职责。为此,要求保卫处值班人员在接待师生员工报案时,首先做到换位思考,站在师生员工的角度考虑问题,急师生之所急,想师生之所想,把师生的处境视为自己的处境,将师生的需求真正当成自己的需求;其次,做到贴心服务。案值较大的案件,一般都会安排专人陪同当事人一起查看录像,查找破案线索。案件侦破后,对案件继续跟踪,敦促尽早结案,发还失物。
三、结语
随着服务行政建设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机构开始转变工作观念,以服务而不是管理的方式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清华大学校园治安管理中引入服务行政理念,可以有效推动治安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督促高校安全保卫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与师生员工之间的对立,为高校治安管理乃至安全管理提供一条可资借鉴的路子。(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保卫处)
摘 要:新汶矿区积极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路子 ,创出了一条具有煤矿特色新路子。当前,加强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工作,必须客观、辩证地评估流动人口犯罪问题;顺时应势,实行本外地居民一体化(社区化)管理;建 立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管理新模式;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以信息化改造为突破口,提升管理水平。
关健词:矿区;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对策
近年来, 煤矿企业积极探索和实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新路子,创出了具有时代特征。本文拟在客观辩证地评估当前矿区流动人口犯罪程度的基础上,就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问题从社区信息化方面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流动人口犯罪数据统计
流动人口犯罪,简单地说,就是流动人口所实施的犯罪,它是相对于常住人口犯罪而言的,泛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异地实施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从矿区的调研和统计数据看,被抓获的流动人口作案人员占被抓获的作案人员总数的比例均在8%以上,从数字看,流动人口犯罪在高位攀升,流动人口似乎就是犯罪高危人群,是威胁社会治安的“洪水猛兽”。但是,要准确评估流动人口的犯罪程度,不能仅从流动人口犯罪数占矿区犯罪人员总数的比重出发,因为在这个数字后面,还有一些具体因素没有考虑进去。从统计数据来看,过分高估了流动人口犯罪率,低估了常住人口犯罪率。目前通常运用异质比较,即某一地区全部常住人口的犯罪率与全部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加以比较,实际上这是不科学的。“本地常住人口”与“外来流动人口”的内在结构大不相同,属于不同质的群体。常住人口是一个男女老幼大致均衡的社会群体,流动人口是一个以男性、青壮年为主的社会群体。所以,要科学地比较两种人口的犯罪率,应当先确定一个结构同质的人口群体。显然,同质比较的结果,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只是相对较高。此外,还有一个算标准问题。通常流动人口犯罪率是根据某一地区公安机关抓获的外来犯罪分子与暂住人口总数相比得出的;常住人口犯罪率是根据某一地区公安机关抓获的常住人口犯罪分子与常住人口总数相比得出的。相应地,流动人口犯罪率被高估了,常住人口犯罪率被低估了。
二、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分析
过分注重流动人口个人品质问题,忽视流动人口犯罪的环境因素。当前分析流动人口犯罪成因时,较多谈到流动人口文化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自私的小农意识等等;较少谈到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即就业环境的严峻和相应的制度建设滞后。第一,外出就业艰难,游民增加。流入地适合于流动人口的岗位已趋饱和,新的流动人口面临严峻的进入困难,不少人无一技之长,又没有社会关系,很难在流入地找到一份工作谋生。外出失业而又不肯返回家乡的流动人口,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失去正常劳动生活,没有正常生活来源,往往迫于生计,从小偷小摸发展为疯狂犯罪。第二,保障机制缺失,容易铤而走险。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对于流动人口主要是外来民工基本上难以顾及,而外来民工实际上是矿区中最不稳定最容易失业的劳动者,他们永远只能是临时工,签了合同也无济于事。失业的和找不到工作的民工处于断绝生活来源的困境之中,这意味着倘若他要活命的话,就只有行乞和偷抢这两条道路了。这些人多半是宁盗不乞,宁抢不的乞。因为乞讨要丢面子,不如偷东西,偷盗要有技术,不如抢劫来得干脆。第三,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导致流动人口犯罪。流动人口特别是外来民工在打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侵害经常发生,如用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和居住条件恶劣不安全,随意斥骂、侮辱甚至殴打职工,拒绝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不提供伤残补偿金并且随意解雇因工伤残职工等等。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
目前,矿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住宿登记、违法犯罪人员等涉及流动人口信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都是以条为主,信息机械分割、互不关联、数据集成度差,难以掌握流动人口的全面情况,难以适应现实斗争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检索和查询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面十分有限。若要跨辖区检查和查询,则犹如大海捞针。同时,一些流动人口主要的情况、线索往往是由社区民警记录在笔记本或直接记在头脑中,容易发生失落现象。此外,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大,往往在某地暂住一段时间后又流向其他地区,其活动规律难以掌握,一旦落脚点发生变化,则原地区掌握、记载的各种情况信息为其他地区提供服务的机会很小,结果导致对流动人口的动态情况失控,使一些外来违法犯罪人员有隙可乘,逃脱法律的制裁。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为以信息为龙头,借助现代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整合关联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动态全程追踪的数字化管理提供了条件。一是整合关联信息资源,形成集聚优势。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公共平台,实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工作对象、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数据平滑衔接,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通过人、地、物、事、组织五大信息要素的“泛关联”,将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的流动人口身份资料、经济收入、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信息资料连接成一组连续、全面、系统的电子信息资料,实现信息共享。进而通过系统的关联查询、统计分析、比对、布控等功能,为不同地区、不同警种、不同部门提供网上比对、网上排摸、网上分析等快速准确的信息手段,实现各地区各警种间的实时协作配合。二是精心经营信息资源,服务现实斗争。要树立信息就是基础和信息强侦、信息促防、信息增效的理念,在采集、开发、管理、利用等环节精心经营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并与其他各项基础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打防控”效能,服务现实斗争。在做好登记发证等日常性工作基础上,通过对流动人口经济来源、现实表现等信息资料的综合分析研判,排出隐患层、分出关注层、确定放心层,实施流动人口分层次管理,强化对高危人群的管理和控制。要利用信息资源,定期分析流动人口流向、高危人群、打击处理过的外来违法犯罪分子等情况,进而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促进打、防有机衔接,发挥 “打防控”整体合力。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坚持公秘结合,注意在流动人口中物建一批高质量的隐蔽力量,加强阵地控制,构筑流动人口情报信息网络,切实提高发现、预防、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能力。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不仅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得以确立,而且还多方面规定了人权保障的实现途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语言不严谨,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条缺乏可操作性。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两个,一个是如平衡语言的精确性和矛盾性,另一个是限制警察的权利。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对人权的涵义和基本内容进行阐述;其次,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人权方面的亮点;再次,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方面;最后,针对这些问题就如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权;保障
1 绪 论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优劣的重要标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直接关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它的出台,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体现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1]
目前,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包括《立法法》、《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在内较为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在这一法律框架下,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正在不断法律化、制度化的正确轨道上迅速前进。充分表明,人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
2《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的保障的亮点
2.1确定人权保障原则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了宪法,由此保障人权成为每一个国家机关应尽的义务,自然也应成为我们国家每一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第一章的“总则”中第5条第2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把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的法律。[2]
《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从原则的高度标示国家在治安管理领域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作为政治道德基础。它不只是对宪法所确定的人权保障原则的简单继承,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它终于使人们看到,即使在治安管理这样具有公权力强制传统的领域,国家也已经开始改变自己的规制方法,不再单纯运用强制手段,而是从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入手,通过唤醒人们对自由、自治、有效的社会参与以及保护这些权利的权利意识的觉醒,使社会公众都愿意参与到社会治安秩序管理的过程中来,成为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主体,而不只是被管理的对象。
2.2合理界定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
只有合理界定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才能使公民人权获得最充分的发展。[3]任何人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总是相应地带来公民权利的扩大。《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是公共领域的秩序关系,可以说,其所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和合法利益的实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的很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所可能侵犯的公民权利都是很容易被我们原先的观念所忽视的。例如,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在我们原先的观念中,很容易将其视为民间纠纷,而看不到其中所涉及的人权保护问题。
2.3完善程序保障人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处罚程序上强化了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被处罚人权利的保护。
被处罚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只是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但其作为一名公民的人权仍应受保护,而且在公安机关实施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的人身或财产往往受到警察权力的限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此外,还存在被公安机关错误处罚的可能。所以,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显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对被处罚人的人权保障在实际上也是对每一个公民的人权保障。
3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权保障的不足
3.1法律语言不严谨
为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公民生活,《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部分用语,尚需严谨推敲。如 “强买强卖” 、“扰乱活动” 、“” 这类司空见惯的词汇,在遇到具体案件进行推敲时,语言的模糊性方逐渐凸显。这类用词一旦写入法律,其内涵外延的伸缩性将无限延展,法律语言将充满不确定性。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理解,进行不同的解读与应用。这既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也易发生执法者在利益驱动下曲解法条、滥用职权之危险。
3.2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警察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是非常充分的,如果警察不懂得或者不善于正确、谨慎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那将会给自然人、公民和社会组织带来灾祸。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由于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大,因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警察在执法中权力任意扩大,结果严重违背了执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亵渎了法律的尊严。[4]
需要指出的是,对警察权力予以限制,并不是为了故意给警察办案制造麻烦,限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5]尤其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的范围扩大,处罚的种类增多,罚款幅度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对警察权力的行使从立法上不予以严格的限制,将意味着警察的权力得到空前的扩展。[6]
3.3法条缺乏可操作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 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这条规定具体操作起来就非常有难度。这样的规定根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完全是形同虚设。不如干脆删除,不作这方面的规定。
4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权保障的建议
4.1平衡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矛盾性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语言应该具有精确性,以便社会成员明确地知晓法律的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语言的精确性程度就标志着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社会情况是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规定要想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持续的生命力,其语词又必须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一般来说,法律语言的主要含义应该相对明晰,而边缘含义则可以相对模糊,或者,在较为抽象的层面上相对明晰而在较为具体的层面上相对模糊。[7]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中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抽象的证明标准来说,这个规定的语词含义是精确的,但是,如果我们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这个证明标准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上述语言又具有了模糊性。
4.2限制警察权力
第一要分权。由于作为人的公安机关是唯一的,因此不能进行人筛选,只能将公安机关分立为行政警察机关和刑事警察机关,为不同的机关分派管理职责,使之分别行使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8]同时,由于警察机关享有的行政职权过于宽泛,行政警察机关内部还需要根据职责进一步地分立,并在立法上明确其管辖范围。
第二要加强程序限制。现有警察制度所设立的程序大多数并非限制警察权的行使,而是为公民行使权利制造障碍和麻烦。应该建立起严格限制警察权的程序制度,尤其是针对可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应废除其行使羁押权的行政审批程序。同时我们还有必要强调这样一种规则,即未经法定程序,无紧迫事由和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第三要健全监督机制。现行监督机制下,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某种激励约束机制,明确监督机关的职责,强化监督机关的监督权限,增强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必要时可以追究监督机关的失职行为。同时,还应该为公民提供相应的监督环境和条件,正确引导舆论的监督方式。
结 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了宪法精神,在保障人权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也有一些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弥补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不足,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
摘 要:高等院校不仅是学生获得知识、成人成才的地方,而且也应该承担起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重任。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高等院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在转变模式,随着学校对外开放性的增加,后勤和治安工作的进一步社会化,都为学校的治安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重点介绍高校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同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高校管理;治安管理;教学管理
一、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性
高等院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不仅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育环境,而且应该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所以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道防线,高校的治安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肩负着保护师生身心健康的重要责任;第二,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大学的校园一般都是开放性的,安排好治安管理工作,能够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三,能够使学生和教师心无挂碍地进行日常的工作和学习,高校的治安工作做得好,能够使得师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和科研中去,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教师的工作。
二、高校治安管理面临的问题
1、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大学生从高中时代进入校园,并没有真正地融入社会,还是一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去上课时,将电脑和钱包等贵重物品随意摆放在桌子上。学校的失窃案件经常发生,给学生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第二,一些学生分辨善恶的能力较差,无法抵抗一些诱惑,贪图便宜或者方便,容易上当受骗;第三,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住宿问题管理不严,外来人员可以随便出入学生宿舍,学生可以随意在校外租房,这增加了学校保护学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难度。
2、社会化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
随着高校后勤的进一步改革,高校正在逐步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开放的校园环境也为高校的治安带来了挑战:校园的人数不断增多,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冒充学生进入校园作案;学校为了扩招,建设了很多新的建筑,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校园;后勤管理开始出现社会化的趋势,招聘的后勤人员大多数是社会人员;学校为了给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方便,开始将一些私人的超市、小卖部和小吃店引入学校,这些等无疑都加大了高校治安的难度,成为治安管理的漏洞所在。
3、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事件
由于现在的大学生大多是“90后”的独生子女,从小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生长,没有经受过什么挫折,但是进入大学以后,却出现了很多问题:第一,学生自理能力差,无法处理生活上和学习上的难题,导致了学生自暴自弃现象的出现;第二,进人大学后,周围都是学习成绩相当的学生,优越感无法得到体现,一部分学生开始出现厌学现象;第三,学生在大学校园内可以进行自由恋爱,使得一部分学生经受感情的困扰。以上现象都有可能引起学生的心理问题,使得学生容易做出一些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的事情,也是高校治安管理的重要问题。
4、网络化对学生的毒害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逐步进入我们的生活,大学生作为一批高知分子,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的应用能力和学习能力很强,很容易就掌握上网的方法,但是网络是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好就会出现很多问题,主要有:第一,一些学生开始迷恋网络游戏,逃课去网吧等社会场所,很容易出现问题;第二,由于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在没钱去网吧打游戏时,容易萌生一些违法犯罪的念头;第三,沉迷于网络游戏,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5、法制宣传工作不够
高等院校的法制宣传工作是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第一,一部分学生的法律观念意识淡薄,无法区分一些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为治安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第二。一些学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常常诉诸武力或者忍气吞声;第三,学生缺乏一些法律知识,对于典型的违法犯罪现象不能辨识,造成了自己无辜受到牵连。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学生无法用正确的方法处理问题,同时也加大了治安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对策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目前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有很多,由这些问题引发的事故,在学生当中引起了恐慌,如果继续维持现状,这些问题会成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大隐患,所以解决这些问题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合理安排治安队伍
治安人员是高校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必须合理安排治安队伍,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招聘一些素质较高的人,组成高校的治安管理队伍,并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整个校园环境,注意一些事故高发位置;第二,每天安排合理数量的治安管理者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巡视,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第三,对于进入学校的陌生车辆或者是人员进行出入登记,并要求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尽快找到责任人等等。
2、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
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安排人员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具体的措施:第一,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得他们能够辨别违法犯罪的行为;第二,针对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等情况,可以将最新的骗局或者是手段等尽快公布给学生,避免他们上当受骗;第三,鼓励学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诉诸武力的行为。
3、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
在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中,仅仅依靠治安管理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治安管理设施建设,协助治安管理人员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具体的措施如下:第一,在学校内安装一些监控设备,能够实时监控学校的治安环境,在发生事故时,也能够及时调取监控录像;第二,在学生宿舍等地方安装门禁卡设备,跟学校的一卡通进行绑定,这样可以避免犯罪分子随意进出宿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结语:高校治安综合管理工作是一件复杂的工程,高校校园的治安治理必须走群防群治的道路,高校的治安防范工作必须得到政府支持,社会广泛参与,学校群防群治,只有这样治安治理工作才能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校园治安案件的发生,确保高校的安全稳定。
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安管理中的必要性
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结果。
政府职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变化,政府行政体制的持续改革创新提出新型政府管理模式,更加侧重从宏观层面对社会治安进行严格管理,相对一些微观的细化的服务正逐渐向社会中转移。但是,从根本上来看,政府职能还是更多的偏向于经济领域,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另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依靠公民集体的力量展开的。近几年在政府职能逐渐转变的过程中,社会治安管理作为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其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转移给了社会组织,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效率,就拿社会中吸毒人员、社区问题青年等特殊群体来讲,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对重点人口和视察对象进行监管,明确规定在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访谈,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民警的数量和精力是有限的,谈话也好审查也好都过于形式化,并不能从根本上约束这些社会问题分子的行为,而民间社会组织之一自发性的公益组织,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加全面、完善的服务,能够更加人性化为社会特殊群体展开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的大家庭中,以最大程度维护地区的稳定和谐。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有效缓解社会内部矛盾的需要。
就目前来看,我国尚且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期,各种矛盾、摩擦、纠纷层出不穷,导致很多潜在问题的不断深化,致使治安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在目前倡导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影响下,政府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不得不正面处理社会中出现的各种治安问题,但是公安机关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往往最后都会因为自身能力不足,或则权责限制使很多小问题累积成大问题,使很多社会基层问题逐渐上升成政府问题甚至国家问题,同时在处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民众和政府之间的误会,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机。我们都知道,和谐的社会结构应该呈现出“橄榄”状态,政府和民众分别占据两头重要位置,中间为缓冲地带,而社会组织就是这个缓冲地带的典型代表。社会组织的主要成员来自于人们群众,他们代表着最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社会组织人员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组织内部也有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在社会矛盾和冲突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润滑作用,引导不同群体以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尽可能的避免出现恶性激战。
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具体措施
清华大学非政府组织研究所作为国内最群为的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将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详细的分成五大种类,一是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成立的社会团队,代表有各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二是具有经济性质的团体,代表有商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等;三是基金会组织,四是具有一定实体性质的公共服务机构,如公立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等;五是没有经过登记的社会民间社团组织,例如小区退休人士组织的环境保护协会等等。根据这一分类我们认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方法有四种。
1.采用承包式的服务形式
目前,我国政府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鼓励创新管理措施,实现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大众化,政府部门同样利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原本由政府经营的事务变成社会性质,促使很多社会组织开始通过投标形式承包公共服务,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这种方式在我国历史中并不罕见,到目前为止,发展的较为完善。在二十世纪末,我国山东泰安出现了“治安承包”的第一人,社会各界对此事的看法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承包式治安管理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在地区治安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采用利益群体自治的方式
这里所提到的利益群体是指以一定社会关系为前提、以利益关系为桥梁,具有共同利益需求、利益价值观而相聚到一起的社会组织。在具体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由于不同群体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人们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寻求更强大的力量,甚至组成联盟,而这样的社会联盟并不是无章可循的,其中任何个体都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并共同为社会治安的稳定贡献一份力量。例如:在社区安全防范工作中,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社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他们的支持下,形成了集“图像监控、电动移门、减速带、电子巡更、社区内灯光照明为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使社区内的安全工程得到全面建设。又如在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中,依靠各地区事业单位保协会提供的物资防备、人力防备、技术防备、意识防备等展开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门卫、安全部门向公安机关提供登记备案,门岗处设置的报警灯进行夜间实时监控,还重点加强了企业内员工的管理,通过产生精确的信息采集对比,使公安部门、企业内部进行双向管理,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雇佣员工的安全性,还在很大程度上为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发现高危人群、抓获逃犯等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城市内的废旧物回收行业协会和文化娱乐行业协会、消防协会等,都在行业自律和自治过程中,为城市环境保护、精华城市治安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供了帮助。
3.通过社会慈善救助的方式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为国内基金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希望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基金会高度关注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边缘性弱势群体,并在抗灾、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吸引了广大人们群众的广泛参与。例如,2008年在汶川大地震之后,从“五一二”到“六三零”,仅仅中华慈善总会就收到了来自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参与,总价值高达九点四亿元,这就充分显示了我国慈善基金会的伟大力量,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来说,慈善基金会的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帮助他们解决就医难题、生存难题、上学难题,这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有效防止部分人员因过渡怀恨社会而伺机报复社会行为出现的重要措施,同时慈善基金会还能为公安部门的执法提供一定的支持。现阶段,公安机关在处理打架斗殴等事件时,为了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赔偿,公安机关大多将此类案例作为民事纠纷解决,这在一定情况下助长了社会中的打架斗殴风气,如果在未来治安管理中,由慈善基金会向受害者提供受害人基金,由公安机关给予肇事方严厉的法律处罚,做到双管齐下,使公安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而沉重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分子。
4.通过人民群众志愿参加的方式
志愿性是社会组织的又一大特性,对于社会组织来讲,人民群众自愿无偿参加公益活动是最重要的资源,志愿者队伍以志愿者精神为基础,是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相关调查显示,在澳大利亚,十八岁以上公民其中高达百分之三十一都是志愿者,而他们创造的价值更是高达四百二十亿澳元。而国内的志愿者队伍也在不断扩大,最令人难以忘怀的就是汶川大地震中的志愿者团队和北京奥运会中的志愿者团队,他们都是废墟中、赛场上最动人的风景线。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来说,志愿者的参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现状,公安机关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就是人力资源短缺,如果社会组织志愿者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参与到社会管理中,那么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领域将大大拓展。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治安联防力量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然而其中的日防队和义务巡逻对等都属于志愿团队,他们为社会治安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结语
社会治安问题诞生于民间,同时治安要想彻底解决也需要依靠民间力量。当今社会,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致使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有了大幅度变动,同时也带动了社会人民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内部矛盾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在逐渐加深、日益凸显,致使社会犯罪率升高、对敌斗争日益复杂,在真正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单靠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公安机关要不断改变社会管理体制,主动让法律法规适应社会的发展,确保起源于民间的治安问题解决在民间。
作者简介:
郑涛,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治安管理的主要内涵
马克思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我国在经济进步、社会发展中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核心人物,在社会中形成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风气,这要求社会主义建设中明确把握和谐社会的建设宗旨和主要内涵。
和谐社会主要是指两大方面的和谐,一是社会关系的和谐;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
1.社会关系的和谐
从广义角度来看,社会关系的和谐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人”作为社会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原始动力和推动力量,是社会中其他关系和谐相处的基础和前提,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当前执政者最重要的工作职责。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基础上,这同样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古语说的好:“上下同心、其利断金。”只有社会中各行各业的人士各尽所职、和谐相处,才能在社会发展中充分调动各种有利因素,为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贡献一份力量。仅次于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的是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主要表现在人与集体的和谐关系、不同团体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等等,而“和谐”的内涵也不单单是指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还代表着社会各界人士构成的合理性、社会地位的平等性以及社会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等。最后社会关系还囊括社会环境的和谐,从国内角度来看,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各领域、各行业之间的平衡关系,从世界角度来看,包括各民族之间、个国家之间的平等交流、和平相处。
2.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一般意义上需要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经历人对自然环境的依赖阶段;第二:经历以“人”为中心,主观强调征服自然的阶段;第三:重视文明生态环境,意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面对日益严重的全球变暖、水土流失、森林面积锐减、大气污染、动植物灭绝等自然问题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是有主动地关注自然、认识自然、尊重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共赢。因此未来发展过程中要对自然充满敬畏之情,在尊重自然的基础上改造自然,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结构的前提上,使自然的发展满足人类的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需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社会治安管理,同样社会治安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它将以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作为治安管理的终极目标。
二、构建和谐社会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措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社会多方利益得到有效协调、使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完善、使社会发展稳定有序,需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实现社会治安的多样化管理
综合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社会治安进行严密监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逐渐从计划经济过渡到了市场经济,在这段时期,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了一大批无组织、无规律的小商小贩,导致多种社会经济问题的出现,经济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多重矛盾并发一旦没有科学的处理就会上升至社会问题甚至国家问题,因此,新时期社会发展中,需要政府部分特别重视利益格局的调整,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不断完善部门职能,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通过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寻访力量,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事业,将原来分散的、零零碎碎的防控工作有效整合,形成团结的统一力量。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成立社会紧急求援联动体系,将110、119、120等救助机构整合到一起,共同组成救助应急联动体系,以提高社会的紧急救助能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另外:从社会学角度来分析,社会秩序的维护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法律的强制力,而是社会的自律;在政府筋疲力尽的条件下,寻求社会的支援也不见得是一件坏事。同时社会组织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决定了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我约束、自愿服务等方式来规范内部成员的行为活动,例如,商会组织,就可以通过内部约束禁止同行之间的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和无序竞争,不仅能够维护本行业的经济效益,还能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经济环境。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是提高社会前端治安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社会组织的本质是一个不为利益为目的,长期存在的公益性组织和生产机构,具有十分明显的民间性、无偿性。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意识形态,不仅要包括严格规范的政府管理制度、民众的自我约束更要有积极尝试的民间组织参与,三方面的共同作用决定着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重要作用;社会组织自身所具备的宣传作用、协调作用、资源整合作用记忆慈善互助作用决定了它在社会治安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2.正确处理社会关系中人民的内部矛盾
正确处理内部矛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科学合理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充分调动社会中的一切积极力量,是社会主义建设永恒的主题,也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需要切实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核心思想,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由于人们群众利益意识的觉醒,使其对自身合法权益有了强烈诉求,一旦处理失误,很容易造成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内部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因为工资、福利、环境污染、腐败等原因,造成的群众对政府不满、对相关政策不满的现象,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环境的安定是政府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在处理类似这种群体事件过程中,更要认识到自己肩膀上的责任,要充分考虑到治安管理措施带给社会的利弊影响。另外,公安部门在处理内部矛盾时要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敢于作为,履行自己的职能,并且真正的从人民群体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关爱人民、尊重人民的基础上尽可能解决问题和矛盾,避免在工作中出现监管不力、消息处理、马马虎虎的状态,还要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引导社会环境趋向公正、公平,对每一起矛盾都切实找到原因并全面分析,努力将矛盾化解成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中坚力量。
3.社会治安管理要坚持民主法治原则,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运行发展的根本就是“为人民服务”,民主和法治是国家得以生存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又是促进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的集合体,而民主法治作为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体现,证明了正义和自由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根据民主法治的要求,政府部门需要依法加强国内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立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做公平、公正、严格、文明,努力创造出更加高效的社会法制环境,加快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步伐。此外,民主发展要求政府部门执法必须坚定不移的走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的基本观点,发扬基层民主,以团结社会各界的力量,有效化解矛盾,将强大的群众基础作为治安管理的后盾。
4.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治安管理能力
首先要打破传统的治安管理层层审批的条例,消除权利被高层掌管,但无人监督的现象,打破治安管理实权的基层、分工不明确、无合理监督的工作现象,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职能,实现责权利的相互监督、相互统一,努力将实权下方、将警力调配到社会前沿,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保一方山水的战斗实体。还要在实际工作中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层层落实工作职责,以实现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发廊、足浴、电玩城、网吧、中介等场所大肆发展、无证经营,使市场中充满了恶性竞争,成为犯罪滋生的重要场所,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很大危害。然而目前我国社会治安管理体制,尚且处在一个新旧交替、变化的过程中,政府机关对这些领域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导致出现“开业拦不住、经营管不住”的现象,公安机关像打游击战一样围追堵截却收获甚微。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社会治安管理的工作效率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作者简介:
朱明旭,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1月8日,在全国公安机关治安系统打假工作培训班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召开会议要求全国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迅速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部党委要求上来,切实做好节前和全年食药打假工作。
会议强调,在不断巩固近年来“打四黑除四害”、“打击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深化年”活动成效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食品药品犯罪仍然突出的形势,掀起新一轮食药打假专项整治,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2015食药打假利剑行动”。
会议指出,2014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相对平稳,刑事案件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然而,在互联网销售假药以及病死猪、瘦肉精、肉制品等食品安全传统重点领域,违法犯罪依然突出。2015年,食药打假工作要突出重点、巩固成效,拓展打击领域、提升打击效能,把矛头对准食品非法添加犯罪、食品欺诈犯罪、食品关联犯罪以及互联网销售假药和跨国销售假药犯罪,组织开展专项打击。
帝斯曼与Giant-Alpecin自行车队建立创新合作伙伴关系
本刊讯(记者 王崇民)1月6日,全球生命科学与材料科学专业公司荷兰皇家帝斯曼与GiantAlpecin自行车队宣布建立创新合作伙伴关系,旨在凭借帝斯曼强大的创新能力为Giant-Alpecin车队助力。帝斯曼能够在高性能材料、服装面料和食品领域开发创新解决方案,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Giant-Alpecin队员的表现。
帝斯曼与Giant-Alpecin建成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将集结双方的专业人员,共同制订创新路线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提升职业自行车手的专业表现。双方还将共同选出最具发展潜力的创新项目,与制造商通力合作,将创新产品推向市场。
帝斯曼一贯支持运动领域的创新。公司与荷兰奥林匹克委员会合作,共同开发划艇、帆船、长橇、滑雪和自行车运动员防护服装和运动饮料等产品。
IFS再次被Gartner评为ERP领导者
本刊讯(记者 孟雯)近日,全球领先的ERP解决方案提供商IFS(艾菲诗软件)宣布,在最新出炉的Gartner针对以产品为中心的中型企业市场单实例ERP魔力象限图中,IFS公司凭借其IFS Applications 8TM产品的卓越性能,被Gartner评为单实例ERP领导者。这是IFS连续两年在该报告中被评为“领导者”。
IFS全球总裁和CEO Alastair Sorbie表示:“我们非常骄傲Gartner再次将IFS评为行业领导者。自从IFS Applications 8在2012年投放市场后,已经有很多IFS客户将系统升级至该平台。我们认为Gartner的魔力象限表充分展示了IFS解决方案的广度及可扩展性。2014年对IFS来说是非常成功的一年,我们相信此次收获的荣誉来自于IFS对产品的极大投入以及对目标行业和市场的密切关注。IFS一直坚持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操作简便且易实施的软件。”
安赛科参加中国国际营养与健康产业峰会
本刊讯(记者 王翠竹)作为国际领先的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营养油脂公司,以色列安赛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赛科)近期在北京赞助并参加了2014中国国际营养与健康产业峰会。会议由美中健康产品协会组织筹办,共有来自60家公司及机构的110位全球行业的领军人物出席此次峰会。
在峰会上,安赛科向与会者隆重介绍两款最新产品――K・REAL磷虾油和SHARPKIDZTM益智软糖。安赛科在脂质产品生产方面有着独特精湛的技术和解决方案,其独特的多重萃油技术确保了生产出的磷虾油比其他市售产品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平和更好的感官性能。
K・REAL omega-3磷虾油萃取于南极磷虾,是继鱼油之后第二大富含omega-3成分的油脂。经临床证实,相对于鱼油,K・REAL磷虾油能更好地被红细胞以及相应人体器官如心脏、大脑及肺部所吸收。SHARPKIDZTM益智软糖具有极佳口感,是针对孩子脑力发展所必需的营养成分所开发的新型解决方案。
【摘 要】近年来,随着东营港开发区的快速发展,桩西前线驻地外来单位和流动人口不断增多,治安环境呈现出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营造辖区的和谐稳定,需要新的管理思路和方法,本论文结合辖区艰苦条件和地理位置偏远等特点,以降低治安事件为目的,阐述了“庭院式”治安管理在公司辖区治安保卫一体化建设中的应用和效果。
【关键词】庭院式;治安管理;应用
桩西驻地作为海洋钻井公司海上钻井平台生产组织、协调指挥和物资补给的前线,地处东营港开发区,地方企业和油田兄弟单位多,相互交织在一起,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密集,治安形势复杂。为充分发挥后勤的保障作用,创造一个平安环境,经过探索,总结出了一套适应于前线的“庭院式”治安管理模式。
“庭院式”治安管理结合了公司前线实际,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主要实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坚持提升自我防护能力,通过“整合资源,清晰流程和责任,形成合力”,确保辖区治保工作更有效。二是坚持“庭院式”封闭管理的思路,克服以往按照地理位置划片管理的单一模式,通过不断完善“三防”措施建设,实现无缝衔接,做到治保管理闭环,提升桩西辖区治保工作统一性和联动性。
1.“庭院式”治保管理模式运用,促进治安一体化建设水平的提高
1.1突出即时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信息和渠道保障
桩西警务室做为公司与辖区派出所的联动平台,在信息沟通、接处警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和拓展了警务室在预警和信息沟通方面优势。一是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以警务室为依托,通过落实了油田单位互通制度,编制辖区执法部门及其他常驻油田单位信息手册。准确掌握辖区社会环境,做到信息同步、资源共享,为强化治安防范工作赢得了主动。二是事件处置渠道畅通,成立桩西前线突发事件处置应对小组,每月召开辖区治安分析会,提出应对措施,互通经验,对各类治安事件做到反应及时。三是常规备勤工作得以强化,以警务室为抓手,加大巡逻夜查力度,桩西护卫人员和单位值班人员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内联快”,提高了备勤质量。
1.2突出统一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保障
“庭院式”管理重点在统一性,管理的统一性在于布局和流程的明确。我们针对性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结合桩西社会治安环境现状,成立了桩西治保突发事件应急分队,制定了《公司桩西前线治安保卫工作综合应急预案》,为治安保卫业务的执行提供指导。二是梳理桩西前线治保工作职能,有效降低治安巡逻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和被伤害事件的几率。三是整合业务内容,有针对性完善管理制度。严格门禁管理,严格执行前线办公大楼大门进出人员车辆的管理规定。对外来人员严格出入管理制度,对外协单位执行信息备案制度,与常驻外协单位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在形式和措施上都纳入“庭院式”封闭式管理,将治安隐患降到最低。
1.3突出封闭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资源保障
一是强化“人防”。经验告诉我们,多数治安案件是因细节管理的缺失引发,“庭院式”管理把治保工作提升到“关心关爱每名职工的高度”。对桩西辖区重新划分治安保卫责任区,形成无缝衔接、各司其职的防范区域。依托桩西警务室综合反应平台,由警务室统一协调,各辖区巡逻值班的办法,形成“统中有分,分中有联”的内部防范机制。同时,加强专兼职治保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实战演练,有效发挥人防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感。二是完善“物防”、“技防”建设。为治保工作人员统一配备橡胶棒、强光照明灯、盾牌等防护器具,提高执勤能力。同时,克服驻地单位分散特点,充分发挥“技防”设施在突破空间上优势,利用油田内部局域网建设完善的优势,升级视频中控系统,增加化责任区盲点的探点配置,形成“技防”上“庭院化”。
1.4突出联动性,为“庭院式”管理提供联防保障
“庭院式”治安保卫管理的实质是为了更有效实现内部管理,提升自我防护水平。在做好“庭院式”管理的同时,还得加强联防联治工作。一是防范常识上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提升自我防护的意义、目的和要求,以“看好自己门、管好自己人、办好自己的事”为重点,强化常驻职工“庭院式”治保意识,真正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自觉地参与海港油区联防联治活动,在辖区内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氛围。二是持续发挥联防联治优势,坚持内部联合机制,继续保持常态化外联,与辖区派出所、边防、开发区分局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坚持“统中有分,分中有联”的工作思路,通过相对开放性的治保管理,保持对治安环境的把控,争取工作的主动性,为实现“庭院式”管理提供保障。
2.“庭院式”治保管理模式的实施,促进了治安保卫一体化建设
2.1提高了治保事件反应效率
通过构建综合反映平台,把握信息综合的切入点,确保信息的畅通和事件的处置效率。“庭院式”治保管理通过建立综合反映平台,有效的把“辖区执法单位―辖区油田治保部门―公司各单位―内部治保人员”信息进行整合,以更加全面的高度和宽阔的视野,准确了解桩西辖区的社会环境,为提高治保事件处置效率提供有效支撑。
2.2促进了治安管理的同步
持续完善的整合预案,在职责界定和反应处置上形成统一,执勤、备勤流程、基础资料格式形成统一,通过信息的共享提高了辖区治保工作的规范性,为进一步提高基础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础。
2.3提升了“三防”工作效力
通过实施“庭院式”管理,强化“三防”建设,构建了桩西前线内部治安防范网络,形成了动、静结合,点、线、面相呼应良好局面。辐射面广、高效运作、快速反映的治安防范体系,提高了驾驭和控制治安局势的能力,及时堵塞了各类违法犯罪漏洞,保护了公司职工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方面解除其后顾之忧,也调动了干部员工参与公司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4形成了社会管理优势
“庭院式”管理有效提升自我防护能力,做到了“统一管理,统中有分,分中有联”,公司前线单位能够形成一个整体参与联防联治工作中,通过发挥各系统、各单位的治安防范力量、手段和优势,增强了互动互补性,形成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整体合力,实现了综合治理效果的最大化。
摘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目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存在立法滞后、有法难依,政出多门、协作不力,理念陈旧、管而不理,技术落后、保障不力等问题。要不断完善立法,进一步厘清权责,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升综合保障能力,推动我国沿海船舶管理走上更加科学、规范、便民的道路,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打牢坚实基础。
关键词: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我国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① 提出,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区别于“深蓝”执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公安边防部门为维护国家主权、服务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针对出海船舶、人员和港(岙)口秩序开展的一项行政管理活动。国家海洋发展新战略、海洋管理新态势、海洋执法新格局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浅蓝”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概述
(一)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概念及主要手段
广义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指公安边防部门为了维护沿海港口及海上治安秩序,保障船舶及其作业人员的财产安全,防范、打击利用船舶进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1]160,[2]316其内容包括:沿海港(岙)口管理 港口,是指沿江、沿河、沿湖、沿海及岛屿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供船舶来往停靠、办理客货运输或者避风、修补等其他专门业务的场所,范围包括进港航道、港口水域及其周围的陆域。岙口,是指山岙两侧的山体向水域延伸,可供船只避风、停泊及船上人员上下岸的地方。,沿海船舶、渔船民管理,合资、合作经营船舶和船员管理,台湾渔船(员)管理,港澳流动渔船(民)管理和远洋作业船舶管理等。狭义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专指公安边防部门对大陆沿海船舶实施的管理。[3]笔者所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取其广义理解。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主要是对涉海“人”、“船”、“港”的管理。管理手段大致概括为:一是证件管理,即通过签发和审验《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合资船船员登陆证》、《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等证件对船舶渔船民实施管理。二是进出港签证,即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边防签证手续,接受检查。三是泊港监护,即特定渔船(如台湾渔船)泊港期间,必须在指定的停泊区(段)锚泊,接受边防工作站的监护和管理。四是沿海港(岙)口治安管理,即通过治安巡逻、划定泊区、值班管理等,维护沿海港(岙)口的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发生在港(岙)口范围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五是加强组织建设,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对各类出海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
(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实践特点及现实意义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具有很强的执法实践性,其实践特点可归纳为:一是事权的复杂性。我国东部陆海相连,领海不同于领陆,却依附于领陆。客观上,当出海船舶驶离港(岙)口,只要其续航能力允许,在不受监管的情况下,可任意进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可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治安管理,涉及地方事权的同时,更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交织使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立法、执法、监督相对复杂。如:2012年,海南省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审议通过。 ,由于其规定“对非法进入我省沿海水域生产作业的外国籍(含无国籍)船舶,公安边防机关可以采取驱赶、暂扣、登临检查等措施”涉及我国与邻国争议海域问题,引起了越南、菲律宾等邻国的强烈不满,令南海紧张局势升级。二是主体的单一性。公安边防部门是公安部领导下的一支现役部队,具有行政管理权、刑事案件管辖权、武装管辖权和涉外事务管理权。设防在沿海一线的公安边防部门基层单位——公安边防派出所具体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任务,其对船舶、人员的管理不同于海洋和海事等海上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区别在于对国家领土主权的边境防卫方面,具体表现为对出海船舶、人员往来“领水—领陆”的双向边境防卫上。沿海各类船舶和船员、渔民、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部门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接受检查验证。[2]316三是对象的固定性。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对象是出海人员、船舶和沿海港(岙)口。受我国经济发展和交通工具的限制,出海人员主要为渔民、船民、船员和游客等,其中大陆渔船民占绝大部分。根据户籍管理制度,渔船民的户籍归属地为当地具有户籍管理职能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即便为外来渔船民,其雇主也为当地居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的《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对陆上户籍管理在海上的补充。公安边防部门管辖沿海船舶的范围包括: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水产运输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船舶;从事海上客货运输的各类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船舶;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各类船舶;具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中外合资捕捞、补偿贸易的船舶;来靠台湾船舶[2]316沿海港(岙)口限于地理环境自然及人文要素影响,相对固定,包括商港、渔港、军港和避风港等,公安边防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对其实施部分管理。四是任务的基础性。船舶是一种交通工具,对船舶管理的实质是对涉船人员的管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基础性主要体现在:管理主体需要了解掌握渔船民的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及苗头隐患等情况,在办理出海人员证件时,也需要排除法定不允许出海的基本情形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实质决定了其现实意义:一是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及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船舶通过我领海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由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此外,境外敌对势力仍在利用外籍及台、港、澳船舶对大陆渔船民进行颠覆策反、情报收集等破坏性活动。公安边防部门是国家授权在沿海及海上代表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对进入我国管辖水域、港口的中外船舶有登临权、监护权,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海上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依法处理,从而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及国家安全。[1] 161,[2]317,[4]284二是防范、打击涉海违法犯罪活动。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为沿海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带来了新的挑战。公安边防部门通过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重点防范和打击利用船舶进行的偷(私)渡、走私、贩毒、贩枪等违法犯罪活动,处理海上渔事纠纷引起的打、砸、抢事件,协调处理越界捕捞、临检抓扣等涉外事件。[4]283三是服务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公安边防部门坚持以爱民固边战略为中心,积极推进平安边境、平安海区、平安口岸建设,服务渔船民、服务港口建设、服务海洋事业,为沿海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平安和谐的边防环境。
二、目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存在的困扰
(一)立法滞后,有法难依,法律地位相对尴尬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法律定位不准。由于涉及事权复杂,国家目前尚未明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法律定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提及相关内容。二是现行立法层级较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涉及国家领海主权,但目前仅以公安部、农业部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港澳流动渔船管理规定》 。三是法律适用不规范。由于部门规章中的处罚种类、处罚力度、管理要求与当前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管理条例,尤其是2012年以来,山东、浙江、河北、海南等省份先后对各自省份的规定给予修订,但地方法规规章与公安部规定的在证件管理、处罚力度等方面又存在着较多不一致的地方,造成适用法律混乱。在执法过程中,公安边防部门往往依据地方法规规章,而渔船民以部门规章为依据,认为执法不公,处罚偏重。四是缺少配套实施细则。不论现行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规章,其程序性规定较少,可操作性不强,造成官兵执法随意或执法无据。此外,在沿海船舶修造业、涉外捕捞作业船舶治安管理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缺乏规范、统一和长效性的管理机制。
(二)政出多门,协作不力,职责划分不够明晰
沿海船舶管理涉及部门较多,但互不隶属,海上执法力量整合后,仍为海洋、海事、边防等多家共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协作机制没有形成。一是多头管理,与民不便。没有统一协调机构的多头管理给渔船民带来了极大不便。以证件管理为例,按规定,在申办出海船舶公安边防证件之前,渔船民出海必须先取得船舶主管部门发放的证件,但由于其他涉海部门手续繁琐、费用较高,一些渔船民索性不办,造成无法申办边防证件,无证擅自出海作业生产。二是职责交叉,互相推诿。各管理部门虽有自己的职责范围,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交叉,存在“有了利益大家上、出了问题大家推”等现象。如国家规定,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但在管理过程中,“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却成了“三不管”船舶。自20世纪80年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多次颁发规范性文件,部署开展清理、取缔工作,经过三十余年,“三无”船舶不减反增,利用“三无”船舶进行违法犯罪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制止。[5]三是缺乏资源共享。各管理部门拥有自己的执法舰船(飞机)、执法人员、执法信息系统等资源,但基本没有实现共享,重复建设、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理念陈旧,管而不理,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虽涉及国家领海主权,但管理的对象大部分为沿海地区的普通渔船民,目前的管理理念和方式显得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背景不相适应。一是服务意识不强。公安边防部门为现役执法力量,官兵流动性强,学历水平相对偏低,长期受军事化管理模式影响,造成了管理中对群众服务的无意识弱化,对船舶渔船民偏重管理,轻视服务。二是管理模式固化。船舶基础管理工作长期停留在“静态式”的被动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机动的“动态管理”。[6]受警力和经费的限制,大多数日常工作依靠或委托沿海群防群治组织——船管站,仅凭责任心强的船管员进行日常进出港签证、船舶检查等管理,船管员的执法资格及各类保障存在瓶颈。三是监督检查不力。在落实“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这一规定上,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做法不一:有的定期查验、有的随机抽查、有的每个航次查验,使查验措施未能起到全面掌握出海船舶和人员情况、维护海上安全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此外,缺少规范的海上管控机制,船舶出海后,除所属公安海警部队在巡逻中极少数的随机检查外,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四是处罚方式单一。执法过程中,公安边防部门大多仅靠罚款了事,但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渔船民尤其是从事海上养殖业的渔船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如:东南沿海一带部分渔船主年收入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仅靠“200元~1000元”的处罚力度,无法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技术落后,保障不力,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一是信息化应用水平偏低。近年来,海事、渔政部门在我国一部分船舶上安装了由海岸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的集通讯、电子信息为一体的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可及时将海上航行船舶位置、航速、方向等动态资料和船名、国籍、呼号、运载货物等静态资料发送出去,使邻近船舶及岸台能及时掌握附近海面所有船舶的动静态信息,并要求进入我国海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实行这种制度,但是没有将此系统与公安边防部门共享,影响了这套系统的利用价值。[7]二是警务装备保障不够。公安边防派出所作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基层主管单位,海上执勤船艇、通信设备、警械等严重缺乏、老化,基本难以保证正常出海执法执勤。出海船舶检查大多借用当地的船舶,难以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海上巡逻检查和救助,执法范围被牢牢限定在码头、停泊点陆地查船[8],造成了管理空间范围的缩小,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管理漏洞。三是人力财力保障存在缺口。边防派出所承担着沿海辖区治安、户籍工作,任务繁重,警力相对不足,完全参照边防检查模式,每个单位都抽出大量警力负责船舶进出港签证等工作,难度较大。而且,各地党委政府对海洋权益的认识、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地方财政支持相对其他管理部门较少。
三、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发展建议
(一)完善立法,提升法律执行效力
要建设海洋强国,首先应强化海洋领土意识和海洋发展观念,逐步摒弃潜意识中残存的“视海洋为边疆、视海岸为边界”的大陆思维,使海洋领土意识逐步融入国家立法。参照我国《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提高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立法层级,推动《边海防治安管理条例》立法,明确其地位、原则、职责,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增设处罚种类,并指导各沿海省、市、自治区对有关法规予以修订。
(二)厘清权责,形成海陆管理合力
虽然海洋权益涉及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交通海事、救助救援、海上治安等方方面面,但其中大部分与海上交通工具——船舶有关,海上事务若抛开船舶,则无从谈起;船舶绝大部分由生活在陆地上的人员驾驶,船舶管理若抛开陆地,也同样无本无源。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是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交集”、陆地与海洋的“交集”、人与交通工具的“交集”。
1.要进一步划定管理部门的权责。尤其针对重点突出问题,明确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整改时限。海上执法力量整合完毕之后,要对海上船舶管理部门进行责任划定,尽量避免职权交叉,应最大限度节约行政资源,减少推诿扯皮。
2.尝试设立统一协调机构。一方面可依托国家海洋委员会,以重新组建的国家海洋局为主导,建立协作机制,形成船舶管理合力;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政府牵头、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把海上治安切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船舶管理工作责任制,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开展。
3.加大资源共享力度,通过协调机构和协作机制,将有形资源(如:执法船艇、飞机、通讯器材等)和无形资源(如:船舶档案、渔船民信息、各类船舶定位系统等)进行充分整合共享,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创新理念,强化制度落实力度
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不断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1.调整状态、转变角色,尽快适应工作职能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进一步深化推进爱民固边战略,提升边防管理服务水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2.转变“管理就是发证、处罚就是罚款”的错误认识和粗放式管理方法,要在符合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新型勤务模式。
3.加强监督检查和船舶进出港签证管理,一方面不断发挥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人员聘请、经费保障、站址建设等具体问题;另一方面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可借鉴福建、浙江、山东公安边防部门的“海上移动警务通”、“境内船舶渔船民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船舶进出港自动签证系统”等做法,以信息化警务模式的创新促进新形势下执法执勤任务的落实。
4.加大宣传教育,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针对渔船民长期出海在外,对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因为管理部门繁多,并不知道应当办理边防证件等情况,利用台风季节、休渔期等时机,加大对渔船民的走访力度,加大对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取得渔船民的信任和支持,打牢渔船民管理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保障,全面提升管理效果
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有力的综合保障。
1.提高信息化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当前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新形势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带来的有利发展机遇,在现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充分调研,了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需求,积极鼓励各级官兵研发便于管理、便利群众的小软件、小程序,最终实现“自下而上提需求、自上而下做规划”的信息化实战应用建设目标。
2.加强警务装备保障。加大对执勤执法必要装备的投入力度,除船艇、警械、武器外,还要为官兵配备防护设备、救生设备,保证官兵执法执勤时的生命安全,减少非执勤执法伤亡。
3.积极争取地方政策。公安边防部门应加强与驻地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争取经费支持。如海南省以法规形式规定,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边防治安管理所需经费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边防治安管理专项资金,用于公安边防机关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行政管理、执法办案、日常执勤补助、海上救助等。 要提高经费执行率,将有限的经费投入在关键的环节上,服务中心、服务执法执勤,全力保障管理效果。
我国海洋工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前景广阔、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我们的“海洋国门”已不再局限于“12海里”的单薄“虚拟线”上,将发展成为多道防线、多重保险、多方管控的开放性窗口和多维阵地。海上执法力量整合之后,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面临着职权划定、任务分工、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挑战,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必将推动沿海船舶管理走上更加科学、规范、便民的新道路。
[摘 要] 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新的历史时期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治安管理社会化有助于改革传统的治安管理方式,是传统治安管理的集中制变成治安管理社会化,使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得到有效加强,能够促进社会治安形势的根本转变。本文探讨了在新时期下如何实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 治安管理; 社会化; 路径
所谓治安管理社会化是指在公安机关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发动社会力量,使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治安管理的基础工作,这种参与治安管理的工作者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的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市场化、产业化的治安管理体系,在发达国家有成功经验,它通过社会公民或社会企业单位等与服务对象中的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村庄、个人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引导下,签订治安服务合同,并为服务对象从事治安管理服务。被服务对象依法给社会组织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而从事社会治安管理服务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依法从事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不能违法行驶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外的职权。
1 治安管理社会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思想认识严重滞后
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发展在我国还不成熟,尚未形成有效的制度和规模。我国当前经济形势较好,社会经济活跃、发展迅速,然而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其主要原因是对治安管理思想认识的落后。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相关政府机构和公安机关的领导都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意义,未认识到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积极作用。甚至一些公安机关的管理人员认为治安管理是公安机关的事,与社会无关,还有一些干部抱着官本位思想,不想权力下放,因此对治安管理社会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量不够、深入研究不够,政策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1.2 警力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警力配备上严重失衡,公安机关的内部部门繁多、组织机构冗赘,而基层警力缺乏。这种警力资源配置失衡的现象导致治安管理工作开展效率低,治安管理工作难度大,甚至会带来严重隐患。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主要工作都在基层表现,而由于基层警力的缺乏,民警难以应对繁杂的社会治安问题,民警与公众之间的交流机会和渠道也较少,长此以往,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也不断缩水,威胁着社会治安管理的和谐性[1]。
1.3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由于治安管理社会化认识的滞后和建设的落后,我国各地社会治安管理还没有落到实处,利用市场经济手段来控制和运作治安管理社会化的目标远远没有达到。要发展治安管理社会化,就必须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市场运作机制,只有通过市场运作才能使治安管理社会化作为一项治安管理的有效制度长期存在下去。市场运作必须由公安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引导,其中最重要的监督和引导手段就是根据治安管理社会化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制度和法律约束从事社会化治安管理的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社会治安管理,避免社会治安管理变质,避免社会治安管理给公众带来不稳定因素或危害。
1.4 权责不分明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
权责不明的现象在各个参与社会治安的部门中都存在,这种不良现象使治安管理者权力膨胀,责任不明,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参与治安管理的部门尽管制定了相应的责任书,出台了权责分明的管理办法,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考察考核制度不明确,即使出了问题也没有相应的追责措施,使权责制度制约了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推进。
2 新时期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路径
2.1 树立以公治公的思想观念
正确的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在新时期下推进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思想观念,公安机关的警察应当摒弃官本位的封建思想,将管人的思想作风转变成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作风。同时应当意识到人民在治安管理中的重要性,要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使人民和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去,让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良因素在人民战争中消失。因此,各人民警察要积极发动群众,集民智、顺民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树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意识,使公众自觉参与到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来,最终形成“公众安全公众治、社会安全社会抓”的良好局面[2]。
2.2 优化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
社会治安的主体在目前和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警力资源配置关乎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我国目前警力配置不均衡的问题,应当改革公安机关的配置,精简机关人员,增加基层警力资源,加大对基层警力的培养和基层警力设施的配备,保证有足够的基层警力资源应对社会繁杂的治安问题。针对基层警力资源应当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警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养,保证基层警察能够有效与民众交流、沟通,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同时发动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战斗中来[3]。
2.3 加强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法律制度保障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是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根本基础,公安机关要在新时期贯彻治安管理社会化的进程,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约束和引导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治安管理,并制约参与社会治安管理的个人和团体,保证治安管理的实际效果,避免社会化治安管理成为不法分子组织黑社会的新形式。
3 结 论
总而言之,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和繁重的治安管理任务,我们应当具有前瞻性的战略思维和多元化的治安管理策略,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引导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保证治安管理社会化的有效开展。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施行过三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几乎没有独立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但在我国法律体系里,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以其独立存在的历史地位维护着社会治安秩序。当前外国人治安问题愈发凸显,公安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
【关键词】新形势 外国人管理 治安处罚
一、背景
自2013年1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至此,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愈趋完善,成为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来华外国人越来越多,人员情况比较复杂,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妥善处理这些案件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秩序,发展国际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曾在新闻会上指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非常多。他在介绍情况时解释道,“没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肯定要适用该法来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也表达过相同的观点,“除了有外交豁免权的以外,所有处罚种类,对所有的外国人,都能够适用。最近几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非常多。”
二、新时期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现状
一般来讲,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明晰针对外国人的管理处罚规定,使得我国公民与在华外国人权利实际不对等。应当指出,我国对于外国公民在中国的国民待遇标准,是逐步、渐进式实施的,是从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向基本不限制、从限制较多向限制较少的方向循序渐进的完善和发展。考虑到保护和促进人权在国际社会关注事项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有时候存在某些内在和外在的问题拖延或妨碍顺利实施人权。
警察任务在国家行政任务中的地位,体现了公安机关存在的目的,也体现了一国行政管理体制中公安机关所处的地位和发挥作用的界限,构成了实现警察任务的外部环境。《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以后,根据《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可直接做出决定,不再需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刘某(美国籍)父母常年居住国外,其随外祖母一起在国内生活。某日上午,刘某酒后在某市新华街站上了9路公共汽车。上车后,刘某在一空座位坐下,又把随身背的书包抢占在旁边座位上,这是有一张姓乘客将其书包拿起递给他,欲坐在该位置上,刘某拿过书包朝该乘客身上砸去,并骂道:“谁让你拿我书包,这座位是你坐的吗!”售票员闻讯赶到问他:“这位置有人坐吗?”刘某答:“有人坐。”售票员问他:“谁在这儿坐?”刘某答:“你管不着。”随后拿起书包朝张姓乘客吼道:“你干嘛拿我书包,要偷钱呐。”张姓乘客愤怒地与他讲理,刘某更是恼羞成怒,上前抓住张姓乘客的衣服,非说其偷了他的钱,并推推搡搡到门口。结果公共汽车到下一站点停车时,车上的乘客下不去,站上的乘客上不了车。有乘客报告附近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其制止,随即派出所依法对刘某作出处罚。
对于刘某的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本条规定了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地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本案中,刘某虽然是美国人,但是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依据本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对于违反治安法律法规构成违法事实的外国人的处理,我国公安机关除了按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规定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不需要采取更多的特殊程序办理,而应依照我国法律予以办理,防止外国人获得特权地位,蔑视我国法律,危害社会治安。
三、新时期外国人治安管理处罚原则与方向
公安机关在对外国人进行处罚时应秉承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警察当局需要与外交部密切合作[7]。办理涉外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以避免由于信息不畅或沟通不及时造成不必要的外交纠纷。如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为了改进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形势,《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比较详细的操作指导:发生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认真做好查处工作。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及时。主管部门接到报告,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查清当事人的国籍、姓名(中、外文)和身份,开展调查询问,搞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聚众斗殴等重大案件,领导要及时到现场指挥,果断处置,必要时可将当事人隔离,防止无关人员混入现场内外串连,扩大事态。对重大事件、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外事部门。
(二)要取证。查处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尤其要注意取证。有条件的应当对案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从获取物证到当事人和旁证人写的材料及谈话笔录,都要有根据一丝不苟。证据要准备公布,要经得起检验。
摘要: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学历教育开始面向大众开放,比如自学考试教育、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高等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学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各种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图书馆也不例外。这使读者与图书馆的关系变得紧张,对于此,筑牢物理防线、人力防线和道德防线有助于大大减少该行为。
关键词:治安管理;物理防线;人力防线;道德防线
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学历教育开始面向大众开放,比如自学考试教育、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高等教育也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学员素质也参差不齐,各种违反校规校纪乃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有发生,这就给学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图书馆也不例外。重庆师范大学图书馆推行“一站式”借阅模式,阅览区、检索区、休闲区与书库一体化。读者进入图书馆后,可以自由地在各个楼层查找、阅览资料。在极大方便读者的同时,也给图书馆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各种违反《读者行为准则》的行为甚至违反治安管理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
所谓违反治安管理,就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但是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读者在图书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有盗窃、诈骗、损毁公共财物这几种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现在我们分别来看少数读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盗窃行为
所谓盗窃,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图书馆中发生的盗窃行为主要表现在:第一,盗窃其他读者的贵重物品,如电脑、手机、钱包。第二,盗窃图书馆的财产,如图书资料、电脑等。比如有的人会撕掉图书中的磁条,直接把书带出图书馆,门禁系统也发现不了。
(二)诈骗行为
所谓诈骗,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使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诈骗既遂的模式为: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受害者受到蒙蔽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信任对方)受害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受害者遭受物质损失。
读者的诈骗行为是指恶意的代借行为。所谓恶意的代借,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借书证借阅图书不归还,造成原证所有人经济损失的行为。图书馆明文规定不允许代借,禁止代借是为了维护读者的利益。不过,尽管读者知道代借是不被允许的,但代借现象仍然经常发生,因为少数读者持有侥幸的心理,即使被发现了也不会受到什么惩罚。根据图书馆的规定,一般读者可借十本书,如果出现恶意代借,按一本书平均价格三十元计算,那么受害者的损失可达三百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此时,受损失的学生会找到图书馆,声称图书不是他本人借的;而图书馆则会辩称,受损失的读者不能证明所借图书是他人恶意代借所造成的,并且丢失证件的读者由于没有妥善保管借阅证又不及时挂失,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尽管是馆员借出了图书(即图书馆工作人员基于错误认识,并处分了图书馆的财产),但最终买单的却是读者,这使得受损失的读者感觉十分冤屈却又无可奈何,心里很是怨恨图书馆,极大损害了图书馆的形象。
(三)毁损公共财物的行为
这主要表现为,撕毁文献资料的重要内容并据为己有;在图书杂志上勾画;损毁图书馆的其他财产。这些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则可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图书资料及其他财产的毁损会严重影响到他人正常使用,事实上侵害了公共利益。
综观以上几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情节特别轻微或者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使其能真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二、读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策
当然,对图书馆来说,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要运用各种措施来预防读者的不良行为,对此我们要筑牢几道防线:一是物理防线,二是人力防线,三是道德防线。多管齐下,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构筑物理防线
物理防线,即通过各种物质保障措施,达到维护图书馆财产不受损失,同时保护读者利益的目的。第一,安装监控装置。为了能够随时掌握图书馆的运作状态,图书馆在各个楼层,即阅览区、书库、检索区、工作台及交通要道安装了监控装置,进行二十四小时录像。有了监控装置,可以有效地震慑那些持不良念头的读者,使其不敢贸然行事,从而一定程度上避免盗窃、毁坏财物的行为。第二,安装门禁系统。非正常借出的图书即没有经过消磁的图书,过门禁时,系统会发出警报声,工作人员可以及时加以制止。如果读者把图书的磁条去掉,过门禁就畅通无阻,可见,物理防线也存在不足。
(二)构筑人力防线
如果说,物理防线是死的,也存在漏洞的话,那么人力防线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其不足。所谓人力防线,就是充分调动人员的能动性,加强图书馆各个楼层的管理。第一,要求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身着工作服、佩戴馆徽,不定时地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制止。第二,充分调动读者参与图书馆工作的积极性,我馆组建了图书馆工作委员会学生志愿者协助图书馆开展工作,他们深入到图书馆的每一个角落,负责整齐图书、清架、巡视工作,制止读者不良行为。第三,我馆还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配备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守护图书馆的大门,凡是校内读者进入图书馆一律要使用校园一卡通,校外读者要出示证件登记,才能进入图书馆。
(三)构筑道德防线
“大学图书馆不仅是师生搜集信息、获取知识的一个窗口,而且是德育教育的大课堂,具有十分重要的德育功能”[1]。因而要筑牢读者的道德防线,不但要对读者进行显性德育教育,更要重视隐性德育教育,使其从内心形成防范意识、约束意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高校图书馆具有育人的功能,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图书馆有丰富的馆藏资源,为大学生学习、研究、健康娱乐提供了素材;图书馆有优雅的环境,为德育教育提供了空间;图书馆有厚重的人文精神,为大学生个性自由的张扬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图书馆有优质的服务,为大学生的信息需求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众所周知,对读者进行显性德育教育的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我们更应该重视对读者进行隐性德育教育。所谓隐性德育教育,就是通过“对话引导实践体验感悟构建”[2]的方式,让读者认识、体验、感悟和认同图书馆,使其参与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激发其爱馆之情,自觉维护图书馆的文献资料、公共设施。因此,图书馆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德育功能,感化读者,为读者学习、生活、就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帮助,使读者从内心认同图书馆,热爱图书馆。
1.对话引导
第一,举办讲座。我馆开设的“三春湖讲坛”在我校已经形成了一个品牌,在校内外享有一定声誉。每学年都要邀请数十位专家学者、社会名流、各行业成功人士来我馆讲学,内容囊括了心理辅导、思想德育、创业就业、学术前沿、热点透视、通识教育等,各大学科门类都有所涉及,这些讲座开拓了读者的视野,受到热烈追捧,每逢开讲前,读者在图书馆学术报告厅前会排起长长的队伍等候讲座。这样一来,就拉近了读者和图书馆的距离。第二,每学期举办大型读书节活动,主题为“校长、院长、教授谈读书”,邀请大学校长、学院院长和知名教授与大家面对面交流,谈理想信念、谈怎样读书。学术报告厅座无虚席,读者情绪高涨,气氛热烈,在图书馆形成了良好的读书氛围。第三,每学年新生报到后,我馆都要组织大规模的入馆教育培训,给他们讲解图书馆的基本情况、读者行为规范,使其初步感知图书馆。还要求新生在《读者诚信承诺书》上签名。第四,开设文献信息检索课,教授读者如何充分利用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如何写作毕业论文、学术论文,使其对图书馆的认识从感性上升到理性的高度。
2.实践体验
第一,自从我馆被评为“重庆市首批科普教育基地”以来,为了加强读者的社会实践活动,我馆与各大院系密切协作,利用科普教育基地的优势和院系的专业特色联合开展“科普知识进社区、下基层”活动,大力宣传环保知识、法律常识、医学常识、农技推广、交通规则、幼儿教育,充分调动了广大学生的积极性,获得了基层群众的高度评价。第二,为了让读者真正融入图书馆,我馆成立了图书馆学生工作委员会,参与图书资源的采购、图书管理、资源宣传工作,并在各大院系组织了大批志愿者分学科维护图书资料,使其感受图书馆的日常工作,体会馆员工作的不易。第三,我馆开辟了“德育教育基地”和“党的知识阅读角”,学校各大社团可以在图书馆开展活动,不定期地邀请各个高校感动校园人物宣讲感人事迹;“党的知识阅读角”适时动态展现党的政策、关注时事,图文并茂,深受读者喜爱。
3.感悟构建
每学期我馆都要与赞助商共同举办读者演讲比赛、辩论大赛、征文比赛、评选读者标兵,主题涉及读书、理想、人生。参赛读者以饱满的热情、敏锐的言辞、激昂的文字,表达了真善美和积极健康的追求。通过对读者道德意识的主体建构,我馆完成了对读者的管理从刚性向柔性的转变,读者从被动接受规章制度到主动遵守,读者从内心认同图书馆的意识不断增强。
摘要:现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和发展机遇期,治安案件中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刑事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呈现出高发,多发的态势,这也就使这两种类型的违法行为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和难点。同时,由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许多的相似性,这就导致我们的办案人员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忽略它们的区别,进而出现不应该的判断失误。于是,我们很有必要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对它们进行界定和区别。
关键词:共同故意;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案件会因为其涉及人员广,案情复杂,危害结果严重和社会影响恶劣成为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和打击的对象。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必须对两者进行认真的区分,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不同。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可见,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由于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违法行为中起领导或主要作用,所以对他们按其各自的相应行为严厉处罚。下面我们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几个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一)主体要件
首先,从主体的数量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成立该案的必要条件。其次,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全是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的行为人,而如果都是无责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和无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二)客观要件
从客观要件上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都具有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有客观的事实。首先,各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论各行为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它们之间必须是互相为条件,互有联系,共同形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是成立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再者,若是个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存在危害结果才行,则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与要求的危害结果有法律的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主观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是一种与单人犯罪不同的犯罪形态。同样,我们从构成要件来分析。
(一)主体要件
首先,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样,在数量上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其次,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要特别注意,就自然人而言,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就单位而言,单位所犯的必须是刑法中明确规定可以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再者,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一起。
(二)客观要件
就客观要件而言,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每个行为人在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时持有相同的故意,例如在共同杀人案件中各行为人必须是在“杀人”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其次,各行为人的行为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都是相互联系的,是不可缺少的部分。最后,最重要的是行为人的个人犯罪行为必须与最终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共同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三)主观要件
根据《刑法》的第25条规定及罪刑法定的原则,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共同故意。针对共同故意,笔者认为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相互之间有意图的沟通,因此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危害行为而是与他人一起实施。再者,作为共同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各行为人必须都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们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区别
通过以上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两者在许多构成要件上相似甚至是相同的,这也是它们为什么会经常让人理解错误的原因,同样,正如俗语所言“事物都有两面性”,正是因为两者有如此多的相同点,两者的不同点也就更应研究,体现出它们的本质区别。
(一)从宏观上区别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是有根本性不同。尽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是相互衔接的法律,但是两者维护的权益和维护的秩序是不同的,同时,治安案件的危害程度和处罚力度也远逊于刑事犯罪。
(二)从主体类型上区别
共同犯罪的主体类型较广,我们知道达到法定年龄(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一致)十四周岁,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即具备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主体,而因为《刑法》中有许多由单位可以实施的犯罪,所以如果是关于这些犯罪的共同犯罪的主体的还往往是单位,相反,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中不存在单位。
(三)从主观要件上区别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人可以出于共同故意,也可以出于共同过失,在特殊时候过失和故意的混合也可以构成该行为。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就相对固定,根据《刑法》的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共同故意。
因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在主观要件上的不同是两者的最重要的区分点,笔者认为应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进一步分析。
首先,通过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人的意识是受一定的物质条件约束的,尽管如此,行为人在不同的社会物质条件下还是有自己的选择空间的,所以认定某行为是否违法时,一是要看该行为是不是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另一方面还要看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的主观意识,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判断行为性质有坚实的依据。这里说的故意和过失就是两种人的意识或者心理状态,故意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有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自信而没有遇见或者避免的心理态度。
再者,所谓的共同故意就是各行为人通过事前的相同的意图联络,可以认识到其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参与其中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这一点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会持有这种主观心理。
然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出于共同过失,即各共同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是共同过失,只能是共同故意,那么在具体实践中可以依靠下面几点特征对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进行更进一步的区别,在主观上出于共同过失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具有共同避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注意义务。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共同危害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三,各行为人在事前未进行所谓的意图的联络,即分别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
四、结语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是我们公安机关的两大重要的基础业务和管理内容,于是对其中比较复杂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进行区别又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准确地认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共同犯罪,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尊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进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