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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并持续高速发展,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只有200多万户,2005年已发展到3460万户。2006年上半年已获准开放的外国银行开设网上银行的有48家,农村信用社约有5家也开设了网上银行,2007年上半年的网上银行客户数达6900万左右,网银交易额约140多万亿。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虽然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二、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3.促进行业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
4.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5.切实解决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早已不是发展电子银行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我国信息应用技术与国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有些方面还比较领先,所需的是进一步加强。为此,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产业、工商企业、银行及公安等部门的协商配合,完善安全技术和硬件设施,把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密码技术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客户终端浏览器码处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三重安全防护措施。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网络系统的事前防护。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并且,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现统一授信的监控。同时,建立一整套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电子银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具体重大事件内容,处理程序,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业务发展时,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努力为银行的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的服务平台。
6.对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进行准确定位
网上银行也存在明显的“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带来80%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利润。因此,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定位应有针对性。从目前网上银行发展情况来看,对目标市场缺乏了解,对各类客户提供的网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也分散了营销力量,难以形成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重心和增长点。因此,建议对国内网上银行市场进行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对高创利的客户加强宣传和营销,并进行特别照顾,努力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忠诚度。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来有效预防荷化解风险。
摘要: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业务品种,它具有虚拟性、时空性、开放性的特点,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技术风险、系统运行风险、制度风险、交易风险等新型的法律风险,对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现实表现
1.1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的虚拟性、开放性使银行交易突破了时间、地域的局限,在业务操作中对技术软件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因而技术风险成为网上银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如果银行使用的技术软件不能使网上银行业务正常运作,导致现金支付、兑付、结算、网上证券等业务出现差错而给客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客户有权要求开户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有义务赔偿客户的经济损失。其次,开户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时,应详细说明相关软件的操作方法,客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因银行的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客户操作失误,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银行也有责任赔偿。所以,开户银行在选择技术软件时,应深入研究和分析软件的技术含量和可靠性,以免影响服务质量和银行信誉,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1.2系统运行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前,特定的认证机构对客户的电子签名及其身份的真实性要进行验证,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认证服务。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假设安全认证系统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导致注册客户出现交易损失,那么,开户银行应当和认证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纵观我国现有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许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有免责条款的约定,诸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则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部分合同的履行,则未影响的部分,当事人仍需履行。同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上述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并未详细具体地说明或列举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网上银行运行系统受到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计算机病毒的发作、网络黑客侵袭等造成系统瘫痪,客户信息失窃或资金被盗等,客户发出交易指令,而银行却无法执行客户指令,此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在这些情况下,银行的举证也存在障碍,很难证明尽了应尽的防范外部恶意攻击的义务。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要承担客户的部分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方能免除责任,否则,也应承担因未及时通知客户而给客户造成更大损失的法律责任。
1.3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仅有的为数不多的金融行政规章,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对银行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但对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在实践中,各家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都是依据本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服务协议等形式进行。对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待确定,尤其是容易发生歧义的条款在实践中会引发纠纷。况且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涉及面广,既包括传统银行业务,也包括新兴的中间业务,如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客户类型多样。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网上银行事件中已出现一些纠纷,比如客户资金被盗,电子汇兑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类纠纷,责任归属于谁?法律依据何在?我国在2004年8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依据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确定了网上银行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体上而言,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滞后仍然给法官判案提出了现实难题,也给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另外,因特网是跨越国界的。因此网上银行具有无边界性,国与国之间的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银行陷入法律纠纷中,从而加大了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风险。
1.4交易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的低成本,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上网购物。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在2004年底所做的一次专项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网民已经使用过网上银行服务。此外,大约51%的受调查网民表示,会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在网上银行各项业务中,通过网上银行购物等服务最受欢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客户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泄露账户密码,或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多数客户趋利和贪小心理,套取客户银行卡的账户密码,趁机截取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客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3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3.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1)网络系统技术和管理中的漏洞导致风险的发生。
(2)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
(3)网上银行的开放性容易引起风险。
(4)立法的缺失使法律监督不到位。
3.2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遇网络系统故障引发的相关损失应如何处理;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果因为软件、硬件的原因引发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等等,通过协议的约定分担法律风险。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由于网上银行操作的复杂性,有可能出现因客户的疏忽或错误操作而引起风险,因此,应当强化对客户的教育。比如,现在商业银行都对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进行演示,这样可以使客户了解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行流程和具体操作等,减少错误的发生率;其次,客户密码是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凭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据此,客户只要提供正确的密码,银行就视其为该账户的合法客户,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所以在实践中,为避免客户密码被盗,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网上银行客户支付密码的重要性的宣传,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应避免简单化,注意保管好密码,以免密码被泄露,使客户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网上银行的开放性,无边界性,也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不仅属于一国金融监管的范畴,而且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相互配合,形成严密的全球监管系统。比如,对利用网上银行交易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跨国走私、贩毒、色情等犯罪活动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方式非法侵袭他国客户资料的电脑黑客进行监管等等。
(4)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电脑黑客不断侵袭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的支付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一家银行出现重大的网上银行安全事故,如黑客入侵造成系统故障和客户资料丢失等,那么客户对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就会产生怀疑,从而影响银行的声誉。因此要使网上银行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就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修正的《刑法》新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比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等”。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摘要:全球银行业正经历着一个激动人心的时代,网上银行顺理成章的成为这一时代的见证和表征。WTO体制下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令网上银行业务成为中外金融业竞争的焦点所在。现行监管模式和法律规制对于网上银行显得力不从心,已不能适应其蓬勃发展的客观需要。本文试图就有关网上银行及其业务的的监管模式、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一些浅见。
关键词:网上银行/监管模式/归责原则/民事责任
因特网(Internet)仿佛是一轴徐徐展开、一望无垠、美不胜收的巨幅画卷,每一寸延展都孕育着无限的良机。信息技术与金融全球化的高度结合,使金融服务业进入极富挑战的时代——网络金融时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业将渐行渐远,以网点密布称雄的传统商业银行被戏称为行将灭绝的恐龙,崭新的银行模式——网上银行,正在网络金融时代茁壮成长。
一、网上银行及其立法定位
1995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自此网上银行进入了爆发式的“量子跃迁”时代。美联储对网上银行(OnlineBanking,InternetBanking或NetworkBank)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1]与传统的银行相比,其特点在于:通过因特网这一媒介为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其优势便表现在:1、设立和经营成本较低,包括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网上银行以因特网为媒介,只要建立为客户服务的终端即可,从而节省了传统银行营业网点的物质投入和建设周期。同时,其传统上由人工完成的业务可由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大大节省了运营成本。2、方便客户。网上银行的任何客户(Anyone)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办理各项银行业务,享受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提供的全天候银行服务,[2]无须远行,无须久等。
按照入世承诺,2006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并且我国的金融服务承诺中,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没有法律形式和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相对于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行业是最为宽松的。[3]因此,中外资银行业竞争必将日趋激烈,而且其竞争根本上就是网上银行的竞争。原因是国内银行抵御境外同行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点,而网上银行业务将其化之于无形。已经通过网络革命洗礼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不会在营业网点上与中国同行正面竞争,而会注重电子化、网络化经营,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吸引到企事业单位、知识阶层等主要的客户群。2002年,香港东亚银行成为首家获准在内地经营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此后,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恒生银行、花旗银行等也纷纷“抢滩登陆”。[4]如何面对外资银行在Internet平台上的竞争,将是内资银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政策,而德国等很多发达国家却都实行了混业经营,即使原先实行分业主义的代表国家日本,也于1998年通过《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彻底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5]外资银行凭借该优势可以向客户提供诸如抵押融资、信托、融资租赁、保险、证券承销等全方位一条龙服务,对我国传统商业银行构成极大的挑战。
法律作为适应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制度产品,对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并应当发挥保障和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作为一种蓬勃发展的新生事物,也对法律的调整提出新的要求。在WTO体制下,国内法即使可以对内资网上银行提供保护,其力度也是十分有限的,并且从长远来看难言利弊。当前在网上银行领域,法律的作为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清除网上银行发展中不适当的法律、政策上的障碍,为中外资网上银行的平等竞争创造公平的秩序和公开的平台。2、完善经济法对于网上银行经营活动中若干问题的平衡作用,规制网上银行的不当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加强法律层面的国际合作,协力进行风险防范,共同打击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犯罪行为。
二、网上银行的监管
(一)网上银行之于传统银行业监管模式
网上银行仍然是银行,需要经济法发挥平衡经济运行的功能,要求公权力介入加以监管,以降低运行风险,并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然而,网上银行又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银行的特点,从而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1、网上银行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区域和行业界限,使得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不断加强。即使在我国尚未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之前,国内的银行、证券、保险、典当等金融部门仍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提高各方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银行经过央行审批,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金融市场网络化的发展,令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信托、网上典当实现对接指日可待。故以往按业务标准将金融业划分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典当业的做法日益失去现实意义,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商务部(主管典当行)形成的金融监管模式也难免力不从心。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将必被“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替代,打破行业藩篱,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势在必行,相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应由“机构监管”过渡到“功能监管”。
2、网络的无界性使一项金融业务的开通将迅速普及到一家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网络终端),鼠标一点,传统监管便鞭长莫及。金融业市场准入实行分区域逐一严格审批的传统监管方式将成为历史。面临金融业务“一通百通”的变局,金融监管思维和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调整到位,将网上银行监管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整体管理框架中考察和运作。
3、网上银行的无国界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家主权之间的矛盾,将使各国央行单一监管的有效性大大减低,网上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将自闭成金融全球化体系外的“孤岛”,实乃作茧自缚。所谓“中国特色”,不应成为中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藩篱,要对之进行权衡利弊,去伪存真。加强与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并建立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网络金融时代各国央行共同面临的新课题,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其中,并推动制定一部国际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国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规范。
4、网上银行不但具有传统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由于其特殊性还产生了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系统风险和基于虚拟金融服务的业务风险。因此,监管当局不仅需要参照传统银行的监管标准,进行一般的风险监管,而且还要根据网上银行的特殊性进行技术性安全与管理安全的监管,即保证网络交易双方的身份、交易资料和交易过程是安全的;支付系统提供服务的网络主机系统和数据库是安全的;并且要对跨界金融数据流和网上银行主页上提供的各种网络金融服务广告进行监管。[6]
换一个角度来看,监管当局对银行的监管也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具有了新的可能。比如,对网上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就可以利用国际互联网实现真正的实时预警,从而及时防范和化解网上银行的各种经营风险。[7]因此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也提供了一定的机遇。在网上银行监管立法方面,应当化矛盾为统一,化戾气为祥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鼓励积极的金融创新,使网络银行始终在正确、规范的轨道上发展。
从世界范围看,由于网上银行正在发展之中,对于网上银行的监管及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但也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国际经验,巴塞尔委员会《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美国《总监手册――互联网银行业务》等,都值得借鉴和思考。而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没有网上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以及贯彻该办法的通知,对网上银行业务监管仅停留在审批环节。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5),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监督管理”,但线条仍较粗,在立法层次上也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网上银行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
鉴于现代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进入此领域的经济主体必须具备不同于一般行业要求的主体资格,否则就难以适应金融领域的竞争与发展。故在立法上要对网上银行的进入施以严格的资格控制,以最大限度的减少主体的不适与风险。[6]
《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一定限额的注册资本金、有符合专业和业务要求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等。然而,网上银行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它不需要每天储备大量现金,因为电子货币取代了现金;它不需要庞大的营业机构体系,因为人们不需要亲自到银行办理各种业务,只需通过互联网就可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它对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有更高、更个性化的要求。因此,网上银行的设立条件在立法上应有别于传统银行。
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办法》规定,可以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二是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机构(非中国法人)。这两类主体都需要经过央行的审批或备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该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变更”,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前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故此,央行和银监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冲突的。2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银监会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的职责,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这一精神出发,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当适用银监会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也对原由央行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在110件被清理者之列,因此其效力仍未被废止。《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当代中国是正式法的渊源。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故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能属于自主立法,不是部门规章,也就不是正式法的渊源,如果不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使其优先适用还是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三)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当相应的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如果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卡号及密码等关键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帐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登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间后,自动为客户登出。
同时,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网上银行的禁止行为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构成威胁。比如2003年,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重要提示”,才未造成损失。[7]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系统稳定性的依赖极强,由网络事故和故障所引发之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均十分关注的。现行立法仅《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相对于网上银行运营的复杂性而言显然过于单薄和笼统,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行细化和完善。
(一)归责原则
1、网上银行的硬件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些硬件发生事故可能带来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由于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客户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只要银行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银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之归责原则。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法律责任。
2、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迟延、不当或不能。由于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所用的软件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其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银行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上对网上银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明确,银行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倘若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由消费者证明银行的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银行仍有可能基于专业知识和私人信息提出令非专业的消费者无可辩驳的免责事由而规避责任;只有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网上银行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当取法若此。
3、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上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网上银行对客户作出赔偿后,获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网上银行是最初的责任承担者,但网络经营商才是最终的责任者。因为从网络商、网上银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网上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网上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网上银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外,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网上银行先行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入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包括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当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之中,而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具体分析。应当说,网上银行能够预见到停电等事故是可能会发生的,但具体何时何地发生,则不能预见。因此网上银行应当针对这些事故在网络银行软硬件系统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发生而不能执行客户指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范畴。但如因银行疏忽,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发生导致客户资料丢失等,则不能主张免责。
5、网上银行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造成损害,应由银行承担严格责任,此点学界已有研究,[8]此处不赘。感染病毒造成损害,也应参照执行。
(二)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网上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11条规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说,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可归纳为四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资金到位而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从而给客户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以弥补客户期限利益的损失。
2、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
3、赔偿其他损失。对由于银行的过错而造成客户的其他损失,应当在彼时可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4、继续提供服务。应客户的要求,网上银行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执行客户的后续指令,继续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
摘要: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或是一种全新的银行服务手段。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业务品种,它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型的法律风险,对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电子银行法律风险
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并持续高速发展,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只有200多万户,2005年已发展到3460万户。2006年上半年已获准开放的外国银行开设网上银行的有48家,农村信用社约有5家也开设了网上银行,2007年上半年的网上银行客户数达6900万左右,网银交易额约140多万亿。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虽然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二、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3.促进行业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
4.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5.切实解决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问题
技术问题早已不是发展电子银行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我国信息应用技术与国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有些方面还比较领先,所需的是进一步加强。为此,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产业、工商企业、银行及公安等部门的协商配合,完善安全技术和硬件设施,把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密码技术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客户终端浏览器码处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三重安全防护措施。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网络系统的事前防护。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并且,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现统一授信的监控。同时,建立一整套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电子银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具体重大事件内容,处理程序,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业务发展时,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努力为银行的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的服务平台。
6.对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进行准确定位
网上银行也存在明显的“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带来80%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利润。因此,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定位应有针对性。从目前网上银行发展情况来看,对目标市场缺乏了解,对各类客户提供的网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也分散了营销力量,难以形成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重心和增长点。因此,建议对国内网上银行市场进行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对高创利的客户加强宣传和营销,并进行特别照顾,努力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忠诚度。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来有效预防荷化解风险。
摘要:网上银行做为新经济的一个亮点一直被人们寄予了很大希望。然而在网络神话破灭的日子里,网上银行也相继陷入了困境。人们发现当前运营状况不错的网上银行是那些在传统银行中增加了网上服务的商业模式,而非独立运作的网上银行。调查显示,顾客在使用因特网的同时,仍然习惯利用银行的商业网点。因此从实际情况看,网上银行并没有预期的那样节省成本,反而增加了开支。面临如此尴尬的现象,业内人士开始重新评价和预测网上银行的今天和明天,重新审视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
关键词:网上银行发展战略选择
一、我国现阶段网上银行的发展状况
2006年,我国网上银行发展迅速,网上银行的交易额和交易笔数大幅增长,企业网上银行仍然占据市场主体,但个人网上银行市场潜力巨大。2005年企业网上银行的交易额占了总交易额的96.7%,达70.2万亿元,较2004年增长21.3万亿元。2005年中国个人网上银行发展非常迅速,尤其是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个人用户增长率都超过50%。个人网上银行市场规模增长速度很快,增长率已达到300%。个人网上银行用户增长速度更快,截至到2005年底个人网上银行用户已达3460万户,较2004年增长103.5%,占互联网用户的38.7%,交易额也从2004年6000亿元增长到2.4万亿,增长率在300%。未来四年内,企业网上银行市场将呈平稳增长态势,而个人网上银行市场将继续快速增长,在2007年-2008年之间,市场交易额将接近成倍地增长,之后有所平缓,到2010年个人网上银行交易额预计有望超30万亿。
面对竞争与市场的变化和挑战,赛迪顾问的《2006-2007年中国网上银行行业研究年度报告》,将从以下方面帮助业界厂商、投资者、产业链条更精确地把握中国网上银行行业发展应用价值变迁轨迹——精炼主要银行2006年竞争分析,从各网上银行功能、竞争格局、竞争策略评述等多个维度总结网上银行成败得失,评点市场领先要素。
二、我国现阶段网上银行的技术模式和实现方式
从纯技术角度看,目前国内网上银行基本技术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一家银行总行统一提供一个网址,所有交易均由总行的服务器来完成,分支机构只是起到接受现场开户申请及发放有关软硬件工作;二是是以各分行为单位设有网址,并互相联接,客户交易均由当地服务器完成,数据通过银行内部网络联接到总行,总行再将有关数据传送到其他分支机构服务器,完成交易过程。第一种模式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为代表;第二种模式则被建行、招商银行所采用。从实现方式看,网上银行与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的交易原理几乎一样,无非是借助的媒体不同。银行将客户端口直接铺设到政府、企业、个人手中,实现了交易便利,客户无需再到银行。
三、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策略选择
由于银行之间的不同差异,特别是网络状况、技术条件相差很大,我国商业银行选择网上银行的发展策略应该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为又有所不为。
国有银行由于其众多的经营网点,占有市场80%左右的市场金额,对传统经营依赖很强,长期以来与客户建立的合作关系和信用评价体系需要银行与客户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这些是无法用计算机代替的,因此短期看国有银行网上银行发展的重点宜在涉及面不大的支付结算领域。从另一方面讲,国有商业银行目前面临的问题较多,如股份制改造、不良资产过高、减员增效等,当务之急是近几年内先解决制度弊端,其次才是技术问题。
实际情况也基本如此,以中国建设银行为例,其网上银行业务主要有:对公对私的查询、对私同城行内转账,手机电话缴费、结售汇等,服务内容仅限柜台业务。据报道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每日交易量已超过40亿元,绝对量在所有商业银行中排名第一,但相对量恐怕不足工行全天交易金额的1%,很显然,目前网上银行仅做为国有银行业务品种的一种补充,是为客户提供差别服务的一种手段,增强与客户接触渠道,旨在适应网络化发展趋势,树立银行科技形象。
相比较而言,中小商业银行由于没有历史包袱和较多的共性特点,推行网上服务无论深度和广度都应较为可行,关键是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模式,在什么时机将网上银行服务做大。有资料显示,招商银行45%的对私业务和15%的对公结算业务已成为非柜台业务,并且形成了网上支付的系列产品,在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业务方面走在了各家商业银行前列。中信实业银行已开始开发较高级的网上银行服务,不久可推出网上贷款和委托理财的服务。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对其网站进行了改造,希望网上银行做为其主要竞争手段。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正在建设中,相比较而言,上海作为正在崛起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率先在国内建立起区域性的认证中心,因此浦发银行有较大的经营优势和客户发展潜力。
无论国有银行、中小银行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思路,最终有两点是不能回避的,一是银行内部支付系统的建设,二是银行数据集中,这两点处理不好会形成规模不经济,在新经济模式下重新走高扩张低效率的老路。
数据库建设也是限制网上银行向深层次发展的技术条件之一。数据集中是银行和客户能对所有数据资源共享的一种网络技术革命,网点和地域已不再是决定因素,客户终端可以从银行数据库中提取与自己有关的数据进行交易,客户点击鼠标以后的工作由银行来完成。数据集中被国内银行业称之为是一场革命,已被国外银行广泛采用,随之会伴随着银行内部组织机构、业务运作体系的再造,数据集中后的网上银行业务会给人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变化,而不是注重宣传效果。据各方面资料表明,各家商业银行都制定了数据集中的时间表,国有商业银行大约需要3-5年,中小商业银行由于网点较少,大约需要3年左右,有的甚至更短。
最近,中国建设银行有位高层负责人表示,建设银行准备将分散的、功能较弱的、以业务自动化处理为主的计算机系统改造提升为以网络为基础、集经营管理、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为一体的新一代集中式计算机应用系统,加快数据集中,从而使信息科技推动全行的体制改革。工商银行长长姜建清也提出,工行计划在两年内实现大型计算机中心的集中工程和数据库建设,为客户提供“一窗式”的综合服务。
[摘要]随着网上银行消费者数量的飞速增长,网上银行的发展已经成为银行业新的竞争焦点。服务质量也就成为网上银行体现差异化和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网上银行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测评纬度
近几年,随着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和Internet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仅仅依靠产品的差别已经很难获得竞争优势,企业将更多的注意力投向服务的差别。网络为现代顾客及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便捷和个性化的服务,为顾客提供了全新概念的服务工具,其优势表现为全天候,及时,互动,这些特性迎合了现代顾客的个性化需求。
随着网上银行消费者数量的飞速增长,网上银行的发展己经成为银行业新的竞争焦点。服务质量也就成为网上银行体现差异化和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如何提高在线服务质量来增加顾客在线交易的次数与金额,并增加顾客的忠诚度来保留与吸引顾客,是所有网上银行非常关心与重视的话题。
一、网上银行的分类及特点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银行利用Internet技术,通过Internet向客户提供开户、销户、查询、对账、行内转账、跨行转账、信贷、网上证券、投资理财等传统服务项目,使客户可以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支票、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网上银行可以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和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企业网上银行向企业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此外,按照经营组织形式的不同,网上银行可以分为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分支型网上银行是指现有的实体银行利用互联网作为新的服务手段,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而设立的“网上银行”。它是原有的银行业务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实体银行的一个特殊分支机构或营业点。纯网上银行(InternetOnlyBanking)又称为虚拟银行(VirtualBank),起源于美国1996年开业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纯网上银行本身就是一家银行,独立提供在线银行服务。一般只设一个办公地址,既无分支机构,又无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在现金的收付上,仍需依赖现有的ATM网络或邮政系统。
我国网上银行的建设始于90年代后期,虽然起步较晚,但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一些特点。首先,我国网上银行模式都是传统银行与网上银行结合的产物,其业务基本依赖于母行,尚无纯网上银行;其次,许多银行在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初期,利用的是非银行专有的域名或网站,至今仍有一些银行将其产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放在其它网站之中;最后,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互联网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上银行的转变。
二、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质量
中国工商银行自2000年推出网上银行以来,客户数和业务量飞速发展,截至2004年,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额34万亿元,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超过11万户,个人客户接近1000万户,拥有600余户B2C特约商户以及近百户B2B特约商户。仅工行B2C在线支付实现交易笔数就突破1000万笔,交易金额超过57亿元,一举成为我国电子商务最大的在线支付服务提供商。
1.可靠性。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之一,其实体银行的发展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了“中国电子支付优秀企业用户满意度调查”评选结果,工行一举荣获“中国最佳网上银行”、“网上银行管理优秀示范企业”、“拓展电子商务最佳银行奖”三个单项大奖。据国家级权威金融安全认证机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公布的最新网上银行用户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无论个人还是企业用户,目前使用最多是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在工行现有的个人银行用户中,有52.4%使用了工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中选择工行网上银行的占到58.8%。潜在用户对工行的选择意愿表现得也较为强烈,企业潜在用户打算使用工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用户达到57.1%,而个人客户在打算使用网上银行时,有69.9%的潜在客户更愿意选择工行的网上银行。工商银行的电子化水平继续保持在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的领先地位,是国内服务功能最全的银行,全面实现了业务操作自动化、信息处理网络化、网点建设集约化、社会服务多元化,基本实现了服务手段的现代化,为网上银行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先进的服务手段,为企业客户,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客户开办了大量业务。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利用先进的结算网络,为大企业集团和金融企业提供网络结算服务,办理资金集中划拨、费用专户管理、收付等业务。
2.效率性。工行网上银行非常注重效率性,客户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最优质的服务。在使用工行个人网银时,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网页打不开的问题,并且链接和证书的下载都准确无误。工行网上银行还实现便捷的网上银行注册(见图)和服务,其服务包括:(1)24小时的无限额任意转账、汇款;实时跨行支付;灵活、方便的各类缴费;(2)客户自己可以随时查询账户的余额、今日明细和历史明细等详细信息,查看某笔款项是否到账,还可打印出电子回单做为临时入账的凭证;即使是非银行工作日或者是非银行工作时间都可以进行账务对账和转账结算;(3)为个人用户提供基金业务、外汇买卖、B2C在线支付等方便实用的业务。真正为顾客服务到家,为客户节省了时间。此外,工行先进的网上银行系统和专业的客户服务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响应客户的多方面需求。同时,在线客户服务功能,可以实现专业服务人员的在线解答。客户可以通过输入文字与服务人员交流,也可以把电脑界面显示发送给服务人员,以便准确获得相关问题的解答。工行网上银行各操作界面都增加版面号,可以方便客户与工行服务人员的沟通。在操作界面中融合帮助信息,简化了客户寻找帮助信息的过程。3.安全性中国工商银行自2000年推出网上银行以来,始终把客户的资金安全放在首位。为了确保网上银行安全运行,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对方便性和安全级别的不同要求,将客户划分为U盾客户、电子银行口令卡客户和静态密码客户三大类。(1)U盾(USBkey)客户。USBkey客户证书是一个带智能芯片,形状类似U盘的硬件设备。中国工商银行的USBkey称为U盾,专门用于保护网上银行客户安全的客户证书。U盾客户是指申请了个人客户证书(USBkey)的客户。工行个人客户证书U盾是网上银行的“身份证”和“安全钥匙”,是目前安全级别最高的一种安全措施。客户申请了U盾后,网上所有涉及资金对外转移的操作,都必须通过U盾才能顺利完成。在登陆网上银行之后,只要按系统提示将U盾插入电脑的USB接口,输入U盾密码,经银行系统验证无误后,即可完成支付业务。个人网银客户通过使用U盾,可以有效防范诸如假网站诈骗、“木马”病毒窃取客户信息等问题,因为即使不法分子利用假网站、“木马”病毒等手段窃取了客户的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但只要没有取得客户的U盾,也无法将客户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成功转出。因此,有了U盾,就可以保证客户使用网上银行高枕无忧。(2)电子银行口令卡的客户。电子银行口令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为了满足广大电子银行用户的要求,综合考虑安全性与成本因素而推出的一款全新的电子银行安全工具。电子口令卡相当于一种动态的电子银行密码。电子银行口令卡上以矩阵形式印有若干字符串,客户在使用电子银行进行对外转账、B2C购物、缴费等支付交易时,网上银行系统会随机给出一组口令卡坐标。客户根据坐标从卡片中找到口令组合并输入网上银行系统,只有当口令组合输入完全正确时才能完成相关交易,且该口令组合一次有效,交易结束后即失效。
由于网上银行是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无论是客户还是银行开展业务的部门均有—个了解、熟悉、理解和掌握的过程,技术的发展与成熟也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发展网上银行,尤其是提高网上银行服务质量,需要着重培养客户使用先进金融交易工具的意识,稳步推进网银客户的开发。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的不断深化,基于网络的交易越来越频繁,通过网络进行流转的资金也相应的扩大,网上银行也随之越来越重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网上银行市场营销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市场营销策略。
[关键词]网上银行营销策略对策
网上银行(internetbanking)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一种新型银行服务手段。1995年10月8日,世界上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BN)在美国诞生。1997年初,招商银行率先在国内尝试网上银行业务,随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先后开展了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的技术基础,使其具有灵活、强大的业务创新能力,不仅可以延伸、改良传统的银行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还产生了诸如银证合一、存折炒股、在线支付等新业务,并且其创新的空间还很巨大。同时,网上银行的出现弥补了传统银行业无法或不便涉及的领域,其信息容量惊人,且灵活、便捷,正被人们迅速接受。可以预料,传统银行业支撑着网上银行业务的快速成长,网上银行也将拉动传统银行业务的持续发展。能否及时、有效地在网上银行领域占有一席之地,不仅关系到能否保持商业银行现有的市场份额,也将决定其未来的市场结构。面对激烈的竞争态势,如何找准网上银行的市场定位、制定营销策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效益,已经成为我国银行当前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2.53亿,半年新增4300万,网民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其中,宽带网民数已达到2.14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到7305万人。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普及率只有19.1%,仍然低于全球平均水平(21.1%),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并持续高速发展,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只有200多万户,2005年已发展到3460万户。2006年上半年已获准开放的外国银行开设网上银行的有48家,农村信用社约有5家也开设了网上银行,07年上半年的网上银行客户数达6900万左右,网银交易额约140多万亿。其中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账户查询、转账、7×24小时汇款、缴费站、网上外汇、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黄金、网上期货、在线支付等多种服务,是目前国内功能比较齐全的个人网上银行。截至2007年11月,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数已达3844万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数达到94.9万户,电子银行交易额达到92.6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2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建清曾经在05年12月12日的“财经年会”上表示,要在未来四年内,把工行40%的业务转移到网上银行,十年内可能将把70%的银行业务转移到网络渠道。
二、我国网上银行市场营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产品匮乏。目前中国网上银行的业务匮乏,没有发挥对银行业务的重组和再造功能。所提供的产品,无论是账务查询、转账服务、交费、银证转账,还是为企业销售网络办理结算、为集团客户进行内部资金调拨,除业务品种少的问题比较突出外,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这些产品只是传统业务在网络银行的实现,也就是说目前网络银行只起到了一个传统银行业务渠道的作用。在产品上没有完全摆脱传统业务功能的限制,没有推出利用网络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的特性重组商业银行业务流程的新产品和新应用,在操作界面上没有体现个性化服务的特点,只是传统业务处理系统界面的简单模仿,没有体现网络的根本属性———靠变化和新颖吸引客户。
2.安全问题。自2004年,社会上开始出现假冒银行网站,利用木马病毒或者通过欺诈手段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根据对网上银行的调查,以全国10个经济发达城市为样本空间,对现有客户、潜在客户和不可能客户均进行统计,有50%~70%的用户认为网上银行不安全,这与互联网的一些调查结果相吻合。互联网网民最反感的问题也集中在安全问题,选择比例最高的十个问题中涉及安全的有五条,网络病毒、入侵、网络陷阱、隐私泄漏等。所有统计数据表明,安全成为网上银行各方最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网上银行就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
3.品牌形象问题。未来的营销是品牌的竞争,拥有市场的惟一途径是先拥有占市场优势的品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还没有完全意识到品牌形象的重要性,各个分行、支行各自为政,纷纷设立自己的网站,各网站是孤立的,彼此互不相连,各自推广自己的网站,忽略了整体的品牌形象的建立。银行系统内的网络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不能达到商业银行网络营销的最佳效果。
4.网上支付信用体制不健全。银行对于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主要是支持和服务。网上支付可以减少银行成本,加快处理速度,方便客户、扩展业务,以快捷简便的方式,使消费者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通过互联网获得银行的支持服务,而无需再到银行传统的营业柜台。在电子银行交易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是支付手段,电子银行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进行交流,洽谈确认,最终通过支付手段得以实现。但是,我国网上银行的网上支付手段运行机制还不够完善,通过互联网提供网上支付的时间不长,业务量也较少。目前,已经开展的电子商务,使用了多种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储蓄卡、邮政汇款和货到付款等多种方式,然而在多种方式中,货到付款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状况相比,我国许多人宁愿采取成本较高的货到付款方式,也不愿采取信用卡网上支行的方式。三、我国网上银行的营销策略
1.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产品的新体系。首先,要以客户为中心,建立产品创新规划体系。客户是银行业竞争的主体,也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根本保证。因此,做到想客户之所想,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要求,是我们产品创新的宗旨。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产品创新前做好系统而科学的市场调研、论证,分析工作,了解客户真正需要的是怎样的产品、怎样的功能,了解客户心目中喜欢的电子银行模式和使用方式。同时,细分客户,针对不同的客户群进行相应的客户需求调查,再针对不同的目标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对于已经投产的创新产品要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客户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高度重视收集客户信息,了解新产品对客户的适应性,并计算出该产品所占的市场价额,实现的经济效益等,从而提出修改意见,使产品的可行性和流动性进一步增强,并不断地完善,从而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其次,实行项目的量化管理,提高产品的创新效率。明确各部门在产品创新中的关系,严格规定产品的研发流程和开发时间,将每一产品的开发进行量化管理。并且,制定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业务创新部门员工的积极性,将所负责的产品创新工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对于工作效率高、完成任务出色、工作中有创新思路且收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重奖,从而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最后,成立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全面负责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与新产品的推广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整体优势,确保电子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和电子银行新产品的成功推广。
2.切实解决电子银行的安全技术问题。实际上,技术问题早已不是发展电子银行的关键。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我国信息应用技术与国外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有些方面还比较领先,所需的是进一步加强。为此,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信息产业、工商企业、银行及公安等部门的协商配合,完善安全技术和硬件设施,把网络通信技术和现代密码技术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客户终端浏览器码处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保护交易中枢不被入侵的三重安全防护措施。在充分分析网络脆弱性的基础上,通过采取物理安全策略、访问控制策略,构筑防火墙、安全接口、数字签名等高新网络技术的拓展来实现网络系统的事前防护。加快网络加密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应用,包括乱码加密处理、系统自动签退技术、网络使用记录检查评定技术、人体特征识别技术等。并且,建立不良借款人的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实现统一授信的监控。同时,建立一整套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电子银行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具体重大事件内容,处理程序,着力解决好安全与发展速度的关系。在业务发展时,要时刻注意风险防范,努力为银行的客户创造一个安全的服务平台。
3.加强品牌塑造和推广,形成网上银行品牌优势。据调查,购买网上银行服务的顾客消费心理多属理智型,只有消费者认同的网上银行品牌,才有可能成为其最终的选择。同时,品牌的知名度和忠诚度不仅是可观的无形资产,更是网上银行持续创造利润的来源。国内网上银行发展较早的招商银行拥有“金葵花个人理财”、“点金企业理财”、“一网通”等知名网上银行服务品牌,工商银行则拥有“理财e站”企业网上现金服务平台、金融家个人金融理财业务平台等知名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为其带来了源源不断的网上银行客户和业务量。与之比较,其他银行至今没有一个叫得响的网银品牌,在市场竞争中明显落于下风。因此,我国网上银行应加大品牌建设和宣传力度,塑造卓著的网银品牌形象,以此培养顾客的忠诚度并吸引潜在顾客,不断开拓市场。
4.对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进行准确定位。据调查,网上银行也存在明显的“二八定律”,即20%的客户带来80%的网上银行业务和利润。因此,网上银行目标市场定位应有针对性。从目前网上银行发展情况来看,对目标市场缺乏了解,对各类客户提供的网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难以有效扩大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也分散了营销力量,难以形成网上银行的业务发展重心和增长点。因此,建议对国内网上银行市场进行细分和目标市场定位,对高创利的客户加强宣传和营销,并进行特别照顾,努力建立和维护他们的忠诚度。在公司网银业务(B2B)方面,建议定位于跨国公司、大型企业集团、优质上市公司及金融同业客户;在零售网银业务(B2C)方面,则定位于高端个人客户(白领、高收入、高学历群体)。
5.充分发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网上银行增值服务。目前绝大多数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只能提供简单的网上代缴费、购物支付、转帐、帐单查询等业务,与金融同业相比,网银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加之品牌形象一般,在竞争中无优势可言。对网上银行而言,目标市场客户群体的差异性更为明显,因此要针对不同客户的特点,设计与之相适应的网银产品和服务,同时应随时发现客户的变化,做出快速反映和创新。建议运用问卷调查、现场咨询、上门走访、消费者行为和偏好分析等手段,在充分发掘目标市场客户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的基础上,大力开拓网上银行创新性产品,针对客户特点为其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以满足其差异化的需求。如开发集团客户网上现金管理、网上企业和个人集合理财、网上授信及资金扣划、与证券公司合作推出网上银证资金划转和银证合一业务、与移动运营商合作推出手机支付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推出跨行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等。
央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者的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依照该《办法》规定,可以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传统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二是在国外或港澳台注册的机构(非中国法人)。这两类主体都需要经过央行的审批或备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按照该办法第二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申请与变更”,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前者的表述是不同的,应当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故此,央行和银监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的规范性文件是有冲突的。2003年十届人大常委会决定由银监会履行原由央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的职责,此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也做出相应的修改。从这一精神出发,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当适用银监会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也对原由央行的部分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在110件被清理者之列,因此其效力仍未被废止。《立法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因此《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央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当代中国是正式法的渊源。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故此《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只能属于自主立法,不是部门规章,也就不是正式法的渊源,如果不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使其优先适用还是欠缺法律上的依据。
(三)网上银行的信息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于网上银行同样应当适用。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
对网上银行而言,自然也要遵循该《办法》的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同时,由于网上银行自身固有的一些特点,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亦当相应的作出一些强调。比如在操作风险方面,由于TCP/IP协议的开放性降低了它的安全性,使得依托于网络技术的网上银行系统的操作风险大大增加。如果用户无意中点击电子邮件内的超链接,或浏览已受感染而附有突现式广告的网站,其电脑便可能被植入特洛伊程序。当用户进入某些网站时,这个程序便会被启动,从而记录用户在电脑键盘上输入的资料,借此可盗取用户卡号及密码等关键资料。因此监管当局有必要要求网上银行在其登陆页面披露这一风险,提示银行客户切勿使用电邮内的超链接、可疑的突现式视窗或网上搜寻器登入网上银行帐户,尤其要尽量避免在公共计算机上登陆网上银行系统。此外,用户在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后,应当在网页显著位置提示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后,请点击‘登出’”。同时要求网上银行在客户停止对页面操作一定时间后,自动为客户登出。
同时,网上银行的发展也为信息披露提供了平台和载体。监管机构可要求银行在其指定或许可的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从而令网上披露信息的及时、便捷、低成本的优势得以发挥。
(四)网上银行的禁止行为
网上银行的运作和管理,属于其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应当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某些可能构成安全漏洞、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禁止。实际上,某些不安全行为是正规网上银行经营中不会施行的,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不明所以,从而轻易取得重要信息而对消费者和网上银行的利益构成威胁。比如2003年,有人盗用中国工行网上银行网管员信箱,给网上银行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索要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用户名(登陆卡号)和密码。幸好该行及时发现,在自己网站的显著位置“重要提示”,才未造成损失。[7]而正规的网上银行,不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客户索要信息,而是要求客户在其正式网站上进行相关操作。然而,这些网上银行内部运作规程和制度,往往不为消费者所知,从而可能使双方都有受损之虞;个别银行对其客户所作的说明,常常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对于此类行为,如果可以立法加以禁止,再通过普法宣传使之为公众知晓,则可极大的提高网上银行运行的安全性,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网上银行业务纠纷的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
网上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对系统稳定性的依赖极强,由网络事故和故障所引发之问题的法律责任是银行和客户均十分关注的。现行立法仅《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相对于网上银行运营的复杂性而言显然过于单薄和笼统,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问题进行进行细化和完善。(一)归责原则
1、网上银行的硬件问题所导致的交易错误或交易不能。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有赖于计算机等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这些硬件发生事故可能带来银行与客户的损失。由于银行有义务保障对客户服务的及时和准确,因此由服务硬件所导致的错误或不能,只要银行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银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之归责原则。当然,如果硬件所引发的事故是由于硬件设备本身的质量不合格所致,则银行在对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后,可向设备提供者、生产者追究法律责任。
2、软件或具体操作程序问题导致服务迟延、不当或不能。由于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所用的软件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其服务的质量高低,诸如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报文摘要技术、安全认证技术等都是网上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银行准确、安全的服务承诺,也是对这些技术条件准备的承诺。如果银行的有关技术条件不足,自然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立法上对网上银行技术条件的要求无法用明确的量化指标来明确,银行的责任承担就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倘若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显然不利,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由消费者证明银行的过错是很困难的;若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则银行仍有可能基于专业知识和私人信息提出令非专业的消费者无可辩驳的免责事由而规避责任;只有基于严格责任原则,才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促进网上银行技术的改进和完善,当取法若此。
3、由于网络经营商的过失所致的事故或障碍,应由网上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网上银行对客户作出赔偿后,获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即网上银行是最初的责任承担者,但网络经营商才是最终的责任者。因为从网络商、网上银行、消费者三方关系的角度来看,网上银行在利用网络建立银行服务项目时,网络商对其服务的安全性给予了相应的承诺,而网上银行又与其客户之间存在服务安全的承诺关系。相反,银行客户则未与网络商建立直接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网上银行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另外,从保护消费者角度来看,也应由网上银行先行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或障碍引发的责任,应归入免责的范围。在各国,不可抗力通常都是民事责任全部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根据之一。但是,不可抗力的具体界定则是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因为网上银行交易不同于传统的民商交易,影响电子交易而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可能有新的表现。传统立法所包括的战争、自然灾害等事件当然应该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之中,而供电系统停电、通讯系统故障等事故是否可纳入不可抗力事件,则应具体分析。应当说,网上银行能够预见到停电等事故是可能会发生的,但具体何时何地发生,则不能预见。因此网上银行应当针对这些事故在网络银行软硬件系统方面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此前提下,因事故发生而不能执行客户指令,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范畴。但如因银行疏忽,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因事故发生导致客户资料丢失等,则不能主张免责。
5、网上银行系统遭遇黑客攻击造成损害,应由银行承担严格责任,此点学界已有研究,[8]此处不赘。感染病毒造成损害,也应参照执行。
(二)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了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可以用于网上银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第111条规定的“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具体说,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可归纳为四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如果资金划拨未能及时完成,或者资金到位而未能及时通知网络交易客户,从而给客户造成损失,银行有义务返还客户资金,并支付从原定支付日到返还当日的利息,以弥补客户期限利益的损失。
2、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对于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汇率损失,网络交易客户有权就此向银行提出索赔,而且可以在本应进行汇兑之日和实际汇兑日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汇率。
3、赔偿其他损失。对由于银行的过错而造成客户的其他损失,应当在彼时可预见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4、继续提供服务。应客户的要求,网上银行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执行客户的后续指令,继续为客户提供周到的服务。
[摘要]网上银行目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其交易均借助于互联网进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另一种则是在现有银行的基础上发展网上业务的所谓混合式银行,这种银行有自己的分支机构,从事着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为适应网络技术发展及行业竞争的需要,从而推进其业务到网上,如美国的富国银行,我国的工商银行等都是这样建立自己的网上银行业务。本文从介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现状入手,对改进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激励机制收费制度
一、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现状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或是一种全新的银行服务手段。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工商银行推出的,以因特网为媒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产品。客户通过互联网访问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网站,可进行账务查询、转账、外汇买卖、银证转账、网上购物、账户挂失和账户管理等。工商银行通过安全的加密技术,确保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安全。
2007年以后,我国的所有银行业务都要对外开放,我们要用最短的时间,完善自己目前存在的问题,适应国际化网络发展的需要。
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完善方案设想
1.从职能机构问题入手找问题
任何业务的发展,都需要落实到相应的内部职能机构,网上银行业务也不例外。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全面负责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虽然经营管理更单一,其成绩也可更明显的显现出来。但在业务开展时不可避免的遇到以下一些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稀缺,应当注重内部培训与外部吸收。网上银行客户数量众多、交易频繁、牵涉到的银行内部的部门广,而且要求对电脑网络技术有一定了解,更需要协调各方面进行有效的售后服务来处理客户的投诉、咨询及管理。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成立不过只有两年,从事电子银行业务人员较少,部分二级分行从事电子银行业务的专门机构至今还未成立。在内部大幅裁减员工的势状下存在大量员工身兼数职的情况,部门之间一度在职责上较混乱。
(2)业务拓展中对客户的准确定位是避免重复劳动的关键。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业服务手段的提升,具有普遍性。这决定了此业务拓展的整体性。第一,网上银行业务开拓由单一部门进行所造成的重复劳动;第二,卡类分散、介质多样影响网上银行的客户注册;第三,建立统一的客户系统,加强市场营销力度。
(3)激励机制应以部门协作为前提。为拓展业务,提高效益,中国工商银行引进了激励机制,运用新增客户数量、业务占比、收入占比等指标对行内各部门先进绩效考核,涉及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但其考核标的是结果,不是手段、过程。网上银行部用为独立的经营部门时,无论按产品、按收益、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经营成果很难准确划分。此问题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会违反公平原则,影响银行的整体凝聚力,不利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
2.合理规划是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收费问题的重点
为了增加银行的收益,银行服务收费已经悄然上台。目前,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还未正式收费,但相信距离收费也不会太远。那么,通过网上银行收费应该注重长远利益、体现多层次和灵活性的原则。
(1)注重远期收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服务工具,代表未来金融服务的趋势,对商业银行改变营销观念、创新服务手段有着重要作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投入相应的资金、设备、人工。但是,由于国内银行同业竞争较为激烈,企业与公众又缺乏金融服务付费意识。此时,网上银行业务应首先致力于优化、升级现有系统,方便客户使用;提高客户对现代高科技金融服务的认知、依赖,以便发展客户、扩大市场占有率。
(2)建立多层次的收费制度。首先,按收费品种划分,应包括答约手续费、电子转账费、金融服务费。其次,从客户层面划分,主要包括一般客户收费与重要客户收费。一般客户可在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时约定有关收费事宜,重要客户在签订银企服务协议时可将其作为一项条款列明。再次,从费率角度划分,可分为一般费率、优惠费率及一揽子费率。
(3)收费方式的灵活性。网上银行业务的收费方式应包括逐笔收费和定期付费,分别适用于潜力客户与非潜力客户。对于有发展潜力的客户宜采取定期集中付费方式,辅之以优惠费率等措施,以增加其忠诚度;对无发展潜力客户宜实行按交易发起方逐步自动扣费方式,以确保当前收益。
(4)收费的透明度。在收取网上银行服务费时,应体现收费的透明度,公开收费标准,以保障客户利益。增减收费项目或金额时,需要提前通知客户。通知方式可以包括:第一,将收费的宣传资料放置于对账单中一并寄送;第二,可以在银行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第三,通过新闻媒体公告;第四,在银行网站上有关信息。
在从不收费到收费的过度期,银行应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对业务开展的不利影响3.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单证管理问题需要立法解决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交易属于无纸化交易,由电子数据代替了纸式交易凭证记录,但根据现行会计法、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计凭证、记录需要保留纸式档案,以备检查之用。并且,银行出具的盖有印章的各类回单,仍然是客户用于记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目前,在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纸式的回单可以明确表明资金流向,界定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避免双方的法律纠纷。各种网上银行代缴费业务的回单,是证明客户享受某类服务已付对价(电话费、煤气费等)或是已履行某项义务(税收、非税规费等)的凭据。这类纸式回单客户理应得到。因此,网上银行的无纸化交易与业务过程中的有纸化需求形成了矛盾,解决应对方法是分步式的:
4.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功能应根据顾客的需求来不断完善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的功能日益完善,系统帮助、注册卡账户信息、对外转账等功能体现了服务人性化的要求。但使用的顾客越多,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就越多,所以网上银行有许多功能有待开发和完善。目前有待实现的功能有以下两方面:
(1)错账冲正问题。网上银行是银行柜台的延伸,由于其自助性质,其中的柜员、客户两者一体。顾客在操作系统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例如:输转账业务,记账串户。按各银行现行规定,因客户录入错误造成的错账均由客户承担,银行原则上不负责调整。
(2)定期存款功能。从需求方面分析,定期存款功能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客户希望银行提供的是全方位的服务,能够通过网上银行方便地进行理财活动。事实上,除了技术方面的因素,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一功能实现的制约因素在于银行如何出具合法单证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对个人定期存款按是否确定期限分别开立整存整取存单或定活两便存单;对单定期存款开立存款证实书,注明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当然,相应业务流程,免不了出具纸式单据,提示、检查等面对面的处理环节,造成网上银行发展的阻碍。
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环节是确立新票据载体。可以采用非纸式的、功能强大的IC卡。它可以同时管理多个账户,以活期存款作为主账号。客户如愿意将多余的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可以通过定期存款的开户功能录入金额、设定存期,系统自动提取对应利率、开立新账户,自动建立新账号与该客户住处的对应关系。
5.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应该争作“标准”的制定者
“谁是标准的制订者,谁就具有产品竞争的优势和市场的优势。”这句话绝对适用于网上银行的竞争中。可是要在这场竞争中胜出就不仅要依靠完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身的产品、引进先进技术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还要在竞争中不断地研究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等一系列的网上银行行业标准。在网上银行竞争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竞争的层次将不再简单局限在产品、技术、服务上了,待业标准的竞争是必然的。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在网上银行的行业标准竞争初期可以将重点集中在网上银行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服务标准的制定上,可以充分学习借鉴同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参照国际标准或惯例,加强自身产品、服务创新能力,收集、整理相应资料,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包装后进行逐项申报,通过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认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争取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以本身的待业标准来应对外资银行的标准挑战。
目前,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还处在稳步发展阶段。业务通过分支机构输的传统模式正在改变。网上银行将来可能会成为中国工商银行核心部分。根据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网上银行已是最为成功的商务之一。因此,应把握机会,合理地运用科技手段,不断完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建立全新的中国工商银行。
摘要: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网上银行;强强联合;以人为本;集中管理
1网上银行的定义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Internet)上建立站点,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账、网上支付、资金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更通俗地讲,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柜台,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网上银行的出现全面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同时,由于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同时,相对于传统的实体银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成本低廉、简单易操作、服务质量完善、业务领域更宽等优点。
2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同时,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度我国网上银行客户数量接近7500万,达7495万;网上银行交易金额达15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0.78%。网上银行交易笔数11.5亿笔,比上年增长161%。这些数据无疑显示了我国网上银行强劲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3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根据前文的论述,在新时代,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的网上银行,其发展是历史的潮流。网上银行已成为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方面是一种重要手段和渠道。并且基于网上银行的特点和优越性,更多、更快、更好的发展网上银行可以为银行业务的拓展、客户的维持等创造很好的条件,有利于银行在激烈的行业内竞争中取得优势。对于我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各个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应当将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放在其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3.1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闭门造车的营销理念不复存在,一个组织要想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强强联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制胜法宝。网上银行的发展尤其需要这种强强联合。因为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3.2以人为本,个性服务
传统银行经营理念的核心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其标志是通过机构网点的扩张和批量化生产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以此来降低成本。然而在网络经济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首先,对于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网上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时刻要以客户为中心,及时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从而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和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银行应当充分的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运用CRM来管理银行卡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更人性化的服务客户。这样也为银行更有效的拓展中间业务,拓宽市场创造了条件。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经验,将网上银行和企业、家庭使用的一些财务软件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互联互通的系统,增强对于高端客户的吸引力。其次,网络时代的另一个特点是能够为客户即时的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满足不同人的多样性需求。网上银行的发展同样应该把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放在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将创新作为网上银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和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相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促进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进步和革新。最后,根据调查显示,银行客户对网上银行满意度指标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因此,这就要求网上银行的发展要以便捷性和安全性为目标和核心。
3.3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对传统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体系变革,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银行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庞大组织,这样的组织形式阻碍了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集中管理作为一种资源节约型管理手段,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中可以发挥最大的效率。网上银行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低成本的优势,而设立专门的网上银行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业务管理的集中和部门职责的优化,是发挥网上业务低成本优势的必要手段。“扁平化”管理模式是相对于“金字塔式”管理构架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能有效加快信息流的速率,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建立跨部门运作机制,加强横向沟通和协调,也是网上银行组织结构设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
摘要:网上银行是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业务品种,它具有虚拟性、时空性、开放性的特点,具有更为快捷、便利、低成本、高效益等优势,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技术风险、系统运行风险、制度风险、交易风险等新型的法律风险,对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银行应针对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对策,以维护金融稳定。
关键词:网上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现实表现
1.1技术风险
网上银行的虚拟性、开放性使银行交易突破了时间、地域的局限,在业务操作中对技术软件有着高度的依赖性,因而技术风险成为网上银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如果银行使用的技术软件不能使网上银行业务正常运作,导致现金支付、兑付、结算、网上证券等业务出现差错而给客户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客户有权要求开户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有义务赔偿客户的经济损失。其次,开户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时,应详细说明相关软件的操作方法,客户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因银行的解释说明不到位,导致客户操作失误,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银行也有责任赔偿。所以,开户银行在选择技术软件时,应深入研究和分析软件的技术含量和可靠性,以免影响服务质量和银行信誉,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1.2系统运行风险
网上银行业务交易前,特定的认证机构对客户的电子签名及其身份的真实性要进行验证,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电子认证服务。网上银行判别注册客户合法性身份和确认交易有效性的标识是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假设安全认证系统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导致注册客户出现交易损失,那么,开户银行应当和认证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纵观我国现有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许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有免责条款的约定,诸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或通讯、供电故障等非乙方过错原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果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则全部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不能履行合同责任;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部分合同的履行,则未影响的部分,当事人仍需履行。同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上述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并未详细具体地说明或列举什么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网上银行运行系统受到外部的恶意攻击,比如计算机病毒的发作、网络黑客侵袭等造成系统瘫痪,客户信息失窃或资金被盗等,客户发出交易指令,而银行却无法执行客户指令,此情况是否可以视为不可抗力?而在这些情况下,银行的举证也存在障碍,很难证明尽了应尽的防范外部恶意攻击的义务。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少要承担客户的部分损失。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以减轻可能给其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方能免除责任,否则,也应承担因未及时通知客户而给客户造成更大损失的法律责任。
1.3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仅有的为数不多的金融行政规章,其内容主要局限于对银行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但对交易中必然涉及的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进行规范和调整。因此,在实践中,各家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都是依据本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比如服务协议等形式进行。对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待确定,尤其是容易发生歧义的条款在实践中会引发纠纷。况且网上银行业务范围涉及面广,既包括传统银行业务,也包括新兴的中间业务,如网上保险、网上证券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客户类型多样。一旦发生纠纷,如何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网上银行事件中已出现一些纠纷,比如客户资金被盗,电子汇兑纠纷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类纠纷,责任归属于谁?法律依据何在?我国在2004年8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依据该部法律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人们的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电子签名法》的通过,标志着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这部法律确定了网上银行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体上而言,立法的欠缺和立法的滞后仍然给法官判案提出了现实难题,也给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
另外,因特网是跨越国界的。因此网上银行具有无边界性,国与国之间的有关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交易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银行陷入法律纠纷中,从而加大了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风险。
1.4交易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的低成本,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上网购物。上海艾瑞市场咨询有限公司在2004年底所做的一次专项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网民已经使用过网上银行服务。此外,大约51%的受调查网民表示,会在未来12个月内选择使用网上银行服务。在网上银行各项业务中,通过网上银行购物等服务最受欢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客户因自己保管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泄露账户密码,或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多数客户趋利和贪小心理,套取客户银行卡的账户密码,趁机截取客户的资金,给银行客户造成经济上的损失。3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3.1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1)网络系统技术和管理中的漏洞导致风险的发生。
(2)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
(3)网上银行的开放性容易引起风险。
(4)立法的缺失使法律监督不到位。
3.2防范网上银行法律风险的对策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和业务协议。
网上银行业务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能否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内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水平,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网上银行的需要和发展,不断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业务协议规范,尽可能做到详尽和具体化;对于银行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遇网络系统故障引发的相关损失应如何处理;对于银行与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要明确约定,如果因为软件、硬件的原因引发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等等,通过协议的约定分担法律风险。同时拟订的协议必须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体现公平、合理、合法。
(2)加强客户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由于网上银行操作的复杂性,有可能出现因客户的疏忽或错误操作而引起风险,因此,应当强化对客户的教育。比如,现在商业银行都对网上银行的业务流程进行演示,这样可以使客户了解网上银行业务的运行流程和具体操作等,减少错误的发生率;其次,客户密码是商业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重要凭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据此,客户只要提供正确的密码,银行就视其为该账户的合法客户,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客户本人承担。所以在实践中,为避免客户密码被盗,商业银行应加大对网上银行客户支付密码的重要性的宣传,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应避免简单化,注意保管好密码,以免密码被泄露,使客户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网上银行的开放性,无边界性,也强化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不仅属于一国金融监管的范畴,而且需要不同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相互配合,形成严密的全球监管系统。比如,对利用网上银行交易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进行跨国走私、贩毒、色情等犯罪活动的监管;对利用网上银行方式非法侵袭他国客户资料的电脑黑客进行监管等等。
(4)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案件不断增多,作案方式也更加隐蔽和复杂,网上银行因其交易对象金融货币的特殊性,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电脑黑客不断侵袭网上银行系统,网上银行的支付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果一家银行出现重大的网上银行安全事故,如黑客入侵造成系统故障和客户资料丢失等,那么客户对网上银行支付方式就会产生怀疑,从而影响银行的声誉。因此要使网上银行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就必须加强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1997年修正的《刑法》新增加了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比如:“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等”。但是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犯罪日益渗透,危害的程度也越来越高,而刑法对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较为粗疏、原则,量刑也较轻,对网上银行犯罪的威慑力较弱。因此,目前迫切需要顺应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针对新的网上银行犯罪问题进一步制定出更加具体细化、操作强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网上银行的出现,标志着金融服务方式的重大变革。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得到迅速发展。有人预测:2006年底之后,网上银行将是中外银行竞争的阵地,谁占据了网络制高点,谁就会在未来的银行业竞争中占尽先机。
中国网上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自1999年招商银行建成国内第一家网上银行以来,我国国内的网上银行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国内各主流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内通过网上银行开展对公业务的银行已超过20多家。但是中国网上银行的发展还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选择什么样的盈利模式
与其他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要创造利润。不能赢利,或者说不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综合效益,那么网上银行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诞生起到现在,网上银行在近十年的时间里,逐渐演化成三种主要模式:即纯粹的网上银行模式;传统银行+网上银行模式;传统银行和网上银行独立运作的模式。
这三种类型的网上银行各有千秋,纯粹的网上银行模式低投入、高产出,简单高效,最具备新经济的特点。据统计,美国的网上银行运营成本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则占收入的60%。但纯粹的网上银行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减少了银行与客户交流的机会,无法了解客户的需求,尤其针对高端客户就无法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久而久之银行就会失去吸引力。此外,由于纯粹网上银行的品牌吸引力与传统银行相比较弱,客户认知度不高,同时缺乏传统销售渠道的支持,因此为销售产品和吸引客户就必须通过广告或借助于其他载体和渠道,从而大大增加了网上银行的营销成本。传统银行+网上银行的综合模式恰恰弥补了上述问题,两者的结合可以说是相得益彰。网上银行以其便捷和速度大大地提升银行交易渠道的能力,传统银行的品牌号召力和客户认知程度,大大提升了其网上银行的形象。而传统柜面和客户经理的营销推动又加快了网上银行产品的推广速度,降低了网上银行的运作成本。
但总体来看,作为传统银行交易渠道的网上银行更多的是提供一种服务,从盈利角度来讲,网上银行能力还有待进一步开发。
依靠什么动力进一步发展
无论何种形式的网上银行,在业务报表数据一片大好的情况下面,往往隐藏着极大的隐患,即网上银行的业务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在哪里?
近年来,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全面入世后可能面临的严峻挑战,国内多数商业银行纷纷将网上银行列为战略发展重点中的重点,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许多银行将发展网上银行的任务照例层层落实到了传统柜面和客户经理的身上,而不是依靠网上银行自身的吸引力,这对网上银行的长远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网上银行发展内部动力充分,商业银行看到了网上银行对传统柜面的渠道弥补效应和低运营成本效应。但是外部动力不足。居民对网上银行的接受是被动的,并没有切身感受到网上银行为其带来的实在利益。网上银行业务更多的是复制传统柜面业务,缺乏根据互联网特点的新的金融创新,对客户的吸引力较弱,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由于中国金融企业信息化程度领先于社会整体的信息化平均水平,客户从心理和认知上都不接受网上银行。居民接受程度低,使用度也就相应降低,网上银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就会明显减弱。
如何丰富网上银行的功能
国外网上银行的功能非常丰富,几乎所有传统银行业务都搬到了网上。特别是过去一直被认为难以上网的中间业务,如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业务,也在充分借助网上银行的强大力量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反观国内商业银行,由于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因素,我国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型的产品相对较少,许多银行只是将其网上银行作为低值业务的分流渠道,查询、转账、代缴费等传统业务成为各网上银行的主流业务,就产品来讲缺乏对客户的吸引力。国内许多银行在通过版本升级强化网上银行功能,但这些强化的功能是否能够得到用户的接受和良好反应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中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策略
国内网上银行发展应制定长远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并采取如下实施措施:
要科学选择发展模式
网络银行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将是未来银行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但成功的前提是银行必须根据自身的条件,科学选择发展模式,从而为银行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稳步提升创造条件。
对于国内主流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可以将网络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部或者是银行控股的子公司,成为其发展新客户和稳定老客户的手段。实践中,这些虚拟机构几乎总是比大银行中其它部门发展得更快。大银行在开发网络银行业务时有两种发展战略:一是收购现有的纯网络银行;二是组建自己的网络银行分支机构。
相对于上述大型银行而言,目前众多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小型社区性银行的优势在于与本地区相关行业的联系密切,同客户更加贴近。为了保持这种优势,上述银行通常应采用防御性跟进战略,将网络银行服务看作是吸引客户的工具。由于规模和资源的限制,中小型银行进入网络银行领域时采取跟进战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仅仅依靠跟进战略,中小型银行将很难在与大银行的竞争中维持生存空间,如何在网络银行的业务中保持竞争优势,对于它们来说非常重要。因为网络银行进入壁垒低,业务差异化小,所以金融服务的特色就显得尤为重要。特色化战略将是它们发展战略中关键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中小型银行对此进行研究与设计。
纯粹的网上银行也有发展空间,对其发展战略,也有两种不同的理念。一种是全方位发展战略。对于应用这种发展战略的网络银行而言,它们并不承认纯网络银行的业务具有局限性。它们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网络的进一步完善,纯网络银行完全可以提供客户所需要的所有服务,从而取代传统型银行,所以这些纯网络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新的电子金融业务,以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要。另一种是特色化发展战略,持有这种观点的纯网络银行清醒地看到自身业务具有局限性,纯网络银行若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就必须提供自身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化服务,至于其它业务可以让客户在别的银行获得。
进一步吸引居民更多地使用网上银行
一方面,国内银行业要在战略上重视对居民客户的营销。网络银行进入壁垒低,其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差异小,因此在目前居民对网上银行认识并不充分的条件下,国内银行业一定要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形成品牌壁垒,以获得和保持更多的客户。国外所有网络银行都非常重视排名评比,无论是在综合排名中出现的银行,还是在各个单项排名中出现的银行,均将其用于自己的宣传。国内网上银行排名也已经开始,重要的是各家银行要充分利用排名情况,向居民宣传自身网上银行功能和优势,要让居民了解通过网上银行其可以获得的好处,使更多的居民选择网上银行。
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网上银行安全。安全是居民选择网上银行最重要的考虑因素,76%的用户仍然存在对网上银行安全问题的担忧。网上银行的隐患一般表现在几个方面:(1)数据传输的风险。一旦数据传输系统被攻破,就有可能造成用户的银行资料泄密;(2)网上银行应用系统的设计风险。在系统安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被黑客利用,将直接危害到系统的安全性,甚至造成严重损失;(3)计算机病毒的攻击风险。计算机病毒通过网上银行入侵到银行主机系统,会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由于网上银行的网络都是大型网络,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必须采用综合性的智能网络管理系统,提供一体化的网络管理服务,通过协调和调度网络资源,对网络进行配置管理、故障管理、性能管理、安全管理、灾难恢复管理等,以便网络能可靠、安全和高效地运行。要提高对网上银行自身安全漏洞和内外部攻击行为的监测、控制、管理和实时处理能力。
不断强化网上银行功能
网上银行能否快速发展,关键在于客户的接受程度,而这取决于网上银行的功能是否满足客户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长远看,网上银行应当给居民带来以下好处:坐在家中即能点阅账户结余、转帐、交易纪录,省略去银行或柜员机的时间与费用;直接下载交易数据到客户最喜欢的理财软件;轻松转帐到各个户头;电子账单付款;网上直接申请信用卡;网上即可申请贷款;安全可靠的电子邮件让客户向银行直接提出问题或要求服务等。到目前为止,许多国外先进的网上银行已经基本实现了上述功能,成为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一些银行的网上银行功能也已较为丰富,但是大多数网上银行与上述功能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迎接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强化网上银行功能已成为国内银行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网络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环境和传统支付习惯限制了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信用卡尚未普及,电子货币的推广缺乏相应的基础。任何一种商务模式都需要银行提供与其相适应的支付工具,网上银行最大的表现就是支付工具的虚拟化。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居民消费仍偏好使用现金,银行卡的普及需待时日。另外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网上银行缺乏应有的信用环境。
(二)法律法规与现实的需求脱节问题。网上银行仍然是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它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护,而现行的法律又很难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新《合同法》虽然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用,但网上银行交易的数字签名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这些都无形地增加了银行和客户在网上进行金融交易的麻烦和风险。
(三)安全问题十分突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是最关键的因素。在我国尚没有法规来对付这些没有造成危害或危害较轻的网络犯罪的时候,如何确保交易安全,为个人保密,就成为网上银行发展最需解决的问题。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虽然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了相应规定,但是在执行上普遍存在管理不严格的现象,如密码的保管和定期更换、主机房的安全管理、灾难备份、病毒防范等等。
(四)网上银行跨境交易问题。由于互联网的作用,银行网络化的发展模糊了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客户与银行之间界限,因此诸如网上交易的管辖权、网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网上业务的标准问题,这些关系到银行安全、效率、发展的重要问题,要求金融监管重新研究,积极应对。同时在因特网环境下,实现电子交易时客户身份要靠数字签名来验证,而目前国内还没有与数字签名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如果因网络自身或人为因素造成差错纠纷、引起诉讼,很难找到法律依据。
(五)对网上银行监管意识和现有监管方式的滞后问题。在传统的金融范畴中,由于计划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开放的阶段性,我们的银行监管本身就存在着滞后性,主要以事后调节为主,计划性、强制性的指导为主,真正带有前瞻性的宏观调控不是很强,特别是面临网络化发展的时期,其监管意识还是相对滞后。网络的发展可以使一些监管人员足不出户,但这绝不意味着监管工作的简单化,相反,新时期的监管将是一种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条件下的复杂化监管。
(六)货币政策制定的难度问题。网上银行的兴起,促进了电子货币的发展。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的结合,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构成了极大的挑战。传统货币层次的划分,已难以概括货币理论的新发展。不同货币层次之间界限的模糊,使货币计量的准确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各种货币量日益丧失作为中介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价格类信号将会成为未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主流选择。在货币供给方面,电子货币的多家发行机制,打破了中央银行货币银行的单一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来中央银行的资产规模和调控能力会产生较大的影响。由于网上银行引入了电子货币,产生了不少新的货币资产,它改变了货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流通中现钞的流量,但同时增加了社会货币供应量,这就使得货币政策的实施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控制,使中央银行测定货币流量的难度加大,从而使货币政策的制定依据变得不可靠。
二、解决目前我国网络银行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网上银行准入制度,对网上银行未来发展做出细致规划。网上银行规划不仅要对现有技术接口和未来业务扩展趋势进行分析,还要考虑未来混业经营的需要、未来中外资银行合资合作的需要。具体实施中,可由中央银行组织各商业银行之间进行广泛的技术和管理合作,统一制定一套网上银行业务结算、电子设备使用等规范标准,确保硬件和软件、客户应用技术和系统以及网络通讯协议的兼容性,以保证今后网络的建设和扩展能与国际金融业接轨。在安全性方面,应加快对网上银行的设立、管理、具体业务功能的实现、硬件和软件系统的应用的研究,选择安全标准,设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体系。网上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
(二)加快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网上银行法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合同法、国际税收法、电子商务立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上述法律规范对于我国传统商业银行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作用,但面对网上银行新兴业务的发展,则相形见绌,难以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如税收征管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的规定几近于零,特别是这种网上支付方式对税收问题没有做出较好的规范,因而必须做好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
(三)商业银行应加大银行信息系统基础建设的投入,重视市场营销,塑造品牌效应。银行网络化的发展不可能一步到位,网络银行的真正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网上银行的进入壁垒很小,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异化也很小,因此银行业一定要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建立自己的服务品牌,以获得更多的客户。在市场营销中要侧重以下几点:一要注重重点服务功能推介,激发市场兴奋点。二要加强服务功能目标市场定位促销,提高促销的针对性。三要注重网络银行的售后服务。
(四)政府和商业银行共同协调加强网络安全建设。2000年6月29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进行了挂牌和开通仪式,这为建立规范统一、布局合理的全国安全认证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的建成和运行,奠定了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网上安全支付的基础,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进入了可以提供跨银行安全支付的新阶段。
(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解决跨国法律的适用与管辖权问题。网络的全球化引致了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银行业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国际化。由于各国具体特质的不同(包括历史、文化、法系等),各国法律对银行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存在着差别。又由于一国的司法管辖有其固定的范围,这使得法律的冲突与管辖权的冲突都成为网上银行监管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六)建立完善、系统的人事培训制度,大力提高网络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重视网络银行的员工的人才开发工作,提高开发人员技术水平。其次在电子商务银行时代,银行的监管人员仅靠能看懂报表、账册,会简单的计算机操作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监管需要了,也难以发现问题和隐患。因此,中央银行应尽快建立央行监管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制定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的培训科目和具体操作技术,保证监管人员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技能,以适应新时期监管的需要。
摘要:网络新经济正在席卷全球,作为国民经济核心部门的银行业在这股浪潮的冲击下,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网上银行的出现与发展是时代的需要,它必将促使银行业转型,使网上银行业务不断得到更新和改善,并对未来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分析了网上银行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能给发展中的网上银行业务带来帮助。
关键词:商业银行网上银行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的现状
自1995年10月加拿大皇家银行在美国建立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以来,网上银行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近年来,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纷纷推出网上银行服务,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无疑已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热点。
从1996年中国银行首次将传统银行业务延伸到Internet上,目前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网上银行或在Internet上建立了自己的主页和网站。2005年,中国排名规模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中设立银行网站的已有37家,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有25家。一些目前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也正在加快网上银行建设步伐。中国的网上银行业务正保持着快速发展之势,截至2005年,我国网上银行用户数更是飙升至3000多万户,网上银行业务已高达72.6万亿元,网上银行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实现业务创新、提升品牌形象、提高综合竞争能力的主要方式。
在网上银行数量和规模扩张的同时,网上银行业务品种也在不断增加。国内网上银行除了普遍提供一般信息服务外,大部分银行都能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务查询、资金转账、账户管理、支付、网上支付、银证转账、挂失等服务。一些银行对企业集团客户还能够提供资金监控、指令转账、财务管理、资金划拨等服务,对个人客户提供电子汇款、国债买卖、外汇交易等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说,网上银行业务还是一种新鲜事物,如何看待将决定我国经济发展的走向,就如同一把双刃剑,处理的好就会像脱胎换骨一样得到重生,处理不好反而会割伤自己,所以对待网上银行这个敏感问题有待我国商业银行去摸索和总结。
1.我国商业银行安全性与立法制度的滞后
网上银行是新生事物,我国的各家银行可以说是仓促应战,相应的管理手段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及时到位。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和网络领域的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有关金融法规更少。《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未涉及网上银行业务,仅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致使银行在可能发生的与客户的纠纷中处于无法律依据的尴尬位置。电子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电子记录可否作为证据等均无明确规定。
2.我国银行电子化基础薄弱,网络环境存在技术风险
按照《网上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要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由经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独立的、权威的、有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评估。但由于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在前,《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后,金融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没有经过安全检测评估,安全状况堪忧。
3.我国还没有就网上银行业务制定可行的技术规范和实施标准
对于身份认证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数据加密强度、商用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网上银行业务的核心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行际互联的技术参数,都没有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各家银行各自保密,互相制约。更有甚者,某一商业银行系统内部也不统一,其各省级分行自行开发运行网上银行业务,自己建立身份认证中心。这种状况后患无穷。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自己为客户颁发数字证书,自己验证客户身份的做法,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商业银行将处于被动局面。
4.行业的经营水平不高
我国尚无纯粹的网上金融机构,网上服务大多通过金融机构自己的网站和网页提供,业务规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处于亏损状况。我国的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是将传统业务简单地“搬”上网,更多地把网络看成是一种销售方式或渠道,忽视了网络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创新潜力。同时,我国的网络金融各业发展不平衡。银行业、证券业的网络化程度大大高于保险业及信托业,这种结构的不平衡,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业的整体推进,还有可能会影响网络金融的稳定及健康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业务的对策分析
1.加强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
要想加强银行内部使用网上银行的管理是指对银行内部操作网上银行系统、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逐级管理和分级授权的制度。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机制。如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必须进行审核一样,商业银行总行或管辖分行对下属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营业机构也需具有相应的报批和验收手续,进行业务、技术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和安全评估。只有满足规定技术条件和具有良好风险防范措施的营业机构,才能取得受理客户使用网上银行申请、处理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各种交易的资格。
(2)对网上银行业务内部人员的管理。虽然网上银行的各种交易由客户通过网络发起,但进入银行内部网和业务主机系统后,一般仍需由银行内部业务人员进行相关的后续处理,如打印网上银行的交易凭证,然后通过同城交换或电子联行等资金汇划渠道将付款人的指令发送收款人。例如中行的网上报税业务,因为是时实走帐,选择的业务人员就是熟悉网络和业务操作,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处理客户提交的交易税单,定期与客户核对交易信息,避免未出帐、走错帐或重复出帐。
2.加强银行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
银行对网上银行客户的管理是指银行对哪些客户可以使用网上银行,客户可以使用哪些网上银行服务,以及客户操作网上银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对客户的管理是网上银行管理最为重要的环节,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对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资格条件的审查。鉴于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性,商业银行应对申请使用网上银行的客户规定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申请网上银行的客户分为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单位客户又可分为一般客户和集团客户(如总公司或母公司)。由于账户管理和结算制度方面的要求不同,银行一般对单位的资格审查严于个人,对集团客户严于一般客户。另外,银行还需依据《合同法》等法规,制定规范、严密的网上银行业务服务协议文本,根据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网上银行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2)网络银行可以使客户群体进行重新划分并对银行业务范围重新定位。网络银行为银行吸引主力客户创造重要条件,频繁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是那些已经成为网民的年轻人,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是创造社会财富的主力,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是一个正在成长的客户群体,能为金融服务业带来丰厚利润。抓住这个客户群体,将是银行提高效益,降低成本的重要策略之一。在现代金融体系中,网络银行与资本市场在资金层面的互动对接,必然导致两个市场业务的交叉产生,所以,带动金融业务范围逐步向资本市场边缘业务、部分核心业务甚至衍生业务拓展。3.加强网上银行业务的宣传和营销
网上业务创新应该从方方面面体现,而体现的是否完美就只能从实践入手,使网络银行可以提供更具价格竞争力的金融产品。
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活动逐渐开展起来,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希望金融界能提供更丰富、更方便、更快捷、更安全、更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使用新型的电子金融工具产生了强烈欲望和要求。借助网络银行,各种新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项目不断产生,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各种产品需求和多样化服务需要。
四、结语
网络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引发了一场深刻的革命,网络银行业务创新的出现向传统银行业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给银行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它正在改变银行现有的结构以及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并进而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笔者衷心地希望我国商业银行网上业务能有更好、更大的发展,我国金融业有更美好的未来。
摘要: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关键词:网上银行;强强联合;以人为本;集中管理
1网上银行的定义
网上银行是指银行在互联网(Internet)上建立站点,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信息查询、对账、网上支付、资金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更通俗地讲,网上银行就是银行在互联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柜台,传统的银行服务不再通过物理的银行分支机构来实现,而是借助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实现。
网上银行的出现全面实现了无纸化交易。同时,由于网上银行以先进的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为载体,因此它能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和可靠的服务。同时,相对于传统的实体银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成本低廉、简单易操作、服务质量完善、业务领域更宽等优点。
2我国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
1996年2月,中国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和了自己的主页,成为我国第一家在互联网上信息的银行。1998年,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此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以及农业银行等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根据CNNIC历年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超过85%的网民选择网上支付作为付款方式,网上支付已经成为最为普遍和最受欢迎的网上购物付款方式。同时,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度我国网上银行客户数量接近7500万,达7495万;网上银行交易金额达15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0.78%。网上银行交易笔数11.5亿笔,比上年增长161%。这些数据无疑显示了我国网上银行强劲的发展势头。
但是,目前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交易金额中的比例仅为5%-7%。据世界银行预测,在未来几年,中国网上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量比重将达20%左右。可见,我国网上银行产品将从投入期进入发展期,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3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根据前文的论述,在新时代,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的网上银行,其发展是历史的潮流。网上银行已成为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方面是一种重要手段和渠道。并且基于网上银行的特点和优越性,更多、更快、更好的发展网上银行可以为银行业务的拓展、客户的维持等创造很好的条件,有利于银行在激烈的行业内竞争中取得优势。对于我国的银行业,尤其是各个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应当将发展网上银行业务放在其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通过对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研究,总结出了未来我国网上银行发展的战略选择。
3.1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对于尚处在发展初期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其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充分利用了网络低成本高速度和跨越时空的优势,强强联合,从而实现共赢。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闭门造车的营销理念不复存在,一个组织要想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强强联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制胜法宝。网上银行的发展尤其需要这种强强联合。因为网上银行的创立和发展,仅仅依靠一个银行或者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其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基础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这包括了金融网络设施建设、网络安全维护、支付交易协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社会消费理念的转变等等。因此,强强联合可以有效的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对资源的浪费,增加合并后组织和竞争力和抗风险力。同时,现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跨时空性和即时性等也为这种强强联合提供的必要的前提。因此,这就要求国内的银行要在传统银行的基础和条件下,依靠自身优势,制定简洁、快速、安全的网上银行运营策略,联合其他机构,全力打造有特色的网上银行。从而开拓未来市场,以求共赢。
3.2以人为本,个性服务
传统银行经营理念的核心是“以量胜出”和“产品驱动”,其标志是通过机构网点的扩张和批量化生产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以此来降低成本。然而在网络经济下,随着客户对银行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迫使商业银行必须从客户需求出发,充分体现“以质胜出”和“客户驱动”,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首先,对于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网上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时刻要以客户为中心,及时的了解客户的需求和喜好,从而为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和更加满意的产品和服务。银行应当充分的使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运用CRM来管理银行卡业务、网上支付业务等,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更人性化的服务客户。这样也为银行更有效的拓展中间业务,拓宽市场创造了条件。这里可以借鉴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经验,将网上银行和企业、家庭使用的一些财务软件更好地结合起来成为一个互联互通的系统,增强对于高端客户的吸引力。其次,网络时代的另一个特点是能够为客户即时的提供个性化服务,从而满足不同人的多样性需求。网上银行的发展同样应该把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放在战略部署的重要位置。将创新作为网上银行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和不同客户群体的不同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相关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有效促进银行整体业务的全面进步和革新。最后,根据调查显示,银行客户对网上银行满意度指标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因此,这就要求网上银行的发展要以便捷性和安全性为目标和核心。
3.3加强内控,完善管理机制
网上银行的发展要求对传统银行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和组织体系变革,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传统的银行组织结构是金字塔式的庞大组织,这样的组织形式阻碍了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而网上银行具有经营层级少、管理链条短、运营效率高、客户交易自主性强等特点,势必对商业银行旧有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业务流程和运营模式等方面产生冲击。银行若要通过网上银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必须对传统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进行再造,实现从垂直结构到交互式扁平结构的转化。当前比较合理的选择是:通过集中化管理实现全行管理资源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通过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增强差异化服务能力;通过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实现银行各种渠道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协调配合。
集中管理作为一种资源节约型管理手段,在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中可以发挥最大的效率。网上银行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其低成本的优势,而设立专门的网上银行部门,精简机构和人员,实现业务管理的集中和部门职责的优化,是发挥网上业务低成本优势的必要手段。“扁平化”管理模式是相对于“金字塔式”管理构架的一种管理模式。它能有效加快信息流的速率,提高决策效率。同时,建立跨部门运作机制,加强横向沟通和协调,也是网上银行组织结构设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