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时间:2022-04-10 08: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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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经济管理类经济法论文

1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目的和意义

1.1教学的目的

了解以公司法为核心市场主体法、以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为核心的财产法、以合同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行为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秩序法、税法为核心的市场调控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为核心的市场监督法、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核心的经济纠纷解决法。

1.2教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活动,2015年3月15日修改并实施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六)到(十)项都是关于经济法的,足见经济法教学的意义重大。

2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教师的问题

首先,教师没有实践经验。很多教师直接从这个大学到那个大学,没有实际进行过立法、司法、执法等领域的法律操作,举的案例都是从书本到课堂,很不生动;其次,教师教学没有针对性。很多教师不管下面坐的是那个专业的学生,教学往往采用相同的案例轮流适用,忽视了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最后,教师教学不能与时俱进。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经济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司法领域出现很多新型案件,但很多教师还是使用老案例旧思路教学,不进行前沿理论的研究。

2.2学生的问题

首先,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不足,经济法是平台课或专业基础课,不是经管类专业主干课程,很多学生没有考虑为什么学经济法?学到了什么经济法知识?更不知道如何具体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经济法律问题?其次,经管类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对经济法的没有兴趣,没有兴趣怎么学好经济法?最后,经管类专业学生草率应付经济法考试,学生为了通过考试,使用要求老师考前划重点或者作弊等方式来应付考试。

2.3教材的问题

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教材是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载体,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和价值观念、进行教学活动的基本工具,具有静态性。但是经济法顺应于国家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发展进程的,经济生活也是日新月异,不断会产生新问题、新案例,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因此经济法教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本落后的教材,怎么给学生使用和老师教学?

2.4课时的问题

由于经济法在经济管理类专业不是专业主干课,很多学校往往只开设32学时到40学时,导致很多内容没有时间讲解。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经管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么短的教学时间,理解法律条文都存在很大难度,更不谈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没有足够的学时,怎么学好经济法课程?

3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对策

3.1针对教师的问题

首先,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比如每5年去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至少6个月或者每到寒假暑假去上述单位挂职学习。在那里可以得到大律师、大法官和检察官的指导,可以认识很多优秀的法律界同事,可以接触真实而鲜活的法律案件,可以让自己的法学专业得到发挥的空间和境界的提升。其次,要求教师制作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和教案。比如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不同计划,不同教案。比如工商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市场营销和物流专业就要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合同法;会计和财务管理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税法、会计法和票据法;金融专业至少三分之一课时讲金融法等。最后,要求教师教学不断更新教学方法和内容,不断发表法学论文。在课堂授课的教学方法中,把自己论文中或别人论文中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展示给学生。在案例教学法中,以律师事务所等企业、法院、检察院顶岗实习真实的活动情境或事件为题材,或选择网上有目的性、时效性的热点事件为题材,老师总结争议焦点,提出思考问题,让学生通过“头脑风暴式”的对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

3.2针对学生的问题

首先,提高经管类专业学生对学习经济法认识。从法律案例讲解中强调经济法对每个人的意义。比如于润龙案前后经历13年,当事人两次入狱,四次受审,几经反复,终获无罪。于润龙案说明人治的时代,个人生命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剥夺,个人财产随时可能被国家机关以各种名义侵占。中国只有走法治,个人生命和财产才能得到保障。说明经济法很重要。其次,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教师通过多样的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比如可以进行法律顾问式教学法激起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在法律顾问教学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纠纷中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提供法律咨询、解决他们经营中的法律困惑,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教师可以将学生分成不同角色小组,分别代表原告、原告的法律顾问,被告、被告的法律顾问,法官、仲裁员等对案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最后,改革成绩评定标准。教师教学过程中可以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热点问题讨论题,法律顾问教学角色扮演教学,以学生在案例的处理表现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参考依据。期末考试一律闭卷考试,考前不准划重点,严查作弊,倒逼学生学习经济法,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

3.3针对教材的问题

可以用电子教材和纸质教材结合方式解决经济法教材的滞后性的问题。电子教材是指数字化、交互功能的智能化将教材内容以科学直观的视、音、图、文展现出来的通过电子介质阅读的课本。电子教材形式多样,比如PPT,WORD文档。教师定期发放PPT,WORD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电子教材上的案例和最新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电子教材可以弥补纸质教材滞后性的缺陷,可以加入书签、笔记和标注等功能,更好的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为传统教材模式向现代网络化教材转变提供了好的模式。

3.4针对课时的问题

一种方案是先开设《法律基础》课程,让经管类学生大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主干法学知识。在此基础上设置《经济法》,两者课时合计60课时,中间12课时实现实训。有了《法律基础》课程打的基础,学生在理解《经济法》的时,犹如掌握法学知识体系“地图”;而另一种方案是不延长课时,可以进行专题讲座。每次课(2节)一个专题讲座,是有限的搜索引擎的堆积。所以学生学了《法律基础》以后,就有了体系的概念,再学起经济法来就事半功倍40个课时里面,可以有20个专题讲座。效仿研究生的教学模式,不用面面俱到,只要求掌握经典案例,然后依据经典案例进行知识点延伸和问题探讨,让学生在解决法律实践问题中学习法律条文,一举两得。

作者:赵亮 单位: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经济法论文:学生任务驱动经济法论文

一、任务驱动法下的教学目标概述

(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能学到什么知识,能解决什么问题,能具备什么技能是教学宗旨。以经济纠纷的解决为例,知识与技能目标就是让学生了解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谈判的方式和方法(协商);掌握协议书、调解书、起诉状的书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方法是指教和学的方式。过程就是怎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什么。具体地讲,方法就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师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引导自学法等,学生的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探究学习法等。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任务驱动法的教学过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六种,然后用流程图将这六种方式串联在一起,使学生清晰地看到六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接着对六种方式进行实训演练,最后总结实训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及六种方式的优缺点。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先学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联想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接着思考采取某种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最后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方式。教师的教学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学法(或情景模拟法)、分组讨论法(或角色扮演法)、讲授法、总结归纳法。学生的学习方法用到了探究学习法、自主学习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兴趣,价值包括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情感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探寻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价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二、任务驱动法实训模式构建

(一)大模块(整章)情景假设

在此,笔者将大模块情景简称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联整个模块知识内容的情景。在教学中,大情景应贯穿模块课堂教学的始终。对于大情景的选取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问题的层层设立,引出本模块学习的主要内容,接着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形式组织有目的学习,此即问题导入法;二是寻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学生由典型案例联想到生活中类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学得新知识,此即案例教学法。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问题导入式:大家在出现经济纠纷时怎么办———唇枪舌战,拳脚相加/赔礼道歉/谈判协商/找第三者调解/打官司(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总结各方式的优缺点。案例引入式:张三花费5000元在A商场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他该手机为原装正版手机,可张三没用几天就出现了黑屏现象,他拿到苹果手机专营店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检验后告知张三该手机为山寨手机,只要花3000元就可买到。显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知识,如果张三想退手机能实现吗?如果找A商场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谭吗?如果张三想退手机或索要钱,他该用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理清子模块(各节)之间的关系

此部分内容重在系统地让学生了解通过本模块内容的学习,能“立体、纵向”地感受到大模块、子模块、子模块中的具体内容之间存在的脉络关系:透过树根(大模块标题)就能看到树干(各子模块标题),通过树干能看到整棵树上的枝条(各子模块具体内容)。这部分知识笔者采用流程图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确各知识之间的内部联系。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内部联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块(各节)实训步骤

大模块是由子模块构成的,理清子模块知识,大模块知识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块实训的构建是任务驱动法实训的关键。在这一实训阶段,教师和学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将理论知识转化成生活实践,培养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认识子模块。

主要是对子模块知识的概述,使学生先从宏观上了解知识,然后重点讲解子模块的概念、特征、应具备条件。以谈判为例,就是讲解谈判是什么,谈判应具备的什么条件。

2.子模块情景假设。

通过子情景(案例或问题)引出子模块中所要讲解的内容,即子模块中的具体知识。以谈判为例,就是假设上例中张三想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3.组织学生讨论。

学生在教师的引导和参与下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各抒己见提出多种观点,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一阶段,教师要给学生留出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空间,为学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构知识、运用知识、表现自我的机会。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搜集知识信息的渠道、途径和方法———搜集知识———对搜集到的知识进行分析、整理———辩论———解决问题。以上述张三案例为例,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张三想通过简单的谈判方式解决纠纷,他需要怎么做?谈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谈判成功了,张三想通过协议书的方式将他们的谈判结果法律化,协议书怎么写?如果没成功,他还可以怎么做。

4.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

通过上述的讨论,讲解所涉的法律知识。比如谈判条件、谈判技巧、谈判组织、谈判协议书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练。

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和“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将学生分角色进行演练。以谈判为例,应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代表商场A,另一组代表张三,两组学生展开激烈辩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深刻体会自己怎么谈判,也能看到对方同学怎么回应,是一个双向学习的过程。

6.评价实训效果,强调注意问题。

教师应对“分角色演练”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评价,并指出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注意谈判的技巧、对方立场等问题,以及制作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张三的代表小组未注意到上场人员的情绪,谈判的技巧、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证据的收集、起诉状的书写等。

7.作业布置。

作业的布置要坚持“高效、巩固、实用”原则,做到“适当、适量、适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谈判为例,布置一个作业题“假设张三和商场谈判成功,为其制作一份协议书”。

(四)大模块知识归纳总结

归纳总结就是对所学过的知识进行思考,挖掘出每个知识点现象后面的本质,找出不同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得出结论。本模块实训任务完成的如何、重点是什么、难点是什么、在实训的过程中出现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至关重要。以纠纷解决为例,指导学生总结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优缺点:谈判的优点是保密性强、简单、快捷、灵活、成本低、不伤害纠纷主体感情;不足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过程可能不公正。调解的优点是自愿、灵活、省时高效、节省费用;弊端是调解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易反悔;仲裁的优越性是灵活性大,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快速、便捷、便于执行;不足之处是适用范围窄、具有民间性,其强制力较诉讼弱;诉讼的优点是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执行力强;缺点专业性强、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易损和气;行政复议的优点是程序简便、灵活、效率高;不足之处是复议的结果可能不公正。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其边缘性、交叉性、超脱性、兼容性、易变性等特征决定了经济法教学方式改革将是一项长期工程。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动辄被颠覆,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经济法教学必须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任务驱动法的实践教学模式以学生主动学习为重点,突出实用性、互动性,教学内容从课内延伸到课外,从仿真模拟到真操实练,使学生通过课堂学到社会知识,与社会零距离接触。在今后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如果运用好了以上实训步骤,教学效果将会大大提升。

作者:祝华 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财经学院

经济法论文:生态文明背景下经济法论文

一、经济法理念的现状

(一)经济法理念的含义

“理念”实际上代表一种形象,是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中的专业用词。法律理念是指法律的含义和现实化。经济法理念则是指人们在社会中对经济法发展规律的掌握、对经济法本意上的认识,以及对其未来发展的理性建设。经济法理念表现的是经济法规划和实施的最高准则,它与经济法领域的其他含义不同,它的社会地位高于法律意识、法律表象、法律观念。

(二)经济法理念的作用

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来源于实际的参与,同时认识又会对实际的参与起到指导作用。经济法理念来自经济法律的实践,是经济法的理性认识,它对于经济法的计划和实行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经济理念能够给经济法法律的制定确定了一个大致方向,有利于实现经济法的价值,同时可以帮助工作者整理归纳各项经济规章制度的概念和内容,营造一个合理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经济法理念可以对经济法的效果有一定预测作用,它能在经济法制定时贴合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具有超前性。经济法理念能从整体法律的角度分析经济法的计划和实行,指引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经济法的发展方向。经济法理念还能够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由于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我国传统封建的思想影响着很多人,使得部分群众的法律意识弱,法制观念低。经济法理念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真实性,它能够消灭传统落后的思想文化,增加人们群众的法律素质,营造一个科学的法制社会,最终将创造出一个进步与文明的社会。

(三)经济法理念遇到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在我国逐渐兴起,直至90年代我国提倡经济行政法后把经济法纳入了行政法的范围内。当时大多数学者因计划经济思想的干扰,普遍的以为经济法是国家干扰经济的产物,所以将经济管理关系作为行政管理的一小部分。这样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经济法自身的独立性和实践性,妨碍了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分开管理,使得经济市场中常常发生行政垄断的状况。由于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权利在经济法之上,部分地方政府和经济管理机构就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利来影响经济,导致了市场经济的不公平竞争。经济法最初兴起时在学术界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甚至有部分学者以为法律机构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现代经济法根本毫无作用。这些现象的产生都是因为对经济法理念意识的薄弱所引发的。

二、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经济法理念的调整及重构

良好的思想是行动的指导,要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调整及重建经济法理念,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传统思想的解放。传统观念的创新、国民思想的解放是促进经济法建设的基础。自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后,在社会形成了思想解放的热潮,邓小平同志先后在武昌、深圳、上海等地的讲话更是进一步的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极大加快了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热潮。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生态、社会、资源和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将这些问题彻底解决还应从思想根源入手。思想的解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措施,经济法理念的调整和重建离不开观念和思想的创新。

(一)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经济法理念的调整

首先,要改变我国经济法理念的落后思想。经济法理念近几年来已经开始完善化,逐渐成为了具备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包括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五个大类:经济安全理念、公正公平理念、经济效益理念、整体发展理念、注重效益理念。五种理念与我国的政策目标、经济规律相适应,有着一定的法律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有很多新的理念、要求,因此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这五种理念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我们要改变我国经济法从前的旧思想、旧观念,不断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法理念的发展。其次,要注重经济法中的效益理念。我国经济发展中,获取利益是经济活动的基本目的。经济利益会使得部分经营者过分的注重眼前的局部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所以我们应该把环境成本计算于经济效益理念中,拟定经济法时应该将经济行为对自然环境的耗损也考虑其中。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

(二)在生态文明背景下经济法理念的重建

经济的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与群众的积极参与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在生态文明背景下重新构建经济法理念时,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准则。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强调以人为主体的思想,它是经济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共同支撑点。在传统封建时期,以人为主体的意识不强,造成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不低。因此,我们在生态文明背景下重建经济法理念,要充分考虑到群众积极性和能动性,引导人们在提高经济的同时也能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同时以法律的方式维护自然生态环境。

作者:张颖 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经济法论文:环境法调整对象中经济法论文

一、调整目的不同

(一)环境法的调整目的是维护环境的正义和安全

环境法和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是不一样的,环境法的调整目的是环境的安全和正义。在社会上各个独立的个体或是组织之间,在处理有关环境利益的问题时,对涉及的人和事都要统一的公平对待,这是环境法正义的一面,也是其目的,它包含了所有生物的权益问题。从广泛的层面来讲,环境指的是人类或是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环境安全就是指这个空间不要受到任何伤害。但是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安全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环境安全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包括:可再生资源的退化与损害、人口增长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所引起的环境匮乏;环境匮乏会带来多种多样的社会后果,例如:农业生产下降、经济衰退、人口迁徙、制度权威性下降等环境法问题,即人类自身及其繁衍保存与人类社会文明及其持续发展的保存超越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

(二)经济法的调整目的是实现经济正义和经济安全

经济法通过抑制经济系统中的不协调因素,控制经济风险,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同时在国际经济中保持自主性、自卫力和竞争力,维护国民经济整体经济正义是实质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矫正正义,让得到更少的人获取更多的机会创造利益,以便是广大群众追求更多的福利。人们在经济法中,需要两种保护,首先是对企业家的保护,另一个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企业家和消费者是共同构建经济市场的因素,也是正因为这两者的存在,才产生了经济法的魅力,同时也面临着困难。当然,应该看到,不管是环境法还是经济法,都是在追求正义和安全,只不过境法追求的是与环境相关的环境正义与环境安全,而经济法追求的是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相关的经济正义和经济安全;随着现在的环境法越来越国际化,两者之间的也逐渐的存在这交点。

二、调整对象的不同

(一)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法律所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

人们所处的这个空间被人们开发利用,环境关系就是在这开发利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利益关系;包括生产、流通、消费多个领域,这个环境保护的各个环节密切相关,一般环境的调整可以分为治理污染关系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两个方面。环境社会必须要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这是由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决定的,作为独立的社会关系,必须要有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经济调剂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国家进行协调的特定的经济关系,一般可分为宏观调控和市场控制,为了防止市场经济的混乱,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科学的方法进行对市场的把控,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应传统调整而导致的不足。在这个调整的过程中,有一条不变的原则就是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经济发展更加的稳定和谐。这种调控用以改善民生、消除矛盾、解除制约,转变发展方式,最大程度上减缓贫富差距的两极分化。从而实现社会快速、平稳、健康的发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以“环境”为中介而形成的,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这是两者显著的差异。

三、指导思想的不同

(一)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指导思想

一部法律的诞生,从原则上来讲都是为了社会的安定繁荣所制定的准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并对实施者提供一定的精神支柱,所谓可持续发展,就是在自然生态得以保护不受破坏的前提下,社会平稳和谐的向前发展,不仅能够满足当代人的生活需求,也不会破坏后代子孙的生存发展空间,对他们的生存造成威胁。这个理念的提出,深刻的反映出现代社会对经济的增长和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思考,并清除的认识到它们之间的联系。可持续发展强调人们在利用资源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不能因为需要快速发展经济而大量的牺牲环境。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使整个社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发展,切勿厚此薄彼。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后代留出一个较好的资源条件和环境空间。要想正确的理解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就应该了解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一个和谐的、互利共赢的一个环境。要敬畏自然,从内心深处保持一颗崇拜的心来和社会合作,参与社会的各个活动。一个环境的空间所承载的东西是有限的,不能让人类的活动打破这个底线,资源的获取要科学要合理。用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把可持续发展有机的结合起来,尽量做到废物的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加大工厂三废的治理,合理的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社会环境的负荷量,努力构建友好的经济发展社会。

(二)均衡发展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

资源配置和财富的分配都是经济所追求的最终目标,要求均衡的全面发展,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身的原因,会出现一些扰乱市场的现象发生,进而拉大贫富差距,均衡发展的主要思想就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对这些现象进行深刻的认识和制定相关的措施。比如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控制,从而有效的实现社会经济的平稳均衡的发展。当然,前提是必须对社会经济的各个主体进行利益公平公正的保护,只有保证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公平公正,才能实现公平和秩序等价值。所以,基于上述原因,经济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保障国家和社会这种大集体的利益,对于个人和企业也应当进行有效的保护,确保利益的均衡,在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实现社会强势群体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防止异化和分化。

四、结语

经济在不断发展,矛盾也随之越来越多,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也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它们各自保护的主体不同,所尽的职责也不一样,经济法试图实现强势均衡发展;而环境法则是追求有效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两者之间的冲突,人们的观念也在转换,包括政府部门的职能也在变化。法律的健全,是为了环境和经济更好的发展,使社会更加和谐,只有这两者相互作用,人们才能对这两个法律部门的特点做出更加客观和科学的概括与总结,加大理解环境法与经济法,从而有助于这两个法律部门的健康发展。

作者:王文博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论文:有效性课程教学经济法论文

一、课程教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关于课程教学的有效性,许多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如余文森认为“教学的有效性是指通过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钟作慈认为:有效教学是一种现代教学理念,以学生发展为主旨,强调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关注教学的有效性,提倡教学方式的多样化;同时,有效教学也是一种教学实践活动,必须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为前提,以合乎教学目标为实质,以实现教与学的统一为关键。这些见解实际上都强调了教学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学习不局限于获得知识,还在于掌握知识的运用技能。因此,笔者认为:教学的有效性是指通过教学活动使学生获得教师教学中传授的知识,并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知识。按照马克思主义思维方法,在课程教学中,影响教学效果的主要有两个因素,即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主体因素是教师和学生,要提高教学有效性,必须要加强主体的能动性。教师和学生都必须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师生的互动参与必不可少。教师要取得良好的课程教学效果,需要自身首先吃透教材,对课程内容掌握透彻,才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学习课程内容。同样,学生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研读教材内容,对不了解或一知半解的问题要积极寻求教师的答疑解惑。客体因素是教材,好的教材对教学质量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教材的编写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知识掌握度,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要有不同侧重点的教材,忌各个专业采取同样教材,这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课程教学的效果。

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主要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单一,师生互动参与不足。

经济法课程教学目前相当部分高校已经采用多媒体教学,但教师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学生仍然是被动的接受者。这种教学方式使学生发挥不了主观的能动性,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判断分析的思维能力,也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课堂教学互动不足,教学气氛沉闷,也挫伤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和热情。

2.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自身的实践经验需要提升。

目前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中理论脱离实际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基本上局限于理论研究和学习,真正参与经济法相关学科的实践活动太少。这一方面与缺少实践活动平台相关,另一方面也与目前教学环境是紧密联系的,需要加以改革和创新。教师若没有实践经验,仅仅是从理论到理论,很容易挫伤学生的学习兴趣。经济法的专业性强,其专业性体现在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殊性上面,如金融法、证券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法等法律的教学需要教师具有相应的金融、证券、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具备这些基础知识和实践经验,就很难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做到在教学中注重知识的系统性、理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体现出教学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3.教材同质化严重,难以适应不同专业要求。

从目前课程教学来看,各个专业学生学习经济法的教材要么内容大同小异,要么教材突出的是学者自己的观点,造成学生无所适从,专业的针对性不强。教师在课程教学中也往往就是相同的教案相同的教材适用不同专业,导致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本门课程时学习效果呈现明显的差异性。教师应针对不同专业做到教学内容的侧重方向不同,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效果。

三、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有效性的探讨

经济法是一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法律学科,学好这门课程对学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就提高经济法课程教学有效的途径进行如下探讨:

1.根据不同专业要求选择教材和调整教学内容,促进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根据影响教学效果因素分析,教材的好坏是影响教学有效性的因素之一,好的教材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好的教材应该是适应学生专业发展要求的教材。不同的专业,由于培养要求不同,其掌握知识的体系和侧重点就不同。教师应该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要求选择教材,而不能选择一套教材来教不同的专业,也就是要做到教材的专业适用性和针对性。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及时更新教材,确保教材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教师还应根据专业需要来调整教学内容,对不同专业所需法律知识选取不同的体系和内容,使教学内容有增有减,突出不同专业教学内容的侧重点,使经济法课程更能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的实际需要,促进教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坚持以学生为主体,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如何提高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互动性?笔者认为最重要是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成为教学活动中的主人,而不是一个被动的知识接受者。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而不是一种单一的教学手段。首先,在教学活动中采用启发式教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要善于启发引导学生思考,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有些课程内容由教师重点进行讲授,有些内容要引导学生进行自学,还有些内容可由学生和教师共同讨论和学习。教师可以根据教材内容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自学和讨论。这样的教学方法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思想,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又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自学能力。其次,要在教学活动中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经济法的课程内容既与生活相关又是比较抽象的,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地提高教学的有效性,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热情。在教学活动中要让学生通过具体案例的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既激发学生的思维,又提高了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因此在进行教学时,教师要有意识地讲解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或人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案例。最后,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其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其学习的主体作用,还可以采取法律诊所式教育。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一种直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教育方式,它引导学生以自己所学理论知识直接去面对和处理一个个没有现成答案的法律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法弥补了我国学生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深化对课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其运用经济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理论与实践要相结合。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体现在教师和学生都要加强实践活动,注重实践性经济法教学模式。既要发挥教师的教学主导地位,又要激发学生主体意识,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教学活动中注重创造和应用等无形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活动。如何提高实践能力?教师要经常深入生活实践,比如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案件活动,用亲身经历的事例对学生进行教育等等。教师在实践活动中同样提高了自己对理论知识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而这种能力与认识的升华对学生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教师是教学的引导者,他们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地引导学生的学习活动。对于学生而言,可以进行一些校内和校外的实践教学活动。校内实践教学活动譬如常规的经济法模拟法庭与案例研讨、开展经济法问题调查问卷与研讨活动、举办经济法论文竞赛与年度模拟法庭大赛等等,还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律师、法官到学校作专题报告。一方面开阔了学生的视野,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了他们运用经济法知识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成绩考核方式要多样化。

在学生的经济法成绩考核中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改革以往单一考核形式。譬如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采取考查、考试、撰写论文、调查报告或社会实践活动总结等不同方式,注重考核方式的多样性和考核内容的多元化,制定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标准。如课堂教学活动中的表现,实践教学的参与程度,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实践能力等都可以成为成绩评定的依据。这样就能够较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经济法理论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热情,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法教学有效性的目标。

作者:王长贵 单位:淮南师范学院

经济法论文:经管类经济法论文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教材适用性不强

教材是知识的载体,是教学的依据,也是学生学习的重要依托。选用科学合理的教材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目前,市场上针对经管类专业编排的经济法教材很多,如《经济法》、《经济法教程》、《实用经济法教程》等,但内容不一、良莠不齐。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教材理论性过强,内容晦涩难懂;二是内容陈旧,跟不上现行立法实践的步伐,如《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在教材中没有得到及时体现,使学生在学习时造成混乱。新华学院在教材的选用上也是几经更换,从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到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但从教学的效果来看,目前所选用的教材依然存在内容过广、难度较深的问题。可见,要选择一本教师认可、学生满意的教材的确很困难。

(二)课程设置不尽合理

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对于法学基础几近空白的非法科学生开说,要想熟练地理解掌握困难颇大。因此,经济法课程在大学的第几学期开设、安排多少课时数就显得极为重要,而合理的课程设置对于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学生的有效学习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新华学院的经济法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在课时上分为经济法A和经济法B两类,经济法A为48课时,主要针对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经济法B为24课时,主要针对工管类专业。对于动辄近二十部法律,囊括了民法、商法、狭义经济法、程序法的“大经济法”而言,48课时或24课时远远不能满足实际教学的需要,造成教师不得不快马加鞭、紧跑快赶,匆匆讲解书面知识,甚或无奈砍删部分章节,造成知识的支离破碎;而学生在紧张的教学中,囫囵吞枣、一知半解,甚至产生厌学烦躁情绪,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实现。

(三)教学方法较为单一

要想顺利实现教学目标,多元丰富的教学方法极为重要。在目前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往往采用的还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即以讲授为主,以“讲授+板书”或“PPT+板书”为常态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虽有部分教师偶尔夹杂少许案例,但由于时间有限,往往是看完即分析,很少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教师是教学的绝对主导者,严格控制着整个教学的过程,而学生只是默默的被动接受者,课堂教学看似有条不紊,但实则沉闷乏味。

(四)考核机制不尽科学

考核是检验教学的重要手段。在对学生的考核中,目前新华学院分为两种模式,经济法A采用闭卷考试形式,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期末考试题型大体分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客观、主观题各占50﹪,其中案例分析占15﹪左右。经济法B采用考查形式,一般通过小论文形式呈现。这两种考核模式较单一采用闭卷考试、完全依托期末考试有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不尽合理之处:对理论知识考查过多,对案例分析涉及过少;题型内容多为对知识点的再现,这种以修炼“背功”为主的题型,较少具有创造性和挑战性,学生只要提前一周稍加准备即可顺利过关,甚至取得较好地成绩。而经济法B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学生只要在课程结束时按期提交一份小论文即可,至于是自己独立写作还是提前一晚在电脑前“复制+粘贴”,缺乏相应的规范监督机制。

(五)教学资料库缺失

在经济法教学中,学生的参考资料往往只有教材和课堂笔记。而经济法内容丰富,知识广博,囿于课时和教材等限制,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极为有限,而教材又相对抽象,这就给学生的学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让学生在学习教材的同时,有机会和途径去了解相关部门法有哪些法律规范,通过章节习题和综合性习题加以检测,并通过有代表性的案例加以思考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建立相应的法规、习题、案例库就显得极为迫切。目前,新华学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教研室或经济法教研室,相关的资料收集还只是由各授课老师各自为政、单打独斗,难以保证资料的代表性和高价值,也难以做到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不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经济法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问题的对策

经济法是经管类专业的一门基础性课程,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完善、法律实操技能和法律素养的提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针对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而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

(一)选用先进合适的教材

教材是否合适,直接关系到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在选用教材时,要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先进性是指教材内容要能够体现经济法立法的动态情况,反映经济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的新知识、新成果。适用性是指选用的教材要符合经管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取材合适,深度适宜,富有启发性,能适应应用性人才素质教育的需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目前市面上经济法教材的版本众多,我们在坚持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原则下,还要充分考虑教材内容是否符合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否体现了经管类专业职称考试的要求、是否切合经管类各专业的专业性质。我们在长期的经济法教学中,根据新华学院的学科定位和专业特点,正在拟定《经济法》自编教材,希望能早日完稿并取得良好地教学效果。

(二)增加课程学时数

经济法课程内容庞杂,涉及多个法律部门,而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原有经济法课程的48学时或24学时远远不能适应系统讲授经济法知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当然,在增加经济法课程课时数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到,经管类专业的专业课程较多,课时需求量大,经济法课时数的增加不能过多挤占专业课课程的时间。根据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不同经管类专业的专业性质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数以56课时至72课时为宜。

(三)丰富教学方法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授课教师需要在课堂上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为此,有必要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探讨式、情景式教学;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倡导学生参与专题性讨论;有选择地播放具有代表性的影像资料,如“今日说法”、“法治进行时”、“庭审直播”,边播放边分析讨论;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比重,组织相应的模拟法庭,有条件的还可以安排学生到各级法院参加庭审旁听。

(四)完善考核机制

1.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考核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包括考试前的命题选题、考试中的监考督查、考试后的评阅分析,其中最关键的是命题选题和评阅分析。推行教考分离,授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讲授课程,考核试卷由教研室或所有授课教师统一命题并建立试题库,考试前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组合成一份试卷。这种教考分离制度有利于规范公平的学习和竞争环境,有利于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2.优化考试内容,加大案例分析题的比重。

目前的考试题型和内容,均以死记硬背的知识为主,难以考察学生的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因此,在考试中应增加案例分析的比重,可采取客观题中的小案例和主观题中的大案例的结合。

3.完善考核方式,

在试卷中增加选做题型。可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采取“笔试+面试”的考核方式,笔试针对理论知识,而面试可选取热点事件、经典案例,综合考察学生的理解、语言和组织能力。同时,在考试时,可增加选做题,以方便不同专业不同学习兴趣的学生进行选择。

4.规范考核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制度,并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宣讲考试规范和学术道德,倡导诚信考试、无监考考试。对考试、考查两种考核形式进行督查,发现考试违纪、学术不端行为予以严格处理。

(五)健全教学资料库

1.法规库。

建立法规库的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查阅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方便,法规库的内容主要是现行有效的民事、商事、经济法律规范和相关联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在进行汇编时,应注意法规的时效性,要根据立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2.习题库。

习题库的主要内容是与教材相匹配的各章节练习题,其来源可以是来自于教材或教材的变通,或来自于司法考试或专业职称考试。建立习题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学生更好地自测自评,查缺补漏,以更好地掌握经济法律知识。在建立充实习题库时,应注意保证习题的代表性,并可根据难易程度设立易、中、难三个难度区间,以方便学生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练习。(3)案例库。经济法内容纷繁复杂,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经济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不乏经典案例,结合教材的编排内容,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实例充实案例库。根据案例的难易程度,可设立初阶、中阶、高阶三个层次。案例库的设立,对于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律兴趣,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内容繁多,知识庞杂,囿于教材、教法等各种限制,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实际问题,因此,有针对性的加以改进完善极为必要,这对于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良好教学效果的取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者:虞根松 单位:安徽新华学院商学院

经济法论文:我国民商法及经济法论文

一、对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认识

(一)民商法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共同组合而成。对于民法和商法,它们有两种不同的体系,一种是民商合一,一种是民商分立。我国没有对两种体系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无论是现实状况,还是民法的发展状况都决定了我国应实行民商合一体系。所谓的民商合一其实就是民法包含商法,也可以说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民法在一定方面上对商法有一定的指导和统领作用。民法,其实可以成为民法体系,是由包括《合同法》、《公司法》、《物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组成的体系,其一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对我国境内管辖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做出的法律规定,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修订,1987年1月1日实行。民法通则在基本准则、公民、法人、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民事关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作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法律,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商法对其调整对象、商事关系、商事关系主要标志、形式及实式的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等发面做了相应的概念。在强化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四个原则进行了规范。

(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对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实规范过程中,各类组织为主体,主要体现在社会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对主体进行的一定范围内的经济管理关系进行协调。我国的经济法起步较慢,与1979年6月在全国人大中提出要制定各种经济法,与第九届全国人大将经济法确立为包括宪法、民商法在内的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国家干预的,社会责任本位的,促进商品经济发达的综合调整的法律。经济法有四大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实际公平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联系

首先在调整的范围上有相同之处。我国经济体制是由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共同付组成的,所以偏重市场调节的民商法和偏重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在对经济的调控范围上必定存在相同的地方。在经济的微观调控上,两者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其次就是两者的取向上有趋同之处。民商法的社会利益原则实际上就是反手为私法,正手为公法,是私法和公法的一条界线。民商法在公平、诚信、秩序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规定,着重实质正义,加强了对交易中的弱者的保护,正在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上述意义在经济法上也是行得通的。最后体现在两者的互补互通。民商法是经济常态性法律,经济法是非常态的法律。民商法多强调自主性,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发挥市场主动性,少数为强制性,规范市场规则,促进竞争,提升效益。

(二)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

在对经济意志的制约上,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要求主体在市场交易上按照本身意志进行,否定一直强制。而经济法则强调社会公众利益,保持社会的整体平衡,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对不利于社会公正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限制主体因为追求个体利益而破坏公众利益。在对经济主体的态度上,民商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进行保护,而经济法则是对部分市场主体保护。民商法强调各主体地位平等,不考虑各主体的强弱,对各主体进行同力保护,权利相同,义务相同。经济法则是根据各主体的强弱条件,对不同主体进行不同的保护,权利及义务也各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保护弱者,限制强者,实现社会共同发展,宏观经济平衡。稳定性上也有不同,民商法由于在基本上确立了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及基本权利,基本形式也基本固定,所以比较稳定,而经济法多为国家通过手段强制进行经济发展预测,制定众多政策,大都稳定性较差。

三、结语

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是属于辩证统一的存在。二者通过相应的方式对经济进行调控,共同实现社会的利益,促进国家和个人的经济发展和收益。

作者:汝菁菁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论文: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论文

一、对公平和效率法律价值的认识

对于法律的价值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其理解有了不一样的解释,现如今,公认的法律价值有公平、效率、秩序、安全、正义等等。对于不同的法律其法律价值取向是不一样的,其针对点也是不同的: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对于经济法和民商法相关部门是十分重要的,其价值取向决定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对于其要求会更加的苛刻,只有不断的促进其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和民商法才会有新的革新与进步。基于公平与效率,充分的发掘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作用,正确的决定其价值取向,有利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者互相促进,共同发挥作用。

(一)基于法律价值公平

在法律方面,公平可以理解为义务与权力的合理分配,使之处于一种平衡,在法律中对公平的体现,不同的法律也有其特有的含义,有的可以赋予其每人都平等的原则,有的可赋予其公正、自由的原则,公平对于不一样的法律有不一样的作用,对于公平,没有详细的介绍,可从原则性与道德规范两方面确定。

(二)基于法律价值效率

社会需要法律来规范,其解决众多冲突,缓解各种关系,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最终凸显于利益关系。法律在于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存在的冲突进行平衡,对于利益的获得要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取之有道。而法律的效果则是对利益与效率进行合理的限定,进行有效率的组织活动,效率对于经济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于法律价值效率,是利用民商法来规范的。效率的提高需要有一定的规范性才会得到大幅度提高,把私人的工作逐渐转变到集体大众型活动,将私人利益转变成公众利益。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一)基于公平与效率谈民商法价值取向

在民商法之中,公平之法律价值是其中基本的法则,公平对民商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民商法的自愿、平等方面有着促进作用,公平在民商法之中是非物质的其作用是加强条件与经济的公平,对于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是追求最有利的,民商法对每个主体不采取不平等的待遇;效率价值在民商法之中的展现,是对利益的展现,对于经济是自由合理的。民商法是对利益追求的最大化,效率的法律价值在民商法中展现则是展现自愿、自由等等,而这些原则则会使私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间接促进整体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民商法在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基于公平与效率谈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公平主要表现在经济的公平原则,对于公平,可以理解为对于存在一些价值的行动,对于其获得具有平等的权力,使之处于一个适当状态,在经济法中,其公平是针对不同条件的主体所展现出的,让各方面都是公平的,将各种不合理的因素进行排除。对于效率,并不是都是高效的,其存在一定的缺点,同时也不是一直是有效率的,市场的发展需要提高效率,与此同时需要对市场进行合理的调节,经济法对于市场上的这种效率中的缺点就可以进行修改,促使效率的提高。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对比

二者有很多相似的价值取向,基于公平价值,二者是对经济的调整,对市场间的调配以及相应的平等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都离不开其具有的价值,公平体现于民商法主要是其目标、特点、本质,民商法离不开公平原则,对于经济法,公平作为其理念。基于效率,对于民商法和经济法,其效果是一样的,其目的是获得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实现共同进步,二者之间基于公平与效率,其目的大致是相同的,都是对市场进行调整,进行合理的分配,使之展现出平等的原则和高效的原则,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其自我的价值,与此同时,其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比如说民商法针对私人,经济法是针对整个社会。

四、结语

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在经济市场的法律中,既有其单独的作用,又有其共同作用,共同发挥。发现其共同的目标,综合的利用,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化。在了解其所具有的性质的前提下,更好的结合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了解其所具有的价值取向,无论是在微观领域还是宏观领域,基于公平与效率,都要充分的考虑其价值取向,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

作者:李光远 单位: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经济法论文: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济法论文

一、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保护遇到的主要瓶颈分析

(一)执法机构执法力度不足

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实施法律,通过法律的实施才能够使所制定法律的价值作用得到有效实现。但是,现状下,基于我国经济法的执法管理机构在执法方面却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比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较低,没有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无法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进而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又比如:包容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存在。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于严重的刑事案件便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只是为了应付上级而采取形式处理方法,这样显然弱化了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在消费纠纷方面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

在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的自我维权意识并不强烈。由于受教育程度、认知程度的不足以及经济条件的制约,导致消费者很少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权益的维护。基于市场教育过程中,消费纠纷是很难避免的。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精神方面的损害、金钱方面的损害以及时间成本方面的损害,这些损害一旦过于严重,消费者便需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但是,现状下在这一方面却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具完善性,进一步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问题的呈现。

二、经济法视野下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有效策略探究

(一)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

要想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需对竞争法规目标进行完善。对于立法部门来说,需要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相关法规的内容、范围及目的等方面充分完善,对一般性条款合理增加。另一方面,需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构建。要想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便需要使法律体现出公平性以及公正性,充分发挥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使消费者能够有效地行使本该拥有的权利。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需充分做好两点:其一,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加以明确;其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畴进行扩大,并提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标准。

(二)对有效性强的执法机构加以完善

一方面,对于政府执法机构来说,便需要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对相关执法制度进行构建,同时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以此使执法人员全身投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官员渎职的行为,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追求渎职官员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对于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需承担的责任加以明确,比如物价管理以及工商管理等。在各个部门协同作用下,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三)支持消费者诉讼,开辟司法救济途径

在消费者诉讼的支持方面,需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比如需要构建完善的消费者诉讼费用支援制度。需要基于立法的视角对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进行构建,例如贷款制度等。对消费者提供证据支持。在得到法官认同的前提下,消费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对自己的举证的正确性加以证明,进一步起到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开辟司法经济途径,比如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通过实施使消费者以及经济秩序的公众利益得到有效维护,以此使消费者自身无兴趣或者没有能力进行诉讼的情况实现有效避免,进一步使消费者权益损害程度增大的现象得到有效防范。

三、结语

通过本课题的探究,认识到基于经济法的视野下,我国消费者在权益保护方面还遇到诸多瓶颈。针对这些瓶颈的存在,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诸多规定,因此便需要构建系统化的市场规制法、对有效性强的执法机构进行完善以及支持消费者诉讼等。相信做好以上这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进一步为经济法的完善奠定良机。

作者:许可 单位:许可邵阳学院

经济法论文:市民社会民商法经济法论文

一、市民社会的相关含义

市民之间的合作和依照民法生生活所进行的相关调整,同时还包含了商业艺术以及城市生活等内容。以此形成了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定义。市民社会是有权参与形成社会的共同志愿成员所构成,是一种将没有权利和地位参加人的一种相对平等,民主的小康型社会。

二、市民社会的历史含义与局限性

从古希腊时代开始,市民社会经过了多年的兴衰荣辱,以平等自由为主要追求,在人类文明史上发挥出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起源阶段开始算起,市民生活就有了古代罗马和希腊的那种城邦政治生活所特有的内涵,代表了人类社会从原始迈向更高文明水准的标准进行集中,种种文明器具的制造在根本上对当时的商业,建设和艺术加以全面支持,各种农用耕具均有了较高水准的冶炼,人类的社会也买上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梯。市民社会的出现令人类社会实现了古代与现代世界的区别。到了中世纪之后,市民社会开始逐渐的衰弱,文明也有衰退的现象,国家的权利开始不断膨胀,封建专制开始盛行,有了贬抑商业的现象,将民主和科学的精神进行全面扼杀,在此期间上演了无数的悲剧。

三、市民社会的终结和经济法

市民社会的终结时间和经济法的萌芽时间是相互连接的,从国家和社会握手联合那一刻开始,国家也从市民社会中的“政治型国家”发展成为了“经济型国家”经济法也是经济国家的相关产物,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参与经济相关活动,能够在根本上将国家意志进行全面体现的法律。可以这样说,经济法的出现代表了资本主义逐渐趋于成熟和国家市民社会逐渐趋于一致的最终结果。从市民社会到经济国家,也就在根本上表明了从民商法到经济法之间的跨越。民商法各种的相关制度和原则,都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平等自由竞争的相关要求所决定的。民商法的相关调整公权力并不会直接的参与到与国家意志相关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公权力的皆如意或者直接将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加以全面体现,都是要通过经济法和相互融合的法律进行调整,或者说是优先使用经济法。经济法能够在根本上将整体的平衡进行全面维护,民商法可以对在经济法良好维持下,进行自由活动的相关主体和行为加以全面规制。经济法和民商法两者有着互生的关系。经济国家与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民商法”之间在矛盾运动中就会毁一旦,现代民商法之所以能够在根本上得以生存,主要依赖于经济法的存在,由此可见,经济法是高级法,从民商法再到经济法,可以说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四、在中国建立市民社会的可行性

要想建立起“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会涉及到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的要义之一就是国家的政权可以在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可以吸引大多数成员的参与欲望,舍狐疑的自治能力一旦成熟化,就会实行“还政于民”的政策,这时,国家的概念就会消亡。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现如今国民素质参差不齐,缺少民主和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如果发展市民社会,在相关竞争活动中利用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取胜利的人,也会成为近代市民社会理念中出现的-----商人国家。相关代表性也比不上当前国家所体现出的代表性,也正如《德国民法典》中所提出的,市民并不是小私或者是工人,而都是有经济基础的企业家,富豪和官吏组成,由此可见,市民社会也是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分的。有着一定的阶级性存在。真的到了那个时候,对于社会基层人员来讲,他们便没有资格争取到自身的利益了,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在现在的中国,只有通过“精英政治”的形式,才能令社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政治,并在这个过程中,将民主不断的扩大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国家的消亡也就自然而然的开始了。这样的情况是符合我国当今情况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违反它的人,必将受到惩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经济法国家自始至终都将维护整个体系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正常秩序为目标,并在根本上保证了民商法在这样一个好的环境下从事相关活动,并对其主体进行全面规制,进而不至于社会与市场发生一些矛盾产生,在“市民社会”的相关理念破灭的时候,也随之消亡。

作者:刘静 施戈亮 单位: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论文:部门法属性循环经济法论文

一、部门法及其划分标准

近年来,有新的关于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出现,是对传统的观点的补充,包括:第一,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现实中的社会关系往往是是复杂多变的,仅仅依靠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就需要以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因为,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是由不同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第二,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规范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其优势在于其能够最直接的达到自身所追求的目的并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秩序是法律调整的目的,而法律上的自由是法律秩序所追求的目的。法律规范调整所期望达到的最终结果是法的价值实现。本文认为单纯的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部门划分的依据显然不够,需要结合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以及法律规范的调整目的共同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才能对部门法的划分做出准确的把握。

二、学术界关于循环经济法部门法属性的认识现状

对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的明确在本质上反映了学界对循环经济法的本质、对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上的认识程度。围绕循环经济法的部门法归属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环境法说、”“综合法说”、“独立部门法说”和“经济法说”等几种观点。

(一)循环经济法的环境法说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环境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蔡守秋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强调结合经济发展过程保护环境资源和解决环境资源问题;主要是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节约利用、综合利用、持续利用、减少废物和废物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的法律。他进而认为,循环经济法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循环经济法所调整循环经济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调整活动是存在区别的,循环经济法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治理等一些列的活动有关的法律。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虽然在内容和特点上具有部分的一致性,但是在本质上循环经济法还是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本人认为:环境法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体系,且在一定的程度上难以突破,环境法在对环境问题产生后的治理方式上集中表现为事后治理的处理方式,而循环经济法在对环境问题的应对上体现为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同时在治理的过程中注重经济的发展,所以将循环经济法作为环境法的子系统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循环经济法的综合法说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综合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王灿发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应该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同时兼具经济法、环境法、行政法的内容和特征。与一般的环境资源保护法、经济法或行政法不同,它是三者兼有的法,同时以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这种观点从不同角度考量,对循环经济法的定位所关注的重点就不一致,循环经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抛弃对经济利益的思索,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方面又离不开环境法的引导,同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行政因素的参与,因此在对循环经济法定性的过程中需要综合权衡各部门法与循环经济法的关系,最终得出循环经济法属于综合法的结论。上述观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对循环经济法的属性进行了定位,但实际上循环经济法还是处于一种“无主”的状态。因为目前理论界并不存在一个称之为综合法的部门法,按照这种定性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经济法、环境法以及行政法在循环经济法的领域攻城掠地。

(三)循环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说

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属性代表性的观点是陈泉生教授的观点:循环经济法虽然包含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行政法以及科技法的某些内容和特征,与它们之间存在着交叉但在本质上并不隶属,上述四者在分工职责上各有侧重,共同成为适用于环境时代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法律制度。循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法律部门,有着自身特定的调整对象,它只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并且旨在促进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循环经济是近年来新兴的经济发展方式,循环经济法的发展也相对起步较晚,目前各种理论依据及制度建设的发展尚不够纯熟,在这种背景下过早地将循环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看待,反而不利于循环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四)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说

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代表性的观点是孙佑海教授认为:循环经济法是一部与环境资源保护关系密切的经济法。他认为循环经济法主要调整单位以及个人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活动或行为,体现了国家对经济行为的调控和指导,因此更具有经济法的特点,循环经济法与一般的经济法不同,其法律条文中包含了许多具有环境法属性的规则,因此,循环经济法是与环境保护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法。这种观点在理论上认为循环经济法与环境法之间虽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在本质上,循环经济的发展依然是以国家的宏观经济法律及政策为导向,仍然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蒋亚娟认为:循环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并且同时兼具经济法和环境法的部分特点,依照其主要内容和特色,循环经济法应当属于经济法。梁毅雄也认为: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单单是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其调整对象不属于环境法范畴;从立法理念上考察,循环经济不同于环境和资源法,应当属经济法;从法律调控方式上考察,循环经济法应当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上述四种观点比较而言,笔者更为支持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说。不仅经济法和循环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耦合,同时,它们都共同关注经济与环境同时发展的问题。

三、循环经济法的经济法属性探析

(一)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角度

根据传统经济法关于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划分可以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划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即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和调制受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关系。对应于循环经济法而言,循环经济法的调整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循环经济管理活动的部门与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和消费的单位以及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产生的社会关系。出于构建循环型社会的需要,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无论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服务的提供者,都需要转变之前的发展思路,将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的理念引入到追求经济利益增加的过程中,这就需要国家的经济管理主体发挥应有的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强有力的发展空间和政策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总是具有逐利性的,无论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还是消费者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对不同程度的利益纠纷,包括对资源的获取、对信息的获取以及对市场的占有量等不同,但是不同的主体所具有的市场能力是不同的,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这就需要经济管理主体从中加以协调引导,保证各方主体的利益在合乎法律的范围内得到实现。另一类是从事生产、销售、服务和消费的单位以及个人之间在发展循环经济时产生的社会关系。这里的单位也可以理解为企业,也就是前文中所涉及到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循环经济对于各类主体在从事自身领域的过程中的要求必然高于传统经济法,比如在生产中尽量采用可代替并能够对环境危害降到最低的原材料,在销售环节优先销售能够循环重复利用的产品并倡导消费者选择绿色产品进行消费。这必然会对市场主体的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需要各方主体在把目光集中于经济利益追求的同时也关注于环境资源利益的实现,不能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增值而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背而行。

(二)从法律规范调整方式的角度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就是指把作为规范的法律运用之于主体日常行为中的具体手段。法律的调整方式是多元的,具体包括鼓励、惩罚、限制、禁止四种。法律规范内容的差异导致法律调整方式在选择上的不同。对于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法律往往采用鼓励的态度,相反对于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行为则采用必要的惩罚的手段加以制裁。经济法在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上包括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以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例,该法第五十条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可以看出对于不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行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同样采取了惩罚的态度,在责任的承担形式上采用了财产行责任和非财产行责任相结合的方式,这与经济法中关于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从法律规范调整目的的角度

循环经济法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二者追求的目的一致,主要可以概括为公平、效率和秩序等内容。首先,法是正义的事业,公平也可以理解为公正或正义。包括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要求同样的主体得到同样的福利,而实质上的公平反映在循环经济法上就是指代际公平,这与经济法所倡导的协调发展如出一辙。传统中关于经济法中协调的理解主要包括配合适宜和使配合适宜两个方面,循环经济法中的协调在秉承上述理念的基础上同时注重同一空间不同时间的主体之间的协调发展,要求在对资源的配置和对环境的使用过程中既满足形式上的公平,同时确保实质上的公平的实现,也就是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带入了经济法的发展思路中,这为经济法的理论完善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其次,效率在通常的理解中可以被认为是价值的最大程度发挥,经济法在一贯的发展过程中同样追求效率的实现,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一些列的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然,面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率的同时还应该兼顾环境效率的实现,循环经济所追求的生态效率是:提供有价格竞争优势的、能够满足人类需求并保证生活质量的产品或服务,同时逐步降低对生态的影响和资源消耗强度,使之与地球的承载能力相一致。在这个过程中,有价格竞争优势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活质量的产品或服务,都需要经济法所特有的手段参与其中确保实现,否则循环经济目标的追求甚至于循环经济法价值的实现都将称为无缘之木;最后,秩序是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就法而言,它是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价值工具,经济法和循环经济法都共同为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秩序而存在,其融合点在于通过法律引导调整人们自身的行为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实现生态环境秩序的有力保障,而生态环境秩序的实现又为社会经济秩序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如此就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

四、循环经济法在经济法中的位置

如果说将循环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研究范畴是对其主要属性的定性,那么将其作为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并列的法律地位就是对其次要属性的划分。众所周知,传统的经济法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两个部分,因此就有学者建议将循环经济法放置于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然而循环经济法具有其独特的内涵及价值,仅仅将循环经济法作为宏观调控法的一部分内容显然不能涵盖其所有的内涵,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宏观调控法的性质,但也不能完全被涵盖,例如在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之下,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手段都能够确保循环经济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大范围下的有序运行,然而,循环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还涉及到绿色消费、绿色采购以及绿色产品的质量保证以及广告宣传等环节,这些环节有恰恰属于经济法中市场监管法的范畴,因此,按照大多数学者的观点将循环经济法作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内,显然有不科学合理之处。在对经济法的框架设计过程中,可以考虑将循环经济法单列一章,使之在经济法大的框架下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这样,循环经济法可以充分糅合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的特征和职能并保持自身特有的功能和价值,使其发展不受限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自身追求的价值。这样划分的理由在于:第一,产生背景不同。循环经济法产生于环境过度破坏,资源极度匮乏的新环境时代,面对这种日趋恶化的现实状况要求循环经济法必须具有独特的应对方式;第二,任务分工的不同。经济法的任务是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循环经济法的任务是促进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上述两点都与传统经济法所面临的挑战是不一样的,因此,将循环经济法作为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并列的地位,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现实中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目前国内的关于循环经济法法律归属问题的分析比较,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法律规范的调整方式和调整目的入手,分析得出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性质,并对循环经济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形成了自己的认识,对这一问题的明晰,是对今后关于循环经济法的理念、目的和基本原则等问题研究所做的有力铺垫。

作者:俞金香 卢凡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经济法论文:权力清单中经济法论文

一、政府权力清单是法治经济的基础

(一)政府权力边界不清,经济干预权限异化

经济干预权限异化指的是政府干预过度和干预缺位等情形。当今的中国政府不仅是对经济干预的缺位,更多的是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越位,给市场经济健康运行造成阻碍。政府对经济干预的缺位表现在应该监管的经济行为领域没有发挥效用,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体系不健全,竞争规则不完备等方面。体现较为明显的是在食品安全、环境监管领域,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治理手段,但这些领域的问题愈演愈烈,说明政府干预经济的能效低下。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表现为限制私权自由,剥夺市场主体自主决策权的行为。地方政府通过部门立法形式,违反公平竞争和市场原则,设定新的收费权和处罚权,收取各种费用,为自己或相关的利益集团牟取利益。同时,政府还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范围,设置大量的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过度地设立行政许可门槛导致市场主体行业进入权被剥夺。比如,在大多数垄断性行业,政府限制民营资本进入,导致民营企业利润和竞争力下降,甚至政府部门与垄断企业事实上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

(二)权力清单明确政府经济干预权的法治边界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决定》指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两个决定,正是法学界概括的对公民和法人,“法不禁止则自由”;对国家和政府,“法无授权则不能”。权力清单制度标志着我国政府的经济干预从“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的重大转变。一方面,权力清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决定性。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私权利,一般是涉及个体私人的生活领域,与政府的公权力相较弱小,因此市场主体行使权利时不会对政府权力造成损害。要保障市场主体的私权利,就需要给予市场主体权利足够的行使空间,这个权利的“自由度”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项都是市场主体的权利行使范围,即“法无禁止便自由”。自2013年开始,我国进一步简政放权,在财税、金融、投资等各方面共取消和下放两百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将简政放权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让“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回归到市场”,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另一方面,权力清单制度强化政府职权的法治化。权力清单制度并不是简单的政府权力缩减,权力清单划清了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管什么,怎么管。由于政府是公权力的主体,具有强制性,其权力的行使大多与公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没有约束的政府权力极容易对市场主体的私权利造成侵害。权力清单要求公开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将权力关进“透明”的笼子。政府权力以清单式例举出来,意味着政府“权力法定”、“清单之外无权力”。政府权力清单主要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政府行使每一项权力都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超出法律规定就是越权,即“法无授权为禁止”。因此可知,遏制政府权力的扩张,规范、约束权力,有效维护和保障市场主体的私权利是制定权力清单的目标。

二、经济法权力干预是法治经济的诉求

秩序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主张国家对经济的“有限”作用,即国家的职能仅限于保障国家的对外安全和内部秩序的建立;而在(私人)经济领域,该学说则主张国家应让位于市场力量的自我角逐。然而,历史证明了这一观点存在偏颇,市场并非万能的,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国家干预可以避免和纠正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路径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上,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则集中体现为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经济治理权力

克服和纠正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源动力。经济法能保障和促进国家调节机制与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机结合,进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市场经济是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经济类型,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部分)通过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运行,规范全部市场主体的行为,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对竞争的阻碍,有效地遏制和防止破坏市场机制的行为,有助于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垄断与竞争、公平与效率、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和防止市场机制失灵至关重要。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控制社会经济使其协调运行,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使市场主体有所遵循,从而避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减少内部或外部不经济带来的成本,实现社会经济高效益、健康地发展。

(二)经济法的经济自治权利(力)

1.经济法中的自由权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是市场经济主体自愿和自由的经济选择行为,通过这些行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赋予经济主体自由选择权和决策权,这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需求也是基本的经济权利。当然,孟德斯鸠曾说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因此,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需要法律的支撑和保障。经济法“确认各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使之更加规范化和具有公示性”。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主体之间的交易规则加以界定,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证市场竞争中的平等;通过财税法、金融法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给予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特殊关怀。这些充分体现出经济法的目标和宗旨——保障经济的民主自由,促使经济发展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强政府弱市场的中国,国家经济干预权很容易被滥用,因而有必要赋予市场主体特定的自治权对国家经济干预权的滥用进行抵制,用权利制约权力,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国家经济干预的正当运行,促使社会制度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法中的平等权

确保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和地位平等的竞争才能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作用。众所周知,发挥市场的功能需要政府的干预。但在现实中,政府的干预往往会蔓延,如行政垄断,严重侵蚀了市场主体的平等权,因此,必须将市场主体的平等权法定化。经济法追求的是包括实质公平、交易公平、结果公平、地域公平及代际公平,是一种独特的公平观。实际上,公平理念涵盖分配公平和矫正公平,前者即利益、责任、社会地位等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后者则是指在社会成员间重新建立起原先已经确立但又有破坏的均势和平衡。为实现分配公平和矫正公平,经济法一方面要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另一方面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由此,经济法对个体意志的限制和对公共利益的尊重促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公平。

三、政府权力清单与经济法权力干预的耦合

目前我国推行“权力清单”的目标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多样性变化,控制政府权力的越界和不当行为,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确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经济法的权力干预一方面是对市场主体加以规制,从而防止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对政府干预市场权力予以控制和规范,避免产生政府失灵。政府权力清单与经济法权力干预在厘清与市场关系、划清权力边界及明确法治经济等方面一脉相承。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矫正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前提基础,中国的经济法与西方的经济法虽有共性,但正值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失灵并非全如西方源于自由竞争而导致的市场失灵。中国的市场失灵是市场不成熟、不健全、不完善下的市场失灵,是市场由于受到政府权力干预过度,使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其固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当前权力清单的首要任务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凡是通过市场可以调节的经济问题,权力就不该去沾染。国家只应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对涉及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某些重要部位和方面进行适当的国家调节,并且是依法调节,受法律的规制,避免权力干预的随意性,通过规范“看得见的手”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取消的一系列行政审批项目中许多涉及到市场经济领域,如“企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等。政府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对市场直接干预的放松,将积极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诚然,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经济自由,崇尚“管得越少的政府是越好的政府”的理念。但少管并非不管,政府放松干预不等于放弃干预,“以市场为主导”并非意味着市场决定一切。中国的市场经济更应是法治经济,我们不能以强调市场的作用而放弃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作用。市场在进行资源配置方面可能会出现低效甚至失效的状况,如公共产品供给失败、外部负效应、垄断行为等。经济法对此做出积极回应,如利用税法、财政法、金融监管法、产业政策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对权力进行再分配,协调市场原则与分配原则的矛盾,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整体效益;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协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从而使权力干预和市场自由竞争从对立走向融合。由此可见,无论是权力清单制度还是经济法都是在肯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调政府对市场干预的。

(二)清晰权力边界,预防政府失灵

中国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自上而下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的市场经济也会面临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政府干预。但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经济导致中国政府集中了大量的资源,产生一元化的权威治理。政府并非如假设那般作为“道德人”置身于市场主体之外,其也会追求部门利益,当政府权力介入市场后就会产生寻租,引发政府失灵,造成我国目前多头执法和权力缺位并存的现象。政府权力越大,计划程度就越高;反之市场权力越大,市场化程度越高。政府权力与市场权力的关系,反映着一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大小,权力清单的目标就是清晰政府权力边界,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清单之外无权力”,使政府和市场各就各位,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驾护航。中国的经济法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其重要的功能是确认和调制政府干预经济领域的行为。其运用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以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为目的。明确规定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调控市场经济秩序,引导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营利性达成统一,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实施,完善政府的经济职权,逐步放宽和改善国家权力对经济的管制,使政府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真正实现社会经济高效益、健康发展,让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机制即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其调节作用,这是一个控制权力的过程。综上所述,权力清单制度和经济法均在授权政府干预经济的同时注意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控权,防范政府在干预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失灵。

(三)确立法治经济,建立“有效政府”

完善的法律不仅可以保证政府干预的科学性,而且还可以防止政府的过度干预,保证公民的经济自由。权力清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但权力清单是中国政府对自身权力的自我控制,如果内部控制不由法律规定,则内部控制哪怕是当权者自觉自愿的,也具有不确定性,不能始终保持有效控制。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法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服务经济为重任。法治社会的任何利益分配关系必然经过法律的确认和规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前所述,为了充分保障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自治和经济自由,政府通过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手段,使之能够按照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和宏观调控行为主要体现为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一方面确认政府干预与介入经济领域的行为,防止市场失灵;另一方面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调制行为,防止政府失灵。在重视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注重发挥政府的经济职能。国家宏观调控的对象主要是市场,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税收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有效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使市场主体有所遵循,减少内部或外部的不经济带来的交易成本,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要使市场经济良性发展,除了搞好宏观调控外也不能忽视对市场进行规制,市场规制法着力解决的是市场运行过程中对竞争的阻碍,如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之本是要促进有效竞争,用国家“有形之手”对企业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避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促进市场的有序竞争,使市场运行取得好的效益。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主体的个体自由为基础的自由经济,自由市场的发展也需要公权力的保驾护航。中国的市场经济应是政府干预下的自由经济、法治经济。干预是否“适度”不在于干预范围的大小与程度的深浅,而在于是否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面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政府通过对自身权力的控制,提出政府权力清单,明确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同时,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权力,使权力干预和市场自由竞争从对立走向融合。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和经济法权力干预,在政府干预经济的授权和控权上形成的共识,体现了我国对市场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经济原理的认识,是我国由“权力经济”向“法治经济”转变的反映。

作者:苏丽芳 单位: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论文: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论文

一、经济法教学课程改革的背景与意义

经济法在我国高等院校开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已成为一个独立的二级学科。基于该课程的实用性,与经济生活联系的密切性,一直以来各高校财经类专业都非常重视经济法的教学工作,经学者和教师多年的努力在教材建设及教学方法的改进实践方面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在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譬如:在专业针对性、教学内容设置、教材编辑选用、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学习考核评价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作为一门专业性、理论性与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经济法课程中包括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本身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涵盖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等多部门法;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法知识的更新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同时较之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素养上经管类学生存在先天不足,在学习经济法课程之前法学专业学生已经学习了如法理、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课程,而经济法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基础课,各大院校通常都在大一开设。由于一年级的学生不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再加之学习时间短、内容多,对于比较抽象的法律规范和高度概括的法律原则经管类专业学生往往不易消化掌握;而且由于经济法教材版本繁多,一些被广泛选用的教材更适合于法学专业而非经管类专业,这些教材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而这与经管类学生的专业需求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因而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又能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运用自如,这亟需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综合改进才能得以实现。因而针对此现状,并为配合北方民族大学课程评价改革及2014版新培养方案“适应社会需求、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目标的实现,本着为学生提供有用教育的教学理念,在总结我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设置及教学工作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对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评价方式上进行了以案例教学为主导的教学改革实践。

二、从教学体系设置上增强经济法课程的专业针对性

作为一所民族院校要在高等教育市场上长足发展可以说只有突出专业特色,通过差异竞争、补缺竞争才是我们得以生存、发展的硬道理,那么作为基础性主干课程的经济法当然也必须契合我校经管类专业特色,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需求。因此我们重新审视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定位,以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为重,把学生的学习重心放在学法、懂法、用法,而非研究法,即所谓的“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依此思路,我们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共性和差异,区分不同专业制定教学大纲,编制实训教学指导书、重新构建教学体系,增强课程的专业针对性。虽然这样在有限的课时量下按不同专业班级设置不同授课内容会增加教师的工作量,但利于不同专业的实际需求。比如:对于经济类学生重点介绍竞争法、公司法等方面的法律;对于工商管理类学生重点介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及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对于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学生,侧重深入讲解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会计法、税法的内容,并有意识的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等资格考试倾斜;这样在同一结构体系下有所侧重的选取教学内容才能确保因材施教的教学方向的实现,使学生能学以致用。法总是处于一个动态的稳定状态,所以授课内容要有对现实和法律的预见性,作到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前瞻性和针对性结合,及时反映学术界的最新成果和最新的立法动向。为此我们选用容量多、更新快、难度大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作为财务管理和会计学专业学生的教学用书,虽每年更换教材加大了教师备课难度,但能与时俱进将最新立法成果、最新考试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学生,确保实用性。即使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年年更新但依然会有滞后,如在2014年3月开课时,于2013年12月28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为了第一时间将最新法律成果教授给学生,我们在开学第一周就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学生,并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课程通知提出预习要求,授课过程中依据新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的修改,有针对性的选取实务案例进行了改编,以力求使学生对修改内容及社会现实意义有感性的认识。同时要求学生自行搜集资料,对新法主要内容及修改的重大意义进行论述,从而促使学生对社会问题作深度思考。

三、以案例教学为主、创新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是教学方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实践性较强的综合性课程,经济法的学习对于经管类专业学生而言既难以理解、又枯燥。那如何调动学生主动性,变知识的奴仆为知识的主人呢?为此我们在教学方式方法上依据教学过程中不同章节的知识特点综合采用案例教学、讨论精讲、比较结合、模拟实训、强化练习等教学方法,力求做到教学有法、而无定法,灵活运用。首先,注重授课内容的实用性以案例教学贯穿始终。鉴于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与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的联系,在具体的课程内容设计上力求做到符合专业特点的前提下,更侧重于强调案例内容设计上的实用性,例如针对财管、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从业资格、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考试的实际需求,在全面系统讲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教学内容、历年考题重点,搜集整理了既适合课堂教学又具有针对性、代表性、规范性、启发性的课程案例,在授课中适当的增加了相应实务案例的分析,并通过网络教学平台按课程进度依次相应案例,做到课前下达学习任务,让学生带着问题去预习;课堂贯穿案例讨论来推进;课后通过网络自测练习、答疑讨论来检测复习。确保课课有案例、节节有讨论,既丰富课堂内容又通过真题演练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加快学习进度,增强对学生应试能力的培训。其次,通过模拟实训教学,训练学生灵活运用课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结合经济法课程的特点,在有些章节的部门法学习中我们采用了模拟教学,例如讲解《公司法》这一章时为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感性认识,组织学生模拟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在授课之前依据学生意愿自由组合形成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各组员为股东模拟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各组学生可利用六周的时间完成从资料搜集、文本制作、分组讨论、陈述展示到答辩评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而设立公司有哪些基本流程、公司需具备哪些法定条件、需制作那些相应文案……这将会迫使学生认真理解记忆法律规定并查阅大量资料、请教老师、与同学探讨,在这样一个逼真而没有实际风险的环境中既可以使学生获得初步的实践经验,又能在实训中掌握企业登记注册流程、公司章程制定、银行账户开立、公司股票发行条件程序等法律知识;既提升了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培养其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更能增强学生对于我国目前大力进行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层社会意义的理解,同时也为学生后续相关课程学习、日后实际工作奠定了基础。再者,以寓教于乐的体验式教学方式增强教学效果。角色扮演法是体验式学习的一种方法,在角色扮演法中,教师以客观的局外人的角色出现,在教学过程中起到组织和督导的作用,承担依据教学内容设计具体的教学场景、提供案例背景资料、点评总结的任务;而学生才是真正的主角,在教师所设计的每一个教学场景中,由学生去扮演各自不同的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去参与思考、提出接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在游戏式的教学体验中可以促使学生主动思考问题深刻体会所学法律知识。我们在物权法、合同法的讲授过程中采用了此种方法,例如在讲授合同的订立时,为使学生充分掌握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阶段: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力,由教师依据学生的接受程度,指定学习能力、探知力强的学生作为负责人,以模拟实训教学中组建的公司为基础,依据教师所给素材中的合同主要内容分别代表买卖双方进行洽谈形成合同文本,然后请其他的同学(尤其是未直接参与洽谈的学生)就双方在洽谈过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并由教师针对学生分析和点评的观点进行评价和总结。这样既能充分调动全班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能增强教学效果。

四、学习成果展示与评估相结合、优化学习效果的评价体系

一直以来应试教育的种种弊端被人们诟病,有人简单的认为素质教育无需考试,其实这亦是一种误区,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取消考试,而在于对待考试的结果、如何设定考核的方式、如何确定考核内容、如何科学有效的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目前,各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考试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测评手段,而这一方式有诸多弊端:考试形式单一,测评重点在于学生的背功,学生很可能通过期末的突击就可以获得高分;考试题目多为对知识的再现,案例分析等较灵活的题型所占比例较少,并不能真正反映出学生运用所学的经济法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偏重于对卷面成绩的认定,只能检查学生在某一时点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忽视了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独立思考、表达观点、运用知识、自主探究学习能力的评价,阻碍了其思维的扩张。同时单一的期末考试一张试卷也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教学过程中教与学双方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地弥补教学过程中欠缺之处,不能有效的促使教学相长。因而我们力图改变考试的测评重点,在期末笔试试卷中有针对性模拟资格考试题型,以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为主,加大案例分析等题目分值,打破了只考背功、学与不学一个样,轻松一学期考前老师划范围、学生背笔记的局面;同时我们更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综合评价,将学生平时的学习状态(如参与案例讨论情况、实训作业小组学习的表现等)纳入考察指标,改变以往一考定成败的局面。其次通过网络平台统计加入学生自主学习成绩分;针对性增加了实训作业的成绩比分,依据小组自评、各小组互评、老师打分来综合评定实训成绩,按得分高低依次排名,并将优秀实训作业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展示;这样既调动学生查阅资料探究问题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对经济法理论知识的掌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考空间,又能增强学生应试实战能力,使得考试成绩具有综合性。为创造学生主动参与、自主学习的新型教学模式提供了基础。经过不断实践努力,我们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师当演员,学生当观众和听众,没有共鸣、没有互动的局面。即营造了良好学习氛围,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又将受课时量所限,在课堂无法延展的问题引向纵深;既增加课程信息容量,又及时了解反馈学生学习情况及意见。同时基于教学改革实践中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认识上的偏差,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比如:理论讲授课时与案例教学课时存在较多冲突,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难以无缝对接,学生参与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差异较大等一系列问题,这都亟需我们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改进提高。

作者:丁婷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经济法论文:基本原则价值理念下经济法论文

一、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一)法律的理念与价值

价值与理念的含义非常相近,但在一定程度上仍可分别而论。当理念被界定为某类价值的最终指向时,法律理念就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信仰与理想,即正义就是法律的理念,而法律价值则是对理念的具体解释,尽管解释因历史、文化、地域与宗教的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人类对法律正义的解释均为自由、公正与秩序。由于公平符合人性的基本愿望,因此是法律正义的第一要义,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基本利益的平等分配与基本权利的平等配置,但法律这种公平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局限于“法律视为同等的人,均应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来对待”。同样的,自由也来源于人的本性,而法律则始终对肯定性自由进行保护,而对限制性自由进行否定。法律秩序是人类相互博弈后进行的价值选择,最终将满足人类对效率与安全的需求,在法律价值中,与公平和自由相比,秩序更加理性与客观,更有可能在人类社会获得实现。总的说来,法律正义理念应与社会以及人类对价值的普遍认定与接受标准相符合,对于各个部门来说都必须体现法律的理念与价值。

(二)经济法的公平、自由与秩序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不能脱离法律的基本价值范畴,加上经济法还具备社会法性质,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价值观的独特性,从而特有的实现实质公平、理性自由与整体秩序等价值。第一,实质公平价值。实质公平价值是对法律公平价值的解释,经济法的公平观属于和谐社会公平观,强调分配的公平、结果的公平与代际的公平,同时经济法强调对劳动者、消费者以及被限制自由竞争经营者的人格保护,这种实质公平价值是与现代伦理哲学所主张的正义标准是完全相符合的。第二,自由价值。经济法强调的自由属于理性的自由、规则的自由以及秩序的自由,经济法的自由价值观即是对理性自由秩序的一种维护,并对个体的自由发展进行限制。例如竞争法对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第三,秩序价值。秩序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在市场秩序的规制与宏观调控中,都体现了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维护的功能,同时经济法的秩序价值本身也体现了社会整体的安全与效率。总的说来,经济法的公平、自由与秩序价值显示了经济法的理想性与现代性。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有着其特有的调整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全部过程,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守法与司法有着普遍的约束力。目前,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比较多元,意见也不尽相同。法的原则是法的一种要素,由法所确立,在对一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而经济法的原则即是由经济法确立,在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原则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其中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并贯穿于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制定到实施的整个过程。笔者对我国经济法进行了一定的梳理,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表示,即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弱者保护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体系包括了个人、集团、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各种利益间相互冲突,相互依存。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间,社会公共利益起着调节与校正的作用,经济法的公共利益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对特定人格的保护、限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完全相符,例如反垄断法对被限制经营者群体的保护等。其次,经济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全局性与公共性进行调整,例如宏观调控达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等。最后,经济法能够对市场秩序进行规制,其目的就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公平竞争,维护个人及社会的安全与效率。

(二)合理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于竞争,经济法合理竞争原则包括了有序的竞争、有效的竞争和平等的竞争。其中有序竞争能够对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进行防范,包括商业贿赂、假冒商品名称等。有效竞争则是有效的对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进行协调,使竞争格局长期处于均衡状态。而平等竞争在强调市场主体准入平等的同时防止强势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低价倾销等;此外,平等竞争还对非市场因素渗透和介入市场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阻止,如行政垄断等。

(三)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对自由价值的回应与体现。国家介入社会生活都属于国家干预,而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属于狭义的干预,是试图对自由市场某些规律的校正与否定,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更强和更直接的主管能动性。经济法的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家干预下,任何经济行为都受到法律限制;二是适度干预强调了干预的局限性,表现为干预前提、范围和限度的限制。当市场能够进行有效地运行时这种干预则是不必要的。

(四)弱者保护原则

经济法的弱者保护原则即是对弱者上进行利益倾斜,从而达到实质的公平。该原则是对实质公平价值最直观的一种解释。这里的弱者主要是指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的个人和组织等,如消费关系中的消费者、垄断关系中的小经营者、残疾者与失业者等。由于弱者的社会资源份额占有较少,对其基本生存可能造成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的秩序与公正形象,为此经济法对经济利益关系不平衡的调整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尽管该原则属于社会法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对弱者的保护除了在社会分配法中体现,同时也体现在市场规制法律中,如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三、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的关系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价值的承担着,与法价值的抽象性相比,基本原则更加明确和具体,部门法的基本原则都必须对其法价值的精神予以体现,而经济法的价值与基本原则也同样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法的价值对其基本原则有着指导作用,人们对经济法的希望以及经济法给予人们的希望构成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在于解决经济法的目的与方向问题,从而实现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使经济法的具体规范围绕其价值进行制定。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其价值的体现与保障,基本原则始终贯穿于整个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四、结语

本文在详细探讨经济法的理念、价值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集中体现在自由价值、实质公平价值与秩序价值上,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以及弱者保护原则四个方面。通过对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基本原则的关系梳理则发现,经济法的价值对其基本原则有着指导作用,而基本原则则是价值的体现与保障,并始终贯穿于整个法律的制定与实施。

作者:王子潇 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经济法论文:非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下经济法论文

一、教育目标应准确定位、有的放矢

教育目标是教育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是基于教育规律和受教者的独特性,对教育活动提出的总体要求。教育目标可以表明教育活动在尊重教育规律和受教者个性的基础上欲将受教育者培养成怎样的人。教育目标是整个教育活动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教育活动成效的根本依据。就法律应用能力的培养而言,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目标应当是有所不同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旨在培养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法律专业人才,如进入公检法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从事企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而非法学专业的教育旨在培养工商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和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的人才,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育目标应定位于提高学生在经济工作和生活中的法律素养,使其知道法律的边界在哪里,从而避免不知不觉地违法,同时使其懂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有效地维权。鉴于非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独特性,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实践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实践教学也不可强求一致。旨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方法,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的培养而言,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不可勉强适用。因为上述实践教学需要学生既具备实体法又拥有程序法的基本功底,即使是面向法学专业的学生,也更加适合在高年级开展,若简单移植到没有深厚法律基础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身上,无异于拔苗助长。此外,明确了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有助于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在从事经济法教学的过程中避免一个误区,即用自己当初在法学院里接受法学教育的模式来教育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忽视了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不能因材施教以至于无法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

二、教学内容应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经济法涵盖众多的部门法,而根据教学计划能够安排的学时与经济法庞大的体系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经济法授课不能仅仅着眼于每一具体制度下的法律条文,而必须有选择、有重点地讲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阐释各种具体制度背后的立法理念、立法目的和立法价值,以此帮助学生首先形成一种宏观的思维能力,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为学生从整体上把握这门课程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样才能为实践教学的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在高屋建瓴的基础上,介绍具体的法律制度内容时,应注重详略得当,突出教学内容的时代性和针对性,理论与实际密切联系,才能激发学生的情感体验,增加其内心感悟和对法律的情感认同,从而使学生对重点法律规定能够理解透彻和进行实际应用。这个目标具体需要通过案例教学法和启发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的灵活应用来实现。例如在《金融法》的授课中,为增强大学生对于国家金融管制的认识,可通过庭审纪实《纪念币的陷阱》生动地导入基本案情,启发学生思考,为什么案中的大学生买卖真金白银打造的纪念币居然被定为出售购买假币罪,引来牢狱之灾?有声有色的典型案例配以详略得当的教学内容,可以深刻震撼学生的内心,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三、教学方法应深入挖掘、灵活应用

理论学习的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的合理搭配,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鉴于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学生的知识基础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等现实情况,通过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等教学方法的灵活应用,可以不断强化和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基本原理和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经济法的实践教学效果实现最大化。

(一)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又叫情境式教学,可以在课堂有限的时间和空间里,通过介绍丰富的案例引入无限缤纷的社会现实,使学生从小课堂走进社会的大讲堂。在案例中认识理论,把抽象的知识转化成感知的体验,这对于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是一个素质的提升。

1.案例的来源和形式。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中都有海量的法律相关的案例信息,有文字的、有声音的、有视频的等多种形式,特别是法院网站上公开的案例资料、法制节目的视频案例,只要用心收集,案例无处不在。各种形式的案例都各有优势,宜取长补短,为教学服务。相关电影和电视节目中选取的视频案例资料,可充分利用课间的时间播放,拓宽学有余力的学生们的知识视野和思维宽度。总之,要多途径地搜集和选取发生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案例事件,以活生生的案例去诠释枯燥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理,才能更好地引发学生的共鸣。

2.案例的选取标准。

案例选择的恰当与否是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之一。(1)关于案例的真实性问题:理论只有联系实际,才有生命力和说服力。案例教学宜追求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最好是取材于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但是不能每次案例教学时都将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原封不动地搬到课堂上来。因为真实的案例往往内容繁杂,有限的课堂时间无法容纳过大的信息量,而且学生的知识层面很可能尚没有案例分析所要求的那么宽广,因此必须对真实的案例进行适当地加工,使得案例的法律关系线索清晰,与课堂所要阐明的制度内容紧密结合,如此才能深入浅出地完成教学信息的传递,否则容易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甚至可能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和热情。(2)关于案例的虚拟性问题:虚拟性的案例并非一无是处。各类考试试卷上的文字案例资料由于内容精简、重点突出,一针见血,适当地在课堂上引用,可以帮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里举一反三。(3)关于案例的时代性问题:教师必须关注时代的热点法律问题,尤其要结合学生的法律的误区与盲点来选取热点案例。如大学生被诱骗卖肾、非法代孕、非法买卖纪念币、非法套现和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他人所犯的错误和付出的代价这一类型的案例有助于警醒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吸取前车之鉴,避免重蹈覆蕖Q∪〗鹕焦舅咧芎璧t微博名誉侵权案、民间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一案等成功维权型的案例,有助于使学生受到鼓舞,乐于应用法律。

3.案例的应用时机。

案例的应用时机要根据教学的目的灵活地把握。当需要导入一个新的理论时,可让案例先行,激发学生的兴趣,顺其自然地引领学生接受新知识。当需要启发学生对某个理论深入挖掘时,可以抛出一个案例让学生结合具体情境使思维向纵深拓展。当需要加深学习印象,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可以应用案例进行实训讨论,调动课堂气氛,引导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思维,培养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案例的讲评。

教师在抛出案例的过程中,目光应始终定睛在学生身上,适当参与,适时引导,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引导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在课程目标范围内畅所欲言,使法律精神和法律规定在思辨中更加清晰明朗,最后教师进行点评和归纳总结,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炼,根据需要可以做延伸性阐述,对教学内容进行提升,抛砖引玉,给学生更大的思维空间。

(二)启发式教学

经济法实践教学中必须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古希腊教育家亚里士多德讲过一句名言:“思维自惊奇和疑问开始”。“问题”是开启思维和发展思维的源泉。当教师创设了一定的学习情境,揭示所将要学习内容的社会实践意义,可以更好地刺激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唤起学生的求知欲望,变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为教师引导学生积极探求,无疑会使教学事半功倍。如在相关的章节内容展开时,可尝试引导学生预先思考:消费者该怎样利用合同法中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商事主体,应怎样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从而避免模糊认识造成的经济损失?设置的疑问若能与学生的兴趣点恰当结合,可以有效地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在当代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大学生创业是一个热点话题,牵动不少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讲企业法时,可以开篇给学生设置这样的问题:如果是你创业,你将选择何种企业形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呢?各种企业组织形式都各有哪些利弊?

四、教学手段应与时俱进、扬长避短

多媒体课件集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优势于一体,是一种功能更为完善的信息传递体系,可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传递大量信息。采用多媒体技术进行经济法教学,一方面节省传统课堂教学中的板书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增加与学生交流的时间。另一方面,多媒体的声音和图像效果可以将知识和案例更加直观生动地呈现出来,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课堂气氛。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实践教学虽然不适宜大规模地通过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实训方法来开展,但可以借助媒体制作的各种真实案例为学生创造思维实践的情境。近些年来,我国各种媒体涌现出大量优秀的法制节目,紧扣当前中国法治进程的热点,有些直击庭审现场,将案件的主要法律关系通过视频淋漓尽致地揭露出来,给人以全方位的感受冲击。根据实践教学目标的需要,为学生适当截取庭审的部分内容,为学生适用法律创造真实的情境,使学生身临其境,通过这个深刻理解和实际应用的过程,使学生的法律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毋庸置疑,多媒体教学手段也存在着不足,教师若过分依赖多媒体,容易变成电子课件的放映员,照本宣科。教师必须把握好授课的节奏和时间,通过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等灵活的方式与学生进行更多正面的目光交流。同时,需要进行适当的板书,增加新鲜感,避免学生长时间的盯着幻灯片造成视力疲劳。此外,多媒体课件的制作不能盲目追求图片多、动画多,光鲜漂亮固然无可厚非,但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才是有效课堂教学的根本。教育目标的定位、教学内容的设计、教学方法的应用和教学手段的更新,样样都离不开这个操作主体,就是教师。如何持守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和使命感,提升特定科目实践教学的实效性,是需要每一位高校教师深入反思并为之努力的。

作者:荆秋 康夕田 单位:青岛工学院

经济法论文:经管类专业平台经济法论文

一、高职院经济法课程与经管类专业学生职业发展能力培养的关系

一方面,培养学生法律层面的职业素养是学生未来职业能力的需要,是实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我院经管类专业主要有营销、会计、物流、商务等专业,此类专业学生未来的工作岗位会涉及到经济、法律等相关知识,经济法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意识与习惯,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的职业技能人才,为学生日后顺利走上工作岗位夯实基础。另一方面,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是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我院学生实行“双证书”制度,即“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学生在校期间必须考取职业资格证书。而我院经管类专业所涉及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有助理营销师、助理物流师、会计从业资格证、国际商务师等。在职业资格考试的培训中我们发现,近几年的职业资格考试中,经济法律知识的分值比重在逐年加大,其重要性逐步显现。因此,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有利于学生灵活应对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中对经济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查。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现状分析

(一)课时少,内容多

目前我院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总课时是32课时。随着高校“两课”课程体系改革的发展,原来的法律基础课程被整合到思想品德修养课程中,课时大幅缩水。加之我院多数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开设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导致经济法教学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方面,学生刚刚从高中跨入到职业院校,教育模式、学习模式的转变尚未完全适应,突然面对大量的法律术语和教学案例,学习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对经济法授课教师而言,在课时短缺的情况下,要让学生掌握课程标准中所规定的大量知识点,无疑压力倍增,因而不可避免的有选择性的删选教学内容。

(二)授课内容未能有效体现专业特性

我院经济法平台课的开设专业主要有市场营销、会计、物流管理、国际商务。学院对各专业的教学内容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课程标准的制定、教材的选取也大多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因此,课程内容的选取、课程标准的制定必然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实际上,不同专业对经济法律知识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如,营销专业学生需要熟悉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国际商务、会计专业则需要熟悉票据法等等。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讲授的内容没有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严格区分,而是一视同仁,专业虽不同内容却一致,这必然导致专业间的差异性消失,法律知识模块的学习也难以达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三、基于“厚基础、大平台”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搭建

随着我院“厚基础、大平台”人才培养方式的提出,基础课、平台课的建设工作日益得到重视。根据高职院职业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以及学生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近年来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经验,对经济法课程体系的建设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一)人才培养方案是源头,课程标准是标杆

高职院所有课程的设置必然是以人才培养方案为指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的课时、知识要求、技能要求、职业要求是制定课程标准的依据。因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课程标准的第一指南,是制定课程标准的直接导向。此外,课程标准是课程教学的标杆,也是规范教学的有效手段。因而,课程标准的执行程度,直接影响到课程目标的实现程度。要想有高质量的教学内容,高质量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前提,高效的课程标准的执行与实施是保障。

(二)课程内容应体现专业特点

目前我们统一称之的“经济法”,更多的可以说是民法、商法、经济法的混合体。以经贸学院经济法课程为例,在第一章,经济法基础部分,学生所学习的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实属于民法范畴,但却是经管类学生学习商法及经济法必不可少的基础知识;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大多属于商法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则属于经济法的内容。经管类学生究竟该掌握哪些法律知识,可以由专业需要和生活需要决定知识模块,即应该根据学生职业素养和个人素养两个方面来确定教学内容。一般而言,可以从生活相关和专业相关两方面考虑。如,生活方面,应该熟悉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权法等;专业方面,考虑到经管类学生的专业特点,应掌握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破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三)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考证相结合

在教学内容选取的宽度和深度上,要结合各专业职业技能岗位的需求,以职业能力发展为目标,围绕职业资格考试来精选教学内容,使学生能够适应当前及今后职业生涯中的相关法律知识模块考试。以市场营销专业为例,营销专业学生要求在校期间需取得助理营销师资格证书。而在营销师考试大纲中,明确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票据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价格法、担保法、商标法、劳动法等相关内容。而对于会计专业学生而言,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因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课程中已学过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因而,就没必要再将票据法重复放在经济法课程中,而要想继续参加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则必须认真学习民法基础和劳动合同法。

(四)教材结构的设计

经济法课程的教材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学专业用教材,主体架构包含了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特点是“专、深、窄”,这类教材显然不适合经管类学生使用;另一类则是专门针对非法学专业或者经管类专业学生编写的,这类教材大多受到“大经济法”观点的影响,内容比较宽泛,即前文所称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混合体”。相比较第一类教材,显然第二类更适用于经管类专业,但是第二类教材最大的特点也是其最大的缺陷———太过宽泛,反而忽视了专业间的差异性。鉴于经济法教材的现状,我们不妨尝试“基础+通识+职业能力”模式来重新搭建教材结构体系。“基础”部分,即民法总论,包括法律行为制度、制度、诉讼时效制度、仲裁、复议制度等。“通识”部分,即经管类各专业都需要学习的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职业能力”部分,则采取“自由选择”的方式,根据各专业职业能力发展需要,从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价格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物权法、保险法等内容中选择与专业职业能力相关性较强的法律制度模块,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组织教学。目前,经济法课程定位为我院经管类专业技术平台基础课,鉴于课时有限的现状,不妨在32课时中重点讲授“基础+通识”部分,让学生对此部分模块有相对深入的理解和掌握,而“职业能力”部分可以设置在专业技术课程体系中,或者作为职业资格考试专项培训课程。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将人才培养目标与职业素质培养相结合,将课程教学与职业发展相结合,将专业基础与专业特色相结合,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平台课的内容体系重新调整、重新搭建,才能使我们的经济法平台课课程建设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作者:梁英瑜 单位: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法论文:关于融资平台的经济法论文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融资平台的法律定性不清

从融资平台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融资平台公司起源于上世纪末。1986年经国务院的批准,上海市政府设立“久事公司”,采取“自借自还”的方式,利用外资进行城市建设。但当时这种融资模式并不普遍,因为当时的地方政府财力比较充足。随着分税制的改革尤其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及4万亿投资计划之后,在相关部委指导意见的鼓舞下,地方政府进一步集中资源,融资平台公司开始迅速发展并扩展到县级甚至是乡镇一级政府,地方债务风险全面铺开。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历史解答了这样一个疑问,本身属于公法领域应当解决的问题,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何要通过公司这一私法主体来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地方融资平台尽管在形式上采取了公司制的形式,但一切运作又深深地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有学者将其称之为“行政化”运营。疑惑便随之而来,融资平台到底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法律身份在实际运行,是属于市场主体中的私法人,公法人,特殊法人,还是类社会中间层?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针对其进行的一系列制度的设计。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近3年来银监会、发改委以及国务院出台了诸多规定,其核心内容围绕控制风险做出了诸多安排,将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强化监管的路径日渐清晰:对地方债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控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等。在上述规定中地方融资平台被分为三类: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且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公司、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的公司和虽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公司。对于第一类公司进行清理,第二类和第三类继续发展。单纯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此种制度设计无可厚非。但这种商事化的定位却与地方融资平台设立的初衷和平台公司的本源相去甚远。换句话说,地方融资平台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受到了质疑。

(二)委托关系不畅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的地方自治理论和奥茨的地方供应有效理论很好的诠释了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人的必要性。斯蒂格勒从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分配的公正性角度论证了地方政府更适宜行使资源配置职能。斯蒂格勒从两条原则出发阐明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公众,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选择偏好及效用;二是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利对不同种类与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与之相适应,不同种类与不同数量的服务要求由不同级次、不同区域的政府来提供。奥茨运用福利经济学的观点,通过一系列假定,将社会福利化表达为一个线性规划,并求解出资源配置处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一般均衡模型。他在分析这个模型的附加条件时发现:在对所有的人口子集等量提供公共物品这个限制条件下,某种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提供要比由中央政府提供更有效。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这种委托关系中,中央政府对诸多公共产品、国有资产等无法直接实施管理,转移支付制度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而两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使中央政府监督乏力,两者之间目标利益的冲突又使得地方政府作为人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至于中央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中央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履行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责任,其需要同时兼顾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这使得金融机构通常承担了很多中央政府的政策性负担,时常出现政策性亏损。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经常心甘情愿的贷款给陷入经营危机、累积了巨大债务风险的地方融资平台,根本原因就在于银行系统的软预算约束问题。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合法性的危机

目前融资平台公司最大的尴尬是政府担保不具备法律的有效性。《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为了规避担保法关于政府不得提供担保的规定,不少地方采取通过人大决议的形式将平台公司融资后的还款付息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以提供财政担保,将融资平台之债转换为政府之债。部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被打包成信托受益权,在经发行银行担保之后出售给其他银行,信托公司在销售此类信托产品时,一般都会突出地方政府对债务的隐性担保。有学者对此种地方人大还贷承诺的性质进行了探讨,认为其不是普通债权的担保,也不是项目融资安慰函,还贷承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并具有宪法或行政法上的程序监督与制衡作用,其对象是受其监督对其负责的地方政府而非金融机构。从公法的角度理解,它体现的是人大与政府之间在公法上的关系,并非项目融资安慰函中的项目主办方或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金融机构的私法关系,但是地方人大还贷承诺对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务约定作了形式上的确认,至少为债权人的追索权延伸和落实提供了公法领域的依据和可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时,经常采用“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权”,“特许经营权”,“土地出让收益经营权”等作为权利标的进行质押贷款,但这几种权利能否作为质押的标的,学术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由于尚未有法律法规对“市政公用行业不动产收益”等权利的出质资格作出规定,所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习以为常的权利质押贷款行为面临着无法摆脱的合法性困境和前所未有的制度风险。现行《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为了规避该法律规定,竞相成立融资平台举借债务。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义上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所以其债务不会列人地方政府显性债务范围,而只是构成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预算法并未就隐性负债与或然负债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其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债行为规制问题上束手无策,这对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健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其实,预算法第28条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已经出现松动迹象,如国务院已经授权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进行自行发债试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也有关于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在此背景下,预算法的修订有必要充分考量地方债务生成的特殊制度背景进行相应的观念更新与制度变革以堵塞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法律漏洞,防止地方政府的财政机会主义行为。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经济法规制

(一)地方融资平台的经济法主体地位

目前地方融资平台都以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从形式上看是公司,作为商事组织而存在,理应具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以及独立承担责任。然而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实际运作来看,它与公司相去甚远。从财产上来看,多以土地使用权、股权、银行贷款等出资、并无严格的验资和登记公示程序。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的控制了投融资的领域,融资平台本身并无独立的财产支配权。由于地方政府信用在融资平台的设立之初便起到关键作用,其运作也有赖于地方政府,独立承担责任无从谈起。因而它不是商法上的“私法人”。有学者提出了类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笔者认为这是对融资平台的现状比较准确的一种定性,是对其实然状态的表述。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会议上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是地方政府间接或直接出面向银行借款的载体”,其债务是由“银行以政府作为交易对手”所产生的。这一论断已明白无误地道出了政府融资平台的实质,它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它具备社会中间层主体所具有的公共性,中介性以及功能的相似性,但它不具备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民间性,这也是政府融资平台并不完全归属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根本原因。类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是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必然产生的,是在现有体制下的最优化安排。但由于其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混沌状态,因此,在市场化程度日益深化的过程中,必然出现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也必然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经济运行带来潜在风险。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类社会中间层主体必然会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其难以克服的缺陷。那么融资平台的应然经济法主体地位该如何定位?目前出台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呈现出商事化的价值取向。但融资平台的根本职能在于履行政府应承担的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商事化的取向使得它丧失了应有的公益性特质,背离了制度的本源。回归公益性定位是融资平台发展的应然趋势。融资平台既有公法人的属性又有市场化的一面,因此将其定位为特殊法人。当特殊法人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确定后,如何平衡公益性定位与市场化运作的利益平衡成为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财税体制改革———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为突破口

对政府融资平台经济法主体定位问题的研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政府融资平台所存在问题的根源,但并不能够直接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政府融资行为的规范根本上还是需要依靠匹配、完善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予以解决。财政转移支付法作为一种在集权与分权中寻求法律平衡点的规范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以及地方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问题,因而将它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突破口。今年8月,我国在黑龙江“两大平原”启动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将中央财政安排的3大类77项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整合后将资金审批权下放到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方向是逐步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部分属于地方事权且信息复杂程度较高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到地方管理,对部分使用方向类同、政策目标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予以整合,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法律刚性不足,立法层次低;权力配置混乱,责任承担空白;支付程序粗糙,缺乏明确内涵等诸多弊端。在财政资金体量日益庞大背景下,上述问题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很难适应规模越来越大的财政资金转移。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设立权威的转移支付主体规范,规范转移支付程序,在责任承担方式中尝试引入资格罚等措施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可行措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与分税制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需要分税制改革的配合。表面看来,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初步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但这也只限于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权力分配,至于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关系则由省级政府另行规定。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划分法治化是分税制改革的核心。需要强调的是,在分析财政转移支付法与地方分权自治的关系时,讨论的前提是中央权力足够集中足够其维护统一和发挥宏观调控权,在这个前提下来实施适度的分权和自治从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并不主张离开中央集权的前提来谈地方分权自治,更不主张将地方权力与中央权力对等甚至是对抗的观点。

作者:罗慧明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论文:工商学院经济法论文

一、山西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开设情况概述

(一)山西工商学院和法学相关的课程开设情况

1公共课

公共课也称为公共基础课或必修课,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学习任何专业的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高等学校的公共课,主要有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外语课、体育课、生产劳动和军事训练等。我校在这些课程中和经济法有关联关系的课程有公共基础课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公共基础课选修课社会法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三个学分,以考查课形式考查。而社会法制一般在第二学年第四学期开设,两个学分,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2专业课

专业课是指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中学习某一专业的学生修习的专业知识与专门技能的课程。我校开设的专业课中和法学相关的专业基础课有经济法基础(经济、管理类专业)、税法(会计类专业)、广告法(广告类专业)、建筑工程法规(建工类专业)、旅游法规(旅游类专业),专业必修课有广播电视法规(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学前教育类专业)。这些课程不同学院不同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时间、课时要求与考查形式不尽相同。

3实践课

实践课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自主进行的综合性学习活动,是基于学生经验,密切联系学生的生活和社会实际,体现对知识综合应用的学习活动。一般法学专业的实践课为到法院实习,或组织模拟法庭等。由于我校暂时未开设法学专业,其他专业和法学相关性不是很强,所以暂时没有法学类的实践课。

(二)山西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开设情况

1商学院

我校商学院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共有三个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及人力资源专业。其中工商管理专业在第三学年第六学期开设经济法,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市场营销专业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经济法,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试课形式考查。人力资源专业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经济法,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也以考试课形式考查。

2会计学院

我校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的三个方向:会计实务方向、会计应用理论方向、注册会计方向均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也均为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3金融学院

我校金融学院财务管理专业与金融工程专业是在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4建筑工程学院

我校建筑工程学院工程造价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经济法,二课时,共计32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5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我校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层次没有开设经济法,酒店管理专业专科层次在第二学年第四学期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试课形式考查。

6通才教学部

通才教育也称通识教育或博雅教育,起源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自由教育,旨在培养知识广博、目光远大、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高素质人才。我院牛三平院长在研究美国通才教育的基础上,走访了许多企业,了解其用人要求,掌握了市场迫切需要高级管理人才的信息并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需要,于1996年在我院开办了首届通才班,实施通才教育。我院通才教育是在四年一贯制的通识教育的基础上,配合准军事化的学生管理,完成专业教育,使学生掌握系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启发意义的知识结构,并得以内化,造就良好的人文、科学和道德素养,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并终身受益。我校通才教育部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前有工商管理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其中工商管理专业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经济法,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试课形式考查;财务管理专业第三学年第五学期开设,三课时,共计48课时,以考查课形式考查。

二、山西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开设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我校担任经济法专职教师将近三年,为各专业本专科承担了六学期经济法教学任务,在教学经验中总结经济法课程开设存在的如下问题。

(一)学生法学基础薄弱

我校学生法学基础较差,原因有两方面。第一,我校属于二本C类学校,所招学生学习基础和其他本科院校相比略有差距,尤其是初、高中应掌握的政治等学科里涉及法学的知识学生掌握情况差强人意。第二,按照我国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非法学专业不再开设法律基础等公共基础课,而将法学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合并,统一开设。这样一来学生在开设经济法课程之前接触法学的机会又大大减少,再加之我校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修养课程往往由思政方向老师统一教授,导致在学习的过程中法学基础知识学不透,甚至一带而过。这就导致在以后开设经济法课程时,学生该掌握的法学知识没有掌握,难以和经济法课程形成有效的衔接。

(二)课程安排不甚合理

经济法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属于专业基础课一类。专业基础课,顾名思义,为专业课的开设奠定基础之课,但是我校不同学院不同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时间和课时以及考查课程的方式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比如,商学院在第三学年第五学期甚至是第六学期才开设经济法这门课程,此时已经到了学生系统学习专业课的时候,不再开设经济法为时已晚。大部分学院经济法课程为周三课时,共计48课时,而经济法涵盖内容又较多,课时量难以满足课程设置的需求。大部分学院经济法课程为考查课,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多法学课程本就不是十分重视,再加上为考查课,学习的时候难免会产生不重视课程的心理。从这三方面而言,经济法课程的开设难以实现其教学目的。

(三)教材质量参差不齐

目前,针对二本C类学校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有的经济法教材甚至为非法学专业教师编写,针对不同专业,经济法教材内容也没有大的区别。比如,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应偏重于公司法,市场营销专业应侧重合同法,金融专业应侧重于金融法、银行法等方向,而目前经济法教材还没有如此细的分类,而要求经济法教材也难以涵盖所有法学知识,这就导致在教学过程中,因为教材质量欠佳,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和各专业的需求贴合度不高。

(四)实践教学较难开展

我校是一所新型的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本科院校,在教学中非常注重实践教学。但是由于我校目前并没有法学院,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均为非法学的专业,由于没有系统的接受过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类的实践教学比较困难。目前针对经济法的实践教学只能停留在案例讨论的初级阶段,但由于合班授课人数往往在100人左右,案例讨论的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三、山西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改革建议

(一)加强基础法学学习力度,为经济法开设奠定基础

目前,全国高校普遍只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一门涉及到法学的公共基础课,额外增加法学基础课课时量不是很现实,但是建议我校在开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时候选择有法学专业,特别是有经济法教学经验的教师承担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基础的部分,为经济法将来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统一经济法课程的安排,为专业课学习做好铺垫

目前,我校本科层次的专业经济法课时基本为周三课时,针对经济法内容较多的实际情况,周三课时(总课时48)难以满足经济法课程教学需求,建议学校本科层次的经济法课程增至周四课时(总课时64),且将考查形式统一为考试形式。并且建议全校统一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时间,专科层次的经济法课程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设,本科层次经济法课程安排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这段时期学生学习积极性较高,对于专业基础课而言也能较好实现其开设目的,为专业课的开设做好铺垫,并且有利于协调教师课时量的问题,不会出现一学期课多一学期没课带的情况。

(三)严格把好专业教材质量关,为课程的学习保驾护航

目前,针对二本C类院校的专业教材质量差强人意,教学在选择教材方面比较头疼。经济法教材的选择问题更加突出,法学专业经济法教材体系严谨内容充实,但选择法学专业类经济法教材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难度偏大,而一些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质量参差不齐,有的体系不严谨,有的内容混乱,有的法条滞后,并且不同专业重点不突出,这就需要在选取教材的时候严把质量关,或者鼓励本校教师针对各专业的特点自己编写教材。

(四)适度开展相关实践教学,为知识的巩固助力

针对经济法课程的特殊性质,在实践教学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针对会计专业的实践教学要偏重于司法会计方向,针对市场营销专业的实践教学注重合同法的应用等。同时,借助“12•4”法制宣传日在高校的影响,可以举办模拟法庭,法学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实践教学活动。山西工商学院在培养人才方面一贯坚持培养应用型人才,在未来阶段,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改革势在必行。而经济法对于非法学专业而言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在课程改革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需求,争取为社会培养更多知法、懂法、会用法的综合性应用型人才。

作者:宿佳佳 单位:山西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