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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它的特性,即营利性。所谓营利性,是指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依法分配于投资者。商事法律制度不调整全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关系。
2、具有私法的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商法和民法一样,是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首先,作为商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都是私法的主体,因而是私法对象的一部分;第二,商法调整的上述商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关系。缔结这种关系的个人不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们都是平等的主体。并且,这一关系是围绕企业(或自然人)经营发生的。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无疑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商法所保护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其核心是保护企业的经营自由,其本质是保证企业实现其营利的动机。为了使企业实现其权利,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自由。这些,都是商法作为私法的任务。当然,我国商法也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都表现了公法性质。这表明,商事权利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保护。
3、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即民事、商事统一立法,有关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或以单行法颁行之,如瑞士、荷兰等国均采此制。立法的实践已表明,我国在商法编纂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应被视为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正在草拟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商法的编纂则不采取制定商法典的作法,而是采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等分别颁布的作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商事法技术性强,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需要,适时修改将是十分必要的。相对其他法律部门,其修改是较频繁的。因此,商事法以单行法颁行较以法典颁行适应性强。换言之,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较采用“民商分立”编纂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更加引入注意。
1、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关系十分密切。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则是对其商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殊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从而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需求,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予以满足。而这些规定,不可能完全在民法的框架内完成,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实现。所谓商事法的特别规定,主要是: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如票据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或者说,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如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等。
基于这些特殊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原则。同时,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殊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如商法未予规定者,则依照前述的民法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商事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此类规定,其效力优于民法。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因此,历来有将商法和经济法统一把握的主张。但是,商法和经济法在具体性质上是不同的。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注重商事主体个别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则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仅调整政府及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进行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二、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两种公司。但是,这两种公司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
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暂行条例、农村集体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入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法定解除机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做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调整海南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国内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南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发展起来的。但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规范商事主体和其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之路。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来自:书签论文网三、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商事立法大发展的时期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商事关系变动性强,不容易把握,加之时间较短,因此,表现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一是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一方面,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注意到市场经济的国际性,我们在商事立法中借鉴了许多国外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还不是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不可能完全吸收国外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并且,在立法中不得不反映经济体制转轨的痕迹。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具有过渡性特点的商事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适应商事关系调整的需要。二是在形式上,条文简单,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制定商事主体的一般规则如前所述,我国在实际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因此,民事主体法律制度是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完善民事主体法律制度也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一点上,我们寄希望于将来制定民法典。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表明,民事主体不能够都成为商事主体。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够搞“全民经商”。之所以多次纠正司法机关经商、军队经商、公安机关经商,而仍出现反复,除了认识问题、管理问题以外,缺乏商事主体规则不能不说是一个原因。同时,我们在经济法律中课以市场经营者更多的注意义务(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是因为他们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民事主体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后成为商事主体了。所以,应该制定一部关于商事主体一般规则的法律,使人们明确什么是商事主体?什么是商事行为?等等。在这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一些探索,他们制定了一个商事条例,对商事主体(商人)等一系列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值得认真总结。
(二)完善商事组织法
如上所述,我国已经有了各项商事组织的法律,各种企业的组建和运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不能说都很健全。许多企业方面的法律,亟待修改。尤其应特别提及的是,公司法需要尽快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制度不完整。一是公司立法本身留下了空白。譬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批公司设立无效的案件,但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设立无效作出规定。二是公司法多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但国务院一直未作出规定。这表明,这些必要的规则需要由公司法直接作出规定。
2、公司制度不统一。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实际是两套:一是1993年底颁布的公司法,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虽然公司法中表述了两者的关系,但两者冲突甚多,需要统一。
3、公司法分设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和有限责任公司规则的必要性,应充分突出出来而未充分突出出来。尤其是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虽然是分别规定的,但差别性不大,使人难以感到分设的必要。甚至,区分这两种公司的意义被淡化了。
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修改。如何完善和修改公司法?
首先,应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即借鉴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经验,彻底修改公司法,实现公司法律规范的统一。一是废除公司法律制度上的双轨制,不再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适应这一要求,在实现公司法的一元化同时,制定外资法,规定关于对外资进行管理、引导、监督的规则。二是将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则纳入公司法框架之内,不对企业集团单独立法。
其次,完善公司法的重点应放在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组织机构上。
在公司设立规则上,应进一步健全公司设立中责任的规定,补充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规则。
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上应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1)完善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所谓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现在,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显然,这些作法是和公司法的精神有距离的。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后者,等于自己提名自己为董事侯选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股东。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他人提名。
(2)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充实股东大会召集、举行和作出决议的规则,包括股东出席会议法定多数的规则和多种表决方式的规则。就我国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而言,现在既有股东如何有效实现权利的问题,也有如何防止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闹事”的问题,两者都需要加以解决。但两者相比,前者更重要。必须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着眼点。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标。要提供各种有效途径,使股东能比较容易地行使表决权,要使股东有充分的机会,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的信息。公司控制的市场运作应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在完善公司收购制度的基础上,应及时披露证券市场上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程序、以及公司购并、重要资产出售等特殊交易,从而使投资者了解其权利。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反公司收购中,不能让经营管理者逃避它对股东的诚信责任。应完善股东向董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并进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3)增强董事会规则的密度,强化董事责任。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相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基本决策而言,它是业务执行机构,因而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并对其负责;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而言,它是经营决策机构,经理由它聘任并对它负责。因此,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将是衡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劣的标志,也是保证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首先,必须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强调由懂经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人担任董事。采拥“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大中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这样,加之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的董事,就能实现董事会的多元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的机制。其次,在强调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再次,应制定董事长因重大过错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最后,必须强调董事(实际上也应包括经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统一。现在,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从公司得到的没有得到;另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没有承担起来。为了改变这种既无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无必要的约束机制的现状,应将现在大部分公司实行的经营者工资制改为公司法上规定的报酬制,并按照董事的贡献大小,分别由股东大会确定他们的报酬,包括奖励他们一定的公司股价。同时,要落实董事因自己的过错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制度执行困难,有必要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譬如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即董事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待董事赔偿责任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设立董事股权期权,将作为董事报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冻结起来,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权利,任职期间发生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时,由其股价充抵;如任职期间没有此类责任,则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这样,既有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也有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则可鞭策他们为公司利益尽职尽责的努力工作。同时,应和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相衔接,规定表见董事长的责任,以保护着意第三人的利益。
(4)完善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公司普遍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的现象。甚至,许多被监事会监督的董事都认为监事会是“花瓶”。近几年,一些曾经享誉全国的企业家侵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公司监督的链条上有空白。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首先,充分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方式,目前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的构成不合理,在选择监事候选人时,没有注意到监督工作的特殊需要,导致监事会无能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因此,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却被流于形式。为了有效地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必须从注意外部监督转到注意内部监督,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一是要强调选配具有专业技能的懂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二是应强化监督手段,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三是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四是建立外部监事的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国有股控股的公司的监事会,特别是大中型公司的监事会。
(三)尽快制定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填补我国商事行为法的空白
信托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个新的产业,信托公司设立和其行为的不规范,表现的很突出。虽然信托业已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整顿,但如无健全的信托法律规则,将会重新出现信托业的混乱。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信托法,规范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已在信托立法方面作了许多基础性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过一次信托法草案,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步伐。信托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也是一个较新的法律领域。在立法模式上,可借鉴我国制定保险法的经验,将信托业立法和信托行为立法合并进行,以利于在立法精神上的统一。关于信托业是否可以与其他业种一起经营,国外有不同的模式。但是,应注意到这些模式都有自己的背景。因此,结合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管理的水平,似应以与其他业种分别经营为基本模式。
期货交易是商事活动中具有高度风险的快速交易,它较其他形式的交易对法律规则的需求更迫切。无庸讳言,我国期货交易曾经在几乎没有法律规则的环境中运作了一个时期,其期货市场出现混乱是难以避免的。由于期货交易没有必要的法律规则,以致出现期货纠纷无法解决,期货案件大量积压。这种状况,已经影响到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最近,国务院颁布了一个期货交易的法规,它无疑是至今规范层次最高的法律规则,为期货交易和期货市场的管理提供了法的依据。但是,期货交易是一种商事交易,需要通过商事行为法的完善解决。而这种需求,很难在行政法规的构架中满足。因此,应将已有的期货交易法草案加以完善,加快其立法步伐。由于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和健全期货市场是统一的,因此,我国的期货法应将期货交易行为法和期货市场管理法合并立法,借鉴证券法制定的经验,对期货交易程序、期货合同、期货交易所等作出系统、详细的规定,为期货交易提供充足的法律规则。
(四)制定调整范围较宽的破产法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由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还债程序构成,缺乏系统编纂,并且规范的范围偏窄。根据实践的经验,应该打破现在按所有制界限分别制定破产法律规则的作法,制定一部调整范围较宽,能覆盖多种民事、商事主体的破产法。新的破产法应在调整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中,注重贯彻企业维持原则,重视破产重组在破产法中的地位,不要单纯追求满足破产还债的需要.
摘要:由于证券市场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地位不断提升,证券投资成为商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在商事登记制度中,证券登记制度应是重要的内容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证券登记制度也发展了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即传统的商事登记制度专注于商事主体地位的确立,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注重于商事(证券)主体权利状态的确认和商事(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
关键字:证券登记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法
一、证券登记涵义界定
研究证券登记制度,首先需要对证券登记进行定义。但从目前的研究文献中,尚未发现对证券登记进行定义的。如果从法律渊源上追溯,我们可以发现《证券法》第146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的出处。该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谓证券登记,实际是证券交易登记。即证券登记是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
如果单从前述《证券法》的文字表述来进行演绎,上述结论是恰当的。但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实践,使得上述表述范围太窄了。证券登记的实践表明,证券登记并不仅仅限于对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首先,证券登记并不仅仅因为证券交易活动而产生,也可能发生在证券交易活动之外,比如非流通股股权登记、股权质押登记;其次,证券登记也可能表现为对证券交易活动过程中的行为状态确认,而不仅仅是行为结果的确认,比如收购要约登记。
因此,本文认为,证券登记是证券登记主管机关对证券行为状态和证券权利状态进行确认并记载的法律行为。而证券登记制度则是调整证券登记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证券登记范围
哪些权利和行为需要进行证券登记?《证券法》没有对此也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规定。因此,证券登记的范围主要体现在证券登记主管机构根据证券实践所进行的规范。证券实践中,证券登记范围包括: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质押登记、证券交易过户登记和要约收购登记等。根据登记的标的不同,我们把上述证券登记事项划分为证券权利状态的登记和证券行为状态的登记。
(一)证券权利状态的确认和记载
根据权利是否受到限制,我们将证券权利登记事项划分为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权利未受限制)和证券质押登记(权利受限制)。
1.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职责之一,[1]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持有人名册服务[2]。持有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持有证券数量、通讯地址等。在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的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从主体角度去考察相关问题。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涉及两类主体:一是登记提供人,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是持有人名册取得人,这包括证券发行人和主办证券公司。[3]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义务表现为:第一,依法向证券发行人提供持有人名册服务;第二,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进行持有人名册的维护,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毁坏持有人名册;第三,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公司的主办证券公司发送该股份公司的持有人名册(股份公司可以向其主办证券公司取得持有人名册);第四,在提供持有人名册时,发现同一证券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情况,可对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予以合并统计。在持有人名册取得人,其义务表现为:第一,证券发行人应当妥善保管持有人名册,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因证券发行人不当使用持有人名册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证券发行人自行承担,名册提供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名册提供人仅对证券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第三,证券发行人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向名册提供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作为与名册提供人的指定联络人,办理持有人名册事宜;未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前,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指定联络人职责。指定联络人或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证券发行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名册提供人,并及时在指定网站更新相关注册信息;第四,证券发行人申请领取持有人名册,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注明申请领取的理由,并保证所述理由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名册提供人不对证券发行人所述理由进行合规性判断。[4]
我们还可以从登记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来考察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法律关系,即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问题。
(1)初始登记。此为证券发行之初的原始登记。我国证券市场开办之初,并没有强制性进行股权初始登记,只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才强制登记并托管(非流通股可不登记)。其弊端即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出于无序状态且无法监管。有鉴于此,中国证监会于1994年8月16日了《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0号)和《关于在上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1号),要求在上海、深圳两地上市的公司全部股份均要进行托管登记,否则即暂时停牌。[5]自此,中国证券市场开始了证券初始登记制度。即证券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在登记主管机构进行的登记。这包括了股票初始登记、企业债券初始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登记、证券公司债券初始登记等。[6]
(2)变更登记。初始登记之证券发生了变化,即须进行变更登记。比如股票在首次发行(IPO)后进行配股、增发后的再行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
证券质押包括股票质押和债券质押两大类,其实质是对证券流通权利的限制。[7]在债券质押,主要在国债回购行为中有所体现。[8]本文主要讨论股票质押。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票分置,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所以股票质押也体现为流通股的质押和非流通股的质押。
(1)流通股质押[9]。从民商法理论上说,做为权利质押的典型形态,任何股票均可质押。即无论谁持有流通股,基于质押的商事目的,均可将自己持有的流通股进行质押并向登记主管机构进行登记。但在实践中,个人持有的流通股无法进行质押,因为在目前登记主管机构的流通股质押登记业务中,只有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可以进行质押登记。[10]
应当看到,在流通股质押登记法律关系中,存在两方面法律关系。一方面是流通股质押法律关系,我们称之为基础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特别要求质押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别资格条件,即质押权人商业银行和质押人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时,必须具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并且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票,也必须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流通股质押登记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也有其特别的规则。即登记主管机构在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拒绝接收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的登记申请[11]:(1)证券公司用作质押的股份,不符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3)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10%,或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4)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份额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份额的20%。
(2)非流通股质押。由于我国特有的股权分置现象,非流通股的质押也有特殊的规则。这些特殊性主要体现为:质押标的物的股份性质若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出质方必须提交国资委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人民银行总行批文等。
(二)证券行为状态的确认和记载
1.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和记载:过户
在证券登记主管机构的登记业务中,对证券交易结果的确认和记载(即过户登记)是最为经常的活动。证券交易活动只有经过过户登记,才使得其交易行为最终完成,没有过户登记,则证券交易活动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在实践中,过户登记在交易日次日完成,即T+1。
2.证券交易行为过程的确认和记载:要约收购登记
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发展,自南钢股份要约收购以来,要约收购事件在我国越来越多。为规范要约收购行为,中国证监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登记主管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设置了要约收购登记程序。其程序包括:要约收购人委托证券公司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对收购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资金(证券)的支付。
三、证券登记的法律调整
证券登记制度经历了由分散到集中、由单纯登记到登记和托管相结合的历程。在1990年以前,大多数国家证券的登记由专门的股份登记机构办理股权登记;结算则由证券经纪商或托管银行办理。1990年以后,中央证券登记存管体制在各国证券市埸兴起,以证券无纸化存管与非流动性交收为基础的中央登记结算体制大大提高证券结算效率与安全,同时也使证券的中央登记成为潮流,分散登记体制的作用逐渐减弱。但由于这些历史演变的途径各个国家各不相同,表现在各个国家对中央证券登记存管体制的法律规定也各不相同。例如,美国的中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为“存管信托公司”(DTC)是依据美国《银行法》设立的公司;英国中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为CREST,是依据《公司法》设立,香港结算公司以证券和期货条例(结算机构条例)作为设立法律依据。我国中央证券登记存管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则由《证券法》规定。
我国《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至此,在中国证券市埸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是经过法定机构批准设立的法人,这个机构既负责证券集中结算,又负责证券中央登记。集中证券登记与结算是中国证券结算体系的主要特点。
四、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一方面体现为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12]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另一方面,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过户登记)和合规(要约收购登记)。
但我们需要追问的是,赋予证券登记法律效力的渊源是什么?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的约定?从朴素的法律观念来看,任何法律行为的效力渊源都是法律的规定,因此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渊源当然源于法律规定。就此,我们可以在《证券法》上寻找到相应的规定。但本文认为,还应该从法律背后去寻找证券登记的效力渊源,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实际上,在证券实践中,证券登记都是通过协议来实现的。[13]
五、证券登记制度对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
传统商事法认为,商事登记制度是对商主体资格的确认,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资格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其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14]。国内仅有的商事单行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也是持该种观点。其第三章《商事登记》第八条规定,“商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第九条规定,“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人的登记机关(简称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办理商事登记”,第十条规定,“商事登记分为有限责任商人的登记和无限责任商人的登记”。
但正如本文所表述的,在证券登记制度,其范围远不止对商主体的资格确认:其对证券权利状态的确认和记载中,未受限制的权利状态与商主体资格的确认是一致的,即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是对股东资格的确认。但其他类型的证券登记如证券质押登记、证券行为状态的登记等内容则远非传统商事登记制度所能涵盖的。笔者称之为是对传统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而不是否定。
由此可以引申出的另一个问题是,我国是否需要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胡炜等33位代表认为,商事登记法是规范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市场准入行为的一项重要法律,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律颁布施行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尽早出台商事登记法。同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商事登记法列入立法规划,而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对该法组织起草论证,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拟先起草条例,待条例实施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同意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安排,建议在起草条例草案的同时,着手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争取尽早通过法律来规范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15]但笔者认为,正如本文所表述的那样,商事登记制度正在发展过程之中,商事登记制度的调整范围尚未完全确定,目前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时机并不成熟。
[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商事登记的价值对优化商事登记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效率和安全
是商事登记的两大价值效率应服务于安全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有违效率价值的问题就完善我国商事
登记法律制度实现效率与价值最佳均衡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现代意义的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或负责人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核准登记于登记簿并公布于众的行为商事登记法是规定商事登记的法律从广义来讲包括一切有关商事登记的法规除以商事登记法命名的狭义法律外其他法律中如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等有关商事登记的规定都包括在内故从广义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数目繁多的商事登记具体法律制度一商事登记的价值分析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确立都是历史的必然选择都有其一定的价值取向法律在反映社会生活的同时还必须按照一定的理想模式来塑造社会生活反映立法者执法者及守法者期望追求的价值目标它应符合一定的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观念保持一致蕴含一定的内在道德性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亦是如此研究商业登记的价值有助于商业登记立法的优化选择充分保持其科学性及合理性使立法能够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地促进商业繁荣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曾经说过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为法律价值论及法律的价值取向至少应具备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法律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可以是一元价值目标也可以是多元价值体系二是当法律所追求的多元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诸目标的阶位序列尤其是终极价值目标的选择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体现商法的价值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主体的营利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商主体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
的经济效益营利性这一商法的核心理念决定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作为商主体的管理制度必须以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效率在我们的生活中常具体化为经济效益办事效益生产效益学习效率等等所有这些词都体现了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观念即以较小的成本生产出等量的产品抑或以相同的成本获得较多的产品伦理学家们常常将效率视为功利而经济学家们却说此乃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而在法律的视野中效率被解释为通过对某些行为的规制限制一些自由从而扩大更大的自由使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流转快速化以实现最大价值的目标追求[1]商事交易以营利为目的对商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次数的增多交易成本的降低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通过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力求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和贯彻短期时效主义来实现此目的商事登记作为交易的前置程序虽然要求商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前进行登记并应在实体上达到登记内容的要求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商主体以及商业登记机关进而社会的成本支出但从社会整体角度分析经过登记和公告商主体的各项信息商主体设定出资履行组织变更合并增资减资以及解散等显然有助于交易相对方便地获取交易信息这对交易相方而言意味着交易成本的直接减少并为防范交易风险创造了条件对进行登记公示的商主体而言交易相对方迅速作出交易决策意味商主体实质是以有限的登记成本支出换取了一个由公权力奠定基础的让交易相对方了解自己的平台以各次交易的迅捷争取到交易周期的缩短赢得他次交易的商机促进交易次数的增多进而实现整体交易成本的降低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可见商事登记法律制度通过公权力强制性的限制有效防止在自由竞争中由于商人的逐利本性而可能引致的信息披露的缺失性与虚假性从而不仅在局部上保证了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为整个社会商事交易效率的提高提了基础保障[2](P29)效率固然重要安全是人类所共同需要的社会性状因此法律的价值同时也在于维持一种安全的态势正如台湾学者张国键称商事交易固贵敏捷尤须注意安全如果只图敏捷而不求安全则今日所为的交易明日即可能发生问题甚至于遭受意外的损害[3]商事交易的安全是保证商主体营利目的实现的基本价值之一商法为维护交易安全已经确立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的登记公示制度就是确认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之一商事登记作为一种要式的强制性法律行为要求商主体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和法定格式将商事经营的内容及事项登记注册使商事营业相关信息采用法定的形式固定化有助于交易相对人对商主体的资信及能力的了解从而预测交易的风险提高交易的安全度尤其是商事登记中的公示主义原则商事登记机关将已记有关主体事项以规范格式登载于事先确定的布告栏报纸杂志等之上向社会公众公开使众所周知从而保护商事交易的快捷与安全各国商事登记法均要求商事登记必须公告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P30)各国商事登记法还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既是维护商业登记制度的重要保障也反映了商业登记制度体现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理念效率与安全作为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二者之间既相互关联又相对区别冲突因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产生出各种不安全的因素二者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没有效率的安全是无价值的没有安全的效率也将时刻使交易处于危险的状态[4]从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真正地反映营利性的终极目的要求来看交易安全应服务
于效率因为效率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法进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如果为了安全而动摇了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的客观基础那么它将失去自身的存在根据二商事登记的价值对制度构建的影响1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问题从我国现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来看效率与安全的矛盾冲突是十分突出的大体上表现为过分注重安全价值的保障并以加强国家干预的各种机制做保障而对效率价值重视不足这也是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不成熟的一种表现之所以形成现在这种状况追根溯源一是中国的传统文化过于强调统一大和团体托付等观念而对于风险自由自治往往认识不足此种民族性格并非中国一国存在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东南亚众国日本等在内的东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着这一现象[1](P85)私法领域本应以自治原则袁晓波.商事登记的价值分析及其对制度构建的影响第3期93为主要的立法理念商主体从事商事交易应自负交易风险具体在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上就是商事交易者对于交易相对方的商业信息应主依自力搜集而以政府的有限登记资料为辅而不应依赖国家管理苛求政府对交易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为交易人担当风险回避责任二是中国自汉代以来确立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大都是在统治者重农抑商农本商末的思维形势下采取的对商事活动进行控制和抑制的手段充斥着统治者武断专权的意志和对商人阶层自始至终的偏见中国古代高度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形态又使得大规模的商品交易行为显得既无必要又无可能缺乏近现代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必须的原动力商品经济这些对我国今日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特点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它以服从国家管理和强化行政权力为主[5]故我国至今仍有相当学者坚持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公法管理法的性质纵览西欧商事法的历史演进包括商事登记法在内的整个商事律制度皆是因商人阶层而起以维护商人阶层利益为己任滥觞于具有冒险开拓精神的商人阶层持之以恒地争取权利和自由的行中伴随商事活动泛化商业社会成型的现实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还逐渐演绎出为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利益服务的其他功能[5]综观现代商事发达国家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多采用比较自由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对于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专职人员等要么不作任限制要么要求相对较低商事组织的登记注册相对较自由其中尤以美国最为突出美国对商事组织注册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不需要对注册资本验资也不存在虚假出资和抽逃资
金等问题对商事组织经营范围也放得很宽商事
组织可以任何合法的商业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即所谓你投资我欢迎你赚钱我征税你倒闭我同情你违法我处罚[6]很少限制新企业的开办以及老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的规定相较之下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国家积极介入私法领域的商事活动为商主体进入市场交易设置了复的程序以许可主义辅之特许设立企业高度重视商事登记的事前监督对商事登记申请者实行实质审查这对保障商事交易者财产安全有效监管市场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稳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烦琐程序的制度设计妨碍了商事申请人投入商事活动的便捷性许可乃至特许的设立原则限制了商主体交易的自由事前静态管理的过当重视在为未来交易安全打基础的同时扩大了商事交易者从事商事活动的事前成本支出增加了登记机关事前督察的工作量其实质审查名号下的门槛性质还为相关登记部门的腐败创造了条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事后的动态监管严重不足年检制度聊胜于无却又流于形式而实际上商事活动中的各种欺诈和违反登记法规的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足见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偏重安全而安全不足忽略效率致效率低下2立法建议基于上述问题寻找安全与效率的均衡点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加强登记程序中各环节时限控制缩小登记管理中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登记机关故意或失职性的拖延拒绝而增大申请者的成本支出现代法治社会据有限政府理论维护商事登记主体合法权益必须限制登记机关的自由裁权这一点国外的立法做得较好往往采取硬性的时间标准注重保障申请人的效率如法国关于商事及公司登记的法令规定法院书记官在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即应进行登录此种申请的提交日式的规定显然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即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日起30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而对于何时受理并无明确时间限制的收到全部文件后的时间标志要客观且富于操作第二商主体设立方式上坚持以准则主义为主以申请审查核准登记及公告为基本的登记程序限制和减少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简化商事登记中的登记程序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市场机制受到行政作用的抑制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严格的全面管制行政权力在商事登记中极度膨胀通过国有企业和政府专营排斥私人经营的领域商主体的设立方式普遍采用许可设立并辅之以特许设立商事登记几乎被扭曲为行政上的营业许可几乎不体现私法功能[7]审批核准前置程序过于繁杂过度加大申请人的交易成本妨碍了商主体以便捷方式投入商事活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商主体的成立经营范围乃至从业人员住所注册资金投资人等均需一些部门预先许可的现象[8]
采用准则设立申请登记者不需要报请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就可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取得主体资格准则设立使依法设立对任何人均敞开大门任何人都可以采用法定形式平
等自由地进行经营活动消除特许设立和许可设立中行为人通过设立牟取经营特权的可能性它使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2卷94商主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主体并能凸显商事登记创设商主体资格的私法特征因此我们应借鉴英美法的一些做法设立方式上坚持以准则主义为主仅对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重要行业的商主体和实现国家产业政策有特殊意义的商主体仍采用核准设立或特许设立简化商事登记程序以申请审查核准登记及公告为基本的登记程序限制和减少行政审批的前置程序第三在登记审查上与准则主义为主要设立原则相一致采用形式审查缩短登记程序关于审查行为存在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三种立法例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则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不仅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要对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审查折衷审查则是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登记机关只享有实质审查的职权而不负有实质审查的义务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全面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对于实质审查制的情形类于我国司法传统对实
体正义的偏重我国理论界一直有着一种说不出的情结加之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确难使人的私法性质又要求实体性责任为私法责任则申请人登记不实给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此种任的性质又如何理解放弃对登记机关相关责任的追究行政权力就成了单纯的权力要避免实质审查流于形式权力寻租只能强化登记机关及登记人员的责任而这又会使登记机关为登记申请设置更多的限制效率更为低下如此看来实质审查制忽视市场淘汰机制对虚假现象的惩罚作用以政府审查代替市场主体评判凭借政府权力严把市场准入关卡确立信用秩序的理想不但无法实现反而扩大商主体的事前申请支出损害了商事交易的效率还要承担致使政府失信于民的风险与此同时很多学者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强大的信息网络富有成效的事后监管和我国当前幼稚的市场。
扶桑社历史教科书的体系
藤冈信胜在批评战后日本历史教育的时候曾经说:日本中学的历史教科书,是集中了世界上一切反日的资料而对日本进行惊人的颠倒黑白的描绘的产物。(21)他在1996年11月26日在东京大学教育学部学生研讨会上还提出:“教科书的目的是把下一代日本人培养成日本国民,日本的年轻人不应当以日本为耻辱。培养民族主义意识是国家教育的最基本的义务。所以不能让与日本的国家目的相反的教科书流行。对教科书的审查关系国家的尊严,所以必须坚持。(22)
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在成立之际发表的宣言中也说:“我们编写的教科书,是要把日本国与日本人的形象与品格均衡地展示在世界历史的视野中。我们的祖先们奋斗不息、努力追求,经历失败与痛苦,那就是我们日本人。我们的书不仅要在学校的教室中使用,而且要成为父母们向孩子讲授历史故事的教科书。”(23)
上面的表述向人们说明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新历史教科书,是立足于对战后日本的历史教育进行全面反扑的基点上,所以是根本体系的问题,不仅仅是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否认和对侵略战争的历史事实的歪曲。
首先,该教科书在前言中一开始就说:“所谓学习历史,并不是像人们一般认为的是了解过去的历史事实。其实学习历史是为了了解过去的人是如何思考的”。在该教科书的送审本上,竟公然地写道“历史不是科学”,而是“故事”,强调不能以今天的标准评价过去的不公和不正。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为了夸大日本历史的悠久和独立性,这本教科书大量地随意使用毫无根据的神话传说,狂热地宣扬“皇国史观”和“神之国”的观念,同时,对于许多必须加以批判的历史问题,作者则以“了解过去的人是如何思考的”为名,进行所谓“客观”的描述,故意不予以评论。这样做的结果是把教科书完全建立在历史唯心主义的理论基础上。
其次,这本教科书全文刊载了天皇的“教育勅语”。人所共知,明治天皇的“教育勅语”是与日本走军国主义道路紧密结合着的,是日本战争时期的重要的代表事物。所以在日本战败后消灭日本军国主义思潮时,天皇的“教育勅语”是首先从教科书中被删除的内容。战后50多年的历史教科书,也都没有公然地全文刊载“教育勅语”的。对天皇“教育勅语”的态度,实际就是对日本军国主义认识水平的标志。而扶桑社教科书不仅全文刊载天皇的“教育勅语”,并且在书中介绍说:“(教育勅语)教育日本国民作为近代国家的国民,应孝敬父母,必要时为国捐躯。所以一直到1945年,学校的课本一直是刊载(教育勅语)的。”(24)这样的介绍根本没有说明“教育勅语”与战争的关系,相反,却给读者一个肯定“教育勅语”的印象,从而也就表明了作者肯定军国主义和肯定侵略战争的态度。
第三,在这本教科书中,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毫无自省的意思,相反,竭力说明战争的合理。如“满洲事变”(九·一八事变)是在东北中国人的排日运动强化,关东军北有苏联的威胁,南有国民党的压力的情况下发生的;(25)“日中冲突”(卢沟桥事变)则是因为不知什么人向根据条约驻守在北京郊外的日本军队开枪引起来的;(26)“大东亚战争”(太平洋战争)是日本在ABCD包围圈的经济封锁下不向美国屈服的选择,(27)等等。这些认识,与战后一贯拒不承认战争责任和战争罪行的顽固的军国主义分子的论调是完全一致的,依然是所谓的“解放亚洲”理论。这就是“大东亚战争肯定论”和“大东亚战争史观”的在教科书上面的具体表现。
上述三个问题,可以说概括了扶桑社历史教科书的基本的体系。也就是说,这是一本站在历史唯心主义的立场上,鼓吹军国主义,鼓吹战争的教科书,是日本历史上“大亚细亚主义”和“超国家主义”的回潮。这种体系的教科书的出笼,是对日本战后教育制度的反动,是向战前教科书体系的回归。所以有识之士认识到,这本教科书的危险性在于其走向战争的体系。
我们之所以特别指出该教科书体系的问题,是因为迄今为止的许多对该教科书的批判,大多注重从该书中寻找篡改历史,歪曲事实的地方有多少处。当然,这本书中掩盖真相,歪曲事实的地方比比皆是,从数量上是无法统计的。即使选取大的方面,也有相当的数量,对这些谬论的批判也是必要的。但是,新编历史教科书的实质问题决不仅仅是单纯地否认侵略历史事实,而我们批评新编历史教科书,也不能仅仅指出其中若干处与历史事实不符的地方,决不能选择一些具体问题加以批判就可以了。
必须看到,教科书问题反映出的是日本的政治与社会走向的趋势,所以在这一问题出现后,不仅引起中国、韩国以及亚洲各国的批评,而且也在日本的思想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也引起很大的震动,构成日本战后教育思想史上重要的一页。教科书问题的出现暴露出在冷战结束后,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日本社会面对国际化的挑战种种反应。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下针对日本的年青一代进行历史社会教育,历史观教育的问题,是日本社会将走向什么方向上的重大问题。应当说,日本社会对于教科书中的许多具体问题的表述,其实是有许多不同认识的,赞成扶桑社教科书在某些问题上的意见的人也不少。但是为什么采用率那么低?就是因为这本书的危险的体系。
以研究南京大屠杀问题而闻名的日本学者笠原十九司在刚刚出版的专著-《南京事件与日本人》中指出::教科书问题有两个侧面,一是对现行教科书的攻击,特别是对侵略、加害记述的攻击,一是对日本历史教育的修正。正是为了实现后一目的,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才在日本展开了对教科书的攻击的国民运动。(28)
如果仅仅满足于选择具体问题进行批判,而忽略教科书的体系,不注意从这本教科书与战前、战后教科书体系的对比上思考问题,就等于容忍了新编历史教科书的体系,就有被导入解放亚洲的理论体系的危险,有落入编纂会设置的圈套中的危险。
在对教科书问题的进行深层思考后,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实际是与日本战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反映了战后日本社会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各种不同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思想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斗争的过程。
对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战后对教科书的三次攻击以及反击的全面情况比较来看,战后50多年来,有值得我们欣慰的地方,也有许多值得警惕的地方。
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右翼和保守势力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比以往的两次更有准备,投入了更大的力量,但是,在采用的时候,毕竟遭到了挫折。特别是在同右翼与保守势力斗争的过程中,许多日本人有了新的觉醒。
但是,更令人们警惕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日本很有历史渊源的民族主义倾向的抬头的倾向。右翼和保守势力利用了日本国民在向国际化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从“国粹主义”出发鼓动民族主义情绪,的确找到了突破点。而和平与进步力量如何与之应对,采取有效的方法,仍需要认真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对教科书问题的深层的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在对教科书问题的进行深层思考后,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实际是与日本战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反映了战后日本社会对侵略战争责任的各种不同认识,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战后对日本军国主义思想以及狭隘的民族主义斗争的过程。
对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战后对教科书的三次攻击以及反击的全面情况比较来看,战后50多年来,有值得我们欣慰的地方,也有许多值得警惕的地方。
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右翼和保守势力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比以往的两次更有准备,投入了更大的力量,但是,在采用的时候,毕竟遭到了挫折。特别是在同右翼与保守势力斗争的过程中,许多日本人有了新的觉醒。
但是,更令人们警惕的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日本很有历史渊源的民族主义倾向的抬头的倾向。右翼和保守势力利用了日本国民在向国际化社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从“国粹主义”出发鼓动民族主义情绪,的确找到了突破点。而和平与进步力量如何与之应对,采取有效的方法,仍需要认真思考。在这种情况下,对教科书问题的深层的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二、三次攻击教科书的历史背景的比较
近年发生的日本国内对历史教科书的攻击,一般被认为是战后继五十年代中期、八十年代初期两次攻击以来的第三次。三次对教科书的攻击都与日本不愿接受战争失败的现实而努力再次成为军事大国的梦想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也与对战后日本宪法的修改动向联系着。三次对教科书攻击各有特征,而第三次的攻击是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反映出的问题更值得警惕,这是我们应当认真分析的。
第一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发生在五十年代的中期,当时美国同日本之间占领与被占领的状态结束不久,日本的经济逐渐恢复,而且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获得了发展的机遇,超过了战前的水平,开始向海外发展。以岸信介为首的日本政府上层人物认为终于摆脱了被占领和被审判困境,头脑开始发热。特别是由于冷战的激化,基于冷战理论的旧金山对日讲和条约签定和旧金山体制建立后,不仅日本在政治上得到了相对的独立,而且美国也转变了对日政策,把日本视为太平洋上的不沉的航空母舰。因此日本具有军国主义倾向的保守势力狂妄起来,上层的政治家们又开始做起军事大国的梦。
与此相应的对教科书的攻击是以恢复战前的“国定”教科书为目标,因为要推行军国主义教育,必须首先要压制当时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和平教育,必须将编写教科书的权力掌握在保守的“五五体制”的国家手中。为达到恢复教科书的“国定”的目的,保守党内成立了教科书问题特别委员会,从1955年8月起,在全日本范围内发行了名为《值得忧虑的教科书》的宣传品,学术界里的右派学者相应地公然提出了“大东亚战争肯定论”,建立了攻击教科书的理论基础,掀起了对教科书的第一次攻击。
在第一次对教科书的攻击中,来自日本防卫厅和财界的压力是相当明显的,日本防卫厅力促与美国实现军事合作,在日美新安全保障条约成立的背景下,强化向日本国民进行“国防教育”,防卫厅提出了《关于教育的呼吁书》,强调在学校中进行“爱国心”和“保卫祖国的气概”的教育。这说明来自军事和经济方面的力量对日本社会的影响日益增大,要求恢复军事大国梦想的倾向渗透到日本的教育领域,而教育领域内部也受到这些力量的左右,发生新的变化。
不过,在日本刚刚战败,审判刚刚结束的这一时期,日本国民对军国主义倾向还是比较厌恶和有警惕性的,和平主义思潮对军国主义思潮有一定的制约能力。特别是当恢复军事大国的梦想与战后日本和平宪法发生冲突的时候,许多人还是站在维护和平宪法的一方。同时,日本的经济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复活军国主义的程度。所以在岸信介内阁在坚持签署了修订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后被迫下台。
总的看来,第一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是与日本保守派狂妄地恢复军事大国的梦想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可以看出来,在当时日本经济刚刚恢复,仅仅有所发展的前提下,就露骨地提出“军事大国”的目标,至少在策略上是失策的,所以没有得到日本社会强烈的反响,相反,却招致来自和平主义的反对。有的学者称之为“复古性的军事大国”梦想。
第二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发生在八十年代中期,这时日本的国情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综合实力比50年代是大大提高了。这时,日本的GNP占世界的10%,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因此,一些日本的政治家就提出要应使日本在政治军事各方面都具备与经济地位相适应的地位,要跻身于世界上大国行列的狂热的政治大国和军事大国的思想再次抬头。
当时,首相中曾根在1983年第一次提出日本要从经济大国走向政治大国的要求,其实也反映了日本许多国民的“大国意识”。接着,在1985年,即日本迎来战后40周年之际,中曾根又提出了“战后总决算”的主张,他在自民党轻井泽研讨会讲演时曾经说:关于日本侵略和加害的批评是奇谈怪论,日本要从“东京审判战争史观”和“马克思主义史观”等“自虐”的思潮中摆脱出来,必须对审判原则和判决做出重新评价,确定日本人自己的意识(19)
第二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实际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发生的。先是以自民党组织推动在学校的开学、毕业的典礼上升国旗和唱国歌的活动为前兆,接着,1981年6月,文部省公布了对82年高中社会科教科书的审定结果。被审定为合格的教科书,都被提出大量的必须修正的地方,最重要的是要求教科书在侵略战争的表述上将“侵略”等态度鲜明的表述改为“进出”等含混模糊的表述。
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在亚洲各国以及本国国民的抗议浪潮面前受挫,1982年8月26日,当时的内阁官房长官宫泽喜一以谈话的形式表明日本政府的立场:“对于我国来说,出于同亚洲近邻国家的友好和亲善,应当倾听这些国家的批评,政府有责任纠正这些教科书的记述”。此后,文部省决定在审定基准中加上:“从国际理解与国际协调的角度,有必要考虑近邻亚洲各国国家对近现代史的历史问题的认识。”这就是所谓的教科书审定的“近邻国家原则”。(20)
分析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之所以受挫,一方面是来自亚洲各国的抗议与日本国内的和平主义力量的结合,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时日本的经济势力固然强大,但是与其它大国相比,对海外的投资刚刚开始,以出口贸易为支柱的经济结构使其不能不重视亚洲大市场的反响,也就是说,成为政治军事大国的目标尚未得到企业界和财界的积极响应和配合。
与前两次对教科书攻击的背景相比,第三次的情况大不相同了。
首先,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加快,日本资本在这一趋势下迅速地向海外发展,在亚洲占有相当的比重。在国际形势依然动荡不安的情况下,大量资本在海外的现实使企业家对军事大国化的动向不再冷漠,甚至抱有期望。对于这一情况的有力证明就是在90年代后半期相继在日本国会通过的与“日本防卫合作新指针”有关的法案和“周边事态法”等法案。这些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日本终于向军事大国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其次,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经济停滞不前,企业的竞争力低下,社会问题丛生,种种神话破灭,暴露出社会结构与经济政策方面的许多问题。建立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日本的人自豪感遭到了沉重打击,而“世纪末心理”蔓延。在这样的形势下,民族主义思潮抬头就是必然的了。利用这一机会,多年来没有解决的日本“国旗、国歌”的问题终于在国会通过,针对多年来“犹抱琵笆半遮面”的修改宪法的问题,也终于在国会中成立了“调查委员会”。
以上的情况说明:在第三次对教科书攻击的时候,日本的“军事大国化”的目标已不是空洞无物的口号,而是有了实际的行动,而对和平宪法的修改,也已经跃跃欲试了。这种局面对于“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来说,是极其有利的时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这样有利的背景下,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也仍然接受了前两次攻击教科书的教训,即采取迂回的方法,竭力将其狭隘的民族主义面目掩盖起来。具体来说,是通过所谓“国际贡献”论到“保卫国家利益”论,进而再从批判“自虐”论到建立“光明的日本”论,按照他们自己的解释,就是通过所谓“健康的民族主义”,逐步地向战后改善的教科书发起攻击。
“国际贡献”论说强调日本作为大国在国际社会具有相应的责任,为派自卫队参与国际维护和平活动做辩护,宣扬那就是对国际社会的贡献。这一命题看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这一观点的后面,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实际真正强调的是建立在狭隘的民族主义基础上的日本的国家利益,是在调动日本年轻一代人的民族主义情绪。如果接受了这一看来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家利益的原则,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立即“理直气壮”地为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翻案,将侵略行为美化为对亚洲的贡献,即解放亚洲的战争。而对侵略战争的批判,则被他们指责为违背了日本的国家利益的“自虐”,“自虐”的教科书当然要受到批判,编写维护日本国家利益的,描写“光明的日本”的教科书就是必然的了。这就是右翼和保守势力推出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的逻辑。
上述情况说明:右倾保守势力与右翼势力这次对教科书攻击是在对其十分有利的背景下发生的,而且又建立了关于其理论的系统工程,至于在组织上发动日本国民的具体策划和准备,已经有学者进行了更具体的披露。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他们的活动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的。如这次在教科书审定前,就有北海道议会、千叶县的议员联盟等提出取消“近邻国家原则”的主张。
这次对教科书的攻击,既然对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有如此有利的条件与准备,他们当然不可能在小试锋芒后就立即鸣金收兵。人们已经看到,就在教科书的采用率局势明朗化的时候,也就是在扶桑社教科书遭到惨败的时候,小泉首相不顾日本国内以及国际舆论的反对,公然去参拜靖国神社,显然是起到了给右倾和保守势力以及右翼势力打气的作用。美国的9·11事件发生后,又给日本政府强调国家利益及向外派出自卫队,进而修改和平宪法提供了口实。从这些在教科书采用局势明朗化后发生的事情来看,日本社会今后向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的发展是有增无减的,因此对教科书的攻击可以说是方兴未艾,我们不可放松警惕。
一年前,日本的文部科学省通过了对日本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以下称“编纂会”)编写的《新编历史教科书》(扶桑社出版)的审查,从而掀起了教科书的风波。到去年的8月,全日本130余万中学生中选择使用这本《新编历史教科书》(以下称“扶桑社教科书”)的比率只有0·039%,使得日本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在学校采用的环节上受挫。近来,教科书的风波表面上似乎有所平息,但根本问题并没有解决,而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的骨干也制定了“复仇”战略,准备在下一次的教科书审查时卷土重来。根据日本出版劳连教科书对策部提供的信息,采用结果出来后,“编纂会”重新确定了会长等人选,制定了第二阶段的三项“复仇”目标,即一是在今后4年里改变教科书的采用制度,二是努力推行扶桑社的教科书,三是掀起重新认识日本文化价值的运动。新会长田中英道宣称要把修改教科书的范围扩大到小学的社会科教科书以及中学的国语教科书。(1)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从更深的层面思考教科书的问题是很必要的。
一、对教科书问题的误解或片面理解
此次发生的关于日本历史教科书的争论,实际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这是战后以来关于日本教育方向的第三次大的争论,反映了冷战结束后,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日本社会思想面对国际化挑战而产生的剧烈动荡。如何在新的国际环境下针对日本的年青一代进行社会教育,进行历史观的教育,是关系日本社会未来走向的重大问题。
关于日本社会就教育方向问题的争论,我国学术界从一开始就予以关注。但是,对于许多媒体来说,特别关注日本的历史教科书问题是在2001年4月由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的组织“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编写的,由扶桑社出版的《新编历史教科书》被日本文部科学省审查通过之后。针对《新编历史教科书》,媒体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其中对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历史的歪曲以及对侵略事实的否定。有的媒体还具体列举该教科书对历史事实篡改的地方有多少处。应当说,“扶桑社教科书”对侵略历史的歪曲是严重的,对侵略事实的否定也是相当恶劣的。但是,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从深层的思考上,仅仅关注“扶桑社教科书”在战争历史问题上的表述,还是比较片面的。需要对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第三次对教科书攻击的实质,即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的本质进行深刻的研究。
1、不仅要注意扶桑社版历史教科书,更要注意其它出版社历史教科书的整体变化
此次在2001年4月公布了结果的日本文部科学省对教科书的审查,涉及到的中学历史教科书实际是来自八个出版社。其中有七个出版社是多年来一直出版历史教科书的,只有扶桑社是首次出版历史教科书。去年以来,媒体关于日本教科书问题的报道几乎都关注于“扶桑社教科书”。当然,“扶桑社教科书”的问题固然是明显的,集中力量对其进行批驳也是需要的。但是,从日本战后历史教育的角度来看,这本教科书所起的作用还是有限的,0·039%的采用率也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这一论断。而采用率占99%以上的其余的七家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有什么样的变化,恰恰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如果不了解另外七家出版社出版的历史教科书在这次审查后有哪些变化,就难以了解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整体的“改恶”现象。
战后日本的教科书制度与战前的“国定”教科书制度已有很大的不同,即教科书不再是“国定”,而可以“自由”编写,但是需要通过文部科学省的审查。尽管与完全的自由编写制度有距离,但对于学校和学生来说,毕竟有了选择教科书的余地。教科书问题是在这样的教科书制度中发生的。战后的进步力量与右翼和保守势力在教科书问题上的斗争,就表现在各自都要编写教科书,并且都要争取教科书的采用率。
战后,经过艰苦的斗争,到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历史教科书整体上出现了“改善”的局面。从揭露侵略战争罪行的角度看,面向初级中学的七家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全部都记载了“从军慰安妇”的历史事实,而其中6家出版社的历史教科书记载了南京大屠杀的事实。尽管七种教科书对上述历史事实的记述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但能够承认历史事实这一点毕竟是一个进步,这是经过多年的斗争而取得的成果。而这次在与扶桑社的《新编历史教科书》同时送审的时候,记载慰安妇问题的出版社就只剩下“日本书籍”、“帝国书院”和“清水书院”三家了。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记载,只有“日本书籍”出版社一家维持了原来的记述,其它各家出版社的教科书都发生了变化:有的回避了被屠杀的人数,有的回避使用“屠杀”的概念。(2)关于“侵略”一词,“大阪书籍”出版社的教科书中几乎全面删除,其他如“帝国书院”、“日本文教”、“日本书籍”等出版社的教科书中也有相当多的改动。据日本历史教育者协议会事务局长石山久男的分析,这样的变化使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在某些问题上的表述倒退了20年。而从这个意义上看,编纂会的目的至少已经实现了一半。(3)从七种教科书2002年的采用率与1997年采用率中可以看出,对侵略历史事实揭露相对更充分,被“编纂会”攻击为“最自虐”的“日本书籍”出版社的教科书采用率的减少更加明显(4),即从原来的12·9%急落到现在的5·9%,减少了一半以上。这一事实说明:在右翼和保守势力的冲击与影响下,本来在揭露侵略历史事实上比较努力,即有“改善”趋势的原来的七种历史教科书,也发生了很明显的退步,即出现了明显的“改恶”倾向,而这些教科书是为99%的日本中学生所选择的课本。另一方面,学校对揭露侵略历史事实充分的教科书的采用率也明显减少了,说明了日本历史教育潜在的问题。这些教科书的政治倾向性对日本教育方向的影响更大,而这些教科书的采用率也是日本社会历史认识的晴雨表。编纂会在对采用结果进行分析总结的时候,藤冈信胜就特别看重这一情况,他认为七种教科书的变化已经预示了4年后的胜利。(5)所以我们更要十分关注另外七种教科书的变化。
把注意力仅仅放在《新编历史教科书》问题上,可能反映了一些媒体不了解日本的审定教科书制度的现状。仅仅抓住《新编历史教科书》,一方面容易使不了解日本教科书制度的多数人产生误解,以为那样的教科书已经完全占领了教育阵地,另一方面则容易从根本上忽略对日本历史教育方向问题的关注。
2、不仅要分析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而且要分析扶桑社的公民教科书
“编纂会”对历史教科书的攻击和扶桑社《新编历史教科书》的出版,目的决不仅仅是针对历史问题的翻案,而是针对战后日本社会的民主化与和平主义的倾向。为推动日本社会进一步右倾化,右翼和保守势力竭力想改变战后制定的和平宪法,特别是修订限制日本发展军事力量的宪法第9条。修改宪法是很现实的社会问题,通过历史教科书只能起到间接的作用,而更直接的手段,则是通过编写公民教科书。所以,在扶桑社推出《新编历史教科书》的同时,右翼和保守势力的“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还推出了《新编公民教科书》。历史与公民这两种教科书共同构成中学的社会科的课本。
《新编公民教科书》与《新编历史教科书》同样在日本文部科学省通过了审定,在那之后,“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故意避开日本关于教科书不得在书店发售的法律规定,特地印刷成扶桑社的历史与公民两种教科书的“市贩本”,在社会上贩卖,以扩大影响后。(7)据“编纂会”事务局长高森明公布的数字,扶桑社的《新编历史教科书》“市贩本”已经出售了54·5万册,《新编公民教科书》的“市贩本”出售了16·5万册,数目是相当客观的。(8)
扶桑社的公民教科书还没有引起媒体的特别的关注。其实,这本教科书中涉及日本的“国旗、国歌”问题,日本参与联合国维和活动(PKO)的问题,日美防卫合作新指针及关联法案问题,特别是日本宪法第九条的意义等问题,都是日本社会当前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与当年的侵略战争历史密切联系着的问题。
例如,1992年,日本国会通过了联合国维护和平活动(PKO)协力法,因此日本的自卫队终于能够到海外参加联合国的维护和平的活动。但是,许多人认为日本自卫队派到海外,容易使人联想到战争期间日本军队在亚洲的活动,而根据日本宪法的第9条,这样的活动是被严格束缚的。因此,在日本社会有相当多的人对通过《PKO协力法》有疑虑,主要是担心日本宪法第九条被架空,进而使日本的和平宪法被否定。而现行的日本和平宪法是日本在战后立足于国际社会的基础,一旦被否定,又与肯定明治维新后充斥了军国主义精神的《大日本帝国宪法》有关,与对历史的翻案有关。出于这样的心理,多数日本国民人为应当维护现行的日本宪法。而《新编公民教科书》则将这一问题放在日本对国际社会的贡献一节中,称日本向海外派出青年协力队,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政府开发援助(ODA),都是日本对国际社会提供的与其大国地位相应的贡献,而这种贡献也应当体现的军事上,这就是将自卫队派往海外。这样一来,本来是相当严肃的涉及宪法原则的问题,就被淡化为日本的国际贡献的问题,其实是在强化日本的民族主义意识,其结果是使学生在不知不觉的过程中接受修改宪法的意图。(9)
日本的右翼和保守势力,一直把日本战后的和平宪法视为实现其目标的重大障碍。“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成立后,就竭力鼓吹明治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1996年12月《产经新闻》连载藤冈信胜的《教科书不教历史》一文,对明治宪法大加赞赏,认为是日本民主的标志,甚至说:“明治宪法中规定统帅权属于天皇,但是天皇当然不直接指挥军队,实际是由陆军参谋长,或者是海军的军令部长行使权力。天皇的统帅权,仍然是形式上的。”(10)他还认为当时西洋各国都对日本的宪法给予很高的评价。平成国际大学教授高乘正臣赞说那是“从天皇主权向国民主权的转换,这是天翻地覆的变化。”扶桑社的《新编历史教科书》在“大日本帝国宪法的”一节中特别引用当时国内外对宪法的赞扬,表明了作者的感情。(11)而在《新编公民教科书》中,竟然用一页的篇幅介绍“(和平)宪法的议论与第9条”,说这一宪法制定已有50年以上,至今仍没有修订,言外之意当然是说需要修订了。该教科书中在介绍宪法第9条的时候,竭力给学生建立这样的认识:日本作为主权国家,必须有必要的自卫权和对国际社会积极协力的能力,不能被宪法第9条束缚。其言外之意,当然是在说:宪法第9条必须修订了。(12)
可见,扶桑社的《新编公民教科书》与《新编历史教科书》是在同一思想体系下编成的,证明日本的右翼与保守势力、“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从历史问题入手,而真正的目标则是针对日本社会未来的发展。对于这一“醉翁之意”,我们应当看清。
3、对掀起教科书问题风波的势力要进行具体分析
在论述掀起教科书问题风波的势力的时候,有的媒体将其笼统地称之为右翼势力,我认为这是不够妥当的。因为在日本,“右翼”是一个有专门涵义的概念,是有组织的一种势力,但并不能够代表日本社会掀起教科书问题风波的全部右倾保守势力。为了把问题搞清楚,我们应当对右倾保守势力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第一种势力是日本的国会议员等政治家阵营中的超保守派的政治家,他们对日本教科书在战后的“改善”倾向不满,在教科书问题公开发难。但是在日本,人们并不将其称为“右翼”。
这些人中的一部分来自自民党保守派,另外一部分来自新进党。早在90年中期,他们就针对当时日本社会的进步力量要求对战争责任进行反省,要求国会通过“不战决议”的活动组织了起来,在自民党内成立了“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在新进党中则建立了“传播正确的历史国会议员联盟”。自民党的“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以经常发表狂妄言论的奥野诚亮为会长、战犯板垣征四郎的儿子板垣正为事务局长,联络了众参议员116人。那本明确为日本的侵略战争历史翻案的《大东亚战争的总结》,就是在这些人的支持下由保守的学者们炮制出来的。
“不战决议”的风波过后,这些人又把“终战50周年国会议员联盟”改名为“光明的日本国会议员联盟”,开始把矛头对准历史教科书,表示支持编写“光明”的日本的历史教科书。奥野诚亮和板垣正还在参院自民党中成立“教育问题研讨会”,搜集教科书问题,对文部大臣施加压力。1996年6月5日,奥野诚亮发表了“从军慰安妇不是强制的,而是商业行为”的言论(13),在国际社会引起了相当大的波动。而对他的批评正在激烈的时候,1996年12月11日,板垣正在预算委员会上仍然说:“从军慰安妇并不是强制的,但是却写进了教科书,文部大臣应根据自己的权限将那一内容删除”。
上述自民党和新进党的议员联盟,从1997年1月开始联合行动,成员人数当年统计为177名,实际超过200名。在国会的预算和文教委员会上9次发难,给政府施加压力,还要求政府取消宫泽喜一在1982年的教科书风波中关于“审定教科书要考虑近邻国家国民感情”的讲话。
第二种势力是自称为“自由主义史观”学者的自由主义史观研究会的成员以及“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等组织的部分成员,这些人多来自日本的知识层面,在教科书问题的风波中起了“理论领袖”(14)的作用。但是在日本,人们也不称他们为“右翼”。
所谓“自由主义史观”,是这些人对自己在意识形态方面的独立性的标榜。他们声称要“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从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大胆地修正历史认识,改革历史教育,推进多样性”。(15)也就是说,在战争历史的认识上,他们不同意来自美国的“东京审判史观”,也反对来自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的“共产国际”史观。他们推崇战后初期日本的自由主义外交路线,所以称自己的历史观是“自由主义史观”。
直到80年代末,以“自由主义史观”论的核心人物藤冈信胜为代表的一些人一直是“相信社会主义”的民主教育运动中的骨干力量。藤冈信胜自己承认:在苏联解体以及海湾战争后,特别是从美国留学回来后,又读了保守派的富士信夫、江藤淳的著述,他的政治立场发生了转变。他说:苏联东欧解体使他对社会主义的幻想破灭了,而海湾战争的发生,也使他对在―国能否实行和平主义的问题产生怀疑。由于原来的理想一一地破灭了,所以建立在那一理论基础上的对于战争历史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他认为:建立在战后民主教育基础上的对侵略战争的批判是把日本错误地置于被审判的地位,所以导致“反日”、“自虐”的史观流行;对南京大屠杀、731细菌部队、从军慰安妇以及日本军队的暴行的揭露是“虚构”的“谎言”。这就证明所谓的“自由主义史观”,实际是战后一直是民主教育的对立面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站在同一立场。(16)
从这一立场,“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们要为“建立民族自豪感”而努力;要为21世纪的日本年青一代编写历史教科书;要从慰安妇问题入手批判现行教科书的错误。
“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们的活动与上述的超保守派的政治家们殊途同归,所以奥野诚亮兴奋地发表议论说:“站在日本的立场上考虑问题的学者终于出来了”,“到现在为止,藤冈先生同我的感情是一致的”。(17)
第三种势力是典型的右派学者和《产经新闻》系的媒体,这一势力在日本一贯被认为是“鹰派”,其思想基础建立在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之上的,但是在日本也不称之为“右翼”。
这一种势力在战后就逐渐形成了,各个时期都有一些代表人物。当代典型的右派学者如独协大学教授中村粲、电器通讯大学教授西尾干二、上智大学教授渡部升一、漫画家小林义则等,他们大多是“编纂会”的骨干力量。
中村粲自称“大日本帝国的辩护士”,一贯坚持皇国史观,大东亚战争史观,始终对《朝日新闻》和《NHK》的报道方向进行攻击,是《大东亚战争的总结》一书形成的核心人物。1996年,他成立“昭和史研究所”,该研究所的第一号《会报》(1996年12月15日)就批评日本战后的教育方向是在战后恶劣的风潮下,放弃对历史的研究,导致了反日和自虐的国民性。
西尾干二是“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的会长,也是右派学者的“领军”人物。他从狭隘的民族主义的立场出发,编写了《国民的历史》,否认日本的文明发展阶段中曾经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人所共知的历史事实,杜撰出所谓的“日本列岛的文明圈”。扶桑社的历史教科书,实际就是以《国民的历史》为蓝本的。
在教科书问题的认识上,这一势力与“自由主义史观”是相同的,但在日本,人们都知道,他们是传统的右派势力,而不是像“自由主义史观”那样的“转向派”。这一势力把握的如《诸君》、《正论》、《文艺春秋》、《サン-サラ》、《Voise》、《SAPIO》等一些舆论阵地,也为“自由主义史观”论者们所充分利用。
这些“鹰派”的学者和媒体,在许多问题上的立场甚至与日本政府也相抵梧。例如,对于这次扶桑社教科书在采用问题上的失败,这些人认为是由于“政府的行政指导”,是由于小泉首相为了在10月的访韩和访华中修复对外关系,故意对地方自治体施加压力而送给对方的礼物“。(18)
第四种势力就是右翼团体的势力。在日本,至今存在的右翼团体有许多,其组织繁多复杂,思想五花八门。在教科的问题上,有与“日教组”公开对立的右翼团体如“日本青年协议会”及其下属的“日本教育研究所”等,他们一直鼓吹打破现存体制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新国家体制。另外还有“日本会议”(1997年由“保卫日本国民会议”与“保卫日本会”统一而成)等,都是以反对教科书和修改宪法为目标的。
右翼团体并没有提出什么理论性的主张,但是往往采取极端的激烈行动,而且暴力团的系统的山口组、稻川会等成员也经常参加,这符合右翼传统的轻思想重行动的特征。
比如,1996年7月以后,右翼团体开始对教科书发行者寄送威胁信,接着在10月29日,出动40台街宣车进行抗议宣传,把教科书指责为卖国。12月,署名“关西日本原理主义剧团”的右翼团体三次将威胁信送给七家出版社社长和教科书执笔者,第三次信特别送给藤冈等强调指责的4家出版社(大阪书籍、教育出版、日本书籍和东京书籍)。在信中有收信人住宅的照片,还附有赞扬刺杀浅沼稻次郎的右翼分子山口二矢的文书。以后,凡是藤冈信胜文章中提到的个人和出版社,均会收到右翼的威胁信。
1997年2月4日后,右翼团体大行社每周有三天到出版社前抗议,4月8日,150台右翼的街宣车集中向出版教科书的“大阪书籍”示威。这一年的日教组教研集会时,右翼团体特地将街宣车开去,在车上大书“学习藤冈史观”的字样。
综上所述,在教科书问题上,一般认为的“右翼势力”其实有由多种势力构成的。他们固然有相当多的共同点,在组织上甚至有联系,但是在进行冷静的理性思考的时候,必须对这些势力进行具体的分析。
[摘要]日本历史教科书中有关战争历史的记述及其所反映的各种观念是战后日本社会变化发展的产物,这些内容和观念既受日本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直接影响,产生了许多扭曲的历史记述和教育方式,又同时反过来影响了日本社会对历史的集体记忆.日本历史教学中有关战争历史内容所形成的各种历史观念和政治意图,会融入到日本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战略思考中,进而会影响未来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和历史进程.本文对日本最新的历史教科书中有关战争历史的记述问题进行了述评,并分析了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的历史和社会背景,以及日本战争历史观问题产生的思想原因.
[关键词]历史教科书战争记述分析
一个时期以来,有关日本中学历史教科书的问题激起了各国各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中学教育是一个国家公民教育的最重要阶段,在教科书中向学生传授怎样的历史知识,不仅是日本社会如何认识过去的问题,更是日本如何面对未来的关键.在此,就日本新历史教科书中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历史的记述问题及其背景作一评析,以供同仁参考.
战争历史记述问题事态
日本的中学历史教科书按惯例是每隔4年修订一次.上次日本中学(初中)历史教科书审定是在2001年,今年重新审定,教科书将于2006年四月起采用(新学年于四月份开学).
目前,日本共有日本书籍,东京书籍,帝国书院,清水书院,大阪书籍,教育出版,日本文教及扶桑社等8家出版社拥有初中教科书发行权.2005年4月5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再次审定通过准备发行的8种初中历史教科书内容虽然良莠不齐,但总的倾向仍然是把日本对中国,韩国等的侵略战争历史简略化.其中最引起关注的还是扶桑社出版的由日本右翼"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编写的初中《新历史教科书》.
"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属于日本专事美化侵略战争的右翼文人"自由主义史观派".这个组织近年来十分活跃,不仅大量著书立,而且还专门编写"新历史教科书",其目的是把日本社会右翼的历史观,通过教科书传授给日本的青少年学生.尤为突出的是这种教科书中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战争责任的记述,集中体现了其右翼史观和特征:
在平成18年(2006)版《新历史教科书》的第五章"世界大战的时代与日本"中,在记述日本全面进攻中国的历史时,该书在"中国的排日运动与协调外交的挫折"标题下称:"随著中国国内统一的进行,排外运动也跟著高涨.中国人对于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优惠的列强十分排斥,除了民族的反感之外,受到以武装革命成功的苏联共产党思想的影响,运动有急进的倾向.对势力日益扩大的日本,除了拒买日本商品之外,也时常出现攻击日本人的的排日运动.……然而,中国的排日运动却仍然无法有效地控制.因此以日本军部为首,开始有人认为对中内政的不干涉政策不足以解决问题,批评币原外交为软弱外交的声音逐渐高涨."这样的表述,似乎是日本的进攻是由于中国的"排外",为其开脱随后的帝国主义侵略做好了铺垫.
接着这本历史教科书在"从卢沟桥事件到日中战争"标题下称:"在外国人权益集中的上海发生的二名日本人将兵被射杀事件,成为中日之间的冲突一发不可收拾的导火线.日本军原来以为只要攻陷国民党政府的首都南京,便会降伏,于是于12月占领南京.然而却迁都到后方的重庆,持续抗战."其荒谬逻辑是如果中国不抵抗,就没有战争了.
关于南京大屠杀,该书在第199页图片说明中称"日本军造成了中国军民多数的伤亡(南京事件).此外,此事件的牺牲人数资料受到质疑,并且有许多不同的见解,至今仍在争论中."
在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历史的记述上,这本"新历史教科书"刻意美化侵略,甚至反复强调日本的进攻有助于亚洲各国的独立.该书在第五章第二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代"下,以"大东亚会议与亚洲各国"为标题宣称:"扩展到亚洲的独立希望日本首战的胜利,带给了东南亚及印度人民独立的梦想与希望.如果没有当地人民的协助,日本军在东南亚不可能有势如破竹的进展.更有被日本军俘虏的英国印度人士兵结成印度国民兵,协助日本军进攻印度.不论是印尼或缅甸的军队都是在日本军的指导下组织而成的."并称1943年11月的"大东亚会议"历史地位在于"会议中发表了和同盟国大西洋宪章对抗的大东亚共同宣言,宣扬各国的自主独立,相互提携相互发展,撤消人种的差别.会议之后,日本以排除欧美势力,建立亚洲人的大东亚共荣圈作为战争更明确的目的."
该种历史教科书进而更在"亚洲各国与日本"标题下强调"日本败战撤退之后,这些殖民地在十数年间相继以自己的力量完成独立,当中也有留在当地参与独立战争的日本士兵.日本往南方的进出,原先是为了获得资源,却成为加速亚洲各国独立的楔机之一."按照该历史教科书中的逻辑,几乎等于说希特勒侵略波兰是为了帮助其独立于苏联.
这样一种宣扬皇国史观,美化侵略战争的中学历史教科书被日本文部省宣布审检"合格",并将于2006年面向中学生,实际上是日本社会近年来右翼史观膨胀的体现.更令人不安的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其他各家出版社虽然没有完全采用右翼史观,却也明显"自律".从2002年度以来的各种历史教科书的内容看,相对于1997年以前的版本,各家出版社均大幅削减或淡化了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队的战争暴行的史实,尤其是大幅度减少甚至删除了历史教科书中关于慰安妇,"三光政策"及南京大屠杀等问题的记述.
二,日本教科书问题的历史和社会背景
日本出现篡改历史的教科书问题决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第二次大战结束后,占领日本的美国对日本教育曾经进行了改造,采取了包括修改教育内容,禁止传播军国主义思想;实行政教分离,禁止教育单位参预祭祀和参拜活动等措施.这些有力地限制了日本军国主义教育的发展.但是,随着冷战的开始,和美国实施利用日本牵制前苏联和中国的战略,其对日本的控制改造政策发生逆转,右翼史观在战后日本教育领域内又重新滋长.
朝鲜战争时期,在日本右翼势力影响下,日本文部省在1951年将历史教科书审定标准《学习指导纲要》中的"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改成了"日本对中国的进出",直至2002年4月.1956年,日本政府废除了原来的《教育委员会法》,实施《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和管理法》,把教育委员民选制改为任命制,又向战前的教育制度靠拢,至使在上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右翼思潮在日本教育界进一步抬头.
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文部省对《文部省设置法》第五条(文部省权限)作出重大修改,明确规定文部省具有对教科书的审定权和对义务教育学校所用教科书的发行权,同时还规定文部省拥有学校教科书的著作权,教科书出版单位也须由文部省指定.这样,文部省由战后初期的"指导,建议,助成机构",变成了全面控制教育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垄断机构.
1982年日本文部省在对历史教科书的审定中,要求删改对亚洲邻国的侵略史实,南京大屠杀,731部队,慰安妇等也被淡化成战争时期由于混乱而发生的行为.这激起亚洲邻国和日本国内的强烈批评.中国和韩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正式交涉.日本政府在当时的形势下表示愿意倾听意见,改善与亚洲邻国关系,并随后在相关的教科书审定条例中增加了"邻国条款".但这并不能解决教科书中的历史观问题,.
此外,日本政界也不断出现为侵略历史翻案的言论.一些高级阁僚如藤尾正行,奥野诚亮,永野茂门,樱井新,岛村宜伸,江藤隆美等人纷纷因就历史问题"失言"受到谴责而离职.1993年8月,日本细川内阁成立后,才公开承认以前的战争是侵略战争.1995年再度审定中学历史教科书时,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纪念期间,也是社民党委员长村山富士出任首相期间,对侵略战争的历史有反省表示.但随后日本社会和政界便出现了声称反对"自虐"史观的"国民运动",并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陆续组建了"新历史教科书编纂会"等团体,正式编写贯彻右翼史观的中学历史教科书.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中国的崛起,日本社会,特别是日本政界,右翼势力上升.日本执政者刻意以历史问题来刺激因多年经济不振而消沉的国民情绪,并达到修宪,强兵,走向国际事务的目的.日本决策层内,小泉及其未来的继任者,在历史问题上会更强硬.日本很可能会因历史观问题与亚洲邻国陷入新的政治冷战和对立.日本国内的历史教育中,也会在有关战争历史的内容上,更加右倾.与此相应,中,韩两国的反日情绪可能增长.针锋相对的历史观,可能会成为东亚和平,和谐格局的死结.
日本历史教科书中有关战争历史的记述及其所反映的各种观念是战后日本社会变化发展的产物,这些内容和观念既受日本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直接影响,产生了许多扭曲的历史记述和教育方式,又同时反过来影响了日本社会对历史的集体记忆.日本历史教学中有关战争历史内容所形成的各种历史观念和政治意图,会融入到日本的社会意识和理论思维,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日本意识形态和战略思考中的要素,进而会影响未来东亚地区的国际关系和历史进程.联系到当今日本在对华战略乃至国际政治上日趋强硬政策的思想背景和渊源,日本历史教科书问题使人们愈益关切.
三.日本战争历史观问题产生的思想原因
第一,日本在政治上并没有与旧时代完全割裂.将日本与德国比较可见,德国旧国家机器完全被粉碎,其战后的政治与纳粹时代完全划清了界线,德国人可以超脱于旧时代之外而对其战争历史加以无保留的反省和批判.而在日本,旧时代的一些成分在战后仍在一定程度上维续了下来,战时的天皇在战后虽然失去了权利,但对其战争责任并没有追究.日本人不可能像德国人将战争责任归咎于希特勒那样将罪责归于天皇,不能与旧时代完全分清界线,旧历史仍是日本人现在所生活时代的一部分,这样日本人就一直背负着历史的重压和罪责.德国人批判过去的历史不等于批评现在的国家,而日本人批判历史则意味着批评国家本身.与旧时代无法割断的联系使日本人难以对仍然与他们现在生活相联的历史加以彻底的批判.
第二,在对战争历史的认识上,日本右翼史观的理念是认为日本不是加害者而是受害者,不是侵略者而是解放者,这样的观念必然导致对战争历史的歪曲.与德国对战争历史的反省相比,诚然,并非每个德国人都感到对战争有罪,但作为一个民族它感到有责任.日本右翼人物的史观则表明他们既不觉得有罪,也不觉得有责任.而没有责任感便不可能对历史进行深刻反省.
第三,在历史观念上,由于欧洲一体化思想的影响,欧洲国家更倾向于将本民族的历史看作是欧洲历史的一部分.而亚洲一些国家,尤其如中国和日本,有时则倾向于将亚洲历史看作是本民族历史的一部分.如同中国对于古代亚洲历史的一些观念,日本对于亚洲近现代历史的观念也倾向于以本国为中心,强调日本本位文化的确立.以这样从本民族角度而不是从整个地区大历史角度出发的观念去回顾和看待历史,便自然会导致民族主义倾向等偏差和错误认识.
第四,在对亚洲大陆的观念上,自近代以来,日本社会就一直存在着"脱亚论"的潜意识,认为就像欧洲历史发展有脱离伊斯兰文明影响的"脱亚"过程一样,日本历史发展也有脱离中国文明影响的"脱亚"过程,认为日本应追求欧洲文明而脱离亚洲文明."脱亚入欧"的意识使日本思想界摇摆于欧洲文化与亚洲文化之间.而事实上日本既不可能融入西方文明,也不可能割断与亚洲传统的联系.现代日本科学很发达,文学也发达,而哲学却不发达,原因可能就在于其文化没有明确的定位,彷徨于东方文明于西文明之间.更为重要的是,"脱亚论"的思想导致了日本的岛国思维和对亚洲大陆的对立意识,导致了日本对亚洲邻国的蔑视,敌视,和敌对.这样的潜意识过去是引发日本侵略亚洲国家的思想因素之一,现在也是日本保守势力歪曲侵略亚洲历史的重要原因.
四,我们如何面对
首先,面对历史教科书问题,我们应该超越民族的仇恨,而从整个东亚未来的和平与发展大业的高度来看待问题.应坚持理性的原则,如果只是以一种极端去取代另一种极端,那么,东亚只会在思想上变成另一个中东.对战争历史的认识,需要在观念上要冲破民族的限制和人性的狭隘,现在东亚各国在历史问题上的相互态度,除了政治和社会因素,更需要面对很多人性的弱点,这无论对于中国,日本都是一个挑战.如果能勇敢面对这一挑战,而不是继续在人性的漩涡中怨天尤人,那么通过这一问题在理智上胜利的民族是一个智慧的文明的民族.历史问题应该也能够促进两国走向更加文明之路.
其次,应将少数日本右翼势力与日本主流学术界区别开来,增强交流和合作.应深入了解和理解日本学术界的真实状况和理念,理清问题的根源,并构筑亚洲学术界相互支持和信赖的关系.在这方面,日本也确有责任努力去取得邻国的信任,日本对于自己的战争历史,必须通过自己的诚意向亚洲各国和世界人民展现自己的道义感和责任心,这是最首要的.对过去的历史作深刻的反思,不会是一个时代的结束,而只会是一个时代的开始.
第三,在历史教科书问题上,各方争论的是过去,但其实真正担忧的是将来.因此,我们的批判与争论不应只重于一时一事,而更重要的应是找到面向未来的解决之道.不能让过去的历史撕裂未来的亚洲.应努力建立有关教科书问题磋商和交流的正常渠道和机制,致力于建立亚洲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历史认识.如果在未来亚洲国家要象欧盟国家一样走向一体化以求共同的更大发展,那共同的历史认识就是最重要的思想基础.
伴随着新课程的推行,高中教学被赋予了新的使命。新的课程理念呼唤新的学习方式、教学模式,而新的教学模式的实施,又靠扮演者教师,这就要求教师迅速转变角色,以更好地适应新课程的教学。角色应如何转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初浅的认识:
一、由重知识结论的灌输者转为重学习过程的谋划者、组织者和参与者
“重结论轻过程”是传统教学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传统的教学的主要活动就是讲述、板书和布置练习。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把学生看成了接受器,课堂中的问答多半是复述教材中的文字,教师充当了知识和结论的灌输者的角色。
新课程要求教师的角色已不再是结论的灌输者,而是引导学生体验学习过程、掌握正确的探究方法,在强调学生“主体”意识发挥的同时,对教师“主导“的要求更高了。就历史课而言,如何优化课堂教学过程,如何为学生创设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学习氛围,唤起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新精神;如何找准教学的切入点,激发学生提出有思维价值的问题,并能积极寻求问题的答案;如何淡化“教”突出“学”,把教学过程变为“培养学习者”的过程,使教师自身由知识传递者变为学习的促进者;如何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从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讲台上走下来,和学生融为一体,共同活动,消除师生间的距离感,使学生充分表现自己的个性与才能;如何使班级、小组合作和个体学习各环节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真正达到促进人的发展的目的,这都需要教师的精心策划和组织。
如在学习《金与南宋的对峙》时,课前预习1、你知道多少岳飞的故事?你知道岳飞《满江红》吗?2、南宋有岳飞、韩世忠等历史名将,为何北伐不能胜利呢?这两道预习题可以拓展学生知识面和启发他们分析思考能力,避免学生在课堂上仅仅靠教师灌输的学习的被动局面。上课时在沉郁激越的《满江红》背景下,学生的情绪异常激昂,他们急于要把自己知道的岳飞的故事与同学们分享,有的学生还拿来了在将军山拍摄的岳飞“还我河山”的图片。教学中师生互动得到很好的体现,教师鼓励学生提出自己感到困惑的问题。有的提出:“老师,不是说落后就要挨打吗?可是在政治、经济、文化均落后于北宋的金为什么竞能灭宋呢?”学生们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进行探究。激烈的讨论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而且发展了学生的思辩能力。这样的课既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表现了学生丰富的创造力,个性得到极大的张扬,也达到了教学目的,完成教学要求。
二、由机械的课程阐述者转变为课程的开发者
在传统教学理论中,课程(包括教材)是政府和学科专家关注的事,教师无权也无须过问,教师的任务就是教学。也就是说,教师只是既定课程的阐述者和传递者,这不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很容易使教师走上“照本宣科”的教学老路。新课程给了教师发挥的空间,倡导教师由机械的课程阐述者向课程的开发利用者转变,为基础教育改革又提供一条探索之路。如在上唐朝历史时,我们给学生布置的分析讨论题:观点一:“开元之治,几于家给人足,而杨贵妃足以败之”。观点二:说:“唐玄宗前期会做皇帝,后期不会做皇帝,”你同意哪种观点,为什么?学生必须在课文中找出相关史实归类,学会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历史问题做出分析评价。经过深思熟虑,学生纷纷发言,说了很多,学生丰富的想象力令我很受触动。
三、由传统的知识“搬运工”转变为教学活动的研究者
过去教学活动和研究活动是截然分开的。教师的任务就是按照教材、“教参”、试卷的“标准答案”教。至于为什么要教这些,为什么要这么教,绝大多数的教师没有深入地思考,因为学校的评价体系就是教学升学率的多少。可见,教师成了完全游离于教学研究之外的旁观者,成了知识的“搬运工”,这显然不符合新课程对教师角色的期待。新课程要求教师要由知识的“搬运工”转变为教学活动的研究者。
作为研究者,教师要不断增强教学研究意识。研究重点和方向是:1、注重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强调探究性学习。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就是要转变那种单一的被动的学习方式,提倡自主、探索与合作的学习方式,使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造性得到发展,成为学习的主人。主张学生在生活实践中学习,强调学生的亲身经历,要求学生积极参与到各项活动中去发现和解决问题。历史实践活动是一种综合性的开放式教学,它的主要特点是以历史教学为基础,不拘泥于历史教材本身,打破学科界限,借鉴不同学科的教学成果,重新去体会历史、感悟历史。
如我们为了让学生“了解身边的历史”,布置了探究性课题“走进沙县小吃”,“中国古钱币”等。由于这种学习活动,是学生自由选择的自主学习的过程。他们置身于广阔的社会与生活空间之中,通过迁移各种所学知识,把学习过程变成了主动探究的过程。学生对自己身边的历史进行调查、收集、分析、研究、处理有效信息,从而形成对历史的真实感受。在展示成果时,学生做了课件并运用多媒体手段把成果展现出来,对学生的能力是一个全面的锻炼和培养。从收集到的学习成果来看,学生们涉猎面非常广泛,学生表述历史事实、整理历史事实的能力显著提高。通过这种新型的学习活动,学生的观察力、注意力、感知力和思维力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
2、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以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批判思维和创新思维、社会探究技能和实践能力、沟通与合作、社会责任感等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发展性评价体系。
综上所述,新课程的实施使教学面临许多根本性的挑战,要顺利实施新课程,首先就要求教师从传统角色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塑造自己的新角色,这是实施新课程成败的关键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是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同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在法学中的独立地位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随之关于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各种探索和研究也逐渐繁荣起来。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同其它部门法一样,必然具有一定的价值,而且由于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特殊性,其价值目标也和其它法律部门有一定的差异存在。在这里探讨经济法的价值本质,笔者认为可以遵从这样一种逻辑谈起:价值――利益――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对经济法价值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二是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政府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也就作为一个“夜警政府”,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独立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到凯恩思的全面干预,走到了今天的自由基础上的干预和干预下的自由相结合,政府已经认识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绝对最大化所能实现的,社会利益也不再局限于经济上的利益,它随着社会的发展,已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经济秩序,社会公德,经济资源与机会的共享,人类文明等各方面。而且,社会利益是处在社会中的个人实现其利益的基础,没有社会利益的存在,个人利益是没有保障的,只有基于社会利益,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才是自由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但其本质又是个人利益,不过它所强调的是每个社会个人的个人利益,是相对于单个个人利益、集团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言的,具有极强的涵盖性、广泛性和更强的整体性。
所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体系看,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良好的经济秩序、经济民主、社会公正。1、经济秩序。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只有有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社会主体才能“最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二、经济民主。经济法通过维护经济秩序,建立良好的经济环境,赋予社会主体平等的、自由的竞争权,机会均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己的利益。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保证每个社会主体的最大民主,从而实现了社会的最大民主。三、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均衡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实现对弱者的利益的保障,通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代际之间的公正。经济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对利益冲突双方进行调整和评价时,无不依据其价值进行,而其价值就其本质来看乃是属于社会利益的范畴,所以,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乃是社会利益至上。
摘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训练目标,应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转换。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转换。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转换。本文基于该认识,详细设计了论文写作的具体训练目标、训练流程和评价标准。
关键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模式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导向的转换
在传统的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训练中,选题偏重立法论角度,而缺少解释论角度;论证方式采用教科书式的阐发,而不是严密的推导;论证结论难有价值。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学习资源,而且,使得学生对法学研究乃至对法学知识留下了恶劣的感性评价。而司法实践中真正需要的法律论证能力,由于没有教师的系统指导,只能留待学生到工作中自己进行碎片式的摸索和碰壁后的自悟了。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可能有很多种,但是,从目前国外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法来看,普遍性的规律在于,法科毕业论文,甚至是学习中间的论文写作,都应该树立以司法适用为导向的培养目标,而不是树立以培养法学家为导向的培养目标。具体而言,需要改变以下三个方面的观念。
第一,法科论文的写作价值目标,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所谓立法建议导向,指论文的论述结论,是建议法律的立改废。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基本完备,法律研究的主要问题已经从研究法律的立改废进入研究法律的解释适用规律,立法建议导向的论文写作,难有价值。
第二,法科论文的训练能力目标,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从培养法律适用能力导向上看,司法适用中,找法、解释法律、事实辨认和法律说服能力等才是学生最为急缺进行系统训练的能力。
第三,法科论文的成果形式,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要求仅仅进行了四年法学初步训练的法学本科生,进行著书立说式的论文写作,不仅高估了学生的写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要求学生进行案例研析式的写作,才更加符合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培养目标。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
本文主张的案例研析型学术论文写作训练,是大陆法系法科学生的传统做法,德国、日本、韩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授将具体案例交给学生,由学生根据该案例写出分析报告,报告要求学生找法准确、解释合理、论证深入、符合司法习惯,并且要考虑案件解决的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因此,论文写作不仅要求学生翻阅查找大量法律法规、学术文献,还要求学生根据本案调查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心理和判决习惯。本文主张在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中,引入这种培养方式,并就该方式具体的运作流程设计如下。
第一个环节,案例材料的选取。案例材料应该尽量遵循实例原则,在教师自己从业的判例中选取适例为佳,因为这种案例,第一手材料最为丰富,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经过,也能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各种证据和诉讼文书,有利于训练学生从最原始的材料中认定事实,发现问题,查找证据等能力。
第二个环节,论文题目的确定。案例研析型论文,并非简单的案例研析。而是要在案例中,选取案例所体现的重要争议点,在此基础上论证。所以在选取案例之后,还要选取与研判案例中的争议点,并且确定论文写作的立场(控方、辩方还是裁方),这都需要指导教师的指导与分工。另外,还要注意判断学生选题的题目的大小与难易。不宜选取太大或太难的题目。
第三个环节,法律、相关案例与学术成果的获得。这是一个广义“找法”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如何获得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包括现行法、相关判例以及权威学者的学术成果,至关重要。需要指导学生熟练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
第四个环节,对司法习惯和案外因素的调研。影响案件判决的,绝不仅仅是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习惯和判决心理以及其他案外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识别,也会影响法官对法律解释的立场,进而影响最终判决。一篇有价值的案例研析型论文,不仅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搜集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还要通过调研的方法搜集司法习惯和案外影响因素。并评价其影响的方式(影响事实认定还是影响法律解释,抑或影响量刑或赔偿数额的量定)程度和合理性。
第五个环节,论文写作与修改。这是最基本的环节,这个环节中,训练最基本的谋篇布局、论证方法和语言运用能力等。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训练目标和评价标准
案例研析型论文,应该遵守其特定的,符合司法实践标准的论文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件事实类型化准确。即对案件争议问题性质的归纳准确,能够明确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是侵权还是违约,侵犯哪种权利;刑事案件的,属于哪个罪名范围的问题。
2.找法全面、准确。能够查找到全部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查找到最高院以及本省级高院的相关权威判例;如果没有上述两种依据的,能够找到其他省份的判例,或者找到多名权威学者的论著。
3.解释合理:对所找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正确运用法的解释方法,恰当处理法律中的模糊冲突与空白,能够有理有据地选取合理的解释结论。
4.理论论证充分:理论点选取、论证充分,司法判例选取充分、准确,理论与司法判例运用恰当。
5.案件攻防点选择合理:能够从同一案件的不同立场思考,选取控辩双方可能最为关注的焦点,选取本方最有利的攻击点,并能够充分准备好对方最为薄弱的防卫点的防卫。攻防点选择,符合法官接受程度、符合司法习惯和社会接受能力。
6.论证推导,逻辑严谨:证据链条、法解释、逻辑判断过程严密,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不存在漏洞。
7.术语运用标准、体例规范,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论文体例符合学术标准。
8.表达流畅,不违反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基本情感和表达方式,可接受性强。
完成上述论文指导,不仅需要学生的努力,也对指导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指导教师不仅应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也要从事司法实践,才能具备选取恰当案例,熟练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能力。只有指导教师熟悉司法习惯、法官心理和社会心理,论文的指导和写作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坐而论道。
作者简介:王韬(1976-),男,河北泊头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执业律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法学,经济刑法学。
摘要: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面临着毕业论文与就业、考研、出国的冲突,完成时间仓促,指导资金不足,学生水平层次参差不齐,部分教师缺乏责任心,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困境。主要改革措施包括:调整毕业论文工作时间,设置“本科毕业论文专项基金,加强学生监管、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关键词:地方高校;旅游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论文指导
本科毕业论文是中国本科教育中的一个综合性实践环节,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培养和鼓励学生勇于创新的重要平台。2004年教育部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等的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1]
一、本科毕业论文的界定
本科毕业论文是大学本科学生运用本科所学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对实际中的一两个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对大学四年本科学习成果的一次综合性总结,是高校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不仅是高校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培养学生素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体现,也是学生进入社会从事专业工作之前的预演。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沿用至今)中,对于学士学位已明确了两条考核标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P4)
二、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取得的成就
(一)旅游管理专业论文指导教师队伍不断扩大,素质不断提高
以云南师范大学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旅游系旅游管理专业为例,2001年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时,共有专业指导教师11人,指导教师中教授1人,副教授4人,讲师6人。而到2013年,共有专业指导教师14人,指导教师中教授有2人,副教授6人,讲师6人。其中,博士研究生2人,硕士研究生4人。此外,还从学院地理系、教师教育系等聘请相关教师参与毕业论文的指导。指导教师队伍不断扩大,职称、学历不断提升。
(二)旅游管理专业论文选题逐渐向细致化、具体化转变
由于旅游管理专业所涉及的学科范围广,理论知识基础宽且实践性强,所以,旅游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进行毕业论文选题时范围相对较宽,增加了选题的难度,导致学生选题出现空泛的问题。如“我国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现状与对策”、“中国旅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云南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研究”等。从2002年开始至今,从各届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来看,已逐步向细致化、具体化转变,多以中国、云南的某一县市、某一区域的区域旅游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抑或某一酒店某一类型服务项目的开发,抑或某一旅行社产品营销策略、人力资源现状等进行探讨研究。
(三)旅游管理专业论文指导工作已实现了从重结果向重过程的转变
论文指导工作从第七学期学生教育实习回来后的11月初开始直至第八学期的5月中下旬,历时6个月的时间中,对学生毕业论文召开专门的动员大会,交代毕业论文撰写工作中的整个流程、具体要求、注意事项并分旅行社管理、区域规划与开发、酒店管理三个方向要求学生报名,按照学生报名情况进行分组并安排指导教师,各指导教师按计划进行各组开题,要求学生提交开题报告、论文研究综述,之后再进行论文撰写及一、二、三稿的修改工作,同时学生还要对指导教师论文每一稿的修改意见进行整理记录,提交论文指导记录表。论文指导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程序环环相扣,如果哪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后面的工作将无法顺利进行,这种论文指导工作重心的转变,也说明了论文指导工作正逐步迈向规范化。
三、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面临的困境
(一)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与就业、考研、出国的冲突
统计数据表明,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在逐年增加,2006~2009 年,高校毕业生分别为413 万人、495 万人、559 万人、611 万人,而就业率分别为77%、70%、68%、68%;2010年高校毕业生增至630万人。扩招与就业的双重压力使大部分学生奔忙于找工作、考研、考公务员、出国等,无法专心致志地完成或更好地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
(二)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完成时间仓促
毕业论文的撰写一般安排在大四下学期,从学生参加各种专业实习、教育实习(师范类学生)等返校后仅6个月或8个月时间,在仅有的这几个月时间里,学生既要确定选题又要参与一系列的实证调研、收集文献、撰写等工作,时间非常紧迫,加之找工作、考研等,论文质量往往不尽人意。有的学生为节省时间,干脆省略了实地调研的环节,使论文空泛、缺乏论证数据。有的学生甚至从网络或其他途径大篇幅抄袭他人论文,学校对此虽三令五申并采取将学生毕业论文上网、学术不端检测等手段,但抄袭现象仍屡禁不止。
(三)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指导资金不足
资金不足是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指导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毕业论文的指导无形中加大了教师的工作量,但教师除了论文指导费用外,没有其他经费的支持。学生为撰写论文的实地调研、实习等经费也十分有限。[3](P17)
(四)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水平层次参差不齐
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入学门槛的降低,大学已由以往的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截至2009年底,我国高校在校生为2900 余万人,居世界第一。[4](P23)旅游管理专业由于是面向全国招生,招收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学生间本身在学习水平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加之学习态度和对自身要求的不同,使得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对专业基础知识的把握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有的学生一、二稿就可通过,有的却需要五、六稿甚至更多。此外,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也存在一定偏差,排除时间的仓促外,有的学生虽已找到了工作,但考虑到毕业论文并未对今后的工作产生直接影响,依然不会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完成论文撰写。[4]
(五)部分教师缺乏责任心
在高校论文指导教师学历、职称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增强的同时,仍有部分教师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高度重视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出现学生找不到教师或教师不能及时修改学生提交的论文;论文选题不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论文缺乏新意、条理不清、论证不充分等论文质量问题。
(六)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在整个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学校虽让指导教师通过网络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答辩等的审核工作,但这些做法流于形式,除了增加教师的工作量外并未产生真正监督的作用。另外,在奖惩机制方面,除对为数较少的优秀论文进行奖励外,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论文却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这在某种意义上也严重挫伤了那些责任心强,认真指导论文教师的积极性。
四、 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改革的措施
(一) 调整毕业论文工作时间
将毕业论文撰写时间调整至大四上学期,在大三时就确定论文研究方向,明确指导教师,布置科研任务、阅读材料,大四下学期学生便可专心进行实证调研、收集资料数据,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论文的撰写,也能与指导教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有利于提高毕业论文质量。同时也能减少大四下学期中论文撰写与就业、考研的冲突。
(二) 设置“本科毕业论文专项基金”
随着高校的扩招,学生人数的增加,教师指导论文的学生人数也有增无减,一个教师指导8~10个学生已是家常便饭。通过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的方式,可设置一个“本科毕业论文专项基金”,根据教师指导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报酬。同时也可增加学生论文调研、实习中的经费。
(三) 加强学生监管、提高学生专业素质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提高的关键在于从思想上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除毕业论文动员大会教育学生重视毕业论文、了解毕业论文外,还应对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增加“论文指导”之类的课程,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论文写作的能力。与此同时,指导教师也可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让所指导的学生参与到自己的科研项目中,为学生提供科研训练的机会。
(四) 加强对指导教师的监督检查
学校以及学院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方面的教育,为教师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提供条件。对论文指导工作的监督必须实现具体化、量化管理,如修改次数、与学生见面次数等都必须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
(五)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
借鉴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实行“导师负责制”,从大三开始组织学生确定专业研究方向,明确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通过与学生的面对面交流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引导其进行研究课题的选择,布置调研任务、推荐阅读材料,到大四上学期,对学生论文的撰写进行具体指导。学院负责本科论文工作的领导、应对教师完成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在奖惩机制方面,除了评选学生优秀论文并给予奖励之外,还应对指导优秀论文的教师、指导学生论文整体水平较高的教师给予奖励。而对缺乏责任心、指导的多数学生论文存在质量问题的教师予以惩罚。
此外,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还可结合专业特点,突出其实践性强的特征,采取多样化形式。如某旅行社旅游产品营销方案、某区域旅游规划方案、旅游专业相关调研报告等均可作为毕业论文的形式。
总之,地方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论文作为教学实践中的重要环节需要改革,只有通过改革,才能提高对本科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才能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旅游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旅游管理专业学生毕业论文水平乃至本科人才培养的质量。
【摘 要】 文章以经管类本科学生为例,运用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了毕业论文现状与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研究提出,完善培养方案中相关环节实施过程的设计,充分调动和组织各方资源,以求从态度、能力和制度上提升论文质量。
【关键词】 毕业论文; 影响因素; 质量提升
一、引言
现在的中国高等教育已进入了大众化时代,随之而来的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质疑之声,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指出通过对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加强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毕业论文整体质量下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本科教学质量有所下降,究其原因是生源质量因大学扩招而受到影响,相应对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未能达到。另外,硕博层次人才培养的增加对本科生就业带来冲击,社会也改变了对本科生能力的一些要求,本科生培养目标随之有所变化,学校不够重视毕业论文。还有,学生做毕业论文时应付了事,把主要精力用于找工作、考研上。针对这些情况,有些学者提出本科毕业论文已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应该取消它。
本人认为,本科毕业论文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仍是其他课程无法完全替代的,是本科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本科毕业论文现状和影响因素的调查分析,本文通过对经管类本科毕业论文情况进行问卷调查等做实践的验证,而不仅仅局限于理论上的分析假设,并且期望提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手段和方法作为提升质量的关键路径。
二、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一)数据来源
研究对象为本校2012届本科毕业生,对会计、金融等专业发放了调查问卷280份,回收问卷251份,有效回收率为90%。
调查问卷的设计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思想,与本校及其他国内外几所院校教师和学生做了访谈后,充分考虑了写作不同阶段中影响毕业论文的主要因素,并结合相应的信息进行汇总。
(二)统计分析
1.“写作前”基本情况
从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情况来看,不考虑交叉重复,也只有约1/7的学生初步接触过科研工作,主要为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参加创新性实验计划或挑战杯和撰写。在这些专业的培养方案中,都设计了一些课程是要求做课程论文或分组报告的,认为这些课程活动的开展对毕业论文有帮助的占90%以上,具体在查阅文献资料、分析比较与处理数据、撰写论文这几个方面。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内容要求及写作格式的了解主要来自教务处网站上的规范文件和所在学院发放的指导手册、指导教师的指导,学院组织的相关讲座和课程论文或报告在这方面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2.“写作中”基本情况
选题方面,论文选题性质有86%属于应用研究类,理论研究类、案例研究类所占比例很低;题目来源中结合社会生产实际的占80%,来自于教师课题的只有7%,其他为学生自拟和其他情况。选择选题时,学生主要考虑的是选题资料易收集且具有普遍性和易撰写、与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有关、选题具有新颖性和前沿性这三个方面,选择比例都至少达到一半。
学生方面,很少通过平时和毕业实习积累来获取毕业论文写作所需资料,半数以上的学生主要通过上图书馆和上网查阅、由指导教师提供。学生完成论文的时间有约10%在一个月内,约30%在三个月以上,其余在两到三个月内,时间投入还是存在差异的。毕业论文中约5%的学生整篇文章都是自己的观点,约80%的学生对别人的文章进行裁剪并融入自己的一些观点,约15%的学生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学生认为有助于完成毕业论文的主要因素是扎实的专业知识、方便的网络和图书馆丰富的藏书便于找到资料和指导教师的责任心强,可以看出学生认为论文质量取决于自身、学校和老师,选择参与过课外创新实践的训练、通过毕业实习积累的实践技能这些因素的较少。
指导老师方面,与学生交流的方式主要是毕业论文系统、电话沟通和短信交流,占大多数的是一周一次和半个月一次。约85%的学生认为指导教师给予毕业论文的帮助很大;约90%的学生认为指导老师指导态度认真。学生认为论文撰写中思路设计和论文撰写环节最需要老师指导,而在实际过程中老师指导最主要的正是这两个环节。另外,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实习单位带教老师对学生有无指导的约各占一半,有指导的主要在思路设计和数据等资料提供上,指导作用一般、几乎没作用或不好说的占2/3。
3.“写作后”基本情况
学生认为学校、学院毕业论文写作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得很好或好的约占80%。学生认为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原因有:没有提高论文质量的动力,其好坏与找工作关系不大;无心认真做论文,忙着找工作,就业压力大;平时缺少写作锻炼,自身能力较低。学生认为自己毕业论文的难点在文章结构方面、案例分析方面和联系实际方面。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对找工作乃至走上工作岗位作用一般的约占70%。
4.学生论文成绩基本情况
学生论文最终成绩优秀只有2%。论文成绩三部分中指导老师评分中创新与成效、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内容的正确性和撰写规范性程度这三项为主要失分点,评阅老师评分中创新与成效、内容的正确性和撰写规范性程度、难度与工作量这三项为主要失分点,而答辩小组评分中主要的三项失分点为回答问题的正确性、逻辑思维能力和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由此可以看出,学生论文失分点主要是由于创新能力缺乏、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欠缺及对论文内容论述不充分等造成的。
根据以上统计分析,把“毕业论文成绩”作为被解释变量,设定为二分类变量:“优秀与良好=1”与“中等及以下=0”,用logistics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探讨毕业论文质量的影响因素方面,选取“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认识”、“是否参与过科研活动”、“课程论文与分组报告和写作课程是否对毕业论文有帮助”、“完成论文时间是否在三个月以上”、“所需资料是否来源于平时或毕业实习中积累”五个变量作为回归分析的解释变量。
从实证结果来看,所有因素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除“课程论文与分组报告和写作课程是否对毕业论文有帮助”这项除外,其他因素与论文成绩均呈现正相关关系。学生参与过科研活动对于论文质量可产生一定的提高作用,但因为项目少,大多数学生都没有机会参加,从而导致了统计的不显著。而“课程论文与分组报告和写作课程是否对毕业论文有帮助”方面,这些课程的开设存在一些问题,流于形式,要求不严,未能有效地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学生有重要的思想认识,但在写作过程中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未真正认真投入,因态度的不稳定性而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还有,一篇质量较好的文章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里集中精力完成,因此写作时间与论文质量没有必然的显著联系,写作时间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论文所需资料如果来源于平时或在毕业实习中积累,应当对论文质量产生有利的影响,但还是缺乏普遍性,论文写作与平时课程的衔接提升、与实习过程的有效结合都没有很好地进行。
三、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
从以上的调查统计来看,影响论文质量的因素诸多,可归纳为:
(一)写作态度
一个人心理与行为会受到态度的影响。写作态度直接影响论文写作这一行为的状态和质量。学生如果有正确的写作认识,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写作,就能提高写作效率,激发创新性思维,改善论文质量。否则,就会马虎了事、大量抄袭、逻辑混乱等。近年来就业形势严峻,写作阶段不少毕业生忙于实习、就业招聘、考研等,不稳定的状态使学生情绪常有波动,直接影响到写作态度。因此,在写作前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和写作能力,再加上指导教师认真耐心的指导态度,从而不断地修正学生的写作态度,这样学生态度的波动因其事先的准备和具备的能力而使论文质量不受到太大的影响。
(二)专业能力
论文写作体现了文献检索、研究设计、应用调查与分析方法、文字表达、计算机操作运用及与教师沟通等多方面能力,综合要求较高。学生在日常学习中缺乏知识积累,相关书籍和论文阅读少,忙于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经管类专业学生还要考会计证、证券从业资格证等,花费了大量时间。在研究方法方面,经管类学生缺乏定量分析方法应用方面的训练,数学和统计学基础相对较薄弱,因此有必要调整专业培养方案的实施过程,改变只重视专业知识传授的传统局面。
(三)管理制度
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学校和院系通过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约束教师和学生的行为从而影响论文质量。除了每一个环节都规定进度、格式、内容、评分标准等具体规则来发挥规范机制的作用外,还应积极引导和有效约束。学校和院系通过建立相应制度,应积极调动和组织教师、学生参加各种科研活动,教师的科研项目让更多的学生参与,引导学生创新。在约束机制方面,各项规范制度的实施应严格执行,不应过流程走形式,如为保证评价的公平性,可考虑在互评环节组织两名教师进行匿名评阅。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在对毕业论文现状和质量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综合性质量提升路径。
(一)完善培养方案中相关环节实施过程的设计,形成以培养学生科研意识与能力的良性循环体系
从学生入学开始,可通过定期开展专家讲座、专业课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座谈会等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学生认识到大学阶段的学习不仅仅是掌握专业知识,还应了解学术发展前沿和具备综合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的科研意识。培养方案中大学二、三年级是学习专业课的关键时期,为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应完善有关课程的开设,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研究和创新能力;尤其是那些安排做课程论文或分组报告的课程,更要精心设计、有效组织和严格考核。论文或报告具有陈述的严谨性和研究的规范性,需要一定的积累与训练,否则很难写出符合要求的文章;可针对性地开展有关的专题讲座,让学生了解要求和系统掌握写作规范和方法。通过前几年的多渠道多形式的锻炼培养,学生才有可能具备一定的科研和写作能力,运用专业知识去综合论述论题。论文写作中表现出来的学生某一方面能力的欠缺,可在以后的课程实施设计中加以考虑以改进对学生的培养。
(二)充分调动和组织院系、教师和实习基地各方资源,配套建立相关制度,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依赖课程学习这有限的途径来完成,应通过院系有计划地组织,让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实践活动中,结合所学专业知识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日常注意收集有关资料信息,为完成论文做到“有备而来”。院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考核激励制度来引导和调动教师和学生。系部组织扩大学生参加各种科研实践活动,包括教师申报的各项课题。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自参与科研活动,通过“干中学”的方式真正深化掌握专业知识,培养发现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清楚地了解科学研究的规范和流程,形成一定的科学思维方式,这对论文质量的提高会带来帮助。另外,院系建立的实习基地应在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日常专业课教学中,可请实习基地的专家“现身说法”,让学生了解实际工作情况,激发他们对实际问题的思考;在论文选题阶段,可更早地让学生去实习基地做短期实习,让选题从实际中产生,得到实习基地专家的指导,让学生的实践能力真正得到锻炼。
尽管本文探讨了经管类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影响因素,为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升提出了一些措施,但是并没有陈述穷尽,未来的研究可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拓展。
摘要: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阅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一个至关重要的教学环节,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对全面提高大学生教学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为例,以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为抓手,研究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践
一、基本情况
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2013年应届毕业生289人,共完成289篇毕业论文。为切实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我院从组织领导、过程管理、最终考评等几个方面下功夫,着力提升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经各论文答辩组严格评审,评出优秀毕业论文42份,占全部论文的比重为11%。
二、实施过程
1.指导老师的选派:2012年11月遵照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进度安排表的安排,经过学院考察和认定指导教师指导资格,填写毕业论文设计书。这也为学生撰写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选题:为使学生能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我院根据学校的规定、专业教学大纲要求和专业特点提出了对课题的要求,鼓励实验性、动手性强的论文选题,压缩简单综述性选题。要求研究生导师以实验性选题为主,鼓励学生广泛查阅资料进行自主遴选,指导教师面对面加以指导,全面落实选题,保证学生所选题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学术性,难易程度适中,做到学生一人一题。
3.论文撰写:为方便学生正确写作毕业论文,我院特制定了《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日程安排表》、《毕业设计(论文)开题审查表》、《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等,以系部为单位召开毕业设计开题讲座,对毕业论文的格式、写作要求、成绩评定等进行了统一的要求及讲解,力求规范、严谨。进行中期检查和硬件验收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论文,形成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意见。
4.论文答辩:学院成立了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的评阅及答辩总体安排,确定论文评阅老师。对于论文评阅,要求教师按照论文的学术水平、使用的研究方法、规范性、结果等进行全面、认真地审阅和评分。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进行审查。要求全体毕业生学生准备PPT参加论文答辩。并在答辩前召开答辩组成员的培训工作会议,把答辩的安排和程序提前发放到学生手中,确保答辩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为答辩工作的顺利开展做了很好的准备。
三、创新点与效果
1.强化选题环节,让学生想好再下笔。针对以往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学生论文选题变更较多,且写作过程中多次重新来过严重影响毕业论文质量的情况,学院领导及时调整2013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思路,将毕业论文选题环节作为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初始阶段的重点工作来抓。首先在开题前组织各系部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以讲座的形式介绍如何准备开题报告;要求各毕业设计小组组织开题答辩,使学生通过陈述自己的选题理由以及设计设想明确了毕业设计思路,而指导教师也对学生的思维方式以及认识误区有了全面的了解,进而提出更具针对性的修改意见,从而让学生感受到老师在相同问题上的思维角度和思想深度。
2.严抓毕业论文规范,“成文先必有形”。对学生毕业论文规范性的要求既是为了提高学生毕业论文水平,也是为了培养学生严谨治学、踏实做人。为此,学院在部署毕业论文工作之前就制定了《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日程安排表》、《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要求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格式规范务必熟记于心。
3.加强过程管理,让学生“有压、有解、有为”。为了全面提高毕业生毕业论文质量,学院加大了毕业论文工作的管理力度,一方面要求学生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进度进行,另一方面,根据学院的工作部署,要求指导老师有毕业设计指导周记,经常性地、及时地跟学生联系,就毕业论文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4.全面答辩,增强竞争力,提高了毕业论文水平。毕业设计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考核。由于学术论文的陈述、答辩也是一名毕业生能力的锻炼,因此我院实行PPT答辩的办法,既保证了毕业生能够有一个展示交流的平台,又给指导教师一个学习借鉴的机会,以便进一步整改,以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5.把好论文质量关,保证了毕业论文质量。答辩前的评审是对毕业论文定稿前权威的审阅和评定。为此,在毕业论文答辩前的评审过程中,我院实行集中指导教师、评审教师制度,为切实把好毕业论文的质量关,真正起到了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作用。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尽管我院严格要求毕业设计和答辩工作,但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是个别学生的论文质量不高,缺乏深度、力度和创新点,知识面比较窄,思路不够开阔;二是虽然禁止了抄袭,但仍有个别学生参考他人成说过多,致使论文较少新见,少数学生持敷衍的态度等;三是选题中缺少专业术语,部分同学出现口语化内容;四是少数论文注释、参考文献标注不规范;五是外文摘要、关键词错误较多;六是少数学生的答辩水平不高,回答不准确、不简洁、不流畅,对如何撰写论文了解不够等。针对以上问题,我院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提高学生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认识。良好的学术氛围的营造需要在平时教学中渗透,培养学生的科研意识和撰写科研论文的能力,组织有科研实力和经验的教师在学生中认真开展撰写学年论文的教学活动,让学生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毕业设计前,要给学生作动员,强调毕业设计的重要性,制定严格的考勤、考核制度,让每个学生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能够积极主动与指导老师联系并完成毕业设计。
2.强化选题训练,从源头上保障毕业设计选题的价值,杜绝选题太偏现象。选题是毕业设计的关键,选题的性质、难度、分量,对能否达到本科教学环节所规定的目标是至关重要的。从学生毕业设计过程来看,出现问题最多的是选题没有选准,有些选题大而空,难以驾驭;有些选题不切实际,无法研究。而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务必把好选题关。
3.开展毕业生毕业论文技能培训。从近3年毕业生毕业论文写作实践来看,毕业生毕业论文写作能力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知识储备不够,文章写作难出质量,难上档次;二是学生文字编辑与处理能力较差,基本格式规范掌握不好,计算机技术不强,这就给毕业论文写作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为此,我们建议在启动毕业论文工作之前和过程中,要适时对毕业生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要提高学生使用计算机(包括索取信息、计算机绘图、数据处理、多媒体软件应用等)的能力,以及对资料、信息的获取及独立分析的能力。
4.严抓过程管理,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纵观毕业设计的整体情况,我们发现一部分学生毕业论文质量较高,毕业答辩的整体评价较好;而也有个别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水平不尽如人意,不仅不能准确驾驭选题,在毕业论文写作态度上也存在问题,往往喜欢投机取巧,从网上或别的期刊上大量摘录他人文章,我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求指导老师加强优秀论文的指导的同时,尤其要重视不合格论文的整改工作,决不轻易放过任何一篇不合格论文,指导学生修改直到合格为止。在以后的毕业论文工作中,我们将要求指导老师务必及时监控每一个学生毕业论文的进展情况,根据毕业论文初稿、二稿、三稿的质量层次,做好优秀论文的进一步指导工作和不合格论文的整改工作。
作者简介:刘华旭,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主任,经济学硕士,工程师;杜京义,西安科技大学电气与控制工程学院副院长,主管研究生、本科生教学,工学博士,教授。
[摘要]笔者通过对所在院校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现状做初步调查,探索了前人研究的几个问题。调查的内容涉及本科论文的种类、写作论文时遇到的困难、需要的帮助、花费的时间、对做论文的认识以及是否实习、实习是否对写作论文有帮助等,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本科生地方高校商学院毕业论文调查
一、引言
我国自1981年开始实行学位制度,规定凡申请学位者都要提交论文。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获得学位。本科毕业论文是指本科生申请学位需要提交的论文,是衡量大学生四年理论学习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不断下滑,甚至引发了其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笔者也参与了毕业论文的指导,发现这一教学环节有很大的特殊性,许多问题有待思考。为使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质量提升,从而推动教学、科研水平,本文针对所在高校商学院师生进行了广泛的访谈,并对商学院三个专业的部分大四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70份。
二、调查
访谈及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扩招导致指导教师不足,这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2.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证制度是否完善,这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3.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与考研复习、就业冲突,造成时间不足,这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问卷的内容涉及本科论文的种类、写论文时遇到的困难、需要的帮助、花费的时间、对做论文的认识以及是否实习、实习是否对写作论文有帮助等。
三、访谈及调研结论分析
访谈结果显示,只要是本科毕业班的学生修完全部课程,都可以参加毕业论文的写作。论文答辩通过后,就能拿到毕业证书。做毕业论文的人一般都能通过,不及格的人数极少。
(一)指导教师人员不足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本科生的招生人数从1999年的160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685万,13年间招生规模增加了4.28倍。但教师增长的比例远低于学生的增长,这就导致了师资比例失衡。一个教师至少要带七八个学生,甚至更多。笔者所在的系,教师人均需要带12个学生。由于指导教师精力有限,无法保证每个学生都指导到位。在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100%的学生认为教师给予的指导时间是充足的。访谈中笔者也发现,只要学生有要求,指导教师都会予以耐心指导。34.28%的学生在写论文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数据统计,31.4%的学生提到写论文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建立模型,21.4%的学生反映写论文时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资料查询。这也体现了商学院专业论文的特点:模型和数据是学生在写论文时的难点。只有11.4%的学生反映在选题时遇到困难,17.1%的学生提到会在写作时遇到语言组织方面的困难。学生最想得到的帮助依次为资料收集、思想交流和论题知识。访谈中笔者也了解到,大部分学生在写毕业论文之前并没有接触过专门的学术训练。
由上可知,论文指导过程中反映的教师资源不足,主要是指教师在论文内容结构上的指导不足,而不是教师指导时间的不足。也可以说,指导教师人员比例下降并不会直接导致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如果教师变换指导方式,从资料收集方法、论题知识讲解等集中入手则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 本科论文质量保证制度是否完善
本科毕业论文一般要经过选题、初拟大纲、论文写作、论文修改、论文定稿、论文答辩等环节,时间一般为半个学期。这个时间对一篇本科论文来说是绰绰有余的。本科毕业论文除了程序上的严密外,还要通过检复率来保证论文的质量。但访谈中笔者得知,大多数学生写论文只是为了交差,为应对有些学生甚至任意删减词语、打乱语句排序,造成论文词不达意。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学生的懈怠和教师管理的不严格。再有答辩流程,基本上参加答辩的学生都能通过,这就容易造成学生对论文答辩的不重视。由此可见,整个论文质量保证制度是不完善的。
(三)撰写毕业论文的时间与考研复习、就业冲突,造成写作时间不足,是否会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调查统计学生在论文写作上花费的时间如下:
75.7%的学生写作论文的时间是1-2个月,理论上学生论文写作时间应当足够,但事实并非如此。毕业生一般在大四下学期甚至更早就开始确定下一步目标,或考研、出国学习或找工作。随着高校扩招,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找工作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直接转嫁到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考研复习也会导致学生无法安心写作,甚至考研失败后,学生还得面临找工作的问题。可见,毕业论文写作时间受挤压和学生精力被占用,的确会造成毕业论文质量下降。
四、思考与建议
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作为本科教学阶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形式不同于其他课程。因此,要提高其质量,它的评价过程与教学方式应当与一般课程有所区别。
(一)对论文评价过程进行改革
笔者对商学院学生论文进行统计后发现,其毕业论文的类型有以下5种:
这5种类型的论文写作难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可以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让其选择适应难度的类型,并进行评价。在访谈过程中笔者发现,也有学生反映他们写作论文是为了模型而模型,失去了学术论文探求真理的本性。因此,可以让学生根据论文内容选择论文类型,进而分层次、分类型进行评价。
(二)鼓励学生将论文与实习内容相联系
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商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应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调查表明,有82.8%的学生参与了实习,其中46.55%的学生毕业论文与自己实习内容相关。这些学生都表示,实习对他们论文写作有帮助。学生的毕业实习往往与今后的工作相关,如果将以后的工作与论文相联系的话可以获得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因此,可以建议学生选取综述型或调研型论文进行写作。
(三)对论文培训过程进行改革
经调查,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想得到的帮助如下表:
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首要困难是找资料,而找资料一般是可以统一培训的。可以在学生之前的课程中增加文献检索的相关知识,进行初步的学术锻炼。其次是思想交流和论题知识的缺乏,而这些是可以通过不断积累获得的。
(四)严格论文评价结果
由于当前高等教育的入口变宽,论文评价过程理应相应做出变化,要建立具有弹性和灵活性的学制,并尝试建立多个出口。美国《高等教育编年史记》(2009-2010)提供的数据显示,美国45%~65%的中学毕业生可以进入大学学习,但四年制大学的毕业率只有57.3%。德国、法国、丹麦等其他西方国家的本科毕业率都在70%以下。为了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必须严格论文评价结果,分层次评价,不合格的论文坚决不给通过,这样对提高论文质量是有帮助的。
五、结束语
本文对笔者所在商学院的三个系的毕业论文情况做了初步调查,探索了学生在写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需要的帮助,并根据调研结果做出分析和建议。但笔者调查范围较小,涉及问题有限。今后,笔者还将继续这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与从事本科生教学的教师们一起,努力使本科生的论文水平有个飞跃。
【摘要】近年来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下降是各高校普遍的问题,除了质量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外,时间安排过于简单和粗陋,没有细化每个阶段的具体任务,学生和老师都不能科学地运用时间,导致时间不知觉地过去而任务还多,最后时间到,慌忙收交并进行答辩,是论文质量下降的关键因素。本论文设计了详细的时间风险防范与控制表并详细说明,可有效防范和控制时间风险。
【关键词】本科毕业论文时间风险防范与控制
【基金项目】本文是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2013校级教学改革课题编号:N201340 “国际经贸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与时间风险控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一、本科毕业论文时间风险的原因及表现
本科毕业论文是进行素质教育的有效手段,是课堂教学不可替代的重要教学课程。然而,由于课堂教学外的各种干扰和冲突,如实习、考研 、考公务员、考各种证件和找工作等,占用了相当多的论文调查和写作时间;更为主要的原因,完成论文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多数学校没有把应该完成的任务进行各时间段的具体细化和监督检查,多是简单的几行规定安排,没有时间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论文写作只在文件粗略规定,过程流于形式,老师无法有效指导,学生没有经验,错误认为时间还多,没有考虑到写作过程的复杂性,加上自觉性差,没有进行时间风险控制,面临毕业,时间仓促,急忙收交,很快答辩,应付差事走人,这是目前毕业论文不能按时按质完成的关键原因之一。
二、本科毕业论文时间风险控制表及其说明
下文中的论文完成进度表,是总结多年来论文写作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而编制的,它清楚地说明了每个阶段的任务和完成的时间段落,应该让学生和老师在论文进程中,经常对照检查。总的原则是:细化、针对、落实、经常检查、及时纠正、不断完善,尽可能把问题消化在交论文之前,每个时间段任务完成都要早一点,留下补充修改和意外事情干扰造成的时间耽误。不要只有大的时间段落和大任务,没有小的时间段和小任务,在时间上不能保证,最后只好仓促交稿,问题成堆,应付过关而毕业,遗憾留到社会上去。
论文写作各个阶段主要工作及时间安排细表
(来源:王建邦根据20多年指导实践的经验、教训总结编制。) 此表是按照正规的教学时间,以一个学年完成论文而设计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流程表,严格防范和控制时间风险。
上面对论文选题设计了共10天,是保证选择题目要经过调查研究并谨慎,才能达到合适和准确,防止匆忙定题而不当,今后再不要改变。给予了充分的文献查找和初步调查时间。
文献综述前后有20多天,是考虑不是一次就可以做好,要做多次,充分让学生知道别人是如何研究此问题的,自己如何与人有所不同,如果完全与人相同,则没有选择的必要,全是综述或抄写他人成果,文章写出来没有自己的东西。
完成开题报告前后有近一个月时间,考虑到国庆放假和秋收等因素,更为重要的,所谓开题,不是才开始,而是对文章前期工作有了基础,并保障今后能完成任务的表白书,其中包括了研究的详细大纲,是在充分占有课题资料和思考后,能够按一定的方法、理论和材料,把论文进行下去。
期中检查到初稿上交,也有一个月时间,考虑到各种因素,特别是写初稿是艰难的,必须让学生自己动手,不是抄写他人的,不能快速完成。
二稿三稿,设计2个多月,强调必须反复补充修改,不是一、两次可以写成。其中,支持自己观点的论证,各种支持材料的补充核实,文字加工,都需要时间。
交终稿前,也给予近一个月的时间,要完善各要件的统一,格式等技术性完善,意外的补充和改动,学生各种考证,实习,找工作,春节等都会占用时间。
检查到打印上交正式论文各要件,共五件,也是用20多天时间。这中间考虑到学生前面的错误,现在检查纠正,电子稿与打印稿的不同,前后交的时间有别。
准备答辩及答辩后修改,也明确给予一定时间,让大家知道,答辩中也许才能发现问题和不足,然后可以修改补充,最后把完好论文各件保存到学校,供检查评估等用。
多年实践证明,实际进度都是拖后的,应该预计提前1到1个半月,按现在学生就业和毕业程序实际需要,应该提前1到1个半月进行答辩。从三年级就应该提醒学生注意选题,有意识把书本和社会中的专业问题摆出来让其思考,或以暑假调查报告或小的中期论文锻炼写作,前提是不耽误其他课程的学习。各阶段安排合理,不与其他重要事项冲突。特别是留下修改的时间,应该提前安排为好,等到修改完善刚好完成此阶段任务。
传统安排实习时间与论文写作和学生求职找工作及考证都集中在一个时间段,这是造成时间风险的重要原因。可以调整毕业生产实习的时间,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和暑假,与假期共约4个月, 其后时间是做毕业论文的时间和其他时间。
三、检查与监控注意事项
要把学校和学院管理文件与前面制定的时间进度表相配合,把任务分解到每个时间段,段段检查,及时纠正和弥补,把时间风险化解到规定的时间来到之前。这是防范和化解风险最为关键的过程管理,其中,必须加强监控过程:
(一)是选题:选题存在过宽、过大、过难难以完成,过虚没有应用价值,过于简单工作量不足,与专业不符,没有新意,无研究意义,重复率高等方面问题要提前纠正。由指导老师、督导共同进行。
(二)是调查研究:这是能否理论联系实际和考察学生独立调查能力及诚信的重要方面,①要通过指导老师检查,②要院办检查,以实习日记和报告为证,③是单位和家长证明,这是学生良心和诚信问题,督促只是形式,主要是从论文内容中检查,可以判定是否亲自调查了和调查的如何。由指导老师和院办进行。
(三)是写作:按要求,按时间,一步一步进行,不合格和不及时,要在时间段内纠正。要进行多次督促检查,由指导老师和院办进行。
(四)是中期检查:由指导老师和学院办公室共同进行,当然,也要检查指导老师是否按要求做了,不合乎要求,及时补救。
上面两个都属于过程监控,针对学生和老师,按要求及时检查,有效防止漏洞,及时弥补。
(五)是收交:检查所有要件是否完好,特别是正文是否合乎要求,由指导老师和院办进行督促、检查、验收、催交。
(六)是答辩和归档:针对老师和学生,看是否答辩前审阅论文并有详细的纪录,学生是否认真准备了,做得如何。答辩是否正规,出现问题及时纠正。答辩后检查成绩评定如何,存在何问题,是否修改补充,第二次答辩是否按要求进行,最后如何处理,严格要求,确定不能通过的论文和优秀论文,检查入档,等等。这些都由院办和督导共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