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0 03:31:13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篇跨国公司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汇率风险的定义和类别
第一种风险是交易风险,主要是指跨境贸易交易中,在外汇收付环节,由于外汇汇率的变动可能导致经济主体存在价值损失的风险。这也是最容易理解的外汇风险。第二种风险是换算风险,也叫做会计风险,主要存在于企业处理资产负债表时,由有关货币账目转化为本企业记账用货币,因该不同货币之间存在可能的汇率变动,从而导致企业帐面价值可能存在损失的风险。第三种风险是经济风险,也叫做经营风险,通常存在于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由于没有事先对汇率变动采取战略性的应对措施,重大经营活动没有足够的汇率风险应对预案,从而由于意料之外的汇率变动产生,对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各方面产生重大影响,造成企业的收益和现金流的损失,属于系统性风险,还受到国际环境、时间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比较难以解决的。
二、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制
定对跨国公司财务活动来说,汇率的波动要求跨国公司制定灵活的财务政策,规避风险。跨国公司不同时期的财务目标有多种,比如以保障现金流为主,以所在子公司的盈利和业绩为主,以高销售额为主,以材料成本节约为主,以纳税最小化为主,等等。这些目标可能会与其他部门的目标相冲突,或者与公司外部的其他目标相冲突,也有可能各个目标之间也存在冲突。由于汇率风险在交易、财务折算、公司经营等方面都存在,因此公司以不同的财务目标推行的公司战略就会使得各种汇率风险相互交错,更加难以管理公司财务活动。并且,财务目标的制定和实现受到汇率波动对各个层面影响的限制。没有对汇率风险的防范就有可能导致财务活动效果不理解,从而影响公司发展。例如一家生产型的跨国公司根据财务政策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贯以欧元计价。其在生产制造国从母国进口原材料时,仍旧以欧元结算,这就自然地对冲了风险。但是如果制造国也能提供满意的原材料并在交期上更有优势,该公司则同时也考虑从制造国购买原材料。这就使得计价单位可能就不是欧元,货币不统一就可能影响欧元计价收益。如此可见,必须制定一定的汇率风险管理目标才能良好的进行财务活动。如何确定汇率风险的管理目标必须按照公司交易和项目的性质、数额、发生时间以及涉及的国家而定。例如,当一笔交易金额很大且涉及国家的货币不稳定,而该交易对公司关系重大,那么汇率风险管理的目标就应当为降低风险,而较少考虑成本的付出。相反,如果成本控制是公司的主要目标,那么进行这比较交易就应当更多的考虑成本。
三、汇率风险管理的对策
由于汇率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跨国公司经营又多方面涉及汇率风险,所以汇率波动是跨国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大的不确定因素。就前面提到的汇率风险类型来说,交易风险和换算风险主要是短期的风险,经营风险在短期和长期都会存在。西方国家的汇率风险的衡量和管理方法比我国成熟许多,有专门对不同行业公司的汇率风险系数的公式计算的定量分析,有证明股票收益对汇率变动的敏感度等所产生的风险暴露。笔者仅从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方法方向来分析措施。第一,审慎签订合同条款防范风险。合理利用合同条款是防范交易风险的一个重要方法。跨国公司应考虑合同币种,价格,付款期限,汇率保值等。比如在报价时以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比如欧元和美元进行报价。再比如在签订合同时把汇率因素考虑在内,双方可以规定一个互相都能接受的风险比例作为合同的附加条款,而且通常来说各自承担一半的汇率风险。第二,企业还可以通过结算经营决策(货币和时间)来避免外汇风险,比如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上,选择一些比较坚挺的货币如英镑、欧元等。另外可以利用提前与延迟,在预测汇率会上升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可以延迟结算,进口企业可以提前结算。比如在收汇情况下,预见汇率可能下降,应及时办理结汇;预见汇率可能上升,应延迟办理结汇从而增加收汇收益。第三,选择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和避免外汇风险。金融衍生工具包括利率互换、利率期权、货币互换、外汇资金管理、外汇期权等。金融工具可以用来规划大额的外币投融资行为,将风险锁定。以货币互换为例,它指的是协议双方在特定时期内交换各自现金流的一种合约,正常情况下,协议的一方为专业银行,货币互换需要将来某种币种的货币的现金流量与另外一个币种的货币现金流量相互交换。外汇期权是通过购买外汇期权获得在未来选择是否执行以合约规定的权利,从而在锁定最大损失风险的情况下,一旦汇率朝有利的方向波动且其波动的幅度大于期权费用时,能够保障公司还能够获利。外汇期权要相对优越于外汇期货和外汇远期,因为外汇期权比外汇期货和远期外汇更好的地方是能够应对更加不确定的收支以及自助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收支交易。第四,转让定价策略。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关联企业内部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认为安排而形成的不同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目前许多跨国公司都执行了不同程度的转让定价策略。为减少经营风险,应让跨国公司各地区制定内部转让作为内部控制和结算的依据。可以在不违背所在国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较高转让价格把高税率国家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出去,也可以以较低的转让价格使设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利润增加以减少税负,提高跨国公司总体利润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做法可能不能如实的反应各子公司的业绩和利润,所以要审慎使用这些财务手段,依据跨国公司的自身战略来制定。
四、结语
以上各种外汇风险管理的对策手段可以结合起来使用,或者在使用一种手段的同时,可以考虑其对另一种手段的影响。除此之外,防范跨国公司汇率的方法还有很多,例如灵活运用贸易手段(比如差别定价、贸易融资等),加大产品研发提高产品的价值,从而取得市场定价权的主导地位,防范汇率风险。进一步说,跨国公司需要综合运用生产战略、营销战略和融资战略对经济风险进行管理。在生产设施所在地的选择、市场和市场分割的选择以及战略性工资的饿货币种类选择等方面重点考虑。总之,增强企业的国际化竞争力,进行多元化贸易,提高汇率预测能力,积极运用汇率管理策略,增强意识,防范风险,才能通过汇率波动的变化转弊为利,使企业有效经营。
作者:凌小玲 单位:豪氏威马(中国)有限公司
一、跨国公司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使环境法律问题突显
跨国公司以技术转移为借口,将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转移到东道国,根据这样的情况,有些跨国公司通过私底下的交易将一些工业废渣、废物,生活垃圾以及具有放射性的对环境污染及其严重的污染物光明正大的进入东道国的工业市场,对这些污染原料进行加工将不会对国家的工业生产起到半点促进作用,反而会将东道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安全置于水深火热之中。有些跨国公司甚至将危险物品贸易进口为借口转移入境,对东道国的社会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当跨国公司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等重要资源开发领域的时候,会对东道国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构成威胁。由于跨国公司不符合环保标准的经济行为,轻则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环境污染,为环境发展留下一定程度上的隐患,重则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对人们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的影响,如:我国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和沱江水污染事故,印度博帕尔事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露事故等都对人民生命安全有直接伤害。印度博帕尔事故中在印度的博帕尔一家储存有制造杀虫剂的化学物品泄露,使当地二十多万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是总共四千人失去生命,也给周边的环境带来了难以修复性的毁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引起一定的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跨国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对国家环境的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生态环境的良好状况关系着社会经济是否能够可持续运行。跨国公司只有对自己的不当行为进行及时地调整,才能与东道国一起并肩向前,获得共赢,不断发展。造成这些环境问题突显的原因就是因为东道国环境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跨国公司钻法律的漏洞,大量谋取钱财。东道国要不断对于法律进行完善,对国家的环境状况尽应有的责任。
二、跨国公司的环境法律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环境违法成本低造成问题及解决办法跨国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当发生严重的污染事故,需要进行巨额的赔偿的时候,由所在国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来承担,母公司通过子公司收获的利益,行驶的权利是成倍放大的,但是当出事以后却不为事故承担风险,这使得东道国得到较少的赔偿,是不公平的交易。为了使东道国的权益得到有效地保护,在相应的法律条框中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赔款协议,加强法律执行力,母公司也应该对子公司不当的经济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高环境违法的赔偿,对跨国公司施加压力,降低环境违法几率,自觉护卫环境法律制度的运行。
(二)对资源行业监管不力造成问题及解决办法对资源行业的监管不力,使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渗入资源行业中,造成东道国珍惜的资源得不到适当地利用,使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例如国家的矿藏资源,是国家工业发展所需的重要能源,跨国公司对于东道国严重浪费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对资源的掠夺,这必定影响国家工业发展,影响东道国工业化进程的推进。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应对跨国公司在涉及国家重要资源的经济行为进行明确的限定,尽量是跨国公司不涉及国家有关重要资源的经济项目,对国家的资源进行有力地保护,也是另一种方式的发展。
(三)环境标准体系不完善造成问题及解决办法东道国环境标准体系的不完善,是对环境状况缺乏重视的表现,使得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跨国公司的污染环境后的法律责任追究具有不确定性,这样更加放纵了跨国公司的对于环境的破坏程度,使其意识不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各国应该对本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及其配套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使得在跨国公司违法之后能够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其不法行为进行明确的处罚,减少跨国公司钻法律漏洞避免处罚的情况发生。对于绿色环保的产业东道国也应该在贸易上给予及时的奖励,鼓励生产。各国需要设立专门的贸易机构,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督,规范其生产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且加强对进口材料的检查,管理,使得毒害物质不能流入国内,保护国家经济正常运行。
三、结语
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跨国公司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技术传播,国际合作,但是跨国公司所产生的消极作用,对环境造成极大伤害。跨国公司在下一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继续发扬其积极作用,而避免消极作用的发生。
作者:李春谊 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一、资金管理信息化相关概念
资金管理信息化是指企业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企业整体业务和财务信息的集成和汇总,进而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企业整体效益的一系列过程。可以说,先进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和重点是资金管理。
(一)资金管理的概念。
跨国公司的资金管理是指将整个公司整体的资金流、资金结算、资金监控等资金运作方面的管理活动全部集中到公司总部,由公司统一实施系统、集中的管理活动。它是跨国公司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更是财务管理活动中的核心内容,是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功能的深化与细化。通过资金的集中管理活动,跨国公司可以对公司内所有资金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全球的资金战略调配,有效降低资金风险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还可以通过对资金链的统一管理,实现对公司内实物资源的管理和掌控。
(二)资金管理信息化的基本内容。
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的主要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实现各部门的互动性。计算机网络为财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外部信息提供了交流的平台;二是实现会计信息的集成化和一体化。企业内部各个子系统融为一体,进行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三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只要企业发生记录,信息一方面会在第一时间传送到信息需求者手中,会计信息需求者也会及时地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等质量加以控制;四是共享会计信息。即各个需求方可以无障碍地解读和利用同一信息的电子数据。
二、构建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信息化平台会显著地有别于传统的资金管理,这是因为在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中,采购、生产、销售等其他子系统的信息会及时地传递给企业资金管理人员,不仅使资金管理更具共享性和时效性,还会在整个集团内部实现信息共享。可见,有效性和及时性是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如果跨国公司的财务信息不具备上述两种特性,那么公司的决策者所获得的财务信息将会毫无价值的。因此,为实现资金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构建跨国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平台是十分必要的。
(一)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充分实现公司整体信息共享。
在从传统模式向信息化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人工操作逐渐被计算机管理代替,资金管理也逐渐得到改善。在信息系统的支持下,大量的数据信息储存在同一个数据库中,进而使得跨国公司总部的资金管理人员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可以随时通过共享的数据库掌握任何一家子公司的资金使用信息和变动情况的同时,也为资金管理者进行及时、高效的财务分析、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供了更具实效性的财务信息。可见,资金管理在信息化的平台下可以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流程的每个环节,有效发挥财务部门核算和监管的作用,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使公司整体的管理系统有序高效运转。
(二)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升公司总部监控、调控资金一体化。
跨国公司为实现并保持良好、快速的发展,就必须高效化并最优化地使用公司资金,充分发挥资金运用的协同效应,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公司全部的资金在公司总部迅速而有效地控制,是实现跨国公司整体战略发展协同性的必要前提,这是因为资金作为跨国公司发展运行的“血液”。在传统的模式下,公司总部往往不得不赋予子公司更多的权力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经营环境,如在所属国开设账户,不仅不利于总部在第一时间掌握下属子公司实时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还限制、约束了公司总部的管控手段。目前,因使用传统的资金管理方法而导致的信息滞后和失真在我国跨国公司中普遍存在,不仅如此,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也依然存在。然而,当跨国公司资金管理向信息化、网络化改造,不仅跨国公司整体的资金情况被公司总部掌握,还使公司整体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是因为各个子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不再受时空和地域的限制,及时、高度共享信息数据,由总部管理统一调配和管理。可见,资金管理信息化对整个公司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在任何企业中,任何企业一方面追求成本的降低和效益的提升,另一方面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此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如何整合手中有限的资金,实现最佳的投资回报,也是管理者们重点关注的。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财务与供产销的各个环节是相分离的,各部门的业务信息均是先在自己的部门内部进行“消化”后再传递到财务部门,如此得到的信息会相对滞后,尤其不能及时更新、共享资金的使用信息,还不利于及时的核算和控制。类似情况在很多国内的跨国公司也依然存在着,使得资金少的公司得不到资金多的公司的援助,只能申请贷款。但是,当引入信息技术,实现资金管理信息化,企业物流、资金流及信息流均得到了改进和强化后,便顺利实现了核算和控制的及时性,企业控制风险的有效性,全球资金调配的合理性,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国际联网的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在短期内重复使用资金并快速增值。
(四)资金管理信息化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的抗风险能力,加强资金安全性。
在信息化时代,快捷便利的互联网是跨国公司管理资金的主要手段,但大量依靠人工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传统资金管理相比,安全性会相对较高,风险性也会相对较低。这是因为,信息化自身的特点可以提高安全性,规避风险。此外,资金系统的安全性问题还可以分别从技术控制和内部控制两个方面来考虑,从技术控制角度看,公司内部建立了多层次、全面的安全体系,采用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措施对整个资金管理网络的各个组成部分加以管理。从内部网络程序控制角度看,使用密码或其他加密方式对系统内机密文件在被调用时的各种信息,如IP地址、操作员、登录时间、是否修改信息及如何修改信息等。可见,跨国企业应该不断地去研究、开发和探索特有的信息系统,这不仅是因为信息化平台能给跨国公司带来快捷、清晰、准确的管理信息,还因为信息系统已成为一种先进的生产力,提高资金管理的抗风险能力,为资金的安全运作和科学管理提供保障,还会给我们带来丰厚的管理效益。
作者:康莉莉 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中国已成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最多的国家。FDI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不断加强成为了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也引起了人们对FDI对中国经济发展影响的争论。其中有人担心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巨大优势的外资企业会不会在其进人的行业内形成垄断,从而控制中国的产业,向消费者提供垄断高价。
他们的担心并非多余。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调查发现,美国微软占有中国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95%,瑞典利乐公司占有中国软包装产品市场的95 %,美国柯达占有中国感光材料行业至少50%的份额,法国米其林占有中国子午线轮胎市场的70%,芬兰诺基亚、美国摩托罗拉等跨国公司占有中国手机市场的70%,美国思科占有中国网络设备行业市场的60%。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观。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集团极易垄断行业市场,从而损害国内产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
笔者主要分析跨国公司投资进入,对我国市场结构的影响以及在市场结构变迁过程中跨国公司的竞争行为变化。
一、我国市场结构的变迁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推动了我国的市场结构的改变。在外资进人之前,中国市场是高度分散的竞争性市场。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小,行业集中度低。而在跨国公司进人的初期,由于其具有竞争优势,在其进人的行业一度垄断市场,甚至独占了市场。但随着竞争对手的大量出现,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少数几家跨国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市场成为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从高度分散竞争性市场到寡头市场
(1)市场集中度的变化。到目前为止,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79一1991年为第一阶段,其后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跨国公司投资以新建投资方式为主。由于我国的经济结构完整、部门比较齐全,因此跨国公司进人初期一般都会降低集中度。在第一阶段进人的FDI主要投向了纺织、成衣、玩具、加工工业、消费类电子工业等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在我国实际上是竞争比较激烈的行业,在跨国公司进人之后,短期内降低了市场集中度,促进了竞争。如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家电企业依靠提供技术、转让生产线与中国刚刚起步的家电企业合作,最早进入中国家电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家电企业凭借产品的耐用、优质、精美等特性在中国市场形成良好口碑的机遇,纷纷在中国建立了自己的合资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与为数众多的中国家电企业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使市场集中度已经较低的家电行业进万步降低了市场集中度再如,世界轮胎巨头美国固特异公司和韩国锦湖集团进人我国轮胎市场时的生产规模平均只有500万条左右,而当时国内轮胎行业已经有了5000多万条的生产规模。他们的进人只会降低我国轮胎市场的集中度,促进竟争。
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站稳了脚跟,在资金、规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渐显示出来。其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市场占有率也节节攀升,其中不少已经处于垄断地位。大量中国本土企业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或转行或破产或被兼并,市场集中度又发生了变化。在跨国公司进人的一些行业,市场已经趋向独占或寡头市场。再以轮胎行业为例,2001年3月,国内轮胎行业的龙头老大、世界排名第18的上海轮胎橡胶集团投靠法国米其林。从此轮胎这个长期被视为战略物资的行业主导权将转移到外方手中。有专家预计,在2008年以前,米其林、固特异、普利斯通三大轮胎行业跨国巨头将占中国轮胎市场80%的份额。我国的半导体工业基本上被跨国公司控制。1998年上半年,8个“三资”企业的销售额占了88%,其中日本的NEC就控制了中国50%以上的半导体市场。作为国家支柱产业之一的汽车行业,跨国公司的渗透已经无处不在,国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企业几乎都有跨国汽车巨头的背景。大众、通用、本田、雪佛莱等实际上已经控制了中国汽车业的命脉。2000年前,仅大众就占据了中国轿车行业60%的份额。而通用汽车在进人的五年内,其市场份额就上升到了15%。在信息通信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摩托罗拉、微软、英特尔、诺基亚、西门子、阿尔卡特、朗讯等跨国巨头通过扩大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兴建研发中心,既夺市场又抢人才,从而进一步巩固了它们在中国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柯达、富士等跨国巨头在感光材料行业的垄断地位更是牢不可破。此外,零售、快餐、制药、日化、石化等领域,欧美日跨国集团近年来纷纷加大在中国的扩张步伐,进一步蚕食中国同行的领地。
(2)进人壁垒的突破。进人壁垒是反映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之一。反映市场中现有厂商对潜在进人者的阻挡能力。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规模经济和专用性资产构成了很强的竞争优势,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进人壁垒对跨国公司的阻挡并不具有实质性作用。他们认为,跨国公司凭借竞争优势,并通过竞争策略和竞争行为的安排,可以实现对东道国进人壁垒的突破。在我国市场上这种情况比较明显。虽然我国在一些产业上已经形成了较强的生产能力,如纺织、家电等。但大多数产业生产能力还比较弱,而且单个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差别化优势不突出,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上经济性进入壁垒的突破没有遇到太多的障碍。
跨国公司凭借规模优势。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我国钢材生产总产量世界第一,超过日本和美国,是韩国的三倍,法国的五倍。1998年,日本新日铁、韩国浦项两家钢铁公司的销售收人分别是216亿、97亿美元,而我国的首钢和宝钢两大钢铁公司的销售总额之和仅为53亿美元。我国发电设备的产量居世界第五位,是世界上少数能制造大型发电机组的国家之一。能够生产60万千瓦机组的哈尔滨动力集团是最大的国内动力集团,1995年产值3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通用动力1994年的营业额为647亿美元。有数据显示,2002年,三资企业的平均产值规模是国内同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1. 64倍,平均资产规模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 38倍。其中,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金属制品、普通机械、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等行业,三资企业的产值和资产规模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更大。规模上的明显优势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竞争时,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克服行业的规模壁垒,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
跨国公司通过大量的广告投入和促销活动,逐步克服中国市场上的差异化壁垒。在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前,我国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虽然已经拥有了一些名牌产品。但大多数企业的商标保护和品牌竞争意识并不强,品牌运作手段陈旧,不少企业甚至在合资时将原有品牌和商标低价甚至无偿出让给外方。湖北的“活力28"洗衣粉)、北京的“熊猫”(洗衣粉)、上海的“美加净”(牙膏)、广州的“浪奇”(洗衣粉)等日化品牌原本有着很高的市场认知度,但与跨国公司合资后,在外方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外方按照跨国公司的发展需要部署在华品牌战略,将产品定位在高档,即使保留本土品牌,也将其价格提高,导致本土品牌原有的消费人群流失。这种“品牌谋杀”色彩的战略令本土品牌迅速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相反,跨国公司则极其重视品牌效应,不仅在合资企业安排自己品牌产品的生产和宣传,而且还积极尝试品牌当地化。宝洁公司仅在洗发水方面就有海飞丝、飘柔、潘婷、沙宣等品牌。2004中央电视台广告招标会上,宝洁公司竞标黄金段位,一出手就是176亿元,成为日化行业中的央视广告“标王”!
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优势明显,我国国内行业的技术壁垒在其技术优势面前没有丝毫阻挡作用。有关调查显示,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明显高出国内同类企业,与母公司相比,使用先进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42%,使用比较先进技术的占45%。与国内企业相比,使用填补国内空白技术的跨国公司投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的比例达到了65%,使用先进技术的占35%。
在跨国公司凭借其自身竞争优势,实现了对经济性进人壁垒突破的同时,我国对外资市场准人等政策性壁垒也出现了逐步弱化的趋势。加人WTO后,中国对外开放进人了新的阶段,除了个别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产业之外,其他市场逐步向外资开放。而且,国家在外商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和出口比例等方面的限制也越来越少。加上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跨国公司竞争优势。因此,跨国公司进人中国市场的非经济壁垒也很容易就被突破了。
(3)对规模经济的影响。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中,跨国公司来华技资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由于其资本实力雄厚而中国的市场规模巨大,因此在中国的投资规模巨大,一般来说都达到了最小有效规模。中国的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在规模上、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国经营的产业范围上,很难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国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所带来的各种优势。目前我国在钢铁、煤炭准工、建材、彩电、纺织品及很多日用品等主要产业都已经名列世界前茅,但不相匹配的是我国单个企业的生产规模太小,综合优势不强,其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必然会因为力量薄弱而居于下风。我国最大的软件集团沈阳东软公司2002年的销售总额为20. 7亿元,仅相当于Microsoft公司2002会计年度销售额280. 053亿美元的1. 02%。在跨国公司不断冲击下,国内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探刻地认识到了面对世界巨无霸所带来的残酷市场竞争,只有打造自己的“航空母舰”才能与跨国公司相抗衡。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以及由政府行为主导的国有企业重组都实现了快速的规模扩张。如三大石油公司和三大航空公司的组建迅速地提高了企业规模,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2.从寡头市场到相对分散的竞争性市场
(1)竞争主体的变化与市场集中度的降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出于对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良好赢利前景的预期以及市场准人的逐步放松,大量跨国公司纷纷抢滩中国。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中国市场重要的参与者。随着大量跨国公司的进人和国内本土企业的发展,行业的竞争程度不断增强,并引起了市场结构的又一次大转变。先以轿车行业为例。随着通用、丰田、本田、马自达等汽车大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扩大和国内一汽、二汽的加大对国有品牌汽车的支持以及华晨、吉利等民营汽车企业的兴起,中国轿车市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前大众一支独秀的格局被打破了。2002年轿车市场CR1为25. 6%,比2001年下降了7. 1个百分点,CR3为53. 4%,下降了6. 6个百分点,CR4为61. 8%,下降了5. 9个百分点。手机市场也是如此。上世纪90年代后期,摩托罗拉公司首先在天津投资2. 8亿美元,建立独资的移动通信企业,几乎垄断了中国的手机市场,随后诺基亚、爱立信、松下、索尼、阿尔卡特、西门子等跨国公司的进人开始挤占摩托罗拉的市场。就在国内手机市场几乎被外资垄断的时候,国内手机制造商开始发力,波导、TCL,厦新等手机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迅速上升。竞争加剧使得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品牌集中度开始下降。从赛迪顾问的统计数据上看,2003上半年,中国移动电话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为45. 1 %,比2002年市场前三名销量份额下降6.9%}厦新、康佳、东信和科健等国内厂商也进人销量前十名,再加上进入销量前五名的波导和TCL,国产手机品牌已经在中国手机市场上拥有了较大份额。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大规模进人和中国国内本土竞争对手力量的壮大,不仅单一或极少数跨国公司垄断中国市场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就使整体跨国公司想垄断中国市场也难以实现。在中国加人WTO后,电信、金融、能源、旅游、煤气和公用事业等行业逐步提高对外开放的程度,外资进人的门槛越来越低。跨国公司在这些行业的投资增长较快。跨国公司进人后势必削弱了这些行业中内资企业的垄断地位,促进了行业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增强了这些领域的竞争程度。
(2)重构进人壁垒。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直接投资金额较大,一般在短时期内是不容易收回的。因此跨国公司一般在东道国市场会有较长期的战略目标。为了阻止其他竞争对手(不管是来自东道国还是第三国)的进人和确保自己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地位,跨国公司需要对其进入的市场重筑进人壁垒。首先,跨国公司重构规模壁垒。由于大跨国公司纷纷来华投资以及国内市场竞争力日剧,跨国公司纷纷加大在华投资,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方式迅速扩大规模,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内资企业很难达到的规模水平。其次,构筑技术壁垒。跨国公司为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地位,积极开展研发活动。20世纪90年代末,跨国公司掀起了在我国进行R&D投资的高潮。微软、摩托罗拉、宝洁、联合利华、杜邦、英特尔、诺基亚、松下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相继在华成立了研发中心或宣布了大型的R&D投资计划。再次,构建差别化壁垒。日化用品、家电、移动通讯、食品、快餐等行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在广告促销方面投人了巨额费用。如前所的跨国公司并没有太大压力,而对其中国同行来说实际是构筑了相当大的壁垒。
二、跨国公司竞争行为的变化
1.从价格垄断到价格下调
在独占或寡占市场下.市场上鲜有竞争对手,跨国公司往往将价格定位于高端,价格垄断是跨国公司获取垄断利润的惯用手法。如背投彩电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2001年前长虹还没有开发出第三代背投彩电的时候,东芝、索尼等外资品牌占据了背投市场儿乎百分百的份额,价格也是高高在上,2001年背投的价格在1. 8万元以上。
随着中国市场结构的变化带来的竞争加剧,多数跨国公司在华长期坚持的高价位产品价格战略也随之变化。先以汽车为例,大众汽车的“普桑”在富康、夏利等车型的“威胁”下价格持续下降。从1998年到2001年三年时间价格下降了近40%。手机市场也是如此。1999年以前,摩托罗拉、爱立信等少数手机品牌垄断了中国市场,手机价格奇高.是少数人才能消费的高端产品。而1999年放开手机牌照以后,进入中国市场的手机生产商不仅有来自国外的更多的跨国产商,还有波导、TCL,厦新、康佳、科健等为数众多的国内新进人者,手机价格也持续降价,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少数人的消费品:日化品市场也存在同样的现象。1998年宝洁碧浪超效洗衣粉(第2代)400克装市场全年均价7. 99元,1999年碧浪超效(第2代)400装全年均价6. 14元,到2000年底,碧浪超效(第2代)400克装市场价已经低到5. 16元,三年时间,产品价格下降了35%,而同期国内大致相同质量的洗衣粉价格仅下降了不到8% 。
2.从技米锁定到加快技末转移
技术优势是跨国公司的核心优势之一,为了获得持续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期望通过技术锁定战略防止技术外溢。跨国公司进人中国的早期,普遍采用技术锁定战略。据调查,只有14%的跨国公司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在华使用了最先进技术。有33%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转移的技术和产品,是其母公司已经不再使用的技术。微软公司在进人中国市场的初期,也采用技术封锁战略,不开放源代码,不转让软件技术,只卖产品。在我国轿车行业发展之初.国外的车厂把一些在国外已经淘汰的旧款车型送人中国,就可以红遍大江南北。当桑塔纳在欧洲已发展成为帕萨特的时候,我们的“普桑”还在大行其道。
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国内市场竞争加剧,跨国公司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的速度明显加快。据研究人员在2001年的一次调研结果显示,2001年,使用其母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从1997年前的14%增加到了41%,使用母公司已经淘汰技术的企业由33%降到了13%。仍以轿车行业为例,随着国外汽车业巨头在中国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国际巨头开始将主力车型和与世界同步车型放在中国国内生产。目的是为了赚取比其他成熟汽车市场大得多的利润。像“别克新世纪”、”雅阁”、“帕萨特”、“高尔夫”等。随着宝马3系5系、福特蒙迪欧、以及丰田花冠、佳美都已经或即将在国内投产,许多原来只能在进口车卖场才能看到的车型,都挂上了“国产”的旗号了。半导体行业老大英特尔2002年5月在上海宣布增资3亿美元,用以完善其具有检验、测试、封装功能的奔腾4处理器生产平台。2003年8月宣布斥资2亿美元在成都建立芯片测试封装厂。居世界半导体产量第二的东芝2002年7月在无锡成立了“东芝无锡半导体有限公司”,计划3年内增资100亿日元,使双集成电路的年产量达到3, 000万片的目标:甲骨文公司以首期投资1亿美元与中国教育部合作,推动建立包括北大、清华、复旦、同济等35所示范软件学院。IBM和中国400余家应用软件开发商共享IBM的技术平台,并计划培养10万名中国软件白领技术人员。在IB 并和甲骨文等对手的竞争压力下,微软也不得不加快向中国转移先进技术。2002年6月微软表示在今后3年内在中国投人62亿元人民币,并在开放源代码、加速软件技术转让,拟订与中方伙伴的合作计划等方面提出了六项承诺。可以说,加快技术转移已经成了跨国公司竞争战略的需要。
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内部贸易一般被视为跨国公司的经营秘密,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统计。江小涓在2000~2001年主持了一系列对在华跨国公司的调研项目。被调查对象中52%的生产最终产品的企业将绝大多数产品仍返销回母国;在生产中间产品的企业中,约61%的企业为其所属跨国公司内部的其它企业提供出口产品;在以进口零部件为主的企业中,约47%的企业向其所属跨国公司内部的相关企业进行采购。这些数据间接地反映出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我国经济中的巨大规模。如此巨大的规模必然对我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违背了我国招商引资的初衷。
(一)内部贸易通过转移价格手段侵吞我国的经济利益。转移价格是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以实现公司整体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公司内部所实行的价格。这种定价机制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秩序,严重损害了我们东道国的经济利益。据国家税务总局估计,跨国公司转移价格使我国每年税收流失至少300亿元。
(二)内部贸易实现跨国公司在我国部分行业的垄断地位一些来华的跨国公司为了迅速打开我国市场并站稳脚跟,其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可以通过内部贸易给予其在原材料、零部件、技术等方面的低价补贴,以降低该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有时甚至变相对其注入资本,增加其竞争优势,达到占领我国市场的目的。跨国公司的这种全球经营战略使得其在我国对软件、软包装、感光材料等行业已经实现了较高的垄断。
(三)内部贸易降低了我国引进外资的关联效应我国大力引进外资,本是希望通过外商的投资带动本地上下游关联产业的发展。而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战略归根到底还是为了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内部贸易更加有助于其降低风险,节约成本。利润最大化驱使他根本无意扶持我国关联产业的发展。
(四)内部贸易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引进外资,起初是希望用本国的市场换取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对我国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然而,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技术优势,严控关键技术,在合作中,我方一般只能参与简单的加工装配环节,这使得我国“市场换技术”的效果不理想,产业结构根本无法升级。
二、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措施
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破坏了正常的贸易秩序,给我国经济造成了严重损失。我们虽然不可能也不应该阻止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但必须重视他的内部贸易。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防范与规避,使跨国公司真正有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一)整治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由于转移价格涉及国内外的众多信息,并且比较隐蔽,使得对它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加强信息化建设。要想整治转移价格,信息是关键。税务部门应借鉴学习国外的经验,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构建国家级反转移价格数据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为税务部门提供充分、全面的外资信息。其次,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任何企业的经营状况最终都要在企业的会计账目中反映出来,跨国公司操纵的转移价格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建立科学的、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外资企业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起到遏制转移价格的作用。再次,强化“当地化”的要求。可对跨国公司生产的最终产品提出“当地含量要求”。即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其使用我国的原材料等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这直接打破了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链条。
(二)防范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首先,我国应充分学习世贸组织各项规则的内涵,加强制定并完善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为我国有效制止跨国公司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次,政府要加大科研投入的力度,并建立起科研激励机制。鼓励国内企业提高自主研发水平和技术能力,打破跨国公司的技术壁垒。
(三)优化投资结构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也会导致内部贸易规模的增大。改革开放至今,跨国公司大量投资于我国的初级产业部门,致使我国产业结构低级化、不合理。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行业进入的审批程序,通过各项政策鼓励跨国公司投资于石油化工、机械等深加工、附加值高的行业。同时,培育扶持新兴的国内企业,营造健康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国公司在自由的竞争环境下主动向我们转让先进的技术,从而有效地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综上所述,面对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规模的日益加剧,我们应该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防范,相信随着相关监管体系的完善、国家各项政策的优化、国内企业的自我创新进步,跨国公司和作为东道国的我国必将呈现双赢的局面。
作者:张芸单位:盐城高等师范学校
一、时间价值观念差异
美国人对时间有其独特的感知:时间是有限的、用之即竭的资源。在美国,人们总是感觉到时间的压力。如果一个家长领孩子在餐馆消磨一个下午,这样的时间就是不完美的,是浪费时间。他们宁愿损失金钱也不愿失去宝贵的时间。这也可以反映出美国的大多数家长是不愿意花费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陪同孩子去芭比旗舰店里体验芭比世界的,而宁愿去商店给孩子买几个芭比娃娃,或许这也是美泰公司没有最终选择总部洛杉矶作为旗舰店地点的原因。而中国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宠爱和安全考虑,在孩子的要求下或者主动抽出专门的时间陪同孩子去旗舰店玩耍。但是令美泰失望的是,中国的体验者远远多于购买者。
二、文化载体差异
60年代以来芭比所处的美国社会,自我、美国梦想、消费主义、美丽神话——这些文化元素事实上都是一脉相承、息息相通的,它们共同构建了美国社会,又通过流行文化投射到了即使是玩具的芭比身上。她反映了时代的变迁,并给予那个时代的女性极大的鼓舞和梦想,并使她们在成长过程中将这种文化传承给后辈。美泰在文化营销方面确实成功做到了培养、创造一个有生命的文化体系,这也是芭比的生命周期被拉长的原因。不过,这完全是美国文化,中国有自己的文化象征和载体,尽管美泰想利用文化营销设计出民族娃娃占领国际市场,但文化的隔阂会让这些娃娃看上去不伦不类。从这点看,芭比文化美国味儿太重,在国际市场上的文化融合会受到很多阻碍。
三、家庭结构差异
从朱眉华的调研结果得出,目前的中国城镇家庭大多只有一个孩子,而美国家庭似乎拥有更多的孩子,这是一个根本的结构差别。然而这种差别很可能就会造成这种现象:美国家庭为孩子购买一套芭比娃娃系列玩具,几个孩子因为共同玩耍使乐趣以乘法效应递增,效用达到最大化,导致孩子对芭比娃娃的依赖更强,需求更大;而在中国,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的比重逐渐增加,“邻居”意识越来越淡薄,倘若中国的独生子女拥有芭比娃娃,整天一个人被关在家里玩芭比也会使对芭比的兴趣转移到户外或其他新奇的电子产品,芭比诱惑力慢慢消失。
四、玩具的需求理念差异
根据桑青松对小学生家长调查显示,各个年级、性别以及不同家庭情况的学生家长对于玩具功能的要求都显示出了对“益智性”的极大关注和期待。而这与陈素萍对幼儿园家长的调查结果一致。中国家长对益智性的过分强调可能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情以及现在的考试制度有关,延伸开来看,这与中国人的内陆文化引发的教育观多少有关联。而在“儿童中心论”盛行的美国,崇尚天性、兴趣第一是准则,玩具与益智不是绝对的相联系,因此美国家长并不要求知识性很强的益智玩具。而婀娜身材、五官姣好但却没有教育意义的芭比娃娃在中国家长眼里不过是一个华而不实的花瓶,他们宁愿花同样甚至更多的金钱为孩子购买拼图、积木、学习机等益智类玩具,或者花更低的价钱买国产的同类型芭比娃娃玩具。
五、玩具产业差异
在中国,玩具产业属于文化产业。中国是一个玩具生产大国,玩具产品有外销、直销,还有出口转内销。但是中国的出口玩具以OEM形式为主,这也使许多中国厂商模仿品牌产品再低价卖出,而恰好中国家庭往往会有一个对于玩具的价格标尺,一旦超过某个界限,他们也很容易找到替代品。因此,对于大部分中国人来说,价格处于中高等的芭比娃娃也只能让位于相对廉价的替代品。而美国玩具产业更专注于创新,从而获得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的高质量产品和营销手段,并且美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很强,正规厂商会对仿制贱卖的商家采取法律手段。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计划进入外国市场,对该国文化深入地调查分析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对于文化现象复杂的国家。因为文化的涉入面很广,很难全面的把握分析,而美泰公司仅用半年时间从那么多的地标城市中斟酌挑选出上海,现在看来这个决定的背后并没有做好充分的文化调研,而可能更多的建立在对中国消费者盲目的信任和对中国经济一味看好的基础上。因此,在全球贸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应该提高对文化因素的重视度,缩小或者避开文化隔阂,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国际商贸活动。
作者:胡滢单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一、国际软法
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形成统一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法律文件。但随着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以借助软法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约束,使其承担相应的人权责任。1.全球契约。联合国是当前国际社会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推动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发展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1999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提出了“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的概念,重新定义了私营企业与联合国间的关系。自“全球契约”于2000年正式启动以来,已有来自近145个国家的8000多家企业及4000余个非企业成员正式加入了协议[2]。“全球契约”并不是联合国为解决跨国公司问题所做出的第一次努力。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跨国公司发展巅峰时期,联合国就已经开始关注跨国公司对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产生的影响[3]339~357。“全球契约”共提出了十项原则,分为人权、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四个方面,其中前两项原则直接涉及跨国公司与国际人权问题①,该人权原则的提出也反映了国际社会承认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承担人权责任的理论趋势。“全球契约”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全球各企业和组织可以自愿加入。近年来,“全球契约”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建立问责机制框架来保障该契约的完整性,这些举措包括严格的全球契约标识使用政策,全球契约办公室申诉程序以及要求所有参加的企业每年提交进展情况通报等。2《.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GuidingPrinciplesonBusinessandHumanRights:ImplementingtheUnitedNations“Protect,RespectandRemedy”Framework)的制定可以追溯至200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通过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人权责任准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TheNormsontheResponsibilityofTransnationalCorporationsandOtherBusinessesEnterpriseswithRegardtoHumanRights),该《草案》曾一度被认为是第一部直接赋予跨国公司以人权责任的法律文件。《草案》中将国际人权法中所承认的权利与原则作为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人权问题中所应参照的标准。由于一些利益相关者对于《草案》中的内容及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最终被搁置了,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仍致力于寻求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因此,2005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约翰•鲁格(JohnRuggie)作为联合国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着手进行相关工作。经过多年探索与努力,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最终于2011年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并确立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公司尊重人权的责任和受害者获得补救的三支柱理论基础。《原则》中吸收借鉴了《草案》里的相关内容,并针对不同主体具体规定了相关基本原则和实施原则。《原则》并未创设新的国际人权义务,而是直接来源于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家以及工商企业所应遵循的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在各项原则后附评论意见,对条文内容进一步进行解释与说明。《原则》虽为软法,但对于跨国公司以及其他工商企业来说提供了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是联合国在企业与人权保护问题上的又一里程碑。3《.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以下简称《准则》)(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是1976年通过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的一部分,它最初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成员国协商一致的国际标准以实现外国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并降低因对跨国企业施加相互矛盾的要求而产生的风险[4]233。《准则》一开始并未对跨国企业对东道国人权及社会问题产生的影响予以关注,但随着跨国企业人权责任问题的日益凸显,《准则》在其修订过程中对跨国企业遵守东道国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尊重人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在2000年6月《准则》的修订中增加了独特的实施机制,即要求各国设立国家联络点(NationalContactPoint)以解决争议并对企业行为进行咨询。《准则》在2011年进行了最新一次修订,并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新的人权章节。现行《跨国企业准则》所实行的跨国企业尊重人权框架遵循2011年《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中三大支柱理论。除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国内相关法律并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外,《准则》还建议企业通过政策声明以承诺尊重人权并开展人权禁止调查。但是由于《准则》是成员国自愿加入,其所提出的要求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国家联络点所做出的决定也无法律效力及强制执行力,因此从性质上更多为经济性决定,而非法律决定。4《.多国企业与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宣言》。国际劳工组织是联合国中唯一具有三方性结构的组织,并一直致力于解决跨国公司行为中产生的各类社会问题。1977年国际劳工组织了《多国企业与社会政策三方原则宣言》(以下简称《三方原则宣言》)(ILOTripartiteDeclarationonMultinationalEnterprisesandSocialPolicy),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进行了修订。《三方原则宣言》包含了一系列一般性政策,其中要求多国企业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适当考虑地方的作法;遵守有关人权和劳工权利的国际劳工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并兑现符合国家法律和已接受的国际义务的承诺。同时还对就业、培训、工作和生活条件、劳资关系等与人权相关的敏感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指导原则。《三方原则宣言》明确规定这些权利是普遍享有的并且不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而适用于所有国家与个人。它对包括移民劳工在内的具有特殊需求的群体进行了特别关注,同时表明仅靠经济增长是不足以保证平等、社会进步以及消除贫困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需完全适用《三方原则宣言》中的规定并由政府按时提交相关报告。尽管《三方原则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规定详尽且为国际社会绝大部分国家所认可而被认为是目前劳工与人权领域最为完备并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标准。
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法依据
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内法依据主要分为东道国法律规制与母国法律规制。前者主要是各国相关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规定,当跨国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时,东道国可以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对其进行管制。后者中当前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规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外国人侵权请求法》(TheAlienTortClaimAct,ATCA)规定在《美国法典》第1350条,它确定了联邦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对外国人提起的侵权民事诉讼具有管辖权①。《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于1789年通过后的近两个世纪里几乎无人问津,直至1980年Filartiga案才正式崛起。1995年在适用该法审理Kadicv.Karadzic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将其对外国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管辖权扩张至非国家行为人,但是各地方法院对于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国际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以及所应适用的标准产生争议。因此,200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Sosav.Alvarez-Machain案,首次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表明立场,认为该法不包含任何实体权利,只赋予美国联邦法院受理特定情形下的侵权民事诉讼管辖权[5]。在该案中,作为法庭之友而提交意见的除了代表支持各方当事人的各式各样的团体之外,还包括美国政府、澳大利亚、瑞士等过政府以及欧洲委员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在判决中澄清了一些问题,然而就《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历史、性质、范围、诉因、合法性、合理性、管辖权、法律选择、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等问题,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6]4。尽管如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之后十余年间仍在一系列跨国公司侵犯人权案件中得以适用,可以肯定地说,该法在其理论与实践上较他国国内法及国际法传统理论与实践已有巨大突破,尤其是域外管辖制度的适用。但在2013年4月1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适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又一热点案件Kiobelv.RoyalDutchPetroleumCo.案所做出的判决中认为,美国联邦法院对Kiobel案并没有管辖权,这一判决被学界认为是《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域外管辖制度的终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听证会上要求控辩双方论证联邦法院行使外国人侵权案件民事管辖权的基础。在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排除域外适用假设(presumptionagainstextraterritoriality),原则上该法仅适用于发生在美国领土内发生的外国人侵权民事诉讼案件,除非案件本身与美国有足够充分的联系(sufficientconnection)。尽管判决中并未对“足够充分的联系”做出明确规定,但排除域外适用假设在极大程度上限缩诉权,降低了适用该法解决外国人侵权民事诉讼的可能性。对于美国国会制定《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最初意图并未有相关国会讨论记录。但主流观点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帮助新生的美国在与其他国家的外交中赢得尊重,另一方面是给外国人提供救济以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和发展国际经济贸易[7]62。根据该法规定,联邦法院在原告证明存在违反万国法或美国缔约的条约内容时对人权案件具有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但从该法管辖权适用的发展来看,目前美国联邦法院对于外国人侵犯人权案件原则上适用属地管辖权,并结合密切联系原则。笔者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出台目的在于为外国人在特定情形下的侵权行为提供民事救济,并通过判例法减少各地方法院在审理此类侵权案件中存在的分歧。但由于美国法律制度中原告起诉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并易获得惩罚性赔偿,这就使得侵权受害人在满足原告资格的情形下更倾向于在美国提起诉讼。在其他国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法院通常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撤销诉讼。随着相关案件的增加,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在Kiobel案判决中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定,这一做法一方面符合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适用的主流观点,一方面也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现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法律规制之障碍
(一)国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定的局限性现行国际法具有国家本位性特征,强调人权义务承担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依据国际法追究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主要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即目前国际法还尚未明确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人格。传统国际法是赋予主权国家以人权义务,其主要解决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国际法框架下,国家的人权义务是双重的,一方面国家负有尊重其领土内个人人权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要防止其他行为人侵犯本国国民人权[8]309。这一双重义务也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2条中明确规定①。但随着全球政治与经济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已存在针对跨国公司和其他企业等非国家行为人人权责任的规范,但多属于软法性质。目前国际法对跨国公司承担国际人权责任属于间接规定,跨国公司的人权义务主要是由国内法规则管制,即国家需要在国内法层面采取国家措施调整公司行为以保障人权,因此在这些条约义务项下的公司义务更多为国内法性质而非国际法性质。
(二)国际软法对跨国公司人权犯罪规制不具有强制性截止目前,国际社会还未形成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直接规制的国际法。目前对于跨国人权责任多是通过软法,国内司法机制等途径进行规制。但是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解释为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承认。同时,如“全球契约”虽然制定了书面申诉程序,但是其对跨国公司采取的措施也并非具有替代性。因此,软法中的规定只能看作是一种理论发展趋向,并可以对未来法律制定与修订起到指导性作用。就制定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条约这一问题来看,国际社会多国通常缺少建立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政治意愿,而且建立这种法律文件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这些现实原因会使得这一工作进程更为缓慢[9]41。
(三)国内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多国国内法已对公司侵犯人权行为有所规制,多见于健康权,工作安全,环境保护及劳动权领域。很多国家还采取域外管辖制度以规制跨国公司人权犯罪,或通过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减少传统普通法存在的不利影响。然而,大多数国家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均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母国在跨国公司侵权案件司法管辖权上更倾向于消极管辖。尽管实行域外管辖制度的国家可依据国内法相关规定主动对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行使域外管辖权,但实践中这些国家一般会以国籍有效原则为由消极行使[10]347。其次,由于国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定的原则性特点,绝大多数跨国公司侵权案件都是以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审判,但因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审判裁决往往无执行力或以庭外和解告终。以美国《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为例,该法未直接规定公司需履行国际法上的人权义务,而只是将国际法上的侵犯人权行为转化为国内法的一般侵权行为。到目前为止鲜有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成功案例,更多的是以跨国公司与原告庭外和解告终。最后,东道国往往会调整相关法律政策以吸引发达国家在其本国建立子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跨国公司在其领土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在东道国侵犯了其本国国民或是东道国与跨国公司共谋侵犯人权的情形下,东道国会对跨国公司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使得国内执法机构往往难以有效执行。
四、我国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制度之完善
上世纪90年代,我国积极调整吸引外资战略,使得跨国公司开始大量涌入我国市场。跨国公司为我国带来大量资金、先进技术及科学管理模式,在其促进我国经济增长,为我国经济及管理机制改革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给人权责任领域带来了挑战。2014年8月商业和人权资源中心(Business&HumanRightsResourceCenter)就大中华区企业与人权现状公布的简报中明确指出,目前我国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跨国公司)和政府具体的人权实践与到国际标准还有很大差距[11]。近些年来,有关在华跨国公司及海外中资企业的负面人权影响报道层出不穷。前者如强生公司出产的在中国内地及香港销售的婴儿洗发水中含有致癌物质,康菲和中海油合资建设的渤海蓬莱19-3油田的漏油事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等等。中资企业在海外的人权影响则主要集中在冲突地区和高风险地区,如非洲等国中存在的劳动环境、劳工标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跨国公司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和国际社会的发展,反之则可能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存在潜在的威胁。仅凭现行的国际人权法以及具有国家本位性特征的传统国际法已难以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确保跨国公司尊重保障人权应通过母国、东道国、国际组织的法律规定及执行机制对跨国公司人权问题共同加以规制和监管。
(一)国际层面我国应当积极参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相关的国际会议及论坛,并与国际社会各国开展国际法律合作,推动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当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难以规制的主要理论原因是由于传统国际法观点认为只有国家是国际人权义务的承担主体。随着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日益严重,我国应当明确立场,呼吁确立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使跨国公司能更为有效地承担起其相应的人权责任。同时应当促使国际社会探讨直接予以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可能性,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制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就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的有关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国际法律规范来说,相关法律内容已通过现有国际法及国际人权法内容延伸而形成,但是仍然缺乏国际层面上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追究机制。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和追究机制的制定设立中应当增加话语权,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二)国内层面目前,国际社会有关跨国公司与人权责任问题相关的为多国所推崇的国际法律文件是2011年联合国通过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尽管该法律文件不具有约束力,但仍对各国政府与企业完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有着重要指导作用,我国也一直肯定《原则》在工商企业与人权领域的积极影响。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多数企业并未在其企业社会责任或应对相关人权诉求中提及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国内层面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制度可在《原则》三大支柱框架下进一步明确。首先,国家负有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因此我国应当在国内相关立法中明确跨国公司的责任及追究机制。在实体法上,我国《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文中“社会责任”一词较为抽象,但从国际立法与实践来看,人权是“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由于我国并未对社会责任的内容具体化,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缺乏一定操作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公司法》设专章或专节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明确,如对跨国公司侵权人权的具体内容、表现形式、追究机制、救济方式及相应法律不利后果具体化。同时还可对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条文进行修订以明确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以切实保护劳动权、健康权、环境权等基本人权内容。在程序法上,应当确立人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承认了公益诉讼,其中列举了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适用公益诉讼的情形,其他适用情形则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但何为“公共利益”一直以来是个模糊的概念,尤其在一些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行为中,对于该行为究竟侵犯的是个人权利还是集体权利很难界定,因此可采取列举的立法模式,或由最高法院关于跨国公司侵权行为的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为跨国公司侵犯人权案件中的受害人提供相应救济。除此之外,对于中资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经济活动对东道国造成的不利人权影响,我国应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出台符合国际标准的行业准则,加强行业监管,在尊重他国内政的基础上有效预防中资企业在海外侵犯人权行为的发生。如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于今年了《中国对外矿业投资行业社会责任指引》,对矿产行业为武装冲突提供资金及腐败等问题的尽职调查和企业实施措施进行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实行国际透明标准的大力支持,表明我国企业承担相应国际责任的立场,为我国企业和东道国公民建立良好关系基础。其次,由于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国内法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性,适用跨国公司内部规则是解决当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较为有效的途径,也是其积极履行人权责任的体现。结合联合国全球契约的十项原则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我国企业评价协会联合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发起研究起草针对企业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并于2014年6月在北京。该标准将跨国公司列入评价对象之中,对包括法律道德、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员工权益、能源环境、责任管理等在内的十个一级标准,及63个二级和三级标准进行评估。目前部分在华跨国公司每年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内容多涉及公司治理、员工权益、环境保护等领域,对东道国个人权益及公共利益的尊重、保护和相关救济却很少提及。笔者认为,有效推行跨国公司内部规则一方面可通过积极推动我国企业加入“全球契约”或在相关政策建议中强调跨国公司应将人权纳入公司文化建设,以便在行业部门里促进“全球契约”及人权责任原则;一方面可通过实施人权实施情况通报制度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实时监管。尽管公司内部规则不能被当作跨国公司推行人权的法律工具,但它们依然对国内法及国际法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最后,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除国家权力保障外,还需要合理完善的监督机制。因此,完善我国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制度还应当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督。这其中可以具体包括母国和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行为的监督;东道国不定期对跨国公司人权问题进行抽查;行业组织对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进行评估;公司自律行为;强化公民、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等的社会监督作用等。以《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准则》为例,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应根据各项标准评估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存在侵犯人权行为的跨国公司予以曝光,并督促其制定公司内部规则进行调整。此外还可建立公司内部的监督举报机制以通过公司员工、工会等个人与组织对跨国公司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督,并发挥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媒体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加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权保护意识。在建立国内有效监管环境的同时,我国还应对中资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了解东道国最新法律政策及行业实施标准以调整中资企业的相关行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作者:萨楚拉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产业分布及污染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国内投资环境也日益完善,外商直接投资一直保持着持续增长的态势。从实践来看,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导致了生产活动的增加,这就直接带来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从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行业结构来看,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是外资流入的首选行业。1999—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制造业投资中的比重都超过了50%,其中2004年和2005年投资制造业比重高达70%以上。从每年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也可以发现,自1999年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的主要污染密集型行业中的资产占该行业总资产的比重,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利用FDI的国别来源分布、在华投资的区域分布、产业分布等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模式。其具体表现为: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1世纪初期,FDI的来源国(地区)主要是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中香港地区所占比重最大。根据2002年数据,当年香港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投资占亚洲总量的54.84%,占中国全年利用FDI的33.86%,远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在华投资额。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地区空间分布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中西部数量少。形成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来源国(地区)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和制约,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对中国进行经济封锁或限制或制裁,这一阶段外资主要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由于利益驱动和技术限制,早期进入中国大陆地区的FDI主要投向了一些污染密集型产业。中国从1992年开始明确向市场化方向改革迈进,发达的欧美日等国家对中国的投资额开始不断加大。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完成工业化进程和阶段,其国内产业也不断处于调整和升级阶段,发达国家也就抓住发展中国家市场开放的机会,将其国内的部分“夕阳产业”向国外转移,其中中国就成为一个主要的转移地,在某种程度上也就形成了中国所谓的“产业承接”。然而,这种所谓的产业转移模式给中国国内带来大量的资源环境保护问题,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家或地区利用直接投资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疯狂地大肆掠夺中国的一些耗竭性资源,或者掠夺中国的不可再生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基于保护其国内环境而其国内又需要某些高污染产品,将投资主要集中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形成当前中国地域空间上的FDI进入的“二元结构”格局,其主要原因不仅由FDI来源国的国别差异而造成,也与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差距关联,还与中国对不同地区实施的差异对外开放政策有关。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环境污染直接受到经济规模、经济结构和技术的影响,污染排放与经济规模和经济结构重污染化同向变化,污染排放与环境技术反向变化。FDI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某种程度上的重污染化,因为外商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一般以污染度较高的工业为主。发展中国家发展水平低,接受外商投资一般也就定位在包括大量重污染型产业的工业上,对于环境保护还没有提到重要的位置。发达资本输出国或地区利用FDI疯狂从中国大量掠夺一些耗竭性资源(如开采矿石等),或者集中投资于污染密集型产业,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一些外商将在本国已经淘汰的高污染环境的技术和设备想方设法转移到中国境内,造成了中国的环境日趋恶化。由于跨国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得高额收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在污染产品生产上的国际比较优势也是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诱因。尽管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强化环境治理,十八大报告首次专门论述了“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和理念,首次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但是人们担心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污染转移”问题并没有解决,有的行业还很严重。如我国工业主要污染排放指标(工业废水、工业废气以及工业二氧化硫)从1992年至今基本上呈现逐渐恶化的趋势。其中,工业废气持续增长,在1992—2010年间增长高达479%;工业二氧化硫排放在1992—2006年间快速提高,增幅达到69%,随后出现缓慢下降,相对于1992年依然增长41%[5]。工业废水在有效控制之后,排放基本保持不变,这凸显了政策选择对污染排放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沿海地区是中国加工贸易的重镇,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其环境也日趋恶化。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探查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近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10%属于“严重”超标。全国范围内,遭受工业固体废物危害与生活垃圾危害的耕地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每年损失的粮食已经达到120亿公斤。全国13亿亩草原严重退化和沙化。全国七大水系均遭受污染,全国90%以上城市水域严重污染,有50%城市缺水。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联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达16.1%,其中污染点位轻微为11.2%、轻度为2.3%、中度为1.5%、重度为1.1%。从土地利用类型看,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林地为10.0%、草地为10.4%。从污染类型看,无机型污染占比大,有机型相对次之,复合型污染占比较小。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是工矿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生产等活动。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污染事件频发,给中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根据《2012跨国公司中国报告》:2006年6月33家在华知名跨国公司因环保违规违法而被国家环保总局曝光,主要有超标准排放废水的上海松下电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废水的长春百事可乐公司、主体设施未验收私自投产的上海雀巢公司,还有3M上海公司、德国诺尔起重机设备等公司。上述案例仅是在华跨国公司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冰山一角。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以来,大部分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基本由中国企业来生产,然后跨国公司进行内部贸易或者出口,而将污染留在中国,造成了我国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造成环境污染的原因
第一,外商投资过度进入制造业是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FDI与引进制造业投资同步进行,外商对制造业的投资从1999年开始就不断增加,在2004年和2005年时,制造业占比已经达到70%以上;之后,制造业利用外资占比处于下降状态,到2012年降到43.7%(见表1)。从FDI在华的产业分布看,引进外资中大约有60%进入制造业,给外商带来的88%的FDI工业增加值来源于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其中30%属于高度污染密集型的产业[8]。从“三废”排放量来看,制造业带来的污染物排放量最大,其废水排放量已经占到工业排放量的79%;废气排放量占到63.7%;废弃固体物排放量占42.1%。从国际竞争态势看,由于中国的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制造业生产扩张不可避免地造成污染的转移。这也说明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并没有整体上改善环境污染,或者技术外溢不足或者是技术吸收不足。当然,从表1中可以看出,制造业利用外资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量的比重自2006年不断下降,到2012年比重已经降到43.7%。这也反映出中国产业结构在不断调整与升级,第三产业处于上升态势,对环境污染程度的降低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和效果。
第二,环境标准的国际差异性导致发达国家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国际上有《多边环境协议》、《卡塔赫纳生物议定书》和《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性的相关环境保护条约。然而,这些条约或者是单边条约,或者是与WTO的有关规定相悖。在WTO的框架内,有关环境保护的协定尚不完善,更没有如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那样的协定对相关方面的明确限定与约束限定。制造业的输出国基本都是发达的西方国家,而这些国家对环保标准的制定有严格甚至苛刻的限制,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对于能耗高、污染严重等行业的惩罚相当严厉,开出的罚单动辄上亿元。但中国对相关污染的外资企业开出的罚单仅为几万元或几十万元,外资企业通过污染生产获得的收益远大于遵守环境规制所付出的相关成本,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另外,发达国家主要依据本国的产业发展概况,以及国内的基本条件而制定制造业标准,他们不会过多考虑或者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利益。同时,中国正处在工业化的中期推进阶段,这就导致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发展高污染制造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迫使其只好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移制造业。当然,也有相当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国与其母国的环境标准“压力差”将污染转嫁到中国。
第三,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造成了地方政府间的恶性引资竞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重。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必须获得相当的财政收益,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行政费用支出的需求。同时为了政治上的晋升极力追求经济增长率。而要在“为增长而展开的竞争”中取得优势,选择“资本推动型”发展模式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不断地创造或者改善软硬环境,以为招商引资创造条件。相对于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来说,中国对资本的自由流动有严格的限制,地方政府为了加快经济发展,就会充分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权力,通过“放权让利”的方式以尽最大可能获得外资的审批权。这种基于对经济资源最大化的不断追求,刺激了地方政府追逐外资的利用规模和数量,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对外资引进的疯狂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倾斜式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外资进入基本上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逐步梯度推进的格局,然而FDI在华地域分布的失衡,又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内部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东部地区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日益加剧。
从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基于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取得显著的“表面”政绩之目的,往往不惜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突破环境底线,引进了一批技术水平低、污染高、能耗高的外资企业,结果使得本已脆弱的本地生态环境更趋恶化。特别是外资偏向于投资制造业的引资结构更是加大了中国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压力。第四,大量“洋垃圾”进口到中国,造成国内环境污染。由于发达国家对环境污染的严格限制和巨大的惩罚成本,发达国家进行跨国垃圾转移就成为他们处理污染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具体做法就是将产生于发达国家内部的大量工业与生活垃圾,特别是产生的有害废弃物,通过各种方式转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这必然给进口垃圾的国家带来巨大的环境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也不断遭受到洋垃圾进口的影响。洋垃圾进入中国的途径主要有贸易、走私、捐赠等形式,对中国的环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其主要涉及工业垃圾与危险废物垃圾等。来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00年至2011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由最初的7.4亿美元增加到115.4亿美元,2011美国出口给中国的垃圾交易额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其总量仅次于从美国进口的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及化学品和运输设备等。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5亿吨各种电子垃圾,其中70%以各种方式流入中国。某种程度上,中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聚集地。
第五,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性产品出口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高污染产品在中国主要是指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造纸及纸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与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焦炭生产、消费和出口国,出口占全球贸易量的一半以上。然而中国的焦炭生产技术与工艺整体上落后于世界水平,技术落后的土焦占有较大比重,我们生产一吨焦炭就要平均排放大约一吨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随着中国出口焦炭数量的增加,环境污染指数也在不断上升。
三、提升环境质量的应对策略
第一,提升我国治污技术创新能力,加大先进治污技术引进力度。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环境污染的根本治理要依靠技术创新的突破。技术创新能力对环境的改善作用体现在:一是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能用更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更大的产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压力;二是治污技术的发展与突破可以大大降低治污成本,从而获得有效的收益,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者的治污积极性;三是从环境监管视角看,检测技术的进步能大大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所以,从长远和根本上看,环境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主要依赖于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发达国家具有成熟和先进的治污技术和产品,我们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就必须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环保技术和设备。要用高新技术来改造环保产业,以提高环保产业的技术含量,解决我国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技术,增强环保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国环保产业发展。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和清洁生产技术与科学的管理方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完善政策引导,大力促进国内清洁生产与循环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第二,调整引进外商投资的战略定位,注重提升引进外资质量。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必须遵循环保优先的原则,设立产业发展环保标准门槛,严把环境保护关,把能否节约资源和提高环境效应作为引资的标准,大力引进节能减排型企业。要健全和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全程环保监管,要对具体的外资项目进行环保评估,并实行严格的生产审查制度和程序,严格限制水平低、能耗高、污染高的外资项目的进入。
第三,调整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优化我国产业结构。针对外资过度进入制造业的现状,我们必须改变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应当限制其投入那些技术含量低的加工制造业,鼓励其投向高技术含量领域和能够带动大量相关产业发展和就业增加的基础产业。我国目前使用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不同的行业划分为鼓励、许可、限制及禁止类,在未来的产业调整中要更多侧重于环保因素,在限制和禁止类中添加调整部分污染严重的行业,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在发达国家更加强化对高污染和高排放行业限制的背景下,基于环保理念,有选择地引进外资并加大对高污染企业的监管和控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必然选择,这将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使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发展”方向迈进。第四,加快完善吸引外资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法规和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环境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这造成了利用外资过程中的监管漏洞。我国有关控制外国污染转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等。涉及环境风险评估预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部法律,即《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即《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5个部级文件,即《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境风险评估预警技术指南———氯碱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等。由于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的时代背景局限,上述法律法规面对现实环境存在各种漏洞,如技术性不强、检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监管效率不高。
发达国家针对环境污染和保护方面的立法比较超前,法律法规比较完善。如美国在环境污染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大气污染规制、水污染规制、噪声污染的规制和固体废弃物污染规制等。美国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有《能源供应与环境协调法》等;水污染规制法律法规有《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等;针对噪声污染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噪声控制法》等;固体废弃物的规制方面有《固体废物处置法》等。英国首都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这是英国长期工业化发展而没有重视和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基于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英国于1956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清洁空气法》,并逐渐实行了能源结构转换,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伦敦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达到较为令人满意的结果。伦敦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在于有效的法律手段和科学的规划与管理。我们要科学借鉴发达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充分结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制定统一规范有效的外商投资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第五,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快速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对环保的投入占同期GDP比例始终不到2%。根据实践和预测,如果要真正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环保的投入需要达到GDP的2%~3%。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国家已经或即将启动大气、水、土壤等领域的污染防治计划。当然,这些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环保投入,其中仅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总投入预计5年就要达到1.7万亿元,年均3400亿元,中央财政总投资2700亿元。但实际上,2013和2014年中央财政累计投资只有150亿元。
未来几年,投资压力和缺口依然非常大。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污染治理投入的严重匮乏,造成环境污染治理的极大困境。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一方面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更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调节和有效的资金配置。在环境污染治理投入上,跨国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优势和实力,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外资企业环保基金,并将这个基金投资的收益用于外资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治理污染的成功经验,建立主要以经济手段调节、行政和法律手段辅助调节的绿色环保产业的发展机制。当然,政府要为企业的生产提供信贷和融资便利,并给予相当的税收优惠等;要加大绿色消费理念的宣传,引导消费者在消费中选购绿色产品,科学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投向无污染行业和绿色等技术薄弱的产业。第六,完善我国的环境税制建设。从全球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看,发达国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税和生态破坏税。环境污染税分为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废水和水污染税、废物垃圾税。生态破坏税包括伐木税和地下水税。发达国家通过完善的税制建设及严格征税,对发达国家有效控制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作用。当前,对我国来说,应基于环境保护之目的,借鉴发达国家通过税制建设遏制环境污染的有效做法,完善我国的环境污染税制建设。由于征收环境税之目的在于保护环境,作为一种税,其框架应该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基本要素。从纳税人来看,主要是指开发、使用环境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从征收范围来看,主要是指向那些不可再生资源或者资源存量较少或稀缺的资源,同时向生产中的污染行为征税。从税收优惠来看,主要是对有效控制污染、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等实行税收优惠。第七,实施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加大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有效改善环境质量。
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所描述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经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当时时代环境和各种生产要素资源所决定的,特别是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局限性限制了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但是,在现实状况下,发展中国家已经不可能再通过转移产业来达到环境改善的路径选择。所以,政府有效的环境政策是有效缓解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手段。环境物品在经济学上被作为公共产品,其具有公共性和不可替代性特点。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是很难通过私人投资给予改善的。同时,现实生活和生产中普遍出现对环境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问题,也经常性地出现“搭便车”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只有通过政府的集体行为加以约束。基于此,政府采取严厉的环保政策不仅可以弱化发达国家将高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的动因,而且可以改变和优化环境库兹涅兹曲线的变动轨迹,使得我国环境污染持续上升的趋势变得平坦或得到相应遏制,以提升环境质量。对来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华产生的环境污染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因为它们在其母国可以做到“零污染”,而进入中国后却成为“污染大户”,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罚过轻。根据各国法律实践,法律之所以设定惩罚性经济责任,就是要形成对相关主体的威慑力,使其利弊权衡后主动采取措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这会有效防范和遏制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建立以强制性环境保险为主的跨国公司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将会激励跨国公司减少环境风险,以改善环境质量。
作者:樊增强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一、当前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污染问题近年来,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建厂的同时,把污染严重以及资源消耗较多的企业逐渐引入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环境以及生态系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经过我国环保局对在华公司的调查,有130多个市成为跨国公司的污染大户,包括跨国公司产生的食品、化工行业、电子行业以及机械制造等等。此外,在华合资的陶瓷公司以及必胜客,大多都是没有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而进行生产,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这一问题也成为当前我国普遍关注的话题。例如:宁波化工公司的化学药品泄露。由于第二天下雨,使液体快速渗入到地面下,经检测,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料是丙烯腈。简单地说,丙烯腈是高毒性化学原料,容易发挥,轻微中毒时,人们会出现头晕、恶心以及身体乏力等症状,中毒严重者会出现胸闷气短以及烦躁不安,甚至会出现昏迷等症状,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就会造成人员伤亡。由此可见,环境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二)非法避税逃税一直以来,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中,50%以上的企业都处于亏损状态,长亏不倒以及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然而,这种现象完全不符合我国正常的商业逻辑。经过我国税务局调查,跨国公司由于每年的避税逃税问题,使中国的税收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损失在200亿元以上。正是因为跨国公司非法避税逃税,不仅使政府的服务功能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我国的税收收入大量流失。因此,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使市场竞争条件受到严重的扭曲,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然而,这一现象不仅仅在中国出现,在世界多数国家也是普遍面临的问题。近年来,由于跨国公司的非法避税逃税手段日新月异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税务体制不能有效应付。
(三)产品质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跨国公司逐渐引入一些企业到中国,然而,中国的消费者多数认为,国外投资的企业商品质量较为可靠。但是,就当前的现状来看,跨国公司投资企业的商品质量问题以及存在的隐患在中国的市场上频繁出现。例如:肯德基事件,经过我国的《2006跨国公司中国报告》,在肯德基中发现了致癌物质,如:“苏丹红”。由于跨国公司投资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使产品质量大大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有着不利的影响。
二、规范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策略
(一)政府加强控制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想在华跨国公司能够履行社会责任,必须加强政府的控制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与国际接轨,在法律法规中能够把社会责任内容以及具体的操作办法充分地体现出来。其次,立法与执法进行有效的结合,为相关管理部门创造有利的举报途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走,确保政府管理的执行力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完善税务体制由于税收本身具有强制性与法定性,因此,在税收收入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国际资本的税收情况,跨国公司不仅带来了资金,同时还有国际领先的管理经验以及先进的技术。因此,为了使国家的竞争力以及技术能够飞快提高,税务机构要进行完善的税务体制,促进依法纳税,并且减少非法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三、结语
总的来说,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不容忽视。近年来,跨国公司投资企业不断引入到中国,推动了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例如:环境污染问题以及非法偷税漏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的经济有着不利的影响,同时也阻碍了我国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强控制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让在华跨国公司能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还要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以领导做榜样,以“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为核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周赫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萨里国际学院
一、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的涵义
企业公民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继承与发展,体现了权力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性,包括“企业组织”与“公民”两个概念。其中,“公民”概念的核心是公民权;企业公民与传统意义的个体性公民不一样,它指的是一种组织性、群体性的公民。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建设理念的思想基础,企业公民思想的提出与发展超越了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强调责任与义务的理念;企业公民思想的提出与发展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运动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者在发展的历程上与相应的内涵等方面都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Matten(2005)认为企业公民建设可归纳为企业公民局部观、企业公民等同观和企业公民延伸观三方面[3]。而现今管理学、经济学与社会学等学科的建设与应用,是对企业公民延伸观的体现,超越了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特征,全面体现其“公民权”理念。从法学角度来说,冯梅等(2011)认为企业公民是根据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已经正式注册登记,不仅需要履行相关义务,还享有企业权利的法人[4]。企业公民的义务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与慈善责任、环境保护与公益责任等相关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生产经营权利、法律保护权利、信息披露与使用资源权利等[5]。企业公民建设指的是公司将自身价值观与社会基本价值进行统一协调,应用到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战略发展相整合的行为方式,其本质就是在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与解决相关的责任以及享受相关的企业发展权利,即要把谋权利与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统一起来,求得二者和谐一致。跨国公司是一系列生产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一个完整与创新系统。跨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仅受到公司治理模式、组织文化等的影响和企业家及经营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战略理念的影响,还受到公司所在地法制的管理与约束以及所在地行政文化与特色等的影响。“经济人”是跨国公司发展最重要的本性,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跨国公司治理行为追求的首要目标。但是,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不仅实现利润最大化,还要增加社会财富、保护社会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利益价值最大化,落实社会人、道德人与自然人等人性的体现。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上不仅要考虑公司大股东利益价值,还要考虑与公司相关的员工、消费者、供应商、经销商、中小股东、融资单位、政府及所在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跨国公司不仅要考虑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建设,还要注重与适应跨国公司分公司所在区域的法律、文化、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是指在特定的法律框架与社会行为规范下,从企业公民人性、利益相关者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不仅要实现公司的企业公民权利,还要自觉履行企业公民义务,落实与建设企业社会责任,创造利益价值最大化,包括战略性与利他性企业公民行为建设两个角度。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会影响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影响到公司的社会与国际影响力,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和企业价值的实现,最终影响到公司竞争力[5]。新常态下,企业公民行为体现出了“企业组织”作为一个主体具备“公民”的特征,具有“公民”的特性,即“经济人、社会人、道德人和自然人”四个人性假说。因此,新常态下的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就是公司股东及高层管理者等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表现出企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行为,具体表现为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企业公民社会行为、企业公民道德行为与企业公民自然行为四个方面(如图1)。企业公民经济行为的提出,体现了跨国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特征,反映公司及高层管理者等为追求公司经济价值所体现的经济行为,是跨国公司公民行为建设的基础;企业公民社会行为的提出反映了公司的社会属性,指的是公司在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要考虑、关注与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等成员的价值,即实现公司价值利益最大化,是跨国公司公民行为建设的保障;企业公民道德行为的提出是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需要履行的责任与义务以外,还需要从道德人的角度开展公司公民行为建设,是跨国公司公民行为建设的文化底蕴;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的提出直接反映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与发展趋势,要求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合理地开发与使用自然资源,把公司的发展与当地环境资源的保护进行有效的协同,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是跨国公司行为建设的指向标。
二、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指标体系的设计
1.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1)科学性原则。由于企业公民是企业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发展,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选择与设置上要考虑科学性原则,准确与完整地体现企业公民所体现的内涵与外延范围,全面反映企业公民相关内涵与理念。(2)层次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的选取要尽可能地全面反映跨国公司治理过程体现的思想与行为,其层次性与涵盖面要尽可能全面,在涉及经济、社会、道德与自然等方面要具备协调性、完整与层次清晰的指标体系。(3)可操作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的设计要保证数据可操作性与方便性,指标含义要科学与清晰、计算口径与内容要一致、核算方法要统一,保证评价指标比较结果的合理性、客观性、公正性与简便性。(4)系统性原则。企业公民行为评价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应能够全面并综合体现跨国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指标的选择要能全面反映与经济、社会、环境、道德慈善等相关的行为特点,体现企业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效果。
2.评价指标体系理论框架及设计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以经济责任为核心,忽视了企业法律、社会、道德与环境保护等责任,并且过去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仅强调其责任行为,忽视了企业公民权建设。由于跨国公司具有最高的决策中心与完整的决策体系,强调分公司协同发展与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其公民行为建设不仅体现社会责任的热点,还注重强调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因此,跨国公司治理反映了公民权利,是公司对所有权、生产经营管理权与使用权的支配与使用,强调要考虑与公司发展及治理过程相关的一切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根据跨国公司发展情况以及国家提出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影响下,构建一套适合在华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科学性,有着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企业公民行为评价指标体系如表2。(1)企业公民经济行为的评价指标根据跨国公司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权利以及为企业股东创造利润的义务,实现公司财务价值效益最大化,因此,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可以从企业价值、股东权益与经营管理三方面进行设计:一是企业价值,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一个企业发展过程中体现的价值与潜力来体现,包括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资金价值比率、管理效能提升贡献度等指标;二是股东权益,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企业股东收益与价值来体现,包括股东权益保障、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可信等指标;三是经营管理,该指标是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的行为与结果,包括企业纳税状况、获取利润、罚款支出总数、制定企业生产与管理准则等公民行为标准技术创新等指标。通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经济行为指标的衡量,反映跨国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体现的企业价值行为,以“经济人”身份去行使生产经营权利等,追求企业股东利润价值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佳化的协调。(2)企业公民社会行为的评价指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是经济社会见识与发展的重要构成单元,是社会化与经济化的企业,不仅具有经济属性,还具有社会属性,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考虑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员工、合作伙伴关系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该类指标可以从员工权益、合作关系与法律责任三方面进行设计:一个是员工权益,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企业员工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是否得到企业的保证与支持,反映企业劳动力价值观,包括社会保障情况、职业发展情况、人权保护情况、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年增长率等指标;另一个是合作关系,该指标主要通过企业与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体现,包括利益相关者投诉次数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指标;还有一个是法律责任,该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法律责任状况,包括企业公民行为或社会责任报告、遵守法律与规则制度等指标。跨国公司在经济建设与追求企业价值的过程中,不仅要扮演“经济人”责任,还要扮演“社会人”的角色,不断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建设,以多方面身份角度赢得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促进公司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3)企业公民道德行为的评价指标跨国公司从传统古典经济学目标出发,为了实现组织的利益,其建设层次需要不断提高,不仅要在经济、社会等行为开展建设,还需要更好地履行道德与慈善责任,以“道德人”的身份赢得社会的尊重与支持。该类指标可以从公司社区活动与慈善活动两方面进行设计:一方面是社区活动,该指标主要通过衡量公司对社会贡献价值与参与社区治理活动,在物质与经费等方面上进行投资支持,包括社会贡献价值、社区治理情况等指标;另一方面是慈善活动,该指标主要通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慈善捐款数量与慈善捐赠形式是否丰富与多样性,体现跨国公司企业公民道德行为是主动还是被动行为,包括慈善捐款比率与慈善捐赠形式多样性等指标。只有把企业的发展纳入到社区与社会大系统中发展,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中长期发展中不断塑造公司的形象与品牌,建设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让广大消费者更好的吸纳企业产品与服务,实现大社区和谐发展,才能从长远保证企业价值的实现。(4)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的评价指标现代跨国公司的竞争力与影响力等已经超越了一般企业的特征,公司发展不断呈现全球化与一体化趋势,公司的发展也逐渐改变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与资源使用型特点,不断体现技术型特点。因此,跨国公司在为大股东追求与创造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更要从战略角度考虑公司长期发展,与公司相关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不断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责任与其他责任,以“自然人”身份实现公司与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社会等可持续协调发展[6],注重资源、环境效益与效率。该类指标可以从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两方面进行设计:第一方面是环境保护,该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体现的环保发展战略,包括环保投资经费、产品或服务是否环保型、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细则建设情况、环保经费增长率、能源节约率等指标;第二方面是安全管理,该指标主要通过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体现企业公民行为责任是否到位来体现,包括安全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与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等指标。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自然行为是社会与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责任,对公司向高层次发展与可持续发展实现了保证。新时期,国家不断提出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可持续健康发展”等理念或精神,对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自然行为给予明确的发展指导。
三、结论与展望
随着在华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一些跨国公司片面强调公司在华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发展过程中所需要承担的各项责任,存在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为了更好地规范与约束跨国公司治理行为,适应我国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促进跨国公司组织文化建设,树立与建设在华跨国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与美誉度,实现跨国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文章从跨国公司中长期发展的战略理念角度出发,阐述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涵义并构建其公民行为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促进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从而促进公司社会责任文化建设。但是,无论是企业公民行为或企业社会责任准则,他们都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经济、社会、道德与自然四个层面的评价指标只能反映跨国公司开展企业公民行为建设的某一方面,要全面、科学与完整地体现与评价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建设程度,需要进行综合评价,涉及到评价方法、权重与模型等。为了实现各个跨国公司以及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数据可获得性基础上,还得简化采用财务指标进行计算。同时,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不断丰富,指标与权重设计也需要不断满足公司战略发展与治理需求。社会各界对跨国公司企业公民行为的认识与评价也刚刚兴起,如何跳出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选择企业公民行为指标以及对此进行全面的实证研究并与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进行对比,是未来研究的方向。
作者:施生旭游建胜单位: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
一、品牌忠诚度
品牌忠诚度是由产品的品质影响,是消费者对某一品牌产生感情和依赖,表现对该品牌偏向性的行为反应。品牌忠诚度的内容包括行为忠诚度和态度忠诚度,行为忠诚度是消费者能持续的重复购买某一品牌的产品和服务,这种行为源于各种与情感无关的因素;态度忠诚度是消费者与某一品牌的社会价值观、生活方式等相吻合,能够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要而产生的持续购买行为。本文从消费者层面进行品牌忠诚度的测量,对消费者的态度忠诚度和行为忠诚度进行测量。行为忠诚度的测量主要变现为、消费者对该品牌的总体评价包括品牌的形象和重复购买率、购买的意图。态度忠诚度的测量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品牌的满意度、是否会向别人推荐、品牌的喜好度等。
二、假设及模型
1.研究假设。根据第二部分影响品牌忠诚度的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假设:H1: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品牌形象与忠诚度成正相关H2: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品牌喜好度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H3: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品牌满意度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H4: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产品重复购买率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H5:消费者对于三星电子产品购买推荐与品牌忠诚度成正相关由此,初步建立模型Y=a+β1X1+β2X2+β3X3+β4X4+β5X5
2.数据来源。本研究通过问卷网站和邮箱发放问卷的形式,搜集了消费者对三星电子品牌知名度、品牌认同与品牌忠诚的看法,并通过这些数据统计分析品牌形象、品牌喜好度、品牌满意度、重复购买率、购买推荐、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为中国跨国公司提高品牌忠诚度提高参考,具体检验结果如下:根据研究需要,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23份,收回211份,回收率94.619%,问卷回收收经认真审核、提出,其中有效问卷211份。大部分被调查者都能够认真回答问卷中的问题,问卷调查的结果为本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
3.对数据的描述。针对三星忠诚度的调查问卷中,在211名被调研中,男性76人,占36%,女性135人,占64%,女性比例占的较大,可能给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三星电子包括的产品类型丰富,是生活中常见的电子产品品牌,因此对性别要求不严格。从表中可以看出被调查者中,年龄以20—29岁为主,占83.9%;学历以本科和硕士为主,占85.4%,本科比例最高;职业分布较广泛,学生占比例最高,占31.8%;收入1000—5000元占比例最大,共占68.7%。调研数据显示,从基本特征分布来看,样本消费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够反映我国消费人群众的实际情况,其比例较合理,较能够全面反映消费者的整体状况。
三、结果
1.数据有效性和可靠性。数据来源与调查问卷,因此问卷的信度是指设计问卷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即测量的标题是不是真的反映真正意义上的测量变量,且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可靠反映其真正的意义。可靠性分析是确保问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试分析问卷的结果更具准确性。可靠性(即信度),它是指使用相同测量工具或指标对同一件事情的反复测量时,得出的相同的结果的一致性程度。房钱通常使用的是Alpha可靠性系数(阿尔法信度系数),通常条件下,我们考虑的事量表的内在信度——项目之间较高的内在一致性的存在情况。Cronbach’salpha值<0.3不可信,0.3信Cronbach’salpha<0.4勉强可信,0.44<Cronbach’salpha<0.5可信,0.5<Cronbach’salpha<0.7很可信(最常见),0.7<Cronbach’salpha<0.9很可信,Cronbach’salpha>0.9非常可信。在SPSS上进行分析,得出Cronbach’salpha系数值,据此来检验各相关研究变量的内部一致性的情形。品牌形象的Cronbach’salpha系数值都在为0.744,所以为很可信;品牌喜好度的Cronbach’salpha值为0.839,为很可信;品牌满意度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824,为很可信;重复购买率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833,为很可信;购买推荐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774,为很可信;品牌忠诚度的Cronbach’salpha的值为0.901,为十分可信。在对各个影响因素和总量的信度进行分析后,发现每个变量的Cronbach’salpha系数都大于0.7,这充分说明该量表的信度较好,完全适合问卷调查的可靠性的要求。
2.验证研究假设:独立变量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R称为多元相关系数,R方(R2)代表着模型的拟合度,从拟合度来说是良好的。离散分析,F的值较大,代表着该回归模型是显著。也称为失拟性检验。表中F值为94.842,代表着回归模型是显著的。根据SPSS导出的非标准化系数,这些系数我们能得到完整多元回归方程,因而,得到的多元线性回归方程为:Y=-0.375+0.125X1+0.422X2+0.237X3-0.05X4+0.288X5其中X1是品牌满意度,X2是重复购买率,X3是购买推荐,X4是品牌喜好度,X5是品牌形象。因此,根据上述对各因素对忠诚度的研究,使研究都得到了验证。
作者:闫娜娜单位:云南财经大学
1文献回顾
1.1源于跨国公司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跨国公司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市场导向被认为是重要影响因素。Javorcik对立陶宛的研究结果表明东道国国内市场导向型的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东道国技术创新具有更为显著的影响[5];但Jabbour和Mucchielli的研究认为出口市场导向型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西班牙企业产生了明显溢出效应。此外,跨国公司来源地也被认为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朱华兵等、隆娟洁等的研究结果表明来源不同地区的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存在差异。Abraham和Konings研究发现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东道国溢出效应受外资来源、结构、出口企业行业特征等因素影响[9]。
1.2源于东道国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东道国方面的影响因素研究中,Blomstrm和Kokko、Kathuria的研究结果均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依赖于东道国的学习活动,东道国学习投入越多,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就越大;与此相似,Joseph的研究同样表明东道国企业自身研发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提高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12]。Griinfeld的研究结果发现,内资企业的吸收能力是决定其是否受益于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键因素[13]。此外,Zhu和Jeon、Marcin和Kolasa、Krammer等研究东道国信息技术水平、市场竞争压力和市场开放程度等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东道国技术创新过程中的调节作用。毕克新等实证检验了绿色创新资源投入在FDI流入影响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能力的过程中具有完全中介作用[17]。
1.3源于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共有的影响因素研究在源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共有的影响因素研究中,Grima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技术差距存在倒U型曲线的关系,只有技术差距超过一定门槛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才能对东道国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Sohinger认为技术差距较大则意味着学习能力较弱,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效果也会受到限制[19];而Chen、Cheung和Lin等研究结果显示技术差距缩小有利于跨国公司技术对我国工业行业的溢出效应。郑慕强认为跨国公司技术转移通过吸收能力对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溢出效应[22]。Crespo和Fontoura研究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内资企业的地理位置差异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综上所述,现有关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为进一步研究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影响因素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在参考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选择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为研究对象,探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
2影响因素选择及其作用机理
由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绩效的过程中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应对这些因素进行取舍,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参考现有文献研究成果和考虑数据可得性,本文主要探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三个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与上述三个因素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2.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跨国公司技术转移过程中总是在自愿或非自愿情况下对东道国企业产生技术溢出。从影响效果来看,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大小和方向受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方式影响。当跨国公司通过内部化手段进行技术转移时,跨国公司凭借其内部化获取的技术领先优势建立或增强其市场垄断地位,进而挤占内资企业的市场份额,对我国制造业产生负向技术溢出。当跨国公司通过技术许可、特许经营、技术援助等手段进行外部化技术转移时,我国制造业企业可通过逆向工程、“看中学”等方式获取正向技术溢出。(2)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跨国公司的绿色产品、绿色管理理念等作为现实的证据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活动提供了创新方向;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导致的竞争效应则有助于增强市场机制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资源的配置作用;而以跨国公司员工为载体的绿色创新知识流动有助于增加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知识存量。此外,跨国公司的本土化中间产品配套战略将导致中间产品供应商形成聚集,有利于技术知识和创新信息的交流和融合[24],从而促使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提升。
2.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跨国公司进行R&D相关的FDI引起了东道国国家创新系统的结构性变化,丰富绿色创新系统的社会网络资本。在开放经济系统条件下,跨国公司设立研发机构成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组成部分,并与内资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机构形成不同程度的相互作用,从而增加了绿色创新系统的复杂性,使得绿色创新系统从相对复杂的封闭系统向更加复杂的开放系统转变,拓宽了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社会结构资本[25]。此外,跨国子公司通过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主体互动形成关系嵌入,促进了绿色创新系统关系资本和认知资本的形成。(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不仅有助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主体之间形成紧密的关系网络,从而提供获取关键资源的正式渠道与非正式渠道;也有助于绿色创新系统内部形成良好合作氛围,维系和加强绿色创新系统与外部实体间的联系,为绿色合作创新提供信任基础,增强绿色合作创新的强度与稳定性;还有助于降低绿色创新风险和成本,增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绿色创新动力。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下的信用关系增加了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知识交流、共享的深度与广度以及知识交流的真实性,有利于激发突破性绿色创新。
2.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机理(1)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可分为绿色技术获取能力、绿色技术消化能力和绿色技术整合能力[26]。从绿色技术获取能力来看,跨国公司进入有利于充实绿色创新系统的行为主体,提高经济环境开放性,这不仅扩大了外部绿色技术搜寻范围,也增加了获取外部绿色技术的积极性和成功率;从绿色技术消化能力来看,跨国公司为更快融入当地产业链和利用本土资源将不断加强与当地企业的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从而提高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的技术消化能力;从绿色技术整合能力来看,跨国公司不仅提供了先进的新技术和高水平的机器设备,同时带来了管理理念、技术选择等非物化技术,从而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有效整合外部技术,甚至二次创新具有良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2)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绿色技术获取能力不仅有助于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获取外部绿色新技术,也有助于绿色创新系统内不同创新主体间绿色技术的相互转移和流动,从而增加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的知识来源以及知识存量。绿色技术消化能力有助于从外部绿色技术中获取内涵的缄默知识,内化外部知识为系统内部知识储备,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提升依赖于对所获取技术的分析、处理和运用的消化过程。绿色技术整合过程事实上是一个结构性理解过程,通过探索所获取绿色技术的原理和诀窍,实现新旧绿色技术的融合,形成具有新兴功能的绿色技术结构,从而提升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
3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3.1灰色关联模型构建灰色关联分析是研究系统中各因素关联程度的常用方法。其优点在于样本量的多少与样本数据的正态分布没有严格要求,且计算方便易行[27]。因此,本文应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剖析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灰色关联分析主要通过序列数据变化的一致程度探寻系统内各因素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若两个因素在系统发展过程中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变化,则两变量的关联程度就高,反之,关联度低[28]。
3.2指标选择与数据说明(1)指标选择。为了系统、全面地衡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以及各影响因素,本文均采用多指标的衡量方式。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指标选择方面,从内部化技术转移和外部化技术转移两个维度,选择跨国公司在华R&D经费支出额、跨国公司在华技术开发项目数量、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数量、跨国公司在华R&D机构规模、跨国公司在华产学研合作程度、FDI占总产值比重等6个指标综合衡量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指标选择方面,从绿色研发绩效、绿色制造绩效和绿色营销绩效三个维度,用绿色专利授权数增长率、绿色科技成果转化率、绿色新产品(工艺、服务)占新产品(工艺、服务)总量比重、单位产值资源消耗降低率、单位产值能源消耗降低率、三废综合利用产值占总产值比重、绿色技术改造率、绿色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占产品(工艺、服务)销售收入总额比重、绿色产品(工艺、服务)出口创汇率、绿色产品(工艺、服务)顾客满意度等10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指标选择方面,用跨国公司绿色技术转让合同数、跨国公司绿色技术联盟合作程度、跨国公司绿色技术扩散程度3个综合指标衡量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指标选择方面,用绿色产业链整合程度、绿色创新系统主体间协同程度、绿色产业集群规模、绿色企业集群规模、绿色制度建设水平5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指标选择方面,用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获取能力、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消化能力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技术整合能力3个指标综合衡量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2)数据说明。本文数据来源于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经济统计年鉴》、《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等以及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研网等相关数据库。由于2005年以前部分行业数据缺失严重,而2011年以后我国制造业统计口径发生了变化,因此,本文选择的样本数据为2005-2011年的面板数据。同时,由于烟草制品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数据缺失较大,因此,本文的样本行业为28个制造业行业。
3.3实证检验结果(1)基于熵权法的指标合并。由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均采用了多指标的综合衡量方式,因此,需要将多指标合并为单指标。本为采用熵权法对上述指标进行合并[29]。(2)基于灰色关联的实证检验结果。根据灰色关联的计算步骤,本文分别计算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3个影响因素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灰色关联度,以及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之间的灰色关联度,结果如表1所示。
4结果探讨
为便于比较,本文将关联度系数分为5个维度(如表2所示),从而衡量3个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作用的重要程度,以及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性。
4.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707和0.694,说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过程中具有较大作用。相比较而言,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略高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此外,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均大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两者的关联度系数,意味着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的最重要因素。(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其中,纺织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个行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8、0.807和0.8,意味着在这3个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十分明显;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23个行业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说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影响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12和0.586。在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医药制造业的关联度系数最高,为0.828,意味着在医药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十分明显;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25个行业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说明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86和0.566。
4.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681和0.607,表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但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在三个影响因素中最低,意味着其产生的影响最小。此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明显高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其中,家具制造业、医药制造业2个行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51和0.834,意味着在家具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很显著;而专用设备制造业等23个行业的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的影响也较为明显;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影响较弱的行业主要为食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个行业,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42、0.524和0.51。在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大部分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低。在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6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低于0.6,表明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而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在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等12个行业中的关联度系数介于0.6与0.8之间,意味着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
4.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关联性分析(1)制造业整体的关联性分析。如表1所示,从关联度均值来看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分别为0.689和0.687,表明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在三个影响因素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排名居中。此外,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无明显差异。(2)分制造业行业的关联性分析。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方面,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较高。除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外,其余26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关联度系数为0.514和0.568,意味着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的影响较弱。在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方面,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相似,大多数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高。除农副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以外,其余25个行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关联度系数均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在这些行业中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农副食品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为0.545、0.575和0.595,意味着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
4.4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性分析从制造业整体来看,跨国公司技术转移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均值为0.684,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具有较大影响。从制造业各行业来看,家具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的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838和0.859,表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家具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十分显著;在橡胶制品业等24个行业中的关联系数介于0.6与0.8之间,表明在这些行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为明显;而在食品制造业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中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较弱,其关联度系数分别为0.538和0.567。
5结论及政策启示
本文以2005-2011年28个制造业行业为样本数据,运用灰色关联分析实证研究了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素,进而得到如下结论及政策启示:(1)跨国公司技术溢出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最高,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最重要因素。相比而言,跨国公司技术溢出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略高于其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此,在引进跨国公司的过程中,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应更加注重利用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通过技术监听站、逆向工程等手段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绿色、先进技术进行学习、模仿,甚至二次创新,从而促进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提升。(2)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虽然相对最低,但同样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同时,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影响明显高于其对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因此,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应加强社会资本的建立和积累,将跨国公司等外部绿色创新要素植入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中,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知识提升绿色创新绩效。(3)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也是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影响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重要因素,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对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和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影响并无显著差异。但作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利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提升绿色创新绩效的关键,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与跨国公司技术转移的关联度系数,尤其是与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的关联度系数较低。因此,应加强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吸收能力的培育、发展和提高,以增强绿色创新系统从外部创新网络获利的能力,并强化吸收能力在不同知识学习过程的互补性以提高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能力。此外,本研究需进一步探讨完善。如本文仅探讨了跨国公司技术溢出、绿色创新系统社会资本和绿色创新系统吸收能力3个因素的作用,但是否有其他因素在跨国公司技术转移对我国制造业绿色创新系统绿色创新绩效影响过程中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将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作者:隋俊毕克新杨朝均刘刚单位:哈尔滨理工大学管理学院昆明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跨国公司的作用
经济全球化是近年来国际经济发展领域最常见的词,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原因也为国际社会予以绝对的关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集中调整的是货物贸易,然而在关贸总协定发展后期,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领域所占有的比例已经不容忽视,关贸总协定具有局限性的管辖范围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这种新发展。其次,非关税贸易措施日益增多,关税减让带来的优势作用遭到削弱。最后,在争端解决方面,关贸总协定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致使贸易争端多悬而未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世贸组织(WTO)组建成立,世贸组织完善了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扩大了管辖的产品范围和部门领域,将调整范围扩大至服务领域、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健全了争端解决机制。而无论是GATT,还是WTO,其宗旨都被描绘为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进行,追求各方的“双赢”,促进了跨国公司的发展与扩张。
二、跨国公司的国籍标准
当人们讨论某个跨国公司的国籍或者母国的时候,其标准可能是不相同的。这些标准可概括为以下几类:一、成立地说。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法律为特定目的而创设的拟制人格,它只有经过成立地国家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二、主要营业地说。此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因此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主要营业地而定,即主要营业地在内国的为内国法人,主要营业地在外国的为外国法人。三、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此说主张法人的国籍应按组成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四、复合标准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加强,出现了一种把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的主张。
三、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出现
1.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含义。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并不是说跨国公司没有国籍,而是指跨国公司的母国意识正在不断减弱,其同母国的经济联系不断减弱,在制订公司战略时更加倾向于着眼全球。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淡化了国籍,淡化了跨国公司母国的地位,而突出了本土化,突出了成本与效率优先的规则。母国的公司总部作为整张网的最中心,更多的起到支撑作用,其决策作用则被弱化了。跨国公司将全世界的国家作为一个整体,从全世界的角度出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交流、生产、销售,建立全球性的营业网络,将分布在地球上不同地区的不同原材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予以优化配置,将最便宜的原料以最优化的运输方式运送到生产效率最高、劳动力价格最低廉的地方组织生产,然后再将其生产的产品运送到需求量最大的国家,获取最高额的利润。2.跨国公司无国籍化的原因。跨国公司无国籍化趋势的出现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首先,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在近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次,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新科技革命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再次,金融资金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这开启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篇章。为了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跨国公司在股权以及管理架构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跨国公司吸纳资金的范围从一国发展到向全球吸纳,这同时也意味着,跨国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在向全球范围发展,而随着这种发展,跨国公司的管理架构、治理结构甚至是企业文化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无一例外的是,这些变化都使得跨国公司朝着无国籍化的方向发展。
四、无国籍化跨国公司的法律关系
跨国公司的无国籍化趋势虽然日渐显著,但是其与母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却是不可消除的。这是因为,淡化母国意识并非使母国不复存在。跨国公司的母国仍然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对跨国公司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使跨国公司对母国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同时削减其消极作用。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会对跨国公司的投资进行投资前审批、投资中促进以及投资后监管。政府代表母国多通过法律规定对跨国公司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笔者认为,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关系应该为管理与被管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者也在这个过程中相互利用,发展自身。
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存在着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同时,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所谓特许协议法律关系,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能够在东道国从事某种活动,与政府签订某些协议,而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这类合同到底是属于国际合同关系还是国内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争议。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决策通常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母公司也常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或者享有股权最多的股东。在责任承担方面,子公司通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定的制度,直接追究跨国公司的母公司的责任,子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跨国公司各实体在法律上的独立和其在经济上的关联性是国内公司不具备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跨国公司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容易导致法律冲突。一方面,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海外的子公司造成许多影响,使这些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母公司以及母国发生密切的联系;另一方面,这些关联性使得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立法管辖和司法管辖有了依据。虽然无国籍化跨国公司淡化了母国意识,增强了跨国公司在全球各地之间的联系,但是一些法律冲突却是至今无法避免的,这些冲突使得跨国公司在合同法、公司法、外国投资法、税法等方面面临着诸多不同,这些冲突可以主要概括为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冲突。跨国公司虽然依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具有东道国国籍,在形式上来说,东道国似乎拥有绝对的管辖权,但是由于母公司对海外子公司的控制权,这可能会导致东道国对于母国的母公司的经营行为行使管辖权,这就造成了东道国和母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另一方面,东道国或者母国可能利用不同类型的法人国籍标准,采取某种方式,如股权控制来扩大本国的管辖权。
而对于法律适用的冲突,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经营活动可能把各国互不相同的公司法联系起来,各国这些不同的公司法律和制度可能需要同时适用于跨国公司的某一法律纠纷,这样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如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责任承担方面的法律适用冲突,美国有“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可以否认子公司的公司人格,由母公司承担责任,中国的母公司可能受到这制度的影响,承担由于外国子公司的原因而引起的责任,但是中国却没有这项规定,这必然引起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冲突。为解决这类冲突,各国应该与国际接轨,吸收先进的立法经验,作为例外规定,用以为本国谋利。即便一国之内的法律,也可能存在冲突。以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为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而《公司法》则没有关于批准程序的规定。同样是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与内资企业的董事会职权并不完全相同。这类冲突的解决主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解决。《公司法》就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作者:况宇佳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一、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构成
本工资、福利、津贴、奖励和税收等五个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外派人员的基本工资通常与其在母国类似职位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同,以母国货币、当地货币支付,或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例如,为美国跨国公司工作的德国经理被派到印度工作,他的基本工资与在德国工作时相当。而美国经理就和他在美国工作时的基本工资相当。2.驻外补贴。通常只为母国外派人员和第三国员工提供,作为到海外工作的一种补偿。驻外补贴一般为基本工资的5%~40%。3.津贴。(1)住房津贴。提供住房津贴是为确保外派人员能够维持在母国的居住水准,这种津贴通常是根据估算或实际的数额发放的。(2)探亲补贴。为外派员工提供每年一次或多次的回国费用,目的是帮助外派员工缓解工作或生活压力。(3)教育津贴。“对于有子女的外派人员来说,公司将为其承担更多的责任。外派人员希望子女能在使用本国语言授课的学校接受教育,通常有母公司支付这些员工子女的学费,即教育津贴。如果在员工的外派工作地点没有提供其国内教育的学校,那么母公司就会提供津贴供其子女在国内的寄宿学校就读”。[1](4)安家补贴。主要用来弥补因到海外工作才发生的重新布置家庭的费用,包括搬家费用、运输费用、购买汽车的费用,甚至包括加入当地俱乐部的费用等。4.福利。许多公司还要保证其外派人员在国外的医疗、养老金等福利水平与在母国一致。此外,跨国公司一般都给予外派人员额外的假期和特殊的休假。公司为这些员工及其家属一年一次回家探案、应急休假和因案人生病或病故回家探望等活动提供机票。5.奖励。国外服务奖金是外派人员由于在其本国以外工作而得到的额外报酬,是激励员工接受国外任命的手段。外派人员生活在远离家庭和朋友的异国他乡,必须应付新的文化和语言,必须适应新的工作习惯和做法,这些不适可通过国外服务奖金得到一定的补偿。大多公司的奖金比例是基本工资的10%-30%,平均为16%。为了激励员工,最近几年跨国公司制定一些特殊的奖励计划,由于一次性奖金制度具有很多优点,因此越来越多的公司减少对海外工作人员的持续奖励,逐步以一次性奖金取代。[2]6.税收。除非东道国与外派人员的母国间有互惠纳税协议,否则外派人员必须向母国和东道国政府双重纳税。当没有互惠纳税协议时,公司一般要为外派人员支付在东道国的所得税。此外,当东道国较高的所得税率减少了外派人员的净收入时,公司会对此差别作出补偿。
二、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梳理大量相关文献,并对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体系进行现状分析,我们发现,尽管现有外派人员薪酬体系设计越来越注重员工福利,对调动外派人员工作积极性起到重大作用,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以下六个方面。
(一)薪酬未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随着新技术的开发以及新理念的产生,为了能够及时把这些新的技术和理念带入到子公司去,母公司会寻找合适的员工外派到其子公司去实现这些新的技术和理念,从而会根据各项指标开始挑选一些适合做这项工作的外派人员。然而公司也需要考虑一些个人因素,如该员工愿不愿意外派,这是很重要的。如果公司根据各项指标选出适合的员工,而这个员工却不接受外派,那么前期做的一切工作就付之东流。如果征询员工的意愿,再从这些愿意外派的人员中选择合适的员工。而此时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由于外派人员的薪酬相对较高,也就吸引了那些追求物质利益的员工,此时的这个员工有可能不会给子公司带来利益,他没有为组织做贡献的意识,会导致外派失败。也就是说,外派人员接受外派是出于更高的薪酬目的,而不是出于对企业长久发展的需要。此时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对于子公司的发展也会起到一定的影响。
(二)薪酬体系针对性太强从薪酬体系的设置来看,它为员工考虑的还是相对周全的,各种可能出现的因素都包含在里面,可是它忽略了员工的心理不平衡因素。对于那些他无法享用的福利,他们会感到自己所得比别人少,也就产生了抱怨和不满的心理,从而影响了工作效率。薪酬体系相对来说更针对于那些已成家立业的中年人,而对于那些踏入社会时间不是太长并且没有结婚的人来说,他们没有孩子,也就没办法享受这些教育津贴,他们会感到心里的不平衡,他们会觉得公司对他们不够重视,从而觉得不管自己做的多好公司都是不会认可的,从而导致工作以及心理上的消极。
(三)薪酬体系的制定缺少员工的参与随着竞争的愈加激烈,为了保留员工的积极性,组织开始寻找可以刺激员工绩效的方法。员工的绩效可以直接影响到组织绩效。组织的薪酬体系在员工的绩效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制定薪酬体系时要考虑那些能够激励员工的因素。[3]现在各企业都开始强调员工参与公司管理,但是很少有公司让员工参与薪酬的制定。公司很少去分析员工的真正需求,去征询他们对于改进薪酬体系的意见。即使公司制定了很多奖励措施,很多情况下也只是公司的一厢情愿,使得公司的成本高而其又没有达到应有的激励作用。针对外派人员,每个人的需求与追求不同,有的人注重的是物质的激励,而有的人注重的其他福利。比如,有孩子的员工可能会为了给自己的孩子一个出国留学的机会而选择外派,而有的只是追求外派的高薪酬。
(四)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设计存在同工不同薪酬的现象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可能有不止一个分公司,为了把母公司的先进技术和思想尽快地运用到其子公司中去,母公司会派出几名员工到其各个子公司中去,然而由于子公司所处的国家不同,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去那些发达国家中的子公司。因为外派人员的一部分薪酬是根据其外派到的国家的消费水平来制定的。在各种可能的约束下,外派人员对公平性的要求是外派人员薪酬管理中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具体来说,这种公平性包括外派人员与国内同事之间的公平、外派人员与子公司同事之间的公平以及外派到不同子公司外派人员之间的公平。由于外派人员的薪酬水平根据其外派到子公司的国家的经济状况有关,也就有可能出现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所以大多数外派人员更愿意去那些经济发达的国家,从而获取更高的报酬。
(五)外派人员薪酬发放不透明现在大多数跨国公司都采用秘密发放薪酬,认为这样有利于自己团队的稳定,发挥团队的合作精神。可以保护低收入者的自尊心,避免同事之间的攀比。这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真正能做到绝对保密的公司是不存在的,那都是理想化的。外派人员的薪酬同样也是秘密发放的,每个外派人员是不了解其他外派人员的薪资的,也不了解当地员工的薪酬。发放不透明的会使每个人都有好奇心,越是秘密的事情大家越关注,他们会四处打听别人的薪资,也会互相猜测,产生一些流言,不利于子公司的健康发展。[4](六)缺少薪酬与绩效挂钩的考核内容虽然薪酬与绩效挂钩有助于调动外派人员的积极性,也有助于帮助跨国公司挑选和晋升优秀的综合业务人才,但是以何种标准作为考核外派人员的综合能力还有待验证。“中国大多数对外投资企业并未形成严谨、规范的外派人员绩效评估系统,通常使用单一的基于业绩的评估,以投资收益或利润为指标,以母国总部评价意见为主或以东道国当地评价为主,考虑文化差异较少等等,使得绩效评估失去全面性,对外派人员的监督、控制、激励的作用也被削弱。”
三、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设计的对策
(一)促使薪酬体系发挥其应有作用针对薪酬未能起到真正的激励作用这一问题,应合理设置薪酬体系,使其真正为公司服务。由于高薪酬吸引了过多的物质性员工,而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外派人员在其子公司的任务是相当大的,他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中枢,他的工作心态将会直接影响子公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挑选有能力且有责任心的外派人员。这就需要设置合理的薪酬体系来激励他。此时可以设置一些任务,比如给其一定的任务量,如果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则给与一定的奖励。当然,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个奖励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也就是说结果是吸引人的。第二,要求的任务必须是在员工的能力范围之内,也就是他们能够做到的。第三,一旦任务完成,必须保证员工能够得到应有的报酬。[6-7]同时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了解一下当地各岗位的薪资水平,根据现有的薪资在制定一定额度的奖励制度,以提高外派人员对工作的积极性。
(二)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薪酬体系应全面化现有的薪酬体系已经是很完善的,它为外派人员考虑了各种可能发生的事,并为之提出对策。它为外派人员考虑到住宿、孩子的教育、配偶的工作安置以及税收等等。但是它忽略了对于那些无法享受这些待遇的外派人员,这将是他们心里不平衡的开始。假如有些外派人员不需要那些教育津贴,而有的人却是对于教育津贴要求极高的。当他们进行对比时,会出现抱怨不公的情绪。此时应该把薪酬体系设置的更加全面化,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人设置一套薪酬体系。比如,对于这些不需要教育津贴的人,我们可以为他们安排同等成本的旅游或者是物质激励。
(三)外派人员的薪酬设计应该根据员工的需求而定现在的管理制度大都由管理者单方面制定的奖罚规则并作出评定,普通员工只能无条件遵循,缺乏民主性。现在制定出的薪酬体系往往很难符合员工的需求,这样员工会带着不良情绪到工作中去,会影响外派人员对于技术和理念的传达。薪酬体系的设置无非就是满足员工对物质以及其他方面的需求,而同样是需求,为什么不根据员工的需要设置呢?我们在设置薪酬体系过程中让员工参与其中,他们可以提出他们需求,激励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从而得到他们想要的。因此,要想使得他们努力工作,就必须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满意。要想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满意,就必须是对工作的喜爱以及报酬的满意,也就是工作满意度要提高。缺乏工作满意度预测导致员工离职[8],工作满意度是对工作一个情感、态度和认知,它与组织结果有一个重要的和积极地关系。[9]对于每个人而言,只要是自己特别想拥有的东西,自己就会为得到它而拼尽全力。对于外派人员也一样,我们可以设置一些调查问卷,通过了解员工的需求来设置薪酬体系。
(四)外派人员薪酬应公平透明化透明化的薪酬发放可以减少员工之间互相打听对方薪酬的现象发生,同时可以避免有些人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员工可以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努力工作。另外,如果员工不知道同事的收入的话,也不利于竞争。透明化的薪酬发放可以给员工一个互相对比的机会,找出自己薪酬低的原因,进而努力工作。跨国公司的外派人员的薪酬相比来说是比较复杂的,它里面包含了各种津贴、福利等。由于员工外派到不同的子公司,所处的国家不同、经济实力不同,也就使得其薪酬差距很大,此时就需要薪酬设计人员把各子公司所处国家的经济水平、税收等等各种情况收集起来,给员工一个标准,他们可以参考这个标准来对比自己同别的员工的薪酬。
(五)合理制定跨国公司外派人员考核内容对员工的考核,“跨国公司应该对外派人员从决策效能、用人效能、办事效能、时间效能和整体贡献效能等方面进行考评,不断审视标准并予以适当和必要的调整。”[10]考核外派人员应以德才兼备为主要原则,从以下几方面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考德,即考评对象的思想品德、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准;考能,即考评对象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考勤,即考评对象的出勤率和工作态度;考绩,即考评对象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率;考学,即考评对象的钻研与接受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跨国公司员工外派对增加公司业绩,实现企业目标价值以及实现国与国之间技术、管理理念的交流有重要作用。对于外派人员来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外派技术人员,另一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同类型的外派人员考核的内容会有所不同,其中可以通过子公司整体业绩、子公司员工的技术以及员工积极性的提高等等来考核外派人员的绩效。对于这些方面的考核,我们可以采取员工匿名的方法,制定一定的考查项目,让员工进行填写,了解外派人员的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修改。同时也可以实行以团队为单位进行评估,一方面可以从多个角度了解一下匿名评价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员工的团队意识,也有利于外派人员更好的进入组织中,从而为子公司的发展尽一份力。
作者:周劲波单位: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一、后向技术溢出的途径
后向技术溢出途径可以理解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与供应商建立后向联系实现跨国公司的知识技术扩散与本土企业获取溢出知识的可能途径,也即技术知识是通过怎样的流动渠道从溢出方跨国公司到达吸收方本土企业的。Brash(1966)[4]认为因为技术差距的存在,跨国公司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会对上游供应商设定更高的产品质量标准,从而促使本土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质量和生产工艺,在这种情况下,本土供应商就通过从学习和共享生产标准及生产工艺而获益。Lall(1980)[5]、Blomstro和Kokko(1998)[3]、Javorcik(2004)[6]都认为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方式来提高东道国当地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即跨国公司通过为当地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原材料供应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帮助来促进所选择的当地企业的技术进步。同时,Javorcik(2004)[6]在其文章中也提到,如果跨国公司能从当地供应商的技术改善中获得好处,那么跨国公司就不会阻止技术的溢出。国内对于后向关联技术溢出的具体溢出途径的相关研究偏少,彭静(2004)[7]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在本意上并不希望技术溢出发生,但是为了能够在东道国降低采购成本,才不得不与东道国供应商相互联系,而技术溢出就是在相互联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人员培训;②模仿效应;③示范效应;④合作交流。杨亚平(2008)[8]将后向技术溢出的途径归纳为:需求关联(包括后向需求和前向需求)、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提出标准。
二、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
一直以来,国内外学者对于FDI技术溢出效应存在性的研究主要着力在行业内,而行业间的技术溢出效应尤其是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一直是实证研究的薄弱环节。在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分析文献中,Rodriguez-Clare(1996)[9]首先利用美国经济学家Hirschman(1958)[1]提出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的思想,构造了后向关联效应指标,这一指标主要表示外资企业每一单位的劳动所引起的上游当地企业就业量的变化,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产生的后向关联效应系数大于本国企业产生的后向关联效应系数,那么,跨国企业产生的后向关联效应就为正。同时,Rodriguez-Clare(1996)[9]和Markusen&Venables(1999)[10]还分别通过建立一般均衡模型和局部均衡模型对跨国公司后向联系效应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效应可以促进东道国当地企业的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其他学者一般通过计量方法,运用国家层面或区域层面、产业层面或企业层面的数据去检验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由于不同学者采用的计量方法和统计变量存在差别,最后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不同:大部分学者的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为正;还有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甚至显示为负。
(一)支持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国外学者的研究中,Kugler(2000)[11]最早开始运用计量方法对FDI行业间技术溢出效应进行研究,其研究结果表明:FDI的行业间溢出效应远远大于行业内溢出效应。Schoors和Tol(2002)[12]利用匈牙利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正向的技术溢出只来源于后向联系,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前向关联的当地厂商的技术溢出效应为负。Blalock和Gertler(2003)[13]对印尼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在分析中采用的是Olley-Pakes分析方法,其研究发现跨国公司作为下游企业进入东道国能够大大促进东道国上游企业的生产率。同样,Mohamad等(2005)[14]借鉴Blalock(2003)[13]的方法,并同时将前后向关联指标都纳入分析中,分析了外商直接投资对匈牙利、立陶宛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发现:在匈牙利和立陶宛的FDI都产生了显著为正的后向关联溢出,而前向关联效应和水平溢出效益的结论不一。随着研究的深入,近年来,一些学者还将研究的视角转入到服务业领域的FDI技术溢出效应,如Marcella等(2012)[15]就利用意大利1999-2005年服务业的数据研究跨国公司的前向与后向关联效应以及服务业行业跨国公司的进入对意大利当地制造业企业的生产力的影响,其研究发现:①跨国公司的进入引致需求的增加,从而通过后向关联途径促进意大利当地上游供应商生产力的改善,即后向关联效应为正;②跨国公司的进入导致竞争的加剧,从而通过前向关联途径促使意大利当地相关下游企业不断创新、改进技术水平,即前向关联效应为正。在研究中,虽然学者发现了正的后向和前向溢出效应,但是作者也提出了意大利当地企业的吸收能力以及其与跨国公司的关联程度都会影响技术溢出的大小。国内学者在FDI技术溢出效应存在性的研究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后向关联效应为正的证据。在行业研究方面,陈羽(2006)[16]利用中国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以及1996-2003年24个制造业行业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了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许和连、魏颖绮等(2007)[17]利用中国1999-2003年工业行业的面板数据实证检验进入我国的FDI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通过2002年的投入产出表计算外商直接投资的前向关联指标和后向关联指标,并将指标纳入模型中对FDI的技术溢出效应进行了详细检验,结果表明: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为正。王耀中和刘舜佳(2008)[18]、王文治(2008)[19]也都采取类似的方法,得出类似的结论,即:FDI通过后向关联渠道对上游行业东道国企业产生了显著为正的技术外溢。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些文献最后的结论基本相同,但在实证研究过程中,学者对数据的选取以及变量的选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导致研究结果还是存在细微的差别:比如,王耀中和刘舜佳(2008)[18]在C-D扩展模型中不仅加入后向溢出指标,还加入了前向溢出指标和水平技术溢出指标,从而考察FDI技术溢出对工业总产值的影响,得出的结论显示FDI只对国有工业企业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为正,而对所有工业企业的后向技术溢出却为负;王文治(2008)[19]也是利用扩展的C-D模型,但是其在模型中只加入了后向溢出指标及其滞后项,单独考察FDI通过后向关联对工业产值的影响,结果显示出显著为正的后向技术溢出,并且滞后期的结果比当期的结果更显著。在地区研究方面,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外商直接投资较多的广东地区。杨亚平(2008)[8]利用广东省工业行业的数据研究,发现了正向的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刘焕良(2011)[20]也对广东省的内资制造业的技术溢出效应进行了研究,文章利用广东省1999-2008年制造业数据,借鉴Javorick(2004)[6]的模型,采用分位数回归法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国有内资企业和非国有内资企业都受到跨国公司在前向关联方面带来的负向作用,而后向关联溢出效应在水平上显著为正,并呈逐渐增大的趋势。方健雯和赵增耀(2010)[21]也利用江苏省2000-2007年的制造业面板数据,将内资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作为自变量,将资本、劳动连同FDI的不同的技术溢出途径指标作为因变量,建立回归模型以考察外商直接投资的水平溢出效应和垂直溢出效应。结果表明,水平溢出效应、后向溢出效应和前向溢出效应都显著为正,且前向溢出效应和水平溢出效应更明显。杨晓雯(2009)、周楠(2010)和郭莹(2010)[22-24]还分别对山东省、湖北省和辽宁省的制造业的FDI技术溢出效应进行了研究,三篇文献都采用利用扩展的C-D生产函数,运用《中国投入产出表》整理计算得出制造业的水平溢出指标和前向、后向关联指标,并将这些指标纳入模型考察FDI水平溢出和前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大小。结果显示:山东省、湖北省和辽宁省FDI都存在显著为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
(二)不支持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理论研究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途径会促进东道国上游企业的技术进步,也就是说,FDI的后向技术溢出效益一般为正,许多实证文献的检验结论也与理论研究一致。但是,还有少部分学者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一些国家或地区的FDI没有产生正向的后向关联效应。国外学者的研究中,Aitken和Harrison(1999)[25]的研究发现:委内瑞拉制造业的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在委内瑞拉制造业的FDI一般属于进口型,具有较高的进口倾向,通过进口来满足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的需求,从而通过后向关联与委内瑞拉当地企业发生的联系较少,所以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也不明显。这一研究也表明,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受制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出口导向型的跨国公司比当地市场导向型跨国公司更容易产生后向技术溢出效应。Girma等(2004)[26]对英国1992-1999年公司面板数据的OLS分析也得出了这一结论。Harris&Robinson(2001)[27]和Driffield(2004)[28]都对英国制造业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前者的研究发现竞争和“吸收能力”效应有时超过潜在的收益效应,从而导致负溢出效应;后者的研究结果也显示英国制造业的后向关联并不明显,同时,其研究还发现地区不同,吸收FDI关联外溢的效果也不一样。SalvadorBarrios等(2010)[29]运用爱尔兰1990-1998年的面板数据,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对FDI的后向关联效应进行了测算,研究结果表明: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在文献中,三项假设条件是:①跨国公司进口的中间投入品与东道国国内采购的中间投入品的比例相同;②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国内企业需要相同的中间投入品;③跨国公司的中间投入品的当地需求相对于其最终产品的产出来说是极少的。在这三项假设条件下,后向技术溢出不明显,但是如果对假设条件进行一定的放松,研究结果就显示出了正向效应。国内学者中,严兵(2006)[30]设计了行业间溢出效应指标对中国分行业数据进行了检验,发现行业内和行业间的外资溢出效应均不明显。姜峰(2007)[31]利用GMM分析法,运用上海1999-2006年十五个工业产业部门的面板数据,构建产业间技术溢出效应的计量模型,研究发现,在只考察后向关联的模型里,后向技术溢出在5%的显著水平上不能通过检验;而在全面考察前向和后向关联的溢出效应的模型里,前向技术溢出效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姜瑾和朱桂龙(2007)[32]运用中国1999-2003年35个行业的面板数据,对FDI影响中国工业内资企业生产率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FDI产生的行业内溢出和前向联系溢出效应为正,而后向联系溢出效应为负。其中,显著的行业内溢出和前向联系溢出的结论是理论研究相一致,但是负的后向溢出效应的结论与目前大多数的国内文献不一致。对于这一情况,目前作者也无法给出严谨的理论解释。陈琳(2011)[33]利用中国投资环境调查的企业数据,同样运用投入产出表计算出前向关联指标和后向关联指标,考查FDI对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技术外溢效应,发现FDI通过前向关联对我国制造业产生的溢出效应显著为正,而后向关联产生的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
三、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研究
已有的经验研究表明,FDI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可以通过后向联系产生正的溢出效应,而在另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产生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甚至为负。由此可见,跨国公司通过后向联系产生正向的溢出效应是有条件,而这些条件就是影响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的因素。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除了对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存在性进行研究之外,还通过大量文献对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①从技术的吸收方——东道国角度来说,技术差距、东道国开放水平以及东道国上游供应商的技术吸收能力等都影响着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的效应;②从技术的溢出方——跨国公司的角度来说,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以及外资企业在行业中的集聚程度等也会影响后向溢出效应的大小。
(一)东道国层面1.技术差距在研究技术差距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过程中,学者的研究结论存在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后向关联的溢出效应越明显。如Findlay(1978)[34]和Wang(1992)[35]的研究表明,溢出效应是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技术差距的增函数,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溢出的潜力就越大。王耀中和刘舜佳(2007)[18]认为当上下游内外资企业间的技术差距大时,后向关联的溢出效应才会越明显;原因在于:技术差距的大小代表着上下游企业产品质量的差距,作为下游企业的跨国公司要想获取质优价廉的本地中间投入品,就必须对上游供应商传递先进技术,以缩小产品质量差距,在这一过程中就产生了技术溢出;所以,只有技术差距越大,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效应才越明显;其实证检验也证明了这一结论。还有一部分学者却认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小,越有利于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比如Kokko(1993)[3]对乌拉圭的研究以及陈涛涛(2003)[36]对中国制造业的研究,都得出结论:内外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小,国内关联企业越有能力学习和追赶外资的先进技术,从而达到外资企业对供应商的要求;而技术差距过大,一方面外资企业为避免技术溢出,更倾向于进口中间产品,另一方面,国内企业的技术的吸收和消化方面也会存在严重不足,这些都会导致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许蔚(2008)也从溢出源和吸收能力两方面对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技术差距较小的行业中,后向关联溢出的系数为正;而技术差距较大的行业中,后向关联溢出的系数为负,且均在5%置信水平上显著。2.行业开放水平行业开放度或行业开放水平也是影响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行业越是对外开放(或对外资的进入不设置门槛),越容易促进行业间溢出效应的吸收。许蔚(2008)[37]的研究表明,行业越开放,本土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度越高,FDI的后向关联技术溢出就越显著,而竞争程度较低的行业中,FDI对后向关联技术溢出呈现负的影响作用。杨晓雯(2009)[38]利用山东省的数据,以出口倾向这一指标作为开放度的衡量指标,然后将开放度与后向关联指标做交互项来考察开放度对FDI后向关联效应的影响,结果发现:交互项的回归结果为19.14755,在1%的置信水平上显著,说明开放度对后向溢出效应存在明显的促进作用。当然,也有学者的研究认为行业的开放不会促进FDI的后向技术溢出。许鸿文和方齐云(2012)在研究中也发现了市场开放度指标的负效应,也就是说,市场或行业开放不利于技术溢出。其解释在于:在市场体制下,本土企业的竞争实力不强,虽然市场开放会从一定程度上带来先进的技术,但是也引入了更多的竞争对手,在激烈的竞争下,企业的生存都存在困难,就更别提通过后向关联获得技术溢出的好处了。3.技术吸收能力按照Zahra和George(2002)的定义,吸收能力被定义为企业获取、消化、整合及实际利用外源知识的能力。东道国的技术吸收能力的强弱会影响FDI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一般来说,技术吸收能力越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东道国上游企业越容易通过后向关联途径学习和消化外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从而获得后向技术溢出效应。在技术吸收能力对FDI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研究方面,大多数学者都将Borensztein(1998)的内生增长模型作为基本模型,在此基础上进行扩展和变形。比如有学者以男性受中等教育的年限作为人力资本的变量,从而来衡量技术吸收能力对FDI后向技术溢出的影响,结果发现:随着样本的人力资本存量值的增加,FDI后向关联的技术溢出效应越来越明显。也有学者认为,R&D研发水平可以衡量一国或企业的吸收能力,例如,肖竞成(2008)[42]以R&D投入量作为吸收能力的指标考察其对FDI后向技术溢出的影响,得出显著为正的结论。王然、邓伟根和燕波(2010)在研究FDI通过后向关联对国内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过程中,以消化吸收经费作为吸收能力的指标,发现FDI的后向关联效应对本土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显著为负,也就是说FDI的后向关联不利于本土上游企业的自主创新;同时,文章通过对后向关联与消化吸收经费的交互项进行回归估计,发现其系数显著为正,即FDI后向关联效应对内资企业创新能力的最终影响还要取决于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情况:消化吸收能力越强,越容易抵消替代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FDI后向关联效应对自主创新产生的正效应越大,反之,正效应越小。杨亚平和温勉(2012)构造吸收能力的指标,然后分别用水平溢出效应指标、后向关联溢出效应指标和前向关联溢出效应指标与吸收能力指标做交互项来考察广东省的企业吸收能力对溢出效应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本土企业的吸收能力对生产率提升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吸收能力通过后向关联渠道对溢出效应起正向调节作用。
(二)跨国公司层面1.投资动机在研究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对后向关联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时,学者们一般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动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出口导向性,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利用东道国的廉价资源进行加工生产,然后再将产品出口;二是市场导向性,这一类型的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开拓东道国广大的需求市场。不同的投资动机所产生的后向关联溢出效应是不同的。Reuber等的研究认为,后向关联效应更容易发生在市场导向型企业之间。原因在于:相比于出口导向型跨国公司而言,市场导向型跨国公司更能适应当地市场需求,从而与上游企业产生联系,形成技术溢出。Javorcik(2002)的研究发现,在后向关联溢出方面,国内市场导向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比出口导向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更容易溢出。许蔚(2008)以及李建伟和冼国明(2010)的研究也证实了Reuber等(1973)的结论,他们通过选择两种不同投资动机的FDI,即港澳台投资(出口导向型为主)和欧美投资(市场导向型为主),来考察不同投资动机的FDI对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影响。结果发现:来自于港澳台的投资产生的后向溢出效应要小于来自于欧美的投资,也就是说,市场导向型的投资动机对跨国公司后向溢出效应的影响要更大。李建伟和冼国明(2010)通过构造出口比率指标将我国制造业的FDI划分为出口导向型和市场导向型两组,然后分别将两组指标引入模型来考察投资动机对后向溢出效应的影响,得出了与上述学者相同的结论,即市场导向型外资企业对上游行业中内资企业产出的影响更为显著。2.外资的集聚程度学者们在研究过程中还发现外资企业的集聚程度也会影响FDI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刘耀中和王舜佳(2007)认为,外资企业的集聚从两个方面影响FDI后向关联溢出:一方面,外资企业集聚会增加对上游企业中间投入品的需求数量,从而带动上游本土企业产量的增加;另一方面,下游外资企业的集聚也会扩大对上游行业中间投入品的需求种类,从而驱使外资企业主动提供先进技术给本土上游企业以满足其生产需求,在此过程中,外资企业和本土内资企业通过后向关联途径都获得好处。,然后按照外资企业集聚程度的大小将样本分为两组,从而考察外资集聚的强弱对辽宁省后向溢出效应的影响,结果也发现:下游外资企业集聚程度越强,后向关联溢出效应越明显。许鸿文和方齐云(2012)却发现与上述学者相反的结论,其从产出效应层面、新产品市场化层面和专利技术自主创新层面三个层面考察外资企业集聚对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影响时,均发现了负向的冲击效应,也就是说下游外资企业越集聚越不利于后向关联溢出效应的发生。作者解释的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在于:外资集聚程度越高,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产业实行垄断,从而抑制内资企业的发展。
四、述评
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整理,我们发现,国内外学者关于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后向技术溢出的渠道和途径研究;二是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三是影响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因素研究。在后向技术溢出的渠道和途径研究方面,学者基本上得出一致结论,认为跨国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支持、原材料购买和质量控制等方式对本土上游供应企业产生技术溢出。但是,学者们的研究基本都属于定性分析,通过理论分析或案例分析的方式对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的途径进行阐述,缺乏对后向技术溢出途径的实证的检验,更不能确定不同技术溢出途径的作用的大小;这是研究上存在的不足与缺憾之一。在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存在性研究方面,虽然有一小部分学者认为,跨国公司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不显著或者为负,但是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果还是都显示了显著为正的后向技术溢出效应。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大部分学者的研究结论与理论预期一致,即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后向关联能产生显著为正的技术溢出效应,但是国内外学者在研究过程中的数据选取以及方法选用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首先,研究方法存在缺陷。国内外学者大多采取静态面板数据方法进行研究,没有考虑时滞问题,并通常采用OLS回归检验,无法解决面板数据检验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偏误和内生性偏误等问题;其次,变量的选择与测算存在不足。比如,在后向技术溢出指标的测量上,国内学者基本参考国外学者的方法,利用投入产出表的数据进行测算,但是,我们都知道,中国的投入产出表每5年才更新一次,并且只有国家层面的数据,这就降低了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并且为省市层面的研究增加了难度。最后,在样本选取方面,由于数据的稀缺性,大多数学者都是以国家或整体行业层面的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很少有学者从企业层面出发进行研究,这也是目前研究存在的不足。在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因素研究方面,国内外学者基本上从溢出源(跨国公司)和吸收方(东道国角度)分析考察企业集聚、投资动机、吸收能力、技术差距和开放程度等因素对跨国公司后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并且基本得出了一致的结论。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总的工业行业领域,缺乏对如汽车制造业、电子产品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等具有不同行业特征的具体行业的研究,这也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
作者:陈汉林徐丹丹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重要意义;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指导思路;企业招聘有效性的措施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招聘有效性首先应满足企业工作的需要、招聘有效性招聘满足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招聘有效性是调整调整企业的组织机构的需要、企业内部人手不足时,就需要从企业外部招聘新员工、德与才是在人才甄选方面需要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加强企业文化对人才招聘有效性的影响、对招聘工作分析到位、招聘途径和招聘流程科学的设计、招聘原则适用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我国以其广大的市场、廉价的劳动力和相对优秀的劳动力素质成为了全球资源配置链条中最重要的一环,就象一块巨大的磁铁一样,大规模吸地吸收着外国直接投资,越来越多的外资跨国企业进入中国。随着越来越多的外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为了得到优质的人才,人才争夺战已进入了“白热化”的程度。许多跨国公司纷纷采取各种招聘渠道,运用各种招聘手段,以期能得到最好、最合适的“人才”。因此,招聘有效性始终是招聘工作要着重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此,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关键词: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
一、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代企业中人才争夺无疑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点之一,选用合适的人才对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选人和用人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日益加大,如何有效地选择企业所需要的人,选调到企业后如何促其发挥才能,已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招聘有效性首先应满足企业工作的需要
企业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就是要通过人力对资金、设备、材料、知识、信息等要素资源进行运作,向消费者提供价值更高的产品或服务,人作为生产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企业运作的原动力,离开了人力,其他要素资源将无法发挥作用,因此企业一旦建立,必须要有人来进行运作管理。实际上企业的筹建发展过程,就是人才的聚集过程。具体地,首先,企业是由人来筹建的;其次,企业建立后形成基本的组织框架,其中的主要岗位应有人承担;然后,随着企业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分工越细、工作量越大,需设置的岗位越多,需要用的人也就越多。人从哪儿来,最开始可能是组织调配的或是自发形成的,后来基本上是通过招聘招来的,招聘的形式很多,有公开招聘、个人自荐、他人介绍、组织选派等,因此招聘的有效性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招聘有效性招聘满足企业稳定发展的需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业务也不断拓展,经营理念和工作手段也不断改进创新,对员工的素质和技能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培训不足以满足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的要求时,所以企业必须从企业外部招聘所需的高素质员工就成为一个合理的选择。通过吸收高素质的员工,直接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企业建立人才进出机制“优胜劣汰”,在一定程度上让在职员工产生危机感,促进他们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招聘有效性是调整调整企业的组织机构的需要
企业作为一个组织是由人组成的,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要求企业有与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行机构调整时也需对人力资源重新进行配置,当现有的人力资源不足以满足调整需要,尤其是当某一个部门规模扩大、业务加强、企业内部人手不足时,就需要从企业外部招聘新员工,以满足业务需要,反过来,当企业为某一个部门或某一项业务招聘新员工时,说明企业准备加大这方面的投入,更加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促进企业进行机构调整,当招聘与减员、调岗相结合时,就会有助于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
二、企业人才招聘有效性的指导思路
什么样的用人策略直接决定了企业将采用什么样的招聘方式以及招聘何种类型的人才。不同的企业会根据自身的不同性质、特点、发展阶段等决定不同的招聘策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招聘策略。以下总结几点在华外资企业在招人实践中的人才甄选的指导思路:
(一)德与才
在招聘中,德与才是在人才甄选方面需要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人才,既要有才又要有德,具备一定的品德修养,这样的人才能在用人单位发挥优秀的团队合作精神,才能更好地承受工作压力并出色完成自己的任务。但是德与才相比较,德是先决条件,应该居于对候选人考核的主导地位。
因此,对于德优才弱者,在进入公司后,可以通过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而提高其能力。如果一个人仅有才能而缺德的话,就可能会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给企业造成损失。
(二)应届生还是有工作经验者
在这两类候选人中,更趋向于雇用哪一类,不同的企业根据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具体岗位特征,在招聘前应做出明确的招聘指向。
(三)能力与潜力
有的外资企业非常注重学习新东西的能力,认为一个有潜力继续学习的人员才能在工作中不断进步,才可能创造更多的价值。但也有企业认为现在人员流动率高,只要他能适合现在职位的需要即可。
三、企业招聘有效性的措施
(一)加强企业文化对人才招聘有效性的影响
企业文化一经形成,会在企业的各个层级、通过企业的经营理念和员工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新招聘的员工会通过直接的教育和间接感觉的方式,了解本公司人员的行为风格。员工们常讲述公司发展中的轶事和传说,潜意识中提醒了组织成员记住企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它们的内容。员工会看到,是凡顺应企业文化规范者得到赞赏,而逆行者则受到惩处。
因此,在招聘新员工时,我们发现,那些自身价值观能够与企业文化相适应的员工,在他们进入新的工作环境中后,他们会很快进入角色,能很愉快地接受新的管理模式和工作人际关系的相处方式,并且在新的组织中快速找到自己的定们。而那些不认同新的企业文化的员工,则需要做出极大的心理调整和工作方式的调整也能适应工作,而这种适应从长远来看,是脆弱的,特别当员工做出痛苦的改变才是适应时。这给整个组织的稳定性和员工的发展均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二)对招聘工作分析到位
在很多成功大公司招聘之前,他们往往利用以往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分析、编写出一份工作说明书以及说明该工作需要哪些知识、技能、能力的工作规范。做好工作分析可以为应聘者提供了真实的、可靠的需求职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人员的资格要求;若忽视工作分析的作用,则在企业招聘时会出现无依据;设计招聘标准时不公平;招聘人员的责任制没有完全落实等不正常现象,同时挫伤了应聘者及在职员工工作积极性,影响企业效益和利润。
(三)招聘途径和招聘流程科学的设计
公司招聘的人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学生、manager(中层管理人员)、professional(专业人士)。不同的职位应该运用不同的招聘方案比如:招聘工程师这种技术性较强的职位时,一般先由业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共同面试,必要时再增加一些笔试。
如果招聘的是适用面比较广的职位,申请的人很多,一个职位有成百上千的应聘者,公司先筛选简历,审核一下他们的基本条件,觉得比较合适的人再请过来面试,有效减少招聘工作负荷。
(四)招聘原则适用
对于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对应聘者的第一个要求就是他们要认同公司的文化要和公司有着相同的远景,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公司里发挥他们最大的潜力。为公司创造出最大的效益。否则,即使这个人能力再强、条件再好,他所作的事也未必达到公司的要求,从而可能导致员工的积极性受挫同时公司的利益又受到损害。
而且公司认为要从多角度、多侧面的了解应聘者,不但要精心设计招聘流程、笔试、面试题目,在面试时还要由人力主管、业务经理等多名面试官参与面试,防止只由一个人做决定,会受到个人喜好因素影响,有很大的主观性。对于一些管理人员或销售人员等职位要求比较高的岗位公司还可能通过评估中心,对应聘者做集体评估,有问卷问答,案例分析,情景面试各种方式及综合表现对他的个人能力和素质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