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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办高校所走过的三十多年的历史征程中,应该从整体上来讲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无论是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还是在师德建设方面都是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的。尤其是在师德建设方面,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视生如子、在工作中勤勤恳恳、踏实敬业,他们为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急需解决的问题,表现出了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在师德建设方面所存在的固有特点,是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受社会外界因素的影响,使部分思政课教师道德出现了滑坡。例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面临着市场经济的滚滚狂潮以及中西方文化交融与撞击,许多传统的道德观念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整个社会的道德出现许多新变化,使人们产生种种迷茫和困惑,例如,小悦悦事件中人心的冷漠,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怕被诬陷等等,当然社会上的这些不健康、不文明、不道德的恶习也在冲击着宁静的高校校园,使部分思政课教师的传统价值观、道德观出现了退化,甚至滋生了一些不良倾向,严重地影响了思政课对学生的教育。例如,有的思政课教师过度关注自身利益,而把教师工作就只视为一种稳定的谋生手段,从而淡化了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有的不安心做教师,常常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没有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而是过多地抱怨,心浮气躁、急功近利,想得过且过,敬业精神急需加强;有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只顾完成教学任务,不敢大胆地管理课堂纪律,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教学质量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社会地位、权益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所以导致部分教师缺乏安全感。虽然法律规定了“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但是事实上,一般的民办高校仅仅为教职工交纳了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而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是不给教师缴纳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些学校甚至限制教职工的种种权利,如限制考研、考博、职称评定等,即使有些人评上了职称,但也得不到聘任,教师基本没有申诉权。而且民办高校“以学生为上帝”,这就使学生对师资的期望变成挑剔。教师好不好,行不行,不是依靠专家、同行的评价,而是主要看学生的评教。在民办高校中,学生对教师不满意就主动要求调换教师的比例远远超过公办高校,同时课时量又大,超负荷运转,使很多教师身心疲惫。有些学校往往只注重硬件设施的投入,而师德制度的建设却是非常滞后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建设滞后是导致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师德问题持续存在的根本原因。首先,培训机制不健全。当前,有一部分民办高校正处于盲目的扩张时期,因而对教师只是重利用,却不重培养,其中也包括师德方面的素养。这种态度使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在师德培训上大多只是流于形式而已。例如,在组织新教师培训上,过多的就是强调对学校的认可度,忽略了对其进行教师师德、素养方面的培训。当然虽有一些院校也制定了师德建设规章制度,但大多数都是脱离现实,或者难以实施、操作。其次,评价机制不科学。目前,许多民办高校的思政课教师在师德评价方面还只是流于形式,内容也比较空泛。师德并没有真正成为教师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教师在晋升职称、工资调整时,学校多是凭借其科研成果、课时数等硬件,并没有把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同行评教进行一起量化,所以在这种导向下,势必会造成一些思政课教师师德观念淡薄。再次,激励机制不明确。当前,一些民办高校缺乏对思政课教师的激励措施。很多学校,包括公办院校对思政课教师的地位认可度是低于专业课教师的,认为只有专业课才是本学校重要的品牌特色,而忽视了“两课”的重要作用。所以对于思政课教师的激励措施也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的,这样就会严重地抑制了一部分思政课教师的奋发积极性。
解决问题新举措虽然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师德建设有其特殊的问题与特点,但是也存在着它本身固有的规律,我们一定要把握其规律,探索建立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是具有其外在性的,是可以测评的,所以应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首先建立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家长四位一体的师德监督网络。通过院系领导听课或调研,教学督导委员会不定期地抽查听课,本院系教师互评,学生每学期对教师进行综合测评,学生家长反映等途径及时把握每个思政课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状况。其次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资源,在学校校园网上建立“师德监督网站”,鼓励学生对教师的师德行为状况进行公开评价,也鼓励教职工之间互相进行监督与评价,督促每个思政课教师提高职业道德。最后通过教育使教师由职业道德的他律转化为职业道德的自律,由师德规范的外在要求、外在规范与约束转化为自己的内在要求、内在规范与约束。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是具有示范性的,这样应该大力宣传、报道那些在实际工作中教书育人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又要注意发现培育身边的教书育人典型。身边的典型更具有说服力和教育作用,要大力宣传表彰和奖励,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不仅包括精神层面的奖励也应该包括物质层面的奖励,例如对师德高尚者在职务评聘、晋级晋职、进修深造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而对于那些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要予以严重处分,使校园的师德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净化。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师的师德建设是具有可塑性的,所以应培养教师的自律意识。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无论是专业课教师还是政治理论课教师,都是受过多年的高等教育的,对于大是大非、善恶美丑还是清醒、了解的,所以应通过多方面的渠道培养每一名教师的自律意识,使每一个教师都能自我学习,自我约束,自我提高。21世纪,科技和人力资源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这个时代经济的发展有赖于科技与人才的发展,而科技的进步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有赖于依靠良好的教育。而教育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决定性因素就是教师的素质和水平。人们把教师比作“红烛”、“春蚕”,这是教师奉献精神的写照。笔者认为作为21世纪的思政课教师,不仅要能够照亮别人,自己也要学会使自己永远灿烂,这样能使我们传统的道德美德永恒地得到传承下去。
【摘 要】针对目前民办教育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中面临的危机,提出使用需求层次分析、经济分析、公共关系原理分析,对目前民办教育企业面对危机欠缺应对策略体系的现状进行了改进,使高层管理者在策略方面,中层管理者在具体方法上得以提高。以广东民办高职教育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结果表明,本文所提出的方法在促使民办教育企业管理者认识和应对危机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关键词】民办教育企业;危机管理
一、引言
1.研究对象描述。民办教育机构被定格为“民办非企业”,但在实际中的运作中,大多民办教育机构都已采用企业化的方式运作。通过营利来滚动发展,有一些通过多元化投资包括进入餐饮、旅游、房地产等领域,于是目前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质上是一种教育企业,本文将民办教育机构称之为民办教育企业,将民办教育企业的校长称之为教育CEO,将教育工作者称之为知识性员工加以研究。目前的民办教育企业面临着政策、生源、资金等外部危机,也面临着突发事件、沟通、管理等方面的内部危机。若不对这些危机妥善处理,将影响到民办教育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目前现状与评价。据中国教育年鉴2008年,截至2006年底,全国民办高校278所,比上一年增长了10.3%;在校生133.8万人,比上一年增长27.2%。在校生人数已经超过280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通过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解决了政府对职教投入不足的难题。全省民办中职学校占全省职校总数的26.8%,在校生占全省职校在校生总数的17.51%。据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叶小山介绍,截至2008年,广东省民办中职学校占全省职校总数的26.8%,在校生占全省职校在校生总数的17.51%。在肇庆市,教育局副局长罗永通介绍,2006年以来,肇庆市累计吸引社会资金15亿元,创办了15所民办职业院校。目前,全市仅民办中职学校在校生就有3.26万人,占中职学生总数的30%以上。从全国和广东的情况来看,民办教育企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同时也暗示着其激励的竞争,民办教育企业自诞生以来一直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危机。
3.本文目的。本文在上述背景的基础上,试图从以下几方面研究使民办教育企业摆脱危机走上良性发展之路。(1)建立待遇、事业、情感留人三部曲以应对知识性员工的流失。(2)重塑品牌以应对生源危机。(3)综合使用吸引海外投资、尝试金融担保、上市措施应对资金危机。(4)运用危机公关管理以应对突发事件危机。
二、文献综述
就事物的发展规律而言,顺境和危机都是一种常态,民办教育企业也无法避免危机永不发生。所能做到的是尽量降低危机发生的频率以及危机发生的程度,尽最大的努力消除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吸取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一)民办教育企业危机的概念
对于危机的解释有两种:一种认为,危机是指危险的根由或严重困难的关头。另一种认为,危机是由“危”(危险)和“机”(机遇)合并而成,其中既包藏着危险,又蕴涵着机遇,危机是“一件事的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它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危机的危害性和两面性,并从不同角度强调了加强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民办教育企业危机是指危及民办教育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生存与发展的突发性、灾难性的事故或事件。
(二)民办教育企业危机的特征
1.突发性和紧急性。危机发生前虽然有征兆和预警的可能,但由于真正发生的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而且也超出了正常民办教育企业的运行秩序和教职工、学生习惯性的心理承受能力,从而具有突发性和危险性。如果事前没有相应的预案,往往是防不胜防,使管理者措手不及。
2.高度的不确定性。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的有限性、信息的不对称,危机往往产生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状态不确定性、影响不确定性和危机回应不确定性。
3.危机处理的非程序性。决策者对于危机的处理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资源有限,危机情况下的对应策略往往更多地基于人工判断而不是科学推理。
4.危机的双重效果性。危机会带来各种损失,但危机也蕴含着机会和转机,如果决策者能抓住机会,很可能带来整个体制上的革新。
三、提出问题
(一)知识性员工流失危机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近日在广东调研发现,民办与公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社会尊严感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民办学校税收压力大,身份尴尬。知识性员工的需求多为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在民办教育企业发展仅有短短二十多年的当下,企业创办人和管理者更加注重融资、征地、基建、升格、多元化投资等硬件建设,而忽视了内部管理特别是知识性员工的激励问题还很欠缺。于是,民办教育企业中知识性员工离职率高,“用脚投票”的现象很普遍,如广东肇庆某民办教育企业知识性员工的年跳率在20%~30%。很多知识性员工只把现在工作的民办教育企业当作“驿站”,等到职称、学历提高后便跳槽到更好的单位。
(二)生源危机
民办教育企业的生源危机体现在:一方面是大批公办高校的稳步扩招;另一方面生源数量的减少。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确实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由于两者的势力相差悬殊,根本就不在同一个平台上。同为专科二批的高职院校,公办高校的平均学费为五六千元,而民办高校的学费则在8000元至13000元,这是公办高校的先天优势。
如表1所示,民办教育企业的生源危机除了上述的来自于公办高校的扩招危机外,伴随着人口生育高峰的度过,民办教育企业的招生高峰数量也开始出现下滑,2010年为最高峰,2011年至今已经出现不可逆转的招生数量下降趋势。如广东肇庆某民办教育企业的经济管理系中6个专业,就有3个专业比上一年少招生一个班约50人,共计减少招生约150人。这种生源危机又进一步引发了民办教育企业的资源闲置率提高,促进了知识性员工的离职率的提高。
(三)资金链危机
目前,有多家民办教育机构倒在了资金链断裂的路上。曾被誉为“中国民办教育第一品牌”的山西南洋教育集团,就因无力偿还数亿元的教育储备金,旗下10所遍布全国各地的南洋国际学校相继关门。许多民办教育企业都没有企业支持背景,即其资金的来源主要依靠学生的学费。
摘要:针对目前民办教育企业在管理模式应用上的困惑,本文提出不分管理对象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教育属性,以资源管理属性的普遍特点为依据、客观地选择管理模式的方法,利用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对民办教育企业的管理者的管理思路进行调整,使得在实践上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本文以民办高职教育企业为研究对象,以期在教育企业管理的方法论上增强其先进性。
关键词:民办教育集团 企业式管理 教育式管理
1 概述
1.1 研究对象描述
民办教育产业虽被限定为民办非企业,但其管理中的企业化运作在现实中已被广泛应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目前,现实中民办教育产业从多元化投资、教育产业的经营、内部管理、组织架构以及人事、财务控制、广告宣传等方面与企业的做法基本一致。故本文将民办教育机构定义为民办教育企业加以研究。
企业家虽为当前民办高校投资办学者,但其所投资的领域为教育领域,再加之面对社会对教育的期望与理解,使得企业家们在管理上难以发挥原有的企业家精神,往往聘请教育家团队来管理民办教育企业。从而使得教育企业的管理对象没有真正按照资源管理的属性展开,即存在企业式资源理念与教育式资源理念的对立;也使得投资者的企业式管理理念与教育家管理团队的教育式管理理念并存,相互孤立而不是融合。这是民办教育企业管理与经营上的最大瓶颈。
1.2 目前现状与评价
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2000年对82所民办学校有关投资意向和性质的调查,在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资金中,捐赠占10.8%,借贷占23%,投资占66.2%,表明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资金很大一部分具有投资的性质。
2008年的全球经济寒冬里,中国教育产业却并未感到冷意。联想资本、红杉资本、华兴资本、KPCB等国内外大大小小的风投都纷纷下注,安博教育融资1.03亿美元、达内IT培训融资逾1.3亿元、北京昊月教育集团获高盛5000万美元注资。
2010年,共有142家公司登陆纽交所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其中包括来自中国的四家来自民办教育企业。安博教育集团(Ambow Education)、学而思教育集团(TAL Education)、环球天下教育集团(Global Education & Technology Group)和学大教育(Xueda)。
无论从现实中的事实,还是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内容来看,民办教育的企业式管理和教育式管理是否矛盾,二者是否可以有机融合正在成为研究热点。
1.3 本文目的
在教育产业化日益突出的当下,教育企业化不知不觉地进入到社会经济运行体系中去了。本文试图将民办教育企业的创业者的企业家精神与教育专家管理团队的教育理念有机的结合,以解决民办教育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2 理论基础与提出问题
2.1 企业式与教育式管理
2.1.1 企业式管理
现代企业式管理涉及企业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组织与文化、制造资源、资金与成本、技术与产品开发、生产计划与控制等方面,且分为战略层、战术层和执行层等多个层次的模式。现代企业式管理技术是通过现代管理模式与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支持企业合理、有效地经营与生产,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设备、资源、人、技术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产生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组织其资源、经营生产活动的基本框架和方式,典型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与方法有: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资源计划(MRPII)、准时生产(JIT)、精良生产(Lean Production)、按类个别生产(OKP)、优化生产技术(OPT)、供应链管理(SCM)、企业过程重组(BPR)、敏捷虚拟企业(AVE)等等。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是实现集成化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的理论基础。
2.1.2 教育式管理
①重视教育思想领导。校长是学校精神的代表,是学校思想的引领。学校是传播先进文化的圣地,教育者必先受教育,校长要成为教师成长的引领者和示范者。
②重视道德人格管理。制度文化,也就是一种氛围、一种精神文化。这种校园的氛围、精神文化,从浅表看就是校风,但在本质上却是校魂。
③重视德行化。学校领导在广阔的背景下,关注教师专业化背后的德行化。而“走向有价值的社会目标”,则意味着把自己放在服务于学生、服务于家长、服务于学校、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的终身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上。
2.2 民办教育企业在管理模式选择上存在的问题
2.2.1 学术思维压倒一切
民办教育企业的CEO很多都是来自于公立高校的老学者、老专家、老资格人士,或者在公立高校从事管理,或者从事教学研究几十年,在退休之后带着一腔热诚来到民办教育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特别是担任高级管理者,如校长、执行董事、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等要职。其在思维深处保留着公立高校情节,教育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等深深植根于大脑。
于是,学术、教学是一切,其他任何投资、经营、管理都要为其让路。对于招生、就业、宣传、融资、征地、基建等问题不做考虑或少做考虑。岂不知,这些是威胁民办教育企业生存的要件。不考虑这些问题,为民办教育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2.2.2 财务部瓶颈
任何机构的财务部门关心的是成本收益问题,要保障绝对的财务安全,民办教育企业也不例外。许多民办教育企业的大部分资金来自于学费,而一年一次的收入即学费要承担本年度的基本开支以及未来几年发展的各项花费,需要精打细算。而作为教育家的民办教育企业CEO更加注重学术成果、教育效果,这些在很多时候是不能量化其收益的,当财务部门对于教育CEO的支出项目看不到短期、可衡量的收益时,容易产生拒绝资金支持的情况。而财务部门往往受董事会直管,其潜在的权力往往凌驾与教育企业CEO之上。从而,财务部瓶颈产生了。
2.2.3 投资者不管教育,教育管理者不管投资
作为投资者的董事会成员,很多都不是教育行业出身,其更多的精力放在征地、基建、招生、多元化投资等硬件建设。一般认为,将教育企业的具体管理交给教育CEO就万事大吉。于是,出现了教育企业的投资者本身不懂教育,现实中又无暇顾及教育企业内部管理。作为管理者的教育CEO,其不是投资者,没有股权激励的主人翁意识,只有受聘于人的打工意识,重点放在教育企业的具体管理和教学工作,不关心企业的投资发展和生死存亡。
这两种状况的出现,使得民办教育企业的运营,出现两条线以及内外管理相分离的局面,这为企业式管理和教育式管理之间的选择矛盾埋下了伏笔。
3 分析问题
3.1 企业家精神”与“教育家精神”的较量
企业家是资源配置的高手,同时也是市场方向把握的高手,敢于创新、敢于冒险也是企业家的特点。企业家精神也是表明企业家这个特殊群体的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他们所具有的独特的个人素质、价值取向以及思维模式的抽象表达,是对企业家理性和非理性逻辑结构的一种超越、升华。
企业家的办学目标定位:企业家精神往往体现出个人素质、价值取向以及思维模式,个人素质高低取决于企业的发展空间,同时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办学目标的确定;价值取向来源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为办学目标的准确定位提供依据;思维模式形成于企业长期来积累的经验和财富,同时为办学者准确定位办学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育家精神,主要体现在非功利性、感化性、潜移默化性。其主张教育能为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这种公益性称之为外部性。教育的外部性在经济增长、个人收入分配、社会技术进步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同时,教育家所倡导的大学精神,把教育的结果重点放在了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这使得其对企业家精神有较强的排斥。
3.2 民办教育企业的企业式分析
3.2.1 政府政策的引导与民办教育企业资本化运作的倾向
《广东省加快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0-2015
年)》,规划提出,在未来5年,根据广东产业布局,建设40所示范性技师学院。
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资产所有权的家族化、私营化、私人化,即产权的私有化现象很普遍。据中国成人教育协会民办高等教育委员会1998年9月对全国约100所民办高校的调查,其中学校属私有的占47%,属公有(集团)的占28%,国有的占3%,混合所有的占22%(曹淑江:《教育制度和教育组织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88页)。民办教育企业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私人投资,如表1所示,从2001年至2006年资金投入逐年呈现巨额放大的趋势,经过6年的基础设施大量投入之后,2007年至2009年各较之前6年投资有所下降,民办教育企业已经奠定了硬件设施,正在进行精细化的内部管理之中。
可见,资本化的运作在民办教育企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3.2.2 资本的寻利性分析
资本的本性是寻利,这意味着资本运作的目的必然要追求保值或增值,而不论其所投入的产业是公益性还是营利性。我国民办教育企业大都是私人投资兴办,由于投资者首先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切生产活动都要求利润最大化。因此投资人都是有寻利动机的。
民办学校的产品是教育服务,投资主体主要为私人企业而非政府,学校的发展基本靠自身的资金盈利来维持,这也决定了它必须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的利润,也即利润最大化。同时,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一个重要区别是运作的高效率,民办学校以同样的投入培养几倍于公办学校的学生,其企业性质在这里得到了最大体现。
3.2.3 民办教育企业的成本效益分析
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企业式管理的实质在于成功经营企业,让企业具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企业家在成功经营企业的背后,就是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在投资教育领域也一样,“降低办学成本,提高办学效益”作为衡量高校发展的重要依据。
3.3 民办教育企业管理与经营过程企业化比较分析
从民办教育企业管理与经营的全过程来看,和现代企业的生产管理与经营过程相似。其教育式管理过程表现为:招生招聘过程——教育过程——就业推介过程;与之类似的企业式过程为:采购过程——生产过程——销售过程。具体表现为:
第一阶段:招生招聘过程(相当于企业的要素购买过程)
从生产要素市场购买教师劳动、资本、民办教育企业的管理者、土地和公共品等办学要素。劳动主要来源于在读硕士、博士、隐性退休教师和退休教师和扩招后难以找工作的大学生。管理者主要来源于投资者与经营者。管理者既包括民办教育企业的董事会成员、高校高层管理者,也包括中层乃至下层管理者。民办教育企业从生产要素市场上租赁土地,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这是民办高校办学成本的重要部分,需要从学费中积累。
第二阶段:教育过程(相当于企业的生产过程)
教育过程是把各种要素科学合理配合起来培养出学生的过程。投入到民办教育企业中的各种教育要素也具有经济学中的互相替代的,例如,资本可以替代劳动,如果有大教室,有多媒体,多名教师的教学任务可以由一人在大教室用多媒体上课代替完成。
第三阶段:推介就业过程(相当于企业的销售过程)
民办教育企业把学生推向市场前不需要有学生库存,也不需要考虑就业市场风险,只要把学生推荐出就是成功。这一点和企业有区别,企业需要有一定产品库存以应对市场变化带来的销售风险。
4 研究结果
由以上分析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办教育企业经营过程和企业的生产管理有着高度相似的过程,是一个有着较强成本约束、前后两头都要面向市场的连续过程。于是,本文认为尝试使用企业式管理进入民办教育企业是可行的,企业式管理与教育式管理本质上并不矛盾,且两者是可以融合的。
4.1 将“有企业家精神的教育家”与“有教育家精神的企业家”融合
“做有企业家精神的教育家”,民办教育企业的教育CEO必须懂点企业管理,因为民办教育企业虽然认识上是“民办非企业”,但其实质上已经是企业化运作,是需要自负盈亏的。教育家要摒弃不计成本,只按照企业家精神资源配置、市场评估、专业设置就够了,不需要过多考虑经济基础的观念。要摒弃完全的学术思维压倒一切的管理理念。
“要做有教育家精神的企业家”。企业家也要拥有教育精神,培养出来的人才不仅仅要为社会的现在所用,还要有升级能力和自我再造能力。教育生产出来的产品必须先要通过满足市场需要实现自我生存,然后才能积极的作用于社会。所以,民办教育就要摒弃短期利益,更不要为了降低成本而降低学校的教育质量,同时用虚假宣传来吸引学员就读。
当一所民办高校在“企业家”精神与“教育家”精神中间徘徊时,这所学校就相比只为盈利赚钱的企业来说已经算是比较进步的了。如果能够达到“企业家”精神与“教育家”精神的和谐境界,那将是民办教育的最高境界。
4.2 创新民办教育企业投入机制
民办教育企业中的民办高校的发展主要有四种模式: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模式、以产养学——注入式发展模式、国有(公有)民办——改制运作模式、一校两制——附属再生的模式(厉以宁:关于教育产品的性质和对教育的经营[J],教育发展研究,1999(10)),其中前两种都是民办高校投资自身的结果。
特别是在民办教育企业投资单一的情况下,仅考学费和创办人的投资,在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财务部瓶颈效应不但不可避免反而会加重。因此,民办教育企业的投入机制要在主体投入机制、动力机制、吸纳机制和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重点建设。特备是,对于投资吸纳机制的建设要体现出灵活、开放,吸纳社会各种资本进入,甚至上市融资,使民办教育企业发展资金充裕,摆脱财务部瓶颈。
摘要:基于差异化需求和超额需求理论,本研究利用国家各级统计年鉴,对影响我国各层次民办教育规模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为有针对性地制订民办教育政策提供建议。研究发现,对民办学前教育和民办本专科教育的需求属于“强弱型”,即超额需求强、差异化需求弱;对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需求属于“弱强型”,即超额需求弱、差异化需求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属于“弱弱型”,即超额需求和差异化需求都弱。采用固定效应或随机效应回归结果发现:(1)收入差距普遍对民办教育发展具有抑制作用。表明收入差距较大,从总体上抑制了对教育的总需求。但收入差距大,富裕家庭多,显示出较强的对民办初中和小学的差异化需求。(2)非农人口比例降低了民办教育的规模。对民办高中、初中和小学在校生规模的降低具有统计学垦著性,表明绝大多数城镇家庭并不偏好于民办中小学教育。(3)总体来看,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越高,民办教育的规模越小。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高,表明公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能够得到保证,这降低了民办教育的差异化需求。同时,预算内学前教育生均教育经费越高,民办学前教育规模越大,这和学前教育独特的市场结构密切相关。因此,要分类分层地制订各层次民办教育的发展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差异化需求;超额需求;收入差距
一、引言
200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2004年4月,配套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出台。这两个相关法规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获得了更好的发展空间。2007年,全国有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868.75万人,占全部在园儿童的36.99%;民办普通小学在校生448.79万人,占全部小学在校生人数的4.25%;民办普通初中在校生412.55万人,占全部初中在校生人数的7.19%;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245.96万人,占全部高中在校生人数的5.43%;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257.54万人,占全部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人数的12.96%;民办高校在校生349.69万人,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的18.55%。数据表明,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各层次教育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有赖于政府政策的大力扶持,但根本原因是广大家庭对民办教育存在需求。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省份民办教育发展的规模并不一致,具有相似经济发展程度的省份,其民办教育的比例也存在较大差异,且不同层次民办教育的影响因素并不相同。具体分析,影响因素可能包括政府政策、经济发展程度、教育质量和收入分布等。本文旨在量化分析影响民办教育规模的各种因素,不仅要从面上分析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是否符合差异化需求和超额需求理论,同时也要探究不同层次民办教育规模的影响因素不同。
从我们的检索来看,国内外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中国民办教育规模影响因素的文献基本上还是一个空白,原因可能在于中国民办教育规模的增加是最近几年的事,还没有引起学者相应的关注。教育是民生之本,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此问题,揭示影响民办教育规模的不同因素的大小,尤其关注收入分布等对民办教育需求的影响,对于推进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本文其余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和研究方法选择;第三部分是对影响民办教育规模因素的面板数据分析,试图分离不同层次民办教育规模影响的因素是否存在差异?着重分析人均GDP、收入差距、公共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质量等因素的影响;最后一部分总结全文,给出政策建议,并指出本研究的局限。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方法
要分析影响民办教育规模的因素,起点是分析家庭对民办教育的选择。教育具有消费和投资两种属性,在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并存的前提下,家庭选择私立教育,从消费的角度,即认为私人教育服务至少和公立教育服务一样好;从投资的角度,期望通过投资私立教育来获取至少和公立教育一样的收益。
(一)相关文献
在分析家庭对公立教育或公立教育的选择时,存在能力和收入两种区分标准。stiglitz(1974)认为如果每个家庭财富一样,在能力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存在一个能力阈值,高于这个值的家庭会选择私立学校,反之选择公立学校。Hamilton&Macauley(1991)的结论与stiglitz有明显不同。他们的研究较好地回避了对教育投入和产出度量的困难,认为在一个学区里,决定家庭选择公立学校或者是私立学校的关键变量是家庭收入及其标准差。收入分布是一个反映学生异质性的恰当指标,家庭通过消费者剩余的大小来选择私立学校或公立学校,存在一个收入阈值用以分割家庭对私立和公立学校的选择。
stiglitz(1974)研究的重点并不是家庭对私立教育的选择,一直到James(1986a)才明确将家庭对私立教育的需求归结为X两个解读:超额需求和差异化需求。超额需求理论是Weisbrod(1975)在研究非营利组织的自愿供给时界定的概念。James将这一概念用于分析家庭对私立教育的需求。在公共财政投入不足的前提下,公立教育不能满足全部家庭子女的入学需求,对教育的超额需求就会产生。一般而言,高等教育领域可能更适用超额需求理论,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广泛存在,就读学生人数也占据较高比例。James(1993)在另一项研究中,对超额需求理论作了进一步解读。家庭首选公立教育,当公立教育由于入学标准太高或者说招生数量太小导致其不能有效满足家庭对教育的需求,且家庭认为从私立教育中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导致对私立教育的需求。James认为私立教育需求是一种次优选择。这种解读不适用于普及了基础教育的国家,因为公立基础教育可能全部免费,或即使不免费但上学的成本在家庭的预算约束之内,这时,公立基础教育完全能满足家庭的需求,仅用超额需求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家庭对私立教育的需求,差异化需求理论应运而生。差异化需求理论指由于文化、宗教、语言、质量、收入、国籍等所导致的对私立教育的需求。家庭对教育有不同的偏好,宗教学校是比较典型的情况。同群效应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家庭总希望子女与相同背景、相同学习程度的孩子在一起学习。质量的考虑也不容忽视。由于政府推进免费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扩招,若相应的财政投入没有得到增长,公立学校的质量有可能下降。因为对质量的需求有很高的收入弹性,收入越高,对相对具有较高质量的私立教育的需求就会增加。
从实证的角度解释私立教育需求时,很难分离超额需求或差异需求。Alderman,Orazem&Patemo(2001)的实证研究认为,在巴基斯坦,即使是最贫穷的家庭,也在广泛选择私立教育,并且随着收入的提高,选择私立教育的程度进一步提升;降低私立学校的学费,减少上学的距离或者提升私立学校的质量有助于提高私立学校的入学率。Emmanuel,Lockheed&Marlaine(1995)完成的一项针对哥伦比亚、多米尼加、菲律宾、坦桑尼亚和泰国的研究也指出,就读私立学校孩子的家庭收入、母亲的教育程度、父亲的职业等指标明显优于选择公立教育的家庭。两项研究表明,一方面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对教育的投入不足,家庭选择了私立教育,导致超额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私立教育办学质量的提升、家庭收入水平的上升、家庭对同群效应的追求等都进一步增加了对私立教育的需求,这是差异化需求。
超额需求和差异化需求理论在消费者理论中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教育服务是一种受管制的商品,政府投入不足造成了教育服务的短缺,排队或考试等是配给有限教育服务的一种手段,在我国盛行的择校现象正是配给的一种方式。若允许私立教育机构提供服务,且在私立教育服务同质化假定的前提下,会在私立教育服务的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相等的点上实现对私立教育服务的均衡需求量。差异化需求事关家庭的偏好,公立教育、宗教学校提供的教育、高质量的教育、基于同群效应的教育构成了家庭可供选择的消费集,若公立教育提供的服务同质,则其他类型的教育服务往往需要依托私立教育来供给。所以差异化需求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家庭对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进行选择,内在原因在于家庭的偏好不同,在财富、时间、上学距离等约束条件下,对消费集中的不同类型的教育服务进行选择。
(二)分析方法
本文的分析方法结合了James(1986c)和Hamilton&Macauley(1991)的思路。
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对私立教育的需求(Dr)等于对教育的需求(D)减去公办教育的需求(Du),对教育的需求取决于人均收入(PCI)和城市化水平(URB),公立教育的供给(PUB)取决于生均教育支出(PSS)和人均高中教育公共预算(HSEDBUDG)。私立教育所占的比例(%PVT)取决于超额需求(DPRIV)和差异化需求(sPRIV),进一步又取决于人均收入、城市化水平、人均高中教育公共预算、生均教育支出和宗教因素(REL)。其中公立教育的供给取决于人均高中教育公共预算需要着重分析一下,由于文中以日本作为样本进行分析,而当时日本的初中和小学教育均为义务教育,而高中教育为非义务教育,因此人均高中公共预算更能准确反映政府对于公共教育的供给。研究以中等教育中私立教育的百分比作为被解释变量,通过OLS方法得出了拟合优度较好的结果,即一个地区的人均收入和宗教人士的比例对私立教育的百分比具有正的效应,而生均教育支出和人均高中教育公共预算对私立教育的百分比具有负的效应。
Hamilton&Macauley强调收入分布是决定民办教育规模的重要因素。在价格为p时,高收入家庭对教育的需求量为q*(代表质量)。如果选择q,家庭会损失B的福利。如果允许民办教育供给,在价格为p时,家庭会选择q8,这时就不会造成B的福利损失。这里家庭必须支付税收用于发展公立教育,平均每个家庭承担的公立学校的成本为pq,这里界定为C+C’。如果B>C+C'',则家庭依然会选择民办教育,这会带来福利的增进。如果价格从p下降到p,这时需求会从q增加到q**,选择民办教育的家庭其消费者剩余为B+B’,但相应地需要支付的公立学校的成本这时就变成了pq。如果家庭选择民办学校,其净收益为:
上式中σ代表对应地区家庭收入的标准差,x代表影响学校选择的其他变量。
James是从超额需求和差异化需求理论出发,归纳和总结出影响民办教育规模的变量。Hamilton&Macauley则从家庭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角度,推导出影响民办教育规模的最大因素是收入分布,这分别代表从现实经验归纳以及依据合理假定进行数理推演两种分析范式。以两种方法为基础,我们认为,影响民办教育总需求(N)的力量包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y),影响民办教育超额需求的力量主要包括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b),影响民办教育差异化需求的力量主要包括收入分布(σ)、城市化水平(u)、教育质量(q)等。函数表示为:
(7)
(三)我国不同层次民办教育需求的类型
超额需求主要源于政府投入不足,差异化需求源于家庭对相关教育变量的不同偏好。分析目前中国各层次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水平,有助于确定引致民办教育需求的力量是来自于超额需求还是差异化需求,关键是量和质的问题:一是各层次预算内教育经费数量应为多少才能满足量的需求;二是生均预算内经费是多少才能满足质的需求。量的需求可以以提供的就读机会的多少来测度,而质的需求情况较为复杂。从中国教育体系的现状来看,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已基本满足了每个家庭子女上学的需求;高中、中职和高等教育等各阶段的教育从量上还没有满足需求。
具体分析,在幼儿园阶段,家庭一般都会送子女到园学习。就目前的教育政策来看,学前教育是对民办教育进入管制最松的阶段,这也是在各层次教育中民办学前教育比例最高的原因之一。从现实来看,不管是公办还是民办教育,都在收取名目不同的一定费用,如赞助费或择校费等。以2006年分地区的情况来看,上海生均预算内经费达到5088.11元,而最低湖南为65.90元,除上海、西藏、北京以外,其余生均预算内经费均未达到1000元。据此,可以认为在幼儿园阶段,在绝大多数地区,尽管生均预算内经费非常低,但入学机会基本上都达到满足,且幼儿教育阶段也没有实行“就近入学”政策。在此阶段,民办教育的出现可以认为是超额需求和差异化需求的力量并存的结果。由于幼儿年龄的特殊性,家庭送子女到附近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力量可能主要是超额需求;如果在相同距离内存在公办和民办幼儿园,这时的选择可能就是差异化需求力量引导的结果,但民办幼儿园大多规模较小,办学时间短,因此,归纳起来,对民办幼儿园的差异化需求力量可能较小。
小学阶段是义务教育时期,新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从目前的制度来看,从2008年9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此前已经免除,这意味着我国已全面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从理论上讲,从2008年9月1日起,中国的义务教育已实现了政府能够全部购买的阶段。从受教育机会的角度来看,不应存在超额需求,而导致民办普通小学出现的原因,从需求推动的力量来看,差异化需求的力量更大。从2006年的生均预算内经费来看,最低的是河南,为954.91元,最高的是上海,达到9483.01元。且从分布来看,除北京、上海、天津、浙江等以外,其他省份均未超过3000元,绝大多数地区在2000元以下,2000元能否达到培养一个合格小学生的每年生均培养成本,不属于我们关注的重点。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应有不少城市家庭愿意支付超过2000元的学费送子女去接受更高质量的教育。因此,这时对民办教育的需求主要是差异化需求。
虽同为义务教育阶段,但民办初中在校生规模明显较小学阶段有了显著提升。同小学教育阶段一样,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导致民办学校出现的力量应主要为差异化需求。除上海、北京、天津、西藏和浙江外,其余地区均为未超过3000元,最高的上海达到10459.78元,最低的河南为1210.74元。由于初中面临升入更高一级中学的压力,家庭一般更为重视初中教育,同时,年均3000元的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投入,应远低于城镇家庭的期望,这可能是导致初中阶段民办学校的比例更高的原因之一。
高中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数据表明,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比例甚至低于初中阶段。从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来看,除上海、北京、天津、广东、浙江、西藏和青海六省市外,其余地区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均未超过3000元,最高上海为9979.31元,最低河南只有1335.72元。尽管生均预算内经费相比初中阶段无显著增加,但由于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此,家庭可能会缴纳一定的学杂费等其他费用。从最近各年度《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分析来看。我国高中教育普通高中经费快速增长,但预算外教育经费增长高于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特别是学费增长最快。与此同时,在我国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来源构成中,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比例连续下降,学费所占比例持续提高。因此,对民办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主要是差异化需求,且这种力量有逐渐增加的趋势。
中等职业教育的情况比较特殊。从2006年的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来看,最高的省份是广东,达到7197.80元,最低的省份是河南,只有1193.75元。高于3000元的省份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新疆、青海、黑龙江、浙江、辽宁等。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发展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分流广大初中毕业生,培养大量社会需要的普通劳动者。从实际来看,目前对中等职业教育需求的主体主要是农村家庭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因此,导致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比例较高的原因可能主要是超额需求,即政府给定了普通高中教育招生比例限制,这时,不能进入普通高中的学生就只能进入中等职业教育,若政府投入不足,就可能导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产生,但由于中国家庭对子女的教育期望、职业教育的需求主体及就业市场的原因,超额需求的力量可能也不会很强。
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相比小学和中学教育阶段有大幅度提升。2006年,西藏、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的生均预算内经费超过了10000.00元,最低的是江西,只有2852.19元,生均预算内经费差距较大。近年来,我国民办高等学校发展迅速(含独立学院),原因有二:一是政府1999年开始推行的高校扩招政策;二是广大家庭对高等教育存在旺盛的需求。因我国民办高校在短期内其质量和声誉上难以和公办大学竞争,民办高等教育出现的主要推动力量应是超额需求。
从各层次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地区生均预算内经费差异较大,有两点基本结论:一是直辖市(重庆除外)和青海、西藏及新疆等为代表的民族自治区生均经费普遍高于其他地区。直辖市是因为经济发展水平普遍高于其他地区,而民族自治区则可能是因为国家大量财政扶持。第二点结论是河南、安徽、江西等省份生均预算内经费偏低,可归结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人口总量较大等两方面因素的影响。总体看,各层次生均预算经费总体偏低,在独生子女的背景下,尤其低于城市家庭对教育的支付意愿,如幼儿园、中小学等。在义务教育阶段,对民办学校的管制强于非义务教育阶段,而义务教育阶段能提供100%的就读机会,这就决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导致民办学校存在的力量可能主要是差异化需求。幼儿园、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情况各有所不同,在现行教育体制下,高中教育还是主要以升学率为主要追求目标,而高中学校的办学质量一般需要较长时间积淀,这就导致了民办学校在与公办学校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可能是民办学校在校生在高中教育阶段比例偏低的原因之一。民办高等学校的大量出现,主要力量应源自超额需求。归纳上述讨论,有如下初步判断(见表1)。
由此,对于这6个层次的民办教育,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一是弱强型,指民办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二是双弱型,指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三是强弱型,指民办学前教育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
三、实证分析与结果
(一)变量选取的依据
本文的目的是依据民办需求理论,解释影响各层次民办教育规模的各种因素,因此,被解释变量选取的是各地区各层次教育中民办教育在校生人数占全部在校生人数的百分比、各地区各层次教育中民办学校占全部学校数的百分比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占全部教育经费的百分比。
解释变量应能反映影响教育总需求的变量,这里主要选取的是人均GDP(全部按GDP指数折算成2003年价格),人均GDP水平高,表明经济发展程度越高。反映影响超额需求的关键变量为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包括幼儿园到高等教育各层次的变量,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高,表明教育投入大(均按居民娱乐教育文化消费价格指数折算为2003年价格)。差异化需求源于家庭的异质性,本文选取的反映差异化需求的指标包括:(1)收入分布,收入分布是反映一个社会人群异质性的一个恰当变量。由于绝大多数民办教育主要依托城镇,特别是中小学教育,我们认为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布是影响民办教育需求的一个重要变量。这里我们借鉴了王小鲁和樊纲(2005)的思路,他们使用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替代各地区的整体基尼系数,作为替代收入分布的一个恰当变量。我们用一个地区城镇居民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与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总和的比值来代替各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布。(2)非农人口的比例。非农人口比例用以代表城市化水平,相比农村居民而言,城镇居民对教育质量的偏好强于农村居民。(3)民办教育生师比。一般认为,生师比可能是一个反映办学质量的恰当指标。
(二)变量来源及描述
由于民办教育的相关数据纳入《中国教育年鉴》的时间是2004年,因此本文选取的区间为2003~2006年,数据分别来源于2004~2007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教育年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教育经费统计年鉴》和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年份的统计年鉴。
表2描述了2003~2006年各层次民办教育学生规模的变动情况,同时也给出其他关键解释变量在2003~2006年的基本情况。从民办教育学生规模来看,各层次1民办教育学生的规模在这四年间基本呈上升趋势,仅民办中职的比例在2005年略有下降。其中民办学前教育规模增加了8.7%,民办普通本专科规模增加了6.8%。民办学校数总体上也呈上升趋势,除民办小学(2005年)和民办高中(2004年)曾出现短暂下降外,其中增长比较显著的是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增加了7.83%;民办中职学校增加了7.84%;民办高校增加了4.27%。
2003~2006年,各级教育的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变动趋势并不一致。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和中职教育的生均预算内经费均呈增长态势。学前教育生均预算内经费支出增长了34.59%,小学生均预算内经费支出增长了68.26%;初中生均预算内经费支出增长了71.45%;中职生均预算内经费支出增长了35.19%;高中生均预算内经费支出经历了从减少到微量增长的过程,总体来看减少了33.33%;高校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连续减少了两年,到了2006年有所增加,增加了10.28%。可见在近年的预算内教育经费竞争中,高中教育处于明显劣势。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政府这几年加大了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视,分割了部分原本投入普通高中的经费;二是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教育无法得到同义务教育一样的经费投入上的制度保障。
从生师比来看,2003~2006年,民办中职的生师比一直较高且波动较大,其中2004达到了38.522,到2006年也达到了30.058。民办学前教育的生师比总体看有下降的趋势,民办小学和民办中学(含高中和初中)生师比变动的趋势比较相似,即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民办本专科生师比一直在呈上升态势,增长了10.43%。
从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占全部办学经费的比例在2003~2006年也呈微弱增长态势,但在整个教育经费投入中所占的比例到2006年也只接近于5%,这表明,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投入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还不相匹配。
(三)面板数据分析
在具体分析中,所有数据取自然对数以减少异方差。在具体进行检验时,我们运用Hausman检验来判断是采用固定效应模型(Fixed—effectedModel,简称FE)还是随机效应模型(Random—effected Model,简称RE)。我们分别以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的比例、民办学校数的比例和民间教育经费(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投入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了回归,相关回归结果分别见表3、表4和表5:
1.以民办教育在校生人数占相应层次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的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
表3结果的讨论:
(1)收入差距对民办教育学生规模具有抑制作用,但民众对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的差异化需求力量较强。具体分析,我国收入差距较大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民族自治区和中西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会从总体上抑制民众对教育的需求,这表明出现超额需求的可能性较小。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收入呈现分层,高收入家庭增多也会带来较强的差异化需求,这种对教育的差异化需求主要体现在中小学阶段。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对应的收入差距系数为正(但不具统计学显著性),表明在义务教育阶段,民众对民办教育的需求主要是差异化需求,且主要对于质量的偏好而产生的强烈需求。民办本专科教育对应的收入差距系数在0.01置信水平具有统计学显著性,根据表1归纳的结论,由于落后地区对民办本专科教育需求的力量较弱,而差异化需求同时也弱,因此收入差距从总体上降低了民众对民办本专科教育的需求。
(2)非农人口比例降低了民办教育学生的规模。一种总体判断是:城镇人口并不偏好于民办教育。我国非农人口比例较高的地区除了老的三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和天津)外,其余主要是民族自治区和一些老工业省,如辽宁和黑龙江,总体来看,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这直接引致教育需求总体水平的下降。民办高中、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对应的非农人口比例系数分别在0.01、0.1和0.05置信水平具有统计学显著性,表明非农人口比例的增加能显著降低民办高中、初中和小学的规模,问题可能在于这三个层次的民办教育大多学费昂贵,城镇人口的增加并不必然带来较强的差异化需求。
(3)总体来看,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对各层次民办教育学生规模的影响不一。民办本专科、民办高中和民办初中所对应的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系数均为负(但不具统计学显著性)。政府的预算内教育经费基本上投放到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高,表明公办学校的教育质量能够得到保证,这会显著降低对民办教育的需求,包括超额需求和差异化需求。民办中职、民办小学和民办学前教育的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系数为正(但不具统计学显著性),可能的原因在于竞争效应。如,对于民办学前教育,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民办学前教育规模占全部学前教育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2.9%、25.9%、24.9%和31.6%,远远高于其他层次的民办教育规模所占的比例。如果从学校数来讲,比例更高,如2006年全国民办幼儿园为75426所,占到了全部学前教育机构的57.80%,已经超过了公办幼儿园的比例。从市场结构来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已经开始影响到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生存。预算内生均学前教育经费的提高是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提高生存能力采取的应对举措。
(4)人均GDP值对民办教育学生规模具有促进作用。各层次民办教育所对应的人均GDP系数均为正,且除民办小学外,其余层次民办教育所应的系数均在0.01置信水平具有统计学显著性。这证实,经济发展水平是始终决定民办教育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越发达的省份,其民办教育规模越大。
(5)民办教育生师比越高,各层次民办教育学生规模越大。各层次民办教育生师比系数均具有统计学显著性,这表明,生师比越高,对民办本专科、民办高中、民办中职、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和民办学前教育的规模具有显著正的促进作用。生师比一般被认为是可代替教育质量的恰当指标,生师比低则表明教育质量较高,根据差异化需求理论,高的质量是引致民众差异化需求的重要力量。对此结果的可能解释为,一是生师比可能不是反映教育质量的合适指标;二是生师比的内涵是民办学校每个教师负担的学生数,一个可能的解读是“从众效应”,即就读于民办教育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反而有更多的学生就读于民办学校。据此,本研究提出,在一个地区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关键多数”点,在此点之前,民办教育的发展可能比较缓慢,但一旦达到了此点,则民办教育规模的增长速度会比较快。
2.以民办学校数占相应层次全部学校数的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
(1)收入差距均未显著进入回归方程。但相对于民办学校学生规模来讲,民办本专科和民办学前教育所对应的收入差距回归系数由负变为正(但不具有统计学显著性)。这表明,对于民众而言,对于民办学校的差异化需求的力量开始增强。
(2)非农人口比例对于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职和民办初中学校数量的影响为正,其中民办学前教育所对应的回归系数在0.1置信水平具有统计学显著性,这表明,差异化需求的力量开始上升,非农人口比例的上升带来了对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较强的差异化需求,特别是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3)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的提高对民办学校的发展并不利,特别是对民办本专科教育和民办高中教育(分别在0.05和0.1置信水平具有统计学显著性),预算内生均经费的提高强化了公办学校的竞争力,相应就会抑制民办学校的发展,这同对民办学生规模的影响是一致的。同时,在民办小学和民办学前教育的影响为正,原因还是竞争效应。
(4)人均GDP对民办学校的发展具显著促进作用,各层次民办学校对应的系数均具有统计学显著性,经济发展推动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多。
(5)生师比对民办学校规模的影响并不一致。对于民办小学、民办本专科、民办初中和民办学前教育学校数的影响为正,其中民办小学对应的回归系数在0.05置信水平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原因和对民办教育学生规模的影响可能一致。但生师比对民办高中和民办中职的影响为负(不具有统计学显著性),这时,可能对于学校来讲,特别是对高中学校,其作为办学质量的标尺效应就开始显现出来,即高的生师比意味着低的教育质量,低质量必然限制民办学校的发展。
3.以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经费占全部教育经费的比例作为被解释变量。
这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收入差距、非农人口比例和人均GDP水平对于民办教育投资规模的影响。表5结果的讨论:
(1)收入差距对民办教育投资规模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在纳入各层次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和生师比后均呈现负效应,且除民办高中外,其余收入差距所对应的回归系数均通过统计学显著性检验。这表明,贫富差距悬殊的地区,民办教育投资的意愿较弱。
(2)非农人口比例似对民办教育投资规模具有正的促进作用(均不具统计学显著性),这表明城镇人口较多的地区,人们更愿意投资民办教育。
(3)人均GDP越高的地区,人们越愿意投资到民办教育。除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外,其余层次民办教育均在0.01置信水平上具有统计学显著性。
同时,我们发现,民办本专科、高中、中职和学前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对民办教育投资规模的影响为负(其中民办中职对应的回归系数在0.01置信水平具有统计学显著性),这表明政府增加对这四个层次教育经费的投入对民办教育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而民办初中和小学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加则与民办教育投资具有互补效应(不具有统计学显著性)。四、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局限
基于我国2003~2006年各省市的各层次民办教育面板数据的实证结果显示,各层次民办教育需求影响的力量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且对民办教育在校生规模、民办学校规模和民办教育投资规模的影响因素又略有差异,这表明发展中国民办教育事业需要分层指导,同时根据不同层次民办教育的影响因素,分别运用不同的政策手段。据此,我们有以下分析。
(一)几点结论
1.我国民办教育同国外很多国家私立教育的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完全相同。民办教育的发展并非完全受市场因素左右,政府对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始终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变量。建国以来,整个民办教育的衰减和兴盛都直接受政府政策的左右,因此,分析中国民办教育需求的影响因素,政策变量需要考虑。2003年9月,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我们选取的样本周期(2003~2006)正好处于全国民办教育政策基本无大的波动的时期,有效回避了政策波动的影响。但各省、市、自治区对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还存在一些差异,而这种差异很难用一个恰当的变量去捕获。如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基本上完全受到政策的左右,根据我们的归纳,对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基本上处于“双弱”需求的态势,而其规模的不断提升,主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大力扶持。
2.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民办小学和民办学前教育,其成长机制和市场需求存在明显差异,各个阶段民办教育发展的目标也不一样,导致了对其需求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异。在中学和小学阶段的民办教育很多时候以贵族教育的形式出现,以升入更高更好的学校为目标。举办者面向的主要对象是富裕家庭,同时十分注重学生全面的综合素质培养。综合分析研究结果证实,对于民办初中和民办小学存在很强的差异化需求。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是以就业为目标举办的,如果孩子能够进入普通高中且家庭财力允许,家庭一般还是愿意将孩子送到普通中学,而不是中等职业教育,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也大多不以贵族教育的形式出现,其面向的可能更多是中低收入家庭。民办和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差异度并不显著,其举办者满足更多的是超额需求而不是差异化需求,大多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面向的主要对象是普通家庭。
3.总体上看,收入差距过大并不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尽管收入差距是反映家庭异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会导致对于教育质量的较强的差异化需求,但从具有统计学显著性的回归系数来看,其对民办教育在校生规模和民办教育投资均具有抑制作用。这表明,贫富差距的加大所引致的对教育总需求力量的减弱抵消了其所导致的差异化需求力量的上升。
4.非农人口比例反映的是一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从回归系数显著的实证结果来看,非农人口比例的上升并不支持民办教育在校生规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但支持民办学前幼儿机构的发展,这可能和其市场结构和家庭对民办教育的差异化需求密切相关。这表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带来民办教育相应的良性发展。一般认为城镇家庭对于教育质量更为重视,由此会导致对优质学校的追逐,但可能受制于学费、入学机会或就近入学政策等原因,导致潜在的需求并没转化为现实可行的需求。同时,非农人口比例的增加可能会促进民办教育的投资。
5.政府增加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具有挤出效应。从回归系数显著的实证结果,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加对于民办高校和高中学校数量的增长以及对于民办中职的投资都具有负的影响。这似乎是增加教育投入过程中的一个两难选择,因为预算内教育经费基本投入到公办学校,经费增加会增强公办学校的办学竞争力,势必降低对于民办教育的需求。
6.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始终推动着民办教育的发展,无论是民办教育学生规模、民办学校数规模或者民办教育投资规模,都显著地受到人均GDP水平正的影响。即,在经济发达地区,民办教育规模的比例较高,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教育规模的比例较低。
(二)发展民办教育的一些政策建议
1.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提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给予民办学校同公办学校相同的地位,一是要真正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者所追求的目标。民办学校在追求与公办学校办学地位平等的过程中,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面临的最大制度障碍是什么?这表明,在相关政策的制订过程中,必须充分吸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二是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需要得到保障,这需要通过保障各民办学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来得到具体体现。如民办学校的管理者、教职工和学生是否完全享有同公办学校相应者的权利,目前虽然在制度上得到了体现和保障,但在具体操作上是存在比较大的困难的。三是民办学校还有一个重要的主体是学生。在招生和就业两方面,要确保民办学校学生享有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的权利,包括在档案管理、就业信息提供、参加相关招聘会等方面不得设置歧视性的障碍。
2.建立可行的合理回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民办学校提出要取得合理回报,或者公开宣称是“取得合理回报”的营利性学校。由于取得合理回报的先决条件是向社会公示相关财务信息和办学质量的情况,在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下,如果声称取得合理回报,可能很难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降低公众的需求。如果希望正大光明地取得合理回报,则从制度上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全方位甚至是透明的监管,这不符合民办学校投资者举办的初衷。在现实中,也几乎没有民办学校申请去获得“合理回报”,可以认为,这与制订该项政策的初衷产生了背离。
由于目前民办学校的投资者事实上是民办学校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政策和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要让民办学校的出资人正大光明、诚实守信地获得应有的正常利润。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正常利润是企业家可能的机会成本。对应于民办学校,就是学校管理层的机会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民办学校的管理层不从事民办教育事业而从事其他行业所能获得次优选择的收入。以此为出发点,来设计民办学校投资者的正常利润可能较为合理。这是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目前民办学校在相应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垄断势力,从这个角度出发,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类似于寡头竞争,如果分布较为密集可能接近于垄断竞争,在此情况下,就能获得相应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是投资人所追求的重要目标。从政策设计者来讲,可以规定投资人所能获得的超额利润额应小于或等于同等资本额投资社会其他行业的平均超额利润率。同时考虑以上两种思路从激励性的角度来看是不存在问题的,但如果从公益性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不足。教育事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的成本某种意义上能决定其人才培养质量,即成本越高可能质量越高,这就意味着如果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或者说以成本最小化为追求可能会导致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一个基本前提是,无论是正常利润还是超额利润,确保基本的人才培养质量是一个根本。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深度介入教学质量的监控。
3.建立合理的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制度,引导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良性竞争,满足广大家庭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预算内教育经费主要投入到公办学校,这是合理并应该长期坚持的制度。但从提升教育体系效率的角度来看,发展一定规模的民办教育能有效推动公办学校提升教育质量。特别是在中小学教育阶段,由于实施了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超额需求从理论上讲不复存在,这时,公众对教育选择很大程度来自于差异化需求。但总体而言,目前我们的教育体系竞争性还不强,民办教育的引入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普通家庭实际上缺乏足够的空间和能力在学校之间进行选择。目前普遍施行的是“就近入学”和“电脑派位”的原则。这两种政策事实是一个整体,即先确定地区,再由电脑随机分配学校。在没有民办学校进入的前提下,“就近入学”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义务教育的入学率具有重要作用,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就近入学的中小学生。但在优质民办学校进入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由于收费的高昂,事实上就拒绝了贫困家庭子女的就读优质民办学校的可能性。而即使没有民办学校的介入,由于择校现象的广泛存在,目前同一城市一些公办重点学校已经集聚了一些社会精英阶层的子女。为此,可以改革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制度,如试行“教育券”制度,给予更多家庭选择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包括优质民办学校和优质公办重点学校,促进教育竞争,提高教育体系的整体效率。
4.促进收入公平,推动民办教育良性发展。目前收入差距水平已扩大到抑制民办教育良性发展,过多财富集聚在高收入群体,且高收入家庭总量较小,形不成较强的差异化需求,这可能也是民办小学、民办初中和民办高中在校生规模一直较小的原因。因此,推进收入公平,增加中产阶层的家庭比重,形成强大的差异化需求力量,是推动民办教育可持续良性发展的基础。
5.分类指导,促进民办教育质量提高。对于民办学前教育,由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数量已超过公办幼儿园,但民办幼儿园的在校生规模只有36.99%,园均办学规模偏小,办学形式十分灵活。因此,要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监管,规范其办学行为。对于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总体规模偏小,可适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由于民众对这三个层次的民办教育的需求主要是差异化需求,因此对于此三个阶段的民间资本进入要严格实行准入制度。对于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和规范发展,特别是增加师资数量。同时,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改变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认识。对于民办本专科教育,要着力提升其办学质量,促其形成对公办学校的有效竞争。
(三)研究局限
由于入户调研数据的缺乏,对于影响民办教育规模的影响因素的分析缺失了一些应该考虑的变量,如教育的收益率、家庭成员的教育背景分布、职业分布等。很难找到一个更好地反映办学质量的指标用于取代生师比,导致实证结果难以准确反映质量效应的影响。由于难以获得各省市人均收入分布的数据,我们采用的是一个地区城镇居民高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总和与低收入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总和的比值来代替各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分布,这也是一个缺憾。
摘要:民办教育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兴起与我国社会发展的思想解放、市场经济的推动、良好政策和人民群众需求等紧密联系。此后,民办教育不断规范发展,其作用和合法地位不断得到确立。民办教育作为与公办教育并重的办学力量,对我国整体教育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不仅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观念变革,也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促进教育公平。不过民办教育发展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研究从服务、地位、市场、监管等方面对民办教育问题进行反思,并展望民办教育的未来发展。
关键词:民办教育;回顾;反思;展望
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办学力量,越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经验积累,随着我国办学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进步,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确立,民办教育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结构和功能日趋完善。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有中国特色教育事业发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整体教育事业发展乃至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但是,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发展体系中仍然具有“弱势群体”的味道,它的未来发展依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兴起: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首先,解放思想为民办教育指明方向。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的解放思想理论为改革开放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新时期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1980年《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以国家办学为主,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两条腿”办教育的方针,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肯定。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进一步为民办教育的繁荣发展创设了良好的思想背景,即要改革国家包办教育的局面,支持和鼓励民间办学。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思路,在思想上坚定了发展民办教育的信心,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办学校不仅不会损害教育事业的公益性,而且有利于补充和完善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高。
其次,良好的经济与政策背景为民办教育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投资办学。我国民办教育走上投资办学的道路,这是特定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的选择。政府包办教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民办教育必然伴随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蓬勃发展起来。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多渠道集资办学得到支持,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并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资助学”;1987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把社会力量明确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派、人民团体以及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强调“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民办教育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社会各界积极吸纳社会资金,采取融资、贷款、垫资援建、个人捐资、社会集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方式来创办民办学校,极大增强了教育自身“造血”功能。
此外,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也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因素。民办教育的发展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由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国家国力不强、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所推动的。改革开放之后,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教育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学校教育水平也不断获得提高,但是我国经济整体实力不强,人均教育资源十分匮乏,政府包办教育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此,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就成为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不断法制化
首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并重在法规层面得到确认。1997年国务院颁布第一个针对民办教育的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民办教育开始依法办学,、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确认。民办教育所涉及领域不断拓展,包括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并成为我国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98年《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针对民办教育的繁荣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格局。”政府对民办教育的定位第一次从“对公办教育的补充”发展为“与公办教育并重”,这使民办教育的地位进一步得到提升。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颁布是民办教育法制化的里程碑。2003年9月1日施行的《促进法》正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合法地位。民办教育是市场经济发展条件下产生的新事物,《促进法》正是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与历史选择的产物。它不仅明确了民办教育对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作用和相对公正的法律地位,还赋予了民办教育充分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推动了民办教育规范发展。为贯彻实施《促进法》,2004年4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国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对此后的民办教育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此外,2008年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成立见证了民办教育伴随着改革开放的繁荣壮大。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广泛团结全国民办教育工作者,面向社会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该协会的成立有助于落实《促进法》关于“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的规定,有助于形成政府统筹与民办学校自律相结合、政府监管与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相补充、政府政策力量与社会组织、协调力量相融合为主要特征的中国民办教育管理新体系。
三、贡献:民办教育功不可没
首先,民办教育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观念变革。改革开放以前,长期以来政府包办教育,忽视社会力量和民间力量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民办教育融入国家办学体系之中,有力促进教育观念的变革。这是我国教育改革的一种创新,是人们解放思想、更新教育观念的具体表现。我国民办学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它不仅扩大了人们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而且其自身学习和吸收各种先进的办学理念,建立灵活多样的办学机制,积极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这些都有力地推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给教育发展带来生机和活力,尤其对改革公办学校管理体制、提高公办学校的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其次,民办教育弥补了政府经费不足,满足了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采取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方式,打破了政府包揽办学的传统格局,拓宽了教育投资渠道,成为我国办学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并不要求政府解决办学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资金配置上,它不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吸引社会潜在教学力量,客观上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缓解政府教育经费投入问题。民办教育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的教育需求,缓解了教育需求与政府教育经费投入之间的供需矛盾,在充分开发利用社会资源和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扩大招生规模、充实办学条件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和学生的数量稳步发展,办学的层次和内容丰富多样,办学的水平逐步提高,办学的条件逐步改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体制逐渐形成。
此外,民办教育激活了政府活力,促进教育公平。目前民办教育既包括学历教育,也包括非学历教育,其办学形式灵活多样,办学层次涉及各个年龄阶段的学生。民办教育通过吸纳社会资金,调节国家教育财政经费的使用,政府有机会更好地发展公办教育,为民众提供了更丰富的教育选择机会,客观地看,民办教育发展也是对公办教育发展的促进,是对社会教育公平与均衡发展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壮大,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抓教育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度,有利于政府集中力量保障重点和实现公平,使教育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政府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既节省国家财力,也激活了政府教育服务的活力。
四、反思与展望: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未来发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经历了一些波折,也存在一些值得反思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民办教育对国家教育发展和全民素质提高都起到了难以估量的积极作用,而且如今民办教育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办学体系,未来发展前景美好,方兴未艾。
(一)民办教育应由“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
在改革开放初期创办的民办学校中,有许多已逐渐退出了人们的视野。比如,北京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创办的15所民办学校,现在只剩下3所;四川成都40多所民办学校现在只剩下1所,其中,最值得深思的是素有“中国民办教育旗舰”之称的北方某教育集团的沉落。[5’这些民办学校的消失有其自身管理和资金运作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也应看到,这种在改革开放初期为“精英”服务而创办的学校对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有其深刻弊病。
从根本上讲我国教育的性质是人民的教育,是为全民大众服务的,民办教育也应如此。改革开放初期针对“精英”学生的民办学校,收费较高使众多家庭的孩子难以进入其中,因此当时的民办学校往往被人们称为“贵族”学校。然而,专为“精英”服务的办学理念并不符合教育和社会发展需求,也有悖于教育公平。
教育是民生的重中之重,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中再次指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强调了教育的突出地位,要优先发展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强国,并对民办教育作出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在满足人民教育需求、增加教育投入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教育要科学发展就不能离开民办教育。因此,扩展民办教育范围和规模、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将是我国实现教育大众化的有效途径。实践证明,民办教育坚持为大众服务的办学思路,是教育以人为本、社会和谐发展的体现。
(二)进一步提升对民办教育地位的认识
21世纪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激烈,各国更加注重把私立教育纳入促进国家整体发展的战略轨道。各国通过立法、行政管理,特别是财政资助的手段,推动私立教育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努力促进实现国家发展战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采取种种措施,改革公立学校教育体制僵化、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弊端;另一方面,大力推动私立教育的发展,以回应“知识经济”的挑战。
然而,当前民办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依然有“弱势”的味道。一些公众对民办学校的办学地位、办学动机和办学质量的信任度较低,有些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教育仍存在认识偏差,政府管理职能存在缺失,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仍旧使用集约型管理的思路,许多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待遇、税收等诸多方面仍得不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民办学校的性质定位至今仍不明确。民办学校被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民办学校往往被视为企业,使得《促进法》在一些地方难以真正得到落实。有关管理部门仍用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公办学校的方式来管民办学校,对民办教育发展起不到服务作用,反而是制约;有的则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执法意识淡薄,让民办学校自生自灭。法律与现实存在脱节的情况导致民办教育的地位仍显尴尬。
从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学校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到,私立学校的发展不仅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经济集团的资助,得到了一些热爱教育事业的个人的捐助,更得到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我国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需要切实转变观念,调整民办教育政策,真正使民办学校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对民办教育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三)不断健全和落实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制
西方发达国家针对私立学校有着较完善的法令法规,并对这些法规有着强有力的执行。法令法规不仅对私立学校发展具有规范作用,也具有保护作用。私立学校的地位得到确认,使得公立和私立学校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共同繁荣的局面,从而保证了私立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真正为社会发展服务。
纵观我国民办教育发展,也正在逐步从缺乏法制走向法制化轨道,但是仍然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不明确甚至不合法的情况。目前,我国相关的立法仍存在滞后于民办教育实际发展需要的情况,民办教育仍未真正被赋予与公办教育并重的法律地位。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更多发挥的是导向和建议的作用,而缺乏法律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甚至一些地方法规对民办教育的管理限制过多,扶持力度不足。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环境仍然有待改善,针对民办教育在地位、性质、经费资助等方面仍然有必要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在执行层面将民办教育的责、权、利加以明确,切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大局发展,也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现和国家繁荣发展。进一步针对民办教育发展立法,制定和实施配套的可操作性政策规范,使民办教育发展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执行的规范性,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民办教育走上依法治校的正轨。
(四)明确与规范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
税收问题是关系到民办学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并不明确,政府尚未出台与《促进法》相配套的有关民办教育税收政策,全国各地对民办学校的税收做法不尽一致。一些地方征税不是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这一点出发,而是以当地财政收支情况和主要领导对民办学校的态度为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性。
按照我国民办教育法规,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属法人组织,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令人担忧的是不加区分地将民办投资办学与民间捐资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等对待,而关于市场主体捐助学校和与学校合作项目的税收问题,我国还缺少专业立法,现行的相关法规又有些零散和不成体系。
我国民办学校不同于国外私立学校大多由不求回报的基金会或教会举办,我国大多数民办学校由于是私人投资,企求有所回报,但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应该支持,因为它总是在为社会培养人才。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民办教育的税收政策进行完善,要正确认识民办学校的营利性与其作为公共事业的非营利性之间的关系,对民间投资办学与民间捐资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区别对待,区分取得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两种不同的性质,从长远全局的视角处理好“合理回报”的问题,妥善解决好两种性质“回报”之间的关系,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税收优惠,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照章纳税。
(五)加强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
民办教育投资办学的营利性与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之间存在一定矛盾,这必然需要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进行有力监管,以保障教育发展目标为国家发展的根本利益服务。政府作为社会利益和受教育者利益的维护者,有权力和义务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督和管理。然而,当前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基本采取行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管内容不明确、效率偏低,对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正规办学的行为缺乏有效遏制、部分民办学校违规办学依旧存在等问题。
民办教育的受益者是社会,是公民,也是政府。民办教育本质上是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有必要予以支持和资助,而且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政府首先要考虑的是受教育者的需求和利益,并注重使用财政、公共设施等手段对民办教育发展进行有效调节与干预。政府还应充分考虑教育发展的整体格局,把民办教育纳入政府统筹的教育发展规划中,创造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环境,妥善处理好民办教育虚假招生、非法文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办学资金等办学混乱行为,建立民办学校的认证制度和标准、教育质量保障制度、评估制度,使民办教育发展既受到政府保护,也受到政府制约。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法制,就是最有力的政府监管。
当然,政府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民办教育更好发展服务,而不在于把民办教育管住、管死,束缚其发展。政府需要确立服务型的监管理念,充分尊重民办教育的办学自主权,配合政策引导、资金支持、信息服务等手段,改革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制度,建立高效的监管与制衡机制,对民办学校进行有效管理。
一月
1月12日,國家公布了《关于开展國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确定了专项改革试点、重点领域综合改革试点、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三大类改革试点项目。其中,对民办教育提出了“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专项改革试点任务,通知确定将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宁夏区和深圳市等地区以及西安欧亚学院、吉林华桥外國语学院等院校开展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工作。民办高校能够纳入國家教育体制改革,对促进我國民办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月
2月25日,由中國民办教育协会主办的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主要讨论《民办教育专题规划》及《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草案内容。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副司长宋德民,民办教育处处长、协会副秘书长金平一及文件起草小组成员全天出席座谈会,听取与会代表意见和建议。中國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陶西平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胡大白,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特邀专家,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协会的负责同志100余人参加会议。
三月
3月1日,教育部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以及《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经全國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五次会议的专家评议,新设置民办本科学校17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12所,并向社会公示。17所民办本科学校为河北科技学院、河北美术学院、山西工商学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安徽外國语学院、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江西服装学院、南昌工学院、山东协和学院、青岛黄海学院、商丘工学院、广东科技学院、广西外國语学院、成都东软学院、云南工商学院、陕西服装工程学院;12所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民办本科学校,它们为大连科技学院、长春建筑学院、哈尔滨华德学院、黑龙江外國语学院、哈尔滨剑桥学院、无锡太湖学院、青岛工学院、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商丘学院、武汉东湖学院、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汉口学院。
3月28日,天津市出台《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扶持与保障民办教育的具体措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安排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评先进、乘坐交通工具、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所需土地,可以按照國家有关规定申请划拨。
四月
4月29日,由中國民办教育协会、陕西省教育厅主办的“全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优质发展现场会”在西安召开。“全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优质发展现场会”旨在通过总结典型经验,促进中國民办学校提升质量,引导民办教育优质化发展。来自全國16个省、市、自治区的400多名民办教育界代表出席。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宋德民透露,教育部计划召开建國以来第一次民办教育的专题会议,部署和落实《國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中关于民办教育的规划和政策。國务院将颁布《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促进中國民办学校的发展。
五月
5月7日,海峡两岸民办(私立)学校友好交流研讨会在太原召开。台湾私立学校文教协会会长、台湾建國科技大学董事长吴联星,副会长、台湾永达技术学院董事长王仁宏等以及协会理事和顾问一行30余人与山西省民办教育协会的领导以及國内部分民办高校的负责人100余人在山西工商学院就两岸民办(私立)教育的发展和交流进行了充分的研讨,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并签署了相关合作协议。中國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周南照、常务副理事长李维民以及张忠泽秘书长应邀出席了会议。
5月11日,“2011民办高校(机构)自行颁发证书调查报告”会在北京举行。报告显示,社会上制造和买卖民办高校(机构)自行颁发证书日益泛滥,制造和销售虚假“学业证书”现象逐渐增多。北京、上海和广州等经济较发达地区制造和销售民办高校或高等教育机构自行颁发的“学业证书”现象较为严重。网络出售民办高校或教育机构“学业证书”成为主渠道。
5月9日至16日,全國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进中央主席严隽琪率民进中央考察团一行,赴江西新余、南昌等地,就“完善制度环境、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进行了专题调研。随后,全國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王佐书等赴浙江等地做了进一步调研。要求积极落实民办教育的“國民待遇”,明确法入财产权,把民办教育真正纳入國家公共教育体系等。在此基础上,他们向國务院递交了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建议中关注的重点之一依然是“公平”,他们希望,让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平起平坐”,共享法规政策的“阳光雨露”。
5月15日,第三届全國民办高校学报工作研讨会在浙江树人大学召开。全國民办高校学报代表等9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上,还为在全國民办高校学报研究会第二次评优中获得“十佳学报”、“优秀学报”、“特色栏目”及“优秀论文”等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颁奖。
5月21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对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专项整治督查情况进行了通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依法清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855所,其中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注销)34所,停办(终止办学)203所,依法取缔448所,限期整改122所,停止2011年招生资格48所。
5月28日,民办高等教育國际化发展國际研讨会在西安召开,全國人大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王佐书出席开幕式并作主题报告。研讨会由美國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國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美國阿克迪亚大学、西安外事学院主办,西安外事学院承办。来自中國、美國、俄罗斯、法國、日本、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罗马尼亚、亚美尼亚、菲律宾、中國香港等12个國家及地区的100余名院校长、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在信息社会迈向知识社会背景下的我國民办高等教育國际化的理论研究、政策探索与实践创新。
六月
6月8日,教育部公布批准的高等学校、新批准的学校名单。截至2011年5月23日,全國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独立学院)共计2101所,其中独立设置民办普通高等学校386所;全國成人高等学校共计354所,其中民办成人高等学校2所。
6月19日,教育部与江苏省政府联合举行无锡太湖学院授牌仪式。经教育部批复同意,江南大学太湖学院转设为无锡太湖学院,为江苏省首家由独立学院成功转制的民办普通高校。我國独立学院自1999年起步发展,到2010年年底共有323所,在校生260万。根据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规定,到2013年一批独立学院将与“母体”高校分离,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一部分独立学院要撤销或合并,一部分独立学院重新规范后继续存在。今年,辽宁、黑龙江、山东、湖北、江苏等省12所独立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后与所属公立院校脱离,转设为民办普通高校。
6月24~25日,全國民办高等教育“双优”表彰暨首届校园文化建设大会在齐齐哈尔市隆重召开。全國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中國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陶西平、全國人大教科文卫副主任、中國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会长王佐书、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以及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有关领导出会。200多位来自全國民办高校的领导、专家、学者共同分享了中國民办高校学校文化建设成果。大会表彰了全國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和优秀办学者(先进个人)。会议期间,还召开了中國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一届二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会议通报了高专委2011年度工作安排,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发起的民办本科院校改革与创新座谈会同期召开。与会代表就民办本科院校开展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问题,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探讨。
七月
7月1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陕西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陕西省将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同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一年幼儿补助生活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八月
8月5日,中國民办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红黄蓝教育机构联合主办的“创新发展投资合作——中國民办学前教育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来自全國的150余名园长、教师和教育投资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中國民办学前教育的政策、趋势和投资前景。
8月17~18日,由全國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中國民办教育协会主办的第九届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论坛在三峡大学召开。来自全國22个省市60多所民办高校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湖北省教育厅、北京市民办教育协会、上海市民办高校工委的有关领导等100余人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围绕“民办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与民办教育持续发展”的论坛主题,就民办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经验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交流。会议期间,中國高等教育学会会长周远清、中國民办高校德育委员会主任刘林分别就《國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民办教育发展作了专题报告。
8月19日,中國人口福利基金会龙文教育基金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仪式上了我國民办教育行业的首份社会责任(CSR)报告。本次活动开创了民办教育机构成立公益基金并将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先河,民办教育机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将成为实现未来民办教育机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该报告的引起与会者对“教育是一项良心工程”观点的热议。
8月22日,陕西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管严禁民办学校非法集资办学通知》,严格禁止民办学校集资建校。《通知》指出,各类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國家有关法律和金融政策,依法筹措、管理、使用好建校和办学资金。学校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措资金,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对非法集资建校并引发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月
9月6日,郑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民办学校建校补助、设施用地、水电费、教师待遇等方面出台了15条优惠政策,其中许多政策和目前公办学校是“同等待遇”。《意见》规定,财政每年拿出5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新建、扩建民办学校用地属“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按照用地政策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9月24日,“2011欧亚教育合作会议”之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大会在西安举行。会议围绕着“民办教育國际交流与合作”、“民办教育与资本市场”和“民办教育的公益性”三大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十月
10月12日,《國务院关于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议稿专家讨论会在西安召开。教育部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韩民,教育部考试中心综合处处长、助学处处长王建民,中國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常务副理事长周南照,中國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常务副理事长李维民,中國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秘书长张忠泽,三江学院理事长陈万年,西安培华学院理事长姜波,北京城市学院常务副院长陈宝瑜,浙江树入学院副院长徐绪卿、厦门南洋职业学院董事长鲁加升,郑州科技学院董事长刘文魁,山东英才学院院长夏季亭,西南大学育才学院执行院长张卫平,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常务副院长李钊,中华职教社兼职研究员,中國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冯俭,中國民办教育协会高专委办公室主任林鑫等民办院校举办者代表和民办教育界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与会专家在认真审阅《意见》建议稿后,充分肯定建议稿对民办教育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建议稿存在的不足发表修改意见。与会专家还就影响和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办学自主权问题、师资队伍建设问题、办学层次问题、合理回报问题,享受“國民待遇”等相关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月16日,北京城市学院、河北传媒学院、吉林华侨外國语学院、西京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5所民办高校通过教育部审批,正式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这是新中國成立以来,我國民办高校首次获得研究生教育资格,此举打破了过去研究生招生由公办高校、科研院所独家垄断的局面。据悉,民办高校研究生招生工作于2011年11月启动,首批研究生将于2012年9月入学。目前,我國公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多达797个,但是研究生教育也存在重学术、轻应用的现象。有专家认为,民办高校的加入将有利于推动研究生培养的结构调整。
十一月
11月6日,中國民办教育发展大会暨中國民办教育协会第二次全國代表大会在昆明举行,来自全國各地538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全國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严隽琪,全國政协副主席陈宗兴,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发来贺信,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出席会议并讲话。鲁昕在讲话中指出,全國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取得了良好开局,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民办教育得到了持续较快发展。随着我國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供求关系的变化,民办教育面临结构、特色、生源、投入等多方面的挑战。当前,应着力开展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支持各类民办学校发展;二是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快完善民办教育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西安外事学院院长黄藤、西安欧亚学院院长胡建波和西京学院执行院长任芳同时当选中國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
据教育部的数据,截至2010年,全國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万所,在校生达3393万人。其中,幼儿园在园幼儿比2009年增加了23.4%,普通小学在校生比2009年增加了6.9%,普通初中在校生比2009年增加了1.9%;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比2009年增加了6.8%。另外,还有929.78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11月7日,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加强中國民办高校内涵建设交流会在云南举行。此次会议的主题活动是:落实“纲要”,积极创建高水平民办高校;打造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的实践与思考;创建特色鲜明的教学型优质本科院校。
11月8日,全國民办教育城市联盟第三届年会在昆明举行。年会从规划、机遇两个角度对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进行广泛研讨,寻求各方合作交流的平台。来自全國31个城市的民办教育代表和昆明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民办教育的50多位副局长、民办教育科科长,昆明市民办教育协会的20位副会长和30多位常务理事共计300余人参加会议。
11月13日,温州市启动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出台《关于实施國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9个配套政策,被业内形象地称为“1,+9”新政。温州國家级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创新思路是:按照公、民办教育同属于國家公益性事业的法律要求,在同等待遇的基础上清理各种歧视性政策,破解民办教育在师资、产权、税费等政策方面的障碍,全面进行制度重建。其突破性改革举措是,办学体制不再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体制“一锅煮”,而是明确区分两者性质,分类管理,分类运作。对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按事业法人登记、管理,对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这改变了过去民办学校待遇不公,既享受不到公办学校享有的土地、税费等优惠政策,又要按照企业标准去缴纳相应税费的弊端。这次改革试点针对存在的政策障碍进行逐一破解,清除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障碍,全面进行制度重建,以形成公办、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打造“学在温州”的教育高地。温州现有民办学校1748所,在校生41.3万人,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27.3%,其中基础教育为财政减轻了近20亿元教育经费负担。
11月20日,民教网陕西省信息管理服务中心成立。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陕西省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踏上了新的快速发展轨道。民教网陕西管理中心积极推进校园政务管理系统、招生就业咨询与对接系统、职业技能培训认证系统、民办院校学生综合信息系统等与民办学校的对接,并组织就业招聘会、招生咨询会等综合性的活动,全面服务于陕西省民办高校的发展。
十二月
12月3日,全國民办本科高校战略发展研讨会暨首届全國民办本科高校联席会在江苏无锡召开。全國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十届全國政协副主席张怀西发来贺信。教育部党组成员、國家教育行政学院院长顾海良,全國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國民办教育协会会长王佐书,江苏省副省长曹卫星等出席会议。来自全國200多所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董事长、院长、党委书记、國内著名专家学者,在会上共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大计。围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水平民办本科大学,与会代表研讨了民办本科高校办学中的热点、难点、焦点,交流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会上,民办本科高校共同发起倡议,成立了全國民办本科高校协作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为指导单位,中國民办教育协会为业务主管单位,选举无锡太湖学院为全國民办本科高校协作会理事长单位。大会通过了《全國民办本科高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作会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以“强化内涵发展,提高培养质量”为宗旨,积极开展学科建设、师资访学、学术科研、干部交流、招生就业等领域的合作;相互开放办学资源,课程、师资、设备等教育教学资源,实现互利、共建、共享;共同承接重大科研项目,整体提升我國民办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建立由各民办本科高校共同参与的信息网络平台。
12月6日,建设中國高水平民办大学高峰论坛在重庆开幕。在为期三天的论坛上,来自全國的民办高校校长、研究专家,就提升民办大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特色、优势,以及规范发展等话题展开讨论,为中國民办大学的发展建言献策。
全國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向论坛发来贺信。全國政协副主席、全國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市长黄奇帆,中國民办教育协会名誉会长陶西平,副市长吴刚,市政协副主席孙甚林,中國科学院院士、英國诺丁汉大学校长杨福家,中國科学院院士、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中國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教授潘际銮出席开幕式。
12月8日,教育部民办教育政策研究院成立大会暨首届民办教育政策研讨会举行。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國务院参事室、民政部、人社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高等教育司、政策法规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以及中國教育学会、中國民办教育协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会议。教育部民办教育政策研究院是开放性的國家级民办教育政策研究机构,由教育部和北京师范大学联合设立。研究院聚焦民办教育政策设计,回应民办教育现实需求,坚持应用对策研究导向,推进教育理论实践创新,致力于为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理论参考、培训服务、评价支持和经验借鉴。
12月30日,國务院就关于实施《國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回答询问时说,教育部专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國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一机构的设立,标志着民办教育机构有了自己的归口管理机构,以往存在的民办教育多头管理的尴尬局面将得以破解。由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许多部门,教育部正在会同多个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國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
12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11]78号)。该《意见》分9部分共34条,分别就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鼓励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加强学生管理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明确部门职责等九大问题逐一提出建设性意见,基本涵盖陕西民办高校发展中所涉及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是一部具有创造性地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地方性民办教育规章。
摘要: 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手段,通过给予直接财政补贴、设立发展专项基金、建立绩效竞争性资助办法、给予税收优惠等针对不同主体的多种资助方式搭建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基本框架,同时考虑政府、社会对资助经费的监管,确保公共财政资助的合理有效。
关键词: 政府公共财政 民办教育 支持途径
《教育法》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是教育的本质属性,它并不与教育的投资主体或来源直接相关。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在公益对象和公益内容上并没有本质区别。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一样服务于公共利益,承担了同一性质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也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要实现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就必须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努力创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世界各国对民办(私立)教育的资助政策。
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来看,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一样承担着社会公共教育的责任,政府公共财政或多或少地对民办学校给予相应的资助。美国1862年颁布施行《莫雷尔法》,使得大批私立高校获得了政府的赠地而得到巩固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联邦政府通过的《高等教育法》,使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经费成倍增长。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多种资助模式,有非竞争性资助和竞争性资助,前者主要包括拨款、非竞争性助学金与合同资助,后者主要包括限制性助学金、合同资助及专项经费资助。政府的财政资助已成为美国私立高校稳定的收入来源,它有效地保证了私立高校的持续发展与公益性。澳大利亚所有私立学校均享受财政资助,政府资助经费占私立学校日常经费总额的50%,资助比例占澳大利亚私立学校总数的90%。德国各州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政策不同,但都对私立学院的教师工资和学校运行费等方面进行财政资助,个别州的资助款甚至占这类学校经常性费用支出的90%以上。日本通过三部法律确定了国家财政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分别是1957年《国家对私立大学科研设备补助法》、1970年《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和1975年《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政府采取一般补助和特别资助、免税、减税等多种直接或间接形式对私立学校进行资助,缓解了私立学校的经费不足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持并促进了私立学校的发展。
二、公共财政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方式。
鉴于我国维持民办学校办学经费基本以自筹为主的现状,政府应该给予民办学校适当资助,以便达到鼓励、管理、规范和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目标。但考虑到民办学校在举办性质、法人财产权等方面的差异,应当以不同形式或内容的财政支持方式。
1.政府公共财政直接给予民办学校财政补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要达到4%。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2012年中央财政将按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编制预算,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安排。汇总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用于教育的支出,以及其他财政性教育经费,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将达到21984.63亿元。教育经费的投入保障得到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建议将民办教育享有的公共财政补贴资金也纳入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总盘子中予以考虑。
地方财政应当以当地公共财政投入公办学校的生均经费与民办学校收取学费的差额作为依据,从而确定资助民办学校的比例标准。目前,已有一些省市的地方政府按这种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资助。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人才培养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是各省市较为通行的做法。如江苏省2010年对民办学校总投入达117.3亿元,按照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不同的资助办法,即重点资助非营利性学校,对营利性学校予以间接资助,从而引导民办学校准确定位,使得公共财政的补助具有针对性。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对民办学校给予财政补助:一是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财政按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进行补贴。2011年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50元、初中750元。二是对民办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执行与公办学校同样的资助政策,资助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2011年各类教育的助学金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幼儿园1000元、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1500元、高校3000元。此外,还提供民办高校符合条件学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和每生每学年5000元的励志奖学金。三是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省财政在职业院校示范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校也给予相应的支持。
2.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高校实行绩效资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完全实行绩效资助,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均享有平等权利。专项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竞争的原则,合理确定资助对象、资助形式及资助额度,坚持效率原则和绩效标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在对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教学管理规范、办学成效显著、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重点扶持,对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学科建设及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专项资助。例如,江苏省2010年11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江苏省宿迁市早在2004年就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纳入政府的民办教育政策,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教育事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暂行规定》。目前,该市和所辖县(区)财政均设立了教育发展专项基金,资助和奖励民办学校,市、县(区)两级对创建成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省重点职业中学、省合格职教中心、国家级重点职业中学和省示范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按等级给予2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办学条件较好,幼儿园在校生数达500人以上、普通高中达到2500人以上、中等职业学校达到200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3.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考虑到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和筹集资金的能力较弱,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税收减免优惠为主的财政支持方式。例如在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占用税、印花税等税种上,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或办学行为予以税收减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通过优惠税基、优惠税率等方面给予支持。例如,在税基方面,对与学校办学宗旨相关的收入,以及继续用于办学活动的收入予以免税;在税率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率可以参考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的标准予以减免征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完全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在税收支出上应享受免税待遇,从财政上间接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4.实行对民办学校师生的多样化资助办法。(1)针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政策。健全国家财政对民办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奖助学金制度等各级各类经费补助政策,按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学生受益面,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例如,江苏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校方责任险,均由省财政负责安排专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2010年该项经费省财政补助389.56万元;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民办高校学生与省属高校学生一样,由省财政负责安排专项解决,2010年该项经费为5016万元。为应对物价上涨,对高校食堂临时补助及对困难学生的临时补贴也涵盖了民办学校,连续两年累计补助2376万元。(2)针对民办学校教师的资助政策。对于民办学校教师可设立养老保险补助政策,教师可按事业单位标准办理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江苏省在2010年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中,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支出为1.33亿元,占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拨款的23.09%。江苏在《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中对维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规定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为民办学校教师争取福利待遇打下了基础。二是要求各级政府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意见》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教职工可参加事业单位保险,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对政府公共财政资助的监管,保障资金合理有效利用。
目前,政府对民办学校实行双重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年度检查,处罚违法行为、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等。教育部门主要负责筹备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年度检查、业务活动指导等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监管程序和机制,无论是教育主管部门还是民政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管都是比较薄弱的,部分民办学校内部监督机构几乎空白,真正意义上的外部独立审计很难开展,其他媒体和社会力量的监督基本不存在。因此民办学校完全接受公共财政经费资助后,其有义务接受政府、社会的全面监督,确保资金依法有效使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在民办学校建立监事制度。我们可参考台湾地区学校法人的监事制度,设置监察人1—3人,由理事会(董事会)依章程选聘,聘期四年,职责为财务监察,主要监督学校剩余资金的使用、盈亏情况、财务账册、决算报告等。接受政府财政资助达一定额度和比例的民办学校,政府须向其派驻“公益监察人”,保障学校和社会公众的最大利益,以独立和公正的态度,依照相关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规范合理的民办教育资助体系会帮助民办教育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教育产品和多样化的教育机会,有助于教育公平,使公共财政资源有效配置,帮助民办教育走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从而使我国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更加积极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012年4月26日上午,陕西省省长赵正永到西安翻译学院进行调研。他强调,民办高校要充分发挥体制机制优势,以公益性为方向,进一步突出办学特色,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复合型人才。陕西省副省长朱静芝一同调研。
在该院召开的座谈会上,赵正永说,已故院长丁祖诒为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他的带领下,西安翻译学院实现了自身积累与发展,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成为陕西民办教育的一张亮丽名片。新一届学院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工作努力,使西译继续保持了稳定健康的发展态势,值得肯定。
赵正永说,西安翻译学院从当初白手起家发展到今天,实现了自身积累与发展,形成了较大的办学规模和较完备的教育体系,满足了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非常不易;这一过程已不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而涉及到目前的3万在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利益,成为了一种社会行为。赵正永强调,省政府下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对公益性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平等对待,就是要体现教育的公平原则。他希望西译全体教职员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承和发扬学院长期形成的优良办学传统,坚持已经形成的“西译品牌”,以更大的责任感,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争取实现“创东方哈佛”的宏愿。
赵正永指出,公益性民办学校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仅是对公办教育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对现有教育体制、教育模式、教育方式的一种探索和改革。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省政府一定会加大对公益性民办教育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希望西安翻译学院坚持公益性的办学方向,发挥体制机制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加强师资建设,严格规范管理,注重内涵提升,培养出更多会外语、懂专业、有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赵正永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对民办院校实施分类管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为陕西民办高等教育更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朱静芝在讲话中指出,大学作为一个文化单位,在办学中不能搞,需要慢慢积淀。她希望西安翻译学院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精神,学习和继承丁祖诒先生的办学理念、管理理念、个人风格、执著办学精神,以“读书、做人,文明、亲情,变革、奋进”的十二字工作方针为指导,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提高办学质量,完善财务管理,不断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走“特、精、专、才”的发展道路,为全省民办教育转型作出示范。
西安翻译学院董事长丁晶汇报了该院在创始人、老院长丁祖诒教授去世后妥善处理后事和顺利实现新老领导班子交接的基本情况,介绍了该院办学的理念和特色做法,并就学习贯彻和落实省政府《意见》的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作了汇报。
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红章、徐春华,省教育厅厅长杨希文、副厅长郭立宏,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陪同调研。西安翻译学院沈久福、张锋等党政主要领导,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了座谈会。
来源:西安翻译学院
摘要:针对教育型企业面临的投资者与管理者,关于权力、资源、忠诚与信任等方面的问题,利用博弈原理以及多种边缘性学科理论,使得现有董事会在处理与执行层的关系时候,在方法论上有所参照。以民办高职院校相关数据做分析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民办高职教育企业经理人与校懂事会普遍处于“低和谐状态”,需要进一步设计完善权力与资源分配制度。
关键词:民办教育企业 董事会 执行层 博弈 一、引言
(一)研究对象描述
民办教育产业虽然被限定为民办非企业,即为非盈利行业,但其管理中的企业化运作在现实中已被广泛应用,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虽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引导与限制,但民办教育产业从多元化投资、教育产业的经营、内部管理、组织架构以及人事、财务控制、广告宣传等方面与企业的做法基本一致。故本文将民办教育机构定义为民办教育企业加以研究。
民办教育企业中的执行层指的是兼任校长、CEO、总经理、教育专家等职务于一身,具备企业经营与管理能力又熟悉教育规律,能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职业管理人团队。
(二)目前研究现状与评价
国外学者Hemalin和Weisbach(1998)提出了经典的董事会与高管层的代表CEO之间讨价还价的博弈模型(H-W模型)。他们认为董事会效率由其独立性决定,董事会独立性取决于CEO和董事会之间的博弈。CEO偏好弱独立性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偏好维持其独立性以提高监督效率。H-W模型表明,董事会特征尤其是独立性,是双方博弈的关键因素。Hambrick (1996)研究认为,当前任CEO任期很长时,团队成员更可能是其挑选、培育出的,更有可能对团队已选择的战略路径产生忠诚。而新任CEO在上任后可能要调整企业原有的战略决策,这时他们面临团队内部其他人员的反对。团队成员对前任CEO的忠诚度越强,则继任者进行内部改革时所面对的阻力将越大,与其他高管产生冲突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时继任者往往陷于尴尬的境地而主动离职。
(三)本文的贡献
1、对于执行层在与董事会权力博弈过程中的高离职率,根据企业领导人更替是企业行为人权力博弈的结果,分析了企业行为人谈判力变化与企业领导人更替的关系。并从企业领导人更替角度分析了企业权力均衡和制约问题,提出企业应根据权力分布状态,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策略。2、针对民办教育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给出治理策略。3、优化解决教育企业中董事会与执行层之间的委托---问题。
二、理论背景与文献综述
(一)关于博弈论
博弈论(GameTheory)是使用严谨数学模型来解决现实世界中的利害冲突的理论,又称对策论或游戏论,主要是由天才数学家冯?诺依曼(JohnvonNeumann)所创立的。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决策主体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决策问题及均衡问题,也就是研究理性的决策者之间冲突及合作的理论。博弈论试图把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理性化、抽象化,以便更精确地刻画事物变化发展的逻辑,为实际应用提供决策指导。
通常,传统微观经济学中论及的个人决策,是在给定价格参数和个人收入的条件下,使其效用最大化;个人效用函数只依赖于他自己的选择,而不依赖于其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只是价格和收入的函数而不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在博弈论中,个人效用函数不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个人的最优选择是其他人选择的函数。
(二)我国民办教育企业董事会与执行层发展历程
解放前我国私立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创立。大学董事会制度1663 年产生于美国,后成为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高校管理制度的一大特色。在中国高教史上,高校董事会制度是在辛亥革命后由欧美引进的,曾是当时中国私立大学的主要管理模式。
新时期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制度的发展。二十世纪80年代,出现了类似私立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机构。根据陈宝瑜1999年对37所民办高校的调查,这些民办院校中建立董事会的有27所,占被调查院校的73%;未建立董事会的有10所,占27%。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迄今为止的唯一的一部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它对于董事会的规定,在董事会的地位、职能、成员的构成、规模等等方面都做出来具体的规定。
(三)民办教育企业预算管理过程中的博弈关系
民办教育企业预算管理过程同时也是一种利益的博弈过程,按加拿大学者安东尼?阿特金森(AnthonyA.Atkinson)的定义,“预算博弈指管理者会通过操纵信息和目标以达到个人尽可能高的奖金收入”。预算管理中的博弈活动主要发生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博弈的存在,是经济理性人合理逻辑思维的结果。由于预算是在总体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对不同责任中心可支配资源的安排、配置和调整,对于本责任中心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动机使得不同责任中心的目标出现差异,因此只要存在责任中心的目标差异以及他们赖以活动的平台空间,就会有博弈活动存在的可能。
民办教育的预算管理过程是在两组参与者之间展开的,他们分别扮演企业资源的委托人和人两类不同的角色。委托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表现在预算管理的每个层次上。从预算管理的程序看,预算管理的实质是企业的委托人和人利用企业预算这一工具,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战略目标而进行的一场博弈活动(刘凡,2007)
三、提出问题
(一)高级执行层的高流动率
在民办教育企业中,存在“铁打的营盘,流水的校长”,高级执行层的代表---校长的流动率在某些时候要高于普通员工。民办教育企业造成职权结构下的不和谐以及博弈困境的根源,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深藏着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董事长和CEO之间,出现矛盾都是认识上的矛盾,或是战略上的,或是分工上的,而个性的不同不会是主要的矛盾。民办教育企中大部分高级执行层离职的原因,很大可能是民营企业董事长与CEO之间的特别关系造成的,也就是传统授权文化导致的结果。
董事长的创业经历留下了很强的集权文化,在真正的运行中,董事长还是行使着董事长加CEO的管理模式。在博弈双方力量失衡的状况下,博弈以职业经理人即高级执行层的离职而结束,这虽然是懂事会的胜利,但却是民办教育企业的巨大损失,每一次新的高层CEO的上任,总是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去适应。
(二)董事会与执行层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许多民办教育企业里,创业者任董事长,儿子是总经理,家族成员是董事,其实仍是一种家族管理的模式。这种模式中总经理一部分由外人担任,大部分仍由创业者兼任。企业里家族力量强大,占据重要的控制地位,即使引入外部人员以期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者素质,但经理阶层的权力会受到更大的制约,甚至无法自主发挥作用,影响到执行层专业化分工的效率。
(三)委托——问题
从现代管理学分析出发,民办教育企业中的执行层同样也是“理性经济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其经理权,一方面生成专业化效率,另一方面产生潜在的道德风险。现实中,也常常出现在经理权主导和规避风险型治理型式下,权力的失衡和股东利益被“掏空”现象,继而发生更替机制失灵现象,进而引起整个治理机制的失灵。
由于信息不完备且分布不对称,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大部分掌握在高级经理手里。董事会作用弱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董事会作用空泛;二是董事会与经理层作用混同。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基本重合或大面积交叉任职现象十分严重,董事会难以发挥独立重大决策作用。另外,公司经理往往不能对自己的位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与董事会争权。这就出现了董事会与高级执行层博弈的局面。
四、方法与分析
(一)基于权力博弈的企业高层领导人离职与更替分析框架
1、企业领导人更替的逻辑分析
企业是由不同的权利主体构成,各权利主体拥有不同的利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各利益主体的追求目标;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人们可以借助于再谈判机制实现合作双赢;合作各方最终的均衡状态取决于谈判主体的谈判能力;谈判主体谈判力的状态不同,形成不同的权力博弈结果,可能导致企业领导人更替,并形成不同的更换性质(刘冰,2006)。基于权力博弈的企业领导人更替分析框架具体见图1所示。
图1 基于权力博弈的教育企业管理者更替分析框
企业主导行为人对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争夺,是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和演变的主要原因,同时也是企业领导人发生更替的主要原因(刘冰,2004)。民办教育企业中,最重要的权力是所有权和经理权。对于董事会而言,其掌握的主要资源是股权。经理权来自于其领导能力,并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实现。正常情况下,企业业绩越低,执行层的能力越差;反之亦然。推论之,企业业绩越差,企业领导人被替换的可能性越大,企业有较高的变更频率。
2、权力主体谈判力与企业领导人更替
企业行为人因为拥有“资源”而获得一定的谈判能力。企业行为人获得谈判力除了“资源”这一决定性因子外,还取决于:(1)争取权力的积极性态度,即积极性因子。
(二)两权分离导致内部人控制
中国绝大部分民营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就是在被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得较成功的上市公司里,也有50%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原因有两个:一是执行层打工思想的存在,好一点的选择离开原企业自谋发展。二是董事会与执行层在经营理念、个人禀赋、经营目标等方面的严重分歧,董事会与经理层互为牵绊,最终往往是经理不得不挂冠而去。
同时,民办教育企业创业时留下来的家族式管理习俗,使得对于执行层管理团队,从思想深处产生一种不信任。另外,子承父业的中国式教育理念,使得民办教育企业的家族人士被任职或者不得不任职,进而大部分的企业资源由内部人控制,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由管理型模式和治理型模式分析委托---问题
管理型公司:董事会的作用,雇佣、监督和在很必要时撤换管理层;董事会的特征,拥有足够的权力控制CEO和考核过程,独立性,以保证CEO得到公正的考核并且董事不会因为利益冲突而妥协或被管理层收买,拥有能使外部董事公正有效地考核经理的董事会程序;政策,CEO和董事会主席(或者外部董事)职务分离,董事会会议没有CEO参加,由独立董事组成委员会考核CEO,外部董事有独立的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CEO的绩效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治理型公司模式:董事会的作用,支持有效的决策和纠正错误的政策;董事会的特征,拥有足够的专业知识以使董事会能够为决策过程增加价值,有激励,以保证董事会投身于公司价值创造,拥有支持公开讨论和使董事会成员获得信息和适应股东需要的程序;政策,董事会必须拥有所需的专业才能,如关于核心行业和金融的专业才能,25天的最少投入时间,为董事提供较高的股票期权报酬,指定代表质疑新的政策建议,与大股东定期开会,董事会成员可以自由地 向任何雇员了解信息。(资料来源:《哈佛商业评论精粹译丛——公司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作者:John Pound)。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到作为特殊类型企业的民办教育企业选择治理型公司模式是理性的。治理型公司模式更加人性化,更加适合治理教育企业这种以知识为产出的特殊企业。然而,要运用好这一模式,有效避免委托---问题,避免董事会被执行层的“蒙蔽”,要求董事会的股东要加强学习教育行业的技术与规律,使自己成为行家里手,既懂投资又懂教育规律。
五、研究结果
(一)对于权力博弈与高级执行层的高离职率和高更替率
股东权力竞争力大于执行层权力竞争力时,对控股股东权力的控制是董事会维护企业整体利益的主要任务。实现对控股股东权力的限制,第一,增加董事会的规模。第二,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第三,增加内部董事数量。第四,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
股东权力竞争力小于执行层权力竞争力时,控制执行阶层的权力是董事会的主要任务。对执行层权力的限制:第一,减少董事会的规模。第二,增加独立董事数量。第三,减少内部董事数量。第四,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第五,实现权力的制度化和合约化。
同时,增强互信机制。在个人方面,董事会要充分了解执行层的个人技能差异、个人权力与欲望以及性格冲突、领导风格差异;在公司利益方面,包括了董事会对经营业绩的期望和股权结构应当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而执行层则要减少在董事会股东们心目中的委托—倾向;外部因素方面,共同面对竞争压力和外部法律环境,制定明确的各自的责任范围;在职责分工方面,懂事会要提高授权艺术,弘扬授权文化;在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及公司治理理念方面要达成共识。这样有助于降低民办教育企业高级执行层的高离职率和高更替率。
(二)对于内部人控制
1、小组型头脑风暴
小组型的头脑风暴只是企业战略达成一致的一种推动配合的有效方式,方法是在民办教育企业中指派董事与执行层人员组成一个小型的团队,一起更为深入地讨论战略并回答事先准备的问题。这样,降低了董事会所提观点与问题的局限。当小组型的头脑风暴重新组合时,且参与者达成高度的一致时,真正的头脑风暴更容易发生。然后,再将整个董事会的意见揉合成一致意见,从策略上降低了内部人控制的几率。
2、“博弈+平衡”与“ 信任+亲和”
信任是领导力的根基。彼得?德鲁克也强调,“组织建立的基础不再是强制力,而是信任”。现实中的董事会是个政治和经济利益高度集中的地方,“权谋”显得更为重要。于是,在民办教育企业中要彻底改变这一现状必须改变董事会的帝王式的心智模式。
3、实行制度变革
民办教育企业应实行治理制度的变革,如引入现代企业的合理分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经理激励机制度,实现股东信任和即时控制下的经理阶层自主经营。
4、加强精神层面的同一
首先,执行层和投资者在办好学校和提高效益上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执行层对投资者“理解、负责”;执行层和对投资者要“尊重、信任”。其次,执行层和投资者有共同的教育理想。对执行层最重要的不是金钱,而是投资人对他的办学思想的认同,执行层和投资人为了实现共同的教育理想应该是精神上的知己和伙伴。
(三)对于委托——问题
1、战略深入会议
首先,董事会必须对执行层层针对外部因素的观点有一个清晰的理解。包括经济动荡、机会与威胁、发展过程中可预知的关键行情、技术发展、新的竞争对手、行业内的购并或联盟、等。其次,高级执行层提出的战略,要保证董事能够快速掌握其战略的要点。第三,给董事会提供时间与机会进行质询与探讨。战略会议要鼓励董事们做出反应、思考、提出问题和表达他们的担心,使整个会议深入。执行层和董事会成员都必须不受任何控制地对对方的意见提出质疑及答询。
2、引入执行层的市场竞争机制
承认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首先,要实行民办教育企业年度竞争上岗制度。其次,要引入不同层次不记名投票打分制度。在这两项制度下,促进了执行层的自我约束的产生以及受到了来自业绩和监督的压力。
常德朗州科技学校创办于1996年,是经常德市教育局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学校坐落在环境优美,风景秀丽的洞庭大道东段,地处常德市三闾小区庆丰社区,占地面积3330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020多万平方米。一幢高标准教学楼、二幢学生公寓楼及教工公寓楼、实训楼、大礼堂、食堂、图书馆、电子图书阅览室,投资3000多万元,固定资产达6000多万元,在籍生1000多人,教职工82人,是所蓬勃发展的中等民办职业学校。自建校以来,办学者彭杰老校长带领全家妻子、儿女、校委会成员全身心地投入民办教育工作,依托城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走出了一条特色办学的成功路子,实现了以办学水平带动规模发展,以规模发展促进办学水平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实现了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十年出品牌的可喜局面,成为实施职业教育,培养实用性人才的有力阵地。常德日报曾以《引路青春 扩航成长》抓后进生转化,促师德、师风建设纪实和《俯仰无愧传薪火》兴办平民教育纪实进行了多次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影响。
走进校园,高高的宣传牌矗立在校园中央,“严格管理,科学育人,黄金素质,钢铁技能”几个红色大字光彩夺目。教学楼、办公楼、实训楼、食堂鳞次栉比,美观整齐,条条水泥角路连接着校园各班通道,两边的樟树,冬青像两条绿色的彩带镶嵌在道旁。校园内,绿树成荫,鲜花入簇锦,宣传栏、公用电话,点缀在校园各处,成为一个个新的景点,运动场上学生龙腾虎跃,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校园里笑声、歌声、读书声、机械加工声,不时在空中回荡……看到这美丽的校园,办学者和校委会“一班人”都会把记忆推到几年前……
学校创办伊始,租赁下了洞庭大道东段,庆丰社区破产的制刷厂,只有几栋楼房座落在杂草丛中,没有鲜花、绿草,没有院墙、大道;下雨天,泥泞路滑,无法落脚;风雪天,飞雪扑面;当夜幕降临的晚上,使人更是觉得空旷孤独……
当务之急,办学者,法人代表彭杰把修建校舍这个艰巨任务交给了大女儿彭华萍管后勤的副校长。彭华萍走马上任后,非常重视环境育人,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校园建设工作,拿方案、搞设计、筹措资金、跑报建、抓投入,怎能忘记那几百个日日夜夜啊!
——春暖花开,大地复苏,学校“一班人”植树种花,大搞绿化、美化,为了节约资金,跑遍城区苗辅精选花草树苗。
——夏日酷暑,烈日炎炎,校委会“一班人”同广大教职工一道垒院墙,搞建设,热得汗流浃背,从不吱声。
——秋季节,凉风潇潇,办学者仍然在学校建设施工工地上确保质量。
——冬雪飘飘,天气寒冷,办学者还坚持和后勤工作人员一起检查楼房安全问题,保证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办学者彭杰那时虽然年过七十,仍事事吃苦,起早睡晚。三个孩子修建校舍特别卖力,特别是彭华萍一个女儿家,每天戴着草帽,风里去,雨里来,到处跑报建,坚守施工基地,为了学校,早到校,晚回家……在他们的带领下,教职工夜以继日,奋力拼搏,把学校装扮得如此美丽。
在办学者彭杰老校长的带领下,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但是朗科人并不满足,为了把学校办成名牌职业学校,他们又开始新的探索!
——办好特色专业,培育实用性人才。按照“职业岗位明确,层次定位准确,培养模式先进,专业特色鲜明,人才质量优秀”的总体要求,学校采取过硬措施,加大经费投入,实现各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校企合作,产、学、研相结合,把专业建设成“学校+企业+产业”的专业模式,目前学校“订单式”培养的比例已达到40%以上,学生考证合格率达到90%以上,对口就业率达70%以上,就业率达到95%以上。
——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达到专业教师队伍优秀、专业设施设备完整、专业教学资源丰富。在三年建设期里,进一步深化课程体系、课程结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改革,突出“双师型”教师和企业名师队伍建设,加强设施、设备建设,开发主体化教学资源库,实现专业基础条件全面优化。
——加强专业研究和专业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真正把重点专业办成专业特色鲜明,人才质量优良的专业,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课题研究,加强规范管理,突出提高教学质量。发挥示范、指导、服务功能,确保重点专业建设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省市级建设标准。
——优质服务,提升学校办学品位。“金杯银杯不如家长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家长的夸奖”。一所民校要真正获得学生及家长社会好的口碑,必须从学生进入学校后,在教学、管理、育人、后勤服务保障、改善师生生活、就业等方面坚持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取信于学生,取信于家长,取信于教师,取信于社会。
面对一所学校,先进的办学思想是引领学校发展的生命线。而校长充满智慧的办学思路,又是学校发展的灵魂。它决定学校的教育行为,指导着学校的办学方向,定位着学校的品牌形象。为此,校长以“领先一步,则领先一个时代”的远见卓识,用自己先进的办学思想影响去驾驭教师们的思想,用先进的教育思想去引领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以一种精神力量,一种文化氛围,一种理想目标熏陶着学校的整个群体。
常德朗州科技学校从2000年起多次被常德市教育局评为年检和年终质量办学水平评估“优秀单位”。近三年来获的荣誉有:常德市优秀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先进单位、教育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内保红旗单位、武陵区五四红旗团(工)委、常德市职业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单位。
学校经过16年的创新发展,夯实了较好的办学基础,加强了学校基础建设,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特色,学校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指导思想明确,办学行为规范,已形成以计算机应用、电子技术应用、机械加工技术(钳工方向)为主体的专业体系。教学设置所开专业配套,人才培养初步已形成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培养的质量较高,是常德市教育局重点扶持的职业技术学校。16年来,学校为社会和地方培养了5000多名初、中级技能性实用人才,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转变,调整结构提供了支撑,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摘要】从世界牙科联盟2006年年会获悉,我国口腔疾病患病率高达97.6%,几乎人人都有牙病,但口腔医师缺口很大,在短期内口腔医生的教育和培训很难满足医疗需求。建立一支准入门槛比口腔医师低的口腔医学技师队伍尤为重要。西安外事学院医学院于2005年开办了医学口腔技术专业,就业方向为全国各级口腔专科医院、为民办教育走产学结合,尽快培养高等医学口腔技术人才开辟了先河,意义重大而深远。
【关键词】民办教育;培养口腔技能人才;产学结合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口腔医疗服务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具有一定口腔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知识的技能型专业人才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实践性教学是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中心环节,而校外实训基地在培养高职学生实践应用能力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学生在浓厚的职业氛围中锻炼和培养从事和胜任口腔工艺技术职业岗位的能力,使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升华,能力在实践中增长。因此,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至关重要。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既要掌握“必需、够用”的专业理论知识,又要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技能,关键是要具备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为此,在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从世界牙科联盟2006年年会获悉,我国口腔疾病患病率高达97.6%,几乎人人都有牙病,但口腔医师缺口很大。牙医紧缺使口腔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成为我国医学高职教育的重头戏。随着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牙齿的治疗和保健越来越讲究,再也不是传统认为“牙疼不是病,痛起来要命”的水平,从牙病的防治到美齿、洁齿、修复等,齿科业务不断扩大,使相应的齿科材料市场日新月异。据统计,目前我国平均每1.5万人拥有一位牙医,这与世界水平相比严重滞后。现我国共有8万名牙医,其中只有一半是本科毕业的口腔专业技术人员,这与全国13亿多人口相比是极不符合国情的严重滞后现象[1],民办院校及时抓住这一时机,结合市场人才需要,开辟了开办这一专业的先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归纳以下几点:
一、大胆创新,确立培养实用型人才目标
根据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支准入门槛比口腔医师低的口腔医学技师队伍尤为重要。西安外事学院医学院于2005年开办了医学口腔技术专业,就业方向为全国各级口腔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口腔科等医疗机构的口腔修复工艺工作,也可从事口腔义齿加工、牙病防治、牙科材料、牙科医疗器材工作。学生毕业后可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有:通过国家相关考试获得《中级口腔修复工》资格证书;历届专升本可考临近专业“口腔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等。2005年外事医学院创办该专业时资金人力短缺,办学条件十分简陋,开创者凭借临床多年的宝贵经验及对民办医学口腔技术教育事业的忠诚热爱,独辟蹊径,艰苦创业,以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精神作指导,不断改进和落实“五双”建设方针,即“双师型”教师队伍;设置“双岗”教学课程;落实“双纲”改革(理论教学大纲、实践实训教学大纲);加强“双地”建设(校内实验基地、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培养“双高”人才(培养实用型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2]。经过近8年的专业发展,现已初具规模。
二、进行课程整合,突出实用
在课程设置上除必要的专业理论课程外,主要是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从办学的第一天起就与专科医院和齿科材料生产厂家紧密挂钩,聘请有经验的高级技师为技能培训教师现场交流,传授技艺,为了强化技能训练,晚自习经常开放实验室,教师们亲临指导,严格要求,把技能技术考试列为主要教学监管内容,每学期开展现场模拟技术比赛,借以增进学生的专业技能兴趣。
在课程设置上,紧紧围绕培养实用型人才的目标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对一些基础理论课程及边缘学科的纯理论磕碜进行整合,压缩课时,而主要增加实践性课时。现开设的专业课程有口腔修复学、可摘局部义齿修复工艺技术、固定义齿修复工艺技术、全口义齿修复工艺技术、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正常人体解剖学、口腔颌面局部解剖生理、口腔组织病理、牙体解剖学、口腔材料学。授课的专兼职教师都具有“双师型”资质,他们讲课生动、技能娴熟,责任心强,深受学生的欢迎。
三、产学结合是培养实用口腔技术人才的有效途径
据悉,近年来教育部已对民办院校办学做出明确的定位,即培养应用型人才[2]。在医学院主管领导的支持下于广州、深圳、珠海等发达地区(如珠海威登齿科有限公司、韶关丹雪公司)建立了产学基地,毕业生规定在生产基地不得少于10个月的生产实习,经济能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毕业证。为学生将来就业打下良好基础。口腔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走产学结合的道路,是学生学习在生产岗位上,就业在学习中,突出技能型培养,既符合教育部的要求,又满足目前人民群众对口腔疾病的保健要求。
学生在实习期间难以适应“学生”和“技术工人”两种身份的转换。学生与企业召集的未受过正规专业教育的农民工同工同酬,也造成高职学生心理极端不平衡。因此,学校与实习生应保持紧密联系,发现问题时辅导员及实习管理教师应及时给予心理指导,增强学生对自己和他人情绪的认知和理解,使学生更好地适应身份的变化,与其他员工和睦相处,为实习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人际氛围。专业教师应根据口腔工艺技术行业发展趋势给予学生明确的指导,使学生认识到高职的学生经历了正规的专业教育后,跟速成的农民工相比,有了一个更高的平台,能更快接受国际口腔工艺新理念和新材料的应用,从而增强学生的自信心,激发学生对专业的热爱。据统计,外事医学院2011年口腔医学技术专业毕业学生就业率达97﹪左右,今年将有98﹪的学生已被产学结合单位提前预定或签约工作,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这说明在不远的将来我国严重匮乏高等医学口腔技术实用型人才的局面将大大有所缓解,意义深远而重大。同时也证明民办教育实用性专业的教学改革只有走产学结合的道路才是唯一有效途径。
总之,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技能型口腔工艺技术人才,一方面,应当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除稳定现有实训基地外,还要充分利用区域经济优势,开拓新的实训基地;另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实训基地,加强学生的技能训练,并借实训基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毕业生成为合格的口腔工艺技术技能型人才。
【摘 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改革开放三十年民办教育的发展轨迹,并从中分析了民办教育在过去三十年中所面临的经营环境问题,并初步就如何解决这些经营环境问题进行了探究以供广大读者探讨。
【关键词】民营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 公立转制学校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民办教育的发展轨迹简要回顾
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民办教育继中国私学教育中断后重新发展的三十年。民办教育在这其中从无到有,从被限制到被鼓励,到蓬勃发展,再到清理整顿,经历了在探索中前进、反复调整的过程。
在《中国教育发展与政策30年》一书中,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张秀兰博士将中国民办教育政策演变分为四个阶段。而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也正是随着国家政策的指挥棒,经历了大致相同的四个历程。
1.1978~1991年,初步复苏:国家办学的拾遗补缺。
1978年,北京首先出现退休教师主办的考前辅导班,1982年在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了教育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同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但这一时期,民办教育的主要贡献在非学历教育领域,发展速度不快。
2.1992~1996年,地位提升:国家办学的补充,体改主要内容。
随着邓小平南巡讲话发表,教育改革也加快步伐,民办学校开始大规模出现。1993年出台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改变政府包揽办学格局,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民办教育开始向学历教育领域拓展。
3.1997~2002年,蓬勃发展:公立与民办共同发展。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民办学校在数量上和在校学生人数上得到很大的提升,公立转制学校迅速发展。
4.2003年至今,整顿调整:分化、重组、优胜劣汰。
2002年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进入又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但随着公办转制学校开始“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独立学院”等转制行动,真正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开始缩小,形成了民办教育的真假之争。国家连续发文开始整顿清理改制学校,整顿工作全面展开。
二、民办教育经营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民办教育近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来看,国家各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和质量,也是造成民办教育经营环境中出现种种问题的最主要因素。目前民办教育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重民轻,民营教育机构没有与公立学校处于同一竞争平台。
民营教育机构按照非经营性企业进行登记注册,而非事业机构。民办教师于是成为“企业编制”而非“事业编制”,这使得民办学校在教师职称评定、教师评优、生活补贴、医疗保险、退休养老、子女就学等方面都不能享受“事业编制”教师所享受国家的财政补助和优惠。民办教师的各种福利待遇依靠学校自身的经营状况而定,没有切实保障。这直接导致优秀教师向公办学校流动。特别在2009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开始对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提出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这项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只包括“公办学校的教师”,没有考虑到“民办中小学教师”。
与此同时,民办教育在招生政策上和学历颁发的自主权上也受到与公办学校的差别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招生往往有较多的限制,同时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学位学历认证上也有严格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往往由于生源不足而陷入资金断链的情况。据《新闻晚报》统计报道2007~2009年,上海民办学校由202所萎缩到134所,上海个别民办学校的骨干教师流失率近50%。
由于民办教育机构的企业性质,民办教育机构不能像公立学校一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同时公立学校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而这两项税收对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是否征收要看地方各自的规定。对于公立学校的种种政策倾斜,使得民办教育的生存空间布满荆棘。
2.政策和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和不明确阻碍民间资本向民办教育的流动
在民办教育发展的近三十年中,国家曾对民办教育大力鼓励,也因此促进了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但随着社会对择校难、收费高问题的激烈反应,国家政策似乎开始由鼓励转为管理规范为主。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教育部未出台过以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所有出台的政策,例如2003年《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2007年《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者管理若干规定》等,都以加强规范为主要的目的。
目前民办教育主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管理和运作。《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同时允许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对于“合理回报”没有给出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合理解释。这使得以投资为目的民间资本在不明确投资回报率的前提下不敢贸然流向民办教育机构。
同时,民办教育的产权问题在相关政策中仍然存在不清晰的问题,这使民办学校投资人对自己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和对办学增值校产的权利心存疑虑。
教育的投资存在前期投入大,收效周期长的特点。由于国家民办教育政策的不明确、不完善导致民办教育总体上资金投入不足的局面。
3.公立转制学校的出现,使完全意义上的民办学校更大的失去竞争优势,生存空间进一步缩小。
从1992年北京十一所学校的改制试验以来,公立转制学校在全国展开。改制的类型也从最初的基础较好学校改制,薄弱学校改制和新建学校改制发展演变到后来的名校、重点学校开办“民校”、“校中校”和高校设立“独立学院”。这些学校很多没有严格意义上做到国家规定的“四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核算、独立办学,既享有民办学校自主办学的各项政策,又享受政府经济帮助的全民所有制、收费制、全日制学校的政策。受益于两套政策的好处,再加上其公立学校多年建立的名气,使得优秀的师资和大量的生源从完全意义上的民办教育机构流向这些公立转制学校。
三、民办教育经营环境问题改善的办法
从历史的经验看,国家的政策干预直接影响和决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道路。而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不同利益和舆论的争论,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等往往左右政策制定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08年8月底,由总理担任组长,全面启动面向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工作,温总理强调《纲要》四大原则:推进教育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促进教育公平倡导办校特色;倡导教育家办学。纲要的四大原则对民办教育的改革具有指导性的作用。
对比与中国相似的美国特许学校,笔者认为政府在对教育机构的职能定位上应该首先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不论公办、民办,都是国家实现教育公平性,优化教育资源,创新教育模式和理念,提高素质教育水平的重要方式,都应该在同一平台上给与相等的财政支持、技术帮扶和正确引导,而并非是解决财政紧张,减轻财政负担的一个途径。这其中要求政府转变自己的职能,正如温总理所言,落实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政府从控制干预转变为帮扶引导,可向美国特许学校机制学习,进入第三方中介评估机制,对民办、公办学校都实行透明财政评估和绩效评估。这样做有利于形成公平和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用市场来引导教育的发展,同时可以建立信息对称的市场,引导教育消费者正确选择好的学校而反作用于市场向质量要生命。
同时,进一步完善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办学者的权益有法律保障,办学者的行为有法律规范。用积极的鼓励政策引导资本向教育流域的流动并引导资金的正确使用。考虑中国农村和边远山区的教育资源短缺和经济发展落后的客观原因,政府应在这些地区的财政支助和政策帮扶上加大力度。这也正是教育作为公共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性。政府绝不是将政府的公众服务性在权力放开的过程中减弱,而是在更需要实现教育公平性的特殊环节和加强政府服务性的地区加强其政府职能的力度。
2008年5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部和民政部正式批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正式成立。该协会属于国家一级社团法人单位,在2008~2009年积极参与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调研工作和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学术交流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问题。我们期待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教育改革的深化,民办教育可以真正为中国教育的发展创新做出更卓越的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
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
(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
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
(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
(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
(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
(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帐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帐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
(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
(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
(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摘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新近才明确提出的,其法规基础却由来已久。站在时展的新高度,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体现为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等,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共财政;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调整、保护和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一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从而揭开了我国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若干民办教育法规文本为线,考察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局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
1995年颁布的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各级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国力不强、义务教育尚未普及的背景下,在教育根本大法中规定对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已属不易。这也为后来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专门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教育法》对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再加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之前,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相对较弱,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定不仅对民办教育的性质作出了权威回答,即“”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还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法律规定,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因此,无论民办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如何,办学主体有多复杂,办学投人是否有盈利,都不能改变其公益性质。民办教育也只有在不断促进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动态良性发展。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以“扶持与奖励”为专章,规定如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值得一提的是,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延续、拓展和超越。《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只是笼统地的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并未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也未对扶持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克服了这种立法局限,开创了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购买民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这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无疑是现代政府职能和公共治理方式转变的一种重要体现。政府在无财、无力或元需亲力亲为的公共领域,可以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公共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仅是公共事业建设“市场”的监控、规范主体,也是一个“参与主体”。这样的立法理念,既为政府以委托的方式用公共财政购买民办职业教育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等学历教育服务,也为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承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成人扫盲培训、社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提供立法导向。这些都是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公共财政扶持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落实过程中更具操作性。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专章规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相呼应,《条例》也以专章规定如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细化,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据进行了区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细化,明确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与贷款用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一是考虑各地的地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二是明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批准程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政府因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而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局限
(一)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这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虽然包含着对民办教育的诸多扶持政策,但是并未明确使用“公共财政”概念来保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当然,这与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时代背景有关。当时,政府的公共治理方式、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尚未成为时代主流。二是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民办教育公共财政的扶持性规定是“可以性”,而不是“应当性”。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换句话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不设立。贾东荣、夏季亭也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给人的感觉是扶持与资助民办学校不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是政府可以自由决定的一种权力,是否给予民办学校扶持与资助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愿。”之所以会给人这种感觉,原因在于,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规定的不是强制性义务而是授权性权利。再加上民办教育立法的时代局限,并未明确提出公共财政扶持的相关规定,这样政府在公共财政领域就可以不作为。虽然《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有了确定的政策规定,但一来操作层面需要细化、落实,二来政策的稳定性、规范性与强制性远不如法律。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应写进法律。
(二)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
《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分别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形式,依据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区域不同给予不同的扶持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本身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易操作性。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占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或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使用、监管、效益评估、奖惩机制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等也缺乏指导性的规定。关于民办教育法律存在的类似问题,学者已有不少的研究和发现。例如,白平则指出:“政府扶持与资助制度不健全,现有规定尚嫌抽象,操作性不强。扶持与奖励的条款都不够具体,如多处提到税收优惠、用地优惠,至于如何优惠没有下文。只是一般性地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并未明确资助的对象和条件。”类似这样的研究已较好揭示了现有法律规定的抽象性等问题,但已有的研究主要聚焦在现有法律对民办教育发展扶持规定的细化与落实,未能从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不足,立法的展望不够。此外,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的相关政策与地方条例也并未就此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多为法律法规条文的翻版,有的甚至还不如法律本身规定得明确与可操作。“目前,很多地方条例仍在相当大程度上‘克隆’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内容,只是略多一些具体规定,有为制定条例而制定条例之嫌。这样的管理条例不仅没有用足国家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而且‘千例一面’,针对性差,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管理效果。”之所以存在诸多学者所揭示的那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本身的部分规定较为抽象,对如何保障其落实作出的规范性规定不足。法律若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法规、配套性政策、地方法规等就可以以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为理由,不作实质性超越。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本身也应该不断被修订和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些问题还直接涉及其上位法《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如《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一时间,在公益事业与能否营利、营利与合理回报之间展开了热烈的争论。限于主题及篇幅,本文对具体争论内容不作探讨。但是《教育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对民办教育能否区分营利与非营利两类进行分类管理确实有所制约。况且具有公益性质的民办教育事业能否带来营利的自然结果也是立法要考虑的。《教育规划纲要》已经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这可以看做是新时期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导向与立法探索。
(三)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光有确定性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运行机制还不够。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组织机构与人员去执行。没有健全的法律问责机制,“纸上法律”难以走向“现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以4条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但是,有3条是针对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与个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1条是针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仅有的1条中,也没有一项与公共财政或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关。而且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也只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则并未作出规定或列举性的说明。《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3条规定全部是针对民办学校的,没有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或细化性的规定。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没有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健全的法律问责机制,再好的法律规定可能也会沦为“纸上谈兵”。此外,以《教育法》为统领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在问责主体、问责情节、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事关法律责任追究落实的规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有模糊性,”也制约了教育法律中有关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其一,在修订《教育法》时,首先要赋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确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原则。“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不同办法,以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再次,对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目的和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手段作出原则性区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目标,是协调民办学校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这是当前困扰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这一‘瓶颈’不突破,其他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哄实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教育事业就其根本屙性来说是公益的(当然不同学段会有所差异),即使营利也不能改变这个性质与目的。所以,营利只能是一种促进公益性目的的手段,但是要对这种手段作出必要的法律限制,保障部分民办学校在不脱离公益性目的的轨道上合法营利。最后,对于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确定性、指导性规定。
其二,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时,就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新增专条明确作出应当性(义务性)规定,并对部分非义务性的条文作出修改,如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八条中的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可以”性规定改为“应当”性规定。此外,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划出多少比例的资金用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以及公共财政对于不同类型、层次、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形式、扶持力度、绩效评估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其三,加强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完善。我国当前地方民办教育立法“仔细分析其中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对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而且,还出现了“地方教育立法权虚位”的问题。地方教育立法权虚位带来的结果,除了黄华均指出的“用政策来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降低了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外,还可能使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作为,降低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为此,必须加强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的制定或完善,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与理念,结合地方实情,使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形成教育基本法律、民办教育单行法律、民办教育法规、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上下有序、规范明确、有机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
其四,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责任制度。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于违反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有关的行政问责机制。
(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及其配套政策
将民办教育纳入到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形式应该多样,故应构建多维立体的扶持体系。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办学层次与类型。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非学历教育中有面向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有受政府委托承担的农民工就业培训或其他带有公益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对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民办教育应给予不同的公共财政扶持。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放弃取得合理回报和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而且应主要立足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即使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也应根据这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型、营利状况及社会效益等给予区别对待。如赵应生、钟秉林等学者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第一,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教师培训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第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通过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其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经费。第三,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性资助。奖励性资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同等对待,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引导民办学校办出水平、形成特色。”对此,正如本文第二部分第一点所指出的,笔者在基本赞同上述三条建议的同时,建议将第一条和第三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一是体现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二是体现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
此外,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离不开配套的保障性政策。比如,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来源、拨付、使用、监管、评估;对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核算制度和会计审核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制度等。对此,赞同赵应生、钟秉林等学者所概括的六个方面,即“财产权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师生权益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制度;合理回报制度。”旧但这些配套性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落实必须体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理念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导向。
(三)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应着眼于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项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与该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密切相关。政策的科学性体现在:该项政策的目标定位是否准确、清晰;制定过程是否民主、透明;研制政策方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获取了足够多的信息资源;政策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等。第二,公正、合理的执行机制。政策总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去执行,总是需要必要的物质资源加以保障。所以,“那些在理论上看上去很好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奏效。”到了实践层面,各种复杂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公正、合理的执行体制,一要提高政策的认同水平。“政策实施者不太可能支持他们认为与其自身利益对立的政策。如果可能威胁其工作保障、晋升机会和现状,新政策必定会遭到政策实施者的反对。”二要完善政策执行各环节。三要优化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现实中,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执行效果不理想与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方式存在问题密切相关。正如美国政策科学专家安德森所言:“为了使某一项政策有效,需要的不仅仅是广泛的权威和用以支付实施代价的拨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实施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便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社会没有发展到公民素质普遍足够高尚的时代,用制度约束权力比用人品约束权力更让人放心。“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政府在强化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两个结合。一是政府资助须与加强财务监管相结合。二是政府资助与加强质量监控考评相结合。”第四,规范、有序的修正机制。政策法规总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自身的变革等都会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制定规范、有序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法规的修正机制,将会使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动态和良性。
【摘要】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的两大矛盾体,这两个问题也贯穿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公平就是合理地分配教育资源,立足于教育整体,对不利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补偿,为受教育者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效率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它是教育投入与其所实现目的的比值,揭示了在教育资源总量给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教育收益最大化的问题。面对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我们应该不断改善政策环境,为民办教育的公平发展提供制度上的支持。
【关键词】 民办高校;教育公平 ;教育效率
一、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研究的范畴, 公平涉及到价值评判, 而效率是在一定制度条件下资源的有效使用和有效配置。教育公平是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什么是教育公平?从教育自身发展规律和外部环境制约因素出发,在教育发展的不同阶段,或者在不同地区的教育格局下,教育公平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教育公平就是合理地分配教育资源,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的补偿,缩小这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与受惠者间的教育机会差距,进而使教育的质量有所提高。教育效率是教育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比率,它是教育投入与其所实现的目的之比,它所要说明和揭示的是在教育资源总量给定的情况下,如何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的问题。
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教育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教育公平尺度是从人类具有某种共同点这一基本事实出发,衡量国家的教育在满足人的基本受教育权利和需求、实现人的共同发展上所达到的水平;教育效率尺度则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教育在推动社会和个人发展、实现自身功能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二、政府在民办教育领域中公平与效率的衡量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民办高校开始产生,经过了起步、快速发展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至今已初具规模。市场机制进入教育领域,价值规律开始支配人们的头脑,投资者投资创建民办高校,用经营企业的方式经营教育,企图谋求教育利润,导致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开始出现。可以说,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的出现是伴随市场机制进入教育领域的。随着人们高校价值观的更新、高校制度的变迁和资源条件的改变,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由于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 而经济主体在教育发展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教育活动追求的目标, 这两大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 就成为政府的两难选择。
(一)原则测度:公平优先或抑效率优先
高等教育大众化不仅意味着受过高等教育人口绝对数的增加,而且还意味着受过高等教育人口的性别分布、阶层分布、地域分布等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这就是说,高等教育大众化与公平理念是不可分割的,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必须高度重视公平问题。在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的情况下,教育政策的选择要倾向于实现多数人利益的公平。但是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是一对矛盾,过多的追求公平可能会使高等教育丧失效率,特别在现有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条件下,不会吸引投资者投资高等教育,这样会阻碍高等教育向大众化迈进。有学者认为,要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可以采取所谓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战略,先解决处于强势社会地位人口的高等教育问题。但是高等教育规模偏小问题、质量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用市场的法则来审视并支配教育,如鼓励公私立学校竞争,扩大国家的办学自主权,引入市场机制,可能是提高办学效率的有效途径。政府通过提供教育制度安排,在民办高校的设置、评估等方面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权利、责任、利益规则,为民办高校的一切创造性活动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大的空间,并让投资者获得应有的报酬,从而实现教育效率。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发展高等教育,只能选择“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从国家1987年出台《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年底推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到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教育部公布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这一系列对民办高校逐步放宽的文件看,国家在这一政策选择的倾向基本上如此。
(二)实施“公平优先,兼顾效率”问题测度
鉴于教育的公益性及高校教育发展的阶段性,在民办高校发展中,政府选择了“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可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上,出现了很多问题。
首先,在“公平优先”上,政府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落实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但它的颁布及实施并没有解决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待遇问题。也就是说,政府的具体做法并没有履行其作为公平与公正维护者的职能。民办高校在现有高等教育还是稀缺资源的时候,增加社会供给,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机会,改善了我国教育公平状况,实现了公益的价值。但是中国民办高校要大发展,却面临着巨大的体制压力,与公办学校做出了同样的社会贡献,为政府财政节省了大量教育经费,却不能从国家财政中得到一分钱;在土地征用、用水用电、基建审批等等方面,都不能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的教师、干部不能同公办学校教师那样,没能拥有国家资助的社保、医保、房贴、家属福利、业务进修等平等权益;民办高校招生只能限在B类三、四批,民办高校成了入学分数低、收费高、质量差的代名词。从当前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看,其毕业生难以形成与公办高校甚至独立学院毕业生同等的竞争力。由于民办高校办学大多处于专科层次,加上人才培养类型和规格上的定位不准,特别是受到用人单位“重名校、重正规院校 、重学历、重文凭”的人才观和用人导向的影响,民办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更不容乐观。就业状况如果得不到根本改善,就会进一步加重民众对民办高等教育的不认同程度,从而影响民办高校的生源。这对民办高校来说,无疑是致命性的打击。
其次,在“兼顾效率”上,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吸引投资者投资高等教育,加快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但是就民办高校产权界定敏感问题上,均回避了对投资人产权归属及退出机制的安排。“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在法律政策方面,虽然反映出了立法机构和政府的审视态度和慎重决断,但是这种规制导致举办者对预期收益的不明确,影响资本进入民办高校领域,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作为教育投资,属投资大、资产专用性高的产业。民办高校的产权不明晰,其激励与约束机制也就无法有效运转,产权模糊将使民办高校产权处于公共领域,这部分资产的使用必将面临使用效率降低的问题,使得各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尤其是举办者的收益权的不明确,导致举办者事实上缺乏动力。这种产权关系的不协调必然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民办高校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位还导致举办者追求短期效益,为学校埋下了民事责任和侵权债务等诸多的隐患。
三、在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中政府的责任
政府在经济层面上探求教育效率和教育公平的关系,主张公平优先而效率应从属于公平,这只看到效率和公平的相斥性,而没有看到它们的一致性;或者由于强调它们的一致性而把一方归结为另一方。实际上,教育效率和教育公平的矛盾及其解决并非只是鱼和熊掌、非此即彼的关系。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并暗含着多种组合关系,而在具体的民办高等教育市场中探求二者的动态平衡,才是政府的真正任务。我国高等教育已进入了大众化时代,民办高等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高等学校的活动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代表整个国家利益、对全体国民负责的政府,要像大力发展公办教育那样去发展民办教育,要像尽心尽力办好公办教育那样去办好民办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公平观和效率观,把着眼点真正转移到整个国民教育体系的合理建构上来,做好发展民办高校教育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一)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教育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都有各自独立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领域,同时也存在二者作用交叉的地带。在政府与市场都能发挥配置资源作用的情况下,市场优先原则应该首先得到尊重,因此,必须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地位。市场是公平的,民办高校组织只有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才能得到认可,提供糟糕的教育服务就会被市场抛弃。政府不一定要把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分得那么清楚。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采取市场的方式,把选择权交给学生。从而使提供服务的机构能够对消费者的要求应对更加及时,而服务提供者间的价格竞争也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给予政策支持,确保教育公平
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走的是“以学养学”的路子,靠学费收入实现滚动发展。生源受到影响,直接影响到民办院校发展的资金链。政府则要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财政资助和倾斜性政策支持,对民办高校学生给予贷款、发放奖学金、专项补贴等方式支持民办高校发展,以期民办高校在吸引大规模民间资本投资和充分利用信贷资金的同时,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和挖掘办学潜力,逐步提升办学层次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而最大程度地实现以较小的成本谋取高等教育较大发展的目标,使我国高等教育得以持续稳步发展。
(三)明晰个人财产所有权,实现教育效率
我国民办学校中财产权的界定不明晰,这的确是一个严重束缚民办教育发展的大问题。民办学校是面向市场的教育组织,其存在发展的前提是明晰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就政府对民办学校产权行为的宏观调控而言,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使财产权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在保证民办高校公益性的前提下,其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也就是要在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的获利性之间寻取平衡点。产权制度形成的稳定预期有利于民办学校产权主体从长远考虑进行决策,从而避免短期化行为;逐步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能够同时获得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就会形成提高效率的动力机制。
(四)以公平促效率,达到两者统一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还未形成,民办教育发展受到许多制约。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都是中国教育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两者应当在公平竞争原则下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要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微观管理领域退出来,主要提供教育政策和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在民办高校的设置、评估等方面能够提供切实有效的权利、责任、利益规则,为民办高校的一切创造性活动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大的空间;对教育服务的提供进行政府监督,促进教育市场的公平竞争,让投资者和消费者获得帕累托原则下的最优交换比率,就能赢得制度效率。所以政府以保证现有公平为基础,在当代公平观念所允许的范围内以公平同效率的相互作用, 滚动式地推动公平与效率的共同进步和提高, 这才是一种既合理又合目的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摘 要:西部民办教育是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系列如管理方面、观念方面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西部地区的民办教育,培养更多的人才,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
关键词:西部民办教育;铜仁地区;问题;对策
一、前言
民办教育属于社会主义公益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而是关系到人力资源强国和提高人力资源素质的大事。近年来,随着铜仁地区办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也得到较快发展,在较短的时间里,铜仁地区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成为本地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地基础教育发展注入了活力,显现了生机,做出了新贡献。
民办学校在本地区的办学途径中,由于办学时间较短,因此,在它办学的指导思想、规范、质量、条件及其在社会的认可方面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二、西部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观念认识模糊
当前在本地区民办教育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没有确立,对民办教育还有许多不正确的认识。第一种是“多余论”,认为公办学校已经办得够多,没必要再发展民办学校。第二种是“冲击论”,认为发展民办学校冲击和影响了公办学校,抢了公办学校部分生源。第三种是“盈利论”,认为民办学校以办学为名,行盈利之实。第四种是“怀疑论”,认为民办学校主要招“双差生”,学习氛围不良,办学条件较差,很难培养出合格生和优等生。
(二)管理不善
地方政府宏观管理失控。目前,本地区没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与沟通,争夺办学审批权、管理权等现象时有发生,又没有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对非法办学和恶性竞争的处置,缺乏有力的措施。民办学校教师的聘任、教育教学、督导评估、固定资产和财务运作、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管理真空区域。
(三)缺乏师资
民办教育队伍的主要来源是离退休教师,而且主要以兼职为主,队伍老化严重。教师与学生之间年龄差过大,导致教师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的巨大差异,不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全面发展学生素质,教师队伍不够稳定,流动性大,由此,导致教育教学工作缺乏稳定性,对学生的教育缺乏长远规划。这种现象,不利于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民办学校形成自己的传统,创出自己的特色。
(四)经费短缺
目前,本地区民办教育的经费是靠民办学校自己筹措,经费上并无地方政府的支持。而国家法律规定:个人投资民办教育,不能索取回报,而且在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属于学校,个人不得转移。由此种种客观局限,让民办学校普遍感到经费紧张,因此,民办学校普遍办学条件差。
(五)自我封闭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等方面,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和较大的自主性。然而,有的民办学校,办学目的不够明确,关门办学,缺乏与相关部门的主动沟通、协商和相互了解,以致对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及时落实、传达和贯彻。再者,任课教师普遍没有参加业务培训,而且缺乏对外交流,缺乏教学探讨及教学观摩,不能接受新信息,不能了解前沿知识的发展现状。
三、积极推进西部民办教育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国家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民办教育事业,先后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和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调动和保护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利,全面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当地政府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去,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大力宣传报道社会力量办学中的好人好事,突出事迹。对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优秀教师、优秀管理工作者和优秀的学校,应给予大力的宣传和表彰,要端正对民办教育的认识,认真落实、支持、鼓励民办教育的各项政策,使民办与公办学校平等竞争,共谋发展,共同提高。
(二)增设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力度
要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设立一个具有权威性,且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与民办教育有关的各部门。在教育行政内部,设立一个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归口管理,加强管理力量,避免多方插手,政出多门的现象;专门负责协调民办学校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协助民办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并将教师的各项培训纳入公办教师培训的行列,同等享受各项培训资格;规范和完善民办学校的课程管理、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开设特色科目,创办特色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表彰和鼓励,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表彰和奖励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学校,依法进行处罚。将民办教育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制定民办教育储备金及收取标准,有效防止高风险行业对社会造成的震荡。
(三)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专职教师队伍
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社会力量办学中任教的教职工,其养老医疗等方面,应纳入国家的补助政策。完善教师聘任制度,为民办教师提供晋职升级、评优及业务进修的机会;为专职教师提供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解除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使教师乐于敢于到民办学校担任教职。同时,改革社会人事制度。建立教师人才市场,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鼓励教师合理流动。
(四)地方财政适当投入支持,鼓励民办学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地方财政可以适当对民办教育经费给予财政资助。在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还应当鼓励民办学校多方筹措教育经费,通过多渠道融资,将所得资金投资于办学,用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以利于学校的发展。
(五)建立一套民办学校的评价体系
这个评价体系不能和公办学校一样,尤其是硬件方面应做一些调整,每一个环节都要规范,可以由政府监督,社会中介进行客观评价,根据评估结构确定学校每年招生指标,保证质量。这样做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的完善和发展。
(六)建立档案管理机制
为了使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基本素质得到保障,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学校在招聘教师时提出明确要求,招聘的教师必须具有符合所从教科目的教师资格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一年之内必须参加相应的考试,并取得对应的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学校一旦聘用了教师,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将所聘教师的个人资料、聘用合同一并交由主管部门保管,建立专门的档案保管库,督促学校、教师双方切实履行合同,对违反合同的要作出相应的处罚。
(七)维护民办教育内部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民办教育因其体制与机制上的自主性、灵活性,加上在快速发展的初期,存在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督保障等方面的不完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内外部的不稳定因素均同时存在。一段时期以来,来自民办教育领域的一些不稳定事件,不但给社会增添了不安全因素,也影响了民办教育自身的安全稳定。因此,必须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排查各种影响安全稳定的隐患,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努力建立民办教育的风险防范机制等,切实维护好民办学校的安全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履行好职责,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社会力量办学中民办学校,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而出现的产物。西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样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学校。西部民办学校要善于寻求自身的发展机会,不断思考,勇于探索,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才能创造出自身的特色,才能在教育市场中抢占先机,赢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