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与信息论文

时间:2022-05-18 03: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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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信息论文

网络信息论文:社交网络传播与网络信息论文

1在线社交网络中信息传播模型和连接强度的定义

本节首先建立在线社交网络信息传播模型,然后进行连接强度定义,在信息传播模型上验证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范围的影响。在验证弱连接对在线社交网络信息传播的影响时,需要选取一个合适的信息传播模型来模拟信息的传播过程。在研究节点的影响力时,KempeD等人[5]在论述如何最大化社交网络影响力的文献中采用完全级联模型来模拟信息的传播并且最终利用贪心算法得出一组影响力最大的节点。由于完全级联模型在社交网络研究中的广泛应用和其简单的形式,本文采用完全级联模型来研究弱连接对社交网络信息传播范围的影响。信息传播范围可以归结为影响最大化问题,通常,影响最大化的关键是在网络中发现最有影响力的k个节点。将社区影响最大化问题变为选择最好的k个节点初始激活,目的是在影响最大化过程的最终阶段使得社区覆盖最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某节点的邻居节点中有越来越多的节点变活跃;在某个时间点上,可能使该节点变活跃。当一个节点在时间步t首先变活跃时,认为它具有感染力,它具有影响每个不活跃邻居一次机会。一次成功的激活尝试将使其邻居在下一个时间步t+1成为活跃节点。如果某节点的多个邻居节点在时间步t变活跃,则这些活跃的邻居节点按任意顺序尝试激活他们的邻居节点,但所有的这些尝试都发生在时间步t。一个活跃节点u对其所有邻居节点尝试激活后,仍保持活跃,但已不具备感染力了。当不存在具备感染力的节点时,这个过程结束。连接强度决定了一条连接的强弱,而连接强度可以通过网络上两个节点的邻居相对重叠来测量[1]。(1)其中,cij是节点i和节点j共同的邻居数,ki和kj分别是节点i和节点j的邻居数,wij是两端分别为节点i和节点j的边的连接强度值[2,4]。根据弱连接的理论,如果节点i和节点j之间的连接强度高,那么由于两个节点经常联系并且具有许多相同的属性,两个节点的共同朋友也会多,相应的边的连接强度值就会大。相反地,节点i和节点j之间的连接强度低,则两个节点的共同朋友也少,相应的边的连接强度值就会小。我们把公式(1)定义的wij称之为朋友覆盖率指标,该指标的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连接的强度,我们把朋友覆盖率指标值相对较小的连接定义为弱连接。在信息传播模型中,随着信息在社交网络上的传播计算各个边的连接强度值,具体计算流程如下所示:步骤1遍历数据集,建立头节点索引表in-dex。因为边的数量通常达到几万甚至几十万,每次顺序寻找头节点的时间开销很大,索引可以帮助我们在只遍历一次数据集的前提下迅速找到头节点所在位置。步骤2随机选择初始信息传播节点并设置传播概率prob。在此处为方便对比,我们简单地设传播概率为0.5。步骤3采用广度优先的策略模拟完全级联模型信息传播过程。定义待传播节点队列,并且用infect表标记已经被感染的节点。计算已经被感染节点的所有对应边的连接强度。步骤4传播到信息收敛时计算infect表中被感染的节点数目和对应边的数目。步骤5考虑到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随机作用,将步骤2~步骤4步过程重复10000遍,并取其平均值。

2实验与结果分析

本文按照在线社交网络的不同应用方向,选取了CDBLP网、Arvix网、Wiki投票网络和Enron电子邮件网作为数据源。CDBLP网是一个以作者为中心的中文学术作者合作网站,文献原始数据库中包括了中国计算机领域各著名期刊历年的文章作者合作数据,其中作者的合作关系所构建的合作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计算机领域的学者间合作情况。Arvix数据与CDBLP类似,为国外免费论文共享网站。本文将其数据集抽象为表现各个作者间合作关系的无向网络。Wiki是一个由世界上众多志愿者合作完成的在线免费百科全书,在众多志愿者中有一小部分是管理者。为了能够使一个普通用户变成管理者,Wiki使用了一种志愿者间相互投票决定的机制。该数据集已经在众多文献中被用来研究网络拓扑特性,比较有代表性。Enron电子邮件网数据用来验证弱连接对通过电子邮件收发方式进行信息传播的影响程度。由于对网络特性的相关分析只有在一个连通子图下才具有意义,因此在实验之前需要抽取数据集中的最大连通子图作为实验对象。本文采用UCINET网络分析集成软件抽取最大子图作为最终研究数据,采用广度优先的搜索方法寻找最大连通子图,从图中的任意一个顶点出发,找出该顶点的等价类,然后再找出该顶点等价类中各元素的等价类,直到顶点等价类为空集,所得结果即为极大连通子图。图1为CDBLP数据的最大连通子图,有462个节点、1950条边。图2为Arvix数据的最大连通子图,有5242个节点、28980条边。图3为Wiki投票数据的最大连通子图,有7115个节点、103689条边。图4为Enron电子邮件网络数据的最大连通子图,有36692个节点、367662条边。实验具体步骤如下:(1)通过朋友覆盖率指标,分别计算社交网络各条边的连接强度。(2)按照连接强度值对边进行排序,当移去强连接时按照强度值从大到小排序,当移去弱连接时按照强度值从小到大排序,从网络中分别移去占总边数10%、20%、30%、40%、50%、60%、70%、80%的连接,形成信息阻断网络。(3)在各个信息阻断网络中模拟信息传播,直到收敛。(4)计算收敛后网络中被感染节点的个数。实验结果如表1~表4和图5~图8所示。在表1和表2中,第一列代表所移去边的数量百分比,第二列、第三列分别代表移去强连接和移去弱连接时模拟信息传播后信息可以覆盖的范围。首先分析CDBLP和Arvix的实验数据。从表1中可以发现,当网络完整时,CDBLP网信息传播的范围为334个节点。当移去总边数10%的边后,移去强连接后信息扩散范围为322,然而移去弱连接后信息扩散范围为285,扩散范围为前者的88%。随着移去弱连接数量的增加,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的阻碍作用也更加显著。Arvix网实验数据与其类似。从图5和图6中可以直观地看到,在移去弱连接为20%到30%时曲线斜率最陡峭,同时移去强连接的曲线依旧按照基本固定的斜率下降。随着移去边条数的增加,对弱连接的判断精度也相应地降低,因此朋友重叠率算法的效果会渐渐趋于好转。当移去连接数为50%到80%时,弱连接曲线斜率平缓,原因是此时网络已经被分割成小块,弱连接已经起到了对信息的抑制作用。当移去连接数为50%到80%时,强连接曲线斜率平缓并且基本没有变化,原因可能是移去强连接对信息传播的阻碍作用并不明显,其所产生的传播范围减小主要是由于连通性降低所致的。下面分析Wiki投票网和Enron电子邮件网的实验数据。从表3和表4中可以发现,移去连接后信息传播的范围基本没有变化。无论是移去强连接还是弱连接,对信息传播的阻碍作用均不明显,信息传播的范围只是随着移去连接数据的增加,图连通性的减弱而缓慢下降。从图7和图8中可以直观地看到,移去弱连接的曲线并没有比移去强连接的曲线整体斜率更加陡峭。两条曲线基本趋势一致,弱连接并没有显示出其对信息传播过程的阻碍作用。通过实验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去掉弱连接或者强连接并不能有效地对此种网络的信息传播范围产生抑制作用。实验结果表明,去掉弱连接对CDBLP合作网和Arvix网信息阻断的作用非常明显,而对于Wi-ki投票网和Enron电子邮件网,去掉弱连接或者强连接并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这一实验结果与之前第2节中的矛盾结论相一致。OnnelaJP等学者采用的网络是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所形成的网络,这是一个信息网络而非实体关系网络。ZhaoJi-chang等人采用的网络是Facebook和YouTube朋友关系网络,这是一个实体朋友关系网络。通过本文的实验结果分析,可以认为社交网络应该分为实体关系网络和信息交换网络两种类型,而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范围的影响与具体的网络类型有关系。通过作图分析以及具体数据分析总结两类网络之间存在着如下几点主要差异:(1)实体关系网络中存在着明显的社区特性,网络由多个联系紧密的社区组成。然而,在信息交换网络中并没有此类特性。(2)信息交换网络中节点的度数差异很大,有很多节点的度数在200以上,同时又有很多的节点度数仅为1。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信息交换网络中度的分布与指数和幂律分别类似。然而,在实体关系网络中,大多数的节点度数相对稳定,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实体关系网络中的度的分布基本服从正态分布。参考文献中移动电话通话记录所形成的网络与本文中的Wiki投票网络和Enron电子邮件网络同属于信息交换网络,在这一类型的网络中移去弱连接并不能实现对信息传播范围的抑制。而Facebook和YouTube等朋友关系网络与本文中的CDBLP合作网和Arvix网同属于基于朋友关系的实体关系网络,在这一类型网络中弱连接对于信息传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弱连接的控制可以有效地实现对信息传播范围的控制。

3结束语

弱连接对于不同类型社交网络的信息传播范围影响不同,产生这一区别的原因是因为虽然基于信息交换的社交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关系网络的结构,然而其与实体关系网络的结构还是有所区别,具有不同的网络拓扑特性和信息传播规律,因此控制弱连接并不能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范围。

作者:张胜兵 单位: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

网络与信息论文:学生网络舆情与网络信息论文

一、当代大学校园内舆情的影响范围和传播速度特点

由于高校网络舆情平台的多样性,可以在地区性的论坛、QQ群、微博、微信、留言板、校内论坛多种平台上传播,因而学生了解信息的渠道很多,了解信息的速度会很快。同学们的兴趣点也也很大的相似性,例如在论坛上发表一篇言论,如果发表的时间合适,标题和内容吸引人,回帖数了集中,段时间内帖子就会顶到论坛顶部,引起众多同学的关注,所以高校大学生的网络舆情的形成具有速度快和影响面大的特点。

二、针对当代大学生网络信息管理的对策

1.注重德育教育来引导学生,在精神层面上培养学生

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培训学生的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思想,进行中华传统的美德教育,努力营造主流舆论,培养正能量。对网上的不良的负面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负面消息,要旗帜鲜明的批评,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2.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使用创新教育的手段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环境下,要引导学生正确的言论,就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利用好地区性的论坛、QQ群、微博、微信、留言板、校内论坛的宣传作用,占领舆论的桥头堡。例如主动在论坛上发表和同学密切相关的话题,解决同学们生活中的困难,引导同学们正确的网络评论习惯。利用QQ群建立即时互动的网络讨论平台,给大家提供轻松的讨论氛围。利用校园网VOD进行视频播放,引导同学们观看有意义的影片资料。利用校园网FTP发一些学习和生活相关的电子资料,鼓励同学们去学习和交流,引导同学们正确的上网习惯。即使更新校园网信息,宣传好人好事,求职信息等和同学们密切相关的公告。

3.加强网络舆情管理队伍的建设,提高针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水平

建立过硬的网络管理队伍,队伍中人员应该是多方面的,有校级领导、院系领导、任课教师、辅导员老师、网络中心老师、骨干学生干部等。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和领导应当熟悉网络环境,拥有各种网络平台的帐号并能熟练使用,能和同学们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流,能了解学生的动态和喜好,同时能熟练的使用各种网络平台软件,能更新和网络上的各种消息。负责网络技术硬件维护与软件分析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在硬件上要充分使用好网络设备,能控制好网络访问列表,进行黑白访问名单的设置,将不良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过滤掉;在软件上的层面上对网络信息的进行监控,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网络舆情的大数据分析,建立即时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理的软件系统,辅助领导和老师对网络舆情的动态进行分析和决策,掌握第一手资料。

作者:刘仲鹏 单位:保定学院信息技术系

网络与信息论文:安全与技术分析医院网络信息论文

对于医院来做,网络信息安全指的是医院网络系统中,包括软件系统、硬件系统、信息系统以及其它系统中数据的安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院网络信息化技术越来越强,同时网路信息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基于这一背景,加强对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在医院各项工作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医院各个科室之间的互联,有效的实现了医院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了医院各个科室对信息数据的需求。在医院网络信息系统下,医院各部门彼此之间相互连通,资源共享,加强各科室之间、医患之间的信息交流,对医院整体工作效率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医院网络信息系统的应用,除了上述优点之外,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如在没有实施数字化医院信息管理前,医院中各科室之间的计算机都是相对独立的,某台计算机遇到信息安全问题,不会对其他科室造成影响,但数字化实现资源共享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问题,增加了系统安全隐患,导致医院系统更容易受到攻击与破坏。医院中某一台计算机受到攻击,遭遇信息安全问题,很容易导致整体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受到威胁,严重情况甚至导致系统瘫痪。目前,常见威胁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的为病毒、恶意攻击、数据窃取等,对医院运行的稳定性造成影响,使医院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影响医院的社会声誉。

2提高医院网络信息安全性能的有效技术措施

对于医院网络信息系统来说,现阶段主要安全问题指的是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恶意攻击。其中计算机病毒指的是一种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并且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病毒的形式多种多样,给计算机网络带来巨大的威胁。另外,计算机病毒具有很强的破坏性、传染性、隐蔽性,不容易被发觉。当医院信息系统感染病毒后,计算机运行速度减慢,降低了医院工作效率,严重时造成整个信息系统瘫痪,影响医院各项工作的运转;黑客指的是恶意攻击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黑客入侵事件频频发生。当黑客侵入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后,可能窃取相关信息,甚至会对相关数据进行恶意删除与更改,导致医院信息数据丢失,威胁整个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基于此类安全问题,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强化医院网络信息系统数据加密技术的应用

数据加密技术是传统的计算机数据保护技术之一,就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将医院网络信息数据进行从新组合表示,表示形式多为一堆乱码,这样即使入侵者得到加密文件,也根本看不懂文件的内容,防止入侵者对其进行恶意改动。应用数据加密技术,能够确保医院网络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增强了医院信息数据的保密性与可靠性。

2.2强化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在当前医院网络信息系统中应用广泛,是一种有效的信息安全防范技术。其实质就是在多个网络间,通过相关设置,控制网络间的访问,并且能够对用户访问信息进行有效的监测。只有在确认用户信息后,才允许进行访问,对于访问信息不能确认的用户不给予放行。利用防火墙技术,能够过滤掉绝大部分非法用户以及引起系统不安全的因素,实现对医院内部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降低系统受到恶意攻击的可能性。

2.3强化防病毒技术

现阶段,医院网络信息系统防病毒技术主要体现在防病毒软件的使用方面,即在医院中心系统、局域网等上加装防病毒软件。目前较为常用的防病毒软件包括卡巴斯基、诺顿等国外软件以及瑞星、金山毒霸等国内软件。这些防病毒软件不仅可以起到抵御病毒的作用,还可以实现对未知文件的实时检测与查杀。但是计算机病毒更新速度很快,这就需要及时对防病毒软禁进行升级更新,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补丁也是防病毒技术中重要的一种,能够修补计算机系统漏洞,降低系统受到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在医院网络信息系统中安装漏洞甄别系统,及时发现并提醒补丁下载,增强系统的安全性能。

2.4强化医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需要在新网络系统建设初期对其的安全运行进行整体的评估与设计,强化对相关系统的安全评测,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加固系统,保证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另外,要加强对网络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不断的提升网络安全系数,完善安全运行机制。最后,要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壮大计算机网络安全维护力量,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另外对重要的数据一定要选择一个存储器做好定期备份工作,以避免数据被破坏的时候,可以及时进行补救。

3总结

信息技术在医院各项工作中的应用,为医院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提升了医院各项工作的效率,对医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受到安全威胁也越来越严重。为了保证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采用数据加密、防火墙、防病毒等技术,确保医院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作者:刘献 单位: 四川电力医院

网络与信息论文:美术教学与网络信息论文

1网络信息化的重要性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广泛运用,为传统的美术教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教师不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来源,其权威性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在美术课堂上,要充分发挥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的优势,利用网络信息化资源创新美术教学的理念,为美术教学提供理想的教学环境,激发学生对美术学习的热情,进一步推动美术教学的发展。

2网络信息技术对美术教学的影响

2.1为美术教学提供了全新的教学模式

美术课程是一门视觉艺术,而传统的美术课程是以灌输式教学模式为主——一味地灌输知识会阻碍学生的全面发展。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将其运用到美术教学中,有效地传递相关知识,完善美术知识结构,改变了传统的美术教学课堂死气沉沉的局面;同时,还丰富了美术教案,让美术课堂变得丰富多彩。网络信息技术可以把各种美术资源整合起来,优化美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营造出一种比较自由、开放的美术教学环境,便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师生之间的联系,形成多种形式的美术反馈信息机制,以弥补传统美术教学课堂的不足。

2.2为美术教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技术也走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教学是一种直截了当、生动活泼、图文并茂的客观演示模式,它能让学生在短时间内获取较多的信息,逐渐加深对美术知识的认识,大大提高了美术课堂的教学效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丰富了美术教学的内容,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了更多学生的注意。

3网络信息技术推动美术教学发展进步

3.1优化美术教学过程

在美术教学过程中,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操作让美术教师掌握了美术教学的主导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多元化、有层次、有内涵的新型教学管理模式,实现了美术教学中教与学的统一,努力完成美术教学的目标。在此过程中,美术教师要充分发挥自己整合美术信息的能力,提高美术教学的整体效益。美术教学可以为学生提供最直接的视觉冲击,让学生在短时间内产生相关的审美体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可以为学生提供最直观的演示和最真实的视觉享受,比如将文字、图像、色彩、动画和视频图像等多媒体连接在一起,把曾经枯燥、抽象的美术课堂转化为生动、形象,集趣味性、功能性、演示性于一体的视觉盛宴,让学生完全置身于美术课堂中,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冲破地域格局,在绘画的艺术长廊中自由飞翔,更好地实现优化美术教学的功能。

3.2充分促进师生的良性互动

网络信息化为学生提供了一个更加开放的学习环境,加强了师生之间的参与性和互动性,促进了师生之间的良性循环。这从客观上要求学生主动参与到美术教学中,主动探索、体验,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打破传统学习空间的限制,实现美术信息最直接的交换、思考和优化配置,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和创作潜能。在美术教学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运用灵活多样的方法教学,这样才可以实现师生之间的良性互动;让每一个学生在个体差异的映衬下,思维变得更加顺畅、灵活、独特;最大限度地开发每一个学生的创造潜能,极大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3提高学生学习美术的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有了学习兴趣才能更好地学习,这对学习美术内容、掌握美术知识、拥有美术技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美术教学中,要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活学生的思维,就必须为学生提供最富吸引力的图形材料,营造优美的意境或为他们创造最强的视觉冲击。在整个美术教学过程中,应将教学主导权演变成学生自主学习、探索和发现的过程,最大程度地满足学生的内在求知欲,为学生自主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优化美术教学的过程。美术与其他学科相比,更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随处都可以看到美术的影子。在这种极具艺术性的氛围中学习美术,会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美术的兴趣。

4结论

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于美术教学中,能够不断丰富美术教学的内容,赋予美术教学一定的时代感和使命感,开创美术教学的新思路。但是,网络信息技术不适用于所有的美术教学课程。美术教师需要适当选择网络信息技术,科学、合理地运用该技术,让美术教学的内容更加生动、有层次、有质感,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美术的热情,真正发挥出网络信息化教学的优势,最终实现美术资源的共享,让网络信息化更好地为美术教学服务。

作者:张圆 单位: 河北地质职工大学

网络与信息论文:整合图书馆与校园网络信息论文

一、学校信息资源整合的认识

目前.国内外对信息资源慨念的界定.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侠义上的理解认为信息资源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过加工处理有序化并大量积累起来的有用信息的集合,如教育信息、科技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另一种是广义上的观叙.把信息活动的各种要素都纳人信息资源范畴.认为信息资源是人类社会信息活动中积累起来的信息、信息生产者、信息技术等信息活动要素的集合

学校信息资源一般指学校在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有应用价值的信息.例如:学校各部门的基本清况信息、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学生教学管理的信息、图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借阅信息等.这些信息资源是学校进行教育科研和教学管理等各项实践活动的前提是学校发展的宝贵财富学校信息资源的整合,是指在各种信息活动环节与要素的整合下以有机的信息为中心.通过有步骤的流通、加工、存储、?P织和转换等一系列的过程.骆独立的、分散的、无序的信息资源整合到一个科学统一的学校信息服务平台之中.同时要确保信息平台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对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是学校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学佼要通过不断探素教育资源的配置和各部门需求的科学结合点.确保高效的教育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资源的有效性与共享性。作为在资源、技术、人才上都具有优势的学佼图书馆.应当充分利用自身所长对学校所拥有的信息资源进行综合管理促进各类隐性信息资源向显性信息资)源转化主动提供优质信息资源服务

二、学校信息资源与图书馆资源整合的意义

(一)减少资金、设备、人力的浪费

学校中涉及现代信息资源管理、信息资源服务、信息资源处理、信息技术的运用部门较多.如学佼行政部门、学校校园网、图书馆、档案室、图书情报服务部门、学佼资料室、信息系统、学佼新闻中心等。部门分散节点众多再加上彼此间缺乏联系经常出现信息资源重复购置现象.容易造成资金、设备、人力的极大浪费。整合学校信息资源与图书馆资源,对于减少资金、设备、人力的无谓浪费,促进资源的科学合理使用.有着重要作用

(二)有刊于学使信息资源的整合

学佼的信息资源往往都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各级资料室的现代信息资源都是由其部门的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和一些科研项目的主持人采集.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反映了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而学校图书馆也是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部门.不仅拥有者丰富的信息资源.还有着专业的图书情报管理人才。因此,如果各资料室能够与图书馆进行资源整合将是一种双赢举措不仪可以拓展学科资源的广度和深度共享一个更大的资源空间.还可充分利用图书馆在图书隋报管理上所具备的专业性来完善规范自身的资源管理和建设〕图书馆作为学校信息资源中心,在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结构保b证学科信息资源体系的完整性.

(三)有刊于资源最大化地刊用

学校信息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最大的弊病是受众群沐的局限性.这是造成大量资源闲置浪费的主要原囚之一。近年来,图书馆一直在做资源共享的工作。目的就是使资源能够最大化地被利用.如果能将各部门信息资源与图书馆进行整合,必定会使这些宝贵资源发挥更大功效〕

(四)有利于图书馆特色学科馆藏的建设

建设特色学科馆藏一直是图书馆重要的工作内容.不管是纸质资源还是电子资源或网络资源图书馆在馆藏建设中都会对沐现特色学科建设的馆藏有所倾向。但图书馆在建设特色学科馆藏中也会存在不足,那就是缺少专业指导缺少和院系的沟通.虽然花了经费精心购置而来的资源却未必能很好地满足敦学科研的需要而各院系资料室中的信息资源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他们的信息资源是各专业特点的休现最能代表本专业的特色。由此可见学校信息资源的整合对图书馆特色学科馆藏建设十分必要。

三、学校图书馆在信息资源整合中的建议

(一)巡免信息资源的简单堆砌

整合信息资源并不意味着简单地将各部门信息资源集中过来叠加堆砌不论在内容上、数量上这些资源都应当是对图书馆原有资源的补充与深化。图书馆只有丰富拓展信息资源的深度和广度才可以更好地延伸服务质量

(二)建构开学统一的信息资源体系

图书馆在信息资源整合过程中首先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建构一个完整统一的信息资源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类信息资源不但丰宫且具有特色和深度。在具体实现现代信息资源整合的过程中要考虑各信息资源之间的无缝u4接整合后的现代信息资源要集文本、图像、声音、数宇等丰富多彩的形式于一一体.实现信息空间的立体化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标准

信息资源的分类、主题标引、目录组织、数攘库建立等只有统一规范才能便于受众群沐的检索和利用。图书馆在进行资源整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订立标准,统一借理.使整合后的信息资源使用畅通.链接无碍.进而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利用。

四、学校图书馆信息资源整合的措施

(一)加强合作意识,共建佼园资源

要打破学校各部门原有信息资源大而12、小而12、“部门所有”的摸式.就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站在全局高度看待问题。因此.学校在进行资源整合过程中首先要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图书馆具备信息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优势.建立起以图书馆为中心的信息资源整体化管理伟系具体来说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以图书馆为核心覆盖学校各资料室、各信息服务单位.全校科学统一的开放式信息网络休粟。例如可以涵计图书馆网站各类导舫或指南迅凉便捷地进行相关链接;划定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建立完善的采购规章制度,强调各资料室、各信息服务部门多采购专业类图书资料校图书馆更多采购综合类普及类的图书资料尽量避免资源、资金浪费芍建立规范的编目制度,统一图书馆现代信息资源的分类法、主题法、标引深度和著录格式等

(二)确立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

科学的信息资源结构是学校开展教育科研的前提。学校各部门应协同合作.对自己部门收藏的信息资源进行模底调研为学校下一步的统筹安排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学校信息资源体系做出评估。根据现代信息时代读者对文献信息需求的特点,学校图书馆应建立突出学校特色的、兼顾全局的信息资源分布格局及采购日标确立科学合理的信息资源发展目标

(三)深度挖据信息资源中可被开发利用的空间

特色数据库是在原有信息资源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开发或深层次开发〕这种高层次信息服务基于学校的各类特色信息资源,面对学佼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丰富多彩的专业数据库、科研项目数据库、论文与论著数据库等。特色数据库的开发是学校为广大师生和科研人员提供深层次服务的举措图书馆应在资源整合之后.充分利用自己在资源、设备和人才上的优势.深度挖掘信息资源中可被开发利用的空间.为教学科研做出更深层次的服务〕

(四〕为搜园信息fai共建共享工作做好充足的储备

优秀的人才、规范的管理是学校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作用的保障。信息资源的采集、开发、维护、管理都离不开具有专业水准、责任心强的优秀人才。因此.由图书馆牵头制定统一的人员培荞目标和规划.加强各资料室、各个信息服务部门信息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校园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做好整休的准备〕学校资料室和各个信息服奢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人员信息素养的培养目标和计划.加强信息资源管理人员水平的提高.为学校图书馆与校园网信息资源科学整合工作做好充足的储备

综上所述.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资源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希望拥有一个开放的、资源共享的网络信息空间。学校图书馆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建立校园文献信息资源共亨休系为学校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作者:藏春平 单位:许昌市普通救育教学研究室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教育信息库建设方法与步骤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教育资源库作为信息资源的一种,它的开发和建设是网络教学中重要的一部分。网络教育资源库的建立对提高我校的教育质量,实现其教育信息的价值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我校教育资源库建设概述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使信息资源实现了高度共享,远程教育和多媒体网络教学这种先进教育方式将成为人类学习的重要方式之一。网络教学不仅仅只是信息的传输,要充分发挥网络教学的潜力,就必须有丰富的教学信息资源支持。随着教育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很多教育行政部门都在进行教育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我校网络资源库建设是校教学改革的重点,是我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但现今我校教育资源结构杂乱,资源类型繁多,数量庞杂,教育资源开发和建设错乱无序,形式不规范等问题。为了更有效地进行资源数据共享,提高教育资源检索的效率与准确度,让教育资源库得以更好的利用与实施,为此我们有必要提出创建以教育需求为前题,以理论为指导,以合理的观念与方法对我校教育资源库进行管理和利用,让教育资源库更好地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服务。

二、我校网络教育资源库建设的方法

网络教育资源库的建设应该从宏观上对方案的设计实施进行调控,规范每个步骤,以保证教育资源库的质量和通用性。1、规范数据格式实现资源统筹由于教学资源的复杂和多样性特点,会出现大量不同形式的教学资源,不易管理和利用,因此我校有必要制订一个锦州师专教育资源建设规范,让教学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以保证教育资源统筹、资源交流和共享。根据《国家远程教育工程资源建设技术规范》将教育资源分成六类,即媒体素材库、试题/试卷库、案例库、网络课件库、网络课程库及文献资料库。我校教育资源库可根据具体需要而有所扩展。让教育资源的建设与资源库系统的设计按照规范化要求操作,实现二者的整合。当然,教学资源的建设必须有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需要长期建设和维护。2、我校教育资源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网络教育资源管理系统的功能是对存储于资源库中的教育资源进行管理、维护和更新,为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点,建立具有专业特色的数据库和资源库,同时与其它高职院校联合,形成资源共享体系,我校的网上教育资源库系统的采用B/S模式实现,通过信息技术在浏览器中实现信息的存储与输出。网络教育资源管理系统将用户分为三类:普通用户、前台管理人员、后台管理人员。将系统分为以下四个功能模块(1)数据资源管理模块该模块具有资源浏览、上传、检索、下载、删除、收藏功能。在对资源库中的各类资源操作过程中,要保证资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用户在进行资源检索时,可以采用几种方式进行检索,如数据库字段检索、数据库全文检索等。由系统管理员根据服务器的性能和用户访问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是否为用户提供相关检索服务,以使资源库服务器达到最佳运行效率。另外,资源删除时,只能由系统管理员删除不符合标准的和过期的资源。(2)系统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是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扩充性,对教育资源管理系统进行维护。主要功能是资源库系统的访问控制、安全控制、配置管理等。由系统管理员来完成。(3)用户管理模块网络教育资源库有三种不同的用户,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和资源的质量,为每个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普通用户:以使用资源为主,不参与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的教师或学生。该用户可以对资源进行浏览、检索、上传。前台管理人员:参与资源库建设的学科教师或学科负责人。该用户可以浏览资源、对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对资源进行审核。后台管理人员:网络资源库的系统管理人员。该用户可以进行公告管理、用户管理、计费管理、资源格式及类型管理、资源分类管理、学习者管理等。(4)计费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对网上的课件、录像、录音资料等实现网上销售。通过信用卡、银行卡、邮寄等结算方式进行信息管理。

三、我校教育信息资源库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1、关于资源粒度问题资源要能入库应该怎样分解?这个问题还值得去研究。比如一道/!/既有文字描述,又有图片和解题方法的数学题,如果为方便日后共享将其分解成文字和图片分别入库存储。但这样信息资源管理难度大,而且分解入库存储无意义可言。因此资源粒度问题对资源库的结构、规模、效率有一定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2、智能化资源库资源库的无限扩大,必将构成庞大资源空间,用户在进行资源检索和重组时带来问题。因此资源库应使用人工智能的技术辅助用户进行资源的发现、检索等。3、建立激励机制,体现教育资源价值发挥教育资源的作用,让教育资源不断发展扩大,如果仅仅依靠教师的免费贡献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机制,让提供资源的教师获取一定的效益,使其更积极地投入资源库的建设中来。因此真正的实施还需要更加完善的 规划。

四、小结

我校教育资源库的建设是专为学习和教学而设计的结构化的资源库,它不仅能为教师和学生提供资源,还能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网络教育资源服务,实现真正的个性化教学。

网络与信息论文:神经网络与智能信息处理

关键词:

80年代初,在美国、日本、接着在我国国内都掀起了一股研究神经网络理论和神经计算机的热潮,并将神经网络原理应用于图象处理、模式识别、语音综合及机器人控制等领域。近年来,美国等先进国家又相继投入巨额资金,制定出强化研究计划,开展对脑功能和新型智能计算机的研究。

人脑是自生命诞生以来,生物经过数十亿年漫长岁月进化的结果,是具有高度智能的复杂系统,它不必采用繁复的数字计算和逻辑运算,却能灵活处理各种复杂的,不精确的和模糊的信息,善于理解语言、图象并具有直觉感知等功能。

人脑的信息处理机制极其复杂,从结构上看它是包含有140亿神经细胞的大规模网络。单个神经细胞的工作速度并不高(毫秒级),但它通过超并行处理使得整个系统实现处理的高速性和信息表现的多样性。

因此,从信息处理的角度对人脑进行研究,并由此研制出一种象人脑一样能够“思维”的智能计算机和智能信息处理方法,一直是人工智能追求的目标。

神经网络就是通过对人脑的基本单元---神经元的建模和联结,来探索模拟人脑神经系统功能的模型,并研制一种具有学习、联想、记忆和模式识别等智能信息处理功能的人工系统。本文介绍神经网络的特点以及近年来有关神经网络与混沌理论、模糊计算和遗传算法等相结合的混合神经网络研究的动态。

一.神经网络和联结主义

回顾认知科学的发展,有所谓符号主义和联结主义两大流派。符号主义从宏观层次上,撇开人脑的内部结构和机制,仅从人脑外在表现出来的智能现象出发进行研究。例如,将记忆、判断、推理、学习等心理活动总结成规律、甚至编制成规则,然后用计算机进行模拟,使计算机表现出各种智能。

符号主义认为,认识的基本元素是符号,认知过程是对符号表示的运算。人类的语言,文字的思维均可用符号来描述,而且思维过程只不过是这些符号的存储、变换和输入、输出而已。以这种方法实现的系统具有串行、线性、准确、简洁、易于表达的特点,体现了逻辑思维的基本特性。七十年代的专家系统和八十年代日本的第五代计算机研究计划就是其主要代表。

联接主义则与其不同,其特点是从微观出发。联接主义认为符号是不存在的,认知的基本元素就是神经细胞(神经元),认知过程是大量神经元的联接,以及这种联接所引起的神经元的不同兴奋状态和系统所表现出的总体行为。八十年代再度兴起的神经网络和神经计算机就是这种联接主义的代表。

神经网络的主要特征是:大规模的并行处理和分布式的信息存储,良好的自适应、自组织性,以及很强的学习功能、联想功能和容错功能。与当今的冯.诺依曼式计算机相比,更加接近人脑的信息处理模式。主要表现如下:

神经网络能够处理连续的模拟信号。例如连续灰度变化的图象信号。

能够处理混沌的、不完全的、模糊的信息。

传统的计算机能给出精确的解答,神经网络给出的是次最优的逼近解答。

神经网络并行分布工作,各组成部分同时参与运算,单个神经元的动作速度不高,但总体的处理速度极快。

神经网络信息存储分布于全网络各个权重变换之中,某些单元障碍并不影响信息的完整,具有鲁棒性。

传统计算机要求有准确的输入条件,才能给出精确解。神经网络只要求部分条件,甚至对于包含有部分错误的输入,也能得出较好的解答,具有容错性。

神经网络在处理自然语言理解、图象模式识别、景物理解、不完整信息的处理、智能机器人控制等方面有优势。

符号主义和联接主义两者各有特色,学术界目前有一种看法:认为基于符号主义得传统人工智能和基于联接主义得神经网络是分别描述人脑左、右半脑的功能,反映了人类智能的两重性:精确处理和非精确处理,分别面向认识的理性和感性两个方面,两者的关系应该是互补而非互相代替。理想的智能系统及其表现的智能行为应是两者相互结合的结果。

接下去的问题是,符号AI和联接AI具体如何结合,两者在智能系统中相互关系如何?分别扮演什么角色?目前这方面发表的文献很多,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

1.松耦合模型:符号机制的专家系统与联接机制的神经网络通过一个中间媒介(例如数据文件)进行通讯。

2.紧耦合模型:与松耦合模型相比较,其通讯不是通过外部数据进行,而是直接通过内部数据完成,具有较高的效率。其主要类型有嵌入式系统和黑板结构等。

3.转换模型:将专家系统的知识转换成神经网络,或把神经网络转换成专家系统的知识,转换前的系统称为源系统,转换后的系统称为目标系统,由一种机制转成另一种机制。如果源系统是专家系统,目标系统是神经网络,则可获得学习能力及自适应性;反之,可获得单步推理能力、解释能力及知识的显式表示。当然,转换需要在两种的机制之间,确定结构上的一致性,目前主要问题是还没有一种完备而精确的转换方法实现两者的转换。有待进一步研究。

4.综合模型:综合模型共享数据结构和知识表示,这时联接机制和符号机制不再分开,两者相互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既具有符号机制的逻辑功能,又有联接机制的自适应和容错性的优点和特点。例如联接主义的专家系统等。

近年来神经网络研究的另一个趋势,是将它与模糊逻辑、混沌理论、遗传进化算法等相结合,即所谓“混合神经网络”方法。由于这些理论和算法都是属于仿效生物体信息处理的方法,人们希望通过她们之间的相互结合,能够获得具有有柔性信息处理功能的系统。下面分别介绍。

二.混沌理论与智能信息处理

混沌理论是对貌似无序而实际有序,表面上看来是杂乱无章的现象中,找出其规律,并予以处理的一门学科。早在七十年代,美国和欧洲的一些物理学家、生物学家、数学家就致力于寻求在许许多多不同种类的不规则性之间的联系。生物学家发现在人类的心脏中有混沌现象存在,血管在显微镜下交叉缠绕,其中也有惊人的有序性。在生物脑神经系统中从微观的神经膜电位到宏观的脑电波,都可以观察到混沌的性态,证明混沌也是神经系统的正常特性。

九十年代开始,则更进一步将混沌和神经网络结合起来,提出多种混沌神经网络模型,并探索应用混沌理论的各种信息处理方法。例如,在神经元模型中,引入神经膜的不应性,研究神经元模型的混沌响应,研究在神经网络的方程中,

不应性项的定标参数,不定性时间衰减常数等参数的性质,以及这些参数于神经网络混沌响应的关系,并确定混沌---神经网络模型具有混沌解的参数空间。经过试验,由这种混沌神经网络模型所绘出的输出图形和脑电图极为相似。现代脑科学把人脑的工作过程看成为复杂的多层次的混沌动力学系统。脑功能的物理基础是混沌性质的过程,脑的工作包含有混沌的性质。通过混沌动力学,研究、分析脑模型的信息处理能力,可进一步探索动态联想记忆、动态学习并应用到模式识别等工程领域。例如:

对混沌的随机不规则现象,可利用混沌理论进行非线性预测和决策。

对被噪声所掩盖的微弱信号,如果噪声是一种混沌现象,则可通过非线性辨识,有效进行滤波。

利用混沌现象对初始值的敏锐依赖性,构成模式识别系统。

研究基于混沌---神经网络自适应存储检索算法。该算法主要包括三个步骤,即:特征提取、自适应学习和检索。

模式特征提取采用从简单的吸引子到混沌的层次分支结构来描述,这种分支结构有可能通过少数几个系统参数的变化来加以控制,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自适应学习采用神经网络的误差反传学习法。检索过程是通过一个具有稳定吸引子的动力学系统来完成,即利用输入的初始条件与某个吸引子(输出)之间的存在直接对应关系的方法进行检索。利用这种方法可应用于模式识别。例如黑白图象的人脸识别。

三.模糊集理论与模糊工程

八十年代以来在模糊集理论和应用方面,也有很大进展。1983年美国西海岸AI研究所发表了称为REVEAL的模糊辅助决策系统并投入市场,1986年美国将模糊逻辑导入OPS---5,并研究成功模糊专家系统外壳FLOPS,1987年英国发表采用模糊PROLOG的智能系统FRIL等。除此通用工具的研制以外,各国还开发一系列用于专用目的的智能信息处理系统并实际应用于智能控制、模式识别、医疗诊断、故障检测等方面。

模糊集理论和神经网络虽然都属于仿效生物体信息处理机制以获得柔性信息处理功能的理论,但两者所用的研究方法却大不相同,神经网络着眼于脑的微观网络结构,通过学习、自组织化和非线性动力学理论形成的并行分析方法,可处理无法语言化的模式信息。而模糊集理论则着眼于可用语言和概念作为代表的脑的宏观功能,按照人为引入的隶属度函数,逻辑的处理包含有模糊性的语言信息。

神经网络和模糊集理论目标相近而方法各异。因此如果两者相互结合,必能达到取长补短的作用。将模糊和神经网络相结合的研究,约在15年前便已在神经网络领域开始,为了描述神经细胞模型,开始采用模糊语言,把模糊集合及其运算用于神经元模型和描述神经网络系统。目前,有关模糊---神经网络模型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神经网络为主,结合模糊集理论。例如,将神经网络参数模糊化,采用模糊集合进行模糊运算。另一类以模糊集、模糊逻辑为主,结合神经网络方法,利用神经网络的自组织特性,达到柔性信息处理的目的。

与神经网络相比,模糊集理论和模糊计算是更接近实用化的理论,特别近年来美国和日本的各大公司都纷纷推出各种模糊芯片,研制了型号繁多的模糊推理板,并实际应用于智能控制等各个应用领域,建立“模糊工程”这样一个新领域。日本更首先在模糊家电方面打开市场,带有模糊控制,甚至标以神经---模糊智能控制的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摄象机等已成为新一代家电的时髦产品。我国目前市场上也有许多洗衣机,例如荣事达洗衣机就是采用模糊神经网络智能控制方式的洗衣机。

四.遗传算法

遗传算法(Genetic Algorithm :GA)是模拟生物的进化现象(自然、淘汰、交叉、突然变异)的一种概率搜索和最优化方法。是模拟自然淘汰和遗传现象的工程模型。

GA的历史可追溯到1960年,明确提出遗传算法的是1975年美国Michigan大学的Holland博士,他根据生物进化过程的适应现象,提出如下的GA模型方案:

1.将多个生物的染色体(Chromosmoe)组成的符号集合,按文字进行编码,称为个体。

2.定义评价函数,表示个体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其数值大的个体表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高,它的生存(子孙的延续)的概率也高。

3.每个个体由多个“部分”组合而成,每个部分随机进行交叉及突然变异等变化,并由此产生子孙(遗传现象)。

4.个体的集合通过遗传,由选择淘汰产生下一代。

遗传算法提出之后,很快得到人工智能、计算机、生物学等领域科学家的高度重视,并在各方面广泛应用。1989年美国Goldberg博士发表一本专著:“Genetic Algorithms in Search,Optimization and Machine Learning”。出版后产生较大影响,该书对GA的数学基础理论,GA的基本定理、数理分析以及在搜索法、最优化、机器学习等GA应用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并附有Pascal模拟程序。

1985年7月在美国召开第一届“遗传算法国际会议”(ICGA)。以后每隔两年召开一次。近年来,遗传算法发展很快,并广泛应用于信息技术的各个领域,例如:

智能控制:机器人控制。机器人路径规划。

工程设计:微电子芯片的布局、布线;通信网络设计、滤波器设计、喷气发动机设计。

图象处理:图象恢复、图象识别、特征抽取。

调度规划:生产规划、调度问题、并行机任务分配。

优化理论:TSP问题、背包问题、图划分问题。

人工生命:生命的遗传进化以及自增殖、自适应;免疫系统、生态系统等方面的研究。

神经网络、模糊集理论和以遗传算法为代表的进化算法都是仿效生物信息处理模式以获得智能信息处理功能的理论。三者目标相近而方法各异;将它们相互结合,必能达到取长补短、各显优势的效果。例如,遗传算法与神经网络和模糊计算相结合方面就有:

神经网络连续权的进化。

传统神经网络如BP网络是通过学习,并按一定规则来改变数值分布。这种方法有训练时间过长和容易陷入局部优化的问题。采用遗传算法优化神经网络可以克服这个缺点。

神经网络结构的进化。

目前神经网络结构的设计全靠设计者的经验,由人事先确定,还没有一种系统的方法来确定网络结构,采用遗传算法可用来优化神经网络结构。

神经网络学习规则的进化。

采用遗传算法可使神经网络的学习过程能够适应不同问题和环境的要求。

基于遗传算法的模糊推理规则的优化,以及隶属度函数的自适应调整也都取得很好效果。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环境下创新性学习的设计与实践

摘 要

网络为信息社会的创新性学习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创新性学习的五个中介要素都可以在网格学习环境中找到实践支点。将创新性学学习观点和建构主义思想,与网格技术、多媒体技术结合,设计并实践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两种模式。自主探索学习有五个基本环节,学习主题设计和信息资源设计是重要原则。互动协作学习的关键是合理组成协作小组,在分工、协作中完成学习任务,竞争与合作交融。创新性学习中学生是积极的知识探索者、建构者,教师是领航者、组织者。

关键词:创新性学习 网格环境 自主探索 互动协作

一、网络为创新性学习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信息社会是学习化社会,学会学习、学会创新性学习是人的发展的内在要求。罗马俱乐部在著名的研究报告《回答未来的挑战》中提出,要推进一种新的学习观——创新性学习。创新性学习是与传统的学习方法——维持性(接受性)学习相对立的一种学习,是指以学生为主体,学生自主探索、发现新知的过程,对知识整合、建构的过程,进行发散思维与辐合思维的过程,通过学习提高发现、吸收新信息和提出新问题、创新信息的能力。

自主创新性学习的主要特征是预期性、参与性。(1)预期性主要表现为:学习目的明确,能主动规划自己的学习;善于有选择地学习,具有捕捉、理解信息的能力;自主学习,能独立思考,多向思维,探索新问题等。(2)参与性强调社会化实践,善于人际交往、能主动适应群体生活,有责任感,善于协作。预期性和参与性的结合,体现了人的个性化和社会化的统一。反映在学习方式上,即是自主探索学习与互动协作学习的结合。

网络及网络环境下的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手段,为创新性学习提供了理想的认知工具和理想的学习环境、学习资源。创新性学习有5个中介要素,它们都可以在网络学习环境中找到实践支点。

(1)语言。这一中介要素历来受到重视。网络环境大大增添了语言的魅力。

(2)工具。工具是人的认识器官的延长,基于网络环境的工具具有其它一切传统学具无可比拟的优势。

(3)价值。价值是最重要的学习要素,是创新性学习的动力。重视这一因素,旨在使学生学会主动选择,网络学习为学习者提供了巨大的选择空间。

(4)人际关系。维持性学习中的人际关系是一种垂直的、教师权威型的、不平等关系,成为学习的障碍。在网络作为工具的创新性学习环境中,学习者本人处于中心,是知识和信息的探索者,又是提供者和分享者。

(5)形象。形象引发直觉、联想和综合概括才能,在创新性学习中有不可缺少的独特作用。网络的多媒化、形象化特征,是非网络环境下的学习难以企及的。

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是基于网络环境下的创新性学习的两种主要学习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依据创新性学习原则,以建构主义学习论为支点。建构主义学习论强调学习以学习者为中心,学生在一定的学习环境下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主动建构知识意义,即通过自主学习完成学习目标。同时,皮亚杰指出,协作学习在儿童的认知发展建构中也是一种主要的方式。协作学习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了对主题的意义建构。

在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中,教师是设计者、组织者、导航者。教师也可以以学习伙伴和合作者的身份,参与探索和协作学习的过程,指点学习路径,点拨学习疑难,丰富学习交流,深化学习结论。

我们将创新性学学习观和建构主义思想,与网络技术、多媒体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设计并实践了两种创新性学习模式:自主探索学习和互动协作学习,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学习能力、创新素质起到了良好作用。

一、 自主探索学习

(一)学习设计

基本环节:自主探索学习设计以学为中心,以情境创设为前提,以问题驱动为导向,引出学习主题,学生围绕主题展开学习,查阅信息资料,进行逻辑推理,完成对问题的理解、知识的应用和意义的构建。其基本环节如下:

情境创设问题导向查询信息探索思维意义建构

基本过程:(1)情境创设。必须创建与当前学习主题相关的情境,接近知识产生、使用的实际情境,能让学生进入积极的学习情感状态,提取记忆中的有关知识、经验,激发联想和想象。(2)问题导向。一是在情境中设置问题,诱导学生积极思维,二是启发学生观察、思考后提出新问题、新想法。(3)查询信息。学习者围绕学习主题上网搜集信息,分析、辨别,加以归类、整理。(4)探索思维。学习者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批判,探寻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或然与必然等规律、关系。(5)意义建构。利用原有的认知结构中的有关经验(“图式”)去“同化”和索引(分析、检验、确认)当前学习的新知识,如果不能“同化”,则引起“顺应”,实现对新知识的意义建构。

基本原则:(1)学习主题的设计。主题的选取和设计非常重要,要遵特维果茨基的“最邻近发展区”原则,创设智力上有挑战性的问题,有思考价值,有可探索的空间,激发学生的探索兴趣、愿望,能完成任务驱动作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2)信息资源设计:确定学习当前主题所需信息资源的种类、内容、每种资源在学习中的作用及相关的更多资源,教师可视情况指导部分学生获取资源的路径和分析利用资源的方法。

(二)实例:网络—计算机辅助地理教学

我们在联入Internet的Intranet环境下的网络多媒体教室里,开展了多个学科的网络环境下的多媒体教室里,开展了多个学科的网络环境下的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实验。其中,初二地理“森林资源”的整个教学过程如下:上课前教师运用学校自主开发研制、已通过专家组鉴定验收的国家重点课题成果“ 初中地理电子教材” ,经过重组制成MCAI软件,教师从网上搜集下载了大量的森林资源内容,分三个专题放在网上,并制作添加了一些网页。

过程A:视频动画演示黄河泛流与断流现象,在情境中提出问题:森林破坏后,为何会引起如此严重的结果?过程B:演示电子教材软件,进行任务驱动,提出学习要求。过程C:学生上网查阅信息

,分析,整理。限定时间。教师通过计算机监控学生的查阅活动,相机指导。过程D:学生讨论、交流。限定时间。教师参与讨论,学生提出一些观点。对“涵养水源”、“调节大气成分”等难点问题,教师演示“电子教材”MCAI,加强学生的直观、形象理解。过程E:师生共同得出结论,用所学新知识解决过程A提出的问题,并进行点拨迁移,学生谈论日常生活中保护森林和保护环境的看法,教师对学生的表现作适当评价,课程结束。

上述学习过程中,教师是学习活动的设计者,学习资料的提供者,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学生在问题情境中激起兴趣,上网查询后,进行深层次的心理思考,选择网络信息中的要点,用自己的语言表达、总结,培养了学生的自主思维。

一、 互动协作学习

(一)学习设计

基本含义 : 互动协作学习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组织在一起,为进行某项主题学习活动而互助合作、共享资源、共同完成目标的一种学习方式。

基本步骤:(1)组成协作小组。一般以2-4人为宜,可以是同质(学习程度、兴趣、个性、性别等),也可以是异质,一般异质为宜,互补性强,更能体现和发挥互相包容、互相帮助、互相合作的精神。(2)分工与执行任务。依据主题任务,根据每个人的特长作不同的分工,各自先行完成自己的任务。(3)交流。小组成员交流、汇报自己任务完成的情况,互相提出评价与建议,取长补短。(4)合作提高。小组成员集中智慧,共同完成任务,成员之间可以互换角色,以求得问题的最佳解决。

基本特点:(1)合作下的竞争。激发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2)竞争中的合作。培养组织能力、交往能力和宽容、协作精神。

(二)实例:网络学习,制作网站。

下面是一次网络学习、制作网站的主题学习活动过程,采用互动协作学习模式。这次活动中汪东、何维、汪茹、张玉婷四位同学协作完成的网站作品,2000年9月被安徽省教委选送教育部参加竞赛、展览。

过程A:选定主题——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选定感兴趣的主题,设计网页、网站。过程B:实时阅读——上网搜寻信息,开阔视野,筛选有效信息。过程C:下载存储——动手操作,加工处理信息,建设小组个性风格的网页、网站。过程D:合作交流,互相发送电子邮件,讨论、探究网页的制作技巧、特色,交流网站内容,提出修改、评议意见。过程E评选赏析——通过电子邮件奇文共欣赏。

网络互动协作学习中:(1)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人,教师是领航者、组织者。全体学习者参与到学习活动中,实现了生生互动、师生互动、学习者和学习媒介互动,培养了积极的学习习惯、学习情感。(2)协作方式。培养了学习者的责任心、协作精神及创新品质。(3)培养了信息时代学生的基本学习技能:主题浏览技能,交流技能,沟通技能,信息技能和网络参与技能,为学生将来投身信息化时代进行终身学习,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自律与他律中求发展

什么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对于什么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ISP),人们有着几种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它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的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的提供者等等。从技术角度看,它们具有这样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1、为网络信息提供传输、存储和交流的空间与技术支持,它们本身不信息;

2、这种技术支持与服务具有自动性,对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适用,它们不主动分选、归类和取舍任何信息。

正是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传统的媒体或出版商有所区别:传统媒体对其传播的信息具有主动性和控制力,使得法律赋予其信息审查的义务,而出版商或其他原始信息者,更是自然要对其的信息负责;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信息面前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使得它们无法选择和取舍信息。这一方面使信息和传播变得空前的自由,另一方面这种过度的自由也会伤害到原有的良好的秩序。因此,如何合理定位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角色,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们可以看以下案例——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案例】被告是纽约的一个网络服务商,向其用户提供类似“电子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供用户下载的数据库中,有一份电子新闻对其形成了诽谤,并据此起诉该网络服务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在该案中,纽约地方法院查明,电子新闻传到被告的数据库后,其用户可以立即下载阅读。但是被告事先并不知道这份电子新闻的内容。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仅仅是信息的传播者而非者,并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这是纽约地方法院在1991年确立的有关网络服务商对其传播信息所负法律责任的一项规则。

但是在1995年,这项规则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被告是一家网络服务商,其经营的“金融谈”论坛具有广泛的影响,原告是一家证券投资银行。1994年,有人在被告的“金融谈”论坛里发表了一个诽谤原告的声明,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诽谤。依据美国法律,如果媒体对传播信息的内容行使了“充分的编辑方面的控制权”时,传媒需要承担者的法律责任。为了证明被告是与报纸类似的信息者,原告提出了以下证据:

1、被告在论坛上了言论内容指南;

2、被告使用了监视软件,该软件可自动搜寻并删除用户信息中的侮辱性文字;

3、被告雇有论坛站长负责审查信件内容;

4、被告的论坛具有撤除功能,即在站长发现信件内容不当时,可以将其删除。

纽约最高法院认为被告既然设置了论坛站长,使用了监视软件,主动行使了决定用户信件内容是否适当的权利,就应承担与该权力相称的义务,即作为者对信息内容负责。于是判决原告胜诉。

该案判决后,网络服务商大哗,认为这使得他们的法律负担过重,不利于网络的迅速发展。为此,美国国会众议院于1995年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的核心在于推行网络自由化,其中规定:网络服务商不因对其所传播的信息行使了编辑行为而负法律责任。但是该法案并未规定网络信息服务商的必要的法律责任。

看来,这个新生事物着实让立法者头疼。在1998年,美国颁布的保护著作权的法案中,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版权领域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它们在信息传输、系统存储、超级链接、网上索引、搜索引擎中的不同作用,规定了可以免责的情况。这些规定体现了适当限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原则。而欧盟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规定涉及到了他们服务的几乎全部领域。例如,在信息传输方面,在符合以下规定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1、没有主动传输信息;

2、没有挑选传输信息的接受者;

3、没有删选或修改传输信息。

在提供储存服务方面,服务提供者对在服务接受者的要求下储存的信息不负赔偿责任:

1、提供者确实不知为非法的活动或信息,并且在涉及损害赔偿时,也不知道非法活动或信息产生的事实背景;

2、提供者一旦确切获知或意识到为非法活动或信息,就迅速有效地删除了该信息或使之禁止获取。但是,他们仍然必须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信息监督义务方面,欧盟和美国立法均趋向于无此监督义务。这样的规则是基于:

1、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仅是为网络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了一种中介服务,其服务过程的技术化自动特征,使它在交流双方之间,保持了中立地位。

2、网络用户或服务对象的无国界性及网络的技术特性,使得此监控义务难以真正实行。因为这里既存在技术难题,也存在对侵权或违法行为的法律判断的难题。此外,对于提供信息传输通道的服务商而言,如果其履行监控义务,尤其是对用户之间的通信进行监控,还会遇到各国宪法关于保障通信秘密与隐私权的规定的法律障碍。

但是,网络信息服务者也并不是完全无监督网上信息内容的义务。实际上,法律要求它们在发现侵权事实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如有义务向有权机构报告,有义务配合调查。同时,在权利人或有关机构发现所传递的信息侵权或违法时,可以要求ISP停止侵害或删除违法信息。

因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是:事先没有审查、核实的义务,但是一旦发现有侵权或违法信息,就有停止侵权或删除信息的义务。只有在他们知道他人传输的信息是侵权或违法行为,而不予阻止时才承担赔偿责任。从法理上理解,这是一种过错责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加强行业自律

我国先后颁布了规范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合法,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等内容的信息,发现这些信息的应当删除。但是在网络传输的不良信息中,有些涉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著作权、隐私权等的信息实难判断。如果据此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此类信息在判明的基础上进行删除,实是勉为其难。其结果不是使他们承受过重的法律要求,就是使规定流于空文。

因此,我们认为,在界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角色时,在充分考虑客观要素的基础上,既要维护公共秩序,防治违法行为的发生,也要保护、促进网络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是值得借鉴的。他们在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的同时,还积极引导行业自律。有不少网络行业,如网络广告业、网络隐私安全组织等发起的行业公约,对于规范行业行为,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因此,我们在依法 治理网络信息服务业的时候,在完善有关法律秩序的同时,也需要提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道德和行业的自律。

截至2003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6800万,居世界第二位。在网民个人收入调查中,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网民从916万增长到1068万。其中,44.5%的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间也有所增加,这些信息有力地说明,互联网已深入人们的信息生活,成为我国网民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经济下信息资源的配置与整合

一信息资源的经济特性

(一)公共性。信息资源在某种程度上拥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而对于公共产品来讲,两个主要的辨别标准,即非抗争性与非排他性。对于前者来讲,指的是给定的必定数量的信息资源以后,再额外增添1个人的消费其实不会使信息的出产以及使用本钱增添,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信息资源的出产以及消费边际本钱均为零;对于后者而言,非排他性指的是,当任何主体可使用信息资源时,都不能阻挠其他主体使用该资源。对于信息资源消费而言,非抗争性是其天然属性,是没法扭转的。对于非排他性来讲,由于信息载体的低本钱履行,使患上信息资源的复制本钱极低,在分散方面拥有显明优势。也正由于如斯,信息资源与其他类型资源构成了必定的差别,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以及其他辅助机制才能到达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稀缺性。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任何1种物品只有同时具备了价值以及使用价值,人们才会去出产它、使用它[二]。而在人类社会的出产领域,任何1种物品的出产进程都应以该物品的稀缺性为条件,也就是说要全面体现物品的使用价值以及价值,使之能够反应出物品自身对于人们需要的知足程度。对于信息资源来讲,其价值主要表现在它的稀缺性方面,只有这样,信息的价值才能表现出来,才能最大限度地知足人们的需要。即使在现今的信息时期,信息资源的范围极其巨大,然而并不是所有信息都能够成为资源,只有那些稀缺性的资源才能为现代的出产糊口提供匡助以及支持。

(三)体验性。信息拥有消费性,信息资源也就拥有了体验的属性。因而,从消费的角度讲,信息资源可以在对于其进行体验的进程中,发生“公共产品特性”。在这两个特性的作用下,对于信息资源的需求会延续增长,这也是为何信息资源不仅患上到利用、其价值不断上升的缘由。实际上,对于信息资源的体验性消费,指的是消费者对于面对于信息产品时,需要对于该资源的价值进行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加以使用,而只有顾客消费了信息产品,才能对于其进行评价。如斯1来,信息资源的体验性也就表现出来了。

二网络经济视阈下信息资源的配置与效力晋升途径

二.一借助市场手腕配置信息资源

在网络经济视阈下,政府对于信息资源的调理作用毕竟是10分有限的,需要借助市场手腕对于该资源进行全面的配置。比如通过税收以及补贴,使信息的出产者以及经营者能够在相干流动中发生的正外部性,用以填补出产者的收益损失,或者者借助信贷等措施,使信息出产企业能够实现吞并或者者联合,在范围经济的推进下,晋升信息的配置效力。

二.二借助法律手腕配置信息资源

因为信息资源拥有特殊属性,因而,为了实现网络经济视阈下的配置与效力的晋升,需要借助法律手腕完成:(一)通过完美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维护法律,扩展知识产权维护法律的维护规模至信息资源领域,通过明确信息产品的产权,使信息产品所有人的权好处在可以节制的规模以内,并以此保证各方利益,并使信息产品市场内的交易能够有效运行;(二)通过政策上的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到信息资源领域,特别是拥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信息产品以及网络经营环节,这样能够通过外来资本的冲击,使这1领域更为竞争性,能够在更高的层面以及更广阔的规模内知足社会对于信息的需求;(三)制订、施行与网络经济与信息市场相干的反垄断法律以及法规,按照网络经济下信息产业的发展特征,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与完美,特别要对于信息产业中存在的垄断行动加以束缚,最大限度的保障、增进信息市场的公祥和公正,使竞争更为有序[三]。二.三借助行政手腕配置信息资源因为信息资源拥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而,需要在下列几个方面同时做出行政努力,促使信息资源完成优化配置:(一)通过国家层面的信息产业计划的制订,对于信息以及网络基础设施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晋升政府对于信息的维护以及鼓励效果,使社会对于信息的诉求患上到全面的知足;(二)在信息市场树立准入轨制,通过对于从事信息经营的主体的资历审查,规范该领域的经营秩序,同时,经由严格的资质审查,也可以避免不具备规定资质能力的企业或者者社会组织进入到这1市场,以此保证该领域的健康发展;(三)通过行政手腕,管制信息的内容与情势,对于有害、有碍于社会发展的信息要制止其在该领域内传布与流通,特别要对于那些背法流动与交易行动进行严厉的打击,全面解除信息产品的负的外部性,构建优良的网络经济秩序。

三网络经济视阈下信息资源的整合途径

三.一纠正信息资源管理的过错偏向,完美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

在信息资源的整合方面,首先需要转变现有观念,全面建立其为社会服务的、主体多元化的思想观念,纠正信息资源管理的过错偏向,完美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的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能够提供何种服务、能够为哪1类人员服务的问题。在具体施行进程中,需要在下列方面做出努力:(一)借助多种方式,对于信息管理进程进行综合性节制,以此保证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实现最大效益;(二)强化信息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制订,特别要强化信息资源的安全与隐私维护,实现信息资源管理的标准化以及社会化;(三)在社会组织内部构建均衡对于称的信息流,以此保证相干的决策方案患上以顺利的施行。

三.二深化对于信息资源的理解能力,增强信息资源的管理水平

首先,对于现代社会组织来讲(固然主要触及到企业),要全面培育社会急需的信息管理人材,通过量种途径使社会组织的信息资源管理水平患上到提高。为此,需要以我国实际为动身点,对于现有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整合——知识结构的整合、知识规模的整合以及知识层次的整合。比如,借助信息管理前沿领域的发展情况,对于现有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技巧培训以及再教育;或者者以及高校、科研部门树立起紧密的合作瓜葛,通过适量的情势,为吸引、培育信息管理专业人材做出足量的筹备。另外,更加首要的是,还需要在现代社会组织内部树立相应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其目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的保留与管理现有的信息资源,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科学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安全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全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由区信息化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和协调,相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负责、综合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协同配合,具体实施。

2.明确责任,依法规范。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治、及时控制”的要求,依法对信息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防范、监测、预警、报告、响应、协调和控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分工制和责任追究制。

3.条块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安全应急支援服务设施,整合我区所属信息安全工作力量。充分依靠省市各有关部门在地方的信息安全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服务体系,形成区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合力。

4.防范为主,加强监控。宣传普及信息安全防范知识,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意识,经常性地做好应对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公共防范意识以及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综合保障水平。加强对信息安全隐患的日常监测,发现和防范重大信息安全突发性事件,及时采取有效的可控措施,迅速控制事件影响范围,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III、IV级应急处理工作和具体响应I、II级应急处理工作。

基础通信网络的应急处理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实施,区人民政府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信息化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为区人民政府处理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性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省、市、区信息化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全区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决定III、IV级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对III级和IV级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重大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区信息化工作领导组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由分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区长任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计算机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督促落实区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和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措施;

2.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区人民政府应对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督促检查各镇、各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信息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4.督促检查各镇、各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5.汇总有关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6.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镇、各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7.组织制订信息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8.区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和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区计算机信息中心:统筹规划建设应急处理技术平台,会同___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区国家保密局等有关单位组织制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政策文件及技术方案,负责安全事件处理的培训,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情况,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___公安分局:严密监控境内互联网有害信息传播情况,制止互联网上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恶意炒作,监测政府网站、新闻网站、门户网站和国家重大活动、会议期间重点网站网络运行安全。对发生重大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进行预防和处置。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的有害信息。打击攻击、破坏网络安全运行、制造网上恐怖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保大队:收集潜在的国外敌人攻击计划和能力信息,依法对间谍组织以及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势力等内外勾结,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开展各种侦察工作;依法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查处;依法对在计算机网络上窃取国家秘密或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

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相关政策及方案;保证应急处理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区国家保密局: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计算机网络上泄露和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密级鉴定和采取补救措施。

(三)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

发生安全事件后,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成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对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按照正确流程,快速响应,提出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由以下各方面的人员组成:

管理方面包含应急委副主任,以及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及科室负责人。主要任务是确保安全策略的制定与执行;识别网络与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主要威胁;在出现问题时决定所采取行动的先后顺序;做出关键的决定;批准例外的特殊情况等。

技术方面应包含市有关专家、区信息安全有关技术支撑机构技术人员。主要负责从技术方面处理发生问题的系统;检测入侵事件,并采取技术手段来降低损失。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信息监测及报告

1.公安、国保大队、区计算机信息中心等单位要加强信息安全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加大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

2.建立信息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对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保存相关证据,并在事件被发现或应当被发现时起5小时内将有关材料报至区计算机信息中心。

(二)预警

区计算机信息中心接到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在经初步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报告。在进一步综合情况,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损害程度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行动对策,视情况召集协调会,并根据应急委的决策实施行动方案,指示和命令。

(三)预警支持系统

区计算机信息中心建立和逐步完善信息监测、传递网络和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四)预防机制

积极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逐步实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建设要充分考虑抗毁性与灾难恢复,制定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预案。针对基础信息网络的突发性、大规模安全事件,各相关部门建立制度化、程序化的处理流程。

四、应急处理程序

(一)级别的确定

信息安全事件分级的参考要素包括信息密级、公众影响和资产损失等四项。各参考要素分别说明如下:

(1)信息密级是衡量因信息失窃或泄文秘站:密所造成的信息安全事件中所涉及信息重要程度的要素;

(2)公众影响是衡量信息安全事件所造成负面影响范围和程度的要素;

(3)业务影响是衡量信息安全事件对事发单位正常业务开展所造成负面影响程度的要素;

(4)资产损失是衡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信息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资金代价的要素。

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分为四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

IV级:区内较大范围出现并可能造成较大损害的信息安全事件。

III级:区属重要部门网络与信息系统、重点网站或者关系到本地区社会事务或经济运行的其他网络与信息系统受到大面积严重冲击。

II级:区属重要部门或局部基础网络、重要信息系统、重点网站瘫痪,导致业务中断,纵向或横向延伸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

I级:敌对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的宣传、煽动和渗透活动,或者区直单位多地点或多个基础网络、重要信息系统、重点网站瘫痪,导致业务中断,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巨大经济损失的信息安全事件。

(二)预案启动

1.发生IV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后,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并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发生III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后,区政府启动相应预案,并由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发生I、II级的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预案。

2.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区应急委,并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尽快组织专家组对突发事件性质、级别及启动预案的时机开展评估,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3.在区人民政府做出启动预案决定后,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三)现场应急处理

事件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尽最大可能收集事件相关信息,判别事件类别,确定事件来源,保护证据,以便缩短应急响应时间。

检查威胁造成的结果,评估事件带来的影响和损害:如检查系统、服务、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或可用性;检查攻击者是否侵入了系统;以后是否能再次随意进入;损失的程度;确定暴露出的主要危险等。

抑制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可能的抑制策略一般包括:关闭服务或关闭所有的系统,从网络上断开相关系统的物理链接,修改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过滤规则;封锁或删除被攻破的登录账号,阻断可疑用户得以进入网络的通路;提高系统或网络行为的监控级别;设置陷阱;启用紧急事件下的接管系统;实行特殊“防卫状态”安全警戒;反击攻击者的系统等。

根除。在事件被抑制之后,通过对有关恶意代码或行为的分析结果,找出事件根源,明确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彻底清除。与此同时,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对攻击源进行准确定位并采取合适的措施将其中断。

清理系统、恢复数据、程序、服务。把所有被攻破的系统和网络设备彻底还原到正常的任务状态。恢复工作应十分小心,避免出现操作失误而导致数据丢失。另外,恢复工作中如果涉及到机密数据,需要额外按照机密系统的恢复要求。如果攻击者获得了超级用户的访问权,一次完整的恢复应强制性地修改所有的口令。

(四)报告和总结

回顾并整理发生事件的各种相关信息,尽可能地把所有情况记录到文档中。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备案。(《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三)

(五)应急行动结束

根据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进展情况和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组意见,区计算机信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组对信息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应急行动结束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应急行动是否结束,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支撑保障

区计算机信息中心建立预警与应急处理的技术平台,进一步提高安全事件的发现和分析能力:从技术上逐步实现发现、预警、处置、通报等多个环节和不同的网络、系统、部门之间应急处理的联动机制。

(二)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强化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术的信息安全核心人才和管理队伍,提高全社会信息安全防御意识。大力发展信息安全服务业,增强社会应急支援能力。

(三)物资条件保障

安排区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预防或应对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强化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的物资保障条件。

(四)技术储备保障

区计算机

信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运作机制、应急处理技术、预警和控制等研究,组织参加省、市相关培训,推广和普及新的应急技术。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信息交流

区计算机信息中心在应急预案修订、演练的前后,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开展宣传;不定期地利用各种安全活动向社会大众宣传信息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应急的常识。

(二)人员培训

为确保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有效运行,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或研讨会,以便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都能全面熟悉并掌握信息安全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

(三)应急演习

为提高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水平,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环节之间的通信、协调、指挥等是否符合快速、高效的要求。通过演习,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各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

(一)预案执行监督

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成员单位按本预案指定的职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及时、到位。

1.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事件的有关信息,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瞒报、缓报、谎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情况的,有权直接向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举报。

2.应急行动结束后,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对相关成员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二)奖惩与责任

1.对下列情况可以经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评估审核,报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批准后予以奖励:在应急行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集体;在应急行动中提出重要建议方案,节约大量应急资源或避免重大损失的人员;在应急行动第一线做出重大成绩的现场作业人员。奖励资金由区、镇财政或相关单位提供。

2.在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后,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有瞒报、缓报、漏报和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未及时落实区信息安全专项应急委指令,影响应急行动效果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本预案所称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设备软硬件故障、内部人为失误或破坏、黑客攻击、无线电频率干扰和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原因,本区政府机关网络与信息系统、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网络及重要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业务中断、系统破坏、数据破坏或信息失窃或泄密等现象,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信息网络进行有组织的大规模宣传、煽动和渗透活动,或者对国内通信网络或信息设施、重点网站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活动,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公众利益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以及造成一定程度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信息安全事件的主体是指信息安全事件的制造者或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最终原因。信息安全事件的客体是指受信息安全事件影响或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依据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特点,信息安全事件的客体可分为信息系统、信息内容和网络基础设施三大类。

1.本预案通过演习、实践检验,以及根据应急力量变更、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和应急事件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和完善;

2.本预案所附的成员、通信地址等发生变化时也应随时修订;

3.本预案由区计算机信息中心会同___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区国家保密局负责修订,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4.本预案修订采取改版或换页的方式进行。

5.本预案由区计算机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6.本预案日常工作由区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

网络与信息论文:信息空间的兴起与网络时代的战略环境

【内容提要】讨论“信息空间”的基本含义和信息空间的疆域与组成,分析全球互联网在技术、组织和观念3个层次上的历史变革,继而对信息时代宏观战略环境的变化及其特点进行探讨。

【摘 要 题】信息资源建设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信息安全/战略环境

1 信息空间的兴起

20世纪70年代,电子通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实现了一体化,网络技术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进入90年代,由于国际互联网及多媒体技术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众多国家在信息高速公路和其他社会信息基础设施上的投入和努力,国际社会信息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信息网络社会,最集中的表现是信息空间在全球范围内的崛起。

·信息空间的概念。何谓“信息空间”?目前尚无普遍的定义和描述。在人们的日常交流中,它往往被作为一个类概念使用,是一个互相重叠交叉的领域。就我们的研究范围和目的而言,其中3个最为重要的概念是数码空间域、信息空间域和智识域。这3个概念都与信息有关,并且都结合了科技、组织和观念因素,但各自又都具有自己的重点。数码空间域最具技术性,智识域最为观念性。

数码空间域指的是由连接在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系统、通信基础设施、在线讨论实体、数据库和信息用户构成的全球性系统。主要指互联网,但也可以特指一个公司或是军事机构、政府和其他组织内部的电子信息环境。包括信息的电子储存和流通、信息使用权的提供者和信息的使用者,以及将它们联系起来的各种科学技术。就理想状态而言,数码空间域正在创造出一个具有地理位置、参与者、各种工具和知识库的三维环境,成为世界上最新且发展最快的权力和财富领域。它具有很强的科技性,但其含义却远远超过科技本身。尽管在日常使用中数码空间域主要指的是网络,但它的涵盖范围却超越了互联网,并包含了公众转换网络(PSNs)以及其他数码空间域的接入点和对于关键基础设施的控制。例如,电力设备、输油与输气管道、通讯系统、金融交易所、空间运输控制系统、铁路转换系统、货车定位与派送系统、媒体播送系统以及军事和其他政府安全系统。目前狭义的信息安全主要就是指这些范围。

信息空间域在不少情况下被作为数码空间域的同义语互换使用。有的西方学者对其所下定义与后者相似:“信息空间域是将全世界所有的通讯网络、数据库和信息源融入一个巨大的、互相交织在一起的、由各种不同类型成分组成的电子交换空间……它具有将所有的人和知识聚集在同一个地方的潜力”[1]。但事实上,信息空间域的概念范围远比数码空间域广得多:信息空间域包含了后者,以及一系列无法包含在网络内的信息系统(包括广播电视、印刷品和其他媒体,以及类似于公共图书馆等一些尚未完全电子化的机构)。在军事世界中,信息空间域还包括指挥、控制、通讯、情报、监视和侦察等超越战场或使用于战场中的电子化“军事信息系统”。它强调的是信息活动的综合空间和领域,显现的是超越传统空间和时间概念的“真正的全球性信息设施组织和环境”[2]。从这个角度说,比如像全球网络金融以及围绕着它而展开的整个金融市场、金融服务和一切相关流程和关系,都可纳入信息空间的范畴。

与数码空间域偏重技术面相对应,信息空间域的特点在于专注于信息环境,而非仅仅关注计算机化的技术和设施,所以其定义更为宽泛,并把“一个建立在(抽象的)信息之上的截然不同的领域,与我们所处的(现实)世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平时研究、论述信息相关议题时所指称的“信息”和“信息空间”应该就是这个定义包含的范畴。

综上所述,数码空间基本上是物理的、技术的;信息空间则主要是在物理和技术基础上,包容了具有更大时空尺度的人文社会组织和环境。后者包容了前者。统帅并置于这两者之上的,还有另一个更广博的观念、知识和智识域,这里我们暂不探讨。从信息安全和国家战略角度来进行本课题的研究,显然,我们所关注的信息空间就是上面所说的包容了数码空间的信息空间域。在下文的使用中,为了遵循先入为主的惯例和习惯,我们用“网络空间”(或“网络世界”)代替“数码空间域”,用“信息空间”代替“信息空间域”。当然,在大多数场合,网络空间与信息空间是互相重合或互相替代的。

·信息空间的疆域和组成。人们可以把信息世界设想为是由按地方和区域划分的一系列小型信息空间组成的。全世界有成千上万个小型信息空间,它们相互独立地存在并发挥作用,小型办事处的局域网或大公司的电话通讯网就是这样的小型信息空间。每一个信息空间都通过全球网络同几百万个其他信息空间相互联系。当使用个人电脑时,我们就进入了个人的信息空间。这与规模和距离无关,仅仅涉及到存在与否。全球通讯网络把无数地方的和个人的信息空间联系起来:电线、光纤、微波和卫星传输就是具有许多岔道、通向各个城镇的信息高速公路。顺着这个思路,信息世界就比较容易想象和管理。

由于这种电子连接的存在,在较大的规模上,各个国家的信息空间就能互相沟通,各个空间的门(即进、出口)就坐落在该国本土的信息系统与外界的连接点上;同时,由于电子区隔或警卫制度的应用,我们就能够把美国的信息空间与法国的信息空间区别开来,而法国的信息空间又与俄罗斯的信息空间不同。当我们与一个德国人通话时,这个德国人就进入了中国的信息空间,正如我们进入了德国的信息空间一样,因为他的个人信息空间在德国。

由此可看出,全球信息空间便是由全球网络连接在一起的、由无数个规模各异的电子世界组成的虚拟世界,是“介于”电讯之间或电脑之间的某个场所,利用电子手段表现出我们是存在于其中的电子公民。然而,正是由于上述电子边界的存在(它存在于真实世界的地理空间内),各个具体的单个空间又是互相独立的,因而又具有各自的国家、地区、文化和地理特质。这是许多研究者和网民常常混淆不清的一个观念。

20世纪70年代至今,电脑和通讯技术的性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空间不再是子乌虚有的,而是成了与我们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客观现实。

·“全球互联”与信息空间的崛起。这样形成的地缘政治环境主要有下列4个发展方向:①信息空间作为企业、政治和战争的运作环境出现;②数字融合技术日趋成熟,使得任何形式的信息都能够以数字的形式表现,然后以原创者意料不到的方式加以组合、改变和再利用;③全球全面联系的发展;④计算机系统逐渐控制关键的社会基础设施。这些新进展的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我们生活在一个每一天都在相互联系的世界中,这个世界每天都有越来越多的部分(个人、组织,甚至整个社会和国家)加入到全球的电子数字网络中[3]。

互联网使得全球近200多个国家的几亿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 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限,形成了全球性的网络空间,使得媒体的平衡从原先的一向多传播(例如传统的广播和电视)转为多向多的交互式传播。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而不受地理边界的限制,这正是其价值和影响的所在。随着加入国际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和膨胀,整个世界形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这种技术上的发展和可能,在全球范围内的组织和观念层次上引发了一场联网革命。

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用“全球相互依存”来表征我们所处的信息时代,但是目前“相互依存”这一术语在国际学术界和跨国论坛上已经失去吸引力和号召力,而且也不适合我们的研究目的。它在内涵上主要是针对经济全球化,过分强调建立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政权,并且“依存”本身具有较强的传统消极含义,语义上常常和关于独立自主与相互依赖两者之间的差异和对立概念联系在一起。此外,这一术语并不能很好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即信息时代正在出现一种新的“关系结构”,这个新现实正在动摇现有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基础。“全球互联”概念较好地概括了这个正在出现的新时代的典型特征,在这个全球互联的世界中,我们正经历着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大趋势。

正因为如此,一些全球化行为者更加注重按照分布广泛的网络,而不是从特定区域之内不同国家和集团角度来看待世界。全球性相互连接进程集中在北半球的工业化国家,并迅速地向传统的“外围”国家和地区扩展,出现了国际社会信息化的浪潮。但是全球化、“无国界”经济的发展通常意味着关键的收益者并不是国家本身,而是一些特定的亚区域,例如阿尔萨斯-洛林、威尔士、Kansai、Orange County以及与外界连接相当广泛、可以代表分布式“全球化城市”的那些“世界城市”,例如伦敦、洛杉矶、东京和上海等。

可以预言,在未来的几十年间,这场将世界相互连接的具有前瞻性的“游戏”,其重要性将会等同于或超过权力平衡游戏,全球互联将会进一步深化并成为21世纪的重要特征。

这样,我们看到,在技术、组织和观念3个层次上出现了“网络效应”,它将进一步帮助解释为什么信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能对人们的行为以及政府的政策和战略产生影响。网络效应的核心意义在于:当只有一个人拥有电话或传真机时是无法产生效应的,因为不能与其他任何人进行通讯;当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电话和传真机时,每部电话或传真机以及网络的价值也就提高了。根据“Metcalfe定律”(以设计以太网通讯协议的Robert Metcalfe命名),一个网络的“能量”与该网络中节点数量的平方成正比。因此,用户节点数的量值决定了整个网络的效能。网络效应不仅应用在新技术的传播中,同样也可以应用到新组织和新观念的传播中。将这些技术、组织和观念化发展组合在一起,意味着信息正被逐渐看作系统转变和改革的媒介,同样也意味着以信息为基础的领域正在崛起,并倚靠网络效应蓬勃发展。

毋庸讳言,这是一个凌乱、复杂的过程,充满着各种矛盾、对立和荒谬的结果。它可能会跨越社会各层次(地区、国家、国际),跨越各行为领域(公共、私人),在各个方向(东-西、北-南)同时引发新的合作、竞争和冲突。它可能会在某些方面降低国家的地位,而使国家和非国家领域在其他方面得到加强。最终,全球性相互联接将会使它的支持者在国家和非国家领域受益;与此同时,其发展过程也很可能会有出乎意料的风险。但不管是什么形势,以全球互联为特征的信息空间的确已经崛起并成为我们的生活现实。

2 网络时代的宏观战略环境

信息时代,与科技相关的信息和知识正逐渐成为国家安全综合体中的重要因素。在整个20世纪80和90年代中,这些信息时代的科技不断扩大着它们对经济、政治和军事能力所产生的影响,并逐渐改变国家安全目标,重塑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战略大环境。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重新定义国家安全新时期的开端。

在这个新纪元中,人们达成的共识是:信息科技所产生的影响将统治人类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和一切可估价的领域。Michael Vlahos认为这种他称之为“大变革”的转变对于现存的组织和关系来说很可能会是震撼性的[4]。Vlahos相信,这种“大变革”在很大程度上就像19世纪60和70年代的铁路和电报,20世纪初叶和20年代的内燃机、电话和广播,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开始出现的核武器、电视和早期的计算机所带来的变化一样。不言而喻,在这场由先进的信息和通讯科技所引起的革命中,全球的战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并开始显现出以下特点。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球化信息空间不仅仅是人们一般所理解的技术基础设施和“超级媒体”,而且还正在创造新的社会系统、权力结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从国家安全角度看,它所代表的是一个全球化的虚拟超国家信息权力结构和实体。

信息空间是一个没有边界的虚拟空间,它的特征是技术和变化。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新的全球地理空间[5]。随着资本、劳动、服务、技术,尤其是信息的跨国界迅速流动,企业具有了全球特征,拥有了全球客户和需求。在这种全球经济中,通讯技术帮助国家走向市场。国家要获得资源,也许不再需要控制领土。经济全球化与信息网络化的结合,使生产要素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这样形成的以全球金融网络为主体、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形式的网络经济世界已经打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障碍,催生着一个统一的全球化经济社会,并且创造出一系列新的游戏规则和运作机制,从而使其本身具有了某种独立的功能和属性,成为一个跨国界(或称无国界)的虚拟实体和超级权力结构。这个实体正在取得对于经济和社会的控制权,从而左右着世界经济的格局和民族国家的命运,使人类社会的全球化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美国管理学家彼得·F·德鲁克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推进所引起的这种金融效应现象,称为“符号经济”。它是一个由资本、信贷和资本流动所构成的全球网上资本经济,由没有国界的信息和资金组成,通过虚拟的通讯网络跨国界流动,这样,资本和传统经济活动已借助全球网络找到了新的国际活动和扩张形式,而超越了原来的物理和地理限界的束缚,民族利益和个人动机也找到了新的交流、交易和较量的公共舞台。从这个角度说,互联网所代表的全球信息网络事实上是一个新的国际体系和世界经济、文化制度,国际资本和文化观念形态正借助这个新的体系的设施和机制,以前所未有的规模、技术和人才实力向全球进发,把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形成并受其控制的一整套运行模式、竞争规则、贸易原理以至于相应的价值观念向世界各地推行。就是说,在全球化和信息化两股浪潮的交互作用中,已在国际范围内出现了一种新的跨国权力结构。

面对这一现实,德鲁克在其《新现实》一书中曾做过这样的概括:在现今的跨国经济中,同时存在着4个能够实施经济政策的单元,它们与民族国家具有同样的权力。这4个单元互相联系,互相依赖,但无法相互支配。民族国家只是这4个单元中的一个。第二个单元是区域性联合体。目前,民族国家,特别是少数经济大国固然重要,但经济决策权正在向第二单元,即区域联合体转移。第三单元是一种实在的、大致独立的,由货币、信贷和资本流动所构成的世界资本经济,它由没有国界的信息和资金构成。第四单元是跨国企业。它们的市场不是哪个国家,而是整个地球。它们的经营不受具体国家的法律所限。作为全球经济整合(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信息技术)的结果,以互联网为主干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的运作远远越出了国界,甚至越出了人类的控制范围,而创造出一个崭新的以信息空间为表征的全球权力结构。

如此看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球化信息空间正在创造新的社会系统、权力结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它的分散式体系结构和全球普遍性、渗透性,更由于其虚拟性,使得信息空间超越于国家主权之上,任何政府、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办法控制它。以至于德国学者恩格尔感叹说:如果极而言之,各国享有领土主权是现代 国际法的基础,既然领土主权对互联网不起任何作用,那么民族国家在处理互联网的问题时实际上就无事可做了。这说明,全球信息和通讯网络所代表的就是一种权力,一种统治,一种正在成型中的社会组织形式。它正在创造出一个无法无天的信息空间,并赋予它超越现有一切权威的权力:没有任何一个国际机制和统一的国际法律能够管束它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国界和民族政府能够对它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它本身就是一个虚拟的全球化的超国家权力的结构和实体,正是这个新的权力结构的出现,给国家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和挑战,特别是信息空间中民族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安全以及文化主权。这是我们研究国际政治和国际战略时绝对不能忘记的一点。

·难以控制的信息越境流动在国际范围内创造了史无前例的信息本位,使信息真正成为控制世界和全球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权力源,从而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全新的维度。

互联网的出现,从技术手段上打破了过去大众传媒的寡头专制,由此而出现的传播多元化正在引起社会舆论和思想控制的新局面,使信息源优势和信息权力成为当代社会的重要权力源,影响和改变着社会与政治的发展进程,并对传统的权力提出了挑战,通过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新型政治动员和社会运动威胁着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安全,这将在较深层次上影响人类文明的进程。

互联网的低成本、高效率和普及性,使获取、应用和控制信息成为公众可以享受的基本权利,并从技术手段上打破了过去大众传媒的高度垄断,普通人也有了一个向全世界传播自己思想的机会。由此可见,互联网为思想的多元化创造了一个新的环境,当然也带来了种种问题和安全威胁。在这样的科技、思想和社会环境中,各种行为者,特别是非政府和非国家行为者,都会最充分地利用其信息权利和机会,那么信息活动和信息流必将成为社会的主导现象,新的权力阶层也会应运而生。各种社会、文化活动与跨国网络经济耦合在一起,将会出现信息全球大流动的两难局面。事实上,近年来发展最成熟的全球网络金融世界的信息跨国流动,已经向我们显示了这个新权力结构的威力。

信息空间内这种难以控制的信息流动,已经在国际范围内创造了史无前例的信息本位,使信息真正成为控制世界和全球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权力源,从而给国家治理和安全带来了全新的维度。由于信息/知识的固有价值和重要性,随着世界政治和经济的不断网络化与无国界化,以及货币形态的日渐异化,信息本位正在逐渐替代金钱和其他实物,甚至传统的权力,而起着绝对重要的支配作用。“信息”获得对于金钱和权力的统治本位的发展机制在于,在网络金融的推动下,在虚拟信息空间内,资金的流动、货币的流动和纸质票据的流动,都转化成数字化信息的流动,银行和金融网络成了巨大的数据处理工厂与资金信息处理中心,支撑着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这些数字化的信息没有物理存在,只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规则,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流动。数以百万计的投资者、交易者、银行家、经纪人、套汇商、分析员、决策者、企业家和政府官员,都从全球各地的网络终端感受金融信息的虚拟流动,并参与到这个抽象流动的控制过程之中。这样,在网络金融领域流通和风行的表面看是货币,实际上却只是信息和信息流,网络金融上的市场运作便表现为对信息和信息流的操作与投机。货币形态的这种异化以及虚拟资本空间的形成表明,在全球信息化的背景下,信息本位已经开始取得对于社会、经济和一切活动的控制权,进而会对政治、文化和权力产生支配作用。从这个角度说,信息不仅是资源,而且已经成为权力源。

不言而喻,在信息本位体系中所交易和流动的不是股票、债券或货币,而只是抽象的数据,是对于经济景气的信息预期,象征着购买能力,其间所储存的是劳动、智慧(知识)和财富以及其他政治、文化、社会因素的信息表现。在这个复杂的交互过程中,正在出现传统权威的异化、减弱和消失,在民族国家内部则会引起政府权力的重新配置。而在全球范围内由于信息资源和网络资源的不公平、不合理、不均匀分布,正通过金融网络引起资本和财富的重新分配。由于这个全球性网络金融市场的高度投机性和风险性,更由于全球网络系统的传播性和扩散性特点,任何局部金融问题都可能因为“共振效应”而迅速转化为全球性金融问题,金融危机往往就表现为全球性危机。这已经是近十年来世界各地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及其迅速传播所证明的事实。由此可见,信息权力正开始成为重要的权力形式,而改变了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的含义和格局。

·全球民间社会力量的增长与网络化运作正在成为新世纪的重要权力实体和战略因素,新型政治动员、新的社会运动与新的技术范式正在引起主权概念的弱化和变异,催生新的授权过程和新的权力源、权力阶层;我们正在从以国家为中心的世界转入以网络为中心的世界。

由于信息科技相对低廉的成本、实用性和广泛传播性,信息空间的扩展和时间维度的大幅度消减,个人(或社区)可以在更广阔无限的范围内活动,他们对于中间层次的依赖及中间层次对于他们的控制力都将下降,而原来的民族国家恰恰属于这个中间层次。这主要是因为信息时代的技术革命创造了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形态。信息技术瓦解了等级结构,把权力分散到了更多的人和群体当中。分权化的网络结构比其他组织模式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在网络中,个人或组织可以相互联系以采取联合行动,没有任何人居于最高或中心地位;那里只有网状分布的节点,个人和群体为了各自不同的目标而交互行动。这样,信息技术促使权力从等级森严的官僚体系转移到个人或其他群体手中,这些个人或群体不是全体人类,而是认知精英集团。认知精英集团的网状“集体领导”,比等级制官僚领导更有效率,也更民主。在这种以互联网为标志的全球化、网络化信息空间中,各种名目和色彩的公民团体、组织和个人都能够以极低的成本传播思想,扩大影响,完全打破了政府及传统媒体对于信息的垄断,并且可以毫无阻挡地跨越国界协调活动。

这类新兴的团体具有不同的政治见解,它们的目标从帮助人们连接到互联网以便影响政府的政策与法律,一直到在国内外推动某些特定事业的发展。这类组织的数目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大约4000家增长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大约3万家。以信息空间为活动舞台的这些团体或社区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随着非政府组织和非国家个体的增多,全球政治中以国家为中心的特性将会减弱,国家、市场和民间社会行为者们之间的关系将会以信息战略为轴心重新平衡。

随着这些非政府组织和非国家力量数量的不断增多,其地位越来越获得公众的认可。它们被视为快速传播观点的媒介,能够对冲突进行预测、预防和处理的“感官性组织”网络上的重要节点。人们希望民间社会的非国家行为者们扮演更重要的角色,鼓励他们利用信息革命的成果去开发先进的感官性组织机制和技术手段,来观察和监控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事情,这种机制和技术有些就是利用现有的政府已经设立的情报机构、公司市场研究部门、新闻媒体和民意测验公司;有的则利用信息空间普遍存在的公开论坛、专门的互联网邮寄列表、网络广告和传真机,作为快速传播工具来监控和报告它们所关注的各种问题领域。

信息时代的科技同样也可能提高非国家行为者在国际系统中所发挥的作用。长久以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舞台上一直是重要的行为者,但随着商业活动日益变得更为地区化和全球化,它们可能会变得更具影响力。在已经利用了能够提高信息流 通的速度、容量和机动性的先进信息和通信科技所带来的机会之后,在许多商业活动中地理和国家疆界已经不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全球互联网社会继续像以前一样自我管理,即跨国界进行规则、资源、标准和协议的决策,不诉诸于严厉的政府法规或暴力,那么随着这一领域人类活动的增多,与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相呼应,它也许会增强跨国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权力,促进其他形式国际通讯的传播,而削弱国家主权。如此看来,世界政治正在演变为互相依存、交织和影响的两个世界。根据这个观点,正如James Rosenau所阐述的,一个“无主权”、“多中心世界”中的行为者们所关注的“自治”,正在与“主权化”、“以国家为中心的世界”中的行为者们所关注的“安全”以平行的方式发展着。后一个世界所对应的是传统的主权国家系统,前一个世界所对应的是非国家行为者,他们的数量、多样性和影响力正在提高。这些非国家行为者们包括全球性公司、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的支持集团[6-7]。

对于国家主权面临的挑战,美国“保护关键基础设施总统委员会”(PCCIP)已经予以了充分关注:“过去,广阔的海域和友好邻邦保护我们免受敌国的攻击。如今,信息威胁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情况。在信息世界,国界已经不起作用。电子不会停下来出示护照;计划与构想重大的信息攻击并不需要逆行让人看得见的后勤准备工作,他们可以悄悄探测、秘密演练,随后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发动,而攻击者的身份和地点却无从寻找。”[8]

这一切表明,由于信息空间的兴起和推进,国家/社会之间正在出现某种调和机制与过程,正在出现对于“公民外交”的容忍以及国家和民间社会行为者之间的“深度联合”[9]。信息革命正在使我们从以国家为中心的世界转入以网络为中心的世界,政治、外交、军事和安全战略也正在相应地从传统以层序官僚中心为基础的实力政策转向以网络中心为基础的信息战略。因此,这个正在浮现的战略环境将会比今天已存在的战略环境更为复杂,并将使全球的战略范式发生重大变化。

·由于信息技术的不均衡扩散和发展,世界平衡结构会出现新的“缺口”和新的权力关系;更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正起着抵消霸权优势的作用,国际政治可能会因此而出现新的均衡形势和模式,呈现更加复杂的组合和格局。

与在它之前的农业和工业时代一样,信息时代是—个全球性现象。全球性通讯几乎是即时发生的,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时代的科技即使是在最不发达的国家中也可以见到,并且几乎每个国家都至少有一个系统连接在互联网上。然而,还是与此前的农业和工业时代一样,信息时代所引起的变化并不是在所有的地方都同样普遍深入。信息时代科技所引起的变化,正在不同的国家中以不同的速度、不同的影响、不同的组织特性和不同的战略作用进行着。不同的社会,出于成本考虑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以不同的速率对信息时代的科技进行吸收、散布和实施。这些因素包括现有技术的运用和使用年限;社会对新技术的社会和文化接受能力;社会思想和观点的偏狭程度;社会人员、技术和经济支持基础设施的层次和可靠性;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和对前景展望的层次与力度;社会内部的教育层次;社会内部信息时代科技的使用者和潜在使用者对于科技的理解程度;国家对于主权的关注度和社会的领导精英们对于决策制定过程进行控制的关注度;以及在各个社会中都不相同的许多其他政治,社会和经济因素。正如美国兰德公司战略研究家指出的:世界的发展模式仍是不均匀的;世界的某些部分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而另一些部分离现代标准仍颇有距离[10]。

由于这一不均衡过程的存在,在全球舞台的行为者中便会产生新的“缺口”和新的权力关系格局。按照Toffler夫妇的观点,世界正在走向全球性“三分化权力结构”的社会-经济革命[11]。这个新的三分化全球权力结构将会取代旧的两分化结构(“烟囱”经济为基础的工业结构与传统农业结构的两分化对立)。那些受益于信息时代科技的国家,将会处在一个由知识和与知识相关的“无形资产”所支配的新的三极全球权力结构的顶端。在能力方面,这些国家优先于那些仍旧依赖于工业或是农业经济的国家。为了获得由信息科技带来的优势,一些国家甚至可能试图避开工业化发展阶段,直接从农业经济步入信息经济。另外许多国家将无法归入某一个类型,因此所有的这3种社会发展模式将会并存于三分化全球权力结构之中。

处在三分化全球权力结构顶点的国家将会比那些仍旧保持着工业或农业经济模式的国家更加依靠信息科技。正是因为这种更大的依赖性,作为社会形式,它们所依赖的科技(例如,信息及关键的基础设施)被改造、破坏或毁灭的脆弱性就更强,这与工业化社会和农业社会因为对能源与燃料供给高度依赖因而更容易遭受破坏和毁灭是一样的。尽管信息时代科技提高了它们的经济和军事能力,但正是因为这种易受攻击性,后工业化国家的安全综合体将会变得更为复杂,也许更加脆弱。这些科技提供了提高军事能力的机会,但因为数据连接和信息流动能够被破坏、拒绝或是改变等原因,这些新的能力创造了新的依赖度并暴露了新的易受攻击点。在信息世界,对手可以隐蔽自己,信息战武器既廉价又随处可得。一个小型亚国家集团也许会在危急时刻利用仔细选择的信息攻击来发动全球冲突。

毋庸置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国家仍将是占支配地位的国际行为者,但是由于各种非国家行为者的崛起和不断扩张,更多类型的其他行为者必将在许多问题上施加重要影响。由于许多国家和通讯资源稀少的亚国家集团都能利用互联网,互联网的普及事实上成为了一种均衡器,抵消了霸权国家拥有的优势。由于信息时代科技为各种人都提供了按照自己的观点来思考和行事的潜力,信息时代的战略环境将会比以往的战略环境更为复杂,其中将包含更多的变数和更难以预料的战略组合。

·对关键基础设施的破坏正成为信息时代敌对势力互相威胁的重要目标;网络世界出现了一系列新的贸易摩擦和技术标准与经济利益冲突;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可能会迅速成为国家之间双边争端的导火线,信息空间则可能成为未来国际冲突的重要战场。

对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破坏和攻击正成为信息时代的重要安全威胁。对远程电脑的攻击,日益被认为是削弱关键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手段。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运作机制,为未经许可用户侵犯全球的关键电脑设施提供了方便和条件。既可以由电脑直接在互联网上发起攻击,也可以借助于从网上获得的信息发动物质攻击。为研究这些问题而建立的美国“保护关键基础设施总统委员会”在1997年的报告中说:“利用基础设施弱点的能力广泛存在着”,“引起损害的能力——特别是通过信息网络——客观存在着;这种能力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我们对此却毫无防范。”这种冲突和攻击可能会来自民族国家,或其他相互敌对的势力;也可能来自遍布全球的黑客主义者,因为他们具有全球加密通讯的优势,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本身来攻击互联网局部区域或其它关键基础设施。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亚国家集团进入互联网,由于对网络的相互所有权以及惧怕网上攻击,许多国家集团或民族国家在处理国际安全事务时可能会避免暴力冲突,特别是网络信息战。但由于国际冲突的复杂性和网络空间的便利性,热衷于破坏网络本身,或利用网络发动信息战的危险客观存在,甚至会加大。可以毫不夸张地预言,网络在未来的国际冲突中可能会成为集中的战场。美国“9·11”事件的意外发生及此后的一系列国际冲突就是明证。

一方面,在推动贸易,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也会诱发一系列新的贸易摩擦和标准 冲突,经济安全问题会突现和恶化。互联网为国际商务提供了新的渠道,因为互联网可以便利业务安排,或进行实际操作。互联网的普及会使某些在电脑软件和其他信息技术中占有领导地位的国家和企业,享有作为互联网的创建者和许多网络标准设置团体的大本营的“家乡法庭优势”,这就可能诱发关于标准和磋商权力之间的冲突与较量。另一方面,互联网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商业、跨国公司的发展,提供了产生新的贸易协定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可能会对现行的目标产生变革压力,例如在劳动权利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上可能会出现分歧和冲突。能够访问远程电脑也增加了工业间谍死灰复燃的可能性,这一趋势也许会使“经济情报”战愈演愈烈,甚至会影响国家间的关系。

互联网没有国界,这就增加了这个世界的文化、经济和政治冲突。当罪犯、骗子或信息勒索分子从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目标造成伤害时,两国关系肯定会紧张起来。围绕加密技术的使用和进出口、网络政治抗议与动员、跨国政治黑客攻击等,都可能引起双边争端和国际冲突。道理很简单:一个国家的公民通过互联网参与了该国控制权限之外的活动,可能会在另一个国家引起麻烦。黑客行为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受害方会错误地认为攻击行为来自外国政府,而不是来自具体实施攻击行为的小型活动集团。这就可能引起国家关系紧张,甚至导致严重的冲突。

信息空间之所以正在成为一个新的国际冲突战场,还因为它事实上已经直接成为外交斗争的武器和战争宣传的工具[12]。它具有很明显的政治论坛作用,政府和非政府机构都利用互联网传播信息、进行宣传、丑化敌人、寻求支持。它也能影响军事决策[13];间接地影响公众对战争和冲突的支持与当事方的决策[14]。在互联网全球扩散的背景下,某些国内的、地区性的或全球性的问题,都可以成为互联网上斗争和冲突的焦点,而酿成国家关系的麻烦或冲突导火线,任何国家都不能逃避这种影响和冲击。另外,由于信息技术使得国家政治和国际政治的界限趋于模糊,国家政治安全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政治的影响和冲击,许多国家的政府在运筹本国政治方略时,必定会越来越重视互联网的正、反作用,从而将进一步提升信息空间的国际政治价值和影响。同时,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也为那些霸权国家推行强权政治提供了更多的、更经济实用的手段和途径。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认真审视的战略环境因素。

网络与信息论文:知识经济 、信息网络与知识产权

“知识经济”虽然不限于网络经济,但如仔细观察刚刚过去的几年的历史,就可看到:“知识经济”实际上只是随着互联网络与数字技术的日渐广泛应用,才日渐出现在这个世界上的一种经济形态。如果不注意“网络法”这种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建立,或哪怕不把它当作重点,而仍把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研究与制定为重点,则今后的历史回顾可能会告诉我们这是个失误。

“网络法”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法学概念。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国外网络用户(包括企业)的发展速度,也同样是惊人的。国外从1997年起,已经出版了一批有关“网络法”的学术专著。多数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了“网络法”的制定与完善。它也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个重点。在这一领域,中国显然是滞后的。

“网络法”大都不是指像“刑法”、“民法”或“专利法”、“商标法”那样立的单行法或基本法。也没有很多国家制定或准备制定这样的单行法,因为那样做可能打乱已有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既有的体系,或与已有法律重复乃至冲突。“网络法”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中,都是“解决因互联网络而带来的新问题”的有关法律的一个总称。国际上现有目前制定(或完善)中的“网络法”,一般均会包含:在知识产权法中,新增受保护客体及专有权内容,并增加有关单行法,或实行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以便一揽子解决网络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

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国际一体化”进程比其他任何法律领域都快。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新近出现的“域名”知识产权及其与商标权的冲突,正在准备新的国际条约加以解决。该组织早已于1996年就主持缔结了解决网络上版权保护的两个新条约。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在1996年12月20日,缔结了《WIPO版权条约》与《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这后一个条约,实际是“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都还没有生效。这两个经整整一个月时间的面对面争论与谈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从名称到内容,都留有不同理论、不同观点及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妥协的痕迹。第二个条约原在草案的名称中,突出的是受保护主体表演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缔结时则改换成了客体。而该条约所要补充的、作为基础的罗马公约,则在名称中标出的是受保护主体。这两个条约及所附的“议定声明”在新技术的发展及国际贸易的新环境下,较充分地弥补原有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的不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对国际版权保护产生极重要的(可能是主要)影响,即使这段时期将对不会如伯尔尼公约那样持续110年。

《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未分章节。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由33条组成,共分五章。其分章的主要原因是同一个条约涉及两种不同客体的保护,其中有总则、有分别适用的条款、有共同条款。第1-23条(除第21条外)系实体条款,24-33条及第21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10条。

《WIPO版权条约》在第2条中,明确了“版权保护的范围”。这是伯尔尼公约中缺少的一条总则。伯尔尼公约在第2条中,明确只以未穷尽的举例方式,说明了版权保护可能覆盖的客体。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多数国家已感到在总则上确认版权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是非常必要的。于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形成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以第9条划出了这一范围,即:“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WIPO版权条约》几乎逐字重述了Trips的这一条(只少用了一个“应”-shall)。同样,在新增加计算机程序及含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品为受保护客体的条款中,《WIPO版权条约》也几乎逐字重述了Trips的第十条的两款。增加这些新内容之所以没有争议或争议极少,是因为参加WIPO新条约缔结谈判的绝大多数国家,均已参加形成Trips的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在这几个问题上应有的争议已在过去近十年的关贸谈判中争议过了,并最后基本都趋向了一致。

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及新加坡、巴西、韩国等发展中国家已依照两个条约着手修改本国知识产权法;法国、菲律宾等国则通过“法典化”,使本国法与两个条约一致,以便参加两个条约。

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我们同样有必要增加这两个条约中要求增加的新内容。例如,1998年四川一私人公司宣布任何人只要向它付钱,它就可以将国家“863”计划的所有技术发明项的数据库“解密”。而 法院在处理这一案子时,在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找不到禁止其解密的依据。两个新国际条约恰恰把“禁止解密”增加为版权人的一项新的专有权。未经许可的解密,依条约将构成侵权。

从国际交往来看,二十一世纪初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焦点,可能会是美方要求中国参加这两个条约。对此我们应当有充分准备。如果届时多数国家参加了这两个条约,我国坚持不参加,可能孤立的是我们自己。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专有性”。而网络上的知识产权,信息则多是公开、公知、公用的,很难被权利人控制。

知识产权的特点之一是“地域性”。而网络上知识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上述第一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领域最新的实体法问题。在国际上,有的理论家提出以“淡化”、“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缓解专有性与公开、公用的矛盾。具有代表性的是日本法学家中山信弘。 而更多学者,乃至国际公约,则主张以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专有性来解决这一矛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其中增加了一大批受保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属于专有权的受保护权利。而美国、欧盟国家均已准备在1998年到1999年,即进入21世纪之前,修订知识产权法,使之符合新条约的要求。此外,在商标保护方面,强化专有性的趋势则表现为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以及服务而加以保护。

这种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的趋势,应当说对发展中国家未必有利。但目前尚没有发展中国家表示出“坚决抵制”。主要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是抵制不了的,发展中国家应及早研究它们的对策。上述第二对矛盾,引出了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新的程序法问题,亦即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如何选择诉讼地及适用法律的问题。过去,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法院所在地)法律。但网络上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在何处;在实践中,侵权复制品只要一上了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这种状况,主要是由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的。曾有人提议采取技术措施,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以解决上述矛盾。但在实践中困难极大,或根本做不到。于是更多的学者,更多的国家及地区,实际上正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就要有个共同的标准。多少年来,已确认的专有权,一般不可能再被撤销。于是,保护面广,强度高的发达国家法律,在大多数国际谈判场合,实际被当成了“一体化”的标准。发展中国家虽然并不情愿,却又阻止不住。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违背发展中国家意愿,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又不得不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接受的典型一例。

看来在这一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也应及早研究对策。

由于网络传输的“无国界性”使得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民法实体法中有关侵权认定的原则、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法律选择、法院管辖权等已有原则,在电子商务纠纷或网络侵权纠纷中,往往发生难以直接适用的问题,也需要考虑结合新的网络环境加以完善。

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在历史上一直推动着人类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同时也不断产生出新问题,需要人们不断去解决。在古代,印刷出版技术的发明与发展,为大量复制传播文化产品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盗用他人智力成果非法牟利提供了便利,于是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近、现代无线电通讯的出现,录音、录像技术的出现以及卫星传播技术的出现,等等,也都曾给人们带来便利,推动了经济发展、繁荣了文化生活,同时也带来需要以法律解决的问题。中国古老的辩证法哲学告诉我们:利弊相生、有无相成。法律规范得当,就能够兴利除弊,促进技术的发展,因而也促进社会的发展。

网络以迅捷、便利、廉价的优点丰富了社会文化生活与人们的精神生活,但同时,网上盗版等等非法活动,也利用了这种迅捷、便利、廉价的传播工具。对网上的这些非法活动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以保障社会安全,也就是社会的安定。例如,如果不在网上“扫黄打非”,那么有形的传统市场上打击黄色的、盗版的音像及图书的执法活动就在很大程度上会落空,因为制黄与制非者会大量转移到网上。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两个版权条约中,作了禁止擅自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这并不是作为版权人的一项权利,而是作为保障网络安全的一项主要内容去规范的。至今,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它作为一种网络安全保护,规定在本国的法律中。欧盟、日本、美国、莫不如此。尤其是美国,它虽然总地认为网络时代无需立任何新法,全部靠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网络安全问题,但却例外地为“禁止破坏他人技术保护措施”制定了专门法,而且从网络安全目的出发,把条文规定得极其详细-不仅破坏他人技术保密措施违法,连提供可用以搞这种破坏的软硬件设备者也违法,同时又详细规定了图书馆、教育单位及执法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可以破解有关技术措施,以便不妨碍文化、科研及国家执法。在这里,人们应注意:千万不要忽视了版权领域出现的问题对信息网络安全的影响。有关网络安全的许多问题,均是首先在版权领域产生的,其解决方案,又首先是在版权保护中提出,再扩展到整个网络安全领域的。例如破坏技术保密措施的违法性就是1992年英国发生的一起违法收看加密电视节目的版权纠纷而引起国际关注的。最近美国的NAPSTER一案中,有关计算机用户之间自动交换各自机中存储的信息是否属于对版权的侵犯又成为备受瞩目的问题。其实,NAPSTER涉及的远远不仅是版权保护的问题,而与网络安全的大问题息息相关。

网络上信息传播有公开与兼容的特点,各国网络的发展目标都是使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利用它,这些都是与印刷出版等传统传播方式完全不同的。在网上,每一个人都可能是出版者。用法律规范网络上每个人的行为,从理论说上是必要的,从执法实践上看则是相当困难的。要以法律手段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按中国人常用的一个比喻,就是只能牵牛鼻子,而不能抬牛腿。那么,这个“牛鼻子”在何处呢?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范与管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

(1)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

(2)接入服务提供者。

(3)主机服务提供者。

(4)电子 公告板系统(即BBS)经营者等。

(5)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

上述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利用网络浏览、下载或上载信息都起着关键作用。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但是作为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媒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施却不可避免地要存储和发送信息。从信息安全的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为其计算机系统存储和发送的有害信息承担责任,按照什么标准承担责任,是网络时代的法律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

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信息网络安全的水平和质量,而且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既关系到国家利益,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法律在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同时,必须考虑对其责任加以必要的限制。

总的讲,法律如果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合法的空间里和正确的轨道上放手开展活动,那么网络的安全、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就基本有保障了。

由于网络安全的法律规范主要落在他们头上,他们的经营或运作风险就显得比其他人都要大。从表面上看,对他们管紧了,似乎不利于网络的发展。为防止这种副作用或负面影响,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采用了“避风港”制度。就是说,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符合了一定的法定条件,他们就不再与网上的违法分子一道负违法的连带责任,不会与犯罪分子一道作为共犯处理。这样,他们的经营环境就宽松了。这将有利于网络的发展。正像传统生活中我们对旅店的管理。许多犯罪分子肯定在流窜、隐藏时都会利用旅店。如果对于犯罪分子逗留过的旅店要一概追究法律责任,那么正当经营者就都不敢开店了。如果旅店经营者做到(1)客人住店时认真查验了身份证;(2)发现房客有犯罪行为或嫌疑,及时报告执法部门;(3)执法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时积极配合。那么,就可以免除旅店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就是说,他不再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靠这三条,他进入了一个“避风港”。这样,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不妨碍旅店业的健康发展。法律在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时采用的“避风港”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制度。网络服务提供者从技术上讲,肯定掌握着确认其“网民”或接入的网站身份的记录,他们只要做到:(1)自己不制造违法信息;(2)确认了违法信息后立即删除或作其他处理(如中止链接等);(3)在执法机关找寻网上违法者时予以协助。那么,他们也就可以进入“避风港”,放心经营自己的业务了。网络服务的正常经营并不会受到妨碍。而如果绝大多数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做到了这几点,则网络安全也就基本有保障了。所以大多数以法律规范网络行为的国家,都是首先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又大都采用了“避风港”制度。

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限制条件同时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发达国家在法律中也没有对此作专门规定,那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侵权责任法”本身已经十分完善了。而我国,几乎只有《民法通则》的106条一条。而“严格责任”、“协助侵权”、“代位侵权”等等传统“侵权责任法”中应当有、同时在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又尤其显示出重要性的概念,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中,一直就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以法律手段保障网络健康发展,就很难牵到牛鼻子,有可能不得不去抬牛腿,造成事倍功半的结果。在网络时代安全问题在我国显得较突出,实际上反映了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不完善。这并不奇怪,我国准备在2010年左右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上层建筑中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不可能比市场经济的形成时间早很多,否则就会与经济基础脱节,或制定的法律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过问题在于:对网络空间的规范,已经提到我们面前,这时我们的立法及修订法的重点应该放在何处?哪些应当急,哪些可以缓,则是值得探讨的。

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的相当长时间里(大约两到三个世纪),即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时代,民事法律的立法重点是有形财产法或物权法。而在今天及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即知识经济时代,这个重点自然地转到了知识产权法。发达国家如法国的《知识产权法典》,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等国的《知识产权法典》,都可以供我们参考。当然,主要还得根据中国自己的实际,加强研究与立法。

“知识经济”既然是与“工业经济”相对比而言的,那么它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主要是从生产力角度去定位的。如果它主要从生产关系角度,定位,就不可能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不同制度。事实上,当今世界上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加任何前置词地谈论着“知识经济”并发展或准备发展这种经济。我国理论界从未使用过“社会主义知识经济”的提法,证明我们实际上是从生产力角度去谈“知识经济”的。

要发展(或准备发展)“知识经济”,就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不过是法律上反映出的财产关系(参看《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与“工业经济”相适应的发达国家,一二百年来传统的民法体系中,物权法与合同法(其中主要是货物买卖合同)是重点。这是与“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的物质资料的投入起关键作用密切联系着的。

为与“知识经济”相适应,20世纪末,一大批发达国家及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等),已经以知识产权法取代物权法,以电子商务合同取代货物买卖合同,作为现代民法的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这是与“知识经济”中,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秘密、驰名品牌)的投入起关键作用密切联系着的。

中国并不是不需要补上原来是缺陷的物权法、合同法等等,以适应正在进行的“工业化”。问题是重点应放在何处?这个问题,与经济理论界争论着的一个问题是有联系的:中国是否必须在全面完成“工业经济”之后,才可能向“知识经济”发展?其实,这个问题换一个问法就较明白了:中国是否必须永远跟在别人后面走?中国科研与企业结合的典型-王选,做了否定的回答。他在印刷技术上越过了两代,走在了世界前沿。

中科院开展以“知识创新”为重点的科研,也在事实上对上述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他们认为在填补我国尚欠的“工业经济”之缺的同时,重点应转向发展“知识经济”或发展“知识经济”的准备。

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的研究也是如此。中国诚然需要《合同法》,但全世界(包括中国)互联网与网上商务已迅速发展的今天,《合同法》总则中不足二百字的有关电子合同的规范,已显然跟不上实践的需求。在美、英、法、德、日、澳大利亚、乃至新加坡等国早已把合同法研究重点转向电子商务时,我们的重点始终在有形物的买卖、保管等等方面。可能在几年内,就会在国内外的经济活动中,反映出《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并不错,但重点(在20世纪末)则错了。

几年前,在关 注国际互联网络时,中国知识产权学者发现:克林顿政府1997年提出了“全球电子商务”的设想,美国立法者也已开始修订《统一商法典》以适应电子商务。而中国“合同法”至1997年的起草文本,基本以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民国”合同法为蓝本,对现代商务几无反应。于是由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有关“合同法”的立法建议。其建议主要内容是:在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的当代,我们的立法如果不考虑科技给法律领域带来的新问题(特别是国际上已经解决了和正解决的新问题),则我们的有些新法,可能一出台就会带来滞后的痕迹。那将不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后来接受这项建议,并请知识产权学者对我国合同法草案拿出具体意见。这就是人们看到的、中国在1999年初的《合同法》总则中,原则上承认了的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这是电子商务立法的第一步,但如果我们不接着走出第二步、第三步,这第一步很快会丧失实际意义。

此外,应注意到,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均是由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共同管理的,这二者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诚然需要《物权法》。但国外无形财产所有人(盖茨)已列首富、国内外被评估价值最高的已大多是无形财产(“可口可乐”400亿美元、“红塔山”400亿人民币)“直接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买卖着大量无形文化产品的今天,可能在《物权法》出台不久后,也会反映出我们本应把重点放在无形财产的立法及研究上。

《证券法》诚然属无形财产立法之一(“股权”是重要的无形产权),但“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业秘密等等。

有人可能说:我国不是已经有了各项知识产权专门法吗?确实我们有。但那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工业经济”中、前期的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的需要,更不要说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了。我国的这种“有”,正像《合同法》中“有”的几条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定。新加坡的一部《版权法》,比我国专利法、版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加起来还要长五倍;菲律宾已随着法国把不同知识产权统一在一起而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我国的几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则在“各行其是”;巴西知识产权法已把数字技术产生的新权利纳入,我国则尚未加以考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要求下一世纪初,国际申请全部通过网络(即“无纸化”),我国专利、商标法则仍旧规定着如何填写纸张表格。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已远远跟不上国内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交往。立法的滞后与总体研究的滞后是相关联的。

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我们应当抓住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两个民商事立法重点;培养并吸引一批掌握一门以上外语、掌握计算机应用的法学人才;增加财力的投入。目的是使我国2010年前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时,不要使人们感到其中的民商法结构只与二百年前的《法国民法典》、一百年前的《德意志民法典》相当、或有所进步,而应使人们感到它确实是能够适应电子商务时代(或“知识经济”时代)的法制体系。

如果我们不从现在起就开展这种已不算太超前的研究,到2010年时我们肯定在民商法体系上就滞后了。

国际上一百年前把研究有形财产的保护及流通作为重点,今天则把研究“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即研究无形财产的保护与流通作为重点。社会科学研究,不能把国际上已经滞后的内容作为重点(虽然也不可排斥这方面的研究)。

网络与信息论文:行政管理与信息网络化

借助电脑、电话线、调制解调器,人们就可以跨越时限进行无边界的、全球的运作,网络成为连接不同国家、地区、民族、肤色的纽带和桥梁,世界各部分被网络连接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网络社会。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实施的有效管理活动,进入网络社会后,与传统的社会相同仍然需要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来推动社会事务的有效运行。但是网络社会的行政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它所呈现的全球性、平等性、精确性、共享性、知识性、自主性、虚拟性等特点将对行政管理运行过程产生巨大影响。

一、网络对行政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公众情绪疏导

网络在现实生活的作用可以说是多方面的,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作用是具有调节功能,即充当社会情绪、社会心理的调节器、缓冲阀。在社会转型及利益群体博弈的背景下,有的人原有价值观随之消解或扭曲;有的人因遇困难暂时无法解决而生出怨气;有的人因出现腐败现象而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下降;有的人只是一种简单的从众心理等等。由于种种原因形成的心理冲突、心理不满需要有发泄的渠道与机会。通过网络,人们的抱怨或不满情绪可以得到缓慢释放,传统权威方面也可以未雨绸缪,通过有序的工作来化解公众情绪,而不至于因为信息不通,把小事变成大事。这样可以提高社会稳定的程度,减少突发事件爆发的可能性。

2.有利于公正平等机会

现代人们在业余时间可以足不出户进入网络,向社会表达自己的理想与心愿。这种表达不受时间、地点,不受财富、文化、出身等背景因素的限制,能畅所欲言地发表意见,交流看法,提出建议,让人们获得一种平等的、全新的民主体验。如 2008 年 6 月在中央文明办等单位举办的“抗震救灾英雄少年”评选活动中,网络投票就多达 5000万张,网上感言评论达到 10 万多条。这表明广大公民能有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机会,参与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来,说明他们的民主政治地位已经得到大大提升。

3.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通过网络,不仅是网民表达自己意愿的场所,而且也是广大网民对个人、基层、团体利益诉求的广阔平台。当前,各级政府极为重视网络的发展,纷纷组建了本地政府网络论坛,该论坛成为各级政府关注民情、倾听民意的重要窗口。这样广大网民的一些利益问题反映到网上,政府给予重视,能够解决问题,马上责成有关部门解决,及时反馈解决决策实施的信息;当前不能解决问题,及时说明情况,告知广大网民;关于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或将出现问题的原因及时公布于众。通过网络,积极促进网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将矛盾消灭萌芽状态中,有利于地区的和谐与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和谐社会。

二、信息网络化与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信息网络化对提高论文联盟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网络化可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信息系统,积极开发和有效利用政治信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网上的直接管理方式可使信息资源加工增殖,得到合理利用,从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网络现代化的办公技术和手段,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信息处理工具,使行政部门面对纷繁复杂的知识和信息,能够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有效地驾驭信息,从而提高了行政管理部门利用信息的效率,这也是成功地达到行政目标,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

网上构建的虚拟办公室、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简化的管理程序等,减去了重叠、多余的机构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带来了办公费用、人员的减少和工作质量的提高,使得人们可以从多种渠道方便地取得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及服务,节省了人们的精力和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行政管理网络化必须实行分权或放权,建立反应灵敏、运行高效的新体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行政管理部门从微观管理中解放出来,从而更充分地发挥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职能,提高管理效益,树立良好的行政形象。

网上直接激励的虚拟领导、网上视频会议、公文快速传递等,都可以提高决策效率、会议效率和公文效率,可以减少领导者的事务性活动,节省领导者的时间和精力,从而把领导者从文山会海中解救出来,从繁杂的事务性活动中解救出来,使其主要精力集中到深入调查研究和处理重大问题上来。

三、构建行政管理内部网络模式

行政常规管理网络模式是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的核心内容,是挖掘电子政务发展潜力、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的重要工具,它主要表现在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重要工具来辅助行政决策、执行及监督三个方面。

1.行政决策系统

行政决策系统是决策行为主体针对其行政职能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借助于现代信息网络的万维空间,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相关决策信息,从而设计和抉择解决问题方案的有机整体。它包括提出问题、确定决策目标、拟定决策方案、评估与选择决策方案四个部分。首先,要求行政决策主体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整理,抓住问题的关键,根据行政管理范围采用适当的网络空间,以此快速地提出问题,确切地表述存在问题的内容,并表达要解决问题的意愿。其次,运用现代获取信息的技术和方法,结合大量的调查研究,迅速搞清问题的性质及社会影响,制定解决问题的决策方向和准则,进一步明确解决问题的目标,并通过网络进行广泛宣传。第三,通过网络专家咨询系统征集有关权威性信息,并结合行政管理积累的有关信息,拟定若干解决问题的决策方案。第四,虚拟有关专家论证会议和有关行政人员研讨会议,对已拟定的决策方案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侧面的可靠性评估与抉择,必要时可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优化选择,最高敲定成本低和风险小的可行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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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执行系统

行政执行系统是行政主体接受行政决策指令后,组织有关行政人员借助现代信息网络付诸实施,高质量、高速度地达到预期决策目的的运作实体。它包括制定执行计划、准备实施和具体实施三个阶段:在制定执行计划阶段,行政主体可以利用行政管理内部网络 的信息资源,迅速了解并掌握本部门执行有关决策的能力,还可以采用虚拟会议的手段,召集处在异地的有关人士依据行政决策目标研讨执行决策的计划,制定执行决策的程序,将执行决策的分工迅速落实。在准备实施阶段,将实施执行决策计划动员与宣传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快速扩散,有利于参与执行的众多人员做好充分的精神、组织、物质等方面的准备,同时也有利于取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在具体实施阶段,要求每个执行决策的行政部门定期在指定网站公布执行决策的进展情况,便于行政主体对有关执行决策的环节做出及时的调控。

3.行政监督系统

行政监督系统是一切合法的行政监督主体,对于各种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督促和检查的动态集合体。它主要涉及行政内部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与公众的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四个环节。行政内部监督,即建立行政内部监督网络通道,如行政内部监督主体利用行政管理内部办公网络可迅速了解、检查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对检查结果做出总结与处理,从而提高行政自我监督的自觉性。监察机关监督,法定的行政监察主体依据一定的行政监察条例,以现代信息网络及其他通讯工具为辅助手段,对所管辖的某些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异地跟踪监察,从而提高监察机关的工作效率与效果。社会团体与公众监督,即社会团体与公众依法应用电子邮件、电子社区、监督热线站点等现代通讯手段,向有关部门反映行政决策内容及执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直接提出个人看法、意见和要求。社会舆论监督,即通过电子报纸、网站专门讨论站点等媒体对行政决策方案及执行情况等做出评论,使行政管理受到更广泛的监督。

四、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纵观我国几十年以来行政管理的发展概况和现状,今后我们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管理方面要提高对信息网络理论与应用价值的认识,加快行政管理由传统模式向现代化模式的转换。要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的标准化建设,因为管理信息的标准化建设是影响一个国家信息资源数字化的重要因素。同时,逐步完善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立法,使法制既能有效地保护国家机密性信息的安全性,又能保证政务的公开、公正性,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第二,在操作方面要以一定的信息资源为起点,走纵向逐层展开、横向联合协调之路。信息网络化需要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人才及资金;目前我国人力物力有限,应客观地分析实情,集中力量,重点扶持;在发展决策方面,应以一定的信息资源积累为基础,采取“国家立项[文秘站:],企业动作,中央为主,地方协配”的模式。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管理信息网络化的建设发展,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实施“政府上网工程”,1999年被定为“政府上网年”,截止1999年5月,我国已有1470个政府部门于政府导航中心注册了域名,并有720个部门拥有www服务器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进程进展顺利。但目前仍存在几个需引起注意的问题。一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省市由于原有基础较好,发展迅速,而西部省市由于历史和资源开发迟滞等原因,发展缓慢;二是现阶段政府信息网络的建设具有服务区域的局限性,多数仅限于联接地方局域网而未能与全球信息高速公路internet网联接,信息共享性不强;三是已建网络之间相互脱节,相关网络间缺少链接功能,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紧密联系。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继续推进和经济形势的好转,尤其是我国加入了wto,这些问题将很快得到解决。

第三,在资源建设上,要重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数据库作为各种信息的物理表现形式,是事物定量分析的依据。信息系统中数据的多少及其结构方式,是这个系统的管理规模和水平的重要标志。数据是信息网络运行的载体,数据库的建设是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的关键,因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正确决策、科学管理都离不开各类数据。同时要注意数据库的建设质量,既要有一定的库容量尽可能包含行政管理各方面的信息,又具有较完善的服务功能,有较长的档案资料回溯年限和较多的相关链接等等。

网络与信息论文: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构

——兼析《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前两稿的[1]相关规定

关键词: 三网融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内容提要: 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已经存在规范漏洞,而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融通为代表的三网融合技术使问题进一步加剧,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其直接原因表现为传播技术的发展融合,但深层次分析可追溯到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弊端。《着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的“修补型”方案仍不足以应对三网融合带来的问题,因此应借鉴已有的成熟立法例,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远程传播权”。

一、问题的提出

三网融合也称“三网合一”,是指目前的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最终实现网络互联互通、各种资源共享的新型信息传播技术。在三网融合下,一台高清电视机除了收看传统的电视节目,还可以登陆网站浏览、下载歌曲影视;一台电脑除了上网浏览、下载歌曲影视,还能收看传统电视节目;一部手机除了打电话、发短信,还可以收看电视节目、无线上网……也就是说,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手机、电脑任何一个终端获取本来只能通过其他终端才能获得的信息,此时电视兼容电脑,电脑涵盖电视,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彼此互相兼容。2010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即2010年至2012年重点开展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试点,2013至2015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全面实现三网融合发展,这预示着以电信传输网、广播电视传输网、计算机互联网相互兼容合并为代表的“三网融合”已成为我国信息传播领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2]。

在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三网融合也对我国《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了新的挑战。以最能体现三网融合技术的互联网电视机为例,用户通过该款电视机不仅可以收看一般的电视节目,还可以上网随意点播和定时收看网络影视大片,而这些电视节目和网络内容的传播都是通过一个传播终端—互联网电视机进行的。这就使得通过互联网电视机的作品传播行为变得异常复杂:既有无线传播,也有有线传播;无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无线电波传播,也有现代的Wi-Fi无线网络传播;有线传播中既有传统的有线电视传播,也有以互联网宽带进行的有线网络传播;这些无线或有线传播既可以通过交互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单向式进行。那么这些纷繁复杂的作品传播行为在立法上如何定性?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典型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产物,即“根据特定传播媒介设定特定权利”。在此立法路径下,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专为“网络技术”创设仅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如前所述,在三网融合下,广播和网络已经可以互联互通,上述各种传播行为都可以跨广播和网络进行,在这种背景下对作品的传播基于“广播”或“网络”所作的区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由此便提出现行立法规定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如何修改乃至重构的问题。2012年3月31日、7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先后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和第2稿,其中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都进行了修改,那么这些修改草案能否解决实践中已经存在的问题?能否应对三网融合乃至将来未知新技术的挑战?应当如何建构我国未来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模式?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并提出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重构的设计,以期为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着作权法》修改提供参考。

二、三网融合前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规范难题

(一)广播权的规范难题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的广播权专为“广播技术”创设用于规范以“广播”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广播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涵盖于广播权的控制范围。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权利”。可以看出,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传播”仅限于以有线方式对已经广播的作品所进行的“间接(二手)传播”,而不包括“直接(第一手)传播”即有线直接广播。由此引发出的问题是:在有线电视已经基本普及的今天,如果某有线电视台未经许可直接播放他人作品被起诉,对该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3],也有法院认为侵犯广播权[4],还有法院认为侵犯电视播映权[5];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侵犯机械表演权[6]。很显然,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该种“有线直接广播”并不属于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广播”行为,也很难纳入“放映权”或“机械表演权”的控制范围,由此造成专为控制“广播”行为而设的广播权却难以规范这种行为的难题。不仅如此,广播权还难以规范对有线直接传播的作品的无线转播、有线转播和扩音器转播等转播行为。

从历史解释的视角分析,广播权的这一规范难题似乎可以追溯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因为前者直接来源于后者。后者第11条之二规定,广播权是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权进行下列使用的专有权:(1)播放或以其他任何无线发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其作品;(2)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3)以扬声器或其他任何类似设备传送信号、声音或图像的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可以看出,《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规范的第(2)种行为是“由原广播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以任何有线方式或转播方式公开传播该作品的广播电视节目”,该规定将“有线”传播(转播)的“间接性”表述得更为清楚。据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源于《伯尔尼公约》而不是我国着作权法,因此这似乎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而并非我国独有。但事实情况是,由于《伯尔尼公约》中的广播权确立于有线电视技术诞生之前,在有线电视技术产生后确实也面临无法规范“有线直接广播”的难题,但此问题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中通过“向公众传播权”已经得以解决(下文将专门论述),因此这一问题在国际条约中已经不复存在。遗憾的是,2001年我国修改《着作权法》时WCT就已经制定并颁布,而且有线电视当时在我国也已经出现 并在城市大量普及,但2001年修改后的《着作权法》既未参照WCT制定向公众传播权,也未回应技术发展扩张《伯尔尼公约》中广播权的适用范围[7],而是仍然照搬已经被WCT所发展了的《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的规定,由此造成了我国广播权的上述规范难题。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难题

2001年我国《着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专门用于规范以“信息网络”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但即使如此,仍有一些利用网络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被涵盖。根据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交互式”的特点,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由此使得近年来日趋流行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又称“非交互式”,即公众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而没有个人选择余地)无法涵盖于内。用户在时间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另一种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此类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有法院认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认为侵犯“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理论上也观点不一。{1}用户在地点上没有个人选择余地的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局域网传播作品,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较大的单位或者经营性网吧在其设置的内部局域网传播作品,其共同特点是,单位的员工或网吧的消费者只能到该单位或网吧获取作品。实践中网吧经营者因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局域网上非法传播影视作品被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定性也充满了争议,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复制权”,也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放映权”,还有法院将其定性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或“机械表演权”或“其他权利”等。{1}笔者认为,造成以上两类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在移植WCT第8条“向公众传播权”时,以偏概全地将该条强调的网络传播行为的一部分—“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作为该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的全部内容予以照搬,形成了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仅能规范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从而导致了对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无法涵盖的局面[8]。

三、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新挑战:以互联网电视为例

前文已述,在三网融合下,用户可以通过电视、手机、电脑任何一个终端获得本来只能通过其他终端才能获取的信息,此时电视兼容电脑,电脑涵盖电视,电信网、广电网、宽带网彼此互相兼容,近几年出现的“互联网电视机”就是三网融合技术在电视这一传播终端的典型表现。互联网电视机是网络技术与电视技术结合的产物,其在整合电视与网络两大传播媒介过程中,既保留了电视形象直观、生动灵活的表现特点,又具有了互联网按需获取的交互式特征,是综合两种传播媒介优势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传播形式。在功能上,互联网电视既可以作为一般电视机接收电视节目,又可以成为电脑终端获取互联网上的内容[9]。这样,通过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作品的行为就打破了三网融合前广播与网络原有的壁垒,形成“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

“一个传播终端”是指所有传播行为最终都经由互联网电视机这一终端进行,所有被传播的作品也都由互联网电视机这一个终端接收。“六类传播行为”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电视机这一传播终端获取作品时涉及六种类型的传播行为,具体如下:(1)有线直接广播。由于互联网电视机本身仍然具备普通电视机的功能(否则就成为一个徒具电视机形状的电脑显示器了),而接收有线电视节目仍然是普通电视机的基本功能,此时电视台通过有线电视播放作品在《着作权法》上属于“有线直接广播”行为。(2)无线广播。传统的无线电视也包括卫星电视,目前我国各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有自己的卫星广播和卫星电视。“就卫星广播而言,它是广播组织借助卫星所进行的传播,其传送的信号主要是无线电波,因此卫星广播可以包含在无线广播之中。”{2}7通过电视机收看无线电视节目也是传统电视机的基本功能,此时广播电视组织通过无线电波和卫星播放作品在《着作权法》上属于“无线广播”行为。(3)有线交互式网络传播。这种传播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这里的“有线”是指有线网络,而不是传统的有线电视;二是这种传播方式是交互式的,即通过连接网线的互联网电视机,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这在《着作权法》上属于“有线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4)有线单向式网络传播。这种传播行为也有两个特点:一是通过有线网络进行;二是这种传播方式是单向式的,其在《着作权法》上属于“有线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5)无线交互式网络传播。互联网电视机不但可以连接网线进行“有线上网”,还可以通过内置的无线上网卡实现“无线上网”,这种具备无线上网功能的互联网电视机目前市场上就有销售[10]。这种传播行为的特点一是通过无线网络进行,二是采用交互式,在《着作权法》上属于“无线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6)无线单向式网络传播。这种传播行为与上述第(5)种行为的不同在于,采用单向式方式通过无线上网在特定的时间传播作品,在《着作权法》上属于“无线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

对互联网电视机这“一个传播终端”上发生的所有传播行为进行细化和区分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这种区分不是从理论上或者逻辑上推导得出的,而是现实中确实存在的,从着作权法角度对其进行区分和梳理是进一步进行法律定性的基础;其二,通过这一细化和区分可以反映出三网融合下广播和网络传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引起立法者对三网融合下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新问题予以足够重视;其三,由于这六类传播行为在法律上各自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必须逐个区分,分别定性。在现行《着作权法》框架下,上述通过互联网电视机的六类传播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法律定性,相应也会导致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第一种法律定性是既不符合现行《着作权法》中“广播权”的规定,也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无法可依”[11]。这一定性涉及上述第(1)类“有线直接广播”、第(4)类“有线单向式网络传播”和第(6)类“无线单向式网络传播”,这三类行为正是目前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面临的规范难题,前文第一部分对此已经详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第二种法律定性是符合现行着作权法中“广播权”的规定,因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落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上述第(2)类“无线广播”行为即属于此种情形,因为广播权所规范的“无线广播”正是通过无线电波采取“单向式”方式进行的作品广播或者传播。第三种法律定性是符合现行着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是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上述第(3)类“有线交互式网络传播”、第(5)类“无线交互式网络传播”即属于此种情形,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正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上述三网融合下出现的“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对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挑战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增加了法律适用的难度。例如,对于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电视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权利人要根据侵权人传播作品时所利用的传播技术(有线还是无线、广播还是网络)以及所采取的传播方式(交互式还是单向式)来判断属于上述“六类行为”的哪一类,从而选择正确的“诉因”作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起诉,这样的判断即使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也是比较困难的,更何况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着作权人。对于法院而言,同样要根据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认定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前文已述,仅仅一个“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就曾引起法院对其定性的多种分歧,更遑论六类传播行为的分别定性了。因此这种复杂的“法律游戏”不但徒增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而且在目前网络侵权泛滥成灾的背景下极不利于着作权的保护。(2)增加了作品的授权难度。目前要通过广播或者网络合法地传播他人作品,除了要取得一系列行政许可外,作品的传播者还必须获得着作权人的> :请记住我站域名/国际贸易。当前强力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繁荣已经成为我国“十二五”时期的重要发展战略,其中就包括“走出去”战略和“引进来”战略,前者是指将我国优秀的作品推向海外,后者是指将海外的优秀作品引进我国。从法律视角上,无论是“走出去”还是“引进来”实质上都是着作权国际贸易,而着作权贸易的对象就是着作权的各项具体“权利”,因此权利的类型、权利的名称以及权利内容的简洁性、互通性则成为影响着作权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前文已述,在三网融合下要想获得我国作品的合法授权,要根据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区分不同的权利类型,会涉及“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但很多国家没有如此繁杂的权利类型,甚至一些国家立法中就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广播权”,因此上述法律适用的复杂局面既不利于我国作品向国外输出,也不利于国外作品向我国引进。

四、“广播”与“网络传播”规范模式的比较法观察

(一)国际条约

我国《着作权法》关于广播权的规定直接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第11条之二,因此首先应对《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正如前文所述,广播权是在《伯尔尼公约》1928年罗马修订文本中被首次规定,那时的无线电传播技术才出现不久,有线传播也仅限于将无线广播信号通过有线电缆传送给特定区域的受众,尚未出现有线电视技术,更没有数字和互联网技术,因此广播权仅包含了无线电传播和有线转播。但随着有线电视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上世纪后期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伯尔尼公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由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由于新技术的发展导致不同于传统方式的传播方式的出现,因而有必要补充、澄清某些《伯尔尼公约》中的权利义务,以扩展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全面覆盖向公众传播的作品种类和传播方式。”{3}在这种背景下,WCT应运而生。

WCT对《伯尔尼公约》的发展主要体现为第8条的“向公众传播权”,其内容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关于该“向公众传播权”的涵盖范围,《WCT草案说明》的解释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是指通过发行以外的各种方法和形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它既可以通过模拟技术,也可以通过数字技术,既可以基于电磁波,也可以借助光缆传输得以实现。”{4}其中的“模拟技术”、“电磁波”、“光缆”就包括了无线电广播和有线直接广播;而“数字技术”则对应的是数字互联网技术。“这样,WCT第8条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就包括了以无线、有线和互动方式传播作品的权利。”{5}287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WCT通过制定“向公众传播权”弥补了《伯尔尼公约》的不足,在该权利下,不但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范的行为可以被涵盖,而且不能为广播权所规范的“有线直接广播”、不能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范的“单向式网络传播”也被涵盖于内。这样就使得所有通过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都属于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二)欧盟法

欧盟于2001年5月22日在其通过的《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指令》(简称《欧盟版权指令》)中也依照WCT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其内容为:“作者享有授权或禁止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获得这些作品。”[12]对于该“向公众传播权”的控制范围,除了与WCT的理解保持一致外,《欧盟版权指令》在其序言第23段中还特别作了进一步解释,即“对该权利应作广义的理解,它覆盖了所有向传播发生地之外的公众进行传播的行为,该权利应当包括就某一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形式向公众进行的包括广播在内的任何此种传输或传播”[13]。该解释则更直接强调将“广播”涵盖。因此,“根据这个解释也可以看出,(欧盟版权)指令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具有非常广泛的含义,包括了以有线、无线、广播、互动的方式,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5}可见,欧盟也采取了与WCT相同的做法,即其“向公众传播权”所规范的“向公众传播”行为既包括各种“广播”行为,也包括各种“网络传播”行为,从而将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完全涵盖。

(三)美国法

对于“广播”和“网络传播”的规范,美国的做法比较独特。在美国版权法中,并没有一项专门规范“广播”行为的广播权,也没有一项专门规范“网络传播”行为的“向公众传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对于“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规范采取将发行权和公开表演权结合使用的方式。以公开表演权为例[14],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的规定,表演是指“以朗诵、表演、演奏、舞蹈或动作的方式,直接地或者以设备或程序来表现该作品,或者在涉及电影或音像制品时,以连续的方式表现其形象或让人听到有关的伴音”。其中的“以设备或程序来表现该作品……或者在涉及电影或音像制品时,以连续的方式表现其形象或让人听到有关的伴音”就包括了“广播”和“网络传播”。因为“这里的‘表演’不仅有我们一般理解的‘活’表演,如演员的演唱、舞蹈等,还有‘机械’表演,如以录音机、录像机、广播、电视和卫星传播等设备来‘表演’作品”。{6}239。可见,在美国版权法中,其公开表演权可以同时规范各种“广播”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是一种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立法的模式。

(四)其他立法例

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立法的模式在其他很多立法例中也有体现。例如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22-1的规定,公开表演权中的“表演”是指:“以任何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包括公开朗诵、音乐演奏……及在公共场所转播远程传送的作品。”其中的“远程传送”是指通过所有电信传播方式,当然包括“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对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助理总干事米哈依·菲彻尔也认为,法国的公开表演权不仅涵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在《伯尔尼公约》中作为单独权利类型出现的广播权和向公众表演权。{7}256除此以外,哥伦比亚《版权法》第12条(c)款以及第76条(d)款规定的“向公众传播权”包括了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向公众传播权的内容。西班牙《着作权法》第20条第1款也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其第2款将“公开传播”解释为包括放映、无线广播、有线广播、网络传播等各种传播行为。意大利《着作权法》在规定“向公众传播权”时也将“向公众传 播”定义为“使用任何远程手段进行的传播”。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和WPPT的条款适用调查》统计,在2003年4月1日,有39个成员国加入了WCT,其中有19个国家通过制定涵盖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向公众传播权”来规范“广播”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8}

五、问题成因的进一步追问:技术主义立法路径之反思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广播权对于“有线直接广播”的规范难题,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单向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规范难题,乃至三网融合下由互联网电视机所表现的“一个传播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都可直接归结于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分析,如果广播权没有将其规范对象仅限于“广播”而是更加开放;如果信息网络传播权没有将其规范对象仅限于“交互式”传播而是更加前瞻,则不会面临本文提出的诸多问题。由此便提出是否有必要对我国《着作权法》一直以来采取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进行反思的问题。所谓“技术主义立法路径”是指,立法对于着作财产权利的设定不是以权利所规范的行为为标准,而是“根据一种传播媒介来设定权利,没有考虑这种传播媒介的技术特征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构成一种独立的利益类型”,{9}或者“把着作财产权与传播技术紧密相连,甚至把传播技术本身当作着作财产权”。{10}203

在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技术主义立法路径表现得非常明显,机械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均依赖于特定传播媒介的表述。例如机械表演权规范的“机械表演”被定义为“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放映权规范的“放映”被定义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广播权规范的“广播”被定义为“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规范的“信息网络传播”被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从这几项权利的定义可以看出,不同的传播技术是它们划分的唯一标准,这就是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直接体现。

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存在的第一个弊端是,这种立法路径违背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根据“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一种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应当取决于其借以实施的技术手段,而应当取决于行为自身的特征和后果。但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忽略了行为本身,本末倒置,将技术本身作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其极端表现就是“把知识产权混同于技术,把上层建筑混同于生产力,目光限于技术领域,动辄用技术思维、技术语言、技术指标描述知识产权战略,颠倒彼此,必有碍知识产权战略的健康实施”。{11}

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存在的第二个弊端是,技术发展的历史表明,传播技术的发展变革是永无止境的,从印刷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数字网络技术乃至今天的三网融合技术无不证明这一点,将某项权利限定于某种特定的传播技术迟早要被新的技术所替代,而“根据新媒体创设新权利”的应对思路必然会因技术的飞跃而疲于奔命。因此这种技术应对型立法注定永远无法跟上技术的发展,如果不采取新的思路,必将陷入频繁修法的怪圈。{9}

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存在的第三个弊端是,这种随着新技术增加新权利的做法最终将导致这些权利在数量上繁琐众多;在体系上庞杂臃肿;在关系上叠床架屋、冲突交叉。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权利有16项,这16项权利不但本身晦涩难懂、过于繁杂琐碎,而且彼此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存在相互重合和交叉的问题。例如《着作权法》将机械表演权规定为“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但“各种手段”在文义上可以将利用广播、放映、网络等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的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包括在内,从而引起表演权与其他权利在适用范围上的冲突与交叉。《着作权法》将放映权规定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的权利”,但由于该条在将“以放映机、幻灯机”作为公开再现作品的典型性“放映”行为予以列举的同时,又使用了“等技术设备”兜底性表述,使其在文义上可以将其他利用技术传播作品的行为包括在内。例如对于司法实践中“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规范难题,有学者就认为“完全可以考虑一下此案是否侵犯着作权人的放映权”。

六、重构设计:以权利整合应对技术融合

(一)《着作权法(修改草案)》1稿、2稿相关规定评析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其中第11条第2款第7项和第8项分别规定了修改后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第7项规定:“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第8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与现行《着作权法》相比,《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关于广播权的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在名称上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第二,将原广播权中有线方式的传播对象从“广播的作品”改为“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即增加了“有线直接广播”的内容;第三,将“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改为“通过技术设备……”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第一,增加了“直播、转播”这两种传播方式,即增加了“单向式网络传播”的内容;第二,增加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内容。

可以看出,《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1稿关于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积极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线直接广播”和“单向式”网络传播的规范难题,填补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漏洞,使这两种行为可以纳入新的“播放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这是《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的进步之处。但不容忽视的是,这样的修改方案在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上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在立法理念上遵循的仍是一种“临时补救型”的被动应对立法思路。这种思路表现为修法仅仅是着眼于当下最突出、最紧急问题的“修补”,其对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仅仅是为了补救实践中“有线直接广播”和“单向式”网络传播的法律适用难题,而缺乏应有的全局观、主动性与前瞻性。我国此次着作权法修改的背景与前几次均不同,1990年制定着作权法、2001年第一次修改着作权法以及2010年第二次修改着作权法均是在国外压力的背景下为了履行国际义务的一种被动立法,因此属于“达标性”立法,只要满足最低限度的标准即可。但此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13}因此不能仅满足于一时应景式的最低限度补救问题,而是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种“临时补救型”立法思路的后果就是没有对三网融合技术做出足够回应,以至于本文提出的三网融合下的问题仍然没有完全消除。虽然三网融合技术才刚刚兴起,由此引发的问题还不是太明显,但在问题已现端倪的情况下如不及时回应就会重蹈当年应对互联网技术不足的覆辙。对此已有学者提出预警:“20年前互联网刚兴起之时,由于业界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相应的措施,造成了现在的互联网版权纷乱现象,在三网融合之初以及融合之后,如果不能有效地把版权保护工作的相关问题和对应措施尽可能地考虑周全,势必会给版权保护工作带来更大的麻烦,同时也必将给三网融合工作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制肘。”[15]其二,在立法技术上采取的仍然是技术主义的立法路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冲突。具体表现为,修改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采用了几乎和WCT“向公众传播权”同样的表述[16]。而前文已述,WCT“向公众传播权”的涵盖范围同时包括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典型的将二者合并立法的模式,以此推论,我国修改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当涵盖广播权,即与修改前的定义相比,“交互式”网络传播不再是其规范的唯一内容,而仅为其调整对象之一(这一点 从定义所使用的“包括”、“或者”这些表述可以直接反映),除此之外还包括“直播”、“转播”以及其他“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传播作品的行为,而后者正好落入修改后的播放权所控制的“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的范围,由此就产生修改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放权在内容上的重叠交叉。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增加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这一限定,反映出立法者有意将传播行为是否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作为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标准之一,即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无线或者有线”传播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反之则为播放权的控制范围,但这一限定不仅不能达到区分的效果,反而使权利混淆交叉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首先,《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本身、现行《着作权法》及《着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信息网络”作出界定,使得何为“信息网络”无法从法律层面判断;其次,已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将“广播”包括在“信息网络”范围内。例如国家广电总局 2004年颁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2条将“信息网络”定义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条也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司法实践中,在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信有线责任公司侵犯着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也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17]。可以看出,在已有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信息网络”并非仅指“互联网”,而是包括了“广播电视网”,由此使得“信息网络”不但不能成为区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放权的要素,反而增加了二者的混淆程度,这正是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结果。

2012年7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又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2稿,该稿对第1稿中“播放权”的定义基本没有变化,但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修改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与一稿相比,该定义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删除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限定;二是删除了“包括直播、转播或者”的表述;三是增加了“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内容。该定义的进步之处在于:一是纠正了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作为判定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标准之一的错误规定;二是去掉“包括直播、转播”这些重复性赘语,使立法语言更为准确、简洁。但这一定义仍然没有走出“临时补救型”被动应对立法理念和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窠臼,因此难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仍着眼于修补现行立法的规范漏洞,对三网融合技术的回应不足;第二,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仅限于交互式传播,又回到了修改前现行立法的规定,由此形成交互式传播由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单向式传播由播放权调整的架构。但同属于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作品,交互式传播和单向式传播在行为方式、所利用的传播媒介、造成的侵权后果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却将其割裂为两种行为,对其分别定性从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不但徒增法律适用和作品授权的难度,而且与人们日常生活认知亦相差甚远。第三,“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表述要么属于重复规定,要么与播放权混淆。该规定仅对“通过技术设备传播”的对象作了限定,即“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而“前述方式”就是“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交互式),而对“通过技术设备传播”本身采用何种方式没有明确。实践中“通过技术设备传播”的方式无非有两种:交互式或单向式。如果“通过技术设备”采用交互式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则完全可以涵盖于前半句的交互式规定中,虽然这里强调传播的对象是“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而不是“通过技术设备”直接传播作品,似乎可以与前半句相区分,但由于其仍然属于交互式传播可以被涵盖在前半句的文义范围内,从而造成重复规定。相反,如果“通过技术设备”采用单向式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则属于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为后者的定义就包括通过技术设备以单向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播放”,从而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放权的混淆。

(二)重构方案及理由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应当将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整合为一项权利,名称为“远程传播权”,其定义如下:“远程传播权,即以任何无线或有线方式向远端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笔者提出这一重构方案是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这一重构方案可以填补目前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的规范漏洞。在“远程传播权”的定义下,广播权所无法规范的“有线直接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无法规范的“单向式”网络传播都可以被纳入“以无线或有线方式”中,从而可以被“远程传播权”所涵盖。当然这是重构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时首先要考虑的、也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第二,这一重构方案具有前瞻性,不仅可以解决三网融合下的问题,而且足以应对将来未知新技术的挑战。一方面,在这一重构方案中,前述因三网融合带来的“一个传统终端、六类传播行为、三种法律定性”的复杂局面,在“远程传播权”下就简化为“一个传播终端、一类传播行为、一种法律定性”。即所有通过互联网电视机这一个传播终端的行为,都可以归结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传播作品这一类行为,从而在法律上都落入“远程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因此这一重构方案足以应对因三网融合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在这一重构方案中,不仅我们现在已知的“有线或无线方式”(包括直接传播或转播、交互式或单向式、广播或互联网乃至电信网等),而且即使将来出现了其他形式的“有线或无线”新技术形态,仍然可以为“远程传播权”所控制。因为“有线或者无线”前的“任何”二字就是为以后的未知传播新技术留下适用空间,这样就将现在和以后可能出现的所有远程传播行为都包括在内,而“将版权传播统一规定为一种广泛的权利对于适应未来技术发展而言也是合适的,灵活的、技术中立的权利可以包含现在还无法预见的行为”。{14}

第三,这一重构方案是技术主义立法路径向行为主义立法路径的回归。前文已述,现行立法中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的规范难题以及面对三网融合时的应对不足,正是长久以来着作权立法所采取的技术主义立法路径的结果。但是“任何对传播技术的限定都会被技术未来的发展所超越”[18],因此着作权立法不能被动地一味追随技术,在设定权利时应该着眼于传播行为本身的特征而不是所借助的传播媒介,以使设定的权利能够适应未来技术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在“远程传播权”中,除了保留“有线或者无线”外,现行立法和修改草案中使用的直播、转播、交互式、单向式等技术性表述都被去掉,这样就使“远程传播权”保持了技术上的中立。虽然该定义中也使用了“有线或无线”这样的表述,但这仍然是一种行为主义立法路径的定义方式。因为“有线或者无线”是一种逻辑周延的表述,除了有线和无线不会再有第三种“线”,使用“有线或无线”的表述仅仅是为了强调传播不是现场传播,而是一种远程传播,因此对于所有远程传播行为而言,“有线或无线”等于没有任何技术限制。

第四,这一重构方案具有充分的比较法依据。前文已述,在比较法上很多国家都采取了将“网络传播”和“广播”采用一种权利控制的方式,要么采取广泛的“向公众传播权”方式如WCT、欧盟法;要么采取广泛的“表演权”方式如美国、法国。因此本文提 出的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为一项“远程传播权”并非是标新立异,而是对多数国家成熟做法的借鉴。

第五,这一重构方案之所以将新的权利称为“远程传播权”,是为了将此项权利与那些控制将作品向现场公众传播的权利相区别,例如表演权和放映权。后两者权利虽然也属于广义上的传播权的范畴(即都是以无形方式传播作品),但它们都属于将作品传播给现场观众的行为。而“广播”和“网络传播”涉及的是将作品传播至远端供公众接收的行为,即属于非现场的远程传播行为。就“广播”而言,电视台播放的效果不在于使现场的观众能够观赏电影,而是将电影转化成电磁波通过无线信号发射装置传送到远端去,由远端的接收装置还原成电影声音和图像予以播放,网络传播也是如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制定WCT时就明确指出,“‘向公众传播权’中的‘传播’意指向未在传播起源地的公众进行传输”。{15}因此将合并后的权利称为“远程传播权”既是为了区别于现行立法已经存在的表演权和放映权,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

七、结论与展望

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刚通过WCT时,郑成思教授就曾预言:“将来,随着受网络服务影响而比重越来越大的听(观)众点播广播服务的发展,这点(广播与网络)不同之处可能将被冲淡。”{16}三年多前,笔者也曾撰文提出,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传统广播电视系统与互联网之间的界限将会越来越模糊,在两者最终达到融合的状态时,广播权将会被信息网络传播权吸收而形成涵盖范围更广的新权利。{1}而今,这一时代已经到来,这就是三网融合时代。三网融合时代的特征是传播技术的融合,传播技术的融合会导致传播行为的融合,而传播行为的融合必然导致传播权利的融合。面对三网融合时代的到来,顺应技术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立法的成熟经验,打破现行立法在广播与网络之间存在的“壁垒”,构建一个包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远程传播权”应当成为我国着作权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

网络与信息论文:图书馆与网络信息资源编目

【内容提要】着重论述了图书馆对网络信息资源编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编目工具——元数据DC、MARC和可扩展标识语言XML,介绍了目前国际图书馆界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摘 要 题】图书情报工作论坛

1.对网络信息资源编目的必要性

图书馆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编目的意义在于:一是把网络信息资源及其服务有机地纳入到图书馆服务中来,这意味着图书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补充已有馆藏和提高图书馆满足读者信息需求的能力;二是运用和移植图书馆学、情报学在组织文献信息和书目控制文献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提高网络信息资源的有序化程度。

1.1随着数字化革命的深入和Internet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资源呈现出几何级数量增长,据国外最新研究结果表明,因特网上可编索引的网页已超过10亿页,仅此一项,其增长规模已超越了现有的非网络资源,信息资源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质的变化。网络信息资源同非网络资源相比,具有地理上分散、组织上无序、数据类型多、变幻多端的特点。

无序扩张的网络信息资源,一方面使网上信息包罗万象,良莠不齐,信息分布、信息组合错综复杂,信息污染严重;另一方面,广大用户,即信息的需求者,面对如此浩瀚的信息海洋,无法快捷地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对检索和获取信息的低效感到无奈。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为用户提供便利的信息获取途径和方法,就图书馆而言,最为有效的方法即是将网络信息资源纳入图书馆的服务当中,对其进行编目管理。

1.2网络中存在着巨大数字化信息,用户要想快速准确地检索到所需信息,就需要一个机构能够承担起网络信息的整序工作。目前,以网络搜寻为目的的搜索引擎的出现(如国外的Yahoo、infoseek、altavista,国内的网易、搜狐等),虽然在浩如烟海的网络资源中起到了一定的导航作用,由于其处理方式是通过自动调用程序在网际网络上选取网页,然后使用全文检索的技术,以自动拆字词作为索引的方式,建立其数据库作为检索的基础,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其查全率高,但查准率低,以及缺乏一致性的用户界面。检索出的篇目太多,有时甚至有成千上万篇,而其中真正有用的信息并不多。

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应发挥自己的职业优势,图书馆对非网络信息资源的编目已有了丰富的经验,将其应用于网络信息资源的编目将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由图书馆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选择、加工、整理,对网络上的各种信息进行筛选、过滤、描述、标引,以便于查寻的方式把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用户,这是利用网络资源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2.网络信息资源编目的可行性

尽管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增长迅速、数量巨大、流动性大、稳定性小的特点,它与非网络信息资源仍具有共性,可以这样比喻,整个因特网就像一个巨大的图书馆,各个网站就是种类不同的图书,而每一个网页就是图书中的一页,共性的存在,是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编目的前提条件。

美国OCLC(Online Computer Library Center)对网络信息资源的编目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且取得了重大的进展。OCLC从1991年开始就致力于应用计算机技术对因特网上的资源进行精心筛选和标引。通过试验,证实了MARC和AACR2可适用于网络信息资源,同时提出了修改完善MARC建议,在USMARC中新增加了856字段—电子网址和索取字段。由于MARC本身的局限性,如结构复杂、著录项目过于烦琐,要求专业性强,要受过专门训练的编目员来做等等,虽保证了著录的精确性,但著录速度慢,工作效率低,无法满足海量的网络资源的整序需求。

于是人们开始转向研究一种新的著录项目,一种用以描述网络信息资源的格式和工具。“元数据”这一概念被及时推出,元数据的产生为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提供了重要手段。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开发出并付诸使用的元数据有许多种,如都柏林核心元数据(Dublin Core)、频道定义格式(CDF)、艺术作品描述目录(CDWA)、资源描述框架(RDF)等等。

有了高效实用的网络信息描述工具以后,针对网络信息资源编目的特殊性,1998年8月OCLC研究署向研究顾问委员会提交了CORC(Cooperative Online Resource Catalog)计划的构想,这一计划尝试将传统的图书馆编目规则与技术—文献信息的选择、描述、标引及利用等运用于网络信息的存取,OCLC于2000年7月正式推出了CORC产品,并向美国和全世界推广。CORC与商业的搜索引擎不同之处在于它有人工干预,网络资源是由图书馆员挑选的,它的目标是将传统的图书馆编目技术与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形成一个新系统,能够明显优于现有的搜索引擎。

3.编目工具

图书馆员一向以善于组织信息著称,我们曾经有效地完成了印刷型资料的编目组织工作,当然有能力完成网络信息资源编目的使命。

目前图书馆界对网络信息资源编目的工具以MARC和DC为主,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著录的格式应是基于XML的DC描述。

3.1MARC

MARC格式是美国国会图书馆从1963年开始研究应用计算机对图书进行编目的工具,1971年,美国国家标准局将USMARC确定为美国国家标准,1977年,国际图联(IFLA)UNIMARC格式,中国根据UNIMARC的框架体系和内容,结合中国的特点编制了CNMARC。

MARC是用于描述、存储、交换、控制和检索的一套机读书目数据标准,它开始主要是针对印刷型书本的描述,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编目,是通过在MARC中增加856字段,即“电子资源地址与存取”,并采用5XX字段记录资源格式的方法来进行的。它的数据结构严密,能很好地描述电子信息,尤其是在检索点的选取原则上,能确保其数据元索组成具有统一性,有利于资源交换。此外,这种经过编目人员过滤、筛选过的信息,确保了数据描述的可靠性、完全性和精确性。

856字段主要记录被著录的数字对象或与之相关的其它电子资源的存储地址和存取方式,是可重复、必备字段,包含27个子字段。专业水准的分类和准确的记录这两大特色将使其能在Internet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用MARC格式编目Internet的成本相当高,由于网络信息地址时常更改,为了维护856字段链接的有效性,需要耗费相当多的财力、人力和时间,编目的速度远远跟不上网络信息资源增长的速度,因此这种高成本的编目方式只适用于编目一些最重要的网络资源。

3.2DC

目前对因特网上的信息资源编目用得最多的著录工具是DC(Dublin Core)——都柏林核心,它是一项描述信息资源的国际标准,1995年3月在俄亥俄州的都柏林核心研讨会上,52位来自图书馆、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学者和专家共同探讨了基于网络信息资源的描述问题,创建了都柏林核心集。

DC包含15个元素,依据其所描述内容的类别和范围可分为三组:a、对资源内容的描述;b.对知识产权的描述;c、对外部属性的描述。对资源内容描述类包括:Title、Subject、Description、Source、Language、Relation、Coverage。对知识产权的描述包括:Creator、Publisher、Contributor、Rights。对外部属性的描述包括:Date、Type、Format、Identifier。

3.2XML

图书馆在对网络信息资源编目过程中,采用DC作为网络信息资源的著录工具、XML文档结构作为著录格式是使网络信息资源有序化的理想模式。

XML是一种区别于HTML和SGML的可扩展标识语言,它不象SGML那样复杂,又能象HTML那样可在WEB上传送,它已广泛应用于互联网上。XML是一种类似于HTML,被设计用来描述数据的语言,XML提供了一种独立的运行程序的方法来共享数据,它是用于自动描述信息的一种新的标准语言,它能使计算机通信把Internet的功能由信息传递扩大到人类其他多种多样的活动中去。XML由若干规则组成,这些规则可用于创建标识语言,正如HTML为第一个计算机用户阅读Internet文档提供一种显示方法一样,XML也创建了一种任何人都能读出和写入的世界语。

XML作为新的一代网络语言,它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它允许各个不同的行业根据自己独特的需要制定自己的一套标记;它还具有良好的自描述性,能够描述信息本身的含义甚至它们之间的关系;它遵循严格的语法要求,增加了网页的文档的可读性和可维护性,提高了浏览器的时间空间效率;它便于不同系统之间信息的传输,XML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网际语言。

4.图书馆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编目的现状

网络资源编目既然是传统文献编目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而网络资源又具有数量大、增长快、稳定性小的特点,实行联机合作编目是理所当然的必由之路。在这方面,美国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美国的OCLC在积其数十年合作编目丰富经验的基础上,顺应网络信息资源发展的趋势,及时推出“合作联机资源目录”——Cooperative Online Resources Catalog,即CORC构想。

4.1CORC的概况。它的目的是在自动化编目工具与图书馆合作有机结合的基础上,建设共享的网络资源数据库。目前它已建立4个数据库:资源记录数据库、规范数据库、寻路器数据库、杜威十进分类法数据库,其中资源记录数据库相当于一般的书目数据库,以Dublin Core或MARC形式提供网络信息,寻路器数据库则以网页形式揭示网络资源的书目信息及其与资源的超文本链接。

通过合作与机器协助的方法维护记录的URL(统一资源定位器)。在CORC系统中,由成员馆分担维护URL,当用户的记录包含无效的URL时,CORC的自动链接维护工具会通过“状态屏幕”及时通知用户,由用户进行核查、更正,从而保证了URL的正确性。

4.3CORC的启示。

目前,国内许多有实力的图书馆已经开始对网络信息资源加以收集、整理加工,开始了对网络资源编目的有益的探索,但是同时存在着分散、不统一的特点,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合作联机编目已走在我们的前面,我们的问题不再是如何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编目,寻找什么样的工具编目,而是应该直接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CORC系统这一先进的工具。

5.结束语

网络信息的极大丰富,给图书馆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也给图书馆员带来了新的工作内涵,它使我们不断地补充新知识、接受新生事物,采用新的编目工具组织新的信息。在对网络信息资源进行组织整理方面,图书馆应是大有可为的,图书馆有知识、经验都很丰富的编目人员,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目前,对网络信息编目,图书馆界正在进行如火如荼的研究,相信无论是用MARC或是DC,是用XML或是HTML,图书馆这在方面的工作将会做得越来越完善、越来越科学。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信息处理与安全方面的计算机应用

论文关键词: 信息处理 网络安全 计算机 应用

论文摘要: 现代社会,计算机已经应用在各个方面,信息的处理,以及在网络中的信息处理和网络的信息安全都成为我们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就网络信息处理和网络安全方面涉及的内容,探讨计算机在这些方面的应用问题。

信息处理是指对数据进行处理,使它获得新的结构和形态,或者产生新的数据。比如,网络和计算机系统就是一种信息处理系统,通过对输入数据的处理,可获得不同形态的新的数据。信息处理包括信息的采集和输入、信息的传输、信息的加工、信息的存储和信息的输出等处理工作。

1 网络信息处理与计算机应用

目前,信息正朝着以电子形式替代的无形化方向发展,从而使社会的一切活动向着无形化发展,人大缩短了活动的时间和空间,运用基于Web的网络信息处理技术就是这种优势的主要体现。从技术手段来看,与传统方法相比,网络信息处理解决了存储介质、查询速度、快速复制和远距离传播与处理等问题。网络和计算机给人们带来许多合形的和无形的利益,使人们通过各种信息处理技术加工生成新的信息资源,按需提供给各方面、各层次的人共享,人们可以及时且非常容易地取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加快信息流通的速度,降低办公成本,更容易实现企业、学校、政府等各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使管理的范围从组织内部扩大到外部。

网络信息处理能处理网络中的所有信息,包括信息的采集、定制、、传输、存储、交流、分类检索等技术,囊括所有人、财、物等方方面面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教育、医疗、保障服务信息等所有商务和政务信息。政府办公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办公(电子政务),商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做生意(电子商务),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管理,教师可以通过网络实现师生之间传递教学信息,学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协作学习,服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及时的服务。

网络所具有的功能都是通过计算机以及网络信息处理技术来实现的。有人说,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的功能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你做不到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功能。计算机通过网络信息经过处理后有很强的及时、方便的功能,不但能文字信息,还可以多媒体信息、广告信息,还有一些时效性很强的信息,如天气预报、产品供求等信息,从而位信息传播更加广泛,提高了信息利用率,真正做到“秀才不出门,全知天下事”。2)信息采集功能。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技术不但能采集到组织内部信息,还可采集到外部信息,扩大了信息采集的渠道,使信息采集更具目的性和针对性,使决策更有依据、管理更有成效。网络信息采集的效率指标,如采全率、采准率、及时率、费用率和劳动耗费都比一般的方法和工具要好。信息采集主要依靠留言板、网络调查等技术来实现。3)信息管理功能。是指计算机主要用于政府各部门、企业的事务处理,提高办公效率,提供方便,如人、财、物的管理,报名、租借、预订等工作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4)信息检索功能。利用计算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查询到所关心的信息。5)信息传输功能。计算机的网络快速传递信息的功能是Internet迅速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主要原因。信息传输包括用户的计算机网络下载、上传和邮件形式。6)信息交流功能。计算机和网络具有用户之间相互交流的功能。这种交流有实时交流,如聊天空,还有非实时交流,如BBS、网上答疑等。7)信息存储功能。按一定数据结构将信息存放在计算机的网络数据库,供查询与检索,实现数据共享。8)综合应用功能。利用计算机浏览各种大型专业网站实际上就是各种功能的综合应用的组合。

总之,与传统的信息处理方法相比,利用计算机、网络处理和管理信息有以下优势:被授权者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信息管理和处理工作,不再需要客户端;可以在全球范围进行产品、企业、服务的宣传;可以方便地与所有用户进行交流,获取他们的反馈信息;充分体现Internet上的信息及时、快速、多变和灵活的特性,信息的更新速度加快;实现信息的资源化、系统化和标准化,信息采集自动化,为信息的进一步挖掘提供了可能。

2 网络信息安全与计算机应用

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教等诸多领域,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许多信息是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账、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的信息。其中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所以难免会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各种人为攻击(例如信息泄漏、信息窃取、数据篡改、数据删添、计算机病毒等)。网络应用给人们带来 了无尽的好处,但随着网络应用的扩大,网络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也变得更加严重和复杂。原来由单个计算机安全事故引起的损害可能传播到其他系统和主机,从而引起大范围的瘫痪和损失;另外加上缺乏安全控制机制和对网络安全政策及防护意识的认识不足。这些风险正日益加重。通常利用计算机犯罪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也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计算机犯罪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国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

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使信息共享应用日益广泛与深入。但是信息在公共通信网络上存储、共享和传输,会被非治窃听、截取、篡改或毁坏而导致不可估量的损失。尤其是银行系统、商业系统、管理部门、政府或军事领域对公共通信网络中存储与传输的数据安全问题更为关注。如果因为安全因素使得信息不敢放进Internet这样的公共网络,那么办公效率及资源的利用牵都会受到影响,甚至位人们丧失了对Internet及信息高速公路的信赖。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存在各种各样的危险训不安全因素,影响到整个系统的止常运行,因此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措施来增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例如采用先进可靠的安全技术,一般有计算机的身份认证技术,防治病毒的技术,计算机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这些技术是网络安全的基础,它可以减少网络的脆弱性,提高网络的安全性能。

3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己成为当今杜会的首要资源。信息与越来越多人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人们利用各种公共通信设施接收、存储、处理和传输各种信息。用户不仅要求信息处理和传输过程是有效的和可靠的,还要求重要而敏感的信息是秘密的、完整的和真实的。这些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网络的利用和安全保障技术都是通过计算机来进行操作和维护,所以计算机往往成为这些技术的操作工具和机器。没有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计算机软件、硬件设施的发展,就没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步,那么网络安全也无从谈起。

网络与信息论文:网络信息技术与高中探究性历史教学的整合

【摘 要】在注重素质教育的形势下,学科探究性教学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探究性教学中充分、科学、有效地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做到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探究课程的整合,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中学历史学科探究课对《第21课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教学进行了初步的尝试。

【关键词】网络环境、历史探究、信息技术、课程整合。

高中新课程立足于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着眼于学生的生活世界,还学生以课堂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教师改革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开展合作学习。

网络所具有的信息优势、提供的师生互动平台,远非传统意义上的课堂所能比,是进行探究性教学的理想工具。我们要将网络信息技术与历史教学整合起来,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充分发挥网络的资源优势,使学生能够在探究性的历史教学过程中, 享受学习历史的快乐,感悟历史的价值,形成良好的思维品质。在教学实践中,我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下面就以《第21课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教学为例,谈谈笔者的一些做法。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注重素质教育的形势下,学科探究性教学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探究性教学中充分、科学、有效地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做到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探究课程的整合,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理论依据:

1、“主导——主体”理论:

“主导——主体”理论的总体思想就是教师通过教学设计和策略影响学生,并把学生置于主体地位并提供主体地位的空间,使得学生成为学习的行动者。既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在网络环境下的历史探究中,“主导——主体”的教学设计重在强调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利用网络教学平台提供的资源库和交流区,使学生更多地主动思考、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交流。教师通过网络教室和在网络教学平台上设立的交流区适时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点拨。利用网络实现了“主导”与“主体”的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教学活动。

2、信息传播理论:

信息传播是指特定的个体或群体运用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向受传者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的一种活动。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历史探究性教学过程中,教师、多媒体课件、学习的合作伙伴都可以作为信息的传播者。与一般的信息传播不同,教学活动是一种互动的传播过程,因此网络环境下探究性教学中的信息传播表现为:教师对学生的探究进行指导和点拨,学生完善探究成果的过程中产生新的困难,继续寻求教师的帮助;多媒体课件为学生提供探究所需的资料,学生深入探究后反过来对这些资料进行甄别和补充,并对其他小组的研究成果进行深入地思考;学习的合作伙伴将其建议或研究成果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传播给同组的学生,学生在接受到这些信息后与伙伴进行交流并加深其对主题的探究,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互动传播过程。

3、合作学习的理论:

合作学习理论建立的基础是学生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在团队中工作所达到的学习效果比单个学习要好的多。因为在团体中学习,学生之间会彼此激励、互相帮助以达成一个共同的目标,每个学生要向别人表述自己的观点并虚心听取他人的意见,他们要仔细研究课程内容以取得最好的成绩。在网络环境下的探究性学习与普通的学习过程相比,由于学习的任务更加艰巨,学习的过程更为复杂,合作学习就显得尤为必要。在网络环境下同一小组的每个学生都根据各自不同的学习特点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大家各司其责,合作建立网页、集体交流、初步形成本组的探究成果。在各组探究的基础上,由全体学生合作对探究的主题进行最终的整合。

三、课前准备:

1、教学目标:

教师根据高中历史新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本班学生的知识、能力及心理特征,确定教学目标,包括历史和信息技术两方面的。

(1)、课标要求:

概述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史实,认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历史意义。

(2)、知识目标:

使学生通过在互联网上查找资料、分析资料,结合所学的知识,①、熟悉十月革命前俄国是社会状况,记忆十月革命的基本史实,理解十月革命爆发的必然性。②、掌握“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认清十月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革命后的俄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③、通过对十月革命胜利进程的了解,逐步认识无产阶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正确与否,是革命成败的关键。④、通过对十月革命历史意义的学习,认识: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3)、能力目标:

①、熟练运用FrontPage网页设计的基本功能;②、信息搜集、处理能力;③、学会根据需要到网上查询、筛选、类比信息,利用旧知识判别其可靠与否,以作初步考证与质疑;④、初步掌握规范的专题研究过程、主要步骤及要求;⑤、初步掌握运用历史资料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独立思考;⑥、表达能力:能够将自己的发现和学习成果向小组、全班同学进行演示与汇报;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能力:能共同分析、讨论所收集的信息,利用网络手段异地协商解决问题。

(4)、德育目标:

①、提高学生的信息道德:在上网过程中能够自我约束,能体现出一个现代网民应有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②、端正使用电脑和网络的科学态度:使学生认识到电脑和网络不仅仅是游戏的更是学习的工具和平台,自觉克服“网瘾”;③、增强学生团体协作的精神与技巧,学会尊重他人,学会与人合作并分享成果,培养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

(5)、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通过十月革命必然爆发、新政权的建设等基本史实,初步理解十月革命是俄国历史发展的重要转折点,教学中要渗透社会主义最终由理想转变为现实的发展观念。

(6)、素质目标:

①、提高学生运用信息技术服务于历史学习的信息素质;②、网络是知识的海洋,又由于发表渠道的简化导致很多假知识、劣质信息未经过筛选即于网上,具备质疑意识尤为重要,使学生逐步具备最大限度从网络中挖掘有效信息的能力;③、鼓励学生在校园网站内开设“个人专栏”发表自己与众不同的见解,在独立思考、探索与自我开拓的同时不知不觉中既掌握了历史知识,培养了作为现代公民的人文气质,又锻炼了历史专题研究的技巧。

2、设计自主探究主题:

①、为什么说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发生在俄国不是偶然的?②、俄国十月革命有什么特点?③、为什么说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④、与西方资产阶级政体相比,苏维埃制度有什么特点?⑤、十月革命 的胜利对中国革命有哪些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所设计的自主探究问题,一要适度,即问题的设置要紧扣教学的重点、难点、关键点,做到难易适中,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让学生“跳一跳就能摘桃子”。二是多角度,引导学生多角度、多途径、多方面分析领会教材,选择最佳切入点,使设置的问题既新颖又富有启发性。三是要有梯度,即要具有层次性、梯度性、启发性和探索性,不能是一问一答的简易交流,也不能是按部就班的程序作业,而要是由易到难,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由具体到抽象,由已知到未知,步步推进,逐渐接近问题的本质,把学生的思维一步一个台阶地引向求知的新高度。第四,探究问题的设置,要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和能力,避免产生畏惧情绪,以维持学生思维的活跃性,确保学生思维和知识的正向迁移;同时提出与选择问题时,要注重思维含量,问题要有思考价值。

3、查阅资料:

教师指导学生或上网查阅资料,或上图书馆查找有关的书籍、文献、报刊资料,或调查访问………,广泛搜集有关沙皇俄国和十月革命的资料。

4、制作校园网站:

汇总学生的资料,教师进行有目的的挑选和综合,制作校园网站,并模拟历史博物馆的形式,分设几个展览厅和留言厅,通过几位解说员的解说或对话,营造教学情境,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5、分组合作探究:

切实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实行开放式教学,突出学生的体验和感知。课前,教师布置合作学习、自主探究的主题;在老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分成若干学习小组,明确学习任务,对学习步骤、准备要开展的学习活动、解决问题的方法、评价量规等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使每位学生知道学习目标是什么,怎样做才能完成学习任务;对学生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进行初步的培训,可以采用学生教学生的方法,通过同伴之间相互帮助,使大多数学生学会用计算机搜集信息及制作演示文稿;指导学生通过互联网搜集、阅读有关材料。(也可以从教材、课外读物、调查访问中搜集材料。)重点搜集、阅读相关的最新观点及研究成果等文章;指导学生对资料进行记录、整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课堂上,通过组织小组讨论和全班交流,让学生展示各自的学习成果,完善各自的认识。

6、交流与互动:

教师指导学生利用网络的交互功能,在校园网站上的“留言厅”内开设“个人专栏”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作品,进行互动交流;师生之间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进行交流和互动;教师指导学生将优秀作品上传到校园网站或互联网上,供大家交流学习,或鼓励并帮助学生将他们的优秀作品整理成论文邮寄到报刊、杂志上发表(或者是通过网络发送到报刊、杂志的电子邮箱上发表)。

7、课室安排:

为了便于学生交流合作,学生转到能上网冲浪的电脑室上课,按小组分区就坐。

四、教学过程:

第一阶段,创设情境,让学生感知历史:

探究性学习强调将学生引到学习情境中,学生在学习中的情绪与教学效果有直接关系,而影响学生情绪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学习情境。上课后师生共同点击校园网站,播放从网络下载的有关沙皇俄国和十月革命的资料片段,包括视频、音频、图片等资料,再现历史画卷,介绍沙皇俄国和十月革命。通过具体场景的感受缩小学生与历史之间的距离,激发学生的情感,带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创设合作学习的情境。

第二阶段,学生自主体验,合作学习,共同探究问题:

(板书)一、原因——革命前的沙皇俄国:

自主探究、合作学习:为什么说无产阶级革命首先发生在俄国不是偶然的?

学生分组讨论,展示自己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资料,踊跃发言。(略)

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归纳总结出:(板书)1、资本主义发展落后。20世纪初的俄国,资本主义发展远远落后于美、德、英、法等国。资本主义工业既要依靠沙皇政府的庇护以求得发展,又受到前资本主义关系层层密网的困扰。俄国的落后和革命有什么关系呢?上述政治经济状况使俄国成为帝国主义各种矛盾表现得最集中、最尖锐的国家。(板书)2、社会矛盾尖锐。垄断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的矛盾,沙皇专制制度和农奴制残余同人民大众的矛盾,大俄罗斯民族同各少数民族的矛盾,俄国帝国主义同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和东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矛盾。(板书)3、一战加剧了矛盾。

教师通过校园网站补充材料:沙俄在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工业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改革的不彻底,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其工业的发展水平是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最落后的。从经济布局上看,农业人口占全国的80%,工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42%。按人均计算,截至1913年,俄国的钢产量仅及美国的1/11,德国的1/8,英国的1/6,法国的1/5。

俄国参加一战,加剧了社会矛盾。1914年的东普鲁士之战,俄军伤亡25万人之多;1915年的春夏大战中,俄军更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伤亡和被俘的人员超过了170万。1916年底,前线俄国装备困难,有20多万士兵连步枪都没有。1917年,全国男性劳动力中已有1500万人(近一半)被强迫入伍,使得农田荒芜、交通不畅,造成粮食供应紧张,饥饿席卷全国,首都彼得格勒的存粮只够维持一个月。

教师提问:上述两方面情况,构成俄国社会主义革命爆发的客观历史条件。俄国革命还具备哪些主观条件呢?

学生分组讨论,踊跃回答: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成熟。

教师:俄国无产阶级深受压迫,又相对集中,有很强的革命性和战斗力。1905年革命后,俄国工人运动已处在国际工人运动前列。更为重要的是俄国无产阶级有坚强、成熟的布尔什维克党领导,有杰出的革命领袖列宁。上述三点俄国革命的历史条件,使俄国成为帝国主义国家中唯一具备成熟的革命条件的国家,其它国家或是主观条件不具备,如德国;或是主客观条件都不具备,如英、法、美。

(板书)二、过程——‘阿芙乐尔’的炮声:

(板书)1.二月革命:

教师:第一次世界大战为俄国革命提供了有利的国内外形势。在国内,1500万壮丁被强征入伍,饥饿席卷全国,沙皇统治日趋虚弱,资产阶级也左右不了局势,各种社会矛盾都集中到沙皇专制制度上。在国际上,有力量镇压俄国革命的英、法、德三国正厮杀得难解难分。正如列宁所说,“假如没有战争,俄国也许几年甚至几十年内不会发生反对资本家的革命”。1917年3月,二月革命爆发,沙皇专制制度被推翻。统治俄国三百多年的罗曼诺夫王朝(1613~1917年)结束了。

(板书)2. 《四月提纲》:

教师:二月革命后俄国政治形势的基本特点是:形成了工兵代表苏维埃和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并存的局面。列宁回国后发表的《四月提纲》给布尔什维克党提出了使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因为武器在人民手中,列宁认为可以和平地剥夺临时政府的权力。但是,临时政府制造七月流血事件,革命和平发展已不可能,政权完全落入临时政府手中。

(板书)3.十月革命的胜利:

教师播放从网络下载的视频资料《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片段,介绍彼得格勒武装起义和十月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战争政策使国内局势不断恶化。10月,布尔什维克党中央确认武装起义条件已经成熟,决定在近期举行起义。彼得格勒武装起义在列宁亲自领导下,从 11月6日晚 开始到8日凌晨攻占冬宫,取得胜利。到1918年春,各地苏维埃政权相继建立。(校园网站还向学生展示有关十月革命的图片、照片、幻灯片。)

教师提问:列宁在十月革命中起了什么作用?

学生分组讨论,踊跃发言。(略)

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归纳总结出:列宁①《四月提纲》为革命指明方向;②为布尔什维克党制定了武装起义的方针;③亲自领导了彼得格勒武装起义。

(板书)三、影响——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

教师提问:十月革命对俄国有什么影响?

学生分组讨论,踊跃发言。(略)

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归纳总结出:它是俄国历史上最深刻的一次社会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把俄国从一个相对落后的帝国主义国家,改造成为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社会主义工业强国创造了重要前提。

教师提问:十月革命对世界历史进程有什么影响呢?

学生分组讨论,踊跃发言。(略)

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归纳总结出:它使世界进入了一个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时期;它把国际无产阶级的斗钢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连为一体。

教师提问:十月革命对人类历史有什么影响?

学生分组讨论,踊跃发言。(略)

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归纳总结出:它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

这一阶段的学习,一是学生个人的自主学习,让学生根据已有知识和网上资源,围绕教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形成个人对问题的认识,这样便体现了学习个性化的特点。二是学生利用网络交互性的优势进行合作学习。各组同学在组内互相交流,通过校园网站留言厅与老师交流,教师也到每个小组去,对学生遇到的困难给予协助解决。学生也可以在校园网站上小结,要求老师给予指导。组长组织学生学习并对本组同学的观点进行整合,形成结论。这一阶段,教学真正形成了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的氛围,从而体现学生亲身体验学习、合作交流的学习过程。

第三阶段,全班互相交流,共同进行问题的探究:

教师提问:①、俄国十月革命有什么特点?②、为什么说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③、与西方资产阶级政体相比,苏维埃制度有什么特点?④、十月革命的胜利的中国革命有哪些影响?

学生小组1:展示自己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资料,总结出俄国十月革命的特点: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有着自己的特点,首先在于它打破了帝国主义的封锁和包围,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俄国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其次在于它走的是一条由中心城市武装起义再发展到全国各地的革命道路,这是俄国革命的特殊性(中国则是由农村包围城市)。再次就是俄国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紧密相连,从而形成急剧发展的两个不同性质阶段的革命。

学生小组2:展示自己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资料,探究“为什么说十月革命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纪元,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略)

学生小组3:展示自己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资料,分析出苏维埃制度的两大特点(与西方资产阶级政体相比):①、苏俄的政治制度不同于欧美国家,她实行立法与行政权力的统一,全俄苏维埃代表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选举政府即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拥有立法权。②、实行一党执政。

学生小组4:展示自己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资料,介绍十月革命的胜利对中国革命的影响(略)。

老师总结、评价学生活动成果(略)。

这一阶段,由每组组长代表本组同学在全班展示本组同学的学习成果。教师及时指导学生如何展示学习成果,如建议各组发言的同学要注意表达要清晰,要史论结合;每位同学都要认真倾听他人的意见,反思自己的学习过程;有不同看法可以提出质疑,但不能冷嘲热讽,要注意团结;在评价时要注意客观公正等等。

第四阶段,延伸课堂,完成探究作品:

为了使学生的学习进一步深入,实现教学内容的再创造,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课堂探究活动结束后,师生可以继续利用课外时间,通过校园网站的留言厅、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进行交流、互动;教师可以引导、鼓励学生在课后采取多种形式将自己的探究成果表现出来,如诗歌、散文、新闻报道、小论文、历史小报或者电子作品;教师将其中的优秀作品上传到校园网上或互联网上,供大家学习与交流;或鼓励并帮助学生将他们的优秀作品整理成论文邮寄到报刊、杂志上发表(或者是通过网络发送到报刊、杂志的电子邮箱上发表)。

南雄市中小学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