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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信贷市场需求及其特点
现代农村信贷市场的需求主体实质上就是农村实体经济主体,其构成主要是从事农村经济活动的农户,农村企业和农业产业代组织。从需求主体使用资金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农村信贷需求可以概括地分为农村生活需求、农业生产需求以及农民发展需求这三个层面。农民生活需求属于农民家庭生活对货币的需要,但由于农户属于生产生活的综合体,使得农业生产需求和农民生活需求经常性地交织在一起,而表现为农户的信贷需求;农业生产需求主要针对的是农户经营以及小规模农业生产组织在农业生产上的货币需求,是一般意义上农村信贷需求的核心内容;农村发展需求是从宏观社会发展角度出发的一种对农村信贷需求的总括,含义上侧重于农村社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和社会文明的提高等社会综合层面,是农村社会发展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具体来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需求主要来自以下方面:第一,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起来的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近年来正处于创业阶段,对资金的需求十分旺盛;第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及原有设施的“康复”所产生的资金需要。目前水利工程设施除了满足机械化,规模化生产需要新建的以外,不少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功能日渐萎缩,加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水利设施急需维修,而仅靠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无法满足;第三,发展现代农业生产的农用机具购置所产生的资金需求。随着先进生产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农业、农村和农民对先进农用机具的资金投入越来越大。据调查,农户从事农、林、牧、副、渔虽然职业有差别,但投入资金很大一层都用在生产加工技术或设施上,农用机械所需资金仍有不小缺口;第四,农村日益增长的消费性资金需求增加需要融资解决。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普遍提高。农民对住房消费、医疗、子女教育、交通和通讯设施,以及家庭设备等方面投入增多,资金需求快速增加。
二、农村信贷市场存在问题
由于农村信贷市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国家政策的制约作用,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单一,信贷供给能力不足。“二元经济”结构中,政府以城市工业优先发展为理由低成本地吸取农村剩余资金,造成农村信贷资本外流,使农村信贷供给先天不足,统计数据显示,国家财政支农比重仅占财政总支出的15%以下,农业贷款也仅占贷款总额的5%多一点。政府对农村自由资金流通的管制措施使农村信贷市场的发育和信贷资本的供给受到严重挫伤,进一步抑制了农村信贷市场的资金来源。近年来,由于国有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商业化运行,在“三性”经营原则下,四大国有银行逐步撤离了乡镇的经营网点,特别是本来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农业银行逐步撤离了镇一级的营业网点,使本来资金融通不便的农村在发展中贷款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以信用社为主的单一的正规金融机构的局面也更加凸显。
同时,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众多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保险,邮政储蓄等正式的金融机构实质上并未履行农村金融资金供给的责任:全国性商业性银行在农村是存多贷少;城市商业银行规模有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只是粮棉油的银行,还没有深入到农村的各个环节;农业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很多业务已经从农村基层转移;邮政储蓄只存不贷;保险和担保发展缓慢,这让信合不堪重负。
2.信贷的风险控制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农业本身具有的弱质性、低利性和外部性的特征,使得涉农金融机构的运作存在高风险性。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了解与应对农村生产活动中面临的各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相对于较小的贷款本金而言,运用的信贷成本太高,且高到难以用利率提高后的风险溢价去弥补。这种高风险与高成本并存的信贷市场,对于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构成了很大的天然障碍。同时,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由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的特殊性,在涉农融资中往往不能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加上小额信用贷款主要是用于农业领域,而农业生产由于其容易受到自然资源、气候及市场等因素的多重制约的特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加大了农村信用贷款的风险。由于目前与农村信贷相配套的农业担保体系、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农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信贷风险全部由贷款机构承担。
3.农村信贷市场效益差,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由于政策作用的限制,长期的低利率政策和利率不能正确反映信贷资本的供求情况,使稀缺的信贷资本不能按照效率原则进行合理分配,导致信贷资本的供求缺口和信贷资源分配上的官僚化和无效率。农村借贷尤其是小额的农户借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于满足日常生活之需,这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生产性用途相悖。而此外,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利率限制使信贷供给在较大风险的前提下利润回报极低,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意大量发放信贷。
4.借贷贷款成本高。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分散的小规模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他们对金融需求期限短、频率高、数额小,因此,金融机构对其服务的交易成本比较高。调查表明,由于缺乏有效的财务报表和数据资料作为参考,农村信贷员需要与农户进行较长时间交往才能采集足够的信息,用于判断是否提供信贷。由于贷款规模微小,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极度缺乏有关农村客户特点及活动的私人信息,信息采集的时间和成本很高。而从农户方面来说,贷款的手续费用高,贷款程序繁琐,也抑制了贷款的需求。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除信用贷款以外,贷款都需要有经过认证的合适的抵押物,而要证明一个合适的抵押物,需要经过繁杂的手续,以及一笔手续费,农民的贷款金额小,而抵押物认证的手续费是按交易笔数算,因此抵押物认证的手续费相对显得很高,这就会影响农户的贷款需求。农村金融信贷成本过高,限制了信贷总量扩大;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小,不能满足农业产业大户的需求,滞缓了产业规模化发展。由于小额农贷的管理成本高和风险较大,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都成倍上浮甚至一浮到顶,使许多资金需求较大的农户被高成本贷款价格挡在门外。
三、发展农村信贷市场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中对我国农村信贷市场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可以得知,我国农村信贷市场组织体系尚未发育成熟,存在明显的功能不健全和脆弱性。从针对的问题出发,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和健全: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农村信贷市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1)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信贷市场主力军作用,利用农信社改革的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2)引导农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入农户小额贷款领域,要建立金融信贷对社区服务的机制,明确县域内各金融信贷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义务。结合商业银行的性质,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这类企业对充分利用农村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拓展农村内部就业空间具有重要作用。只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都应当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予一定的信贷支持。(3)在对民间金融信贷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培育民间贷款组织,促进农村资金的回流。监管部门应努力把各类金融活动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后,原本服务农村地区成熟的信贷机构可以考虑向村镇银行等信贷机构转化。
2.稳步推进农村信贷利率市场化。现有的农村小额信贷市场除了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可以在基准利率2—3倍内浮动,央行特批的6省区试点地区可以在基准利率4倍内浮动,其余的只能按照商业贷款基本利率计算。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信贷机构应该制定适当的利率,以保证其短期和长期的持续经营。农村信贷市场的目标群体是低收入的农户和微小企业主,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弹性较低,对应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高成本和风险层次的大跨度,放开一定的浮动利率空间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的放贷积极性。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在市场化利率条件下,小额信贷才能达到商业可持续。
3.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保障型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自接经营,或政府委托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公司只向政府收取管理费用而不以收取保费赢利。政府经营的目的是保障农业生产链条的持续,减小农业风险发生带来的损失,经营的原则必须是:低保费,高保障。针对保费收入不稳定的情况,可以预留部分支农补贴,转为保险基金,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应当按比例给予参保一部分保费补贴。同时,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业保险领域,充分利用他们的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再者,便是加大宣传动员力量,提高广大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但最终必须依靠发展农村经济来提高农业保险的规模。
4.加强对农村信贷的风险防范。(1)加大宣传力度,培育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首先,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投身到诚信的宣传中去,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营造出诚信的信贷市场氛围。其次,工作人员要使农户明确农村信贷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使农户在思想上增强维护信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再次,大力宣传有关法律知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使之形成讲信用的自我约束力。(2)规范操作程序,做到及时收贷。贷款的发放有一套自己的程序,要规范发放贷款的程序。(3)健全农户贷款的担保机制。建立信用档案,筛选优良农户。农村信用社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要严格根据农户的思想道德品质、资产、资信状况、家庭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情况,建立起健全的农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1、功能金融观中的资本市场
(一)资本市场的资金聚集功能
资金积累和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一般来说,没有资本积累和资本形成就不可能进行扩大再生产,也就缺乏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变迁的动力。以股份制为前提的资本市场的出现和发展,借助于其独特的资金聚集机制,为一国或地区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注入新的生产要素,扶持瓶颈产业部门,促进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和合理化,实现新增资源的倾斜配置。具体而言,其途径主要有:一是通过上市、重点支持基础产业、支出产业的发展。二是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建立专门的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三是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提高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能力。
(二)资本市场的风险配置功能
作为一种独特的金融制度,资本市场的出现挖掘和培育了一批具有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他们愿意在高风险中追逐高收益。而且,资本市场所固有的有效的风险分散或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为具有不同流动性偏好的投资者提供了股权交易的场所,资本所有权在整个技术生产周期内可以实现不停的转移。发达的资本市场降低了所有权交易的成本,减少了流动性风险,有力地促进了技术进步;另一方面资本市场使创新项目的异质性风险可以参与项目的众多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分散和分担,特别是风险资本和创业板市场的发展鼓励了人们对创新的投资,有力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
(三)资本市场的存量优化功能
从现实的经济运行来看,一国或地区增量资源的投入往往会受到资金来源的约束,而改变现有资源在不同产业间分布能迅速实现存量结构调整。资本市场在存量调整中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支持上。资产重组主观上是企业为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自我调整行为,客观上是一种存量资产流动重组的机制。它本身不一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但是资本市场高度的流动性和信息获取及传递的充分性为资产重组提供了最便捷、最经济的场所。
2、浅谈中国资本市场的问题
(一)股票市场
任何制度都有路径依赖。一是出于挽救国有企业的目的,忽视了股票市场功能提升的问题,弱化了资源配置和制度创新功能,导致了市场功能被扭曲的倾向,把中国股票市场在特定时期的主要任务(圈钱)当作了股票市场的总目的,把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单纯地理解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忽视了多元化风险主体和多元化的金融资产的建设,忽视了增强社会资产的抗风险能力。二是股权分置矛盾及政策性因素困扰导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集中表现在占上市公司三分之二的国有股、法人股的流动问题。尽管股权分置改革初步解决了“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问题,但过了限售期的巨额“大小非”,始终是悬在投资者头上的一把徳默克里斯之剑,令人谈“非”色变。三是中国股市投机氛围浓重,市盈率和换手率都较高,经常由于非理性的亢奋或恐慌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再加上流动性提供上的行政限制,A股市场成了泡沫、系统性冲击和风险集聚的场所。
(二)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不成熟及利率市场化改革造成中国债券市场的三大缺陷:一是发行者忽视了债市的可持续发展,如在低利率环境下发行大量的长期券,并通过固定利率债券和招标上限的模式,锁定自身成本,转移利率风险,因而导致中长期券定价的扭曲以及整个收益率曲线的扭曲。在稍有利率风险的预期变化情况下,就导致了债市的大幅波动。二是央行、政策性银行和财政部的协调性不足,导致债券多头竞相发行和债券市场的投资预期紊乱。三是市场缺乏对冲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依靠单边上扬而获利的债券投资机构来说,在面对不利的市场环境时,投资是相当被动的,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归结起来,我国债市的风险累积既是债市初级阶段的制度缺陷问题在债市中的体现,同时也是市场对长期债的非理性定价,投资心理的短期性和盲目性等风险因素的暴露,加剧了投资的难度。
3、结语及政策建议
要解决中国资本市场的问题,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形成法治和产权保护体制。特别是完善股权结构(妥善解决“大小非”问题),市场的进入和推出制度,新股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对内部交易的严厉查处制度。
其次,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尽快形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推进证券市场的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毕竟,推进直接金融工具的多元化和金融市场的分层化,是构建功能更为强大、向实体经济渗透力更强的直接金融体系的必由之路。
一、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行为金融学
在传统的经济、金融学研究中,现实的人被简化为一个简单的理性人,即假定人们能掌握处理所有有用信息,总是能最大化其预期效用,显然这种假定是不现实的。这种以完全理性假定构筑的学说是无法通过经验科学方法来检验与研究人的内在本性的,也无法观察现实人的经济行为。
对完全理性的质疑,促使人们尝试用心理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金融问题,并试图以此来修正和检验经济、金融学的基本假设,于是便应运诞生了一门新学科——行为金融学。目前,对“行为金融学”一词还没有正式规范的定义,它主要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人们如何理解和利用信息,并做出正式的投资决策,以及在此过程中,人的行为认知偏差对决策的影响。田宏伟(2001)认为构成行为金融学定义的内容有三个方面:行为金融学把经典的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与心理学和决策科学综合在了一起;行为金融学力图解释是什么造成了股票/证券价格的异常现象,这种异常已被众多的研究证明是广泛存在的;行为金融学是一门研究投资者是如何产生系统的认知偏差或称为有限理性(不完全理性)的科学。
事实上,正是因为投资者会产生系统的认知偏差或不完全理性,才导致证券价格出现各种异常。至于到底有哪些价格异常现象,它们又是由什么样的不完全理性行为造成的,如何确定价格异常出现的市场条件,正是行为金融学的研究内容所在。从总体上看,现有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是在两个方向上展开的:一是对主流金融理论缺陷的实证分析,研究在金融市场上发现的人们的诸多行为认知偏差;二是试图从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认识金融市场上的异常现象。
·噪声交易理论
FischerBlack(1986)首次提出关于噪声交易的概念,他的论文是噪声交易理论以及行为金融学研究的奠基性文章,是许多随后研究的出发点。Black指出,噪声的概念与信息的概念相对应,一直存在于金融市场中,而股价则综合反映了噪声与信息的影响。股票投资者也被分为噪声交易者和信息交易者。噪声交易理论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已成为行为金融学的重要工具。
J.BradfordDeLong,AndreiShleifer,LawrenceH.SummersandRobertJ.Waldmann(1990)研究了金融市场上的噪声交易者风险,得到的结论是噪声交易者通过承担更多的由他们自己创造的风险(噪声交易者风险),可以比厌恶风险的理性套利者获得更高的回报。
LawrenceH.Summers(1986)的研究也认为,股票的市场价格会对非理性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更敏感,因为当理性投资者接受市场价格是其基本价值的体现,并且不以自己对价值的判断作为交易的依据时,非理性投资者则相反,他们按自己对价值的(错误)判断作为交易的依据,这时市场价格就会对非理性投资者更敏感。
·期望理论
在行为金融学模型中,由卡尼曼(DanielKahneman)和已故的特韦尔斯基(AmosTver-sky)提出并发展起来的期望理论无疑是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个(DanielKahneman,andAmosTversky(1979,1992)),它向传统的预期效用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DanielKahneman因此获得了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不可否认,预期效用理论至今仍是现代经济理论的重要支柱之一,它给出了不确定性条件下的理性行为的简单精确描述。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实际情况下人的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这使得效用理论在应用中会产生矛盾现象,最著名的当属阿莱悖论。Kahneman—Tversky的期望理论的提出,改进了预期效用理论的不足。在期望理论中,投资者的效用(价值)不再是财富的函数,而是获利与损失的函数;投资者也不再总是风险厌恶者。图1.1、图1.2分别是预期效用理论与期望理论的效用/价值函数。
可以看出,与标准效用函数相比,期望理论的效用函数呈“S”型——在获利区间凹,在损失区间凸,这与对人们风险偏好的实际观察结果是一致的(即损失厌恶)。
通过引入价值函数、概率评价函数、参考点等概念,期望理论更好地描述了人们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决策行为。许多异常现象可以用期望理论来做出合理的解释,如阿莱悖论、证券溢价之谜、期权微笑现象等。
·过分自信理论
人们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能力,高估自己成功的机会,我们把这种心理现象称为过度自信。过度自信解释了许多股价异常现象,如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
W.M.DeBondt,RichardH.Thaler(1986)的文章“股票市场过分反应了吗?”是实证检验美国股票市场是否存在过度反应的奠基性作品。他们的答案是肯定的,并指出过度反应与反应不足的原因都在于投资者的过分自信。
TerranceOdean(1998)对过分自信理论进行了详细综述和研究,并建立了过分自信的行为金融模型。由于过分自信,投资者有时会高估某些信息,有时又会低估,过分自信对金融市场的具体影响要看哪些市场参与者会过分自信以及信息是如何传播的。
首先,两个前提假设是:过分自信意味着交易者认为后验信息更准确(比实际上的准确性更高);交易者认为自己的私有信息比别人的私有信息更加可靠。
通过分别假定一般交易者、内幕信息交易者和厌恶风险的做市商存在过分自信,TerranceOdean分析了金融市场存在信息成本时的过分自信效应。在各种情形下,过分自信都会增大成交量和市场深度,同时降低投资者的预期效应。但是,对价格波动性和价格内在性质(以价格与基本价值差额的方差来衡量)的影响则依赖于过分自信的主体是谁。一般交易者和内幕信息交易者过分自信会增加波动性,做市商过分自信会减少波动性。
·主观概率理论
主观概率指的是人们对某一特定命题正确性的相信程度。主观性体现在它是基于个人的知识和信念做出的评价。主观概率研究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决策过程的关键环节。
传统概率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Bayesian决策准则所关注的都是事件发生的频率,其前提是事件能够反复发生。而对于一次性事件的概率估计,它们是不适用的。现实中人们又确实经常需要对不同的命题做出自己的评估。研究表明,人们在做出这类评估时,由于受到自身条件和知识能力的限制,无法得到最优结果,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意解,这使得人们可以凭直觉和个人经验解决复杂问题。这种实际决策过程的本质特点,促使科学家从行为认知的角度来研究决策过程,AmosTversky和DanielKahneman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们试图用启发式方法来代替Bayesian分析。这一领域的研究被称为主观概率研究,期望理论其实是主观概率理论中的一种。
二、从线性到非线性——非线性科学的应用
在人类的认识上,首先是用相对简单的线性关系(线性模型)来刻画线性问题的定量关系,对于那些非线性因素不能忽略的情况,则往往采取线性近似或线性迭代的方法来处理,这样处理有时也能得到较好的结果,但这种情况一般只出现在比较“简单的”非线性问题中,或者只是研究系统的一些“常规”行为特征。随着人们对社会、自然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越来越不敢“小看”非线性问题了。首先,就其本质而言,自然界是非线性的。其次,许多问题中的强非线性作用与长时间尺度的系统行为都不能用线性方法(包括线性近似)来刻画。第三,即使是一些表面看上去很简单的系统,也可能表现出令人惊异的复杂性(如确定性的随机性),于是,人们愈来愈重视对广泛存在于社会和自然中的非线性现象的研究,并由此而诞生了非线性科学。
最早将非线性科学用于经济学研究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斯徒泽(Stuzer),他于1980年发表的论文“一个宏观模型中的混沌动力学系统和分岔理论”,将李—约克(Li—York)定理和分岔技术应用于哈维尔默(Havelmo)增长模型,找到了该模型出现混沌的条件。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运用非线性科学的方法来研究经济和金融系统。
分形学的创始人,著名的数学家BenoitB.Mandelbrot(1997)将其研究成果应用到金融市场价格变动的研究中,价格的变动可以用分形几何中的研究成果推导的模型加以解释。分形(多分形)的目的并不是要确切地预测未来,但是它们的确能对市场风险作出更切合实际的描述。分形是一种几何形状,其特点是可以分为若干部分,而每一部分都是最初那个整体在较小尺度上的翻版。在金融学中,这一概念并不是无根据的抽象,而是对一种简单明了的市场常识从理论的高度上重新进行表述
埃德加·E·彼得斯(Peters.E.E,1996)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表明证券市场确实存在分形、混沌特征。认为证券价格并不是随机游动的,而是受到某种确定性趋势的作用,并具有对初始波动的高度敏感性,换言之,股价运动具有混沌性质。据此,彼得斯(1994)提出了分形市场假说,认为:(1)市场是由很多具有不同投资预期的投资者组成的;(2)与每一个投资预期相联系的信息集是不同的。只要市场维持这种分形结构,并且没有特征时间标度,市场就会保持稳定。当市场的投资预期变得一致时,市场就会变得不稳定,因为每个人都基于同样的信息集进行交易(Peters,1994)。
近年来,非线性动力学在证券市场研究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上,一个是证券市场是否存在混沌、分形等非线性特征的检验以及检验方法的研究,在证券市场应用混沌分形理论的前提是数据是否具有混沌性质,这就需要进行有关的统计检验。对股指数据是否具有混沌分形特征的统计检验也是当前股票市场非线性研究的热点。这些检验包括:长记忆与R/S分析、BDS检验、Lyapunov指数检验等。
另一个方向便是建立非线性动力学模型来描述股价的动态行为,探寻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行为的形成机理。最近几年,不少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如Arthur、Holland、LeBaron、Palmer和Taler(1997),Brock(1993,1997),BrockandHommes(1997,1998),BrockandLeBaron(1996),Chiarella(1992),ChiarellaandHe(2000),Gaunersdorfer(2001),GaunersdorferandHommes(2000),Lux(1995),TaiseiKaizoji(2000)等等。这些模型都是基于异质投资者上的,即投资者是有限理性的,他们之间是有差别的,而非传统的金融研究将投资者简化为典型的理性人。
Brock和Hommes(1997,1998)(简称BH)提出了一个信念自适应系统(AdaptiveBeliefSystem简称ABS)的理论框架,其基本思想是: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千差万别(投资者的异质性),其对未来的信念也是各不相同(信念的异质性),为适应环境,投资者的信念是变化的。人们通过不断的学习,选择业绩好的预测规则(信念),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的环境,这样就导致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比例的变化,进而影响着资产价格的变动,而价格的变化反过来影响投资者对预测规则的选择,形成了二者相互作用的进化系统。ABS模型给出了一个易于处理的理论框架,而且理性预期均衡作为一个特例包含在该系统中。在ABS中有两个重要的噪声源,即模型近似的误差和经济基本面内在的不确定性。ABS能产生一些重要的实证研究和观察到的市场特征现象,如收益的不可预测性、厚尾、投机泡沫和波动集群性等。Brock、Hommes和Gaunersdorfer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对最初提出的模型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和扩展,Brock、Hommes和Wagener(2001)又提出了LargeTypeLimit(LTL)的概念来描述有多种类型投资者的适应性进化系统的平均行为。ChiarellaandHe(1999,2000)也对ABS系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
Lux(1995)模型企图刻画市场上投资者的“从众”行为或相互模仿的传染现象,描述了对基本面不完全知情的投资者的预期的形成。这些预期主要依赖于其他投资的预期和行为,模型刻画了投机者之间的相互模仿传染(递)的过程。模型通过投资者的态度(即买入和卖出)的变化来描述市场供需状况,而供需状况进而影响价格的变化,投资者买和卖两种态度的转变的概率引入了协同学的方法。Lux模型较好地刻画了市场中的从众行为,能很好地解释股市泡沫的形成、破灭(过度波动)和均值回复。Kaizoii(1998)模型与Lux模型相似,区别在于后者为微分方程,而前者为差分方程。TaiseiKaizoji(2000)又引入了统计物理学中平均场理论来研究股市泡沫和暴跌。
T.Vaga(1991,1999)提出的协同市场假定认为,市场价格的概率分布是基于以下两类因素在时间上的变化:基本的或经济的环境;市场中存在的情形偏倚量或“集体思维”的水平。随着两个因素组合的变化,市场状态也变化,可以达到四个不同的相:随机游动、过渡市场、混沌市场、协同市场。这样就把市场价格的随机变动与可能的混沌性质统一到一个框架下。换言之,把有效市场理论与分形市场理论统一为一体。这种理论虽然还缺乏实证检验,但对市场价格变化具有很好的描述能力。
三、从宏观到微观——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研究的是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信息传导、价格形成机制,它对于全面深入了解证券市场交易过程,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及有效监管市场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微观结构理论主要研究股票市场的价量关系及相互作用机制,它可以被用来建立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为股票价格预测服务。AnanthMadhavan(2000)把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研究内容归纳为四个方面:(1)价格形成,包括价格吸收信息的动态过程;(2)市场结构与设计,包括价格形成与交易规则之间的关系;(3)市场透明度,市场参与者观察交易过程信息的能力;(4)其他金融领域应用,包括资产定价、国际金融、公司财务。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与以前的金融理论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以前的金融理论注重的是宏观分析和总量的分析,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注重微观分析和变量分析;二是以前的金融理论多用演绎法,而市场微观结构理论则主要运用计量经济模型来进行实证分析,同时也注意运用演绎推理方法和行为分析方法。这两个特点实际上是反映了当代金融理论非常注重对“人”这一金融和经济活动中的主体的研究,这是当代金融理论也是经济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中关于存货模型的分析、价格行为的分析等,都着重突出了对人的理性行为和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及其原因的分析,从而使得对市场上的价格变动的分析更加深入。
四、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实验金融学
随着计算机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定量仿真与实验成为了可能,于是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实验金融学便产生了。
SantaFeInstitute(SPl)研究人员Authur,W.B.,J.H.Holland,B.LeBaron,R.G.Palmer,P.J.Taylor使用基于Agent的计算机模型来研究资本市场,建立人造股票市场ASM(ArtificialStockMarket),本质上开了实验金融学的先河。他们从1990年开始到1997年论文“AssetPricingUnderEndogenousExpectationsinanArtificialStockMarket”的发表标志着金融学中又一分支——基于Agent的计算实验金融学的诞生。
实验金融学是指应用计算机技术来模拟实际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等,在既定的市场结构下,通过研究市场微观层次Agent(投资者)的行为来揭示市场宏观特性形成原因的一门金融学分支。
目前实验金融学研究领域主要集中于股票市场与外汇市场。在股票市场研究上,主要有美国SFI研究所的人工股票市场ASM,台湾ChengChi大学人工智能与经济研究中心的人造股票市场AIE-ASM,它们都是在Grossman&Stiglitz如理性预期均衡模型所描述的市场结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两者都能产生与实际股票市场具有相同统计特性的时间序列。不同的地方是在Agent学习机制上,前者是个体学习,后者是社会学习。在外汇市场研究上,主要的成果是由加拿大Si-monFraser大学经济系的JasminaArifovic教授作出。J.Arifovic在继承了Karehen&Wallace(1981)关于外汇市场一般均衡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价格空间中的多点均衡理论(详见张维和刘文财等,2002)。
总之,证券市场研究发展的大趋势将是:股价动力学与投资决策行为相结合的研究、证券市场的非线性动力学、证券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等的研究将会是未来证券市场的热点。可以相信卡尼曼教授和史密斯教授的获奖,必将进一步激发人们对主流经济、金融学的反思,探索新的理论和方法,可以预见现代经济、金融学将会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冲击和革命。
内容提要:近二十年来,证券市场的研究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可以概括为:从原来线性的、完全理性的观点到非线性、有限理性的转变;从市场宏观层面的研究到微观结构的研究;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促进了实验金融学的产生和发展。相应地诞生了一些新的理论和方法,本文简要介绍了当前兴起的理论,包括行为金融学、证券市场非线性动力学研究、市场微观结构和实验金融学。
[摘要]从今年3月5日起,欧盟对联合国确定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完全开放除武器以外的所有产品市场,不再实施配额和关税限制。欧盟这一举措有利于这些不发达国家扩大对欧盟出口、吸引外资流入、加快改革开放,从而减少贫困。但这一歧视其他欠发达国家的政策会加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和利用外资领域的矛盾,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无疑是受害者之一。对欧盟来说,有利于其推动新一轮世贸谈判,减缓美国等国家要求其开放农产品市场的压力,提高欧盟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言权和地位。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把国内过剩和比较优势减弱的部分产业转移到这些不发达国家,间接扩大我对欧盟出口。
最近,欧盟委员会宣布,从今年3月5日起,欧盟对联合国确定的世界上48个最不发达国家(见附录)开放除武器以外的所有产品市场,不再实施配额和关税限制。但对糖、大米和香蕉三种敏感商品设定了过渡期,其中香蕉的关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每年降低20%,到2006年1月1日实行零关税;大米的关税从2006年9月1日起减少20%,2007年9月1日起减少50%,2008年9月1日起减少80%,到2009年9月1日全部免税;糖的关税从2006年7月1日起减少20%,2007年7月1日起减少50%,2008年7月1日起减少80%,到2009年7月1日全部实行零关税。同时,为这三种商品自由进口的延缓进行补偿,把糖和大米的零关税进口配额在90年代出口数量最多的一年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5%。
为防止其他国家通过这48个国家转出口商品到欧盟,欧盟成立了专门机构严格检查进口商品,确保商品原产地规则的实行,以防欺诈。
欧盟的这一举措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贫穷国家的欢迎。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认为,欧盟的这一行动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信息,即欧盟希望开展自由贸易,贫困国家有真正的机会通过出口减少贫困。安南并敦促其他发达国家步欧盟后尘对贫困国家开放市场。那么,欧盟的措施会对贫穷国家和欧盟有何影响?
一、对贫穷国家的影响
世界上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人口约6亿,占全球人口的10%以上,按购买力评价计算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每天不到1美元。其出口额约为250亿美元,占世界贸易总额的0.4%,出口商品80%以上是农产品和矿产品,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每年不到50亿美元。欧盟是这48个国家的最大出口市场,1999年对欧盟出口总额为90亿欧元,占其总出口35%。
从目前情况看,欧盟的这一措施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姿态,对48个贫穷国家的直接经济意义不大。首先,这些国家除农产品、纺织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基本可以自由进入欧盟市场,平均关税不到4%,而对大米和糖这两种大宗出口商品,欧盟设置了配额,到2009年,大米的配额才达到6696吨,糖的配额为19.7万吨;其次,这些国家生产能力严重不足,国内生产的产品满足不了国内的需求,除了自身消费外已没有什么剩余产品可供出口,短期内不可能利用欧盟对其放开市场的机会扩大生产;第三,许多国家经济体制僵化、国内战乱、政局动荡、腐败丛生、管理混乱,国内出口设施和其他基础设施严重不足,难以组织起有效的对外贸易活动。尽管如此,欧盟的政策毕竟关注了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会对这些国家努力减少贫困带来积极影响。
(一)增加对欧盟的出口,特别是农产品和纺织品的出口。虽然欧盟的平均关税仅为4%,但对主要粮食产品如肉类、糖、牛奶、奶制品、巧克力等关税税率为100%,香蕉的税率高达150%,果汁、肉类罐头、糖果的税率超过30%,纺织品、服装和鞋类的税率在15%-30%之间。农产品、加工食品和纺织品都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欧盟对这些产品进口设置高贸易壁垒,使发展中国家的这些产品难以进入欧盟市场。同时,欧盟又通过共同农业政策保护内部市场价格,导致欧盟市场上农产品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差别较大(见表1),有的产品如糖、羊肉、黄油等价格相差2-3倍。
欧盟放开市场,使这些国家在农产品和纺织品上的价格竞争优势大幅度提高,这些国家可以通过从周边国家低价进口产品用于国内消费、高价出口本国产品到欧盟换取价格差,以及从欧盟进口原料在本国进行加工后再转口欧盟实现增值这两种方式迅速扩大其出口,克服其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弊端。据欧盟有关机构估计,欧盟的这一举措可使48个最不发达国家每年增加对欧盟出口15亿欧元左右。如果这些国家未来的生产能力增强,出口会更多。
(二)有利于吸引外资。欧盟是世界第二大进口市场,在欧盟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是各国努力扩大对外贸易、发展本国经济的首要目标。但欧盟相对美国来说,进口限制较多,除实行关税和配额等贸易壁垒外,动辄对一些国家实施反倾销,严重影响了一些国家对欧盟的出口。欧盟开放市场,可促使其他没有享受这一待遇的国家把某些产业转移到这48国中政局稳定、资源丰富、经济发展势头好的国家去生产,利用欧盟开放市场的机会,间接扩大对欧盟出口。
(三)为贫困国家经济改革提供动力。8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推动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促进了世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世界上许多贫穷国家未能从全球经济日益开放中获益,除了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外,另一个原因是他们自身政策和机构问题,一些国家固守过时的、陈旧的体制和观念,不思进取。同时,由于贫穷国家被排斥在全球化之外,导致国与国之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引发反全球化、反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不断高涨,一些贫困国家对贸易和经济自由化的态度更为消极,体制改革裹足不前。欧盟的举措将促使这些国家接受开放的经济体制和自由贸易法则,为其改革开放提供了动力,有利于其长期的经济发展和消除贫困。
(四)欧盟仅给48个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对其他欠发达国家有失公允。短期内欧盟的市场容量一定,贫穷国家出口结构基本一致,最不发达国家对欧盟出口多就意味着其他发展中国家出口相应减少。因此,这一歧视性政策会加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和利用外资领域的竞争与矛盾,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无疑是受害者之一。
二、对欧盟的影响
欧盟从这48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仅占欧盟从区外进口的1%,与欧盟的国内生产总值相比可忽略不计,从经济总量看不会对欧盟造成影响。但欧盟的举措却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誉,提高了欧盟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发言权和地位。
(一)有利于新一轮世界贸易谈判取得成效。由于最不发达国家没有从世贸组织和多边贸易体系中得到好处,对开展新的全球多边贸易谈判态度消极,导致1999年年底的美国西雅图世贸会议失败。这之后,欧盟急于重新启动新一轮世贸谈判,解决农业和金融、保险、电讯等服务领域的全球市场开放问题,以获取自身的最大利益。欧盟委员会贸易委员拉米就多次表示,由于世贸组织无法进行新一轮谈判,目前的区域性贸易集团和双边贸易协议正呈愈演愈烈之势,世界贸易组织面临着仅仅作为一个世界贸易法庭的危险。要改变这一状况,今年必须启动新一轮世贸谈判,并应重点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欧盟的举动,满足了世贸谈判中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对其开放市场的部分要求,增加了今年5月份在布鲁塞尔召开的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会议和11份卡塔尔第四次世贸部长会议取得成功的可能性。
(二)减缓欧盟改革共同农业政策的压力。设立于40年前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主要的共同政策,也是欧盟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之一。该政策通过保护内部市场价格、进口滑准税、限制产量(对牛奶和糖)以及出口补贴等形式对农业给予支持,以解决食品短缺问题,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共同农业政策取得了巨大成功,目前,占欧盟就业人口不到5%的农业劳动力不仅解决了欧盟近3.8亿人的吃饭问题,而且使欧盟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市场。
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等农业出口国家对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颇有微词,不断压欧盟改变其共同农业政策,减少价格补贴,实行农产品自由贸易,并希望在新一轮贸易谈判中解决这一问题。但鉴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要作用以及必须照顾农民的利益,欧盟彻底改变共同农业政策是不可能的。欧盟对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一方面满足了美国和凯恩斯集团要求欧盟开放农产品市场的部分条件,而且最不发达国家出口能力有限,不会对欧盟农产品市场造成太大冲击;另一方面,占世贸成员三分之一的最不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贸利益,会站在欧盟的一边,共同抵制美国等国家要欧盟彻底改变共同农业政策的要求,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
(三)对部分农产品生产造成影响,增加农民失业。欧盟市场需求量多、和国际市场价格差别大的农产品如香蕉、黄油、肉类的进口会增加,生产将相应减少,价格会有所下跌。如果欧盟要保持现在的市场保护价格不变,每年欧盟需要增加10-20亿欧元的补贴,同时,上万名农民将失业。因此,对于这一政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和比利时等农业大国持谨慎态度,而一再遭受疯牛病、口蹄疫、颤羊病打击的欧盟农民激烈反对,正因为如此,欧盟才对糖、大米和香蕉设置过渡期,以缓解农民利益集团的压力。
三、政策建议
欧盟的总体经济规模和对外贸易量已接近美国,大大高于日本,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明显低于对日本出口,仅为对美国出口的一半。欧盟还在反倾销、进口配额、质量和卫生标准等方面对我国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阻碍了我国对欧盟的出口。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相当一部分产业生产能力严重过剩,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减弱。我国应充分利用欧盟向最不发达国家完全开放市场的机会,把国内过剩和比较优势减弱的部分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玩具、机械等转移到这些国家生产并出口欧盟,带动我国对这些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从而绕开欧盟对我的限制,间接扩大对欧盟出口。
附录:48个最不发达国家为苏丹、毛里塔尼亚、马里、布吉纳法索、尼日尔、乍得、佛得角、冈比亚、几内亚比绍、几内亚、塞拉里昂、利比里亚、汤加、贝宁、中非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刚果(金)、卢旺达、布隆迪、安哥拉、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吉布提、索马里、乌干达、坦桑尼亚、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赞比亚、马拉维、莱索托、海地、所罗门群岛、图阿鲁、也门、阿富汗、孟加拉、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柬埔寨。
[摘要]当前,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对开拓农村保险市场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发展农村保险市场没有特别的政策支持;在农村开展业务困难;农村业务风险大;销售渠道单一;产品不适应农民的需要;对农村营销员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业务的实际情况;保险服务难以到位。应采取的措施是:提高认识;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拓宽销售渠道;改进保险产品设计;改革人管理办法;强化业务推动措施;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提高保险信誉;各级政府和各保险总公司都要支持农村保险业务。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网点建设;销售渠道;产品设计;人管理
一、农村人身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紧迫感
一是感觉城市业务发展还算顺利,还有保源,靠城市业务就能实现增长目标,没有必要大力发展农村业务。二是认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保险需求不足,开展业务难度大,有畏难情绪,望而却步。三是现在农村保险市场竞争还不激烈,没有看到丢失农村保险市场的危险。
(二)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没有特别的政策支持
开展农村业务点多面广,营销服务部建设需投入多种费用,如:租赁费、装修费、办公费、电话费、宣传费,应付各种摊派,还有服务工作的跟进、保费的收集上缴、客户的回访、赔案的调查、赔款的支付送达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公司从费用角度考虑不合算,基层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积极性不高。
(三)农村营销员开展业务困难,绩效差、收入低,积极性受到影响
农村客户大都是低端客户,高、中端客户较少。农民的保险意识不足,展业的难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费很少。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大中城市寿险件均保费能达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万元。小城市3000元以上,县城1000元以上,而农村只有500元左右。农村营销员是劲没少费、苦没少吃、汗没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积极性受到影响。
(四)发展农村业务风险大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销售人员和客户的素质更加参差不齐,业务质量难以保证,利润、退保率、死亡率等考核指标完成困难。如有的地方农村的住院医疗赔付率年年都在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200%—300%以上,亏损严重,使得保险公司对该项业务望而却步。
(五)销售渠道单一
只有个人人——营销员直接分散展业一个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顺畅。
(六)产品对农民的保险需求适应性差
一是普遍存在交费高的问题。如现在各家公司业务规模较大的险种,一般交费都在5000元以上,交费都高,超出了农民的交费能力。二是交费方式不灵活。农民收入的特点是春秋两季才有粮食或经济作物的收入,还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节回家时,才能发到手,具有时间性。而目前各公司推出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交费方式是定时交费,超宽限期失效。
(七)对营销员的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业务实际情况
考核标准定的太高,如严格执行,每次考核都会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级,15%左右的营销员被解除合同。几次考核下来,营销员队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现了许多地方都不敢严格考核的现象,不利于营销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八)保险服务难以到位,保险信誉低,给保险展业带来困难
由于延伸到乡镇的机构、人员、业务量都少,很少或没有配备客户服务人员和设备,致使许多对客户的服务措施,如:上门收取保费、送达保单、送赔款、帮助进行保单保全等,难以到位,使农民客户对公司服务很不满意,降低了投保的积极性。
二、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提高对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认识到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工作是响应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号召的重要举措。二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在国家还没有能力在农村普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该在农村大力发展商业寿险,使广大的农民享受到保险保障,解除农民对未来不确定的人生风险的忧虑,补偿人们因人生风险损失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要做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就必须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在我国农村已参保的人群还不到30%,已参保的保障程度也极其有限,所以说这是一个人口众多、保源潜力巨大的市场,极具开发价值。近年来农村业务所占的比重出现了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的地区已从占30%发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70%的水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开拓了农村市场,就为做大做强保险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订规划,积极实施,梯次推进,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
一是成立时间长、农村网点多的公司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农村网点建设规划。规划制订要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既不搞脱离实际的一阵风、一窝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积极的态度和明显的效果。二是在时间要求上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肃酒泉的经验很值得在全国推广,可通过各种方式推广他们的经验,使他们的经验在全国遍地开花。四是坚持标准,梯次推进。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逐年分批,梯次推进。乡镇营销服务部建设要遵循“选到一个好主管,建立一种好机制,费用核算不亏损,后续服务跟得上”的原则。选一个好主管这条很重要,对主管的选择要慎重,可在营销员或正式员工中公开招聘,优中选优。总之,一定要选到合适人选。建立一种好机制,就是要建立营销服务部的行政、晨会、业务、收入分配等各项制度,坚持体现绩优多得的佣金分配制度,绩优晋升制度。费用核算不亏损是指在上级公司加大费用投入后或建设营销服务部一、二年后能不亏损就可以。后续服务跟得上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则,会使人力、物力、财力都跟不上,应适量梯次发展,使各项服务措施都能基本到达新建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和农民客户。
(三)拓宽销售渠道
在以营销员为主销售分散型业务的同时,寻求其他的销售渠道。一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他们支持。如与计生、教育、卫生、农机、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门合作,开办计生系列,学生、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机械手、驾乘人员、旅客、民营企业人员等人身意外、医疗、养老等保险。二是利用各种社会组织开展业务。如:民营企业家协会,各种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种养殖业的产供销协会。三是发挥已有的兼业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邮政网点、各种银行在农村的机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四是利用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农村医生、电工等联系农民群众紧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险理念快,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优势,让他们经培训后寿险业务。
(四)改进寿险产品设计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现在农民亟需的就是医疗、养老和意外类保险产品。在产品的改造和设计时要根据农村普遍交费能力低的实际情况,遵循“较低缴费、保障适度、手续简便、风险易控”的原则设计保险条款及费率。人身意外险的交费以不超过40元为宜,养老、医疗、理财类险种每份以不超过500元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数据为依据,适度保障。手续的设计要尽量简便快捷,不体检。风险控制采用加长观察期,医疗类保险采用病种赔付型和住院补贴型保障,不用费用报销的补偿办法,以规避造假骗赔风险。
(五)改革人管理办法
一是降低考核标准,严格进行考核。除基准考核值不要设定得太高外,对解除合同的标准,主管职级维持的保费、保单件数、续期保费完成比率、下辖人员、甚至下辖团队数量的标准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过探索,单降低基准考核值、保单件数、保费、人员数量这几项,仍会出现大量主管维持不住职级需降级的情况。所以也必须降低下辖团队数量的要求。在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严格进行考核,这样才能发挥基本法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二是考核时间限制要放宽。根据农村两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保费收入具有时间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要延长考核的时间限制,改为半年或年度考核。
(六)强化推动措施
一是组织推动。各总公司都要设立农村业务部,省市公司也要设立农村业务工作机构,县区可实行县城和农村分片管理。从组织上保证农村业务发展。二是目标考核推动。把农村业务列入各级公司年度目标进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级对农村业务的重视。三是选好突破口,强力推动。1.“新农合”是国家在农村为农民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现在还未完全确定经办模式。河南新乡、江苏江阴的“政府主导推动,商业保险管理,医疗机构服务,卫生部门监督”的模式,虽然保险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费用上也相对紧张,但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其他业务的带动作用,已显示出巨大的好处。2.农村干部养老险。过去有的公司已开办了一些,现在就有许多农村干部正在领取每月几十元的养老金。虽然钱不多,但在农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羡慕的。而且农村干部的投保资金筹集相对也容易些。3.农民工保险。农民工数量巨大,且长期在城市打工,接触新事物快、保险意识相对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因此要先从农民工人手做工作,见效相对较快。4.农村中收入高的人。选择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对打开缺口相对容易些。5.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及其职工。6.失地农民的保险工作。
(七)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提高保险信誉
一是延伸服务网点。在中心乡镇建立小型的业务处理及客户服务中心,使周边乡镇都能在不太长的距离内办理交单、交费、保全或赔款、给付等业务。二是加强服务工作培训,强化服务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三是以农村客户为中心建立农村客户服务制度,规范农村客户服务流程,简化各种业务处理手续。四是根据农村收入的特点,改变条款交费期的规定。改为提前交费,给客户利息,宽限期由2个月延长到半年,年内复效不重新体检等。鼓励农民客户有收入时提前交费,无收入时延后交费,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客户提供方便。
(八)各级政府和各家公司都要全力支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工作
各级政府要重视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关注农村保险工作;减免涉农保险税收;减免农村营销员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各家公司要加大对农村保险的投入,紧缩其他费用支出,提高涉农保险费用率。
摘要经过多年的艰辛努力,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全国统一、多层次、面向各类经济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债券市场框架,银行间、柜台和交易所三个债券子市场各有侧重、相互连通和互动。从债券市场机制和框架形成角度,对我国债券市场10余年的发展轨迹进行了全面回顾和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债券市场进一步深化发展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债券市场回顾发展
1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回顾
1.1债券市场规模不大,各子市场发展不均衡,流通性有待提高
1999年末,我国发行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中央银行融资券、企业债券的总余额为17985.33亿元,占当年GDP的22%,仍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其中94%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发行规模很小,从二级市场来看,也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交易规模相对较大,其他债券的市场份额较小,且整个债券二级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是很大。1999年沪深证交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总量占当年GDP的比重不到1/3。除了国债,其他各种债券的流通性仍然较差。
1.2债券市场的框架结构不完善
第一,场外形式的银行间市场与场内形式的证交所市场在很大程度上相互隔离。后者以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企业等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为主,而前者的参与者主要是各类存款货币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暂时被排除在外,两个市场的参与者交集构成主要是二、三十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者种类的不同造成了资金流动在较大程度上被阻塞,两个市场的表现差异很大:证交所市场交易活跃,规模相对较大;银行间市场虽然集中托管了国内发行的大部分债券(1999年底银行间市场托管的各类债券余额为13264.61亿元,占债券总余额的74%),但市场流动性较低,交易规模相对较小(1999年交易量约占证交所国债交易量的1/4)。第二,零售市场没有充分发育,且与批发市场相互隔离。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暂不对企业和个人开放,故与零售市场处于分割的状态。而且,目前的零售市场基本上只局限于交易所市场内部。第三,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联动性不够。二级市场需要的短期债券品种很少,1999年底的余额只有260亿元;企业短期融资券基本上年年发,但数量逐年减少,1999年累计发行55.6亿元。此外,一级市场的债券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的收益率有时会存在较大差异。第四,债券市场的层次性不分明,尤其是场外市场的组织结构比较单一,中间交易商和中介服务机构还没有充分培育。
1.3债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和信息传播机制不完善
一是做市商、商、经纪商制度在我国债券市场上还没有得到普遍推广和运用。其中,商制度和经纪商制度在证交所市场已经得到广泛运用;部分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试行融资行业务,但在实践中还没得到有效推广;有部分银行间市场参与者从1999年开始尝试进行债券的买入和卖出双边报价,揭开了做市商的萌芽,但还很不成熟。二是债券一级市场发行机制和定价机制不尽完善,尤其是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之间实力差距十分悬殊的客观条件下,如何制定合理的机制,尽可能减少少数几家特大型银行的垄断影响,保证承销团等其他金融机构的合理权益,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与效率,还很值得研究。
2对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展望
有鉴于此,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应该确定为:保证政府能够有效控制其成本和风险,调整好政府的资产和债券发行工作的成功及二级市场的有效运作。最终形成一个高效运作且与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相互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
2.1财政部应继续发行凭证式国债,以满足具有储蓄偏好的国债投资者
国债的发行目的,从国家角度,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发展经济。从个人角度,是为满足我国广大个人投资者日益增加的对国债的需求。从目前的状况看,大批的个人投资者是不直接在市场中运作的,也没有精力和能力去运作,他们基本上是买了以后持有,到期兑付,所以国债的二级市场对他们意义不大。为满足这一部分人的需求,财政部应该继续发行凭证式国债。这种国债虽然不能上市,但可以提前兑取,并且可以避免市场风险,目前这一品种在我国国债市场上成了国债的发持主体,并且实践证明效果很好。像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至今仍然保留着储蓄债券这种不上市的、完全对个人的品种。但凭证式国债毕竟是不上市的债券,它与世界各国国债券市场的发展趋势不一致,不应作为国债发行的主体。因此,在我国为了保证个人投资者的需求,在继续保留一定发行量的该品种的国债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个人投资者投资的可上市的国债品种。
2.2增发长期国债,有利于降低国债的筹资成本,有助于调整国债规模
长期以来,我国国债基本上是以3~5年期的中期国债为主,既没有10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又几乎没有1年期以内的短期国债,中期国债的期限结构比较单一,国债期限结构缺乏均衡合理的分布。这种单一的期限结构,使国债严重缺乏选择性,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很难满足持有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债的发行范围,而且也造成国债发行规模增加过快。由于国债期限不稳定,又呈逐年缩短的趋势,再加上付息方式过于单调,大都是一次性还本付息,使得债务偿付年度不均,导致国债集中到期,形成偿债高峰。偿债高峰又逼得财政增加借新还旧的比例,加重还本付息的负担和压力,从而大大加剧了偿债年份中央财政支出的压力,不利于财政收支的平衡。在我国目前通货膨胀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抓住有利时机发行长期国债,符合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的要求。以后若能每年发行一定数量的10年期以上的长期国债将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矛盾。
2.3积极探索个人投资者投资可上市的国债品种,培养投资于国债二级市场的个人投资者
我国20世纪50年代和80年行的国债都主要是对个人发行的,人们把购买国债看作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的爱国行为。如今人们购买国债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随着国债发行逐步走向市场化,为个人投资者购买国债提供方便,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因为,一方面,居民投资是国债资金的主要来源,鼓励群众购买国债,可以充分发挥国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变个人消费资金为国家生产建设资金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金融意识增强,国债作为一种证券投资工具,将会成为广大投资者的重要选择。尤其是在个人投资渠道不足情况下,国债投资更是成为许多家庭除银行之外第二个稳定的理财渠道。目前个人购买方式有纸化、非上市流通券的比较多,购买定价发行的多,而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国债的人却很少,这与人们对国债的了解不足,对国债交易提供的设施、信息较少有关。为便于个人投资者投资于国债二级市场,可采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分销和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委托购买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发售,这种方式1996年以来发行过几次,但今后要逐步增加这种形式的债种。因为这种方式有利于个人投资者认识国库券作为金融资产的投资意义,有利于股票持有人把国库券纳入资产组合,投资者可以用同一证券帐户进行国库券和股票的买卖,这就为投资者进行国债和股票间的资产转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随着这种方式发行的国库的增多,债券的二级市场会更加活跃,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相互影响也会更加明显。
2.4优化债券市场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债券,鼓励非国有企业融资
长期以来,国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而其他债种则停止不前。这样,不仅财政每年到期的还本付息任务增大,而且,由于国家大量投资于固定资产建设,致使国家财政负担过重,只好靠举债过日子,雪球越滚越大,非常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只有激活股市以及其他券种的市场(如企业债券),才能使财政卸下沉重的包袱,让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转为由社会投资来进行。从理论上讲,发行企业债券具有防止出现控股、发行新债券手续简单、利息可在纳税时予以剔除而降低筹资成本以及免受通胀影响等优点。正因为如此,企业债券市场应成为资本市场的发展重点。但就当前国情看,发行企业债券还不能成为国有企业筹资的主要途径。因为,国有企业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债务负担沉重。不过,对非国有企业,却应当鼓励其进入债市融资。众所周知,我国目前非国有企业对经济的贡献与其获得的信贷支持严重地不对称。在需要保持一定的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应为非国有企业提供一个更加宽松、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当前适当支持那些效益好、自身资本结构合理的非国有企业通过企业债券市场来融资。
2.5改进承购包销办法,实行招标方式发行,努力实现利率市场化
1991年第一次采取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国债,实现了发行方式由行政分配任务和对个人、单位派购的方式向投资人自愿购买的市场方向转变。1992年采取一级自营商在一级市场上认购国债方式,使一级市场进一步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促进和提高了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但是在银行利率尚没有市场化以前,国债的票面利率仍然只能随着存款利率的变动而变动。1996年我国曾尝试通过招标方式发行了记帐式国债,但由于非常不规范,1997年又回到承购包销方式,不过完全以招标方式发债券是国债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国可采取分步走的策略:第一步,完善和发展一级自营组织,使自营商考虑国债长期包销的收益而不计较一次包销国债的得失,避免那种今年承购包销,明年不干的短期行为。第二步,逐步实现招标方式和承购包销方式相结合,可以对实行承购包销国债的一部分实行招标,也可以先实行招标,然后再实行承购包销。由于一级自营商也承担一定的承销义务,这样有助于在过渡时期保证国债发行任务的完成。第三步,过渡到完全招标方式和直接向个人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这时国债市场的大宗国债以无券记账形式通过招标方式发行,小规模国债的发行主要供个人投资者购买,这样可以建立两条筹集资金的渠道。
除此之外,发展债券衍生金融工具。成熟的债券市场需要发展债券和与金融变量相联系的衍生工具。2001年全球金融衍生产品中,利率性衍生产品占到95%。发展债券期货、期权、远期等债券衍生金融工具,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避险的手段这对于长期进行大量债券投资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十分重要。
摘要: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属于政府主导的模式,其功能定位及服务对象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因而在国内二板市场的建立过程中既要借鉴资本市场发达国际的经验,又要紧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设立多功能多选择具有很强流动性的二板市场。为防范风险,二板市场应采用分步骤分层次的发展战略。在中小企业板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再推出完全的二板市场。在区域选择问题上,由深圳向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区发展,逐步向中西部科技、风险投资较发达的地区推进。
关键词:二板市场中小企业板风险投资
一、引言
1998年民建中央的“一号提案”推出之后,全国掀起了建立二板市场的呼声,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二板市场迟迟没有推出j,主要在于以风险投资为载体的二板市场周期性波动。从2000年3月起,全球风险投资业一度陷入萧条,NASDAQ综合指数接近1000点,2001年随着国际经济的下滑,全球二板市场一度陷入萧条局面。2003年以来,国际主要二板市场各项指标陆续好转表明风险投资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4年风险投资业逐步回升。据最新公布的年底数据显示,2004年风险资本获得的资金在继续增长,大学、捐赠基金和养老基金去年向170多家风险投资基金投入了176亿美元,较2003年增长67%。据ThomsonVentureEconomics和美国风险资本协会(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的数据显示,2004年的风险资本额比前两年的总和还要多。在2003年,135家风险投资基金共筹资106亿美元;2002年,165家基金筹到36亿美元。相比之下,在2000年科技股泡沫时期,635家风险投资基金筹到1061亿美元。含高科技类企业在内的全美风险企业投资调查MoneyTreeSurvey的数据显示,2004年对风险企业的投资金额为209.4亿美元,比2003年的189.5亿美元增加了10.5%。就我国而言,2004年创业投资首次突破了10亿美元,中外创投机构在2004年共对25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额总计12.69亿美元,其中投资案例数量较2003年增加43%,投资金额上升28%。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要“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国务院2004年初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在统筹考虑资本市场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满足不同类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2004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我国分步设立二板市场的构想已经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尽管还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功能定位、发展步骤、区域选择等,如果处理不好,将陷入与主板市场雷同的境地。
二、我国二板市场的功能定位
结构决定功能,单一的主板市场结构决定了我国资本市场只能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大量中小企业得不到发展资金与不断攀升的12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由于缺乏投资渠道而得不到保值增值的矛盾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暴露出来,经济转型中的深层次矛盾需要通过完善资本市场才能解决。建立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是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创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二板市场是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结果。
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都设有二板市场,只是名称因国家定位不同而各异,诸如自动报价系统、小盘股市场、创业板市场、小型资本市场等,在美国称NASDAQ(1971),英国称另类投资市场(AIM,1995),德国称新市场(1996)、欧洲称EASDAQ(1995),香港则称创业板(GEMGrowthEnterpriseMarket,1999)等。尽管名称各异,但是其功能却基本相同或相似。根据二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1)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科技板”或“高新技术企业板”;(2)为高成长性、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创业板”,(3)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二板市场称为“中小企业板”[2]。高新技术企业板、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这三个概念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主要表现在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上: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服务对象的不同,高新技术企业板主要是针对高新企业而言的,其核心技术必须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确保其国内外的领先性,并且有足够的投入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地发展,而且还需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创业板主要针对初创企业而言的,一般要求主营业务明确、成立时间大约在3-5年,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企业。普遍观点认为创业板主要是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的;中小企业板主要是针对资产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而言的k,对其技术含量没有要求但必须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无论属于新兴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均可。三者的联系也是很明显的,三者之间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界定,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属于资金和技术密集型行业,R&D投入比例相对较大,因而其一般也是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也往往是中小企业,当然某一个企业也可能是初创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只要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就能够得到二板市场的青睐。但实际运行往往与理论有很大差距l,某些国家的二板市场并非只吸纳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于传统企业和大型企业也是开放的,只要它们具备良好的成长性。事实上,各国政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没有严格区分这几种市场,大多数二板市场的服务对象都涵盖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初创的成长性企业,甚至有的还吸纳了传统行业的企业,其目的在于缓冲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周期性波动对市场的影响。如香港创业板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欧洲EASDAQ的服务对象是高成长性的小型企业。英国称另类投资市场是向新创建的成长型小公司提供服务,无论是高科技公司,还是传统的制造企业,或是第三产业的服务公司,均可在该市场上市。而美国NASDAQ的服务对象是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或新兴公司,其上市公司包含了信息技术、电讯、医药生物技术、金融、保险等领域。
我国二板市场的功能定位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99年,我国准备将二板市场定位为“高新技术企业板”。2000年,政府决定将二板市场改为“第二交易系统”,把其功能定位于为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服务。2004年设立的中小企业板是以后推出创业板的试验田。与主板市场不同,二板市场主要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处于幼稚阶段中后期和产业化阶段初期的中小企业在筹集资本性资金方面的问题,以及这些企业的资产价值(包括知识产权)评价、风险分散和风险投资的股权交易问题[3]。因此,我国二板市场的上市对象应包括三类企业:一类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即在3-5年内,具有持续挖掘未利用资源的能力、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整体扩张的态势、未来发展预期良好的中小企业。2003年的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提供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例也在六成左右,上缴的税收已占全部税收的40%以上。最新调查表明,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较高、中小企业发展较好的地区,中小企业贷款被拒率近60%,从全国范围来看,80%的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二板市场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第二类是主业突出的创业型企业,即在产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创业初期或种子阶段的中小企业。尽管我国风险投资额已达到400亿元,但由于缺乏二板市场,大多数风险投资退出只能进行股权转让而无法获取高额的回报。第三类是以信息技术、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为代表的高科技企业,这类企业具有经营历史很短、市场需求不确定、盈利能力不稳定、破产风险较大的特点j。我国每年大约有十多万件专利授权,但由于科技转化渠道不畅、转化率低,相当多一部分高科技含量的技术得不到转化而淘汰。鉴于国际一些二板市场运作失败的经验k,在我国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除了高科技企业外,还应包括其他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以抑制高科技企业明显的生命周期特性产生周期性波动的风险,这样可以形成多功能多选择的资本市场,增强二板市场的流动性,可以避免随着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以及陷入英国、欧洲等二板市场流动性不足的困境。但实际上,我国的中小企业板主要安排了制造业行业的企业上市,并不能降低由于行业过于集中带来的市场风险(见表一)。
三、我国二板市场的发展步骤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它应该包括有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柜台交易或场外交易等,比如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主要有:(1)全国性集中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NASDAQ;(2)区域性市场:太平洋交易所、中西交易所、波士顿交易所、费城交易所等;(3)未经注册的交易所;(4)场外交易市场:OTCBB和PinkSheets[3]。二板市场只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从整个资本市场的结构来看,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依次递减,对应不同企业各有一个筛选机制,使企业有可能递进上市或递退下市,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结构体系。众多学者提出了发展我国二板市场的思路,比较有建设性的建议有刘纪鹏(2003)提出了规则与主板直接对接的“中小企业板”概念,建议创业板推出应贯彻从紧到松和从高到低逐步调整的指导思想,采取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是在提高创业板门槛的前提下,尽快推出“改良”后的创业板,也就是门槛不低的中小企业资本市场;第二步,随着监管水平的提高,人们认识的加深、机构投资者的比例加大,再调低上市标准,推出门槛较低的创业板j。成思危(2003)提出“三步走”思想:第一步,现在搞科技板块,先不降低门槛,在已经发审委通过的几十家小盘股中挑一些,组成科技板块,到深交所上市;第二步,逐步研究,降低门槛,让更多的中小型创新企业通过科技板来融资;第三步,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创业板k。
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设,我国可以首先活跃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发展场外交易(OTC)即三板市场,恢复NET和STAQ交易,辅导培养一大批未上市企业,形成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后备企业。这类企业至少要形成大约8000-15000家的队伍。其次,在这些上市后备企业中筛选一些具有良好成长前景的企业进入“中小企业板”,这类似于NASDAQ的小型资本市场,这类企业大约要达到1000-1500家。最后,在“中小企业板”精选一些规模较大、需要更多发展资金的企业转入创业板市场,这类企业大约要达到200-500家。深交所通过对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查,掌握了3328家重点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其中,辅导企业634家,占950家辅导备案企业的66%;后备企业2694家,占81%。在3328家辅导企业及后备企业中,880家具有完整的信息资料,明确表示有上市意向。对照目前的发行上市标准和主要财务条件,408家大体符合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属于后备上市资源,占880家的46.4%l。我国有充足的上市企业资源,经认定的高技术企业有上万家,而且90%以上为中小企业,为二板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见表二)。
建立一种“接力棒模式”而不是“终身制”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不同层次上企业的优胜劣汰,使各个不同层次的市场对进入企业在注册资本、盈利能力、成立年限应有所不同,以满足不同、规模、风险度的企业都能以合适的方式实现产权交易。值得一提的是,不能为了急于扩充上市公司数量而降低上市标准和忽视公司治理,降低标准虽然有可能促使部分真正的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但是也很有可能让一些质量不高的企业混入二板市场,使得二板市场成为垃圾市场,海外相继关闭的二板市场就是很好的案例[7]。
四、我国二板市场发展的区域选择
资本市场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条件下的产物,所以我国二板市场发展还面临着区域选择问题。二板市场应该选择金融、投资意识较强的地区。尽管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发展十多年,但投资者多数属于短线投资,还没有上升到价值理念投资的高度,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而且二板市场也只是在少数国家取得了成功。因此,在金融、投资相对发达的地区推行二板市场,容易被人们接受,成本也较低,而且也容易找到更有价值的上市企业。再者,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发展迅速,其投资风险也逐渐被人们接受。根据以上原则,我国地区性二板市场应选择以下三个地区:一是以深圳、广州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二是以上海、杭州、南京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三是以北京、天津为中心的环渤海湾地区。因为这些地区的投资意识强,风险投资发展迅速、中小企业发展成熟,也比较容易接受国外先进的观念和事物,而且也是中国金融人才和金融机构密集、技术研发实力雄厚、社会资金流动最为活跃的地区,具备发展二板市场的外界环境。以深圳为例,截止2004年底,深圳共有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197家,比2000年增长了410%;深圳地区实收创业资本总额125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223%。深圳的创投机构数量和创投资本双双居全国第一,成为国内创业投资资本聚集力最强的地区。尽管从短期看,我国还不需要这么多的区域性二板市场,但从长远看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一个国家也可能有多个二板市场,如日本东京的Mothers和JASDAQ二板市场[8]。从目前二板市场准备的成熟度来看,在深圳运行积累经验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再在上述其他地区推出区域性二板市场,甚至必要时在中西部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的地区发展,如武汉、西安、成都等。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土地级差收益;《物权法(草案)》
内容提要: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土地分为农地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地可以通过征收和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它要变为集体建设用地,除了要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外,还被严格限定在农民自用或以土地合伙或入股与他人办企业、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自建宅基地的范围,而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法律严格限制的范围。事实上,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据统计,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总量1700万公顷,相当于全部城市建设用地700万公顷的2.4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早已自发存在,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有不断扩大之势。面对这一矛盾,在政策层面,国土资源部早在1999年开始,就陆续在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地进行试点。本文将回顾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的演变,并结合全国几个集体建设用地的试点,探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必然性、形式以及面临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空间
(一)集体建设用地管制之变迁
改革开放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局限于所有权人之间且完全依靠行政权力进行划拨和平调。[①]虽然这一时期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由社队自行管理,但在计划经济的严格管制下,并无土地市场的生存空间,更无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之可言。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创造了两项奇迹。一是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创造了农业生产增长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的奇迹。另一是农民利用集体的土地创办乡镇企业,创造了农村工业占据全国工业半壁河山的奇迹。遗憾的是,支撑这两项奇迹背后的土地制度安排却面临完全不同的命运。
当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农用时,经由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以包产到户为核心的农地制度变革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演变,现行法律对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已有很高程度的保障,且权利的取向也越来越明确和清晰,具体体现在2004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近向全民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②]中。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面对土地承包到户后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严峻形势,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壁垒下,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办起了企业。乡镇企业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工业化模式,让几亿中国农民以自己的土地、劳动力参与到工业化的进程,因而也得到中央政策的许可与支持。应当承认,那个时期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当时在建设用地管理上相对宽松的环境。
当乡镇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沿海及大城市郊区发轫时,我国直到1986年才有第一部《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1986年《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经历过1988年的第一次修正,但直到1998年通过新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1998年《土地管理法》)之前,对集体建设用地还是采取了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对平等的态度。它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置上,按照《宪法》的精神,将土地国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并立,如“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将“国有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分别用两节来做出管理规定。
尽管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的规定,埋下了由于未对公共利益作明确限定、国家进行任何建设用地都可征地、且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服从的种子,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还是比较容易的。具体表现为: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批准权主要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只要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就可进行。如果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只需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是在使用耕地时才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建住宅,也只原则性地提出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只是规定了一个不同企业规模的用地标准而已。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则是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该说,在当时大力提倡发展乡镇工业的大政策环境下,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权主要在县乡两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尤其是乡镇企业发展用地的管理还是有利于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发展经济的。
(二)现行制度之解析
相比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则施加了明显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空间。尽管1998年《土地管理法》仍然维持了《宪法》对“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二元格局,但对两种性质土地的管理的表述则改变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将其并立的做法,如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已变成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将“国有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分节处理,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则合并成了“建设用地”一节。除此之外,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具体细节上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关于“建设用地”部分的第1条,就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把“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路给堵住了;当然,它还为农民留下了一个尾巴,那就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
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来看,保留给农民集体将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②村民住宅建设;③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就是在这些许可的范围内,还有两条约束着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一个是用途管制制度,另一个是上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以上两条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最为不同的地方。用途管制和审批权上收,是针对农地转为所有建设用地的,也就是说,所有建设占用土地,只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就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当然包括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乡(镇)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时,除了要得到有关批准外,就是增加了占用农地时的审批。而占用基本农田和占用一般农田35公顷的审批就要上报国务院,在地方重点工程和产业优先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都要经过严格审批才能获得的现实下,农民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在政府的考虑中无疑处于不利的地位。我们可以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提出的对“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中,感到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从紧倾向。
因此,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经济、以及土地农转非相对较便利的环境,到了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了根本改变。1998年《土地管理法》框定了建设用地使用的基本格局,那就是,非农建设用地主要靠国有土地来满足。由于该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国有土地实际上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来满足。尽管保留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创办乡镇企业、可以从事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建农民住宅的权利,但是,由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农民宅基地只允许一户一宅的规定,加上建设用地的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时的审批中的弱势地位,就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比例不断缩小的现实局面。由此不难理解,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尽管保留着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空间,但由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种种限制,这个空间已越来越缩小,农民利用土地办企业更难得到批准,农民盖房的指标也越控越严,以致出现土地农转非进程中的国有化趋势。
同时,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提供了变通的路径。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原则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的同时,例外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进入二级市场。
二、浙江湖州:规范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变之后土地管理部门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此前,乡镇企业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企业建设用地虽然没有计价并反映为企业资产,但由于两者权利主体均为村集体,原有制度之实施并无大碍。但是,一旦乡镇企业改制,企业的资产不再属于村集体所有,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的处置即成问题。对此,许多地方采取的方法是由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在程序上先由企业补交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证。
浙江省湖州市是浙江省和国土资源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试点工作以解决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为出发点,其间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乡镇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此条件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乡镇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包括土地资产的内容。
3.乡镇企业改制方式不同,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则也不同。(1)企业整体转让或部分不动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造地专项基金等国家税费;(2)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改制企业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管理部门向出租方颁发《集体土地租赁许可证》,承租企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3)乡(镇)、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乡(镇)、村每年收取红利。(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时,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给改制企业,补交的出让金要返回乡镇80%.
在处置转制乡镇企业土地资产的基础上,湖州市又将这一探索延伸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999年,在该市善琏镇进行试点。善琏镇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形成湖笔、纺织、机械三大产业,用地需求剧增。由于使用国有土地成本太高,而原有乡镇企业许多处于关、停状态,存在大量闲置建设用地,市国土局决定在该镇进行试点,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允许集体土地在符合如下原则时进行流转:(1)已经依法取得镇、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办理过相关使用手续);(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相关流转条件(一般村镇规划区内的流转,原则上征为国有;规划区外的,实行集体土地内部流转);(3)流转形式包括转让(含作价入股或出资)、出租、抵押;(4)土地收益分配,谁所有谁收益,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流转收益金额收取5%的手续费。
随后,湖州市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该办法将流转适用的范围限定为工业园区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适用于建城区和规划区范围的建设用地,也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贸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者通过一次性转让和作价入股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得收益全部纳入乡镇专户,乡镇提取15%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剩余由土地所有者分到各户。
应该说,湖州市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试点为当地小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农民集体也从中获益。到2004年,已办相关许可项目604个,总面积521.82公顷,农民集体取得收益1.5亿元。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该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试点相当谨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了严格限制,如只允许在规划区外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业性开发,而且该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局限于存量建设用地的流转,仍然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进行,其经验得失尚不具有普遍意义。
三、安徽芜湖:为国土资源部改革做政策和法律储备
199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为全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各地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尝试中,安徽省芜湖市是第一个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在其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由此可见,芜湖市方案最能代表国土资源部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上的意图,而国土资源部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走向。正如芜湖市的《试点方案》在其试点宗旨中所明确表述的:“通过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贯彻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条件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形式,管理方式和程序,以及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从而建立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在试点前,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在芜湖市就已普遍存在。[③]当时,市政府正筹划利用中央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和安徽省政府以芜湖市为重点融入长江三角洲的政策,通过“让农民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工业向小区集中”,来推进该市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试点地区后,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近三个月时间就形成了《试点方案》,并得到国土资源部的认可,正式付诸实施。
芜湖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者联户办企业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等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取得可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集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设规划,并根据这一规划向县政府申报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试点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单列。
4、集镇建设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在涉及占用农用地时,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流转;在流转时,要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协议。
6、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如发生首次流转,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须持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意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7、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要在土地所有权人与市、县、镇人民政府之间分配。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土地使用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流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再次流转的,则要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8、允许分属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置换,促进建设用地向小城镇集中和土地整理。
在确立上述基本原则后,芜湖市又制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细化和延伸:
1、集镇建设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对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程序依次为:第一,土地所有者与流转方签订同意流转协议;第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第三,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表》;第四,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流转呈批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流转许可证》;第五,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等有关费用,及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3、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可用于: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其标准分别有:3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和1元/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减除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后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县(区)、市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
根据我们对芜湖县清水镇、繁昌县三山镇、南陵县三里镇、鸠江区大桥镇和马塘区鲁港镇进行的实地调研,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步骤和方式如下:
第一,试点乡镇编制土地利用和集镇规划,是集镇土地开发的第一步。各镇对1996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以南陵县三里镇为例,2002年4月,镇政府修改了1996~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城镇用地从12.12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250公顷。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修改调减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增加了一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从3558.12公顷改为3248.24公顷,一般农田从244.92公顷改为528.79公顷。从规划图上看,该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地全部划成了建设用地和一般农地。
第二,土地的流转实际是村集体组织从农民手中收回承包地,再流转给镇政府。土地流转的具体步骤为:第一步,由村负责从农户取得土地。以三里镇孔村与农民王小旦签定的“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为例,“为加快三里镇小城镇建设,甲方需使用乙方的承包土地,因此,需要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1.6亩,年限为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剩余年限23年。二、甲方付给乙方每亩土地补偿费7000元(其中含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计11200元。三、乙方自签订本协议后,即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甲方流转用于三里集镇建设。”第二步,由村将收回的农民承包地流转给镇政府。以三里镇孔村、西岭村村委会流转给三里镇土地开发公司的一块地的合同为例:“乙方从甲方流转16431平方米(246.6亩),用于建公路站,文化美食城,农民住宅小区。转让期23年。”
第三,各试点乡镇成立镇政府建设投资公司,对集镇建设用地成片办理土地使用或征用手续,开发形成建设用地后,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缴纳土地流转收益。这几个镇规定,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次性缴纳转让年限内的土地流转收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的,可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
第五,流转收益和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区、市人民政府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2002年,明确市级不参加分成,将县、乡、集体经济组织分成比例调整为1:4:5.
从国土资源部直接介入的这一试点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积极的因素: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以出租、出让、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民集体可以分享土地流转的收益,这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根本性突破;在制度建设上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和规则,还对集体建设用地首次和再次流转及其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这体现了主管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方面的努力。这一试点也体现了主管部门在形成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方面的努力,那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严格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按照土地进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方式进行,表现为先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集镇规划,给农民的补偿与征地补偿相当,土地的出租、转让、拍卖由镇政府进行。因此,芜湖市方案尽管在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过程中,保留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关系,但是,在土地出让期满之前,农民土地所有权在收益上的实现与国家征用并没有什么不同,仍然采取向农民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方式。对农民的最大安慰是,在土地合约期满之后,农民仍然保留着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农民如何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价值的升值,将是芜湖市方案面临的最大挑战。
四、广东:从基层创新到地方立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层创新——以南海市为中心
与芜湖市相比,广东省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特征。它首先在南海市(现改为佛山市的一个区)、中山市、东莞市等地,由农民集体自发进行。南海是这场制度创新的发源地。1992年前后,为了应对农村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当时的南海县政府的做法是,以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三区”规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经济发展区和商住区,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以土地招商引资。这种模式,避免了国家征地垄断农地非农化的格局,为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推进工业化留下了较大的空间。[④]
南海做法在当时没有遇到太大的政策阻力,因为它与当时的法律并不相违背,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而且按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只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即可,且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批准。对南海地方政府来讲,他们唯一要应对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的财产权利。南海做出了如下制度安排:用集体土地股份制替代原来的农户分户承包制。具体办法是,将集体财产及土地折成股份,以社区户口作为配股对象,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农民手上的承包权证被置换成了股权证。
实行土地股份制后,农民不仅没有损失农地分户经营下的财产权益,而且随着土地的非农化经营,这份权益的价值还在不断增大。因为在新制度安排下,农地承包制时分配土地的基本原则得以保留,它将分红权严格限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并对因婚嫁、入学、入伍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口变动所导致的成员权变化引起的股权调整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分红原则上,既体现了“人人有份”,凡“属本村的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一份“基本股”,又兼顾到“贡献大小”,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16周岁到56周岁以上分为四至五档,每档一份“年龄股”。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不仅得以保留,而且还有所延伸。在承包制下,土地承包权是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投入使用后获取收益的权利凭证;在实行股份制后,股权则是集体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红利分配的权利证明。他们将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了集体经济组织,但他们对土地的收益权以红利的形式得以保留,而且在土地作非农使用后他们还可分享土地的级差增值收益,因而使农民土地收益权的量增加了。因此,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成可以永久享有的股份分红权,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又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延伸到了土地非农化过程,使农民分享到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上涨的好处。1993~2005年,南海农民每年通过股份分红平均达3000多元。
与农民以土地分享工业化的好处相比,受益更大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在土地非农化进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已全面负责土地的规划、开发、出租与收益,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土地经营者。为了经营土地,南海对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改造,以村为单位成立了股份公司,形成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股份公司主要负责土地开发,商业铺位建设和出租,鱼塘投包,土地投包,其中土地开发和商业铺位出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在股份公司没有经济实力之前,一般是先出租土地,待通过这种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能力之后,便开始盖厂房来出租,以使土地的附加值提高。股份公司的经营纯收入,在扣除国家税收、上缴各种费用、弥补上年度亏损、以及提留10%作为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留51%作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另外49%作为土地分红。1993~2005年,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村组两级)从土地和厂房出租获取收益每年高达5000~6000万元,高的达上亿元。
集体经营土地收入成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和为村民提供福利的主要来源,公共产品和福利包括修建道路、桥梁、自来水、下水道、村容整治、医药费补助、建校和学校日常支出补助、养老补贴等。以全市实行土地股份制的村统计,每年用于公共投资和福利提供村均500~600万元。
总起来讲,土地股份制的最大好处是,将土地非农化的级差收益保留在了集体内部,让农民集体分享到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上涨的好处。与国家征地相比,在土地股份制下,在扣除土地有关的各项税费以后,土地级差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在南海,集体将一亩土地租给企业使用,一般年租金为8000~10000元,企业至少要先交五年的租金。这样,集体和农民不仅可以一次性获得地租收益每亩4~5万元,而且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关系未变,他们还可以不断分享土地的级差收益。这种以土地启动的工业化,降低了企业创办的门槛,为农村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对一个初始创办的企业来讲,如果通过征地方式取得土地,企业不仅会因手续繁杂而影响开工进度,而且还要支付高昂的土地交易金和土地出让金。在南海,一亩农地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如只办农地转用手续,牵涉到的费用有:耕地占用税4000元,征地管理费1500~1800元,复垦基金1万元,农业保险基金6000元,农田水利建设费1333元。如办出让手续,除了上述费用外,还要再加上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为1~2.5万元,商业用地12.5万元,住宅用地以前为8~10万元)。在工业较发达的地方,企业用地费用比这要高得多,如在大沥镇,要办国有工业用地,农田为13万元,综合用地22万元,房地产用地达25万元。南海通过租地的方式,使企业创办的费用大大降低。正是这种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促使大量企业在南海落户、生根,形成珠江三角洲地区著名的工业带。
但是,这种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办法,也面临困境。一个是传统集体经济的“囚徒困境”。主要表现为,由于集体经济实力过于庞大,给集体经济的运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带来一些隐患。政权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庞大,政府开支巨大,加上各机构人员交叉任职,使集体组织的当家人的行为缺少制衡和监督,难免出现村干部以权谋私,占用集体资金等行为,也减少了农民以股份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比例。从这点来讲,南海土地股份制并没有摆脱集体所有制造成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残缺,必然影响农村社区的长期发展。
更大的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临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南海的集体土地出租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他们的做法在当时的法律中还可以找到说法。但是,随着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利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处于两难境地,尽管法律还允许农民自用土地或以土地入股从事乡镇企业,但是在90年代末以后,随着乡镇企业改制,这条路已缺乏现实基础。其一,集体利用自己的土地办乡镇企业,由于产权天然不清,且缺乏有能力的企业家,这类企业个个负债累累,纷纷改制,当地人不会再去仿效。其二,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不成功,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企业赢利,土地方得不到分红;企业亏损,股东还要背债。
尽管面对法律的限制,农民集体为了生存和发展,还是大量从事着将土地出租或者在土地上建厂房、仓库、店铺出租的行为。为了避开同法律的正面冲突,农民集体采取应对办法,使出租地、厂房表面合法化。①“以假乱真”。在办土地转用手续时,上报的合同是合作、合资合同。背后合同都是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合同,合同期少则5年,多达50年。也有的表面是自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用地办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办申请方名下,出资人实际是承租方,凭一纸租赁合同取证土地使用权,政府管理部门很难发觉。②“无证用地”,出租土地和厂房店铺等,根本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登记转用手续,完全黑市行为。该市平洲区上报给国土部门的非农建设用地统计数为2000亩,而实际保有达8000亩,漏报达3倍之多。在南海市,农民不愿讲,集体不愿办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大量存在,使近一半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设用地处于非法状态,为此出现了大量法律纠纷。2001年,该市法院房地产庭受案780件,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案78件,占10%;2002年上半年受案110件中,涉及这类案件33件,占30%.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案件呈激剧上升态势,而这些案件都与非法出租土地、厂房有关。
这种大量的、普遍的、查不完、禁不止的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对现行法律法规形成倒逼之势。据我们了解,除了南海市外,浙江省温州市,广东省顺德市、东莞市等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等地,凡是民营企业和外资发达的地区,集体出租土地现象都较为普遍。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不受法律保护,既损害农民集体的财产性收入,又影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后劲。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是违法行为,所立合同是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其处理结果一般都是:将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尽管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合法报建的,但承租方为出资建筑方,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反而能从集体拿回投资。一些人开始钻法律空子,有的企业在合同期满之前,故意不交租金,以此起诉讼,坑害农民和集体。这种社会现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此外,因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违反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不愿意承担法律风险而接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融资能力。尽管中小企业租用集体土地创办时门槛低,但到了发展时期,许多资金都用在租金、厂房和设备,变成了不能流动的财产,他们成天为流动资金发愁,为扩大企业规模发愁。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立法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经济正常发展,广东省政府于2003年出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通知》,并于2005年6月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该年10月1日在该省范围内实施。
这部地方规章开宗明义,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给予了明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出租时,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且应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
更有意义的是,这部地方规章还提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其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另外,它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方式,要求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的出台,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土地市场的发展方面具有革命性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下,同一块土地分属两种权利体系(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建设用地国有制),受到两种不同对待(集体土地只享有在承包期间农业范围内的种植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国有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增值收益权和转让权),尽管这种二元格局为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提供了便利,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办法》实施后,一方面,农民的集体土地可以不需要事先变成国有土地,从而享有了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出让权、出租权、转让权、转租权和抵押权,真正实现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另一方面,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它们无论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联营)”,还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或是“兴建农村村民住宅”,都不必唯一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也纳入它们的可选途径,从而打破了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独家供应一级市场的局面,有利于以市场为基础的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⑤]
第二,有利于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合法保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办法》颁布与实施后,无论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还是转让、转租,其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出资合同等都在市、县人民政府备案,因而有利于合法保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
第三,有利于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分享土地价值增值的成果。《办法》实施后,由于大量的建设用地不必非得先转为国有土地,农民就可以通过他们的集体所有土地,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由于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农民集体还可以以此长期分享土地非农化后的级差收益。事实已经证明,与国家征地不同,集体流转的建设用地在上交了与土地有关的各项税费以后,土地级差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
第四,有利于降低工业化的门槛,加速农村工业化进程。在国家征地制度下,企业使用国有土地,除了交纳各项税费外,还必须交纳一笔不菲的土地出让金。而企业与农民通过租地的方式,使企业创办的费用大大降低。这个模式不仅对广东省农村工业化意义非凡,而且对于正在启动工业化、且储备着大量剩余农村劳动力的中西部地区,意义更大。这种模式除了因土地费用低导致工业成本降低外,另一个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的好消息是:《办法》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突破了《担保法》上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规定。这一规定意义非凡,企业可以以其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银行抵押,获得金融支持;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他们又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得更大的资金,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和规模的扩大。
但是,由于《办法》只是一部地方规章,不可能根本突破国家大法,在一些规定上还留有现行法律的缺陷,如,其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对于城郊结合部主要靠房租收入为收入来源的农民来讲不利,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商品化也不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在目前国家征地范围过宽的现实下,这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和集体所有权的长期保持带来威胁;等等。所有这些有待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对土地这一最稀缺资源的配置作用。[⑥]
五、昆山车塘村与南海洲村: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新途径
在南海制度创新中,我们提到它仍然面临的“集体所有制困境”。即,它在面对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价值增值时,通过成员权分享土地级差收益,将土地级差收益留在了集体内部。但是,这种以成员权为基础建立的土地收益分享机制,又成为土地资本化和社区发展的桎梏。农民在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进程中,如何从这一桎梏中走出来,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发展中面对的根本挑战。好在农民的实践显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端倪。
1992年以前,昆山基本上是个农业县。从1992年开始,随着一个个台商在这里开厂创业,这块仅77平方公里的版图上就吸引了448家外商和台资企业,给这个县级市创造了2053亿元的财富。在昆山的发展中,土地的作用功不可没,即以土地的招商引资,成为大批台资和外资企业选择这个比上海和周边县市硬环境相差很远的县落户的秘密。那么,在昆山以土地富县、强县的进程中,农民如何分享到发展的好处呢?昆山的办法是,靠激活集体土地流转,让农民以地生财,以地致富。1998年,由于建设用地审批仍处于冻结,而正处于腾飞的昆山又急需土地,当地国土部门便将目光盯在了存量建设用地上,出台了《关于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意见》,全市先后盘活内资企业存量土地200余宗,面积5583.9亩,盘活土地资产6.4亿元,农民的就业也有了出路。在昆山开发区8万多亩工商用地当中,未经国家征地、由农户转让使用权的土地约2万亩。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之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土地大幅度增值情况下,当地农民如何分享土地的利益。[⑦]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是比邻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村子,该村农民集体就面临以上问题。该村仿效地方政府的做法,通过买土填平村头村尾的烂泥塘、沟渠的方法来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仅在1997年,该村就通过这种方式“复垦”出40亩土地。1999年,村民陈振球提出向村里租一亩地,联合村民投资建厂房出租,得到了村委会的首肯,于是,他联合4户村民,出资15万元,建造了一个432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厂房出租后的第一年,他们就获得了12%的投资回报。这种方式迅速为其他村民所仿效。到2001年12月,车塘村共成立了9个投资协会,总计投资679万元,参加投资协会的农户总数为105户,接近总户数的1/5.除了15栋标准厂房,协会兴建的项目中,包括两座打工楼(宿舍楼)、一座农贸市场和66间店面。昆山市委把车塘村的做法称为“农村专业股份合作制”,并作为该市的一个试点。后来,昆山市委在出台的一个富民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发展农村专业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富民的主要手段之一。到2002年,昆山市已经有1600余户村民自发加入各种以土地收益为目的的合作社,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6000万元。
有意思的是,车塘村的做法,在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制闻名的南海下辖的罗村、洲村等村也出现了。洲村隶属南海里水镇,与广州市的白云区仅一水之隔,1994年开始搞社区股份合作制,股份按年龄分配,满股10股,2004年每股分红300元,2005年每股分红400元,每人平均分红3060元。股份制企业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和厂房出租。到了2005年初,村里干部意识到,土地租一亩,少一亩,剩下的土地已经不多,而这里靠近广州市,广州市的一些企业正向这里转移,土地愈显金贵。另一方面,集体土地股份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显露出来,一个是其福利性使农民分红额达不到预期水平,另一个是参与分配的成员只关心股份分配,无法也不关心股份公司的管理。而2003年,该村有5个合伙组织从集体租地,获利甚丰,他们从村里以每亩10000元租地,盖好厂房后出租每平方米7.5元,比村里厂房出租租金每平方米1.8元高出许多。2003年以来,全村已有200亩地以此形式出租。村里认为,对村里剩余的寸土寸金的土地开发不能用租地的方式,但也不能用老的福利性很强的社区股份制。于是,从2005年初开始,发动村里人以资购股,每人可购一股,每股1万元,股份的分红按资分配,经过一年的动员,先收1000元认股,全村2395名村民,入股的达到85%.收认股资金200多万元,第一期开发50亩地,向集体租地以每亩1.4万元交地租。村干部认为,这种新型的股份制,必将发展壮大,因为每个股民对资产的运营更为关心,也不会被高额的福利所拖累,每个股民的股份分红会更高。待这种新型股份制发展壮大以后,由它来收购老的社区股份制,从而走出集体经济的泥沼。
六、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须解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越来越强,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由于与国家大法冲突,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为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
(一)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
由于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到哪个村庄,就意味着该村的土地被强制征用,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被剥夺,他们也相应失去了利用土地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因此在政策上应尽快结束因土地所有制不同就被赋予不同权利的二元结构,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
我国法律上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两种所有权在所有制基础上是相同的——均为公有制,只不过公有制的层次有所区别。有学者即据此认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上级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下级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在等级上和本质上存在差异。[⑧]在实践中,受这种观念的左右,许多人主张国家土地所有权应予特别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则应给予差别待遇。[⑨]
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并不表明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相反,法律作如此规定,体现了对主体之间经济成分不同的肯定,同时赋予不同主体之间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无论是权利的来源,还是现行的制度设计,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上位阶概念,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既然国家土地所有权上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逻辑上的推论应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亦可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依法流转。
因此,我们建议在《物权法(草案)》“所有权”中增加国家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具体为:(1)增加“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实行平等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同地、同价、同权’”的条款,结束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上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状态。划分农用地与非农用地、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用地、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的标准,只能按规划要求,不能依所有制性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抵押、出租、转让的权利。(2)增加“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必须正视住宅商品化是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农民财产权利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尽快结束现行法律限定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转让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状况,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物权。
(二)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
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乃不争之事实,由于现行法律的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大多以私下的、间接的、非正常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流转。这种隐形流转虽然有地方政府默许,其隐忧是明显的:第一,与现行法律冲突,既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影响企业发展的长远预期;第二,形成竞相压价,利益流失,和土地市场不规范;第三,由于集体土地的地权初始形态模糊,在级差收益的分配上造成集体部分过大,农民分红缺乏制度保障。[⑩]所有这些都呼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全国性立法的出台。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基于所有权的基本原理,“农民集体”自然就享有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处分集体土地的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权利。同时,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条文中并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也未就转让设定任何具体的附加条件。必须正视《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已完全滞后于农村土地市场的现实,这一滞后不仅减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保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妨碍了正常的交易活动,删除这一禁止性条款已成必须。与此同时,应当总结近些年各地开展试点的经验,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引导集体建设用地在合法的轨道上进行,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促进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形成。
(三)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
在现行制度之下,农村土地进入市场须先转为国有土地,农民所获的征地补偿仅与其土地农作有关,土地征收、转用过程中的级差收益被政府拿走。国家在自利动机的诱惑下,就会倾向滥用其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以不正当分享甚至完全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来聚敛财富。[11]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立法宗旨就是让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成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之所以普遍存在,反映了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土地级差收益的要求。集体建设用地的立法应在坚持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集体获得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包括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在完善税制的同时,尝试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经营性开发;突破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推进宅基地的商品化,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的房租收入。
(四)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反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学者往往认为,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后,真正受益的是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少数“内部人”,将造成对农民权益的剥夺。在农村社区民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但只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保证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公平地进行流转,即可避免这一现象。如在流转程序上可以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在依法成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等方式公开进行。尝试以农户或农民以自愿入股形式从事厂房的投资与开发。在土地产权上,严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权利和流转收益上的分配;在制度上严格制约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将土地流转收益的集体部分最大程度地运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以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内容提要:2003年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带领外汇局与保监会的有关人员对美国和英国保险市场进行考察。考察团走访了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丘博集团、英国劳合社等七家公司,主要对保险公司资金风险经营和监管情况,再保险业务及资金流动情况等进行了重点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险外汇业务管理的基本框架等提出建议。
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及其管理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既包括了保险费率厘定、险种设计和保单销售等承保风险,也有汇率、交易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最终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充分的资金量和足够的资金流动性。在保险经营实践中,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经营风险的分类和认识略有差异。
例如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有限公司主要关注承保风险、准备金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货币风险等。而美国人寿保险排名第一的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将自己所关心的经营风险细分为200多项,主要包括资产风险、承保风险、国际主权风险、中介费风险、运营风险等。总的来说,承保风险更多地体现为保险业务技术环节,其他各类风险大都反映在保险公司资金流动环节。保险公司风险理念的核心是资金的偿付能力。各家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管理,美国和英国的保险风险监管,都是围绕着保险公司资金偿付能力和资金风险进行的。
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此次考察所拜访的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各有特点,但却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点。
一是不同层次的风险内控(监督)体系,例如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可控、可测性将风险划分为“绿色”、“红色”、“黄色”三级。同时,将这些风险评级状况,迅速报告给本部门内部和外部的审计部门,以及公司内部执行风险控制的管理者,从而通过部门内部、部门外部(公司)、公司决策者等三个不同层次,有效解决风险或者做好充分准备。
二是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自我风险评价。主要是风险资本评估和有效资本评估。前者是目前英美两国保险监管部门运用于保险监管实践的风险评估方式,后者是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采用的评估方式。
风险资本(RBC)评估方式是基于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一种评估方式。它根据保险监管者确定的风险因素权数,对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资产风险进行加权,计算出总风险资本。同时,调整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得出风险资本率,从而判断该公司的资金偿付能力处于何种风险阶段。总风险资本=资产风险值+承保风险值+利率风险值+经营风险值—调解因素。其中,各项风险值均是其有关风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相对应的风险权数相乘所得。例如,人寿保险公司的利率风险值=养老金准备金x风险权数+寿险准备金x风险权数。对于所有资产和风险资本计算所涉及到的风险权数,均由保险监管部门按年度予以公布,各家保险公司根据统一的权数数值,各自计算自身的风险资本和风险资本率,从而实现本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
有效资本(EC)评估方式是对保险公司整体资金价值的一种衡量方式,以确保该公司能够有足够的资本,来偿付已经发生的不利事件。它确定公司预期的资本回报率,从而得出满足一定收益条件下的有效资本。同时,列举出公司经营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通过风险因素加权得到公司全部资产的资产变动率,与市场平均收益率相乘得出应有资本。最后,将有效资本与应有资本比较,确定公司整体资金的整体风险状况。这种以收益率为基础的有效资本评估模式,主要适用于从事人寿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公司的200多种经营风险加权取得应有资本。同时,根据公司预定的综合收益率,在特定允许的偏差范围内,保证该公司有效资本和应有资本能够在99.97%的概率上进行匹配。换言之,有效资本评估控制了可以控制该公司99.97%的经营风险。
有效资本评估模式的建设前提是大量独立风险因素基于正常的概率发生作用,但对于某些主要的风险因素,还需要通过极端情况或者压力测试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样,可以解决有效评估模式所不能保证的0.03%的风险暴露可能性。
保险公司货币风险管理
跨国保险公司对于保险资金的货币管理,分别采取了集中管理和当地化两种不同的风险管理结构模式,但是两种模式反映出共同的管理思路。
一是币种匹配。当前保险公司采取的办法是:根据不同的币种,在现金流基础上匹配资产和负债,利用市场设定的保险资产或负债衍生工具(某些保险资金)调整期限,尽量确保相同期限的资产和负债数量相互匹配,最终实现同一币种资产和负债的匹配。有的是将跨国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同一币种的资产和负债集中起来进行现金流分析,一般是将同一国家所有分支机构集中起来进行管理,如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时是将不同国家但是用同一货币的分支机构集合起来进行管理,如在欧元区。
二是对冲货币头寸暴露。保险公司往往采取远期交易、货币期权、货币互换等衍生工具,继续对冲货币暴露风险,控制因不同币种产生的净负债风险。
三是以投资收益抵补货币风险。保险资金投资是保险公司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保险公司从事投资活动,除了考虑收益率这一主要因素外,还需要从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币种结构出发,通过投资于不同到期日的债券或基金,通过投资于不同的股票市场,使得资产负债的期限得到更加完全的匹配,使得货币结构得到改善。在此基础上,再寻求收益率的最大化。当然,资产负债币种匹配以及利用货币工具、衍生工具等投资品种抵补货币风险等种种风险防范手段并非万能。例如,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经营中,获得了100多种的不同货币资产,该公司通过币种匹配和投资工具的综合运用有效解决了不同币种偿付风险。然而,当去年阿根廷比索发生危机时,该公司在阿根廷的资产仍然遭受了巨大损失。该公司由此考虑在偿付能力评估系统中加大国际主权风险等系统风险权数,同时也在进一步研究在货币风险管理中增加系统风险因素。
此外,有的保险公司认为,通过资产和负债的币种匹配并通过衍生交易对冲净负债的做法成本太高,或者是由于使用金融工具的限制而难以实行,它们会将其资产的计算货币变为篮子货币。篮子货币计算的资产和负债的货币因素变动趋势应当是相同的,这样可以降低货币波动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
“9.11”事件与保险安排
美国世贸大楼赔偿案
“9·11”事件中美国纽约世贸大楼组楼倒塌及其产生的一系列财产、人身损失,酿成人类保险历史上单笔损失额最大的保险事故。至今,国际保险界尚未能够全部计算清楚保险公司对“9……11”事件的全部赔偿。
世界各大评级机构或著名保险公司对“9·11”事件保险赔偿作出估计:瑞士再保险和穆迪估计“9·11”事件造成的全部损失在300-700亿美元之间;慕尼黑再保险、AIG和英国劳合社估计全部损失在400亿美元左右;达信和摩根斯坦利估计全部损失在520-530亿美元;安龙估计全部损失在600-800亿美元之间;高盛估计全部损失为250亿美元,通用科隆再保险估计全部损失为350亿美元左右。不管最终全部赔偿额为多少,必将远远超过此前的最大单笔保险赔偿案(安德鲁飓风赔偿案,赔偿总金额为196亿美元)。
“9.11”事件的巨额赔付中,赔偿事故包括:世贸大楼1号主楼和2号主楼的财产损失、其他建筑等的财产损失、商务中断损失、员工赔偿、航空险赔偿、人寿给付、责任赔偿等。与一般估计不同的是,“9·11”产生的一系列赔偿事故,最大的理赔事项是商务中断损失赔偿和责任保险赔偿。根据劳合社估计,两者的赔偿金额超过了200亿美元;次之的理赔事项是其他建筑的财产损失和航空险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接近100亿美元;较大的理赔事项包括了世贸大楼l号楼和2号主楼的财产损失以及员工赔偿,两者的赔偿金额约70亿美元左右。相对而言,人寿保险的给付金额较小,仅为27亿美元左右。
世贸大楼赔偿案的再保险安排
“9·11”事件产生的任何一项巨额理赔,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均不能独立承担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巨额风险。例如,通用科隆再保险公司对于世贸大楼综合保险,提取的保险准备金为187万美元,但截至2002年底,该公司已经支付了3亿美元赔款。据该公司测算,最终可能要支付赔偿共20亿美元,而该公司全部的股东权益市值才40亿美元。显然,完全由保险公司自身支付有关赔款是不现实的。这时,保险公司需要将直接保险(例如世贸大楼及其有关保险合同)进行再保险,减少本公司的自留保险责任,一旦出现风险,可以由多家再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
在世贸大楼赔偿案中,保险公司充分运用了再保险合同,有效分散了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为例,它对于本公司承包的世贸大楼财产损失风险,综合运用了临分和合同分保,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等再保险方式。该公司首先与再保险人签订了一个四层的比例再保险合同,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层超赔再保险合同,从而以合同分保的方式锁定了大部分风险责任,对剩余的风险,该公司又通过临分的方式,取得了保障。“9·11”事件后,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赔款责任共有12.9亿美元,但是,经过上述再保险安排,该公司通过合同分保从其他保险人获得了6.59亿美元的赔款,通过临分获得了3800万美元,最终该公司自身仅需要支付2.5亿美元赔款。可见,有关世贸大楼标的的再保险安排直接使得该公司少支付了10.4亿美元赔款,付出的成本则是6000多万美元的再保险费用。“9.11”事件后的保险经营和监管
“9·11”事件对世界保险市场产生的巨大冲击不仅仅表现为巨额的赔款(历史上的第一赔案)和精英的损失(全球保险业界几家著名公司在“9·11”事件中损失了许多保险技术人员),其影响还体现在:
一是保险公司对于承保风险有了新的认识。恐怖主义风险成为保险承保过程中重要考虑的因素。同时,过去保险业认为“不相关”的保险风险,例如人寿保险风险、员工赔偿风险、财产保险等,在“9·11”事件却产生了极大相关性,并共同导致了一个巨大的保险偿付。
二是保险经营有了新的变化。保险费率厘定、合同条款等更加详细和周密,除外责任更加清楚准确,特别是核生化因素(NBC)的除外条款。同时,保险公司内部的业务控制,风险管理机制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三是保险公司提高准备金,增强偿付能力。尽管“9·11”事件前,保险公司也会提取一定准备金,但是,在风险巨大的情况下,一般数量的保险准备金是远远不够的。“9·11”事件后,保险公司均为难以预料的风险提高了保险准备金。如劳合社的核心信用准备金将从2001年底的4亿美元左右扩充到10亿美元(2003年底完成),并且将50亿美元转入其美国信用准备金部分(劳合社的保险准备金由保费信用准备金、劳合社信用准备金,其他独立资产准备金和核心信用准备金等构成,目前超过30亿美元)。
四是保险监管部门增加了保险风险保障的监管。美国在2002年通过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RIA),明确提出,对于恐怖主义造成的风险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由美国政府予以补助。英国也通过加强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管理职能来强化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监管等。
对我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管理的建议
外汇局承担着配合中国保监会做好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就应当对保险外汇资金管理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规划。针对当前保险外汇资金存在的风险点,我们应当积极应对,解决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总量不足的困难,增加保险公司流动性管理的手段,拓宽保险外汇资金运用形式,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保险偿付能力,提高国内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社会保障能力。这次对英美保险市场的考察,汲取了跨国保险公司资金风险市场管理经验,对于今后研究和逐步引进市场手段引导保险公司解决业务经营的币种匹配、汇兑和风险管理等问题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保险外汇管理政策的基本框架刚刚形成,考察团认为应当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进一步明确管理政策,扩大保险外汇业务经营的空间
当前,境内保险公司所从事的外汇业务主要是外汇保险经营,对于外汇资金运用以及管理还存在较多空白。实际上,保险业务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两个主要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保险公司,都是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弥补保险经营的亏损,增强公司的保险偿付能力。
我国《保险法》确定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但并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人民币工具、不可以运用外币工具,也没有明确限定保险公司只可以投资境内市场,不可以运用于境外市场。当前的核心问题是,管理部门如何进一步明确操作政策,确定保险资金境内外运用的风险管理模式和资金流动的规范,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落到实处,真正扩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空间。
从市场化经营观念出发,实行审慎性管理
从英美等国对保险外汇资金管理的经验来看,政府的管理主要体现在确定可以投资的资产及其规模,确定投资对象标准、实行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金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审慎管理,对于公司如何套期保值、如何运用衍生工具避险、如何获取投资收益等并不过多涉及。在我国现行外汇体制下,除了对上述外汇资金运用管理外,国家还对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存放和划转,在境内从事外币计价结算的保险活动等,进行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但是,无论保监会和外汇局对国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管理的内容为哪些方面,同样应当坚持审慎性管理原则。外汇管理对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政策目标,主要是监测资金流动,判断其对宏观国际收支的影响并进行政策导向。外汇管理部门只需确定和疏通资金流通的管道,方便监测和引导,并协助保监会确定审慎性管理方案。至于具体的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和运用,资金头寸的分布和调动等,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行决定。
积极调整人民币境外分保购汇政策,有效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当前,境内98%左右保费收入来自人民币投保的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经营的规律,保险公司收入的保险费,如果超过自身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再保险。按《保险法》规定计算,境内全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中应有100亿元人民币左右保险费必须分散到中国境外,这就会产生约12亿美元的外汇资金需求。这对现有保险公司外汇资金量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保险公司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为此,解决保险公司现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人民币保险境外再保险费用的问题,是近期必须迅速明确的一项重大任务。考察团建议,借鉴国际保险市场有关再保险经营管理的经验,根据再保险风险保障的特点,以再保险合同为基础,研究明确人民币境外分保购付汇政策,使得境内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足额地将巨额风险分散到国际保险市场,有效提高境内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积极研究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流动性管理的政策
目前,境内保险公司对外汇资金基本上没有流动性管理,有关保险外汇资金流动管理的政策还尚未明确。但另一方面,支付保险赔偿或分保费等,往往时间要求特别高。一旦继续支付时,由于外汇定期存款没有到期,而购汇申请因程序性延迟没有获批,保险公司外汇流动头寸不足无法及时付款,会给公司信誉等带来不良后果。国外保险公司往往具有较多流动性工具,包括拆借,将保单、债券、股票等抵押融资等,调节短期头寸。考察团建议,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政策,提高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水平,增强境内保险公司抵抗突发性外汇支付的能力。
积极研究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的政策
我国保险公司从事外汇保险业务,产生了对人民币、美元以及其他货币等的收付,也必然产生外汇资金投资运用的需求。从大都会人寿等欧美保险公司投资品种的结构看,主要投资形式是政府债券、高信用等级的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等。债券投资收益率稳定、期限结构分布合理,可以满足外汇保险资金不同的收益和期限要求。与此相比,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运用的渠道还非常狭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运用形式。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具体是指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内“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由于有关后续政策没有明确等种种原因,当前保险外汇资金的运用方式实际上只有银行存款。因此,考察团建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研究,拓宽境内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渠道,增强竞争能力。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希望考察报告能够对我国保险外汇管理和保险市场发展有一定帮助,这也正是考察境外保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摘要:在我国,农村居住人口约占70%。如此庞大的农村消费市场尚未被大规模开发的现状,向人们昭示:农村蕴藏着巨大的商机。如何有效地开拓农村市场?解决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都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农村发展状况入手分析,农村市场发展不起来,关键是贫困原因造成的。解决贫困问题,对于农村市场的开发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次,开拓农村市场要以农民为中心,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贫困问题。
关键词:农村市场化农村市场贫困改革
我国是一个超级农业大国,而农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贡献远不及其它小国家的农业对自己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中国70%的人口在农村,1998年,农村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要15.8%,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但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农村居民消费水平还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它蕴含着巨大的消费潜力和市场扩张潜力,启动农村市场对于提高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
一农村市场启动不动的原因及对策
目前,在中国7万亿存款中,农村居民仅拥有1万亿,人均只有1200左右,农民的增收又较缓慢,农民的增收幅度2001年又比2000年回落了0.3%。所以农村市场启动不动主要是没钱,即贫困原因造成的。
贫困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够完全根除的社会“顽症”。它的存在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构成了一种巨大的钳制性力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构成了一种巨大的钳制性力量,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人群生活水平之间的悬殊差异,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均是一颗“定时炸弹”。我国自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以来,在反贫困的问题上已经取的了一系列的成就。截止到1998年底,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已由改革开放初期地2.5亿减少到4210万人。
要想把农村市场开发出来,我们首先的任务就是扶贫,以来增加农民的收入。具体来看,扶贫政策在目前和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要通过如下措施来具体化:
1国家的地区发展政策要进行重大调整,以缓和东部、中部、西部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方面的巨大差距。
中国的情况是,贫困人群多集中在特定的区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是实现整个国家脱贫的一个基本点。反贫困战略如果没有地区发展政策的配套,则没有实现的可能,而地区发展政策的调整,主要就是政府所掌握的各种资源向中部和西部的倾斜,在财力方面加大投入,在体制变动上给予更多的灵活性。
2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要进行重大调整,尤其是对农业要加大投入
长期以来,国家对农业的投入虽然有所增加,但其速度远低于国家从农业部门取得的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由于国家对农业的投资长期不足,造成了农业的基础设施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恶化,抗灾能力的下降;再加上农业科技进步缓慢,这样直接制约了农业的发展,人民的收入很难提高。
3国家的教育文化政策要进行重大调整
区域劣势加之交通、通讯等条件的落后导致广大农民观念上的保守陈旧。有些地区的农民缺乏锐意进取的精神,在农业生长中不因地、因时而异,总是使用“祖传秘方”,农业生长很难提高。更有的人在思想上安贫乐道、安土重迁、整天盼望救济,更有甚者,鄙视经商,认为经商是为人不齿的活动;他们得过且过;宁可常年在困苦中忍受,也不肯主动吃苦去变革贫困。这些思想的存在归根于文化的落后,所以我们要加大教育事业在农村的发展二开拓农村市场要以农民为中心
农村市场的主体是农民,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必须以农民增收减负为前提。
(一)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1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产量,降低农业生长成本来增加农民收入。
先进技术运用到农业中能简化生产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应加大在选育、引进、繁殖等方面的研究,努力培育和引进一批高产、优质的农产品品种,进一步推广农业增产技术设施,并积极提倡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并在干旱地区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2努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来增加农民收入
在农村,应努力实现生产、加工、储藏、保鲜、销售、运输和信息服务的一体化,改变目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单家独户分散经营与庞大的市场相脱节的矛盾,要把农业产业化和因地制宜发展乡镇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并鼓励一些民营企业做好农产品市场的产品流通,加强农村市场的灵活性。
3在农村实施市场化改革
农村市场化改革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源泉。我国农村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市场要素流通,大力发展各种市场中介组织以便农民进入市场,以市场需求来调整农业结构。同时,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计划落后的农业管理体制,为农村市场化创造条件,为农民增收服务。
(1)、培育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化。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也逐步融入市场经济的洪流。但是我国农村市场体系不完善,生产要素流通不畅,直接影响了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因此,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是新阶段提高农民收入的必然要求。
(2)、扩展农业生产模式,大力发展各种市场中介组织。我国农业生产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规模生产,小生产与大市场必然存在难以对接的矛盾。同时,农户组织化程度低,其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完全确立,这都是农户进入市场的屏障。而且,现阶段农业经济结构和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特点及自然属性决定农产品的流通,有与工业流通完全不同的特性,加大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难度。要解决小农生产的微观农业经济组织与大市场的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必须培育发展各种市场经济组织,建立符合大市场要求的有效的组织形式。
(3)、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质量、效益为目标调整优化结构优化结构,提高品质,是农村市场化的必然结果,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战略选择。在农产品供求关系已经出现了相对性,地区性和结构性过剩的情况,产品数量的增减和比例的变动已意义不大,应随着市场需求,提高品质和质量。
(二)减轻农民负担
1端正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
各级地方政府及农村基层组织要把切实减轻农民经济负担、尊重农民合法权益当作农村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正确估计农民的富裕程度并正视农民负担过重的现实。对目前的农村经济形势不能盲目乐观,而应当依法管理农民负担,严肃处理各种集资摊派行为,保护农民从事农村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2在农村实施税费改革。
农村“费改税”被誉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三次革命,它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农村税费关系不清、分配关系不顺、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
3健全政府部门约束机制
政府部门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的约束机制,以解决各级政府之间、各个部门之间权责不明、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
(三)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
在开拓农村消费市场中,提高农民收入是拉的作用,而开发生产适合农村市场的产品则是推的作用。我国农村市场消费品远远满足不了农村居民的需要,供给农村市场的商品不适销、质量低下、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现实需求和潜在需求。而且,农村市场的产品售后服务质量普遍低下,根本没有送货上门、使用指导、定期回访等服务,甚至有的销售单位只顾眼前利益,实行“货物出门后不管”。售后服务的缺陷限制了有支付能力的农村居民的需求。
生产企业应该以满足农村市场需求为出发点进行生产和经营,树立质量意识,向农村提供适销对路的高质量产品。特别是要提高销售服务质量。销售服务做的好,会使消费者增加安全感,同时也会帮助消费者降低使用成本,提高满意程度,而这些既有利于企业良好声誉的形成,又会因农村消费者的仿效性和趋同性而产生有效的消费示范作用。
(四)要打破农民传统的消费观念
传统的观念使人们崇尚“收支相抵,略有节余”,忌讳“寅吃卯粮”,主张“节约在前,聚财在后”,偏重远期消费,轻视近期消费。这充分反映了中国几千年来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念和传统的攒钱消费模式,即使手中有钱,农民对花钱依然很慎重,长期以来“过苦日子”的消费习惯更使人们今天不敢花明天的钱。这种消费观念对人们的消费行为产生消极作用,降低了消费信贷等政策措施的灵敏度,并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消费对生产的刺激作用和导向作用。这都充分要求我们在以后的行为活动中,注重农民的消费观念,打破他们长期以来的保守思想,让他们充分了解银行信贷与消费方面的理论知识。
总之,农村市场存在着巨大的潜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与我国来说不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还有巨大的政治意义。它不仅可以缓解我国内部的阶级矛盾和贫富差距,对于我国在世界上的政治地位同样有巨大的作用。开拓农村市场任重而道远,势在必行。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土地级差收益;《物权法(草案)》
内容提要:现行立法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我国的土地分为农地和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又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农地可以通过征收和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它要变为集体建设用地,除了要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外,还被严格限定在农民自用或以土地合伙或入股与他人办企业、进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自建宅基地的范围,而且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法律严格限制的范围。事实上,集体建设用地占建设用地相当大的规模已成事实,据统计,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总量1700万公顷,相当于全部城市建设用地700万公顷的2.4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早已自发存在,甚至在数量、规模及地区覆盖面上有不断扩大之势。面对这一矛盾,在政策层面,国土资源部早在1999年开始,就陆续在江苏省、广东省、浙江省、河南省等地进行试点。本文将回顾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的演变,并结合全国几个集体建设用地的试点,探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必然性、形式以及面临的问题。
一、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空间
(一)集体建设用地管制之变迁
改革开放之前,集体建设用地实行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局限于所有权人之间且完全依靠行政权力进行划拨和平调。[①]虽然这一时期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由社队自行管理,但在计划经济的严格管制下,并无土地市场的生存空间,更无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之可言。
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创造了两项奇迹。一是通过土地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创造了农业生产增长和农民收入大幅增加的奇迹。另一是农民利用集体的土地创办乡镇企业,创造了农村工业占据全国工业半壁河山的奇迹。遗憾的是,支撑这两项奇迹背后的土地制度安排却面临完全不同的命运。
当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农用时,经由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以包产到户为核心的农地制度变革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演变,现行法律对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已有很高程度的保障,且权利的取向也越来越明确和清晰,具体体现在2004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新近向全民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②]中。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面对土地承包到户后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的严峻形势,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壁垒下,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办起了企业。乡镇企业的兴起改变了传统的国家工业化模式,让几亿中国农民以自己的土地、劳动力参与到工业化的进程,因而也得到中央政策的许可与支持。应当承认,那个时期乡镇企业的高速发展,也得益于当时在建设用地管理上相对宽松的环境。
当乡镇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沿海及大城市郊区发轫时,我国直到1986年才有第一部《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1986年《土地管理法》)。这部法律经历过1988年的第一次修正,但直到1998年通过新的《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1998年《土地管理法》)之前,对集体建设用地还是采取了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对平等的态度。它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置上,按照《宪法》的精神,将土地国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并立,如“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将“国有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分别用两节来做出管理规定。
尽管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的规定,埋下了由于未对公共利益作明确限定、国家进行任何建设用地都可征地、且被征地单位都必须服从的种子,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还是比较容易的。具体表现为: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批准权主要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只要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就可进行。如果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只需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只是在使用耕地时才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建住宅,也只原则性地提出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政府只是规定了一个不同企业规模的用地标准而已。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则是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应该说,在当时大力提倡发展乡镇工业的大政策环境下,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权主要在县乡两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尤其是乡镇企业发展用地的管理还是有利于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发展经济的。
(二)现行制度之解析
相比于1986年《土地管理法》,1998年《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则施加了明显的限制,大大缩小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空间。尽管1998年《土地管理法》仍然维持了《宪法》对“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二元格局,但对两种性质土地的管理的表述则改变了1986年《土地管理法》将其并立的做法,如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已变成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6年《土地管理法》中将“国有建设用地”和“乡村建设用地”分节处理,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则合并成了“建设用地”一节。除此之外,1998年《土地管理法》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具体细节上也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关于“建设用地”部分的第1条,就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把“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路给堵住了;当然,它还为农民留下了一个尾巴,那就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条)
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来看,保留给农民集体将农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包括: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②村民住宅建设;③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就是在这些许可的范围内,还有两条约束着农民对集体土地的使用,一个是用途管制制度,另一个是上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以上两条是1998年《土地管理法》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最为不同的地方。用途管制和审批权上收,是针对农地转为所有建设用地的,也就是说,所有建设占用土地,只要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就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当然包括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因此,与1986年《土地管理法》相比,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生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乡(镇)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农村村民建住宅时,除了要得到有关批准外,就是增加了占用农地时的审批。而占用基本农田和占用一般农田35公顷的审批就要上报国务院,在地方重点工程和产业优先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都要经过严格审批才能获得的现实下,农民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建设在政府的考虑中无疑处于不利的地位。我们可以从1998年《土地管理法》中提出的对“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中,感到政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的从紧倾向。
因此,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经济、以及土地农转非相对较便利的环境,到了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了根本改变。1998年《土地管理法》框定了建设用地使用的基本格局,那就是,非农建设用地主要靠国有土地来满足。由于该法对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规定,国有土地实际上通过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来满足。尽管保留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创办乡镇企业、可以从事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可以建农民住宅的权利,但是,由于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和农民宅基地只允许一户一宅的规定,加上建设用地的指标管理和农转非时的审批中的弱势地位,就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比例不断缩小的现实局面。由此不难理解,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尽管保留着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空间,但由于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种种限制,这个空间已越来越缩小,农民利用土地办企业更难得到批准,农民盖房的指标也越控越严,以致出现土地农转非进程中的国有化趋势。
同时,法律的例外规定为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入市提供了变通的路径。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在原则上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的同时,例外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进入二级市场。
二、浙江湖州:规范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变之后土地管理部门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此前,乡镇企业资产属于集体财产,企业建设用地虽然没有计价并反映为企业资产,但由于两者权利主体均为村集体,原有制度之实施并无大碍。但是,一旦乡镇企业改制,企业的资产不再属于村集体所有,企业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的处置即成问题。对此,许多地方采取的方法是由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直接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在程序上先由企业补交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然后办理国有土地证。
浙江省湖州市是浙江省和国土资源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的试点地区之一。试点工作以解决乡镇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为出发点,其间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1.乡镇企业改制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此条件的,须依法补办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2.乡镇企业改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包括土地资产的内容。
3.乡镇企业改制方式不同,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则也不同。(1)企业整体转让或部分不动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由受让者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和造地专项基金等国家税费;(2)集体土地所有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改制企业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管理部门向出租方颁发《集体土地租赁许可证》,承租企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3)乡(镇)、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乡(镇)、村每年收取红利。(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改制时,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可以转让、出租给改制企业,补交的出让金要返回乡镇80%.
在处置转制乡镇企业土地资产的基础上,湖州市又将这一探索延伸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1999年,在该市善琏镇进行试点。善琏镇个体私营经济发达,形成湖笔、纺织、机械三大产业,用地需求剧增。由于使用国有土地成本太高,而原有乡镇企业许多处于关、停状态,存在大量闲置建设用地,市国土局决定在该镇进行试点,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允许集体土地在符合如下原则时进行流转:(1)已经依法取得镇、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办理过相关使用手续);(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相关流转条件(一般村镇规划区内的流转,原则上征为国有;规划区外的,实行集体土地内部流转);(3)流转形式包括转让(含作价入股或出资)、出租、抵押;(4)土地收益分配,谁所有谁收益,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流转收益金额收取5%的手续费。
随后,湖州市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该办法将流转适用的范围限定为工业园区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不适用于建城区和规划区范围的建设用地,也严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商贸和房地产开发。用地者通过一次性转让和作价入股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得收益全部纳入乡镇专户,乡镇提取15%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剩余由土地所有者分到各户。
应该说,湖州市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试点为当地小规模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农民集体也从中获益。到2004年,已办相关许可项目604个,总面积521.82公顷,农民集体取得收益1.5亿元。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该市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试点相当谨慎,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了严格限制,如只允许在规划区外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业性开发,而且该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局限于存量建设用地的流转,仍然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框架下进行,其经验得失尚不具有普遍意义。
三、安徽芜湖:为国土资源部改革做政策和法律储备
1999年11月24日,国土资源部批准芜湖市为全国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在各地进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尝试中,安徽省芜湖市是第一个经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在其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由此可见,芜湖市方案最能代表国土资源部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上的意图,而国土资源部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走向。正如芜湖市的《试点方案》在其试点宗旨中所明确表述的:“通过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贯彻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的条件下,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形式,管理方式和程序,以及土地收益分配制度等,从而建立起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在试点前,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流转在芜湖市就已普遍存在。[③]当时,市政府正筹划利用中央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和安徽省政府以芜湖市为重点融入长江三角洲的政策,通过“让农民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工业向小区集中”,来推进该市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被国土资源部确定为试点地区后,芜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近三个月时间就形成了《试点方案》,并得到国土资源部的认可,正式付诸实施。
芜湖市方案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1、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者联户办企业以及农村村民建住宅等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取得可以不改变集体所有权性质,只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集体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开发,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集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建设规划,并根据这一规划向县政府申报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试点乡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实行计划单列。
4、集镇建设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在涉及占用农用地时,须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5、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用转让、租赁、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流转;在流转时,要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书面协议。
6、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分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如发生首次流转,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须持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意流转协议、土地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前次流转合同、本次流转合同、地上建筑物证明等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7、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要在土地所有权人与市、县、镇人民政府之间分配。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土地使用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流转收益。首次流转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流转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再次流转的,则要参照国有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缴纳土地增值收益。
8、允许分属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置换,促进建设用地向小城镇集中和土地整理。
在确立上述基本原则后,芜湖市又制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细化和延伸:
1、集镇建设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对农用地的承包经营者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程序依次为:第一,土地所有者与流转方签订同意流转协议;第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第三,土地所有者和流转双方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表》;第四,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流转呈批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流转许可证》;第五,流转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等有关费用,及办理土地登记。如发生再次流转,流转双方直接向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租赁、抵押登记手续。
3、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可用于:居住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4、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土地使用者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流转收益,其标准分别有:3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和1元/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再次流转产生的增值收益,在减除前次流转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后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土地流转收益和土地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县(区)、市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
根据我们对芜湖县清水镇、繁昌县三山镇、南陵县三里镇、鸠江区大桥镇和马塘区鲁港镇进行的实地调研,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步骤和方式如下:
第一,试点乡镇编制土地利用和集镇规划,是集镇土地开发的第一步。各镇对1996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以南陵县三里镇为例,2002年4月,镇政府修改了1996~201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城镇用地从12.12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250公顷。引人注目的是,这次修改调减了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增加了一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从3558.12公顷改为3248.24公顷,一般农田从244.92公顷改为528.79公顷。从规划图上看,该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地全部划成了建设用地和一般农地。
第二,土地的流转实际是村集体组织从农民手中收回承包地,再流转给镇政府。土地流转的具体步骤为:第一步,由村负责从农户取得土地。以三里镇孔村与农民王小旦签定的“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为例,“为加快三里镇小城镇建设,甲方需使用乙方的承包土地,因此,需要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1.6亩,年限为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剩余年限23年。二、甲方付给乙方每亩土地补偿费7000元(其中含劳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计11200元。三、乙方自签订本协议后,即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甲方流转用于三里集镇建设。”第二步,由村将收回的农民承包地流转给镇政府。以三里镇孔村、西岭村村委会流转给三里镇土地开发公司的一块地的合同为例:“乙方从甲方流转16431平方米(246.6亩),用于建公路站,文化美食城,农民住宅小区。转让期23年。”
第三,各试点乡镇成立镇政府建设投资公司,对集镇建设用地成片办理土地使用或征用手续,开发形成建设用地后,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或出租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缴纳土地流转收益。这几个镇规定,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次性缴纳转让年限内的土地流转收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的,可一次性或逐年缴纳土地流转收益。
第五,流转收益和增值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区、市人民政府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2002年,明确市级不参加分成,将县、乡、集体经济组织分成比例调整为1:4:5.
从国土资源部直接介入的这一试点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积极的因素: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属关系的前提下,以出租、出让、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民集体可以分享土地流转的收益,这与现行《土地管理法》有根本性突破;在制度建设上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和规则,还对集体建设用地首次和再次流转及其收益分配进行了规定,这体现了主管部门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方面的努力。这一试点也体现了主管部门在形成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方面的努力,那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严格以《土地管理法》为依据、按照土地进入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方式进行,表现为先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集镇规划,给农民的补偿与征地补偿相当,土地的出租、转让、拍卖由镇政府进行。因此,芜湖市方案尽管在农地变为建设用地过程中,保留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关系,但是,在土地出让期满之前,农民土地所有权在收益上的实现与国家征用并没有什么不同,仍然采取向农民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的方式。对农民的最大安慰是,在土地合约期满之后,农民仍然保留着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农民如何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价值的升值,将是芜湖市方案面临的最大挑战。
四、广东:从基层创新到地方立法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层创新——以南海市为中心
与芜湖市相比,广东省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有明显的自下而上特征。它首先在南海市(现改为佛山市的一个区)、中山市、东莞市等地,由农民集体自发进行。南海是这场制度创新的发源地。1992年前后,为了应对农村工业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当时的南海县政府的做法是,以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为单位,对集体土地进行“三区”规划,分为农田保护区、经济发展区和商住区,由集体经济组织出面以土地招商引资。这种模式,避免了国家征地垄断农地非农化的格局,为农民利用自己的土地推进工业化留下了较大的空间。[④]
南海做法在当时没有遇到太大的政策阻力,因为它与当时的法律并不相违背,1988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而且按照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只要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即可,且县级人民政府就有权批准。对南海地方政府来讲,他们唯一要应对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的财产权利。南海做出了如下制度安排:用集体土地股份制替代原来的农户分户承包制。具体办法是,将集体财产及土地折成股份,以社区户口作为配股对象,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农民手上的承包权证被置换成了股权证。
实行土地股份制后,农民不仅没有损失农地分户经营下的财产权益,而且随着土地的非农化经营,这份权益的价值还在不断增大。因为在新制度安排下,农地承包制时分配土地的基本原则得以保留,它将分红权严格限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并对因婚嫁、入学、入伍等各种因素引起的人口变动所导致的成员权变化引起的股权调整做出了严格规定;在分红原则上,既体现了“人人有份”,凡“属本村的常住农业人口”每人一份“基本股”,又兼顾到“贡献大小”,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16周岁到56周岁以上分为四至五档,每档一份“年龄股”。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不仅得以保留,而且还有所延伸。在承包制下,土地承包权是农民对所承包土地投入使用后获取收益的权利凭证;在实行股份制后,股权则是集体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红利分配的权利证明。他们将土地的使用权让渡给了集体经济组织,但他们对土地的收益权以红利的形式得以保留,而且在土地作非农使用后他们还可分享土地的级差增值收益,因而使农民土地收益权的量增加了。因此,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变成可以永久享有的股份分红权,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合理内核,又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延伸到了土地非农化过程,使农民分享到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上涨的好处。1993~2005年,南海农民每年通过股份分红平均达3000多元。
与农民以土地分享工业化的好处相比,受益更大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在土地非农化进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已全面负责土地的规划、开发、出租与收益,成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土地经营者。为了经营土地,南海对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改造,以村为单位成立了股份公司,形成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股份公司主要负责土地开发,商业铺位建设和出租,鱼塘投包,土地投包,其中土地开发和商业铺位出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在股份公司没有经济实力之前,一般是先出租土地,待通过这种方式积累了一定的经济能力之后,便开始盖厂房来出租,以使土地的附加值提高。股份公司的经营纯收入,在扣除国家税收、上缴各种费用、弥补上年度亏损、以及提留10%作为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留51%作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另外49%作为土地分红。1993~2005年,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村组两级)从土地和厂房出租获取收益每年高达5000~6000万元,高的达上亿元。
集体经营土地收入成为社区提供公共产品和为村民提供福利的主要来源,公共产品和福利包括修建道路、桥梁、自来水、下水道、村容整治、医药费补助、建校和学校日常支出补助、养老补贴等。以全市实行土地股份制的村统计,每年用于公共投资和福利提供村均500~600万元。
总起来讲,土地股份制的最大好处是,将土地非农化的级差收益保留在了集体内部,让农民集体分享到土地非农化进程中土地级差收益上涨的好处。与国家征地相比,在土地股份制下,在扣除土地有关的各项税费以后,土地级差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在南海,集体将一亩土地租给企业使用,一般年租金为8000~10000元,企业至少要先交五年的租金。这样,集体和农民不仅可以一次性获得地租收益每亩4~5万元,而且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关系未变,他们还可以不断分享土地的级差收益。这种以土地启动的工业化,降低了企业创办的门槛,为农村工业化开辟了道路。对一个初始创办的企业来讲,如果通过征地方式取得土地,企业不仅会因手续繁杂而影响开工进度,而且还要支付高昂的土地交易金和土地出让金。在南海,一亩农地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如只办农地转用手续,牵涉到的费用有:耕地占用税4000元,征地管理费1500~1800元,复垦基金1万元,农业保险基金6000元,农田水利建设费1333元。如办出让手续,除了上述费用外,还要再加上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为1~2.5万元,商业用地12.5万元,住宅用地以前为8~10万元)。在工业较发达的地方,企业用地费用比这要高得多,如在大沥镇,要办国有工业用地,农田为13万元,综合用地22万元,房地产用地达25万元。南海通过租地的方式,使企业创办的费用大大降低。正是这种灵活的土地使用方式,促使大量企业在南海落户、生根,形成珠江三角洲地区著名的工业带。
但是,这种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经营集体建设用地的办法,也面临困境。一个是传统集体经济的“囚徒困境”。主要表现为,由于集体经济实力过于庞大,给集体经济的运行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带来一些隐患。政权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庞大,政府开支巨大,加上各机构人员交叉任职,使集体组织的当家人的行为缺少制衡和监督,难免出现村干部以权谋私,占用集体资金等行为,也减少了农民以股份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比例。从这点来讲,南海土地股份制并没有摆脱集体所有制造成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残缺,必然影响农村社区的长期发展。
更大的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面临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南海的集体土地出租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他们的做法在当时的法律中还可以找到说法。但是,随着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农民利用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处于两难境地,尽管法律还允许农民自用土地或以土地入股从事乡镇企业,但是在90年代末以后,随着乡镇企业改制,这条路已缺乏现实基础。其一,集体利用自己的土地办乡镇企业,由于产权天然不清,且缺乏有能力的企业家,这类企业个个负债累累,纷纷改制,当地人不会再去仿效。其二,用土地入股合办企业也不成功,集体产权所有者缺位,资金入股方常常按内部人控制。企业赢利,土地方得不到分红;企业亏损,股东还要背债。
尽管面对法律的限制,农民集体为了生存和发展,还是大量从事着将土地出租或者在土地上建厂房、仓库、店铺出租的行为。为了避开同法律的正面冲突,农民集体采取应对办法,使出租地、厂房表面合法化。①“以假乱真”。在办土地转用手续时,上报的合同是合作、合资合同。背后合同都是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合同,合同期少则5年,多达50年。也有的表面是自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用地办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办申请方名下,出资人实际是承租方,凭一纸租赁合同取证土地使用权,政府管理部门很难发觉。②“无证用地”,出租土地和厂房店铺等,根本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登记转用手续,完全黑市行为。该市平洲区上报给国土部门的非农建设用地统计数为2000亩,而实际保有达8000亩,漏报达3倍之多。在南海市,农民不愿讲,集体不愿办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大量存在,使近一半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建设用地处于非法状态,为此出现了大量法律纠纷。2001年,该市法院房地产庭受案780件,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案78件,占10%;2002年上半年受案110件中,涉及这类案件33件,占30%.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案件呈激剧上升态势,而这些案件都与非法出租土地、厂房有关。
这种大量的、普遍的、查不完、禁不止的非农建设用地的自发流转,对现行法律法规形成倒逼之势。据我们了解,除了南海市外,浙江省温州市,广东省顺德市、东莞市等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等地,凡是民营企业和外资发达的地区,集体出租土地现象都较为普遍。集体组织出租非农建设用地不受法律保护,既损害农民集体的财产性收入,又影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后劲。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出租、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是违法行为,所立合同是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其处理结果一般都是:将土地使用权还给集体,土地租金返还交租者。尽管建筑物是以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合法报建的,但承租方为出资建筑方,作为不当得利,集体还得向他们返还建筑物的价值,承租方反而能从集体拿回投资。一些人开始钻法律空子,有的企业在合同期满之前,故意不交租金,以此起诉讼,坑害农民和集体。这种社会现象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此外,因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违反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银行不愿意承担法律风险而接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担保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融资能力。尽管中小企业租用集体土地创办时门槛低,但到了发展时期,许多资金都用在租金、厂房和设备,变成了不能流动的财产,他们成天为流动资金发愁,为扩大企业规模发愁。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方立法
为了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保障经济正常发展,广东省政府于2003年出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通知》,并于2005年6月以省长令的形式颁布《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该年10月1日在该省范围内实施。
这部地方规章开宗明义,旨在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给予了明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出租时,由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且应签订书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相关合同,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证。
更有意义的是,这部地方规章还提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其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另外,它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者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方式,要求将其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的出台,在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土地市场的发展方面具有革命性意义。
第一,有利于实现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打破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现行《土地管理法》下,同一块土地分属两种权利体系(农地集体所有制和建设用地国有制),受到两种不同对待(集体土地只享有在承包期间农业范围内的种植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国有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增值收益权和转让权),尽管这种二元格局为快速城市化和工业化提供了便利,但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办法》实施后,一方面,农民的集体土地可以不需要事先变成国有土地,从而享有了与国有土地同等的出让权、出租权、转让权、转租权和抵押权,真正实现了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另一方面,作为土地的使用者,它们无论是“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资、股份制、联营)”,还是“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或是“兴建农村村民住宅”,都不必唯一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也纳入它们的可选途径,从而打破了国家垄断建设用地独家供应一级市场的局面,有利于以市场为基础的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的形成。[⑤]
第二,有利于土地市场的规范化,合法保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办法》颁布与实施后,无论是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还是转让、转租,其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出资合同等都在市、县人民政府备案,因而有利于合法保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利益。
第三,有利于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分享土地价值增值的成果。《办法》实施后,由于大量的建设用地不必非得先转为国有土地,农民就可以通过他们的集体所有土地,直接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由于保留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农民集体还可以以此长期分享土地非农化后的级差收益。事实已经证明,与国家征地不同,集体流转的建设用地在上交了与土地有关的各项税费以后,土地级差收益的大部分由集体和农户享有。
第四,有利于降低工业化的门槛,加速农村工业化进程。在国家征地制度下,企业使用国有土地,除了交纳各项税费外,还必须交纳一笔不菲的土地出让金。而企业与农民通过租地的方式,使企业创办的费用大大降低。这个模式不仅对广东省农村工业化意义非凡,而且对于正在启动工业化、且储备着大量剩余农村劳动力的中西部地区,意义更大。这种模式除了因土地费用低导致工业成本降低外,另一个对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的好消息是:《办法》允许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突破了《担保法》上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规定。这一规定意义非凡,企业可以以其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银行抵押,获得金融支持;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他们又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获得更大的资金,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和规模的扩大。
但是,由于《办法》只是一部地方规章,不可能根本突破国家大法,在一些规定上还留有现行法律的缺陷,如,其规定,“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对于城郊结合部主要靠房租收入为收入来源的农民来讲不利,对于农村宅基地的商品化也不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在目前国家征地范围过宽的现实下,这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规模和集体所有权的长期保持带来威胁;等等。所有这些有待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发挥市场对土地这一最稀缺资源的配置作用。[⑥]
五、昆山车塘村与南海洲村:农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的新途径
在南海制度创新中,我们提到它仍然面临的“集体所有制困境”。即,它在面对土地非农化进程中的价值增值时,通过成员权分享土地级差收益,将土地级差收益留在了集体内部。但是,这种以成员权为基础建立的土地收益分享机制,又成为土地资本化和社区发展的桎梏。农民在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进程中,如何从这一桎梏中走出来,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发展中面对的根本挑战。好在农民的实践显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端倪。
1992年以前,昆山基本上是个农业县。从1992年开始,随着一个个台商在这里开厂创业,这块仅77平方公里的版图上就吸引了448家外商和台资企业,给这个县级市创造了2053亿元的财富。在昆山的发展中,土地的作用功不可没,即以土地的招商引资,成为大批台资和外资企业选择这个比上海和周边县市硬环境相差很远的县落户的秘密。那么,在昆山以土地富县、强县的进程中,农民如何分享到发展的好处呢?昆山的办法是,靠激活集体土地流转,让农民以地生财,以地致富。1998年,由于建设用地审批仍处于冻结,而正处于腾飞的昆山又急需土地,当地国土部门便将目光盯在了存量建设用地上,出台了《关于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流转管理的意见》,全市先后盘活内资企业存量土地200余宗,面积5583.9亩,盘活土地资产6.4亿元,农民的就业也有了出路。在昆山开发区8万多亩工商用地当中,未经国家征地、由农户转让使用权的土地约2万亩。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之后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在土地大幅度增值情况下,当地农民如何分享土地的利益。[⑦]昆山市陆家镇车塘村是比邻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个村子,该村农民集体就面临以上问题。该村仿效地方政府的做法,通过买土填平村头村尾的烂泥塘、沟渠的方法来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仅在1997年,该村就通过这种方式“复垦”出40亩土地。1999年,村民陈振球提出向村里租一亩地,联合村民投资建厂房出租,得到了村委会的首肯,于是,他联合4户村民,出资15万元,建造了一个432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厂房出租后的第一年,他们就获得了12%的投资回报。这种方式迅速为其他村民所仿效。到2001年12月,车塘村共成立了9个投资协会,总计投资679万元,参加投资协会的农户总数为105户,接近总户数的1/5.除了15栋标准厂房,协会兴建的项目中,包括两座打工楼(宿舍楼)、一座农贸市场和66间店面。昆山市委把车塘村的做法称为“农村专业股份合作制”,并作为该市的一个试点。后来,昆山市委在出台的一个富民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发展农村专业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富民的主要手段之一。到2002年,昆山市已经有1600余户村民自发加入各种以土地收益为目的的合作社,投资总额已经超过了6000万元。
有意思的是,车塘村的做法,在以推行集体土地股份制闻名的南海下辖的罗村、洲村等村也出现了。洲村隶属南海里水镇,与广州市的白云区仅一水之隔,1994年开始搞社区股份合作制,股份按年龄分配,满股10股,2004年每股分红300元,2005年每股分红400元,每人平均分红3060元。股份制企业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和厂房出租。到了2005年初,村里干部意识到,土地租一亩,少一亩,剩下的土地已经不多,而这里靠近广州市,广州市的一些企业正向这里转移,土地愈显金贵。另一方面,集体土地股份制的弊端也越来越显露出来,一个是其福利性使农民分红额达不到预期水平,另一个是参与分配的成员只关心股份分配,无法也不关心股份公司的管理。而2003年,该村有5个合伙组织从集体租地,获利甚丰,他们从村里以每亩10000元租地,盖好厂房后出租每平方米7.5元,比村里厂房出租租金每平方米1.8元高出许多。2003年以来,全村已有200亩地以此形式出租。村里认为,对村里剩余的寸土寸金的土地开发不能用租地的方式,但也不能用老的福利性很强的社区股份制。于是,从2005年初开始,发动村里人以资购股,每人可购一股,每股1万元,股份的分红按资分配,经过一年的动员,先收1000元认股,全村2395名村民,入股的达到85%.收认股资金200多万元,第一期开发50亩地,向集体租地以每亩1.4万元交地租。村干部认为,这种新型的股份制,必将发展壮大,因为每个股民对资产的运营更为关心,也不会被高额的福利所拖累,每个股民的股份分红会更高。待这种新型股份制发展壮大以后,由它来收购老的社区股份制,从而走出集体经济的泥沼。
六、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须解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越来越强,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普遍存在。许多地方也在进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探索,但是,地方政策和法规由于与国家大法冲突,无法根本保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急待规范运行,为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必须在政策和法律上寻求根本突破。
(一)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民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
由于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到哪个村庄,就意味着该村的土地被强制征用,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被剥夺,他们也相应失去了利用土地发展非农产业的机会。因此在政策上应尽快结束因土地所有制不同就被赋予不同权利的二元结构,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
我国法律上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这两种所有权在所有制基础上是相同的——均为公有制,只不过公有制的层次有所区别。有学者即据此认为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上级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下级所有权”,两种所有权在等级上和本质上存在差异。[⑧]在实践中,受这种观念的左右,许多人主张国家土地所有权应予特别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则应给予差别待遇。[⑨]
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并不表明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相反,法律作如此规定,体现了对主体之间经济成分不同的肯定,同时赋予不同主体之间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同时,无论是权利的来源,还是现行的制度设计,国家土地所有权并不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上位阶概念,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既然国家土地所有权上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逻辑上的推论应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亦可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可依法流转。
因此,我们建议在《物权法(草案)》“所有权”中增加国家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条款。具体为:(1)增加“国家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实行平等保护”,“农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同地、同价、同权’”的条款,结束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上存在的“所有制歧视”状态。划分农用地与非农用地、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用地、经营性用地与非经营性用地的标准,只能按规划要求,不能依所有制性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享有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抵押、出租、转让的权利。(2)增加“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必须正视住宅商品化是城市化进程中实现农民财产权利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尽快结束现行法律限定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转让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状况,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物权。
(二)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文。
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乃不争之事实,由于现行法律的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大多以私下的、间接的、非正常的途径和方式进行流转。这种隐形流转虽然有地方政府默许,其隐忧是明显的:第一,与现行法律冲突,既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也影响企业发展的长远预期;第二,形成竞相压价,利益流失,和土地市场不规范;第三,由于集体土地的地权初始形态模糊,在级差收益的分配上造成集体部分过大,农民分红缺乏制度保障。[⑩]所有这些都呼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全国性立法的出台。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基于所有权的基本原理,“农民集体”自然就享有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处分集体土地的权利,其中包括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权利。同时,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均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条文中并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排除于适用范围之外,也未就转让设定任何具体的附加条件。必须正视《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建设用地出租、转让的条款已完全滞后于农村土地市场的现实,这一滞后不仅减低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不利于保护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妨碍了正常的交易活动,删除这一禁止性条款已成必须。与此同时,应当总结近些年各地开展试点的经验,制定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法规,引导集体建设用地在合法的轨道上进行,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促进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形成。
(三)充分保障农民获得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
在现行制度之下,农村土地进入市场须先转为国有土地,农民所获的征地补偿仅与其土地农作有关,土地征收、转用过程中的级差收益被政府拿走。国家在自利动机的诱惑下,就会倾向滥用其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以不正当分享甚至完全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来聚敛财富。[11]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立法宗旨就是让农民分享土地级差收益的成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之所以普遍存在,反映了农民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中土地级差收益的要求。集体建设用地的立法应在坚持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农民集体获得土地级差收益的权利,包括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工业用地市场;在完善税制的同时,尝试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经营性开发;突破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推进宅基地的商品化,让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的房租收入。
(四)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成为土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
反对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学者往往认为,在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后,真正受益的是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少数“内部人”,将造成对农民权益的剥夺。在农村社区民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这种担心是有道理的。但只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保证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公平地进行流转,即可避免这一现象。如在流转程序上可以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并在依法成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等方式公开进行。尝试以农户或农民以自愿入股形式从事厂房的投资与开发。在土地产权上,严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权利和流转收益上的分配;在制度上严格制约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金的使用;将土地流转收益的集体部分最大程度地运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障,以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摘要:中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同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旅游度假已经不再是少数老年人休闲娱乐的选择,从而对老年人旅游市场的研究与开发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市场;经营策略;政府规范
中国的老龄人口不论是对数还是相对数,都堪称世界之最,从市场规模的基础性要素来看,中国的老年市场具有不可限量的开发潜力。推动“老年经济”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议题。
成都市2005年老年人口系数(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6.4%。其中,60-69岁人口占老年人口比重为57.2%,70-79岁人口占到31.9%,80岁以上人口占到10.9%。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比较,老年人口系数上升4.4个百分点,60-69岁人口占老年人口比重下降0.9个百分点,80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8个百分点。同时成都人的消费特点是爱享受生活,购买力较强,喜欢超前消费,可见成都有着很大的老年旅游市场需要开发。
一、对于成都市旅行社的分析
1.产品策略
老年人由于其身体阅历的情况与其他年龄组差异较大,旅游活动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决定了老年人对旅游产品的特殊要求,因此旅行社应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专项旅游产品。我们认为,老年旅游产品应当形成“安、专、新、敬”的特色。
(1)“安”,就是要根据老年人的自身特点,注重旅途的安全性。
(2)“专”,就是要开发专门属于的个性化旅游产品,创出“老年之旅”的特色。
(3)“新”,就是要使“老年之旅”不断创新、敢为人先,从而使“老年之旅”成为老年游客所钟爱的旅游品牌。
(4)“敬”,就是要强化“敬老爱老”意识,使旅行社成为老年人温馨的“家”。
2.价格策略
老年旅游产品时应该避开旅游黄金周,安排在旅游淡季,比如每年的春秋两季,三四月份、“十一”以后以及十一月份,这个时间段不仅有利于降低旅游价格比如提供旅游折扣,也因为其气候适宜而比较受老年人欢迎。另外,老年人在淡季出游过程中,旅行社可提供一些具有特色的老年活动,不仅使得老年人能感受到与普通游客出游所不同的乐趣,同时也达到了提高服务质量的目的。旅行社还可以通过批量购买各景点的景区门票,通过产生价格差价(即零售价于批发价之间的差额)来降低旅游价格。
虽然老年旅游市场刚刚起步,但老年人是一个庞大的市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转变他们外出旅游的愿望也一定会越来越强烈,因此只要运用新型的营销策划观念,关注目标市场,一定会逐步将老年旅游市场拓展开,为旅游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对于政府在旅游市场中的职能分析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国家越发重视旅游市场的开发,随着老年化社会的步步推进,老年旅游市场的开发与老年人需要的满足也逐步提上日程。在整个市场酝酿发展过程中,市场的自我调节必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旅游市场的完善,特别是中老年人这个特殊旅游的市场的完善尤其需要国家主体对其进行宏观及微观调控,才能确保其安全、健康、有力的发展。这些必要的规范和引导市场不能完成,只有政府依靠其强大职能才能完成。我们将其归纳为合理引导,鼓励推动,服务管理,协调监管四项主要作用。义乌市政府重视老龄化工作,间接地带动了义乌的老年旅游市场。在政府原则性政策的指引下,社区、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等机构和组织在推动义乌老年旅游市场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义乌模式全面贯彻了政府合理引导,鼓励推动,服务管理,协调监管的作用。给我们提供了部分借鉴依据,我们将以此为基础针对成都市具体情况给予政府以下几项建议,以满足成都老年人旅游市场的需要。
第一,普及老年人旅游知识,做好旅游宣传,政府建立旅游信息系统,披露真实的旅游信息,以避免经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老年人作用存在的巨大隐患。防止老年人因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吃亏上当,利益受损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政府的合理引导作用。
第二,引进义乌模式,加强中老年旅游立法与行政规定的完善,维护和整治旅游市场秩序,以杜绝经营者非理性,甚至非法行为的出现。加强立法意味着制度建设提升了一个层次,以制度规范,监管更符合经济学与社会学的效率原则。显然,加强政府的协调监管作用是势在必行的。
第三,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增加针对老年人出游的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必将是鼓励推动老年旅游业的重要举措和规划,从成都周边的部分景点走访来看,成都景点的开发较全国部分旅游资源开发较完善的景区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容量不足,景区周围住宿饮食行业发展相对粗放,更少谈专门针对老年人旅游的服务设施。所以应从细处着眼,鼓励促进中老年旅游业的发展。
第四,既要强调中老年旅游业的整体控制与约束,又要体现政府的人文关怀,服务与管理并重,把对老年人旅游的支持落到实处,给予适当的物质支持和制度支持,(如“三”中所述建议),把成都的旅游文化与成都老年人的旅游文化润物细无声的传达给中老年人,全面推进老年旅游市场的发展。
1998年7月,一批香港证监会、联交所专家在北京举办“大陆中小企业在港第二板市场融资上市询证会”之后,国内便掀起一股“第二板市场热”。笔者认为,在二板市场各种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掀起“二板市场热”并不利于二板市场的发展。我们在看到二板市场极其有利的一面的同时,并没有审视二板市场由于其本身原因及内地中小企业所具备的条件而存在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看到二板市场所具备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这一作用的同时,并没有关注二板市场所具有的其他作用。笔者认为,目前发展二板市场,需要澄清以下几个观念问题:
一、二板市场并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唯一方式
从目前情况来看,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是制约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由于技术成熟度、产品未来市场接受度和占有率等均不确定,市场风险较高;而且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担保,资信较差,因而往往成为银行贷款“嫌贫爱富”的牺牲品,很难从金融机构融资。同时,由于缺乏市场信贷手段及资产规模较小,中小企业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也非常困难。二板市场作为专门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而设立的证券市场,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二板市场获得直接融资的种种好处;另一方面,二板市场有效地降低了中小企业创立的“门槛”,鼓励居民个人创办或投资中小企业。
但同时,中小企业应知道,到二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数量毕竟有限。这对于成千上万的企业来说,还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产权重组、物色保荐人、争取申请到二板市场上市解决融资问题的同时,也要把目光放在其他融资方式上,包括买壳上市、改组为外商投资或向国际金融公司申请融资等方式。到境外上市也不仅仅局限于香港的二板市场,也可以争取到美国NASDAQ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SESDAQ市场等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
二、企业到二板市场上市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融资
二板市场是专为解决融资问题而设立的,内地企业到二板市场上市可以解决其融资问题。但从企业长远来看,更不容忽视的是通过上市对企业的产权、内部管理、财务等方面加以规范,完善企业运行体制。与国内上市不同的是,中小企业二板市场上市要融入严格而规范的国际化金融运作体系,其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市场表现、未来成长均要接受国际投资者的关注和审视。所以,二板市场上市是一项艰巨、庞大、专业性、系统化的工程,它涉及到经营理念、发展战略、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会计制度、发行上市等一系列特定的内容,二板市场上市需要公司产权明晰化,因此公司要上市,就必须解决公司产权明晰化的问题,通过改组,成为现代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公司。
同时,二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相当高,监管较严格,在有些方面超过主板市场,这将促使上市企业在经营发展、财务管理等方面全方位地接受社会监督,在一种新的制约机制下,提高自身素质,完善企业运行机制。
另外,二板市场的建立为风险投资提供了良好的出口,从而大大促进了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的发展。投资者在投入资金的同时,会介入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市场营销、理财等方面,这样有利于中小企业迅速进入规范化的管理和运营状态,大大提高中小企业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促使其作为规范的市场经济主体而健康发展。
三、二板市场并不是风险投资唯一的退出方式
当前情况下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公开上市;二是企业兼并;三是出售;四是清算。从国外经验来看,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也是风险投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较,公开上市发行股票是收益比较高的方式,尤其当股市火爆的时候更是如此。在美国,约有30%的风险资本退出采用这种方式。问题在于,由于高科技企业具有风险大、规模小、建立时间短等特点,一般难以进入证券主板市场,因此,风险投资很难在股票市场出售股票套现,去获得回报或退出所投资金。与主板市场相比,二板市场上市标准和上市条件相对较低,不像主板市场需要连续三年10%的盈利,二板市场只需要公司有两年的经营记录,而且不一定要盈利。这就为风险投资基金的变现、退出提供了场所,使风险投资者的投入得到应有的回报,进而激励更多的风险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使高科技企业得到新的巨额资金,促进其发展。
虽然二板市场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但从国际形势发展来看,企业兼并和出售在风险投资退出中也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企业兼并的通常做法是新兴高科技企业被一大公司兼并,风险投资家通过与大公司交换股票而退出投资企业。出售是将部分股权出售给一个或数个大公司,出售给公司职工和创业者本人等。与上市相比,这两种方式具有的最大优势就是可以拿到现金或流通证券,而不仅仅是一种期权;同时将交易的复杂性降低,花费的时间较少,风险投资家可以迅速地从风险企业中退出。在80年代,这两种退出方式的平均回报率较上市低得多。但近年来情况开始出现变化,据以色列风险投资协会统计,其收益率已经与上市方式持平甚至超出了上市方式。
内陆企业在选择何种方式退出风险投资时,不能只看到二板市场在风险投资退出上所发挥的作用,而盲目地一味追求二板上市,应权衡利弊,明晓二板市场是风险投资最佳的退出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企业要选择与自身情况相符的一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
四、二板市场并不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
风险投资通过资产增值给投资者带来巨额回报,同时也给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带来资金,促使其快速成长,从而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作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需要通过二板市场实现增值取得巨额回报。有些企业认为,二板市场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二板市场应当在风险投资活动充分开展之后建立,而不是相反。美国的二板市场NASDAQ市场建立时间晚于风险投资,直到70年代才建立。以色列风险投资事业发展十分迅速,仅用了不到7年时间,就基本上赶上美国,而以色列至今也没有成立二板市场。由此可见,二板市场并不是发展风险投资事业的必要条件。从我国情况来看,由于存在制度缺陷和其他各种条件的限制,建立风险投资运行机制、建立二板市场需要一个过程,即使在香港二板市场,能上市的内地企业数量毕竟有限,也不现实。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信贷消费完善
[论文摘要]:信用卡在金融领域的普及使用是一种国际趋势,我国信用卡业务虽然发展较快,但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而且随着花期、汇丰等四家外资银行先期进入中国市场,他们在信用卡市场方面长期积累的经验、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必将给中国信用卡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要想迎接挑战,信用卡业就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调整策略,尽早与国际接轨实现产业化运作。基于此,本文对国内相关机构在信用卡策略的运用和完善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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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万事达卡国际组织的预测,到2010年,中国年收入达5000美元的中产阶层将达到1.55亿人,在未来的几年,我国的信用卡市场将会迎来爆发式的增长。虽然我国国内信用卡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和外资银行相比无论在经验、资金实力、管理水平还是技术手段都有很大差距。基于此,本文对如何完善国内信用卡信贷消费市场提出一些建议。
一、实现信用卡发卡业务的公司化改造
信用卡业务及其他银行卡业务主要是增加储蓄的管理理念产生和发展的,目前由于管理层重视程度不够,以及银行庞大的组织架构特别是金融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的信用卡发卡业务一直由银行的零售业务部负责,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中,信用卡业务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信用卡公司全权运作,发卡业务的公司化改造并非易事,公司化改革涉及组织结构的设计、未来公司与现有传统银行零售服务的资源重组、未来公司业务和产品的重新定位等一系列问题。在公司化改造过程中,我们应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业务运营机制和组织结构合理、责权明确的管理体制。
1.机构公司化
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中国银行可将现有银行卡业务部门改造为银行卡公司。银行卡公司由所在银行控股,同时为促进银行卡公司的长期发展,可以吸收海内外的资金或技术、机器设备入股,采取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形式。银行卡业务经营规模较大的银行还可根据中国业务量的发展状况,在各地成立区域性银行卡分公司。
2.经营集约化
以总公司为统一法人,对分公司实行垂直领导与管理,由总公司统一决策、集中调配业务资源:加速建立集中式业务处理模式,逐步将卡片制作、对账单发送、授权与客户服务、账务处理等职能集中至总公司。
3.服务延伸化
由于发卡业务是银行个人金融服务的一个方面,银行卡发卡业务的经营必须建立在传统零售业务经营服务的基础上,信用卡发卡业务公司化经营后,应充分利用现有的零售业务网点优势,将信用卡的服务延伸到储蓄网点的柜面。
4.利润中心化
信用卡公司要以利润作为经营的中心目标和最终目的。在公司化运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真正树立“利润中心”观念,切实强化成本核算,要逐步做到对业务流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作业成本和利润贡献度都进行精算,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核算和利润目标管理;第二,以利润贡献度的高低作为业务考核的主要尺度,不论是分公司内部的利益分配还是总公司对各分公司的利益分配,均应以利润贡献度的高低作为最高要的参照标准,向利润贡献度高的人员、部门和分公司倾斜,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5.风险化解规范化
在综合考虑信用卡发卡业务特性的基础上,提取适当比例的信用卡呆账、坏账准备金,建立完善规范的呆、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完善自身功能、拓展持卡人市场
1.改善评估系统,保障有效发行
针对目前睡眠卡含量较大的现象,建议各信用卡发行机构在向目标顾客发行信用卡时首先要考虑未来市场的收益。各发卡行应根据自身条件加强信用卡评估系统的完善,把发展的重点转移到手中有钱、有消费能力同时有用卡需求的市民中。国家已经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这一举措将在未来会对信用卡市场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缓解评估矛盾,虽然现在很多的发卡行实行“定额存款保证金”办法,即申请者在经过评估后,由银行订定保证金额,有意者可在银行存入该笔款项,则可获批领用信用卡,这就是所谓的“准贷记卡”。但是此卡的透支功能非常有限,而且信贷利息又很高,因此大多数人都望而却步。
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改变评估系统,准确订定申请人的信用度,以此确定保证金额度和信用额度,在要求申请人存入定额存款的同时,给予较活期存款更高的利息,使申请人不致因该笔存款受损;另外根据评估所的信用额度给予持卡人相应的透支额度,实现信用功能,保证信用卡发行后的有效使用。
2.完善产品组合,提高产品质量,争取获利机会
提高信用卡产品质量首先是指外观,但最重要的是功能和附加服务。VISA国际组织就是信用卡产品策略的典型代表,作为一个非赢利性质的信用卡机构,它的责任是为属下的会员提供丰富的产品选择。VISA有完善的产品组合,有相当长的产品线,以至于可以满足不同国家、不同会员、不同层次的顾客需求。这也正是VISA“全球运作、本地服务”的最高品质所在。我国现时发行的信用卡虽然在品种上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大多都是沿用其他品牌产品的功能,品种单一的情况不但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更难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如果将发展的重点放在对产品功能和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可以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同时为银行、商户发掘利润增长点。
例如,我国房改政策的出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已经为信用卡提供了一个可供开发的市场。针对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不了解账户具体情况,而所在单位经办人又无暇应付众多查询的现状,工商银行首先推出了住房公积金牡丹查询卡,不但受到广大职工和企业的欢迎,而且也大大提高了牡丹卡的影响和声誉。
外币业务风险大、利润高,外币信用卡业务风险系数更大,但回报率也更为可观。近年来,我国与各国间的交流来往频繁,到国外读书和工作的人也越来越多,外币卡除了吸引国内长驻外商、学者等,同样可以吸引短期在国外居留的中国人。国内的信用卡都已加入了国际组织,利用这些组织的商户网络,发行外币信用卡,不但可以较低的使用成本吸引大批顾客,而且能为国内信用卡经营获利、在国际上打响品牌创造机会。
三、加强特约商户的市场营销
在信用卡运作的流程中,特约商户,起着支持和联结的作用,被称为持卡人的“乐园”,没有特约商户市场的支持,持卡人市场也将难以维持。特约商户是信用卡赖以生存的主要条件,而且对信用卡市场的发展非常重要。加强特约商户的市场建设,主要从数量和质量几个方面入手:
.梯次发展一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特约商户
通常国内信用卡发行机构对大型商户不但上门宣传、给予手续费方面的优惠,甚至有些还提供一些额外的业务培训等。然而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则反复进行规模、资产状况等各种调查,或者在企业加入后不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采取怠慢的态度,使小型企业被自然淘汰。信用卡巨头VISA在特约市场上则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无论商户规模大小,也无论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多少,VISA提供的是整齐划一的服务。VISA在特约商户市场上的优势奠定了其信用卡龙头的地位。因此,国内品牌在培育特约商户市场时必须兼顾中小型商户市场。高消费市场能吸引额度较大的资金,例如AMERICANEXPRESS就是将市场定位在高消费市场的成功典范。但是,中小型市场毕竟是广大普通市民消费的主要市场,在我国,受传统消费意识和仍然落后的经济现状的制约,普通消费曾仍然占12亿人口的大多数,从信用卡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看,中小型商业企业才是最大的潜在特约市场。
2.提高特约商户的服务质量
在发展商户的过程中,首先应注意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授权服务,开办受理信用卡的业务培训,帮助解决受理中遇到的困难;其次,应该深层次加强合作,争取建立长期稳定的特色合作关系。
加强日常管理,主要是要保证受理质量和交易的顺畅,以及对加强对特约商户的信息控制。由于信用卡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持卡人,也可能来自于受理单位。因此,要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资信评估,得出资信等级,并根据等级采取不同的授权控制和付款承诺。
3.结合社会新兴产业,开发受理新行业
发展航空、道路、保险及水电等收费领域,能形成一个量多、质高、结构合理的特约商户网络。目前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所发行的信用卡业务都开办了各类代缴费等中间业务,在一些中等城市信用卡业务也进入了旅游、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领域,但目前这些领域的消费潜力还有待进一步挖掘。
举例来说,城市交通离不开公共交通工具,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建设地下铁路、地上轻轨等设施来缓解地面交通阻塞状况。现代交通工具多采取自动投币方式,但是零钞清点工作带来的麻烦和伪钞、残钞带来的损失也令公交部门头疼。如果发展公交公司为特约商户,就可以充分发挥信用卡结算中介的职能,既能带来社会效益,又为信用卡市场拓展提供机会。
四、加大促销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信用卡营销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激发人们对信用卡商品的需求,设计和开发出满足持卡人需求的信用卡商品,并且通过各种有效的沟通手段使持卡人接受并使用这种商品,从中获得自身最大的满足,以实现经营者的目标。一般来讲,信用卡营销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吸引合格的新客户,扩大市场占有率;二是充分挖掘持卡人的现有的和潜在的需求,给银行创造盈利机会。可见,信用卡作为高度市场化和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营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加强品牌效应
对于消费者来说,金融产品的内容就是服务,一个熟悉的品牌或是一个市场占有率极高的品牌往往就是他们选择信用卡时的决定因素。正如著名广告商奥美公司所说的“品牌是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品牌的差异性是在持续不断地沟通中形成的。
我国的信用卡由银行发行和经营,而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如同他认可的其他商品一样也存在着相当的习惯性和品牌忠诚度。信用卡品牌的建立受银行业务的影响较大,而信用卡品牌的推广也主要依赖银行品牌。因此,品牌差异无疑已经成为信用卡业务成败的关键。
2.广告促销
把广告作为重要的促销手段之一,VISA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谁拥有VISA谁就决定游戏规则”这一广告,给大众一个充满趣味、强有力、又带有些诡辩性的形象。此广告曾荣获肯萨斯广告大赛铜狮奖,并一度在信用卡界成为一个新话题。
除广告促销外,信用卡的服务促销也是维护品牌形象的重要手段,服务促销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人员培训和优化服务两个方面。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服务培训是国内信用卡服务营销的关键。成立专门的促销队伍,配备熟悉信用卡知识的专业人员,向顾客提供周到细致的业务咨询,同时尽量简化申请手续,为潜在客户提供便利。针对特约商户市场进行有效宣传,引导目标商户认识特约的潜在利益,提高现有客户持卡消费的欲望,实现信用卡市场“金三角”的全方位受益。
五、加强持卡人风险管理
目前中国单调划一的信用额度分配办法不能满足风险防范的要求。不同的持卡人应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对一些信用较差或存在其他潜在风险的客户给予较低信用额度。对所有持卡人应利用信息系统所提供的消费行为模式及还款模式并结合其个人信息来动态调整其信用额度,这样我们即可防范于未然,将风险限定在允许的范围内。
管理层对于风险的认识程度是制约信用卡业务的另一个主要因素。在信用卡的业务过程式中,风险管理无处不在,过严的风险控制会使得卡片申请通过率降低,客户用卡不方便、忠诚度下降;过松的风险管理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风险。但是风险与盈利成正比,没有风险就没有盈利。在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中,我们应记住风险管理不是将风险控制或降低为零,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内。这是风险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我们风险管理的指导方针。
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整体的问题,要获得成功就必须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可喜的是,中国的中央机构和各家商业银行都越来越重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不断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随着各家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重视程度和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金卡工程的进一步实施贯彻,信用卡市场现在的问题必将不断得到解决。科技的发展和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的不断深入,也将使信用卡业务在功能,制度,机制乃至整个用卡环境上有更大的发展。总之,中国的信用卡市场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