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07 08: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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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客模式理论概述
1.1威客模式理论基础
威客模式的核心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需求,并根据问题解决的难易程度,设定相应报酬,具有满足条件的人通过平台的信息渠道向者联系,确定与企业经营者协定服务内容方式。威客模式的提出与发展是基于三个基本原理,一是BBS(电子公告牌)的组成与功能的离散;二是互联网、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新技术发展催化知识产业化、价值链化,使分散的知识个体通过新型互联网技术等整合起来,并赋予相应的使用价值,形成社会人参与网络智慧互动问答的动因;三是互联网已经由先前的“技术联网”发展为“智慧联网”,在大数据的基础上凸显人类大脑的互联,将人类大脑智慧与互联网有机结合起来的联网时代。威客模式中网络平台效应比较突出,威客模式的具体工作方式是基于“威客平台”的基础上完成的,如目前我国比较成熟的威客平台有猪八戒、淘智、任务中国等,小微企业主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在相应的“威客平台”上发表自身所需要的需求,在平台上的众多威客则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参与解答相关需求,这种模式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智力互动的“点对多”模式。
1.2威客模式在小微企业发展机制中的应用机制
由于在小微企业管理中应用威客模式需要在小微企业主和联网威客之间进行智力互动,双方的交流需要建立在有效交流之上,即小微企业主能够将自己企业经营中的问题或者需求“转换”成联网威客能够理解的内容,另外对于威客平台方面,由于小微企业主在平台上相关于企业经营的智慧资讯信息,可能涉及企业自身经营相关的机密性内容,需要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如可以设计相应的“专属通道”,“小微企业咨询区”,让相关联网威客在咨询前签订“保密协议”,力求在知识共享互动的同时能够保障信息安全,不至于对小微企业的经营产生负效应。对于联网威客而言,需要具备相应的小微企业管理咨询经验,最好是由富有公益心的,热心于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人士构成。在网络咨询互动智力分享的过程中,还应考虑对每次咨询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可以给予“好评”、“中评”、“差评”的双向评价权利,有效促进威客模式在小微企业管理中的应用,保障小微企业主、威客平台、联网威客三方之间的权益。
2、威客模式在小微企业发展机制中具体应用
2.1小微企业产品研发威客机制
小微企业往往在产品的研发中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士和智力支持,且由于自身在资金、资源和管理方面处于有限劣势,难以拓展产品开发的空间。将小微企业的产品开发通过威客平台“牵线搭桥”,对应联系相关的专业开发团队,享受低成本、高质量的,且符合小微企业自身特点的优质开发服务,借助“产品开发虚拟企业模式”,整合产品开发威客团队资源,通过互联网连接赋予不同工作功能的威客,协同开发小微企业新产品。
2.2小微企业人力资源威客机制
小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小微企业管理中的弱项和掣肘,小微企业通过威客平台可以寻找到更好的适应自身发展的团队,有助于小微企业打破传统的“地域化”经营思想,将企业的运营互联网化,推动SOHO(SmallOfficeHomeOffice)在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压缩由于办公方面产生的运营成本。在威客模式的高度智力互动共享的基础下,可以优化小微企业的人员配置,建立良好的人才梯次,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威客平台聘请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对自身企业人才团队进行相应的心理测试、情景测试、胜任能力测试等素质测评,发挥威客模式的“海量人才”作用,高度灵活地对企业人才进行管理。通过威客平台制定长期培训计划,建立学习型组织,促使企业内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培训的积极性,通过联网威客的引入,营造良性的企业内部竞争机制,促进员工自我提升的积极性和树立标杆,建立模范,及改进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以期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2.3小微企业营销推广威客机制
小微企业在营销推广需要相应的营销团队进行,威客模式则为小微企业的营销推广提供广泛的支持,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威客平台“悬赏”相应符合自身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推广方案,由相关的威客团队予以完成,可以招募威客营销团队,完成企业自身推广。威客团队可以根据互联网新媒体,在互动平台中,如微博上进行相应的企业推广业务,使用“便签纸”进行宣传,指充分利用日常办公的便签纸背面进行广告印刷的一种新型平面广告宣传方式。通过威客营销推广团队对企业市场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确定客户群体,发掘隐形、潜在的客户信息,有针对的进行推广宣传,摆脱以往的“海量”和“病毒营销”的思维模式。通过招募不同地区的威客团队,开拓本地区域外的市场,打破地域局限性,将自身的产品和服务优势有效、高质量地传递给客户,形成基本的客户群体,并通过威客平台,发掘可能成为对企业发展有益的客户咨询团队,在客户中再发掘“客户威客”,通过和“客户威客”之间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掌握企业发展的方向,优化企业发展的策略。
2.4小微企业品牌价值提升威客机制
企业视觉识别VI(VisualIdentity),是企业的静态化的视觉传达,是企业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企业标志、企业名称、企业商标、标准字、标准色、象征图形等。而传统的小微企业的VI没有经过专业化设计,在企业品牌的树立与推广中形成短板,制约了小微企业品牌的提升,在传统的企业VI设计中,需要。小微企业可以通过威客平台,搜寻相关能够满足企业品牌形象设计的威客团队,以低成本、高质量设计企业VI。通过引入威客团队,改进企业内部文化,促进企业凝聚力,增强企业品牌。
3、威客模式在小微企业发展运用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3.1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对威客模式运用的影响
小微企业运用威客模式,需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随时关注市场价格、需求、供给的变化,结合市场上顾客需求的变化,选择适合的威客团队。做好前期的市场调研,充分认识市场情况,深思熟虑,不轻易、草率确定战略和选择战术。
3.2与威客团队充分沟通
与威客团队充分沟通小微企业所需解决的问题,是充分利用威客团队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与威客团队的沟通中,需要注意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说明,有针对性,能够反映出企业真实的经营管理情况。最好能够将小微企业的自身状况,用问题树、鱼骨图、关键路径法、价值树法和多因素评分法进行描述和分析。
4、结语
总之,威客模式在小微企业管理中尚属于一个新的管理和商业模式,需要威客团队、威客平台、小微企业三方在策略、资源等方面的契合、整合,才能发挥威客模式的特有的优势。小微企业在运用中能够灵活结合市场环境、政策机制、技术条件和自身情况等开展威客模式。
作者:蒋桦 单位: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工商管理系
1有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叙述
1.1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特征
第一,在年龄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企业内部员工素质相对较高,而且员工都比较年轻,在该企业中,技术型人才很多,其素质也高,他们都有高学历,平均年龄还不到三十岁,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企业市场的时效性强,灵敏度高。高科技产业可以靠自身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占据市场,其原因就在于这种产业可以领先竞争对手。因此,在创业期、发展期到成熟期,各个阶段都需要有充足的资金,另一方面,因为各阶段的收益是无法预知的,从风险控制角度看,银行需对科技型小微企业采取观望政策。
1.2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
第一,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重视不够。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一直都是侧重于大型企业的发展状况,其认为大型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更大,却忽略了中小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其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资源,另外,小微企业与政府之间缺乏沟通与联系,造成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举步艰难。第二,营业状况不佳。企业规模小,对风险的抵抗能力较低,而且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阻碍了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因为其规模小能力有限,同时管理方法不够规范导致许多小微企业面临倒闭。第三,小微企业的负担很重。根据了解,小微企业也要缴纳各种税金,而且税率和那些大型企业都一样,还有其他一系列费用,如此重的税务负担严重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发展进步。
2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出发,经济增长就是产量的增加。通常情况下,经济的发展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增长,也就是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的产品与劳务增加,其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第二,优化经济结构,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技术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结构等经济结构方面的改进;第三,对经济质量进行改善和提高,即经济效益的提高、卫生健康状况的提高、经济稳定程度的提高及自然环境、生态平衡的改善等。经济发展方式,就是发展经济的手段、方法及模式,包括产业结构、需求结构、要素结构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就是向着更加合理的产业结构、需求结构和要素结构的方向发展,也就是所谓的良性转变。这种转变需要打破现有的产业结构、需求结构、要素结构及相关的结构,重新构建合适的结构。
3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进行:第一,调整经济结构。首先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进行调整;其次对城乡结构进行调整;最后,调整地区的经济结构。第二,提高效率。首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然后要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工人的素质;最后,改革事业单位,开拓市场,创新技术。第三,建立经济体制。转变增长方式,重在打破传统的增长模式,建立全新的增长模式及体制。
4结语
综上所述,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者之间具有交互的作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给科技型小微企业创造了更好的发展条件和空间,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改变传统的、低效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许文达 崔敏 单位:国网辽阳供电公司财务部 国网营口供电公司审计部
一、小微企业发展理论综述
(一)近代小微企业理论
近论认为小微企业可以和大中型企业共存。工业革命使得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市场规模增加、大企业大量出现。但是,小微企业并未消亡,而是与大企业共生共存。马歇尔(Marshall)注意到了这一变化并在《经济学原理》中指出,企业具有生命周期,会经历“产生—发展—衰退”的过程。因此,小微企业会成长为大企业,而大企业在衰退消亡后会被新的小微企业所取代。罗宾逊夫人(Robison)在《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中提出,企业所处的市场既非完全竞争又非完全垄断,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同的企业由于生产技术、要素种类、工人素质等因素的不同,即使生产同一种产品和服务,也会在产品的外观、质量、地域性等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不完全竞争的一个表现形式。小微企业可以籍此获得某种程度上的“垄断优势”,与大企业共存和竞争。
(二)现代小微企业发展理论
二战后,小微企业发展迅速,数量不断增加,并且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扩散,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经济学界由此提出了现代小微企业发展理论,认为小微企业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现论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产业组织论、企业集群论、中心外围论等。产业组织论认为,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个性化和差异化。小微企业可以发挥经营机制灵活、转型成本低的优势,通过小规模和多样化的生产模式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提高自身市场地位,获得比大企业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的生产模式相同或者更大的竞争优势;企业集群论认为,在一定区域内的若干个小微企业可以组成一个相互独立但又联系紧密的企业集群,专司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集群中的每个小微企业都可以通过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和资源共享来获得“外部经济性”,从而取得类似于大型企业规模经济的优势;中心外围论认为,现代经济已经形成了“中心—外围”形式的企业分布格局。中心是指以大型的跨国公司或者企业集团为代表的核心企业,掌握关键技术并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和支配地位。而外围是指围绕并服务于核心企业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数量众多,没有垄断地位,彼此之间处于竞争关系,通过产业链分工与核心企业相联系。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小微企业蓬勃发展,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法人企业为1169.87万户,占全部法人企业总数的76.57%;如果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也纳入统计,则我国共有5606.16万市场主体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占我国全部市场主体的比例达到94%。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在所有制结构、行业分布、区域布局等方面都表现出了独特的特点。
(一)所有制结构多样。
我国的小微企业涵盖多种所有制形式,但分布比例各不相同。小微企业在国有(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三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中占比分别为53.94%、61.38%和80.72%。由此可见,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分布较少,而私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数量较多。小微企业的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形成原因是,国有(集体)企业主要分布在把握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同时外资企业多为实力较强的跨国公司,因而二者的资产规模大,小微企业数量较少;而私营企业尽管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规模仍然偏小、营业收入低,因而其构成主体以小微企业为主。
(二)行业分布广泛
小微企业在我国的15个行业大类中均有分布,但是数量相差悬殊,呈现出“低端与高端并存”的行业分布特征。大部分小微企业分布在资源消耗大、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不高的传统行业中,例如简单加工和商品流通等行业;少部分小微企业分布在科技类以及文化创意类等知识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的新兴行业中。据统计,我国共有786.15万户小微企业分布在工业(制造业)、零售业、批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传统行业中,占全部小微企业数量的67.20%;同时,在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新兴行业中,小微企业发展迅速,但数量只占小微企业总数的3.1%。
(三)区域布局不均衡
我国不同区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产业政策、要素禀赋等各不相同,导致小微企业的区域布局呈现出不均衡的特征。我国东部的11个省市集中了全国60.40%的小微企业;中部地区的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国的20.35%;而西部12个省市的小微企业数量只有全国小微企业总数的17.23%。由此可见,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小微企业区域布局的最重要因素。小微企业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市场机制健全的东部地区,并且更多地以企业集群的方式聚集分布,发展程度较高,已经成为当地重要的经济支柱;而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的数量少且分布较为分散,对当地经济的贡献作用尚有待加强。
三、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的小微企业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发展仍然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包括管理不规范、融资渠道狭窄、经营风险高、人力资本匮乏等,制约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一)管理不规范
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是由个人或家族创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因此,在小微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中,企业主的主观意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治”往往会取代正式的管理制度。此种管理方式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但也会导致管理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不利于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一方面,小微企业主的素质普遍偏低,欠缺现代的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技能,“一言堂”式的管理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缺乏完备的管理体系,财务、人事、行政等规章制度混乱,无法有效地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制约了小微企业的有效发展。
(二)融资渠道狭窄
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欠缺诚信意识、缺乏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具有较高的信用风险;同时,小微企业融资的数量少、期限短,难以给金融机构带来合理的利息收入。因此,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不重视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无法对其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大多数小微企业只能借助民间借贷以及向亲朋好友借款等“非正式”的渠道进行融资。然而,民间金融的利率高而且缺少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导致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融资风险大。因此,融资渠道狭窄导致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经营风险高
我国小微企业的规模小、竞争力弱,具有较高的经营风险,表现为平均寿命短以及利润低。一方面,小微企业大多分布在初级加工、简单制造、商贸流通、中低端服务业等高竞争性的领域,行业进入门槛低、同业竞争激烈,导致企业的淘汰率高、生存时间短。据统计,我国小微企业的平均生存年限仅约4.7年;另一方面,小微企业长期以来忽视研发投入以及品牌建设,而是依赖廉价的原材料和人力成本进行价格战。因此,小微企业的产品普遍缺乏核心竞争力,当外部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以及行业出现波动时,容易出现普遍的营收下降以及利润下滑。例如,受宏观经济形势不景气的影响,2012年我国有63.2%的小微企业利润与去年相比持平或下降,仅有36.8%利润略有上升。
(四)人力资本匮乏
小微企业缺乏高素质的员工以及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制约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限制了企业的发展。首先,小微企业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一般,从业人员大多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初次就业人员等,难以吸引到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普通员工;其次,很多小微企业没有能力和意愿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和职业教育,制约了劳动者素质的提升;最后,我国的小微企业大多分布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位于产业链和价值链的中低端,导致企业的发展平台小、发展空间有限,无法吸引到职业经理人等具有现代视野和企业家精神的高级管理人才。
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分析
为了促进和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企业自身以及政府均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政策。一方面,小微企业应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升软实力;同时,积极进行企业转型和升级,增强硬实力;另一方面,政府应完善市场机制以及增加财税和金融的支持力度,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小微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资金、技术、人才、规模等方面,而是在于经营机制灵活、转型成本低、市场嗅觉灵敏。因此,小微企业需要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从而发挥自身的优势,通过快速的适应市场的变化来占得市场先机。一方面,小微企业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企业主及管理者要加强自身素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及时的洞察市场的变化并作出有针对性的部署,为企业的发展指明方向;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应提升管理水平。小微企业要确立以制度来管人、管事、管企业的原则,建立完备的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从而有效的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运行成本、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达到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从长期来看,小微企业应采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入新兴行业以及转变经营方式等措施,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达到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首先,随着国内资源要素价格的上涨,传统的价格战已经难以为继。小微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进行技术改造、推进产品升级、加强品牌建设,从而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其次,传统行业的竞争激烈,市场空间小,发展前景有限。因此,具备一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小微企业应适时从传统行业退出,进入到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成长速度快、利润高的新兴行业中,实现新的发展;最后,小微企业应改变以往单打独斗的经营方式,通过加入产业集群的形式实现抱团发展,或者通过与大型企业进行分工协作的方式融入到现代产业链中,达到经营方式升级的目的,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市场机制
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都表现出了旺盛的生命力。这说明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内在的合理性,是顺应了市场的变化和需求的表现。因此,为了保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应着力创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此,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消除行业壁垒和行政壁垒,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小微企业的行业准入范围;加强立法和司法,惩罚违约失信行为,创建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出台政策措施来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赋予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一样的国民待遇,保证市场机制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加强财税和金融支持
我国政府应积极调整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及金融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助力其发展。首先,在中央财政150亿元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的基础上,我国可以进一步设立信用担保基金以及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向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于各类小微企业;其次,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适当提高小微企业的税收起征点、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整治乱收费,从而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最后,我国应大力发展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完善金融监管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小微企业,从而增加小微企业的融资可获得性,促进小微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胡巍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
(1)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营业额)统一提高到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提高到300~500元。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减免。
2.企业所得税政策。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提高到6万元,2014年再次提高到10万元,同时扩大税收优惠范围,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也享受该政策。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条件及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规定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政策
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将计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42000元/年(3500元/月)。
4.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该政策的适用范围不仅是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还包括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其实质是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5.进口环节税
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此外,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支持创业投资、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促进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同样适用。
(二)现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概念不统一
2011年,国家出台新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但是目前在税收政策上,直接提及并使用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的仅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而企业所得税政策使用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政策使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时需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把握,从而产生一些实际操作方面的困难。
2.相关税法体系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整套系统的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法体系,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大多数都分散在各条例、通知、办法中。这种零散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小微企业不能快速地了解其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而现实中,小微企业因自身财务核算能力有限、信息获得渠道不畅等原因,往往很难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3.税制结构复杂制约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多,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计算复杂。以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扣除的项目繁多,且扣除比例不同,容易出现多次计算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且存在加成征收和减征的政策,计算过程繁琐。税制结构复杂造成小微企业难以准确计算其应纳的各项税额。
4.税收优惠门槛较高
我国鼓励研发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比较严格,小微企业因人员、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在技术研发上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六个标准才能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受自身发展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5.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有待改善
一方面,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销售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而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只能以3%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若小微企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或者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微企业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就必然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再销售或者销售以免税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时则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广西2013年蚕茧和生丝产量分别达32.24万吨和3.54万吨,分别占全国产量的42%和26%,由于增值税“高征低扣”,全区每吨生丝需多负担1.15万元的增值税,全区缫丝企业每年将要多负担4亿元的税收,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广西丝绸产业的发展壮大。
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统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由多部门共同制定,规范了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因此,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应尽量采用现有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政策目标附加相应的限制条件。
(二)提高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我国小微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注重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对现有税收政策的整合,按照公平竞争、税负从轻、促进发展的原则,清理、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从科技创新、促进就业、创业等多方面建立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体系,从而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
对新设立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除其非生产经营收入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保障创建初期的小微企业能顺利地生存下来。对于处在发展上升期的小微企业,着力从解决企业资金困难、鼓励其再投资、促进企业安置就业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支持。
(四)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承担的,降低税负有利于促进消费,进而刺激企业投资和生产。建议适当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可提高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万元。
2.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待“营改增”完成后,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基础上,可考虑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同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只区分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和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两类经营主体,对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而对不具有增值税扣税资格的企业免税。
3.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制度。一是实行小微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具体可设置三档税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率为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至20万元的,税率为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的税率为10%。二是提高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标准,提升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同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提取一定数额的科研开发准备金;为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人才培养,适当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费的扣除标准。三是允许小微企业购进新设备的投入可按照一定比例冲抵应纳税所得额;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比例,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放宽小微企业亏损结转期限,在企业现有的亏损弥补向后结转5年的基础上,允许小微企业同时向前结转2年。四是赋予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选择权。我国现行税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其他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进行利润分红时,还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加重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为促进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建议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定的纳税方式选择权,可由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
(五)完善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
1.简并纳税期限。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对小微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降低其纳税成本。
2.提供便利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申报方式,实行全国统一的纳税申报电话号码和网上申报地址。
3.放开普通发票的使用。将纳税信息纳入社会化的居民(自然人和法人)信用体系,促进小微企业依法纳税,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放开普通发票的使用权限,对于享受增值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其为客户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其自行登录发票开具系统,自行打印、盖章。取消使用发票专用打印机、发票专用纸和开票软件等设施,为小微企业节省纳税成本。
一、辽宁省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财政资金支持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辽宁省设立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不断扩大其规模。2012年,辽宁省本级专项资金从4800万元增加到1亿元,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随财力增长适当增加资金额度。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贷款难、担保难成为主要问题。为此,辽宁省市两级都建立了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省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该专项4000万元。此外,辽宁省还鼓励各市建立创业种子基金,2012年省本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按各市建立的创业种子基金额度10%的比例给予补助。2012年,辽宁省财政安排了1000多万元的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专精特新”项目,省市两级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二)税费减免
近几年,国家将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为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国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辽宁省执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万元的国家规定上限标准,扩大了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此外,辽宁省还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政策从2012年底延期执行到2015年底。同时,辽宁省认真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根据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免征印花税。另外,辽宁省还清理涉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采购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辽宁省在政府采购中给予了小微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优先考虑。针对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比例不高的问题,辽宁省提高了小微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要求采购预算总额的30%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采购,其中不低于60%的比例留给小微型企业。
二、辽宁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尽管辽宁省出台的各项财政政策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性资金投入不足且分散
辽宁省虽然不断扩大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但是与经济发达的省份相比,辽宁省各级财政对小微企业
的支持力度仍然不够。特别是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普遍较小,随财力增长而增加的资金额度各市差距较大,并且随意性较强,难以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另外,各级政府对小微企业资金进行多头管理,难以将财政性资金集中起来,进行组合安排、配套使用,导致财政性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整体效果不明显,很难形成政策合力,削弱了财政性资金对辽宁省小微企业扶持的力度。
(二)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扶持力度较小
辽宁省对于小微企业实施的政策关于融资这个问题涉及较少,目前主要是设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还不能够很好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现行的优惠政策存在严重的单向性,而缺少一种良性的双向互动性,很少有政策来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向小微企业提供充分的贷款。虽然辽宁省政府为强化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而专门设立了一些信用担保机构,但是政府对于这些担保机构往往缺乏系统化的长期资金支持,而只是在开始时注入一笔资金。而由于这些机构所扶持的小微企业规模小,贷款额也较小,所以这些机构通过贷款所得的收入相对来说也很少,因而不能维持其自身的生存,更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另外,这些机构在扩展担保业务的同时也增加了自身的经营风险,而且这些机构由于没有银行实现风险共担,不能将风险部分的传递出去,因而只能够独自承担巨大的经营风险。而且,担保机构自身也存在很多经营问题,如不规范动作。有些担保机构分工不明确,内部管理混乱,政府与企业交混在一起,因而在日常运营中易受到政府行为的干扰,难以实现自主经营,更难以从根源上帮助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目标。
(三)财政补贴力度不够,效率不高
辽宁省财政补贴数额不够高,补贴资金不集中,分散在多个部门。由于这些部门不能形成统一的步调,因而很难达到总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因而造成政府虽然有所投资,但资金利用效率仍然偏低的现状。另外,财政部门没能够就补贴资金的利用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管理体系,有时候资金已经补贴下来,但是相关部门对于这笔资金的利用没有明确的使用途径并进行很好地规划,从而造成资金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链条不完善,很容易在监管方面造成漏洞,从而出现部分官员监守自盗,私自挪用公款,导致小微企业真正享受到的优惠很少。此外,由于政府财政补贴不到位,不能够很好地发挥对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这使得小微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处于绝对的劣势。
(四)政府采购制度不健全
尽管政府采购政策中存在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政府采购进行强制规定,使得政府往往在产品竞标中还是走形式,没能够真正实现对小微企业的照顾和公平竞争。此外,由于现行的采购政策对于产品生产商的资质要求偏高,而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往往很难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对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也常常因企业自身的规模约束或产品质量约束而在实际操作中变得难于执行。
三、促进辽宁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广东省财政在2003年至2008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2012年将这一数额提高到2.5亿元。相比之下,辽宁省虽然已将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亿元,但是规模还是偏小,无法满足需要。因此,辽宁省应当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直接财政性资金的投入。对于各市设立的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政府应当对其随财力增长而增加的资金额度或比例做出具体规定。同时,辽宁省级财政还应当进一步增加“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的拨款数额,要求各市级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对于创业期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帮扶小微企业顺利渡过初创期进入成长期。此外,针对辽宁省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存在的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应统筹和整合各项政策资金,切实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为了更好地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辽宁省应当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拨款力度。除此之外,辽宁省应当建立以市级财政为引导和支撑、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出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的多层次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政府要动用各部门力量加快建设小微企业的诚信评级系统,促进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间顺畅交换和使用。同时,要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予以严格要求,并建立相辅助的法律程序,来监督管理这些专门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要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严厉监管担保机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这些专门建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充分发挥作用。为了解决下属市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的后续资金问题,省级财政必须建立财政资金的支持和补充机制,来保证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有充足、稳定的资金支持,壮大担保机构的实力,增强担保机构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能力。另外,可以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作为中间机构,帮助担保机构与政府进行流畅的信息沟通,并为小微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信用担保协会应当对所有会员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评选优质单位进行鼓励,对恶意破坏行业规章的单位进行管制处理,提高行业的信息流通度,建立健全小微企业以及相关信贷担保单位的资信档案体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省市两级财政还可以通过补贴担保费或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私募债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区域集优等方式扩大融资。
(三)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加强管理
辽宁省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加快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将资金进行集中处理,统一发放,保证财政补贴能够做到专款专用,使得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可以形成一条完整的链条,从而做到持久稳定地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要积极有效地发挥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导向性地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结构升级和环保低能,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了推动小微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推进品牌建设,培育出创新能力强,具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群体,辽宁省财政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专精特新”项目的补贴力度。此外,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展位费和公共组织费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各类重点展会,拓展产品销售渠道。需要强调的是,在利用财政补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相关资金使用效率的监督和考核,否则不仅会造成资金浪费,而且会打击其他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四)健全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制度尽管我国在鼓励政府选购小微企业产品上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相对实践来说还是比较笼统,对实际操作的指导不够细致。因此,辽宁省应当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健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扩大小微企业产品在政府采购计划中的份额。可以考虑在满足财政部门自身运转和不影响公共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不低于预算总额20%的比例面向小微企业进行政府采购。对于一些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政府可以在采购评审中适当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考虑到小微企业本身实力有限,单独竞标往往成功率不高,政府应当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竞标。为了保证大中型企业的积极性,政府可以规定,如果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可给予联合体5%以内的价格扣除。此外,还可以采用分割招标的方式,对于单个小微企业无法消化的大额订单进行有机分解,使得拆分后的多个订单可以被多个小微企业进行公开竞标,从而使这些小微企业都能获得更多公平的竞争机会。
四、结语
同时,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为参与政府采购经验欠缺的小微企业进行培训和指导,使小微企业避免因不熟悉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而流标,保护报价、技术指标都有优势的小微企业。
作者:张媛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一、小微企业的特点
(一)投资少,建设快,经营灵活,企业生命力顽强
小微企业的规模小,经营领域高度专业化,因此,从投资到建设可以很快地在某一个经营领域中成长成熟起来。而且,正是因为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领域单一才决定了他们可以随时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做出灵活的调整,正可谓“船小好调头”。
(二)企业数量多,行业分布较广
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也十分广泛,几乎涉猎所有的竞争行业和领域。除航天、保险、金融等技术和资金密集度极高以及国家严格控制的特殊行业外,广泛分布于一般加工制造业、农业、采掘业、建筑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和其他社会服务业等。从全球数据来看,世界上主要国家小微企业在企业中的数量都占据绝对大的比例,具体见表2。
二、小微企业的发展困境
(一)小微企业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宽泛,这种概念和标准上的不规范,使得国家原本主要针对经营困难小微小企业的优惠政策被大、中型企业“截流”,难以到达真正的惠及小微企业的目标,削弱了政策效果。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尚未达成社会共识,地方政府对发展小微企业重要性的认识存在偏差。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缺陷使其在资本累积,员工素质,管理水平,科学技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劣势,从而导致了其劳动生产率低,竞争能力较弱。
(二)小微企业承担的税费成本过高
在我国,能够享受到税收、土地优惠的多是能够给地方政府带来GDP和财政收入的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不仅难以享受类似的优惠,反而承担了繁重的各类费用。这些费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业的技术革新能力和规模扩张需求,不仅如此,这其中一部分费用还被转嫁到员工身上,使得他们的薪资水平受到遏制。
(三)小微企业服务体系不健全、融资难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都开设了专有的小微企业服务机构,但这类机构所能提供的支持比较有限,而且该服务体系所包含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同时政府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机制也存在诸多问题。小微企业整体的资金需求大,但外界的资金供给极其有限,供不应求,而且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和融资渠道单一门槛较高。
(四)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高、招工难
能源及其原材料等生产要素越加紧缺,购买价格不断攀升,再加上劳动力成本、商铺租赁、土地征用价格上涨。对于小微企业来讲,本身其生产规模小,投资有限,因此,生产成本增加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空间。加之小微企业发展不稳定,避免不了地会出现一线员工流动性大,从而更加剧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
三、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
(一)实行产品升级战略
小微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生命周期比较短,而且大部分产品易于被模仿,创新性不高,与大中型企业相比的竞争劣势逐渐明显,甚至威胁到某些小微企业的生存,需求变化和竞争压力迫使小微企业加快产品升级的步伐从而提升产品档次。因此,实现产品的升级对于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那些不依附于大企业而独立发展的小微企业来说,它们可以自己独立开发新产品,拥有属于自己的市场,可以根据市场的新需求改造升级旧产品或是直接开发新产品。而对于那些依附于大企业的承包加工型小微企业来说,其产品主要是旨在为大企业服务,通常是根据大企业所提出的要求进行新产品开发和升级。由于这类小微企业的技术力量欠缺,可以借助大企业的技术力量进行新产品开发,从而维持和改善与其存在分工协作关系的大企业在生产方面的和谐关系。最后,对于那些生产地方传统产品的小微企业来说,可以利用新工艺升级传统产品,从而赋予传统产品新的内涵和内容。
(二)实行技术现代化战略
技术水平的提高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实现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速企业走向现代化,不仅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实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也关系密切。首先,社会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进而引起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发生转变,由过去仅追求产品的普及性和消费数量的需求渐渐转变为追求多元化、多层次、高品质的需求。其次,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变化促使产业结构也发生着变化,生产由过去的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这些转变都从客观上要求小微企业要有较高的生产技术水平。再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质的改变,小微企业也由原先利用计划外的灵活性寻求商机转变为围绕市场,从价格、质量、品种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竞争,竞争内容变为能否开发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这些变化都从客观上要求小微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实现技术的现代化。
(三)实现管理理念提升战略
管理的现代化是实现前面所述产品升级和技术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小微企业只有实现了管理的现代化才能使现代化的技术设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才能创造出新产品。要做好小微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应该从以下5个方面努力:(1)管理思想现代化;(2)管理组织现代化;(3)管理方法现代化;(4)管理手段现代化;(5)管理人才现代化。这其中,管理思想的现代化是基础,管理组织的现代化是保证,管理人才的现代化是条件,管理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是途径。这5个现代化相辅相成,沟通构建了企业现代化管理体系。
作者:李明敏 杜飞川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发〔2012〕7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政发〔2012〕46号),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小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区政府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改造、转型升级、融资服务和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普惠制原则,向小微型企业倾斜。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在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给予不超过8%的设备贴息。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不断壮大主导产业。在高速列车、精密机械、汽车制造、电子信息等主导产业领域,对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每年择优评选一批,给予不超过6%的设备贴息。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和高成长型之路。对列入区“专精特新”和高成长型项目库的小微型企业,按照企业当年缴纳税金增幅达到20%的,按其当年所上缴税收增长20%以上地方留成数额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按要求开展企业低收费还贷周转金服务。每次费用低于或等于周转金额度3‰的,按照周转金额度的2‰对投融资机构给予奖励补助。每个担保机构奖励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生产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创业辅导、财税、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等需求提供低收费服务。对经认定进入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免收房屋租赁费。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应预留年度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型企业实施定向采购。
第九条本意见所称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并须在区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正常。如企业已享受市及以上同类资金扶持,不再重复享受区级扶持。本意见相关评审活动,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本意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摘要: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对和参与市场竞争时,创新动机明确,经营机制也更加灵活多样,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在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完善创新体系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科技型小微企业在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在充分了解其发展现状及困境的前提下,从而提出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与支持体系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科技型小微企业依靠其在技术创新中的核心优势,在引领国家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创新、增加就业、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促进了我国产业的技术创新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蓬勃发展,对国家的科学技术创新有着重要作用。首先,可以有效地促进科技型成果转化,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最有效的实验场所,同时科技型小微企业规模小、经营形式多样,能够很好适应技术创新的需要。其次,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新兴产业的探路者。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多呈现聚集性特点,一旦进行技术创新就可以互通有无,形成技术扩散,这样可以带动整个行业的进行创新,最终会形成产业技术创新和增长的浪潮。
(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大中型企业虽然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主体,但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其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开展技术创新,可以实现我国经济增加方式的转变,由粗放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带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由过去的高能耗、高污染向现在的低污染、低消耗转变。因此,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求,对一个国家维持全球市场竞争力和确保经济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就业人员收入来源
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以说是高收入就业岗位的创造者,从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来看,它们可以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缓解大企业裁员带来的社会冲击。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多是知识密集型企业,附加值高,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获得较高的工资报酬。另外,科技型小微企业就业人员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期权等渠道提高收入来源,这可以给企业创业者带来比较好的收益。
(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多是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区、孵化器、科技园等场所,因此需要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或科研院所之间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协作,由此一来,经济发达或是科技程度较高的区域,有助于形成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聚集群。在这样的聚集群内,可以实现人才、知识、资金的自由流动,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区域经济活力。
二、当前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存在问题
(一)技术创新环境不完善,企业创新风险大
现阶段我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起来,导致企业创业创新风险较大。主要体现在,首先目前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等数量较少,且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可以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平台数量还很不多;其次,科技型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大多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够创建,多是开始于某项专利或技术,对于这类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它们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础。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非常常见,长期来看,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创新成本高、模仿成本低,最后没有科技型小微企业愿意进行技术创新。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企业融资渠道不畅
在融资方面,首先由于当前我国银行体制存在缺陷,尽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小微企业特别是进行科技创新企业的贷款额度,但是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仍然抓大放小,导致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存在困难;其次,专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多,使得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实际担保运行过程中,由于政府干预多、体制不健全、没有风险补偿机制等问题而难以有效进行;最后,政府虽然设有创业引导基金和技术创新基金等专项资金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资金难问题,但由于针对性不强、门槛高、资金拨付周期长等问题,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
(三)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
政策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效果差,因为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标准划分比较晚,专门关注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政策更是少数,现行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或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虽热涵盖了科技型小微企业,但是没法真实地表现出科技型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针对性不强,政策落实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四)用人难、留人难导致企业创新能力受限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创新过程中往往面临着技术人才短缺的问题,同时人才留用困难、人才流动性大、难以形成长久稳定的雇佣关系,也是影响小微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活力的主要方面。科技型小微企业不仅需要懂得信息技术的创新人员,而且需要会管理的企业家,其从业人员多是来自大学、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员,虽然他们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在组织管理、产品营销方面缺乏经验,这也会影响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利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持续稳定的成长。
作者:郭昭君 单位:信阳农林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