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2 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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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政府职能现状
(一)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政府对居委会职能定位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居委会往往更像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自主进行社区自治管理的主体。在事务性工作中,居委会承担了大量各级政府部门的任务,成为了任务落实的执行层。另外,街道与社会团体这样的机构在社区管理中承担的应该是监督与考核的职能,但是在实际中却成为了接受政府考核的单位,导致无法有效地搭建起政府与居民之间的交流沟通桥梁,反受其咎成为众矢之的,大大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
(二)政府对社区自治的保障不力
政府在城市社区管理上的越位与错位并不代表其本职工作的完美,恰恰是在行政过程中的“缺位”造成了更多的问题。首先是在制度保障上,并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配套法规,旧有的原则性宏观性的法规年代太远,已不能细致到指导具体工作,对一些新问题并不能做出及时调整,一定程度上已经制约了社区的发展建设。另外各级政府对城市社区自治并未形成系统的政策指导,没有建立起运行流畅的机制保障。其次是在对“第三部门”的培育与保障不到位,对社区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没有进行有效的资助与组织,不论是资金还是政策激励都没有相应的系统倾斜,致使社会团体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此外在公共服务提供上,政府依然不能提供足够保障,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社区内图书馆、活动室等建设由于资金等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性解决,使居民无法感受到社区的归属感,从而公民意识不能有效地实现向社区意识的转变,影响了社区管理的实效。
二、城市社区管理中政府职能转变的路径
政府要想改变在城市社区管理中的越位、错位、缺位,必须进行着力于社区建设与政府主导的政府职能转变,其中角色的定位、关系的厘清与模式的选择格外重要。
(一)观念的更新:有限有效
政府在社区管理上的误区,尤其是大包大揽与直接经营的做法,根本在于观念上对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定位不清。政府对社区的管理职能不必也不能体现在直接管理上,社区的自我管理与发展不会削弱政府对社会的管控,恰恰相反,实现社区自治的和谐繁荣就是增强政府宏观控制力的途径和体现。政府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要以与时俱进的眼光看待新问题,逐渐积累科学合理有效运用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进行社区引导与管理,事无巨细的包揽只能造成决策与执行的混乱。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在于政府要在观念上实现更新,树立起“有限一有效—共赢”的基本目标。“有限”即政府要适当放权,退出社会和市场力量可以自发管理服务的领域,以政策制定与宏观调控为主,将“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有效”是指政府要着力于提供行之有效的政策支持与服务保障,以社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提供软硬件保障,注重实效性;“共赢”要求政府职能实现过程中保障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到社区管理中来,将利益分歧消弭在公平公正的政府行政与社区管理中,实现政府社会管理、社区稳定繁荣、企业经济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各方的共赢与和谐。在观念上,政府务必校正行政笼罩的政府定位,达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社区利益的互动;构建起民本至上的政府观念与公共服务的职责定位,消除“人治”观念,在“法治”道路上寻求社会整体发展与社区、公民、企业利益的契合点,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政府目标。
(二)关系的厘清:权力边界
从关系上说,政府与社区应建立起政府指导下的社区自治关系,政府行政与社区行为之间相对分离,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宏观调控来对社区管理进行指导,方式相对间接,其目的是协调社区各方利益并提供相应支持;社区的具体事务则是在社区自治组织与相关社会团体及公民自主管理下实现的,与政府部门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这种社区自治并不代表社区脱离政府,而是政府扮演政策制定者、指导者和监督者角色,社区扮演管理者、执行者和受益者角色,二者之间是一种“政府负责规划指导、给予资助,社区组织负责具体实施”的关系模式。在关系厘清基础上需要明确认定的就是政府与社区的权力边界问题。居委会是宪法与法律规定的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关键还在于明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的合法权力。2010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政府对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与办公保障,委托居委会办理事务应实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对各类考核评比要大力压缩。这一原则性规定强调了政府作为国家强制力与进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社区自治组织之间明确分工又有机合作,二者应当在各自的权力边界内履行好职能。
(三)模式的选择:合作共治
现代化的城市社区管理是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公共事务,各主体充分发挥其作用才能保证社区内公共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与主体间利益的平等,因此主体间应建立起平等互信互惠的关系,最终实现各行其道且有机结合下的共赢,这种模式就是城市社区管理的合作共治模式。从政府角度来说,合作共治模式有三个要点,第一是实现社区自治功能的回归与完善。作为法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由居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着居民的利益,肩负着处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职责。政府应当依法合理规定居委会的功能与职权,使居委会不仅成为政府与居民之间的桥梁,也“担负起协调邻里之间、社区组织之间、居民与社区各类组织之间关系的重任”,协助政府共同维护社区稳定与和谐。第二是要完善社区内中介组织与市场组织。各类社区服务类机构,如业主委员会、社区文化协会等在社区管理中已经凸显出积极的作用,但是其发育还不成熟,尤其是保障公民权益与组织公益活动上还有欠缺。政府在培育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加入到社区管理的同时,也要以合法合理的途径引入市场机制,将企业组织引入到社区管理中,发挥其服务的专业性与管理的社会性。只有充分调动其社会与市场的力量,才能更好的满足社区内公民多层次的需求。第三是要坚定政府主导性质,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只有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对社区各类组织进行有效引导与协调,才能保证社区发展的方向,保障公民的权益。
三、结语
总之,政府社区管理职能的转变既非政府职能社区化,也不是社区建设的去政府化,多元化的社区合作共治模式下,政府将管理职能转为参与与协调职能,并引导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与体系,调动和发挥社区自治组织、非政府社区组织、市场企业组织和党组织的社区管理积极性,为社区管理提供切实的主体保障,达成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实现社区福祉与公民权益的满足。
作者:马旭红 单位:贵州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
1城市社区医疗建立的必要性
1.1引进国外先进理念,缓解就医压力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将社区医疗作为完善国家医疗改革的主要任务,并逐渐形成了良性和成功的管理运行模式。在这种医疗体制环境下,居民形成了“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的观念,有效缓解了医疗机构的就医压力,并且也优化了医疗资源。
1.2降低就医成本,改善生活质量
通过公布的有关数据看出,在家庭一年的人均消费中,医疗支出占了很大的比例,体现了在中小城市中,居民就医成本不断提高的现实,发展社区医疗可以在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情况,逐步改善生活质量。
2我国中小城市社区医疗现状
2.1医疗设施不完善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作为我国的医疗体系中最基层的单位,应该具备必需的医疗设备[1],但是很多社区可能具备卫生条件,但是医疗条件却达不到,群众还是会选择大医院,这就失去了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存在的意义。
2.2价格不合理透明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是为社区百姓服务的,应该尊崇“平价”的原则,但是很多服务站却与其他的医疗机构价格不统一,私自抬高价格,但是,反过来,如果按要求实行低价销售,就会因为费用过高而亏损,很难平衡。
2.3医务人员技术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很多医师并不具备全科知识,但是仍然执行全科的责任,在处理患者的时候,不能熟练自如,使得其在群众的心中,没有树立良好的形象。
3我国中小城市社区医疗发展建议
3.1有效优化医疗资源
首先,在社区医疗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非常突出,政府应该发挥先锋作用,多方协调,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投资体制[2]。其次,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网络,加强大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沟通,明确分工和责任,减少医疗资源浪费。为了坚持医疗的公益性,社区医院可以由政府全额拨款,收入和支出分别管理,药品销售实现零差价的经营管理模式[3]。同时,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国家,再由政府审核将费用支出全部下拨到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其中,要积极发挥医师的作用,挑选全科医师进入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服务,并加强对社区居民的健康知识教育。在山东省,由政府筹办的医院和街道卫生院,以及国有企业的所属医院,全部都转化为社区医疗服务站,都由政府统一管理。在上海,综合性的大型医院主要是治疗疑难杂症,而平常生活中的常见多发疾病,都由社区医疗服务站来完成。这样的资源整合,实现了不同医院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是群众得到最经济和便捷的医疗服务。
3.2强化医疗人员培训
现有的社区医疗服务站中的医疗工作人员,普遍存在医疗知识不健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能称为“全科医师”的寥寥无几。所以,为了加强对医疗人员的技术和知识培训,培养能随时上岗的医疗人才,就要建立高水平的培训基地。在中小城市中,更要采取灵活的方式,将医疗专家请进社区,请进家庭,为医护人员和群众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3.3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不断完善社区医疗服务站的基本标准、服务职责和管理方法,并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技术和知识的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同时,要对医护人员进行规范、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医疗系统考核体制。中小城市的政府,还要将医疗卫生工作,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事业,及时落实配套设施和器械。
3.4积极动员社会辅助
由政府牵头,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建设社区医疗服务站的事业中来,为他们提供政策支持。一些个人诊所,或者是社会团体经营的诊所,他们卫生条件良好,服务态度优秀,并配有完善的医疗设施,这些就可以作为社区医疗服务站,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并且可以享受政府的有关优惠和补助。在苏州,当地政府率先将合作伙伴的方式,应用到社区医疗服务站的建设中。当地政府采取招标的方式,由有公信力的社会力量来建设社区医疗服务站,并同政府、卫生局签订有关的文件和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也可以促使社区医疗服务站的水平不断提高。总之,在中小城市中,为了能够使每个人都能享有便捷、满意的卫生保健,建设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是一条捷径。经过多年的发展,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存在设施、服务、价格等方面的问题,为了突破瓶颈,就要不断探索社区医疗管理的新形式,以实现社区医疗的快速发展。
作者:王心达工作单位: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摘要:转型时期特定的国情和社会背景,决定了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必须选择“政府主导”的模式。社区管理中的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政府必须扮演多种角色、行使多样职能,更好地培育和扶持社区的持续发展。但是,政府角色的不当和政府行为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容易导致社区管理中的“政府失灵”现象。因此要推进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稳步、健康发展,就必须解决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社区;社区管理;功能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1]社区管理靠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力量,二是政府的力量。从目前的实践看,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开展,政府支持不力或包办过多(行政化倾向),是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普遍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已影响了社区建设走向深入。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找到社区管理的出路,推动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功不可没,首先表现为社区建设运动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政府还通过制定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建设、规范社区行为,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其次,政府均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为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第三政府为社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在政府强有力地推动下,社区改造,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和控制者。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协调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协调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社区管理的实际来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职能的行使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总体来说,这些现象和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和权限,是超职责、超权限的行政过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区弥漫式渗透,使自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必然导致政府承担所有的成本;社区行政化,政府成为社区的惟一资源来源,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政府的无限责任诱发了社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区自组织的培育、本地社区内资源的聚集。
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不到位,对社区内的非政府专业性社团资金投入不够,导致这些非盈利的服务性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政府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投入少。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出现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成员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行为的“错位”主要是指政府混淆了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特别是把社区的社会建设当做经济建设来抓,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政府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相当普遍;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我国现行社区组织中除了政府机构、居委会以外,还包括社区内的各类单位组织,他们往往隶属于各自不同的上级单位,社区内的许多单位处于半封闭状态,“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
鉴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当前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们必须定位好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地位。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导致作为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功能失调、角色错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
(一)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政府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放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因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积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在负起相应责任的同时,决不可“越位”、过度参与包办。
各级政府是我国社会管理中最具控制力的政权组织,能有效地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准确而有效地引导社区建设的方向,合理运用场地、设备和资源,限制任何偏离社区建设总目标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服务和动员社区参与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二)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场所,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街道办事处层面构建社区组织的网络结构—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在成员组成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驻街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其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兼任。社区理事会建立后将成为社区运行的主体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区建设需要大批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与实务的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在服务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互助、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安全阀和推进器的作用,因此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培养专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3]
(三)政府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载体,要按照行业职能“同类项合并”的原则,界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界面,逐步将现在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进行彻底的剥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而不要再层层下放到社区。
笔者认为首先要取消挂社团的“挂靠制”,保证社团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其次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从事社团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对其所在组织实行完全税收优惠、部分税收优惠,还是完全税收,都要完全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第三要完善社团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是社团组织的后盾,负有为社团提供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社团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区建设中,政府、社团和居民共同参与,明确定位,合理分工。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社团是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者和组织者,是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则是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加快社团的发展,形成社区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团的合法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引导建设与社区需要相符合的新型社团。
城市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切实的指导,方能健康发展,这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得充分、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这一点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足够重视。
摘要:转型时期特定的国情和社会背景,决定了我国城市社区管理必须选择“政府主导”的模式。社区管理中的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政府必须扮演多种角色、行使多样职能,更好地培育和扶持社区的持续发展。但是,政府角色的不当和政府行为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容易导致社区管理中的“政府失灵”现象。因此要推进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稳步、健康发展,就必须解决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社区;社区管理;功能定位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共同体。社区管理是指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的过程,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1]社区管理靠两种力量的推动,一是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的力量,二是政府的力量。从目前的实践看,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开展,政府支持不力或包办过多(行政化倾向),是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普遍的现象,而这一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已影响了社区建设走向深入。因此,笔者认为,要真正找到社区管理的出路,推动社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何进行功能定位的问题。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中国城市社区管理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功不可没,首先表现为社区建设运动是由政府发起和组织的。政府还通过制定社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引导社区建设、规范社区行为,对社区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其次,政府均有专门的机构和组织来具体负责社区管理工作,为社区提供管理和服务;第三政府为社区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运用国家财政资金投入社区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硬件建设水平,在政府强有力地推动下,社区改造,尤其是硬件设施建设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善;最后,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协调者和控制者。在改革开放后,政府在中国城市社区发展过程中渐渐让渡出部分权力,其改革目标是扮演规划者角色。这里说的协调者,是指政府对于中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进行引导和监管,逐渐由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向总体规划协调的间接调控方式过渡。
(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现阶段社区管理的实际来看,政府在其角色的扮演和行政职能的行使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现象和问题。总体来说,这些现象和问题可以概括为政府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政府职能的越位是指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超越了其本来的职能和权限,是超职责、超权限的行政过程。[2]
政府越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行政因素向社区弥漫式渗透,使自组织力量和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政府包揽社区事务必然导致政府承担所有的成本;社区行政化,政府成为社区的惟一资源来源,社区居民没有形成对社区的认同感和责任感。政府的无限责任诱发了社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社区自组织的培育、本地社区内资源的聚集。
政府职能的缺位主要表现在对非政府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培育不到位,对社区内的非政府专业性社团资金投入不够,导致这些非盈利的服务性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政府缺位主要表现在:政府投入少。有些地方也出现了由于过分强调经济效益,而出现一些违章建筑、马路市场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屡禁不止的问题;宣传力度不够,地域发展不平衡,社区成员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不高。
政府行为的“错位”主要是指政府混淆了工作的主次和轻重,特别是把社区的社会建设当做经济建设来抓,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政府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重管理、轻服务”现象相当普遍;社区组织的职能错位。我国现行社区组织中除了政府机构、居委会以外,还包括社区内的各类单位组织,他们往往隶属于各自不同的上级单位,社区内的许多单位处于半封闭状态,“单位办社会”现象十分严重。
鉴于政府在社区管理中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当前存在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我们必须定位好政府在社区管理的地位。二、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定位
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的越位、缺位和错位导致作为社区建设的两大主体政府和自治组织的功能失调、角色错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功能进行定位。
(一)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应当发挥适当的主导作用。表现为:倡导、动员、一定的经济和政策支持、监督、评价和经验的推广,用政策去促进社区建设资源的聚集和社区的持续发展。政府发挥主导推动作用直接目标是支持具体社区活动的开展,而深层目标则是促进社区资源的开放和动员,促进社区成员的参与。因此,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应是: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积极发挥引导推进作用,在负起相应责任的同时,决不可“越位”、过度参与包办。
各级政府是我国社会管理中最具控制力的政权组织,能有效地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准确而有效地引导社区建设的方向,合理运用场地、设备和资源,限制任何偏离社区建设总目标的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保障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总的来说,各级政府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提供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服务和动员社区参与来担当建设社区的功能。
(二)政府应该担当建设社区自治组织的功能
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是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管理的平台、场所,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自治组织体系是社区建设的关键。笔者认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街道办事处层面构建社区组织的网络结构—社区理事会。社区理事会在成员组成上具有广泛代表性,包括街道办事处的代表、驻街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居民代表等,其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代表兼任。社区理事会建立后将成为社区运行的主体组织,其主要职能是规划、协调和监督。
其次,培养专业性社区工作者。社区建设需要大批政治素质好、热心为群众服务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在于推进社区工作专业教育与实务的发展,协调社会关系,在服务社会成员、推进社会互助、缓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安全阀和推进器的作用,因此作为城市政府应积极开展培养专业社区工作者的工作。[3]
(三)政府要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和实现政事分开的有效载体,要按照行业职能“同类项合并”的原则,界定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界面,逐步将现在由行政机构承担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进行彻底的剥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承担,而不要再层层下放到社区。
笔者认为首先要取消挂社团的“挂靠制”,保证社团的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其次要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于从事社团活动的个人,无论是对其所在组织实行完全税收优惠、部分税收优惠,还是完全税收,都要完全按照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4]第三要完善社团的有关法规政策,政府是社团组织的后盾,负有为社团提供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的责任;最后要充分发挥社团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在整个社区建设中,政府、社团和居民共同参与,明确定位,合理分工。政府是社区建设的倡导者,社团是社区建设的具体操作者和组织者,是沟通政府和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居民则是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和基础。三者缺一不可,所以要理顺三者的关系,加快社团的发展,形成社区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另外政府部门要坚持依法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团的合法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引导建设与社区需要相符合的新型社团。
城市社区建设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和体制转轨的宏观背景,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必须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切实的指导,方能健康发展,这其中政府的作用是最为关键的。政府职能作用发挥得充分、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进程与质量,这一点必须引起方方面面的足够重视。
我国的社区管理是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作为弥补改革中出现的管理缺位,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政府、理论界以及百姓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近10年的探索之后,反思其运行轨迹,不难发现,城市社区管理中“政社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在街道管理层面,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职能集于一身,其直接后果是现有社区管理体制的确立既未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未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的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社区管理仍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我们通过对国内外诸多城市的考察、研究、对比发现,社区管理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而由于国情差异,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内,科学地界定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能权限,并将二者有机地衔接起来,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网络式社区管理体系的关键所在。1.理论依据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管理背景下,采取政府推动下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发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发展关系理论的基本原则。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期间,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转型期平稳过渡的基本保证。依据政治学家的观点,现代政治社会中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平衡等四大方面。但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政府职能的结构重心会发生位移,即我们所指的政府职能转换。一般说来,传统社会下的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是阶级统治职能,以后逐渐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服务职能。发生这种位移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增长模式的变换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就现代社会发展进程的客观运行规律而言,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相对有限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应的是以阶级统治为主的政府职能和由政府从属于公民的一元从属结构向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分立结构的转变;在现代工业社会发展阶段,以靠增加投资和劳动力,发展新兴产业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模式对应的是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有限制衡、相对独立的二元结构关系;在后工业社会,以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科技含量和服务功能为核心内容的内涵式经济发展模式则对应着以社会服务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从原先的制衡关系向相互依赖的一体化意义上的一元包容结构的转化。上述转换模式体现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就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而言,由于各自进入现代社会时的社会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不同,因而前者在社会发展阶段和公民组织发育程度上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一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它自17世纪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至今一直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发展经济,因此,市场发育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很高。目前,它已走过工业革命的启动阶段、工业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了现代社会的第三阶段——后工业社会;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由于起步阶段落后的封建、半封建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下。近20年来,在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改革之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步入现代社会的第二阶段--工业社会发展阶段。二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社会已由早期的发生、发展走向成熟。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由国家和政府强制管理的“公域”日趋缩小,而由公民和社会通过非强制的市场手段加以调节与管理的“私域”越来越大,由此,相对独立于国家与政府的公民社会得到迅速发展并走向成熟。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公民个人以及政府、企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全过程均由政府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公民和社会失去了独立行为的领域。直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快市场经济进程时,公民社会的作用才得以认同。但市场经济的发展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大部分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公民社会尚处在培育、发展阶段。三是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服务职能的转换。与社会发展阶段、公民社会发育状况相适应,多数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能仍以社会管理为主。上述情况表明,尽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因国体、政体以及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社会发展存在进程上的“时间差”,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具有社会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群众自治组织的发育与成熟。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尚处在工业社会的发展阶段。随着政府部分社会职能的转归和企业社会职能的逐步剥离,社区作为承接载体,在社会事务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与成熟是实现社区工作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从理论上讲,社区管理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系统,是社区内居民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自动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但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仍需要政府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尚处在培育阶段的国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政府的外力推动,采用政府参与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发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发展关系理论的基本原则。2.对我国现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2.1基本评价: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效果显著。但尚未走出政府职能转换内循环的老路。应该说,从社区建设提出至今,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保证。1998年7月,配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调整,国务院正式赋予新组建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指导社区管理工作
,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二是将原有的市、区、街纵向城市管理体制引入社区,初步形成了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为主要特征,兼具各地特色的社区建设管理组织方式,如青岛市建立了以民政系统为主导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且市、区、街、居四个层次均实行“一把手工程”。石家庄市专门成立了市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区工作的宏观策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任务。南京鼓楼区委、区政府以社区党建联席会和社区建设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将辖区内有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联接起来,通过确立全区的社区建设目标、确定社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协调社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等方式,实现社区单位的有效整合等。三是确立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以北京市为例,市政府明确提出了“一确立、两赋予、三分开”的改革思路,即: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的地位;统揽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四是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组织的制度创新,例如沈阳市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在全市普遍建立新型的基层社区组织结构,包括:建立社区党组织,对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社区服务事业或在民办非企业和小型民办企业工作、以及处于离退休、待岗等情况的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探索建立社区的协商议事机构等。许多城市通过采取选派、招聘、直选等方式,调整居委会人员结构,加强居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工、青、妇等社团组织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将工作的触角延伸至社区。上述实践活动表明,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基本架构已经初步形成。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成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但就总体而言,以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的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依旧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内部职能的转换。因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针,对基层社会行使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内部职能部门权限调整的结果。而街道辖区作为操作层面的社区,办事处同时又代表社区居民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显然,街道管理层面的政社合一,职责不清将直接导致街道办事处的功能错位。近几年,不少城市在探索居委会改革道路时,大多把居委会定位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上,委员们享受政府补贴。在居委会管辖的社区内,由于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管理动能不足,没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社区协商议事会的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们担心,长此以往,这种由政府直接管理社区的做法,将失去依靠社区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的真正意义。2.2理性思考:澄清认识误区,明确职能定位,建立衔接渠道。2.2.1城市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区别与联系。目前,人们在谈及城市管理时,误将它与政府对城市的行政管理等同起来。实际上,城市管理大致包括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等四项内容,其中社会管理既包括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包括社区的自治管理。虽然两者的管理目标都是要实现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其管理主体和实施手段却完全不同。城市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对城市的管理主要采用包括政权、法律、政策、纪律等在内的强制性控制方式;而社区自治管理的主体是社区成员,他们对社区的管理主要依赖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等非强制力手段,包括习俗、道德、宗教、舆论等一些具体方式的运用。城市行政管理系统与社区自治管理体系是一种平行互补关系,它们作为社会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管理体系中居民自管能力的增强,呈现城市行政管理系统趋弱的格局,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服务的位移。2.2.2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依据社会机制“三板块”理论,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是一种互补增益的伙伴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以强制(权力运作)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则是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政府与社区管理组织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以社会治安管理为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通过“社会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预防犯罪是社区管理组织应尽的责任,但打击违法犯罪则属政府的职权范围。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政府作为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言人,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作为辖区居民的代表,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助的方式,满足社区成员多元化的需求。显然,两种“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可以大大增强整个社会承担社会需求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既然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功能与角色不同,科学地界定它们各自的职能权限就成为实践的准则。在社区管理体系中,政府的职能是作为推动主体,通过规划、资金支持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是作为实施主体,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2.2.3在街道行政社区,以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性质的社区委员会为连接纽带,构筑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上下对接、纵横交织的强大的城市社区管理网络。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呈现“纵强”、“横弱”的不对称发展格局。如果不加大后者的扶持与培育力度,“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将无法实现。社区管理组织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笔者认为,在社区由政府行政管理向居民自治管理的过渡阶段,通过在街道层面组建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的社区委员会,作为沟通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所谓半官方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是指经“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社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代表所组成的社区综合性管理组织,其中,政府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要起沟通制衡作用,即: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社区的民情民意,向社区转达政府对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的意见
和要求,同时对社区管理进行行政督导。社区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有正规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自治自主权利。在街道层面组建具有法人地位的半官方的社区管理委员的理由是:_街道虽然是行政社区,但从可操作角度出发,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社区建设操作层。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彼此熟悉,具有实现社区整合的可能性和高于居委会管理资源的地区优势。_现阶段,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无法替代。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是外力推动的结果。虽然,近几年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单位制”尚未解体,有关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政策也不到位,因此,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发育和创新能力比较脆弱,还无法完全承担在社区工作中主体地位的责任。而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权(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直承担着地区社会工作的责任,具有从事社区工作的传统和经验,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在地区社会事务中负总责的主体地位,使其在社区整合中的能力明显增强。因此,街道办事处代表政府参与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既可以发挥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也便于指导和培育居民自治组织,使之尽快成长。_为街道体制逐渐向社区体制转换奠定基础。我们始终认为,政府直接参与社区管理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最终还要将社区管理的权力归还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该说,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给“政社分离”提供了佳机。此时,理性地把社区从政府概念中剥离出来,通过街道层面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区工作”,不仅有利于精简后的街道办事处实现“政事、政社”分离,更好地行使政府职责,也为日后街道体制向社区体制的过渡创造条件。_有国内外经验可供借鉴。近几年,我们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九五”重点规划项目《城市社区发展国际比较研究》课题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外城市社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半官方性质的社区委员会已经成为政府介入社区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它作为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桥梁和纽带,在代表居民利益和意见、推动横向联合、组织社区资助和互助活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社区多元整合工作中的基本力量。就北京情况而言,西城区月坛街道办事处已于1998年6月率先在街道层面组建了全市第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月坛社区建设协会。作为半官方的社区管理组织,该协会正在积极探索替代政府机构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可见,通过半官方性质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实现街道层面城市管理与社区管理的有机结合,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上都是可行的。3.城市社区管理创新体系的基本框架3.1按照机构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原则,健全市、区、街纵向社区建设管理组织体系。3.1.1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市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尽快落实市级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新建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应以全国社区指导纲要为依据,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政府有责任通过政策扶持、教育培训和资金引导等多种途径,把握社区发展方向,引导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按照工作职能要求做好相应的督察和组织协调工作。3.1.2发挥区级政府资源整合优势,为社区建设提供财力支持。区级社区管理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各成员所具有的不同权力和影响力。区级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具有街、居组织不具备的区域行政管理和创造财政收入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区政府对辖区各级、各类单位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优势,做好协调工作,实现区域内部的资源共享工作。并创造条件,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企业服务社区以扩大税源,增加税收,为社区建设奠定物质基础。3.1.3实行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管理委员会“双轨并行”的管理组织模式。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除了继续做好政府赋予的地区行政管理工作之外,应该积极支持与配合社区管理委员会探索社区自治管理的有效途径。街道办事处应与社区管理委员会保持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就社区发展的重大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确定长期和当前的工作计划,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宜等。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居委会主要是指导职能;对政府有关部门则主要发挥统筹协调监督职能。此外,街道还将代表政府对社区中的福利对象提供社会保障。现阶段,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街道办事处的并行机构,其性质为半官方组织。其主要职能一是统筹规划:根据全国社区建设指导纲要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结合社区自身实际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作出统一规划,确定社区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与任务。二是组织协调:依据确立的目标、任务,利用灵活有效的机制和手段,通过招标、竞标等方式落实任务责任者。同时负责协调社区内外各相关部门关系,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是监督调控:以管理职责为依据,以相关的法规和协议合同为准则,对社区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使其符合社区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虽然,目前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管理委员在并行运作过程中,可能暂时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但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所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权限终会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日益缩小,而社区委员会作为政府与市民进行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将替代街道办事处全面行使对社区的综合管理职能。这一阶段可能尚待时日,但它却代表着社区组织的发展方向。3.2组建真正意义上的横向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网络。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的变革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1)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2)按照议事层与执行层相分离的原则,对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改造。应该重新确认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议事地位,而将其办事职能从中分离出去,交由社区工作者承担。改造后的居委会成员应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社会工作者、政府高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以及居民中有声望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的人员等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委员除了主任外,其他成员工作以社会兼职为主,在自愿的基础上,义务为居民服务。考虑到居委会几十年的工作惯例,还不能一
步到位,可以在现有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居民议事会或顾问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过渡,即暂时实行居委会与上述组织的“双轨运行”机制,待社区工作者队伍成熟或运行机制完善之后,再将议事组织通过选举转换为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现有居委会组织则转换为社区工作办公室,由职业的社区工作者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3)建立社区工作办公室。它是居委会试行议事层和执行层分离后,专司由居委会委派、承担社区具体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社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社区工作者组成。他们必须符合招聘条件,通过竞聘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社区工作者作为职业,其收入所得:一是通过与政府签订契约合同,由政府支付劳务报酬,二是社会捐赠,三是服务收费。除了上述综合性社区管理组织外,还要在社区建立党支部,实行党员登记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包括在职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在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等组织,也要积极探索组织管理与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新办法,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形式对其成员实行民主化管理。改革后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由于合理地划分职能权限,将不同的责任按照其事务性质交由不同的组织和部门承担,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居委会的行政工作模式,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新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组建之后,将形成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居民委员会议事,社区工作者办事,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居民群众广泛参与,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的社区管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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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区管理是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作为弥补改革中出现的管理缺位,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政府、理论界以及百姓的高度关注。在经历了近10年的探索之后,反思其运行轨迹,不难发现,城市社区管理中“政社不分”的情况依然存在,尤其是在街道管理层面,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职能集于一身,其直接后果是现有社区管理体制的确立既未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未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的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社区管理仍旧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政府行为。我们通过对国内外诸多城市的考察、研究、对比发现,社区管理组织不同于政府组织,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而由于国情差异,我们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照搬国外模式。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内,科学地界定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能权限,并将二者有机地衔接起来,是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网络式社区管理体系的关键所在。
1.理论依据
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管理背景下,采取政府推动下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发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发展关系理论的基本原则。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期间,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需要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实现转型期平稳过渡的基本保证。
依据政治学家的观点,现代政治社会中政府的职能主要体现在阶级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平衡等四大方面。但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政府职能的结构重心会发生位移,即我们所指的政府职能转换。一般说来,传统社会下的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是阶级统治职能,以后逐渐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后工业社会的社会服务职能。发生这种位移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增长模式的变换以及公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就现代社会发展进程的客观运行规律而言,在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时期,相对有限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应的是以阶级统治为主的政府职能和由政府从属于公民的一元从属结构向政府与公民的二元分立结构的转变;在现代工业社会发展阶段,以靠增加投资和劳动力,发展新兴产业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模式对应的是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有限制衡、相对独立的二元结构关系;在后工业社会,以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科技含量和服务功能为核心内容的内涵式经济发展模式则对应着以社会服务为主的政府职能和政府与公民从原先的制衡关系向相互依赖的一体化意义上的一元包容结构的转化。上述转换模式体现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就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而言,由于各自进入现代社会时的社会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采取的经济发展政策不同,因而前者在社会发展阶段和公民组织发育程度上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一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它自17世纪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至今一直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发展经济,因此,市场发育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很高。目前,它已走过工业革命的启动阶段、工业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了现代社会的第三阶段——后工业社会;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制度。由于起步阶段落后的封建、半封建生产方式占居主导地位,市场发育程度以及生产力水平都比较低下。近20年来,在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体制改革之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已经步入现代社会的第二阶段--工业社会发展阶段。二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社会已由早期的发生、发展走向成熟。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由国家和政府强制管理的“公域”日趋缩小,而由公民和社会通过非强制的市场手段加以调节与管理的“私域”越来越大,由此,相对独立于国家与政府的公民社会得到迅速发展并走向成熟。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公民个人以及政府、企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全过程均由政府部门进行统筹安排,公民和社会失去了独立行为的领域。直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加快市场经济进程时,公民社会的作用才得以认同。但市场经济的发展毕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对于大
部分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公民社会尚处在培育、发展阶段。三是伴随着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以及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实现了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服务职能的转换。与社会发展阶段、公民社会发育状况相适应,多数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能仍以社会管理为主。上述情况表明,尽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因国体、政体以及市场发育程度不同,社会发展存在进程上的“时间差”,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具有社会参与意识、参与能力的群众自治组织的发育与成熟。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尚处在工业社会的发展阶段。随着政府部分社会职能的转归和企业社会职能的逐步剥离,社区作为承接载体,在社会事务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与成熟是实现社区工作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从理论上讲,社区管理组织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系统,是社区内居民为了达到某种共同目标,自动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但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仍需要政府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职能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尚处在培育阶段的国情出发,在一定时期内,通过政府的外力推动,采用政府参与的纵向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与横向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同步与协调发展的纵横相接的网络式社区组织模式,符合现代政府职能转换与市民组织发展关系理论的基本原则。
2.对我国现有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
2.1基本评价:政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效果显著。但尚未走出政府职能转换内循环的老路。
应该说,从社区建设提出至今,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保证。1998年7月,配合国家政治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调整,国务院正式赋予新组建的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指导社区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的职能,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二是将原有的市、区、街纵向城市管理体制引入社区,初步形成了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为主要特征,兼具各地特色的社区建设管理组织方式,如青岛市建立了以民政系统为主导的社区管理组织体系,且市、区、街、居四个层次均实行“一把手工程”。石家庄市专门成立了市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市社区工作的宏观策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监督等任务。南京鼓楼区委、区政府以社区党建联席会和社区建设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将辖区内有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联接起来,通过确立全区的社区建设目标、确定社区建设的重大项目,协调社区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等方式,实现社区单位的有效整合等。三是确立了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以北京市为例,市政府明确提出了“一确立、两赋予、三分开”的改革思路,即:确立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管理负总责的地位;统揽辖区内的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四是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基层社区组织的制度创新,例如沈阳市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在全市普遍建立新型的基层社区组织结构,包括:建立社区党组织,对不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社区服务事业或在民办非企业和小型民办企业工作、以及处于离退休、待岗等情况的党员实行属地管理;建立社区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建立社区管理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居民委员会);探索建立社区的协商议事机构等。许多城市通过采取选派、招聘、直选等方式,调整居委会人员结构,加强居委会组织制度建设。工、青、妇等社团组织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将工作的触角延伸至社区。上述实践活动表明,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基本架构已经初步形成。
虽然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的发育成长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但就总体而言,以街道管理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的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依旧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内部职能的转换。因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据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改革方针,对基层社会行使全方位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内部职能部门权限调整的结果。而街道辖区作为操作层面的社区,办事处同时又代表社区居民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显然,街道管理层面的政社合一,职责不清将直接导致街道办事处的功能错位。近几年,不少城市在探索居委会改革道路时,大多把居委会定位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上,委员们享受政府补贴。在居委会管辖的社区内,由于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管理动能不足,没有明确法律地位的社区协商议事会的作用也难以得到有效发挥。我们担心,长此以往,这种由政府直接管理社区的做法,将失去依靠社区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的真正意义。
2.2理性思考:澄清认识误区,明确职能定位,建立衔接渠道。
2.2.1城市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区别与联系。目前,人们在谈及城市管理时,误将它与政府对城市的行政管理等同起来。实际上,城市管理大致包括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等四项内容,其中社会管理既包括政府的行政管理,也包括社区的自治管理。虽然两者的管理目标都是要实现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其管理主体和实施手段却完全不同。城市行政管理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对城市的管理主要采用包括政权、法律、政策、纪律等在内的强制性控制方式;而社区自治管理的主体是社区成员,他们对社区的管理主要依赖思想观念、社会心理等非强制力手段,包括习俗、道德、宗教、舆论等一些具体方式的运用。城市行政管理系统与社区自治管理体系是一种平行互补关系,它们作为社会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管理体系中居民自管能力的增强,呈现城市行政管理系统趋弱的格局,从而实现政府职能结构重心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服务的位移。
2.2.2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定位。依据社会机制“三板块”理论,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是一种互补增益的伙伴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是以强制(权力运作)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则是以志愿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在社会管理体系中,政府与社区管理组织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以社会治安管理为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通过“社会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预防犯罪是社区管理组织应尽的责任,但打击违法犯罪则属政府的职权范围。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政府作为全体公民利益的代言人,追求的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作为辖区居民的代表,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自助的方式,满足社区成员多元化的需求。显然,两种“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可以大大增强整个社会承担社会需求和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
既然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管理系统中的功能与角色不同,科学地界定它们各自的职能权限就成为实践的准则。
在社区管理体系中,政府的职能是作为推动主体,通过规划、资金支持和严格的宏观控制与管理,引导社区的发展方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职能是作为实施主体,代表当地居民利益,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权利。
2.2.3在街道行政社区,以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性质的社区委员会为连接纽带,构筑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上下对接、纵横交织的强大的城市社区管理网络。目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组织呈现“纵强”、“横弱”的不对称发展格局。如果不加大后者的扶持与培育力度,“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将无法实现。社区管理组织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
笔者认为,在社区由政府行政管理向居民自治管理的过渡阶段,通过在街道层面组建具有法律地位的半官方的社区委员会,作为沟通政府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所谓半官方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是指经“社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社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代表所组成的社区综合性管理组织,其中,政府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要起沟通制衡作用,即: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社区的民情民意,向社区转达政府对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对社区管理进行行政督导。社区委员会是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有正规的章程、组织结构和自治自主权利。在街道层面组建具有法人地位的半官方的社区管理委员的理由是:_街道虽然是行政社区,但从可操作角度出发,已经成为事实上的社区建设操作层。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彼此熟悉,具有实现社区整合的可能性和高于居委会管理资源的地区优势。_现阶段,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无法替代。我国社区建设的发展是外力推动的结果。虽然,近几年社区建设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单位制”尚未解体,有关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政策也不到位,因此,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发育和创新能力比较脆弱,还无法完全承担在社区工作中主体地位的责任。而街道办事处作为基层政权(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直承担着地区社会工作的责任,具有从事社区工作的传统和经验,特别是街道办事处在地区社会事务中负总责的主体地位,使其在社区整合中的能力明显增强。因此,街道办事处代表政府参与社区委员会的工作,既可以发挥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推动作用,也便于指导和培育居民自治组织,使之尽快成长。_为街道体制逐渐向社区体制转换奠定基础。我们始终认为,政府直接参与社区管理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最终还要将社区管理的权力归还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应该说,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给“政社分离”提供了佳机。此时,理性地把社区从政府概念中剥离出来,通过街道层面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区工作”,不仅有利于精简后的街道办事处实现“政事、政社”分离,更好地行使政府职责,也为日后街道体制向社区体制的过渡创造条件。_有国内外经验可供借鉴。近几年,我们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九五”重点规划项目《城市社区发展国际比较研究》课题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外城市社区进行实地考察和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发现,在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西方国家,半官方性质的社区委员会已经成为政府介入社区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它作为沟通政府与市民的桥梁和纽带,在代表居民利益和意见、推动横向联合、组织社区资助和互助活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社区多元整合工作中的基本力量。就北京情况而言,西城区月坛街道办事处已于1998年6月率先在街道层面组建了全市第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月坛社区建设协会。作为半官方的社区管理组织,该协会正在积极探索替代政府机构行使社区管理职能的有效途径。可见,通过半官方性质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实现街道层面城市管理与社区管理的有机结合,从理论和实践操作上都是可行的
3.城市社区管理创新体系的基本框架
3.1按照机构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原则,健全市、区、街纵向社区建设管理组织体系。
3.1.1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市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尽快落实市级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新建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应以全国社区指导纲要为依据,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社区建设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政府有责任通过政策扶持、教育培训和资金引导等多种途径,把握社区发展方向,引导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同时按照工作职能要求做好相应的督察和组织协调工作。
3.1.2发挥区级政府资源整合优势,为社区建设提供财力支持。区级社区管理组织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各成员所具有的不同权力和影响力。区级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具有街、居组织不具备的区域行政管理和创造财政收入的职能。要充分发挥区政府对辖区各级、各类单位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优势,做好协调工作,实现区域内部的资源共享工作。并创造条件,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企业服务社区以扩大税源,增加税收,为社区建设奠定物质基础。
3.1.3实行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管理委员会“双轨并行”的管理组织模式。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关,除了继续做好政府赋予的地区行政管理工作之外,应该积极支持与配合社区管理委员会探索社区自治管理的有效途径。街道办事处应与社区管理委员会保持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就社区发展的重大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确定长期和当前的工作计划,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宜等。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工作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居委会主要是指导职能;对政府有关部门则主要发挥统筹协调监督职能。
此外,街道还将代表政府对社区中的福利对象提供社会保障。
现阶段,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街道办事处的并行机构,其性质为半官方组织。其主要职能一是统筹规划:根据全国社区建设指导纲要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结合社区自身实际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社区发展和社区管理作出统一规划,确定社区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与任务。二是组织协调:依据确立的目标、任务,利用灵活有效的机制和手段,通过招标、竞标等方式落实任务责任者。同时负责协调社区内外各相关部门关系,保证社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三是监督调控:以管理职责为依据,以相关的法规和协议合同为准则,对社区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使其符合社区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虽然,目前街道办事处与社区管理委员在并行运作过程中,可能暂时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但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所行使的政府行政管理权限终会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日益缩小,而社区委员会作为政府与市民进行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将替代街道办事处全面行使对社区的综合管理职能。这一阶段可能尚待时日,但它却代表着社区组织的发展方向。
3.2组建真正意义上的横向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网络。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的变革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
(1)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
(2)按照议事层与执行层相分离的原则,对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改造。应该重新确认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议事地位,而将其办事职能从中分离出去,交由社区工作者承担。改造后的居委会成员应由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社会工作者、政府高级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以及居民中有声望并热心社区公益事业的人员等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居委会委员除了主任外,其他成员工作以社会兼职为主,在自愿的基础上,义务为居民服务。考虑到居委会几十年的工作惯例,还不能一步到位,可以在现有社区服务管理委员会、居民议事会或顾问团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过渡,即暂时实行居委会与上述组织的“双轨运行”机制,待社区工作者队伍成熟或运行机制完善之后,再将议事组织通过选举转换为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居民委员会,现有居委会组织则转换为社区工作办公室,由职业的社区工作者承担具体的工作任务。
(3)建立社区工作办公室。它是居委会试行议事层和执行层分离后,专司由居委会委派、承担社区具体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社区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社区工作者组成。他们必须符合招聘条件,通过竞聘方式,由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社区工作者作为职业,其收入所得:一是通过与政府签订契约合同,由政府支付劳务报酬,二是社会捐赠,三是服务收费。
除了上述综合性社区管理组织外,还要在社区建立党支部,实行党员登记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包括在职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在社区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共青团、妇联、少先队等组织,也要积极探索组织管理与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新办法,通过不同角度、不同形式对其成员实行民主化管理。
改革后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由于合理地划分职能权限,将不同的责任按照其事务性质交由不同的组织和部门承担,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居委会的行政工作模式,有利于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进程。新的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组织组建之后,将形成以社区党支部为领导核心,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居民委员会议事,社区工作者办事,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居民群众广泛参与,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的社区管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