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7-13 1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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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对策: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摘要:金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金融的问题,但目前来看,湖北省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存在金融主体不完善、信贷管理不完备,导致农村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地区的发展,影响现代化进程。本文旨在详细分析湖北省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湖北省农村金融;存在问题

尽管农村自金融改革以来,湖北省的农村金融体系得到了一定改善,初步解决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有助于提升农民收入。但目前来说,湖北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还远远不能满足广阔的农村市场各行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当前来说,湖北省的农村金融市场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湖北省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有待提高

从湖北省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供给来看,其主体主要为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以及其他多种非正式金融机构。(

一)在政策性银行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目前湖北省

农村地区主要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建设农业发展银行的初衷便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信贷资金,服务农业发展。政策性银行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农民在进行贷款申请方面的烦琐,在时间上跟不上农业资金的需求,导致了落实结果与实际需求的不匹配;从数量上来说,农业发展银行的宗旨是服务大众农户,这就意味着落实到单一农户的资金量是有限的,而随着目前农村经济的进步,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被大面积种植的方式所取代,这就意味着资金的大量需求。

(二)商业性金融方面,湖北省目前的金融支持体系的困

窘在于商业性银行对农村经济支持的萎缩。随着商业性银行的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变更为商业银行,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在农村市场的政策支持会逐渐减弱,直至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对营业利润的追逐,这是由商业银行的本质决定的,但矛盾的是近年来湖北省农村地区对金融支持资金的需求确实上升的。笔者曾经访查湖北省众多农村,调查到的结果是多数的农村地区只有一家商业银行,少数农村根本没有商业银行的存在。据村民反映,即便商业银行在本村设立了营业网点,但其主要业务是存款,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同时笔者还发现,农村的商业银行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占比超过50%。

(三)以农合行、农商行和农信社为代表湖北省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有效缓解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短缺、农民资金需求的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但其内部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形式。首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大部分农民出资设立的,相对来说,股权结构分散且农民的眼界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被一些人或者利益所诱导,这就造成了目前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被一些内部人员所决定,作为所有者的大部分农民无法参与到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和管理中去,以至于一些农信社人员携款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农信社的决策管理上存在一刀切的陋习。这体现在金融体系改革上,是自上而下根据政策层层审批进行金融改革的,而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不能因地制宜地根据湖北省的农村现状进行制度上的改进,对改革的成果与现实的需求未免有出入的地方,既造成了金融资源的浪费,又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湖北省农村金融在信贷管理上有待改进

目前湖北省农村的农户在有贷款需求时,面临一系列贷款难的问题,如农民贷款门槛高、手续烦琐等。按照商业银行的贷款原则,对贷款主体要有质押的要求,而质押物品多为价值高的资产,在这种要求下多数农民因无法提供合格的质押品而被银行贷款阻挡在门外。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环境的有待提高,当前的农户如果想成功贷款,既要提高合格的抵押物又要在银行方面的“熟人”,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需通过走后门的形式才能成功贷款。从期限上来看,进行贷款的流程相对较长,过程较为烦琐,将很多有贷款需求的农户拒之门外。农业的天然属性决定了其为弱质行业,不仅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长,而且收益率很低。当前湖北省农村的金融机构没有专门针对农户的贷款确定的定价机制。以湖北省农信社农户小额贷款为例,一般1年期贷款利率达到10%以上,大大加大了农民的利息负担,这也是农村金融发展较慢的原因。而通过笔者研究,城市银行3年期贷款的利率为4%-6%,远远低于农村的1年期贷款利率。担保制度的不完善,也是目前湖北省农村金融发展的一个绊脚石。与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缓慢、数量较少呈鲜明对比的是,湖北省目前的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将近800家的总量,几乎都分布在城市里,鲜少涉及农村地区。担保制度的缺失,是阻碍农村地区融资困难的一个影响因素。即便有少数担保公司分布在农村地区,服务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但过高的担保费用使众多有担保需求的农户望而却步。最后,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也是当前湖北省农村金融面临的一项日益严重的问题。传统的农民心理是将钱存进银行,以获取利息或者储蓄为目的,导致大量的农村资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进入银行,而结合上述银行贷款难的问题,导致的现状是农村地区大量的资金通过定期存款形式集中到银行,银行将其输送到城市的现象,而从银行输出到农村的资金却少之又少,即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成了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的枢纽。长期形成的格局是,农村的大量资金流出,在农村资金力量本来就薄弱的情况下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紧张。

作者:王辉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思考

一、湖北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一)资金需求1.农户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农户是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单位,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由农户组成的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状况。本文根据王双正(2008)的观点将其分为以下三个类型(见表1)。从表1中可以看出市场型农户由于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生产,资金需求量较大,又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来承担贷款风险,因此一般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贷款投放给这类农户;贫困型农户主要以传统农作物植为主,收入来源单一,金融机构出于信贷回收风险考虑也不愿意投放贷款,贫困型农户只能依靠财政扶贫性资金和亲友借款来维持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末湖北省农村贫困人口仍高达589.81万人,脱贫形势不容乐观。处于中间地带的维持型农户收入来源多元化,借贷风险较小,金融机构也愿意在有人担保的条件下发放贷款。2.农村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小微企业融资一般会优先考虑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和亲友借款,根据张新美(2011)在湖北宜昌、荆州、黄冈、十堰等地区70多天的实地调研发现,农村小微企业实际融资行为与融资潜意识偏好相背离。除了亲友借款外,农村小微企业从民间借贷的比例高于从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迫切,虽然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但是审批时间长、手续复杂、贷款金额较少,迫使农户通过民间信贷来补充,不得不忍受高息贷款之痛。

(二)资金流向笔者根据2003-2008年的存贷款数据,将湖北农村信用社与全国信用社存贷情况进行了对比。根据表2可以看出,湖北和全国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差额都在不断扩大,存贷比率逐年递减。国家的惠农措施在湖北农村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湖北省农村资金的净流出大于净流入,农村资金的自给率依然不足,湖北省农村资金存贷比远低于全国水平,湖北农村的资金外流现象比较严重。

二、湖北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发行业务功能弱化为“粮食银行”,支农作用逐渐萎缩。由于农发行采用信贷配给的方式,只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政府的特殊需要来发放贷款,并不关注利率和贷款的风险,使得政策性金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2)中国农业银行大部分信贷资金转向城市及大中型企业,农村地区的网点正在撤离。有调查显示湖北省内农业银行县域以下在2001-2004年间的贷款比例从44%剧烈下降到16%,农行基层农业贷款比重减小,资金投放越来越少,支农作用日益被边缘化。(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期以来在农村只吸收存款而不发放贷款,抽走了农村大量资金,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主凶”,使得原本脆弱的农村经济雪上加霜。为增加盈利,邮政储蓄银行将从农村获得的大量存款转移到城市获取利差,使得邮政机构原来服务于“三农”的市场定位化为泡影。(4)商业银行大规模从农村撤离,农信社在农村信贷中处于垄断地位。农村信用社利用在贷款利率方面享有的独立定价权及其垄断地位,在向农民贷款时采用的利率普遍上浮,使得农村借贷的成本大大提高。(5)民间金融机构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较大。由于大部分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多为无序经营,并且没有建立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农村地区在产生融资纠纷后容易引发暴力犯罪等不稳定因素,存在较大风险。

三、湖北农村金融市场改革思考

现阶段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的要求,促进“三农”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势在必行。

(一)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政策法规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制定税收优惠补贴、利率补贴等优惠政策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等,为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其次,政府应改进农村金融监管,对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机构建立特别的监管框架来提高农村金融运行效率。

(二)引导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改革创新第一,加强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的支农力度。湖北农村市场政策性金融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湖北农发行应当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合适的支农方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优势,在完善职能和组织机构体系的基础之上进行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应更多支持普通农户的融资需求,创新产品服务体系,构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增加加大对县域支行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邮储银行需改变其农村“抽水机”的角色,除实行农村小额质押贷款外还应利用储蓄获得的大量存款承担相应的支农义务,同时可以发展一些农业保险和理财产品,满足农村多元化需求。第二,强化湖北合作性金融体制改革。当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长期产权制度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职权和责任不到位,应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组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向现代公司发展模式转变。第三,规范湖北农村民间信贷。对民间信贷的规范一方面要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鼓励有能力的民间机构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对条件不合格、审核不达标、未注册备案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在对民间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的设置上应做到监管主体多元化,使其相互牵制,降低风险。

(三)减少农村资金外流解决农村资金外流问题就要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问题。涉农存贷款利率放开后,可以有效地通过溢价降低涉农服务的商业风险、成本,激发金融机构发放支农贷款的积极性,有效遏制信贷资金进入其他行业。完全市场化的存贷款定价可以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实现农村金融资本的合理配置,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四)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机构应立足不同地区农民和农村的现状和特点,加快农户信用等级建设,在信用等级管理的基础之上进行合理创新,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应加快发展农村理财和投资咨询服务,针对不同的服务环境,提供多样化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作者:王誉佳单位:武汉东湖学院经济学院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分析

1模型建立及求解

1.1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模型假设有两个理性个体,即博弈方为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活动中,政府对金融机构可采取给予资金补贴或不给予资金补贴两种策略,而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对农户放贷,或者不放贷。由博弈双方策略空间里的策略可以组成4个策略组合:(补贴,放贷),(补贴,不放贷),(不补贴,放贷),(不补贴,不放贷)。在考虑博弈支付时,这里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额的数值来度量政府所获得的政治收益,金融机构放贷越多,政府获得的政治收益越高。具体模型参数及释义如表1所示,博弈双方的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1.2新型合作供给主体的非对称鹰鸽博弈模型由于在面对农村潜在客户资源时,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选策略(争夺或合作开发客户资源)与“鹰鸽博弈”模型中的可选策略(鹰策略或鸽策略)存在一致性,因此,我们选择鹰鸽博弈模型作为基准模型。在经典“鹰鸽博弈”模型中,假设有两个理性个体,它们都有两个策略:鹰策略(简记为H),鸽策略(简记为D)。对于该博弈参与方,由它们策略空间里的策略可以组成4个策略组合:(H,H),(H,D),(D,H)和(D,D)。设博弈方为了获得某一固定收益v,若博弈双方都选择鹰策略,双方付出冲突的成本为c。经典“鹰鸽博弈”模型中,假设暗含了系统中博弈双方实力是对等的。结果,当v>c时,此博弈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H,H)且是进化稳定的;而当v<c时,此博弈不存在纯进化稳定策略,但有一个混合进化稳定策略均衡(p,1-p),其中p=v/c,为博弈方采取鹰策略H的频率。当v<c时,此博弈含有2个纯策略纳什均衡(H,D)和(D,H),但二者均不是进化稳定策略。王瑞武等在经典鹰鸽博弈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博弈双方实力不对等假设,并运用博弈理论发现博弈双方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的大小依赖于博弈双方实力比率的大小。而本文研究的博弈参与方为大型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双方实力也不对等,且在王瑞武等研究的基础上,考虑了博弈参与方在两方面实力不对等时,其合作可能性受非对称强度的影响,并对混合策略纳什均衡解做了进化稳定性分析。本文中,博弈参与人两方面的实力不对等主要表现为:大型商业银行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明显的资金优势,而在农户信息,即金融机构所拥有的我国农村地区农户(或金融机构其他潜在客户)的信息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当博弈双方均采取鹰策略,即对我国农村地区客户资源进行争夺时,受到的伤害程度是不同的,综合实力(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即为其所占有的资金资源及信息资源之和)大的一方受到的伤害比实力小的一方要小;当双方选择合作,即共同开发农村客户资源时,对合作收益的分配也应该是综合实力大的一方得到的收益高。因此假设:(1)博弈参与方所拥有的资金、信息总资源均为单位1,大型商业银行(简记为A方)所占据的资金及信息资源分别为k,s(这里0.5≤k<1,0<s≤0.5,可理解为资源占有率),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简记为B方)所占据的资金、信息资源分别为1-k,1-s;

2结果与分析

2.1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间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均衡结果从模型1均衡结果可以看出,对农村金融机构不给予补贴是政府的严格占优策略,农村金融机构放不放贷,取决于放贷回收率p与放贷利率r间的关系,机构不放贷收益大于放贷)时,金融机构依然会选择不放贷,致使政府补贴资金不能有效地投放到农村金融市场,这也很好地从理论上解释了金融机构选择策略性不放贷是政府补贴机制面临的“道德风险”(指政府给予金融机构补贴以鼓励其放贷,但金融机构拿到补贴后不放贷,或转贷到其他非农领域)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因此,为实现农村金融的高效快速发展,政府更应在制定规则、完善农村金融制度上下功夫,仅通过发放补贴来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是不可持续、低效的。

2.2新型合作供给主体博弈均衡结果

2.2.1均衡点讨论根据各参数取值范围及x0的表达式可知,当冲突的单位成本收益m给定时,x0的大小只受博弈双方综合非对称强度参数t的影响,利用数学软件Matlab进行数值模拟,可得x0关于t的变化如图1所示。由图1可知在冲突的单位成本收益m给定时,博弈双方综合实力非对称强度越大,二者选择合作的概率x0越大,当二者综合实力相当,即t=1时,博弈双方选择合作的概率达到最小。因此,混合策略均衡解中的合作概率x0与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间的综合(资金、信息两方面)非对称强度正相关。即是说,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间的综合非对称强度越大,二者选择合作的可能性越大。而当博弈双方综合非对称强度一定时,从图1可知,博弈双方冲突的单位成本收益m越小,二者选择合作的概率x0越大,即x0与m负相关,这符合理性人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趋利本性。

2.2.2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作供给的进化稳定性为便于分析,我们将博弈方采取的混合策略记为I=PD+(1-P)H,则对于大型商业银行(博弈方A)而言,其混合策略IA=xD+(1-x)H。再用E(H,D)表示个体选择H策略而对手选择D策略所带来的回报(其他策略组合所带来的回报也由类似的符号表示)。根据梅纳德•史密斯和普瑞斯[13]给出的进化稳定策略(ESS)的标准判别条件:J≠I,有:因此,对于博弈方A,当v<c时,混合策略IA是进化稳定的。对于博弈方B,证明过程同理。所以,对于整个博弈系统,混合策略均衡(IA,IB)是进化稳定的。结合上述关于均衡点的讨论可知,当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信息两方面综合非对称强度越大,二者选择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且这种以概率选择合作的混合策略均衡是进化稳定的,从而从理论上保证了二者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合作供给的可持续性。

3结论与建议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不足问题由来已久,依靠央行发放支农再贷款等政府补贴措施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的可持续性,且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问题,非对称性鹰鸽博弈模型结果有力地说明了拥有资金优势的大型商业银行与拥有农户信息优势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作供给的可能性,且有: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综合非对称强度t越大,二者合作的概率P越大,另外,以概率P选择合作的混合策略的进化稳定性从理论上保证了二者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上合作供给的可持续性。结合本文研究结论,重点提出以下4点政策建议:第一,加大监管力度,用好助农补贴。虽然本文提出仅依靠政府补贴不能从根本上保证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资金供给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相对低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补贴政策,如“支农再贷款”、“扶贫贷款贴息”等,仍将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挥巨大支农助农作用。为使政府补贴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效用,落到支农实处,就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支农再贷款中金融机构对央行贷而不还的道德风险、打击金融机构对政府贴息的“受息而不放贷”或放贷到非农业领域等败德行为;第二,在充分调动、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性的同时,通过改革金融制度,改变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继续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限制,积极引导国内外大型商业银行与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作,促进我国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事实上,近年来政府不断推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大型金融机构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了契机;第三,有针对性地组建合作平台,在认真调研、科学分析的基础上,为合作可能性较大的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好牵线、服务工作;第四,不断规范和完善合作机制,指导大型商业银行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科学地选择“批发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进行多元化的合作,不断拓宽我国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渠道,促进我国农村金融供给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海东刘亚相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学院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农村金融市场分析

一、宁夏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状况

笔者通过研究宁夏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状况,发现自2008年以来,随着宁夏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取缔,国有商业银行及其营业网点从农村已经退出或正在退出,极少或者不发放涉农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经营状况不佳,因此对于广大农户来说,面对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这单一的供给渠道。而农村信用社目前也存在各种问题,“一农”难支“三农”,结果使农村地区本来就投入不足的信贷供给量更加减少。单一化的融资渠道及信贷总量投入不足造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严重供给不足,由此形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信贷供给的一种完全“卖方垄断”局面,因此,现阶段宁夏农村金融市场处于市场失灵状况。

二、宁夏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状况下农户选择民间借贷行为的进一步解释

交易费用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罗纳德.科斯(R.H.Coase)作为提出“交易费用”的第一人,他认为,为了进行交易,有必要发现谁期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执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后来,科斯进一步补充说,谈判要进行,契约要签订,监督要执行,解决纠纷的安排要设立,等等。这些费用后来被称为交易费用。简单来讲,交易费用就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家达尔曼(Dahlman.C.J)从契约过程解释了交易费用。他认为,从契约过程来看,交易费用包括了解信息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决策成本、执行和控制的成本。阿罗在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明确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他认为,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

1、交易费用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交易费用理论应用于广泛的领域,如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等等。农户的借贷行为,是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一种以资金为对象的交易活动,同样要面对为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谈判、签订契约、监督执行而付出费用的问题。出于降低交易费用和节约成本的考虑,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要为与农户的贷款交易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宁夏农村自身具有的很多特点,如地广人稀、基础设施不发达、较大程度上依赖社会关系等,这些特点构成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较高交易费用。根据达尔曼和阿罗的交易费用理论,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的贷款交易具体要支付下列费用:

①、客户信息搜集费用。农村信用社作为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只有将贷款成功发放、按期收回才能盈利,获得可持续发展,因此农村信用社为了避免贷款不还的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必须花费一定的费用用于搜集优质客户信息费用。

②、贷前调查费用。由于农村社会缺乏象城市信贷记录这样的信息网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会在贷前对贷款农户的财产、资信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在地广人稀的农村,尤其是在宁夏南部山区,这种调查费用是非常高昂的。

③、签订贷款合同的费用。对于每一位贷款农户,无论其贷款数额大小,农村信用社都要在层层审核之后与之签订贷款合同。由于农户贷款具有数额较小、分散等“规模不经济”的特点,农村信用社与农户签订贷款合同时,就要为单位金额的农户贷款负担较高的交易费用。

④、贷后检查、监督费用。农村信用社为了保证发放的农户贷款按时、足额收回,就需要对农户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居住地非常分散的宁夏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要为此付出高额的费用。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农村信用社在与农户发生贷款交易时要支付高额的交易费用,而在国家对贷款利率实行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较低的贷款利息与高额的交易费用相比,农村信用社出于经营效益的考虑,就会理性地选择对农户“慎贷”、“惜贷”或“不贷”,必然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短缺。

2、交易费用对农户借贷的影响如前所述,现阶段宁夏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状况,是一种“卖方垄断”市场,农户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需求主体,为了获得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农户在与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交易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

①、贷前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的费用。由于宁夏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短缺和农村信用社的垄断供给,农户必须主动去搜集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受自身文化水平的影响,加上宁夏农村闭塞的通讯和交通的不便导致的信息不畅通,农户为了获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信息要支付较高的交易费用。

②、获得贷款的费用。农户在获得农村信用社信贷信息后为了获得贷款还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在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申请、合同谈判时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户必须按照农村信用社的要求,提供各种繁琐的信用、担保或抵押证明,这些无形中增加了农户的交易费用。

③、其他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农村信用社可能会存在“寻租倾向”。目前,在宁夏一些比较贫困的农村地区,由于贷款发放的不规范操作,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的腐败现象,农户为了获得贷款,还要额外支付一定的“寻租费用”,加重了农户的负担。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低利率已经被其高额的交易费用所造成的“高门槛”取代,当农户感到与农村信用社的交易费用超过预期的成本与经营收益时,农户很可能就会自动放弃或减弱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需求,而转向手续简便、投向自由、交易方式灵活的民间借贷。此外,如笔者在前文中论述的那样,急需资金的广大农户在发生借贷行为时,更多考虑的是资金的可获得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繁琐的手续、严格的抵押担保规定、层层审核的机制约束普遍使农户感到贷款难,出于这种原因,农户也可能转向农村民间借贷市场。

作者:吕桂玲单位: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农村金融市场发展问题及对策:当今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分析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农村金融市场论逐渐取代了在农村金融理论领域占主导地位的农业信贷补贴论。其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其理论前提是 1. 农民无论贫困与否是有储蓄能力的。2. 低息政策易降低人们储蓄的积极性,妨碍金融的发展。3. 运用资金的外部依存度过高,是导致贷款回收率低的重要因素。4.农村资金机会成本较高,助推了非正规金融的高利率。该理论主张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极力反对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扭曲,特别强调利率的市场化。20 世纪 90 年代后,以 2000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为首的对不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成果,构成了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的基础。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尤其是贷款一方对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为了补救市场的失灵部分,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强调,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是相当重要。同时其也为新模式的小额信贷提供了理论基础。新模式的小额信贷强调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高交易成本问题,而旧模式的小额信贷强调通过便宜的资金帮助穷人。旧模式的小额信贷基本上是信贷补贴论的翻版,由于忽略机构的可持续性而难以为继。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对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研究,目前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集中表现在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制度、金融模式选择、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等。如张红宇( 2004)[1]从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入手,着重讨论了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不同分工与功能绩效,指出相对于我国农村多元化经营主体的不同资金需求,对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不同功能的定位,在一定时期内是一种不失理性的选择,同时针对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功能缺陷从全局的角度提出了新时期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改革的思路;罗海林( 2011)[2]提出从制度学派来看,我国农村金融既往的制度生成模式是“以国家强制主义为核心的行政主导模式”,但是如今农村经济和市场的发展已经证明此种模式的种种弊端,农村金融的制度供给模式应该逐步过渡到“以市场为核心的法治模式”,这一改变的核心在于如何减弱和控制国家对农村金融的过度干预,弱化行政主导的色彩,建立真正符合农村市场逻辑的法制框架和法治机制; 马若微等( 2008)[3]通过讨论我国农业发展与金融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一种新的视角,提出在支持农村发展问题上,存在着低息贷款加扶贫救济、农业补贴、小额信用贷款等金融突破模式,而这些模式并不是彼此独立的,它们都是促进农村城镇化的重要金融手段,混合使用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各方面发展迅速; 而世界也处于大变革大发展的时期,所有制度性思想性的东西都要发展进步,否则将会落伍甚至被淘汰出局。正如同志所说: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态度决定一切、观念决定成败。因此,农村金融发展需要创新,更需要观念创新。

观念创新与农村金融市场分析

( 一) 观念创新概述

美籍经济学家熊彼特在 1912 年的著作《经济发展概论》提出: 创新是指把一种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结合”引入生产体系。观念我们理解为人们在实践当中形成的各种认识的集合体。观念创新就是更正人们在实践对事物不正确的认识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地推动事物向前发展。在一个系统内部如果具有正确的观念可以对事物进行决策、计划、实践、总结等活动,从而不断丰富生活和提高实践水平,进而促进事物的发展使系统处于正常运转; 反之,则不然,要进行观念创新。要通过观念创新视角对农村金融进行研究,首先要了解农村金融,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分析。

( 二) 农村金融市场分析

理想的农村金融市场是只有金融机构和农户两个参与者,金融机构根据农户的贷款申请发放贷款,农户到还款日期归还本息给金融机构。根据不完全竞争市场论和现实生活,这种理想的农村金融市场只能存在在理论中,现实的情况是农村金融市场是由金融机构、政府和农户组成。市场有失灵的缺陷此时就需要政府参与进来进行干预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从而实现金融交易在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能够正常进行。在这个市场中政府的作用主要是政策的制定修改,消除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金融交易的障碍。然而要分析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还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特别是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以及农村金融机构、政府与农户之间关系的变化,尤其是他们三者的观念。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到 1978 年; 第二阶段,1978 年到1996 年; 第三阶段,1996 年到 2003 年; 第四个阶段,2003 年至今。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为了稳定农村物价及金融市场成立了合作金融组织,“一五”计划完成后为了配合国家赶超战略优先发展重工业,此时政府更是加强了对金融的控制特别是农村金融,而农村金融机构所能起到的就是储蓄动员机器的作用,农户要做的就是“支援建设多储蓄”; 这一阶段政府的观念就是农业支持工业,农村金融机构就是农村金融市场的“抽水机”把资金从农村抽走,而农户此阶段正如周立( 2009)[5]等人所言中国农民事实上走上了集体“扶富”,成了资金的净供给者。第二阶段就是以改革开放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到 1996 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粮食产量大幅度增加,随之农民的收入也相对在增加,而相应的农民由于出于安全的考虑纷纷把增加的进行储蓄;城市实行政企分开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速度明显加快,而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大量的资金,城市由于之前的发展是低效率的资本积累不够,政府又把目光转向农村金融,1979 年国家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同时把信用社划归为其基层营业网点从而又牢牢控制了农村金融,农村金融机构又成了一根根安装在农村的金融管道把农村资金抽走,而农户又继续扮演着集体“扶富”的角色; 但是,资本短缺的状况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以 1996 年为标志中国的金融体系的资金由短缺走向连年过剩,随着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四大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股份制改革同时这一时期产生了许多中小型金融机构。1996 年农村信用社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农村金融初步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这标志着农村金融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第三阶段,在全国金融体系连年出现存差的背景下,国家出台了财政金融政策来支持“三农”来促进农民增收但是依然扭转不了农民增收幅度连年下滑的势头。农村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却连年增加,可是农户贷款难却是不争的事实,像向来冠名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农户从农信社获得的贷款仍不足其向农信社存款的三分之一,而相反农村大量资金却从其流出,例如[6]1999 - 2002 年其资金净流出量分别达到 281. 2 亿元、507. 6 亿元、651. 9 亿元和 646 亿元。第四阶段,是以 2003 年央行向农信社注入 1 650 亿元对其不良贷款进行处理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006 年底国家批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2007 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目前兴起的各种小额信贷、村镇银行、农业保险等农村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户融资需求的作用并不明显。#p#分页标题#e#

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观念现状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基本形成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局面,我们这里只讨论正规金融,正规金融主要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它们作为金融市场参与者之一的金融机构,除了农发行外其它金融机构基本都是积极在农村吸收存款储蓄,而由于受到农村农户条件限制这些金融机构基本都是向农村有较大利润空间并有还贷保证的那一部分融资需求比较积极成为“草尖金融”,却不积极向那些明显先天不足的但却是农村融资需求主力的农户提供融资,农村金融机构现在为了保证贷出去的款百分之百能够收回,对借款对象要求基本上是“宁缺毋滥”。而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另一个参与者之一的政府,总是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变化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制度安排,比如曾经针对非法融资出台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针对小额信贷难、农村金融机构少政府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并且在全国推广的制度安排。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安排从内容上看非常完美,但是操作起来要么就是水土不服,要么就是流于形式。政府对于这些安排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是农村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农户的真正之所需? 答案是考虑不周以至于出现这种尴尬情况———法律法规制度安排没少出,而这些对解决农户融资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明显。总的概括起来就是政府对农村金融发展的观念: 遇到问题就通过立法或者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结果是法没少立、制度没少安排但对解决问题的作用却不大。与此同时,作为农村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的农户一直都有着对资金方面的需求,然后由于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等方面的考虑需要贷款抵押等条件,而农户又不具备这些方面的要求所以一直都被拒在农村金融机构贷款考虑范围之外。大部分农户遇到资金短缺时候要融通资金首选的不是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考虑民间借贷来解决问题哪怕是高利贷,他们觉得没有关系想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是不现实的。在很多农户的观念里,存款储蓄他们会选择银行因为他们觉得银行是国家办的安全有保障,出现资金短缺需要融资的时候由于银行门槛比较高对他们来说找银行贷到款的概率很低,同时由于农户对资金的要求时间性很强,所以他们在遇到资金短缺首先考虑的是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

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观念创新

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证明了经济的发展进步离不开金融的支持,金融如同经济发展的血液。而我国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隔离造成了城乡经济发展的严重失衡,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些的实现都需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历程及对经济的发展推动作用不明显,从观念的视角来分析是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观念存在问题。要从观念创新的视角来研究农村金融的发展,而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不管直接目的还是间接目的都是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中介的金融机构本身的功能不仅仅是只有吸收存款的能力,还不应当忘记自己提供贷款的能力。农村金融机构要摆脱目前这种“草尖金融”的尴尬处境,做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而不是经济的抽血机,把储蓄存款取之于农村、而用之于农村,就要对现有的观念进行创新转变。

首先要把自己定位为立足扎根于农村,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草根金融”; 其次是把金融服务送到农户家中,向农户宣传金融类相关的东西,让他们了解贷款的相关流程顺序特别是小额信贷这一块,同时要到基层第一线去了解农户对融资方面的需求,使自己和农户之间的交流多起来,信息传达能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从而降低彼此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三要明白农村金融机构的命运是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的,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农村金融机构盈利的可持续性,而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表现在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后其偿还贷款能力也相应提高了进而金融机构的发展可持续性能力也提高了,这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金融机构和农户达到了双赢状态; 第四要改变以前贷款产品单一的观念模式,要根据农户还款能力开发出多层次多种类的贷款产品,比如对贫困农户可以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同时结合我国农村的具体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合我国农村的小额信贷模式; 第五转变创新支农的观念,对于国家的支农政策不要停留在空喊口号的阶段,要用实际行动去支农,用实际行动去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去支持新农村建设。政府作为农村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和金融政策的出台者,但是目前已经存在的金融制度、政策不是很完善,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政府需要进行观念创新。首先,政府是要扮演农村金融市场的服务角色,是根据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在金融交易方面出现的问题,从宏观层面来提供解决方法的; 其次,在制度供给方面以后要减少直接空降一些制度安排,直接空降制度安排只会造成其水土不服结果是事半功倍,要鼓励能有更多像家庭联产承包制这种制度的产生,从而对其进行规范推广; 再次,在法规制定、政策出台方面,法规政策不是出来后就可以把所面临的问题都解决了,同时还要把其真正贯彻落实否则其就是一纸空文,而且这些法规政策要与时俱进; 最后,在对待非正规金融方面政府一定要区别对待,而不能搞“一刀切”,对于那些内生于农村的合作性非正规金融要对其进行规范加以引导其发展,而对于那些高利贷黑色金融坚决加以打击取缔。作为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直接的需求者农户来说,由于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对贷款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而农户由于本身所拥有的田地和住房不在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之内,农户一直处于有融资需求而无正规融资渠道的尴尬境地。然而作为农户要想改变这种境地,农户一定要从转变观念进行观念创新入手来解决问题。

首先,农户一定要清楚为什么自己贷款难的问题? 不是因为金融机构没钱,而是因为彼此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不敢给自己放款。农户要转变观念进行观念创新,通过寻找志同道合者组成资金互助组或加入相关的合作社来达到组团增信从而实现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其次,要敢于和政府机构打交道,政府机构是为民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封建社会有钱人的衙门,充分了解利用其为解决农户融资难提供的贷款担保服务等;再次,农户要更新观念注意日常生活中个人信用的培养,特别是最能反映就是是否按时缴纳水电费,一些日常生活中能反映信用状况的票据一定要搜集保存好以备将来申请小额信贷能够用的上; 最后,在不犯法的前提下积极创造出能有助于解决农户融资难的内生于农村的金融合作组织,此外还要充分利用非正规金融给提供的金融便利。#p#分页标题#e#

结语

从观念创新的视角对农村金融进行研究是一个创新之处。但是对观念创新进行了简单分析介绍,缺少有效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需要在将来相关进一步的研究中进行改善。

本文作者:周劲波 丁振阔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