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

时间:2022-08-01 10:23:3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篇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经济法学论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三、建议

1.整合监管机构,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方式一直采用分段管理,把各个环节分配给各个部门监管,这样难免会导致监管的空白现象。因此,监管权力应进行收回,由某一部门集中管理,保证管理的力度和专业化。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行使方式。2.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有关机构应定期某类产品的相关解释说明,并宣传相关的法律制度,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促使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期所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应在政府为核心的监督模式下,加入社会公众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多层次性、多视角性,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使生产者的所有活动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4.对有关执法人员的追责制。有关法律仅对生产者进行追责,但对执法人员却并不重视。而作为监管者,赋予他们权力的同时也应给他们施加一种责任,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激励他们积极作为。

作者:徐庆康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

(一)法律因素说

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良好的、直接的、导向性的影响。[4]杨永华认为,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则是造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形势的主要原因。[3](P65刘畅指出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与专业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比较落后且分散,不能满足统一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尚需较长时日。[5]郑春燕认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且条款分散,很多单个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较窄。另外,该体系内的多数规范性文件存在部门利益的痕迹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摩擦。[6]2.法律制度层面:华亚伟、孙春菊认为,《食品安全法》未对分散在各监管系统中的检验机构责权利作出明晰界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各检测机构自成体系,重复建设,同质化严重;检测标准和信息共享困难;采样计划不够科学规范;收费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运行缺乏重要的技术支撑。[7]朱珍华、刘道远认为,从我国现行食品法律体系整体来看,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轻民事责任而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实现后两种责任在国家机关的监管实践中困难重重,从而滋生了更多的违法行为。[8]张莉、曾国真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84条、85条规定的针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食品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处罚力度不够。[9]吕丽梅、李茂春在分析了《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缺陷。[10]崔卓兰、赵静波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欧美等国家大量采用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缺失的一种体现。[11](P104)

(二)政府监管因素说

郭斌认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存在以下几点缺陷:(1)监管部门、环节太多,监管资源分散,不利于形成高效、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效能;(2)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的情况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3)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依据不统一,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经常存在地方保护的现象;(4)食品安全的监管基础建设浪费严重。另外,食品安全执法队伍也较为弱小、分散,在针对某一具体违法行为上,往往被迫采取的联合执法模式往往又是临时的、应急的、松散的、治标不治本的。[12]杨泱也认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制不明确,国务院仅从宏观上划分了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20多机构,而其实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效果不够理想。[13]刘畅认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仅强化了国务院的领导和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旧有的、欠缺有效性的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5]龙一平、徐宏伟认为,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对食品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规定的特殊条件和特殊程序性要求,没有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让一些不合格的主体及其伪劣产品进入了市场,成为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不利因素。[14]

(三)食品安全标准因素说

刘畅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只有40%左右等同或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这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必要地科学性和严谨性。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标准短缺,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时效性差,标准体系不配套、缺乏协调性等诸多问题。[5]白献晓、李雅莉针对河南省内作为部分食品原料的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省域范围内的一些行业从业者在其畜产品安全控制操作中采取双重标准,其出口或外销畜产品依照出口国或外销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生产,但对本地销售的畜产品实行宽松的管理,甚至于存在将不符合外销质量要求的畜产品转为内销的行为。[15]张莉、曾国真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不足之处表现在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标准低、不成体系,标准之间存在不统一、不衔接之处,甚至相互矛盾。此外,我国有些食品安全标准水平明显低于国际标准,不利于我国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扩大对外贸易。而我国质量标准相互矛盾的现象也较突出。[9]

(四)消费者因素说

张俊霞、李春娟指出,生产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巧妙的隐蔽手段,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风险谋取利益———这些不安全因素给食品消费者的安全消费带来了极大的威胁。[16]杨泱认为,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低于理论消费能力,且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存在明显差异。食品产业的粗放式发展使得生产合格食品的各种成本与消费者购买力之间的存在突出的矛盾,特别是在农村,由较低购买力导致的不良市场产品需求导致不合格和不完全合格的食品大量存在。[13]张喜月发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农民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较少,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不高。而且,大量农民潜意识里认为即使投诉或举报了也没人管,极少有农民主动投诉或举报,这些因素致使农村食品安全问题较大。[17]郑春燕指出,现代社会是消费主导型社会,是否购买特定食品消费者享有最终决定权。消费者缺乏健康饮食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给部分不良企业制假售假提供了机会。[6]

(五)地方利益保护说

董丽英认为,在农村地区,出于官员政绩、地方经济发展等目的考虑,地方保护主义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为大规模、专业化的农村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和庇护,使得伪劣食品能够大规模的进入专业化的销售渠道,最终流向广大消费者。[18](P20723-20724)肖西喆指出,为了追求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税收、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等目的,地方保护主义者及其姑息放纵行径成为食品安全风险的保护伞和催化剂,使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行业从业者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公益。[19](P62-63)

(六)市场因素说

张俊霞指出,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过度是市场化,奉行绝对的市场自由,必将导致市场中弱者地位的进一步恶化和社会不公,消费者权益由此遭受极大的损失。[16]肖西喆认为,部分企业家严重缺失诚信和社会责任,以至于令广大消费者失望和惊恐。[19](P63)孙爱芳分析指出,散、乱、差、小是食品行业问题频出的主因。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总体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概率。[20]张芳认为,食品种类众多,生产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以及时完全汇总食品相关信息,如若监管不力就难以保障食品的长期绝对安全,各种违法行为以与监管执法部门打游击战的方式经常在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及的地方出现。[21]李海涛认为,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隐患,主要是食品行业半产业链的生产模式不利于对食品源头进行全面监管,且食品生产环节,存在大量使用抗生素、激素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药品。[22]卫生部法监司也认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23]

(七)科技因素说

张芳经指出,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增加了难以预知的风险,容易使食品源头遭受不为生产者控制的各种污染,为食品行业的违法经营者规避和逃脱监管与打击提供了更好的工具与媒介。[21](P19)卫生部法监司也认为新技术、新资源应用(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23]

(八)低违法成本说

董丽英认为,现有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责任追究不力,对违法个体或企业处罚过轻。低廉的违法成本导致和助长了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和频发。[18](P20724)张莉、曾国真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行业的违法经营者惩罚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食品消费者依法维权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两个方面消极因素是相互作用的。[9]崔卓兰、赵静波认为,利益驱动和一些经常发生的地方利益保护行为,无疑大大降低了食品行业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驱动下的追逐违法经济利益的强烈欲望,成为食品安全监管永远存在难点的原因之一。[11](P103)

(九)污染因素说

杨永华认为,环境污染(主要是工业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是农业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是导致食品安全的直接诱因,并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3]白献晓、张健、李明、张兆敏等四人指出畜禽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储存、运销,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各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污染。[24]卫生部法监司也同样认为,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3]

(十)食品安全传统文化落后说。

蒋蕙指出,政府的全能主义化、消费者的臣民主义倾向、企业的逐利主义动机,致使政府获得了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和绝对权力。但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知法犯法的行为实践中总有发生。政府多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并非治本之策。因而,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地位要逐步趋于平等,而非政府独大。这样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也会自觉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25]

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经济法学分析

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影响下,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出口、国家投资、消费中,出口商品、劳务的规模、结构受到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冲击,出口拉动经济的机制受到抑制,出口外贸型经济模式受到极大的挑战。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领域的扶持政策在客观上又进一步激发贸易关联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加剧了当下出口贸易的严峻形势,恶化了国内市场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国民财富(特别是居民收入)分配体制不完善,局部层面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长期处于一种缺位状态,公众并没有从经济的长期发展中获得实际的好处。这些使得国内居民的消费能力长期不足,没有发挥出其对经济应有的拉动和发展作用,反而加剧了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恶化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第三个方面,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我国政府实施了4万亿元的投资拉动经济计划,短期内使得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喜人,经济发展数据骄人,维持了年均增长8%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巨额的投资计划不仅造成了国能大部分行业产能明显相对过剩。而在金融市场领域,现行货币政策的缺陷和不完善,使得市场中既存在着过量的货币,同时又存在着货币资源分配不均衡现象。进而造成国内很多行业的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市场大部分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的上升,并非必然导致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问题,而存在缺陷和不完善之处的宏观调控政策与行业成本因素相互叠加,才是国内大部分行业存在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问题的根本原因。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税收、金融、财政、外汇、货币等政策,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或完善现行的宏观调控政策法制度体系,结合严格的市场规制法律政策,有效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或经营成本,或是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和建设,给与企业调节产品市场价格的空间和自由,进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无疑是我国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作者:刘镇 单位:平顶山学院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学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摘 要:饮食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关乎一个民族的基本身体素质,在当今社会,最首要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大分工的逐步完善,商品化的食品接受市场的调整,食品安全问题逐步突显出来。自“地沟油”、菜籽油、三聚氰胺等事件发生以来,人们对食品的信任度已经趋近于零,而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一个薄弱的状态,有关部门对此态度也十分暧昧,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本文就食品安全问题,站在经济法学的视角下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政府监管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

相较于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仍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例如食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并且对社会上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比较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农药残留方面,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禁止高毒剧毒农药用于农作物;在婴幼儿食品方面,明确规定婴幼儿乳粉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在转基因食品方面,规定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识,使消费者对此有明确的认知。但是,对食品安全标准仍没有一个立法上的明确界定,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的界定标准,笔者在此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定义:食品安全标准指由国家制定并经公认权威机构批准,以保证国家食品安全秩序,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对食品安全性能进行的规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

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

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

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

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三、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

(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

(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

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

(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

(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

(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四、建议

1.整合监管机构,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方式一直采用分段管理,把各个环节分配给各个部门监管,这样难免会导致监管的空白现象。因此,监管权力应进行收回,由某一部门集中管理,保证管理的力度和专业化。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行使方式。

2.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有关机构应定期某类产品的相关解释说明,并宣传相关的法律制度,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促使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期所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应在政府为核心的监督模式下,加入社会公众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多层次性、多视角性,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使生产者的所有活动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

4.对有关执法人员的追责制。有关法律仅对生产者进行追责,但对执法人员却并不重视。而作为监管者,赋予他们权力的同时也应给他们施加一种责任,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激励他们积极作为。(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