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探讨

时间:2022-10-15 0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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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探讨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以互联网为导向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并发展了跨国界的国际交易活动。跨境电商的深入发展,促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分工协作、资源产品共享、市场培育开发和模式联动发展,促进了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间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对此强化法律监管是必须的,但国家和地区间法律的差异性和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一带一路”区域的特殊性、跨境性、不平衡性等特点也导致了法律监管的缺失。文章通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的分析,探寻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通过多维度视角提出解决路径。

1问题的提出

国家《推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意愿和行动》自从实施以来,“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成效越来越明显。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与周边国家全方位、深层次、多维度的交流与合作,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和共同理想,也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创新模式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和思路,彰显了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正能量的传递和弘扬。当前互联网+时代行动迅猛发展,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加速融合,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与国际全面接轨。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行进交易和支付,通过跨境物流实现商品实体配送,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联动,带动企业创新驱动,拓展国际营销渠道,促进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1]。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中所显现出来巨大推力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问题日益凸显。基于“一带一路”跨国界的特殊性、跨境的现实性等使这一区域的跨境电商监管具有自己的区域性。这一区域沿线国家的经济法制普遍不健全不完善,针对网络经济尤其跨境网络经济更是空白。一方面表现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性和滞后性,此外民族文化、经济差异、宗教信仰、政治体制等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度化建设还有待完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主体审核、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商品质量备案、信息交换、数据共享、信用保险服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大数据交易规则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法律监管方面的不健全,经济效应和利益风险等方面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缺乏经济秩序约束的经济活动必然诱发多种经济问题。在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相关的法律监管是严重缺失的,对监管经验匮乏的“一带一路”区域,监管跨境电商的监管主体如何确立?主要监管哪些方面?通过何种路径进行监管?各国在顶层设计方面建立怎样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亟需解决。

2“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2.1“一带一路”倡议的客观需要

中国和沿线国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实现了跨境贸易、信息共享、交流协作、经济发展共赢的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驱动新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必须健全和完善国际互助合作的法律监管,才能创造出平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这也是“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进的有效保障[3]。

2.2跨境电子商务创新驱动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互联网+”时代的促进和推动,也顺应了全球网络经济到来的时代潮流。基于网络跨国界的基本特征、“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实现了从点、线到面的促进和融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和完善,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广泛的购销渠道、物流模式、支付平台和网络服务。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和利益效应将更加凸显,为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的发展带来联动和共赢。

2.3法律监管缺失诱发市场失灵

“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市场环境,而法律监管就是良好市场环境的依托和保障。法律监管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准入机制的提高、违约保证金数额、拒付款、给差评、假冒劣质商品、服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网络支付安全、出现纠纷没有解决机制等众多侵害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从而演化出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等问题。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缺失,监管漏洞过多,法制滞后,这些诱因足以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失灵。

3“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可能性分析

3.1政府主体监管介入

“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需要各国政府介入跨境电商的运营监管,充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积极推进自贸区、保税区等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前沿地区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城等试点,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起到助推和宣传作用[4]。因此,政府主体监管的介入,不仅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也保护了跨境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益。

3.2构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就是借助互联网形成的“网上丝绸之路”。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跨境电商交易中对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加密和保存交易内容的信息、电子支付的准确便捷、物流信息的跟踪共享、拦截和过滤等技术安全监管。其次,还应构建信息安全反馈机制,一旦出现非法跨境电子交易活动,网络系统将就可以将疑似交易方式、数字化信息、交易内容自动保存并反馈,作为电子证据的留存,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可能引发的网络贸易纠纷。再次,还应构建信息化监管联动系统、实现信息化监管模式[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的构建,实现了信息共享、监管联动,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仅涉及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还包含了跨境贸易监管的各系统单位,各个职能部门在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应实现统一联动监管,而现阶段各个部门只是单一的落实合作,效率低下,如果可以实现监管的统一联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统一监管。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不但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和风险,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因此各系统单位应构建网络一体化监管模式[6]。

3.4加强第三方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多种模式,有很多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完成。例如保护交易支付的安全、建立商业诚信评价机制、规避网络诈骗、适当披露信息、提醒交易各方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构建网络交易平台本身也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交易规则、会员制度、服务协议等方面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的监管也是一个现实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理论与实践的研判,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应该完全独立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加强监管和行业指导功能,各个国家和地区构建网络联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法律制度[7],但由于我国第三方监管的政策刚刚出台,这一举措是否能在“一带一路”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中起到监管作用,是否可行,如何完善,还需要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3.5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多跨境贸易争议。便捷、公正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不但可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借鉴,还可以加速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结合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特点,通过协商统一设立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构,由各国代表参与并制定统一规范和制度,援引国际贸易纠纷争端解决途径,例如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争议案件的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争议案件的判决的效力与执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与司法诉讼与仲裁相比,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方法)以其简便易行、便捷高效的优势,成为国际争议方所普遍采用的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它基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或共同选择第三者调解、或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这些途径都为跨境电商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多的借鉴。

4解决问题路径探析

4.1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确立

“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失、不匹配和不健全已日益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公平、公正、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这是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客观需求,应该引起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宗教等原因,法律法规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8]。各个国家和地区应通过共同磋商,达成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参照相关的国际法和行业惯例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体,并在签署国家和地区范围内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遵照执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确立,可以是由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也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还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相比较而言,由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独立的监管组织或机构作为监管主体,更加有利于实现监管的力度,保障跨境电商在一个绿色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只有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才能构建法治的发展环境。

4.2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4.2.1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应该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包括经营主体的资质、注册、税务、服务器、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人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明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9]。

4.2.2跨境电商的交易行为

跨境电子商务在依托于互联网+行动的催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特别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形态结构和法律不兼容等各种内外因素,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交易行为也存在着诸多法律监管的盲区。例如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大数据交易规则等等。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需要在法律监管下,才能形成规范的交易规则,才能构建有序的交易环境[10]。

4.2.3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国际贸易的新模式,其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也是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跨境物流监管、检验检疫监管、税收监管、跨境支付和收付汇监管等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诸多环节,客观上都必须构建法律监管体系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4.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实现路径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和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管是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保障。首先,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的线上商务和运用现代物流技术完成的线下实体配送进行网络信息整合和全程法律监管;其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完成行业统一标准和制度规范和推动政府部门数字化通讯法律监管;再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门机构进行专业联动法律监管和广泛国际社会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综合法律监管;最后,健全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事前法律监管和妥善公平、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事后法律监管。以现实多维度视角健全和完善“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路径组合[11]。

4.4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保障机制

4.4.1积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

通过公示制度软环境的构建,可以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交易行为和交易流程的的透明性、各系统单位法律监管的公正性起到保障作用。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主体应该形成常态化、信息化的公式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稳定了电子交易市场的秩序,参与主体、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权利义务明晰,最大限度规避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构建有序、法制的交易环境[12]。

4.4.2努力推进市场监管的沿线区域化法制平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环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就必须在顶层设计方面构建全方位辐射的区域化法制平台,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法治的环境下健康发展[13]。

4.4.3有效提升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体系

纵观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海关通关、检验防疫、税收支付等环节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难以形成有效契合。此外,这些法规主要以部门通知、部门规范的形式存在和,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冲突和不一致性,法律层次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14]。“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在沿线区域层面上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协商,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特点,制定出统一的、高法律层次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区域相关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律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

5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有发展潜力,也是包含范围最大的经济走廊。沿线国家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也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力和创新驱动新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宏观国际环境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势不可挡的推进浪潮[15]。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优势凸显的同时,所带来的新问题也必将影响和制约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管与调控,制定和统一解决问题的相应法律对策,以保障“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娟娟,杜佳麟.一带一路经济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探索[J].中国流通经济,2016(9):100-107.

[2]杜永红.“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6(11):66-70.

[3]靳娟.“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分析[J].科技经济导论,2016(4):204-205.

[4]温蕾.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2016(2):120-125.

[5]程昊.“一带一路”信息化格局及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6):656-662.

[6]刘章发.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6(6):58-64.

[7]肖成志,祁文婷.跨境电子商务与金融服务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6(5):17-23.

作者:温蕾 郭靖云 钱隆 任旭敏 胡燃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