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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准备加入WTO必然要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是有条件的,对不具备竞争能力的行业在一定时期内都需要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曾经系统地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所谓“幼稚产业”,是指那些当前还不成熟,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扶植起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产业。对这些产业在开放的初期,应该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措施。约翰-穆勒也曾指出:幼稚产业保护论是保护贸易可以成立的唯一理由,此理论在贸易理论中占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贸易的中心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保护增长产业的重要理论支柱。
关于幼稚产业的选择,穆勒认为:保护幼稚产业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并非是绝对冲突不可协调的,只要某种工业适于建立,并且经过相当时间的保护这项工业能够自立,达到其它国家的发展水平,这一工业是值得保护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我们目前面对的是一个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相伴而行的时代。从理论上讲,贸易自由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贸易自由化可以形成合理的国际分工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一国的比较优势。而一个封闭的市场会因价格扭曲带来超额利润,吸引更多厂商进入被保护的行业,从而使厂商“过度进入”,最终使生产分割,规模下降,无法取得规模效益,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受到损失。
然而,贸易自由化实施的结果是它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则处于劣势。关贸总协定曾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政策,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幼稚工业进行一定的保护,虽然它偏离了关贸总协定的一般规则,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较快,市场扩大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在WTO新体制下开始要求把知识产权等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和扩大其优势,并要求对原有的幼稚工业保护条款进行重新解释,并用有关条款实行严格限制。
二、幼稚产业的确定与保护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必然对中国经济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竞争会加剧,对不同部门和行业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我们应在WTO的规则下,既享受有关的权益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首先应在WTO原则下确定需要适当保护的产业,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中美协议客观上承认了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说明中国可引用幼稚工业保护这样的例外条款,在国内市场受到强烈冲击而导致损害时,采取临时措施加以补偿,这大大减少了入世后对中国产业的不利影响。
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我们可以确定对那些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大潜力、且有一定的发展水平但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弱的产业进行保护,加入WTO后,这些产业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进行适当的保护是必要的,因此在制定产业发展战略时,对此应有相应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幼稚产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电讯服务、金融保险、汽车、石化领域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某些领域。加入WTO,这些产业将受到很大冲击,因此,应调整产业发展战略,确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采取具体措施加以扶持。在确定重点产业时,要考虑的问题包括:该产业在整个世界上的发展状况及在我国的现状、产业结构、发展模式、前景和由于保护而产生的损益比较。
具体来看,高新技术产业近二十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其高度的渗透性和辐射性刺激了各国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可以说正是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增长点导致美国经济90年代以来的持续增长,信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增长源泉。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不允许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独立的发展计划,只能在世界经济主流中依据自身的条件寻找最佳的位置。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高新技术是世界各国争夺的制高点,发达国家为占据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在技术方面将会对我国实行更加严密的封锁,因此,立足发展本国的信息产业是至为关键的。据预测,我国信息产品市场到2010年将达6万亿人民币,信息产业即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因此,当务之急是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趋势对信息产业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
从电讯服务业的现状看,我国目前国有电讯企业不仅在增值业务的技术和经验上处于劣势,而且在承担着固定通讯设施建设和“普通服务”等政府经营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目前国际电讯公司的合并和结盟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业发展看,合并与重组是推动该产业向前发展的主流,而我国目前电讯业还未根本改变传统的运营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讯业不能完全脱离国际电讯市场的重组和资本扩张,也不可忽视国内的现状而采取轻率的市场开放政策,政府的宏观调控仍将对该行业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不仅如此,还要向国际电讯业进军,挑战国际市场。
中美世贸谈判协议规定:从中国“入世”之日起,将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电讯服务业,外国电讯公司可在合资公司拥有49%的股份,经营一年后增加到50%,外国ICP获准在华投资,外国公司可参与卫星通讯业务,因此,我们应对此作出迅速反映,做到开放与政府的调控并举,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指导电信企业在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加入WTO对金融保险业的冲击迫在眉睫,中美谈判协议规定外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进入五年后可以以事零售银行业务,享受国民待遇,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在5年内取消,外国银行可设立分支机构。开放金融保险市场会对国内银行业产生较大的冲击,金融机构面临挑战,在向金融自由化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国内金融保险业的竞争能力抵御外来的压力,同时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从汽车工业来看,加入WTO后,中国在2006年前将进口关税从80%-100%下降至25%,中国同意外国生产商和金融机构提供购车款并允许外商建立自己的分销渠道,在通用、福特等国际著名的汽车厂商摩拳擦掌,准备大举进军中国市场之际,作为国内受进口保护最高的工业部门,我国的汽车工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有资料显示20-25年内中国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并援引GATT及WTO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对该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三、实施保护的措施
应该看到,加入WTO,市场开放,确实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它也给我们的经济注入了巨大的活力,我们应抓住机遇,增强竞争意识,利用开放的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使我国经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中。为迎接加入WTO后的挑战,我们应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根据选择性保护理论选择需要保护的产业
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曾通过贸易、非贸易壁垒保护那些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工业,因此,在加入WTO的初期,我们应在不违背WTO的原则下,对某些不具备竞争力的幼稚产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选择和确定那些在国际国内市场有很大潜力,又有一定发展基础和相对优势的产业进行重点保护,对这些行业从研究与开放投入、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以及我国现有的支柱产业,如电讯产业、金融保险业等,帮助这些产业形成大企业集团,以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充分利用入世对我国企业和产业可能造成的巨大压力,激发这些企业和产业的自我调整和应变能力。
(二)调整产业发展战略
加入WTO后新条件下的产业发展战略应首先确定产业的定位,即某一产业的发展水平,包括规模、技术及在国际同行业中的地位。政府有关部门应重点研究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确定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在不违背WTO的原则下,有重点地保护。当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在开放时应从国家长远发展利益出发,对这类行业中的劣势企业加大保护力度,特别是应用产业政策手段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给予支持,以抵消市场开放对些产业的冲击,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在保护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其弱势方面加以帮助,提高其竞争能力。可以由国家投资立项,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扶持,协调国内同类企业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技术合作,组建高科技的大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争取打入国际市场。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二、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一、我国流通产业组织的现状
(一)我国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现状。市场结构指某个产业的市场垄断或竞争程度。度量市场的垄断程度,主要看市场集中度,而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有产品差异、规模经济、进入障碍、产品差别化等。我们从产业集中、规模经济、进入壁垒三个方面来考察当前中国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状况。
1、流通产业集中度稳定增长。市场集中度的最简单也是最常用的指标是集中率,它是指某个产业中规模最大的前几位企业的有关数值(如产量、销售额、职工人数、资本额等)占整个市场的份额,也称市场占有率,它反映产业中若干个最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程度。例如,CR4即该产业前4家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针对流通产业的具体特征,我们采用CR100即流通产业前100家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来度量流通产业的市场集中度。2004年中国零售企业前100家实现销售收入5517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升至9.2%。2005年连锁百强销售规模达到7076亿元,连锁百强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首次突破10%,提高到10.5%。2005年百强中,外资企业18家,比2004年增加6家。销售规模总额1439亿元,占百强总销售规模的20%。如包括境外上市、国外资金注入内资企业等则上榜企业27家,销售总额2619亿元,占连锁百强总销售规模的37%。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目前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卖场业态。百家快速消费品零售企业中,以大卖场为主的10家外资企业店铺数为475家,占总店数的1.6%,但实现销售额937亿元,占总销售额的23%。2006年全国商业企业百强榜销售规模达7685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11.4%。从对我国零售百强的集中度分析,可看出我国流通产业目前属于竞争型市场,产业的集中度呈稳定增长态势,从2000年4%增长到2006年的11.4%,增长速度较快。
2、流通企业规模经济分析。规模经济是指所有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所带来的平均成本的下降。在存在规模经济的情况下,一个产业中长期均衡的企业数目就会变少,从而导致市场集中程度提高。将我国流通企业规模经济与美国流通企业进行比较分析,2005年我国排名首位的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年销售额720亿元,而沃尔玛2004年销售2882亿美元,是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的30多倍。虽然我国零售企业的规模都以百分之几十的速度增长,但与世界一流零售企业相比,规模还是太小。在国内外流通企业规模的比较中发现,我国流通企业可在更大的规模上获得规模经济。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将促进我国流通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流通产业市场进一步集中。
(二)流通业市场绩效分析
1、流通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小。根据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1978年以来我国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波动较大,1992年以来相对稳定。我国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最高的1988年才10.80%,且近10年来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2、流通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产业贡献率指各产业增加值增量与GDP增量之比。我们利用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1990~2004年的GDP数量,计算出他们的增量,从而求出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可看出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对GDP的贡献率是非常低的,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达15%以上。
3、流通产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流通产业的经济效益可从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率几个指标反映出来。利用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的限额以上零售贸易企业和批发贸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1998~2003年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到表1和表2:
从上表可看出我国限额以上零售贸易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较低,且有持续下降趋势。相反,成本费用率呈稳定上升趋势,而销售税金及附加率则更低,也呈下降趋势,批发贸易企业经济效益更差,且下降趋势更加明显,这充分说明我国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另外,对我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进行比较,可看出批发业中内资企业销售利润率3.9%,低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年4.8%,更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年6.3%,低于批发业总体以及批零贸易业总体的4.1%。在零售业中,内资企业销售利润率4.3%,低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7.2%,但高于外商投资企业年1.8%,高于零售业总体的4.2%和批零贸易业总体的4.1%。
4、商品流通产出弹性较小。商品流通产出弹性指的是国民经济增长率与商品流通增长率之比,反映的是当商品流通产出变动1%时国民经济产出的变动的百分率。对中国1978年至2003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的数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进行处理后。
检验表明,所有系数t的值均大于2,表明各项系数完全符合显著性检验的要求,拟合优度很好。在中国国民收入增长中,批发零售餐饮业对GDP增长的产出弹性是6.27%,即批发零售餐饮业的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0627%;此外,工业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4525%;农业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3023%。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1250%,可见,中国商品流通对GDP增长的产出弹性次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差距较大。商品流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产出弹性太小。二、流通产业组织优化的政策选择
(一)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这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是实行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催化和发展一批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条件和前提。为此,一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仅针对垄断企业,而且针对形成垄断的行为,当前特别要对由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形成的垄断加以限制。二是清理现有行业法规。目前,由于政出多门,地方与中央、部门之间及新老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对现有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特别要撤消和废除一些阻碍竞争和制造垄断的法规。三是为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规则,同时要有保证实施法规的执法和监管体系,司法部门和一些重要法规执行管理部门应实行平直领导,排除层层干预。
2006年无锡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召开后,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强化了各级政府对工业遗产的重视,拉开了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序幕。
一、工业遗产的界定
目前世界上对于工业遗产的界定比较权威是的2003年的《下塔吉尔》,它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工业遗产基本概念的界定,中指出:“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和机械、车间、磨坊、工厂、矿山以及相关的加工提炼场地、仓库和店铺、生产、传输和使用能源的场所、交通基础设施,除此之外,还有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其它社会活动场所,如住房供给、宗教崇拜或者教育。”2006年4月18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无锡建议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对工业遗产也采用了类似的定义。
二、工业遗产的旅游价值
工业遗产的旅游价值是多范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明确提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与一般文物建筑不同的是,工业遗产除了它的历史、艺术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其自身可改造再利用的经济价值,以及与工业发展紧密联系的文化价值。另外,科学范畴在工业建筑中主要表现为技术价值。
1.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每一项工业遗产,都记录着特定的历史活动信息,忽视或者丢弃这一宝贵遗产,就抹去了城市一部分最重要的记忆,使城市出现一段历史的空白。
2.工业遗产的社会价值。工业活动在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取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成为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
3.工业遗产的科技价值。许多工业遗产包含着天才的科技发明与创造,保护好具有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才能给后人留下相对完整的工业领域中科学技术的发展轨迹。
4.工业遗产的经济价值。充分利用工业遗产可以节省拆除重建的投资;从生态循环的角度考虑,即便是改造再利用的投资大于拆除重建,从宏观和长期维护的角度考虑,更新改造具有良好的生态闭合性和低能耗的特点。
5.工业遗产的教育价值。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工业遗产对于历史和工程教育而言是无法替代的现场教材。
6.工业遗产的审美价值。高品质的工业遗产是现代主义建筑美学、机器美学的直接表现,认定和保存有多重价值和个性特点的工业遗产,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改变“千城一面”的城市面孔、保持生机勃勃的地方特色,具有特殊意义。
三、我国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模式
1.开发为主题性博物馆。工业遗产旅游可以采用博物馆的开发模式,把原来部分工业遗产形态保存下来,改造为相关用途的场所,即保留一部分原有的功能作为展示,展示一些工艺生产过程,使游客直接现场感知。工业遗产因为反映了工业化过程的特定阶段或者功能,因此也具有了物质文化意义。工业博物馆已成为国际现代化都市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历史景观。
例如我国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是我国第一家世界级葡萄酒专业博物馆。在这里可以博览中外酒文化,看亚洲最古老的酒窖;同时,该项目在地下酒窖七号洞建起了酿酒作坊,游客可自己动手、自酿美酒,还可现场拍照,将照片制作在酒标上,把旅游经历物化在酒中一起带回家。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淋漓尽致地展示了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酒城所具有的独特酒韵,它的成功开发为博物馆模式的工业遗产旅游开发提供了宝贵经验。
2.拓展为城市游憩空间。将工业遗产改造为工业景观公园是在有效地保留原有的历史空间和环境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旅游开发,将工业遗址和工业建筑改建成社区公园或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加入现代文化元素,使空间的功能发生转变,满足人们消遣、求知、休闲、康体、娱乐等需求,为工业衰退带来的社会与环境问题寻找出路。
中山岐江公园是国内将工业遗产改造成城市开放空间的经典案例之一。它由粤中造船厂改建而成。作为一个有近半个世纪历史的旧船厂遗址,过去留下的东西很多:从自然元素上讲,有水体,有许多古榕树和发育良好的地带性植物群落;从人文元素上讲,场地上有多个不同时代船坞、厂房、水塔、烟囱、龙门吊、铁轨,甚至厂房墙壁上的“抓革命,促生产”的语录。正是这些渲染了场所的氛围,经过规划人员的精心设计,建成后的中山岐江公园成为独具风格的工业文化景观公园。
3.打造成综合购物中心。该模式是利用原有的工业遗产空间建立一个购物中心,并配有咖啡馆、酒吧、健身及儿童娱乐场所等,集购物、娱乐、休闲于一体的综合开发,把原来的工业遗产再利用为与其原先功能完全不同的场所。
上海杨树浦工业区,是上海近代工业发展最早、最集中的地带,也是上海最大的工业码头区。其充分利用该地区有利的滨江区位条件,设计成“滨江亲水游览带”。抓住上海源于几百年一个小渔村这一历史背景,发展高档休闲餐饮。配套建有咖啡馆、酒吧和美食文化街等等,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休闲度假和购物的游客。
4.重组为创意产业园区。近代老工业建筑早期租金较便宜,又地处市中心,更重要的是这些老厂房、旧仓库背后所积淀的工业文明和场地记忆,能够激发创作的灵感。加上厂房开阔宽敞的结构,可随意分隔组合,重新布局,受到艺术家等创意产业从业者的青睐。
北京798工厂是上个世纪50年代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一家大型国有工厂。当工厂的生产停滞以后,一批全新的创意产业入驻,包括设计、出版、展示、演出、艺术家工作室等文化行业,也包括精品家居、时装、酒吧、餐饮等服务性行业。在对原有的历史文化遗留进行保护的前提下,他们将原有的工业厂房进行了重新定义、设计和改造,带来的是对于建筑和生活方式的创造性的理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