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产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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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产业论文

篇1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

中国准备加入WTO必然要承担开放市场的义务,但这并不等于立即、全面开放市场,任何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是有条件的,对不具备竞争能力的行业在一定时期内都需要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曾经系统地提出了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所谓“幼稚产业”,是指那些当前还不成熟,经不起外国的竞争,如果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扶植起竞争能力将来可以具有比较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产业。对这些产业在开放的初期,应该采取过渡性的保护措施。约翰-穆勒也曾指出:幼稚产业保护论是保护贸易可以成立的唯一理由,此理论在贸易理论中占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和贸易的中心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保护增长产业的重要理论支柱。

关于幼稚产业的选择,穆勒认为:保护幼稚产业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并非是绝对冲突不可协调的,只要某种工业适于建立,并且经过相当时间的保护这项工业能够自立,达到其它国家的发展水平,这一工业是值得保护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我们目前面对的是一个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相伴而行的时代。从理论上讲,贸易自由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贸易自由化可以形成合理的国际分工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一国的比较优势。而一个封闭的市场会因价格扭曲带来超额利润,吸引更多厂商进入被保护的行业,从而使厂商“过度进入”,最终使生产分割,规模下降,无法取得规模效益,而使整个社会福利受到损失。

然而,贸易自由化实施的结果是它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则处于劣势。关贸总协定曾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政策,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幼稚工业进行一定的保护,虽然它偏离了关贸总协定的一般规则,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较快,市场扩大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在WTO新体制下开始要求把知识产权等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和扩大其优势,并要求对原有的幼稚工业保护条款进行重新解释,并用有关条款实行严格限制。

二、幼稚产业的确定与保护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也必然对中国经济产生多方面的影响。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竞争会加剧,对不同部门和行业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我们应在WTO的规则下,既享受有关的权益也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市场的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首先应在WTO原则下确定需要适当保护的产业,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中美协议客观上承认了中国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说明中国可引用幼稚工业保护这样的例外条款,在国内市场受到强烈冲击而导致损害时,采取临时措施加以补偿,这大大减少了入世后对中国产业的不利影响。

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我们可以确定对那些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具有很大潜力、且有一定的发展水平但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弱的产业进行保护,加入WTO后,这些产业将受到很大的冲击,进行适当的保护是必要的,因此在制定产业发展战略时,对此应有相应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幼稚产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电讯服务、金融保险、汽车、石化领域以及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某些领域。加入WTO,这些产业将受到很大冲击,因此,应调整产业发展战略,确定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采取具体措施加以扶持。在确定重点产业时,要考虑的问题包括:该产业在整个世界上的发展状况及在我国的现状、产业结构、发展模式、前景和由于保护而产生的损益比较。

具体来看,高新技术产业近二十年来得到了飞速发展,其高度的渗透性和辐射性刺激了各国经济特别是发达国家经济和贸易的增长。可以说正是信息产业为主导的新经济增长点导致美国经济90年代以来的持续增长,信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重要的增长源泉。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不允许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独立的发展计划,只能在世界经济主流中依据自身的条件寻找最佳的位置。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高新技术是世界各国争夺的制高点,发达国家为占据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市场,在技术方面将会对我国实行更加严密的封锁,因此,立足发展本国的信息产业是至为关键的。据预测,我国信息产品市场到2010年将达6万亿人民币,信息产业即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因此,当务之急是根据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趋势对信息产业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

从电讯服务业的现状看,我国目前国有电讯企业不仅在增值业务的技术和经验上处于劣势,而且在承担着固定通讯设施建设和“普通服务”等政府经营方面也处于不利地位。目前国际电讯公司的合并和结盟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产业发展看,合并与重组是推动该产业向前发展的主流,而我国目前电讯业还未根本改变传统的运营机制,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讯业不能完全脱离国际电讯市场的重组和资本扩张,也不可忽视国内的现状而采取轻率的市场开放政策,政府的宏观调控仍将对该行业的发展起主导作用,不仅如此,还要向国际电讯业进军,挑战国际市场。

中美世贸谈判协议规定:从中国“入世”之日起,将允许外国投资者进入电讯服务业,外国电讯公司可在合资公司拥有49%的股份,经营一年后增加到50%,外国ICP获准在华投资,外国公司可参与卫星通讯业务,因此,我们应对此作出迅速反映,做到开放与政府的调控并举,制定相应的管理法规指导电信企业在开放发展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

加入WTO对金融保险业的冲击迫在眉睫,中美谈判协议规定外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后两年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进入五年后可以以事零售银行业务,享受国民待遇,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在5年内取消,外国银行可设立分支机构。开放金融保险市场会对国内银行业产生较大的冲击,金融机构面临挑战,在向金融自由化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提高国内金融保险业的竞争能力抵御外来的压力,同时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从汽车工业来看,加入WTO后,中国在2006年前将进口关税从80%-100%下降至25%,中国同意外国生产商和金融机构提供购车款并允许外商建立自己的分销渠道,在通用、福特等国际著名的汽车厂商摩拳擦掌,准备大举进军中国市场之际,作为国内受进口保护最高的工业部门,我国的汽车工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有资料显示20-25年内中国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市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并援引GATT及WTO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对该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是当务之急。

三、实施保护的措施

应该看到,加入WTO,市场开放,确实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它也给我们的经济注入了巨大的活力,我们应抓住机遇,增强竞争意识,利用开放的契机,加快改革的步伐,使我国经济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中。为迎接加入WTO后的挑战,我们应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根据选择性保护理论选择需要保护的产业

即使是发达国家也曾通过贸易、非贸易壁垒保护那些不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民族工业,因此,在加入WTO的初期,我们应在不违背WTO的原则下,对某些不具备竞争力的幼稚产业实行一定程度的保护,选择和确定那些在国际国内市场有很大潜力,又有一定发展基础和相对优势的产业进行重点保护,对这些行业从研究与开放投入、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以及我国现有的支柱产业,如电讯产业、金融保险业等,帮助这些产业形成大企业集团,以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充分利用入世对我国企业和产业可能造成的巨大压力,激发这些企业和产业的自我调整和应变能力。

(二)调整产业发展战略

加入WTO后新条件下的产业发展战略应首先确定产业的定位,即某一产业的发展水平,包括规模、技术及在国际同行业中的地位。政府有关部门应重点研究产业政策的调整方向,确定需要重点扶持的产业,在不违背WTO的原则下,有重点地保护。当然,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在开放时应从国家长远发展利益出发,对这类行业中的劣势企业加大保护力度,特别是应用产业政策手段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给予支持,以抵消市场开放对些产业的冲击,促进中国的产业结构升级,在保护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对其弱势方面加以帮助,提高其竞争能力。可以由国家投资立项,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扶持,协调国内同类企业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技术合作,组建高科技的大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争取打入国际市场。

篇2

WTO的主要宗旨是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因此要降低关税,反对形形的限制贸易措施。WTO幼稚产业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而设计的,以体现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它是WTO的“安全阀”之一,体现了对关税减让和取消数量限制的例外。但援引该条款也必须符合特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探讨幼稚产业条款是否更具可行性,与其他保障条款相比是否援引条件更为宽松,对我国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WTO幼稚产业条款(infantindustry)的主要内容体现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之中,分为五个部分:引言、A节、B节、C节和D节,被学者们认为是专门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只是其中的A节、C节和D节。其中的D节,广义上也属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范围,但只适用于西方工业国家中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且自1948年以来从未被援引过,形同虚设,本文不加讨论。

一、关于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援引条件的条文规定

GATT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基本概念是,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援引第18条A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或援引第18条C节实施数量限制,但因此受到影响的国家可以获得补偿或进行报复。

1.1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WTO成员援引第18条A节,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实质条件:第一,成员必须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只要尚未完成工业化,均可认为属于“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据此,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均可视为第18条规定的“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国家。中国亦属此列。第二,援引第18条A节的WTO成员需证明,其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是为了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建立,而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是实施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需要。实践中,如果某一特定产业的建立并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如果属于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所促进的产业,则不能援引本节的规定。GATT为这种情况作了另外的规定。客观而言,援引第18条A节的实体要件并不高。只要制定了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的发展中国家,都可满足上述两个实质条件。

(2)程序要件。

根据GATT1994的相关规定,援引A节的程序如下:①该缔约方首先通知缔约方全体其采取措施的意向;②该缔约方与拥有初谈权和其他与其有实质利益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③若谈判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④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后60天内经谈判没有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可以将此事提交缔约方全体。若后者认为,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是适当的,而且它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最大努力,则该缔约方就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其他缔约方不得进行报复;若缔约方全体认为,尽管该缔约方所给予的补偿不适当,但已经为这种补偿作了一切合理的努力,它也可以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但其他谈判参加方可以进行报复,即修改或撤销与该缔约方原来谈成的大致相等的关税减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拖延采取措施会对实施其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造成困难,援引第18条的缔约方还可以在通知缔约方全体之后立即修改或撤销有关关税减让。这就说明,即使没有缔约方全体的事先授权,缔约方也可以采取有关行动,然后再进行谈判。这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使用关税措施的弹性。

1.2援引第18条C节的实体和程序要件

(1)实体要件。

本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经济发展的目的采取和关贸总协定不相一致的数量限制等措施,以保护幼稚产业。欲援引本节,缔约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前两个条件与援引第18条A节相近,成员须为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通过数量限制促进特定工业的建立须是为了执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第三个实体要件是,只有在与总协定其他条款相一致的其他措施不可行时,才可实施数量限制。这个要求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精神是相吻合的。

(2)程序条件。

根据GATT的规定援引本节的程序如下:①缔约方首先应在采取数量限制措施之日前30天内将其所遭遇的特殊困难和为克服该困难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通知缔约方全体。②如果该措施不涉及约束关税产品,缔约方全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也未要求进行磋商的,该缔约方可以采取拟定的措施。如果缔约方全体要求与其进行磋商,该缔约方应予以同意。③如果该措施涉及约束关税产品,则该缔约方应先同拥有初谈权和有实质利益的其他缔约方进行磋商,如果达成协议,该缔约方即可以实施该措施。如果在通知后60天内未达成协议,但缔约方全体认为,该缔约方已经为达成协议作了一切可能的努力,并且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也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则该缔约方亦可采取拟定措施。

二、幼稚产业条款在现实中的运用

从WTO条文的规定来看,各种保障条款的适用条件均各不相同,不可替代。相对而言,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条件显得较为宽松。因为,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相比,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不需要以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为前提;与第28条的关税重新谈判相比,援引第18条B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既不受三年约束期的限制,也不会被WTO机构所阻断。而第20条的援引很少成功,第18条B节和第25条的援引条件变得难以达到。似乎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有优越之处,就此我们是否就可得出援引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更具可行性的结论呢?既然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援引条件显得较为宽松,那为什么国际范围内反倾销案件急剧上升,各国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却纷纷采取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呢?笔者认为,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回到实际运用的效果中去考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透视幼稚产业保护条款。

经过近半个世纪对GATT规则的修补与解释,尤其乌拉圭回合对例外条款采取收紧法网与严密条件限制以后,这些保障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适用,确实有很大变化。在GATT实际适用中,对幼稚产业条款的解释和程序规则上,遇到很大困难。首先,从第18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可以援引18条以背离GATT规则的条件是“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经济处在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国,这些国家可以根据该条A、C节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以及采取非关税措施。为了帮助对哪些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缔约国的理解,GATT对此做了进一步注解:“在考虑一缔约方的经济是否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时,缔约方全体应考虑这一缔约方经济的正常状态,而不应以这一缔约方的某项或某几项主要出口产品暂时存在特别有利条件的特殊情况作为判断的基础”。“所用处在发展初期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各缔约方,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已改正过分依靠初级产品的各缔约方”。这一解释还是显得过于宽泛、含糊,在实际适用过程中仍然无法确定地判断适用的标准。

在关贸总协定的实践中,为了克服第18条过于空泛的缺陷,采取两种解决方法:第一,结合第18条规定的标准,提出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等几项具体标准,综合加以衡量;第二,不是通过第18条的定义或其他标准解决,而是经过缔约方全体的非正式谈判为特定案件达成一份非官方名单。由此可见,解决因援用第18条的缔约国的适格问题并非易事。

其次,对“为促使某项工业建立”难作界定,也使得适用范围不清。再次,许多专家认为,第18条B节“为保证其经济发展项目能有足够的储备水平”在意思上完全可以把C节“促使某项工业建立”包括进去,没有必要再去界定C节所指的确切范围。最后,C节对申请审查批准手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周折、繁杂,其至要经“缔约方全体一致同意”(第17款),很难成功。

赵维田先生更尖锐地指出“至今尚为某些同志所津津乐道的‘幼稚工业’条款,实际上是‘此路不通’,不可再寄予幻想”,而认为反倾销是“最适合保护本国企业的手段”。

单从规定的表面来看,幼稚产业条款的条件确实相对宽松或说是更具有一些弹性,但我们确实不能忽视其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困难,范围解释的模糊与程序的繁杂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适用。因而我国在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时也须慎重。

篇3

一、我国流通产业组织的现状

(一)我国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现状。市场结构指某个产业的市场垄断或竞争程度。度量市场的垄断程度,主要看市场集中度,而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有产品差异、规模经济、进入障碍、产品差别化等。我们从产业集中、规模经济、进入壁垒三个方面来考察当前中国流通产业的市场结构状况。

1、流通产业集中度稳定增长。市场集中度的最简单也是最常用的指标是集中率,它是指某个产业中规模最大的前几位企业的有关数值(如产量、销售额、职工人数、资本额等)占整个市场的份额,也称市场占有率,它反映产业中若干个最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支配程度。例如,CR4即该产业前4家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针对流通产业的具体特征,我们采用CR100即流通产业前100家最大企业的市场份额来度量流通产业的市场集中度。2004年中国零售企业前100家实现销售收入5517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升至9.2%。2005年连锁百强销售规模达到7076亿元,连锁百强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首次突破10%,提高到10.5%。2005年百强中,外资企业18家,比2004年增加6家。销售规模总额1439亿元,占百强总销售规模的20%。如包括境外上市、国外资金注入内资企业等则上榜企业27家,销售总额2619亿元,占连锁百强总销售规模的37%。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目前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卖场业态。百家快速消费品零售企业中,以大卖场为主的10家外资企业店铺数为475家,占总店数的1.6%,但实现销售额937亿元,占总销售额的23%。2006年全国商业企业百强榜销售规模达7685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11.4%。从对我国零售百强的集中度分析,可看出我国流通产业目前属于竞争型市场,产业的集中度呈稳定增长态势,从2000年4%增长到2006年的11.4%,增长速度较快。

2、流通企业规模经济分析。规模经济是指所有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所带来的平均成本的下降。在存在规模经济的情况下,一个产业中长期均衡的企业数目就会变少,从而导致市场集中程度提高。将我国流通企业规模经济与美国流通企业进行比较分析,2005年我国排名首位的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年销售额720亿元,而沃尔玛2004年销售2882亿美元,是百联(集团)有限公司的30多倍。虽然我国零售企业的规模都以百分之几十的速度增长,但与世界一流零售企业相比,规模还是太小。在国内外流通企业规模的比较中发现,我国流通企业可在更大的规模上获得规模经济。由于规模经济的存在,将促进我国流通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流通产业市场进一步集中。

(二)流通业市场绩效分析

1、流通产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小。根据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1978年以来我国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波动较大,1992年以来相对稳定。我国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在GDP中所占的比重较小,最高的1988年才10.80%,且近10年来一直处于下降趋势。

2、流通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产业贡献率指各产业增加值增量与GDP增量之比。我们利用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中1990~2004年的GDP数量,计算出他们的增量,从而求出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可看出批发零售和餐饮业对GDP的贡献率是非常低的,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而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达15%以上。

3、流通产业的经济效益低下。流通产业的经济效益可从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率、销售税金及附加率几个指标反映出来。利用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的限额以上零售贸易企业和批发贸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1998~2003年的数据,进行计算后,得到表1和表2:

从上表可看出我国限额以上零售贸易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较低,且有持续下降趋势。相反,成本费用率呈稳定上升趋势,而销售税金及附加率则更低,也呈下降趋势,批发贸易企业经济效益更差,且下降趋势更加明显,这充分说明我国流通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另外,对我国限额以上批发零售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利润率进行比较,可看出批发业中内资企业销售利润率3.9%,低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年4.8%,更低于外商投资企业年6.3%,低于批发业总体以及批零贸易业总体的4.1%。在零售业中,内资企业销售利润率4.3%,低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7.2%,但高于外商投资企业年1.8%,高于零售业总体的4.2%和批零贸易业总体的4.1%。

4、商品流通产出弹性较小。商品流通产出弹性指的是国民经济增长率与商品流通增长率之比,反映的是当商品流通产出变动1%时国民经济产出的变动的百分率。对中国1978年至2003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批发零售餐饮业的数据(2004年中国统计年鉴)进行处理后。

检验表明,所有系数t的值均大于2,表明各项系数完全符合显著性检验的要求,拟合优度很好。在中国国民收入增长中,批发零售餐饮业对GDP增长的产出弹性是6.27%,即批发零售餐饮业的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0627%;此外,工业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4525%;农业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3023%。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净产出每增长1%,将引起GDP增长0.1250%,可见,中国商品流通对GDP增长的产出弹性次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业,差距较大。商品流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产出弹性太小。二、流通产业组织优化的政策选择

(一)坚决打破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这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也是实行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催化和发展一批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的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条件和前提。为此,一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不仅针对垄断企业,而且针对形成垄断的行为,当前特别要对由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形成的垄断加以限制。二是清理现有行业法规。目前,由于政出多门,地方与中央、部门之间及新老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因此,需要对现有法规进行一次大清理,特别要撤消和废除一些阻碍竞争和制造垄断的法规。三是为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规则,同时要有保证实施法规的执法和监管体系,司法部门和一些重要法规执行管理部门应实行平直领导,排除层层干预。

篇4

2006年无锡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召开后,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强化了各级政府对工业遗产的重视,拉开了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序幕。

一、工业遗产的界定

目前世界上对于工业遗产的界定比较权威是的2003年的《下塔吉尔》,它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工业遗产基本概念的界定,中指出:“工业遗产是具有历史价值、技术价值、社会意义、建筑或科研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包括建筑物和机械、车间、磨坊、工厂、矿山以及相关的加工提炼场地、仓库和店铺、生产、传输和使用能源的场所、交通基础设施,除此之外,还有与工业生产相关的其它社会活动场所,如住房供给、宗教崇拜或者教育。”2006年4月18日,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通过了《无锡建议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对工业遗产也采用了类似的定义。

二、工业遗产的旅游价值

工业遗产的旅游价值是多范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明确提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与一般文物建筑不同的是,工业遗产除了它的历史、艺术价值之外,还存在着其自身可改造再利用的经济价值,以及与工业发展紧密联系的文化价值。另外,科学范畴在工业建筑中主要表现为技术价值。

1.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每一项工业遗产,都记录着特定的历史活动信息,忽视或者丢弃这一宝贵遗产,就抹去了城市一部分最重要的记忆,使城市出现一段历史的空白。

2.工业遗产的社会价值。工业活动在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取之不竭的精神财富,成为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基础。

3.工业遗产的科技价值。许多工业遗产包含着天才的科技发明与创造,保护好具有突出价值的工业遗产,才能给后人留下相对完整的工业领域中科学技术的发展轨迹。

4.工业遗产的经济价值。充分利用工业遗产可以节省拆除重建的投资;从生态循环的角度考虑,即便是改造再利用的投资大于拆除重建,从宏观和长期维护的角度考虑,更新改造具有良好的生态闭合性和低能耗的特点。

5.工业遗产的教育价值。与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工业遗产对于历史和工程教育而言是无法替代的现场教材。

6.工业遗产的审美价值。高品质的工业遗产是现代主义建筑美学、机器美学的直接表现,认定和保存有多重价值和个性特点的工业遗产,对于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城市历史风貌、改变“千城一面”的城市面孔、保持生机勃勃的地方特色,具有特殊意义。

三、我国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模式

1.开发为主题性博物馆。工业遗产旅游可以采用博物馆的开发模式,把原来部分工业遗产形态保存下来,改造为相关用途的场所,即保留一部分原有的功能作为展示,展示一些工艺生产过程,使游客直接现场感知。工业遗产因为反映了工业化过程的特定阶段或者功能,因此也具有了物质文化意义。工业博物馆已成为国际现代化都市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历史景观。

例如我国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是我国第一家世界级葡萄酒专业博物馆。在这里可以博览中外酒文化,看亚洲最古老的酒窖;同时,该项目在地下酒窖七号洞建起了酿酒作坊,游客可自己动手、自酿美酒,还可现场拍照,将照片制作在酒标上,把旅游经历物化在酒中一起带回家。张裕酒文化博物馆淋漓尽致地展示了亚洲唯一的国际葡萄酒城所具有的独特酒韵,它的成功开发为博物馆模式的工业遗产旅游开发提供了宝贵经验。

2.拓展为城市游憩空间。将工业遗产改造为工业景观公园是在有效地保留原有的历史空间和环境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旅游开发,将工业遗址和工业建筑改建成社区公园或大型文化活动场所,加入现代文化元素,使空间的功能发生转变,满足人们消遣、求知、休闲、康体、娱乐等需求,为工业衰退带来的社会与环境问题寻找出路。

中山岐江公园是国内将工业遗产改造成城市开放空间的经典案例之一。它由粤中造船厂改建而成。作为一个有近半个世纪历史的旧船厂遗址,过去留下的东西很多:从自然元素上讲,有水体,有许多古榕树和发育良好的地带性植物群落;从人文元素上讲,场地上有多个不同时代船坞、厂房、水塔、烟囱、龙门吊、铁轨,甚至厂房墙壁上的“抓革命,促生产”的语录。正是这些渲染了场所的氛围,经过规划人员的精心设计,建成后的中山岐江公园成为独具风格的工业文化景观公园。

3.打造成综合购物中心。该模式是利用原有的工业遗产空间建立一个购物中心,并配有咖啡馆、酒吧、健身及儿童娱乐场所等,集购物、娱乐、休闲于一体的综合开发,把原来的工业遗产再利用为与其原先功能完全不同的场所。

上海杨树浦工业区,是上海近代工业发展最早、最集中的地带,也是上海最大的工业码头区。其充分利用该地区有利的滨江区位条件,设计成“滨江亲水游览带”。抓住上海源于几百年一个小渔村这一历史背景,发展高档休闲餐饮。配套建有咖啡馆、酒吧和美食文化街等等,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休闲度假和购物的游客。

4.重组为创意产业园区。近代老工业建筑早期租金较便宜,又地处市中心,更重要的是这些老厂房、旧仓库背后所积淀的工业文明和场地记忆,能够激发创作的灵感。加上厂房开阔宽敞的结构,可随意分隔组合,重新布局,受到艺术家等创意产业从业者的青睐。

北京798工厂是上个世纪50年代苏联援助中国建设的一家大型国有工厂。当工厂的生产停滞以后,一批全新的创意产业入驻,包括设计、出版、展示、演出、艺术家工作室等文化行业,也包括精品家居、时装、酒吧、餐饮等服务性行业。在对原有的历史文化遗留进行保护的前提下,他们将原有的工业厂房进行了重新定义、设计和改造,带来的是对于建筑和生活方式的创造性的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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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制度确立合作和竞争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构成一种经济秩序。(Douglassc.North,1979)制度是经济领域的内生变量(TheodoreW.Schultz,1968),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要产生相应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扭曲实际上正是分业经营制度下的被动选择的结果。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丧失自身的经营选择权,只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有限的资产选择。实际上,这本身与市场经济基本游戏规则相背离。根据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以及近年来关于禁止信贷资金入市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分散自身经营风险的出路基本上被封死了。商业银行只能从事传统的存贷业务。这一方面,抑制了商业银行创新动机,另一方面,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利润创造。当然也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我国近年来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业银行在利润最大化动机和市场竞争压力下,过于集中的信贷投放,使得商业银行往往蕴涵了大量的经营风险。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99年不良资产比率为25.3%(戴相龙,1999),2000年则为29.17%,2001年为25.36%。市场化改革的经济背景以及分业经营的监管模式,使得仅仅具备有限经营选择权利的国有商业银行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两难”境地。在中间业务开展滞后,债券市场容量有限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可以选择的投资只能是贷款。而贷款本身所蕴涵的风险较高。特别是在现有的信用环境下,这一点就更为突出。在强调风险,关注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只能是收缩信贷。而“惜贷”本身有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背离。由此可见,分业经营的内生制度约束强化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的整体扭曲。

(二)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体制共存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有银行的地位无非是国家财政的出纳,没有任何事关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的首要目的就是服从与服务于国家的战略需要,将国内相对有限的资金集中到国家重点建设中去。而这些重点建设的存在形式大多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80年代至1993年之间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国家财政的计划指导下,执行国家信贷计划和规模控制,将资金分配给进行重点建设的国有企业。至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及安全并不是国有专业银行考察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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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建立财务总监制的直接动因,并非是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指令,而是来自企业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这些问题与企业财务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如何发挥和完善财务约束机制,就成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主动或被动考虑的首要问题。财务总监制是顺应时代潮流而产生的一种财务监督机制,正确认识和理解财务总监制,是财务总监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实际工作的客观要求。基于此,本文拟从产权经济学角度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产生的原因及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探讨。

一、产权是连接会计与受托责任之间关系的桥梁和纽带

产权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刘诗白,1995),更具体地说,产权即财产权(PropertyRights),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其内涵可分为资本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英国学者Y.巴汉泽尔在《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认为:“人们对不同财产的各种产权包括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由此可见,产权不仅是一个财产归属问题,而且是一个经济运用问题,因而可以将产权分为原始产权(或终极所有权)和法人产权(或法人所有权)。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都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一般认为,原始产权是出资者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享有的与其出资份额相对应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依法对企业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会计与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经济主体的所有者向经营者让渡财产使用权而产生了受托责任,会计是与对受托责任的计量和报告相伴而生的。受托责任学说是会计理论产生和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石。杨时展教授主张“会计原本的目的在于认定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不理解受托责任,就无法理解现代会计,受托责任理论是现代会计的灵魂、根本和核心”。因此,可以说产权是联结会计与受托责任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会计受托的对象是各产权主体,现代企业的委托――关系是严格遵守制衡机制的产权关系,即公司治理结构(Co-poratrgovernance),又可称法人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所体现的所有者、经营者各方构成的相互制衡的产权关系。会计所要明确和解释的就是能体现产权结构的委托关系所表现的受托责任。在这种产权制度结构中,会计信息成为委托人对人进行控制的重要工具。

二、国有企业产权现状的经济学分析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特征,也是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但从实现情况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在目前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中,资本所有者代表机构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行政机构行使。许多行政机构对企业发号施令,而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对决策后果负责,各项权能被不同的部门分割,实际上是架空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割裂了在现代产权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关系。同时,由于会计信息具有外部性、共用品和不对称信息的经济学特征,因此,国有企业产权的现状必然会产生如下经济学现象:

1.内部人控制。因为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学上外部性(Externalitis)的一般特征,即一个主体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主体产生的影响,这种外部性可以产生正效应,也可能产生负效应。会计信息即可以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利益,也可以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损失。由于经营者和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一般所有者的目标是单一的,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营者的目标是多元化的,是追求尽可能多的薪水、奖金、闲暇和荣誉等。在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完全由厂长(经理)控制,即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这必然会导致经营者放弃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其自身效益最大化,如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等。使企业的所有者及有关外部利益关系人(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将会由于使用虚假的会计信息导致决策的失误。

2.内部人对“搭便车”行为的反抗。因为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共用品(PublicGoods)的特征,即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表现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可共同享用会计信息,它对某人的供给和使用,不会妨碍他人。非竞争性表现为会计信息可以被多个用户多次使用,而不影响其效用。因此,“搭便车”现象就不可避免。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享用会计信息,而所有者及有关外界关系人均可免费获取会计信息。结果,企业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补偿所耗费的信息生产成本,因此,企业最多只会提供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点的信息量。在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的状况下,无法对这一现象进行约束和改变,虽然企业经营者对信息的披露只是举手之劳,成本低廉,但他却只从满足其自身价值出发,而不考虑整个社会的总价值,这必然会对企业所有者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不良影响。

3.内部人的败德行为。会计信息具有不对称信息(AsymmetryInformation)的特征。不对称信息是指在竞争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对象信息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对双方的决策有着不同的影响。由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是由人单方面提供的,而会计信息的利用者是多方面的,可以说会计信息是一种带有社会影响的共用品。同时,由于人和委托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人经常会利用其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谋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而背离委托人的利益,如道德危机(MoralHazard)、逆向选择(AdverseSeclec-tion)等。因此,目前国有企业产权状况就成为经营者败德行为产生的温床。

为减少或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目标尽可能地保持一致,所有者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方案,试图以此来缩小两者之间的效用差异。然而,激励方案的存在仅仅能够缩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用目标的差异,无法避免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的发生。因此,设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一种有效的所有权监督制度,激励并约束企业经营者为所有者谋取最大利益,是我国国企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是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现代企业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独立享有自主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监督的排斥,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所有者监督不能仅停留在审阅企业的财务报告、考核经营业绩等事后监督上,而应是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所有者对经营者具有终极的监督权利,经营者的任何懈怠、无能及败德行为,均可以通过所有者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得以矫正。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式治理结构,还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式治理结构,虽然具体的监督管理形式不同,但其宗旨都是通过所有权监督来制约经理人员的行为,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财务总监制亦称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由董事会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并授权其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它是从产权角度去行使权力,代表所有者利益对经营者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来自产权约束的监督关系。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既使在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所有者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决策的条件下,公司的所有者即股东仍然必须保持对企业的最终控制。这种最终控制权(剩余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股东会对董事和监事聘任、收益分配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投票权,对董事会议定授权的决定权,对经营和财务信息的知情权等等。正是通过这些权利的运用,所有者才能通过董事会对企业经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高层经理人员进行与所有者目标兼容的激励。

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是顺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而建立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国家作为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以国有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财务总监制的建立,一方面使财务总监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财务监督关,另一方面,硬化了所有权对经营权的财务约束,使经营者在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收支活动方面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所有者的利益。为经营者充分施展经营才华,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我国经济监督制度的创新,实践证明,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有利于规范和约束经营者行为,防止败德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强化所有权监督及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

四、实行财务总监制是完善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现实选择

1.实行财务总监制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上的“三权”分立,即决策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权(监事会)和经营权(经营者)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很不完善,如产权代表未真正代表国家利益;董事对总经理的控制作用小,有的董事“不管事”,有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没有相互分离而形成有效的相互制约,产权约束的财务监督仍时常处于梗阻状态,致使国有企业外部监督弱化、内部财务运行失控。因此,实行财务总监制,可改变目前国有企业所有者监督缺位的现象,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承担起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这必将对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实行财务总监制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无论是国有企业所有者,还是其他的外部监督主体,他们所掌握的企业信息都不可能有经营者多,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企业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所有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经营者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者存在着败德行为,所有者也只能是在会计报表披露之后才能了解到,这种滞后的信息,难以为所有者监督服务。而实行财务总监制,由于在制度设计上保证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是所有者快捷获取经营者信息,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的有效途径。

3.实行财务总监制是一种低成本的所有者监督方式

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监督成本,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所有者为获取经营者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二是由于监督滞后,经营者败德行为已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传统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业已经过粉饰的会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同时,由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滞后性,经营者败德行为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监督的成本是相当昂贵的。但在财务总监制下,所有者能及时了解经营者动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经营者的控制,如解除经营者职务、冻结企业资产等,从而降低或避免经营者败德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使其监督成本大大降低。

4.实行财务总监制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以及企业有关方面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假发票、假涨本、假报表、假审计报告等进行偷税。漏税,截留财政收入,侵占国有资产,骗取荣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利益驱动,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因此,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不能仅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而应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实行标本兼治。实行财务总监制,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财务总监对有关原始单据的审核,犹如一道坚固的屏障,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五、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应注意的问题

1.高标准选拔任命财务总监。财务监督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要求财务总监必须是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专业人才,不仅应具有较高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水平,还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不仅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及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还应是会计核算的内行,理财业务的高手。否则,再好的制度,没有合格的人员去执行,一切都将化为乌有。因此,为保证国企财务总监队伍的高素质。应使财务总监的人员选拔市场化,形成能者上、庸者让的优胜劣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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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产业是以文化为内容、以旅游为依托的综合性产业,体现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融合。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我国旅游产业功能,大幅提升我国旅游产业的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正因为如此,“文化旅游产业”的概念在国内旅游界高唱入云,不少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资源大省也纷纷制订“十二五”期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划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可以说,行政指导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TO之后的要求。

行政指导在我国农业和高科技产业领域内适用较多,但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领域内的实际运用则明显不足。在新的情势下,行政主体应善用行政指导方法,推动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全新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行政指导的制度建设。

一、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主体

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主体,有组织法的依据即可,以保行政指导主体不缺位。当然从提升行政指导的规范化程度考量,毫无疑问,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行政指导主体。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言,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攸关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也是它们的职权。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对文化旅游产业所作的行政指导是宏观层面的行政指导,在作抽象行政指导方面可以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在作具体行政指导方面不易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文化旅游产业是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结合部,是一类特色旅游产业,也是我国旅游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旅游工作部门,自然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当然的行政指导主体。

文化旅游有其具体内容,所涉旅游资源包括考古遗迹、博物馆、城堡、宫殿、历史建筑、著名建筑物、废墟、艺术品、雕塑、工艺品、画廊、节日、盛世、音乐舞蹈、民间艺术、剧院、原始文化、亚文化、民族社区、大小教堂,以及能够代表民族及其文化的其他东西。由于文化旅游产业是以文化为主要内容乃至灵魂的,必须依托历史文化景点、文化艺术场所、演出会展场所等重要载体,所以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文化、文物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当重要的行政指导主体。文化、文物工作部门尤应加强文化创意的行政指导,引领旅游企业弘扬我国传统文化中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心态文化内容。

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旅游项目的设计,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离不开景点和景区的绿化,也离不开周边环境的配套。有鉴于此,城建、规划部门也应是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比较重要的行政指导主体。

时展至今,单纯的静态观赏历史古迹已经无法满足当代人对文化旅游的需求,文化旅游的体验和参与的程度要求越来越高,旅游与健身的相伴相生已成时潮。“体育旅游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健身休闲方式,因其兼有娱乐、刺激等独特的魅力,越来越受到欢迎,滑雪、漂流、登山、徒步旅游、高尔夫旅游、武术健身游等体育旅游项目在我国逐渐兴起”。③为创新体育旅游产品计,为提升体育旅游质量计,为拓展体育旅游市场计,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工作部门也可参与对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行政指导。此外,文化旅游产业是一个朝阳而又脆弱的产业,“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所以公安部门也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必不可少的行政指导主体。加强旅游线路和旅游目的地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与处置指导,尤显必要。

如上所述,我国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在实践当中,如由各适格主体分别指导,恐难形成合力,从而影响行政指导的实效,所以笔者倡言对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可采行集中指导或联合指导。

所谓集中指导,是指以文化旅游产业为本地支柱产业的行政区域,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委托,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对当地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集中行使行政指导的职权。由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来作这样的授权安排,完全可行。如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来集中行使行政指导的职权,则应切实考量受托人的有关资质和指导能力,且须切合当地的资源特质和产业特质。

所谓联合指导,其实亦是一种柔性的联合执法,是指适格的行政主体联合起来,共同对牵涉面较广的文化旅游产业作行政指导。由于指导资源充沛和行政相对人较易信服等因素,联合指导的实效往往还是比较好的。为强化联合指导的法律责任机制起见,应要求参与联合指导的各个行政主体对行政指导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程序

行政指导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等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如果行政指导缺乏程序或程序不规范,则可能造成政府、侵犯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等乱象。无论是指导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抑或是指导其他产业部门的发展,都必须讲求程序正义,体现行政民主。

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文化旅游资源极其丰沛,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前景也极其广阔。我国的许多省市,也锁定文化旅游产业为本行政区域的支柱性产业或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程序原则上应依职权而启动,而非依申请而启动,展现政府力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为。

抽象行政指导适用于不特定行政相对人,且能反复适用,影响面宽。抽象行政指导的运作,应遵循“起草――通告――评议――审议”的程序。行政主体对文化旅游产业作抽象行政指导,应将有关文件草案公之于众,并面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广泛征求意见,以加强抽象行政指导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订定操作性较强的行政规章,尤应如此。

具体行政指导适用于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针对性强。具体行政指导的运作,大体上应遵循“动议――告知――听取意见――答复”的程序,体现出较强的协商参与性,促成政商关系的良性互动。告知方面,应说明有关行政指导的内容、理由负责人等事项,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答复方面,既要详明,又要精准,必要时还可向旅游专家、文物专家尤其是文化创意专家作咨询论证,更好地服务于文化旅游产业的实际需要。

三、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

所谓行政指导保障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指导行为的实效性以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行政习惯,在职能、职责范围内采取的某些具体措施”。完善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可以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行政指导,从而提升了行政指导的实效;而规范行政指导的保障措施,则可防制行政主体以行政指导之名行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之实。在我国,行政指导的异化现象相当严重,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如欲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步入正轨,必须大力规范行政指导保障措施。

形象上的制裁,是比较可行的一类行政指导保障措施。旅游企业是否接受行政指导,政府完全可以客观说明实情,以让社会公知。笔者相信,一个经常不接受行政指导的旅游企业,不会因此而被债权人、供应商、竞争者、客户、员工及所在社区看好;一个与政府沟通畅快的旅游企业,更容易让外界产生比较乐观的预期。

利益上的减损,则是应用越来越广的一类行政指导保障措施。对于接受行政指导的旅游企业而言,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政府提供行政便利的礼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的机会、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实惠;而对于不接受行政指导的旅游企业而言,则可能会因此而丧失政府提供行政便利的礼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的机会、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实惠。

四、文化旅游产业的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

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包含关于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没有责任制度的法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要想推进行政指导的法治化,就必须建构和完善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这是规范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指导权力的实际需要,也符合责任行政的精神。

反观我国的现实情况,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救济问题,缺少明确、具体的制定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是明确将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此一现象,有待通过立法安排来予以改变。文化旅游产业领域内的单行立法,完全可以先行一步。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其责任性质应是行政赔偿责任而非民事赔偿责任。行政指导行为虽是非强制性的行为,毕竟也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权力性的行政行为,指导方与被指导方的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不同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其归责原则应是违法归责原则。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处所说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包括违反法理乃至政策。如果受指导方在接受行政指导时已识别出该行政指导违法,却处于私益的考虑而盲从指导并产生了损害后果,其责任应由指导方和受指导方公平负担。至于合法的行政指导行为,即使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行政主体也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由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自愿选择以及商业风险来展示担当。

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责任范围是赔偿受指导方的直接损失,即赔偿受指导方因违法行政指导而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或灭失的数额。至于包括预期利润在内的间接损失,不在赔付之列。此外,还应通过文化旅游单行立法的安排,合理确定行政指导主体赔偿的责任限额。惟其如此,才能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竭忠尽智,积极指导本行政区域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而不致心生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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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品牌的信息化管理滞后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普及,信息化是各行各业的趋势,旅游行业也不例外。虽说湛江是旅游城市,但它在信息化管理方面滞后,如很多企业没有建立网站,很多旅游胜地信息不完善或没有及时更新,游客无法查到新的旅游项目,或者没有办法了解到该景点的新动向和新的价格项目;网站的旅游电子商务做得远远不够,与游客之间的交互相对不足。

二、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构建要素

旅游文化产业建设不是简单的旅游项目建设,而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

1.品牌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吸引游客的主要因素,湛江有不少旅游资源,观海长廊、东海岛旅游度假区、玛珥湖等知名景点一直吸引着很多游客,另外新农村模式的马六良村创建了发展循环经济等新建项目,正在丰富湛江的旅游资源。

2.旅游服务旅游消费是体验消费,旅游产品的特色、导游讲解的好坏、酒店客房餐饮服务的水平等将直接影响到游客的体验和对旅游品牌的认知。导游队伍建设,旅行社、酒店的信誉建设有利于旅游服务水平的提升,对于延长品牌的生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湛江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对策

通过对湛江市旅游品牌建设现状的分析以及对旅游品牌建设体系构建要素的研究,笔者提出以下品牌构建对策:

1.加快环境建设,完善服务体系旅游品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应注重相关要素的完善,包括城市环境、城市交通、游客投诉、应急救援、旅游标志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2.发掘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湛江应该对现有的旅游品进行升级并深度挖掘其文化内涵。如,观海长廊旅游产品建设可利用海滨开展更多的活动,即游泳、帆船、滑板、冲浪比赛等;寸金公园旅游产品建设可以挖掘抗法斗争的英雄人物故事等;挖掘乡镇民俗节庆活动的文化内涵,并组织游客参与,经常性地举办主题性的摄影展和传统民俗文化展示,并组织粤剧、雷歌等兴趣活动小组,使传统文化深入人心并得以继承和创新。

3.注重旅游品牌的宣传和营销注重对“滨海休闲旅游城市”品牌的宣传,把“滨海休闲旅游城市”的价值观融入湛江人的内心深处,旅游企业可通过企业网站与在线旅游商合作,或者通过博客、BBS等方式进行旅游产品的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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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引言

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加强,对于之前一直如火如荼、势如破竹的房地产企业形成了很大的冲击,房地产行业的实际利润空间被不断的挤压;同时,2016年5月1日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也给房地产行业提出了不小的挑战。“时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们不得不重新考虑管理方法,向管理要效益,因此,全面预算管理问题就越来越引起管理者重视,被提到了一个新高度。不同于其他的生产性企业,房地产行业具有开发周期较长、涉及部门较多、资金投入庞大的特点,其全面预算管理要从其全局的高度出发,来考虑和执行其经营计划和战略发展的目标,逐层分解、量化其目标效益,使各个部门、每个员工都明确其目标责任,全面合理的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二、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虽然全面预算管理已经被许多房地产企业所接受,也在实际中有所应用,但是大部分的企业虽然有预算编制,但是却没有明确的预算管理制度和责任划分中心。一些企业仅仅是把预算当成是财务一个部门的工作,并没有明确划分每个部门、每个员工在实际预算中所应该起到的作用和责任,这就使得全面预算工作变成了财务部门的单枪匹马,不能从每个部门、每个细节更加完善和周全的进行预算编制,各部门在预算过程中互相推诿,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预算流程体系,造成了与实际工作的严重脱节。

2.预算执行情况不乐观、力度不够,未与业绩考评挂钩

房地产企业预算数据冗杂、来源较多、信息量大,企业无法时时掌握最新的准确数据及各个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不能有效控制和及时更正实际工作中与预算指标的偏差。预算指标下达到各部门也仅是一个计划的颁布,未能实现与各部门、具体人员的业绩相挂钩,即使没有达到预算规定的指标,企业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处罚规定,最终也会被“财务预算指标太高、大家都已经努力了”等说法动摇,而其最终结果就是不了了之。这就导致房地产企业的全面预算成为了摆设、徒有虚名,久而久之人们也就不再重视。

3.全面预算的编制与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相脱节

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所说的全面预算都是年度预算,根据企业实际房源的剩余情况,从销售部开始,制定全年的销售计划;工程部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制定本年度的付款计划;其他的相关部门进行全年的费用预算,然后到财务部进行汇总。这样做出来的预算只是单纯的估算了当年的预算情况,而忽略了房地产企业长远的战略发展目标,一般房地产企业的的战略目标都是五年至十年。多数部门在编制预算时都没有做出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一致的长远打算,造成了全面预算与企业的实际战略发展目标相脱节。

三、房地产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优化的建议

1.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划分预算责任中心,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都要逐级分解,明确各个部门、各个人员的责任,实行预算责任制,责任到岗到位,使得全面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任务明确的落实到企业的每一个员工的身上。同时,要让所有参与到预算编制与执行当中的每一个员工都明确编制的流程、做到心中有数,保证公司的预算工作在一个有秩序的环境中有条不紊的进行。而且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保证最后汇集到财务部门的数据都是最新、最准确的,确保预算的编制保质保量。

2.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设定绩效考核标准

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时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严密的跟踪、掌握,各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按季度、半年度、年度进行部门内通报并向财务部门进行汇报,企业应该根据相应时点预算的完成情r进行绩效考核,设定相应的奖评机制,把年度预算的完成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预算的员工和部门进行全公司范围内的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对于预算未能及时执行的部门和员工要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未达标的情况进行部门或者公司范围内的批评和惩罚。

3.把握好年度预算与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关系

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发展方向应该在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进行制定,选择适当项目,编制合理的项目预算。企业的计划管理是通过预算管理来反映的,而后再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正确的发展方向。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全面预算之前要进行严密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牢牢掌握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发展动态以及自身企业的资源情况,进而依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为企业设定出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制定战略发展目标。然后,公司的财务及其各个部门再以该战略目标为依据,制定与其紧密相连的全面年度预算。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遭遇如此“寒冬”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全面预算就变得尤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生产经营具有较大复杂性的产业,因此,企业要对其自身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要时刻把握好其现实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对其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运用合理、科学的方法提高和优化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期更好地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迎来下一个蓬勃发展的“春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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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毕 业 设 计(论 文)

(2009届)

 

题    目    紫外诱变选育高产菌株的初步研究                 

学    院              生化学院               

专    业              生物工程               

班    级                053                  

学    号              105043075              

学生姓名              叶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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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动画产品出口现状

我国动画产品出口类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常规动画产品,另一类是动画衍生品。我国出口的常规动画产品指的是我国的动画电视及电影作品。2008年,我国的常规动画产品出口总额为2947.79万元,在2010年我国的常规动画产品出口总额达到近8年来的最高值11133.19万元,然而在2010年之后我国的动画产品出口总额急剧下降,在2014年达到了近8年来的最低值2507万元,降幅最大的为2010年到2011年,涨幅最大的为2009年至2010年。我国出口的动画衍生产品是指由常规动画产品重新制作或者改编的出版图书和音像制品,游戏以及运用常规动画产品中的元素而制作的玩具,人偶,服饰,图片等。

二、我国动画产品出口面临的问题

我国动画产品出口主要面临以下3个问题:

1)常规动画产品出口内容陈旧低幼。国产动画影视产品过于注重民族色彩,照搬照抄,没有与时俱进,并且没有对动画进行有效的分级,仅单纯的认为动画的受众只有青少年,没有考虑其他年龄层面对于动画的需求。基础产品最重要的是内容,如果题材方面不能开拓,天津现在生活,或则直接摒弃其他年龄层次的受众群体,那么,国产动画很难取得成功。

2)我国动画产品出口产业链断裂。动画产业要强盛,动画产品要走出国门,缺乏的不仅仅是政策、人才、资本,最为关键的是打造一条契合动画产业链发展的规范。先当今,我国动画产品的国际贸易已久没有找到为有效的发展模式,贸易政策大多缺少连续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产业的发展的道路充满着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完善有效的动画产业链涵盖到前期的策划、动画影视的制作、传媒、技术、商业等。产业链包含的内容从制作出版到营销传播,再到玩具、文具、包装、服装等衍生产品的开发、经营、销售与监控管理等,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动画产品走出国门,最为重要的是有经验的外贸人员先前的准备、出口协议的签定以及有关部门的检验鉴定、海关等流程,只有这样才能成功完成贸易出口。出口产业链断裂是基于非标准操作的操作。

三、促进我国动画产品出口发展策略

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我国动画产品出口:

1)注重动画内容的定位。动画影视作品低幼化的表现就是动画影视作品内容的低级、幼稚,动画人物的配音是基于孩童的角度,运用过度孩子气的语音和腔调。在中国,动画作品被习惯性地认为是给孩童看的,这样的认知必然导致内容定位低幼化。但某些题材或者动画影视作品中的某些内容也确实不适合孩童观看,因此,国产动画影视作品必须注重动画内容的定位。

2)加强管理部门的协调。我国应完善动画产业与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成立以动画产业核心相关文化产业为辅,并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快培养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动画产品出口贸易行业协会。并推动建设国家级的动画游戏产业示范区,加速我国动画行业的向外型发展,并积极鼓励相关动画产品的海外出口。组织建立动画产品出口贸易的指南网站,为动画切提供帮助,相应的法规政策、行业内部资讯、贸易机遇、统计数据、研究分析、企业动向市场动态、等国际服务贸易信息。可充分利用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平台,帮助和组织我国动画企业在国内或国外参加各类动画产品展会,从而寻找出口与对外合作商机。

四、案例分析--"有妖气"

"有妖气原创漫画梦工厂"是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所属的互联网网站平台以及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网站合作搭建的有妖气动画及漫画合作平台,简称"有妖气"。现阶段,有妖气致力于用旗下漫画打造动画产品,其制作的动画产品《雏蜂》已于15年8月成功走出国门。

"有妖气"旗下动画产品《雏蜂》的在日本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分析其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在情节内容上的创新。《雏蜂》没有拘泥于我国传统故事文化的限制,而是敢于开创,以青年人最为喜欢的机甲战斗为故事题材,运用电影的拍摄手法而叙事方式,受到了大批日本青年观众的喜爱和追捧。其相关衍生产品更是在日本销售火爆。

2)常规产品及衍生产品产业链有效连接。从《雏蜂》的动画制作开始,其相关衍生产品也进入设计阶段,《雏蜂》在日本采用月播方式,一月一集播出,在第一集播出得到市场热烈反响后,其衍生产品立即投入制作阶段,在常规产品盛行时及时的推出衍生产品使得常规产品和衍生产品相铺相成,有效扩大市场占有率。

总而言之,为了夯实我国动画产品走出去的竞争实力,因在现有平台基础上,加强动画常规产品内容定位,从根本上增强"走出去"的能力;加强管理部门的协调,建立协会,规范管理动画产业,搭建出口平台;学习成功的出口案例,完善整体动画行业发展的理论体系与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廖蔚雯.中国原创动画产业集群成长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中南大学.2009:12-13

[2]晓明、胡惠林、章建刚,(2009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22-23

[3]张彦.动漫产业的创意价值链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厦门大学.2009:5-6

[4]于庆尧.动画营销研究的新思路[D].硕士学位论文,中国美术学院.2012:9-10

[5]何蓉.基于产品层次理论的国产动画产品优化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12:26-27

[6]王安琪朱春阳,郭虹.产业规制视角下中国动画片"走出去"之问题研究--以日本为参照系的考察[J].中国媒体发展研究报告.2012(00):11-13

[7]张晔.动画产业竞争力国际比较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华大学.2012:12-16

[8]侯洪,徐盟.中国动画国际传播的现状与路径探寻[J].当代传播.2013(4):18-19

[9]苏锋.全球动画产品国际贸易的"梯级循环"模式及特征[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12-13

[10]杨健.基于钻石理论的中国动画产业竞争力评价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2014: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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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较优势理论

大卫李嘉图在其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中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李嘉图所处的时代正是英国工业革命蓬勃发展的时代,英国机器大工业建立,工业资本迫切需要从国外获得廉价的原材料和产品销售市场,斯密的绝对优势成本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先进国家与不先进国家的技术差距并不太大,各有优劣,因此可以构成“绝对优势理论”的经济基础,但到了李嘉图所生活的时代,机器大工业已取代了工场手工业,各国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往往出现先进国家比不先进国家处于完全优势的格局,可是这并不能说明不先进国家就没有能力参与国际分工与国际贸易,因此李嘉图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从而为科学的国际贸易理论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要素禀赋理论

20世纪30年代,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了用各国之间的资源差异来解释国际贸易的学说—要素禀赋理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爆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各国纷纷对本国贸易进行保护,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而对于瑞典这个国内市场狭小,对国外市场依赖性极大的国家而言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在此背景下,赫克歇尔和他的学生俄林从资源要素这个原因进行分析,得出了新的国际贸易理论。

四、其他国际贸易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于1953年发表了《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美国资本地位的在审查》论文,利用投入产出法对美国200个产业1947年和1951年投入产业和贸易数据进行分析,美国是世界上资本最丰裕的国家,根据要素禀赋理论,应该得出美国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结论,然而检验结果却令人震惊,美国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反而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与要素禀赋理论的预测完全相反,由此引发了对要素禀赋理论的进一步深入思考,从而推动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除此以外,保护幼稚工业论,相互需求理论,竞争优势理论等理论也都是这样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服务于实践,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推进与发展,国际贸易理论也随之不断被完善,紧跟时代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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