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7 1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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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
地 址:________ 邮码:____ 电话:____
三方经由充足协商,特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由贷款方供给借款方____ 贷款____ 元。借款、还款打算如下: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规划
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 期
借款本金
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全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剂,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措施盘算。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定应用贷款,不得转移用处。否则,贷款方有权结束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划定时光、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第六条 借款方保障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奉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赞成,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批准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___________ 作担保。
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定期偿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跟逾期罚息。
第九条 弥补条款
第十条 本合统一式四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方一份,____ 公证处一份。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贷款。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
公积金中心承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缴存不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八条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但不得高于所购建房价格的70%。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工龄,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月*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三)借款人婚姻证明;
(四)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低于30%的首期付款证明或自筹资金证明;
(六)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
(七)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前款规定的资料交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后及时转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查,并在受托银行收到贷款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并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用房屋作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的,还需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冻结手续。
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及有价证券的有效凭据由受托贷款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六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受托银行出具的证明,开具贷款划拨通知书。受托银行凭贷款划拨通知并按照借款合同的时间、金额和帐户,发放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住房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十八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一)用现房抵押的,借款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收押;
(二)用期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期房抵押证明》和经注册的房屋预售许可证确认书交受托银行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70%;
(四)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
(五)在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但无权出租、拆毁、转让、变卖、馈赠、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管、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六)借款人用有价证券质押的,有价证券的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有价证券交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提前支取。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解冻,退还给借款人;
(七)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家庭其他成员、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担保质押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保人自愿提供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并签订担保书;
(二)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连续缴纳,担保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也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三)担保人只能为一名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帐户内的公积金在借款人未偿清借款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支取或再担保;
(四)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有权从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依法划扣。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保险,由借款人自主决定是否办理。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经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的,由财产继承人或代管人应当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可在按月还贷的基础上,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提前还贷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中国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或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六条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售房人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