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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体育旅游产品定位体育旅游的产品定位来源于其本身的产业定位与产业属性。就产业属性而言,其显性属性是第三产业,而作为其背后的隐性属性是指体验属性。体育旅游的产业定位从体育旅游作为社会活动之初就早早确立,即属于第三产业。从产业角度分析,体育旅游产品的开发要根据产业的基本内涵与要素,依托产品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对适合开发的体育旅游资源进行ASEB分析,合理的将资源带来的活动、环境、体验与利益的优势、劣势、机遇与劣势的合理判断,对产品的定位与市场预期有持续性的设计。
(二)平衡体育旅游产品要素体育旅游是一个涉及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综合产业。相对于常规旅游体育旅游的要素核心是“游”。其他要素为开展体育旅游的必要条件。“住”与“行”是提升整个体育旅游过程质量的充分条件。“食”、“购”、“娱”则是构成体育旅游的基础条件。从产品设计角度出发,依照ASEB栅格子理论对产品的16个子方面进行解读,设计产品的过程也是了解产品构成要素和组成要素的过程。在设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要素平衡原则,才能有效的将具有特色的体育旅游产品设计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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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03年10月,《中国澳大利亚贸易与经济框架》签订以来,两国经贸合作更加紧密,双边贸易迅速增长,贸易领域不断拓宽,中澳贸易总额从2003年的135.6亿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203.9亿美元,增长了50.36%;2005年又创下272亿美元新高,比2011年增长33.6%。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澳大利亚第二大贸易伙伴,而澳大利亚是中国第九大贸易伙伴。 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以纺织品、服装、鞋类、机电产品、玩具、化工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兼有少量高新技术产品;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主要是铁矿砂、铜矿砂、镍矿砂、煤、原油、羊毛、牛肉、棉花和大麦等矿产品和农产品。虽然中澳双边贸易商品结构的互补性很强,但在过去十年的双边贸易中,中国始终处于贸易逆差地位,而且贸易逆差主要来源于矿产品和农产品部门。因此,中澳自贸区协定谈判须着力解决的关键是中方资源性农矿产品的贸易逆差累计增大问题。本文拟就这一领域作深入分析,并试图提出综合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中澳农矿产品贸易结构
(一)产品结构 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自然资源丰富,农牧业发达,盛产牛、羊、小麦和棉花,同时也是世界重要的矿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不仅种类多,而且储量大、品位高,许多矿藏如铁矿石、铝土矿、煤等的蕴藏量均居世界前列。表1说明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资源性农矿产品主要包括:金属矿砂(主要是铁矿砂)、纺织纤维(主要是羊毛)、谷类产品(主要是小麦和大麦)等。 中国是一个人均自然资源紧缺,劳动力资源相对丰裕的国家。在农、矿类产品贸易中,中国对澳大利亚出口的主要是水果、蔬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以及以农矿产品为原料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如钢材、纺织品、肉类制品和粮食制品等。而中国从澳进口的农矿产品则主要用于工业制成品的生产,澳大利亚的羊毛和麦芽供应是中国服装和啤酒业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铁、铜、镍、铝等各种矿石也是中国工业高速发展的必备原料。 由此可见,中澳两国相互出口的产品呈现高度集中的特征:澳大利亚向中国输出原材料来换取廉价的劳动密集型制成品;中国对澳出口以消费品为主,从澳进口的产品则主要用于高速发展的工业化。
(二)厂商结构 澳大利亚经营资源性农矿产品的厂商经过大规模收购合并后已经非常集中,且规模都相当大。澳大利亚第一矿业巨头力拓公司(RioTinto) 2000年收购了澳大利亚北方矿业公司(NORTH),成为世界第二大矿石资源公司。2001年,澳大利亚另一矿石巨头BHP和总部设在伦敦的跨国矿业集团比利顿公司(Billiton),合并后成立的必和必拓公司(BHPBilliton),成为世界第三大矿石资源公司。在铁矿砂贸易中,力拓公司、必和必拓公司两大铁矿巨头的年产量就达到全澳年产量的70%以上,处于垄断竞争地位。在澳大利亚的羊毛和大麦生产中,主要厂商分布于种植业发达的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大麦生产是大规模机械化进行的,主要收购商的收购量都很大,形成垄断竞争的局势。在棉花生产中,澳大利亚有10个大型农工贸一体化的棉花集团。不仅如此,澳大利亚某些农矿产业由统一的官方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如大麦生产就统一由“澳洲谷物”(GRAINOFAUSTRALIA)进行宏观控制。 相比而言,我国初级制成品生产商分散,规模不大。从我国钢铁企业情况来看,2011年前15家钢铁企业钢产量才占我国钢总产量的45%。在这15家钢铁公司中,除了宝钢规模较大,优势比较突出外,其他14家规模相差不大,国内钢铁市场竞争程度激烈。 以上贸易结构分析表明,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绝大多数农矿产品在澳都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而属于寡头垄断的状态。中国向澳出口产品的生产商则相对分散,处于自由竞争的市场。在 定价中,寡头垄断的一方掌握着主动权,而高度分散的一方只能被动地接受,中澳农矿产品贸易就存在着这种情况。
二、中澳农矿产品贸易出现的问题
(一) 进口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1.中国对澳大利亚农矿产品进口依赖性增强。中国是澳大利亚羊毛的最大买主,采购量占澳羊毛出口总量的40%,占中国进口羊毛总额的45%;同时,2011年中国已成为澳大利亚铁矿砂的第一大买主,吸收了44%的澳出口铁矿砂,占中国进口铁矿砂的50%以上。此外,中国75%的锰矿砂和26%的铜矿砂的进口均来自澳大利亚。 以最具代表性的铁矿砂贸易为例,虽然我国铁矿砂年产量居世界第一,但铁矿资源贫矿多、富矿少,分布不均匀,开采大多层次低,规模小,普遍缺乏先进的开采技术。由于工业高速发展,国内对铁矿砂的需求远超过自身生产能力的增长,因此我国已成为世界铁矿砂的最大进口国。澳大利亚作为世界铁矿砂出口量最大的国家,拥有丰富的资源,其铁矿砂的含铁量平均高达65%。在地理位置上,澳大利亚距离中国又比另一铁矿砂出口大国巴西要近,使得运费可以减少20%~45%,因此澳大利亚自然成为中国铁矿砂的第一进口国。随着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我国对澳铁矿砂进口额将进一步上升。 2.澳大利亚资源性农矿产品价格继续大幅上涨。2002~2011年,世界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羊毛、棉花、大麦、铁矿砂、锰矿砂、铜矿砂、铬矿砂、氧化铝8种主要农矿产品的进口价格明显上涨,而铜矿砂、铬矿砂、氧化铝3种商品的平均进口价格涨幅竟分别高达127%、154%和111%。2005年,我国钢铁企业更是被迫接受了进口铁矿砂价格71.5%的涨幅。目前,以澳大利亚、巴西等国为主的世界原材料出口国正在酝酿又一轮的铁矿石提价。澳大利亚作为原材料出口大国,在市场上处于卖方垄断地位,在定价上举足轻重,往往以提高价格的方式获得垄断利润。而中国制造业仍处于无序竞争状态,无法形成合力与其进行价格协商,从而处于不利地位。表3体现了澳大利亚农矿产品近年来的国际价格走势。
(二) 出口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1.中国初级制成品出口价格有下降趋势。中国向澳大利亚出口的初级制成品量不断上升,但是平均出口价格却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中国初级制成品生产商没有充分考虑市场容量问题,盲目大量生产导致供过于求,因此压低了价格。这种情况在纺织品、鞋类贸易中尤为突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关税的逐步下降,优势产业纺织品、鞋类的出口迅速扩大。但是,近年来贸易呈现饱和趋势,出口价格逐渐下降,比如2005年中国棉制针织衬衫的出口价格就由2011年的3.12美元降低到1.71美元,降幅达45%。第二,中国初级制成品生产商较为分散,盲目追求销量,没有形成统一的出口定价协调系统,出现了厂商之间竞价出售的局面,形成恶性竞争的价格战。第三,中国的初级制成品加工程度低,技术附加值也不高,厂商没有将重点放在品牌形象的提升和产品的创新开发上,导致产业整体形象不高,所出口的大多数是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价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商品。例如我国大多数钢材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出口粗钢制品,而高技术产业所需的精密钢材仍需进口。
2.东盟主要农业国在澳大利亚市场上的出口竞争加剧。我们采用巴拉萨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对中国和东盟各国农产品比较优势进行对比分析。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表达了一国总出口中某类商品的出口所占比例相对于世界贸易总额中该商品贸易所占比例的比例。它可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RCAik代表i国在k类商品上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Xik为i国k类商品的出口额,Xi表示i国所有商品的出口额,Wk表示k类商品的世界出口总额,W表所有商品的世界出口总额。RCAik大于1,说明该国该类商品的出口相对集中,该国在这类产品上具有一定的显性比较优势;RCAik小于1,则相反。 2005年澳大利亚-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后,由于东盟与中国农产品出口的相似程度很高,并且从东盟运输的费用更低廉,因此澳大利亚从东盟主要农业国进口大量农产品及其制成品,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中国农产品的进口。由表4可见,泰国多种主要农产品比中国更具有显性比较优势。因此,中国农产品在澳大利亚市场上受到东盟主要农业国的强力竞争,对澳农产品贸易逆差出现扩大的趋势。
三、中澳农矿产品贸易问题的主要成因 第一,由于近年发展 中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铁矿进口增量很大。由于供给量在短期内难以快速增长,因此需求量的增加导致世界铁矿砂价格不断攀升。另外,发达国家如英、法、德、意等均成为世界铁矿砂净进口国,这些国家的铁矿砂进口基本来源于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南非等几个国家,进口来源地相当集中。而且随着澳大利亚—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日本、韩国的加入,东盟各成员国向澳大利亚进口的铁矿砂也将有所增加。 第二,卖方垄断已成气候。我国铁矿砂的进口来源地主要是澳大利亚、巴西、印度和南非,进口量占我国铁矿砂进口总额的约94%。目前,世界70%的铁矿砂出口贸易掌握在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必和必拓公司和巴西淡水河谷公司(CVRD)三大矿业巨头手中,因此他们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垄断竞争的局面。目前垄断竞争带来的后果是卖方联合提高价格,赚取高额利润,而买方成为价格的接受者,利益受到很大损失。
第三,我国钢铁行业集中度不高,议价能力薄弱。我国前三大钢铁公司产量总和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低于20%。集中度不高导致重点企业行业控制能力不强,行业里中小企业进口无序,不能集中整个行业的力量与出口方进行同等议价。与此同时,我国只有宝钢等少数大型钢厂有能力与澳大利亚和巴西铁矿砂公司签订价格较低的长期协议,而更多的小钢铁厂只能零购印度高价现货铁矿砂。目前,中国注册在案的铁矿砂进口企业共有523家,经常竞价进行现货购买,致使现货价格越抬越高。这种情况一方面变相助长了铁矿砂进口价格的上涨,另一方面也给了国际巨头们大幅提价的口实。 第四,某些国外大型铁矿砂进口企业在海外铁矿公司持有大量股份。在澳大利亚铁矿公司里,新日铁、三井、住友、伊藤忠等日本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控股。虽然铁矿砂涨价也使其利润受损,但上游利润却可以弥补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企业就有操纵市场价格以牟取暴利的动机,而铁矿砂价格上涨带来的利益损失很大部分则由中国钢铁企业承担。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国际铁矿砂价格大幅上涨。作为国际铁矿砂的最大买方,中国成为铁矿砂价格上涨的最大损失者,2005年中国钢铁企业多付出了300亿元的进口成本;与此同时,澳大利亚铁矿巨头从中国获得了30至40亿美元不等的巨额利润。 在农产品贸易方面,澳大利亚动植物检疫标准(SPS)正在成为我国农产品进入的壁垒。中国农产品尤其是水果、蔬菜等很多都是采用木质材料包装,但这些木质材料无法通过澳大利亚近乎苛刻的动植物检疫标准而遭到退货或销毁。 综上所述,中澳农矿产品贸易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中国对澳进口量大而价高,对澳出口不畅而价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对澳大利亚的贸易条件存在着恶化的趋势。 四、综合解决中澳双边贸易问题的策略 (一)整体、中长期策略 今年9月,中澳双方将启动新一轮(第六轮)自由贸易区谈判。目前双边贸易中的问题,必然成为双方政府和谈判人员关注的重点,也是权衡自贸区利益平衡的基本杠杆所在。
因此,它直接决定了双边自贸协定谈判的实质进程。与此同时,考虑到中澳自贸区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自贸区的差异特征,笔者认为,为保证双边利益的平衡和经贸合作的顺利推进,应尽快确立如下整体策略:
1.确立中国的发展中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澳大利亚是一个经济发达国家,与之相比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如中国加入WTO谈判所体现的原则一样,中国应当承担与发展中国家地位相称的开放义务,而享有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权利。因此,中澳自贸区协定的谈判应当充分体现这一地位差异,同时确立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使之成为解决中澳农、矿产品贸易所存在问题的综合指导原则。
2.确立双边的结构性对称开放原则。澳大利亚目前在对华开放市场方面存在的某些限制,如反倾销、技术壁垒、部分产品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待遇等,直接限制了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品和部分农产品的对澳出口。对中国企业对澳投资设置的审批条件和门槛也明显偏高。与此同时,澳方又十分强调中方应加快开放农牧产品、金融等服务业市场,并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很高要求。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根据中澳经济固有的结构互补特征,在部门之间和部门内不同产品之间寻求利益对等及相互补偿。例如,在开放农产品市场和引进农业技术、实现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返销澳洲市场之间,在选择性开放服务业和扩大我国制成品对澳出口之间,在适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澳方降低中国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对澳资源、 能源类及其他产业投资限制门槛之间等,有针对性地均衡开放效益,实施跨部门的交互对称开放,由此将双方的利益平等地实现最大化。
3.确立均衡梯度开放原则。对于某些敏感性不同部门或同部门之间的市场开放,伴随同一领域的投资便利化,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利益均衡原则,实施谨慎的梯度开放。例如在农产品领域,可根据比较优势状况先适当扩大水果、蔬菜和肉制品类的进口,后伺机扩大其他农、畜产品进口。即所谓依据利益均衡和产业、政策的成熟程度逐次开放,梯度推进。
(二)分类的、近期策略 1.发挥我国蔬菜、水果和农业制成品的比较优势。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在初级农产品如谷物、棉花的生产上不具有比较优势,受到澳大利亚初级产品强有力的冲击,因此在生产上要注意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种植的技术含量,对受影响较严重的初级产品应考虑逐步放开,在关税谈判中争取较长的保护期限。另一方面,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水果、蔬菜、水产品以及农业制成品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应建立这些产业生产的补偿机制和优惠政策,逐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以适应出口需求。还应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的资金与技术投入,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生产,以扩大对澳大利亚的出口。
具体做法如:
(1)在出口农产品品种的选择上,应针对澳大利亚的市场需求,加快品种改良及更新换代。可以在中国的传统出口农产品中甄选出在澳大利亚最具有市场潜力的品种,也可以引进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适销对路的国外优良品种,利用中国自然条件多样化的优势,把这些优良的树种或品种安排在最适宜的区域种植,为果品生产的优质、高效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大对出口农产品的资本、技术投入,引进澳方先进的农产品追溯系统,不仅在生产的源头抓好标准化建设,而且把产品的质量控制逐步扩大到种植、加工、流通的全过程。按照国际卫生检疫标准、农产品技术标准、绿色食品标准对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督,以应对澳大利亚的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
(3)提高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包装档次。针对澳大利亚的SPS包装条款要求,农产品的包装应采用严格消毒检疫的合格材料,尽量少用木质材料包装。
(4)对于我国具有优势特色的传统农业制成品,如茶叶、葡萄干、黄酒、白酒等,应建立专门生产基地,打造品牌优势,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档次。各厂商应联合起来,在出口贸易中争取卖方定价权,以获取较高的利润。
2.建立国内钢铁企业联合采购机制,争取铁矿砂的世界定价权。日本、欧洲拥有的定价权取决于其钢铁行业的大规模和高集中度,我国钢铁企业如果要想提高话语权,在定价方面施加足够的影响力,就必须通过优化组合、联合兼并,逐步组建大型钢铁联合集团,从而加强行业集中度,规范市场行为,并以相同的声音、一致的行动来应对国际挑战。在2005年3月与必和必拓的铁矿砂价格谈判中,中国钢铁企业首次获得了胜利。这表明,中国钢铁企业在铁矿砂定价方面的话语权得到了加强。2005年4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成立了进口铁矿砂工作委员会,全国有资格进口铁矿砂的70家钢铁生产企业成为其成员。这一组织进一步强化了全行业的铁矿砂进口协调工作,中国钢铁企业也将在未来铁矿砂定价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3.我国企业应“走出去”,加强垂直一体化方面的投入。我国必须加快制定实施境外资源利用战略,坚持"走出去"的政策,进入产业链的上游,建立多元、稳定、可靠的境外资源供应基地,提高利用境外资源的能力。以铁矿砂为例,早在2011年,武钢、鞍钢、唐钢和江苏沙钢四家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就通过合资的方式获得澳大利亚必和必拓公司转租的Jimblebar铁矿40%的股权,从而拥有每年购买1200万吨铁矿砂的权利。在2005年铁矿砂大幅涨价后,我国钢铁公司纷纷开始同海外铁矿石供应方签订合作项目,共同开发铁矿资源。其中最成功的一例是2005年10月,中钢集团与澳大利亚Midwest公司正式签署协议,双方合资勘探并管理西澳大利亚州中西部地区Koolanooka和Weld Range两处铁矿资源,协议涉及的总金额高达15亿澳元,合计近人民币90亿元。中钢集团将在合资公司中占50%股权,这将是目前中国公司在澳大利亚铁矿资源开采中所获取的最高比例。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10年10月21日,美国国内企业再次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针对中国的复合地板提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当天已经立案,并已经向中方发出通知。据申请人提供的美方统计数据,2008年和2009年我国涉案产品出口总额分别约为1.48亿美元和1.20亿美元。原告材料,针对中国制造复合地板的反补贴的六条理由分别是人民币汇率低估、生产型企业税减免、生产型企业地方税减免、特定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税减免、进口设备增值税和关税减免以及电价补贴。
美国地板企业协会在“双反”调查的申请书中称,中国出口美国的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地板存在倾销和政府补贴,且倾销幅度高达242.2%,严重损害了美国地板生产企业和贸易商的利益,要求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立即对中国地板企业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该协会根据所获信息准备了一份将近200家中国企业的指控名单,但不管是否被列入原告指控名单,只要在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对美国出口了复合地板的企业都属于反倾销被调查企业,凡是在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出口复合地板产品并进入美国海关的企业都是反补贴调查对象。
据中国海关数据,2009年涉案的木质地板产品金额达1.2亿美元。如经美国方面裁判程序败诉,中国地板企业要么放弃美国市场,要么将被迫缴纳最高242.2%的惩罚性税收。
在中国对外贸易有了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我国在连续13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后,又骤然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相对于对反倾销问题的可谓汗牛充栋的研究,反补贴在最近几年才被引起重视。因此本文主要对反补贴调查加以研究。
二、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又称《SCM协定》),补贴指一成员方政府、任何公共机构或政府通过某种筹资机制或私营机构向特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输入某产品,或对其他成员方利益产生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其表现形式包括:资金直接转移,如政府赠与、贷款;潜在资金转移,如贷款担保;政府对本应收取的资金给予豁免,如减免税收;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其他服务或商品,或政府购买商品;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等。
SCM协议还重点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补贴的提供者必须是WTO成员方领土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补贴的形式必须是财政资助或各种形式的收入和价格支持;必须有利益存在,即企业由于补贴而获得了利益好处。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动,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向出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作为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措施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产生了严重的歧视性影响时,则受到损害和歧视影响的成员方可对其补贴措施提出申诉。不可申诉补贴是指补贴不具有专向性。专向性是指向特定的企业或行业或行业的部分企业提供的补贴;如有专向性,就要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条件。
三、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一)反补贴调查的合规性。世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各国的市场都面临着“狼多肉少”的状况,我国因产品质优价廉而受到各国消费者的青睐。这样,必然会对其他国家国内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一方面宣扬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给各国经济带来的好处,宣扬贸易保护主义的危害与弊端;而在实践中,他们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利用各种关税与非关税的措施为贸易自由化设置障碍。而反补贴连同反倾销、保障措施一起被视为世贸组织允许的对本国产业实行保护的合法贸易救济措施。为防止其他国家对本国实施贸易报复,一些国家更倾向于实施反补贴措施,这一合规的贸易保护措施来限制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扩大。
(二)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被更多国家所承认。相对于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到2004年为止中国出口产品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案件的数量并不多。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在“入世”后15年内中国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到2016年中国才被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方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由于被大多数的发达国家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些发达国家看来,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出口中的补贴难以计算和划分清楚,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事实上在执行中并没有特别的意义,所以发达国家大多只运用反倾销来应对中国的低价出口。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中国产品会遭遇不断增加的反补贴调查措施。如2005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国际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一改美国23年来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法的政策,其导向性和示范效应极大,标志着中国开始面临国外反补贴调查的严峻挑战,反补贴调查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威胁。
(三)一些地方政府的补贴政策与WTO规定冲突。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清理出口补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议和规定的学习和研究不够,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对一些专项资金的清理仍有遗漏,不仅仍存在争议性较大的可诉性补贴,还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的直接出口补贴。如在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中,地方政府往往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以退税等方式私自让渡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给企业。此外,我国对企业的补贴都是具有非常强的专向性,对高新企业,尤其是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或是被政府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的外资企业获得了远比其他企业优惠的政策。而且,这些补贴名目繁多、形式多样,如所得税以及流转环节税退抵减免、成本或费用补贴、折旧或科技费用提取、贷款或购置土地优惠等补助,而且在贷款、返还利润和税收、提高折旧率等方面给予优惠,把采购国产设备或者配套的零部件视做进口给予减免进口环节税收的优惠等等,这些补贴都是被WTO规则列为禁止性的。
(四)与发达国家贸易顺差所造成的压力。据统计,2008年中国进出口25,616.3亿美元,增长17.8%,其中出口14,285.5亿美元,增长17.2%,进口11,330.9亿美元,增长18.5%,贸易顺差2,954.6亿美元。2009年中国进出口总额22,072.2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2,016.6亿美元,进口总额10,055.6亿美元,贸易顺差1,961.1亿美元。中国产品享有巨大的劳动力和原材料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往往处于明显的有利地位。一些存在巨额贸易逆差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改善贸易环境,就可能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同时,有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大多拥有发起反补贴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反补贴措施很容易成为它们的贸易保护手段。
四、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政府层面
1、完善中国的反补贴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贸易摩擦也随之快速增长,在这种形势下,虽然中国已经在反补贴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由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历史较短等原因,尚不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存在总体立法层次不高、规制内容不全、权威性不高等问题,仍有不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地方。因此,中国要进一步强化目前的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提高其位阶,使其升格为法律,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此外,在反补贴立法与实践中还要贯彻与WTO协议相一致的原则。
2、加大对反补贴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及人才培养。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成功应对反补贴调查,首先要熟悉WTO反补贴方面的规则。目前,我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实战经验比较少,熟悉反补贴方面规则的综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再加上反补贴调查本身的复杂性,涉及的信息搜集难度又很大。因此,要尽快熟悉游戏规则,加大对补贴与反补贴相关案例的研究,认真学习WTO反补贴规则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法,加大培养懂业务、懂法律、懂外语、熟悉WTO争端解决机构运作程序的综合型人才,为积极应外反补贴调查做准备。
3、进一步清理我国的出口补贴政策。中国政府于2001年在清理出口补贴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对WTO的反补贴规则学习和研究不够,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而按照《SCM协定》的规定,上述补贴都是被限制或者禁止的。因此,各级政府在已有或者将要制定的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一致性,取消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补贴或者潜在补贴。
4、充分利用《SCM协定》的特殊规定。WTO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充分利用这些优惠待遇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实质意义。如《SCM协定》明确规定,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总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产品金额的2%;或者该产品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4%;或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所有该种产品加起来不足同类产品进口总额的9%,则进口国不得发起补贴。又如,在SCM协定中明确规定国家对环保、科研以及贫困地区的补贴属于绿色补贴的范畴,政府应当充分利用。
(二)企业层面
一、引言
农产品的政府补贴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用来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基本政策。国际上,乌拉圭回合后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要求,特别是多哈会谈中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农产品出口国要求削减和改革农业补贴的巨大压力,以及因为补贴所导致的环境问题等内部因素的影响,发达国家对其农业补贴进行了改革。总的来说,改革进展缓慢。近几年来,我国也开始对农业实施保护,并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本文不反对农业的政府补贴,补贴是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粮食生产的安全。国外的经验说明补贴也是一把双刃剑:其一,从成本来说补贴最终可能导致欧盟那样的“高成本农业”;其二,补贴也有可能导致环境的破坏和贸易摩擦。因而,本文通过分析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经验与改革、结合当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增收和政府补贴问题,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
对于农村的发展,古斯托·内梅什和苏珊娜·法洁卡什基于中央-边缘模式,提出了多功能农业作为农村发展的“新农村发展模式”,从而可以解释地方发展以及\或者农村资源再配置如何借助中央的帮助为农村争取利益的同时又保持未来农村价值的实现潜力。普拉布·平加利基于农业部门的增长对经济全面发展的贡献这一古老命题,探讨了全球化和食品体系转型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农业部门的影响。
国内的李先德全面介绍了OECD国家的农业支持以及政策改革并对其做出了述评。陈薇从加大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直补资金转移支付力度、改革现有直补模式、提高补贴效率以及完善补贴政策体系等方面对中国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改革建议进行了研究。钟甫宁、何军通过分析价格支持、生产资料的补贴、农业生产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和农业科研推广的公共投资、直接补贴以及土地产权及其收益(土地增值)等政策或者政策建议对农民增收的影响后,指出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只能依靠劳动力转移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在解决农民增收问题上,徐全红从公共经济学、福利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加大农业补贴的法理基础。
二、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与改革
本文关注的焦点是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中由于补贴导致的高成本农业问题和环境问题,并希望借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经验,为我国农业补贴的目标、农业补贴的政策选择提供一些参考。
(一)补贴政策与高成本农业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欧盟通过CAP为其农业部门提供了巨额的支持和补贴。这些巨额的支持和补贴的一个后果就是形成了欧盟今天的高成本农业:2004年欧盟农业支持总水平(TSE)为1400亿美元,占OECD全部农业支持水平的36.8%。可以说,欧盟高成本农业的形成和CAP的补贴政策有密切关系。补贴主要通过农业价格支持、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出口补贴和生产供应控制等实现。
从政策目标看,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确实起到了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和价格的效果。同时,补贴也直接增加了农业从业者的收入,使其能够保持合理的生活水平(农民收入平价原则)。
(二)补贴政策与环境保护及其改革
就CAP而言,早期很少提及对环境的影响,至多是一些保护环境的声明。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除了对共同农业政策预算费用和产品剩余日益不满外,由集约化和专业化造成的生态破坏亦成为舆论的关注焦点。但由于CAP中结构政策资金来源有限,实际上对有益环境的农业活动的促进是零碎的。1992年改革后,加强了以前的有益环境的许多措施并给予他们更为广泛的用途,同年通过的麦克萨利计划中关于价格支持部分也开始更多关注环境意识。总的说来,早期的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FEOGA)中用于具体环境目的的数量仍然是很小的,且环境支出大多是与减少生产产量有关而非针对有益的环境保护行为。
进入新世纪后,在内外压力下,欧盟展开了新一轮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2003~2006年的改革。新方案提议建立与生产、价格不挂钩的“单一农场补贴”制度,把挂钩的直接补贴改为脱钩的直接补贴,将“蓝箱”支持转变为“绿箱”支持;引入强制性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削减对大农场的直接补贴;加强对环境、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标准的要求;建立新的“农场咨询系统”;加强农村发展,用于促进农村发展的资金将增加,用于促进农村发展的措施范围也将扩大等。
在欧盟CAP未来的发展中,价格和市场政策虽仍会占据主导地位,但产量不再是唯一的关注;如何生产以及同时保护农村的各种生态的、人文的环境资源已成为CAP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欧共体对于环境问题的思考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和抑制农业生产的手段,在很大程度上还涉及到资源如何管理的问题。从环境方面来看,农业环境措施一直是农村发展计划中必须强制执行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种政策对那些不采用所谓的“高效的农业生产方式”,而对环境问题签约承诺的农民予以奖励。此外,欧盟通过减少直接付款的方式来惩罚那些不遵守环境要求的行为。总地说来,对环境的关注也是农业所关心的一个实际方面。在具体的支持计划下,对农民来说不仅是另一笔收入,而且有助于消除土地的过度使用而导致的市场失衡。
三、对我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的实施、农业技术进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农业与农村发展迅速,但农业和农村发展仍然遇到很多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收入增长率连年下降、城乡居民之间存在着较大的收入差距。农民增收难和城乡收入差距扩大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增长的公平性以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本文认为,在处理农民增收、政府补贴与环境保护方面,有以下启示。
(一)政府补贴与农民增收
随着农产品供给短缺时代的结束,我国农业发展的目标也开始由原来单一的农产品量目标转变为产量收入的双重目标,即在保护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同时要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
1、将对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逐步转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欧盟等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经验表明:价格补贴最终可能导致高成本农业。这不但不能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反而使得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同时,以价格保护为主的价格支持政策按照WTO规则,属于“黄箱”政策,受到《价格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限制:在补贴数量上,仅能对全部粮食产量的8.5%进行补贴。当前世界农业补贴的趋势是价格补贴转向直接收入补贴,即对生产者农民的直接补贴而不是对粮食流通企业的间接补贴;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绿箱”政策。目前中国实行的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由于政策的执行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双重身份,其实质是一种对粮食流通的补贴。参照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及WTO规则,中国对农业的补贴也应该从对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逐步转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就目前而言,目标价格是一种比较可行的作法。目标价格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价格水平以及粮农收益率等因素制定的一种对粮农进行直接补贴的政策性价格。在这种目标价格下,如果市场平均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国家对粮农进行差价补贴,反之则市场调节。这种方式有利于保护粮农的利益,而且对粮价总水平有重要支撑作用,又不构成对市场价格的直接干预,也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因而为许多国家采用。这样的政府补贴至少可以保证农民收入比较稳定,同时也不太可能形成高成本农业。
2、结合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对农村公共产品投入的增加,一方面能够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环境、能够降低农产品生产的外部成本;另一方面,在对农村公共产品投资加大的过程中,农民能够直接以劳动者的身份获得更多的收入,这种投入将因农民农业外收入的增加而构成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项目。
3、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补贴。国内外的经验研究都证明了教育水平和职业培训对就业进而收入的决定性作用。在短期内,培训的就业效应显著,即培训对提高就业率的贡献程度更大;而教育对就业的影响则更为长远和根本。在中国,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补贴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是持续和明显的。目前,在发达地区农村“镇改街”、“村改居”的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大量失地农民,短期内难以在非农行业找到工作,从而成为失地失业者。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在农村,还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者或者失业者,失业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增收,而教育培训能够显著改善失地农民重新获得就业的机会,从而能够帮助他们增收。对欠发达地区而言,教育培训更加重要,因为这可能是他们获得比较稳定收入来源的唯一途径。
4、加大对农民调整产业、就业的补贴。从长远看,只有通过调整产业,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才能最终增加农民收入,并使其保持和国民经济的同步增长。
(二)政府补贴、环境保护与农民增收
政府补贴在一定时期内,由于补贴的刺激,使得一些不适合种植农作物的地方都可能进行农业生产等,这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以高水平的价格支持为主的政府补贴,必然伴随着农民增加投入;而在这一过程中,化肥、农药随之出现过量使用。这样的补贴的后果就是环境的恶化、农产品质量的下降以及生态平衡的破坏。政府补贴在对农业的环境保护方面至少可以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这同时又能使农民增收,从而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1、直接对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对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包括农业水质的改造、水系污染的治理、水土的保持、植树造林、大气污染的治理、化肥农药污染的治理等。这种对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直接投资,在改善农业生产环境的同时,农民还能够在治理过程中的务工获得增收。
2、对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直接补贴。政府的直接补贴对于农业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是通过以下途径得以实现:第一,政府的对农民直接收入补贴由于不对价格产生影响,从而能够促使农民减少使用化肥、农药、从而有利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第二,为解决农民增收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参与环保计划而放弃某些收入的农民给予补偿和补贴。
参考文献:
1、(匈牙利)古斯托·内梅什,苏珊娜·法洁卡什.欧洲新农村的发展范式[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2).
2、普拉布·平加利.农业增长和经济发展:全球化视角的观点[J].农业经济问题,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