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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省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19日,收到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即将修正案草案印发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7日,教科文卫委组织调研组,赴金华、义乌等地进行调研,召开了由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奖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8月17日,徐志纯副主任主持召开了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此外,教科文卫委会同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赴台州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5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调节我省人口计划、稳定人口增长率、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人口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适当调整。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修改,既反映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心愿,更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条例的修改将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抵触情绪,增加对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有利于改善基层干群关系,促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调研中,部门、专家和人大代表亦表示,对条例的修改内容满意但不满足,希望对农转非居民的生育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等问题也一并进行适当修改。教科文卫委认为,条例的修改和完善应与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一致,与我省的现代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同步。待条件成熟时再作修改。同时,应加强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研究。
教科文卫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8以内的总体要求,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有利于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关于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修改,从法理的角度欠准确,在文字表述上也值得推敲。建议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一)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构成基本情况
近年来,富阳区流动人口增幅迅速,从约5万人增加到目前的18万人,其中育龄妇女(18-49)约6.23万人。与户籍育龄妇女数之比为0.35:1;已婚育龄妇女4.92万人,与户籍已婚育龄女数之比为:0.36:1。
1、育龄妇女年龄构成。根据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数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问卷结果分析,富阳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21-30周岁的青年为主。
2、来源地构成。从省外流入的育龄妇女主要是来自中西部及部分沿海农业人口大省。以及省级为流入区域看:排列前五位的是安徽、河南、山东、四川、江苏,共4.24万人,占流动人口育龄女总数的68%左右,其中安徽省最多,约占20%。
省内流入人口11512,其中育龄妇女5671人,已婚育龄妇女3939人。主要来自温州、丽水、台州等浙南地区。
3、文化构成。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问卷结果分析,在1000 从有有效问卷中,小学文化程度295人,初中536人,合计831 人,占83.1%;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序169人,占16.9%,文化程度相对偏低。
4、集聚地构成。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主要集聚在富春街道、银湖街道、春江街道、新登镇、大源镇、东洲街道、鹿山街道、灵桥镇、上官乡、场口镇,这些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占全区的95.56 %。流动人口以租住出租房为主,问卷调查显示,流动人口71.35%居住在出租房里。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情况
1、生育意愿相对较高。调查显示,51%被调查对象认为生育两个子女最好,25%一孩生育对象希望再生育一个子女。
2、出生、怀孕人数多,违法生育比例高。据报表统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流动人口在富阳出生1663人,同比减少213人;问卷调查显示:1000个已婚育龄妇女中,二孩生育331人,二孩符合率只有33.1%。
3、持证率低。1000个被调查对象中,有354人回答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占35%,实际数据可能更低。
4、长效节育率较高。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查询,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口为37829人,占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76.89%,低于户籍育龄妇女88.55%的长效节育率。
二、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网络建设
目前,区、乡、村三级均有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乡镇(街道)也均设有流动人口管理员,并在村(社区)设立计划生育工作站。全区共配备29名流动人口协管员。
(二)创新健全协作机制
一是开展联合稽查。与公安局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督查工作。二是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协管员计生固定待遇,按照每人3.5万元的标准给予保障。实行计划生育通报奖励制度,每提供一条信息,提供5-10元奖励。实行考核奖励,奖励计生工作优秀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员和协管员。
(三)优化宣教技术服务
积极开展社会化宣传,组织流动人口婚育阳光课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年”活动。2012年以来,共开展活动50次,发放宣传品9.3万,服务流动人口8.5万人次。2015年度,全区共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74450例,比上年年增加38886例,增幅141.38%,700例接受四项手术的流动人口按规定报酬10余万。
(四)加强信息管理应用
加强“浙江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5年通过软件累计录入信息15万元余条,2015年开始开展流动人口清查基层信息工作 ,共注销流动人口信息10万余条,补录、修改信息20万余条。目前,富阳区流动人口建档率达95%以上、信息完整率达90%c以上。
三、存在问题
我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得一定成绩,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多年业一直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目前仍有许多工作未从根本取得突破,主要存在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服务管理压力大。我区流动人口规模庞大,占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一,服务管理工作做得越深入工作越大。现有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不相匹配,部分地方流动人口超过了户籍人口,落实服务管理难度较大。
二是对基层工作指导有待加强。个别地方对工作研究不够深入,不能发现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有时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帮助基层解决,甚至往上一推了之。如:针对流动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况,基层干部基本上束手无策,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较欠缺。
三是乡镇孕检职责缺失。少数镇(街道)有设施无操作人员,不能开展B超孕环检服务,辖区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只能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去孕环检。
四是信息网络开发滞后。省综合平台流动人口模块应用后,基层反映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必填项太多,操作繁琐,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已制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开展。
五是两地沟通难度大。流动人口配合程度低,由于现居住地与流出地之间的工作水平差异,存在与流出地沟通联系难、信息通报反馈率低等问题。流入育龄妇女出于各种原因对协管员信息采集不愿配合或提供假身份证明等虚假信息,导致采集的基础信息准确率低,流入育龄妇女对现居住提供的服务存在不愿接受或者拒绝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一)强化保障措施
要抓好乡镇(街道)、村(社区)从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配备,每个乡镇、街道计生办(科)至少要有1名流动人口管理员,流动人口超过5000人的可按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配工作人员。村(社区)实有人口超过2000人的要增配1名计生服务员。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各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必须单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按照与户籍人口均等标准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所需的经费。
(二)健全服务网络
要切实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力度,整合卫生计生资源,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完善硬件设备,按照省标准每个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配备2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保健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确保能服务、会服务。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计生服务窗口,为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不断完善“10分钟服务圈”,提高避孕药具的可及率和获得率,在流动人口集聚的村、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入育龄妇女领取。依托卫生计生网线,开展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和动态监测,不断深化人口流动迁移趋势和服务管理政策研究,为卫生计生工作及至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强化工作指导
要认真学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以及省、市关于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扎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调配研究,吃透上情,摸透下情,有针对性的做好工作。要强化对基层日常工作的指导,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牢固树立创新意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四)强化依法管理
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生育服务登记本的发放工作,完善服务记录,“三免费”服务做到全员、全程和全覆盖。完善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出育龄妇女的跟踪和管理,免费为流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家庭应该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五)落实均等化服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四部委要求扎实做好创新流动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通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健全流动计划生育均等化的政策体系,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员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待遇逐步趋同,并按规定共同享受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和谐融合。规范流动人口流入地二孩以及以下生育服务登记,将原来的生育登记承诺库扩展到二孩。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流动人口生育服务、出生等相关信息的网上沟通。
(六)强化平台应用
要强化省综合平台流动人口的应用,规范信息管理,及时提交查询、接收、反馈信息,修改、补充、完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工作。完善省综合平台流动谷模块应用通报制度,提高平台的应用水平。及时反馈省综合平台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参与建设,不断完善信息网络。继续做好流动人口流向、分布、内部结构变动及流动人口迁移趋势的监测调查,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卫生服务需求和服务管理落实情况。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推动流动人口个案信息与居民健康卡、妇幼保健手册等信息的联通。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各项任务
1、组织医务人员尤其是计生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条例,从而提高了他们的计划生育法律意识,增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
2、各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采取节育措施的对象实行免费服务,即农民到医院接受免费四项手术共60.*万元。特别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制定三项政策支持计生工作:一是对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免去门槛费,仅此一项为他们多报销30万元医药费。二是为支持计生部门工作将县计生服务站纳入新农合定点机构。三是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审查准生证,计划外生育的不予报销补助。为配合乡镇搞好计划生育突击活动,从县医院、保健所等单位抽调外科大夫到部分乡镇卫生院,帮助卫生院开展计划生育手术,受到乡镇的好评。
3、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受孕产妇时,均能按相关要求认真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孩次、户籍地、现住地等情况,对无生育证的,在产妇入院3日内通知其居住地的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并且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打击和杜绝私生和非法生育,防止出具虚假出生证明、节育手术证明等,以促进计划生育。
4、各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与计生部门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检查、鉴定和治疗等工作。
三、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两非”行为
今年以来,县卫生局多次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整顿,并要求从业人员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增强岗位责任意识,学习省、市打击“两非”通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在今年下半年进行的全县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继续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检查内容。特别是对非法从事引流产和助产接生的现象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共检查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个体诊所)420家,发放宣传材料2000余份;对28所医疗保健机构督促申办《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对超范围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勒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法宣传从事产科的5家个体诊所,销毁没收广告牌;对2家地下黑诊所依法进行取缔,处罚款3000元,勒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杜绝计划外检查、生育的非法行为,创造计划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二十四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一、统一管理本企业在贵地区所有项目部,并按照人口计划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项目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督促各项目部自觉服从工程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和管理,组织各项目部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及各项目部不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问题。
二、统一管理各项目部招用建筑民工工作,核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重点加强进驻建筑工地的育龄妇女(包括职工随带家属)计划生育管理,督促建筑工地建立项目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台帐,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督促各项目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情况,并在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指导下,开展各项计划生育活动。
四、监督检查各项目部探亲来访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不应留宿的人员不留宿。对于建筑农民工配偶探亲来访,建筑工地项目部应督促办理暂住证等手续,并安排单间探亲房予以安置。
五、保证本企业及各项目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社区)的要求,报送有关计划生育信息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
六、建立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档案,将本年度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文件、资料、宣传、检查等工作原始资料归集建档备查。
本公司保证本企业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社区)指导下,认真落实上述六个方面工作,做好本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及有关规定,自愿接受处理。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计划生育承诺书范文二:个人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承诺书为了切实做好2XXX年本所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稳定现有的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确保无违法生育,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特制订本责任书。
1、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遵纪守法。
2、积极参加辖区办事处、居委会及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3、督促科室成员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执行先登记、后结婚、先持证、后生育的制度,做到优生优育。
4、要求人员本科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要符合政策生育,不得违法生育。生育后自觉采取有效节育措施。
5、督促科室成员不非法抱养子女,绝不允许窝藏违法生育者。
6、督促科室成员教育已成年子女做好计划生育。
7、督促科室成员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凡出租房屋,一定要与租房户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查验租房户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结婚证,并登记否则不予出租,责任明确,做到谁用人谁负责。
8、相关科室在办理外来人员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证要达到98%以上,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
9、以上纳入科室目标管理任务,由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二、人口管理目标
1、计划生育率100%
2、综合节育率100%
3、一孩报名领证率100%
4、孕情普查率100%
5、统计求实率100%
6、完婚率100%
7、晚育率100%
8、早婚早育率零
9、生流比1:0.2
10、男职工、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
三、重点工作安排
1、第一季度,医院与各科签订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加强文件学习;完善健全计生组织机构;对调整的计生干部进行政策学习、业务培训。
2、第二季度,进行生殖健康普查;五月二十九日在纪念计生协成立**周年之际,进行上街宣传。
3、第三季度,在九月一日“生育文化节”和纪念《公开信》发表进行年终总结,迎接公司计生办检查验收。
4、每季办一期计生宣传栏;每月发放避孕药具;及时报计生月报表等。对申报一孩及开具各种计生证明手续提供全面服务。
四、保证措施
1、积极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让职工真正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发》的内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使计划生育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2、认真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三为主”工作资料来源于/方针,开展“三结合”,用“三个代表“的要求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使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深入人心。
3、认真贯彻,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采取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强化法制建设,继续签定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5、继续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供婚、孕、生育、节育等生殖健康一条龙服务。主动为职工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使他们以充沛的精力为患者服务。
一是新成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工委主任李健为副组长,各二级局局长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李小红同志具体处理日常工作。二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二、强化宣传,狠抓教育
今年,我局将继续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列为全年法律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组织。在学习方式上,继续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保证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尤其要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妇女都能了解国家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劳动保障意识。
三、规范管理,确保落实
一是要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针对下岗女职工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实际情况,把社区就业作为她们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主攻方向。积极开发社区交通协管员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她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是开展积极主动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女职工再就业。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女性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人员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做到应发尽发;积极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免费为女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009年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总体目标,围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活动,积极推进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为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确定"五个一"的工作思路。即:一、围绕"一个中心":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精神的精髓,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人口指标同经济指标、资源指标、环境指标一样都衡量一个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研究新形势、新问题,增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二、建立"一个机制":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新机制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们要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加快新机制的实施。三、搞好“一项改革”:区、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与宣传站、药具站合并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提倡与卫生部门协作,继续推行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为群众提供宣传、药具、技术、生殖健康等一系列服务。四、突破“一个难点”: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同优化经济环境结合起来,以管理抓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在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上有一个大的突破,促进全区经济的发展。五、探索“一条新路”: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我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条例》的颁布,新的户籍制度,新的婚登制度的改革给计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我们要在积极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探索一条新形势下计生管理的新路子。
围绕上述提出的“五个一”工作思路,2009年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宣传站、药具站的“三站合一”,为广大群众提供各种方面的服务。一,宣传服务。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群众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服务;二,技术服务。以全面推行知情选择为切入点,加强服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强化服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优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保证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及各种手术的顺利进行,同时与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继续推广生殖健康服务进社区活动。三,药具服务。结合知情选择的推行,制定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手册,育龄群众持手册可到避孕药具发放点领到免费的避孕药具,使育龄群众享受到知情选择、免费的避孕药具服务。二、组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针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与区法院协调,从区法院、计生局抽调精干力量,规范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行为,成立区计划生育行政合议庭,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当事人,无故不参加普查、不按要求采取节育和补救措施的当事人依法强制执行,加大计划生育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充分发挥制裁和警示作用,推动全区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三、加大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综合治理力度
一是积极协调公安、工商、劳动、卫生、城建等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协调联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的综合治理工作,同时,每季度各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通报管理信息,交流经验,建立"以综合治理为龙头,出租房屋与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模式;二是全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报表、信息实行微机管理,实现联网后,各省、市、县的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及时地进行信息交换,准确掌握流入、流出人员的婚育状况。三是抓好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之家建设,以流动人口之家为平台,为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为他们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宽松的计生管理环境,为全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xx年终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xx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以“强化依法管理、完善服务体系”的主题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以及区委、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狠抓基层落实,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共3页,当前第1页123
共3页,当前第2页123泛在社区开展了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优质服务活动,并结合实际,免费为下岗、无业人员进行孕检和妇科病检查,免费为已婚育龄群众发放避孕节育药具满足了育龄群众的避孕节育需求。同时,结合 “三大工程”,我区引入了“福施福”,“斯利安”等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为我区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奠定了基础。在农区,以乡镇服务站为纽带,以村服务室为基础,扎扎实实地开展对广大群众的优质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需求。 (三)、认真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不断强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全体人员、各社区居委会全体干部约百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人口统计、优质服务、宣传报道、药具管理等。通过培训,增强了大家学法、懂法、执法的意识,为进一步落实国策,依法行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区计生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也加大了学习培训力度,分期、分批逐级培训到村、居。其次,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区计生局在充分利用报纸、各种媒体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同时,为各村、居、驻区单位配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干部读本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挂图,共配置书籍xx余册,挂图300多幅,并利用各级人口学校开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讲座,使全区成年人口普遍接受一次培训。为了进一步扩大宣传影响面,区计生局利用公交车人流量多、流动性快、信息传播远的窗口宣传效应,在主要干道悬挂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标语牌,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了一道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靓丽风景线,突破了区域的局限性。再次,开展大型的宣传咨询活动,掀起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热潮。利用“三下乡”、“四进社区”及节假日时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及免费义诊的形式,开展大型的街头巷尾宣传咨询活动;与驻区单位相联手,在社区居民、职工群众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累计向群众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宣传品上万份;还举办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竞赛。我局在老屋村开展了一次面向农民群众的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奖罚制度,落实目标管理,全面提高基层工作水平。为了全面加强我区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我局量化各项工作指标,实行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考核、激励奖罚制度,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不断提高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在去年明显示范效应下,今年又继续与相关责任人签订了奖罚目标责任状,以促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安思危,勇于开拓,不断进取,全面发展。为切实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计划生育部门目标,我局抽调了多名计划生育干部下去检查对我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督查,并及时将督查情况通报,进一步引起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对计生工作的重视,加强了对村居工作的经常性督促和指导,为全面完成全年计生工作目标打下了基础。 (五)、依托驻区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积极与社区内的企业联手,倡导婚育新风进企业、营造企业计划生育宣传舆论氛围。各街道办事处纷纷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社区与驻社区单位联手开展了“计生进社区”大型街头宣传、咨询活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宣传单xx余份、避孕药具价值500余元,展出图板40块,咨询人数累计达100余人。 联合共管单位,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为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基层计生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总体服务水平,切实加强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我区制定并实施了《月湖区村(居)计生主任(专干)实行区管、乡(街)聘、村(居)用的实施办法》,公开选拔具有较强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担任计生专干,通过奖罚机制,激励计生干部奋发有为,以此推动我区计生事业向更高目标迈进,有力地促进了人口与计生综合改革和加快实现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
共3页,当前第3页123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行计划生育、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我局对计划生育工作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制定了《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将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落实到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中,制定了市司法局《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费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二、发挥职能,搞好服务
一是市乡两级普法办公室加大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生活区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婚姻法》、《宪法》中有关计划生育、晚(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婚晚育、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帮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性,进一步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增强了广大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在今年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我们继续把学习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列入内容,并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二是公证处主动服务,配合市乡两级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对赡养、抚养、扶养合同等计划生育事项的公证工作。三是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结合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认真及时的调处婚姻、家庭、赡养、扶养等涉及计划生育的纠纷案件。四是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对推行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对遵守计划生育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阻碍、破坏计划生育工作和违法婚姻、非法生育等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不予保护,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四川省居民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得生育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