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场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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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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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管难点

2.1市场准入门槛低,软硬件设施发展滞后目前,市场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场自筹与财政拨款,但相对于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缺口来说,仍是杯水车薪,导致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建设。部分市场保洁人员少,清扫频率低,导致市场环境脏乱差,直接影响到所销售食品的储存条件,进而影响食品质量。另外,市场内经营主体复杂,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监管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

2.2市场主办单位食品安全意识有待提高通过对市场进行走访,我们发现,市场主办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均有待进一步提高。经过前一阶段我局对市场主办单位的业务培训,大多数主办单位已经履行了部分职责,例如督促场内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建立场内经营者台账、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等。但其他一些要求尚未严格落实:①未按要求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②对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鲜肉、散装熟食、豆制品等高风险食品购进来源不掌握;鲜肉零售市场未与供货商签订“场厂(地)挂钩”协议或审核供应商资质;③未切实履行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按时索证索票并记录购销台账的职责;未定期查验场内经营者的台账及购进票证;④未指导并督促散装食品经营者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保温、保鲜、保湿、防尘、避光、防尘、防蝇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未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2.3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问题大多数市场内均存在现场制售商户,经营项目主要为馒头、大饼、糕点等主食。但各经营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绝大多数没有现场制售项目。也就是说,目前市场内现场制售商户未经许可从事经营现象非常普遍。另外,现场制售项目由于市场管理不到位、硬件不达标、卫生脏乱差、商户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等原因,极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中的高风险项目,也是我局监管的重点与难点。

3监管措施与建议

3.1严格核查标准,助推市场发展为全面提升市场经营环境与秩序,我局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严格执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与《食品集中交易市场主办单位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现场核查规范》的要求,对市场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场地环境、场内布局、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达不到核查标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对于较早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软硬件较为落后的市场,我局将新的准入标准贯穿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求市场逐步改进。经过一段时间的规范,辖区市场软硬件升级已基本完成,整体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

3.2广泛教育宣传,强化市场主办单位管理职责集中交易市场是食品经营者开展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极易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食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食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使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是管理者,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负有管理责任,是入场食品经营者最直接的监督者,能够发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难以发挥的监管作用。2014年,我局先后组织多次全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培训、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培训及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制发市场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告知书等相关宣传材料1万余份,全面提升了食品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同时,以案说法,以现实办理的案件为例,对市场主办单位及食品经营者进行教育,提高守法意识。

3.3加强对市场内现场制售的监督管理严格准入标准,严控市场内现场制售数量。对市场内商户的现场核查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3号)、《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京食药监食餐〔2013〕4号)中关于现场核查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未达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通过。对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的,要求主办单位和商户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升级改造,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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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市场参与主体范围

按照《通知》规定,我国贷款交易的主体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政策性银行。这使得贷款交易的参与主体过于单一、范围狭窄,导致通过贷款交易所进行风险转移只不过是在不同银行之间进行,风险依然滞留在整个银行系统。所以要积极发展中小商业银行交易会员,并适时引入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贷款交易,扩大市场规模。这样可将原本封闭于银行体系内部的贷款风险释放到其他金融主体来共同分担,从而起到了分散风险的作用。此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有利于提高贷款交易市场的规模和流动性。

三、丰富贷款交易的品种和方式

根据《通知》规定,当前我国进行的贷款交易必须是整体性、买断式和无追索权的交易,而且必须是正常类信贷资产交易,这些规定的存在有其合理之处,但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贷款交易的品种和方式。全面的贷款交易应该既包括正常贷款交易,也应该包括不良贷款交易;既可以是买断式交易,也可以是回购式交易;既可以是平价交易、溢价交易,也可以是折价交易;既可以是整体式交易,也可以是拆分式交易。由于贷款交易属于我国的一项金融创新,目前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管理层出于审慎角度做出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合乎金融实际的。其中,不良贷款存在各银行分类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定价不透明、自主性强的特点;拆分交易会引起贷款标准下降甚至恶化的情况;双买断式交易属于银行的一种财务性调整,属于明显的用于规避监管部门对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指标监管的工具,降低监管有效性。但回购式的贷款交易也列入了禁止行列之中,这一规定是可以突破的,贷款回购与以往的证券回购在性质上是相同的,虽然回购型贷款交易可以规避监管,如暂时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等,但也同样是银行管理流动性的有效手段和技术。要拓展贷款交易的业务品种和交易方式,例如允许回购式贷款交易。此外,在正常贷款交易成熟规范后,可考虑开展不良贷款交易,通过贷款交易将不良资产迅速、成批量地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流通转让的金融产品,可以重新盘活银行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从而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这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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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交易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随着国际碳减排交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诸多漏洞,立法层次明显不符合新时期的基本国情,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参与主体的设定存在模凌两可的现象,对违反碳排放权相关交易行为的惩罚制度缺乏法律效力,市场管理、交易规则不符合规范,政府监督等法律严重违背显示,这一系列问题,明显制约了碳交易活动在正常开展,同时也是碳交易市场构建过程中,所需扫除的最大障碍。

(三)碳排放测量评价的标准不符规范。当下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技术的层面来看,考虑到我国目前并没有正式任何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以及评价系统,所以我国目前只能以被动的状态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接受不平等待遇。从碳排放数据库建设方面来看,我国碳排放数据统计体系仍处于建设阶段,目前还是以能源以及土地利用数据作为主要参考,并未设立符合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的碳排放是护具库。但是,碳排放评价数据库的建设,是有关国内企业碳排放量配额分配以及碳排放评价相关政策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最后,从执行情况来看,因为缺乏一个规范、专业的碳排放评价机制进行约束,所以各类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即使部分地区政府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细化到具体行业或者产品层面的碳排放测量与评价标准并不多,而且考虑到各行各业经营性质与生产特点方面的差异,在建立行业碳排放测量标准时,往往会存在严重分歧。

(四)碳排放权初始配置不合理。碳排放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均需建立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基础上。简单来说,碳交易的完成,务必要以总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额初始配置作为重要前77提。现有的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免费分配以及拍卖分配。我国目前所使用的碳排放初始配额分配方式以免费分配最为常见,就是通过碳排放企业按照企业生产需求提交申请的方式,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获得碳排放的资格。这种分配方式在激发企业参与碳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方面能够发挥出显著效果,因为这种方式有利于帮助企业节约一定的生产成本。不过这种分配方式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资源配置效率低。另外,这种配置方式有违公平性,因为碳减排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获取碳排放权方面并不具有优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处于弱势地位。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研究

(一)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的根本目标。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目的,并非仅限于构建碳交易市场,而是利用最小的经济、环境成本,在优化各类节能减排资源的同时,在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辅助下,实现减排效果的理想化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务必要遵循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合理设置碳排放,促使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排放成本达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概括而言,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是以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的跨区域性或全国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模式。从各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情况来看,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模式有三种,分别为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以及混合模式。自上而下模式更适合具有一定碳交易市场基础的国家,主要是利用制定覆盖整个国家、地区碳交易市场法律政策与运行机制的方式,构建碳交易市场。这一类型的构建模式是构建碳交易市场框架效率最高的方法,不过该模式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与企业的内在需求。自下而上模式则更适合地方企业碳排放交易需求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通过借鉴其他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构建方案,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启构建工作。利用该模式进行市场框架的构建,能够为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奠定良好基石。不过,该模式更倾向于各地区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一旦各区碳交易市场初具规模,极有可能阻碍全国范围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混合模式,则是结合当地发展的实际需求,自觉主动地进行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当地方碳交易市场发展得足够成熟稳定后,再由国家统一将各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成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混合模式无疑是涵盖了其他两种模式的优点,不过该模式同样存在不足,就是在实现个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工作时可能将面临不少困难。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碳交易需求,选用混合模式构建碳交易市场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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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回顾

(一)投资者情绪对交易市场的影响

Lee等(2002)通过自回归条件异方差模型考察了投资者情绪与股票市场的关系,结果发现投资者表现乐观情绪时,股票市场收益会上升,表现为悲观情绪时,股票市场的收益会下跌[7]。Beau-mont等(2005)研究发现个人投资者情绪对小盘股和大盘股的收益率、成交量的波动都存在显著影响[8]。而Kling等(2008)实证发现,长期来看,投资者情绪与股票收益率不存在明显的相关性,但短期来看,市场收益率会影响投资者情绪[9]。Lamia(2013)构建了投资者情绪的间接指标,通过建立投资者情绪与各类不同公司股票收益的VAR模型以及脉冲响应分析函数,发现投资者情绪会对公司股票收益产生影响,但各类公司股票过去的收益并不能对投资者情绪产生影响[10]。Canbas等(2009)的研究表明,投资组合收益率对投资者情绪产生影响,但投资者情绪指标不能有效预测投资组合的收益率[11]。在国内,有关投资者情绪与股票交易市场间相关性的研究也快速展开。程昆等(2005)以“好淡指数”作为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分析了股市收益率、中期投资者情绪和短期投资者情绪三者之间的动态关系。结果表明,中期投资者情绪对股市收益率波动的影响要强于短期投资者情绪[12]。韩泽县(2005)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投资者情绪与我国沪深两市收益率存在显著的因果关系,二者双向互动[13]。陈其安等(2012)将投资者情绪分为积极情绪和消极情绪,并发现两种不同的情绪会对股票市场产生不同的影响[14]。张强和杨淑娥(2009)进而发现只有投资者情绪的正向波动会加剧股票市场收益的波动,而负向的波动对股票市场不存在影响[15]。在此基础上,杨阳和万迪(2010)考察了在不同市场状态下,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收益率、成交量的影响,结果发现,市场处于熊市时,投资者的乐观情绪比悲观情绪更能对股票市场收益波动产生冲击,而处于牛市时,只有悲观情绪对股票市场产生影响,乐观情绪不发生作用[16]。池丽旭、张广胜等(2012)把基金的资金流动作为衡量投资者情绪的指标,发现投资者的乐观情绪对股票收益的影响要大于悲观情绪[17]。

(二)投资者情绪的测度

由于投资者情绪难以观测,自行为金融领域开始探讨投资者情绪问题以来,学者们就致力于寻找或构建合适的衡量指标。Baker等(2004)认为投资者的情绪能够促使股票市场流动性增强,从而提高股票换手率,故将换手率作为衡量投资者情绪的指标[5]。王美今和孙建军(2004)则根据“央视看盘”数据来构建投资者情绪指标,并且实证发现中国股票市场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并且股票市场收益的波动性也受到抑制[18]。王一茸、刘善存(2011)以央视看盘BSI指数、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及消费者信心指数作为投资者情绪的度量指标,以此对比在牛市与熊市下中国与美国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收益的影响程度[19]。纵观国内外文献,学者们常用的投资者情绪变量主要是市场换手率、消费者信心指数、封闭式基金折价等指标。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财经论坛的发展,一些学者开始试图结合股票论坛来度量投资者情绪。Antweiler等(2004)将来自雅虎财经的帖子按照贝叶斯分类法分为看多、持平以及看空三类,以此构建反映投资者情绪的投资者情绪指数[20]。董大勇等(2011)以新浪网上证综指吧的发帖量为研究对象,通过构建多元BEKK—GARCH模型考察交易市场收益率和股票论坛间信息传递和相互关系,发现市场下跌将导致异常发帖量的增加,原因在于市场下跌的过程增加了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促进了投资者在股票论坛的交流与讨论[21]。采用相似的研究方法,国内学者周翠玲等(2013)和林振兴(2011)对我国股票论坛的帖子进行分类,构建了投资者关注度、投资者乐观情绪以及投资者意见分歧三个指数来反映投资者情绪,据此考察投资者情绪与IPO抑价的关系[22][23]。综上所述,大量文献已经证实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上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影响,最终反映到股票市场。各学者采用的投资者情绪变量不同,得到的结论也不一致。网络论坛发帖内容直观地刻画了投资者的心理活动,反映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可以作为衡量投资者情绪的变量。此外,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论坛发帖数据具有内容的可获取性和时间的可追溯性,故已成为近年来众多学者研究的主要对象,研究结果具有可比性与参考性。本文以网络论坛主题发帖内容为研究对象,通过建立多、空情绪关键词词典,运用词频统计方法,构建网络论坛投资者“多方情绪”和“空方情绪”的指标,考察网络论坛中多空双方的投资者情绪对股票市场的收益率、成交量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日成交量、日收益率和日主题发帖内容作为研究的基本数据,研究的样本区间为2010年1月7日至2013年8月30日,共计884个交易日。研究对象为上证指数交易市场,日交易量与日收益率数据来源于CSMAR(国泰君安数据库),考察投资者情绪时则以东方财富网股吧下的上证指数吧每日主题帖的标题内容为研究对象。

(二)多空情绪关键词词典的建立

现有文献中有许多建立关键词词典的方法,比如人工筛选法、支持向量机算法以及神经网络算法等。由于上证指数吧是个人投资者交流的主要平台,参与的投资者众多,交流气氛比较活跃,投资者在论坛里表达观点时情绪会相互影响,故投资者情绪表达用词比较统一。此外,以个股为研究对象时,需考虑不同的个股吧有不同的投资者参与交流,而且不同时期投资者对个股的关注度也不一样,投资者情绪用词也有一定的差别,更适合采用支持向量机算法和神经网络算法,通过不断筛选,实时更新建立关键词词典。本文研究对象为上证指数吧,故决定采用人工筛选法建立关键词词典。通过编写网络爬虫程序对样本区间的主题发帖内容进行下载,并通过词频统计程序对主题内容进行分词及词频统计,人工挑选出具有代表投资者情感色彩和投资情绪的关键词共计394个,然后通过反复比对,把这些关键词分为两类,把明显带有悲伤、忧虑、恐慌和对市场看空的关键词组成一个关键词词典,定义为“空方”关键词词典,共有关键词202个。反之,把明显带有高兴、喜爱、期望和对市场看多的关键词组成另一个关键词词典,定义为“多方”关键词词典,共有关键词192个。

(三)变量说明

本文在建立多、空情绪关键词词典的基础上,运用关键词词典对研究样本区间每日上证指数吧主题帖内容进行多、空情绪关键词词频统计,根据多空词频统计数计算出每日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以便在多空情绪表达比较激烈的时期更有效地区分出投资者多空双方情绪的强度。需要说明的是,现有研究投资者情绪的文献中,部分研究者采用语意分析方法来分析文本中投资者所要表达的情绪,分析的对象主要是财经博客、财务报表期间与新股发行期间投资者在网络论坛的讨论内容[23]。与其他研究者不同的是,本文只考察上证指数吧的主题发帖内容中投资者使用的情感关键词,用这些关键词频数的变化作为投资者情绪的一个变量,故没有做语意分析。原因在于:首先,发帖者为了吸引其他浏览者点击回复他的帖子,主题帖中通常使用较为直观的情感关键词或代表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关键词词语;其次,本文研究样本区间长达近四年,帖子数达522229个,从时间跨度及样本数量上来说,不适用语意分析来做研究。

(四)实证模型

本文采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来考察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与交易市场成交量、收益率相互之间的动态影响关系。VAR模型是Sims(1980)年提出的一种新型计量模型,它由一组动态联立方程构造而成,模型中的解释变量不区分内生、外生变量,可以有效描述不同变量之间的动态相关关系,同时具有较强的预测性。此外,VAR系统还有独特的分析功能,如对变量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以及脉冲响应(Impuleresponses)分析等[24]。

四、实证分析

(一)变量基本描述

统计图1至图6给出了主要研究对象的时间序列走势图。从图3、图4的多空双方的词频统计数的时间序列图形可以看出,前期由于受到经济条件与网络发展速度限制,网络讨论不是很激烈,后期由于上述条件得到改善,网络讨论与前期有明显差别,因此本文具有研究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单位根检验

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有效性,避免“伪回归”,建立模型前须对变量做平稳性检验。表1为各个变量的单位根检验结果。表1显示,所有变量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研究变量均不存在单位根,表明所有序列都是平稳序列,因此本文可以做进一步的研究。

(三)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

首先对VAR模型的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考察他们的相互关系,为建模提供合理性。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中,滞后期的选择对检验结果极为重要,投资者情绪与交易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可能存在先行-滞后的关系,而且信息在投资者之间的传递有时滞性,综合以上因素,本文最终选择的滞后期数为4期,即4天。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2结果可以看出:成交量是多空情绪比例变动的原因,即前期成交量的变动会引起未来多空情绪比例的变动。但从显著水平上来看,成交量对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在15%的显著水平下有影响,而成交量对空方情绪比例变动在1%的显著水平下有影响,说明前期成交量的变动对空方情绪比例变动的影响比对多方情绪变动的影响更大。此外,多空情绪比例变动对成交量的影响均在1%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即多空情绪比例变动均是成交量的原因,表明前期多空情绪比例变动对未来的成交量产生了影响,总的来看,成交量与投资者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互为格兰杰因果关系。为进一步考察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与收益率是否相互影响,把收益率分别与全天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交易时段多空情绪比例变动、非交易时段多空情绪比例变动进行了滞后4期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发现,收益率与非交易时段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在10%显著水平下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即前期收益率会影响未来非交易时段的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前期非交易时段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也会对未来收益率产生影响。特别地,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表明,多空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收益率互为影响,成交量与空方投资者情绪的Granger因果关系较为明显,而收益率则与非交易时段多方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较为明显,存在的解释是,在中国交易市场缺乏做空交易的制度下,投资者的悲观情绪容易导致市场“恐慌性”抛售现象,造成交易市场成交量的变动。前期投资者乐观情绪的表达会进一步反应到市场收益率上,而前期投资者悲观情绪的表达不会影响到未来市场的收益率。

(四)VAR模型建立与脉冲响应分析

为了进一步考察成交量与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成交量与投资者空方情绪比例变动、图7成交量与多方情绪比例变动VAR(6)收益率与非交易时段多方投资者情绪比例变动间的动态关系,本文构建了3个二维的VAR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对于VAR模型滞后阶数的确定可采用多种定阶方法,本文根据6项评判指标准则(LogL、LR、FPE、AIC、SC、HQ)选择模型滞后阶数,最终成交量与多空投资者情绪的VAR模型滞后阶数均确定为6阶,收益率与非交易时段投资者多方情绪建立的VAR模型的滞后阶数则确定为4阶。本文主要考察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对整个交易市场未来的影响,故此处不对VAR模型单个变量参数估计值做进一步解释,后文的脉冲响应分析将讨论这种影响关系。从图7、图8、图9发现特征多项式的根的倒数全部位于单位圆内,说明建立的3个VAR模型都是稳定的。在建立VAR模型的基础上,应用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函数来分析系统对来自自身或是其他内生变量冲击扰动的动态反应。脉冲响应函数体现了当系统受到其中一个变量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后对系统其他变量产生影响,并最终反馈到自身的一个过程。脉冲响应分析:图10、图11、图12上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出,成交量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差的新息冲击都是正方向的,且影响时间比较长,超过10天以上,但随着时间的增加影响逐渐减小,慢慢恢复到均衡位置。而收益率对自身的一个标准差的新息冲击在第1期表现最为明显,上升了0.012个百分点,第2期马上恢复到均衡位置,之后几期的影响也不太明显。图10下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到:成交量对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一个标准差的新息的冲击,刚开始第1期为正,第2期马上转变为负,到了6期过后开始恢复到均衡位置;图11下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到:成交量对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空方情绪比例变动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第1期为负,第2期变为正,到了第6期过后开始恢复到均衡位置;图12下半部分图形可以看到:非交易时段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对收益率的冲击第1期为正,上升了0.15个百分点,第2期变为负,下降了0.10个百分点,到了4期过后开始恢复到均衡位置。本文通过脉冲响应分析研究发现,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变动对成交量影响时滞较长,但冲击力度小于成交量自身变动的冲击力度。而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变动对收益率的影响时滞较短,冲击力度大于由于收益率自身变动的冲击力度。虽然来自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的变动对未来的成交量、收益率都有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是长久的,系统最后将逐渐恢复到均衡位置。

五、结语

(一)研究结论

本文应用词频统计方法,通过对东方财富网上证指数吧2010年1月7日至2013年8月30日主题帖的标题内容进行词频统计,建立了衡量网络论坛投资者情绪的“多方情绪”与“空方情绪”关键词词典,并运用词典实证分析了网络论坛多空投资者情绪与上证指数交易市场的成交量、收益率的关系。结论如下:1.通过Granger因果关系分析发现,投资者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都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非交易时段的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收益率互为Granger因果关系。进一步说明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与交易市场的成交量存在相互影响关系,而且这种影响是非对称的,投资者空方情绪与成交量的相互影响要比多方情绪明显。网络论坛投资者多、空情绪与收益率的相互影响也存在非对称性。2.通过建立投资者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投资者空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和非交易时段多方情绪比例变动与收益率3个VAR模型以及它们的脉冲响应分析,考察投资者多、空情绪比例变动与成交量和收益率的动态相互关系,实证结论表明,网络论坛投资者多方情绪变动对收益率及成交量都产生冲击,其中,对收益率的冲击比对成交量的冲击要大,但冲击时滞要小于对成交量的冲击;网络论坛投资者空方情绪变动只对成交量产生冲击,且时滞较长,对未来的收益率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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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艺术市场的发展对高校绘画授课内容的影响

我国高校绘画教育发展的几十年里,绘画的基础课程一直是以素描和色彩为主,此外,还有课余时间的写生练习,写生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基础知识,是为了将来能够更好地进行创作。教育内容一直沿用写实主义的造型观念,用写实的方式再现客观事物、表现客观事物的真实性,导致高校学生的绘画语言苍白,缺乏创造力。当代艺术在自身标准缺失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绘画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高校教师一般会强调要避弊端及取长补短,即使是这样,每位学生的绘画作业也会因人而异,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教师布置作业是油画静物,有的学生会用印象派的色彩、有的学生进行苏俄式的写实,还有的学生会使用浮世绘的平涂等,教师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绘画作品徘徊在写实与表现之间。另外,由于受教师授课内容和方式的限制,以及学生自身能力的限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会不可避免地进行模仿,使学生自身的绘画能力得不到充分发展。例如当代艺术家张晓刚的“大家庭系列”的单色平涂、曾梵志的“面具系列”和蔡国强的“烟火系列”等作品都成为高校教师教学内容,而这些艺术家的代表性的作品则成为学生学习和模仿的对象。

三、当代艺术市场的发展对高校绘画判断标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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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市场需求的翻译教学策略

(1)根据翻译市场的要求,合理设置课程,做到理论和实践兼顾设置合理的课程重点在于翻译方向课堂教学与集中实训并重,课程要做到理论与实践兼顾。英语专业教学大纲对英语专业毕业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了使学生在毕业的时候,能够达到一定的英语翻译水平,要根据大纲开设所有必修的专业课程,使学生能修够学分,从而达到市场对应聘者语言水平的要求。首先,口译具有独立的特性,通过一系列翻译课程设置将翻译方向体现出来,构成口笔译课程组。同时,要开设入门课程和交替传译。其次,市场对翻译经验要求最高,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在学期授课任务完成之后,可以增加实训环节,并且学生在学期末或者寒暑假等时间段中,为了达到一定的翻译量,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大量集中实训。同时,在理论课的基础上,课堂教学环节可以开设高级英汉笔译和高级汉英笔译课程,增加学生语篇翻译的实践。再者,在翻译理论方面,为了使学生了解各种翻译理论,掌握各种翻译技巧,可以开设英汉互译基础和翻译概论课程。除了翻译理论与实践课程之外,还可以设置一些选修课,作为理论与实践课程的补充,如开设一门或者多门翻译鉴赏类课程,重点在于批评和鉴赏。在品读经典翻译的过程中,对比不同的译本,从而培养学生的翻译感。另外,在实训环节学习中,针对市场要求的翻译软件使用上,不用单独开设一门课程,可以教会学生边学边用,在翻译实训室中安装一套翻译软件,增强学习的效果和效率。翻译方向的课程设置主要包括理论课程、实践课程、鉴赏课程。其中理论课程可以开设英汉互译基础和翻译概论;实践课程可以开设高级英汉笔译、高级汉英笔译、集中翻译实训等。而鉴赏课程可以开设翻译与鉴赏等。

(2)增强学生笔头翻译的基本能力,调整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翻译的能力2000年,《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中提出:“使学生具备笔头翻译的基本能力是笔译课的目的所在。”在没有普及互联网的时候,翻译工作者翻译工作主要靠笔、纸和各种纸质词典以及百科全书,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构成翻译能力的因素也发生了变化,翻译能力的核心便成了双语能力、查阅工具书的能力、双语转换能力等,因此,翻译教学的内容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互联网普及以后,在语言能力的基础上,翻译能力有了新的内容,增加了网络沟通能力、计算机软件、硬件应用能力以及电子工具书使用能力等,特别是翻译软件的应用能力。由于社会发展和需求,翻译能力的构成有了拓展,因此,在研究翻译能力的基础上,翻译教学设计教学内容就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翻译教学内容涉及到了翻译实践、翻译理论以及翻译鉴赏三类课程。而这三类课程比较容易分清,内容差别很大。在教学实际中,如何分析翻译实例是任何理论讲授都离不开的,但是在实践性比较强的课程中,所有翻译方向课程组的课程实际上都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不能不提到翻译理论。为了避免在不同课程中重复相同的内容,根据课程设置,课程组教师要明确每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首先,在理论课程中,一般情况下,英汉互译讲授过程中使用的译例是句子和短语,其基础的授课内容是最基础的翻译入门课程,也是基本的概念和翻译技巧。而翻译概论的授课内容从翻译研究的角度上授课,是各种翻译理论流派和翻译研究的热点问题,一般情况下,在讲授的过程中使用的译例是句群和句子。其次,高级英汉笔译和高级汉英笔译的内容是不同文体的语篇翻译,在实践课程中,教师要注重学生实践基础上的译文评析,教师讲授文体特点与翻译策略之后,才组织学生进行语篇翻译实践。而集中翻译实训的内容主要是大量翻译应用文和少量翻译文学语篇。另外,一般情况下,翻译鉴赏课程通过比较分析,选择有多个参考译文的语篇翻译,选出最佳译文,或者对所有参考译文讨论出一个最佳译文。综上所述,翻译课程的内容明确化主要有理论课程、实践课程以及鉴赏课程。其中理论课程包括英汉互译基础和翻译概论,教学内容主要有基本概念、翻译技巧以及翻译理论流派和翻译热点问题等。实践课程主要包括高级英汉笔译、高级汉英笔译以及集中翻译实训,教学内容有大量应用文翻译和少量文学语篇翻译等。鉴赏课程主要包括翻译与鉴赏,教学内容有多个参考译文的语篇翻译。

(3)针对不同课程,采用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方法,综合提高学生的素质为了培养学生的翻译能力,课堂教学需要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针对不同课程,综合提高学生的素质,培养学生的翻译责任感、沟通能力和团队意识。首先,对于理论课程来说,教学方法要以教师讲授为主,课堂教学主要是讲解理论,以学生翻译练习为辅。其次,对于实践课程来说,课堂研讨是教学方法的主旋律,教师的教学方法要指导学生的翻译实践,充分体现出学生翻译实践的价值。同时在课堂上,对于高级英汉笔译和高级汉英笔译来说,学生做翻译的话,教学效率不会很高,因此,最好就是课上师生讨论,鼓励学生课下完成翻译。在每次上课的时候,教师要讲评学生译文,通过课程网络平台和电子邮箱布置作业,并且教师可以上课的时候,选取部分学生上台讲评自己的译文。同时师生之间、学生之间要积极地互动起来。而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集中翻译实训室模拟翻译工作者的工作环境,集中进行大量翻译实践。翻译工作的密度高,强度大,因此,教师的教学方法需要做好项目管理和译审工作,不能和平日的课堂教学一样,学生需要扮演译者和校译角色。另外,为了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在实践课程中,教师布置任务的时候,可以把学生分成翻译小组,便于加强学生之间的沟通。再者,翻译语料在鉴赏课程中,要求教师能够以理服人,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并不是完全凭直觉对译文作出评论,因此,准备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备课的时候,教师通过比较、分析、师生讨论等方式,有针对性地选取有多个参考译文的主体语篇供课堂使用,从而得出最佳译文。这类课程的教学方法最好是以师生讨论为辅、教师讲授为主。不同翻译课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于教学方法的选择会有所侧重,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为了实现翻译人才培养的目标,教师需要灵活应变,充分备课,不断调整和完善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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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板市场及发展概况

所谓第二板市场(SecondBoard)是指在主市场之外开辟的市场。主要是为那些有发展潜质,但是又暂时未能达到在主市场上市要求(诸如规模、盈利时间等)的公司提供一个筹资的场所,协助其发展及扩展业务,其特有功能是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相对主市场(MainBoard)而言,投资于二板市场的风险更大,但是盈利机会也更多。国际上通行做法是:二板市场更侧重于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般而言,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绝大部分都设有第二板市场。例如,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既有一个主板市场,也有一个第二板市场,此外还有一个新加坡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SESDAQ)。马来西亚吉隆坡的第二板市场在过去的几年中交易非常活跃。日本独立的第二板市场“场外交易所”(OTCExchange)也颇具规模。法国巴黎1996年诞生的“新市场”(NouveauMarch),如同英国伦敦设立的“另类投资市场”(AlternativeInvestmentMarket)那样,自启动以来表现也相当不错。而美国的第二板市场Nasdaq创立于1971年,经过29年的迅速成长,已发展成为超过东京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世界第二大股票市场。美国高科技上市公司的85%在那里挂牌,一大批世界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在那里脱颖而出。它们中间包括标准普尔股票价格500家成份股指数中近四年总体业绩位列前四名的微软公司(Microsoft)、戴尔电脑公司(DellComputer)、西斯科系统公司(Ciscosysterms)和英特尔公司(Intel)等。Nasdaq为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美国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发展全赖于美国有发达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美国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了全面支持。

二、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板市场的动因分析

1高科技产业是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器

高科技产业(HighTechnologyIndustry)使现代世界经济发生着革命性变革,随着高科技产业在一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扩大,所处的地位日益显著,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知识经济的显著特征是:“以知识密集型技术为基础的知识产业或高科技产业,成为全部产业的核心,成为一个国家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最主要来源,成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推进器”。以美国为例,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70年到1990年美国的不同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别为:资本28%,劳动力19%,人力资本10%,技术43%。通过数据可以看出,经济增长的主要决定因素已不再是资本和劳动力的投入,而是被称为“无形资源”的技术投入。正是由于在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过程中成功地导入了技术进步机制,因此,自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的经济在高科技产业的推动下一直呈持续增长的态势。高科技产业对美国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

(1)高科技产业占美国GDP的62%,成为仅稍稍落后于私人健康服务业的第二大产业部门,它使多年来被人们视为经济增长重要推进器的汽车业、建筑业和化学工业等相形见绌。

(2)高科技产业是美国制造业中就业人数最多的单个产业部门。高科技产业不仅比其他单个制造业部门提供更多的社会就业机会,而且与其他制造业部门相比,高科技产业中每一个新增加的工作岗位,可创造出更多的额外工作岗位,具有乘数效应。并且高科技产业工作岗位的工资收入很高,它使人口就业结构和社会收入分配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基本方面发生了革命性变革。

(3)高科技产业是美国出口最多的产业部门。相比之下,韩国和东南亚“四小龙”经济的高速发展,主要不是依靠技术进步和效率的提高,而是依靠动员和投入更多的资金,包括大量的国际短期资金,形成巨大的经济泡沫,导致了1997年底的波及全球的亚洲金融风暴。

总之,知识经济的出现正冲击着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世界贸易格局、人口就业结构和社会收入分配等社会经济形态。大量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数据显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高科技产业化水平的高低将决定一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决定一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也将决定一国的就业结构和收入水平。技术进步才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动力。

2高科技产业发展需要资本市场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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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油画艺术市场

我国的油画艺术市场存在一些不足,人们对艺术形式的鉴赏能力有限,而中国现代油画起步较晚,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较弱。同时,艺术家生存质量堪忧,进一步影响了油画创作水平。

三、在改变中寻求发展

首先,我们应当尊重我国油画发展的国情,针对现今教学水平、教学环境的实际情况进行教育模式的改革。其次,做到不盲目跟风,从小学的油画基础教育抓起,培养真正具有天赋和扎实能力的学生,重点帮助学生了解艺术形式和艺术教育,摆脱框架教条的束缚,摆脱好高骛远的标准要求,着眼于当代油画艺术发展的实际,着眼于当代艺术的风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从而促进我国的油画教育更好地发展。从艺术领域出发,规范我国的油画艺术市场,为油画艺术打造新的发展动力,让喜欢油画艺术的人和学习油画艺术的人获得稳定的艺术创作环境,以超越自我的艺术水平为追求,丰富油画的创作形式,完善艺术领域中的不足。目前,国内还没有建立规范的艺术品市场,欣赏者也少,购买力不强,这些问题短时间内还解决不了。但这种困难是暂时的,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推动中国油画艺术作品日后尽快走入国际艺术交易市场,这将为中国油画艺术未来的繁荣带来希望,也会给油画家带来益处。油画艺术在西方早已成为传统,我们要发展中国现代油画艺术,要珍惜现在艺术多元化的良好局面。同时,也要解决好油画艺术的语言形式与画家内在精神的统一。推动中国现代油画艺术的发展,普及油画艺术教育,建立规范的艺术品交易市场,对今后中国现代油画艺术的发展影响重大。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一些现存的问题会得到妥善解决,我们期盼在未来创建现代的、具有民族气派的中国油画艺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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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涛

职业教育对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促进作用

1. 有利于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曾说过:“观念可以改变历史的轨迹。”[5]观念对人有着巨大的作用力。育人是教育的主要功能所在,作为教育的一部分,职业教育更是承担着此项重任。职业教育在向学习者传授知识和工作所需的技能之外,也培养了学习者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我国农村地区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思想保守,自给自足和故土难离的观念根深蒂固,缺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竞争意识。而面向农民大众的农村职业教育,对于转变农民的这些传统观念作用明显,能有效提高农民的自我经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大潮中谋得生存与发展空间,实现剩余劳动力切实有效的转移。2. 有利于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提升农村科技水平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训练中工人所获得的技能能力,使其工作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根据此理论可知,经过教育提高个人的生产率主要是因为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认知技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写道 :“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6]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受过 4 年初等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比未受过教育的农村劳动力的粮食产量高 8. 7% - 9. 3%”。[7]据闵维方对我国汽车工厂的实证研究表明,“受过职业教育的工人的生产率要比仅受过一般教育的工人高 6%- 11% 。”[7]可见,教育和生产率之间存在一种直接正相关关系。农民加大自身的职业教育投资,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相关的职业技能,起到对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农村职业教育培养职业人才,有利于促进科技积累和传承,使科技促进劳动生产由“潜在性”变为“现实性”。因此,农民在接受职业教育时,所获得的生产能力提高,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升,即加大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劳动技能———提高生产率———提升农村科技水平。3. 有利于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适应力,提升职业稳定性在各类教育中,职业教育和就业最为密切,普通教育侧重于增加受教育者的知识存量,而职业教育的直接结果则是能够增加人力资源的技能存量。[8]在现代经济建设发展的社会中,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农村劳动力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有效地增加自身的人力资本,提高职业技能,最终有利于农民增强在就业市场中的适应性。根据 2009 年 3 月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的调查统计,在返乡农民工人群中,文化程度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分别占 2. 4%、14. 8%、65. 8%、11. 1%、4% 和 2% ,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农民工就占到82. 9% 。[9]这说明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越低,转移后的农民工越容易回流,受过农村职业教育的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回流的较少,由此可见,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有利于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基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下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1. 劳动力转移的实训基地和设备缺乏,对农民工培训的缺失职业教育是培养实用型、操作型或技能型人才的教育,这就要求教学过程中配备辅助教学的实训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目前,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实训基地建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立法保障性有待加强。[10]职业教育难以针对劳动力转移配备相应的实训基地和设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缺失,导致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适应。针对农村青少年的职业教育,多数职业学校的教学手段仍拘泥于单一的课堂教学形式,教学方法仍固守单向的程式化讲授与训练。据有关职业学校的调查,有 55. 4% 的学生表示“没有去过实训基地”,有 33. 73%的学生“在校内的实训基地实习过”,有 10. 82% 的学生回答“在校外的实训基地实习过”。[11]与此同时,企业一般也不愿意接受学生的短期实习,或者附属成为学校的实训基地。专业实训基地和设备的缺乏,必将无法满足农村职业学校的学生的要求,更无法培养出企业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他们要求的职业教育知识面宽、实践性强,种种因素致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性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农村职业教育在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2.“双师型”教师配备不足,教育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我国农村职业教育起步较晚,教师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职业院校教师总量上不足,在质量上,学历达标率低,而理想的专任教师应该是不仅具有合格学历,而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据教育部职成司统计,职业高中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占 46. 71%和 2. 7%,兼职教师比例只占 3. 4%,远远低于国家 15% 的标准。[12]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多数的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就直接到职业学校任教,他们没有企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课题组 2006 年的一项调查,在回答“您在企业或单位从事过与现专业有关的工作多少年”时,有62. 9% 的教师回答“没有”,有 19. 3% 的教师回答“5 年以下”,只有 17. 8% 的教师回答“5 年以上”[13]。可见,很多职业学校的教师岗位需要的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培训缺乏,新教师的知识结构与职业教育所要求的知识结构不相适应,对学生相应的实训教学及指导工作难以完成,难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致使职校学生社会认可度低,限制了劳动力的转移就业。3. 经费投入不足,受教育机会减少近年来,我国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增长缓慢,中国统计年鉴显示,从 2001—2008 年间,我国教育财政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对普通高中的投入,平均年增长 32. 58%,增长最为缓慢的就是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年平均增长 15. 65%,[4]767远远低于其他教育类别的年增长率。从图 1 也可以看出,2004 - 2008 年这 5 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占国家财政性经费的比例有所增加,但支出总量在所有教育门类中最少。据调查统计,县一级政府平均对全社会的教育开支中城市使用了 77%,农村仅使用 23%。[14]许多地方政府把城市教育当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正事”,对农村教育重视度不够,更不用说农村职业教育。研究表明,职业教育成本是同级普通教育的 2. 6 倍,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技能训练。[15]由此可见,职业教育同普通教育相比,需要更大的财政经费投入。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限制了外来投资的利益选择,社会不同主体的参与度很低,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农村富余劳动力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减少,最终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向外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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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证券市场中,操纵行为十分猖獗,几乎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而以不转移证券实质所有权的虚伪交易方式实施操纵行为更是“庄家”惯用的手法。所以,对该行为进行剖析,成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前提。

虚伪交易(fictitioustransaction)是证券操纵行为的一种方式,主要包括冲洗买卖(washsales)和相对委托(matchedorders)。前者是指买卖双方均为同一人,交易虽然完成却不改变有价证券的实质所有权;后者则是事先与他人通谋,在自己购买或出售有价证券的同一时间,由他人以同一价格出售或购买相同品种和相同数量的有价证券。实际上,前者好比同一个人把球从左手抛到右手,后者好像两个人把一个球抛来抛去。但无论如何,这两种行为的目的都不是买卖证券,而是要做出与正常交易外观相同的“记录”交易,然后经证券市场的揭示板向投资大众传播虚假的信息,以诱导投资者进行同种证券的交易,故称为“虚伪交易”。

虚伪交易是利用大量的买进卖出制造出交易活跃的假象,目的在于吸引广大投资者的加入。在交易量大增的情况下,进行虚伪交易的证券操纵者可以趁高价卖出或趁低价买进以获利。虚伪交易对于操纵者实现操纵市场的目的十分有用,因为在证券市场上有众多的证券商从事证券业务,操纵者可以向不同的证券商分别发出交易委托(有时操纵者甚至向同一证券商发出内容正好相反的指令),此委托可以很快地被执行,而该交易又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及证券市场的行情揭示板等媒体,广泛而又迅速地传达给广大投资者。从媒体上获悉交易所交易报告的投资者,一般都会认为该报告反映的是实际的交易量,这样就会被该虚伪的交易记录误导而最终遭受损害。换言之,由于虚伪交易将虚伪的供求关系隐藏在证券市场的交易记录里,而一般说来量又是价的先行指标,通过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能吸引预期追涨杀跌的投机性买盘或卖盘,也可以误导进行技术分析的投资者,使之做出错误判断。

一、冲洗买卖

我国《证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本款所禁止的行为,一般就称为“冲洗买卖”或称“洗售”。该款的规定与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项第1款第1目(§9(a)(1)(A))、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9条(旧证券交易法第125条)第1项第1款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2款的规定相似,[1](p283)是对操纵者借冲洗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所作的禁止性规定。

冲洗交易是最古老的操纵形态之一,在实际操作上,通常是由同一个投资者分别在两家证券经纪商开户,并同时委托该两家经纪商按一定的价格作相反方向的买卖,以撮合成交。目的在于制造交易记录,其所拥有的证券种类及数量并未增减。手法也不外乎同一个人“左手卖出,右手买入”,行为人只需办理交割,缴纳少量手续费就可以创造记录上的交易,造成证券市场活跃的假象。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证券经纪商将不同的顾客对同一种证券的买进和卖出委托,同时向交易所申报,并进行证券实质所有权的移转,称为交叉委托,[1](p281)是证券法允许的合法交易,不应被禁止;如果该证券商将该相反之委托不经证券交易所私自撮合成交,称为“对冲”,虽系证券违法行为,但因并不是以操纵市场为目的,不构成操纵证券价格罪;至于对顾客的委托,经纪商本人做出相反交易,称为混合操作,亦为证券违法行为,但也不是本款所称的冲洗买卖。

(一)冲洗买卖的主体

本款的行为主体包括投资者、证券商等一切可以在证券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人或机构,只是须为同一人(或机构)。但在现行的证券交易制度下,无论是在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还是在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都不能直接进行有价证券的买卖,而必须通过证券商代为交易,这样关于“同一人”的认定标准,就涉及到实质所有权人(beneficialowner)的概念。要弄通这个概念,首先要搞清楚证券公司(或称证券商)与客户(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该如何界定。

在我国,对证券商(我国一般称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

1说。这种学说认为,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关系,即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在权限内为客户进行证券买卖。我国的政策、法规多采用此种学说,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有所谓证券经营机构“在客户买卖股票活动……”的字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均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中有“证券买卖”一项。由此,中国人民银行向证券经营机构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上明示其权限有“证券买卖”;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章程及其与客户订立的作为委托协议组成部分的“公司章程”,也毫无例外地认为,其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是“业务”,等等。可见说在我国影响至深。

这种说与英美法中的理念是一致的。在英美法国家,“等同说”是制度的基石,它将通过他人所为的行为视为自己所为的行为。它关心的并非是人究竟是以被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表面形式,而是最终由谁来承担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这一实质内容。从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中的有三种:(1)显名:人在交易中既公开本人的存在又公开其姓名;(2)隐名:即人在交易中公开本人的存在,但不公开本人姓名;(3)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即人在交易中不公开本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英美法看来,证券商所为的行为系不公开本人身份(“未露面主人身份”)的。

显然,英美法系的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制度迥然有别。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是大陆法系中狭义的概念,即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被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强调“以被人(本人)名义”进行活动是的主要特征,如《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可见,我国所指的行为只限于以被人名义实施,不包括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活动的行为类型。所以,如果用英美法系的概念来框量我国证券公司受托买卖证券这一行为的性质,则他们之间是关系;但用大陆法系的概念框量,则不是关系。因为按我国的民事制度,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通过委托协议建立的是买卖关系,则:(1)证券公司作为人,必须以被人即投资者的名义从事证券买卖活动;(2)证券买卖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投资者承受;(3)证券公司作为人不能与被人即投资者发生相互间的买卖关系。但事实上,在现行的委托交易制度下,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代客户买卖证券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而交易场所也只以证券公司而非投资者本人作为一级清算对象,然后由证券公司对客户就证券和资金余额进行二级清算和股票过户,这样,证券交易的后果先由证券公司直接承担,然后才是客户。在出现客户透支或其他纠纷致使证券不能过户时,代垫资金和接受证券的也首先是证券公司。此外,在关系中,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被人发生交易,但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公司自营和接受客户委托的行为间就存在“相互买卖”的可能性,只是无纸化交易和电算化交易使这种行为不易察觉而已。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证券委托买卖不能算是一种关系。

2居间说。该观点认为证券委托交易的性质是居间。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一方当事人(居间人)向他方(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他方(委托人)付给报酬。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居间人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并不是委托人订立合同的人,也不是为委托人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与行纪的界限本来是清楚的,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不仅向客户提供信息,而且还要通过自己与交易对方订立证券买卖合同来实现客户的目的,显然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居间。之所以会有如此误解,是由于《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认为“交易所的经纪人就是居间的一种形式”。[2](p146)

3行纪说。此说认为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行纪关系。所谓行纪,是指一方当事人接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并接受报酬的行为。把证券公司的活动看作是一种行纪行为,是沿袭大陆法系的观点,即不披露委托人姓名,也不表明自己是人,并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活动。从和行纪的比较中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

第一,行为名义不同。人是以被人名义,即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为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人以被人名义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行纪人为委托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合同效力不同。在关系中,人必须以被人的名义在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无效或者人超越了权限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与被人的意思相违背而使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除非构成表见或被人追认;行纪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不取决于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的行纪合同是否有效、行纪人是否超越了委托权限,因为行纪人是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第四,风险承担方式不同。在关系中,第三人的违约风险由被人直接承担,不能追究人的责任;在行纪活动中,根据《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第三人违约的风险是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的,而与委托人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是委托人违约,对第三人来说,也是先由行纪人承担风险责任,而后再去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因为是行纪人而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

第五,介入权不同。人本身无权介入,即不得自己或双方,否则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行纪人则有介入权,《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卖出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可见,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行纪人可以合法地介入交易,成为委托其从事交易的委托人的交易对方。

第六,报酬请求权的实现方式不同。在关系中,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在有偿的关系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人请求支付报酬,如果被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人只能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请求权的性质属于债权范畴;但在行纪关系中,首先,行纪人完成委托合同都是有偿的,委托人必须向其支付报酬。其次,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合同法》第422条即规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这更能保障行纪人报酬的实现。

综上所述,按照我国的法律体系及证券交易的实践来看,采用行纪说较为合理。因为从实际操作来看,证券公司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符合行纪关系的法理。首先,在我国能够直接进场交易的须为具有经营资格和交易席位的交易所会员,一般都是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而非一般的社会公众;其次,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委托指令,即与客户签订了委托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由开户约定、委托章程和委托指令共同组成);再次,证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其后果也由自己首先承担,即使在交易过程中有大户直接进场报单和投资者可直接将委托输入交易系统也并不意味着买卖关系的直接主体是投资者本人;第四,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清算银行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机关和登记机关履行完清算和登记手续后,再与客户进行清算和过户(客户在交割单上签字为履行过户的法定手续);第五,对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客户只能向其所委托的证券公司提出,而不能直接向交易的第三者提出,即便其了解交易对手是谁亦如是;第六、证券公司有权按交易所核定的标准收取佣金。[2](p145)

既然如前所述,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及实际操作看,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是一种行纪关系,那么,即使同一人洗售证券,在交易所的交易记录上,也是不同券商间的买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那么,只要操纵者在不同的券商间发出指令,所冲洗的证券所有权至少也在各券商之间进行了移转。更何况目前大量存在的单位利用个人户头、个人利用他人户头进行洗售的情况呢?①所以一旦发生冲洗买卖的情形,按照《证券法》第71条第3款,“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买”中“不转移所有权”界定的不清楚、也不准确,这样规定似乎就无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无论在上述的哪种情况下,证券的所有权都发生了转移。根据罪刑法定主义派生出来的两大主要原则-明确性原则和禁止类推原则,[3]禁止超越法律文义的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适用于刑事案件。如此一来,对证券操纵行为,特别是利用他人账户进行冲洗买卖的操纵行为,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实质所有权这一概念。

实质所有权(beneficialownership)是源自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项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凡有权把证券的所得收益用来支付交易费用、对股票的买卖及代表权的行使有控制能力、在现在或不远的将来可以将股票变更于自己名下者,均可视为有实质所有权。[4](p68)例如,以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所持有的证券,通常另一方配偶或其父母被视为是实质所有权人,享有实质所有权。[5](p570)

日本学者亦认为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9条第1项第1款“不转移证券权利的假装买卖”中,所谓权利的移转是从主体面而言的,是指实质权利归属主体的变更。而实质权利就是指对有价证券实质性支配、处分的权能。鉴于有关冲洗买卖的规定是以抑制对证券价格的形成施加不当影响的操纵行为为目的,所以在进行实质性判断时,应以能否决定该有价证券的买进卖出的权能作为中心加以考虑。[6](P279)

这一概念也为我国的台湾地区所引进。台湾证管会制定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时,参照美国的有关法规及案例,以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股票的控制权及处分股票的损益归属这三点作为认定标准,在第二条规定:“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项所定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股票,系指具备所列要件:一、直接或间接提供股票予他人或提供资金予他人购买股票。二、对该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处分之权益。三、该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一部归属于本人。”并以证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作为该条的补充规定。证管会认为,如果行为人表面上虽有证券让与行为,甚至履行了过户手续,但实质所有权并不改变,例如利用户头转移所有权,就属于不移转证券实质所有权的行为,符合冲洗行为的主体要件。故本款所谓的证券所有权,应以实质所有权人为主体,对转移至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开设的户头者,不视为转移所有权。[7]

由此可见,只要并未转移证券的实质所有权,作为冲洗买卖对象的证券仍应视为归同一人所有。因此,哪怕该证券形式上已经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了移转,仍然符合冲洗买卖“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这一主体要件。

(二)冲洗买卖的行为

如前所述,利用冲洗买卖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是指并不改变有价证券的实质所有权,而对同一有价证券卖出后再买入或买入后再卖出,以此虚假交易造成市场活跃的假象,达到行为人试图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

冲洗买卖最早的手法是行为人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完成证券在形式上的买卖,行为人拥有的证券数量及品种并未发生改变;另一手法是行为人作为交易的双方同时委托同一个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申报买进或卖出,并作相互的应买应卖,却不进行证券或款项的实际交割;第三种手法是洗售的做手②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将股票退还给做手,取回价款,以这种手法所进行的冲洗买卖是联合操纵的一种。[1](p281)

既然冲洗买卖是同一人在不同的账户上做方向相反的买卖,那么这一行为的成立是否要求买卖的时间、价格和数量必须完全一致?如果不要求完全一致,那么认定该行为成立的标准又是什么?和相对委托又有什么差异?所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或决定我们对这一行为的认定,要求我们必须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

如果将虚伪交易中的冲洗买卖与相对委托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因为后者是由二个人通谋做方向相反的交易,在操作过程中就难免有少许出入,因此必须考虑时间、数量以及价格的同一性问题(容后再述)。而冲洗买卖则是同一个人所为的相反买卖,从理论上讲,其数量、价格、时间自然应完全相符,因此学者们通常仅在相对委托中才讨论时间、价格和数量的同一性问题。[8]但是由于现代的证券交易是在集中交易市场进行的,采用的是集中竞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模式,加上涨跌停板等制度的限制,即使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就同一数量、同一价格的同一种证券进行委托买卖,也难免产生些许偏差,不一定按照他所委托的内容被撮合成交。所以在解释适用时,应允许在时间和价格上存在一些小小的差距,但是在数量上,仍应坚持必须完全相同,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冲洗买卖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制造“记录交易”这一本质。换言之,如果同一人所为的相反交易,数量不一致的话,则仅在相同数量的范围内成立冲洗买卖。

针对冲洗买卖所规定的犯罪为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有试图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并实施了冲洗买卖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证券市场的价格是否已经因冲洗行为而受到影响,在所不问。

(三)冲洗买卖的主观要件

冲洗买卖的主观要件,当然应该由故意构成,而且应为直接故意。并且由于该操作手法影响市场行情的企图十分明显,因此只要行为人有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动机,实施了冲洗买卖的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故意。换言之,冲洗行为本身,就足以成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

至于冲洗买卖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什么?除前述须有影响证券价格的故意外,是否须有诱使他人买卖的故意?美国法认为须有“试图使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的有价证券,产生不真实或足以令人误解其交易处于活跃状态,或对任何此种有价证券产生同样误解的情形”。③日本证券交易法亦认为须有“致使他人误解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交易繁荣,或足以致使他人误解某种有价证券的交易状况为目的”。④

虽然我国证券法及刑法对是否须有诱使他人买卖的故意均未做规定,但应和美日证券交易法做相同的解释。因为只有在其他投资者跟风买进或者卖出的情况下,操纵者才能获利或避免损失,而且操纵者影响证券价格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诱使其他投资者进行该种证券的交易。可以说,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是操纵者实现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这一最终目的的前提条件,诱使其他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才是操纵者操纵证券市场的真实目的。因此,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是他基于税收或资本利得的目的而卖出证券后再行买入,或买入后再行卖出,并不违法。[5](p851)如果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和诱使他人买卖两种目的并存,但诱使他人买卖的故意(诱使他人买卖的故意自然包括影响证券价格的故意,但影响证券价格的故意却并不一定必然包括诱使他人买卖的故意)并非主要目的,应认为违法,但不构成操纵证券价格罪。[9]

举例来说,就资本利得的目的而言,如纯为追求价差利益或避免损失的扩大所为的当日冲销,就不一定是冲洗买卖。否则,本款就会成为“反当日冲销条款”而非“反操纵条款”。如果是基于融资的目的,如将股票质押于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而为当日冲销时,则除融资的主要目的外,还有诱使他人买卖的故意(因为只有抬高市场价格,方能增加贷款额度),此时就不能主张免责。[4](p417~418)

二、相对委托

我国《证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本款所禁止的行为,就是“相对委托”或称“对敲”。该条的规定与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第1项第1款第二目及第三目(§9(a)(1)(B)、(C))、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9条第1项第4、5款(旧法第125条)及日本证券商管理办法第57条第2款、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5条第1项第3款的规定相似。这种手法较冲洗买卖更富技巧性和隐蔽性,一般难以发觉,所以实践中多发生此种操纵行为。只是其目的与冲洗买卖一样亦在于利用虚假的交易行为,制造某种有价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让投资者产生误解,进行同种证券的交易。

(一)相对委托的主体

本款的行为主体,与前述冲洗买卖不同之处在于,冲洗买卖是同一人(或机构)所为,而本款则由二人(或机构)通谋进行相对买卖,才能完成制造虚假供求关系的“记录上的交易”。所以本款主体为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由相对委托的买方或卖方共同构成。如果是利用配偶、亲属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相对买卖的,就要看该被利用的人与行为人之间是否有犯意联络。如果有,则为相对委托;如果没有,则仅成立利用人个人的冲洗买卖。

(二)相对委托的行为

用相对委托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就是与他人通谋,在自己出售或购买有价证券的同时,让约定的人以约定的价格为购买或出售的相对行为。

但应该注意的是相对委托的成立,是否需要在通谋者之间完成交易,即相对委托一方买入的证券正好是另一方卖出的,或一方卖出的必须让另一方买入?如果不需要必须在通谋者之间成立交易的话,又如何确定他们在时间、价格、数量等方面的约定范围?这都是我们在认定相对委托行为时面临的问题。

要确定本款的犯罪行为,首先须弄清的是,通谋者间交易的完成是否为相对委托成立的必要条件?在此需要考虑的是,如果相对委托的成立,须通谋者间交易成立的话,那么在现代集中交易市场竞价交易、撮合成交的交易形态下,通谋者一方买入的股票正好是通谋者另一方卖出的,或者通谋者一方卖出的股票恰好被通谋者另一方买入,也就是通谋者一方所下的买单与另一方所下的卖单碰头,可能性实在是微乎其微,可以说只有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这样也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而且如果这样要求的话,本款条文就没有必要规定通谋者分别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出售或购买约定的同一种证券这一相对委托成立的要件了(因为如果认为通谋者间交易的成立是相对委托成立的必要条件的话,就没有必要规定所谓约定时间、价格或方式问题了)。所以相对委托的成立,只需出于操纵证券价格的故意,以通谋为基础达成交易即可,不应将这一交易限定于通谋者之间。也就是说,即使在通谋者买进或卖出时,因第三者的阻挠而中断,致使通谋者间的交易未能成立,也不妨碍本款犯罪的成立。买卖成立的或然性及确实性,并不是本款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充其量不过是认定主观故意的一项资料而已。只是如果不要求通谋者之间交易关系的成立,就有必要限定相对委托这种操纵行为中约定时间、价格及数量等问题,即时间、价格及数量的同一性的范围。

1时间的同一性范围

就时间的同一性而言,并不一定要求必须“同时”,应允许通谋的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时间差。[10]也就是说不要求交易双方必须同时下单,可以有先有后。但在这一时间差中,交易的申报必须仍然有效存在,亦即只要双方的申报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相对成交的可能性即可。[6](p278)因为在证券市场上,同一证券的卖出申报与买进申报如果不在同一时间出现的话,一方的申报就无法发现对方,交易也就无法完成。但市场的交易委托都有一个有效存在期间,在此有效存在的期间里,他方的申报才有可能与之相对应,所以只要通谋者的申报能够与他方的申报相呼应,(不要求一定是通谋的另一方的申报),即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中的相对委托。[11](p544)

我国的台湾地区并未象上述日本证券法的理论及实务那样,要求只要在相对成交的可能性范围内为通谋行为,就可以成立相对委托。它只要求在同一交易日内发出通谋的相对委托即可。可见,日本学者不要求通谋双方成交的确定性,只强调成交的可能性。而台湾则更宽松,确定性与可能性均未要求,仅以同一日为标准。可能是因为此标准客观且容易认定,而且依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的规定,投资者若没有对委托单的有效期作特别约定的话,则视为当日有效。⑤而且一般说来,同一日的买卖委托似乎可以认定为具有成交的可能性。我国证券实务与台湾地区相似,所以,我认为我们可以仿效台湾地区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以同一日作为通谋者进行相对委托的时间认定标准。

2价格的同一性范围

本款所谓“约定的价格”,应指通谋双方的委托有相对成交的可能性即可。[6](p278)通谋双方如以同一价格下单指定交易,固无疑问,符合相对委托的构成要件。但如一方进行市价委托,另一方进行限价委托,或双方均为市价委托,也应该认定为符合本款“约定的价格”中价格的同一性要求。

投资者向证券商下达的委托指令有很多种,以委托的价格为标准可以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指委托不限定价格,委托证券经纪商为其申报买卖,其成交价格依竞价程序决定;限价委托,指委托人限定价格,委托证券经纪商为其申报买卖,其成交价格,买进时,得在委托人的限价或低于限价的价格成交;卖出时,得在其限价或高于其限价成交。虽然我国现行证券交易中的合法委托是当日有效的限价委托,但因深沪两大交易所均有涨停板制度,如委托人限定在涨停价的买入委托与跌停价的卖出委托,实在是无异于市价委托。现行的涨跌板幅度为百分之十,如果委托人按上述的方法进行委托,则通谋双方的委托在同一交易日相对成交的差距可以达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解释为相对委托,是否已经背离虚伪交易的目的仅在于制造“记录上的交易”这一本质,诚需做进一步研究。

举例来说,甲乙两人通谋,在同一交易日甲以涨停价委托买进某种股票一万股,乙则以跌停价委托卖出该股票一万股。此时只要该股票有交易发生,甲乙二人的委托就有成交的可能性(因为以涨停价委托买进,其成交价未必就是涨停价,从跌停价到涨停价的任何一个价格都有可能成为其成交价;以跌停价委托卖出的情况亦同。此时双方的委托无异于市价委托),假如该日该股票价格起伏波动很大,甲的买进委托以平盘价甚至跌停价成交,而乙的卖出则以涨停价成交,此时双方的成交价相差百分之二十,是否仍然可以把它定为相对委托?

笔者认为,在谈及相对委托的价格同一性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和把握相对委托是一种虚伪交易这一本质性特征-即通过虚构的交易记录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来间接影响证券价格,而不是直接介入增加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如果以增加供给和需求的方式直接改变价格,则应为《证券法》第71条第1款所规定的连续交易的操纵类型。在我们前面所举的例子里,双方的委托虽然数量相符,但成交价格差距过大,显然足以直接影响供给和需求,定为连续交易中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非虚伪交易更加妥当。可见,相对委托除要求通谋双方的委托有成交的可能性以外,还必须对成交价格的差距加以限制。只是具体标准是什么,仍需综合一切情形做个案判断。

3数量的同一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对于相对委托的规定,与美国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却和日本法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相似,仅要求时间和价格须具有同一性,对交易数量未做规定。我认为即使委托的数量不一致,只要差距不大,仍应构成相对委托。但是由于证券市场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所以有时通谋者无法就其申报买进或卖出的全部数额成交。在此种情况下,可认定在买进额和卖出额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相对委托,[11](p544~545)因为从相对委托的目的在于制造记录上的交易这一本质来看,未成交的委托,尚无法制造交易量记录,所以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

与冲洗买卖相同,本款也应为抽象危险犯,即不以证券市场的行情确实因相对委托行为而受到实际影响为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对委托与冲洗买卖都属于制造交易记录的虚伪交易,也就是经过通谋的相对买卖后,该二人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及数量仍然保持不变。如果双方持有的证券在数量上相互消涨,就不是虚伪交易,如亦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为连续交易中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三)相对委托的主观要件

相对委托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而且只要是欲抬高或压低集中交易市场中某种有价证券的交易价格即可,不以对整个市场价格产生影响为必要。至于价格的高低,应指自由证券市场中由价值规律及供需关系所决定的有价证券的价位,而非该上市公司的净值。而且与前述的冲洗买卖一样,还应包括诱使他人进行交易的故意。

本款与前述第三款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三款是由一人(或机构)所为,而本款的操作则须有二人(或机构)通谋才能完成。行为人无论是一次还是数次买卖某种有价证券,一定都是以明示的约定或默示的承诺和他人进行相对委托的交易行为,才构成本罪,因而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着犯意上的联络。所以该款之犯罪为绝对的必要共犯,必须由相对委托的买方与卖方共同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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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雪明。证券交易法[M].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88.119.

[11]神崎克郎。相场操纵の规则[A].证券取引の法理[C].商事法务研究会昭和六十二年十二月。544.

注释:

①证券投资者在集中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股票,首先必须开户。我国的证券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法人账户两种。个人可以分别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开户,也可以利用其配偶、子女及亲属的名义开户;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法人不可以利用个人账户进行交易,但实际上,有很多法人单位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炒作。如1995年,无锡国泰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允许客户利用他人名义和账户在上海证交所327国债期货合约上巨额透支下单,操纵市场。

②指从事洗售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篇11

医药市场营销学是融医学、药学、市场营销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的一门课程,主要讲授在市场营销的理论指导下,根据医药市场营销活动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医药营销活动等知识内容。众所周知,医药市场营销学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的一门理论课,它除了要求学生掌握医药市场营销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外,还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在当前的医药市场营销学课程改革过程中,任课老师如何把乏味的医药市场营销学理论知识转变为实践能力,这一直是老师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案例教学作为一种启发式教学方式深受广大师生的喜爱,它通过在课堂上对典型营销案例的分析讲解,将基础理论和实际应用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同学们积极参与进去、进行分析讨论,最终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1]。因此,研究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的运用对于当前我国培养具有应用性的医药营销人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当前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教学现状

1.1授课内容和方式过于陈旧老化

调研发现,当前一些任课老师在讲授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程时,没有及时地进行知识的更新和教学手段的改进,他们仍然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授课方式,照本宣科,严重地挫伤了同学们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医药市场营销学的老师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充电”,除了具备医药方面营销知识外,还需要掌握市场营销学、经济学和心理学等课程知识[2]。同时,老师们还要不断地进修和改进教学手段,加强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把枯燥的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

1.2重理论和轻实践的教学观念依然存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人才培养目标越来越受到高校和用人单位关注和重视。然而,当前一些高校的任课老师在课程设计上仍然是理论大于实践,缺乏来源于社会实践的营销案例,甚至还出现一味的理论灌输,让课堂气氛沉闷、乏味。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处理好课本知识、社会实践和市场环境之间关系,必将造成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影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教学效果将大大折扣。若教学理念不进行更新,培养出来的学生只能是“纸上谈兵”,“眼高手低”,充其量也不过是掌握了一些市场营销技能的"营销匠"而已[3]。

1.3学生对医药市场营销学存在偏见

众所周知,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主要开设于医药学类院校,其授课对象比较局限,主要是一些医药类学生。对于医药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由于他们长期处于自然科学的学习范围之中,主要学习医药学专业知识,很少接触相关的人文学科,如果让他们立刻从临床或实验研究转入到学习人的心理、行为等知识,通常会他们会表现得排斥或抵触,缺乏学习热情,难以融入到医药市场营销学的学习过程中去。另外,一些学生错误地认为医药市场营销学这门课对他们来说没什么作用,毕业以后可能用不上,他们只关注自己的专业课学习,学习态度不端正,甚至出现逃课、旷课等现象。这种错误的偏见必将影响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教学效果。

2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的作用

医药市场营销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决定了该课程离不开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指导下,通过对营销活动中的典型事件进行现场模拟、情景描述,让学生参与进去,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讨论,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进而不断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事实上,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于市场营销学。早在1910年,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院就已经使用管理案例进行课堂教学,并由此开辟了案例教学的先河。在1912年,市场营销学才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真正登上历史舞台。实践证明,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2.1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众所周知,案例教学是一种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在课堂上老师根据大纲要求精选一些成功的营销案例进行分析,鼓励同学们参与到课堂中,从中分享成功的营销经验和方法。另一方面,任课老师可以结合时代特点,引入一些与营销有关的新观点和新问题,营造模拟营销环境,让同学们在身临其境营销环境中掌握营销的技巧和和方法,彻底实现从说教式的“一言谈”到共同参与的“群言谈”的“华丽转身”。在医药营销学中引入案例教学不仅为教学过程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而且也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活跃了课堂气氛,达到了寓教于乐的效果[4]。

2.2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

医药市场营销学的学习是一个复杂的、多项性互动过程。现代行为心理学认为,在课堂上进行多向交流较单向和双向交流具有更加显著的教学效果,它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同学们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潜能。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案例教学通常以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根据案例基础形成自己的观点,然后相互碰撞、互相切磋,最后在组内讨论、组间学习,最终达成一致观点。案例教学另一个最重要作用在于为学生提供现场模拟的医药营销情景,迫使同学们积极去思考、去分析和讨论,进而帮助同学们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得到不断的提升和锻炼,这对于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的实施和应用

3.1认真挑选优质营销案例

调研发现,案例教学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所选教学案例的质量。一般来说,成功的教学案例一般会具备时代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和典型性等特点。因此,老师在上课之前一定要精选优质案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案例的选择要符合医药营销学的教学内容,必须紧扣教材大纲;二是所选案例要解决的本质问题最好能在现实中找到它的原型,实现情景再现;三是所选的教学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性、时代性和可操作性;四是所选教学案例要难易适中,篇幅不能过短或过长,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否则起不到预想的教学效果。

3.2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环节

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环节是保证课堂教学的关键步骤。一般来说,老师应根据班级的人数情况,进行合理的分组,推选出小组长,各组之间要分工明确,保证分组合理化。老师把准备好的教学案例分配下去,各小组认真进行分析和讨论,得出相应的结论或观点。同时,各小组之间也可以相互讨论,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共同进步。最后,任课教师根据案例教学内容和同学们的课堂表现进行系统的归纳、总结和评价。对于一些同学们提出的过激观点或结论进行修补和更正,以正面激励为主,对存在不足的地方进行指导和补充[5]。

3.3加强案例教学的管理机制

学校除了在医药市场营销学教学方面配置相应的师资资源外,还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目前,由于医药市场营销学的案例较多,学校可以设立案例库,成立专家组,对这些的教学案例进行筛选和评价,挑选出一批优秀的教学案例进入案例库并进行立项资助。同时,学校每年还要不断对案例库进行更新和补充、形成多维度、多层次案例教学评估机制,主要从教学案例的选择,案例教学的效果、案例教学的课堂设计,以及案例教学成果奖励等方面进行评价和完善,从而形成可持续、健康的、有效的案例教学激励与约束机制[6]。

4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医药方面的营销人才需求也越来越大,如何培养出社会必需、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医药营销人才是当前高等院校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在一线从事医药营销学的教师,其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学校应鼓励老师们走入社会进行实践锻炼,或者进行培训或进修,以提高老师们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同时,各高等院校要在案例教学方面加大投资力度,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让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中发挥最大的作用。然而,当前案例教学在医药市场营销学应用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索和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作者:马勤阁 单位:南阳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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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

根据对汽车承运人的业务规模与范围、服务水平和盈利模式等方面的考察,将汽车承运人划分为三个层次:高层次承运人,包括新近加入的全国或区域性的物流服务供应商,它们直接提供高质量的运输服务及增值服务,中层次承运人,包括与国家某项产业相联系的企业,大多为国有运输企业,它们具有一定信用资源优势,但提供的运输服务不尽人意,低层次承运人,包括小型、私人营运的运输企业或者运输个体户,往往提供很有竞争力的价格和低质量的运输服务。

数据显示,我国货运企业数量是260万—270万户,拥有850万辆货车,其中营运车辆是570万辆,平均每家企业拥有2.1—2.2辆,表明我国道路货运市场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市场主体分散,市场集中度低,小规模低层次承运人在我国道路货运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尽管这种道路货运市场主体结构的存在与我国产业经济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在我国经济结构已开始由工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大量低层次承运人依然充斥市场,导致日益增加的要求可靠、快捷、方便、附加值高的运输需求得不到的满足,出现了通常所说供给过剩,有效供给不足的市场状态,这是与道路货运市场本身有着密切关系的。

分散的低层次承运人占主导是因为我国道路货运市场是一个“次品”市场。在现货市场交易中,不同承运人的服务质量是很难了解的,对交易双方而言,有关运输服务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而汽车承运人,尤其是运输个体户大多数并不是与托运人在合同市场中形成稳定合同承运关系,而是直接在现货市场中寻找货源。尽管托运人会采用多种途径来了解承运人的服务水平,但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不可能消除的。

如图显示,以汽车承运人的平均成本形成供给曲线S,由于托运人不知道高中低层次汽车承运人服务质量,根据对三个层次承运人运输服务的总体感觉,形成运输需求曲线D1,从而决定了此时的均衡价格是p1,但是这一均衡价格并不能使高层次承运人收回成本,高层次承运人会理性的选择退出货运市场。

那么,在仅有中低层次汽车承运人的市场中,托运人对货运市场所能提供服务质量的总体感觉开始下降,需求曲线D1整体向左下方移动,形成运输需求曲线D2,这一状态下的均衡价格为p1,同样,p1不能够实现中层次承运人的盈利要求,中层次承运人同样选择退出市场,运输需求曲线继续向左下方移动。在道路货运次品市场中,服务水平和信誉较高的中高层次承运人竞争不过货运个体户,出现了经济学中所说的逆向选择,如此下去,服务质量低下的小规模运输企业或者个体户充斥市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外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运输经营主体“多”、“小”的状态。以英国为例,2005年英国共有48000个运输户,其中大约一半的运输业户只有一辆车,而大规模的运输车队较少,只有约300户拥有的车辆超过100辆。但与我国不同的是这些一车一户是在统一的运输生产组织或运输服务标准的要求下,道路货运市场诚信机制比较健全,包括信用和服务质量等在内的信息是比较畅通的,从而不会形成象我国这样的次品市场状态。

二、我国道路货运市场交易中的利益挤占与风险转移问题

1.道路货运市场交易中的利益挤占问题

道路货运人对其与汽车承运人关系的典型陈述是“我们的支付仅能满足其生存”。以零担货物或快件运输为例,大部分价值增值部分是处于两端的货物集散运输环节,这部分业务往往由零担运输服务商自己完成,承担中间运输环节一般是专业汽车承运人,其边际生产利润很低。由于汽车承运人在运输链中的弱势地位,汽车承运人在利益分配方面受到货运人的挤占。过度的利益挤占会加剧汽车承运人通过超载等非法手段谋取社会平均利润,从而扰乱道路货运市场秩序,会使得汽车承运人只能实现简单再生产,不能实现扩大再生产,即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实现运输装备的更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等,不利于道路货运产业的升级。

2.道路货运市场交易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是未来结果与预期的结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和事件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在整个供应链中,运输风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风险,是较为脆弱的环节,这种风险的发生会极大地降低供应链运行效率,增加成本,甚至导致供应链的破裂与失败。

道路货运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对运输过程中信息的了解程度是不一样的。货运人或汽车承运人拥有更多信息,包括成本、所能提供的服务水平等。由于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托运人需要付出较大的执行成本来监督货运人的合同执行情况。现实中,货运人与托运人在合同市场中达成契约时,会向托运人支付与货物价值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传递一种履约保证的信息。从资金链的角度看,货运人不仅承担了本应由托运人自身承担的运输风险,而且垫付了托运人的运输费用。在货运人或汽车承运人未向第三方物流转型,并处在低水平发展层次阶段,货运人发展的核心要素在于资金实力以及关系协调能力。

三、我国道路货运市场交易中的信用问题

现代经济学中,信用首先是作为一种经济资源而存在的,是具有相应的市场价值的,取决于在良好的信用条件下所节约的交易费用。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能够降低交易中风险和损失,节省交易费用,推动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在一个市场中参与者缺乏信用的条件下不仅增加交易费用,而且可能导致交易活动的中止。其次,信用也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能够更好地保证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促进分散市场资源的有效组合,加速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理转移,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一个有效率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一个信用普遍较差的市场必定是一个效率低下的市场。

目前我国道路货运市场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如随意中止运输服务、较长且不易预计配送时间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我国道路货运市场运作效率低下、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首先,道路货运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缺失限制了交易范围的扩大,不利于统一道路运输市场的形成。目前由于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异地货运企业信用信息的可获性很差,在没有充分的保障机制下,一个地区的托运人通常只会选择当地承运人,道路货运市场的交易范围也仅局限于当地,信息的不对称形成了区域性的市场壁垒,阻碍了运输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这是目前各地普遍反映的市场壁垒,而对行政和制度性地区障碍的反映在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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