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16 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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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实施情况
调查结果:①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被调查人员其中医院领导层10人,医生30人,护士40人,卫生员80人,患者100人次,其中护理人员和清洁工俱为女性。②项目完成情况:根据本项目的监督与评估框架,本项目有3个目标,其中目标1有4项指标;目标2有3个指标,目标3有1个指标。各指标完成情况,见表1。
结果分析
项目的主要成果:⑴初步探索并建立了基于本院的艾滋病防治综合模式:①培训模式:针对医院员工组成(医生、护士、卫生员)提供不同的培训方式(针对医生:理论讲座与病案讨论相结合,针对护士:同伴教育、参与式教学,针对卫生员:带教为主);②完善已有的医院感染控制体系、加强了各种信息收集及上报、明确了质控的相关标准并加以细化,补充了更具操作性的督导检查制度及相关报表。⑵培养了一批可用于本院及本地区使用的师资[3],包括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一共20人。项目结束后,这些师资即能为本院职工提供继续培训,也能为当地的其他医务人员提供相关培训。⑶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体系中:①将预防艾滋病的培训纳入日常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之中;②根据卫生员频繁的人员变动情况建立岗前培训制度。⑷由于项目在医院的顺利开展,使医院具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被指定为本地区艾滋病治疗定点医院。
经验教训:⑴经验:①领导支持:我院项目工作负责人由院长亲自担任,在院长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项目工作开展的十分顺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②明确分工:艾滋病项目工作涉及面广,须各职能部门协作,我院项目小组由医务部、护理部、预防保健科、质量感染控制科、科教科负责人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从而保证了项目工作的有序进行。③有效的项目管理:通过中澳新疆项目办的指导和督查,加强项目有效管理,针对培训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不断进行改进,使培训工作真正达到预期的目的,收到良好的效果,以促进我院艾滋病防治工作。⑵教训:针对医生采取互动式教学,效果不佳。可能有三方面的原因:①师资不具备担当互动式教学主持人的能力;②本院的医生更喜欢和习惯于讲座的形式,可能与其职业特点有关;③很多专业知识本身不适合使用这种方式传授。在医院进行对患者及家属的宣讲,并给予宣传资料,但效果不佳,患者的流动性大,只能做到资料的可及性。
项目的持续性:把成型的培训体系纳入医院本身的继续教育之中,已建立的医院感染监控系统将继续在医院内部使用,并在今后接受下级单位的进修时,予以推荐。并探索建立艾滋病专职医师与产科、保健科密切合作规范化抗病毒治疗的工作模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疗设备 档案管理 体会
近年来,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素质也在逐步提高,为了适应高水平的医疗工作,许多高精尖的医疗设备也逐步应用于医疗工作中。许多原始老旧的医疗设备逐步被新的高科技医疗设备所替代,这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不仅提高了诊断的准确率,而且在工作效率上也有较大幅度改善。完善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医疗设备在各科室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可以有效提高医疗设备的运转,有助于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故而,建立科学、完整、系统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就显得极其重要。
一、我院医疗设备的现状
截止2016年6月,我院建档在案的医疗设备共计500余台,总价值约8550万人民币,我们将这些医疗设备分为5万元以下、5-10万元、10-20万元、20-50万元、50万元以上五类。利用现代化电子信息技术将这些设备编号并且建立基本档案。
二、医疗设备档案的基本内容
对于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要制定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首先,将所有设备按照用途分类,并且每种用途下按照设备名称编号归类,并建立电子档案。再由各个科室负责管理设备的工作人员将各科室所有设备汇总,按照每种设备名称将其编号分类,建立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大致内容包括:①采购前资料:采购申请表、设备考察报告、设备的合格生产证书以及采购批复文件;②采购时资料:采购申请表、采购记录、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免税单、进出口许可证、提货单、发票、验收报告、设备配置清单、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线路图、合格证书等;③设备运行时资料:使用说明书、操作记录、维修故障记录、清查检验记录;④报废资料:报废申请单、资产报废鉴定书、批复文件。
三、专人管理制度
我院设备众多,在管理方面应多加注意。我院将各个科室设备指定相关专、兼职人员进行专门管理,包括设备引进时对该设备编号建档,保存基本信息、分配科室、找专业人员安装调试、后期维修、到时报废、定期清查设备数量功能等。这样可以保证对各个科室设备的信息采集掌握以及使用管理的完整性,同时也为诊疗工作正常运行起到了保障作用。
四、维修报废制度
所有的设备都有严格的使用年限,在这期间,若设备出现问题,需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各个科室负责人应将设备故障问题告知医学装备部设备运行维修组,建档保存。若到达该设备使用年限设备还在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报废制度,上报医学装备及物资供应部,根据需要引进新设备并且取消报废设备的电子档案,保证所有设备在安全可操作范围内正常运行,确保诊疗效果的准确性。
五、定期清查制度
对各个科室的设备要进行定期清查。包括清查设备数量、定期请专业人员维护保养、清查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清查登记使用过程中的优缺点等,并及时完善设备的档案,方便管理的同时也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六、完善医疗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①加强院方与各个科室对医疗设备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申购考察直到设备报废,都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能,保证各个环节能够顺利进行;②加强在医疗设备档案管理方面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建立责任人制度。各个科室责任人掌握其主管科室的所有设备,保证医疗设备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同时保障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报废等工作,以确保医院诊疗工作的顺利进行;③对各个科室设备进行定期清查,记录各种医疗设备的数量、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使用时间、报废时间等情况,灵活调动各科室医疗设备,避免同一科室因重复引进医疗设备而造成医疗设备的闲置与资源浪费,同时也要避免其他需要该设备的科室因缺少而重复引进;④医务人员在操作使用医疗设备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要求与流程进行操作,若操作中设备出现故障,及时按程序上报联系相关责任人,及时维修,尽可能使设备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使用;⑤相关责任人应该具有专业素养,在工作中也要具备责任心,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与职能;⑥要不断完善电子档案系统,建立专业的档案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为相关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又可以节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体会
过去都是手写的医疗设备档案,时间久远便不易保存,并且纸质档案易破损丢失,搬运、查阅都不方便,会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随着医院现代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医疗水平也在同步提升,现如今,全部改用电子档案,方便快捷且资料保存完整,调阅查询也相当方便。医疗设备在医院工作的运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管理运用好这些高精尖的医疗设备、提高利用率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其管理水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医院的诊疗质量和水平。所以在旧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报废以及引进新设备后,都应及时完整地建立档案,完善相关资料,随时掌握全院医疗设备的运行动态。利用电子档案的方便快捷,可有效协调医疗设备在各个科室的运转及保证正常使用。并且只有真正落实制度、落实责任、落实服务,才能做到医疗设备档案管理的正规化、系统化、科学化、完整化与智能化,才能更好地为现代医疗发展所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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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超群,吴向阳,杭建金等.医疗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体会[J].医疗卫生装备,2011.32(10).
为学习借鉴外地整合和优化区域卫生资源的经验,促进我区卫生事业发展,3月2日至3日由副区长郭景平、大港油田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石桂臣带队,区政府办、研究室、卫生局、大港医院、油田医院一行11人,赴河北省保定市、北京市朝阳区学习考察,先后考察了保定市人民医院、保定市第三医院、北京市朝阳医院和垂杨柳医院。虽然考察时间短暂,但是由于考察内容明确,安排周密,考察人员结合我区医疗资源现状去思考和研讨,收获很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二、 主要做法
(一)实行集团化经营战略。保定第三医院和朝阳医院从发挥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出发,注重提高集团医院的整体水平,优势互补、资源重组,减少重复购置,降低成本,形成了集团框架和以合作形式共同构建的医疗联合体。保定市医疗集团抓住集团核心医院这一关键,不断增强驾驭能力,在特色门诊建设上成为保定市之首,在占领医疗市场方面收到明显成效。按照医疗集团章程,确定了集团的性质、宗旨、范围、规划、机构及权利和义务,然后按照独立法人、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收费标准、资金所属关系、人事归属不变的原则,在互惠互利、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进行集团组合。组建后的保定市医疗集团由25家医院组成,目前发展到35家成员单位,其中核心层一个,即保定市第三医院;以管理权关系为纽带的紧密层两个,即保定市急救中心、保定市中医院;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紧密层两个,即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保定市民族医院;以契约法律关系为纽带的松散层30个。朝阳医院集团于2000年组建,核心医院为朝阳医院,北京朝阳医院集团第二医院、中医医院、八里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六里屯街道社区卫生中心、团结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里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左家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朝阳急救分中心为松散层单位,由于没有产权关系,尽管朝阳医院有很强的技术影响力,但目前集团化运营框架已基本名存实亡。
(三)在抢占医疗市场上下功夫。保定市医疗集团强烈的市场意识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广泛分布,按照市场化和集团化经营目标,强化集团成员的互补性,努力通过集团知名度,提高各成员单位在群众中的声誉,借此扩大服务群体,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朝阳医院抓住品牌建设这一关键,提出“一二三”发展战略,即确定国际化发展方向,在硬件建设和顶尖技术上力争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同时,采取开放式办院,积极构建一套适应于国际化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抓住两条主线,一切工作紧紧围绕学术学科和强化经营管理来展开,处理好学术学科为实现两个效益服务,增加效益支持和促进学术学科发展的关系,努力在实现双蠃或多嬴上下功夫;抓住三个市场不放松,努力拓展社会保障市场、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和专科专病市场,创造了主营业务收入数亿元的经营业绩。同时医疗服务对内辐射朝阳区各街道办事处、东风乡所属的行政辖区外,对外逐渐面向全市、全国和国外。通过市场辐射,促进了区域内卫生资源的有效组织,并实现了区域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的有机结合。
三、 几点建议
我们此次学习考察收获很大,一方面感受到这些医疗单位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所做的大量探索性工作,另一方面我们也从这些单位坦诚的介绍中看到由于集团化经营在产权、经济利益等方面不清晰或者不完全到位,对集团化经营带来一定的制约和影响。对此,我们应当充分借鉴他们成功的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明确整合区域卫生资源的思路,以引入市场机制、争取多元投入,实行强强联合为手段,加快医疗资源整合步伐,构建与市场相适应的新的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区域医疗资源的共享化、医疗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服务的人文化、医疗消费的低廉化目标,确保我区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一)搞好调研,认真编制区域卫生资源整合规划。抓住国家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的有利时机,科学做好区域卫生规划,为优化配置区域卫生资源提供依据。一是摸清底数。调查摸底要涵盖全区所有的卫生资源,既包括重点医院、厂矿医院,也包括各镇街、各村的卫生所、个体行医点。对于厂办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实年度经营收入、人员结构、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为区委、区政府整合卫生资源、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提供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二是立足区情实际。遵循国家和我市要求,立足我区石化基地建设的实际,在区域卫生规划中,以技术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为原则,充分利用卫生资源,努力提高服务效率,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的卫生需要。三是明确规划目标。在统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特别是“六大经济板块”建设、现代城市发展对卫生资源的需求,控制卫生资源总量,优化增量,调整存量,提高质量,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健全组织领导,借鉴上海、广东等先进地区的经验,尽快拿出一套符合我区实际的卫生资源优化和配置方案。
(二)创造条件,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集团化整合框架。本次外出学习,给我们一个突出的感觉就是这些地方在组建集团时,还没有形成具有产权关系的集团,只是以市场划分或者技术合作、支持下的联合。没有产权关系,必然导致在整体运作上,考虑眼前多、思考长远少,特别是在利益上不能形成相互促进机制,人、财、物过度松散,整体合力难以形成。所以在谋划集团化运作时,要创造条件,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经营性集团,在保证满足政府基本公共卫生要求的同时,为医疗机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在具体操作上,对核心医院可以采取多元投资的方式,增强其经济实力,特别是强化对外投资功能,尽可能多地收购和整合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形成全资或控股单位,掌握调度卫生资源的权利。同时,根据发展需要,按照集团化运作模式,吸纳一定数量具有协作关系的半紧密层和松散层单位。只有这样,集团治理结构才会合理,整合目标才能实现。
(三)突出特色,在优化新型医疗技术结构上下功夫。现代医学的发展,医院的专科分科越来越细,谁能突出特色,掌握新的专科技术,谁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我区医院不乏方方面面的优秀人才和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医务工作者,要把握现代医学的发展方向,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专科。这就要求一些较大规模的医院,必须构建新型的医疗技术结构,在高度专业化的基础上趋向整体化,在实行多种综合的基础上突出特色。应注重加强横向联合,建立各种诊治中心,如在大港医院建立癌症治疗中心、糖尿病治疗中心,在大港油田医院建立心血管疾病治疗中心,器官移植中心等。只有把特色专科建设好,才能在地区甚至在国内外形成病人流,创出自己的牌子,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才能促进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四)重视人才,培养-支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的专业队伍。医院的发展取决于高质量的医疗水平,而高质量的医疗水平关键在人才。在知识结构上要求医务人员不仅要掌握现代医学技术,而且要具备现代科学技术。因此,要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注重医护人员的基本功训练与专业训练,一般培养与重点培养,当前需要与长远需要相结合。培养一支具备开拓型、智力型的专业队伍。由于人才队伍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瞄准高新技术利用人才。高度重视横向联合,特别是充分发挥京津地区名医众多的优势,加快与国家级医院高新技术接轨步伐,带动本区医疗技术提高到一个新档次;拟定国家级专家教授会诊带教计划,聘请一定数量的名医来我区进行技术指导,通过传帮带提高我区医务骨干的技术水平。二是招贤纳士吸引人才。保定市第三医院和北京垂杨柳医院除了为人才搭建一个优越的生活平台外,更注重为这些事业性强、工作热情高的有识之士,创造一个展示才华、施展才干的事业平台。我们可以高薪聘请一些在某个领域具有突出作为的专家,也可以聘请一些退休的专家充实到业务科室,以发挥余热,传授技术,提高医院整体技术水平。三是眼睛向内培养人才。加快对医院内部业务骨干的培养和锻炼,是医院发展的迫切需要。要利用专家会诊的机会,对有培养前途的业务骨干加大培训力度。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把更多的业务尖子送出去进修深造,特别是加大与大专院校挂钩,尽快提升医务工作者的技术水平。
(五)多元投入,努力提高医疗设备水平。医疗设备是医院现代化的物质基础,也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医学科学的发展和临床水平的提高是离不开仪器设备。要利用整合区域卫生资源的机会,除政府的投入外,要广开投入渠道,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外资和民间资本,改善医疗设备结构,实现医疗设备的精密化、细微化、高效化和无创伤化,使先进设备与高标准的医院建筑浑然一体,相得益彰。同时利用先进设备,加强医院的标准化管理,强化医院质量评估和医院规章制度、技术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程序办事,强调医院整体功能,达到医院的整体功能与系统层次的优化组合,以提高工作效率与效能,在医院建立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收集分析处理各种信息,保持医院内外环境信息的畅通。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次车祸伤共416例,其中男222例,女194例。年龄3~84岁,平均38.6岁。成年男性居多。
1.2 外伤类别 腹部脏器损伤13例,占3.1%;颅脑损伤91例,占21.9%;四肢伤48例,占11.5%;胸部损伤50例,占12%;腰部损伤22例,占5.3%;脊柱损伤19例,占4.7%,软组织损伤107例,占25.7%;复合伤66例,占15.9%;其中受伤2处者38例,3、4处者21例,5处以上者7例;合并颅脑损伤23例,内脏破裂16例,多发性骨折27例(包括腰椎压缩性骨折6例,颈椎损伤3例,T12压缩性骨折3例,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14例,骨盆骨折1例)。经过迅速有效的院前急救处理和妥善的固定后送入院内进一步诊治。
1.3 治疗及结果 所有416例病例均得到及时有效的院前救治,搬运途中无一例发生意外。
2 院前急救的指挥调度
2.1 急救设施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对全市34家急救站的急救车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120急救通讯网络保持灵敏可靠,性能良好;急救车内的急救器材、设备、药品随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2 事故发生后卫生医疗急救机构反应 当明确为特重大交通事故群体伤,一方面加强信息采集,另一方面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启动相应的危机紧急救援预案响应,协调相关部门为伤员的及时救治提供方便。
2.3 现场急救情况 到达现场后,应首先进行现场宏观检查,排除危险因素,帮助伤员脱离危险环境,并通过通讯设施向指挥中心调度室、急诊科或院领导报告伤员人数和伤情,听取指导或组织增援,使各相关科室做好接收伤员的准备。
2.4 分级救助 因伤员较多,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在最短的时间内派出34家急救站共130车次,经检伤分送于各大综合型医院。其中199例送往三级医院,317例送往二级综合医院。
3 讨论
3.1 评估病人伤情及检伤分类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由指挥中心组织业务能力强的创伤外科专家组成检伤小组,根据有无意识障碍及受伤部位和生命体征迅速做出伤情判断。检伤分类后,给伤员放置伤情识别卡,置于伤员的左胸部或其他明显部位,以便于后续抢救中分清救治顺序。红、黄、蓝卡分别表示重度、中度、轻度。心跳呼吸停止者经心肺复苏未成功后放置黑卡。遵循“先复苏后固定、先止血后包扎、先重伤后轻伤、先救治后运送”的原则[1,2]。
3.2 检伤时对失去意识,呼吸、心跳停止者应将其置于复苏进行现场心肺复苏 意识不清但有呼吸、心跳者,应将其置于恢复即侧卧位,以防止分泌物、呕吐物吸入气管而窒息。意识、呼吸与心跳存在者,根据病变部位不同应摆好正确,同时准备急救药品、器材。要保持病人呼吸道通畅,有呼吸道梗阻者要及时解除,需要气管插管者要及时插管。要迅速建立输液通道,便于静脉给药和及时为休克患者补充血容量,同时应采用简单有效的方法为病人止血,这样才能为病人的下一步抢救争取时间。
3.3 妥善处理伤口和伤肢固定 控制明显的外出血是减少现场死亡的最重要的措施。加压止血是最有效的紧急止血法,对于一般开放性伤口应压住出血伤口近心端的主要血管,然后在伤口处用无菌纱布加压包扎,并将伤肢抬高,以控制出血[3]。对四肢大血管破裂出血应用止血带,使用时应注意:(1)使用止血带前应将伤肢抬高,尽量使静脉血回流。(2)按病人年龄、伤肢部位选择适宜型号止血带。(3)上止血带部位要准确,应扎在伤口近心端,前臂和小腿不宜使用,因两骨之间有动脉走行,止血效果差;上臂扎止血带时不可扎在下1/3处,以防损伤桡神经。(4)压力适宜,以达到远端动脉搏动消失。(5)记录上带时间,防止因绷扎过久导致肢体缺血坏死和神经损伤。做到每小时放松1次,每次5~10 min。松解止血带时应压住出血伤口以防大出血导致休克,并密切注意肢体的温度及颜色变化,疼痛剧烈者可给予止痛处理。骨折病人极易在搬运途中发生二次损伤,转运前应用夹板妥善固定伤肢,开放性骨折病人不可将骨折端送回伤口内,以免加重损伤及污染伤口深部。夹板用完可就地取材,用树枝固定患肢、受伤的下肢与健侧肢,上肢可绑在胸前。胸部外伤有血气胸时可用无菌敷料如“凡士林”纱布封闭伤口,变开放性为闭合性,以待回院进一步处理。张力性气胸急救时先用粗针头穿刺胸腔减压,再做闭式引流。出现反常呼吸时,用敷料加压包扎纠正。脊柱损伤的病人应用硬板床搬运,颈椎损伤者可使用颈托,头部制动,以避免加重损伤。
4 重视转运途中的急救措施及护理
4.1 初步急救措施 病人经现场有效的初步急救后,必须尽快按先重后轻的顺序将其安全地运回急诊科进一步救治。重度伤员尽可能用监护型救护车,做好途中监护[4]。严密观察密切注意病人的血压、脉搏、呼吸、肢体温度、面色和伤口出血等情况,充分利用车上设施行心电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4.2 根据不同的伤情采取合适的 一般创伤病人取仰卧位,颅脑伤者应取侧卧位或头偏向一侧,以防舌后坠或分泌物阻塞呼吸道,胸部伤者取半卧位或伤侧卧位以减轻呼吸困难,休克者取中凹位(头和下肢各抬高标准20°)。对脊柱损伤和骨盆骨折的病人给予平卧硬板上。
4.3 院前医护人员接诊病人 医护人员一旦接诊病人,及时与相关科室联系,同时通知辅助科室做好检查准备。伤员送达医院后,出诊医护人员与相关科室立即进行伤员交接,出诊医务人员要简要介绍伤员的基本情况和院前急救处置情况,包括院前处置使用药物的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交接双方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通过通讯设施向急诊科和医疗急救指挥中心调度室报告车上伤员的情况和回院的估计时间,为院内急救提供可靠信息[5]。在运送途中,做好各种记录,保证用药及时、准确。
4.4 入院后的跟踪 院内要做好伤员的资料采集,如姓名、性别、年龄、来自何处、人数的统计工作,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便于中心汇总了解各急救站的伤员资料随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交通事故伤抢救时病人多,工作量大,病情重且变化快,这也对医护人员和救护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急救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过硬的技术操作技能,还必须具备娴熟多能的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120急救组织、设备、药品要随时处于戒备状态,充分利用急救网络化的优势,接到呼救电话后,调度员迅速派发出车单,急救站值班人员能在1 min内出车,以最快的速度赶往事故现场。急救中医护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密切配合,正确行使院前急救的职能,保证院前急救的效果,完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是最初和最重要环节,及时有效准确合理的现场急救和伤情处理不仅可为抢救赢得时间,还可以有效控制死亡和致残率[6]。同时,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参与协调,以便在必要时启动二级响应,目的是使伤员得到最佳的救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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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高风险性特别是新医疗技术的运用带来的潜在风险,使医疗损害的发生几率随之升高。医疗损害填补问题,作为民事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许多国家已有较为成熟的医疗损害赔偿混合分担体系。但令人遗憾的是,多年来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填补制度单一,基本上由侵权法担负着分配损害赔偿的“独角戏”,既无法完成对医疗损害的填补,也无法分化医疗机构因医疗损害赔偿造成的巨大经济压力。因此,如何分化医疗损害赔偿及医疗风险,有效填补受害人损害,成为法学界和医务界面临的新课题。
一、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现代侵权法的思考方式已经从追求损害填补的中心转为损害赔偿的分散。而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及风险分担救济途径不足,体系尚未建立。主要表现为:
第一,单一的侵权责任法填补损害功能很难保障受害者获得实际赔偿。填补损害基于公平正义,在于使受害人获得实质、完整的填补。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也主要通过侵权法救济方式来实现,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者(医疗机构)的赔偿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受偿结果。其原因在于我国目前侵权责任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性,即对损害填补制度单一,既不能完全保障受害者获得赔偿,也无法分散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害者的医疗风险损害。
第二,医疗机构性质及法律地位不同,患者受到损害后索赔的难易程度不同。我国现存的多种医疗机构因其设置主体以及是否营利的性质不同,给付能力也大相径庭。虽大多数医院对医疗损害都以其自有资金给予赔偿,而大部分医疗机构属于公立、公益性非营利组织(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其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受到限制,其他医疗机构规模及经济实力差别较大,很难实现对受害人的公平救济。
第三,侵权法预防功能的有限性,使对医疗损害事件发生的预防作用明显不足。传统侵权法中预防功能仅是损害赔偿功能的“反射功能”,具有间接性,尽管损害预防胜于损害补偿,但因受多种因素影响,预防功能均受有限制[1]。医疗行为固有的侵袭性和高风险性、对人和疾病认识的有限性及患者的个体差异性,使医疗损害的发生难以避免。若科以医疗机构的责任过大,会抑制医师探索新医疗技术,转而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或干脆放弃对损害的预防,其结果不堪想象。
第四,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因风险及不确定性因素所致损害而产生的损失,又缺乏合适的分担途径。依侵权法的责任自负原则,医方对其医疗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但现阶段医疗体制下,完全由侵权人(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确实不公。实践中,一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高额判赔脱离了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及其收费特点。这种给付方式造成医方利益的损害,又欠缺分担途径,明显降低了医疗机构创新的内在驱动力,不利于医学技术发展。
第五,医疗保障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患者面对医疗风险无任何承受能力和保障。现阶段医疗保障存在诸多缺陷,如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需求之间差距较大,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很慢;农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人头”缴费方式有失公平;获得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困难;医疗保障制度缺乏规范化和法制化等等[2]。这些缺陷直接影响到患者面对医疗风险的承受能力。
综上,医疗伤害和风险的损害赔偿及补偿问题,不仅事关医患双方之切身利益,且直接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故通过社会化风险分化制度达到填补损害和转移风险的双重目的,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的法理分析
(一)社会化分担的理论基础
传统侵权法是由个人承担风险,损害赔偿最初只在当事人之间分配,采取的是损失移转方式。进入现代高风险社会个人承担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如何应对风险已成为现代社会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由多数人承担。其优点:一为使受害人的救济获得较佳的保障,二为加害人不致因大量损害赔偿而陷于困难或破产。此所涉及的,除加害人和受害人之外,尚有社会大众,寻找有能力分散损害之人[1]。换言之,是将集中在加害人身上的损害赔偿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分散,是集体化、社会化的损失分担方式。可见,现代侵权法其所关心的基本问题并非是加害人行为在道德上应否非难,而是加害人是否具有较佳之能力分散风险[3]。故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填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思考寻找那个在经济上最有能力将损害的费用加以分散的人。对于高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依侵权法损失填补机制,医疗机构应承担因医疗过失所致的损害,因医疗意外以及并发症等无过失医疗行为所致的损害则由患者自己承担。但医疗行业仍有许多不可预防甚至无法预见的风险,医方即使尽到注意义务也无法防止和避免其损害的发生,若由患者独自承受必使患者身心俱损。故依侵权法损害分散的思考方式,寻求医疗损害风险分散机制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损害的分散需要一定的连接点,处于连接点上的当事人就会成为法律上损害的承担者,而该承担者可继而实现其分散损害的可能性,通过一定途径将损害进一步分散出去[4]。与传统侵权法不同,现代侵权法所承担的损害赔偿功能不再是侵权法的专利,相反,保险法等在很大程度上侵蚀或增加了侵权法的功能[5]。事实上侵权行为法本身却无法直接实现损害的分散,真正能够将损失分散的制度是市场经济本身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如责任保险制度等。因此,构建医疗损害赔偿分散救济体系,必须厘清侵权法与其他关联部门如社会保障法、保险法等的交叉、补充抑或并行关系,发挥各自的不同功能,并能在分散救济途径方面相互接轨。
(二)分担模式间的相互关系
1。医疗侵权责任与保险
现代风险社会给侵权法带来的冲击突出表现为传统侵权责任的自然人、过错和不法三个基本要素,过渡为现代侵权责任中的企业、合法的危险活动和可保险性三个基本要素[5]。虽然保险法与侵权法各自独立,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侵权责任时并不考虑保险因素,是否具有保险并不能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即所谓侵权责任与保险区分原则。但保险从产生之初就与侵权责任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兴起,对侵权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保险与侵权法的发展具有相互推动、促进的作用。侵权责任的扩张和加重,催生和促进了保险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而保险的发展和运用,使被保险人因风险损失得以通过成本外化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承担,敢于面对更多的危险活动,促使侵权责任采用较严格的归责原则。正如Fleming教授所言,“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关系属一个隐藏的说服者。”[6]另一方面,保险也对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产生影响。被保险人损害风险让渡给保险人承担,使被保险人对损害后果不再有“后顾之忧”,但也导致其缺乏积极防范损害后果发生的激励,减弱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当然,作为专业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机构,保险公司会通过风险区分,重新形成激励机制并促使被保险人提高注意程度,转而又提高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7]。
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自然也不以是否保险为要素。医疗损害的高额赔偿使医疗侵权人负担加重,通过保险特别是医疗责任保险将损害分化给保险人,保险人再通过其他被保险人缴纳保费将损害分散给社会大众,充分发挥了保险于侵权责任法填补功能之外的损害分散功能。作为受害人的患者通过自身具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同样可以将医疗损害分化甚至消弭于保险的损害分散功能中,而且相较侵权责任的认定而言较为简便,因而保险使患者更容易获得损害救济,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自然减少。
2。医疗侵权责任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福利国家思想,以社会连带主义法哲学为基础,采取集体风险分担和无过错的法定损害赔偿的方式,从法律经济分析来看,其事故管理成本远远低于当事人之间损害求偿所发生的成本,而赔偿能力却远远大于侵权法所提供的救济范围[7]。当今社会保障法的突出特点是以国家福利为主,国家、企业、个人共建的多支柱社会保障体制,其贯彻公民权利保障、国家责任、社会伙伴参与责任以及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基本原则[8]。原则上,当人们遭受人身损害时应优先适用社会保障救济途径,只有在法定的社会保障救济不能填补受害人损失时,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时,受害人才能通过侵权法损害赔偿功能进行救济。可见,社会保障为人们的社会生活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国家保障。在医疗服务领域,患者遭受医疗损害时,应优先运用法定社会医疗保险如公费医疗报销、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等救济方式填补,不足部分才能依据侵权法有关规定,通过主张医疗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损失弥补。因此,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越完善越发达,侵权责任救济功能就越减弱。
3。医疗侵权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或补偿体系中的作用
目前各国医疗损害赔偿救济大体分为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两类,社会医疗保障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医疗福利属于公法上的救济,而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私法上的救济。对医疗责任保险多数人认为属于商业医疗保险的范畴,笔者对此持有异议,理由是当医疗责任保险采用自愿投保时,可以作为商业保险来看待,但倘若国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法范畴采取强制保险时,就不再是单纯的商业保险了,增加了公法干预的色彩。此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兼具公法救济和私法救济功能。总之,医疗损害赔偿的有效分化需要公法和私法救济“双管齐下”,相互协力,单靠侵权法无法解决医疗损害与风险的损害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不论是保险还是社会保障,即使其救济功能再强大,终究不能替代侵权责任法的本质功能。其一,侵权法的认定责任功能于保险法和社会保障法所不能为。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障制度虽增强了损害赔偿能力,但当需要实施代位求偿制度时,却无法自己实现责任认定,还需依靠侵权法以最终实现责任的认定。医疗责任保险的救济方式中更以认定是否属于医院及医师责任为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分散责任之条件。其二,侵权责任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功能于保险法及社会保障法所不能为。医疗保险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还无法填补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最终还需受害人依侵权责任法从受害人处获得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依然担任着损害填补与矫正正义的重要角色。因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应是填补医疗损害的唯一制度或主要制度,而应与其他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共存,发挥各自不同的损害赔偿补偿功能。
三、医疗损害赔偿或补偿社会化分担的比较法考察
目前,许多国家或地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损害分担救济体系,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普遍采用医疗责任保险方式进行分散;对于国民(患者)医疗费用及医疗风险损害,则通过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来解决;少数国家同时建立了利用政府力量的无过失补偿制度。
(一)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散的典型方式,许多国家已将医疗责任保险列入其法定的责任保险范围。
美国采用自保型医疗责任保险模式,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或医师协会向保险公司购买医疗风险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处理和赔偿的责任[9]。原因在于美国医师为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负担保险费用并承担赔偿的能力。英国医师责任保险分两种:一是政府投保型的商业保险。英国医疗服务属于福利性质,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支付,医疗损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实际上属于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医师互责任保险,主要由医师维权联合会,医师保护协会和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机构提供,提供包括责任保险、咨询、辩护及承担辩护费用和责任赔偿在内的全方医疗服务[10]。日本是行业组织投保型医师执业保险的典型代表。法律并不强制医师参加职业责任保险,主要由日本医师会为其会员医师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另外还有些商业机构销售职业责任保险给个体医师[11]。
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医院综合责任保险”,其承保范围既包括医方因医疗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且扩及到医疗机构的公共意外责任,如建筑物、电梯、仪器或其他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发生之意外事故以及供应之食物饮料缺陷,而发生之意外事故[12]。这种保险适合于我国大陆就职于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师。
(二)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障和商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用来分散患者所受医疗损害的风险。德国一直推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法定医疗保险是其主体部分,其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私人医疗保险作为补充,保障公职人员、私营业主和高收入人群的医疗需求[13]。瑞典医疗保险亦称健康保险,患者均有资格领取由地区社会保险局支付的“医疗费用补助”。其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分担的费用[14]。英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国家税收的医疗基金和强制性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挂号费及少量处方费、医疗费等构成,全体公民免费接受医疗服务[15]。美国实行医疗市场化,其医疗保险主要通过大部分私立医保险和小部分政府医疗计划来实现的,政府提供的公立医疗保险范围很小[16]。但今年3月通过的医疗改革法案,将95%的美国人纳入医保覆盖范围,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将医保覆盖几乎所有公民[17]。
综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拥有全民医疗保险模式,政府将医疗服务作为确保的消费项目提供给全体公民,医疗服务设施部分隶属于政府,部分隶属于私立机构或个人,医疗费用的支付大多数由第三者(政府)负担,政府通过税收或企业雇主和雇员出资的渠道解决经费问题。这种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得到了肯定和推广,也是分散和减轻人们医疗损害风险的有效手段。此外,各国都针对贫困人群以医疗救助制度或其他保障形式来保障其健康权以及医疗风险的分散,其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也提供一些医疗援助。
(三)无过失补偿制度
目前世界上比较成熟的无过失补偿制度有瑞典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新西兰的全民意外伤害补偿制度以及美国的Vir-ginia州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神经伤害补偿制度。
瑞典于1975年开始实施的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与传统侵权责任并存,构成对医疗伤害赔偿与补偿的双轨制。该保险是对重大医疗伤害给予赔偿的意外险,当属无过失保险[14]。
新西兰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对人身伤害意外事件采取全面无过失补偿制度的国家,但与瑞典不同,该意外伤害补偿制度涵盖范围广泛并非只适用于医疗意外事故赔偿,且与侵权责任制度是相斥的,采取补偿单轨制,即受害人尽可能由补偿制度获得赔偿,而无法依照传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法院主张[18]。
美国1987年Virginia州“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部伤害无过失补偿法”确立了适用范围更为狭窄的医疗无过失补偿制度,其限于产科医院及医务人员因生产所致新生儿脑神经之伤害。补偿范围上还要求补偿的是实际医疗上必要且合理之医药费及康复保健费,但应扣除任何受害人得以自其他之医疗保险或救助系统得到之医疗及康复保健补助费[19]。
我国台湾地区“卫生署”于1988年6月30日制定“预防接种受害救济要点”,也属于一种无过失补偿制度,其目的在使因预防接种而导致严重疾病、残障、死亡者能够迅速获得救济[1]。
综上,医疗损害赔偿的分担问题已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并通过采取多种途径的混合填补和分散制度,其中也不乏体现出一些共性因素,如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等,其根源在于各国大都要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伤害和医疗纠纷案件。因此,比较借鉴外国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对构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体系起着重要的参照作用。
四、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体系构建
笔者认为,应在发挥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的同时,设计其他损害分散制度与之协力配合,构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风险分散体系。
(一)建立强制医疗赔偿保险制度
实践证明,保险是最有效的风险转移制度。强制医疗损害保险制度理论上通过找到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契合点,发展和完善了侵权行为法理论。要使医疗赔偿保险发挥其应有的损害分散功能,必须完善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制度,并实行强制保险。
1。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即将现行的医疗责任险完善后,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强制购买。对因医方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内的损害,适用全面、限额赔偿原则,属非商业性保险;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外及医患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损害,适用全面、全额赔偿原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运作,属于商业性保险[9]。
对其保险资金来源,笔者认为应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采取政府投保和自保相结合的方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由政府作为主要承担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负担较小比例,既利于医疗损害赔偿的有效分散,也不会加重其经济负担。营利性医疗机构则采取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缴纳保费的方式,医院可以通过医疗服务产品将保险费分化给其他社会个人。强制责任保险作为公益性保险,国家有必要对其运行进行适当干预,如确定责任限额、保险范围、费率等,以真正发挥其弥补损害、化解风险的功能。还可借鉴英国医师互责任保险模式,由医疗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其成员缴纳会员费或接受社会捐助,作为医疗责任赔偿基金,会员因医疗过失产生损害赔偿时,由该组织给予赔偿。这种模式可促使医院和医生加强自律,发挥行业监管的积极作用。
2。医疗意外保险。实践中法院常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医方向患者补偿一部分因医疗意外造成的人身损害,将医疗意外的风险分配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虽有法律依据但效果却不尽理想。故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制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有效分散医疗意外所致的损害风险。保险资金来源可采取政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病人、社会团体多渠道筹集,对医疗意外损害的赔偿应适用限额原则,不应适用于精神损害赔偿。
(二)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
反对无过失补偿制度者认为,“即使于无过失补偿制度下毋需顾虑医疗供给者有无过失,仍须判断医疗行为与病患所受损害间有无因果关系,而此一因果关系的判断与过失责任下过失的判断相同困难,因此,实行无过失补偿制度亦不见得能真正减少诉讼或行政上花费。然若放宽无过失补偿制度之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无过失补偿制度可能沦为一般社会保险,致无过失补偿制度将为所有医疗所无法防止或治愈的伤害、死亡负赔偿责任,愈益加重社会大众的负担。”[20]笔者认为,这一观点过于悲观。无过失补偿制度旨在解决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迫切需要得到赔偿,但无法通过侵权救济、医疗保险等获得的情况下,国家通过补偿基金等模式予以及时补偿。因为在现代风险社会,医疗损害已不再是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单纯的风险分配问题,而是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倘若由个体成员单独面对无疑有失公平,而国家作为保障个人生活安全义务的承担者,有义务在国民遭遇医疗风险时“挺身而出”。该补偿虽无需考虑医疗服务者的过失,但补偿范围应是医疗行为所致的、可避免的损害,而非医疗风险所致。故无过失补偿制度本质上应属于国家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三)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患者面对疾病所生之损害及费用的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笔者认为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构建以全民医疗保障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互助医疗基金、商业医疗保险、老年医疗保障)为延伸、医疗救助制度为托底的“四位一体”医疗保障体系。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每个层次都应有特定的覆盖对象、筹集资金标准以及该层次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标和职能。
总之,医疗损害赔偿补偿的分担应是多阶层赔偿和补偿体系相互协力,共同作用的有机体系。在该体系建立初期,以侵权法填补损害功能为主要分担途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分担体系也将随之改进,侵权法损害填补功能会逐渐减弱,医疗保障制度的损害分散功能将日益增强,但始终是各种制度相互配合,公平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受害人获得更加公平、合理、有效的补偿。
注释: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0, 8, 27。
[2]荏苒,黄志强。中国医疗保障制度发展框架与策略[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9。 12-20。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65。
[4]叶金强。风险领域理论与侵权法二元归责体系[J]。法学研究, 2009, (2): 51。
[5] [德]布吕格迈耶尔。中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及其立法理由[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32, 30。
[6]转引自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9。
[7]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J]。法学研究, 2009, (5): 28, 27。
[8]赵立新。德国日本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 5。
[9]李建光。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J]。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 12(4): 275, 277。
[10]沈思言。医师专家责任保险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5。 46。
[11]杨帆,刘茜,等。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医学与社会, 2008, (10): 53。
[12] [台]高添富。医师责任与保险法制之研究[D]。国立政治大学硕士论文, 1999。 58。
[13]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医疗保险分会。赴德国、匈牙利医疗保险考察报告(2005年)[EB/OL]。 http: //www。mib。 com。 cn/zyzx/zztj/200706 /t38316。 htm, 2007-06-17, 2008-01-06。
[14] [台]杨秀仪。瑞典“病人赔偿保险”制度之研究———对台湾医疗伤害责任制之启发[J]。台湾大学法学论丛, 2001, 30(6): 165-194, 167。
[15]徐新燕。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A]。 [美]斯科特博里斯,申卫星。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46。
[16]高芳英。美国医疗保险体系初探[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5): 99。
[17]杨晓。美国医改方案险过关创45年来最大变革[N]。北京青年报, 2010-03-23(A15)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重庆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重庆市渝北区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先进单位座谈交流。 一、编制具体岗位设置,明确责、权、利、义,竞聘上岗、签定合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按项目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分5个等级按相应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按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设定岗位工资;工勤人员按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改革后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作。对全额拨款单位,国家发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与绩效挂钩。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解决不了,改革是很难进行的。现重庆市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还不能按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改革的优惠政策。为稳定队伍,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护老同志。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离岗退养。申请离岗退养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晋升一次(最多晋升两级工资)至正常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工资。
四、落岗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机构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转变,原则上不精简人员。对竞聘落岗人员,按原职务保留国家财政给的待遇,给予换岗。待聘人员,一年内单位给予2至3次上岗机会,不上岗的,一年后,交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仍不上岗的下岗。
据本次考察带队的广州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的潘建明处长说,广州市拟定今年对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2、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 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3、以调整机构编制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1: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
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 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
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
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已经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其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待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续聘时,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5.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制度管理人员除外),都应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6.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合同制?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属于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对象,并使用的事业编制,应依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二、关于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首次聘用的有关问题
7.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现有人员如何向聘用合同制人员过渡?
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的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中,一般应参加竞争上岗,单位应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从本单位现有符合岗位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中优先聘用。
8.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过职员岗位职数的,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过单位职员岗位职数的,可暂按原行政职务确定职员职务,保留其原待遇,安排适当工作,逐步调整达到岗位职数的要求。本级职员岗位暂时超职数的,单位不得安排下一级职员晋升该级职员职务。
9.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是聘用职员岗位还是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聘用职员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同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0.37号文件明确《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停止执行,但还未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人员和待岗未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如单位给予辞退或本人要求辞职时适用什么文件和程序? 三、事业单位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1.《聘用合同书》第二条1款“乙方在xx岗位,从事xx工作”,如何填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分为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三大类。
职员岗位:二级(正)、二级(副)、三级( 正)、三级(副)、四级(正)、四级(副)、五级、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工勤人员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
签订聘用合同书时,职员填写“x级职员 ”岗位(不填任命的领导职务),从事“管理”工作;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聘任了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填写“ x级职员”岗位,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填写“xx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勤人员填写“xx工”岗位,从事“xxxx”工作。
12.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是否实行试用期?
关于在事业 单位人员中实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新进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和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都不实行试用期。
13.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订多长期限的聘用合同?
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不约定试用期。
四、关于解聘辞聘制度问题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是否可以与单位签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单位批准同意的,在获准离境后应保留公职1年。未签订聘用合 同书的,可签协议保留公职一年;已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自本人出境一年后,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学成回国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书。在外留学期间的工龄,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
15. 37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第㈠款“规定的医疗期”如何理解
“医疗期”是指: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医疗期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6.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其聘用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签订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17.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领导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的 管理人员统称为职员,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一般聘用在职员岗位。其领导职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另下任命书。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担任相应的职员职务。
五、其他问题
18.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单位又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这部分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并在该岗 位退休的,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的,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规定办理退休。
19.如何理解获得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下岗待聘? 20.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原正式干部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否转为工勤人员退休?
事业单位原正式干部要求解除干部身份,按工勤人员退休的,必须由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干部身份的书面申请。属区县(自治县、 市)所 属事业单位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属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应先办理解除干部身份手续,再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工勤人员待遇。
21.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㈢款中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理解?
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㈢款“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人月基本工资、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补贴。
22.从企业单位剥离出来并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部分人员是企业自行聘用的干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是否认同其聘用干部身份?
从企业剥离出来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原企业聘用的干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的,认同其聘干身份;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的,按照事业单位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认定其聘干身份,不合格者安排其他工作岗位或分流。
以上解释,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οο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2:
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 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推动事业快速发展,南岸区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探索。
一、南岸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几种基本形式
南岸区在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中,依据中央、市、区有关改革文件精神,在区人事局的指导下,各单位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了积极而稳妥的探索。
㈠ 实施“绩效工资”,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 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创新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区事改办率先在该区人民医院进行了探索,他们从医务人员多是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出发,在国标基本工资不动的前提下,实行了“成本核算+二级分配制度”的绩效工资改革。医院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的国标基本工资,将科室创收的总收入全部上缴医院,在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和发展基金后,余下部分奖励科室,作为科室的绩效工资,这是一级分配;科室按个人工作量、重大疑难关键技术、医疗差错缺陷、医德医风等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科室绩效工资的二级分配。具体操作如下:
一级分配,即科室绩效工资=(科室总收入×90%-成本费用)×40%。
其中管理费用=科室总收入×10%;
发展基金=(科室总收入×90%-成本费用)×60%;
在二级分配中,医院只提出了个人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的原则以及岗位、职务和职称系数(不重复累计)的建议意见,原则上不干预科室的二级分配。
南岸区人民医院实施的“成本核算+二级分配制度”的绩效工资改革,降低了科室的成本,鼓励了创收,医院效益、科室效益和个人收入按比例得到同步提高,收到了一举多赢的效果。
㈡ 推行“质量工资+奖励工资”分配形式,健全分配激励机制 ㈢ 实行“效益目标工资”的分配方式,促进单位效益的增长
南岸区人防地下商场管理办公室,是南岸区人防办公室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办公室职工工资全靠自己创造。改革前,实行保底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商场效益好坏,与职工的收入关系不大,积极性得不到发挥。2002年前,商场管理办所属两个商场年创收最高为96万。2002年,商场管理办公室实行了效益目标工资改革,尽管商业景气度远不如前几年,但当年的承包任务就为150万,实际完成了170万。今年,管理办又与人防办签订了150万的承包合同,在“非典”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上半年也实现了承包任务完成过半。
效益目标工资的具体方式为:
商场管理办将收入按月全部上缴区人防办,管理办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由主管单位拨付全年收入的53%作为管理办的所有运作经费(含人头、水电、差旅、接待、临时工、人员的各种保险等一切费用),商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效益目标考核办法》,按月对员工进行“经济”、“安全”、“经营”、“设备设施”、“精神文明”等全方位的指标考核。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发给国家规定的当月工资、奖励、津补贴的80%,扣除20%留待年终发放;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则按《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在扣除20%的基础上,再作相应扣除。如果年终未能完成全年承包任务,则不再补发扣除的20%;如仅完成承包任务,则只补发每月扣除的20%;如超额完成全年承包任务,则提取超额部分的50%作奖励基金,其余50%全部上缴。奖励基金加上每月扣除的奖金或工资之和乘以50%作年终奖励分配——效益目标工资,另外的50%作为发展基金。效益目标工资按每月考核、岗位职责、贡献大小分类按等发放。
㈣ 施行“结构工资”,实现分配的科学化
重庆市广益中学在1998年就实施了“国标工资+课时工资+效益工资+津补贴”的“结构工资”制度,是南岸区实施分配制度较早,新的分配制度比较配套、完善、科学的单位之一。其分配形式为:
国标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各占国标工资的70%和30%);活工资=工作量工资+质量工资(各占活工资的70%和30%)。工作量工资指教职工满或超工作量,则全得,不足则适当扣发。质量工资是教学质量考核为一等的,增发活工资的5%;质量考核为二等的,发足活工资;考核为三等的,减发5%;四等则减发15%。
结构工资中的课时工资、效益工资和津补贴由学校自筹经费发放。课时工资按所任课时计发,对超工作量的教职工,发给超课时费。效益工资按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经自评、年级和教研组内互评、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考评、学生和家长测评、学校考核组综合审评的“五评”程序后,以分值量化,确定优、良、合格、差的等次,分出五等八档,按等级档次标准计发教职员工下一年的每月工资。津补贴一部分按人头平均发放,如节日慰问费;一部分(更多的)则按职务、岗位分类、计等发放。 二、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推动事业快速发展
南岸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坚持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出发,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科学的分配制度,犹如在职工收入和事业发展的杠杆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的支撑点,职工收入的“力臂”越长,作用于事业发展的“动力”就越大;如果没有找准这一支撑点,付出的力越大,作用于事业发展的无用功就越多。 南岸区房管局海棠溪房管所自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以来,职工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素质不断提高。代之以改革前的现象是:排危抢险争着在第一时间出现场,不接受住户的请吃、馈赠;危房监控员每到大风、暴雨来临前,就主动和重点住户联系,强化了对危房、危岩和堡坎的监控。2003年8月1日,正直周末,当天山城气温高达40oc,上新街48号窨井发生堵塞。接报后,疏浚组上午8:00就赶到现场开始工作,直到中午,被堵塞的窨井尚未疏通,住户们纷纷邀请疏浚工吃了便饭再干,工人们谢绝了住户的好意,硬是干到下午3:00疏通后,才吃午饭。 附件3:
以调整机构编制为突破口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江津市按照“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的思路,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以调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为突破口,通过“调机构、改性质、定编制”,创新体制和机制,全面启动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一、科学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关系。江津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科学化的总体布局,对现有事业单位设置进行“撤、并、转”:对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部门所有、条块分割,重复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任务严重不足、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根据情况予以合并;对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转为企业或中介组织。同时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性质,理顺管理关系,实行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