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职责责任书范文

时间:2023-01-17 18: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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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职责责任书

篇1

1、严格落实经费计划管理制度

营队的各项经费收支,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经费收支计划。伙食费管理做到月有计划,周有安排。

2、严格落实经费核算制度

营队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要求组织经费核算。要求取得的原始发票必须要素齐全,由经手人、验收人、营领导签章后方可报销。对要素及手续不全的发票,不得作报销凭证。

3、严格落实现金管理制度

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坚决不允许私借、挪用公款和以“白条”抵现金。工资、津贴做到随到随发,确保安全。

4、严格落实实物验收和逐日消耗登记制度

对采购的各种主副食品,由专人认真验收登记,做到钱物相符,堵塞漏洞。

5、严格落实帐目公布制度

帐目公布是实行经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营队贵重物品、经费粮秣节超,养猪种菜的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在民主建设活动栏中予以按时公布,促进了财务管理的公证、公开。

6、严格落实财务交接制度

当司务长因工作需要调离时,认真办事交接手续,对所管理的文件资料、帐簿、凭证、贵重物品、库存现金等都认真清理,并编制交接清单进行交接。

二、狠抓监督,完善单位内控机制

在对待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上,不仅仅停留在“要求了”、“检查了”、“督导了”,而是经常抓、抓经常,深入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从而增强检查的威慑力和监督的约束力。

1、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委对财务工作的领导。经费安排等重要的财务事项,由党委集体决策,严禁领导者个人说了算。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规定100元以上的花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财专题分析会,查找问题,布置下步工作。在平常的经费审核中,坚持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四个不批”,即:开支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发票不符合要求的不批,超出规定的不批,手续不全的不批。从而较好地避免了假公济私和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2、发扬民主监督

军人大会选举产生的经济民主组是对经济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监督的重要形式。经济民主组坚持每周订食谱,每月检查一次账目,每月召开一次民主会(主要是通报账目检查情况,征求群众对财务工作的意见等)。每月5日前督促司务长公布账目,定期对库存实物和公用物资进行清查,全程参与和监督单位的经济活动,使之形成制度坚持下去。还建立《经济民主组活动登记本》,详细记录每次活动情况。

三、各项经费收支明确,使用效益明显

两年来,共有大项经费开支2项,其中有:窗帘4500元、音响3000元。

预算外收入120__元,支出7500元,分别用于伙食改善和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

营队物质文化生活共投入1万余元。

____年9月底账面可动用“家底”经费为____*元,“家底”积累呈遂年递增,递增基数符合上级要求的“家底”标准基数,无任何超支挂账现象。

四、本人经济状况小结

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我坚持“以廉为本”的原则,不拿不占单位及所属人员一分一毫。特别在入党、提干、考学、选改士官、干部提升等重大关键问题上,坚持不喝请酒、不收送礼。

我月收入1660元,家属月收入760余元,现有存款30000余元。

篇2

(一)健全组织机构,做到有人办事

根据综治工作要求,我局建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综治工作办公室,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管,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单位配合抓的工作机制。根据交通工作特点,我们设立了三个工作小组:一是由运管所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客运市场的整治,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不发生因争抢客源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和重大公路交通事故。二是由港航所和渡口站组成工作小组,负责水上运输、民间渡口安全生产工作。三是机关综治小组,负责安全保卫、综治、普法、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兼负挂点村的创建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综治责任

为落实综治责任,确保综治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局里把综治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列入交通系统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与各单位签订了2013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了局属单位的目标责任,形成了综治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加强综治宣传、营造综治氛围

为营造综治工作氛围,我局加大了宣传力度,全年出刊综治工作墙报4期,组织开展了2次综治宣传活动,还积极向新闻单位和市、县投稿,反映我局综治工作情况,同时,购买了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挂图2套。通过上述一系列工作,营造了综治工作的氛围,促进了综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建立健全综治工作制度,明确综治工作职责

为使综治工作规范有序,我局加快了综治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了综治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综治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对综治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部署。二是建立了综治责任人政绩档案,落实了综治工作履行情况报告制度。三是建立了治安领导小组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四是建立了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信息员管理制度、帮教制度等10项制度,并制作公示牌公示,使综治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

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8-102条创设了生命健康权、[1]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5项权利,这5项权利在学理上系属人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及《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之规定,隐私权亦属人格权之一种。此外,根据《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格权还包括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对于一般人格权,《民法通则》并未规定,而由《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1款予以规定。然而,由于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因此一般人格权仍然未获我国法律认可,此为我国民法制度设计上的一大漏洞。为填补此漏洞,学说上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之“人身”,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应被解释为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2]

      虽然一般人格权系普遍获得认可之权利,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务与学说中对其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未对此项重要权利作明文规定,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大缺陷。

      二、身体权未获承认

      身体乃为人之生命载体,是人的重要法益,然而对我国民法是否应规定身体权一事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民法通则》第98条只规定生命健康权,而无身体权之表述。有学者认为,此处之生命健康权亦包括身体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意见》第146、147条都规定了侵害他人身体的损害结果。《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明确将身体权视为人格权之一种,认为对他人身体权之侵害可以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明确将生命、身体、健康三者予以区分,也可视为身体权独立之证据。在司法实务中,将身体权作为独立的诉讼理由和判决依据的做法也比较常见。因此,综合来看,身体权之独立性具备现实基础,只差民事基本法对其加以确认这一步。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并未依据法制发展的现实要求,勇敢地跨出这一步。

      事实上,身体权作为独立之人格权有其理论与现实的需要。从比较法看,身体皆系独立于生命与健康之单独法益而与生命、健康并列被单独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规定。就身体权之内涵而言,其系以维护身体之完整性为己任之权利,与健康权有明显的界分,自应有其独立存在之意义。[4]因为侵害健康是指侵扰一个人生理、心理与精神的正常状态,使其产生病态。[5]而掌掴他人耳光、侵害他人毛发、强行接吻等即是属于身体侵害,但无关健康。当然,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既侵害身体也侵害健康,如车祸伤人致残。

      三、隐私权首次被明文规定

      与一般人格权及身体权“千呼万唤始不出”的窘态相比,隐私权被承认可视为《侵权责任法》在加长人格权权利清单上的一大突破。《民法通则》无隐私权之规定。实践中,在2001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前,隐私一直是根据《意见》第140条、《名誉权案件解释》第7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名誉权进行保护的。在2001年《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之后,其第1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必须“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此规定对于隐私之保护无疑过于严格。《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隐私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就是对之前法律对于隐私保护之规范缺失状态之修正,也是对《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无理规定之拨乱反正,使隐私权获得与其他具体人格权同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自我安宁的权利。

      四、死亡赔偿之理论基础有待澄清

      死亡赔偿就是对侵害生命权之后果的赔偿,其与一般损害赔偿无异,也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但是,在我国由于掺杂了太多的法律科学之外的非理性因素,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正义感和整个社会对公平的渴求,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丧失了以法律科学为基础的对话平台,成为感性喧嚣和情绪发泄之出口。[6]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的规定繁多,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工伤事故保险条例》第37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30条,等等。这些规范构成一个复杂的侵权致死赔偿规则体系。从总体上看,对于上述规范之特点,可做如下概括:(1)死亡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2)死亡赔偿金数量采城乡差别对待、行业差别对待标准。现行规范存在的核心问题是: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是否应该“同命同价”?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又与抚养费和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金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考虑。对此,《侵权责任法》第16、17、22条作了回应。下面对这3个条文逐一作些检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其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3款(该款虽然将死亡赔偿金称为死亡补偿费但二者含义相同)的规定将其改为财产损害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的规定,死者近亲属之精神损害赔偿另算。《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维持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立场,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赔偿。偱此思路,再分析《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可发现其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最大不同在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在死亡赔偿范围之列。究其缘由,应是因为死亡赔偿金既然是财产损害赔偿,而这项财产损害主要用于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当然就不能重复计算。[7]这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抚养费并列造成财产损害双重赔偿之混乱局面的拨乱反正。接下的问题就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这就需要追究死亡赔偿的目的。如果采赔偿死者余命之观点,那么对话的平台就没有了,因为命是无价的,死者也无法对其余命主张赔偿。[8]理论上对此存在两种见解:一是赔偿预期收入损失,即继承人可获得之利益;二是赔偿被抚养人之抚养费。实际上,前者是无法成立的。因为人死之后,权利能力丧失,无法再取得财产也无法再成为诉权主体,既然死者再无后续财产,当然不会再有继承问题。此外,从侵权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角度也无法证成继承人对加害人应拥有此项请求权。相比较而言,后一种观点较有说服力。因为被抚养人之损失是最为直接的,并且这也是比较法上的通行做法,允许被抚养人向加害人请求抚养费之赔偿。[9]因此,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以抚养人实际需要多少抚养费来确定。至于其具体计算,则是一个统计学上的问题,但绝非采用以户籍为标准那么简单。[10]

      基于上述分析,再来检讨《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所谓“一案多死,同命同价”。其实,此规定并不新鲜,早已存在,在我国铁路、航空、海运事故中,一直都是采用此项规则,只是不同行业赔偿标准不同而已。显然,这种基于同一损害事实发生之死亡结果而处以相同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只是为了消除貌似不公而带来的“情绪”和赔偿操作上的简便,并无太多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并未明确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因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都对此予以确认,因此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其在解释上应包括此项损害赔偿。但仍须明确的是,亲人死亡侵害了亲属的何种人身权益;否则,《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无法适用,因为该条以侵害人身权益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前提。对此,笔者认为,加害人侵害的是死者亲属的一般人格权。[11]

      五、精神损害赔偿之范围宜从严解释适用

      《民法通则》并无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规定,解释上认为该法第120条所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12]后来这一制度被《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全面化和规范化。《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22条之规定系概括条款,解释上应认为是上述司法解释的总括性规定。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与比较法上多对精神损害赔偿项目采法定模式相异,如《德国民法典》第253条及第823条第1款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采法定模式,一方面可避免泛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另一方面又显得过于严格,这方面表现最明显的就属德国。在德国,死者亲属不享有因亲人意外身亡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除非在因此种噩耗导致可以由医学认定的疾病发生时才因基于身体、健康伤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在德国,基于结婚照等具有人格利益的物品灭失,也不能请求有过错之加害方赔偿精神损失。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的范围,在《侵权责任法》第22条采如此概括条款的模式下,应予以从严解释。在解释上,超出《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规定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予否认。对基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2款中“其他人格利益”被侵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应严格把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之前提条件,从严解释,以限缩其适用范围。诸如基于所谓“亲吻权”、“探视权”、“安宁权(休息权)”、“环境权”等被侵害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皆不宜支持。此外,对于刑事被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侵权责任法》仍然未予回应,令人遗憾。

      六、赔礼道歉的违宪性之争

      《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第5项规定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实际上是沿袭《民法通则》第120、134条之规定。这使得赔礼道歉这一在比较法上广受争议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法上再次被确立。从法律适用上看,我国法院对于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一般为判令被告登报刊载道歉声明,如被告不主动刊载,则由法院代替被告刊载而由被告支付刊载费用。从比较法上看,同属中华文化圈的日本、韩国都放弃将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一之前并未引起学术界重视的责任承担方式提出质疑。[13]从《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和立法结果看,这一问题始终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的主要原因恐怕在于我国法学界对该责任承担方式涉及的宪法基本权利之尊重与维护尚缺乏自觉性,没有认真检讨立法条文可能戕害人民基本权利。当然,笔者亦不认为这一责任形式应当完全取消,毕竟这项制度在我国已经施行很久,许其存在若能达孔子所言“一言以折狱”之效果,亦未免不是一个消除矛盾的好办法。但是,法官在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时须考量基本权利内在的价值理念,维护人格自主与人之尊严,以免使被告人格处于受屈辱之境地。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将生命健康权分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3项权利。

  [2]参见张红:《论一般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之保护手段》,《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3]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7-158页。

  [4]vgl.larenz/canaris, schuldrecht, besondere teil ii, 13 aufl.,§76 ii1 a.

  [5]vgl. bghz 124, 52 = njw 1994, 127. - schmerzensgeldanspruch wegen vernichtung einer spermakonserve.

  [6]参见张新宝:《侵权死亡赔偿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7]参见叶名怡:《再论死亡赔偿范围》,《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

  [8]余命不赔是比较法上的通例。vgl.v.bar, gemeineuropaisiches deliktsrecht ii, rn. 47.

  [9]如《德国民法典》第84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92、194条之规定。

  [10]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

篇4

银行科技任务中,平安为首要义务,科技任务的效果就在于各类银行营业都能正常无变乱的顺畅展开。起首,保证平安的最有力伎俩就是准则,我本着这一准则,屡次与部分内部人员评论准则的问题,对原有的岗亭责任进行了调整,制订了新的岗亭责任准则,强调了岗亭的需要性和主要性,将岗亭责任细化,责任到人,在治理层面有了明白的治理分工,使科技任务在有序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在部分全体员工的通力合作下,保证了各项修订后准则和新建准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收集和信息系统的平安不变运转是科技部任务的命脉,只要整个信息系统坚持不变、延续、高效的运转,我们才干在这个根底上谈下一步的开展,才干够充沛发扬已有的和新开拓的营业产物的效果。为包管系统的平安运转,在年头时,为部分内部装备了挪动值班德律风,然后缩短了毛病发生时的延滞工夫。在年头时,我提出了保证ATM及POS的银行卡地域网系统全体可用率到达99%以上的目的。虽然我们的地域网系统在2003年时频频呈现动摇,但经过我们对系统的二次革新后,本年的系统运转不断都长短常不变的。我在增强治理、保证运转方面支付的起劲获得了预期的结果。

二、科技项目、重点施行

在科技项目方面,2012年由总行推出的新产物和对原有营业系统的更新的项目良多。起首,我们要支撑营业部分参加剧烈的市场竞争。总行为知足市场竞争需求而开拓的产物在各类信息渠道中曾经引见的良多,但就沈阳的地域特征和我行的特点,各营业部分提出了一些项目需求,如:银证通系统、薪加薪系统、单证中间系统等。在行指导、相关营业部分、各支行的共同下,这些新产物获得了实时的上线,丰厚了我行的产物线,加强了效劳功用,逐渐树立了必然的市场竞争优势,关于未来改善我行的客户构造起到了主要的推进效果和支撑效果。

以往我行的系统中因为总行的滞肘,有些晦气于市场开辟的方面。经过我们以及其他分行的相关反应,总行本年已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响应的改良。如:ATM、CRS等自助设备的客户操作流程更新,由本来的先吐卡后出钞的方法改为先出钞后吐卡,便利了客户取款操作;自助查询机系统革新,添加了查询机中的理财一互通的署理功用等。

三、掌握全局、连合协作

我感觉,科技部是银行中至关

主要的本能机能部分,给行里把好关、做好后勤保证是我义无反顾的责任。一年来,我对峙站在全行的角度思索问题,客观的剖析有关科技对行熟行外的影响。本年,针对我行部分网点UPS电池不克不及正常任务的状况,我提出了要求改换的建议,由于一旦网点停电不克不及正常营业,对行里的影响十分大。此建议获得了行里的承认,并在年关决算前完成了一切网点的改换。

科技部分身为银行的二线效劳治理部分,增强同有关人员和相关部分的连合和协调,是做好科技效劳任务的主要前提。为了搞好部分内部员工的连合,我仔细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峙广纳谏言,谦虚承受分歧观念的定见,不一意孤行,不我行我素。对每个科技部员工,都天公地道,使他们既有必然的责任,又有响应的权利,责权益相一致,然后最大限制地调动了科技部员工的积极性,从没有发作争功诿过,争权夺利的景象。

四、内强本质、外树形象

一年来,我非常留意增强科技部员工的思维作风和规律建立,最大限制地发扬科技部的全体效能,出力塑造勤劳、高效、务实的机关部分形象。一方面我对科技部员工做到生涯上关怀,任务上支撑,进修上鼓舞,规律上严厉约束,果断抵抗和克制各类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我对峙做到严于律己,领先垂范。不断以来,我非常留意增强本人的治理程度和营业才能的进步,不时培育本人指点理论、驾御全局的才能,做到思维上自律、进修上自动、任务上富有发明性。平常在任务中做到勤于理论,敏于考虑,勇于立异。身为一名科技人员,要求我们针对事务脚踏实地,要有兢兢业业的任务作风,培育了我一种务实的任务立场。做为一名关键部分的担任人,我一直对峙清正清廉的作风,对峙自警、自励、自省、自勉。作为一名中层干部,我起到了承先启后的效果,事事听从行指导的布置,将行里的精力和任务指点思维灌注给每一名员工。作为员工的指导,我一直对峙要给员工发明进修和磨炼本人的时机,让每位员工都能在任务中进步本人,完美本人,丰厚本人的任务经历,使得员工在任务中寻觅到本身的社会价值。

五、总结经历、改良缺乏

经由一年多的任务,获得了必然的成果,使本人的才能也进步了不少,然则还存在良多缺乏的当地。

1、因为我参与任务工夫不长,社会经历还不是很丰厚,治理才能还有欠缺的当地。但愿今后,指导多多指出,多多批判,使我可以逐步的完美本人,进步本人的任务程度。

2、深化底层较少,因为科技部本身任务压力比拟大,任务量较为深重,很少到各营业部分和各支行去调查营业人员的任务情况,不克不及够实时调查营业人员的任务情况,经过科技伎俩改良营业人员的任务情况。

年是我行求开展的一年,从科技角度更应该加大对一线员工的技能支撑,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深化底层调查营业人员的任务状况,从科技角度改善营业人员的任务方法,进步营业人员的任务效率。

2、加大系统平安治理力度,保证系统不变运转,为一线员工及客户供应不变的系统情况。

3、增强核算机设备及微机运用的治理,为核算机设备树立档案,标准营业人员的核算机操作。充沛发扬各支行核算机治理员的效果,对各支行营业人员的核算机操作进行标准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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