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4 10: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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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处室、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各处室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
四、单位确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并报人事处审核批准。
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待**省实施办法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五、各处室、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合理制定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含处级干部)年休假计划,由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初统筹安排,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安排计划表(见附件),经分管局长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年休假,由人事处统筹安排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报局长审定;局领导年休假,由本人排出计划,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交人事处备案。
六、人事处依据职权,对各处室单位执行年休假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公布是我国劳动者保护立法历史上又一重要事件,它让我们看到了立法者对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的心愿,同时也让劳动者产生了提高自身劳动福利的希望。但期待背后,我们心中仍旧有着无法回避的担忧,正如“山西黑砖窑事件”可以在《劳动法》与《刑法》的双重监视下大摇大摆进入人们的视野中一样,谁又能保证我们有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不会再发生职工因为合理休假而被扣薪甚至辞退的事件发生呢?所以,对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出台或生效而言,其能否给广大劳动者带来实质上的福利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为其带来权益,关键还是要看其具体实施。但实际往往是事与愿违,据一些报道反映虽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因没有强力落实机制,带薪休假被各种原因克扣、忽略。
一、带薪休假被克扣的原因
(一)劳动力市场持续饱和使资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广泛实行的根本原因
除了少数掌握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加之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了就业机会对于大多数普通劳动者而言是十分来之不易的,因此害怕提出带薪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单位没有正确认识合理休假对于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性
中国大部分单位眼光十分短浅,认为只有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才能直接得到更大的效益。却忽略了为期不长的休假不仅可以调节员工身体和心理健康,更能提高员工对本单位企业的认同感,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对集体的认同感甚至是归属感必定对其创造性和积极性起到强大的提升作用,从而推动整个单位和企业的长久发展。并且相较于两种方式,在可持续性发展和劳资关系和谐程度、工作氛围等各方面,后者无疑是更具优势的。并且实践已经证明了我的观点:德国人在劳动合同中专门有假期条款,而在美国,有不少公司会用电邮提醒员工放假,办公室内更是张贴鼓励休假的海报。
(三)劳动人民休假观念和权利意识淡薄
对于带薪年休假,很多人都无法适应将其视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侵权面前并未作出维护,甚至是不置可否。其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刚从温饱阶段走过来,仍有一些人还没有形成休假这一更高层次的思想观念。听到最多的却是带病工作,似乎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工作积极。其实以超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结果却可能是超人的虚伪。而对于那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却难以启齿,即便开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赐。很多职工唯恐请年休假会对自己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大的休假文化氛围影响致使很多人不敢尝试。休假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四)相关配套政策缺乏
虽然具体办法的出台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带薪年休假只会一直停留在纸上。如《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对于何为“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未载明.这就为某些单位规避职工带薪休假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的缺少直接导致制度无法落实。
二、促进带薪年休假落实的建议
(一)倡导企业管理层重视年休假制度
企业CEO、单位领导重视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培育休闲文化,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权利意识。这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关键因素。我国也应在文化领域引导人们的健康意识,给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中国劳动人民减压放松。一方面领导层认识到适当休假对于劳动效率提高和劳资关系融洽所起到的促进作用,积极落实年休假制度;另一方面劳动者改变陈旧观念,重视自身心理身体健康,主动维护自己合法休假权益。
(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应尽快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年休假时间安排方面,实施细则应该加大劳动者的话语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共同协商确定年休假的时间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且,我国还应切实发挥工会作用,在实施细则中重视工会这一角色,并对其代表保护工人权益上实施一定强制力,以防其沦为空壳一个。此外,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紧盯单位或企业执行情况,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
(三)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为了使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切实享受到年休假制度的福利,我们甚至可以把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其有效执行。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一律都必须依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劳动者安排年休假。而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放弃。当然,这两方面举措的发挥还有赖于监督工作的开展,该工作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的实际效果。监督工作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反馈,以便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顺利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1]黄平.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实施现状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04-01
[2] 郑爱青.法国带薪年休假制度及启示.比较法研究,2014-11-15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