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12-10 22: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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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申请书

篇1

第三条工程资金拨付,校安工程项目业主根据与项目施工单位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价款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预付款时,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同时提供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相关财务资料;工程预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

第五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根据项目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项目业主审核并扣减相应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5%。

第六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结算申请书》,凭《项目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等相关财务资料提出项目工程结算申请,项目业主按工程项目决算价款的5%暂扣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后与项目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七条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审批程序,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工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计量结果,提出付款意见,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项目监管人员审核盖章,项目业主审批,单笔金额超过8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八条项目施工单位凭审批完整的《市建设项目资金报账申请书》或《市建设项目资金结算书》、项目工程完税发票到项目业主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篇2

    二、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续展规费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篇3

陕西西安 何超勇

何超勇读者:

你好!你所说的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相冲突的案例。由于商标与商号所适用的法律、主管机关等均有不同,二者的冲突很普遍。一般而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二是避免混淆原则。从你说的情况看,你们使用“汇Q”作为商号的时间明显早于对方取得“汇Q”注册商标的时间,因此,你们对“汇Q”商号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虽然都是“汇Q”,但消费者一般也不会对酒店业与食品行业两者产生混淆。因此我认为你们不必更换企业名称。

表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人承担

律师您好!

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合作好几年,一般是对方将盖好章的合同由其业务员小李拿过来,我们签字后再将部分预付款由小李带回。最近一次我们签完合同后,很长时间货也没过来,我们一问才知道小李已经离职,对方公司说他们没有收到预付款,小李也已不知去向。我们认为对方没有及时通报业务员离职的情况,应当赔偿我们预付款损失,遭到对方拒绝。对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保定 李东民

李东民读者: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叫做“表见”。贸易公司没有通知你们业务员离职的情况,而小李拿着盖好章的合同让你们签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你们与贸易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愿履行合同,应当将预付款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律师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公司。我们于2007年8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木地板安装工程合同。在安装工程竣工后,我们多次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但房产公司一直推辞,并且拒绝付款。今年6月,我公司派人将两份工程款结算申请书送给房产公司,要求他们立即支付工程款,但对方至今仍未支付。后来对方项目经理电话通知我们说,由于工程一直未结算,所以不能付款。现在事情陷于僵局状态。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江苏徐州 董路明

篇4

关键词:非格式银行保函 不可接受条款 风险防范 控制措施

一、前提

近年来,银行的保函业务增长迅速,有力地促进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在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处于劣势地位的申请人为争取到业务,往往要求银行采用业主固定的格式;银行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为吸引客户,只能根据客户要求采用业主格式。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条件比较苛刻,并且不允许更改,直接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和责任。如见索即付条款、不封口保证期限条款、无须通知银行合同修改条款等保函条款已经成为银行出具的非格式保函的常见条款,其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为防范和化解保函业务合同文本使用中的法律风险,应当将这些条款加以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银行不可接受的条款类型

在开展保函业务中,既要坚持业务发展,又要防范风险,对一些违法、违规性条款应坚决否决,不予接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条款:

1、保函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银行不宜接受没有明确限额的保函。如果缺少保证责任金额最高限制条款,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往往就被推定为保函出具银行应对保函申请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债务的全部金额承担保证责任,尤其是见索即付保函之外的从属性保函。这种情况下,保函出具银行的责任风险可能会失控。如有的保函约定:保证范围包括xxx(本金)及相关利息。这种情况下,由于利息的时间没有约定,实际上担保金额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是属于银行不可接受的条款

2、保证范围涉及道德风险的条款。一些投标保函中往往将“投标通过不正当手段中标”或“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第*条和第*条规定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银行将承担保证责任”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虚假,且性质恶劣”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等作为银行保证范围。在保函业务中,银行承担的是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属于民事责任范畴,而腐败和欺诈行为及虚假内容系道德风险,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银行对其风险也难以进行评估和预测,因此银行不应接受上述条款。

3、保函中约定保证期间起始日早于银行出具的保函日期的。如银行出具的保函是2005年5月5日,而《出具保函申请书》、《出具保函协议书》及保函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的起始日为2005年3月20日。这种保函条款风险较大,而且可能保证责任实际已经先于保函出具日产生,对于此条款应要求受益人修改,如受益人不接受上述修改,银行不应接受该类保函。

4、保函中要求银行作为主债务人的。一般表述为:银行不仅作为担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等条款内容的。我认为银行在保函中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第二性的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约责任,担保责任与主债务责任,是二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银行开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请人成为主债务人或基础交易的当事人,所以,银行不应接受上述条款。

5、保函单独转让条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项下的权利可单独转让的,我认为此条款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此条款意味着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主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而目前在我国,《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限制保证债权的独立转让,但是对抵押权的独立转让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因此,从法理让保证债权的转让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该转让条款是无效的。但如保函是为在国外的受益人所出具的,则一旦接受此条款则可能是有效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将导致银行承担的风险和履行义务的对象处于一种不可预测的状态,对风险也难以进行评估和分析,无法确认应当向谁承担义务,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同时,也将可能由于保函的可转让性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不一致而引起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三、对于一些非原则性风险条款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

对一些非原则性问题,则应坚持能修改的积极修改,如确属不能修改的而又属业务必需,应力求控制好操作风险,确保在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及时得到追索,化解风险。银行在接受除上述第一条规定条款以外的风险条款时,应确保《出具保函申请书》、保函内容、《出具保函协议书》及《反担保函》的内容相一致,必须做到四者相匹配。这一类条款主要有如几种:

(一)关于见索即付条款。该条款一般表述为“银行在收到你方(受益人)以书面形式要求付款时,我行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银行将按买方的要求付给买方等。”或“我行对你方的索赔不挑剔、不争辩,并将在—日内付款。”等。我国《担保法》没有确认“见索即付”这种性质的保函,但见索即付保函的出具是银行根据国际惯例的一种通行做法。这种保函对受益人来说最为有利,也是受益人最乐于接受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保函的约定受益人向银行索赔时,只须凭一个书面通知,无须提供有关违约事实及证据,银行收到受益人的上述书面通知就必须付款。对银行而言,见索即付的保证方式风险主要在于:第一,保证责任更加严厉。见索即付保证是一种典型的独立担保,而独立担保所具有的索赔无需提供被保证人违约的证据,只有证明保函受益人的索赔是出于欺诈,保证银行才可以拒绝付款,保函的效力及抗辨权独立于基础合同关系等特点,使见索即付的保证责任远远严厉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的严厉必将加大保函出具行的风险;第二,与《出具保函协议书》的内容不相匹配,例如: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格式的《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约定,银行“在审查有关索赔文件或证明,确认符合保函约定的索偿条件后”对外付款。两者之间约定不一致,可能会导致银行卷入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因履行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之中;或导致在银行向受益人付款后,被保证人以银行未对索赔文件作审查即付款,违反《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损害其利益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从而使银行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纠纷。因此,如必须接受该类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1)《出具保函申请书》中的保证方式应填写为见索即付,而不应是连带责任;2)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中保证方式项应填写为见索即付;3)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中写明保函出具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所提供的索赔文件,并确定符合保函所约定的索偿条件后,无须受益人提供任何违约证明,也无须征得被保证人同意即可对外付款,且该付款行为不受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合同纠纷的,对于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是否符合保函的约定,银行有独立的判断权。

(二)关于不明确的保证期间条款。银行格式的保函约定了明确的保证期间,但是受益人提供的保函大多都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难以明确界定,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如接受受益人的以上条款,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容易导致经办人员对银行实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作出错误判断,不利于银行对保函管理。依法律规定对于“不确定的保证期限”实际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期间一般要长于约定的期限一段时间,而经办人员往往容易保证期间误认为就是约定的期限。 二是向受益人赔款后,再向保函申请人追索时,保函申请人可能会以保证期间与《出具保函协议书》中的约定有差异为由拒绝付款,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上述这种不明确保证期间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方式:

1、保函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常见的表述如下:1)本履约保函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至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之日;2)本保函有效期至保函受益人签发最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3)本保函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前一直有效等等;上述规定将保函有效期的长短决定权赋予保函受益人,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上述约定使得约定的保证期间存在等于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况,按《担保法》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合同期间,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也就是说,在上述约定情况下,主合同期满后的6个月,银行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在前述1)的情况下,银行在质量保证期满之日后六个月内仍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防范风险,银行应要求客户在《出具保函申请书》对保证期间的表述应与保函中对有效期的表述一致;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保证期限填写“详见约定条款”,同时在“其他约定事项”中应增加约定,本合同项下保函的保证期间至《xx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满或保函受益人签发最后一期验收证书之日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等等与保函中对保函有效期一致的表述;同时约定在保函项下主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应当督促受益人及时签发验收证书(质量保证书),甲方有义务将验收证书(质量保证书)的复印件及时交付乙方。如属于上述情况的,在《反担保函》第3条保证期间应填写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有效期届满后24个月。

2、有些保函约定有两个不同的保证期间或保函有效期。如约定 “本保函至投标截止期X日后或开标后第X天失效等等” 或 “本保函有效期至《XX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X天或X年X月X日”或“《XX合同》项下项目试运行半年后失效,即X年X月X日”。这就势必导致保函出现二个不同的保证责任期限,一旦引起诉讼,审判机关可能会以后到时间为准,这一点可能加重银行的责任。为避免这种情况,我认为应要求受益人修改,选择其中一个作为保函期限,如果受益人不同意修改,在保函中应明确约定“二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同时经办人员还应当《出具保函申请书》、《出具保函协议书》、《反担保函》的填写事项根据保函的具体内容进行填写。

3、有些保函约定保函的有效期间或保证期间是一个可变期间,如约定“如果在本保函到期前,买方或卖方通知我行,本保函项下的法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则本保函的有效期将自动延迟到最终仲裁结果或法院判决结果生效”或“如主合同条款允许履行期延迟,则本保函有效期可以延迟”或 “保函于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得到充分履行且被贵公司(受益人)彻底解除义务后失效”等条款内容。 根据上述约定,该保函的保证期间可变的,即无论合同履行期限有多长,银行的保证责任都会延续到整个主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对受益人而言,这种方式是最有保障的,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中 “如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的规定,一旦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有关义务,导致受益人向银行索赔时,其保证期间将可能延长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两年。同时经办人员也同样要对《出具保函申请书》、《出具保函协议书》、《反担保函》的填写事项根据保函的具体内容进行填写。

(三)关于合同修改和变更条款。许多保函规定,保函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合同(主合同)变更的,无须保函出具银行同意,甚至也无须通知保函出具银行。这类条款一般表述为“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本保函受益人对合同卖方的任何宽限、让步或任何权利的的放弃都不能解除银行在的任何义务”或“本保函适用于主合同及在主合同项下作出的、给予的或同意的所有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银行放弃取得有关上述修订、更改、或附加部分的同意或通知权利”或 “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等等。被保证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约虽然与保函是独立的,但基础合约的条款决定着被保证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的大小,违约情形出现的机率,从而也决定了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基础合约的变更会直接或间接我行保证责任的承担。上述约定至少使保函出具银行面临着如下两方面的风险:第一,银行无法掌握自身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此类条款的约定,主合同一直处于变化状态,保证责任亦在变化中,如果主合同的变化导致加大保函出具行的责任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或者加大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保函出具行的风险就会加大,银行的保证责任将处于不确定状态;第二、因保函出具行无法掌握自身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状况,对保函的管理将十分困难,也容易形成经营风险。因此,一般不应接受上述主合同变更无须同意与通知的规定。但如果因为有些性质的主合同交易具有在履行过程中不时变动调整的业务特性,如果每次变更都要取得保函出具银行同意或通知保函出具银行,也是不实际、不合理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可能会坚持这一条款,一旦银行接受这样的条款,则应当采取几项防范措施:

(1)必须在保函中明确约定:保函中明确规定的保函责任金额最高上限无论如何不能突破,且规定保函有效期无论如何也不能因主合同变更而延长。

(2)在《出具保函协议书》“其它约定事项”应增加约定:“a.甲乙双方同意取消本协议书中第十一条的相关,并同意共同遵守如下约定:甲方与受益人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甲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在通知书中明确修改的内容或将修改的合同、协议交付乙方;b.银行在处理索赔事宜时,无须理会甲方与受益人对基础合同是否进行了修改,更无须理会该修改是否增加或减少被保证人的权利义务,银行只根据受益人的索赔文件是否符合保函要求来确定是否付款。C、如果乙方认为甲方与受益人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或协议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或附加,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增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

(3)对于保函专用于某种特定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为的,保函中还应约定非经保函出具银行同意,不得改变主合同交易或特定行为的性质,例如不能将买卖交易预付款保函项下的预付款改为独立的借款。

(五)关于合同金额递减条款在操作中应当注意的。该条款一般表述为“保函金额随xxx合同项下履行金额递减。”、“保函金额随装运合同设备发票值递减”或“随验收金额递减”。这些条款规定本身对银行是有利的,但如果掌握不好,使用不当可能会使银行卷入与被保证人的纠纷中或在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无法得到相应额度的追偿。因为主合同的履行金额直接决定着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大小,每个时点银行应承担的最高限额是变化的,但它又是发生在受益人与被保证人之间,而银行并不知情,如出现索赔情况时,银行仍按原最高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能就会出现超出保证限额的情形。被保证人可能以超过应承担的限额为此抗辩,从而使银行无法行使追索权。因此,合同中有上述约定条款时,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须在《出具保函协议书》中“其他约定事项”增加约定:甲方于每次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可根据情况填写具体的履行内容),有义务及时通知乙方,并将相关资料(如发票)等交付乙方。否则,甲方不能以担保超限额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向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2)银行在实际操作中应关注保函申请人向受益人履行主合同义务动态变化情况,全面掌握了解各时点已履行的主合同的累计金额总值,据此确定我行各时点实际应承担的担保额度,锁定我行保函风险,防止我行超担保限额承担责任。

(六)保函的生效条款。保函通常应规定“双签”后生效,即“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些银行还规定,保函的出具必须是在主合同签订之后,对于这类保函上述生效条款足以防范风险。但有一些保函如预付款退款保函、履约保函,保函受益人往往坚持必须收到银行保函才予以支付预付款或才同意与申请人签订主合同,银行在开立保函时只能以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样本为依据。对于此类保函,一旦受益人没有支付相应的预付款,或是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样本签订主合同,则银行的风险将处于一种不可控制的状态。对于这类保函的生效条款的生效条件应作严格确定,实践中除了规定“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一般还应约定以“保函申请人实际收到预付款”或“待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根据xxx格式签订xxx合同”为生效条件,以此来规避上述风险。

综上所述,许多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加重了银行义务,限制了银行的权利。对银行来说,最有保障的是要求受益人修改其保函格式,使之更能保护银行的利益。但在受益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则应在风险与收益中作出权衡与取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既不能一味坚持自己的意见,也不能为了业务,过分满足受益人的不合理要求,损害自身的利益。

(1)《合同法》

篇5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3)07-004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09

商业银行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不愿意为一些营业规模小、缺少抵押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这些企业为了解决融资问题只能转向准入标准较低而成本相对较高的民间借贷,而银行就失去了这部分信贷客户资源。商业银行如何在控制信贷资金风险的同时揽收资信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客户,成为银行能否扩大其信贷产品市场规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为中小企业解决其融资困难的问题提供了可能性,而供应链融资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一种途径[1]。

一、供应链融资概述

(一)供应链融资的内涵

供应链融资是指商业银行为某产业的供应链条中的一个或多个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将某个大型优质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在其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中选择资质良好的企业,通过做货物或债券质押,为其提供授信额度,降低整个供应链条的融资成本,提高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解决一些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从而实现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2]。

(二)供应链融资的主要特点

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供应链融资业务不同于传统的贸易融资,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供应链融资需要有一个大型优质企业作为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其原材料采购和商品销售过程能形成稳定的供应链。

第二,供应链融资的对象并非单一企业,而是整个商品供应链条上的资质良好、符合银行融资要求的相关企业。供应商、核心企业和分销商之间形成统一的融资渠道,可降低整个供应链的融资成本。

第三,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经销商多为中小企业,通过借助核心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强大的履约能力,可以增大银行为部分中小企业融资的意愿。

第四,商业银行在供应链融资的运作上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批”,降低了融资的评级、授信、担保等信贷门槛,可简化操作流程,衔接企业的采购、库存和销售环节的资金需求。

第五,供应链融资多使用融资产品组合,形成多样化的供应链融资产品,如订单融资和国内保理相结合、预付款融资和商品融资相结合等,从而为企业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和灵活的结算手段[3]。

(三)供应链融资的运作模式

供应链融资在我国金融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迅速,多家商业银行都相继推出了供应链金融服务,如深圳发展银行的“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建设银行的“物流金融”、工商银行的“基于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等服务类型。现阶段我国的供应链融资主要有三种模式[4]。

1.适用于采购环节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处于供应链上游的供应商向核心企业提供原材料时,形成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债权,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商业银行申办融资业务,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出质给商业银行从而获得贷款,获得核心企业支付的采购货款后再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应收账款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出售给银行,从而获得货款融资。

2.适用于销售环节的预付账款融资模式。处于供应链下游的经销商从核心企业进货销售时,须向核心企业预先支付货款,供应商以仓单所代表的提货权向银行出质,由银行向核心企业支付需预付的款项,形成预付账款融资,经销商以销售货物的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3.适用于经营环节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资金短缺的企业将其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交由第三方物流保管,商业银行与该企业和第三方物流共同签订融资协议,由银行为该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短期贷款[5]。

二、轮胎产业供应链融资案例分析

(一)轮胎产业供应链基本情况

山东省J轮胎公司于2000年12月成立, 地处全国规模最大、经营品种最全的专业轮胎生产基地,目前注册资本为21789万元。该公司是当地政府的重点扶植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空间和市场前景,2012年在全球轮胎企业排名中名列第35位。

核心企业J轮胎公司与其下游经销商的传统销售模式流程如下:

1.J轮胎公司与经销商签署年度经销协议;

2.经销商订货时,需先将款项预付至J公司销售部门开立的核算帐户中或直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J公司销售部门开出预付款收据,形成销售订单。

3.J轮胎公司生产部门根据经销商的订单安排生产,生产周期为1-3个月;

4.货物生产完毕后,经销商将提货单交至J公司指定的运输公司,货物运输到经销商指定地点,完成提货。

在轮胎产业销售供应链中,J轮胎公司作为核心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不允许其下游经销商有赊欠行为,经销商只有先支付全部货款,才能够提到货。下游经销商若想扩大销售规模,就需要增加进货量,支付更多的预付资金,而这些经销商大多为中小企业,资金流紧张时就迫切需要向银行融资。在这种传统的轮胎销售模式中,银行只起到为核心企业开立结算账户的作用,商业银行考虑到这些经销商通常没有有效的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作担保,信贷风险较高,往往不愿向其提供信贷融资。

(二)供应链融资运作方案

为了解决下游经销商融资难的问题,同时满足核心企业壮大其经销商队伍、提升市场占比的需求,G银行拟采用“预付款融资+保证金+核心企业山东省J轮胎公司提供担保及回购承诺”的方式为J轮胎公司指定的下游经销商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达到拓宽担保渠道、扩大客户规模、提升核心客户市场占有率、实现小企业信贷业务快速健康发展的目的。

G银行与J轮胎公司协商沟通后,根据历年交易量和回款情况,选择其中16家优质的下游经销商推荐给G银行,作为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目标客户,并由J公司向G银行建议授信额度。

设计供应链融资方案时的要素主要包括:

1.采用“预付款融资+保证金+核心企业山东省J轮胎公司提供担保及回购承诺”的方式办理业务。

2.核心客户J轮胎公司向G银行推荐经销商名单并提供年度融资计划后与经销商、G银行签订《供货商、经销商与银行合作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约定,若经销商未能按时归还融资,核心客户承诺对轮胎进行回购或调剂销售,核心企业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经销商需在G银行的核心客户所在地支行开立或指定专用账户,该账户作为向核心客户支付货款、归集销货款的唯一专用账户,并接受G银行监督管理。

4.融资金额根据经销商年度经销协议及经销商申请金额确定,不高于预计进货总金额的70%。

5.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可至6个月。

据此,设计出该供应链上的预付账款融资的具体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九个步骤:

1.核心企业J轮胎公司与下游经销商(借款人)签订购销合同。

2.经销商向在G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合同总量金额30%的保证金。

3.G银行根据融资品种与经销商签订《预付款融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4.G银行与核心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和商品回购承诺。

5.G银行将贷款以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核心企业,作为经销商从核心企业进货的预付款。

6.经销商提货前向其在G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不少于本次提货总金额的保证金,并递交“提货申请书”,列明企业提货的相关条款。

7.G银行核实经销商存入的保证金足额到位,根据“提货申请书”向核心企业签发“提货通知书”,三方合作协议中约定“提货通知书”为核心企业发货的唯一凭证,不得挂失、不得补办、不得随意涂改。

8.核心企业在接到提货通知书并确认无误后,将回执递交G银行。

9.核心企业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向经销商发货。

三、供应链融资业务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下游经销商准入标准

G银行在从下游轮胎销售企业中选择融资客户时,需要综合评价这些企业的资质,从中选择资质良好的销售企业作为供应链融资的目标对象。资质评价标准主要包括:

1.在G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2.直接从核心轮胎生产企业进货,与核心企业有两年以上合作经验,履约记录良好,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

3.以轮胎为主要经营产品,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

4.在核心企业提供的经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的经销商客户名单中;

5.可与核心企业签订《供货商、经销商与银行合作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二)向借款人提供的授信额度

银行依据核心企业提供的经销商年度融资计划、经销商与核心客户签署的年度购销合同和经销商的信用评级,按照银行债项授信相关管理办法,为经销商核定循环方式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授信限额可循环使用)。对已有授信不能满足经销商临时性融资需求时,可占用核心客户非专项授信[6]。

(三)监督支付融资款项

为确保融资款项的用途真实合规,G银行对经销商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经销商必须将保证金资金(融资外的其余预付资金)存入专户,以转账或汇款方式与融资款项一并支付给核心企业。

(四)供应链融资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1.贷款行、核心企业和经销商签署三方协议,约定若融资到期时经销商无法偿还贷款,由核心企业对轮胎进行回购或调剂销售并且保证调剂销售成功,回购或调剂销售价格由核心企业和经销商双方商定。

2.关注轮胎市场经营状况的变化、原材料及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等系统性风险。

3.定期分析、评估产业集群的整体风险,采取针对性管理手段,密切关注、跟踪监测集群内企业的经营状况、销售回笼情况,以及保证人保证能力变化等情况[7]。

4.加强贷后管理,要求经销商销售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归集到G银行账户,日均存款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若出现销售收入下滑或销售归行率达不到约定比例,及时采取压缩授信、收回贷款等保障措施。

5.制定违约贷款处置预案,包括扣收保证金、追究保证人责任,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追偿顺序,确保快速实现债权。

资料来源:

[1]祝文峰,韩克勇.供应链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新型信贷模式[J].生产力研究,2010(7):225-226.

[2]汤曙光,任建标.银行供应链金融:中小企业信贷理论、模式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10.

[3]李奇.我国供应链融资方案的比较与思考[J].现代经济,2008(7):1-3.

[4]肖鸿澎.汽车制造企业的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2.

篇6

双方签订的生效后,w公司积极开展了建厂、安排番茄种植等一系列工作。为使1995年7月正式投产,w公司进行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国内配套设备的购置、9200亩番茄的种植(95年3500亩、96年5700亩)、派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学习培训、办理报关商检、保险、进出口、工商登记、土地购置、仪器卫生检验以及保险、消防等手续。同时,w公司还从1995年3月至1996年4月付给被申请人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

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s公司既没发运任何设备,也未支付分文用于生产启动的预付款,其违约行为造成w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

为了弥补w公司的损失,更主要的是w公司出于友好合作的良好愿望,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签定了《备忘录》和《补充协议》。《备忘录》规定:为了弥补w公司种植者种植番茄的经济损失,s公司于1995年11月底前偿付w公司20万元人民币。《补充协议》规定s公司应于1995年9月底前发运设备。

但s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既未支付20万元人民币,又未发运设备,致使w公司的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双方于1995年12月2日进行紧急协商。为了保证96年度的生产能如期进行,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s公司于1996年2月15日将番茄酱设备装船发运离港。

s公司逾期仍没有发运设备。而番茄生产的性很强,双方于1996年3月8日再次签定《设备发运协议》, 《协议》规定s公司必须于1996年3月27日前把全套番茄酱生产线设备(包括化验仪器和设备配件)空运到北京航空港交货,s公司则保证退款。

该《协议》签定后,w公司做好了接运、安装的一切准备工作。为了及时接运设备,申请人按照集装箱的数量组织安排了14辆国内卡车前b市空港。但s公司仍未发运任何设备。3月28日17时,w公司致电s公司:“如不能在3月31日前到达b市航空港,我方将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追索起诉。

1996年4月初,双方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当时传闻国家将不再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在s公司承诺海关税由其负担并保证w公司7月份试车投产的前提下,双方拟以建立合资企业的方式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有关合资企业的协议及各项文件并未签字和报批,而经证实国家对补偿贸易项目的进口设备实行减免海关税的优惠政策截止期是1996年底,因此,拟建合资企业事项并没有实际取代原补偿贸易合同。

对合同继续履行有实际意义的是4月5日《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和《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关于设备到货期的规定,在《关于由补偿贸易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中规定,s公司应在4月下旬完成设备的购置发运工作。《关于合营企业设备购置协议》中规定,分两批运到中国t港:第一批货于 1996年5月20日到岸,第二批货不得迟于6月20日到岸。

w公司按照约定继续进行1996年的番茄种植和番茄酱的生产准备工作。但在4月27日,w公司接到s公司写为“4月19日”的传真和设备生产厂家4月18日、4月26给被申请人的传真,告知设备可能延迟装运、最早的航班也只能在6月29日以后到达、设备主件“蒸发罐”有可能被转卖、不能保证在96年的番茄生产季节投产。w公司立即回传真表示拒绝:“任何晚于5月10日启运设备的安排,我们都是不能接受的。”并明确告诉s公司:“请贵公司注意:如果由于设备不能及时到货,而影响我司安装生产,我司将不会再进行这项易,而要求退回催款,追赔损失。”

5月2日,s公司传真告诉w公司,他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请你们不要进行今年的番茄种植计划。”这意味着:不仅96年已经大面积种植的番茄、与种植者签定的番茄收购合同等事项将必须赔偿,而且w公司96年生产番茄酱的工作计划也已经落空。这是w公司所无法接受的,w公司在5月3日的传真中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态度,并强调“再次提醒贵公司注意,如果设备不能如期到货,我司将对贵公司提出索赔起诉。”

随后,w公司被告知番茄酱生产设备主要部件已被生产厂家转卖,重新生产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周期,96年投产已毫无可能。由于s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给w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5月17日,w公司传真s公司:“鉴于上述情况,我司不得不决定,中止我们之间的协议关系,要求贵方全部退回我们预付的设备款项,并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s公司对于w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解除合同的要求置若罔闻,在5月20日的传真中单方面将设备的装运日期改变为96年年底,并要发运少量对投产无实际意义的设备,这是一种单方面的人为地扩大损失的行为。w立即告知s公司:即使s公司发运了设备,w公司也不提货,自1996年5月17日后,双方只就处理合同解除的遗留问题进行商谈,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问题。

对于w公司如此明确态度,被申请人继续一意孤行,在6月3日传真中,s公司要求w公司以书面方式明确,”否则,部分设备的装运将按计划进行。”w公司当即将“关于重申终止补偿贸易合同的函”传真给s公司,重申:“1、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合同。2、要求退还我方向你方支付的预付款。3、要求赔偿我方相关投资损失。”

此后,s公司竟然违背国际商贸的一般准则,单方面人为地扩大损失,在7月中旬和8月初,w公司收到s公司分别于6月17日和7月18日发运部分货物的通知,这两批货物在价值不足设备款的15%;在项目上属于支架、镙栓等非主要零部件,根本无法形成生产能力,理所当然地为w公司所拒绝。

w公司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是由于s公司不履行补偿贸易合同的行为造成的。因此,w公司请示仲裁庭:裁决解除双方的《补偿贸易合同》; 裁决s公司退还w公司预付的设备款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并补偿该款项的银行同期利息。

裁决s公司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其全部损失包括:(1)设备预付款人民币810万元、美元13万元;(2)设备预付款的银行同期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截止到1996年12月),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3)厂房建安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435万元;(4)种植番茄损失,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为人民币514.3万元(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5.358万元。

被申请人s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于1996年8月20日按w公司《仲裁申请书》中提供的s公司在h的法定地址用特快专递向s公司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 。1996年8月22日,快件公司通知仲裁委员会局称在h的公司已关闭,该书件被退回。

1996年9月5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又按w公司提供的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用挂号再次向其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但s公司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定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和反诉材料。

1996年10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仍按s公司b市办事处的地址向其委托送达了本案仲裁通知的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及附件、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要求s公司按仲裁规则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如逾期不提交,仲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但s公司仍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w公司按照仲裁规则指定了仲裁员。由于s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第26条之规定为其指定了仲裁员。由于双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没。三位仲裁员于1996年12月17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1996年12月17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了开庭通知。

1997年2月18日,仲裁庭如期开庭审理本案,w公司派仲裁人出席了庭审,而s公司未派代表或仲裁人参加开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42条“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裁理,在庭审过程中,w公司就事实作了口头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

1997年2月2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s公司送达信函,将开庭情况告知s公司,要求其如对w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有意见或异议,或者要求仲裁庭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应在1997年3月14日前以书面开工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

1997年3月11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委托e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w公司庭后提交的补充意见及附件,要求s公司如有意见或异议,应于1997年4月4日前书面提出。逾期,仲裁庭将不再接受过期材料,并将根据现有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但s公司始终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仲裁庭意见]

关于适用法律

本案当事人在《补偿贸易合同》第十二条中已约定,双方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因此,本案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本案合同是一项补偿贸易的合同,除《补偿贸易合同》外,还 有2个合同:即《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

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十条规定,《设备进口合同》是其附件a,《产品返销合同》是其附件d,连同其他附件,构成合同的完整性。《补偿贸易合同》只是在包括所有附件时,才完全有效,而且《补偿贸易合同》第一条3款规定:“附件a、b、c、d、f、g是不可撤销及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仲裁庭认定,所称履行本案合同,包括作为a的《设备进口合同》和作为附件d的《产品返销合同》的履行。

仲裁庭注意到,作为本案合同的附件a的,《设备进口合同》第二条2款明确规定“设备主要部件装船离岸的最后日期不迟于1995年5月20日,剩余部件将在1995年6月15日前空运到港。

仲裁庭也注意到,即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的近一年后,s公司还在向w公司表示 “很遗憾在欧洲我们在设备问题上遇到了很大麻烦”。这就是说,虽经w公司多次给予 s公司以额外的时间来履行合同,s公司仍就没有能力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一、二、款的规定,w公司有权解除合同。w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和6月6日两次书面通知s公司“自1996年5月17日,终止双方所签的补偿贸易合同”是合法的,仲裁庭认定这两个书面通知是有效的。

关于w公司的仲裁请求

(1)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第1项仲裁请求,仲裁庭认定: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月17日终止。

(2)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文件、单据和证据,证明w公司确实在不同月份向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设备款等共计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由于s公司没有履行设备交货义务,w公司的第2项仲裁请求应予支持。仲裁庭认定:s公司必须在本裁决规定的限期内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

(2)仲裁庭还认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依据”,认为是合理的,申请人只计算到1996年12月,仲裁庭认为应考虑w公司的“请求仲裁庭按实际发生的利息裁决”请求,利息应计算到本案的裁决之日,即1997年7月10日(175,000+8,100,000+130,000×0.01× 6.3=1,753,277)。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本案裁决规定的限期之内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人民币1,753,277元。

关于w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

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关于其经济损失的材料,仲裁庭注意到,所有经济损失共有2项。仲裁庭的意见如下:

(1)厂房建安损失:人民币4,350,000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工资、差旅费、设计费、培训费、外贸费和其他 。仲裁庭认为以上费用,除培训费和外贸费外,均应转为w的固定资产,二项固定资产为w公司所有,因此不是损失。关于培训费,根据《补偿贸易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应由s公司提供培训。而w公司提出的培训费用是请f罐头食品厂培训而发生的,已超出本案合同范围,仲裁庭不予支持。关于外贸费,申请人没有提供单据或其他证据,仲裁庭也不予支持。

(2)种植番茄损失:人民币5,143.000元,包括种籽、地膜、围帘、化肥、筐箱、人工费、其他、赔偿费。仲裁庭审阅了w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单据、证据,认为这些损失确是由于s公司未按时付设备而造成的。s公司应该予以赔偿,仲裁庭支持w公司的这项仲裁请求。

(3)仲裁费的承担。 仲裁庭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是根本违约,应承担本案仲裁费。

[仲裁裁决]

解除《补偿贸易合同》;该合同,连同包括《设备进口合同》和《产品返销合同》在内的各个附件,都已于1996年5与17日终止。

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8,100,000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1,753,277元,作为赔偿上述款项的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人民币5,143,000元,作为赔偿w公司的经济损失。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371,006元,全部由s公司承担。

以上各项款项全计,s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总额为人民币15,367,283元和130,000美元,s公司必须在1997年8月25日前支付完毕。逾期不付,则加计年利率为8%的利息。

[索赔指南]

在这一起补偿贸易合同索赔案例中,有二点是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

在补偿贸易合同中双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这与补偿贸易合同的性质和特点有关。

补偿贸易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种特殊贸易方式,它是由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设备(包括机器设备、技术、必要的原材料及劳务);在一定期限内,由设备进口方用进口设备所制造的产品或所得收益进行偿还是以设备和用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交换;它的“偿还”是在取得设备后的一定期限以后逐步完成的,即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按照补偿贸易取得的设备由进口方取得所有权,用以偿还设备的产品在转移给设备卖方后,设备出口方即取得所有权。

应该说,补偿贸易方式对于设备进口方是风险较小和风险滞后的,因而在第三世界国家中广泛采用。在双方签定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设备出口方(即本案中的s公司)便负有向设备进口方(即本案中的w公司)提供设备的义务。由补偿贸易合同的基本性质决定,w公司无需用货币来支付所进口的设备,而是用这些设备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分批偿还。在经n省对外经济合作厅批准的本案合同中,是以“番茄酱”作为补偿产品,并且,由补偿贸易合同延期支付的性质决定,w公司也不需要在设备未到达前(甚至设备未生产出产品前)向s公司支付现汇。但s公司完全不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反而三番五次地要求w公司给其支付现款,迫使w公司分别多次向其支付了810万人民币和13万美元的现款。

在w公司未得到任何设备的情况下,s公司屡次把申请人给其支付巨额现款作为发运设备的先决条件的行为,更加严重的是,s公司在收取w公司巨额现款后,并没有将此款支付给设备生产厂家用于购买设备,致使生产厂家多次拒绝发货、取消空运、转卖设备主要部件,最终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导致了申请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因此,本案仲裁庭作出要求s公司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赔偿w公司经济损失的裁决是公正的,维护了w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何对待被申请人采用的“不理会”方式?或者说能否通过采用这种方式有效地对待索赔请求?

在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以“不理会”作为对待索赔诉求的方式,导致缺席仲裁或缺席审判发生。通常缺席的是被申请人或被告,尤其是当其欠债被原告提出仲裁或诉讼索赔时,原告缺席只发生在其面临一个更大金额的反诉时,被告缺席的主要原因是当其为皮包公司时,也有个别有实力的大公司因其法定地址在非1958年《纽约公约》签字国、能致执行困难。

篇7

汇款(Remittance)也称为汇付,是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票据),将款项交收款方的结算方式。汇款主要是用于贸易中的货款、预付款、佣金等方面,是支付货款最简便的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按照汇款业务的方向分为汇入汇款和汇出汇款两类,对其风险的管理也按此分为汇入汇款风险管理和汇出汇款风险管理。

1.汇入汇款业务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进行汇入汇款业务处理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风险:

(1)银行收到国外银行发出的汇款通知后,业务人员应立即核对该外国银行在本行留有的密押或印鉴,如果和原来留有的密押或印鉴不相符合,则立即致电该外国银行查询此事。如果国外的汇款行没有明确答复此事,业务人员必须停止解付货款。如果汇款通知上的偿付条款条件苛刻,银行难以接受,业务人员应该立即向国外汇出行提出申请,要求其更改偿付条款。偿付条件更改得可以接受后,业务人员才能办理解付。如果在汇款通知书中没有明确偿付条件,银行业务人员应立即电话联系国外汇款行要求其明确该条款以及收款人的名称、地址、收款账号等详细信息。

(2)银行在办理汇入汇款的解付前,必须先收到国外银行的汇入款后才能解付给国内的收款人账户。如果该外国银行是银行的账户行,银行必须核对其留有的密押或印鉴,如果相符才能办理解付;如果和留有的密押或印鉴不相符,必须立即电话联系对方银行进行查询确认等。

(3)银行在收到国外银行的汇入汇款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付给收款人,不得故意延长付款期限,占用客户资金。如果已发出解付通知,但收款人迟迟未来领取,如果有电话联系方式,业务人员应电话联系收款人。如果仍未联系上收款人,时间达到一个月,银行业务人员应该以挂号信的形式再发一次解付通知书,时间达到三个月,则业务人员须向国外汇出行致电查询是否有该笔业务,并联系汇款人询问情况。

(4)银行收到汇入汇款后,通知收款人携带身份证件到其前台来领取。如果收款人是法人,则汇入汇款只能划到该单位的账户上。如果汇入汇款所使用货币和收款人账户上的货币币种不同,银行业务人员应按照汇款指示中的要求,要么按规定另立账户,要么按照外汇市场上的即期汇率将外汇兑换为人民币,存入收款人的本币账户,或按规定提现。同时,银行在付款后备案保存以便以后查阅。如果存在长期未解付的款项,应列入“待解付汇款”项下,专人负责管理。

(5)银行如果收到外国银行需要转汇的汇入汇款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后办理转汇业务。国外汇入行是电汇到银行的汇入汇款,由银行再电汇至解付行;国外汇入行是信汇至银行的汇入汇款,由其再信汇至解付行。该行作为转汇行,要做好沟通协调的工作。如果国外汇入行需要查询汇入汇款的去向,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通常三至五天)予以答复,不能推卸责任,延误时间,造成汇款人和收款人的不便甚至损失。

2.汇出汇款业务风险管理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汇出汇款业务处理时,可以采取以下防范风险的措施:

(1)银行在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银行客户(通常是进口商)必须按照规定到中行丹东分行的窗口按照业务人员的指导填写表格单据。其中最重的文件就是汇款申请书。汇款申请书是整个汇款过程的开始,也是银行客户委托银行进行汇款结算的合同,汇款申请书的填写也尤为重要。填写汇款申请书时,客户要依照银行窗口业务人员的指导填写英文的汇款人名址、收款人名址、汇出汇款银行名址、汇入汇款银行名址、汇款方式(选择电汇、信汇、还是票汇)、汇出汇款账户等内容。客户填写完后交由银行业务人员进行各项审查,如有漏填或错填应及时予以调整改正。

(2)银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如何选择国外汇入行很重要。因为有些国家不是对于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汇款方式都接受,而是只接受电汇或票汇业务,比如加美地区就有这种业务习惯。这种情况下要求中行丹东分行业务人员对于经常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结算汇款业务管理有一定的了解,以防对方汇入行不接受委托。而且业务人员还要注意国际上现行的政治经济关系,汇款时应尽量避免使用一些邦交不是很好的国家的结算系统,避免汇款款项被冻结在国外而无法汇出或收回造成损失。另外,银行在选择国外汇入行时应尽量选择联行或行或其他账户行,因为这样的银行结算时比较方便,不走弯路,节省时间,减少费用,降低风险。

(3)银行在处理汇出汇款业务时,在账目上都通过“汇出汇款”项走账。如果有一些长期没有解付的汇出汇款(一般以一年为限)则将其转入“待解付汇款”项,由专人负责管理,如果以后汇出,由专门人员及时核销。

(4)如果办理汇出汇款的汇款人要求退汇,汇款人必须到银行的业务窗口填写书面申请,然后其业务人员必须先向国外解付行询问是否已经解付。如果已经解付,银行必须告知汇款人该情况,并建议其和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如果还没有解付,银行需要向解付行提交汇款回单,向其提出退汇申请,如果国外解付行不同意退汇就没有办法办理退汇。如果国外解付行同意退汇,并扣除手续费后退回原汇出汇款款项,银行才能开始办理退汇程序。

篇8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在出口业务中,以赊销形式进行结算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它是出口企业拓展市场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收汇安全、银行融资等问题都会困扰着出口企业。如何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防范坏账,及时取得资金的融通,成为许多出口企业在贸易中遇到的难题。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可以帮助出口企业控制风险。

一、 案例描述

自2008年起,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2011年,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2.24万亿元,约合356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我国保理业务量大幅增长,保理服务产品逐渐丰富,目标客户日趋广泛,由银行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务占据中国保理市场的很大份额,同时越来越多的商业保理公司正在快速进入保理业务市场。截至2011年底,全国银行保理商约30家,注册的商业保理机构25家,均在各自专长的领域占领市场。保理业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与信用证业务、信用保险一并成为贸易债权保障的三驾马车。下列案例很好地说明了出口企业运用保理业务控制收汇风险和取得资金融通:

M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生产家用炊具。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考虑拓展海外市场。当时,M公司品牌在海外知名度不高,美欧等地的进口商均拒绝开具信用证,要求赊销(O/A)90天。M公司既要对进口商提供优惠的付款条件,又担心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同时面临资金周转的问题。公司向银行寻求解决方案。银行向M公司推荐了出口双保理业务,利用与国外保理商的良好合作关系,成功为M公司在国外的进口商核准了保理额度,为公司开办了出口双保理业务。在银行出口双保理业务的帮助下,M公司成功开拓了海外市场,销售额和利润率节节上升,不久成功上市。

以上案例说明国际保理业务在出口贸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和风险的防范起到较大作用。但一些企业对这一业务了解甚少,有时进口商主动提出做保理,但由于出口商不了解保理业务,不敢按受而失去商机。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功能与特点

国际保理的全称是国际保付业务,简称保理,也称为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销(O/A)等方式向买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应收账款,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资信调查、资金融通、销售分类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通过国际保理业务提前收回账款,出口商不但可以获得融资支持,还能避免相应的出口信用风险,消除后顾之忧。国际保理具有以下功能:

1.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

国外进口商由于不能或不愿意开出信用证,提出了苛刻的付款条件,比如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对进口商来说,选择赊销、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比较有利。但是赊销和承兑支付方式主要依靠商业信用,出口商需承担较大风险。出口商出于谨慎很少接受这些支付方式。但如果把D/A、O/A等结算方式与出口保理业务结合,一旦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可以由保理商负责追偿和索赔,并负责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出口人支付。有了出口保理业务,出口商可以大胆放心地采用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可以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出口规模。

2.信用风险控制

保理商通过遍布国内外的保理业务网络,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再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如果进口商无理拒付货款,保理商会承担批准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责任。防止了坏账的发生,使出口商收汇有了保障。

3.融通资金

国际保理可分为到期保理和融资保理。在融资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只要收到出口商的融资申请书、装运单和发票等单据,就以预付款的形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贸易融资,余下的20%货款在保理商收妥货款后再进行结算。国际保理业务中大多采用融资保理方式,所以国际保理以预支方式提供融资便利,缓解出口商流动资金被应收账款占压的问题,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同时出口双保理业务下由出口保理商买断应收账款,企业可以提前享受出口退税及核销的实惠,规避汇率风险。利用国际保理业务,可以减少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达到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有利于企业的有价证券上市和扩展融资渠道。

4. 节省成本和费用

保理费用表面上比信用证费用高,但由于其对收款更有保障,就可以避免进口商延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和进口方破产造成的坏账。同时,由于采用了保理业务,买方不使用银行信用额度,不需提供保证金和支付其他结算费用,从而节省了成本,因此出口商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货价。另外,买方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催收都由保理商负责,减轻了出口商的业务负担,节约了管理成本。

5.简化手续

为了防止结算风险,目前一般进出口双方采用信用证结算,但信用证结算会涉及到开证、审证、改证等一系列手续,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免除了一般信用证交易的繁琐手续。随时可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办理发货,不必为开证、收证而浪费时间。

三、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

国际保理业务有两种运作方式,即单保理和双保理。前者仅涉及一方保理商,后者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双保理方式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下面以一例出口保理介绍其业务流程。

出口商A公司欲向美国某进口商出口家用小五金,美国进口商不打算开立信用证,而选择了赊销(O/A)方式,但大量应收账款造成资金占压,出口商A公司面临流动性瓶颈。同时,A公司希望尽快收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于是,A公司考虑通过出口保理业务来获得信用担保和贸易融资等项服务选择了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

1. 出口商提交出口保理申请

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出口商A公司首先找到招商银行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保理的类型,如是否有追索权及是否需要融资等;并且包括出口商的资料和买方信用额度评估申请。

2.出口保理商通过进口保理商核定买方信用担保额度

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选择美国一家进口保理商,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家用小五金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我国保理商。

3.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

一旦进口保理商为买方初评或正式核准信用担保额度(含报价),出口保理商立即通知A公司。A公司可以根据核定额度情况,决定是否办理保理。出口商如果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便可与其签订《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分为有/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一次签署、长期有效)。

4.与进口商签订合同

出口商A公司与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可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6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30天。

5.出口商发货、转让发票、申请融资

出口商A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同时将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交招商银行。同时,A公司还向招商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转让声明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8万美元)的融资。如出口商A公司不需要招行提供保理融资服务,可免填《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

6. 保理商催收、买方付款

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在收到载有“转让条款”的发票以及货运单据和报关单后,将发票及单据(如有单据)的详细内容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7.收汇、还款和结清余款

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出口保理商(招商银行)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再将余额付给出口商A公司。

四、出口企业采用国际保理业务的注意事项

1.在做国际保理业务之前,有关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工作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前做好。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国际保理业务时,即进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出口商才能够正式签定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

2.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超额度发货部分不予担保。所以出口商签订合同时,切忌自作主张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3.出口企业必须注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如果有因与合同不符情形而发生被进口人迟延或拒付货款时,保理商将不予担保。

4.费用及利息问题。在采用保理服务时应该注意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了解保理的费用水平。如果需要融资,需要事先了解利率。只有这样,出口商方能事先核算成本,合理报价。

[参考文献]

[1] 谭振鹏. 论国际保付与信用证的信用基础[J]. 现代商贸工业,2010(13):135-136.

篇9

Abstr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basic scope of the tender documents, tender documents the details of each part, and the compilation of 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s three aspects discusses the writing method of bidding documents, the hope can help for craft brothers.

Key words: the tender; File; To write; methods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引言

我国加人WTO后,正努力把招标投标活动与国际融合:国内招标努力吸引国外厂商参与;国内公司企业努力承接国际项目。所以招投标活动要逐步与国际接轨,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招标文件将逐步走向国际标准化。

1.招标文件的基本范围

事实证明,因为招标项目和方式的不同,其招标文件在形式上几乎没有雷同。有时甚至行业相同,比如同为机电产品,或同为水电建设工程中的机电设备的招标,由于招标方式的差异,其招标文件在形式上也各不相同。

1.1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投标资料表;(4)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及资料表;(6)货物需求一览表;(7)格式范例。包括:①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②投标保函格式;③合同格式;④履约保证金格式;⑤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⑥制造厂家授权书格式;⑦资格证明文件。(8)招标人开具的信用证样本。

1.2技术规范/规格和附件

招标文件中对技术部分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要求和规格(总则);(2)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设计);(3)投标人应提供的货物、资料和数据(供货范围)。

1.3招标项目的图样和资料

(1)招标人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而提供给投标人的图样和信息;(2)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提供的图样和资料。

2.招标文件各部分的详细内容

2.1商务部分

用国际或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应在国内外有关媒体上招标公告之后,开始向感兴趣的投标人发售正式招标文件。在有资格预审程序的情况下,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将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邀请书的内容原则上和在此之前刊出的招标公告内容一样,其中主要包括:1)公告刊登日期;2)贷款/信贷号;3)招标编号;4)借款人包括项目招标人的名称;5)贷款资金来源;6)招标机构名称;7)采购包合同名称;8)购买招标文件的具体时间、地点;等。

(2)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ITB )”即是投标指南。投标人要想做好投标文件,就必须仔细阅读投标人须知内容。否则,会造成投标文件发生重大(实质性)偏离。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情况,首先可将投标人须知中所要求的具体细节另外填写一份《投标资料表》。

(3)投标资料表

货物采购的投标资料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归纳和补充,如果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4)通用合同条款

这里所说的通用合同条款,是世界银行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下货物采购所规定使用的通用合同条款。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来源下的通用合同条款与此基本相同。

2.2技术规范/规格和附件

货物采购涉及各行各业。其中对技术要求最为复杂的是机电产品。因为它科技含量高,技术涉及面宽而且复杂,因此编写它的技术规范/规格时,科学性和准确性也就要求越高。

(1)技术要求和规范总则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规格是招标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告诉卖方对本次招标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要求。虽然项目千差万别,所要采购的货物种类不计其数,但是作为共同要求,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规格要求应阐述得准确、全面、简练。

(2)附件1:设计(设备特性和性能保证)。

(3)附件2:供货范围(投标人提供的货物、资料和数据)

2.3招标项目的图样和设计资料

为了使投标人更好地准备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应提供给投标人必要的有关项目和现场的资料和图样。内容一般包括:

(1)有关设计资料(可根据项目技术需要选择提供)。

(2)招标项目的图样项目不同,需要为投标人提供的图样也不同

3.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生产装置和成套设备的采购,往往要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就最复杂的情况而言,其基本格式和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格预审邀请书

资格预审邀请书应该提供的信息和涉及的内容:1)项目所在国家名称、项目名称、贷款号。2)资金来源、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合同包号、采购范围简述。3)对投标人及其所提供货物的合格来源的具体要求。4)查询或购买本资格预审邀请书的地点、时间和单价。5)申请书的装订和标志要求。6)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详细地址和收受单位名称。

(2)申请人须知的通用条款

条款应该但不限于包括以下内容:1)介绍资金来源。2)本次采购详细品目范围。3)根据以上采购范围,本次共划分成几个合同包进行招标及交货时间。4)正式招标文件的估计发售时间。5)合同价格是否为固定价或者可调价以及支付方法。6)现场气候、水文、地质、交通、工厂布置平面图、招标人方面的服务范围。7)反对腐败和欺诈行为的要求。8)对投标人和货物的合格性要求。9)资格预审采用的评审标准。10)如允许分包,对分包范围和数目/价值规定。11)中标人的责任范围。12)对投标人(及其联合体成员/分包人)的一般业绩要求。13)对投标人(及其联合体成员/分包人)的特殊业绩要求。

(3)对申请人的专用条款

申请人的专用条款实际上是对上述申请人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多采用表格的方法简明扼要地进行阐述。

(4)信息与表格

信息与表格的格式可根据项目的要求制定,但一般选择下述内容:1)一般情况;2)一般业绩记录;3)联合体概况;4)特殊业绩记录;5)类似性质和复杂性的工程详况;6)进行中的合同/工程一览表;7)财务能力;8)人员能力;9)关键人员履历;10)设备能力;11)诉讼记录。

4.结语

招标文件的编写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在编写过程中既要符合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有利于招标过程的顺利、简便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编写人员详细了解规范的同时结合实际合理编制,做到不漏不偏题。

参考文献:

篇10

XX公司:

兹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负责我公司产品的销售和结算工作,请将我公司货款转入以下开户行帐号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若有变动,我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如果我公司未及时通知贵公司,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户名:(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帐号:(电脑打印,不可手写)

开户行: (电脑打印,不可手写)XX银行XX支行

公司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亲笔签/私章)

201*年**月**日

二、授权书范本之法人授权书范本

本授权书宣告,在下面签字的XXX公司、 总经理 、 XXX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合法代表本单位(以下简称“投标人”)授权: XXX 为 XXX公司的合法人,授权人在XXXXXXX工程的招标中,以本单位的名义,并代表本人与贵单位进行磋商、签署文件和处理一切与此事有关的事务。

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单位承担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本委托有效期限为本次招标活动终止之日。

投标人(盖章):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三、授权书范本之法人代表授权书

致: (招标人)

(投标单位全称)法人代表 授权 (授权代表姓名)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 项目(招标编号)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

法人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全称(全章):

日 期: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四、授权书范本之法人委托书范本

_____________(招标方名称):

_____________(投标方全称)法人代表授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的合法人,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招标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和签署一切文件。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公章)

投标方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附:投标方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刷体、签字)职 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 份 证 号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详细 通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授权书范本之商标使用授权书范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

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 ;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 月内撤出市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

十四,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如何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一,简要说明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二,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机构都公布在"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上加盖各自的印章,无印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向商标局缴纳规费300元. 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机构缴纳备案规费和费,商标局收取的备案规费从该商标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人.

六,注意事项 1,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5,在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许可人向被许可人单独出具了允许再许可的授权书,被许可人就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商标再许可使用合同的备案程序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程序相同.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

6,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及商标办理续展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只要随备案材料提交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及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等证明文件,即可以变更后的注册人名义办理备案.

7,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8,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9,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邮寄或者直接报送商标局备案.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2,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机构.

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六、授权书范本之品牌授权书范本

Certificate of Authorization

Hereby we confirm that the trademark ***(商标名) is legally registered in **(国家或地区),and owned by ****( A公司,即授权的客户公司),as stated in relevant certificates. Accord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products of trademarks stated above can be traded in a certain number of countries and any infringement or use of this trademark or logo without our written consent in these countries will be legally prosecuted wherever it takes place.

We hereby authorize ****(B公司,即被授权的你自己公司) to produce (***产品) with the trademark *** in China. The products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trademarks are to be purchased exclusively by (A公司).

This authorization is valid from (*年*月*日) to (*年*月*日)。

(日期)

(授权公司签章)

七、授权委托书之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编号: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11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对于降低医院成本,提高医院的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基建程序,维护医院利益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医院大都采用外部审计来保证审计的效果,但是基于内部审计外包中的审计合谋风险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角度来讲,内部审计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它可以通过全过程的参与基建项目,来评价和完善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搞好医院建设,保证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的融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下面主要从评价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来谈如何作好基建项目财务管理的内部审计工作。 

 

1.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 

 

基建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医院基建财务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定期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1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 

1.2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1.3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 

1.4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 

1.5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1.6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2.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 

 

2.1审查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1.1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包括审查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完整、落实;审查筹资方式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检查筹资数额的合理性、分析所筹资金的偿还能力。 

2.1.2在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是审查资金是否按照建设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用款进度同步,有无超前融资闲置资金增加成本,有无产生缺口影响工程进展。第二审查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查明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或造成资金流失,有无银行开户过多,造成资金管理分散。 

2.1.3审查资金的拨付。第一,开工预付款的支付:1.凭证是否齐全。支付申请书,履约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以及经监理签字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2.是否有工程部门的审核意见;3.财会人员对施工承包商申请支付的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核对,核定应付款金额,并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在核定应支付金额时,若银行保证金额与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不一致时,超过合同规定金额的,按合同规定金额支付,不足合同规定金额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财会人员付款、入账。第二,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是指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承包商逐笔支付的款项。由工程部门、会计部门及监理部门共同保障实施,层层把关。1.凭证是否齐全。施工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请,经监理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报表,包括申请支付理由、申请支付金额、工程进度报告等,同时要附上现场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医院基建部门的审核意见;3.会计部门应根据技术负责人核定的已完工工程量及合同总价款、合同变更金额、累计已付款金额以及工程合同中的其他规定等,核定本次应付进度款金额;4.单位负责人签署支付意见,严格控制“超付”。第三,工程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建设单位应予支付。支付时应审核:是否有医院内部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报告,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按审计结果核定的最后结算额。

2.2审查建设成本的核算与管理,加强控制管理,堵塞漏洞。 

2.2.1审查建设总成本归集与分配程序是否恰当与合规。查明成本核算范围是否与批准概算相符,列支的依据与手续是否合规;查明有无混淆成本项目界限,混淆与其他项目的成本界限,混淆各部分分项工程成本界限,混淆资本和收益性支出界限;查明有无虚增和虚减投资完成额,有无擅自挪用预备费用,有无虚增支出,账外设账。如进行票据事前审计,将违规违纪问题消灭在萌状态;加强材料管理审计;搞好设备耗费审计。 

2.2.2审查建安投资中工程款的支付、甲供料划转、价差结算与结算范围调整是否合规与合理。 

2.2.3审查设备投资中货款及运杂费、采保费支付是否合规与合理、是否按设计要求。 

2.2.4审查待摊投资与其他投资中建管费、培训费、征迁费、设计费、大件运输费等费用支出是否合规与合理。查明共同费用分摊是否合理、资本化时间与范围是否恰当,有无将各项非税收入挂账支用、不冲减相应的建设成本。审查勘察、设计、监理、征迁等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其收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5审查其他财务收支及债权债务核算是否恰当、完整和合规。 

审查流动债权是否真实和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或者挪用资金,形成呆账损失,对于大额或账龄较长流动债权,要抽样函证是否真实;审查流动债务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虚列债务,将资金挂账直接支用,抽样函证大额或账龄超长流动债务是否真实。 

2.2.6审查财务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2.3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为重点,减少支出,避免浪费。 

2.3.1审计工程量。工程量是编制预算、决算最基本的内容,也是整个建设项目取费的基础。审计重点是注重设计要求,定期勘察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审核虚报重报多计问题。如单层木门油漆工程量计算应该为洞口面积,而有的施工单位按照木门正反两面面积计算就错了,工程量大了两倍。所以实际勘察现场就显得尤为重要。 

2.3.2开展工程定额使用审计。主要是审核定额套用是否符合现行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的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涌现,与定额不相同做法的项目越来越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该重点审计施工单位有无高套定额或重套定额的现象,定额换算是否合理准确,补充定额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如有的该套用修缮定额的却套用装饰定额或新建定额,有的该套用某一部分项目工程单价的却高套另一单价。 

工程取费是否按照施工企业的性质,级别,建设项目的类别标准来确定。 

2.3.3材料价格的审计,审计材料价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际材料价格与预算定额发生价差进行调整。不仅应从资料、图纸、账目上进行审计,还应从施工现场、材料市场进行审核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 

2.4审查基建净收入的清算。 

审查基建净收入是否合规、完整和真实,有无隐瞒或转移收入,有无扩大其他基建开支范围;审查各项基建净收入留成、上缴、冲销或核销是否合规。 

2.5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规性。 

2.5.1检查“工程物资”科目,有无盲目采购的情况,有无违规多付的情况,是否按合同的规定扣除了质量保证期间的保证金,对于完工后的剩余工程物资的盘赢、盘亏、报废、毁损等是否作了正确的财务处理。 

2.5.2检查“在建工程”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包括了概算外的其他项目,据以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进行了审批,是否合法,齐全;是否按合同进行付款;是否将不应属于在建工程的费用记入其中。 

以上笔者对于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内部审计从微观的角度进行了一些具体的阐述,但是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效果,还应该从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财务方面的知识,还应具备工程方面的知识,参与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篇12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为购买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商”)的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_________

1.2 贷款最高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整。

1.3 贷款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_________个百分点(libor+_________%)每期计息日的_________的libor为_________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_________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2)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3)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1)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2)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_________%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_________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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