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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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储运部经理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车辆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4、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5、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三1、车辆的管理、调度
1.1公司所有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管理。
1.2配送车辆由物流部调度,公务用车和私人借车必须是保证物流业务的基础之上方可调度,否则不予以批准。
1.3公务车由总经办进行调度,员工因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申请单,报部门领导和总经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出车,同时,在出车申请单上真实地填写出车情况;
1.4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但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填写出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附加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1.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扣绩效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车辆的安全
2.1车辆需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2.2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责。
2.3坚持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总经办批准)。
2.4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2.5收车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地点,不得异地停放或开回家停放(特殊情况经总经办批准)。
2.6坚持每周六安全检查工作。
2.7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对于连续行车及休息不足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的休息。
3、车辆的维护及修理
3.1驾驶员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上班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每周六对车辆内外及引擎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
3.2车辆维修由配送部主管负责鉴定。对于车辆出现的问题,鉴定是小问题,由驾驶员自行维修;鉴定为须进修理厂维修的,由配送主管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每次预计超过500元的报总经理签字。
3.3驾驶员凭批准后的报修单到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在场监督厂家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配送主管汇报。
3.4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4、驾驶员管理
4.1保持车辆卫生,爱护车辆,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4.2认真填写出车日志,做好时间、里程、配送量、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记录。
4.3违章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驾驶员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己负担。
4.4配送主管负责好驾驶员管理、车辆加油、维修、保养安排,证照手续办理及管理,费用核算等工作。
第二条考核分平时和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作为月度、季度或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储配部仓储流程和工作标准进行严格的考核。
第四条保管员工作时间指接到订单生成单据后的发货时间;卷烟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到达仓库后办理卷烟入库的时间;卷烟扫码、养护、定期盘存时间;办理卷烟寄、退库等按仓储流程和工作标准工作的时间;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时间。
第二章卷烟入库卸货
第五条保管员在不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但要保证自己的通讯设备畅通(如住宅电话,手机等)。平常在订单出货时间前半小时内必须按时到岗出货,若本人不在岗而又有工作任务时,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半小时内必须到岗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包括休息日)。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岗,要向本部门领导提前履行请假手续;若无故未按时到岗,按市局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卷烟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到达仓库后,保管员本着“先登记、先卸货”的原则,根据“服务工业物流满意度确认表”及承运人的随货同行等相关票据合理安排卸货时间。若到货时间在晚上21:00以前(冬季20:00以前),要及时安排卸货,不得无故拖延;若到货时间在晚上21:00以后(冬季20:00以后),按照“服务工业物流满意度确认表”的登记顺序安排第二天卸货;若当天仓库容量已达到饱和,保管员要立即通知承运人将卷烟转运至其他中转仓库,并及时告诉本部门领导(或综合管理员),部门领导(或综合管理员)要立即通知其他中转站点负责人,告知即将到货的卷烟品名、数量、到库大概时间等相关信息,以便对方做好接收入库准备。
第七条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卷烟到货信息后,要及时通知保管员,做好入库卸货准备。若保管员在卸货时间段未按时卸货,除工作原因外,按耽误时间的长短扣减考核分,每耽误5分钟时间扣考核分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卷烟卸货时,保管员必须在现场监督收货,并仔细核对卷烟品种,数量,若因本人非工作原因未在现场监督收货,一次扣1分,依次类推;验收时,发现外箱变形或折皱等异样,保管员要立即开箱检查并通知承运人当面验看,发现残损卷烟,要拒绝入库并隔离放置,同时立即通知部门管理人员到现场验看,经部门管理人员确认后,由承运人或卷烟工业企业负责赔偿,保管员引领承运人到财务部门交款,保管员不得擅自收取现金,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保管员在收货时未检查出残损卷烟,在发货时由分拣车间收货员当场检查发现箱体明显折皱,根据卷烟结构类别按一个折皱箱体扣1—5分。
由物流中心异地接货,保管员收货时发现箱体褶皱时,立即通知本部门管理人员到场,现场做好褶皱记录并由保管员、驾驶员、管理人员当场签字。若保管员在收货时未检查出残损卷烟,在发货时由分拣车间收货员当场检查发现箱体明显折皱,根据卷烟结构类别按一个折皱箱体扣1—5分。
根据营销中心相关规定,褶皱烟不由工业企业和承运人赔偿的,保管员要及时将褶皱的品名、数量等相关信息经储配部负责人签字后报营销中心签字认可,并将营销中心签字认可的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否则,根据卷烟结构类别按一个折皱箱体扣1—5分。
第九条保管员工作时要做到文明礼貌待人,保持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若有当天到货卷烟不能及时卸货的情况时,要向承运人耐心说明原因,并合理安排其他卸货时间。若因保管员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下、无故拖延卸货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承运人或其他人员投诉,经查明投诉属实的,按投诉理由扣保管员考核分1—5分。
第十条卷烟卸货完毕,保管员要认真填写“服务工业物流满意度确认表”上的卸货时间等内容,并由保管员、搬运人员、承运人签字确认,最后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章卷烟出库
第十一条卷烟出库遵循“先进先出、推陈储新”的原则,及时按领货单出货。卷烟出库时,保管员按票据认真核对出库卷烟品种、规格、数量,并在现场监督搬运,若因本人非工作原因不在现场监督的,扣考核分1—3分。
第十二条保管员出货时,应仔细清点整件烟、零条烟的总数量,并在出货单上分别注明:整件烟总数量和零条烟总数量。
第十三条装车完毕后,保管员会同驾驶员、装卸员一起打好封签。
第十四条每天发货后,保管员轮流跟车押送到分拣车间与分拣收货员现场交货,当场点清,如有发货差错,错一次扣1分,保管员应在30分钟内拿回多余品种,补足少发品种,否则,每超过30分钟,加扣1分。储配部长应加强对保管员、分拣收货员交接过程的现场监督,并做好监督记录。
第十五条保管员每日出货完毕,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做好盘点记录,做到帐实相符,日帐日清。储配部长应不定期抽查保管员的日末盘点,做好抽查盘点记录。如抽查发现未做日末盘点,视其情况扣绩效考核分1-5分
第四章卷烟退库
第十六条保管员收到退库卷烟时,要仔细核对《退库入库单》上的卷烟数量、品名、金额等信息与退库实物是否相符,认真检查退库卷烟的包装、喷码是否符合本部门出库卷烟标准,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填报情况说明,连同实物一起交本部门负责人处理。若外包装有残损的,属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由保管员履行报耗程序,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后由相应的责任人赔偿。
第十七条负责验收退库卷烟的保管员接收退回卷烟入库后,其他仓库保管员在第二天订单审核之前必须将退库卷烟按品种收回自己仓库存放,并与接收退库卷烟保管员履行交接手续,做到各自负责的仓库帐实、帐表、帐帐相符,若因非工作原因未及时收回退库卷烟,按超过一天扣一分,依次类推。
第十八条退库卷烟入库后要隔离存放,在下次订单审核后尽快发出库。
第五章卷烟养护
第十九条卷烟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烟支含水率的不同和季节变化,指导搬运人员按养护规定码垛,一般烟箱堆放高度以6—8层为宜,并适时翻垛。根据温湿度及气候变化情况,选择确定日常的最佳通风换气、降温、降湿和温湿度测量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条熟练掌握卷烟科学养护技术及卷烟质量变化规律,对库存卷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认真做好各项记录。每月月底按时填报“卷烟报损申请表”、“残损卷烟汇总表”、“卷烟仓储预警管理情况表”等反映卷烟情况变化的各类报表。若因人为原因造成各类报表迟报、虚报或各项记录填写不全、不真实、未按时填写的,按1件扣1分,依次类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把库温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控制在55%—65%之间,确保卷烟含水率在11%—13%范围内。每年5至9月卷烟防霉渡夏期间,要严格执行“卷烟防霉渡夏工作规范”,发现卷烟质量变异或其他问题,
要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养护或救治措施。开机期间,保管员不能离开工作区域,单次开机持续时间不超过2.5小时,若因人为原因造成卷烟受潮、霉变、变形等情况,按损失大小照实物原价赔偿。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扣发奖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应具备书面的请假手续。
a、事假:分拣员请假时必须先经小组组长同意,假期在1天(不含1天)以内的,小组组长同意后由储配部部长审批,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审批;假期在1-3天的(不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储配部部长不在时由综合管理员代行职责)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假期在3天以上的(含3天),小组组长、储配部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要领导审批。所有审批后的请假手续统一交给综合管理员,由综合管理员交给综合部;因特殊情况,不能当时出具书面的请假手续,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3天,一个自然年度内事假不得超过10天。
b、病假:病假的审批办法同事假相同,病假的执行标准为:工作时间在10年及以下的当月病假不超过1天;工作时间在11年至20年(含20年)之间的,当月病假不超过2天;工作时间在21年及以上的,当月病假不超过3天。病假必须出具社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病假证明。
c、无病事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病事假及超标病事假的相关待遇按照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d、迟到、早退和旷工: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上班时间10分钟未到岗,视为迟到;迟到达到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无正当理由提前规定下班时间10分钟离岗,视为早退;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累计迟到和早退5次以下者,扣除当月奖金的50%;5-10次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10次以上的,作待岗处理。
擅离职守和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或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者,或经组织分配工作后,无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者,视为旷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扣除当年2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累计达到4天的,扣除当年3个月的生产经营性奖金,以此类推。当年无法全部扣除的转入下年度继续扣除。
旷工期间停止享受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熟悉市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熟悉各类安全预案;做好卷烟分拣车间的防火、防霉渡夏、防盗、防抢、防骗、防洪和信息保密工作,一项次不合格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当月全部安全考核分。
第二十六条爱护岗位操作的机具设备,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机具设备坏损,若修复后仍能使用的,按一件用具扣2分,若不能修复的,按设备价值赔偿;因未按卷烟分拣工作标准操作或人为操作不规范,造成个人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九章附则
坚持国地税深度融合的理念,实行国地税联合征收工作机制,国地税分别安排专人组成农村税收巡回联合征收小组,负责除龙舟坪镇以外十个乡镇集中征收工作,双方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办公场地共同为纳税人服务。
流动服务组基本职责:受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及代开;各项涉税申请;税法宣传、咨询服务;有关涉税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传递等工作。具体岗位职责如下:
(一)组长岗
1.负责流动服务组各项工作的部署、督导、协调及与其他科室业务衔接工作,遇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部门领导;
2.负责流动服务工作的日程安排、办公地点的落实;
3.负责税收票证的复核及税费资金的收取并按日存入税款账户,按日与纳税服务综合岗对账,确保票款相符;
4.负责流动服务组人员的日常生活安排;
5.负责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及纳税争议的处理工作,并随时做好相关记录;
6.负责记载并报告本组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人员的工作状态、考勤等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纳税服务综合岗
1.负责税务登记申请受理工作;
2.负责纳税人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录入工作;
3.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减免税、停歇业、注销、非正常户、简并征期、退税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录入、传递等工作;
4.负责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征收开票、汇总、报解、销号;
5.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填用、结报工作;
6.负责按规定开具《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纳(免)税证明单》、《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资源税管理证明单(乙种)》等;
7.负责代扣代缴、代征税款的统计及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8.负责发票领购、发售、缴销、代开、保管及审核工作,建立发票分户领、用、存及代开台帐,报送相关发票报表;
9.负责发票印章的使用、保管;
10.负责记录、报告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11.负责本岗位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传递;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安全岗
1.负责车辆驾驶、保养;
2.负责人员、车辆、票款的安全工作;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流动服务组定时定点服务范围
流动服务组负责办理除龙舟坪镇以外其他各乡镇的涉税事项。
流动服务时间:流动服务从每月4日开始至12日结束。
流动服务路线:国地税双方按照尽量固定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登记管理
1.设立、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将《税务登记表》等有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制作并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提交证件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的,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停、复业报告书》,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相应处理,收存相关证件及发票(复业时,发回)。
3.注销登记。无欠税和其他税收问题的双定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征收组受理人员直接办理;属其他类型的,受理人员在征管软件中发起流程,回局后将文书、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局,税源管理岗进行调查清算后,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服务综合岗据此缴销纳税人的全部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四条:纳税申报
1.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各类申报表(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申报正确的,予以受理,将申报数据即时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申报不正确的,通知纳税人补正。
2.受理人员受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将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岗签字后,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
3.每月征收期结束后,流动服务组应及时整理、归集、传递相关资料,准确录入财务报表。
第五条:发票管理
1.新办证纳税人须当场领购发票的,受理人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不超过3000元的金额先行发售发票。
对办理发票日常领购手续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发票领购簿》及相关证件,受理人员按《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限额,在核心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发票领购单》交纳税人核对签字后发售发票。
2.受理人员发售发票时,不得超过纳税人定税额(按照规定上浮后)。对需要超领的,由税(费)源管理岗调查核实,调整税负后领购。
3.代开发票。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的,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后,受理人员直接开具发票。
第六条:票款管理
流动服务组应严格执行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票证填开复核制度、票款分离制度,票款结报时间于每月流动服务期结束后的2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及时向票证管理员办理结报,对填开作废的票证,开票人员应详细注明作废原因并交由主管领导签字。
第七条:涉税处理处罚及征管资料
1.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发票违章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受理人员以县局名义当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的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办理。
2.流动服务组收集的征管资料,传资料员移交对应的税源管理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属综合资料的由流动服务组负责收集整理及时传资料员统一归档。
第八条:纳税服务
1.按照“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费咨询和办税(费)辅导。受理税费咨询时,对于能够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准确解答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后给予答复。
2.提高办税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 “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质量零差错、服务对象零投诉、办税程序零障碍”。
3.为了方便纳税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流动服务组所到乡镇,应主动与相应的税(费)源管理岗联系,采取联合办公方式开展工作。
4.流动服务组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应以通告形式提前告知纳税人。对因各个征收点征收期结束后,仍有急需办理涉税事宜的,应告知纳税人到下一个就近的征收点办理。
第九条:安全管理
1.流动服务组成员应加强各种票款、印章、财产、文书等安全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杜绝不安全隐患发生,确保人生和财产安全。
2.收款人员每天必须将收取的税费款缴存指定的信用社,不得留存现金。
3.各岗位应对各种税收票证、发票、已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印章等及时存放到保险柜。
4.流动服务组应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县局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条: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上岗,规范服务用语,杜绝文明忌语。
2.征收工作期间,按时作息,不得迟到、早退,严禁酗酒、打牌赌博。
3.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索贿受贿,,,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和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物业服务工作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长物办〔2018〕4号)、《浏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浏信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承揽物业服务项目、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本地或异地注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物业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信用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依据《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确保信用评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价在规范物业服务中的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记录、存储,形成反映、评价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记录的活动。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各社区(村)居委会、各小区业主委员会(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提供。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及时申报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信用信息采集应当客观、公正、严谨、及时,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5日内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主要发起人、企业人数、成立日期、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他有关信息。
2.物业从业人员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从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职务、学历、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信息。
3.物业服务项目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申报物业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类型、项目户数、项目面积、车位数、项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采集申报,主要包括:
1.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的表彰文件、荣誉证书、奖牌;
3.取得突出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住宅小区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
5.其他证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主动采集,主要包括:
1.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文件;
2.市物业管理部门、各街道(乡镇)和市直相关单位下发的行政执法检查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已生效判决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
4.经查证属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未妥善解决的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问题;
5.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记录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书面通知或邮寄等方式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记录;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原记录。核查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规定记入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擅自修改、增减、删除。
第十一条 本市注册物业服务企业在外地经营或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记入本市信用信息记录。异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来本市经营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一)即时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底按时申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主动牵头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确认后的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入档案。
(二)定期评定。由各街道(乡镇)、市物业管理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评定上半年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每年1月初评定上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乡镇)牵头,各社区(村)居委会组织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征询业主意见和接受业主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附件2)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汇总。
2.年度考核。由市物业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各街道(乡镇)、市直相关单位组成考核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我市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年度组织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3.考核标准。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应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对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比例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并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值评定按照《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确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具体标准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的,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为不合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为D。
第十五条 基本信用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或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超过15日未申报变更的,在企业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当年度未申报的,不得转入下年度追加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采用当年的数据,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中备查。物业服务企业对已记录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整改后,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物业管理部门经考察验收后,对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销记录。对未完成整改的,在当年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信用扣分。当年没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项转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条 各街道(乡镇)在季度考核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完全不到位、管理严重缺失、与业主矛盾突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书面报送市物业管理部门。经核查属实后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时,应当征求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的意见。各街道(乡镇)及市直相关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依法查处或通报情况,由市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优秀(A)级。
物业服务企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后,处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过半年以上的,当年度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D)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后,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发放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附件3),由企业在企业或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上墙公示。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参与评先评优、招投标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4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4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优先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优先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进行推荐;
(二)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在评标总分基础上加2分;
(三)在省、长沙市、浏阳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总分基础上加2分;
(四)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随机抽查;
(五)可推荐评定为省、长沙市、浏阳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六)可考虑推荐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七)国家和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或者创先评优活动的,予以考虑。
第二十三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合格(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实行以下引导措施:
市物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约谈警示制度。市物业管理部门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市社会信用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物价收费审批、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各街道(乡镇);
(二)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频次;
(三)对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实行全面检查;
(四)取消参与行业各类评先评优和奖励资格;
(五)开具企业信用证明时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级。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不合格(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惩戒的同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业服务项目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良信用档案,存留期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或县(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信用长沙”网站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情况,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按下列规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记录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调整:
(一)缩短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或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且保存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缩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二)延长保存期限。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违法违规、违反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及在保存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九条 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有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市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除该不良记录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物业管理部门从事信用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信用信息,影响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排名和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经查实,取消相关排名和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并纳入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2、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3、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附件1: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
项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项号)
计分标准(分)
备注
基本
信用
信息
基准分值
及时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报(1)
100
经历分
经营时间(2)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业绩分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等体系认证的(3)
+4
物业项目管理总面积(4)
+3/30万㎡
累次
加分
老旧小区(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积(5)
+1/5万㎡
管理3种以上类型物业(如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办公楼、商业、酒店、工业厂房等)(6)
+1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住宅小区管理
每承揽一个住宅小区服务项目(7)
+1/个
累次
加分
社会公益行为
慈善救助捐赠(8)
+1/10万元
社会公益捐赠(9)
其他公益行为(10)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国家级表彰(11)
企业荣誉+10,负责人荣誉+8
按项目数量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一奖项按最高荣誉计算一次
住建部、省级表彰(12)
企荣誉业+6,负责人荣誉+5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3)
企业荣誉+4,负责人荣誉+3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企业或负责人当年获得荣誉称号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4)
企业荣誉+2,负责人荣誉+1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15)
企业荣誉+1,负责人荣誉+0.5
项目当年获得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综合)
国家级表彰(16)
+10
住建部、省级表彰(17)
+6
省住建厅、长沙市级表彰(18)
+4
长沙市住建委、浏阳市级表彰(19)
+2
市物业管理部门、市直相关单位、各街道(乡镇)表彰(20)
+1
先进
典型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1)
+4
(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省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2)
+3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长沙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3)
+2
企业先进典型当年被县(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物业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24)
+1
业主
表扬
当年受到5名以上业主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5)
+0.5
不同项目可累次加分
当年受到10名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表扬的(以表扬信、锦旗等形式)(26)
+1
交流
互动
当年组织业主开展社区文化体育活动累计达三次以上的(27)
+2
业主年度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28)
+6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创新
发展
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创新物业服务模式,有智慧物业管理项目(29)
+1
智慧物业管理总面积超过5万㎡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万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5分
不良信用信息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因物业服务企业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体上访(30)
-3/次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业主有效投诉,不及时处理投诉(31)
有效投诉-0.5/次;
不及时处理-1/5天
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的(32)
-3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进行利用经营的(33)
-2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支付、使用程序不规范的(34)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专款专用的(35)
-6
未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36)
-2/项
未按规定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承接查验义务的(37)
-4
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的(38)
-1/次
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39)
-1
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未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40)
-2/次
未依法依约履行物业公共秩序维护义务,导致群发性失窃事件、治安事件等发生,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41)
-6/次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企业相关岗位管理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满3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42)
-2
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的(43)
-2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单独建账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的(44)
-2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45)
-4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延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46)
-3/5天
管理服务规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或虽建立预案但未进行定期演练和落实的(47)
-2
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的(48)
-1/次
对各类因业主需要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放的车辆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收取停车费的(49)
-1/次
未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未将装饰装修禁止行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50)
-2
未定期巡查装饰装修现场的(51)
-2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及保养记录的(52)
-3
允许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的(53)
-2/次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的(54)
-6
电梯运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员被关时,物业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或委托的电梯维修专业单位未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的(55)
-4/次
电梯、锅炉等管理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书的(56)
-2
未在电梯轿厢内张贴有效的电梯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管理单位名称、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救援电话的(57)
-3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与电梯维保单位约定,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制度,影响电梯质量和正常运行的(58)
-3
未按规定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演练和检查的(59)
-2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维修和养护消防设施的(60)
-4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主要股东因执行企业职务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1)
-5
未经同意,泄漏、披露、使用应当保守的业主或使用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62)
-3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未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4
存在侵占绿地、违法搭建建筑物等行为的(64)
-4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处罚的(以处罚决定书认定)(65)
-5/件
不同行为
可累次扣分
企业受到各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以文件认定)(66)
-4/件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各级行政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67)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68)
拒不执行的,-10/件;拖延执行的,-5/件•月
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生言语、肢体等冲突,引起不良影响的(69)
-3/次
不良现象被媒体曝光,或者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不良行为,逾期未整改的(70)
-2/件
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超过15日未申报的(71)
-2/5天
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及时妥善处理的(72)
-4/件
保洁不到位,存在卫生死角的(73)
-2/次
落实文明创建及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的(74)
-2/项
不良
信用
信息
减分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75)
-3
干涉、阻扰、操纵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76)
-5/次
市物业管理部门检查时,项目主管连续两次不在岗的(77)
-1/2次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8)
-0.5/天(最高不超过5分)
未报送物业统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的(79)
-2/次
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信息的(80)
-2/次
不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或者开展其他工作的(81)
-2/次
不按规定参加市物业管理部门、街道(乡镇)或市直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或其它活动的(82)
-1/次
经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83)
-2/件
附件2: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季度考核表
( 年 季度)
序号
物业服务企业
服务小区数
建议加分项
加分值(汇总数)
建议扣分项
扣分值(汇总数)
总得分
注:建议加扣分项为《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项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非住宅项目管理方、房地产开发企业)掌握的信用信息项。
街道(乡镇)(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浏阳市物业服务企业 年度信用等级证书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营负责人:
信用等级: ( )级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