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基金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2-03-29 09: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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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基金申请书

篇1

学科分类:根据申报项目数据代码表,填写一级学科(如:哲学、应用经济、经济理论,等);

负责人所在单位:不具体到各院系,只填写:安徽师范大学;

填表日期:与申请人承诺日期一致,20**年2月28日前。

注:要注意封面形式上的美观,下划线中间不能断裂。

二、申请者的承诺:

申请人(签章):本人签名或盖章,不能打印签名。

三、数据表:

1、表格粗框内填写代码(请查数据表的各项代码),细框内填写汉字(应根据数据代码表来填写);

2、学科分类:粗框内填写二级学科代码,细框内填写二级学科名称,如,申报哲学学科伦理学专业,则在粗框内填“ZXH”,细框内填“哲学伦理学”字样;跨学科的课题,填写为主的学科分类代码。“公共管理学科”填写“政治学其他学科”代码(即ZZE),管理学其他学科选择相关的学科分类代码;

3、研究类型:基础理论研究一定要在《课题指南》中有相应的申报范围、方向或重点研究领域,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拟定题目。应用经济学科由于内容比较宽泛,原则上要按照《课题指南》规定的条目进行申报,一般不受理自选课题申报。

3、工作单位:填写“安徽师范大学ⅹⅹ学院”,不能简写;

4、主要参加者:

必须真正参加本项目的研究工作,不含项目申报人。栏目不够可加附页。

申请人应亲自联系主要参加者,确定落实以下情况:主要参加者没有以负责人名义申报本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没有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本次国家社科基金3项(含3项)以上,即只能参加2项;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不能作为参加者申报;

主要参加者,不能为境外、国外人员;主要参加者若无职称,如在实际部门工作人员或在读博士生,请填写行政职务或填初级以下;研究专长,按数据表的二级学科填写;青年基金项目,参加者年龄不能超过39周岁(**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5、推荐人姓名:申请者为讲师或中级职称的,须填写;副高以上职称的,不须填写此栏;

6、预期成果:指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可选报1项或2项;

7、申请经费:以万元为单位,填写阿拉伯数字,注意小数点位置。今年资助力度:重点项目平均资助强度15万元,一般项目10万元,青年项目8万元;

8、预计完成时间:应用对策研究要根据需要的紧迫性来确定完成时间(1-2年,最多不超过2年内完成),基础研究一般要在2-3年内完成。项目研究开始时间的起点为:20**年6月,请以此为参照来计算预期完成时间;

四、课题论证:

1、格式:每段前空两格;论证中的序号不能太乱、太复杂;控制在4页内,注意字体不能太小,保留适当的行距;

2、论证分三个部分,每个部分有小标题,分为:1.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2.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和方法、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3.前期相关研究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其中第三部分分为:课题负责人相关前期成果和主要参考文献。小标题分别用黑体字突出;

3、论证应避免以下方面缺陷:论证填写简单,论证草率,内容有明显缺项的;选题过于细小分散、缺乏全国性意义或典型性,不符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方向的;无前期相关研究成果或前期研究成果与所申报课题基本无关、研究基础薄弱的;

4、字数4000字左右(包括标点符号);

5、申请书(非活页)中的课题设计论证,不作匿名评审要求,可以出现个人背景信息;

6、课题负责人的相关著作不列入参考文献。

六、完成项目研究的基础和保证:

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前期相关科研成果:概括发表成果篇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日期(成果名称不写),然后具体说明引用、转载、获奖及被采纳情况;

本课题研究时间、资料设备等科研条件,体现完成项目研究的基本保证。

七、经费概算:

各类开支科目的解释具体见最新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专家咨讯费和劳务费,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管理费: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

八、推荐人意见:

推荐人姓名不用打印,要用笔签;

九、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填上“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属实;该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本单位同意承担本项目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时间为:20**年3月10日

注:申请书各页的表格不能错页、乱页,表格断裂;

十、《课题论证》活页审查要点:

1、活页上方2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

篇2

扎根西部助力风电行业发展

甘肃省的河西走廊又被称为“风电走廊”,这里的酒泉是中国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它所辖的瓜州县被称为“世界风库”,玉门则被称为“风口”。

到了甘肃之后,胡文瑞瞄准这一领域,为甘肃“陆上三峡”战略献计献策。他带领专家多次到河西实地考察,提出在兰州理工大学开展大型风力发电机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兰州理工大学风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已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影响,学校先后承担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40余项,为甘肃省乃至全国的风电行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专业人才。而在胡文瑞到来之前,这一切是很多教师想都不敢想的。

兰州理工大学副校长李仁年说:“学校之前的科研项目主要来自于企业,以应用型工科为主,缺乏从工程实践中总结提炼科学问题的精神,这些都因为胡院士的到来发生了改变。”2005年,胡文瑞开始指导兰州理工大学申报风电方面的国家“973”科研项目。经过连续三年的努力,终于申报成功。该项目设立的“大型风力机高性能叶片的气动、气弹与气动声学综合分析研究”项目由兰州理工大学主持研究,实现了该校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项目零的突破,学校科研水平步入“国家队”。

此后,兰州理工大学的风力研究步入了快车道。在胡文瑞的主持下,全国风力机空气动力学学术会议、海峡两岸“垂直轴风力发电机组”标准工作组会议、甘肃省风电技术论坛等每年10余次的国内外学术研讨活动接连在兰州理工大学召开;“甘肃省风力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甘肃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风力发电专业委员会、国家级风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相继成立;国际合作项目“大型风力机风轮关键技术研究及示范”等项目为相关风电制造企业提供了技术支撑。尤其是以风力发电为纽带,促成了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与甘肃省的全面合作,推进了风电制造业的本土化进程,风电装备制造业已成为甘肃省新能源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产业。

立足科研推动精准扶贫进程

科学研究的精神一经点燃,就会产生强烈的辐射效果。自2014年开始,兰州理工大学西部能源与环境研究中心团队在胡文瑞的指导下,根据太阳能经济性集热温度与生物质高效恒温发酵温度相匹配的特点,提出了太阳能与生物质能互补供能系统的设想,并以连续稳定、高效低成本地满足用户冷热电气等用能需求为出发点,积极开展了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分布式供能系统、农牧废弃物混合恒温厌氧发酵过程及其产物高效高值循环利用、太阳能的光热转换过程强化及高效利用、水合物法净化生物天然气等工作。

学校也先后承担了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国际合作专项、甘肃省重大科技专项等40余项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研发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太阳能温控型恒温沼气池建造技术”“生物质能与太阳能互补供能系统”等成果;实现了利用禽畜粪便、秸秆、果蔬废弃物等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全年连续稳定供电、供燃气和采暖/制冷等功能,并已在省内外村镇绿色建筑、温室种植、暖棚养殖、循环生态园区建设等领域推广应用,对甘肃省科技推动精准扶贫、计划、建设美丽乡村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战略定位促进新能源开发

2015年,胡文瑞在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上提出,兰州理工大学新型风力机的研究需要尽快安排研制低速、大流量、大扭矩和高效率液压泵的主要关键技术,以及高压液体输送、存储和发电等相关研究,争取在3年左右时间内将这种新型风力发电机推向市场。他的建议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务院总理和副总理刘延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研发工作。

篇3

2008~2009年资助情况

2008~2009年是国家出版基金自2007年设立后的第一次评审。此次共确定192家出版单位的227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47912万元。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有36家41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9431万元,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8.8%、18.1%和19.7%。其中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等5家出版社分别有两个项目获得资助。

2010年资助情况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出版机构有未结资助项目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为此,很多具备承担国家出版基金资助能力的出版单位,由于尚未完成第一批资助项目,不能申报新的资助项目,因而,2010年确定资助的项目相对减少:全国共有95家出版单位95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21978万元;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有12家12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3504万元,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分别占全国总数的12.6%、12.6%和15.9%。同比分别比第一批减少了24家出版单位、29个项目、5927万元资助金额。

2011年资助情况

国家出版基金规划办2011年确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时,对于大社、名社和列入“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项目,采取鼓励的政策,有的出版社最多获得了三项资助,最终确定出151家出版单位184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20685万元。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有31家40个项目获得资助,资助金额为3189万元,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分别占全国总数的20.5%、21.7%和15.4%。同比的变化情况是:获得资助的单位比第二批增加了19家,资助项目增加了28个,资助金额减少了315万元。其中复旦大学出版社和四川大学出版社分别有3个项目获得资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和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等5家出版社分别有两个项目获得资助。

二、获得资助的情况分析

从三批获得资助的出版社总体情况看,第二批即2010年主要由于之前承担的资助项目尚未结项,不能申请新项目,造成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获得资助的单位、项目和金额比例比第一批有所下降。第三批即2011年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获得资助的单位和项目比例比第一、二批均有较大幅度提高,说明我们有更多的出版单位在逐渐提高对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重大意义的认识,申报项目的质量较高;但获得资助的金额比例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之前一些大社名社申请的大部头项目尚未完成,今年主要资助一些具有现实出版意义的小部头出版项目,一两年内即可完成,因此,资助金额相对减少。

连续三批均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出版社有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等3家出版社;总计获得三项以上资助的出版社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三批获得4项资助、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批各获得3项资助、复旦大学出版社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两批获得4项资助、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两批获得3项资助、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一批获得3项资助,以上7家出版社三批共获得24项资助,占高校出版社和部直属出版社三批获得93项资助的25.8%;另外有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语文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黑龙江大学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同济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上海大学出版社、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和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等18家出版社各有两个项目获得资助;共有53家高校出版社先后获得了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占104家高校出版社总数的51%;4家部署出版社中,有2家获得资助,占50%。

三、教育部主管在京出版社对获得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篇4

(一)促进学科间交叉融合,实现学校健康良性发展的迫切需要

2006年,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曾经指出:“要大力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渗透,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更好的理论指导。”学校要实现创新发展也是如此。高等农业院校正处于一个由单科性大学向综合性大学过渡的阶段,必须要大力发展人文社会科学,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与传统农业科学的交叉融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学校健康良性发展。而人文社会科学要发展,就要依靠本学科青年教师的成才成长。

(二)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学校人文素质教育的迫切需要

无论是综合性大学还是单科性大学,在传授给学生知识的同时,应该更注重给学生提供一个可以磨炼性格,养成独立思考习惯,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的人文环境,这必须依赖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依赖于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教师的辛勤劳动。人文社会科学教师承担着人文素质类课程的教学任务,很多青年教师与学生年龄接近,他们的教学风格和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学校的人文素质教育水平。青年教师不仅要生动地将课堂教学内容传递给学生,更要深入“第二课堂”,结合自身研究领域,举办人文素质讲座,指导学生进行各种思维训练,关心学生的心理成长,丰富校园文化,进而营造和谐的人文素质教育环境。

高等农业院校中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群体现状分析

(一)人数比例占青年教师总数的主体,职称学历层次较低

农业院校中的人文社会科学专业发展由于起步晚,教师队伍主要以近几年引进的综合性大学应届毕业生为主,导致青年教师人数比例很高。同时,由于人文社会科学学科所处的弱势地位,很难引进高职称、高学历、高水平的教师,导致职称学历层次较低。在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现有专职教师中,45岁以下教师占到94.29%;而具有博士学位的仅占18.57%,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40%,其中正高职称仅为10%。

(二)教学任务重,教学经验欠缺

人文社会科学教师承担了全校的人文素质课程,甚至包括其他专业研究生的相关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重,教学压力大。人文社科类教师每人每年平均担任5-6门课程,工作量达400多标准学时,有的超过600多学时。在如此繁重的教学任务下,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往往一进校,就要承担大量教学任务,天天忙于备课、讲课、批改作业等,有时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证教学质量。

(三)科研基础薄弱,科研意识淡薄

农科院校中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发展特点和人才引进标准往往是为了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导致青年教师从综合性大学毕业进入农科院校后,很难找到与自己原专业相关的科研课题。加之部分教师本来科研基础能力就相对薄弱,无心搞科学研究,科研意识逐渐淡薄,使得这些青年教师成了无项目、无经费、无论文的“三无”教师。

高等农业院校加强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培养的主要举措

如上所见,高等农业院校中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的现状不容乐观,迫切需要校方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培养机制。华中农业大学在对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的培养实践中,通过转变思想,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水平,形成了一套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走上科研路”的良性工作机制。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培养的重要性

高等农业院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不应仅仅具有辅助功能,也不能只定位为承担农科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任务,而应当按照人文社会科学自身的规律来相对独立地加以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推进农科院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关键在人才,因此要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二)科学评价,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训力度

在人文社会科学建设方面,学校要加大投入,注意政策倾斜,不能与传统优势的农科专业搞一刀切,要制定符合人文社会科学自身发展规律的独立标准。在教师的引进、培养、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环节,要与综合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体系接轨。制订人才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攻读人文社会科学硕士博士学位,积极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支持他们参与高水平学术研讨会,扩大对外学术交流。

(三)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

人文社会科学类教师承担着高等农业院校人文素质类课程的教学任务,保证他们“过好教学关”,既是对教师本人的培养提高,更是对学校的整体教学工作负责。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华中农业大学制定了一套帮助青年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的工作机制。

1.青年教师导师制

被聘任的青年教师一入校报到,学校立即召开导师见面会,为每个青年教师安排一个德高望重、教学经验丰富的相关学科老教师作为导师,全方位帮助新教师适应工作岗位需要。青年教师要随堂听导师的每一节课,了解参与导师的教学进程和科研课题,通过参与导师精品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科研课题等实践工作,迅速了解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学校每年都要对青年教师导师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青年教师和导师双方的工作情况。

2.实行集体备课制和上公开课制

为青年教师所在教研室或课程组每周安排一次集体备课。参加集体备课的教师轮流进行说课,把自己下一周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等讲解给大家,让同事提出建议,讨论本课时内容如何讲效果会更好。公开课制度常规化,指的是青年教师授课的对象为所在院系的全体教师,让其他教师在课后对其授课内容、授课方法、课堂气氛调动等情况进行点评指导。

3.开展教案展评和讲课竞赛活动

华中农业大学从1993年开始,每两年举行一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隔年举办青年教师教案展评活动。以此为契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教师之间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激发他们的教学热情。对推动青年教师研究教学规律、钻研教

学艺术、探索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4.健全督促检查制度

实行院系领导听课制,可以帮助青年教师现场研究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选派教学督导员通过听课、调查和座谈等方式,对教学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反映,有重点地监控和指导教学程序运行,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则充分调动了教与学双方的能动性,在教学质量保障中切实发挥了导向和激励作用。这一系列督促检查制度,掌握了保证青年教师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对教学计划、教学程序等实现了有效监控。

(四)强化科研能力,帮助青年教师“走上科研路”

高等农业院校人文社科类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培养工作,要紧紧依托农科优势,找准科研方向,通过多种科研鼓励资助计划,让青年教师“走上科研路”。

1.依托农科优势,找准科研方向

农科院校的人文社会科学受条件所限,很难与综合性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去争夺课题,只有选择有特色的科研方向才能生存发展。青年教师要根据自己的学科背景,与农业院校的优势学科项目相结合,走特色发展之路。以华中农业大学社会学系为例,本专业教师坚持以农村发展研究为中心,强化与凸显研究项目中的“三农”特色,逐渐形成了以农村社会发展为主的研究方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2.让文科硬起来,走实证研究之路

农业院校人文社会科学要学习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走实证研究之路。华中农业大学的农村社会学项目之所以能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主要是找准了方向,注重实证研究。社会学系青年教师的研究工作必须围绕农村社会发展现状展开,研究者需要深入农户调查开展实证研究。

3.实行青年科研资助计划

篇5

当前,随着音乐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新制定的《音乐课程标准》和《艺术课程标准》非常强调音乐课的创新性、人文精神,关注音乐与相关文化的联系,同时在评价标准、教材编写方面变革了传统的教与学的关系,鼓励学生互动式、交流式、探究式学习。这些都对音乐师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复合型、研究型的一线音乐教师。研究型教师需要能够掌握严格的哲学思辨、严密的逻辑推演、规范的学术语言、严谨的研究方法、善于按照自己选择构筑的问题域和确定的研究目的解决本学科当中的学术问题。然而,传统的音乐院校师生中普遍存在“重技轻艺”,即只强调技能技巧的学习而轻视人文素养和研究能力培养的问题。正如金铁霖老师在本书序言中所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音乐院校的学生(除音乐学或有关理论专业外)向来有注重演唱演奏技能、技巧训练的传统,这是一个很好的传统。但是由于他们的人文学科理论根基还不够深厚和坚实,再加上缺乏自觉的文字功力的训练,使其在论文写作上常常难以驾驭,尤其是对学术层面上的研究。我认为,这是我们音乐院校学生中的一个弱点,它限制了我们在音乐研究与论文写作中前进的步伐,使我们难以超越自己而进入一个新的、更高的学术境界。音乐不是技术而是一种文化,音乐院校的学生不应将技术与理论对立,要使理论与技术之间统一起来。”

所以,在这样的音乐教育学科发展的背景潮流下,各个音乐院校的领导师生对培养科研创新能力这一问题日益重视。学校层面加强了对师生科研创新成果的认定评价与激励,如采取科研成果与教师晋升、学生保研毕业等直接挂钩的方法等。师生们普遍认识到了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与论文写作水平对于个人实现与发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此时,他们迫切需要音乐论文写作方面的全面指导。傅利民老师的《音乐论文写作基础》恰在此时及时出版推出,迎合了时代与社会的强烈需求。

二、全面系统性

诚然,近年来音乐学界的与学位论文所暴露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也有一些专家学者撰文指出,这些论文散见于国内的一些音乐理论期刊。如:武汉音乐学院的蔡际洲从音乐编辑学的角度发表系列论文指出近年来在编辑审稿过程中发现投稿论文所存在的选题、重复研究、材料运用、学术规范等方面的问题。《音乐中国》学社的周勤如也以多年编辑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例,以音乐学术通信的形式发表系列论文与国内音乐专业研究生探讨。这些论文都从某一角度提出了关于论文写作的一些很有价值的参考与建议。而傅利民老师所著《音乐论文写作基础》是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思考的一部全面系统、具有教材性质的编著。正如作者傅利民在本书后记中所说:“自2001年至今,我在中国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教授音乐论文写作课已三届了,在长期的音乐教学与科研中使我清楚地认识到音乐论文写作课程在音乐院校学生中开设的重要性。然而,目前关于音乐论文写作的教材还很少。为此,我在教学中一边教学,一边撰写音乐论文写作教材,以便于学生的学习。从而,我拟定了该书写作的基本框架。”

从《音乐论文写作基础》的章节设计,我们可以看出本书是目前一部比较完整的研究与探讨音乐学术论文写作的论著。本书共分八章,第一章音乐论文的概念、类别及格式,作者分三节对之进行详细论述。其中第二节音乐论文的类别,作者依据不同学科、选题和研究目的,将音乐论文进行分类。“按学科分类,音乐论文可分为音乐学论文和音乐表演研究论文。按写作方法和文体属性分类,音乐论文可分为科学论文、评论性论文、论述性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教研论文、学位论文等基本类型。按科学研究的两个组成部分分类,音乐论文可分为创造性研究论文和整理性研究论文两大类。”每一种类别作者均给予清晰详尽的说明,并列出范文与点评。论文分类这一节,笔者认为是本书论述较为精彩的一个部分,它内容丰富;信息量大;体现了作者对于当前音乐论文写作现状的分析与思考;适应不同音乐专业方向的师生进行选择阅读。第二章音乐论文的必备条件,作者分三节详述了论文写作的科学性、学术性和创新性。第三章选题,作者分三节论述了选题的意义与原则、选题的途径与方法、课题申请书与开题报告的填写。第四章资料的搜集与整理,作者分三节向读者介绍了搜集资料的意义;搜集资料的方法与资料的梳理、筛选和使用等。第五章撰写提纲,作者分两节论述了撰写提纲的意义;提纲的基本内容与形式。第六章论点和论据,作者向读者详述了论点确立的过程及思维方法;中心论点和分论点;论点的表达方式;论点句的推敲;确立论点常见的问题。论据部分作者则论述了论据的类型与要求等。第七章论证,作者向读者介绍了五种常用的论证方法:道理论证,举例论证,归纳论证,比较论证,分析论证。第八章论文答辩及评分标准,作者分两节阐述了答辩的意义;答辩的程序与评分标准等。

通过作者的章节安排,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本书详尽论述了论文写作从选题、资料搜集与梳理、提纲的建构、论点与论据、论证到答辩的全过程,并涉及到科研申报书填写及开题报告的写作等,足见作者这部教材性质的论文写作指导论著的全面系统性。

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正如作者傅利民老师在本书后记中所说:“在写作中,我力避空泛的理论漫谈和枯燥性,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笔者看来,作者在本书中从头至尾贯穿着一个理念即以解决读者实际需求为写作出发点,所以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成为了本书另一个突出特点和优点。

首先,在本书中作者将平时科研工作学习的经验体会转化为实用指导性的论述表达,力求使读者在实际的科研工作中少走弯路歧路。如在选题的原则一节中,作者告诉读者:“选题时要根据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选择自己专业范围的、难易适中、大小适宜的课题。选题时,只有考虑好主客观条件,才能避己之短,用己所长,发挥自己聪明才智。比如,欲想对民族音乐进行研究,如果你从事过民族器乐的演奏,就可以从民族器乐理论的角度去研究定题;如果你演唱过民歌,就可以从民间歌曲的角度去研究,去定题;如果你曾经学过说唱音乐,就可从说唱音乐的角度去研究,去定题。只有扬长避短才能写出称心如意的音乐论文来。”而对于选题难易程度的把握问题,傅老师用篮球框的高度来进行类比。他说:“如果篮球框的高度设计太低,人人都能轻而易举地投中,这就失去了篮球运动的意义;但如果把篮球框的高度设计过高,无论怎样的高手,怎样努力,也不可能投中,这样也不行。论题的难易适中程度,正如目前篮球框设定的高度,让一般人不易个个投中,又让人经过努力训练,有可能成功。这个比喻贴切地论证了选题应难易适中的道理。”又例如在答辩技巧的运用一节,傅老师将答辩技巧总结为四点:1.简洁回答;2.领会主旨;3.平静谦恭;4.巧妙应对,提醒答辩同学注意。在领会主旨这一问题上,傅老师说:“面对主辩教师的提问,答辩人首先要全神贯注,并且要边听边记,防止遗漏,同时要沉着冷静地思考,仔细推敲专家提出问题的要害,了解所提问题的实质,分析质疑的指向,看是针对论点的,还是针对论据的;是针对论证过程的,或还是针对结论的,等等,千万不可弄错题意,否则将出现答非所问的尴尬场面。只有专注地听取主辩教师所提的问题,弄清问题的主旨,才能针对问题进行有效地回答。”书中这样的实用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论述还有很多,每当看到这些文字,就仿佛一位经验丰富的学者老师在身边谆谆教诲,令学生受益。

第二,本书的可操作性还体现在傅老师精心选择的论文范例与切中肯綮的点评上,这些内容使书中大量晦涩难懂的学术创作理论变得易于理解。例如在音乐论文的分类一节中,作者将音乐实验报告定义为围绕某一音乐事项进行实验方法的介绍,讨论各种条件对实验的影响,描述、记录实验过程和结果的一种文体。实验报告通常由实验过程、实验结果、及分析构成。为了让读者更加直观清晰地了解这一文体的写作方法,作者全文引述了一个音乐实验报告实例:《一种符合中国学校音乐教育实际的视唱教学法“四同步视唱教学法”的实验报告》。文后作者附上点评:“本报告以实验为依托,具体报告了用手风琴左手伴奏、右手指点板书、指挥、范唱的四同步视唱教学法的实施方法与过程。文中提供了相应的数据与典型事例,并以简明的图表显示。尤其报告中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把实验结果与同类研究结果进行了比较,分析出优劣与得失,用实验结果回答了实验目的。材料客观,分析科学。”此范例与点评使读者对于音乐实验报告的写作不再陌生,音乐实验报告离基层教师的教学生活也并不遥远,只要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勤于思考、探索,视唱教学的改革也可以写出优秀的音乐实验报告。又如在论点句的推敲一节,作者提出分论点句应放在文章显眼的地方,语言清晰,句式明了。为了说明这一问题,作者把张学昕的论文《当代小说创作的寓言诗性特征》作为范例。该文的几个分论点是:一、解构时间:实现主体对现实的超越。二、象征营构:民间叙述与审美寓意化。三、戏访问本:寓言走向新的叙事空间。傅利民老师认为:“该文作者不仅追求行文的科学性和学术性,也全面地照顾了论文的形式美。该文的三个分论点,采用了相似的句式表达,字数相同,从视觉和听觉上首先给人以均衡对称的美,且表意准确,体现了学术论文的本质要求。”从这一范例不难看出,傅老师对音乐学术论文写作的要求是非常高的,论文不但应有创新的学术价值,也应具备行文的形式美,所以,作为一名音乐学术论文的创作者应不断提升写作能力给读者提供完美的学术成果。

四、鲜明的个性

傅老师作为音乐学界一位成果颇丰的学者,在本书的论述中也常常渗透着作者鲜明的个性,很多章节中的内容即是作者科研学习经历的直接体现。

在本书第三章中课题申请书与开题报告的填写一节,作者为了举出实例便于读者理解,更是无私地将自己2003年获得全国艺术科学“十五”规划立项的《课题申请书》全表与《斋醮科仪 天师神韵――龙虎山天师道科仪音乐研究》的开题报告全文引出,供读者学习参考。近年来,申报社科基金项目日益受到各音乐院校的重视,但如何申报,怎样才能填好课题申请书,并没有相关指导教材推出,而且出于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学界知识分子一般都不会向同行展示自己的课题申报书。当笔者看到傅老师全文出版的课题申报书的时候,由衷地感受到了一个学者的无私与豁达。而本书所附开题报告《斋醮科仪 天师神韵――龙虎山天师道科仪音乐研究》更是作者用实例手把手地教授读者如何写作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课题研究的理论与实际意义;课题主要思想、观点与内容,重点与难点分析;课题研究方法、论文框架及写作进行计划;本人准备情况及前期研究成果、主要参考文献及有关资料等开题义项。

纵观全书,这是一部通俗易懂的科研工作实用指南。在当前的音乐教育背景下,它所拥有的优点与特点,使之成为一部能够给读者实实在在帮助的音乐论文写作教材。如果本书有机会修订再版,笔者认为本版《音乐论文写作基础》由于篇幅所限,有些论述之后没有例证,读者的理解常会受到影响,所以,再版此书时,笔者希望书中例证能够更为丰富典型,理论论述之后均能有恰切的例证与点评。另外,如能再版此书,笔者希望在音乐表演类论文的写作指导方面能够增加篇幅,毕竟在各个音乐专业方向中,他们的理论水平较为薄弱,是真正需要帮助而又渴望帮助的一个专业方向。

篇6

2010年3月25日,一起“家务事”引发公众对北京大学“兼容并包”精神的质疑。当日,该校社会科学部一纸公告,撤销了挂靠其下的四个机构。

被撤销机构中有三所为正常调整,而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下称法研中心)则另受波及。

北大社会科学部部长程郁缀对《财经》记者称,这是“正常的新陈代谢,不存在任何敏感因素”。但在法研中心主任郭建梅看来,被撤“事出有因”。

2009年下半年,北大已多次向法研中心建议“迁离”北大法学院,焦点有两处:“接受境外资助”和“接外面的案子”。

自1996年成立以来,法研中心一直接受境外机构的资助,每年运转经费在100万元左右;另外,15年来该中心共提供法律援助逾3000项,大部分为公益案件与群体性诉讼。去年,法研中心先后介入“邓玉娇案”和“李蕊蕊案”等重大社会事件。

在北大发出公告前不足一月,3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直指“接受境外资助”,失去挂靠的法研中心是受冲击的众多非政府组织(NGO)之一。

这项2009年年底颁发的新规,影响波及数以万计的各类组织。由于直接关联到NGO运营的基础――活动资金,实施不过两月,相关NGO已觉掣肘。

财务枷锁

失去挂靠单位的郭建梅开始两条腿走路,试图进行新的注册。

第一条路是在民政部门注册,但这在现有体制下步履维艰。法研中心的归口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在多次沟通后,郭建梅得到的答复是:不行。

第二条路是在工商部门以企业性质注册。内地大多数NGO组织因无法取得“民办非营利机构”的合法身份,往往不得不采取此方式。

目前境内独立性较强的NGO多以企业形式出现。这些以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出现的NGO,多为咨询培训类性质,注册资金少,手续简单。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约32万个,而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统计,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近300万个。

郭建梅团队离开北大后,在4月2日发出的声明中道出NGO艰难的财务现实:“中国尚未建立起较为顺畅和规范化的NGO筹资体系和制度,经费的制约成为NGO发展的瓶颈,也是中心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困难。”

“没有外来资助,大部分NGO不能生存。”一位从事法律援助的NGO负责人称,在法律援助领域,国内用于此的资金全国人均不超过一毛钱。

目前中国NGO接受外汇资助时,往往采取捐赠的方式,这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据北京一家研究型NGO负责人介绍,政府对企业开征的税种有20多个,而进行工商注册的NGO尽管业务单一,但需要缴纳的税种至少有7项,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还有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在实际操作中,NGO对从境外机构得到的项目经费有两种记账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作为营业外收入的捐赠款;二是一般主营业务收入,如咨询费等名目。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后者需缴纳5%的营业税,而捐赠款则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被用以避税。

国内也有不少NGO使用第二种方式。其中一家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在接受境外资助时,会经过沟通由对方承担这5%的税收。“我们会告诉他们,这是帮助中国需要支付的政策成本。”

“捐赠款”另外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每年度如果没有利润盈余,就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般来说,NGO年末并不会有盈余。

这些复杂的财务操作,郭建梅此前未曾经历。挂靠在北大法学院时,虽然资助主要来自国外基金会,但资金由北大社会科学部代管。“我们每笔支出都要法学院领导签字审批,工作人员只领工资,不直接过手捐赠款。”郭建梅说,法研中心只需向北大缴纳管理费,不需要纳税,更无需担心财务问题。

而事实上,在工商部门注册的NGO因为游离于法律边缘,要承担更大的风险。2008年底,国内工商注册的NGO就普遍受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严查。

2009年,公盟法律研究中心(下称公盟)被以偷税漏税名义取缔。北京地税局和北京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公盟“问题资金”来自境外资助金共计人民币110余万元。

北京地税局称,上述资金没有缴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偷税达6万余元;北京国税局认定资助属于法定企业收入,公盟没有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8万元。

2009年7月14日,两部门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日送到公盟,地税拟处罚30多万元,国税拟追缴18万多元所得税并处93万多元罚款,两项共计142万多元。

此后历经听证等程序,公盟补缴税款以及缴纳罚款,但至今仍未恢复其法律主体地位。

结汇壁垒

“外管局的新规,使得接受境外捐赠需要层层申报,直接影响工商注册NGO的发展。它设定的诸如要求公证的条件,很难办到。”郭建梅发现,即使走第二条路,依然障碍重重。

工商注册的NGO需接受税务、工商、公安等多头管理,如今又新增了外管局,因为外汇资金由其管辖。

在新规出台前,一笔外汇捐赠到账之后,NGO将境外机构与境内受赠方之间的捐赠协议(附中文译本)提交主管银行,便可结汇。手续较简,虽然中间可能会有其他困难。

2009年6月下旬,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接到主管银行通知,被指由于不是民政部注册的慈善机构,不能接受外汇捐款。而此前五六年中,同样的结汇操作并未受到质疑。

爱知行负责人之后获知,此前公安部门曾到银行查看相关账目。经过多次沟通,在向银行提供相关活动票据和活动视频,用以证明从事的确为非营利慈善事业后,历经一月,结汇受阻的问题方获解决。

而今年3月新规实施后,根据《通知》第五条,需要向主管银行提交的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外,还需要经过公证并标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

这条规定直接影响到境外捐赠。目前,已有NGO在前往银行结汇时,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有公证处要求捐赠与被捐赠双方负责人到场后才能办理,这被NGO称之为“不可能完成的公证”。

《通知》上亦列明受优待的对象:县级以上(含)国家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不登记和免予社团登记的部分团体,如中国文联所属的11个文艺家协会、中国红十字总会,接受境外捐赠时只需提交申请书;而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NGO及境外NGO在境内的代表机构,则并不要求公证。

对宗教机构,《通知》亦严格规定:“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与《通知》同一天试行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将内地依法登记的约13万处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国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管理范围。

今年3月5日,一家NGO前往银行结汇提现时,被要求提交经过公证的捐款协议。该机构随后联系几家公证处,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先例”或“捐助方到场才能办理”。最终,结汇未能完成。

观望出路

受赠不畅带来的影响便是缺少活动经费,这直接影响到NGO的正常运行,好比输血受阻,血行不畅。

《通知》的出台过程亦受到争议,被指出台前缺乏公开讨论的程序。“比如环保领域,国家环保部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规时,都进行了意见征集,与NGO有很多互动。”北京一家环保NGO负责人称。

2010年3月18日,北京爱知行研究所依据《信息公开条例》致信外管局,要求公开《通知》出台背景文件和依据,并对《通知》第十条提及的“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作出说明。

该条款为:“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或异常捐赠外汇收支信息。”

4月9日外管局综合司回复称,《通知》的出台背景、政策依据及具体条款的解释“不是我局现有的公开信息,不属于可对外提供的政府信息范畴”。

3月12日,数十家NGO和基金会组织研讨会以商对策。会上有人建议,与设有国内代表处的境外机构合作,通过代表处进行人民币结算,但这意味着资助范围受限;将外汇交由上述“受优待”的社团托管,也是可能的变通方式。问题是,不少境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将资金用于支持政府社团,而后者也不一定愿意合作。

篇7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简称扶贫社)是中国社科院开展GB模式小额信贷活动的试点之一。自成立以来,扶贫社在确保运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GB模式小额信贷的持续性试验与改进,不断探索小额信贷扶贫的本土化模式,提高GB模式在中国农村的适应性,为信贷扶贫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一、虞城县扶贫社GB模式小额信贷流程与业务开展情况

(一)GB模式小额信贷特点

虞城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简称扶贫社)成立于1995年9月1日,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在全国开展GB模式(Grameen Bank,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四个试点之一,目前挂靠在虞城县扶贫办,并在县民政局注册的一个非政府组织(NGO)。

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世界上第一家专为贫困者服务的金融机构,GB模式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成熟的扶贫金融模式,其主要特点为:1、短期贷款、额度小。尤努斯最初的小额信贷试验,每笔贷款金额不到65美分,2005年,格莱珉银行当年发放贷款38亿美元,贷款笔数362万,平均每笔贷款金额约105美元。2、整借零还。孟加拉乡村银行是一周开始还贷,每周分期付款,不允许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3、利率略高。由于客户风险和运营成本较高,孟加拉银行贷款利率比普通商业银行高,平均利率接近20%。4、连续贷款。小额信用贷款规定,借款的贫困者只要遵守纪律,按时还贷,就可以连续贷款,而且第二次以后的贷款额还可以增加。5、强制储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要求每个借款人开设个人账户、特别账户和养老账户,将贷款的5%作为强制储蓄。

(二)虞城县扶贫社GB模式小额信贷试点的操作流程

GB模式贷款项目的主要对象是贫困户,目前扶贫社对贫困户的界定标准是家庭净资产在200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下。扶贫社的贷款形式为五户联保形式,社员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只要使用贷款的客户在自愿组成五户一个小组的基础上就可申请贷款。小额贷款能够根据社员的申请及时投放到社员手中,一年内还清,分期每周定时还款。其贷款操作流程如下:

1、扶贫社入村宣传,召开村民动员大会,宣传扶贫社的政策、宗旨等,村民报名用款。每个自然村被视为一个扶贫中心。

2、由工作人员根据参加扶贫社的名单进行农户调查并填写调查表,确定合格的农户并要他们写加入扶贫社的申请书。

3、被选入的成员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农户自愿组成小组的基础上签定五户联保责任协议书。每个联保小组视为一个扶贫小组。

4、在培训将结束时,由小组成员自己选出小组长,在此基础上从小组长中间选出中心主任,一般6---8个小组组建一个中心。

5、扶贫社与小组、中心全体成员签订集体责任书,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6、贷款实行整贷零还,每周在中心会上还款,50周还清,每次还贷款本金的1/50,从获得贷款后的第14天开始还款。

(三)虞城县扶贫社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状况

截止2013年6月底,项目在文集、大侯、刘店、小侯、李老家、稍岗等10余个乡镇的78个行政村中正常运转,共有信贷员8名,贷款本金540万余元,系台湾杨麟先生资金与宜信资金。累计发放贷款7373万元,回收资金6752万元,贷款余额621万元。止2013年6月累计扶持农户17098户,约5.5万余人。扶贫社项目区的广大贷款户对这种方便快捷的贷款形式非常欢迎。

扶贫社成立以来,通过对贷款的精细化管理,贷款还款率达到了99.5%以上,自2008年以来财务盈亏比率超过了100%,实现了财务收入对费用支出的全覆盖。表1、表2为近几年来虞城扶贫社业务发展状况,可见其整体运作状况朝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表1 虞城县扶贫社业务发展状况表

说明:1、软贷款即扶贫社获得的运营资金。软贷款主要源于国际援助、总部拨付与短期借款。软贷款需要向资金提供方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和利息。

2、贷款规模是扶贫社发放的未结清小组贷款总额,包括已分期归还部分和未归还部分,因此总额要高于软贷款规模。

二、虞城县扶贫社GB模式贷款的本土化改进

在虞城县扶贫社成立之后的前十年左右(1995年-2005年),业务经营规则严格按照社科院的要求,遵守GB模式贷款(现通认为是第一代GB模式小额信贷)的方法实施精细化管理,运营资金以国际援助的120万元为主(后增加到200万元),贷款额度以每户2000为基准,开展小额信贷扶贫的试验。2006年以后,随着国内商业性小贷信贷的快速发展,以及物价水平的快速上涨,扶贫社既面临着业务发展受贷款额度的制约,又受到利息收入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困境,增加营运资金、提高贷款额度、适度改进贷款规则成为扶贫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选择。

(一)拓宽营运资金的来源渠道

扶贫社作为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只能以“只贷不存”的模式开展小额信贷业务试验,初期资本金主要源于国际援助,长期在120万元的软贷款资金中开展小额贷款试验(主要是台湾杨麟先生的资助)。随着近年国内物价快速上涨,以及扶贫社扩大规模、提高财务可持续率的需要,扶贫社对增加运营资金的期望十分迫切。2006年与2007年总部分别拨付了35万元和45万元的软贷款资金,运营资金达到了200万元。但随后受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的影响,国际援助基本停滞,很难获得外界资金支持,虞城扶贫社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制约。

直到2009年,虞城扶贫社与宜信公司达成短期借款协议,由宜信公司为扶贫社提供P2P模式的信贷业务合作。2010年合作正式开始,扶贫社的营运资金规模逐年提高,至2013年6月底,贷款运营资金已达到540万元。与宜信公司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扶贫社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有力的促进了该社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贷款额度的提高

虞城扶贫社在试点工作中,1995-2010年长达十五年的期间,基本上是严格按照总部的试验要求,对每户贷款的额度控制在2000元。由于这一额度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村扶贫的需求,早在2007年前后,该社曾在发放贷款中,对五户联保成立的贷款小组,只对其中两户发放4000元的小组贷款,通过减少小组实际贷款人数变相提高贷款额度。但即便如此,面对物价水平的快速增长,较低的贷款额度也越来越难以满足借款人的需求。

针对这种状况,2011年7月扶贫社召开全体员工讨论决定提高额度的数额,在确保不出问题的前提下,选出两个中心开展试验。当年10月份,扶贫社决定将单笔贷款额度的上限提高到6000元,以满足更多群众的资金需求,同时也达“先扶贫再送一程”的要求,实现了GB模式小额信贷额度的突破。

(三)贷款管理模式的改进

虞城县扶贫社在早期的试点中,对贷款的管理模式主要是照搬GB的经验,即整贷零还,实行五十周还款制。但在实践中,随着借款户数的增加,每周还款的管理给扶贫社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压力。2004年之后,该社推行半月还款制度,相应减少了收贷工作量,并且保持了较高的贷款质量。目前,扶贫社仍然对贷款实现精细化管理,实现按周结算、按月还款的方式(例如甲中心是周二收款,如果这个月有4个周二就收4周的款,如果有5个周二就收5周的款)。通过对贷款偿还周期的变通,使GB模式小额信贷更加适应中国的本土现状。

除了GB模式的贷款外,2009年11月扶贫社与宜信公司合作后,还开展了P2P模式的宜农贷业务。宜农贷是由宜信公司建立的P2P信贷网站,扶贫社通过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资金需求进行考察和评估,将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信息提供给宜农贷,由宜农贷官方审核后到网站上,由爱心助农人士提供贷款资金,扶贫社承担贷款的贷中管理与催收。2010年至2013年7月底,扶贫社与宜信公司累计办理P2P贷款业务1596笔,贷款金额达到843.7万元,其中宜农贷699笔,贷款金额300.6万元,无一笔贷款形成坏账[1]。与宜信合作的贷款中,扶贫社对P2P贷款的线下管理与自营贷款保持相同的模式与管理方法。

三、扶贫社取得的成绩与经验

通过18年的持续试点运作,虞城县扶贫社取得的成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GB模式贷款的经验被中央及省、地、县多家新闻单位先后多次进行报道。96年虞城扶贫社被县委、县政府授予“扶贫工作先进单位”,并把扶贫社推荐为地区“双文明”标兵单位。97年元月27日,国务委员陈俊升在听取了虞城县推广“GB”模式开展小额信贷扶贫情况的汇报后,批示给国务院扶贫办主任高鸿宾:“虞城关于用小额信贷扶贫的经验,我感到很好,可以给予大力支持。这是真扶贫,扶真贫的一种好方法”。并亲笔题词:“展鸿志,真扶贫,扶真贫,到村到户”。自2005年至今扶贫社已经有12位贷款农户及3位工作人员荣获联合国微型企业创业奖,更是对扶贫社多年来坚持公益性小额信贷取得成效的一个肯定。在18年漫长的试验历程中,虞城县扶贫社主要取得了以下经验:

(一)探索GB模式信贷扶贫的模式,实现了GB模式的本土化改进

扶贫社在坚持小组贷款、信誉担保和整贷零还等要求外,针对中国农村的经济现状积极开展GB模式的本土化改造,拓宽了营运资金来源渠道,提高了贷款额度,降低了还款频率,使这一扶贫模式能够更加适应中国农村市场。目前通过扶贫社扶持的农户达到1.6万户,扶贫社在10多个乡镇、70多个村开展工作。

(二)建立了穷人瞄准机制

扶贫社通过确定适当的资金占用费率和穷人信任制作,确保了资金真正发放到贫困农户手中,实现了真扶贫、扶真贫,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效解决了以财政贴息等形式的扶贫资金难以真正用到穷人身上的“扶假贫”现象。

(三)实现了小额信贷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扶贫社在资本金不多的情况下,通过精细化管理,适度的资金占用费率,实现了扶贫资金的持续发展,解决了当前多数扶贫项目不可持续的困境。

(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由于扶贫社的项目是一个扶贫项目,在保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不追求经济效益,但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增值,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五)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

扶贫社的贷款对象主要是贫困户中的妇女,从而无形中提高了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

四、未来的发展方向

虞城扶贫社在十八年的试验中,实现了持续发展与信贷扶贫的双重成效,建立有了有效的低收入贫困群体瞄准与扶贫机制,在扶贫信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得到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与扶贫机构的关注和肯定。2008年,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项目开始改制,成立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和农信充分吸收和改进了GB模式贷款的运作模式,通过国开行、农行、渣打银行等银行获得持续的融资,按照借款人信用状况提供15000-30000元额度的小额贷款,由周还款改变为月还款,完善了信息管理系统。而这些正是近几年来虞城县扶贫社对GB模式贷款的不断创新与完善,实现福利性小额信贷本土化演进的重要突破点。

篇8

李卫国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仲裁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功能定位上既能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又能有效应对恶意诉讼与恶意仲裁。为此,我国有必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以防范恶意仲裁,保障仲裁公正,有效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9-0089-05

收稿日期:2015-06-20

作者简介:李卫国(1969—),男,湖北麻城人,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与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157;2013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D2013035。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概念与特性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后,提请专门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居中处理,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调处或裁断,从而解决双方争议的一种特殊的解纷方式和机制。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性质,有“民商事仲裁属性说”“行政仲裁属性说”“基层民间特殊仲裁说”“独立仲裁说”“准司法性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属于专门的特殊仲裁程序,是一种带有复合属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归属于广义民商事仲裁的范畴

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转、确权、继承和侵权等方面的纠纷。从主体层面上看,该纠纷主体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家庭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纠纷主体主要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当事人构成。从内容上看,纠纷所涵盖或牵连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民商事法律关系。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常常与国家对农业的特殊政策密切相关,有别于通常的民商事活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的纠纷仲裁基本上可归纳为广义范畴的民商事仲裁。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有它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它是涉及农村土地的仲裁,具有标的特殊、涉案金额可大可小、情况复杂、裁决结果影响农民生计等特点,同时还是经济纠纷方面的仲裁。近年来,农村土地价值的迅猛攀升导致土地越来越值钱,土地承包纠纷所涉及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纠纷,当事人双方的纠纷集中于对土地经济价值的追求上。

(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带有行政色彩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该法第13条要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第52条特别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上述规定反映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公益色彩,行政权力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影响力度较大。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具有准司法性

学术界对于仲裁性质的界定向来存在争议,但多数观点认为仲裁应具有准司法性。这不仅对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体育纠纷仲裁而言是成立的,对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而言也是成立的。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其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与司法诉讼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一旦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在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此时,仲裁裁决不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需要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理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并不能完全使农民信服而转由法院依诉讼程序最终裁判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再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也离不开司法诉讼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的要求,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生效且具有强制执行力。双方对生效的仲裁裁决应自动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不自动履行,对方有权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要求启动强制执行。

(五)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具有基层性和专属性

据农业部2012年所做的统计,我国现有60多万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很多与村委会混同)、500多万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很多与村民小组混同)和2亿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中的争议和冲突量多面广,情况复杂且具有很强的基层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设置在县和不设区的市。仲裁机构设置在基层,最贴近农民生活实际,不仅在地域上便利农民的仲裁申请,而且也利于仲裁机构将纠纷消除在萌芽阶段。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专属性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实行专属地域管辖,这一点有别于普通民商事仲裁的管辖,普通民商事仲裁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机构。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可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采取专属地域管辖原则,当事人不能选择其他地区的仲裁机构。因各地农村实际情况差异较大,若由其他地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可能会造成裁决上的不妥当,而且仲裁管辖的专属性有利于争议双方参加仲裁和仲裁机构调查取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

仲裁的原因分析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和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经营的热情和主动性,加快了农村各方面的改变与进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土地增值的驱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及家庭等围绕农村土地利益的纠纷频频发生,矛盾日益突出,此类纠纷已成为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据农业部的不完全调查与统计,从2008年到2012年,仅200多个试点县市受理仲裁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就达10万余件。2012年,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土地承包纠纷达30万件。面对当前复杂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与冲突,一方面,仲裁机制在迅速处理各种承包纠纷,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稳定乡村秩序上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其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朝着正确的轨道前行,消除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不利因素,推动农村经济持续顺利发展上也起着特殊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仲裁、虚假仲裁和欺诈仲裁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损害了基层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极大地损害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解决机制的权威,不利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导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恶意仲裁现象出现的原因很多,主要包括:

(一)从社会层面分析,诚信观念不强,重利轻义风气蔓延是引发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的社会根源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已有的道德信念和行为模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形成。而随着城乡之间交往交流的日益增多,以往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也不再置身其外。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诚信基础都比较薄弱。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机制更加促使人们重视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进而诱导人们重利轻义、见利忘义甚至唯利是图、损人利己。近年来,在广大农村,一些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利益观扭曲,将个人利益的获得、自我贪欲的实现作为唯一行动准则。为了谋取自己的物质利益,他们不惜违背诚实信用这一根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利用制度漏洞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领域频频启动虚假仲裁、恶意仲裁。

(二)从仲裁自身分析,仲裁固有的属性和特点是导致虚假仲裁、恶意仲裁频繁发生的机制上的原因

作为一种广义范畴的民商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启动需在遵循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和请求来确定是否提交仲裁以及确定仲裁事项。在仲裁运行过程中需尽力贯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当事人申请启动仲裁后,应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其余两位仲裁员则由当事人各自选定;经当事人同意,某些承包纠纷也可由一名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仲裁;仲裁开庭可以选择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实施,也可以选择在仲裁机构驻地实施,当事人若均同意在乡(镇)或村开庭的,必须在该乡(镇)或村实施开庭;仲裁可以约定不公开实施;仲裁时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仲裁庭也可依据自愿原则开展调解等。总之,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比较重视和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加上该仲裁具有某些行政特性(如程序容易启动、程序运行高效快捷、灵活方便)和准司法性(如生效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等属性和特点,使得虚假仲裁、恶意仲裁现象时有发生,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自然容易受到侵害。

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功能分析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不可归咎于自己而未能参加原诉讼的案外人,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生效司法文书,将生效司法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即原诉讼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以提起新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生效的司法文书的制度。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国家专门为民事权益受损的案外人设置的权利保障与救济程序,它与通常的上诉救济机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它针对的是已终局生效的法院裁判与调解书,而非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在诉讼客体是针对已经终局生效确定的法院裁判与调解书方面,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有相同之处,二者均属于非常的救济程序与纠错机制,均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出了挑战。不过,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也有明显迥异于再审之诉的地方:就前者而言,该诉讼的提起者是原诉讼的案外第三人,根本就没有参与过原诉讼的任何审理活动,更谈不上曾行使过诉讼权利;而就再审之诉而言,诉讼提起者往往就是原诉讼的当事人,在原诉讼中参与过审理活动,有机会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功能定位上既能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又能有效应对虚假诉讼与恶意诉讼。从实现实质正义的角度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撤销或变更他人之间错误的生效裁判和调解书,以保障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从实现程序正义的层面考虑,案外第三人之所以可以通过诉的方式撤销或变更他人之间已经终局生效确定的裁判和调解书,是基于对案外第三人进行程序保障的特殊需要。毕竟在他人之间的诉讼从启动、进行乃至作出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全过程中,该案外第三人始终没有参与,其程序权利根本没有得到任何保障,因而理应在事后给予该案外第三人以程序保障的机会与权利。另外,必须指出,由于作为私权诉讼的民事诉讼实行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一些人借此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欺诈诉讼、冒名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有发生,而在重视调解结案的今天这种恶劣现象尤为突出。此外,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遏止和应对当事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借助司法诉讼手段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尤其值得特别关注。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引入案外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思考

一段时期以来,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威胁和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人民法院强调调解工作后,由于调解本身不注重查明案件纠纷事实,导致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进行恶意串通与诉讼欺诈,损害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现象更加突出。而如何保护好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实务界和理论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对于恶意诉讼而言,在法律应对机制方面,仅仅通过完善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审理程序是不足以防止此类侵害的。所以,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正式法律化是民事诉讼救济机制不断完善的具体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在民商事仲裁领域,当事人通过恶意仲裁、虚假仲裁、欺诈仲裁、冒名仲裁等方式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也频频发生。而由于民商事仲裁更突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民商事仲裁的契约性、不公开性和民间性,导致恶意仲裁更容易实现,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我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见,按照我国现行民商事仲裁制度的规定,针对某些恶意仲裁,可以通过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办法进行救济。当然,提起该诉的主体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这个问题没有异议,但对于与仲裁裁决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是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理论与实务上有各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些个案批复中反对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1]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排除案外第三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除了我国《仲裁法》中有明文规定外,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在于坚持司法监督仲裁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司法权过多干预仲裁活动,以利于仲裁裁决的稳定性和仲裁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持审慎、克制的态度固然是可取的,但一概排除案外第三人的诉权并不符合现代程序法学的原理。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性、不公开性、迅速及时性,使得仲裁程序比审判程序更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现象。仲裁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类似的案例,如仲裁当事人持仲裁裁决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参与分配,但其他人或者法院发现该仲裁裁决书系双方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除了法院可依程序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强制执行外,对于仲裁裁决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却无能为力。《希腊民事诉讼法》第899条规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和任何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均有权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希腊的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我国非常有必要在《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中增设针对生效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属于广义范畴的民商事仲裁,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同样有必要尽快引入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以防范虚假仲裁和恶意仲裁,有效维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前已述及,此不再赘述。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领域如何具体确立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笔者特作如下初步设想:其一,案外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生效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前提条件。其二,案外第三人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恶意仲裁结果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请求。其三,案外第三人应向作出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之所以这样规定,既考虑到案件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典型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普遍通行的做法,也考虑到由作出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便于相关人员参加诉讼活动,也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迅速作出裁判。其四,人民法院应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其五,对案外第三人提出的撤销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书的请求,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请求成立的,裁定撤销原生效仲裁裁决、调解书;请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提起上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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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6-0141-02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十三五规划再次将创新创业提上日程,党的十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做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可见创新创业对我国发展之重要性。高校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后备力量,培养高校学生的发展创新创业意识,促进高校提升其创新创业能力是整个民族的必修功课。然而高校在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笔者将以经管和工科类专业为例,分析基于高校本科专业特征的创新创业模式,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方面存在缺陷

目前,各大高校都响应十三五号召,陆续开展创新创业相关课程,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数量不足以及信息不对称现象

据调查,常州市高校都有邀请名师来校做创新创业教育报告,各学院组织学生参观创新型企业,并且部分学校也开设了创业学、职业生涯规划之类的创新创业类课程。除这些平台之外,针对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平台寥寥无几,创新实验室等开放式平_设置较少。高校创新创业任务大都取决于学生自己的主动性。

除此之外,调查报告显示,学校不能完全了解学生的具体需求和兴趣所在,虽然多数高校在创新创业实践方面做出了很多尝试,例如建设创业者网络家园、举办高端企业家讲座、提供免费创业电子期刊等,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绝大多数学生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平台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学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效果。

(二)专业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差异

各专业都有独立的教学计划和具体的培养模式,以实现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以常州部分高校为例,经管类专业和工科类专业在课程培养和学科竞赛体系方面具有很大差异。

经管类专业注重社会实践,高校在制定培养计划时大多只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就业能力,宏观微观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课程占有极大比例,但是缺乏创新创业类课程。对于培养逻辑思维的数学类学科,相对于工科类专业,教师会放低难度要求,这对于培养经管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

相对于经管类专业,工科类专业在理论和科研方面投入精力较多,本科毕业后继续深造的可能性也较大,因而在课程设计等培养模式方面,高校更注重培养工科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大学物理、计算机等学科为必修学科,却很少涉及经济管理类学科,其管理沟通能力和撰写论文的能力相对于经管类学生也是大大缺乏的。

(三)学科竞赛差异

专业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的局限性必然会引起经管和工科类学生在参赛类型方面的差异。经管类学生大多参与ERP、商道和创业之星等与企业模拟运营操作有关的比赛,而对于数学建模、工业设计大赛等具有工科特征的比赛望而却步,工科专业类学生则与经管类学生恰恰相反。经管类学生大多重在“创业”。经管类学生由于较注重就业与实践、继续深造比例较少,因而在参加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和挑战杯比赛时,多注重于培养创业能力,项目申请书主题普遍倾向于创业计划书。除此之外受专业能力限制,其科技基金项目也多倾向于调查报告类。工科类学生则大多重在“创新”。由于科学技术等专业知识丰富,工科学生多注重于“创新”并以实际科研成果为参赛作品。专业特征的差异引起学科竞赛的差异,这对于培养高校学生的综合创新创业能力是不利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决定了不同专业学生的创新方向和创新模式。

(四)导师团队缺陷

以常州高校为例,学校为部分优秀学员配备了相应的导师,有助于培养其学术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但另一方面,从配备模式出发,学员只能在学院内部跨专业选择导师,不能跨学院选择导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学员跨专业跨学科培养自身的科研学术创新能力;从导师自身实践能力出发,绝大多数高校教师毕业后直接留校工作,缺乏社会实践经验,而且创新创业话题在近些年才被推向,多数导师在学生时代并未真正接触创新创业类训练项目,因此导师在指导学员参赛时仅从理论出发而缺乏一定的实践指导。在培养计划方面,导师大多仅起引导作用,导师在做项目和发论文时一般只会交给学生非技术性任务,学生不能从真正意义上接触到核心内容。大多学生能否真正培养其创新能力则取决于自身兴趣和努力。

(五)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呈现出波动性、功利化倾向

创新创业平台、课程体系、竞赛体系和导师团队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得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已经大打折扣。除了学校制度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点培养对象,高校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目的性也值得商讨。

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学生抱着为参评奖学金、获得荣誉或保研加分等提高自身就业或升学竞争力的目的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只有少数学生是为了通过参加活动来提高自己的创新创业水平,而希望通过比赛获得对自己的创新创业方案支持的学生人数更是微乎其微。缺乏兴趣、目的性强和功利化趋势使得学生难以深入创新并发挥潜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比赛和训练项目的效果,并且偏离了活动最初的目的。

二、对策与建议

基于不同专业特征所存在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差异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组织管理

为大力响应国家创新创业号召,顺从社会创新创业趋势,学校方面应该在针对不同专业特征设计学生培养方案时,多考虑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不能以专业特征为标准降低其他类学科的难度。

(二)课程体系

从长远来看,在设计不同专业课程体系时,应鼓励学生在选修、辅修甚至修双学位的同时兼顾经管类专业和工科类专业的课程,主动为不同学院增添其他学院的相关专业课程,以弥补各专业自身的不足。学校应增加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并将其列为必修课程,增加创新创业平台数量并保证其开放性,在一定的强制力下使更多学员接触创新创业、增强创新创业意识,促进其主动培养创新创业能力。

(三)导师队伍

高校在为优秀学生选择导师时,应为同一学生配备不同学院的导师进行交叉培养;在学科竞赛和创业比赛方面增加创新创业方面的导师,可以以更快的速度引导更多学生进入创新模式。

(四)项目拓展

学校应引进更多比赛项目,大力宣传、鼓励并培训有兴趣的学生参与相关的创新能力竞赛。其次,学院应主动组合不同专业学生组建创新队伍,使其在合作中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真正培养学生兴趣,帮助学生减弱功利化目的,真正为向社会输出相关人才做准备,实现学生、高校和社会的共赢。

三、结语

在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社会主流的时代,高校学生无疑是创新创业活动的新鲜血液,高校则是为社会制造和注入新鲜血液的心脏和血管。各大高校只有针对不同学院专业特征综合培养各专业各学科创新创业型人才,促进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与实践结合、工科与经管结合、课内与课外结合,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课程学习、创新实践、创业就业的内在关系,才能使营养的血液注入社会,为社会创新创业发展做出长远持久的贡献。

[ 参 考 文 献 ]

[1] 石伟和.新建本科院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建设与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5(22):91-92.

[2] 陈帆,张鹏.工科类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模式研究与探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24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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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项目;管理制度

一、引言

当前,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1]如科研项目的管理效率不高,透明度较低,过程管理模式比较落后,项目的监督和监理机制缺乏,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束手无策;项目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已有的评价机制执行力度较差,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以及公开公平的评估体系,导致学术界不可避免地滋生了各种失信行为,助长了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学术氛围,乃至学术腐败,给国内学术界造成了令人难堪的负面影响。因此,现有的项目管理体制对我国科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一系列契约用以描述未来各种情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一个完善的契约是不可能的,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表现出一定的不完善性。因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当已有的制度不能满足制度需求,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时,就必须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寻求“帕累托改进”,使得制度改革的收益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实现“更优”的新制度。本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管理激励、督促机制,以减少或消除当前科研项目管理中的上述不合理现象,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侧重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研究领域,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威廉姆森提出来的,其基本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与产权理论,代表人物是科斯和诺斯。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2]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总之,诺斯认为,[3]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的关键作用在于为相关人和组织提供激励或建立成本与收益关系,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支配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因此,寻求“帕累托改进”是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个持续的常态。

三、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面临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本文研究的科研项目是指涉及财政资金,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并出资资助的“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与结项一般采取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的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公开招标相关科研项目,科研人员通过所在单位自主提交申报书,招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从而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对象。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提供科研资本,科研人员提供智力劳动;政府需要科研人员作为“智库”以促进发展,科研人员需要借助政府科研项目体现自身价值。但在科研项目的整个研究过程中,作为出资主体的政府部门不可能完全掌握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往往只能通过项目申请书及其以往科研成果来判断承担人的科研能力与实力。另外,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时,也不一定能很准确的理解项目立项的意图以及项目完成必须达到的标准和难度;同时,也可能存在申请时对项目未来的研究或技术路线规划的很完美,但真正开展研究后,很多方面不一定能按原计划很好的实现,因此,对于项目承担者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和科研人员相互寻找和选择的过程亦是相互博弈的过程。即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制度安排,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因此,为了降低效率损失,政府部门必须设计一套更完善地约束机制,以促使科研人员更努力地工作,从而取得“帕累托改进”,实现科研人员与政府的利益双赢。

(二)逆向选择

政府相关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一般情况下通过组建专家组对人的申报书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力度。若相关专家评委相互间、,甚至,有些评委相互串通,轮流坐庄,互相推荐项目,排挤不属于他们学术圈子的人,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低能力、“有关系”者能够获得较多的经费资助,而高能力者却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从而降低了科研经费的配置效率甚至浪费。[4]又或者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如现实中有不少专家教授的评审工作下放给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来完成,从而可能导致评价结果有欠专业、客观,原本十分优秀的申报书由于未被充分的解读、理解而被排除在相关受资助范围之外。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只看重申请人的“出生”,非名校、海归、教授不可,使得一些资历较浅、出生“寒微”的优秀新生力量无缘取得项目资助。上述便是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5]

(三)道德风险

从科研项目管理者角度看,当前无论是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人员,他们对项目的监督仅视为日常工作,而项目完成与否,完成的质量如何与他们的工作绩效和收益并无直接联系,即执行监督以及监督的力度并未纳入科研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因此,大多科研管理人员对于监督工作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谈不上为降低监督成本而努力想方设法,更多的是听之任之,或者希望下级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希望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承担单位又寄希望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团队)来监督,自己便可“搭便车”,坐享其成。从项目承担人角度分析,由于绩效考核等原因,科研人员一味追求项目数量和经费,有可能利用自有的信息优势,在提交申报书时弄虚作假,有意夸大自己的研究实力和研究成果:例如将自己曾经所参与的一些项目都写成负责人,将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个人的成果都写成自己的成果;更有甚者违背科学精神,采取不正当手段抄袭和重复申报科研项目。而在取得立项受资助后,并未按申报书的计划进度展开研究,由于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项目延期现象严重,最终以低水平的成果草草结题。[6]上述两种情况都导致道德风险,而造成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诚信的缺失。

(四)外部性

一般情况下,政府的财政资金往往被看作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最大的问题在于存在外部性,“搭便车”现象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来说,实施监督的机会成本比较大。另一方面,科研人员行为的外部性亦是极大的。由于知识资本不受资源稀缺和边际报酬递减的约束,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再生性、共享性和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导致“搭便车”的现象突出,科研项目表现出很强的收益外部性。[2]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如上述两种情况使得交易费用上升。[7]从产权理论的角度,交易费用上升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而产权界定不清是导致资源配置外部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而言,设计一套完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明晰科研项目产权,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五)制度缺失

无论是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还是外部性,都将导致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政府部门主导的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为一个组合的契约系列,用以描述项目管理者、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三方在未来各种情况下的权力与责任。但在科研项目管理中,由于科研项目不可避免的技术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使得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者所签订和执行的合同也往往只是一种关系契约。一般情况下,[8]此类契约仅仅是对项目未来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可能出现的偶然事件的决策程序与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而并非明确对签约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做详细的规划。同时,由于当前国内政府职能机构的特殊性,相关部门的科研项目管理者(这里指最高管理者)对项目经费以及资助形式拥有较为充分的处置权,导致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在相关财政资金使用中所采用的长期契约具有很大的不完备性。[6]从这个角度分析,制度缺失从而导致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上述诸多市场失灵现象,诚如美国宏观经济学大师曼昆(N•Gregory•Mankiw)所言:“如果委托人不能完全监督人的行为,人就倾向于不会像委托人期望的那样努力。”[9]

四、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思路

(一)立项前明确“定价”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合理定价能解决市场中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有两种类型:指南项目和自主申报项目,即命题作文与自选作文。针对上文中提到的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逆向选择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凡是指南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布公开招标书时予以“定价”,同时公布其详细“价格”。这个“价格”不仅包括项目结项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和标准,还要根据项目研究期限明确规定每个阶段必须达到和完成的标准和进度,例如,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则可规定每半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的进度,若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则可规定每一季度的研究进度。项目资助经费也不是现下常见的一次性划拨或者分两次(立项和中期)划拨,而是根据上述阶段分批划拨,根据上一期完成的情况拨下一期的经费,若上一期不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则停止下一期经费划拨,直到项目负责人完成要求的进度为止。对于自主申报项目,则要求申报人在申报书中给出详细“报价”,同等条件下“价高者得”,立项后如同指南项目,按照“报价”严格执行每一阶段必须完成的进度,拖延者不予下一阶段的经费资助。同时,无论是指南项目还是自主申报项目,若有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并且迟迟不能顺利完成者,则取消其未来对于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这样,项目申请人在申请项目前就必须对自身的科研实力、能力以及未来为从事该项目的研究可能被占据的时间做合理的自我评估,确实有能力“购买”此类项目的科研人员才会提出申请,否则即将承担不能取得全部研究经费的同时未来可能遭取消资格的风险。以此,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逆向选择。

(二)立项时明晰产权

从产权理论角度,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是一套激励与约束机制,影响和激励行为,是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10]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安排直接影响资源配置效率,一个社会的经济绩效如何,最终取决于产权安排对个人行为所提供的激励。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同时,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不但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且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所以,笔者认为如果能在确定立项项目以及资助额度时,明确归属政府相关部门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即科研人员三方各自对于立项项目的产权,那么无疑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科研项目管理中的资源浪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立项合同中必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即出资单位对项目最终成果的拥有权,未经出资单位允许,该成果不得挪作他用。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文中提到的在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下,科研人员重复申报,用同一成果结好几个项目从而获取多项资助的道德风险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所承担的项目具有支配权(主要是终止权以及转移权)。若发现某科研人员对项目研究懈怠懒散,或者将科研经费挪用于不正当支出,即有权终止其对该项目的负责人身份,并停止其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甚至可利用扣发工资等追回部分经费。在经得出资单位允许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亦可以将该项目交给其他优秀科研人员来完成。这样,便进一步对科研人员取得项目后的行为进行约束,更加有利于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研究进展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如实的向出资人汇报,从而使得出资人更好的掌握项目研究进展的相关信息,出现问题或风险时,及时做出反应。同时,在现有的科研管理体制中,项目承担单位往往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3%-10%作为管理费,这部分费用应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由支配,如可用以对相关管理人员工作的激励等。对于项目负责人来说,他是整个项目开展研究的主导者,应该是整个研究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耗费时间最长的人,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科研经费中不仅应当包含人员费用,还应明确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劳务费占比,“既要马儿跑”,不能“又要马儿不吃草”。其余的费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只要经得起严格的期中检查与结项后的事后审计,没有用于不正当的方面,就应该由负责人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自由支配,同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的科研管理制度,凭负责人签字即可支出。[11]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项目经费中不包括负责人劳务费一项,全部经费需按预算凭正规商业发票报销,最终的结果是,拥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经费的科研人员(尤其是人文社科类,一般不需要购买大型设备)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在收集发票、整理发票、报销发票(这也是当下地下发票市场如此繁盛的主要原因),甚至成为某些高校教授所指导的研究生的主要日常工作。从经济学角度,这是一种非常“不经济”的行为。在明确项目出资(管理)部门对项目成果的拥有权、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承担项目支配权以及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研究经费的自主使用权之后,相信科研人员重复申报、滥用科研经费的道德风险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降低。

(三)立项后问责问效

针对上文中提到的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在项目立项后,必须建立一套针对政府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三方的严格完善的问责问效制度。首先,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定期上报其所承担的本部门所有立项项目的开展情况以及研究进度,并进行不定时抽查。责任到具体工作人员,实行一对一监督管理,即指定某个片区或某一类型或具体某几个科研单位由某一具体科研管理人员(如张三)作为联络以及监督管理人,将其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的年度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标准之一,除了直接与绩效津贴和个人收益挂钩,赏罚分明外,还可将此纳入其管理能力考核指标作为晋升参考标准之一。其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除实时监督外,定期对本单位所有在研项目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督促,对有困难的尽量予以帮助,对进度良好的仍要继续做好跟踪,并将所有情况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即出资部门进行汇报。仍然可采取责任到人制度,由某一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某类型或者某部分项目,同样可将其作为其绩效考核以及晋升参考指标。同时,对于某些单位在本年度完成较差的,可缩减其下一年度申请的项目及经费指标,作为惩罚。最后,对于项目负责人即科研人员,其实在立项“定价”部分已经有提到过,必须严格按照公开招标书以及项目申报书中进度完成相关研究内容,否则在不予下一阶段经费支持的同时,还将影响其未来其他项目的申报。笔者认为,对于有逾期未完成项目者,说明当前其无暇投入到该项目研究中,无论该项目为何种级别、何种类型,其所在单位都应禁止其对其他任何项目的申报。

(四)结项时科学评估

如上文所述,在专家进行学术评估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会导致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因而,科学的评估体系与机制亦显得十分重要及十分必要。首先,可参照当前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部分应针对本单位所出资研究项目的具体实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评价标准,并且制出标准化表格,要求评估专家按照此标准在表格内进行分项打分。为避免相关专家之间相互串通、互相包庇等行为,对于同一项目,可以邀请多位专家(5位以上)予以打分,为保障公平性,可采用时下较为常用的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出最后得分的做法,以最终得分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达到一定分值后便可结项,最终的得分说明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质量,得分越高完成质量越高,这将作为下一年度同类别申请项目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建立信息系统,对每一专家的每次打分情况进行记录、归纳并定时统计,若某位专家打分的无效(作为最高分或者最低分在最后计算时被去除了)概率很高,达到一定标准后便可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这样做也可以防止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的现象。此外,对于一些可转化成实际生产的应用型项目,评估主体除了业内专家外,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可邀请利益相关者甚至平民共同参与评估,因为他们才是项目成果最直接的体会者和受益人。最后,无论是专家评估还是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所有的评估结果都必须予以公开,以接受大众的监督,更加有利于评审的公正、公平。实际上,上述评价机制不光可以在项目结项时使用,在立项评估中同样适用。

(五)结项后信息公开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①笔者认为,减小道德风险发生可能性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建立公开的信用体系。因此,各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项目承担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有关项目承担者的业务水平、创新能力、信用情况、在研项目以及所完成项目的结项得分情况等信息。同时,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公布相关评审专家每次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以上所有信息均能为大众所共享,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及制度约束机制。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新的制度的创造和运行需要逐渐的规范化甚至法律的支持。在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的今天,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科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对于加快我国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并且任务已十分紧迫。注释:①引自明代冯梦龙《东周列国志》中的第三十八回:周襄王避乱居郑晋文公守信降原。

作者:张云华 单位:宁波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张云华.基于博弈模型分析的科研项目管理创新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3):95-97.

[2]陈志敏.中国高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理论方法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7.

[3]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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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栋亮.委托视角下的科研项目管理问题研究[J].科学学研究,2007,25(5):915-918.

[6]穆红莉.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高校科研管理制度设计[J].求实,2005(2):272-273.

[7]米晓,李瑞瑞,杨芳.新时期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及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9(8):213-215.

[8]约翰•齐曼.元科学导论[M].刘珺珺,译.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88:120.

篇11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12.056

Vocational Colleg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 Practice Teaching Mode and Application Based on the "Multidimensional Integration"

ZHANG Xiaohuang

(Nanning College for Vocational Technology, Nanning, Guangxi 530003)

Abstract Proposi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multi-dimensional integrati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 practice teaching mode is the traditional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Practical Teaching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It helps to promote the core values of educating people in the role and influence,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of vocational students practical teaching of Ideological achieve educational function,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and teachers teaching and research capabilities. It's core values as a guide to students' subject, from different angles latitude, using three-dimensional teaching model of cooperation, integration of theory and professional practice teaching mode, so that the bor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ing content becomes vivid, lively, rich; full participation not only students, but also a high degree of satisfaction of teachers, so that the practice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 teaching targeted, effective.

Key words "Multidimensional Integration"; vocational student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course teaching mode

1 高职大学生思政课实践教学与“多维一体”的内涵

根据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的指示精神,为改变传统的思想政治实践教学一成不变的现状,提升教学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教学目标,就必须对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展开多维一体的教学模式,是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创新。

1.1 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内涵

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内涵是指为了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实现思政课的教学目标,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内容,有模式方法、有监控评价体系,创造性地以实践活动为载体与形式,重视学生在亲身体验和身体力行中,自觉理解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并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落实到实际生活中去。此时,学生不是被动知识的接受者而是积极的学习者,有助于促进大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智力开发、良好道德素质的养成。“要把握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内涵,既不能把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泛化,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社会实践,淡化其本质,使实践教学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与效果。”

1.2 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的“多维一体”

“多维”指在思政课实践教学中以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高职大学生为主体,根据培养目标,把核心价值观理论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融入教学全过程,从不同的维度、角度,采用多种不同的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激发学生的潜能,使高职大学生在专业学习、顶岗实践的过程中不仅学到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促进道德的提升,思想的进步。

“一体”指坚持“以人为本”,创新育人理念。“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强调重视人文关怀,在做人的思想工作中关注人的情感、思想状况,注重人的利益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就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的理念,寓教育、管理于为高职大学生服务之中,彻底改变陈旧的教育模式,转变为人性化和谐化的教育管理模式,使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在思政课实践教学中就要针对高职大学生的心理特点、思想实际,充分发挥他们动手能力强的优势,不仅要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价值选择、人格尊严、自主意识,精神诉求,而且要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采用“教育、引导、暗示、激励”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把大学生最为关心,最想了解的现实问题作为主要的方面,为他们排除忧患,解答疑问;既要体现人格平等和人与人之间的爱与关怀,又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使他们提高素质,全面发展。“以人为本”在思政课的实践教学中还体现在:日常生活管理、社会服务管理及学生生涯规划设计中,充分在新生入学之时,开展学习辅导,生活辅导。利用毕业教育等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涯辅导、心理辅导、挖掘其潜能,促进人格完善。在管理模式上坚持“以人为本”,即以柔性管理替代刚性管理,重视充分调动高职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把组织意志、管理目标转化为高职大学生的自觉行动,注重内在的驱动性、影响的持久性、激励的有效性,是实行人性化管理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柔性管理有助于彻底改变“制度化”与“家长式”的管理方式,改变那种行政命令式、千人一律式、无条件式的管理方式为激励式的管理方式。代之以“人本化”与“和谐化”促使“以工作为中心”向“以人为中心”转变,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与自我超越”,不仅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也有助于实现教育管理的功能。

1.3 模式也可称作模型或范式

是指为了实现某个的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对其各要素间的逻辑结构及教学活动的逻辑流程的运行进行的整体设计而形成的一种操作模式,也可称为操作样式。多个固定流程与教学方法组成教学模式,每个教学模式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和指导思想,这对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实践教学都有很大的影响。思政理论课实践教学的模式建构应该是不拘一格的,“多维一体”的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需要有政策、资金等相应的保障机制。

2 高职大学生思政课“多维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研究的意义

思政课教学是在课内外,校内外,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在能预计的基础上,达到的一种教学效果。思政课实践教学是由大学生在在参与中亲身体验,主动探究遇到的问题,验证课堂总学到的理论知识。通过实践教学学生的参与度提高了,增强了学习兴趣,提高了大学生综合素质。

2.1 有助于推动核心价值观在育人中的作用与影响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的理论成果与理论创新。是实现中国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党的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保证党的路线坚定走下去,是未来接班人的坚定信仰。在大学时代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就是要求学生在价值观培养过程中能够接收到社会主义化的最新成果,逐步培养社会主义爱国情怀,在共同的社会主义理想下为国家的现代化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大学时代传播社会主义价值观,实现入脑入心,这是高校人才培养的一项重要工作。

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研究,为高职大学生成长与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现实的理论依据和生长点。高职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社会服务、勤工俭学、择业就业创业、专业教育等各方面相结合,不仅有助于高职大学生深刻领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使之更加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

(1)有利于高职大学生做到知行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单单是书面上的教育,还需要到社会上去实践。通过参与国情调查、企业调研、田野考察、民情考察等使高职大学生融入火热的社会实践,不仅使他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深了理解,而且增强了高职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由被动参与转化为主动融入的自觉行动,实现知行统一。

(2)有利于高职大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职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生活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大学生走出课堂到社会上各个环节去体验,让他们感受人民的疾苦、感受关注民生,在社会实践中熏陶思想、充实精神、增长才干。使他们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国情、社情、民情、乡情,深刻体验改革开放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与翻天覆地的变化。

(3)有利于高职大学生思想道德境界的提升。高职大学生只有勇于实践、敢于实践、乐于实践,才能端正自己的思想认识,修正自己的本身错误,从而不断地提高自己,进而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范。在高职大学生中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三下乡”的具体内容中,以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有效地进行宣传弘扬,扩大受众的范围,增强感染力,使高职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讲者和自觉践行者。

2.2 有助于改变高职大学生思政课实践教学现状并实现教育功能

目前,高职大学生思政课实践教学中存在着效果欠佳、缺乏计划性、保障机制不健全、面临各种挑战等薄弱环节。为此,构建高职大学生思政课实践教学“多维一体”的立体的实践教育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实现知行统一,学以致用的目。根据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在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亲身体验中,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加深对党的热爱,达到提升思政课实践教学的现实感、吸引力,实现教育功能。

2.3 有利于提升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与教师的教研能力

思政课实践教学,是以大学生为主角,上他们登上讲台进行讲说,不仅锻炼了大学生的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能力,还提高了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和组织合作能力。进而让他们对理论知识能够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且能够获取更多的社会实践经验。提高他们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明确社会责任。实践使他们有机会接触本专业的前沿的研究领域,对未来的就业岗位实现零距离的接触,明确自己职业定向。深化并培养了高职大学生的职业道德,利于提升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实践教学在要求学生的同时也要求思政课教师,走出课堂深入社会,了解实践教学的意义、内容和方法。教师在讲授和参与的同时,不仅开拓了视野,丰富了教学内容,而且提高了理论创新的能力。

2.4 高职大学生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研究具有理论与应用价值

高职大学生思政课“多维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以高职大学生为核心,先后创新与实施了:网络虚拟的实践教学模式、立体合作研究型实践教学模式、小分队式的实践教学模式、现场实践的教学模式、关爱弱势群体的实践模式、全员参与合力育人的实践模式、项目引导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人人参与教学模式等。实现了思政课实践教学内容、管理长效机制、考评体系,实践教学体系等方面的创新。突破了原有的思政课教学模式的局限性与弊端,取得了理论与实际应用的效果。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活跃了课堂氛围,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而且对促进教学改革与创新,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起到一种范式的作用。

3 高职思政课“多维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运行与验证

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特点,积极探索思政课教学的新模式,使之具有开放性、创新性、实践性的特点。通过笔者主持的课题调查显示:认为高职院校思政课实践教学形式丰富多彩的大学生占31.6%;认为简单枯燥的大学生占24.7%;认为缺乏创新的学生占27.2%。95%的学生认为应“更改教学内容”或“改变教学方式”。50.3%的大学生认为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有必要。在长期的思政课教学实践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了“多维一体”的教学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3.1 网络虚拟的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

当前,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信息的网络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高校的思政课在当前这种新式下不得不创新跟得上步伐。虚拟平台的利用对于思政课的实践教学的经费能够有效缓解,受广学生的范围也由小部分转为大群体。而且教师也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最新成果,课题资料进行搜集、存储、上传,与学生交流。这样的教学模式改变了以往的单板的文字表述,结合了生动的画面,穿插讲解,使得教学内容更容易理解,思政课教学更具有说服力与感染力;实现了网络多媒体课堂与思政教育的互动。索然无味的思政理论课教学也变得生动形象起来。课程教学更有重难点,更有了效率。网络多媒体教学构建了双向自由交流的平台,通过开设网络课程,博客、在线交流、QQ、微信等形式,实现了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使实践教学日趋完善与人性化。我校的“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门网络课程先后已经被评为广西高校思政理论课精品课程,提高了思政课教育资源的运用效率,增强了思政教育的影响力。

3.2 立体合作研究型的实践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主要是在思政课实践教学的过程中,以小组为单位,根据教师的要求来执行。每个成员根据自己所在小组或得成绩和认可。作者曾根据本学校的“十大文明”与“十大不文明”等为题,让学生围绕上述情况展开调研。学生们按照老师的要求以小组为单位,各司其职,共同合作,每个小组的作品在教师的指导下,分别以PPT、视频以及论文的形式展现给大家,以供交流。由教师和学生共同来参与评分,来得出小组成绩,得出最后成绩之后,每个组的组长根据本组成员的表现给组员打分。而组长的成绩则是由教师根据每组的活动情况以及完成作品的质量来衡量。

这种每个成员都可以参与其中并且逐级把关的教学模式,不仅在教学中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而且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有益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3 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实践教学模式

鉴于高职教育工学结合的教学特色与专业岗位的各项要求(核心能力,职业技能、职业素养),面对高职大学生理论知识不扎实,但是擅长实践操作的现象,我们在教学中需要激发发学生的潜能与创造性。例如,“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实践中,可以根据教学时间,组织学生自修相关的教学内容,对学生提出具体的学习任务要求,实行组长负责制。如以《做遵纪守法的大学生》为题,由学生来做课件,《交通法规十大违规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十大违规现象》、《网络安全的十大违法现象》等,这些课件(具体表现、危害、教训、感言等,通过图片、文字、音乐、视频等说明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由组长安排学生拍摄、采集图片资料、文字说明、音乐配置等,教师在学生互评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最后达到全体参加,共同提高的目标。

这种教学实践模式,由于不用找固定的实践场地,大大节约了教学成本和教学时间,同时学生亲自动手去完成,也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开发学生的潜能,使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更加深刻。在作品演示的过程中,互相取长补短,不仅扩展了学生的知识面,而且其音频效果生动形象,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记忆更为深刻。

3.4 思政课堂与专业实习地点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为适应工学结合的需要,教学活动场所的安排不再局限在普通教室,而将教学场所延伸和扩大到实训现场。改革授课的形式、时间、地点,使思政课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在学生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紧扣工学结合特点,围绕学生工作过程的思想政治教育的需要,使学生从课堂和虚拟场景中所获取的知识技能与将来工作的技能需要相结合,将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习得密切结合,提高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增强了课程的实践性和直观性。此外还有现场教学模式等十几种,各种实践教学模式的适时应用取得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3.5 高职思政课“多维一体”实践教学模式运行的反馈验证

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经过若干年的探索与实践,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并实施了“多维一体”的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使高职大学生走进了社区、企业、家庭等,对高职大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影响,使他们明确了在社会中应该承担的责任与历史使命。

(1)学生参与度高。据2010级-2013级,在南宁职业技术学院500多学生的调查与信息反馈表明:“多维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运行与实施,学生的参与度高,100%的学生参与思政课实践教学活动,且重视、积极,体验、体会深刻。

(2)学生价值观改变。“多维一体”的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的运行与实施,提升了高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使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意识、爱国意识、团队意识、责任意识,挫折意识、爱心与服务意识、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激发了学生的潜能,促进了个性的发展。在我校每年有不少于二千学生参加献血活动、东盟博览会等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校学生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比例不断增加,据用人单位的信息反馈:我院的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社会反响好。毕业生在工作岗位上认真、勤奋、敬业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有的学生成为行业的标兵和技术能手。我校毕业生农向华曾被选为十七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得到社会与企业的认可。

(3)学生对教师的满意度高。“多维一体”的思政课实践教学模式得到了广大学生的认可与肯定。笔者任教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2级工商2班的谢淄В骸袄鲜Φ慕萄Х绞绞俏乙郧岸济挥屑模晕依此凳呛苄掠钡模徊唬ㄏ伦?37页)(上接第122页)仅能够学到教材的知识,也增长了我的知识面,提高了我的动手能力。老师所布置的实践作业按小组的形式去完成,不仅增强了我们同学之间的交流,也增加了师生间的互动,提高了教学质量。我非常喜欢老师的教学方式,也非常喜欢上老师的课,因为对我来说上老师的课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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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祝骸袄鲜Φ乃夹蘅危渎思で橛攵Γ鲜ο昃《亟步饪伪局叮实PPT课件展示,倾心的案例分析,耐心的课后指导,让我们情不自禁地响起掌声。” 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促进了教学改革,教学改革研究的成果运用于教学,极大地提高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西部地区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多维一体”的民族地区高校思政课教学模式研究》编号:15xJA7100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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