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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部门法的产生都是依从于它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其功能表现也总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社会之需要。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是商法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商法产生于商品经济初始时期,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后期。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经历了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阶段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结果,是国家权力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自身价值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经济法功能实现是建立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对权利滥用
就人们认识社会现象的基点来讲,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按整体主义的观念,虽然社会有机体的存在与发展是以个体的存在及每一个体功能的发挥为基础,但个体的存在及功能的发挥又都依社会的存在为条件,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及社会化高度发展的现代经济条件下,个体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取得的经济成就尤为重要。不仅如此,就每一个体来讲,社会总是先于个体存在。因此,从整体主义讲,处于社会有机体中的功能个体的权利,与其说是持有者之权利,不如说是权利保持者之社会的权能而己。故经济法不是在授予个体以权利,而是在积极地限制或防范权利的滥用,以担保权利人行使社会机能之可能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经济权利的行使,从个别的、短期看并没有侵犯另一权利,但从有机整体主义看,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对经济机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整个经济机体的健康、持续运行,任何经济权利的行使都应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权利即构成权利滥用。
在社会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并非总是遵循社会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的。因此,偏离规范的行为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以民商法为基础的私法保护和倡导私权的前提下,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更不足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础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权利的自由交换,即:“私法自治”。当交易成本为零时,民商法足以使市场主体自愿、高效地达成交易,不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垄断和限制竞争等市场障碍出现,市场经济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当市场经营主体依据合同自由形成卡特尔、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时候;或者依据合同自由和经营自由,通过企业兼并形成垄断,并支配市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营自由原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或者依据经济自由原则,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候,等等。这就需要公权力介入私权利领域,对私权利进行限制,以防止私权滥用。经济法恰恰就是确认政府干预,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过于自利的行为,对自利行为设定法律界限的。
可见,民商法积极鼓励社会个体私权的实现,经济法为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主动积极地介入,以防止这种私权的滥用,二者功能基础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非理
社会秩序与自由的对立统一为权利设定了界限,使经济法限制权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础。辩证法告诉我们权利是通过限制自由而实现的,这种限制下的和谐状态便是秩序。在社会秩序的动态平衡中,限制自由与实现权利的要求为经济法提供基础。
在法制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当保持平衡。然而,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是市场经济本身内在的本质矛盾,表现为垄断、不完全竞争、不公平分配、经济投机、总量失衡、周期性经济危机、生态失衡等市场缺陷。这些缺陷表明个人利益只有与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发展才能得到实现,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他们出于“搭便车”的最底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在这些方面,经济法具有传统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实是国家凭借和利用公权力介入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责令私权利主体支付和承担破坏成本,维护“公共产品”,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公权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介入、干预私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恰恰是经济法调整范围。
从个人本位转向对社会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学或立法指导思想在当代的重大变化,经济法的出现正是这种变化在规范上的表现。社会本位作为一种法哲学原则并不是对个人私权本位的否定或绝对替代,而只是将传统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延伸到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中,用以制约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某些非理。与民商法追求个体财富的最大化相比,经济法则强调个体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必须做出牺牲。
三、确保权利实现的公平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进市场主体有效、公平、公正的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经济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经济法规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国家运用公权力以经济法律形式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力图使市场获得最理想的资源配置效率。”
西方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来自于其广大市场主体的自身活力的发挥,而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代替。当个体的自由得到较好保障和发挥的时候,社会发展往往显得稳定和有效。当个体自由受到较多限制或压制的时候,社会发展则往往显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乱。个体自由和发展永远是社会的主旋律,是健康社会内在的东西。所以,因市场失灵等引起的社会问题虽然需要国家外在力量的矫正,但这也只是矫正,它永远不能代替市场自由本身。任何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觉和凭自己的能力达到,他人包办不了,也代替不了,别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帮助或推动而已。“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完全缘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所以,经济法的干预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因为对不存在失灵的市场进行干预,只会侵犯经济人的私权而无任何有效益的干预产出,只会减弱经济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时激化经济人自利动机中的非理性成分,从而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规律。”
因此,市场经济下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应以市场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有效竞争为标准,经济法不能取代民商法,而是以民商法为基础。而且,经济法对经济的干预不仅在于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更主要的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各种非市场因素障碍予以消除,建立公平、自由、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为民商法奠定和维持存在的基础。如果说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以保证竞争活力的话,那么,经济法就是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弱势主体)的同时防止绝对优势主体滥用权利以保证充分竞争的实现。
四、规制经济权力
20世纪60年代以后,国家全面干预经济又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政府失灵”。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事实上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它不可能内化到市场主体自身自觉自愿的层面。因此,国家干预与市场主体之间永远存在着一个忽近忽远的距离,这种忽近忽远的距离必然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不当。同时,国家干预还存在着一个更大的、而且更难以把握的行政官员的无定性的行为问题。国家权力不会自发地运行和生效,它必须由具体的政权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来执行。而无论是各个政权机构还是组成他们的国家工作人员,均有区别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自身利益。“个人利益确实是可以归之于人们所有不幸和所有幸福的根源。不可能不是如此,因为个人利益决定我们所有的行动。”国家权力执行者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未必相符,当二者冲突时,权力执行者将自身利益从社会公众利益中分离出来并带入国家权力之中,造成国家权力的异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也认为,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同经济人一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他们就像在经济市场上一样在政治市场中追求着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管这些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因此,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也需要规制,并且经济法规制经济权力的功能也是市场主体有效抵制政府非法干预的根据和手段,凡是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政府干预都可以看作非法干预,各经济主体可以拒绝。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存在的根基是市场经济的不足,而且该不足同时需要国家干预和国家能够干预;其发展的生命力在于一个能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有效驾驭国家经济发展的高效政府,以及一套能有效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制度和程序规则;而其内容则是有关经济政策和保证这些经济政策如何出台的经济决策程序。
五、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虽仍然起着基础性作用,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但国家有责任培育和扶持市场主体,以克服民商法意思自治存在的狭隘性、盲目性的弊端。为了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应运而生。它通过扶持市场失败者,救济社会弱者,培植他们的竞争力,让他们重新获得均等的机会参与自由竞争。通过确立每个人作为人的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它由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国家站在全社会的高度进行总体规划、宏观调控,为在世界中无知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科学、权威的信息参考,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才有意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就是主体多元化,完善的市场经济必然包括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内的活跃的各类市场主体体系。在我国,经济法振兴和扶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功能还应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从法律上保证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合格主体,参与市场活动,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
六、结语
探讨经济法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在现代社会,无一国家不采用多种法律规范,由多个法律部门构成自己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分为公法和私法,那么经济法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呢?公法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确认公权并使其服从法律规制为根本任务,强调的是运用公共权力,管理者意思先定,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确认私权并保证其实现为己任,强调“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经营自由,以个益为本位。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一方参加者是以社会公共管理者身份出现的政府及其经济行政机关。从上述经济法功能的分析中可知,经济法对其社会关系的调整,无一不是以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为本位并且需要借助国家权力介入私权领域的。毫无疑问,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市场经济之法,属于公法的范畴。以往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是属于公法,但在某些方面具有私法属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重新审视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有助于民商法、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建立与独立。更有助于加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打通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有机联系的渠道,克服和避免长期以来经济法研究当中,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的现象,使经济法学学科体系更具系统性和严谨性,从而增强经济法的说服力。
我国自从党的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经济立法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未能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致使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本可避免的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表面看,经济立法轰轰烈烈,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经济生活中,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同时存在法律空白,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是经济法功能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以民商法为基础、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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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林.法学方法论研究[J].法学研究,2001,(3).
李昌麒.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一、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发展历程
会计规范研究方法是会计规范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规范研究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工具之一。会计规范研究工作起源于经济学者凯恩斯对于经济价值判断的研究,经济学界将凯恩斯关于经济研究中是否以价值判断为经济政策衡量依据作为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的划分点,继而美国经济学者弗里德曼也针对实证经济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实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并在其《实证经济学论文集》等文章中论述了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区别,这促进了实证科学和规范科学的划分。
20世纪60年代,在实证经济学和规范经济学研究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积极开展了关于会计规范研究和会计实证研究等工作,实证主义和规范主义并重,实证会计研究方法在会计学界不断得到应用,西方学者将原来的传统会计研究方法称为规范研究方法,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由此产生。我国的会计实证研究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左右,会计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工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并成为会计理论研究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会计规范研究范围并由此不断延伸。
二、对会计规范研究方法认识的简要分析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会计规范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传统的会计研究法方法,由相关的定义和概念可知,会计规范研究方法是处理经济问题和会计问题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定相关经济政策的重要参考标准。会计规范研究方法需要将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分析和研究基础,并根据价值判断来提出相关的行为准则,分析并探讨相关的行为措施,以便使其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同时,会计规范研究方法与演绎推理等方法相结合,以便为实际工作或者应用提供参考原则。会计规范性研究方法不受现实实物的影响,其研究目的主要是为了回答“应该是什么”,而不是阐述实物的本来特性。会计规范性研究方法主要是从逻辑和演绎推理等方式阐述会计实务的本质,进而为会计实务的顺利开展起到导向作用,提高会计实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会计规范性研究的现实性目的之一是为制定会计准则服务,研究工作中主要采用抽象性思维模式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规范研究过程兼具主观性和逻辑性,有利于完善规范会计理论研究。其次,会计规范性研究方法受到研究主体的先验价值观影响,从而降低了会计规范性理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利于规范会计理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简要剖析和回归
会计规范研究方法受到个人先验价值观的影响,不受现实实物的影响,没有与实证定量分析相结合,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计规范研究方法与一般的规范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区别。
(一)会计规范研究的涵义比较明确
会计研究主要分为对会计工作、会计环境、会计相关理论、会计思想发展历程和会计知识教育和普及等内容,会计研究方法主要有会计规范研究方法和会计实证研究方法。
规范性研究是与实证性研究相对应的一种研究方法,中文对规范的定义主要是指一种约定俗成的标准或者是明文的规定,简而言之,规范就是一种标准、准则、规定或者是衡量尺度。从不同的方面来看,规范具有不同的涵义。如果是从会计理论角度分析,会计规范研究主要是一种对会计法规、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惯例、会计操作模式等的研究。根据目前较多的会计规范研究工作情况可知,各种有关会计规范研究方法定义中的会计规范实际指会计人员在会计行为中应该遵守的标准;部分理论对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定义是对实施会计规范后会计行为和会计实物表现达到的会计规范的研究。
从不同的角度或者目的出发,对会计规范研究的定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会计规范研究方法包括对会计规范的研究和应用会计规范时采用的方法。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会计规范和会计规范应用范围的研究,会计规范的内容是多样化的,因此会计规范研究工作是会计界的重要组成内容。此外,由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可知,该类方法仅仅只用于会计规范应用工作之中,并不适用于会计实证研究方法外的研究范围。因此,部分会计研究理论对规范研究方法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明确会计规范研究工作的深刻涵义。
(二)会计规范研究需要具备一定先验价值观
人无完人,无论是规范研究分析还是实证研究分析,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就会计规范研究方法而言,其要求研究主体具备一定的价值取向,这一标准有助于明确会计规范研究目的,从而对会计行为提高导向性作用,对会计规范研究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在一般的规范性研究工作中,个体价值观会影响分析结果,研究人员容易在没有实证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由以往的经验或者先验价值观入手,直接作出符合研究人员自身价值观直觉的结论。这样就会大大降低规范研究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规范研究工作比较脆弱,难以经得起缜密的逻辑推敲,严重的甚至会丧失会计规范研究工作的意义。
会计规范研究工作离不开先验价值观,先验价值观将有利于会计研究人员明确命题,理清会计理论前提和相关假设,并为研究工作提供一定的价值判断。
(三)会计规范研究与定量分析结合
会计规范研究方法以一定的价值观判断为基础,其属于定性研究方式,主要回答“应该怎么做”,会计规范研究方法主要探讨会计准则和实行的方法。以往的规范研究不采用定量研究方法,在研究工作中也不采用数学建模和统计分析方法,并没有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规范研究主要回答规范性问题,没有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而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主要内容是传统的会计分析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演绎法和归纳法等科学方法,可以从普遍性的理论向个性进行推理和演进,同时可以从一般性的实物中归纳出一般规律,从抽象思维的角度分析问题,指导实务。会计规范研究方法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开展定性研究,并根据研究的实际情况去强调定性和定量研究之间的统一。会计规范研究方法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的要求,同样可以侧重定性研究或定量研究。会计规范分析是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从研究命题的提出到研究结论的得出,都有基本理论和专业理论为依据。我们要重视会计规范方法,需要将对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一般认识过渡到普遍认识,揭示其本质,分析会计规范研究方法的特点,积极构建完善的会计规范研究系统,提高会计分析工作质量,健全会计分析理论。
(作者单位为四川省南充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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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系,就要对发展外资进行考虑,在制定吸引外资的总体战略时,要充分考虑外国直接投资(FDI)对中国经济增长的效用。国内外的学者从不同视角就“FDI对中国经济的作用效应”进行了研究。
1 FDI与技术进步
Lall[1]认为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发展中国家通过“自主开发”或“FDI依赖”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来实现本国技术进步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在通过FDI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建立起本地的R&D能力才有可能不在动态的工业化进程中被边缘化。
江小娟[3]认为,利用外资与某种形式的技术转移联系在一起,能吸引外资在多方面促进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严兵(2005)将外资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要素纳人到内资企业的生产函数中,通过建立一个能测度外资影响的生产函数证明了外资正面溢出效应的存在。
喻世友[5]等人讨论了FDI是否能通过各种溢出渠道提高国内企业生产技术效率。他们的基本结论是FDI技术外溢对提高东道国企业技术效率影响很大;在对内资企业技术效率的影响方面,技术水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张建刚(2006)指出在不同的阶段FDI的对我国的作用是不同的。从1991~1994年的4年间,FDI对中国技术进步的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都是不明显的;从1996~2003年的8年间,FDI对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但间接效应是不明显的;外商投资参与度对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越来越大,FDI在劳动生产率提高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2 FDI与自主创新
冼国明和严兵[6]利用1998~2003年省际层面的相关数据,对外资在中国创新能力方面的溢出效应进行了初步分析。结果表明,外资对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有显著的正面溢出效应,但这种溢出效应主要体现在一些小型的创新项目上,如外观设计专利。
蒋殿春和夏良科[7]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FDI对国内高技术行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影响及其作用的途径。结果表明,其竞争效应不利于国内企业创新能力的成长,但会通过示范效应和科技人员流动等促进企业的研发活动;在国内企业中,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技术创新模式不同,受FDI的影响也不同;国内企业的科技活动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挤牙膏”效应,激发其更强的创新动力。
李蕊[8]使用我国1998~2005年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面板数据,通过计量分析的方法研究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不同地区的内资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
3 FDI与经济增长
Makki和Somwaru[2]分析了66个发展中国家过去30年的数据,验证了FDI对贸易和经济增长的正向关系,并肯定了FDI、贸易、人力资本和国内投资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来源。
程惠芳[9]应用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框架,就国际直接投资(FDI)对65个样本国家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认为FDI能内生技术溢出和技术进步,从而成为内生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
姚树洁[10]等人建立了研究FDI影响经济增长的理论分析框架,提出了以往经济文献尚未涉及的两个重要假设:第一,FDI是提高东道国生产效率的动力;第二,FDI是东道国生产边界稳定状态的移动器。他们还使用了地区数据,以确定外商直接投资和其它环境变量对不同地区的经济绩效是否产生不同影响。
4 结论
国际直接投资行为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两个能动的主体共同参与的,任何一方的决策都不仅仅要考虑自身的最大化目标和约束条件,还要考虑对方的决策,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目前的大多数理论只考虑跨国公司的决策因素,对东道国的行为机制研究的不够。我们引进外资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外资带来资本和技术,在该领域进行的各种研究工作也是为了能更好地利用外资。因此,我们需要的是以东道国利益作为价值判断主要标准的理论,引导FDI在我国新时期的发展。 转贴于
参考文献
[1] Lall,Sanjaya.“Industrial Success and Failur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International,”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3,189-213,2004.
[2]Makki, Shiva S. and Agapi Somwaru.“Impact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Trade on Economic Growth: Evidence from Developing Countries,”American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ssociation 86,795-801,2004.
[3]江小娟.“吸引外资对中国产业技术进步的研发能力提高的影响”[J] .国际经济评论,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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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冼国明,严兵. FDI对中国创新能力的溢出效应[J] . 世界经济,2005(10).
[7]蒋殿春,夏良科.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作用的经验分析[J] .世界经济,2005(8).
1 引言
科研成果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是科研管理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是整个高校科研工作的核心内容,它以科研管理制度为依据,同时以科研管理系统为信息化的工具。高校是我国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人才库、思想库、知识库,承担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与历史重任。科学、公正地对高校科研进行评价直接关系到我国科学研究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杰出人才的培养,应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开展高校科研评价工作尤为重要。
2 高校科研成果的含义
高校科研成果通常是指由高校教师承担的,通过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完成的各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所产生的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的知识产品或者应用价值的技术和产品等,科学研究成果一般应具备科学性、创造性、新颖性、先进性等主要基本特征,能够促进科学理论的发展或者能够带来一定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属于人类智慧的结晶[1],科研成果应该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根据高校科研成果所在领域的不同总体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类: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
基础研究成果主要指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为了阐明自然现象及其特征与规律的新的发现与新的理论且以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等形式发表的成果形式,旨在基础研究领域科学问题的突破与解决,属于自然科学领域的重要成果形式,基础研究成果常常代表科学研究领域的共性问题,能够带动诸多学科领域的发展与进步,具有很强的科学探索性。
应用研究成果主要指为发展生产力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苑、后续试验以及应用推广而产生的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技术标准等[2],应用研究成果应治具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以及技术福射能力,能够带来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软科学研究成果为政府等有关部门决策科学化、制度完善化、管理现代化而开展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预测、立法等科技管理及其决策等诸多方面的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形式主要涉及研究报告、学术研究论文、专著以及各种建议等,可以为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有力、可靠的依据,属于人文科学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形式。
根据以上定义,科研成果的核心与主体是一种创新性的技术,这种技术具有很强的科学价值,能够用于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难题,对推动人类进步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3]。
3 高校科研成果的组成及分类
高校科研成果通常采用不同的形式表达出来,根据天津某高校科研管理制度规定,科研成果的体现形式主要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奖励等。
(一)学术论文
论文是高校教师发表科研成果的重要形式,也是目前对高校教师考量的主要指标,其中可凝聚理论性、实验性、实践性、产业化等诸多的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原创性的基本特征[4]。一般而言,论文的水平与质量通常与期刊的质量、影响因子及其被引次数具有密切关系,高质量、高影响因子、高引用率的期刊所发表的也自然是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因此,论文的水平往往与期刊的级别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常常将期刊的质量作为考量论文质量的间接方式。
某高校现行科研管理制度在认定学术论文时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规定了中文学术论文等级分类标准和外文学术论文等级分类标准。中文学术论文等级分类标准,体现了我校对中文学术论文评定的等级及分类,详细规定了四个级别论文的具体范围,这种规定体现了我校对学术论文的导向,高级别的期刊基本上包括了某学科领域内最顶尖和最具代表性的学术期刊,例如A级期刊是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顶级的学术期刊,包括《中国社会科学》和《经济研究》,另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期刊论文也属于于A级论文;B级分B1级和B2级,B1级期刊包括各学科领域最具代表性、水平最高的学术期刊,包括《中国科学A辑:数学》、《计算机学报》、《研究》、《文学评论》、《经济学动态》和《财政研究》等,B2级则主要是指被CSSCI来源期刊和CSCD数据库收录的期刊论文。另外,从实际情况来看,C类论文主要是发表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揽》来源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入选天津市社会科学学术年会年的论文和由全国一级学会和985高校等举办的会议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D类则为一般期刊论文和各类期刊扩展版、集刊、增刊和专刊上的学术论文。
外文学术论文等级分类则主要依据为是否被SCI、SSCI、EI和ISTP等国际检索工具检索。例如被SCI和SSCI收录影响因子大于2的期刊论文属于A级;发表在A级以外期刊,被SCI和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属于B1级;被SCI、SSCI、EI和ISTP等检索的会议论文和期刊论文属于C1级,未被进入上述国际检索、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的会议论文和期刊论文属于C2级;除依据是否被SCI等检索工具检索外,B2级外文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和《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未列入上述类别的公开发表的外文论文则属于D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