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保健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03 22:23:5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中医保健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中医保健论文

篇1

与传统中医的诊疗服务不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更具有“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容易为东道国成员所接受,因此,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是中医药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市场准入方面遭遇了诸多贸易壁垒。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概述

(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模式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提供模式主要有四种: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中,其服务提供模式往往不是单一的。在全球化和信息时代,商业存在日益成为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主力军,成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海外得以长久存在的主要战略支撑。

(二)市场准入面临的非关税壁垒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本国的条件、门槛和制度。由于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一国为保护本国的服务市场,通常会采取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消除或降低对本国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民众对养生保健开始越来越关注,再加上国际上“回归自然”浪潮的兴起,中医养生保健在世界范围内正备受瞩目。现阶段,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有以下特点:1.服务机构数量有限: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传播中医保健服务的有生力量,但是目前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数量有限,能够走出国门的中国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更少。规模相对较大,如瑞士莲福中医药集团,在瑞士和美国开设了21家连锁医疗中心,开展针灸,推拿服务,并创建“联中药厂”为其所属诊所提供重要保健品和养生药茶。这样的机构并不多见。2.从业人员输出规模小:近年来,世界中医学联合会和瑞士中医集团、洛桑中医诊所、欧洲中医基金会以及阿曼苏丹国开展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等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建立了一些长期合作关系的中医人才派出渠道。总体上,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规模较小。

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问题

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决定了其壁垒表现形式只能是非关税壁垒,一方面是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从业人员资质及其跨国执业方面的法律规制。

(一)市场准入壁垒

以澳大利亚为例,目前澳大利亚有5000多家诊所,其中中医诊所比较少。中医保健、针灸等是西医从业人员的辅助治疗方式,目前有3000个西医诊所内设立针灸治疗项目。澳洲政府近年来通过语言、专业对中医、针灸师开始启动注册,限制了相关保健医师从业资格,影响了一些中医诊所的正常营业。

(二)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壁垒

1.澳大利亚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市场准入限制:作为“补充医学”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近年来在澳大利亚受到了一定限制。据统计,澳大利亚约有4500名针灸、中医师,虽然中医针灸服务在澳洲已经被广泛认可,但是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澳洲通过对境内的中医、针灸师颁发许可证来限制医师的行医范围和对象,这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澳洲医学会对上千名会员统计,目前通过注册者仅为13%,有条件注册者为87%,其中限制注册者为25%。对中医、针灸师的法律限制将阻碍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在当地医院、诊所的执业。2.美国对中医养生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限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美国是补充和替代医学(以下简称CAM)。近年来,美国接受CAM治疗人数正逐年增加。据调查1997-2002年5年间,CAM疗法呈稳步增长趋势,最长用的有肌肉松解疗法(14.2%)和按摩疗法(7.4%)。随着中医保健在美国市场的不断升温,美国各州开始针对中医保健医师的从业资格进行一定考核。目前美国50个州中有44个州对针灸师通过按期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颁发针灸执照。美国成立的东方医学资格认定委员会,对相关中医保健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管理。这些管理活动对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构成了间接限制。

三、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在GATS框架下的分析

在GATS框架下,服务贸易的两道关卡是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者联系紧密,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国民待遇又是市场准入的保证。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主要是“开业权”和服务提供者资格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

在商业存在服务模式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限制服务机构设置和限制服务提供者资格及流动等。前者主要表现为设置较高的门槛或限制开业权等。这种壁垒涉及到养生保健服务提供商在本国的存在及允许参与的程度;中医养生保健外籍雇员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主要为对从业人员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方面的限制等。为了减少贸易壁垒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GATS限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中设置市场准入方面设立壁垒。市场准入在GATS并非一般性义务,而是根据承诺表承担特定的义务。具体到健康保健服务领域,一成员方在市场准入方面所做的承诺,涉及到该成员方是否允许其他成员的健康保健服务和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服务市场及进入程度问题。合法管理与市场准入壁垒有时候难以区分,构成市场准入的主要障碍。非关税壁垒通常规定在各国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性法规之中,并且经常以合法管理的名义出现。以澳大利亚为例,对中医保健服务人员进行从业资格管理,影响到了从业人员的正常执业。看似合法的管理措施,使得近90%中医难以在澳洲独立行医。如此大比例中医保健从业人员的失业,也很难说不是澳洲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从业人员设置的贸易壁垒。

(二)国民待遇

与市场准入相同,国民待遇也不属于GATS成员国的普遍义务,而是特定义务。各成员国须在自己承诺开放的健康保健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保健服务和保健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方面的壁垒主要体现为服务主体进入一国市场后采取的限制措施。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表现为对保健服务从业人员的歧视性措施。例如,征收更高的税费,以及对外籍保健从业人员要求更高级别的专业证书等。

四、减少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壁垒的对策

(一)加强国际谈判减少壁垒

推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贸易壁垒是关键。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在GATS框架下,扩大各国具体承诺义务来限制健康保健领域壁垒,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国际法方面的保护,通过国际条约保护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1.通过谈判扩大成员方具体承诺:按照GATS的规定,一个成员对市场进入的具体承诺,均需经过谈判,逐项列入“具体承诺表”中。具体承诺是成员方按不同的服务提供方式,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及其他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在服务部门或分部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所做的承诺。例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认定方面,鉴于实践操作中承认服务提供者资格的复杂性,如涉及保健机构从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问题,GATS规定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或成员自行单方面宣布完成。因此,在GATS框架下,加强成员各方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谈判,有助于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主体资格的统一标准,扩大各成员方在中医养生保健主体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义务。2.通过谈判加强国际立法:中医养生健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需要在国际法律层面予以支持和保护,可以通过签署多边国际条约、诸边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实现。中国作为经济和政治大国,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密切的贸易和投资关系,签订了大量的双边、诸边贸易和投资条约。我国各主要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国际重要谈判和条约中,有意识地通过条件互换或其他形式,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进入其他国家开辟合法通道。

(二)积极推进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减少各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壁垒,需要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确定、可验证”的服务标准,成为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国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标准体系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企业应团结一致,推动有关国际标准的出台。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中国中医养生保健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中医养生保健国际标准体系的制定,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建立国际标准,消除分歧。“一带一路”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国际谈判和标准制定带来了契机。在中国与澳大利亚、匈牙利等国的双边谈判中,签订了新的中医药合作协议;通过各国谈判协商,国际标准化组织《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的国际标准。中医养生保健国家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到各国及区域间的双边及诸边谈判中去,为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标准努力。

综上所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解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法律问题,需要中医药界和法律界、政府和民间、外交和经济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作者:杨逢柱 王 芳 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喻文迪.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发展趋势探析.世界中医药.2009(2).

[2]黄建银.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战略选择的探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医药国际服务需求曲线模型.中医药管理杂志.2007,15(12).

[3]司富春、宋雪杰、高燕.我国中医养生保健发展的现状及思考.中医研究.2013,26(7).

[4]刘薇.WTO对法律服务贸易的规制及中国应对.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篇2

中图分类号: TU2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4-90(7)

1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体系

2000年成立的文化委员会,是香港文物建筑保护体制中级别较高的组织,负责向政府提供有关文物保护的意见及进行文物建筑保护活化过程的推进。与此同时,民政事务局也就文物建筑保育活化的意见进行推敲及改进。而古物咨询委员会则是文化委员会的下属组织,主要负责向民政事务局提供古物保护环节相关建议,其建议范围从是否将某建筑作为古物建筑开始,延伸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每年的修缮计划、勘察队伍的监督等等,一直到文物建筑保护意识的推广。古物古迹办事处则是专门负责古物建筑的活化再利用,其通过与具体相关部门的合作最终达到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过程。这时,香港旅游发展局,市区重建局,华人庙宇委员会及教务署等组织则作为执行者或促进者,带动整个活化项目的进行。[1]

2 香港文物建筑保育体系中的以人为本

2.1 公众参与

对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其根本目的是发挥其既有功能,继续为社会所用,为公众所用。对于这样特殊的公共社会资源来说,其服务群体――民众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民众的公共记忆与城市情感的保护与尊重,以及其城市生活的便捷舒适性的改善与维持,是保育活化工作的中心意义所在。而民众的参与的方式即以居民意愿做改变,尊重其情感,满足其需求,从而最大化的提高了保育活化工作的效率。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永利街,古物古迹办事处并没有将其列入古建筑保育的范围之内,但是市民主动呼吁原址保留永利街的建筑,为了回应公众对于历史建筑保护的诉求,在2011年城市规划委员会将永利街拟改建为“综合发展区”,予永利街保护活化工作以足够的精力及重视。

对于香港文物建筑保育的工作,政府则以资讯平台的方式为民众提供民众提供意见提出诉求的平台,为政府与人民起到搭接作用,使保育活化成果更接近民众需求。香港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各界成员组成的古物咨询委员会,专门向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见。并且组织公众论坛,向公众介绍其建筑保护政策及措施,鼓励公民对政府保育活化工作提供意见,并将公众意见的精华纳入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中予以实施。

在建筑保育活化过程中,公众参与同样不可或缺。在美荷楼的活化过程中,改建者广泛收集了许多民众的意愿,在保护过程中运用叙事手法,以其个人口述史及历史生活物品为主线,意愿为主体,从人的角度出发,以生活历史记忆为散点进行串联保护,最后实现区域历史活化后的生活与人文精神与历史脉络的再现,及现代与历史的对话关系。这无论是对个人,还是集体利益来讲都是意义重大的。体验式的历史再现使得活化后的美荷楼极高的展现了人文精神的精华价值。公众参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即在此得以完整地体现。

2.2 “人性”法律法规

在对历史建筑保育活化的过程中,法律制约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环节。然而法律本身是生硬的,关于历史建筑的保育规章则一定是以建筑为重心的规章制定,这时若将法律执行的出发点在一定程度上放在人的身上,这无疑是政府文物保育活化中最人性化的体现。除了对受到惩罚的古物破坏者仍然予以其上诉机会这种制定法律通常的人性化手段外,《古物与古迹条例》中还对其合法拥有人乃至公众有着诸多法规方面执行的尊重。

2.2.1 补偿与限制

对于补偿,不仅对于保育历史建筑中提出有效意见的人,给予一定的修缮拨款,并且对于古迹或者古物的拥有人或是合法占有人,若是其因为保护古迹古物而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主管当局或是区域法院也应对其有一定的补偿。

在《古物与古迹条例》于2000年底59号第三条的修订即有着这样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市区重建的历史建筑活化项目,政府则可以提供连续十年的维修基金,并且使居民自行购买维修保险,为建筑长期保留作保障,还可以为进行维修的居住者提供免费的贷款。

在另一些保育活化的项目中,政府则与建筑使用申请者形成伙伴关系,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偿与使用权,申请商家在容许运营的基础上被《历史建筑保护策略》限制于历史建筑保护的种种制度,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历史建筑的目的。

在雷春生的活化方案中,通过经营者与政府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政府提供使用权,商家负责主要方案建设成本支出,此举将政府支出的古建保育建设成本以十倍下降。这既使商家活动了盈利,又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政府制定《历史建筑保护策略》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做导向与限制,指引申请者更好地保护历史建筑免遭破坏。

2.2.2 权限

对于政策人性化最真切的表现莫过于对于相对弱势的保护与个人权力的给予。即使是主管当局或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制定人士在进入合法占有人住用处所时,仍然需要在48小时之前向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的通知,或是获得合法占有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在文物建筑保育过程中,若是其合法拥有人对政府方面的宣布有任何异议需要提出反对,都可以向其相关行政长官提出呈请。

对于私人产权的相当的尊重与保护同时也体现在另一个方面。即若历史建筑其资产拥有权归私人所属,那么历史建筑的拆,留意愿则完全尊重私人意愿,这便是私人权限的绝对尊重。当历史建筑与私人意愿产生冲突时,政府则通过补偿政策来进行平衡。如2007年的景贤里事件,属于私人产权的景贤里面临着被拆除的风险,此时当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私人产权产生冲突时,香港政府及时以“以地换地”的补偿方法同时保护私人产权及历史建筑,实现了私人权利与历史建筑双赢的局面。最后,景贤里得以保存并且政府将其开放于公众进行参观。

2.2.3 文本资料的参阅

在《古物与古迹条例》的规定中,对于古物古迹的相关资料,以及其相关的图则,不仅要求在第一时间送达其私人土地的合法占有人,而且要求其每份图则的副本都可以供公众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读。

2.3 社会弱势阶层的保护

2.3.1 每个人均拥有均等的权利

“保障弱势人群的权利,为有特别需要的人士,例如长者和弱能人士,及收入微薄者提供特别设计的房屋。若是本身为其居住着,则一定要维护其居住权。”这是来自于“文物保护政策”中对于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描述,其充分的体现了香港政府对于社会阶层的保护。为了避免历史建筑只为资产运作所用而剥夺了大多数公民的拥有权的这种行为,政府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香港政府在与“文化葫芦”这个非牟利文化机构曾经在一起合作退出过“家家游乐”系列导赏团,供香港公民免费参观经过保育活化的历史文物建筑,使各个阶层,包括低收入家庭也可感受到历史建筑的风貌。社会阶层的保护并没有停止在这一层面,港政府还进一步推出了无障碍历史建筑导赏团,保障了残障人士观赏体验历史文物建筑的权利。[2]

2.3.2 改建项目形式的倾向性

对于文物建筑的保育活化,将改建项目类型面向广大的民众而非仅为资产运作做牺牲。长此以往,对于城市特色的保护与城市文化的延续将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一个城市的特色往往是由其最普通的大众文化构成的。对于社会各平民阶层的保护,其根本是保护了香港区域化的民俗文化,其对城市特色的形成于文化的继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香港对于认定历史建筑的保育与活化的方向,得先通过古物古迹办事处等有着专业素养人士的综合评估,以判定其适宜的再利用方式。许多再利用方式都以提供更多休憩用地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主。例如将?紊降木?署建筑改为文物陈列馆,将原某太古洋行行大班私宅改为生物多样性自然教育中心、清代炮台遗址九龙寨城改建为江南式园林、旧三军司令官邸活化为茶具文化馆等文物建筑保育活化为公共服务设施的案例,则充分体现了改建项目形式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视,对于“以人为本”的在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的渗透。最具典型意义的当属在“雷春生”活化项目。项目以竞标形式进行确定,在其过程中淘汰公众服务性不强的项目,如酒吧、旅馆等。最后保留了原来建筑医疗特色的保育项目---香港浸会大学中医药学院诊室最终获得了项目权。在功能空间上,该项目将底层开放为社区中心,在沿街开放展览馆介绍雷春生及香港的历史,并且开设首卖凉茶及中药的点铺,以及其中医药保健服务,中医药门诊服务,等服务空间能为社区提供多种服务,创造就业机会。在建筑保护上,设计在不影响历史建筑旧立面的基础上,在外围安装玻璃窗,以解决建筑因处交通要道而带来的噪音问题,并且在建筑内部及后援分别加设电梯,防火楼梯等适应现代生活的公共设施,使得保育活化工作以建筑更好的为人所服务为出发点。这些都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文物古迹署在项目确定上对于公众服务型即可以为大多数人所服务的改建项目的倾向性。[3]

2.4 社会生活的保护与调适

“真正的保护不在于重拾过去的风貌,而是要保留现存的事物并指出未来可能的改变方向。保护的目标常常是要保持当地居民和社区结构的稳定性,防止社会生活频繁、过度的变化。”[4]历史建筑的风格风貌的的延续是维持街巷文化特色的重要构成,由其构成的社区结构与居住环境又是居民城市意象与情感的基础,是历史建筑人文价值高层次的人文意义。保护居住结构与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历史建筑保育活化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09年“蓝屋”的保护活化案例中,就保留了“蓝屋”以茶及医疗为主的社会企业模式,不仅体现其街巷特色及文化,且延续了其商铺服务类型,增加了公共服务绿地。这样的保育方式维持了本身的社区结构,在这基础上,“留屋留人”的保育活化方式进一步稳固了先前的社区网络,进而维持了区域内人们的生活稳定性。负责运营的圣雅各福群会还设立了“香港故事馆”向民众展示早期香港的区域生活环境与社会交往文化。

2.4.1 保护城市特色与文化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不仅仅是一所建筑的保护,其传达的保护概念应该是具有区域性的。“城市之所以成为一种艺术,最大的特点在于‘参与性’――它需要人们在其中穿梭活动”。[5]而区域的文化特色必须是由人的生活痕迹构成的,此时保护居民的社会生活,则成为保护历史建筑更上一层的意义,成为城市特色的保护,及其历史文化的传承。如1950年建成的位于湾仔景星街8号单数门牌的“橙屋”这种一梯一伙的牙签式建筑,无论是其重功能的平面形制,还是其具有中国特色的唐楼立面风格,或是这种见缝插针式建造方式,都无疑成为过去港人努力,挣扎求生存的历史及文化代表。塑造出多元文化社会中不可割舍的生活依存空间。[6]

2.4.2 维持居民生活稳定性与舒适性

历史建筑保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保育活化继续为民众所用,并且保护区域原有的社区结构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维持其居民生活稳定性与舒适性,使得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与周围环境有着更好的兼容性。从另一方面来讲又从人文景观的保护与延续过程中起到传承城市文化与城市历史,以及保护人们城市意象与城市情感的的作用。在雷春生的案例中,其改建项目与先前建筑功能相符,这可以使文物建筑区域内的居民得到相同的公共设施服务,不改变其原本的社会生活方式,维护了其社会结构的稳定性。

2.4.3 调适居民生活活动

增加区域居民的活动,如合适的的改建及加建项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活化建筑注入新的活力,以平民化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使得居民生活舒适性得到提升,令社区生活更加活跃,并且使文物建筑在未来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1.在“蓝屋”的保育活化项目中,经营者增加了沿街的小店铺,如素食店和甜品店、露天的公共服务绿地等,增加了区域内人们的交流机会,降低了交流尺度,从而加强了居民社会活动的频繁性,使文物建筑改建更好的为区域及城市结构做贡献。

2.在“绿屋”的保育活化方案中,将巴士路街全半部分保留,后半部分拆除增加了了一个约300M2的的公共空间,弥补其城市规划方案在公共服务绿地功能方面的缺失,增强了其社区结构完整性及合理性。作为通过历史建筑保育活化中积极调适居民生活的成功案例,体现了其香港政府在文物建筑保育活化中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

3.在永利街的项目活化中,则利用其特殊的建筑形式“台”,以免租等方式鼓励各方在此举行各种公众活动,不仅使得永利街“台”的社区文化得以保留和发扬,并再次基础上发展了新的活动,如盆菜宴,青少年文化香港文化学习交流等,增强了社区活动,提升了社区生活的丰富性与趣味性。

而贯穿这两个活化项目的调适方法,还是通过对居住环境的适应性调适,历史建筑因为其年代久远大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人的生活习惯以及新的建筑规范,为了提高建筑舒适性,对处在现代背景下的建筑功能进行了加建及改变。如其加建了洗手间、电梯,更新了消防设施等更加现代化的设施和更加合理的建筑设计规范以适应时代的变化,通过改建对居民生活舒适性进行积极调适。

2.5 保护居住者

保护原来的居住者是维护原有历史建筑区域社会生活架构的基础之一,通过居住者的文化特色的维持与保留来保护历史区域文化特色。保护居住者也是避免社会生活频繁、过度的变迁,这是对居民情感的充分尊重,及其对城市环境权与舒适权的一定保障。在“蓝屋”保育活化再利用为民间生活馆的案例中,就首次使原本居民继续留住。并且在保育活化过程中增加了现代的服务设施,如无障碍设施,电、水等基本设施,令“旧建筑”能适应新时代人们生活需求,使居住者能有良好而科学的建筑环境。

2.5.1 保持社区与邻里关系

在2007年的市区重建策略中明确地提出,文物建筑的保护与区域规划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保存区内居民的社区网络。”这一策略则充分体现了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对于居住着的保护。这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与城市文化的形成与传承,对城市总体的发展将是极为有利的。使原本居民继续留住,对社区的邻里关系也是一种保护与维持,这对维护居民的社区情感与固有的社区结构是非常有效的。以此固化与发展城市特色与文化。在永利街的保育活化项目中,为了突出永利街“台”这种独特的小区气氛,其改建过程沿用了现有建筑物的高度与台宽度的比例。“台”的设计为附近的居民提供了一个公共休憩空间,供大家集合及进行不同的公众活动。市建局还通过申请成功得到将本来的住宅用途改变为非住宅用途,以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供一个供小区人们交流活动的地方,保留且增加区域内人们生活及交往空间,使其继续为人们聚会及举行公众社区活动提供场所,这对保持社区及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的意义。[7]

2.5.2 对城市生活的一种保护和继承,城市区域文化的一种传承

香港文物保育活化工作中对于居住着的保护,即是对居民城市生活稳定性的一种保护,其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香港文物建筑保育活化工作对于居民环境权与居住权的尊重与保护,而且维持了居民的城市情感,避免了其社会生活的过度变化,并且将在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有利于香港城市特色与城市文化的形成与传承,这对城市总体的发展将是极为有利的。保护了居住着,即保护了其城市生活,在升华意义上即保护了其区域文化与特色。在美荷楼的保育活化中,香港青年旅社协会就专门聚集了来自美荷楼,石峡尾?及深水涉区的旧居民,搜集了他们具有很高人文精神价值的生活故事,将这些充满人情的故事与过去的生活痕迹重新通过建筑的方式进行展现。美荷楼生活博物馆展示了19世纪50及70年代的共两层的公屋单位,除了将4个原有住宅的建筑形式既结构保留外,还重建了部分公共多格厕所、浴室及走廊内的公共厨房,展现居民在狭隘的走廊煮食的生活情境。博物馆还在在其中展出了1200多件历史生活物品,包括旧家具、旧照片等,与美荷楼旧居民口述的40多个邻里间的生活故事等记忆散点组合串联形成主线再现历史脉络与场景。除此之外,生活馆还有美荷楼的前居民担任导游,向游客生动的讲述与再现昔日的守望相助的蜗居生活。[8]

美荷楼的活化不仅保留了历史建筑的建筑价值,以及其为众人所感性的城市意象,更体现了香港政府文物建筑活化中对于人文精神甚至于个人情感的尊重与保护,对于人情与本土文化的延续与传承其重要性的足够认识。

2.6 经济及税收的优惠政策

在香港文物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中,首要考虑的是公众的利益,其次是私人的利益,再其次才是政府的承担状态。香港政府对于历史建筑保育工作中的经济政策的制定,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了大多数公民与私人的权利,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其政策制定中成功的案例之一“伙伴计划”,是其政府与社会辅助保育历史建筑的成功案例

2.6.1 尊重私人产权

当保护对象为私人业主时,政府会通过上限100万港元的的资助额来鼓励其对历史文物建筑做保育活化工作。不过得到资助的前提必须是私人业主必须接受协议的一些要求,比如在协议期间内不得对历史建筑进行拆卸、损坏及转让。中华电力总办事处的钟楼就通过以放宽建筑高度与容积率的要求为条件,鼓励私人业主对建筑物钟楼部分的保护。通过协商,业主将经过保育活化的历史建筑开放为两个博物馆供民众游览观光,其分别是中华电力企业有关的电力博物馆和以展示香港历史为主的博物馆。

2.6.2 困难帮助

在“文物保护政策中”明确指出因进行重建项目而物业被收购或回收的业主必须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受重建项目影响的住宅租户必须获得妥善的安置。

由非盈利机构以社会企业模式“活化”

在文物建筑保育工作中对于经济与税收最为成功的双赢案例,当为“活化历史建筑伙伴计划”。其不单纯依赖某一方而是政府与社会机构相辅相成,共同保育活化文物建筑的“伙伴”形态,已经在政策实践中取得了胜利。“蓝屋”就是非常成功的案例。政府在保证了圣雅各福群会具有保育功能,能自负盈亏以及具有服务更多社群的能力后,将开发使用权交予,使其对文物建筑进行活化保育,实现双赢的局面。

2.6.3 开发权转移

对于在区域内开发的保护限制的情况,为了维护开发商的合理权益,又同时保护历史建筑的风貌,施行开发权转移这一经典措施。通过把开发的容积率作为一种权利,转移到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一些开发地区去,从而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维护开发商权益的双赢状态。这一奖励政策在运用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亦可以同时保护历史建筑与开发商的权益,因而已被许多城市所采纳。在潘屋的保护项目中,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商权益冲突,政府则通过将其因为保护潘屋而损失的地积比例转移到另一处,同时维护了历史建筑与开发商的权益。

2.6.4 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是用于补偿因为相关原因使暂定古迹拥有人或合法占有人而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的经济损失。以维护暂定古迹拥有人或合法占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补偿过程中,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多次拨款。在“鲁班师先庙”的保育活化项目中,香港政府就曾先后批出71万元用于其建筑构件的修茸。

2.7 后期使用评估及调控

在结束了历史建筑的保育活化工作后,为了验证该项目是否实施成功,香港政府通常会组织社会影响评估,对项目范围的人口特点,经济特点,居住环境,社会经济活动特点,人口紧迫程度,福利设施等进行评估,判断其居民环境是否但得到了改善。并且对于受项目影响的居民另做第二阶段社会影响评估,了解其受影响业主和租户的住屋意愿,就业状况,安置需要,社区网络等方面,以制定相关计划对受影响的方面采取相关措施做积极的改善。

3 特性解析及启示

3.1 保护公众记忆

与民共商,以人为本立足于城市的长远发展。从狭义上来讲,以人文本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保护且发挥了每个公民应有的对城市美好希冀的权利,是现代社会执政者先进的突破性改革。从广义来说,从一方面来讲,与民共商是有前瞻性的执政方式,尤其对于城市规划而言。对于城市历史建筑的保护,遵循居民的意愿,不仅是对公众城市情感的一种尊重,对居民城市意象的一种保护,对居民城市生活的一种改良,保育城市传统交往空间,回应人在城市记忆及情感方面的需求,延续且保护其交往方式,在人文角度上丰富了邻里间的情感交流。而且可以激发公民对城市政策实施的积极性,这对城市以及社会的长远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从另一方面来讲,通过对居民意愿的理解,区域文化与特色的尊重与保护,令城市特色得以保护及加强,从而增加城市的魅力。

3.2 维护社会稳定

香港以人为本的文物建筑保护概念维系和保护了每个居民的应有权利,对人权充分的尊重保护了每个居民的城市情感,保护每个香港居民彼此间的集体记忆与城市意象,其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香港公众对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与配合性,增强了其公众的归属感。香港政府通过对以人为本概念的完整解读与有效实施,通过维系居民生活的稳定性与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性。而从另一个角度上讲,熟悉的环境能带给人心理上极大地安慰感与安全感,通过历史场所的保育活化,使历史环境环境发挥其城市的人文关怀,舒缓现代社会带给人们过多的压力及负面情绪,尽量消除种种不稳定的心理因素,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3.3 坚定持续发展

从人类基本生存权的角度上来讲,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同等的环境权,当然,这包括了拥有欣赏历史建筑风格风貌的权利。香港对于历史建筑中每一个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现代环境立法的真正目的――“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权利”。其通过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对代际间的集体利益进行了有效平衡,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以人为本的历史建筑保育活化,予给历史场所注入新的生命力,增强了空间是用效率,使其适应人们新时代的生活需求,其将人行为作为重点考虑的活化项目,可以在极大范围内增强了历史场所的空间使用效率。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长期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及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3.4 传承社会文化

篇3

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诉讼或强制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则会被迫应诉,或者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久拖不决的纠纷得以解决。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由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债务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这种保全是在法院受理后、审理完毕之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占财产保全的绝大多数。另一种是诉前保全,是指提讼前,申请人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保全的情形下,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逾期不提讼,法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防止胜诉的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情形发生,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与程序

财产保全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案件无关,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值,应在申请人的权利请求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值,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该范围也可以是申请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并即将提讼的标的,或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或者与本案的标的有牵连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是被申请人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或财产权利。具体包括被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被申请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申请人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被申请人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本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等值的财产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申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而对于诉中财产保全,除紧急情况须在48小时内做裁定的以外,其他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标的物。另外,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该申请。

第三,申请人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负责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并根据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相关工作。

第四,财产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财产保全所涉及的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第五,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限制其故意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情形的发生,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加大了当事人和解的可能性,大大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中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与弊端,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一)建立严格审查制度

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时,既要从形式上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审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首先要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另外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基础雄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良好的商誉,即使不对其财产实施保全,申请人胜诉后仍可保证利益的实现,而且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又比较小,那么则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浪费财力,又占用法院的资源。

要加强对申请人的财产审查,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因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并不确定能否胜诉,而财产保全是一项十分严厉的制度,一旦适用就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无法估量的预期损失,因此,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等级价值的担保。尤其是一些以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更要严格审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处理好保全措施的衔接与撤销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但有些案件受法院排期或案件本身的性质影响,如知识产权案件取证时间较长,环节较复杂,很难在六个月内审结,对于此种情况,案件承办法院应该注意财产保全时间上的衔接,适时延续财产保全,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能够真正起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基于公平原则也要相应地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往往注重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而忽视了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撤诉时没有同时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而此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没有及时解除。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一般在三个月之内可以审结,但是案件审理结束后即便被申请人履行了义务,但财产保全措施依然存在,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然处于冻结状态,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过程又相当漫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并没有承担的主体。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原告在申请撤诉时应当一并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同时简化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与环节,以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而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

(三)完善对无形资产保全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即智力成果,其突出特点是无形性,对无形资产保全措施进行规范统一是必要而重要的。而实际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对注册商标保全的内容、期限、程序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和解释,但对于专利权、著作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的财产保全的具体模式和操作程序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ψ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保全做出明确的规定,保证在实际的司法中做到有法可依。

(四)细化对于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规定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有关于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性条款,即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实践中很难操作。在财产保全实施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其经营中的预期利益不应该受到损失,因此,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损失包括预期损失,由人民法院根据预期损失的数额、风险的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裁量。对于因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申请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达到真正全面弥补被申请人各种损失的目的。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发生错误而给被保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赔偿,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具体操作中可以参照中国《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促使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依法慎重做出决定,也建议尽快}H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为及后果。

篇4

准确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分类,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只有明确目标,才能有的放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以分为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活动与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六类。

从上述概念和分类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主要表现为技能、技术、知识的传承;在特定的区域内由创作成员世代相传(100年以上);与生活密切相关;是活态的遗产。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物质文化遗产中,注重的是具象的物,比如说“剪纸作品”;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的是精神的、无形的,是通过固态载体和活态载体的相结合来为人们所认知的,比如说针对于剪纸而产生的“剪纸技艺”、 “剪纸相关习俗”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关系

在我国,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最传统的方式保留在农村。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加快,现代工业文明正逐渐取代古老的农耕文明,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这片土壤正日益消亡。更由于一些地区对“新农村”的片面理解,认为一切都要新,搞一刀切,走极端,使得农村的文化生态环境恶化,传统的文化记忆不再。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是一切新的民族文化赖以根植的母体和本源。珍爱和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守住我们民族的根,维护我们民族文化的特异性,不被强势文化所侵蚀。

由此,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保护、继承了“旧”,才能更好地发展、创“新”,二者并不对立,而是有机地融合、渗透在一起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程。如何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实践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摆在我们基层文化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

秀洲区是浙江嘉兴市的一个县级区,地处杭嘉湖平原,是著名的鱼米之乡、丝绸之府。千百年来,秀洲人民在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间艺术。遍布乡间的灶画纯朴粗犷、造型夸张、色彩艳丽,是秀洲现代民间绘画的母体语言之一。

在过去,秀洲区农村每户人家一日三餐全都依赖灶头做成,家家户户都建灶画灶,因而造就了众多的民间灶画艺人,每个村都有三至四名,其手艺为前辈传授。但是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原先做饭的灶头大多都已经被现代煤气灶所取代,灶画也自然消失在城市化的进程之中;有些人家既保留了传统的灶头,又添置了现代煤气灶,但灶画已经部分或全部被印有图案的瓷砖所替代;只有居住在偏僻地方的农户,仍依赖着灶头过日子,传统灶画艺术得以保存。由此,秀洲区的民间灶画从艺人数日益萎缩,一些灶画艺术已经失去了传人。

为保护、传承和发扬这一江南独有的民间灶画艺术,近几年来秀洲区文化部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围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16字方针,制定和采取了多项计划和措施,来打造民间灶画之乡。

首先,投入资金用于本区民间灶画艺术的挖掘和保护。早在2004年,秀洲区对全区12名优秀灶画艺人就进行了先期立档。在以后逐年的非遗普查工作中,对全区115个行政村进行了调查摸底,全面记录、拍摄了民间灶画制作工艺流程,搜集、收藏了民间灶画艺人祖传的灶画图案资料,制作了内容详实的系列档案。

其次,加强民间灶画艺术的研究工作。建立区民间灶画艺术研究专题组,负责制定五年保护发展规划,陆续建立民间灶画艺人的数字档案并发放从艺补贴。创建浙江省第一个民间灶画传承基地,邀请民间艺人传授灶画艺术,并在学校开展灶画艺术教学专课等等。

篇5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8-02

一、成书背景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以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着重强调了保护工作的紧迫性。公约发表至今已整整十个年头,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指导下,我国政府积极开展相关保护和传承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现状和潜在问题,国内学者纷纷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和保护实践之中,逐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文化环境的保护理论和学科体系。

中国艺术研究院苑利研究员与北京联合大学顾军教授长期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内较早地提出了创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重要学术主张,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构建和“活态”保护工作等领域中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先后合作出版了《文化遗产报告――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等多部学术专著,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并不断完善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建设。在科研活动中,他们立足田野、观照古今,始终坚持实践与理论并举的原则,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和田野调查提供了经典的范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时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发表十周年之际,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依托丰厚的田野调查经验与理论研究成果,总结、归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和保护经验,编著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并于今年8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发行。

二、文本结构

全书共分为“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八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全书内容则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结合具体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总结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认识误区。写作风格生动、洗练,问题设定具体、明晰,学理严谨、考据详实。有别于以往针对院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材版”书籍或面向普通大众的“普及版”读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将受众群定位为“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一上的工作人员”,读者指向性更为明确,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作为实用性的工作指导手册,该著作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机构的实际工作将起到重要的启发和指导作用。

在自序中,作者谈到:“十年努力,不但唤醒了国人的文化自觉,同时,还是我们利用这个机会摸清了自己的家底,并使大批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起死回生且欣欣然发展起来”。的确,随着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通过开展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立“文化遗产日”、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工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已取得了显著成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应认识到当下的保护工作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和误区。对此,作者在该著作中鞭辟入里的指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护理念的错位”。为解决这一问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概念篇”、“价值篇”、“理念篇”、“传承篇”中,作者分别从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不同角度厘清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分类方法等基本概念,回答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定标准、传承人评选标准等常见问题,并特别指出“并非所有的传统文化事项都可以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以活态的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该著作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标准和判断方法,将对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民间文化普查、挖掘当地文化遗产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并对申报和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工作具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观点聚焦

针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原则中存在的缺陷,该著作提出了构建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所应满足的五点需求,即包容、对等、唯一、均衡、统一。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分布规律,首创性的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将其细分为:民间文学类遗产、表演艺术类遗产、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传统仪式类遗产、传统节日类遗产,并对以上分类方法进行阐释,结合具体例证说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应具备的特征。此外,苑利研究员与顾军教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一书中沿袭并深入解释了其一贯的学术主张,即保护工作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固有的传承规律,以“活态性”、“整体性”、“原真性”原则为重要依托,从规律出发实施保护。同时,明确回答了政府的工作重心问题,针对“重申报”、“轻保护”等现状和误区,强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也应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在做好监管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对传承人的服务工作”。面对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建设性破坏”和“保护性破坏”问题,作者呼吁政府作为保护主体不可以替代传承主体的主体地位,且应切实履行其“组织、监管、协调、服务”的职能。

作为指导保护实践的“工作手册”,该著作着眼于培养和提升保护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在“普查篇”、“申报篇”、“管理篇”、“经营篇”中,结合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诸多问题,为开展和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书中指出:深入调查、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本目标与诉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本身就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认识、再筛选、再评估的过程,同时在申报过程中民间认同应起到更为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传承问题上应遵循“民间事民间办”的基本原则,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决定权在于其传承规律和历史经验。针对是否应该“打包申报”、能否进行普及化教育、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和产业化开发、怎样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等热议问题,作者结合多年的田野实践和工作经验分别作出了理性判断和科学回答。

值得一提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独创性地提出了建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为干预的“可行性报告制度”、“零冲击报告制度”、针对濒危遗产的“临时性制定制度”、针对保护工作者的“行业准入制度”。此外,作者还以附录的形式收录了“传统表演艺术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手工技艺类遗产调查指南”、“传统节日仪式类遗产调查指南”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分别从调查准备、注意事项、调查成果调查大纲写作等具体环节入手,为各级地方政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提供了逻辑指导和文本范式。这种理论指导实践的方式,将有助于拓展保护工作者的学术视野、提高工作效率,为行之有效的开展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参照。

四、结语

篇6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没有自己的特色民间工艺,就不可能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占有重要地位。从这个角度上讲,保护本土民间工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海南民间工艺不但历史悠久,而且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如:椰雕、贝雕、蝴蝶画、工艺藤器、黎锦、苗绣等特色民间工艺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是中华民族民间工艺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海南民间工艺的现状令人担忧

目前海南民间工艺的保护现状令人担忧,部分优秀民间工艺面临失传的境地。如黎锦,即海南黎族织锦的处境便如此。海南黎族的织锦工艺历史上主要靠黎族的民间家庭织绣业维持,但是受现代工业以及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冲击,黎族家庭织绣业基本绝迹。海南黎族内部有五个支系,各个支系的黎锦在编织工艺、穿戴、图案等方面也有所不同。目前,除了相对发达地区支系的黎锦工艺得到较好保护和开发外,一些处于边远偏僻山区的支系的黎锦工艺,由于资金的紧缺和其他一些原因,随着掌握古老织锦工艺的民间艺人相继去世,而后继无人,正面临着失传的危险。黎族织锦中的精华——龙被,因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保护和开发,其工艺已失传近百年。乐东大安黎族民间剪纸至今已有近400年历史。早在我国明代,当地黎族同胞由于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在汉族民间艺人的指导下,民间剪纸艺术得到良好发展并流传开来。wWw.133229.Com这里的剪纸艺术自成一派,反映出黎族丰富的民俗文化:飞鸟走兽栩栩如生,春华秋实洋洋大观,织筒、狩猎、种山兰的幅幅画面粗犷中见清秀。大安黎族民间剪纸以其清新、质朴、淳厚的山野风格,散发着独特的艺术魅力。由于黎族没有本民族文字,因而剪纸艺术在很大程度上凝结并记录着黎族历史文化的重要内容,对研究黎族的民俗民风、生产生活等,具有重要的价值,但现也濒临失传……这种状况引起了关注海南民间工艺人士们普遍担忧。

二、保护和继承海南民间工艺的建议

在传统民间工艺的保护和继承方面,我们面临不少问题:有的民间工艺逐渐萎缩,甚至后继乏人,面临绝迹;现存的许多工艺产品制作粗糙、地方特色和时代感不够鲜明,缺少创意;民间工艺品研究、创作、制作、营销等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消费需求,等等。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海南省民间工艺事业的健康发展。尽管有关部门为民间工艺的继承保护和繁荣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这件事本身就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几代人的不懈努力。笔者通过调研国内外先进地区民间工艺保护情况,借鉴成功的经验,对海南民间工艺保护工作建议如下:

(1)成立民间工艺协会,发挥带头人作用。目前,各省几乎都成立了工艺美术协会、工艺美术学会,发挥着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协会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共同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保护民间工艺的知识产权,为民间艺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帮助,通过合法渠道推广应用实用技术,并保障他们通过技术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因此,笔者认为,海南应尽快成立工艺美术协会,开展工作。

其次,成立工艺美术研究指导机构,凡热心帮助海南省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聘请为专家组成员,为工艺美术事业出谋划策。协会和学会要在政府的支持下,研究民间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探索民间商品化、市场化规律;积极进行民间工艺的研究开发、保护抢救工作,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2)制定适应海南省民间工艺的特点保护规划。组织专业技术队伍 到各少数民族市县搜集、考证散落民间的传统工艺品,将资料整理编印成书。开展对民间工艺美术现状的普查工作,摸清家底。了解民间工艺创作和生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重要的民间工艺人才及作品建立档案,建立起全面反映海南民间工艺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按照“抢救、保护、整理、革新、生产、发展”的指导方针,用数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间工艺保护制度和体系,在全社会形成民间工艺的保护环境。要规划建立一批民间工艺保护工作的有效载体,如民间艺术资料馆、民间艺术研究机构、在学校开设民间工艺课程等,吸引社会大众的参与,使海南省优秀的民间工艺得到有效保护。

(3)创建海南民间工艺文库。对民间工艺分门别类进行实地调查和记录整理,重要的可以用影视、录像、摄影、录音等手段如实记录下来,为科学制定有关抢救保护措施提供真实的决策依据。同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系统出版《海南民间工艺图录》《海南民间工艺荟萃》《海南民间工艺大师》《海南民间工艺遗产名录》等。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将海南无形的、难以传承的民间工艺变为有形和可看的图片及录像,汇编出版,从而创建成海南民间工艺宝库,流传下去,永久保护。

(4)培养民间工艺人才。民间工艺人才是特殊的人才群体,要针对他们成长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宏观指导、政策引导为主,科学制定民间工艺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办法,有计划地将民间工艺人员纳入海南省人才的培养之列。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民间工艺人才,可以探索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创作更多的艺术精品,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尤其对身怀绝技的民间工艺大师,应列入各级政府保护名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充分发挥他们创新发展民间工艺的才能,从而使优秀民间工艺借助产品的载体得以复活,并通过市场的平台,流传国内外,让海南优秀的民间传统工艺不断发扬光大。

三、开发海南民间工艺的途径

1.打造品牌民间工艺产品,弘扬本土民间文化。海南的工艺品很早就进入市场流通,有的已发展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但总体上产业规模还不大,有影响的品牌产品还很少。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展,市场经济日趋成熟并且越来越呈现出个性化和规模化的特点。所有的营销活动和市场价值都围绕品牌展开,拥有品牌就拥有市场,就可以获得最大的市场价值,市场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因此,在创新体制、机制和做大企业产品的同时,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开发出更多为当代顾客所喜欢的民间工艺品牌。海南工艺品创造品牌时,对目标市场必须进行细分,通过市场研究,确定品牌能够进入目标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及目标市场的需求性质、需求状况,集中的消费群、潜在的需求和利润增长的机会等。企业通过市场分析,找出品牌创造的基点和品牌发展的市场空间。

2.创作民间工艺精品,拓宽发展空间。在现代社会,传统民间艺术受到多元工艺的冲击,市场疲软。但当今蜚声海内外的女子十二乐坊,硬是通过艺术创新和现代包装的手法,把原来不太景气的中国传统民乐的市场从亚洲扩大到欧洲和美洲去了。原生态的民族歌舞《云南映象》,在国内外市场已开始走红。近年来,海南文艺工作者对黎族文化进行了成功的挖掘,创作的人偶剧《鹿回头》、大型歌舞诗《达达瑟》在国内外引起轰动,足以证明精品文化艺术可以走出海南,走向世界。这些对海南的民间工艺的创作有所启发,海南的民间工艺在国内外还是有一定市场的。如海口地区一家民间工艺品生产企业,特别注重传统工艺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在设计创作上下大力气,不断开发新产品,在质量上下工夫,生产精品,在包装设计方面做文章,在实用性上动脑筋,逐步形成民间工艺制作生产、包装运输、展览销售一条龙的工艺产业格局。他们近期用椰壳开发出有现代感艺术品位的装饰板、椰饰品、椰雕家具,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产品出口国外市场。由此可见,只要结合现代时尚,创作精品,海南的民间工艺就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以旅游为载体,开发民间工艺新产品。海南是旅游大省,旅游度假胜地已经形成。2007年,全省接待旅游过夜人数1845.51万人次,这为海南旅游工艺品的设计、开发奠定了广阔的市场空间。笔者考查在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有几十家纪念品商店及商品一条街。 南山旅游纪念品品种繁多、形色多样。其中有金、银、玉、贝和木制的,琳琅满目地陈列在专卖店内,使人目不暇接。这些民俗小工艺品在经过工艺师的创意生产、精心加工之后,每件都成了高雅的精品,形成了具有南山标志性和民族特色的工艺品,受到许多国内外游客和名人雅士的钟爱,销售量很大。因此要加大旅游工艺品市场开发的力度,可考虑策划将产品有市场前景的小工厂改造成较为现代的企业,适当武装先进设备。用新技术、新材料,创新设计生产出大批民族服装、织锦、壁挂和旅游纪念品等,扩充和提升旅游产品,加快民间工艺企业规模化发展。

结语

海南作为旅游大省,有着其深厚的工艺底蕴,这片土地也因此更显出独特的艺术魅力和特有的工艺品位。加强海南民间工艺的保护与开发,既是对民族民间工艺的传承与发展,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以传统工艺为基础,努力发掘民间资源,大力发展民间工艺,振兴民间工艺,改善旅游环境,增强工艺氛围,推动旅游产业开发与地方经济的同步发展,将民间工艺打造成海南最亮丽的“文化名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篇7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篇8

表达,不是通过莱布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

象”“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地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

为一体。对于景观建筑而言,其理念核心仍不出儒家血统宗法思想框架下的“修身齐家”意

义之外。

[关键词]包豪斯;景观艺术;私家园林

[中图分类号]TU598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D12)05—0087—04

早在中国清代康熙皇帝执政期间,德国伟大的

哲学家、数学家戈特弗里特·威廉·莱布尼茨对中

国就发生了浓厚的兴趣,1692年3月21日,他在下

萨克森州的沃尔芬比特尔以“汉诺威宫廷及政府顾

问”的身份致信闵明我主教,提出有关中国设计与制

作工艺方面问题30个,请闵明我主教在中国期间予

以注意,希望得到解答。

莱布尼茨指出:“物理学更多地以实际观察为基

础,而数学恰恰相反,则以理智的沉思为根基。后者

乃我们欧洲之特长,但在实践经验方面,我们实不如

中国人”。

到了清朝末年的1905年,清朝政府也意识到中

国传统手工业重在实践经验的传承,缺少科学的分

析和计量。于是有学制改良,推进现代教育模式。并

希望能像德国通过教育强国一样,通过对“设计”、

“工艺”的教育,完成“实业救国”的目标。清政府在

南京开办了师范学堂,校长李瑞清设立了中国大学

中第1个“图画手工科”,即“设计艺术”性质的系

科。并且聘请了当时“设计”、“工艺”教育最有特色

的德国、日本的教师任职,后来因为德国老师来华路

费及薪金都远高于日本老师,而日本也是向德国学

习的“学生”,不久,就改由日本老师任教,希望间接

得到来自德国的设计教育知识。

一、景观建筑艺术设计与环境生态相谐

此后,德国成立了“包豪斯”设计学校,系统推行

“艺术”与“技术”合一的“设计教育”,使“设计艺术”

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领域。

“包豪斯”,本来就含有“建房屋”的意思,可见当

年德国设计家(不是工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家)首先介

入的就是“建筑”的艺术设计。相对地,中国却由于

太多的历史变革,现代学术性质的“设计艺术”一直

没有正常发展,到现在,甚至沦为工程技术的“附

庸”,如城镇规划建筑及景观建筑设计,往往以工程

技术的“建筑设计”取代了建筑的“艺术设计”。工

程技术的“建筑设计”先考虑的是应用何种材料、工

艺,而那些材料、工艺、技术,如幕墙玻璃、钢玻结

构、大跨度预应力梁架等纯技术、工艺件都具有的普

遍性,造成了今天中国大陆各地建筑缺乏鲜明的“艺

术风格”,只有“工程技术风格”,且出现了日益“同

质化”的现象。当今中国在大规模推进城镇化建设,

工程技术优先的局面已不可改变。在这种状况下,

城镇、景观以“中轴线”、“主干道”、“辅干道”组成的

交通网,遇山开道、逢河填平,是最少思考又最易出

“效果”的设计方式,忽略了“河”之所以存在,是因

为“水往低处流”的自然结果。于是在夏秋多雨时

节,水流不改自然规律,不因为工程技术填了河建了

道而改变方向,这也是大雨倾注3小时,可以造成交

通瘫痪的原因。建筑学家杨廷宝先生生前也无力改

变这种只顾工程技术运用,没有艺术设计思考的现

状,他只有愤愤说一句:朱元璋建南京城墙,还是拐

弯的!所谓“艺术思考”,就要“依山就势”、“因水制

宜”的设计,在艺术上可称为“置陈布势”。南京城

作为明初首都,并没有按照宗法规范进行平面布局,

而是就依山借水的自然地理形势,进行平面置陈布

势,形成南北狭长的不规则形式,也造就了城墙墙体

的高低起伏、曲直转化的自然节奏感,这就是“艺

术”优先的设计结果。

今天因为国家教育、行业制度的规定,建筑已不

属于“美术”、“艺术”学科和范畴,而成为“工学”、

“工程技术”学科的一部分。虽然如此,为建筑、景

观建筑艺术风格的良性发展,“正本清源”的论述还

是有必要的。

首先,城镇规划要有景观艺术的思考,才是提升

普通人生活品质的设计。而景观艺术首先是艺术的

设计,是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设计,

所以必有当地人文历史的考量与设计。通过设计,

地方人文历史得到“浓缩”与“点睛式”的展示,也昭

示着在当下的传承与变革。景观及其建筑设计尤应

依托自然地势的起伏而有“藏”有“露”的规划布局,

尽量少地动用“基建工程”手段去断山填河,也就尽

量少地改变自然地势地貌、尽量少地影响自然植被

和生态规律,做到与自然的相谐共处。要做到这一

点,只有艺术设计先行,“匠心独运”,而非“机心独

运”。“匠心”,就是把对自然肌理的艺术感受,对人

文历史的精神关怀,通过景观规划的节奏、建筑艺术

的风格加以体现。“机心”则反之,以工程技术的机

械力为炫,或推倒高地,或划直纠斜;或填河、或挖

湖,外观上缺少艺术节奏的观感,内容上与当地人文

历史不相干。

景观建筑设计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由“画家”——

“艺术家”进行设计,由工程技术人员(历史上称为

工匠)运用技术、工艺加以完成。中国历史上的手工

业匠人中,只有“木工”是能够画图的,这是因为“木

工”中的“大木”、“细木”的不同,就是“建筑”、“雕

刻”的不同,在这一点上和“绘画”的“画家”相通。

传统的中国景观建筑设计在历史上先出现在皇

家宫苑,到宋代,某些官员也开始构筑私家园林,如

北宋的司马光就有自己的“独乐园”。南宋时市民经

济发展甚好,杭州城里有些富足的市民也在家中构

筑园林。这些园林在性质上虽然都是“私家”的,但

也会在某种条件下向游客开放。

在园林的平面上说,基本上只在自家占有地面

积内进行筹划设计;在立面上说,正因为平面面积有

限,园林立面就必须“借助”园林周边自然环境的

“入镜”,这也就促使园林景观和周边生态环境的融

为一体。不会因为园林设计中“人为”的需要,动用

一切技术手段去“推山就平”、“填河开湖”。正因为

此,中国景观及建筑追求的是“峰回路转”中的“豁

然开朗”,在“山穷水尽疑无路”之际,看到“柳暗花

明又一村”的惊喜。北宋皇家园林喜欢江南太湖的

石头,因为这些“湖石”多孔洞、多转折、多瘦俏,便

于造型和构图。当时为了满足在北方的皇家园林的

需要,发动了工程浩大的“花石纲”,从江苏苏州搬

运大批“太湖石”到北方。对有“太湖石”园林欣赏

的巨大热情,甚至影响到当时北方西夏契丹政权的

佛教壁画题材,在他们的“水月观音”壁画中,“太湖

石”普遍出现在“观音”周边环境的景观布局之中。

到明清,私家园林布局已经习惯以“太湖石”掇

为山形,与建筑相映衬、相对比,寓意于形。所以景

观建筑此时功能清楚,与环境相谐的标准也因之而

变。譬如明清之际释道思潮此起彼伏,释家禅宗主

张证悟“自在人心”,超越“中阴身”、跳出“轮回”而

至“空”境永生;道家主张打通“任”、“督”二脉,进人

大小“周天”,达到“人天合一”。两家追求最终目的

相近,名不同,方式方法不同,但对环境要求一致:

就是有一“静室”:“静室”周围必有“太湖石”,必有

竹木、水体,成为明清景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

分。我们在现存的中国和日本的一些园林中,会看

到某一局部悬挂或刻有一“禅”字匾额,就是“静室”

的意思。只是今人(不论中、日)多不了解“禅”在

“静滤”中悟得,“静室”之“静”,不是一味的“无声”,

还在于花木竹树的掩映,“禅房花木深”的“深”不在

距离长短,在掩映的曲折;其次,“此时有声胜无

声”,适当的有节奏的水滴、风铃、竹韵都须综合设

计适宜到位,节奏相安,才具“禅”、“静”的基本条

件。这些都没有规定的程式,需要设计者“存乎一

心”,方能有运用之“妙”。

二、民间景观建筑设计“艺术”优先实例

中国地域幅员辽阔,本文所述南北民间景观建

筑,是指名不见经传的民间工匠的“设计”物。要说

明的是:这些地方的景观在今天已经成为当地的“景

观建筑”,但在当时并非如此,它们有的是在相当长

的历史时间内逐步完成,有的则耗用了创始者的大

半生才落成。

北方山西离石县的碛口位于黄河与湫河岸边。

碛口本无所谓镇,湫河注入黄河,又往往带下大量砂

石,砂石就在这两河交汇处有所堆积散布,碛口之名

也就由此而生(图1)。

这里又是华北平原及南方货物向西北方向贸易

的必经之地,南北客商云集于此,几百年来就逐渐发

展成一个商旅之镇。商旅的交通工具有两种,一种

是骆驼组成的陆上运输;另一种是羊皮筏的水上

运输。

碛口地形狭长而弯曲,河岸后退约200米就是

黄土山峰,可用于建筑的平面地形有限(图2)。

约500年历史的碛口镇在逐年建设中,不约而

同遵循着“因地制宜”、“相融相谐”的设计历史理

念,没有铲平山峦以扩大平地面积,而是在实际生活

观察中得出设计结论:碛口镇只是往来商旅的客栈、

货房;商贾全家并不居住该镇,而是居住在离镇十几

里的村落中;至于在镇上赶骆驼的脚佚、运输队成员

则相对集中居住在与镇对面的湫水河边的高地上,

形成另一个“运输”专业村落。

为了保佑大家的平安,镇上方约70米高的坡地上

修建了“黑龙庙”,庙中有戏台,以为节日娱乐之用。

因为数百年的循序规划和建设,碛口镇本身已

经成为当地著名景观建筑区域,成为北方美术院校

和影视、旅游业界知名的“美术写生基地”、“外景基

地”和“建筑文化专项旅游点”。而民宅集中的村落

也因为规划设计的有序,没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环

境,不仅单栋住宅建筑依势而起,整个村落也分布得

疏密有序,山势有高下,建筑也有升降。特别是在黄

土高原,窑洞的建筑形式在整体上已经与自然融为

一体。而砖砌门头、砖雕装饰又是在造型和色彩上

与之相“对比”,造成黄土背景下的节奏变化。

与之相对的案例是南方福建的安贞堡。

安贞堡也是依地势高低落差而设计、建造的大

型住宅群,只是地势落差没有碛口地形落差那么大。

安贞堡是一个家庭(还不是家族)的私宅,人口

少,而房屋多。和碛口相同的是:安贞堡建筑体量虽

然宏大,但也没有和宅外的自然生态(包括生产形

态)截然隔离,宅外周边即是水田,宅内南向大平台

既是建筑的一部分,也是收获季节的晒场(图3)。

安贞堡平面呈马蹄形,后部为圆弧形,因为地势

落差有限,后层房屋与前排房屋的屋檐层层叠加,有

紧凑的节奏感(图4)。

安贞堡是围拢屋的一种形式,平面空间的功能

性区别十分明确。和北方碛口民宅同样的是,平面

空间的功能安排都是以中国特有的以血统为纽带嫡

长子继承权的宗法伦理秩序为标准的,不同的是南

方的安贞堡在安排上没有北方碛口狭窄地形的限

制,宗法伦理秩序显得更为突出。

民间建筑从根本上说,都和“景观”有关,因为任

何一个有能力的家庭在建造宅第园林时,第一步都

是“看风水”。“看风水”的人在福建被称为“地理

师”,也就指明了看的是地形、地貌,建筑周边的“景

观”。

看风水的“地理师”自有一套理论标准,上述碛

口镇和周边村落景观规划设计在百年进程中能保持

“有序”状态,正是这套风水标准起着前后代相续相

承的内在结构作用。要指出的是,看风水的地理师

在实地勘察时注意的是建筑方位,而确定建筑方位

的因素在“景观”中的“风向”、“水流”、“山口”的具

体状态。地理师会使用一些“阴”、“阳”、“八卦”的

术语,但这并不意味着看风水的地理师属于“道家”

的职业领域。

须知“山水”、“地理”在中国传统学术分类中属

于“堪舆学”。和“道家”有很大区别。

中国传统三大学派:“儒”、“佛”、“道”,之间的

区别在于“儒家”强调以“义”的手段,达到“仁”的目

标,人生最大理想是“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身前身

后名”;“佛家”强调通过身心双修,跳出轮回,得到

永生;“道家”强调通过练气练丹,求得“不死药”,实

现“成仙”的人生目标。

“阴阳”观念起自战国时期,孔子读《易》,著“系

辞”。到汉代董仲舒完成对“阴阳”学说的铨释,“阴

阳”学说已经成为儒家学说的新成分。这三家对自

然山水的理解有不同的角度,儒家论山水,是“仁者

乐山,智者乐水”的“仁智之乐”;佛家看山水,是皆

非实相,亦非非相;道家看山水,是蕴天地灵气,可

为仙丹精华。堪舆学中看风水的“地理师”则是以

“山管人丁水管财”的理念来阐释山水在景观建筑中

的意义。

地理师看“风水”,包含看“山”、“丘”、“陵”等地

貌,但不说看“山水”,而说看“风水”,就是因为“山”

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风、水都是流动的,呈运

动状态的。建筑也是不动的,呈静止状态的,所以看

风水,就是为建筑物选择一个方位,这个方位要使建

筑物在“风”、“水”的运动包围之中,并且使建筑物

在这种运动中能够“聚气”,“聚气”在家庭中就是

“人丁兴旺”、“财源滚滚”。

中国地理师在实践观察中发现了达到“聚气”的

地形地貌标准,在福建,地理师以建筑物第一进堂屋

的供桌位置为定点,向第一进前院墙头望去,以要能

见到景观的山头为宜。建筑物外左侧水流在自家宅

前的流向要呈外拱形而向右侧后流去为宜。建筑物

背后地势要高,这是所谓“背有靠”。这样的景观特

点,是建筑前方平坦,视野开阔,远景见山;左高右

低,水流不息;背后山林起着阻挡山风作用。作为家

庭居宅,不但在功能上是“安全”的,在心理上也是

祈福的。倘若在实际地形中有所欠缺,地理师也不

动用人工力量去改变地形地貌,而是再用一些如“泰

山石敢当”的石刻用以除“煞”,如建筑物后部面对

山口,势必受到山风侵袭,于是在建筑物后部墙体另

立石料一块,刻“泰山石敢当”五字来挡“风煞”,这

是具有实际功能与心理需求双重作用的设计。倘若

门前水体呈反弧形而离宅远去,地理师会要求在门

前砌半圆形台阶,称为“反弓水”,就只是在心理上

寻求慰藉了。

碛口镇地处黄河边的黄土高原,面水背山,地势

虽然狭窄,地形还算整齐。相邻的运输村“李家山”

则地形破碎,尽管如此,风水师还是在这里寻找出

“脉理”,规划出“凤凰展翅”的地形地貌。民居院宅

就分布在“凤首”的“两翼”上布局,每一个单位民宅

都可以“推门见凤首”,远望见黄河,有很好的“山”、

“水”景观效果。

传统景观建筑设计中,“风水师”、“地理师”先

行,他们确定景点建筑位置、门窗朝向、道路布局、

山石水木分布;然后才是“建筑师”进场。在福建,

“建筑师”和“风水师”、“地理师”在习俗上是“对立”

的,互相回避,双方不会在同一个场合出现。如前

述,中国传统的“木工”、“大术”和艺术相通,自有一

套建筑设计的程式,如样式、空间高、宽、长的比例;

木构架模式、比例;整体平面布局按照宗法伦理长幼

有序的标准展开。其间有砖石雕、木雕及灰塑等匠

人的艺术创作按照设计规划要求相配合。民间“大

木”的建筑设计师有自己师承的来源,建筑艺术形式

有数百年流传有绪的“蓝本”,具体的建筑技术与艺

术的结合经过数百年的磨合,已经基本上融为一体。

他们考虑最多的不是对建筑材料和工艺的选择,而

是材料、工艺如何才能更巧妙展现“这一个”建筑艺

术特色的问题。如同一个屋脊,材料不外是瓦、泥,

但各地各有不同的形象表现。福建安贞堡楼层隔栏

以泥灰塑狮,在其他建筑中少见。山西碛口货栈门

洞高大,民宅屋脊山墙深雕祈福纹,规整严谨中不乏

活泼,就是当地工匠对“这一个”建筑设计艺术思考

的表现之一。

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景观建筑在与自然环境相

谐合的处理中,首先是通过“堪舆”、“风水学”的理

论。“风水”的理论在功能上有符合“经济地理”科

学因素的部分,这种科学因素的表达,不是通过莱布

尼茨强调的“理智的沉思”,而是以“艺术”的方式,

如上述“凤凰展翅”、“泰山石敢当”、“反弓水”的概

念都有具体的造型形式,使人产生艺术的“形象”

“联想”。建筑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为细化设计的

样式,使建筑、壁画、雕塑诸艺术相辅相成,融为一

篇9

一、社保基金概述

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的覆盖面越来越大。从2002年至今,我国的社保基金规模已经翻了20多倍。未来,社保基金的规模和数额还会不断扩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深,社保基金的压力降越来越大,充分利用现有手段达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障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就目前看来,我国对于社保进的管理与运营仍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二、社保基金运营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社保基金缴费面不足

我国的社保基金缴费覆盖面仍然不足,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意识淡薄,雇佣人员的维权意识也不强烈。一些用人单位为眼前利益着想,回避缴纳社保费。另外,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较高,部分企业无法负担。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需要自行全额缴纳,负担较重。这些都会导致企业隐瞒职工的工资水平和人员总数,自然人不主动缴纳社保费,造成社保费漏缴。

2.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管理体制尚未健全,投资风险较大,所以我国严格控制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造成投资渠道单一。利用传统的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的投资方式,投资理论极低,不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受通货膨胀和全球经济增长造成的资本市场泡沫的影响,社保基金的数额已经迅速缩水,投资收益低下。同时,社保基金投资的风险控制能力不足,控制机制滞后,也会加速社保基金的缩水。

3.缺乏披露机制

目前我国在社保基金管理上缺乏一套完整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不能够向社会公众展示社保基金管理运行的具体状态,不利于公众参与到社保基金的监管中。现有的披露机制只能让公众了解到本人的社保费缴纳数额,不了解该项资金的后续管理运营情况。在信息披露上的不透明会导致监督机制的形同虚设,不能防止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况,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4.历史债务重

在我国社会爆炸制度改革之前,退休人员尚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在改革后,将社会保险分为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对于改革前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为空账,政府需要承担起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发放。这部分资金成为了政府的历史遗留债务,需要后续收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来弥补。这成为社保基金在管理上的一个严重问题,只有将所有债务全部还清,才能将社保基金调整到正常的管理状态。

三、改善建议

1.扩大覆盖面

扩大社保基金的覆盖面首先要从加强劳动执法监管力度入手,保证企业能够如数将现有人员参保。规范企业在员工入职时相关手续的办理,保证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按照正规程序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其次,要改善就业环境,促进自主创业,以扩大参保范围。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更多的就业职位,同时支持自主创业。在政策上鼓励企业招收人才,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项目。最后,要针对不动的人群而灵活设定缴费费率,让低收入人群也可以参保。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让更多的人能够承担缴费压力,自行选择缴费费率。

2.转变观念

政府应加强引导,转变群众的缴费观念。首先要开展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对现有职工进行观念教育,强调各费种的重要性。对于失业职工,要教育其继续缴纳保费,确保保费缴纳的连贯性。其次,要开展一些列优惠活动,提高参保积极性。政府可以扶持企业的发展,改善创业环境,减少企业的生产运营压力,让其形成良性经营,自觉加大参保数量。最后,政府要深入企业内部,随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动态和参保情况,形成督促机制。

3.强化监管

首先,要在社会保障系统内部形成内控机制,完善政策和制度建设。可以出台操作性强、权责划分清楚的制度来代替旧制度,形成更为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系统内部要定期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严厉打击善用社保基金的现象。 其次,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监管的对象要包括社保费经办机构、征收机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最后,要加强外部监督,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社保基金运营的管理中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意见。

4.多元投资

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实现社保基金投资的多元化。在传统的政府债券和银行存款基础上增加公司债权、股票、房地产等投资方式。拓宽投资渠道,实现方式多元化,同时要分散风险,保证收益稳定。从制度层面加强资本市场的管理,在投资渠道上要选择信用良好,收益稳定的投资方式,可以委托给专门的金融理财机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风险较小,建议增加投资数额,获得较为稳定而长期的收益。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高科技领域,利用社保费资金充足的特点,将自己投入到企业投资无法满足的项目。投资项目可以选择在能源类等收益前景好方向上,分享高科技研发成功带来的成果。

5.解决空账问题

自上而下解决由制度改革而遗留的空账问题,借鉴国外基金管理模式环节单一由财政支付形成的压力。引入“名义账户制”的概念,对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进行投资管理。为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可以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缴费比例等方式来弥补以前年度的空缺。

篇10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0796-01

1994年9月1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了医疗市场秩序,医疗安全得到相应保障。但该条例实施至今已有19个年头,受制于当时的医疗体制和社会经济水平,一些条款设计不够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现结合实际工作,就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过程中该条例的法律适用困难做进一步探讨。

1 问题的主要表现

1.1 概念界定不严谨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养老院、门诊部、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该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进一步规定,“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可以理解为,适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必须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前提条件[1]。那么打击涉及无证行医的“黑诊所”便无法套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与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罚则缺失

在民营医疗机构,有一种现象较为常见。某医务人员的胸牌上标注职称为“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该医生仅为医师职称。这种虚假标注胸牌内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但是该条款并无对应罚则,所以卫生监督部门只能在《监督意见书》中责令立即改正,无法做出行政处罚。在检查中还常出现一种情况,即发现医疗机构在其大门处私自悬挂未经认证的牌匾招牌,比如,发现一所肝病专科医院大门外擅自悬挂有一块“某某肝病研究中心”牌匾。违反了《条例》细则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细则并无与之对应的处罚性条款,所以也只能责令改正。

1.3 处罚金额不适应经济发展

实施《条例》的时间是1994年,距今已经近20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普遍在3000元以下,明显不适应今天的经济水平[1]。除了由于时间跨度大造成的罚款数额偏低,法律威慑力差等问题,我们必须留意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条例》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第一项规定,只要机构超范围执业的违法收入累计超过3000元就必须吊销执照。可见3000元的界限成为吊证与否的关键,但是,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很多外科手术一例的项目收费就已经超过3000元。由于3000元标准的易达性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严苛性,造成法律上限与下限之间缺乏有效过度,不仅从法理上违背法律设置原则,更给卫生监督员在实际行政处罚过程中造成压力。

2 建议与对策

2.1 完善立法

一部运行良好的法律,立法是关键。《条例》及其细则从1994年实施至今,只在2006年由卫生部对《条例》细则的第三条进行了相关修订。所以,由于时间跨度久,法条相对滞后,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一次全面修订,甚至是使其法律化,提高法律效力。从立法层面进一步丰富《条例》的内容设置,完善处罚金额的设定,处理好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增强该项法规的适用性[3]。

2.2 强化法律解释制度

时效性是法律的典型特性之一,近几来,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模式多样化的特点,《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带来新问题新困惑,许多新医疗模式无法套用原规定,或者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矛盾,此时法律解释无疑成为一种有效手段。涉及卫生领域的法律解释主要分为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此国家应该做好“两个严格”,一方面,应当严格司法解释的主体,保障司法权独立。另一方面,严格控制行政解释权限,避免行政解释成为新法创立。

2.3 出台《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

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4],此举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医疗服务领域开放力度。由于《条例》所涉及的罚则多针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条件不达标,并没有将关注重点放在医疗服务质量上,所以,现阶段有必要形成一部《医疗机构服务监督管理规范》[2],就医院乱收费,收取病人红包,病历处方管理混乱引起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法律约束,配合《条例》,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赵莉.对医疗卫生监督中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现代预防医学,2009,36(14):2661-2662

篇11

一、高职医药院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伴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变化,学科交叉融合的趋势必将对中医药类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会加剧职业的变动性。[1]改革教学内容、构建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医药教育中医药学相关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2]《中医学基础》课程知识内容相当繁杂,与很多学科关联度大,除了指导疾病治疗和药物开发外,还可以应用到绿色养生、预防保健、文化修养等诸多领域。高职医药院校的生源主要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学生都是被动地学习并进行知识积累,而《中医学基础》课程的理论体系辨证思维性强,需要学生通过理性的思维来主动地学习和积累知识。

 

二、高职医药院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内容与方法

 

(一)以学生实际需求为导向,确定课程性质和教学目标

 

《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授课对象是中药、中药制药技术、中医保健康复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护理等专业的学生,课程设置主要以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专业的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其教学目的主要是向学生系统地介绍中医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奠定坚实的和必要的基础。因此,《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学必须要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既要把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同时更要关注和竭尽全力地服务于学生所学的各个专业,合理优化学生的中医学基础课程的知识结构,进而满足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的需求。

 

(二)把握课程整体性,有针对性地选择具体教学内容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和学习平台,长期以来,中医学基础课程一直选用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规划教材,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有统一的授课时数。由于学生所学的专业不同,涉及的学科特点也不同,基于这种情况,必须结合专业的特殊实际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课程教学大纲,合理恰当地选择教材内容,变教材内容为教学内容,根据不同专业和专业涉及的相关课程,有序确定各章节之间的知识层次和逻辑关系,充分反映课程的整体性。同时还要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不同专业的教学内容必须要有所侧重。

 

(三)改革考核评价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在总结传统的《中医学基础》课程教育教学评价经验的基础上,对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要注重课程教学的过程评价,改革以往期末的一次性评价和一卷定终身的不科学考试方法,要科学建立课程考核体系,依据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可采用课程论文、课堂发言、分组讨论、阶段性小测验、课后作业、实验课成绩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考核体系,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程教学和课程考试改革中来,从而保证每个教学环节都能顺利实施。这项考核方式改革彻底打破了千人一卷和千人一面的严重弊端。

 

三、高职医药院校《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效果

 

(一)学生学习效果明显,学业考试成绩突出

 

在《中医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的专业,学生考试合格率明显提升,优秀率比重明显提高,考试平均成绩总体呈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中医学基础》课程的教学改革成效显著,在期末学生评教对教师授课的满意率测评中,《中医学基础》课程授课教师的优秀率达到了95%以上。绝大多数学生对教学改革非常满意,每个学生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进而顺利地完成了学业。

 

(二)改变传统的学习模式结合专业学习中医学基础知识

 

由于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改革,学生的学习模式也与时俱进,他们能够结合所学专业多角度多维度地去领会知识、掌握技能,注重专业契合度,紧密围绕专业积极撰写《中医学基础》课程的论文,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加强动手实践能力。在论文撰写过程中,力求书写认真、观点明确、条理清晰、论据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反映了学生的良好写作能力以及对一些问题上的灵活思辩能力。

 

篇12

(一)中医药“以人为本”和整体观的思想符合基层卫生服务的要求

中国古代的哲学思维强调整体观,不将治疗的着眼点放在病灶,而是着眼于整个人体,其治疗手段更趋向于自然。现代医学思想逐渐转变到以人为本,这恰好与中医的思维和理念不谋而合。中医的整体思维理念与基本卫生服务的目标不谋而合。

(二)中医药在基层服务中基础较好

中医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内容之一,对居民的影响深远,居民对中医药的接受程度较高。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大量的村医和乡医来自于中医师承人员,偏远地区的居民也更能接受中医和民族医的服务。

(三)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符合新医改价廉的要求

改革开放后市场化的环境中,医疗行为陷入高配置、高消费的怪圈,医疗费用大幅上涨。基层卫生服务要求重视预防,推行简便技术。中医丰富多样的治疗方法中,有一些是经过短期培训即可掌握的技术,很容易在社区推广,有助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中医药符合“预防为主”的要求

中医学早在《内经》中就提出了“治未病”的预防思想。“治未病”的思想正与社区卫生服务中预防为主的思想相吻合。中医的“治未病”既可以降低患病几率,又可以减轻已病和病情转变,节约社会的卫生经济负担。

二、基层中医药发展的劣势

(一)中医药服务价格偏低

中医服务的收费偏低是不争的事实,对基层中医药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障碍。首先,使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服务缺乏经济动力。其次,定价偏低导致中医医生的收入偏低,影响了从事中医医务工作者的从业积极性。

(二)基层中医人才匮乏

中医生需要多年的经验积累。目前,在基层工作年轻医生经验不足,缺乏向老中医学习中医特色医疗的机会,在临床上已经过分依赖现代医学的检查指标,中医诊疗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患者对中医生的期待。

三、基层中医药发展的机会

(一)新医改及其相关政策要求加强中医药参与基层卫生服务

新医改方案强调“中西医并重”,在工作安排中要求加强中医药在农村和城市社区服务能力的建设。国务院于2008年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两个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在我国卫生发展新时期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给予新时期中医药巨大的发展机遇。

(二)居民对中医养身保健需求强烈

近年来,我国居民,特别是城市居民开始追捧各项中医养生保健活动。在这样的环境下,群众会更多的关注中医药,对中医药服务的接受程度更高,为中医药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多引入中医药服务,对于居民健康保健、社区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医药文化的普及将是“三方共赢”的结果。

(三)慢性病对居民健康危害严重

中国老年化进程加快,慢性病及其风险因素的控制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必需面临的重大问题。中医治未病的观点和中医在康复保健方面的优势正好适合基层医疗机构在慢性病预防上的要求。慢性病是世界性难题,中医是我国的国粹,在新的时期,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借助我国的传统医学摸索出慢性病防治的有效途径。

四、基层中医药发展的威胁

(一)中医医疗思维受到现代医学的挑战

西方医学建立在精密的微观结构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之上,现代社会环境下,在两种医疗体系并存的情况下,人们觉得西医效果快速,中医疗效慢;西医治疗手段直接、容易理解,中医玄妙、艰涩;西医标准化程度高、医生数量多。这些差别使得现代社会的更容易接受西医、更方便利用西医。

(二)追逐经济收益的社会环境为基层中医人才培养制造障碍

传统中医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才能独立出诊。中医生前期积累的时间长,学习投入成本高,获得职业回报相对较晚。要求中医学生沉下心来学习,耐得住长时间的清贫和寂寞。而西医容易标准化、产业化,西医服务项目的经济利益更为丰厚,年轻人会不太愿意从事这种成本大收益相对低的职业。

(三)配套政策对基层中医的促进效果不明显

我国很多经济社会政策的中医相关配套政策都希望促进中医发展,但实际对基层中医发展没有起到明显的促进效果。一是物价政策,存在中医医疗项目价格偏低,对中医药的定价上不能体现中医药人员的服务价值等问题。二是医疗保险政策,有些地方纳入医保报销的中医药项目非常少,或者是中医药费用补偿方面没有倾斜。三是财政政策,中医面临着财政拨款的歧视性政策,表现为中医经费拨款不到位。

五、基层中医SWOT分析的结论

根据之前的分析,在新医改的政策思路下,医改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与基层中医药服务目标一致,在现有形势下,应该更多考虑增长型战略和扭转型战略。

对基层中医药来说,其增长型战略(SO)应该是:利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机遇,通过彻底改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模式和运行机制,彻底切断机构收益和个人收入与业务收入之间的联系,在全社会重视慢性病防治、预防保健服务的外部环境下,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探索中医“治未病”在基层的有效利用途径。其扭转型战略(WO)应该是:合理确定基本中医药服务的价格,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年轻中医生进行师带徒培养,注重传承老中医的临床经验。切断医生个人收入与医院业务收入的联系,减少中西医之间的收入差距。基层机构针对社区慢性病防治设计推广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案。

项目编号:论文为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发展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Q125)。

作者简介:陈曼莉,女,博士,湖北中医药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卫生经济,医疗保障。

参考文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