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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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论文

篇1

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现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怀。只有赋关怀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形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篇2

一、抓住教学的闪光点进行反思

每一位教师在教材处理、教学方法、学法指导等诸方面都有自己的独特设计,在教学过程中会出现闪光点。这个闪光点,它可以是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精彩导课语,可以是帮助学生感悟文章的一个有效问题设计,可以是诱导学生参与学习的巧妙过渡语,可以是对学生回答做出的合理赞赏的评价语,可以是富有挑战性、创造性的一道习题练习,可以是学生思维放飞时的智慧火花等。凡是让教师激发、兴奋,甚至有些得意之处,都是教学过程中的“珍珠”,都是值得反思的最好内容。如教学《珍珠鸟》这篇文章时,一位老师在处理教材时把末尾作者感受的文字“信赖,往拄创造出美好的境界”遮蔽起来,引导学生思考:读文章后你有怎样的感受?能不能把自己的想法和作者的感受做个比较呢?这样的教学富有悬念,能够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教学效果也十分明显。遮蔽文字并诱导学生思考,这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闪光点。因而,在“我是怎样达到这样的教学效果的?采用了哪些教学方法?我有什么独特巧妙的设计?遵循了哪些教育规律和原则?怎样才能持续发展”等问题的自我剖析中,教师必然会由感性的实践上升到理性的思考,不断提高叶新课程理念的认识、理解,探索并积累教学的丰富经验,以实现教学的良性循环。

二、抓住教学的遗憾点进行反思

教学中不可能十全十美,总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总有这样那样的“遗憾”。它可能是教学中的一个疏漏环节,可能是一个不合时宜的教学内容处理,可能是一种处理不当的教学方法,可能是一种比较沉闷的课堂氛围,可能是对学生学习创造积极性的一次挫伤,可能是期待精彩而现实糟糕的一个教学设计,也可能是课堂中始料未及的失误败笔。如在课堂上教师为了激励学生回答的热情,往往笑眯眯地开口:“谁来发表高见?”殊不知,这句话却使得平静的课堂更加平静了。为什么?问题就出在“高见”两字上。哪一个同学想口出狂言发表高见呢?哪一个同学想自己的见解肯定是高见呢?既然认为自己的见解不是高见,那就还是缄默,等待老师的讲解吧。本想鼓励、抬高学生,不曾想实际上却“吓着”了学生,熄灭了学生发言的欲望,这就是一个遗憾点。捕捉并记录课堂中的“遗憾”,反思诊断:“为什么激发不起学生的思维?”“为什么课堂教学会失败?”“为什么教学内容处理会显得不妥?”寻找原因,改变策略,可以避免重复自己的错误,同时不断审视自己,发现不足,找出差距,在一次次的自我否定中,实现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螺旋式上升。

三、抓住教学的疑惑点进行反思

学习知识时“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课堂教学也是如此。疑惑可能来自于教材的编写方面,可能来自于一种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教学设计,可能来自于学生的异常表现—如学习《“诺曼底”号遇难记》一文,有的学生认为哈尔威船长与船共沉,是一种傻瓜行为。教师尽管引导学生正确把握文本的价值取向,着力点放在“赞赏船长的英雄壮举”上,但说服力总是不够强,文本存在着疑惑。一位教师对这一疑惑点进行分析与探究,查阅大量资料,终于弄明白:古老的航海规则中有条不成文的规定—那就是必须船在人在,船沉人亡。学生豁然开朗,对文本的理解又深入一步;教师也从解疑中提高了课堂的应变能力。可见以疑促思,有利于促进教师积极主动地学习教育理论,促进新课程理念向教学行为方式转变,有利于教师追问疑惑、捕捉灵感,透彻全面地把握教学内容,从而有效促进教学的尽善尽美。

四、抓住设计的空白点进行反思

篇3

1.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是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的内在要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必须遵循自身的发展规律,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决定于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是由其所处的时代条件下的教育环境、教育者和受教者等多方情况的综合因素作用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所依存的教育环境,包括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等因素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也相应地产生了深刻的变动。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规律亦要求必须根据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的教育环境以及教育主体的思想实际,坚持探索和创新相适应的教育方法,以提高教育过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最大化地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

2.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改善教育效果的有利契机。

一方面,在全球化浪潮中,国际交往的持续深入为我们吸收、借鉴西方先进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开辟了广阔的渠道。同时西方极力通过各种手段向我们渗透其价值理念、意识形态,也使我国当前思想政治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新的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由此,新媒体应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努力开辟和占领的新领域。同时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也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和可供利用的丰富资源。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批判吸收、运用先进的经验和技术来实现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是时代的要求。

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原则

思想教育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并不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代思想教育方法的改革也必须遵循一些现代社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改革与创新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原则,最根本的要求是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第一要义,同时要树立做法人性化、过程主体化、目标为人化的教育理念,从而增强方法的亲和力、过程的凝聚力以及结果的影响力,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教育目标。

2.互动共进的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的互动共进就是教育主体双方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多方位、多维度的交流与对话,并努力形成思想和情感的共鸣。”要实现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就必须尊重和利用主客体平等互动的原则,促进教育主客体的角色交互,扎实地推动互动交流的实际进程,以形成在平等互动基础上的有效疏导和监管,形成教育的强大合力。

3.“灌”“渗”并举的有效性原则。

有效性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有效性原则要求摆脱传统的流于形式空泛的灌输式教育,转而将有效灌输和全方位的隐性渗透结合在一起。在教育过程中,既要进行理论上的灌输,同时也要进行思想上的渗透,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渗透到受教育者生活的各个方面,弱化或消除教育对象的抵触、反感情绪,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主动性与内在因素,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促进教育成效的最大化。

4.技术先行的优化性原则。

互联网、手机媒体等新媒体“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既是技术载体,又是存在空间,还是服务对象。”因此,坚持技术先行的优化性原则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时代要求。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积极有效地利用新媒体技术来开拓思想政治教育的渠道和平台,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

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改革的具体路径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是教育者为了实现既定的教育目标和教育任务所采取的方式与手段,它包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应该从改革教育者的思维方式、教育者与教育对象的关系、教育活动的形式与手段这三个方面展开。

1.强化教育者的系统性思维,营造浓郁的人文关怀的教育氛围。

“思维模式决定行为模式,观念决定方式,所以只有树立正确的现代思维方式,更新教育理念,才能为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指明方向。”所谓的正确的现代思维方式应是有别于传统单一、被动思维方式的,是一种兼具人本、发展、超前意识的系统性思维。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性思维,首先要求教育者坚持人本教育观,转变教育主导的地位,放眼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树立教育主体双方的平等性,尊重受教育者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倡导发挥其能动性与创造性。其次,要根据他们所处的教育阶段和教育环境所特有的身心特征、社会地位、生活状况等情况,并留心和关注他们思想、行为的新特点,用发展和超前的眼光,预测和关注其动态发展,及时有效地采取突发性、群体性的危机干预的方法,在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社会目标有效实现的同时,也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教育环境和人文关怀。

2.建立教育主体间的多边互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亲和力。

思想政治教育离不开口头宣传,但长期以来这种口头宣传大多仅停留在教育者对教育对象的单向灌输,造成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流于“我说你听”的模式。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应该尊重受教育者的独立性特征,赋予参与教育过程的施(教)受(生)双方以同样的主体地位,以多边互动的活动方式共同推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进程。因此,现代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改革应致力于提倡“教育者之间的互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互动、受教育者之间的互动”。在教育者之间的互动中,思想政治教育者应注重与本学科以及其他学科的同行进行互动、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自己运用新媒体的能力,更好地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而在加强与受教育者的互动中,教育者应该以平等的身份融入受教育者,适时运用多样化的沟通方式对其进行正面引导并鼓励受教育者积极地进行反馈和建议;同时也要注重“身教”,发挥教育者的人格魅力和示范力量,用实际行动来引起受教育者的共鸣。此外,还应努力建设各种渠道或以不同的教育载体,打造教育者之间相互交流的平台,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让教育者在平等的互动、切磋中感受到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并逐步实现内化。

篇4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特征及要件分析

《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

ÏwS4?©>ö=2YÕk:@Ã就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来看,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再有,以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退出市场机制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制度

《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就资金的来源,《指导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二为捐赠资金,其三为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征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其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却是“只贷不存”,即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吸收存款;其次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为防止贷款风险,《指导意见》中要求,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外部监管角度而言,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必须要在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才可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就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如何设立及如何运作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就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困境

从《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性质,但是基于从事金融业务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又有其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目的是服务三农,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以抵押担保为主,资金的基本用途是发展农村经 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不仅拓宽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金融业务的不足,符合金融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从而扶助三农,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还发挥了草根金融的优势,吸取民间限制资金,弥补金融体系的灰色地带,同时限制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渠道的发展,更好的规范农村资金。然而受法律、政策及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也面临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就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缺乏高阶位法律制度依据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但由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公司法》也不能完全监管,这就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虽然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指导意见》,各省政府随之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各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规章,法律位阶过低,且相关规定的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另外,《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过于宏观,各省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虽然大多数省份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等,但全国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来制约,容易造成制度规定混乱的局面。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既有银行的特点,又有公司的特点,同时还有民间金融的特点,但又与这两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定位不明确。《商业银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是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它不能像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但与一般的公司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并且在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上又远远高于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处在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尴尬境地,也阻碍了自身的发展。与民间金融相比,民间金融都是以个人信用作为基础是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法律只是禁止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其利率只要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 倍即可,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却比民间金融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如《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并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范围内的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发资金这三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可以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非法集资等造成的金融动荡,但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带来阻碍,同时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很难控制

这是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所在。从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来看,主要是不能有效的判别贷款客户的资信。很多案例都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小额贷款公司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后,客户有失信甚至躲账的情形,有的客户甚至下落不明,从而导致小贷公司面临很大的商业风险。

1.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不能有效识别客户的多头申贷等不良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等弱势群体,他们大都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但是这种种养业对自然条件有很大的依赖性,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很容易形成自然风险。

3.因为对农产品需求和农户生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严重的市场风险。

4.部分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对农民的扶助,在这样的公司借钱,按时还钱的责任相对减弱,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日益突显,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是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但没有具体明确哪一个监管主体。目前,各地的监管部门不一,一般是由省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以及各区市和县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多头监管带来责任不明,效率低下等弊端。如果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就会出现多部门互相争权造成监管的无序,或者是多部门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监管的盲区,从而导致监管的虚拟化。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了《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 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的法律地位低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再加上各省的落实情况也存在差异,对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没有什么约束力,容易造成制度上的混乱,而且都是以粗线条、原则性的规定为主,这些都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需要制定更高位阶的《小额贷款法》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监管等一系列的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不明确,导致公司发展的小规模性和监管的缺位或重叠,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原因有二: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这个特点有利于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其监管程度也可以低于金融机构,这样不仅有利于融资,而且可以缓解金融监管的压力;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服务三农,目前农村已经有了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商业性质的银行,如果再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这种商业银行,必定使贴近农村、运营成本低等优势消失,造成偏离服务三农的初衷,所以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

(三)多方拓宽融资渠道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之一,而就是这种依靠一条腿走路的方式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普遍难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靠资本金运营的,从商业角度分析它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人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资本金成本太高,回报则仅是利息,导致不可能成为真正盈利的商业模式,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所以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其可持续发展:一是可以适当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度,或者增加股东的人数等吸引新的资本参与进来;二是可以放宽公司从银行融资的限制,提高向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三是地方政府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加大资金、税收等扶持力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

(四)多措并举加强风险管理

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可持续发展,必须先解决贷款风险的问题,降低呆账坏账的比例。首先,要有规范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要严格控制、互相制约,制定统一的农户资信度标准,加强与银行业的业务合作,减少操作风险。其次,在贷款前必须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结合贷款人的经济经营状况决定贷款的数额,在贷款后还要随时观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保证所借款项的安全运作。

篇5

一、严格执法——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一是必须树立法治观。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切实转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以人治国、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错误观点和做法。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立与现代法制文明相适应、符合现代法治基本要求的正确法治观。二是必须树立司法公正观。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以保障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确保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三是必须树立平等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存在任何僭越法律的特权,这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也是执法者应恪守的准则。检察机关要在执法中强化平等保护的意识,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利益主体,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检察执法中得到体现。

由于受陈旧执法思想的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重打击,轻预防问题;重公正,轻效率问题;重数量,轻质量问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检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因此,树立“严格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基本前提,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证。

必须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的思想。检察机关在履行惩治犯罪职责时,一方面要对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也要保证依法定程序进行,对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要彻底纠正过去那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检察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文明执法保护公民的人权。

必须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检察实务中,有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有的证据不被采用,这些都是不严格执行程序法造成的结果。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保证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因此,检察机关要严格遵守程序法,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使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必须树立惩治与预防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办案,轻预防”的思想。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通过查办具体案件,深入分析研究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发案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要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个案预防,达到“查办一个案,教育一条线,治理一大片”的效果。要不断探索预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状态的转变,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的转变,从专门机关预防到全社会预防的转变。

必须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公正,轻效率”的思想。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目标。但在检察执法中,有时会因片面追求公正而忽视效率,如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事实清楚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案件层层把关拉长了办案周期等;有时也会为了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如“严打”中过分强调快捕快诉而影响了案件质量等等。无论是偏重哪一方,都会产生弊端,都难以取得最佳的执法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确立“效率也是一种正义”的观点,迅速、及时、高效地履行检察职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没有质量,数量只能为零。只追求办案数量,不讲案件质量,必将损害群众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检察机关必须处理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以质量为本,把案件质量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在办案中严把质量关,把每一宗案件都办成铁案。

二、文明执法——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

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受传统意识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存在特权思想,不尊重当事人,作风粗暴、、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树立“文明执法”的现代执法理念,既是检察执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先进文化的具体表现。

检察机关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只讲执法,不讲感情”的思想。要避免简单理解严格执法,把执法活动变成冷冰冰的机械式的例行公事。在办案中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精神,如推行“告知犯罪嫌疑人制度”,搜查时避免未成年人、老人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场,搜查时对工资存折和维持家庭正常开销的费用一般不予扣押,采取强制措施时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等。要通过关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达到以情感化。

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深层次地把握现代法制的精髓,坚持以人为本,作到法情相融,体现出对人的价值和存在的充分尊重,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将法的严明公正与符合情理的人文关怀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检察工作朝更加文明、公正的方向健康发展。打铁还须自身硬。要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落到实处,首先得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检,抓好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并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执法教育,实现执法为民”和纪律教育月等教育活动,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培养“会办案、会电脑、会外语、会驾驶、会调研”的高素质检察人才,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三、为民执法——检察执法的本质特征

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为民执法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决定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牢记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干警是人民的公仆,是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二是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执法中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始终坚定不移地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检察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打”整治、“两打一扫”、“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依法快捕快诉,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通过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保护国家人民财产,鼓舞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通过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切实纠正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任。三是要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和公民的控告申诉工作。要继续实行首办责任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强调谁主管,谁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绝不推诿和敷衍,将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大力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保持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的形象,热情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四是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定点挂钩联系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发挥其作用。此外,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定检察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制度,更好地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五是要加大服务力度,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站”,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检察机关要在执法过程中落实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提出的“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的指示,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不满意、拥不拥护、赞不赞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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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的治道思想是以法家价值论、人性论、历史论、知识论为基石,这四论构成了法家管理思想的哲学观;法家治道以道为本,以国之治强为目标,以法为行为标准,以势为运行力量,以术为操控方法,法、势、术亦相结合、三者互补,构成了法家思想的管理观,即:道---管理本质观,治强---管理目标观,法---管理行为观,势---管理组织观,术---管理控制观,以此构建了管理型法家治道模式。法家治道的管理内涵是:具备把握管理对象客观化基础和执掌事物规则,来实施组织目标。

下面,我们以扬子空调有限公司为例,从企业目标、组织架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详细阐述法家管理思想对现代企业管理的积极影响。

扬子空调有限公司自2001年1月改制以来,一直将“成为业界最有价值和最受尊敬的企业之一”作为组织的远景目标,同时,每一个战略年度,公司都会制定出一个详细的年度经营目标,目标涵盖销售收入指标、产量指标、产品研发指标、工程设计指标、成本控制指标、利润指标、员工收入指标、文化建设指标等各个方面。正如法家所言:治强才是管理的目标,企业只有通过发展才能强大,这只是企业的短期目标,只有强大、更强大才能逐步实现组织的远期目标。

扬子空调有限公司成立之初,采取的是直线式管理模式,其最大的好处是决策层能够亲自掌控企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没有过多的中间管理环节,减少多余的层级,快速反应、高效运行,这在企业初期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所要经营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宽泛,原有的组织架构就无法满足管理的需求,于是从2005年起,企业大胆尝试对组织架构进行改革,从原来的直线式管理模式变革为事业部制管理模式,成立了5个事业部,在所有事业部之上,成立一个纯粹的职能管理机构---扬子空调总公司,对全公司的人、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事业部制的建立,从根本上形成了公司内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划小了核算单元,真正做到了通过组织的分工与协同实现经营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并最终促成总体管理目标的达成,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2008年,在原有5个事业部的基础上,又成立了农业人工环境事业部,更进一步实现了专业化的分工和精细化管理。

在法家看来,一个理想的、足以控制全局的组织结构,必须有一个能决定和支配整个系统的控制中心,设立有这样一个控制中心的的组织系统,是实现对组织的有效控制与管理的根本条件。

企业的运营,仅有目标和组织结构是远远不够的,完善的制度是基本的保障。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度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制度同样如法律一般。诸葛亮治蜀时曾说过:上下有节,为治之要,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组织,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是根本无法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的。

从2005年起,公司加强了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和执行,这其中涉及基础规章、信息化建设、流程管理、薪资改革、物资采购、生产制造、质量监控、销售政策等各个方面。2006年,扬子空调总公司提出了建立“四化”企业的管理思想:即建立法制化、规范化、流程化、人性化的现代企业。2007年以来,公司又先后与国内多家著名的管理机构合作,陆续引进了“全面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MRP采购管理”、“KPI管理系统”、“ERP管理系统”、“IE工程”等多个管理项目,使企业的制度化管理得到长足的进步。

当然,有制度,就必须要有执行!

法家强调:执法有信。用现代管理的话说:就是执行力是法制的保障,即有法必依。没有执行,所有的制度都是一纸空文。法家思想认为:管理行为也就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动机和需要分析,以求人与组织的和谐,并引导恰当地适应人们的需求和对需求的渴望用以实施组织的目标。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人的管理。现代管理学的控制职能是衡量和校正属下人员的各种活动,从而确保组织目标以及行为达到目标的各项工作得以实现。衡量绩效是控制活动重要方面,也是控制责任落实所在。对于包括领导者在内各个层次的人员,控制的职能均是必不可少的,控制对象包括人、事、行为等在内,因此控制是管理的关键环节和基本手段。这里所说的“控制”,就是依照制度的执行过程。

我们都知道,一支在战场上的部队,每名战士必须始终保持服从指挥、步调一致,否则永远都打不了胜仗,最终只会被对手消灭。企业也是一样,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必须在严格的制度化管理下,每一个组织成员都能做到目标一致、方向明确、思想统一、行为规范,这样才能实现员工行为与企业目标的高度统一,否则,企业将始终处在一种混乱状态,最终只会离目标越来越远、直到被竞争对手消灭。

扬子空调有限公司发展的9年时间,先后经历了三个不同的管理模式:

2001-2003:人性管理模式,以人格魅力作为主要手段;

2004-2007:制度管理模式,强调过程控制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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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来,一谈起西方国家,一些中国人颇现羡慕之色。而在古代漫长的历史时期,倒是西方人对东方的中国充满神秘感和崇敬感,“羡慕东方”、“学习东方”曾是世界性倾向。饮誉世界的我国古代四大发明(造纸术、印刷术、指南针和火药)传入欧洲,则是“学习东方”的典例。四大发明是中华民族奉献给人类文明并改变了整个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的科技成就,是我国人民对世界科技文化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这些发明传入西方,对西方社会产生了巨大推动力,对西方现代文明产生和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一、造纸术与印刷术在西方文明发展中的作用

纸的发明是人类文字载体的一次革命。我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已发明了造纸术,公元105年,东汉蔡伦改进了造纸术,后世因此公认蔡伦是纸的发明者。造纸术的发明是古代科技的一项重大成就,为人类的文化传播、思想交流和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信息储存和传递手段。

在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之中,造纸术是最早传播到西方国家的。公元751年,唐朝与阿拉伯帝国会战于中亚重镇怛逻斯(今哈萨克斯坦的江布尔),结果唐军战败,许多唐兵被俘,其中一些士兵是熟练的造纸工人。于是阿拉伯人利用这些战俘在巴格达、大马士革等地开设了造纸工场,所造的纸大批向欧洲输出,中国造纸术随着阿拉伯人迅速传到欧洲。到十六世纪时,造纸术流行全欧洲,从此结束了欧洲人用羊皮作书写工具的历史。过去西欧抄写一部《圣经》需要三百张羊皮,极大地限制了文化信息的传播,而纸张的流行使西方有了普及知识的优良载体,促进了科学文化的传播。

有了纸,就有了现代意义上的书籍,印刷术的发明开创了书籍历史的新纪元。中国的活字印刷术通过丝绸之路传入波斯、埃及。欧洲人则是从埃及人那里知道和掌握了活字印刷术,活字印刷术在欧洲的出现,根本改变了欧洲的社会文化环境。1458年,德国人谷腾堡受我国印刷术的影响发明了铅活字,用来印刷书籍。

印刷术和纸的结合,促使书籍大量增加,改变了僧侣贵族垄断教育的状况,书籍不再是一种装饰华丽的和学者的秘藏,而成为人类进步的阶梯。于是欧洲的学术中心由修道院转到各地大学,欧洲的科技也从中世纪漫漫长夜中走出来,开始突飞猛进的发展。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纸和印刷术为资产阶级新思想的传播起了巨大作用。十六世纪初,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的反教会论纲,能在四个星期内传编欧洲,首次显示了纸和印刷术结合起来的威力,纸和印刷术促进了欧洲内部、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的文化交流。

二、指南针与美洲新大陆的发现

指南针是把人类无力感知的地磁信息转换为视觉可见的空间形式的一项伟大的发明。公元三世纪前后,中国人发现了磁石能够吸铁的特性,同时还发现了磁石的指向性,并依此特性制造了“司南”。北宋时期,中国人已将指南针用于海上导航。宋代与阿拉伯的海上贸易十分频繁,中国开往阿拉伯的大型船队有指南针导航,阿拉伯人从中国商船上学到指南针的用法,并传到欧洲。没有指南针之前,航海只能使用观星的方法推算大概方位。指南针出现后,各国的远洋船队可以依据海图和罗盘测算出航线、航向和里程,安全地行走于茫茫海天之间。可见指南针在航海上应用,为远洋航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指南针用于航海,给航海事业带来了划时代的影响。欧洲人十分重视指南针的作用,并在中国人罗盘的基础上研制成功旱罗盘。十五世纪到十六世纪初,欧洲人哥仑布和麦哲伦等几位航海家利用它开辟了新航路,发现了美洲新大陆,完成了环绕地球一周的航行。新航路的开辟使欧洲打开了世界市场,刺激了欧洲的工业生产,在亚、非、美洲建立起了殖民地,获得了巨额利润,为欧洲发展资本主义积累了大量原始资本,促进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成长壮大和封建贵族的没落衰亡。

三、火药和火器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

火药是我国唐代炼丹家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发明的。火药发明后,首先被用于军事上,中国火器扬威于蒙古西征。公元1234年蒙古灭金之后,把金军中的火药工匠和火器手编入了蒙古军队。次年,蒙古大军发动了第二次西征,新编入蒙军的火器部队也随军远征。蒙古人在西征中亚、波斯等地时连连取胜,火器发挥了很大的威力。

阿拉伯人很早就从中国了解到火药知识,宋、元时期来华的阿拉伯水手在中国人节庆之时施放的焰火和中国船舶装备的火器中,最早接触到了火药。由于担心会成为蒙古军队的下一个进攻目标,阿拉伯人迫切希望获得火药的情报。由于缺乏制造火药最为关键的硝石(阿拉伯人称为“中国雪”)的提炼技术,善于航海的阿拉伯人通过与东南亚各国的贸易间接从中国进口了大量硝石。但蒙古人没有给阿拉伯人足够的时间利用这些硝石。1258年2月15日,阿巴斯王朝的都城巴格达终于陷落。蒙古人灭亡阿拉伯帝国后,建立起了伊利汗国,这里迅速成为了火药等中国科学技术知识向西方传播的重要枢纽。

火器的出现,是武器史上一个划时代的进步,它使整个作战方法发生了重大变革。火器在传到欧洲以后得到了革命性的发展,最终成为了欧洲人征服世界的利器。恩格斯曾说,它使整个作战方法发生了变革。要获得火药就要有工业和金钱,而这两者都为市民所占有。因此火器一开始就是城市和以城市为依靠的新兴君主政体对封建贵族的武器。以前一直攻不破的贵族城堡的石墙抵不住市民的大炮,市民的枪弹射穿了骑士的盔甲,贵族的统治跟身披铠甲的贵族骑兵队同归于尽了。在各国的革命和斗争中,火器迅速发展,并在战争中决定胜负。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使骑士组织的封建军事力量土崩瓦解了。

中国的四大发明一向以其深远意义而在世界科技史上享受着殊荣。早在100多年以前,马克思就曾经说过:“火药、指南针、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火药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总的来说变成科学复兴的手段,变成对精神发展创造必要前提的最大杠杆。”诚然如此,我国古代四大发明是欧洲封建社会的催命符,是近代资产阶级诞生的助产妇,更是西方现代文明的启明星。

今天,我们高度评价四大发明对世界的深远影响,并不是要我们躺在伟大的历史丰碑下,沾沾自喜,盲目自大,停滞不前,而是要求我们应该在反思历史的基础上,充分弘扬中华先民的创造、创新精神,为世界的科技文化发展贡献新的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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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农村建设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支农资金的匮乏却成为发展农业、建设农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最大障碍。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监管费用高和缺少抵押担保等多方面的考虑,缺乏对农放贷的热情;另一方面,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繁杂且需充足的抵押,贷款难度也使农民望而却步。对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针对农民和中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且手续简单、担保宽松,极大地适应了新农村建设的现实需要。

一、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现状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但其本身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突出问题表现在:

1、小额贷款后续资金匮乏

由于被套上了“只贷不存”的紧箍咒,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业务。但是,单单依靠股东的注资并非长久之计,股东不可能向一个“无底洞”没完没了地投入资金。注入资本的严重不足和贷出资金回笼的缓慢性,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以及自己做大做强的良好愿望显得力不从心,在贷尽资金后往往因无资金可贷只得暂停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

在《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被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归《公司法》所规范,但又无法被《公司法》所涵盖,因为在现行《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外,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又不认可其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践中扮演着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角色。这种尴尬的身份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获得像银行金融机构一样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难以像农村信用社所一样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3、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

首先是设立程序复杂,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要向所在区(县)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区(县)政府完成预审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市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局和人行分行报送相关资料。不仅仅是设立程序复杂,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拦路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么是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些规定都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架起了一道又一道的关卡,极大地打击了社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不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的支持。

4、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

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状况而言,主要由当地政府下设的金融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宏观监管,日常监管工作则交由工商局履行,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然而,金融办公室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容易导致监管形式化、走过场;而基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专业性极强的特点,工商局作为日常监管主体也不适宜。

5、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大力推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同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景予以了一定考虑,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从而发展成为正规金融机构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和经营项目。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过程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股东条件更加严格,限定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从以上规定很明显的看出,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转制还是严格控制的,希望通过大型商业银行的介入降低金融风险。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要转制成为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必须由商业银行控股或经营,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不得不让出控股权和经营权,而这对于那些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心血的原始发起人无疑是难以接受的。

二、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状问题的途径

1、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匮乏问题的途径

(1)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被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那么增资扩股将是其融资的最好渠道。2008年,银监会和人民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个发起人。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功能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充分吸纳社会闲置资金入股。

(2)允许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

请求大型商业银行批发贷款其实一直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强烈要求,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必须通过政府严格地行政审批。笔者建议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或法律将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纳入到商业银行的正式业务之中,商业银行有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的自和决定权,无须通过政府审批。与此同时,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获取贷款资金的目的主要是用来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当对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贷款规定较低利息,并对商业银行的每笔放贷予以利息补贴。

(3)逐步松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紧箍咒

国家出于金融安全目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进行限制无可厚非,但这无形中又与国家所提倡的支农政策相冲突。要想最大限度的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功能首先应当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资金的持续性,而存款业务的开展无疑是解决贷款资金来源的最重要渠道,能大大调动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笔者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先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存款业务试点,从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中挑选开办时间长、规模大、信誉好的公司开展存款业务,并在利率政策上进行扶持,允许其存款利率可在一定限度内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试点资格由银监会进行审批,日常经营由银监局监管。以试点作示范,逐渐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存款业务限制。

2、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问题的途径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这种法律、法规的欠缺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尚不明确,由此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笔者建议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特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法》,使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其定为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但笔者认为将其视为“小型商业银行”更适合,因为它比一般的公司企业法人在业务上更具特殊性、专业性、审慎性。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的制定应更多的参照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

3、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难问题的途径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投资者兴业创办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情,有效利用社会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支农建设,笔者建议取消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实行“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强调对其的后端控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程序应采用一般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只要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了相关法律的设立条件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就可以成立,无须政府行政机关的事先批准或核准。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较高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笔者建议大幅下调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甚至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因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实力是否雄厚并非光看注册时的资本,最重要的是公司运行时可用于放贷的资金,而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信用度、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良好关系等都是可以进行转化的无形资本。此外,还要取消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限定条件,以及取消“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限定条件。

4、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难问题的途径

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笔者认为应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各监管者的职责,建议应由银监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金融办公室负责宏观的政策引导。其中银监局应当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每笔业务进行记载并随机检查,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获批的贷款的用途及流向进行监控,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于非用于贷款业务目的从商业银行套取贷款。另外,银监局应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防范高利贷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可以获得较低利息的贷款。为了鼓励创办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支农服务,国家应允许其贷款利率水平高于一般的金融机构,但不应超过太多,笔者认为不应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为宜,国家应当对低利率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抑或授意国有银行批给其更多的低息贷款从事支农放贷业务。

5、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转制难问题的途径

笔者认为金融风险的防范重在监管而不是在滥设门槛,只要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做到全面、细致、及时,小额贷款公司在转制后能够审慎经营,那么金融风险是可以被扼杀的。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的问题上,应当充分照顾小额贷款公司原始发起人和投资者们的感情和创业热情,弘扬公司法的民主与自治精神。取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商业银行必须控股以及必须是最大股东的强行规定,是否吸纳商业银行入股应当由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由商业银行控股经营则应当按照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来决定。

参考文献:

[1]丁红萍.小额贷款公司的新机遇[J].江苏农村经济,2008;9

[2]王学.小额贷款先天不足[J].管理与财富,2008;8

[3]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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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羁押者认为自己不应该被羁押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向原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如果羁押决定仍然维持,被羁押者还可以向作出羁押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申请以两次为限。

【关键词】被羁押者认为自己不应该被羁押的情况下

应允许其向原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 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

【本页关键词】毕业论文 职称论文 职称论文写作 本科论文写作

【正文】

目前,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针对羁押都规定了一系列有关延长羁押期限的规则。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针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不同的羁押期限。例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嫌疑人其总的羁押期限应该限制在三个月内,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总的羁押期限应该限制在六个月内,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总的羁押期限应限制在九个月以内。针对现实中的二审发回重审和超过两次延长后的羁押期限内仍未审结的案件,应该变更为其它的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无条件的请求解除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羁押的执行机关如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国家应该给与可能被错误逮捕和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以司法救济的途径。有句法律格言叫:“有权利必有救济”,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遭受侵害而无救济的话,和没有权利一样甚至是更坏。被羁押者认为自己不应该被羁押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向原作出羁押决定的机关提出司法审查的申请。如果羁押决定仍然维持,被羁押者还可以向作出羁押决定的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申请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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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郑良、杨著:《5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全国法院审理案件近200万件》,载/2010-05/14/content-1606220.htm于2010年6月10日访问。

⑸肖恩・多兰著:《陪审团审判》,载《英国刑事司法程序》,麦高伟、杰弗里和威尔逊主编,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46页。

⑹施鹏鹏著:《陪审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出版,第81页。

⑺[英]麦高伟、杰弗里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⑻宋冰编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2页。

⑼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6页。

⑽刘辉著:《论陪审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出版,第37页。

⑾刘辉著:《论陪审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3月出版,第36页。

⑿熊秋红著:《司法独立与法官责任追究》,载《转变中的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

⒀夏庆山著:《陪审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运作》,载《山东审判》第21卷总第165期。

⒁施鹏鹏著:《陪审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3月出版,第192页。

⒂[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页。

⒃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8页。

⒄陈平著:《试论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第365页。

⒅尹章华著:《再论陪审制度之诉讼功能及社会功能》,载台湾《军法专刊》42卷第4期,199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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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是一所在法庭科学、刑事司法及相关领域享有较好口碑的美国高校,被国际司法界公认为国际司法教育和研究的引领者fz7。学院成立于1964年,主要为地方、州、联邦培养执法者,原名为警察科学学院。( COPS )。从拥有100名新警学员开始,经过40多年时间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拥有超过12000名全日制在校本科生、2000名研究生,数百名博士生办学规模的大学。学员来自世界的一百多个国家,在美国司法律师界,警界,法庭科学界不乏声名显赫的毕业生,如我们所熟悉的李昌红博士。这些优秀的毕业生也从侧面折射出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优异的教育理念,并让世人对其教学质量有了直观的了解。

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的宗旨是:致力于培养学生具有批判性思维、观察能力,与人的有效沟通能力,教会学员由自由研究引发的道德判断方法;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并在获得和评估信息时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操作先进系统的能力;让学生在了解不同文化、社会历史背景下,具有能融合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的各方政治力量的能力。

学院的任务是:构建一个学术氛围,促进和鼓励教师与学生们的科学研究,尤其是司法相关领域的研究;在日益拓宽的研究领域和同一研究领域中的多元化价值取向,反映出学院站在全球化的战略高度,不断革新教育实践,顺应时代对特殊领域人才的需求变化,履行学院对社会教育责任的承诺。

学院为学员提供的艺术、科学和人文学科通识教育课程,培养学生在毕业后具有敏锐的思维和较高的专业水准,能应对各种犯罪、司法实践和公共安全领域中的各种挑战的能力,实现学员维护社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的承诺,激励学生和教师以为公众服务去实现个人的最高价值。

总结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的教育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大的师资力量为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奠定了基础,与服务客户的合作,为学生提供了难得的实习机会,为学员今后的顺利就业提供了工作平台,增强了学院在激烈的教育竞争中的吸引力。

在美国,一所高校的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在于它的学术资源及良好的学术环境。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里有提供教育服务专业领域内的权威人士,如Mike Wallace and John Matteson为普利策奖获得者仁。在这里你能见到很多在法庭科学、法律、反恐,帮派暴力犯罪,人类学,刑事学,历史、哲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心理学和社会学学界的著名的学者,学院拥有与19个专题研究中心(如反恐中心)和研究所。良好的学术环境和优越的基础设施提供了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在不同领域内的资深专业人员被学院聘为指导教师,学生们可以在学习中得到最好的学习指导;学院与司法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学生可以申请并可获得去知名的公司、组织、机构等相关部门内进行与所学专业紧密相关的实习机会;优秀的师资与最好的实习环境,为保证教育质量提供了坚实基础和优越环境。

(二)严谨的科研氛围,科学合理的通识教育课程结构,使学生们能轻松面对未来的工作环境的任何挑战

美国的警察学历教育强调的是通识教育,在课程的设置中以司法本科为例,基础能力课,人文课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与刑事司法相关的种族问题占总课程的67%左右,共同必修课占22%,主修方向课程占10%,让学生充分体会到刑事司法是跨学科性质,并对犯罪问题和刑事司法体系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

严谨的学术氛围培养学生尊重知识的意识。以研究生教育为例,学生在选中一门课程与任务教师联系后,教师通过邮件发给他一些参考书目,在考试之前,这些书要读完,才有可能通过考试。在这一学习过程中,有效地锻炼了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没有人为了完成作业而去抄袭,学生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学会了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论文是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实验得到的原创作品,因此,实验室和图书馆总是人满为患。

自由的学术环境中使学生在课堂中能轻松随时提问,阐述自己的观点,学生不会轻易服从某个权威观点,并会以自己的科学实验证明自己的观点。教师们具有引导学生得出正确答案的责任,这种教学模式对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在课堂中,教师应回答学生的所有提问,这些问题涉及这一专业的各个领域,教师有义务给学生满意的答复,这对教师业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及对知识综合应用水平都是一个考验,但是教师不会以一个权威者自居,总是乐于与学生分享新的观点并会对学生的观点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引导学生进行深人的研究。

(三)学院注重实验室、图书馆的建设,以满足教学实践为目标,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观察能力的培养

充裕的教学资源和硬件设施为培养一流的人才提供了物质保障。学院内行政办公室简单而朴素,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设备良好的实验室,实验室的开放时间一般是从早到晚,在这一期间,学生可以自己选做实验的时间段。实验室是学院内最为繁忙的地方,完成教师布置的论文或撰写自己的论文要通过实验完成,教师不会告诉学生具体该怎么去操作实验,学生们会从教科书或教师提供的学习参考资料中所列的书目的书中获得相应的信息。实验室内有外聘来自服务各大实验室的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遇到难题,请教他们,找出研究的方法和解决途径。独立的在实验室操作的研究经历,培养出学生较强的动手能力和观察能力、操作先进系统的能力,能在从业后接受所遇到的挑战。

学院的图书馆内资料丰富,在各种类别的资料中,研究者可以找到最新最全的专业资料,能满足研究者的需要。学院图书馆是开放时间最长的部门之一,在假期也会开放,方便学生使用图书馆,凭借互联网,学生在任何地方都可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学院图书资料,方便了学生的学习及教师的研究。

(四)管理人员少而精,先进的管理水平保证了学院高效的运作

信息化的办公节省了很多人力,学院的管理人员不多,在学院内见到的大部分是教师。每个教师和学生都有一个信箱,学院的一切通知、新闻都会及时发在相关人员的信箱内。所有的工作都是提前安排好的,管理工作井井有条,各人各司其职。学院信息公开,要想知道学院在这一学期内某一天要发生什么事,可以到学院的日历上看到详细的安排,所有的学院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有预见性的,他们可以制定好未来一年的工作计划日程安排表,可以把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放在科研中去。

学院公共服务完善、后勤保障有力,所有的服务电话都公布在学校的网站上,接到电话后后勤人员会即时出现,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都很高。学院有充足的上网电脑供学生免费使用,而且使用正常,几乎见不到放在公共免费使用的电脑因故障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使用者也不会担心病毒的侵扰;如果要使用公共复印机或打字机,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充值,采用自助式方式,输人使用者的密码就可以使用,既方便学生也节省了人力。图书馆和实验室除了少数的管理人员外,一些职位提供给学生供职。

(五)长期稳定的合作单位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实习基地,保障了学生学习的质量

以纽约市警察局犯罪实验室为例,纽约市警察局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好的现代警察局之一,条件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先进的仪器设备为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习机会。纽约市警察局犯罪实验室内设有手印检验、微量物证检验、纤维毛发检验、火灾物证检验、违禁药品、足迹检验、文件检验、工具痕迹及枪弹及痕迹检验等多项检验服务,是美国最大的犯罪实验室之一,拥有一流的设备和工作人员,学生们在实习过程中获益匪浅。提出申请实习的学生在要在这里修满400个学时,在各种实验室之间轮流学习,并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

(六)学院注重的学生教育质量,不盲目追求毕业生数量

美国高等教育是宽进严出,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学生都了解学分不好拿,尤其是法庭科学专业的学生,要想毕业就要付出努力。学院不会为了提高毕业率而放松标准。从毕业生的从业成绩来看,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文凭的“含金量”也是一个验证,在司法界,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毕业生,业绩骄人的不在少数,毕业生在业界不俗表现就是约翰金刑事司法学院教育质量的最好说明。

(七)学院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发展不断调整教育实践,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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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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