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3-31 20:3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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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 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xx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 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1989年、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肥料登记和使用,保障肥料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第五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床土调酸剂;

(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

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剂。

第六条对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肥料生产企业要求登记的,肥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按照肥效试验技术规程,在不同作物、土壤类型中经过完整的生长周期对比试验,证明其对作物生长具有显著效果。

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依法取得肥料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

(六)产品标识式样和使用说明书;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

(一)用工业废料、生活垃圾、污泥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

(二)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专用肥料。

第十条检验机构和负责田间试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试验结果,并对其检验、试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肥料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所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肥料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形态、产品成分主要指标、适用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应当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展登记。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五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肥料登记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肥料产品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将畜禽粪便、城镇垃圾、淤泥、工业废弃物等直接加工成为肥料产品或者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分装肥料不得改变原肥料产品成分和含量,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一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肥料产品包装上载明包括下列内容的肥料产品标识:

(一)产品通用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净含量;

(六)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标明有效期;

(七)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应当附有载明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销售肥料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产品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四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记录购入肥料产品的名称、数量和销售情况。肥料销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第二十五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将登记情况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肥料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

(二)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

(三)假冒、伪造、转让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登记证号;

(四)在生产、经营肥料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广告,应当如实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

广告经营者和者应当依法核实有关材料。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设计、制作、肥料广告。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肥料产品质量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肥料产品质量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肥料登记、检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肥料产品。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壤地力和肥料施用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和土壤环境评价,定期监测公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建立农田土壤养分平衡管理系统。针对土壤类型、作物种类、气候条件的差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业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施肥技术基础性研究,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绿肥生产,积造和施用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增进农田地力。

第三十三条肥料购买者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

第三十四条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农田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肥料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准予登记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不予登记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受理、处理肥料产品投诉的;

(四)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或者在办理肥料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肥料登记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仿造、转让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违反肥料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依照《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以下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登记范围:

篇2

1.材料

试验于2014年6月安排在西华县田口乡李陈村。土壤为潮土类,沙土,质地为沙壤,肥力中等。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0.5克/千克,碱解氮80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12.5毫克/千克,速效钾(K2O)90毫克/千克。供试作物为花生,品种为豫花22号。供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g/L,Zn+B≥20g/L)由淮阳县瑞侨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

2.方法

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的方法,重复三次,小区面积30平方米。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100毫升兑水30千克,于花生下针期、膨果期喷施,共喷2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6月27日每667平方米追施复合肥(45%, 15-15-15)30千克,追肥方法为条施。试验地花生于6月5日播种,亩播量15千克,播种方法为穴播,行距40厘米,穴距20

二、试验结果

1.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成产因素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改善了花生的成产因素。从表1中可看出:处理1与处理2、处理3相比,单株结果数分别增加1.8个、1.9个,百果重增加4g、5g,百仁重增加3.8g、4.2g,饱果数增加1.1个、1.4个,饱果率增加3.4%、5.8%。这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花生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单株结果数、百果重,百仁重、饱果数与饱果率都有所增加。

2.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产量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提高了花生产量。从表2可以看出:处理1较处理2平均亩产增加27.15千克,增产率9.17%;处理2与处理3相比,每667平方米增产6.39千克,增产率2.2%。对各处理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处理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采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

较(见表4),处理1与处理2之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处理1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不显著。

篇3

1. 材料

试验于2011年6月安排在新郑市梨河镇陈庄村陈创明的承包田内。土类为褐土,肥力中上等,地力均匀。该田块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2.9克/千克,碱解氮96.8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12.6毫克/千克,速效钾(K2O)100.6毫克/千克。供试作物玉米,品种为“郑单958”。供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克/升,Cu+Zn +Fe+Mn≥20克/升)由哈尔滨细胞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2. 方法

本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40平方米。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400倍液,于玉米七片叶时喷施,共喷1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生长期667平方米追施40%复合肥25千克 、尿素30千克,追肥分两次进行,分别在6片叶和11片叶时进行。试验地玉米于小麦收获后6月8日播种,6月14日齐苗,及时间苗、定苗,行株距为60厘米×27厘米,667平方米4100株。严格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于玉米7片叶时(7月6日)进行喷施肥液或清水。10月1日收获玉米,收获时以小区为单位收获,收获后及时晾晒、脱粒,产量记晾晒、脱粒后的干籽重,并同时进行考种。试验除按方案要求的施肥外,其他管理措施同一般大田。

二、结果与分析

1.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玉米经济性状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改善了玉米的经济性状。由表1可看出:处理1较处理2、处理3穗粒数增加10.1粒、11.6粒,千粒重增加8.1克、10.3克。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能够增加玉米的穗粒数和千粒重。

篇4

崇信县农牧局履行职能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甘肃省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可再生能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废旧地膜回收利用条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甘肃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18部。

自2016年“七五”普法开展以来,按照县上统一部署,县农牧局以增强干部职工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推动依法行政,提升行政相对人和农民群众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为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大力抓好农业行政执法和普法工作。为我县农民增收,脱贫攻坚以及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普法规划。为了确保“七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局长李青云同志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普法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农牧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普法规划(2016-2020年)和年度普法规划》,为“七五”普法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提供了长远指导和组织保障。

二是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普法落实。把农业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农业依法行政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农牧局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坚持召开两次专题普法工作会议,加大对农业普法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组织开展农业“七五”普法年度、中期和期末检查评议,强化工作绩效评查,总结经验成效,查找问题不足,研究改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到位,并纳入下属单位和职工年终工作考核评议。

三是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职工依法办事能力。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五个结合”学习法,创新教育宣传的方式方法,增强普法的吸引力、感染力。一是利用周二集中学习日,组织学习了《宪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并通过考试提高了职工的法制素质;二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局属单位负责人解读《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业务法律,至目前专题学习法律法规25部,增强了职工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一是积极参与“法律八进”活动,充分利用“科技三下乡”、“3.15”和“12.4”等各类宣传活动,深入乡镇、城市街道、社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设立现场咨询台等形式,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每年发放资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5万人次,提高了广大群众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二是以《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加强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每年培训1期,培训60人次并积极开展“农资经营规范化示范点门店”的创建活动。农资经营门店生产经营证照、诚信守信经营承诺及价格上墙公示,规范进、销货台账,出具可追溯票据等事后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诚信、规范、合法经营的新局面。

存在问题:一是部分职工的法律素质欠缺,对个别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不全,执法程序不规范;二是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不够全面,特别对村社广大群众法律宣传不到位;三是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下一步,将以这次座谈会为契机,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借鉴先进典型经验,寻找差距,取长补短,积极作为,进一步推动农牧系统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促进农牧业发展。

篇5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肥料的登记、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肥料工作的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促进肥料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肥料登记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肥料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肥料登记

第五条肥料生产企业生产下列肥料产品,应当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肥料登记:

(一)有机肥料、配方肥、床土调酸剂;

(二)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肥料。

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的制剂。

第六条对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产品,肥料生产企业要求登记的,肥料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肥料产品,应当按照肥效试验技术规程,在不同作物、土壤类型中经过完整的生长周期对比试验,证明其对作物生长具有显著效果。

第八条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资料;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依法取得肥料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田间试验报告;

(六)产品标识式样和使用说明书;

(七)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

肥料登记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肥料登记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由法定机构出具的毒性检验报告:

(一)用工业废料、生活垃圾、污泥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

(二)在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直接施用在水果、蔬菜表面的专用肥料。

第十条检验机构和负责田间试验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试验结果,并对其检验、试验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肥料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所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肥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肥料登记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肥料登记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证书编号、产品形态、产品成分主要指标、适用范围、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企业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应当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续展登记。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五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或者产品形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肥料登记的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肥料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生产要求,并对其生产的肥料产品质量负责。

肥料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合格的肥料产品应当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肥料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将畜禽粪便、城镇垃圾、淤泥、工业废弃物等直接加工成为肥料产品或者作为肥料生产原料的,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分装肥料不得改变原肥料产品成分和含量,并应当在包装上标明分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第二十一条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肥料产品包装上载明包括下列内容的肥料产品标识:

(一)产品通用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有效成分的名称、含量、净含量;

(六)生产日期或者产品批号,有产品有效期的,应当标明有效期;

(七)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

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应当附有载明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销售肥料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说明肥料产品的性能、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提供销售凭证。

第二十四条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肥料销售档案,记录购入肥料产品的名称、数量和销售情况。肥料销售档案保存期限不得低于2年。

第二十五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将登记情况以信函、传真等方式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以委托肥料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十六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

(二)生产、经营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

(三)假冒、伪造、转让肥料登记证和肥料登记证号;

(四)在生产、经营肥料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七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广告,应当如实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描述肥料产品的使用范围和性能。

广告经营者和者应当依法核实有关材料。肥料产品经过登记的,应当按照肥料登记证内容设计、制作、肥料广告。

第二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和处理肥料产品质量投诉,依法查处违反肥料产品质量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从事肥料登记、检验、监督管理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肥料产品。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壤地力和肥料施用监测网络,开展监测和土壤环境评价,定期监测公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肥技术规范,建立农田土壤养分平衡管理系统。针对土壤类型、作物种类、气候条件的差异,组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业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施肥技术基础性研究,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开展绿肥生产,积造和施用有机肥料,提高土壤有机质,增进农田地力。

第三十三条肥料购买者在购买肥料时应当查看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登记证号或者生产许可证号,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产品。

第三十四条肥料使用者应当遵循科学、安全、高效的原则,合理使用肥料,防止造成农田污染和地力衰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肥料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准予登记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肥料产品不予登记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准予登记的;

(三)未依照规定受理、处理肥料产品投诉的;

(四)参与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或者在办理肥料登记、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肥料登记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肥料登记证的,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八条肥料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仿造、转让肥料登记证、肥料登记证号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肥料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者含量与肥料登记证内容明显不符,或者在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违反肥料管理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依照《*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以下产品不属于本办法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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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143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6-0124-01

按照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指南》和《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程》(NY/T497--2002)的要求,为验证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在河南省花生生产上的应用效果并为其推广提供科学依据,特安排本试验。

一、材料与方法

1.材料

试验于2013年6月安排在淮阳县王店乡大朱村朱勇承包的责任田内。土类为潮土,土属沙土,肥力上等,地力均匀。土壤化验结果:有机质19.34g/kg,全氮0.8g/kg,速效磷(P2O5)20.2g/mg,速效钾(K2O)235g/mg,PH值8.0。前茬作物为大蒜,亩产1500 kg 。供试作物花生,品种“花育25”。供试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P2O5+K2O≥50%,Zn+B:0.5-3%)由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提供。

2.方法

本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30m2。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50g兑水30kg,于花生花期、结实期喷施,共喷2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亩施氮、磷、钾复合肥(15-15-15)75kg。试验地花生于4月11日人工播种,密度12000穴/亩,大蒜收获后地膜覆盖。按试验方案的要求分别于6月21日、7月2日进行喷施肥液或清水,8月27日各处理随机抽取三点,每点20穴进行田间调查与考种,8月29日收获。试验除按方案要求的喷施肥液或清水外,其它管理措施同一般花生大田生产。

二、结果与分析

1.喷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对花生生物学性状的影响

喷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改善了花生的生物学性状。由表1可以看出:处理1与处理2、处理3相比,穴果数增加0.3个/穴、0.5个/穴,百果重增加3.1g、2.8g。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喷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能够提高花生的穴果数和百果重。

2.喷施“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对花生产量的影响

篇7

1.1 供试材料

试验于2010年7月安排在河南省西华县田口乡李陈村,供试土壤为潮土类,沙壤土质。肥力中等,该地块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11.6克/千克、速效氮含量88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含量9.6毫克/千克、速效钾(K2O)含量90毫克/千克,pH值8.1。前茬作物小麦,产量水平每667平方米500千克。供试作物为棉花,品种为中棉29号。供试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由郑州春雨肥业有限公司生产、提供。

1.2 试验方法

试验设三个处理,采用随机区组设计,重复三次,小区面积33.3平方米。

处理1:常规施肥+每667平方米用该肥150克,稀释400倍,在初花期、盛花期、铃期各喷一次,共喷3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不施叶面肥)。

试验在当地习惯施肥的基础上进行。3月25号于棉花空档内按每667平方米撒施农家肥3方、尿素15千克、过磷酸钙75千克作底肥。3月20日育苗,采用“六二式”小麦棉花套种模式。种六行小麦,预留80厘米空档套种棉花。棉花5月10日移栽,株距30厘米,密度2400株/667平方米。追肥为尿素,分两次施入,于棉花初花期6月28日施入10千克,铃期7月25日施入15千克。10月20日拔棵腾地,收获结束。

试验肥料于2010年7月8日、7月23日、8月8日按方案喷施,共三次。试验除以上方案要求的施肥情况外,其它管理措施均按丰产田标准进行。试验期间调查有关性状。

2 试验结果

2.1 不同处理对棉花生物学性状的影响

棉花喷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植株长势良好,叶片深绿,棉花不徒长,通风透光较好。叶片脱落较迟,不早衰。蕾大而饱满,脱落率低,试验表明,棉花喷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单株结铃数增加0.99个,单铃重增加0.15克。(见表1)。

2.2 不同处理对棉花产量结果的影响

喷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可以提高棉花产量,棉花收获时,分区计产,获得试验产量结果如表2。从表2可以看出:处理1较处理2平均每667平方米产籽棉增加19千克,增产率9.0%,增产效果明显。处理2与处理3差异不大。

2.3产量结果统计分析

通过表3对产量结果的统计分析,方差分析结果:F值=12.329>F0.05=6.94,表明处理间差异达显著水平。从而可知,在棉花上喷施“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与对照相比,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

对试验结果进行多重比较,处理1与处理2相比,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相比,产量差异未达显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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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净化肥料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福建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将我省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及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抽查依据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二、抽查对象及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肥料随机抽查及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对象为肥料生产者、经营者,检查人员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具体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从相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

(一)检查对象产生方式

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为扩大省级抽查的覆盖面,今年省级抽查选定宁德市、平潭综合试验区、三明市、莆田市等地近几年未曾去过的县(市、区)为抽查区域。检查县(市、区)及其检查对象由省级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去年抽过的县今年不再抽取,数量为2-4个县(市、区)。

(二)检查人员产生方式

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省级检查人员在省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县级检查人员由当地自行随机抽取。若抽到的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监督检查,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与被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抽查比例、频次和时间

肥料生产者、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其中省级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1%。抽查频次为省级2次,设区市级和县级至少2次。肥料随机抽查分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部门联合抽查从8月开始至10月结束。

四、抽查数量

2021年省级计划抽查肥料生产者20家,肥料经营者40家,其中省级部门联合抽查肥料生产者4家,肥料经营者6家。详见附表1。各设区市根据肥料生产者、肥料经营者抽查比例不低于5%,部门联合抽查比例不低于1%的要求,自行开展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

五、抽查分组:

肥料随机抽查工作分成两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组(详见附表2)。上半年第一组由省土肥总站带队,下半年第二组由厅执法监督局带队。各小组自行确定出行时间,同时完成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两项工作任务。

六、抽查内容

肥料生产者,重点检查: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是否存在登记证过期、套证等情况,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一致等8项内容。具体详见附表3。

肥料经营者,重点检查:是否销售无证、套证或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帐等8项内容。具体详见附表4。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肥料随机抽查工作职责。省级肥料随机抽查省土肥总站牵头,厅执法监督局共同实施。省土肥总站牵头制定《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负责肥料“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下同)动态更新管理,带队开展2021年度上半年随机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录入,撰写工作总结报厅法规处,做好材料归档。厅执法监督局配合制定《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配合开展2021年度下半年随机抽查工作及抽查结果录入,整理相关《抽查记录表》和工作小结报省土肥总站归档。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通知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本级肥料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督促指导辖区各县(市、区)动态更新管理肥料生产经营“两库”建设,按时完成省级剩余的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任务,并及时对外公布抽查结果。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莆田市、三明市等4个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配合省级,与省级联合开展本年度的抽查工作。

(二)上下联动开展随机抽查。为防止重复检查和执法扰民,在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的情况下,可采用上下级联动,共同开展随机抽查。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还可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

(三)强化抽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检查小组和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农业云131“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并按要求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通过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省土肥总站联系人:付瑞洲,联系电话:0591-88011442

执法监督局联系人:庄剑隆,联系电话:0591-87847680

 

附表:

1、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任务分配表

2、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分组表

3、肥料生产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4、肥料经营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附表1

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任 务 分 配 表

抽查区域

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

合计

 

其中:联合抽查

 

其中:联合抽查

 

其中:联合抽查

宁德

8

/

20

/

28

/

平潭

2

/

3

/

5

/

莆田

2

1

7

2

9

3

三明

8

3

10

4

18

7

合计

20

4

40

6

60

10

 

附表2  

2021年省级肥料随机抽查和省级部门联合抽查

工 作 分 组 表

 

分组

带队处理(单位)

抽查区域

抽查时间

第一组

土肥总站

宁德、平潭

上半年

第二组

执法监督局

莆田、三明

下半年

 

附表3

 

肥料生产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生产企业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地址

 

办公地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

 

2

产品是否存在肥料登记证过期、套证等情况;

 

3

产品技术指标是否有与肥料登记证一致;

 

4

是否存在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5

是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6

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包括生产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成品检验制度、产品存放及出库制度等;

 

7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8

是否有完整的生产台帐及销售记录。

 

现场检

查意见

 

 

 

 

 

生产企

业意见

 

 

 

                                                                 生产企业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及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附表4

 

肥料经营环节双随机监督抽查记录表

肥料经营者基本信息

经营者名称

 

法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是否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

 

2

销售肥料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肥料登记证一致;

 

3

是否销售肥料登记证过期的产品;

 

4

是否销售包装标识不规范、标签残缺不清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产品;

 

5

是否存在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

 

6

有无保证所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7

是否建立肥料产品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帐;

 

8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现场检

查意见

 

 

 

 

 

 

受检方意见

 

 

 

 

      受检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及证件号码

 

 

 

篇9

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  法律制度  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篇10

关键词:农业清洁生产  法律制度  完善

清洁生产概念从一提出,就已经涉及农业领域,考虑到化学肥料的清洁施用。但从总体上看,农业环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清洁生产的重点还是放在T商业领域。事实上,无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还是污染程度,农业都不亚于工业,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工业。因此,将清洁生产的概念引入农业,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1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的现状

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使我国清洁生产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在这之前,我国在农业法律制度建设上没有直接提到“清洁生产”.也没有专门的农业清洁生产法规.农业清洁生产的思想只是分散在一些法律法规中。

1.1相关法律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和畜禽粪便、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作了一般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第l1条规定:“……环境保护、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有关行业或者地区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用于造田。”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农业清洁生产作出明确规范。

1.2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2000年农业部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第l3条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2001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第27条对安全使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作了规定,同时第38条对销售农药残留量超标的农副产品作了禁止性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目的就是防止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2002年农业部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及1993年的《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专门对农产品质量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1.3相关地方性法规

2002年福建省颁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对农药、化肥、薄膜合理使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均有所涉及,还涉及农产品质量建设,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此外,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堆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利用生物和工程技术对农村生产、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

2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有关农业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梳理.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农业清洁生产立法上已有一定进展,但还难以真正将清洁生产的要求贯彻到农业生产之中,清洁生产还难以成为农业生产的一项基本制度。

2,1农业清洁生产理念未得到完整体现

农业清洁生产的一些要求只在部分农业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不够完整全面,清洁生产的思想理念也未能全面反映到立法当中.导致思想认识、工作重点及管理体制上存在不足。首先,农业清洁生产不是单纯的环保措施,而是融环境保护于生产建设之中,兼顾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生产模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对人类与环境危害最小化;其次.农业清洁生产不是仅仅指清洁的产出,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只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且还须解决农业自身产生的污染及资源的浪费,即清洁的投入和清洁的生产过程;最后,实践中对清洁生产的领导力度不够,由于立法方面存在不足,《清洁生产促进法》出台至今,全国还没有建立起强有力的包括农业、服务业在内的协调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体系,使清洁生产仍游离于主要经济活动之外。基本没有改变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分离的局面[21。

2.2有关农业清洁生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农业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现有立法中仅仅只是附带性的规定,多只根据需要,在立法中增加一些条文。同样的内容在相同或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多次出现,创新的内容不多,可操作性的措施很少。而且,从整个农业立法内容和政府的工作重点来看.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还没有引起普遍重视。现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生产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却关注不多。实际上。许多地方尤其是工业不发达地区农产品受污染的罪魁祸首不是工业“三废”。而恰恰是生产中使用的农用化学品。不重视清洁的投入、清洁的生产过程,很难保证有清洁的产出,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其次.实行农业清洁生产会导致生产经营者成本增加,只有通过采取措施,将其转化为生产经营者的自觉行动,清洁生产目标才能得以顺利实现。从农业现行立法情况看.与清洁生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主要以引导、鼓励和支持性的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直接行政控制和制裁性规范条文很少。《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是一部鼓励性特征极为明显的法律,强制性、处罚性规范的缺失,使得生产经营者很难自觉将清洁生产的技术措施主动应用到生产过程之中。

2.3缺乏推动农业清洁生产的经济激励机制

首先.现阶段我国对清洁生产的建设、改造项目的资金保证.以法规性的规定、政策性的鼓励和原则性的文件为多.清洁生产保证资金来源匮乏、渠道不畅、优惠不明显.农业生产经营者自身难以解决。因此,需要政府出台相关资金支持的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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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1产地环境要求

产地的选择要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现状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选择的基本原则是:生态条件良好,远离污染源,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具体来说就是,产地最好集中连片,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产地区域范围明确,产品相对稳定;产地区域范围内、灌溉水上游、产地上风向,均没有对于产地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另外,应尽量避开公路主干线。在区域环境协同作用层次上,定期开展区域农业环境的监测、调查和评价,制定农业环境的中长期保护计划,保障和逐步提高区域农业环境的整体水平。在生产基地管理层次上,应制定适应当地生产特点的生产技术规程,生产操作标准化;制定严格的生产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可追溯;制定污染防治与消除的紧急措施,建立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2肥料、农药使用要求

农业生产中肥料、农药等投入品是为满足农作物对植物营养的需求和防治植物病、虫、草害的必需品,是确保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重要农业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肥料、农药的使用时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不合理使用肥料、农药,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使种植业产品中药物残留量超标。因此,要建立严格的投入品管理制度,对投入品的选择、购买、出入库、使用、贮藏等方面制定管理措施。

2.1肥料管理

肥料是指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要功效的各种物料,按经济性状可分为化肥、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三类。无公害玉米的肥料施用应按照科学施肥、配方施肥的要求,以有机肥为主,氮磷钾肥配合使用。以符合促进增产,保护土壤环境,培肥地力,实现可持续生产的要求。所使用的商品肥料,除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免予登记的品种外,均须通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允许在玉米上施用的肥料产品。

2.2农药管理

农药是防治病虫害的有效手段,特别是病害流行、虫害暴发时更是有效的防治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并非不使用农药,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加以使用。禁止使用无“三证”农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的农药。在选择农药时,一是选用效果好,对人、畜、自然天地都没有毒性或毒性极微的生物农药、生化制剂、病毒制剂和农用抗生素等;二是选用植物性杀虫剂;三是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植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生物农药等。农药施药后不能马上采收或收割,应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以免造成人、畜中毒和加大农药残留量。

3栽培技术

3.1品种选择

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一级种子质量标准,选择产量高、品质好、抗病性强,通过品种审定且适宜当地种植的玉米品种。

3.2土壤选择

选择土层深厚疏松、有机质丰富、土壤肥沃、排灌方便、保肥保水力强、pH6~7的砂壤土,集中连片种植。

3.3适宜播种期

玉米是喜温作物,日平均气温稳定在12℃以上,适宜播种。苗期、拔节期,生长下限温度为10℃,最适温度为18~20℃。孕穗、抽雄期,下限温度为17℃,上限温度为35℃,最适温度为24~26℃;灌浆期最适温度为24℃左右。0℃为致死温度。气候适宜,光照充足,无霜期≥120天,积温≥2400℃,使玉米能够充分成熟,自然灾害及病虫害较少发生。

3.4整地播种

种植前将地犁松、翻晒、耙碎,撒施基肥后耙平,使基肥充分与泥土混匀,再起畦种植。基肥施用充分腐熟的农家肥1500~2000kg/667m2、过磷酸钙50kg/667m2、复合肥20kg/667m2。

3.5水分管理

苗期应注意防涝渍,中后期防干旱,播种时如遇干旱,要及时浇水后才播种。出苗期控制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60%~70%;苗期保持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60%~65%,促进根系生长,此期水分过多要排水降渍;拔节期以后进入玉米需水高峰期,应保持土壤水分在田间持水量的75%~80%,水分不足时要引水灌溉。

3.6病虫害综合防治

病虫害防治要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及化学防治综合措施,充分发挥综合防治病虫害的有效措施,尽量少用化学农药。

3.7防止倒伏

结合中耕利用人工或机械培土,防止倒伏。或喷施人工生长调节剂壮秆防倒。

4收获

玉米乳熟末、蜡熟初,按播种期先后顺序分期分批收获,并做到当天采集、当天加工。玉米最佳采收期花穗颜色深褐色,籽粒饱满,食味甜。若过早收获,风味差,产量低;过迟收获,淀粉含量高,果皮硬,渣多,因而适时采收十分重要。

5其他

无公害玉米生产的全过程,要建立田间生产技术档案,全面记载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作者:邬茵兰 张 玮 邹燕萍 李素玲 单位:龙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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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63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01-02-87-02

1 试验目的

为验证安徽省文胜肥业研制并生产的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液体微量元素型)在蔬菜上应用增产的效果,2011年阜阳市颍州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大白菜作物上进行小区试验,试验按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旨在为今后在蔬菜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

2 试验材料

(1)大量元素水溶性肥料(液体 微量元素型),养分含量为:N+P2O5+K2O≥500g/L,B+Zn≥10g/L。

(2)复合磷酸二氢钾,N+P2O5+K2O≥45%,B+Zn+Mn+Fe+Mo≥10%,,复合肥(15-15-15),尿素含N量46%,以上在阜阳市场购买。

(3)试验大白菜品种为“山东四号”。

3 试验地点

试验选择程集镇韩庄村东坡村民组农民刘文礼大白菜地。土壤类型为砂姜黑土,肥力中等,地势平坦。

4 试验设计

试验设3个处理,每个处理设3次重复,共9个小区,每个小区面积40m2。随机排列。各处理的基肥、追施的尿素和农事操作措施均相同。

处理1(文胜大量元素可溶肥料)。在大白菜第一叶环、第二叶环和第三叶环形成期分别用文胜液态肥1%水溶液各喷施1次,每次每小区用3kg。同时用每次每小区用文胜液态肥300mL兑水60kg灌根。

处理2(复合磷酸二氢钾):用磷酸二氢钾1%水溶液分别在大白菜第一叶环、第二叶环和第三叶环形成期各喷施1次,每次每小区用3kg。同时用每次每小区用磷酸二氢钾300g兑水60kg灌根。

处理3(清水对照):用清水3kg,在大白菜第一、第二、第三叶环形成期时,对清水对照处理小区分别喷施1次。同时分别用清水60kg灌根。

5 试验步骤

8月6日大白菜地每667m2(包括各处理)基施45%(15∶15∶15)的三元复合肥50kg,尿素10kg。当日移栽大白菜,种植密度1 900株/667m2,每小区114株。采取等行距种植,行距70cm,株距60cm。大白菜莲座期每667m2追施尿素15kg,包心期每667m2追施尿素10kg。10月30日收获,对各个试验小区产量进行称量记载。

6 结果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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