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3:23:07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惯例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不仅有利于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而且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社会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逐步推进完税证明邮政信函方式寄递工作的顺利、快速开展。
二、总结经验,加强配合,积极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的寄递工作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应认真总结以往完税证明制作、寄递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改进方法,科学管理,加大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去年试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每个省市至少要选择两个以上地市(其中一个为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分步到位,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开具范围。邮政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安全、准确、便捷地寄递完税证明。双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沟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稳妥地开展完税证明邮政信函寄递工作。
三、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寄递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完税证明寄递工作,并互相协商各自业务处理范围。省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组织协调本省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完税数据采集、完税证明印制、寄递时间、收件人地址确认等工作。各级邮政部门要依据税务机关寄递要求,提供各种便利,积极配合,包括数据接收、打印制作、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邮政部门如不需进行打印制作的,则要做好邮件收寄、封发处理、投递组织、退信处理等工作。
四、明确责任,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的涉税信息不外泄
鉴于完税证明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各地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共同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操作规范、保密制度和各类预案,确保各环节工作快速、有序、安全地进行。在数据交接、完税证明制作、分拣封发、投递和退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邮政部门均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完善制作流程,严格管理完税证明。明确专人负责,严禁任何无关人员接触数据及相关实物,制作部门各环节严格执行登记、签收、存档、销毁等制度。如完税证明交由邮政部门打印制作的,应在打印制作工作完成后,由税务机关收回数据并予以删除。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税证明的邮寄资费不分本外埠,每件不高于0.60元。如需邮政打印制作的,邮政部门要提供优惠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方式,降低税务机关的运作成本。
一、自行纳税申报的经验总结:信息化开启了税务管理的新时代
个人所得税是涉众群体最大的一个税种,北京直接面向的纳税个人有400万人,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6万人。完成自行申报工作,仅仅依靠手工劳动是难以实现的,最优的方式和途径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优势所在。以信息化统领、覆盖、支撑税务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税局长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从*年至今,先后推出了个人所得税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统,每一步均实现了率先全国、保持领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点纳税人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一期),实现了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电子档案。
*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个税二期)上线运行,实现了每月约400万有税纳税人的网上申报。
*年1月1日,以个税三期系统为依托,面向所有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全面实现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信息化建设的三大步,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管理质的飞跃和历史性突破,为实现北京市地税局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信息化应用的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实现了完税证明的批量打印开具。在以前,为几百万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每人提供一份完税证明,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现在这一任务已经成功实现。*年,北京市共有332万名纳税人收到了地税局批量打印的年度完税证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领域信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作为个人信用的一种凭证,我们也充分满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随时为提出要求的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受到了来自全社会纳税人的广泛赞誉,税务机关的满意度得以提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公信力极大提高,纳税人的信赖感显著增强。
信息化应用的另一个显著成果,就是全面推进了自行申报工作的开展。为完成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我们充分利用了信息化的优势和力量。依据个人所得税三期系统提供的数据,确定了北京市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数为26万人,通过整理分析系统中的每个纳税人明细申报数据,锁定了自行申报对象,增强了申报工作开展的针对性。我们在已经形成的信息化成果的基础上,开发了个人自行申报软件及集中申报软件,纳税人足不出户、轻轻点击鼠标即能完成自行申报全过程,既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真正实现了税收征收成本和缴纳成本的同步降低。目前,北京市的自行纳税申报基本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实践证明,信息化工作是全部税收工作的基础,基础工作必须先行,抓住了信息化工作,就抓住了各项税收工作的主动权。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深入思考:税务管理水平的全面带动与提升
为确保全区个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局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协同抓,举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线各项工作,人人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广目标
为贯彻落实总局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现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总体目标是:全面建立以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为主要标识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采集、汇总所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与扣缴情况的交叉稽核和监管,实现对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收入项目纳税情况的收集汇总、查询、统计、分析和完税证明开具功能,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推广对象
各地2012年度推广户数为2011年度年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万元(含)以上的扣缴义务人和全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四、时间安排
1、6月上旬,参加全市地税系统个税软件上线动员大会,确定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井冈山师范学院附属中学、华拓企业()有限公司、市中医院、国光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店、水泥有限公司、金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市区东固采育林场、市区林场、市水利水电管理局等10户单位为本年度推广单位。
2、6月中旬,税政股、信息中心、征收大厅及管理分局分别派员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企业端)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税务端)进行学习,熟悉软件。
3、6月下旬,组织10户单位到市局接受上线培训,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扣缴情况增加20个名次的培训。
4、7-12月,各分局逐步完成本辖区内扣缴义务人的上线工作。
五、分工配合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班主任津贴(教师兼职);
3、课时酬金、加班费、福利费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
1、评审费、监考费;
2、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提成;
3、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设计费、讲学课时酬金等。
三、其他所得:外出办班,讲学等。
从以下几所高校近几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
表一(单位:万元)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商学院
涉外经济学院
20__年
142.4
111.8
142
36
2.5
20__年
234
587.3
207
41.3
12.8
20__年
711.1
484.3
286.2
78
54.6
以湖南大学为例,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
表二(单位:万元)
项目
20__年
20__年
20__年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894.4
469.8
36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23.6
117.5
121.1
合计
1118
587.3
484.3
尽管高校的个人所得税增长很快,但目前对高校的个人所得征管仍旧是代扣代缴,辅之以纳税检查,以查实应税收入,按实征收的征收方式进行征管: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纳税意识就高,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高福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淡薄,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而非工薪阶层,所以税法宣传非常有必要,其次,高校老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更加有法律意识,他们所缴纳的每一分钱都要求缴得明明白白,都必须有据可查。所以税法宣传对于高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高校开展“诚信纳税,从我做起”活动,使教师、职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
二、依托高校财务部门,实行源泉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托高校财务处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
三、搞好纳税检查,把好最后关口。
高校财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是法定的征收方法,而纳税检查则仍旧是目前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唯一手段。学校财务部门对某些收入迫于压力或是对某些政策的理解不够充分,致使一些税款的代扣未能到位,需要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纳税检查,以把好最后关口。目前对高校的纳税检查一般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一年一次,在学校代扣代缴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学校除财务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后勤部门,基建部门,科研部门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引进人才是推进学校师资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和兴旺的重要保障,各高校在此投入较大。如湖南大学20__年度人才引进费785万元,其中科研启动费665万元,安家费120万元,此项开支巨大,而且是到个人,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等四条第七款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法律界定较模糊,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2手续费用于实际工作人员”,但高校个人所得税金额巨大,手续费较多。如中南大学年代扣代缴1000万,手续费20万元,湖南大学年代扣代缴500万元,手续费10万元,高校的财务收支公开透明,学校财务处领回手续费却不敢大方使用,迫切需要给予明确法律定位,以提高财务人员代扣代缴工作积极性 。
三、代扣代缴方式仍是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各单位都是将全部人员的税款汇总后集中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针对单位开具一张全额的完税凭证,而个人没有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完税凭证作为评价个人纳税信誉的证明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在核实个人所在企业的代扣代缴申报表无误后,为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缺乏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计算方法,如湖南大学20__年有教职员工3918人,如果按照法定方法进行计算,工作量极其巨大,而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总额平均、各月平均、不同部门平均、个别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却又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五、高校职工收入来源复杂,近年,一些教师通过各种渠道讲学、办班跻身高收入群体,他们本人没有主动申报,学校也无法代扣代缴,这笔税款就这样流失了,高校老师校外讲学、办班日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六、高校不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学)在支付外聘老师任课酬金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内部支付证明单入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做,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错误地计缴了个人所得税。因为外聘老师的课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外聘人员未与支付课酬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他们取得的任课酬金属于劳务报酬范畴,不能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
几点建议:
一、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操作模式,明确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界限,以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的形式进行细化和量化;
二、按区域范围设立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热线,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最新方针政策;组织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代扣代缴业务素质;
政策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设备的投资额金额的确定就影响税额抵免的额度,因此如何确定设备的投资额就成了问题的关键。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改革,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存在不少争议。6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256号文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的核心内容
通知明确了企业购入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消除了实务中的争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本刊建议
纳税人须注意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区别不能抵扣情形的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情形有:(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如果企业购入的专用设备用于上述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价税合计金额作为投资额。除此以外,在计算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时,投资额不应包含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政策背景
2009年届家税务总局实施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一年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21日下发《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以下简称“290号文”)就《办法》提出了若干补充意见。
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含义
290号文指出,《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明确了居民身份证明格式
290号文指出,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由纳税人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包括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以下列方式之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一)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的要求填写的相关内容;
(二)单独出具的专用证明。
我们对比发现,国税发[2009]124号文附件1第27栏或附件2第25栏中的身份证明内容是一致的。
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资料的限制
非居民按《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免于提交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即非居民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免于提交的资料,即审批申请时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和备案时提交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限于该非居民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提交的资料。
非居民需要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备案报告的,应分别向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办法》将非居民税收协定待遇优惠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属于审批类的有: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属于备案类的有: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除本条第(一)至(三)项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税收协定条款以外的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290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申报相关纳税义务之前进行享受协定待遇备案的,在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时,第20栏“收入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和第21栏“减免税额”暂按合同约定数或预计数填写;待按国内法规定申报该已备案的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略),报告已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实际执行情况。
《办法》第十三条针对第十一条规定的采用扣缴形式的备案类所得,不包括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且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审批类的所得。
290号文强调指出,扣缴义务人在执行需要备案的税收协定待遇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均应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执行相关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税收
协定利息条款、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等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非居民发生的纳税义务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在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交应该填报、提交的资料,由扣缴义务人作为扣缴报告的附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90号文明确了纳税人拒绝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明确了工作时限的含义
《办法》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接受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之日,由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290号文明确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限”是指《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即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上报情况的各级税务机关均应自收到上报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直接或逐级通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或者完成再上报程序。
修订了《办法》附表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必须注意,根据290号文的规定,《办法》附件1、附件2和附件5的填表说明中涉及的所得类型及代号统一修改为:营业利润-7;股息-10;利息-11;特许权使用费-12;财产收益-13;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4;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15;艺术家或运动员所得-17;退休金-18;支付给学生的教育或培训经费-20,其他所得-21。
修改后的表样限于篇幅,此处省略,读者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省略)下载查阅。
其他注意的主要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1381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通过相互协商形成的有关执行税收安排的协议做出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该两项规定与《办法》有不同的应按该两项规定执行。
2、《办法》附件2第26栏中“主管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修改为“接受税务机关或其授权人印章或签字”。“接受税务机关”指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接受非居民审批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办法》附件3第15至21栏中“最近一年”指申请人取得所得前的一年。
3、《办法》附件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附件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按国别)》,分别由本通知所附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3,略)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4,略)替代。
4、请各地将本地区执行税收协定的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填报有关汇总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税务总局。由该规定推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报表截止日应不晚于次年三月中旬,具体时限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税函[20101266号;2010年6月2日)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问题1.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或由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为承担或缴纳税款及相应罚金、滞纳金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的核算。对于上市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如果属于前期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否则,应计入补缴税款当期的损益。因补缴税款应支付的罚金和滞纳金,应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代上市公司缴纳或承担的税款,上市公司取得股东代缴或承担的税款、罚金、滞纳金等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问题2.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前期会计估计发生差错,需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解答: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者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尽管会计估计所涉及的交易和事项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但如果上市公司在进行会计估计时,已经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了当时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一般不存在会计估计差错。例如由于上市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这种修订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只有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重大人为过失或舞弊等原因,并未合理使用编报前期报表时已经或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做出会计估计,导致前期会计估计结果未恰当反映当时的情况,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前期差错更正,其他情况下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3.上市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交易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解答: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2010年6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开具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完税凭证开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由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告知其纳税情况,是贯彻落实“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客观需要,更是进一步推动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也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奠定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以强化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为契机,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坚定不移地推进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的诉求。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按照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保证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准确知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保护其知情权。保证税务机关能归集和掌握个人收入和纳税信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具体要求是:
(一)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如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完税证明。
(二)凡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且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当向纳税人告知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具体方式如下:
1.直接为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附后(见附件1;完税证明开具示例见附件2与附件3)。《完税证明》比照《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严格管理。
自2010年8月1日起,凡向个人纳税人开具的完税证明,统一按此格式开具,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文件规定的证明样式停止使用。
2.通过税务网站,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并告知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3.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如每半年或一年向纳税人发送短信一次),并告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方法和途径。
4.其他方式。各地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方式。
(三)扣缴义务人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实行明细申报但不具备开具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扩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覆盖面,尽快实现直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同时,要做好本地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明不能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
(四)督促扣缴义务人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要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已扣缴税款的金额。另一方面,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开具。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
各地应自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结合本地实际,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索取指引,向纳税人告知如下事项(不限于):
(一)明确告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种类。
(二)具体说明纳税人在不同情形下应取得完税凭证的种类。
(三)详尽描述开具不同完税凭证的时间、地点、流程及附送资料,保证纳税人按照索取指引,即可获取完税凭证。
四、协同配合做好完税凭证开具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税发[2005]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各部门之间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所得税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全面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推进为纳税人直接开具完税证明的基础工作。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要协助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具体工作,研究完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开具工作。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纳税人知晓获取完税证明和纳税信息的渠道。征管科技部门和电子税务管理部门要配合加快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加大自然人数据库归集数据工作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为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和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国税发[2010163号;2010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年7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同期资料检查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同期资料管理,了解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合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同期资料准备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980年,当年收入16.2万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不到1%,至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占税收全部收入的比重为7%。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虽然个人所得税尚未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但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现实税收公平的目的是不变的。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再转稼,纳税人纳税后必然使其收入直接减少,2007年税务机关开展了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部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但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除动下,为私利而偷税、逃税的动机和行为还是存在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将不断地进行下出。在目前尚不具备对居民收入全部、准确监控的条件下,将激励机制引入个人所得税体制不失为是一个好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从心理学角度看,要求纳税人诚实依法纳税,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对偷税、逃税行为实施严厉惩罚固然很重要,但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更为重要。纳税人不仅是面对严厉的处罚才能诚实纳税,纳税人面对合理的激励机制也会调动纳税积极性。近年以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委员和有识之士多次提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利益关系太弱,造成大部分人缴税热情不高,建议把个人所得税与养老、福利紧密结合起来;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与破产扶持基金等结合起来。鼓励人们在年富力强时自觉法纳税,年老时能安享社会福利;鼓励人个工商户丰年时自觉依法纳税,当企业遭遇破产时能享用扶持基金。这说明建立惩罚与激励机制并存的个人所得税体制民众已有很高的呼声,已经存在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收激励机制实例
税收激励机制在国内和国外都存在许多实例,例举如下。
上海市从1998年已开始实行施的“购房退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国内房地产市场低迷,上海市推出在上海购房并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实行“购房退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一政策在激活上海楼市的同时也激发了上海居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培养了上海居民良好的依法纳税的习惯,使上海市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幅均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个人所得税已占上海地方财政收入的12.6%。该政策随着房地产投资的过热于2003年5月31日停止。
2005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正式公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美国也将住房消费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结合,为了让更多的人拥有自已的住宅,政府实施了许多个人所得税鼓励优惠政策,规定:对利用抵抵贷款购房、建造、大修自已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已住房的业主,可在上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一定收入金额的税前扣除;对需要购房的低收入者可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贷款,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等等。
三、增加的收入与激励机制成本进行衡量
建立激励机制必然要付出代价,这需要在增量收入与增量成本之间作出权衡。如果激励过度,会付出较高的代价;如果激励不足,反会遭到税收损失。增量的收入包括两方面:第一,从社会作用角度看,公民纳税意识得到培养和提高,社会价值取向正面。第二,从财政收入角度看,实行税收激励办法是国家放弃一方面的收入,会从另一方面得到的,如“购房退税”、“贷款补贴”会带来的买房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的增加。增量成本包括两方面:一是由于采用激励机制而直接少收的或返还的税收收入;二是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但只要增量收入大于增量成本从财政收入角度来看引入激励机制将是有利的。
四、建立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切入点
企业所得税及教育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尼日利亚税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纳税义务。了解和熟悉当地税法,做好外账工作,是中资施工企业依法纳税及合理避税的基础。下面笔者就尼日利亚中资施建筑工企业外账中四大涉税重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及教育税
教育税实质上是企业所得税的附加,二者在计税方式上有着共性。企业所得税(简称CIT)等于应税利润×所得税率30%。而应税利润的计算分两种情况:如果当年企业资本津贴(简称C.A.)大于允许税前抵扣的资本津贴上限,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调整利润x2/3;反之,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资本津贴。教育税(简称ET)等于调整利润(简称A.P.)直接乘以教育税率2%。
从上面的计税方式得出结论,影响所得税的主要因素除收入、成本之外,还有固定资产资本津贴;而教育税不受固定资产的增减、折旧及资本津贴的影响。下面根据计税特点,分析企业税务筹划空间。
(一)主营业务收入
尼日利亚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依据是业主监理批复的验工计价。一些企业因不熟悉当地税务要求,在具体外帐处理时,易出现一系列税法不认可的做法,导致当年收入确认不正确,而引起税务纠纷,下面举例说明。
例1:某施工企业2015年10月得到某政府项目批复预付款(Advance Payment)100万奈拉,扣除预扣税WHT后,实际收款95万奈拉;12月第一次验工批复计价50万奈拉,扣除质保金(Retention)5万奈拉,扣预付款减额20万奈拉,加增值税1.25万奈拉,批复净额为26.25万奈拉,计划将于2016年2月收到该笔工程款。
1.该笔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奈拉):
(1)2015年10月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95
应交税费一预扣税金(WHT) 5
贷:预收账款 100
(2)2015年12月第一次验工批复时:
借:应收账款-xx工程款(批复净额一两税)
23.75
一质保金 5
应交税费一预扣税金(WHT)1.25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已交税金(业主代缴) 1.25
预收账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1.25
2015年营业收入50万=预付款返还20万+质保金5万+批复净额26.25万一增值税1.25万。
2、不当会计处理方式有以下3种:
(1)预收款会计分录无误,但将验工批复净额扣减增值税后的数额作为本次验工的营业收入,如下:
借:应收账款一xx工程款 23.75
应交税费一预扣税金(WHT) 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
该处理未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全部,忽略了质保金、预付款减额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少确认收入25万奈拉。税务部门会根据少确认收入25万,作为应税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7.5万=25x30%)和教育税(0.5万=25x2%),强制补交并罚款。
(2)验工批复会计分录无误,但将预付款一次性确认为当年营业收入(分录略),这样错误地确认营业额为125万=预付款100万+IPC.No.1确认收入25万。本年多计营业收入75万,从而加重本年税负。
(3)当年业主已批复验工计价但未付款,企业未确认收入。这样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一旦当地税务人员检查,该企业则需补交企业所得税15万奈拉(50万x30%),教育税1万奈拉(即50万x2%),并处以罚金。
(二)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是企业责任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也是提高项目利润率的关键,同时税务筹划空间巨大。
1.折旧费不属项目成本,通过新增固定资产筹划有效加大税前抵扣额。
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设计费、分包工程费、直接人工费、业主管理费等,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尼日利亚财务制度将折旧费归属为财务费用,不属于项目直接成本。根据当地税法,固定资产折旧不允许税前抵扣。虽然计算税前利润将折旧(Depreciation)扣除,但在计算应税利润时又将折旧原数加回形成调整利润;为了弥补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抵税,采用资本津贴来抵减应税利润。
基于以上理由,在外账实务处理时,首先应对项目利润进行估算,然后筹划当地税法允许资本津贴抵扣利润的限额。只要保证当年资本津贴大于等于资本津贴抵扣限额,就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抵税,然而资本津贴金额,又取决于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因此合理避税方式有:合理筹划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统筹固定资产采购量和批次时点。
2.分包、供货成本的筹划
根据尼日利亚税法,所得税采用源头扣税制(withholding at Source),业主对承包商有代扣代缴5%预扣税的义务。同理,总包商对分包商(Subcontractor)和供货商(Suppl ier)有代扣代缴5%所得税的义务。但在实务中,企业并不能完全按照税法要求执行。据笔者了解主要有三方面原因:(1)尼日利亚整体社会环境决定了大多数企业不能按税法执行,执法不严,执行力差,企业侥幸心理普遍。(2)企业对税务要求认识不足,尤其初来乍到的施工企业,对晦涩难懂的税法更不了解,不知如何执行。如分包合同中根本无代扣税款条款;即使施工企业对此有认识,但执行不到位,尤其是项目多、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企业。(3)最重要的原因是:基本没有一个分供商愿意被代扣税。例如,尼日利亚建材市场尚处于卖方市场阶段,如代扣供货商税款,则提高价格,最终导致项目成本增加。
因此,种种矛盾给企业财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分供费如何计入项目成本,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必须筹划在先。(1)尽量建立好供货商和分包商准入制,与税务意识良好的公司合作。(2)与取得免税函的分包商和供货商合作。(3)对于已发生未扣税的分供业务,在外账处理时,可模糊一些分包费与普通材料费、供货与上门采购间的界限。
3.境内发生费用
尼日利亚税务部门认可中国境内发生转入的合理费用,比如中国境内办公场所租赁费、已完税的员工薪酬、项目设计咨询费、公证费等。一定用足可税前抵扣的费用开支,但个人消费类的费用不可税前抵扣。
(三)固定资产资本津贴
笔者认为,资本津贴是尼政府为鼓励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税负进行补偿的一种措施,也是为弥补折旧不允许抵减年度利润的一种方式。施工企业允许税前抵扣的资本津贴上限为调整利润的2/3,超过限额的部分可递延抵扣以后年度利润,农业、制造业等行业资本津贴可全额抵扣。
1.资本津贴组成解析
(1)初始津贴(简称I.A.):为施工企业当年固定投资额的50%,每项固定资产只能确认一次。
(2)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简称W.D.V.):为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简称T.F.A.I.)减去累计资本津贴后的价值,不能理解为“资产净值”。
(3)年度津贴(简称A.A.):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简称F.A.I.)与初始津贴之差,再加上“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后,乘以相应比率25%,就是企业当年的年度津贴。用公式表示为:年度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初始津贴+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x25%。
(4)未补偿的资本津贴(Un-recouped C.A.):为资本津贴总额超过当年抵扣限额的部分,递延至以后年度,直到全部得到税前抵扣。
2.资本津贴的相关例证
熟悉上述概念后,用一个公式表示某年资本津贴总额:资本津贴=初始津贴+年度津贴+年初未补偿的资本津贴,下面举例说明资本津贴的计算过程及其对企业所得税和教育税的影响。
例2:某施工企业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奈拉,年初固定资产无余额,当年实现调整利润120万奈拉;2016年新增固定资产100万奈拉,当年调整利润210万奈拉。
资本津贴、所得税及教育税计算过程如下(货币单位:奈拉):
2015年:
初始津贴=200万x50%=100万;年度津贴=(200万-100万)x25%=25万;
资本津贴=初始津贴+年度津贴+年初未补偿的资本津贴=100万+25万+0万=125万;
资本津贴限额=调整利润x2/3=120万x2/3=80万
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资本津贴限额=120万-80万=40万;
所得税=应税利润x所得税率=40万x30%=12万;
教育税=应税利润x教育税率=120万x2%=2.4万。
2016年:
初始津贴=100万x50%=50万;年初减去折旧的资产价值=200万-125万=75万;
年度津贴=(100万-50万+75万)x25%=31.25万;
本年未补偿的资本津贴=上年资本津贴-上年资本津贴限额=125万-80万=45万;
本年资本津贴=50万+31.25万+45万=126.25万;
资本津贴限额=210万x2/3=140万>本年资本津贴126.25万;
应税利润=调整利润一本年资本津贴=210万一126.25万=83.75万;
所得税=83.75x30%=25.13万;
教育税=210万x2%=4.2万。
假设例2中2016年该企业资本津贴为150万,大于税前可抵扣的限额140万,那么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及教育税分别为:
企业所得税=(210万-210万x2/3)x30%=21万;
教育税=210万x2%=4.2万。
上述例证过程使得资本津贴对税负的影响一目了然,有助于正确并熟练掌握资本津贴计算的方法,深入理解资本津贴如何对税费产生影响。因此,充分利用资本津贴抵税是税务筹划的一个要点。
二、预扣税
预扣税是一种源头扣税形式,企业所得税采用源头扣税制,除了红利、专业服务所得外,税率为5%。施工企业同时充当两个角色:预扣者和被预扣者。一方面当企业取得收入时,被业主预扣5%的所得税;另一方面当支付分供费用时,代扣代缴分供商所得税。
(一)预扣税的计算
预扣税的计算方式有两种:当合同额或供货价格内不含5%的增值税时,预扣税=合同额或供货价x5%;反之,预扣税=合同额或供货价/1.05x5%。
例3:2015某施工企业某房建项目玻璃幕分包,分包合同额(含5%增值税)为105万奈拉。
应代扣该分包商所得税为:105万/1.05x5%=5万;
应付分包款为:105万-5万=100万。
(二)预扣税筹划要点
1.力争取得预扣税完税证明
依法履行了预扣税义务,则有权利取得完税证明(Withholding Credit Note)。对于承包商而言,索要完税证明的对象是业主,因为业主是代扣代缴责任人,而非税务机关;而承包商也有义务为分供商取得完税证明,索要直接对象是税务机关。注意: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后,完税证明可直接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若未取得完税证明,不论是否已完税,都须用现金缴纳,而加重企业负担。
2.预扣税与按企业所得税之间关系
预扣税税率为应税所得额的5%,表示为:收入x5%;如果当年企业资本津贴大于可抵扣资本津贴限额,那应缴所得税可表示为:(调整利润-2/3调整利润)x30%=调整利润x10%。假设预扣税额与实际计算的应付所得税金额相等,见如下等式:
①收入x5%=调整利润x10%,可以推出:
②收入=2x(收入一成本+折旧),则:
③收入=2x(成本一折旧)。
假设结论为:如果不含折旧的总成本大于总收入的1/2,那么预扣税金就大于应付所得税额;相反,如果不含折旧的总成本小于总收入的1/2,预扣税金额就小于应付所得税额。因此,在预扣税完税证明全部取得的前提下,只要保证:不含折旧的总成本的2倍大于总收入,当年预扣税完税证明就足以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不用额外补税。
三、个人所得税
尼日利亚个人所得税法(PICA)Section 2规定:凡属尼日利亚常住居民的个人或组织,所有收入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部队服役人员、警察、外国公务官员除外。
(一)个人所得税的属地制原则
尼个税采用属地制原则(Territory Princi-ples),管理部门是纳税人主要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称为联合税务局(Joint TaxBoard)。对于中国企业员工,凡在尼居住超过半年的,企业都有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员工工作所在地的联合税务局缴纳的义务。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
尼个税计算方式采用五级累进制,与中国的个税累进制计算原理相同。首先计算个人收入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房租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医疗补贴、奖金等各种所得;然后计算应税所得额,为总收入额减去免征额及各种免税补贴,其中免征额等于收入总额的20%的基础上再减免5000奈拉,另外子女补贴免征10000奈拉,亲属补贴免征4000奈拉;最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的标准如表1: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评估
个税是企业自我评估后,按月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而企业的自我评估存在人数少报,收入总额少报等情况,税务检查中重点之一便是个税。税务当局有权依据不同行业不同国家的收入标准和核查的人数来进行税务评估,详见表2。
总之,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操作与企业所得税分不开,员工收入与工程成本是紧密关联的。为减轻个人所得税以及合理充分的计入工程施工成本,可对员工的收入进行分解;按照上述个税计税方式及税务评估方式,针对不同工资标准对个税进行测算,科学制定各级人员工资标准,有效规避个税且合理增加项目成本,达到个税和所得税有效筹划的效果。
四、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或服务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正文】
为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020年以来,市民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在涉税办理环节积极优化配置、整合资源,以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通过“小提醒、小投入、小整合”的“三小”实践,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利、规范、高效的服务。
“小提醒”减少“烦心事”
新办企业在办理初期不熟悉业务,经常会出现办理完营业执照后不知道下一步要干什么的情况。针对这样的情况,税务窗口专门发放了《纳税人开业后续涉税事项温馨提示》《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事项告知书》,明确纳税人最需要了解的19条内容;在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时,发放纸质涉税事项提示资料,提前告知涉税业务和所需材料,做到心里有底;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手服务,打破业务壁垒,实现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为企业设立再提速,真正将“最多跑一次”落实到位。
“小投入”带来“真便利”
去年8月27日下午,王女士来到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工作人员告知她平均工资超过5000元,必须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当时已近下班时间,王女士焦急万分,税务窗口首席代表张娜见状,主动上前询问,引导王女士来到自助办税机前,仅用3分钟就成功开具完税证明。“你们的自助机帮了我大忙,不用上单位请假了。”王女士喜悦的说。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部门在市民服务中心设置了1台自助办税终端,已开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社保信息的查询、打印等功能。目前,这台自助机已为数百名纳税人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小整合”赢得“百姓乐”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指对我县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划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的出让、转让行为)、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包括存量房)、房屋建筑安装、房屋(含门面)租赁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具体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建材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按照“部门配合、信息共享、先税后证、项目跟踪、过错追究”的原则,实行一体化征收管理。
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基本要求
(一)明确工作程序。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在办理有关房地产相关手续时依法把住房地产税收关口,在现有办证程序流程中增加提供《县契税、耕地占用税结算证明单》、《县国家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结算证明单》等纳税证明资料。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坚决不予办证。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税收征缴情况审查把关。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必须凭财税部门出具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方能办证。县规划局负责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建材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的把关。在工程项目放线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凭财税部门开具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方能办证。其中,私人建房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本)前必须按单位面积造价一次性全额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材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建房按单位面积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建材增值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收。在办理规划验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必须结清剩余税款。县房产局负责新建房、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缴情况审查把关和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出租税收代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权属变更相关证照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向财税部门缴清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所有税款,并且凭财税部门开具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方能办证。属乡镇建房,办理规划、房产、国土手续的,按属地纳税的原则,由所在地财税部门依法征收,并出具《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县各职能部门凭《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完税证明单》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把关乡镇所属的房地产税收,其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和镇财政各支付50%。
(三)实行信息共享。财税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财税部门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县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后,要向财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核准通知。县规划部门要向财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放线单位信息和住房容积率等信息,内容包括开发方名称、承建方名称、容积率、坐落地址、房屋建筑面积。规划部门须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办理工程规划放线等事项。县房产部门应向财税部门提供商品房开发、房屋预(销)售、房产转让、房地产分地段均价等相关信息、产权登记信息及存量房权属变更登记清册。人民银行要按季度将房地产按揭贷款情况提供给财税部门。县各职能部门要确定一名专人为信息员,负责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日常管理和相关资料的传递工作,每月10日前将房屋建设、土地出让和转让、房屋买卖、计划立项、证照办理等情况提供给财税部门。县财税部门要确定1名专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专门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相关信息采集和税款征收入库。每个季度要召开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会议,对房地产一体化工作的各项信息资料进行相互审核,查找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管理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国税函[2009]285号还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转让暂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刘先生的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
2500000×0.5‰=125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当然,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得以不知道为由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对不知道的涉税情况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另外还应注意,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关特殊问题的处理政策
1.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全体股东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原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原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例:某公司共有甲、乙两股东,他们的出资比例为7:3。2009年6月30日,原股东甲、乙以15100万元转让全部资产给新股东丙、丁。为便于管理,甲、乙、丙、丁同意该公司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3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追收处理;2009年6月30日前流动负债(12000万元)由原股东甲、乙负责清还。2009年6月30日后A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与原股东甲、乙无关,所有者权益400万元。原股东甲、乙该如何计算缴纳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现行政策下转让方仅涉及印花税15100×0.5‰=7.55万元忽略不计,假设原股东甲、乙已收回所有债权并清偿所有债务)。
按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明确的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原股东甲、乙应纳税额:一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原股东甲、乙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100-12000+30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100-12000+300-400)×30%×20%=180(万元)。二是原股东甲、乙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甲应纳税额=(15100×70%+300×70%-12000×70%-400×70%)×20%=420(万元)。乙应纳税额=(15100×30%+300×30%-12000×30%-400×30%)×20%=180(万元)。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虽然国税函[2007]244号文对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了两种计算方法,但它们最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相同的。此处应注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实际取得的所得)。所以,不论是依照国税函[2007]244号文中哪一个公式计算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的“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或“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和“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或“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均应指原股东清收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而并非协议约定时间的账面数额。新晨
一、关于津贴征税问题
1、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2、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财税字[1980]189号文第(一)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略)
三、对于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在我国境外、境内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华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在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按照国务院批转侨务办公室、外交部等部门《对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的意见》,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由于过去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退休后仍为国外组织在华机构担任职务,进行工作从国外领得的报酬,按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办理。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不包括退休金、年金),按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办理。
3、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8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四、关于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我国是参加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之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三十四条、三十七条规定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四十九条规定,对使馆内的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派遣国在接受所雇人员外,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一情况,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在中国所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关于对劳务报酬征税,如何确定发生时间问题
财政部[80]财税字第179号通知规定,9月10日以后发生的按次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征税。据反映,如何确定发生时间,尚不够明确。如作家写一本书,从写作到出版要用几年时间。其发生时间是从开始写作、出版时,还是领取稿酬时算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税应在所得实现时征收。而所得实现的条件是指发生了纳税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现所得的时间应从纳税义务人取得所得时或者是支付单位支付款项时,为所得的发生时间。
九、关于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几个地方工作如何征税问题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从外国雇主取得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对纳税义务人在几个地方工作,应如何征收?经研究,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时间超过90天,其从国外雇主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所在地征税,如果其工作或提供劳务地点不只一地,可在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日期内向工作地的税务机关报缴税款;也可向工作地税务机关申请,固定每月在该地缴税。各有关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情况加强联系,互通情报,防止逃税。
十、关于退税问题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对于不应缴纳而误纳了税款的,由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或者税务机关自行发现,经审查属实,原征税地税务机关应给予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抵免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抵免的原则如下:
1.纳税义务人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的,是指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属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当由我国征税。如果纳税义务人对属于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而在外国纳了税,不得在我国申请抵免。
2.纳税义务人在本国缴纳的税收,在中国申请抵免,只能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果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不得给予抵免,也不能结转计算。
3.纳税义务人如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低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抵免限额,应将差额部分税款在我国补缴。但如外国所征税额低于上述抵免限额的是由于生计费较多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在我国补缴税款确有困难,可检附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但减免税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应补缴税款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