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地理论文范文

时间:2022-07-24 23: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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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地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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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阶段地理课堂学生质疑现象分析

现阶段在课堂教学当中学生质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这两种:一种就是把质疑当成课堂教学的一个环节,老师抛出问题之后,学生并没有认真思考问题,发散思维,而是马上在课本上找答案,然后念给老师听;另外一种就是师生共同质疑,而后共同解决问题。根据现阶段地理课堂上学生的情况,我们不难发现,这两种情况均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第一种情况主要是作为其中的一个教学环节,对课本的知识可以达到一定程度的理解,但是学生的思想比较局限,思维没有得到发散。而另一种情况师生共同质疑,那就要求老师要有丰富的知识,因为学生的问题五花八门。但是这种方式实际上也不完全是创新思维,如果老师选择的问题完全是课本中的内容,那也不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三、高中地理教育提高学生质疑能力的几点措施

1.创设地理质疑情境,启发学生的质疑能力。地理课堂上可以使用新式预习文案,通过实际化问题一步一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思考分析新知识,然后适当地引导学生将课堂知识迁移应用,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在地理课堂当中,也可以适当利用地理模型或者实物,激发学生的质疑能力。在课堂也可以让学生触摸体验,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有所质疑。

2.加强学法指导,使学生学会质疑。教师在教学时应着重教给学生方法,教会学生如何质疑,怎样质疑。比如可以从课题上质疑,在上必修一“咸海的忧虑”这一案例时,可以引导学生看题目引发疑问,可以这样问学生:咸海的忧虑是什么?咸海为什么忧虑?通过这种质疑形成探究的学习氛围,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然后整个案例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讨论,最后再引导学生总结得到水资源短缺的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这样学生记忆更为牢固,知识理解更为透彻。而对于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知识点等,可以教会学生如何进行比较、总结。比如必修二第三章第二节《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地域类型》和第三节《以畜牧业为主的农业地域类型》,这些地域类型的主要分布地区、区位条件、特点等知识点,学生比较容易混淆。这时候老师讲完五种主要地域类型之后就可以利用表格引导学生进行总结,教会学生比较的方法。

3.实行小组合作制,组员间的讨论可以让学生将问题剖析得更加深刻。问题从哪来?来自思想的碰撞。小组合作完成一个专题的探究便会充分发挥组员各自的聪明才智。专题的选择可大可小,可以是在课堂上的简单讨论,也可以是周末、假期的时候一场社会实践、一份社会调查。在探究的过程中学生由浅入深,从浅层的表象上提出问题,为了解答这个问题就继续查找资料、互相讨论,由此一步步深入,质疑的能力也在探究中不断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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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一名中学地理教师而言,如何向45分钟要效益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将自己的一些想法和实践总结归纳如下,仅供同行们参考。

一、以“形”诱“趣”

布鲁纳认为:“最好的学习动机莫过于学生对所学材料本身具有内在的兴趣。”由此笔者认为说:地理兴趣是学生学习地理最活跃的动力;是产生地理学习强烈求知欲的“激素”;是学生能否较好掌握地理知识的关键。因此,在地理教学中,教师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学习地理的兴趣。然而,促使学生能否具有学习地理兴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笔者认为,教师形象(这里的形象不仅包括教师的外在的,还指教师内在的素质)树立的良好与否会直接影响学生学习的兴趣。对于现代教师而言,首先,不仅要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博学的理论知识,还应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幽默风趣的教学语言;能精通大纲,关注社会发展,勇于创新,不断吸收新鲜知识,对教材有驾轻就熟的能力。例如:黄河为什么会断流?应如何解决?为什么很多专家呼吁要炸掉三门峡水库?成语“泾渭分明”在地理当中怎样解释?根据材料和现实分析造成2007年我国大面积冰冻灾害的原因是什么?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光靠课本的一点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要从综合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其次,要求教师对教育事业保持高度的热情,只有这样,教师才会要勤于学习,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调整自我。时代在前进,知识在更新,特别是新课程改革方案的实施,对教师自身素质要求更高。“我们不能拿昨天的知识教学生为明天服务”。只有不断的进行学习,我们的教学才会有足够的素材,才会被学生佩服,学生才会喜欢你所教的学科;最后,对待学生要用“心”。现在的学生生活在幸福的家庭当中,都是很有个性和叛逆心理的人。因此,笔者认为,只有用真心、爱心、耐心与他们搭建沟通和交流平台,用诚心去理解他们,才会博的学生的喜欢,教师才能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学生才会有兴趣去学。教师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以良好的教师形象来诱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即以“形”诱“趣”。

二、以“法”为“基”

所谓以“法”为“基”,就是指教师应以传授学生学习地理的方法为教学的基础和根本目标。俗语云“教是为了学生更好的去学”。因此,让学生掌握学习地理的方法才是一位优秀教师的最终目标。由于地理具有时空性、广阔性、遥远性、运动性及循环性等特点。笔者认为,学习地理的方法有三条:一是“列举问题法”,即预习时提出问题、听讲时针对问题、看书时巩固问题、作业时检查问题、总结时反思问题。例如,在学习《常见的天气系统》这一节内容时,通过预习提出常见的天气系统有哪几类?它们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它们又是怎样形成的?它们控制下的天气情况是怎样的?然后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的听讲,做好笔记;课后再重温课本和笔记解决问题;最后通过作业检验问题和反思总结问题;二是培养学生的读图能力。对于地理而言,地图是其第二语言,而且在地理考题中,无图不成题,所以教会学生如何去看图、读图、从图中获取有效信息以及从图中寻找切题点是必不可少的。学生如果掌握了这种能力,在考试中将会受益匪浅;三是用歌诀及形象事物替代法帮助记忆一些基础性的知识。例如,记忆中国的省级行政单位时,可以编歌诀为:两湖两广两河山,四市四江福吉安,云贵川内青藏新,陕甘两宁加海南,港澳是我好河山,台归之日盼团圆。记忆我国某些省级行政单位轮廓时,可以用一些形象事物代替,如江西像人头、像翱翔在空中的老鹰、山东像翘起的大拇指、台湾像纺锤等等。。。。。。

篇3

(一)课堂教学开始时不存在导课的环节

有很多高中地理教师认为,导课只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甚至有些教师更是认为课堂开始的导课艺术实质就是在作秀而已,因此就导致了上课铃响起了之后教师就开始了自己的表演,对于学生有没有进入学习的状态完全没有进行了解。但是在实际的教学中,课间休息的时间是很短暂的,当一节课开始的时候学生的思维还停留在上一节课的学习情境之中;有的学生则是在窃窃私语、交头接耳;有的学生在忙着寻找教材和学习用品。因此在课堂开始的一阶段时间内,学生的精神都是非常疲惫的,而且注意力也不是十分集中,很难投入到学习当中。因此,教师应该以一些精彩的导入让学生兴奋起来,激发出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完全将注意力投入到学习当中。

(二)导课设计比较平常

在一些高中学校中,在进行地理教学过程中也是存在着导课环节的,但是经常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其中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导课在设计过程中缺少了一定的艺术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导课方式比较单调,没有新意,形式非常呆板,而且缺乏一定的感召力,很难激发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2.语言艺术运用的程度比较低,内容也十分平淡,没有震撼力,很难让学生陷入深度的思考和探究当中。3.导入的形式看似新颖,但是过于渲染和浮夸,使导课艺术的作用并不是十分明显。学生在上课前一般都是处于冷淡的“被动接受”的心理状态,同时学生对于地理这一学科并不是十分看重,对于地理学习并没有多大的兴趣,从而导致了学生不能快速进入学习状态当中。在这个过程当中,教师如果能够运用比较新颖和具有一定吸引力的导课,立即调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注意力,让学生对新课充满好奇和求知的欲望,从而有效提高地理课堂教学的效率。

二、高中地理课堂教学中最常见的导课方式

在高中地理教学的过程中,有很多教师对于导课的设计都有自己独具匠心之处,因此能够很好地吸引学生,使学生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教学过程当中。在高中地理教学过程中,对导课进行设计的时候应该以教材的内容和师生之间的感情作为依据。高中地理教学的导课方式有很多,其中最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复习导入方式

复习导入在高中地理教学过程中是最为常见的,其做法就是以新知识和旧知识之间的逻辑联系作为联结点。在开课刚开始的阶段,对旧的知识进行询问和质疑,让学生对旧的知识进行回顾,在学生回顾旧知识的过程中将新的知识导入其中,让学生在回顾的过程中体验到成功的喜悦,同时对新的知识也充满了渴望,从而使学生更好地参与到学习当中,提高学习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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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规制低价竞销相关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规制低价竞销的相关措施主要有出口许可证、出口关税、行政处罚等。

(一)出口许可证

我国在出口贸易领域为了遏制企业低价竞销,在相关行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商务部等六部委在2006年12月31日了《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对汽车出口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逐步淘汰资质差的企业。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然而,这种措施与WTO下中国企业贸易权的规定有冲突的嫌疑。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第84条(B)款规定:“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海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因此,对企业贸易权的获得应当实施自动许可才是符合WTO规定的。但是,不得对企业贸易权进行限制也有例外。《工作组报告书》第160条后半段规定:“GATT1994第二十条也允许限制性出口措施,但此类措施只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联系实施。”这为我们在国内法中通过不与WTO相冲突的立法来给出口贸易许可证管理寻找合法性提供了可能。根据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和加拿大关于禁止未经加工的鳕鱼和鲱鱼出口案和美国进口汽油标准案中已经指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是要求相关国家在出口限制的同时,在国内也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是说在国内就要采取与出口相同的限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国家可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然而该规定能否被理解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并未明确。但是,汽车是国外的优势产业,我国只是刚刚起步,在没有直接威胁到发达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被到WTO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也有长达几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充分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完成国内产业调整。

(二)出口关税

我国正在逐步取消出口退税和有选择的加征出口关税来规制出口低价竞销。根据国际商报报道,2006年9月,国家取消了对于煤炭8%的出口退税,使出口退税实现了“归零”,11月又开始加征5%的出口关税。

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明确规定或者按照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议定书附件(六)规定,中国对84个不同税号的产品可以实施出口税,其中并没有煤炭产品。而且,如何适用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澄清。因此其是否违反WTO关于关税削减的规定是有疑问的。《工作组报告书》第155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仅针对出口产品适用的税费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此类税费应予取消,除非其实施符合GATT第8条或列在议定书(草案)附件6中。”而在出口产品征收税费问题上,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做为征税依据,但其仍应受到《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六的限制。如果提高出口关税,在WTO法律体制中,至少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对同样产品的出口和国内销售在税收上实行区别对待,有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嫌疑。第二,关税问题是WTO中的一个敏感问题。虽然我国提高的是出口关税,表面上看并没有影响进口产品。但出口关税如果实际影响到了我国出口产品国内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而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如出口的煤炭价格上涨,而国内的煤炭价格却维持不变甚至下降,将会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政府指导价

我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而《工作组报告书》第54条规定:“中国代表补充指出,政府指导价机制是一种更灵活的定价形式。价格管理机关规定基准价格或浮动幅度。浮动幅度通常为5%至15%。企业可在指导价的限度内,考虑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价格。对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权在关于价格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政府指导价在WTO下的合法性应当不容怀疑,但是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作组报告书》第62条规定:“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产业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因而,价格控制不能被用于阻止企业的正常竞争秩序的形成。第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中提到“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因此,中国将保持中央和地方在法律执行上的一致性。如果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执行规范,确立其制订的依据,并给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相关的救济途径。同时,还要确保国内不同地区相同产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不会因政府指导价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严重,这就使政府指导价措施难以有效应用。目前,政府指导价在出口贸易中很少使用。

(四)行政处罚措施

商务部于2006年5月公布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下称《规定》),从其内容上来看,主要是借鉴了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与《对外贸易法》第一条是相符合的。而《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由此看来,如果《规定》中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垄断低价”出口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出口,其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认为,《规定》要得到有效实施,至少还需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不正当低价”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学者提出了“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某种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化成本价值'''',就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也就是不正当低价销售。“市场化成本价值”的确定,则以企业抽样数据统计为准。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规定》是借鉴WTO反倾销协议的,如《规定》采用“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无异于将未列入抽样统计的企业统统归入了没有按照市场定价的企业。可以预见,如果国内法都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又如何能让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相信其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呢?

第二、提出申请的困难。《规定》提出,申请调查的企业必需提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步证据和事实”,这在反倾销调查中比较容易做到,因为进口国企业依据的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但是,出口国企业要举证却很困难,因为它要证明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在出口贸易环节中,由于商业秘密问题的限制,出口国企业要获得其它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价格,也非常困难。

综上所述,《规定》是与WTO协定相符的,但是在国内法上还缺乏有效实施的法律依据。

二、规制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主要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

第一,必须使国内贸易规制措施与WTO协议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制定或实施直接违反WTO协议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而对于有“灰色区域”嫌疑的单边规制措施如出口许可证等,应尽量确保其国内法中的合法性依据,并做好应对其他国家可能将其到WTO的准备,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第二,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作为权宜之计,利用符合国内公共利益的要求,但可能有悖于WTO协议的制度安排来调整行政权与企业贸易权之间的关系无疑是一种过渡性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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