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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执行《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及该文件、通知的有关规定。
1.甲方玉米入库须持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批准的《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货仓库入库通知单》(见附件一),并通知乙方,乙方应按《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交货仓库入库通知单》安排接收玉米事宜。
2.玉米入库,甲方应到库监收。甲方不到库监收,则认定甲方对乙方所收的实物重量、质量及包装没有异议。
1.重量验收:以乙方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地磅为准,麻袋重量按0.9公斤/条计。
2.质量检验:乙方负责对甲方货物是否有异味、活虫、结块发热、霉变及水分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仓储保管要求。按市场交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水分、容重、杂质、不完善粒总量、不完善粒中的生霉粒、色泽、气味。
3.包装验收:麻袋包装,缝口、缝补必须用麻袋线。
c标识的包装验收标准:
(1)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包装物标准根据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最新公布文件为准。
(2)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
m标识麻袋验收标准:
(1)麻袋应不破、不漏。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2)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4针以上(含)标准。
4.货物验收后,乙方须填写入库验收单。入库验收单包括以下内容:
(1)到货日期、货种、入库重量、入库件数、货位号、质量检验结果、包装、对货物质量处理意见通知、检验人及检验日期。
(2)如甲方货物存在有异味、发热、结块、霉变、活虫、水分过高或不均等不符合保管条件的货物及时建议甲方处理,如甲方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乙方有权拒收。
5.乙方须将验收结果(入库验收单加盖业务章)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对乙方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双方派人重新抽样检验,以共同检验结果为准。水分检验结果作为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的计算依据。
1.乙方根据验收结果可向甲方开具市场统一印制的用于抵顶分期货款的仓单(见附件二),加盖向市场预留的印鉴,注明用途为“抵顶分期货款”。
2.乙方根据_________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结果,对符合交货标准的玉米开具注册交货用的仓单,并注明为“交货用”,甲方向市场申请仓单注册。
3.甲方用提货单重新开具仓单,应在扣减对应货物的损耗后,按第四条第1、2款重新检验开具仓单。
第五条 玉米保管要求
1.乙方按国家和当地粮食主管部门仓储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玉米实施保管以维护货物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
2.乙方不得将入库货物与其商品性能相抵触、污染、串味、养护措施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存放在同一仓间。
3.乙方对入库货物须集中堆放,火车入库一车皮一个货位,汽车入库一般60吨一个货位,货位须有明显、不可移动的标识。
4.仓单生成后,乙方不能移动、开包、调包甲方玉米。
①初始注册仓单的玉米,入库水分在14%以内(含)的玉米入库当月的损耗按2‰扣,入库水分在14%以上的玉米先将入库过地磅数折算成含14%水分玉米的重量,折算办法为:入库重量=过磅重量*[1-(入库水分-14%)],损耗再按2‰扣,从第二个月起,每个月的损耗为1‰(不足半个月按0.5‰计,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
②用提货单重新注册仓单的玉米,每个月损耗为1‰(不足半个月按0.5‰计,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
6.乙方在储存玉米的过程中发现非乙方管理原因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货仓库发现交易商所储存货物出现虫情,应及时通知货主,如货主在3日内不到场,则视为同意熏蒸,熏蒸费由货主承担。
1.必须凭市场签发的提货单(见附件四)提货。
2.提货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并在乙方登记、签字结清相应全部费用。
3.出库重量以实际过乙方经计量检验合格的地磅为准,扣减损耗后,短缺重量由乙方承担。
4.包装物数量按货位图标明的数量为准,重量以0.9公斤/条计算。
第七条 记费项目、标准
1.仓储等费用由甲方按市场最新公布已执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交货仓库杂项作业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
第八条 责任划分
(1)乙方严格按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储存过程中玉米质量出现变化时,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按规定保管的玉米因储存时间过长引起质量自然变化,责任由甲方承担。
(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与规定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以入库验收单形式通知甲方,要求其整理、调换,若乙方没及时通知甲方,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乙方仓库必须保财产险,乙方若没保财产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5)储存期间,玉米超出规定储存损耗率以外的短缺,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赔偿为同质量的玉米或按同质量玉米现行市场价补其玉米款,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委托人:_____(签字) 委托人:_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标的:__________。
2.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__________)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商品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单位:批,1批=__________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买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卖方订货价(元/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包装方式:按__________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____kg。
9.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_________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_________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_____%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XX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在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由于提单载有的诸如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条款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类似,从而使得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重合的,也就产生了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问题。因此,厘清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对于理论研究的规范性探讨,还是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实践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提单,英文原称Bill of Loading,自16世纪末开始,牛津词典改用Bill of Lading。提单是海洋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现代意义上的提单则产生于大约16世纪。[1]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对提单进行立法的国家,1855年颁布了《提单法》。美国也在1893年制定了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哈特法》,1916年又单独制定了《提单法》。之后,1924年国际法协会又制定了关于提单法律问题的《海牙规则》(Hague Rules),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基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9年在南斯拉夫的里吉卡举行第二十四届大会,会上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修改《海牙规则》。于1968年6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但是这些法律或国际条约都未对提单的定义作出规定。联合国1978年制定的《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首次对提单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根据《汉堡规则》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不同的是,在《汉堡规则》定义的提单中不包括记名提单,而《海商法》中定义的提单包括了记名提单。将记名提单包括在上述定义中,意味着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也需要凭该种提单交付货物,这与国际上在记名提单下,提单记名人只需凭身份证即可提取货物的习惯做法不一致。
无论是在普通法法域还是在民法法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都有三种基本合同。它们分别是:(1)公共运输——根据提单、运单或船舶交货单所进行的海上货物运输;(2)私人运输——根据货运协议或者租船合同所进行的运输;(3)拖航合同。[2]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中并没有公共运输和私人运输的划分方法。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要包括班轮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三种。因为这三种合同的内容与国际上通行的提单条款较相类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
1. 国际公约项下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从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上来看,《海牙规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提单的规则,实际上它调整的是必须使用提单或类似权利凭证的运输合同。而且,这里的运输合同实际是指强弱地位不等的双方当事人(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涉他人的班轮运输合同。[3]《海牙规则》并不调整地位基本相当的双方当事人(船东与租船人)按自由契约原则所订立的租船合同,①但《海牙规则》同时有条件地扩大适用于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即根据租船合同或在船舶出租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如果提单在非承运人的第三者手中,即该提单用来调整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的关系时,《海牙规则》仍然适用。
而《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海牙规则》适用范围,其中的第5条第3款规定:(a)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b)货物在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c)提单载明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合同规定,该合同受公约的各项规则或者使其生效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所约束,不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有关人员的国籍如何。也就是说只要提单或为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上有适用《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该提单或运输合同就要受《维斯比规则》的约束。
《汉堡规则》第2条第1款规定了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然而,第3款又规定,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依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该提单。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时适用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提单是依据航次租船合同签发的,并调整承运人和不是租船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时亦适用之。
2.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往往会签订一个运输合同,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待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或其人会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和所运货物的物权凭证。由于提单上也载有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从而产生了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问题。
2.1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联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通常为诺成性合同,即一旦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这也就意味着,书面合同有无与否并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的要件。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的就是承运人或其人签发的提单。表面上看,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据以确定权利义务的书面材料,似乎是运输合同。但仔细考察后,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在这个时候,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而只是运输合同证明文。这是因为,在提单签发之前,当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时,运输合同就已经订立。提单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签发的;签发提单本身就是承运人应履行的一项合同义务,同时也是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环节。由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运输合同本身,所以,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提单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提单是以海上运输合同的合法成立,并在此基础上接收货物为产生前提的。
2.2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从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功能和特征来看,他们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提单必须是书面的,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使口头的。因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需要就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记载其上,以备收货人能够凭此书面的提单向承运人要求交货。而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只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的事宜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属于诺成性合同。但是也有某些特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如具有预约运输性质的班轮运输协议或者批量合同,②也符合实践合同的特点,因而应属于实践合同。只不过这里并不是我们论述的重点。
第二,提单是单方行为,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行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需要承运人与托运人经过双方合意达成,仅仅是承运人或者是托运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构成合同的成立。而提单是在运输合同成立并且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前提下,由承运人或者其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如果货物外表状况或其包装无缺陷毁坏情形,那么承运人或者其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清洁提单,否则就是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要求承运人或者其人改变不清洁提单为清洁提单,除非他愿向承运人提供一份保函,请求船方签发清洁提单,并且保证承担由于签发清洁提单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提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意味着提单持有人可以在运输过程中仅仅通过背书转让提单而装让货物所有权。[4]当提单被转让交付给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就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它独立于运输合同关系而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转让后的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首先,权利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而后者的权利义务主体仍然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其次,承运人的义务不同。前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向提单持有人交付提单记载的货物;而后者下承运人的义务是履行货物运输义务;最后,记载内容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的内容完全由提单记载确定,即以提单的文义性为依据;而后者的内容不仅体现在提单记载中,提单记载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和托运人均可提出其他证据,以提单记载的内容。
3.此合同非彼合同:关于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还是运输合同的争议辨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似乎早应已成定论,但是有的学者仍坚持相反的观点,例如:
“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不同,租船合同是船舶租赁合同或船舶服务租赁合同;[5]提单不仅是运输合同,而且是收据和物权凭证。[6]”
“如果要给提单下一个定义的话,它就应该是:提单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一种形式,是用以证明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7]
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包括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在班轮运输中,由于班轮运输具有周期短、频率高的特点,承运人不可能有充足时间与每个托运人逐个地谈判并签订合同,而只能由班轮公司按照法律的规定,将货物运输事宜事先印制在提单上,待货物装船即签发给托运人。笔者认为,此处的“提单”仍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理由有二:第一,海上运输合同是非要式、诺成性合同,即运输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并不要必须签订书面的合同以作证明。第二,尽管提单是承运人单方印制的,事先也未与托运人协商,但一般认为,当托运人与承运人达成合同事,就应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单条款的内容。假如承运人对提单有异议,他完全可以不选择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既然选择了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就应视为接受了提单的内容,并应依提单的记载及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但由于银行结算的需要在货物装船以后,发货人(或承租人)通常也会要求出租人及其人签发提单。由于这种提单是根据租约合同的约定而签发的,有时会让人产生错觉,误认为当事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其实不然,尽管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了提单,但二者之间的租船合同关系并未发生改变。换言之,承租人不得避开租船合同而请求出租人履行提单义务和责任。笔者认为,出租人向承租人签发的提单与航次租船合同并不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此处的“提单”既不是运输合同,也不证明运输合同,只起到一个货物收据的作用。
前面所论述的只是提单并未被转让的情况,倘若提单经背书或交付而转让,提单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当事人又会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笔者认为,无论是在班轮运输还是航次租船运输情况下,基于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在交付货物之前,提单经过一系列转让至最后提单持有人手中,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依提单的规定确定,即在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就具有了运输合同属性。从修辞学角度来讲,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与提单是运输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意味着提单的内容与运输合同相一致,而此处的“运输合同”与之前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更不是同一个概念,也即“此合同非彼合同”。实际上,“提单一经背书转让,在船东与被背书人之间,提单被认定为包含合同”,[8]这才是提单的应有之意。
结语
综上所述,在提单未转让前,在班轮运输中,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在航次租船合同运输中,提单仅仅起到货物收据的作用。在提单转让后,在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具有运输合同属性,也就是说,提单应当包括运输合同的内容。但是此处的运输合同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又是两个概念了。
注释
①《海牙规则》所称租船合同实际是指航次租船合同,简称“程租合同”。
② 根据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称“鹿特丹规则”)第1条第2款的规定,“批量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约定总量货物的运输合同。货物总量可以是最低数量、最高数量或者一定范围的数量。因为该公约尚未生效,世界各国对其争议也较大,故未纳入本文进行正式讨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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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家宝. 海运提单与运输合同比较研究--兼议若干法律问题[J]. 国际商务研究. 2009,6:63.
[4] 邢海宝. 提单权利之变动[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1.
[5] Tetley,M.C.C.,3 ED.,1988,p.10;Tet-
ley,Int'l Conflict,1994,p.295.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6] Tetley,M.C.C.,3 ED.,1988,p.215;
Maraist,4 ED.,2001,pp.57-59.也可见《瑞典海上法典》第13章第42条。转引自[加拿大]威廉.台特雷. 国际海商法[M]. 张永坚,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5.
[7] 李勤昌. 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J]. 世界海运. 2002,25(5):31.
一、采购收货对会计业务的影响
在ERP系统中,采购订单包含采购订单的创建和收货两个环节。
(一)创建采购订单
在ERP系统中,采购员通常根据纸版合同建立采购订单,订单内容包括供货商、物料编码、数量描述、采购数量、单位、交货日期、采购净价、总价、进项税、采购收货工厂、采购申请等。
(二)采购收货
在ERP系统中,采购收货是执行采购订单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发票和货物的先后顺序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发票到而货物未到,通常称为收发票;另一种情况:货物到而发票未到,通常称为收货。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收发票的情况不做处理,收货的情况需要根据订单办理暂估入库。
根据四川项目的组织形式,采购收货是采办部(主材采购)和物资管理部门(辅材采购)共同的职责范围,货物运输到仓库后,计划员、采购员、保管员共同开箱验货,待货物经监理报验合格后,保管员在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完成采购收货,系统通过自动记账功能生成入库会计凭证。
(三)举例说明
如:保管员针对订单号4700136374、材料供货商编码1418619的北京碧海舟腐蚀防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物料编码A23160201320000007的BE-01无机富锌底漆的入库,订单信息显示总计56千克,单价为23.93元,合计为1340.17元,增值税(进项)为227.83元。
在系统中,保管员点击“入库”,物料模块会自动将原材料增加,并同时生成对应的会计凭证:
借:原材料―油漆 1340.17
贷: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某单位 1340.17
其中,“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为中间科目“GR/IR”,这个科目在财务发票校验时会冲平。
二、发票校验对会计业务的影响
基于收货的发票校验,系统可以自动从采购订单和收货中获得相关数量和金额信息,完成过账动作时,数据实时传入财务会计模块。
在ERP系统中,发票校验分为三步:第一步,采购员根据纸板发票在系统中进行发票预制;第二步,单据传递至财务,财务人员完成三单(包括采购订单、入库单和发票)的匹配审核工作;第三步,在系统中做发票校验。
操作人员只需输入采购订单号,系统会自动根据采购收货情况带出发票的数量、金额、税金等条目。如果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存在差异,在容差限制额度内可以更改。
(一)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一致
如果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完全一致,系统自动生成发票校验会计凭证。
(二)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
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财务人员在进行发票校验时需要手工调整“原材料”金额。
如:“原材料―油漆”尚未出库,实际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1570元,材料为1341.88元,增值税金额为228.12元,生成会计凭证:
借: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某单位 13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28.12
原材料―油漆 1.71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及产品―自购料―某单位 1570
如“原材料―油漆”已经出库,生成会计凭证:
借: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某单位 13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228.12
待摊费用―ERP材料差异集成 1.71
贷:应付账款―原材料及产品―自购料―某单位 1570
由例子可以看出,科目“应付账款―应付暂估款”只是一个过渡科目,发票校验完成后会结平,“应付账款―原材料及产品―自购料”的挂账金额为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三、物资发货对会计业务的影响
在ERP系统中,物资发货归属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由计划员和保管员共同完成,计划员的操作步骤尤为重要,是物资发货与会计凭证联系的关键。计划员主要职责:根据领料人(施工队)提供的领料申请单在系统中查询材料库存,并做材料“预留”,同时并根据材料用途,选择合适的“移动类型”;保管员主要职责:领料人(施工队)打印出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取材料,并打印出库单签字确认。
在进行材料“预留”时,通常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但是,由于入库时间不同,同种物资入库金额会有差异,计划员在出库时也可以指定相应的采购批次出库,使得领料单位的费用归集趋于合理。
(一)出库时发票校验已做,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一致的出库
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完全一致,系统会自动按照原入库金额出库,生成出库会计凭证。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工程施工项目辅助材料的领用,且发票金额为1568元,在发票校验之后物资部门出库,计划员根据材料用途选择移动类型“Z21”,其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消耗及辅助材料”,生成会计凭证: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直接材料费―消耗及辅助材料 1340.17
贷:原材料―油漆 1340.17
(二)材料出库时发票校验未做,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时
在发票校验前物资部门办理出库,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系统不会调整发票与原入库不符的金额,出库时按照原入库金额出库,这笔费用将在财务发票校验时自动调整至“待摊费用―ERP材料差异集成”。计划员根据材料用途选择移动类型“Z55”,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长期待摊费用―原值―临时设施”。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临时设施的建设,发票金额为1570元,原材料入库金额为1340.17元,在发票校验之前材料出库,会生成会计凭证:
借:长期待摊费用―原值―临时设施 1340.17
贷:原材料―油漆 1340.17
(三)出库时发票校验已做,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
在发票校验后物资部门办理出库,且发票金额与入库金额不一致,出库时系统会自动按照原入库金额与发票校验所产生“原材料”的金额差异出库,发票校验时“原材料”在借方就增加出库金额,反之就减少出库金额。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一般物资的领用,但发票金额为1570元,原材料入库金额为1340.17元,在发票校验之后物资部门出库,系统会自动调整发票校验“原材料”差异与原入库金额差异1.71元,发票校验时“原材料”在借方金额为1.71元,所以出库系统会自动增加原材料金额,调整为1341.88元。计划员根据材料用途选择移动类型“Z53”,其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制造费用―一般物料消耗”,并生成会计凭证:
借:制造费用―一般物料消耗 1341.88
贷:原材料―油漆 1341.88
(四)针对分包商价拨领料的详细描述
针对分包队伍领用材料,且根据分包合同需要材料价拨的情况,ERP系统可以做到出库直接挂接分包商编码并形成债权。
如:“原材料―油漆”用于工程施工外包队伍领用,且发票金额为1568元,根据工程施工合同需要价拨材料的,计划员会选择移动类型“Z33”,其系统后台配置所对应的会计科目是“预付账款―ERP集成科目”,并生成会计凭证:
借:预付账款―ERP集成―某分包商 1340.17
贷:原材料―油漆 13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