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2-11-06 07: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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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监管论文

篇1

1.监管目标模糊。对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问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货币政策目标等同于金融监管目标,有的把监管目标局限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有的则超前地把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等同于市场经济时期的监管目标。由于认识上的模糊,没有把转轨时期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界定在维护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防止金融风险这一核心上来,导致县支行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左右为难。

2.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监管职能分散、力量分散的缺陷,导致监管合力难以形成。县级人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按上级的要求必须对口设置后,由于县级支行人员编制有限,在保证基础业务科室基本规章制度执行的前提下,监管部门的一个科室只有1至2个工作人员,导致监管力量分散,职责分散,多头监管,各监管部门工作不协调,不能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解决问题,严重影响到县级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如金融管理科作为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作为对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分管金融企业的市场准人和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离任审核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管。但计划、会计、国库等部门作为现金、利率、开户结算、国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货币金银科作为金融市场的监管部门,与机构监管部门在职责分工上形成交叉重复。这样,既导致了人民银行监管力量分散、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又造成重复检查而加大了被监管对象的接待负担,极不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这还与上级行在监管任务的安排上,缺乏统筹协调有关。

3.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上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缺乏必要的设备和程序,监管检查以手工为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信息核实效率低。金融监管中的技术手段落后,已不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制约着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4.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效率的高低直接取决于监管人员的素质。由于中央银行本身不经营商业性金融业务,不少监管人员缺乏实际金融业务经验,部分监管人员素质偏低,有相当一部分监管工作人员不具备监管工作的资格和能力,这样不仅很难做到及时发现金融机构存在的高风险和违规操作,而且在金融机构面前也难以树立中央银行的监管威信。

二、提高县级人民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措施

1.明晰监管目标。要提高监管效率,关键是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把“维护金融业的稳健、防止金融风险’作为当前转轨时期的监管目标,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方面,要采取断然措施妥善化解已经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已面临支付困难的金融机构,最大限度减少震荡,维护金融业整体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必须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充分的信息披露,正确分析和判断金融创新趋势及其风险领域,建立起风险的早期识别和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防止风险的积累、扩大和突然爆发。

在监管的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四个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企业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县级支行的科室设置,完善央行监管前沿阵地——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合并县支行的所有监管科室,集中力量、集中职责。对县级支行的现有机构进行改革,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现有的科室进行撤并,由现在的6-8个科室撤并为两部一室,即:撤销金管科、计划科、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科成立金融监管部;撤销会计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成立营业部;撤销人秘科、保卫科成立办公室。二是将原会计、国库、货币发行等部门的监管职能全部移交金融监管部,一个窗口对外实施金融监管。这样改革后有三大优越性:其一,可以解决县级人民银行监管职能和监管力量过度分散的问题。将原来各监管科室的力量进行了集中,有利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和指挥,如利率、结算、现金等季度性检查就无需对同一家机构分别组织三次甚至若干次的检查,只需一次性检查即可完成,能有效地避免重复检查和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大大减轻被监管机构的接待负担。其二,有利于基础业务科室集中精力搞好业务核算,提高基础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基本规章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其三,可以实现“两个结合”:一是实现监管与调研的有机结合。由于将计划统计、非现场监管、调查研究等职能全部交由监管部负责,在工作安排上就可解决“单打一”问题,在对金融机构进行某项检查时,就可同时对其它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和检查,工作人员回行后再按工作分工进行分类汇总处理,分别上报。这种办法能有效地解决县级支行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在组织专项调查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性、苗头性问题,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监管措施,有利风险的及时化解。二是实现服务与监督的有机结合。既可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服务,又可在服务中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为更好地搞好金融监管奠定基础。

3.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手段。

(1)依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监管内控制度。要保证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和内控制度,对监管部门及人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为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责任制时,可实行监管职责AB制,即每个监管人员既承担一部分主要监管职责,还要承担一部分协助监管职责,避免出现监管工作空档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对于涉及区域金融秩序和金融风险等重大工作,实行统一制定方案、统一调配力量、统一组织实施等做法,有效地发挥监管部门的整体功能。

(2)强化督促落实,严格监管约束。制定实施工作考评制度、工作情况汇报制度,监管人员要根据本岗位工作要求,主动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汇报工作。同时,规定工作纪律,要求监管人员不以管谋私。对监管人员中出现的监管责任事故和发生的违反工作制度、工作纪律的问题进行记载,并根据所犯错误的程度和工作责任的大小,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进一步树立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3)改善监管手段。一是要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尽快改变人民银行主要依靠手工作业进行监管的现状,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加大计算机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电脑化管理,实现金融监管指标电算化,把监管人员从复杂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力量,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调查和处置金融服务中出现的新问题、难问题。二是要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已有资源信息。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档案信息系统,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环节。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全面记录辖内每个金融机构业务发展、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风险、违规经营等情况,做到金融监管有效资源丰富,记录全面、真实、准确,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建立金融政策法规档案,通过掌握金融政策法规的历史沿革,理清监管思路,杜绝金融执法中的误解和偏差。要对金融机构档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档案、非现场监管档案进行整理、规范和完善。机构档案要分系统按行别建立,档案内容分机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变更、违规查处、机构年检、市场退出等六大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分系统按人员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任职审查、任职考核、离任稽核、任职资格取消等四大项;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档案按行别收集,包括各机构报表资料、自查报告、非现场监管报告和报表等内容。

4.完善监管工作规程,提高监管效率。推行程序管理,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操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实行程序化管理,即对目前的监管任务,依据操作的先后步骤,进行科学设计,优化筛取,组合出最优工作程序,并用以操作的一种管理方式。要涵盖金融监管的全部内容,使各项监管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易于操作,统一规范,运作有序。程序化管理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监管工作的实际操作,而且可促使监管职责AB制落到实处。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金融创新的空前活跃以及电脑网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对县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金融监管队伍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新业务和金融创新显得严重滞后。金融监管人员监管能力的增强和水平的提高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步伐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尽快提高监管队伍素质。

篇2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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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市场 安全 稳定 监管 农村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稳定策略

(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场体系日趋完善,社会资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稳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许多结构性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产业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产业结构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业结构严重失衡。当前在我国现有的金融行业结构当中,银行业所占的比例严重过高,但是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租赁业等这些非银行业所占的比例却严重偏低。二是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不合理。

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改革以来,我国金融市场在数量上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目前结构失调的问题却十分突出:金融市场的种类结构失衡;金融工具结构不合理;市场参与者结构失衡。

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主要问题是货币性金融资产所占比重过高。资产结构是信用形式结构的反映,它表明我国目前仍然是银行信用占绝大比重,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基础信用形式不发达,导致信用基础比较单薄,银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隐含了诸多风险。

(二)稳定我国金融市场的策略

财政政策。金融市场能否稳定,首先要看一个国家是否有一个稳定的财政政策。如果政府长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强调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都达不到政策效果。

国有银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民间”资本,适当降低国有资本的比重,同样有利于转变经营机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银行不是一般的国有企业,改制也要讲究一定的路数。规范证券市场。坚决地把不够资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组。给予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普通公民以优先购买的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汇率问题。我国现行汇率制度被称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其中有汇率浮动的机制,因此不存在稳定的汇率预期。目前我国人民币汇率具有固定汇率的特征。在汇率不能放弃有管理的浮动,又不能放弃独立货币政策的时候,是不能轻言开放资本市场的。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监管信息不对称。中央银行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报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为追逐私利、逃避监管, 报表很不规范,信息失真,导致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信息不对称,影响了监管当局决策的科学性和金融监管的效率性。另外, 风险检测系统、风险预警系统还未完全建立, 监管信息传导不畅。

2.金融监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法规杂乱和笼统, 其系统性、配套性、适时性和操作性不强, 直接导致无法可依、行政干预和金融债权与纠纷的定性难、执行难。

3.分业监管的限制。分业监管导致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受其监管范围限制,难免出现缺乏协调、沟通甚至冲突的情况,而由于利益冲突导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这些不仅提高了监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银行的监管效率。

4.监管人员的低素质与监管目标不匹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从对金融风险的识别、分析、判断到制订风险防范预案,都需要金融监管人员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然而现有的监管人员,在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实务上均存在着较大差距。现有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央行监管目标比较,呈现明显的不匹配状态,影响了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对策

监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包括其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品质。我国目前严重缺乏专业的监管人员,监管当局还不具备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能力。并且,新形势下要求监管人员必须熟悉WTO规则,这又是一个新的挑战。

首先要完善用人机制。对监管人员的素质要从学历、工作经历、银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等方面把关,符合条件才可以从事监管工作。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分类调整,优化监管人员的结构。对监管人员要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后持证上岗。其次是建立后续培训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不断更新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对监管工作的的适应能力。再次是建立监管人员的推出机制。对监管人议案进行考核,通过资格认定等方式积极稳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监管人员从监管队伍中退出。

努力创建稳健的农村金融市场

任何金融理论若想在我国农村获得成功,都要将对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显的农民经济分化,促进农村社会公平上来。在市场没有形成自发的制约机制时,对自发市场造成的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平现实,才能为农村金融市场创造一个稳定健康的基础。

以法律制度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奖优惩劣。国家对农民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尊重体现在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扶持上。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已发展起来且运行良好的经济合作组织的财税信贷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积累的局限,进而降低农民对民间金融资本尤其是高风险资本的依赖程度,摆脱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

“十一五”规划提出,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同时要“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业”。政府的政策意图非常明显,那就是给予农村金融更多自我选择的自由,在所有制结构、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以及业务经营方面,允许农村金融进行适合于本地区经济特点的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尊重农村各类金融组织的首创精神。

实施“金融补农”政策。尽管民间金融资本在农村十分活跃,农村市场金融供给还有很大缺口。国家应实行“金融补农”政策。这既要求国家采取有效的经济调控政策,鼓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投资,降低农民进入正规金融机构的门槛,又要求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推动其积极改革,有效运营,使之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挥更大作用,还要求取消现实中对农民自发合作组织的诸多限制,加强农民的社会关系纽带,为其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提供基础。积极引导建立小组贷款和小额信贷模式,走出单纯的扶贫性质贷款的误区,引入可持续发展信贷模式,引导农民借鸡生蛋,而非越借越穷。

加大对农村建设支持的广度与力度。农民是国民中的弱势群体,而在农民中已产生在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阶层,其出现和国家长期对农村与城市的区别政策、农业与工业的区别政策有直接的关系。在国家经济已有相当规模且能保持快速、稳定增长的条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农村地区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以改善农村和农业面貌,加大对教育投入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逐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以促进农民的全面发展。这些措施对缩小农民贫富差距,共享小康,稳定农村社会必将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

制定切合实际的法规制度来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来弥补农村业已产生的贫富鸿沟,这些积极的国家行为必会大大加快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王革平.中国金融市场最优均衡理论与实证研究[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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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琼骁.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D].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博士),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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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间金融;风险体系

引言

民间金融作为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来看,民间金融长期处于被抑制的状态之中。因此,改革民间金融法制,为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适合的法制空间,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发挥出应用的作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各地民间资本的不断积累,多种多样的民间借贷也呈现“百花齐放”的状态。但是,由于缺少正规的理财渠道,而且传统的正规渠道收益普遍较低,我国的金融需求也被紧紧压抑着。而民间的投资公司是在2013年银行业钱荒中应运而生的,代替银行给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的贷款业务。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在根本上也就很难给这些投资公司提供有效的管制,因此,一些不法行为经常出现。有些投资公司为了吸纳存款不断提高利息,再高利息转嫁给中小企业,这一形成呈现出恶性循环之态,缺少相关的法律保护使得民间金融风险增大。

二、完善民间金融的有效措施

民间金融既能优化融资结构,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的道路,还能减轻中小企业因为信贷对银行造成的压力,而且民间金融的存在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与缺陷。但是民间金融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比方说抗风险能力不强、投机性强等缺点,这些缺点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一定的干扰性,严重情况可能会引发局部金融危机,进而危害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国家需要对民间金融进行有效规范、完善,使民间金融在国家金融体系中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比如,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力度。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必要时也可以将其纳入到国家的宏观金融管理体系之中。除此之外,也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对民间金融融资双方的交易操作要有效加以监管。再如,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由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因此,这也导致了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约束与制度管理,很容易发生违约、破产等状况。针对这种情况,政府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风险预警制度,而且还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最大程度地避免利率过高带来的风险。

三、设立民间风险挽救机制

在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来说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积极影响,同时也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调控。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发展以及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对农村经济、中小微企业等都造成严重的影响,经济整体上的走向并不乐观,民营企业老板跑路、高利贷崩盘现象层出不穷,这也导致后果非常严重。基于此,针对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风险处理与挽救机制,面对市场风险要采取积极措施,积极应对,采取及时挽救措施,及时做好民间金融风险准备,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启动相关的处理方案,有效避免债券债务关系混乱状况的产生。当出现风险时,在进行债权债务清理与偿还的过程中需要保持公平、透明的原则,严禁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这样也利于取得群众的信赖,对剩余财产进行彻查,公平对待每一位债权人。风险挽救机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帮助债权人在最大程度上取得清偿,但是,同时也要对债务人进行安全保护,将其维持在相对和平的状态之中,在此基础上再保证风险得到尽快解决。

四、促进利率市场的不断改革,提供金融服务规范局面

银行与金融公司经常接入短期款项,贷出长期款项,以此来实现长短期款项之间的利率差额。如果想要使银行不随利率的变化导致亏损,就需要买入利率的上限期权,以此来保证最低净利差收入,这样,也便于银行锁定最高借款成本,无论利率怎样变动,都能保证银行盈利。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立法支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引导并规范民间金融,要适当放宽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银行的限制规定。在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下,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民情的利率体制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也要适度放开对利率体制的管制,让民间金融机构对贷款利率有一定的浮动权利,使利率市场化,逐渐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对个体相互、企业相互常规的、个体与企业相互的借贷行为予以有效保护,全面凸显民间金融的创造性,促进民间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发展,金融业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竞争与挑战,想要使民间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将其风险降到最低。在此,笔者也希望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及时变革、及时创新,为民间金融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饶婧洁 单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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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雨露.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研究.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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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众多国家或地区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并将其纳入本国监管体系的发展与实践,恰好与我国民间金融的严苛管制形成强烈的反差。这种严格的管制引发了国家调制权力与民间自治权利的内在紧张,造成了金融体系的分裂和落后,抑制了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要想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优化,加速非国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对不合理的金融制度进行重构与反思,笔者认为重构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疏导民间金融,让其阳光化生存。因此就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强法律监管,尽快确定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明确对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规则”,包括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融资双方真实确认的高利率行为的司法边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监测、确立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创立民间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交易活动监管制度和市场退市制度,从而使民间融资有法可依,以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一、民间金融的界定

民间金融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尽管国内外学者对民间金融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研究,但对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界定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目前学界对民间金融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赞同从法律层面及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界定,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民间金融,也称非正式金融。如Anders Lsaksson将民间金融定义为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信贷活动及其他金融交易。世界银行也认为,民间金融是没有被金融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国内多数学者也以资金活动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或是否具有监管性为标准进行界定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

笔者认为,所谓民间金融,就是相对于官方金融而言,未经过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未被纳入金融管理机构管理系统的民间自发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企业拆借、合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等形式。而根据民间金融的形式是否触犯现有法律,民间金融又可具体划分为非正规金融和非法金融。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和活动是在正规金融范畴之外,其交易过程不受政府监管、结果不受法律保护、运行不受国家宏观调控。非法金融尽管与非正规金融有相似之处,但根本区别在于其行为与形式是严重危害社会的,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所禁止的,如洗钱、集资诈骗、高利转贷、金融传销等。

二、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一方面,民间金融以其交易方式灵活、手续简便、运作高效等特点决定它具有强大活力,能够较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它的发展壮大既能起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效果,又能起到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以说是在我国正规金融覆盖不足而缺位状态下,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然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监管缺位,导致民间金融基本上处于无人审批、无人管理、无人监督的“三无”状态,企业的经济实力、集资用途和偿债能力无人进行审批把关,公众对社会集资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使得民间金融往往游离在灰色乃至黑色地带。民间金融的异化发展不仅加大了民企借贷成本,扰乱了民间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加剧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的潜在金融风险,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对民间金融既不能简单加以禁止,又不能放任不管,任其无限制发展,应该密切关注,采取“疏堵并举、疏导为主”的治理策略,加强法律监管,区别对待。对于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建立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予以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高效规范的法律监管,使其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防止其向非法方向转化。对于非法金融,如民间高利贷、地下钱庄以及民间违规融资等一系列存在风险隐患的民间金融活动,政府应严厉打击,建立惩罚机制,从而威慑这类非法民间金融行为。对于存在半合法半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形式,政府应当严格治理、规范引导,使其向正规金融方向转变。

面对近几年温州及其它地区民营企业主因资金链条断裂而引发的“跑路”、“跳楼”事件,政府也意识到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央行有关负责人也多次就国内民间金融的发展表示,民间金融是正规金融有益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引导、鼓励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此次表态成了央行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一个重要信号。笔者认为,对民间金融在确认其具有合法化的同时,更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只有予以合法化地位并加强高效规范的法律监管,一方面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准确掌握资金流动信息,改变借贷双方不对称的信息状况,有效开展金融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分清是非,把握尺度,对以通过民间借贷形式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目的的行为要严厉打击。最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减少民间借贷交易风险,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三、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缺位

我国目前已有的涉及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这一庞大的市场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来看:《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只对民间金融做了简单概括性规定,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几部重要的金融法均末涉及民间金融的专门性规定。可见,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尚没有一部专门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致使民间金融处于一种“无法管”的真空状态。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缺位、法律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内容不清晰、监管模式混乱、监管手段简单落后等,导致民间金融自由发展,没事则无人管,出事则是严刑峻法。

(二)金融法律制度严重滞后经济发展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对民间金融的规定比较零散、原则、相冲突且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指导思想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国务院在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和相关活动,都被列为非法行为,并严格加以取缔。正因法律制度设计的矛盾、冲突,致使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法律界限模糊、难以区分,政府一直将民间金融视为非法,在法律也不确认其合法地位,也没有一套规范和约束其运行的制度。然而,民间金融的存在,使得广大非国有经济投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得到满足,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问题,为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需求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是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可见,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三)监管主体缺位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给予必要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而《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则将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权限赋予了银监会,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如何对社会集资进行审批及其审批的标准等,目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可见,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呈多元化且监管职能不明,导致实质监督主体模糊,日常监管实际上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我国民间金融有效的监管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否则会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发生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使监管变得混乱,甚至直接对监管对象造成影响。

(四)监管措施单一且手段强硬

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整体的安全,我国长期实施严格的金融管制。从现行一系列有关民间金融管制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来看,政府对民间金融采取高度的警惕和严厉的态度,实行以行政监管为主辅以泛化而严峻的刑罚的管制模式:轻者,行政取缔;重者,严刑峻法,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由于监管措施单一、手段强硬,而且缺乏对民间金融组织的治理结构、交易活动、信用披露和信用制度等有效的监管措施,严重限制了民间金融合法存在的空间、压制民间信贷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民营企业经济的前进步伐。

四、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完善统一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1.制定专门法律确立民间金融合法地位

从民间金融的发展态势和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来看,国家及相关部门应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金融发展的法律制度,如出台《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从法律上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投向范围、利率水平、违法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经营与违法经营的标准,打击“黑色金融”,划清与“灰色金融”的界限,通过法律法规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修订现有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民间金融的规定比较零散、原则、相冲突且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的现状,一方面是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融资的法律,另一方面是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做一定的修订,以便建立统一规范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因此,就需要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民间金融的管理职责、明确银监会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职责。人民银行从宏观上把握银行融资、民间融资及其它形式融资的比例与规模,及时掌握民间融资的发展动向、规模、特点、风险提示等,从而使公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对未经批准的社会集资应密切关注。合理认定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等,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构建多层级的监管体系

民间金融合法化之后,法律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民间金融交易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和监管程序。但我国长期对民间金融采取高强度压制政策,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建立系统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应当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为主,以政府和司法监管为辅的中间型监管模式。民间金融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性规章规范协会成员的行为,通过登记备案制度对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采集交易信息,为社会公众及时披露真实的市场信息等以便发挥了金融市场自我调节的功能;地方银监局通过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或制定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对民间金融机构的间接监;法院通过审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章、审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与地方银监局监管措施等保护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这样既能保证民间金融的参与者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和功效,又能适当采取政府监管避免自律组织的行业利益保护以致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使行业协会在受到国家权力制约的同时又能有效的制约国家权力,以便促进民间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构建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1.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国外民间资本之所以较我国活跃,重要原因是它们进入金融市场门槛低且灵活多样。针对我国目前审批难、监管严的投资环境,降低门槛是疏导民间金融的有效措施。只有当民间金融融资有正当、合法途径并能为投资者带来的回报,投资者就不会追逐高额利润铤而走险。对此,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最大限度扩展、释放新型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在积极组建和发展合规民间金融机构进程中,应当坚持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金融监管当局应对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的准入、开业登记和业务范围的限制、股东资格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能力与品性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一定标准的民间金融组织,原则上可颁发经营许可证,积极扶持,尽量为其发展提供一种宽松、规范、开放的制度环境。这样不仅有利于减少由权力所引发的监管层的寻租行为,而且也有利于地方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2.建立交易活动监管制度

由于我国现有的民间金融具有隐蔽性、盲目性、非规范性等特点,必然存在不同的风险隐患,为防止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民间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笔者认为,民间金融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通过制定本行业规范统一的民间借贷标准合同,为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操作性强的契约文书范本或凭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旨在减少交易风险;通过建立民间金融交易强制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信息公开,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法制环境,保证了民间借贷资金的良性流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维护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为了发挥金融市场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在构建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民间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以避免其给经济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就亟需建立一套相关的民间金融组织的破产制度。立法中可以在《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增加专门的民间金融组织破产条款,如通过建立民间金融破产预警机制,为风险处置提供依据,对问题金融机构及早隔离,通过建立并购、撤销、破产的退市模式,并对其适用的原因和条件加以规定;通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心,加强对存款人的利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在支撑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正规金融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尤其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时期,民间金融是助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复苏的强力引擎笔者认为。因此,对于民间金融,笔者认为政府应根据其特点、作用及其潜在的问题,通过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和服务环境,便于形成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齐驱并进、和谐共存的多层次融资体系,有效防患金融风险;通过完善立法,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加强法律监管、发展行业自律、设立保障制度等多项措施加以引导规范和管理,从而使民间金融朝着健康积极的方向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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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84-02

一、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作为一种满足资本需求的体制,它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增长。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在资金需求上既不能实现自融资金,也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而非正规金融作为市场化需求的产物,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需求的过程中直接促进了经济的增长。目前,从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其资金的获得还是通过自筹的方式,而在自筹资金当中又有相当大的比重是通过非正规金融获得。

二、黑龙江省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的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其中以农村大量闲置资本发展产生的农村民间借贷作为主体,同时还有个人信贷公司和合伙投资理财等多种组织方式并行发展。

2013年第三季度开始,我国银行业出现了贷款回收困难,使银行业造成了钱荒现象,进而提高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放贷的标准。这就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借贷困难重重,不得已转向民间借贷筹集资金。因此,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起步较晚,在机构建设、法规制度等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黑龙江省内的非正规金融相较国内发达地区,在发展规模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差距依然很大,非正规金融机构通常是完成注册后立即开展业务,不重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另外,由于工商部门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有漏洞,造成近年来的非正规金融纠纷逐年递增。另外,非正规金融往往因为无抵押品或抵押品资不抵债造成机构的资金回笼困难。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过高的融资成本经常使中小企业在规定的还贷日期一拖再拖,这样的行为破坏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因此,黑龙江省内的非正规金融发展现状可谓喜忧参半。

三、完善黑龙江省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培育多层次的民间直接融资市场

根据黑龙江省地区中小企业分布广、所属行业差距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建立涉及债权、理财、基金等多渠道、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灵活、便捷、畅通的融资渠道可以为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为了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非正规金融投资渠道窄的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市场经济体系较为完善的成功经验,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建立非正规金融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也是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竞争地位

给予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并允许非正规金融资本参与到融资市场竞争中来,这样既可以减少因其躲避管制而发生的成本,也可以减少不法分子利用其形式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民营经济不仅仅包括农业、工商业等实体性产业,也应该包含银行、保险等金融产业。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包括金融要素市场在内的商品市场必将进一步细化,那么仅依靠正规金融机构和跨国外资金融机构并不能满足各种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因此,在客观上需要不同性质和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所以,省内应该针对非正规金融的特征,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引导和规范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服务。

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承认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法性、鼓励非正规金融金融市场不等于无限制地任何非正规资本都能进入金融市场。首先,应该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实现非正规金融的整合,提升整个非正规金融行业的质量。如果能够给非正规金融提供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提高其合法地位,规范行业的发展,就可以让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使其在规范的道路上逐渐壮大。另外,对非正规金融业要有^别的对待,对合理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对合理但不合法的给予法律上的帮助和引导,而对既不合理、不合法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就要严厉打击。加强非正规金融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帮助非正规金融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借贷压力。

从黑龙江省目前情况来看,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量和增量两方面上着手改善其生存现状。存量方面的具体措施,可以给予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多的合法地位,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鼓励这些机构之间的并购、重组,促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化。同时鼓励地方性商业银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兼并和收购。增量方面,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大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审核力度,制定严格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对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产权结构、股东人数等进行筛选。同时,对退出机制也要进行控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允许非正规金融参与地方性或区域性的商业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参股,这样就可以通过个人理财投资或产业投资的方式将民间过剩资本,或非正规金融机构资本转化为直接投资。

(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融资关系很大程度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而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度低、倒闭率高已成为普遍现象,信用低会增加贷款活动的风险,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借贷给中小企业的意愿越来越低,不愿意将资本投入到高风险市场;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加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信用建设,建立制度的同时培养信用意识,改善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土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信用的建设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提高借贷双方的诚信理念,节约市场资源,促进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这是非正规金融进入正规融资体系和使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

(四)完善民间金融监管机制

除了诚信系统的建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更多的是依赖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制度,来保障非正规金融在市场上的进入和退出。首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并且为了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必须强制执行,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确定不同的存款赔付率;其次,为解决中小企业起步晚、规模小、融资难,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问题,同时也为了避免中小企业带来的坏账风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贷款担保制度;再次,为了保障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有必要建立一套破产清算制度为了便于政府监管部门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约束,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建立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相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对其制度进行审查,确保分线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第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披露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信息,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减少风险的发生;第三,建立非正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设计一套合理、可行的风险预报指标,这样就能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风险系数并做到有效化解;最后,建立非正规金融分线处置机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通过并购、收购、撤销营业执照、依法破产清算等途径对风险较大或已经存在诸多问题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强制其退出金融市场。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14B071)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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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民间金融问题既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它往往既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不论政府态度如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毋庸置疑的。但民间金融囿于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在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我国民间金融运行特征及其影响分析,探讨其未来的规范发展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引言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列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进行一味地整治,企图利用行政手段来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实践证明并不成功,出现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顺的局面。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为维护我国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客观上要求对体制外循环的资金进行规范和整顿。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渐进的体制变迁过程中,整个社会的经济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也将长期存在。为此,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农户,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完全通过正规金融部门获得庞大资金需求的满足,有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间金融。这是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原动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下去,是我国金融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

到底何谓民间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对其内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这一界定主要是从资金服务对象角度考虑的。而美国经济学家吉利斯以是否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为标准,把民间金融定义为:“未能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另外,还有学者从经营权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认为“民间金融是由民营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此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可见,民间金融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不同角度分析,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上述对民间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将制度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即假设制度不变。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带有明显的转型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分析民间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因为制度的变迁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民间金融进行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经济体制变迁过程中,经济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规金融体制以外,进行的合理的资金融通活动,它的产生属于需求诱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有着很大的交叉,但却属于两个不尽相同的范畴。民间金融只是非正规金融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补充。相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规金融而言,民间金融带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运行特征

近年来,我国的民间资本在农村经济、民营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民营经济的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总体来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发展速度快,融资规模逐年扩大。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主体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发展,民间金融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我国的民间金融主要发源地在农村,从1986年开始,农村的民间借贷规模己经超过了正规信贷规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长(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统计数据认为,目前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在1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民间融资规模与正规途径融资规模之比平均达到28.07%。

2活跃程度与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有关。经济发达、金融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民间借贷相对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跃程度低、民营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平稳,规模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借贷行为集中在生活消费领域;而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部分省份,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活跃,民间融资规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参与范嗣和参与主体更趋广泛化。从参与来看,民间金融融入了农业、制造业、采掘业、房地产、商贸餐饮业、养殖业等多种行业。从参与主体来看,民间金融的借贷主体扩大到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业主和机关公务员等个人和群体。

4形式多样化发展。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形式外,还有合会、小额贷款公司、商品寄卖行、典当行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但“向别的企业或者个人借”和“职工集体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占民间借贷的绝对比重。

5缺乏约束,潜藏着较大的风险。民间金融活动主要包括微观风险、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三个层次。微观风险指的是民间金融活动给交易各方带来的风险;中观风险多出现在以“一对多”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间金融活动中,通常会对一个地区的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冲击;宏观风险则是民间金融活动的加总对整个宏观经济运行产生的潜在影响。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应有的风险约束机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预即可实现契约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观风险和宏观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主体的能力掌控范围,易产生较强的负外部性。

四、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金融缺乏监管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由于受民间金融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流向进入门坎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这类行业的相当一部分是当前的需求热点,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为主。这样,民间金融不仅助长了热点行业过热,同时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2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冲击。民间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频繁发生,个别人尝到了甜头,在利益的驱动下,便开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办起了非法“地下钱庄”,扰乱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纠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民间借贷通常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利益条件下,通过口头约定或简单履约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手续简便,很不规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担保制约和法律程序,整个交易极具风险,从而容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也正是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有时甚至会被非法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所利用,可能导致区域性金融风险,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二)规范发展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为巨大的民间资本寻找出路。我国民间资本存量的绝对值是巨大的,已成为继国有资本、跨国资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规的投资渠道匮乏和理财知识所限,大量的民间资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民间资本或者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缺少合理出路。让这些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既满足了民间资本的逐利需求,又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益。

2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非常迅速,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而且贷款手续复杂、耗时长、成本高,且对借款人资格审查、担保人经济状况都有严格的界定标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规模小、资质差等因素使得其获得贷款的成本较高、几率较低,中小企业所得到的银行信贷还不到贷款总额的30%。

3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由于民间融资松散性、盲目性、不规范性以及随意性,民间融资不可能完全适应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将阻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民间融资会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则可促使政府监管民间资本的流向,从而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

必须认识到,民间金融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与正规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为了克服民间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导,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

1改变政府角色定位。我国经济发展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如果没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转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没有保障的。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上,政府一方面应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允许其以多种利率水平、多种投融资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压和简单地取缔;另一方面应在民间金融合法化后,将其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提供服务,在法律框架内放任民间金融的发展,减少不正当干预。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民间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规有一定冲突,而监管部门尚未确定相关制度。因此,在发展民间金融的同时,要严把市场准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质量,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和市场原则实行破产,以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健康高效地运行。同时应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实《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使合法的民间金融机构走上法制化轨道。

3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产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在建立民间金融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别化监管机制和模式,矫正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经营管理和信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还应建立跟踪监测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4促进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之间的有效合作和适度竞争。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可以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开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间金融部门的信息优势降低正规金融部门的信息搜寻成本;利用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弥补民间金融机构资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个市场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两者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在一个好的金融秩序下进行公平有序地竞争,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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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受到主权国家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自1580年最早的近代银行——威尼斯银行的出现,到1694年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由私人创办的英格兰银行的诞生,到处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后之后,央行以及银监会的密切监管也使得商业银行一直处于政府的“关怀”之下。但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经济活力膨胀以及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扩大,金融创新越来越多,这些金融创新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起到越来越大的影响,故而针对这一现象即影子银行的研究也随之越来越多。

一、影子银行的现状分析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及现状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但西方国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通说从两个视角来定义影子银行,一是英格兰银行,强调金融的本质。一是FSB(金融稳定委员会),着眼于统计实践。FSB认为影子银行体系是一种“非银行信用中介”,大致范围是那些发挥银行核心功能但没有受到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计口径是各国资金流量表中“其他金融中介”指标。

2011年,FSB对全球6个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英国和美国)和欧盟地区的资金流量表“其他金融中介”进行统计。数据分析显示:从2002年的27万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60万亿美元,2008年跌落至56万亿美元,2010年又恢复至60万亿美元。其中,美国的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最大,2007年鼎盛期高达25万亿美元,中间有两年萎缩,2010年又恢复至24万亿美元。从结构角度来看,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占金融体系规模的25%~30%。在影子银行体系内部,投资基金占比最高,2010年约为29%,其次是结构金融实体;再次是货币市场基金,占比约为8%。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愈发明显,在美国“生根发芽”的影子银行在中国“遍地开花”。中国社科院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再次提到了“影子银行”的问题。该报告明确,影子银行的统计最窄口径只包括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公司两类;较窄口径包括最窄口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宽口径包括较窄口径、银行同业业务、委托贷款等出表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宽口径包括较宽口径与民间借贷。该报告显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径,2012年年底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也规模巨大,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与银行业总资产的16%。

(二)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结构

总的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准许从事类银行业务的准金融机构。这类机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合法开办的,可以从事贷款类业务的,但不由金融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准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此类机构有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

2.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影子银行

(1)银信合作。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控制通货膨胀,限制货币流动性,限制银行贷款发放额度,同时,市场上仍有大量资金需求,银行为保证其利润增长,绕过央行管制,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2)企业转贷。企业转贷是指能够凭借其优势地位通过银行、股市等正规渠道获得资金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资金发放给难以在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信贷的中小企业,以此获取较高收益的行为。

(3)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所产生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有效,但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利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一方面是传统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另一方面,由于长期游离于正规监管范围之外,存在着大量的难以管控的风险,甚至蕴含着非法集资和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二、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积极效果

由于我国传统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一直无法很好地服务于中小企业,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总的来说,影子银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积极效果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金融体制的弊端。首先,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全成功,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实际的负利率依旧存在。但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民众积累了一部分财富,从而需要多元化的高收益理财产品,限于股市低迷、楼市限购、期货交易风险巨大,国债、公募基金等回报率较低,影子银行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理财渠道。其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正规的金融机构对不同的所有制企业在发放贷款时明显表现为区别对待,国有经济部门较容易获得贷款,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难度却很大,根本不能满足需求,银子银行体系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难题,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上的不足。

2.银子银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业银行的创新冲动。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金融业国际化进程中,在经济和金融体系整体运行平稳的情况下,应该大力鼓励金融创新。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具备独立的信用创造机制,其对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有限替代效益。银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在融资结构和资金用途层面,具有趋同抑或平行的功能,由此便自然而然地对商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竞争。市场总是有限的,竞争的存在使得商业银行不得不从新审视自己的商业模式和服务群体。其次,金融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官僚气质,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态度也是不断被整个社会诟病的领域,“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作出反应”,影子银行的趋利性使得其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不断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传统商业银行逐渐改进了传统冷硬的服务和带有有色眼镜的挑选服务对象的方式。

影子银行因为其提供替代性产品而大肆发展的同时,对国民经济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影子银行对金融稳定及实体经济的不良影响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影响我国宏观货币调控政策。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金融结构的格局,也削弱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强度。首先,影子银行体系在经济繁荣时和萧条时的巨大反差,会严重影响到传统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其次,影子银行体系的利率远高于正规金融利率,这严重干扰了利率等货币政策价格型工具的传导。这不仅使监管机关调控的对象和掌握的信息资源日趋受限,也使得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削弱,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宏观调控的失灵。

2.增加金融的不稳定性。影子银行体系的资金不受监管,使得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严重受损。首先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融资功能和融资渠道形成了不小的冲击和破坏。其次还会间接导致参与的平民利益受损,因为高收益总是伴随着高风险,而风险是不可控的,市场规律也是不可违反的。再次,银子银行体系的资金流入实物、基础设施、金融工具和高回报并伴随高风险的领域,这些领域的参与者往往是互为担保,一损俱损,而不受监控的资金在无监管主体、无行业规范、无风险处置机制的“三无”状态下,对投资行业的选择往往仅仅考虑眼前利益,风险不可谓不大。[5]

3.促使实体经济萎靡。影子银行的资金很大一部分来自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其资金成本较商业银行相比更高,资金的逐利性也表现得更加明显。很多影子银行流出的资金进入了房地产等利润率较高的行业,这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造成了极大的问题,同时也导致地产泡沫越来越大。同时,许多中小企业也无心经营实业,将本应投入到实业投资以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再次放贷,错过了企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这种实体经济的“空心化”是对作为世界工厂之称的中国的巨大伤害。

4.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一些大企业利用自己在体制上和财力上的优势,从商业银行获得低成本的资金,然后通过规避法律的影子银行渠道,以较高的利率把资金借给难以融到资金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中牟取收益。这种不公平的机制产生的马太效应,使得大型国企愈加盈利,并可能通过自身的金融控制行为,进一步强化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优势地位,以至于产生更多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支配行为,这与国家鼓励自主创新,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进而推动经济结构调整,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思路是相悖的。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

影子银行在我国有其发展的动力,事实也证明,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的规模巨大,且其在表外运行,游离于监管之外,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重大的影响。若想影子银行真正为国民经济所用,应如何对其进行监管?根据我国的经济实况,本文认为监管有两种思路,一是“类银行化”的监管思路,二是市场自律式监管思路。结合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该采用“类银行化”的思路,具体建议如下:

(一) 保持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及时获取检测信息

影子银行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影子银行的经营一直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因此,必须强化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减少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影子银行资金的具体投向、性质与风险有充分了解;将银行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对资金池、资产池中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分账管理与分类管理等。而信息披露机制的设计将是未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是明确监管的范围、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频率;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监督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三是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督促被监管机构自觉披露信息。同时,进一步发挥评级机构的作用,保证外部信息披露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货币政策工具需要进一步市场化

一是要改变或改革影子银行的整个运作模式,需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很多影子银行办理的业务是利率半市场化造成的;二是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而不仅仅是依赖于理财产品;三是需要改变银行体系的奖惩制度或考核机制,考核机制不改变就会造成激励机制的扭曲,往往造成银行“懒作为”和“滥作为”。

(三)全面推行宏观审慎监管

当前银行活动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监管机构已经不能有效行使监管的职责,市场中出现了许多监管的灰色地带。影子银行作为一个由多种机构组成的特殊实体,传统监管体制下按机构监管的模式就不再适用。因此,解决的根本之道是以宏观审慎政策为指导,以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为目标,推动金融监管组织机构的改革,构建适应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新型监管体系。[7]要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改变过去的监管方式,从按机构监管向按功能监管转变,在不同产品、不同机构、不同市场之间实现协调,从而有效解决混业经营下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二是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地带。三是要扩大监管范围,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四是各监管机构之间要实现及时的信息共享,并且相互协作,配合彼此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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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14-03

一、影子银行在新疆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及特征

影子银行最早由太平洋管理公司执行董事McCulley(2007)提出,意指脱离政府监管,代行银行之职却无银行之实的金融机构。金融危机后,影子银行备受国内外关注,很多国内外专家学者也在致力于影子银行的研究;一般认为影子银行包括委托贷款、银信合作、投资银行、私募股权融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融资等。

影子银行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批发业务模式;传统商业银行主要对居民或企业采取的是零售业务模式,而影子银行是对机构投资者采取的批发业务模式。(2)杠杆化操作;影子银行无论是融资渠道还是资金实力都不如银行类金融机构,因此影子银行为投资获利必须采用高杠杆操作。(3)低透明度;影子银行长期游离于监管体制之外,所以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很不充分。

(二)新疆影子银行的主要类型

1.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法律在某种程度上禁止企业之间借贷活动。新疆的委托贷款也是如此,为了使不同企业的资金余缺得到调节,政府允许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中介来实现企业的投融资需要。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实施,新疆金融体系主要倾向国有企业或大企业,上市公司很容易利用自身优势在股票市场或债券市场募集到足够资金,或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较低利率贷款。一旦这些上市公司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它们就会把闲余资金通过商业银行贷给其他企业,从中谋利(见图1)。

2.银信合作理财。近几年新疆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越来越紧密,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新疆金融业的发展需求。银信理财是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之后将这笔资金转由信托公司管理,并由信托公司投资到合适的项目中去,这能够有效规避政府监管,实现银行通过金融产品增加贷款的目的,从而增加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收入(见下页图2)。

3.表外业务。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传统的以存贷差为主营业务收入的经营模式受到严重挑战,银行为保持良好的经营效益,必须加大表外业务的投入。近几年新疆银行业也在不断拓展表外业务,并取得一些进展。现阶段新疆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担保、承诺、金融衍生类业务等,总体看,表外业务已成为今后银行竞争的焦点,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替代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迹象。

4.准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是指虽没有金融机构之名,但有金融之实,从事金融活动,不受国家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新疆的准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1月末,新疆有小额贷款公司108家,贷款余额59.4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79家;典当行78家。

5.民间金融活动。新疆地处西部,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于中东部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情况还不算好,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也不够广,这就导致新疆民间金融活动比较活跃。总体来看,新疆民间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居民间的借贷,主要解决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资金周转。这种借贷的前提必须建立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二是企业内部集资。企业内集资主要指面向企业内部职工的集资。三是企业间借贷。由于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的门槛相对较高,导致新疆的企业间借贷十分活跃,但企业间借贷在某种程度上会扰乱金融秩序,所以国家对这方面还是有所限制。四是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近几年在新疆发展迅速,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非上市公司的融资难问题,但它也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影子银行对新疆金融影响分析

影子银行是金融深化和创新的结果,并且具有灵活性、创新性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足,但影子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势必会对新疆金融的稳定产生一定影响。

(一)影子银行抬高融资成本

由于银行的贷款门槛较高,新疆大部分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企业为了维持生存,只能转向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等融资渠道。但是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的成本相对较高。据了解,新疆委托贷款的利率绝大部分都在10%以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更是高的惊人,一般在30%左右,有的甚至达到40%~50%。而中小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一般不会超过10%,这无疑给中小企业带来了沉重负担,有的企业甚至只能选择倒闭。

(二)理财产品逃避监管,给投资者理财造成风险

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很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真实地反应出来,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目的在于变相增加银行的贷款规模,这无疑隐藏着很大风险。更何况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筹集的资金不一定都能投到合适的项目上,一旦投资失败,流动性风险就会显现,给理财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三)风险将传导至正规金融机构

随着金融的发展,影子银行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独立业务经营,它和银行的合作关系越来越紧密。一旦某些理财产品和民间融资的资金不能完全收回,将会造成资金链的断裂,产生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遭受重创,这将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银行类金融机构,导致风险的交叉感染。

(四)民间融资活动不规范将会引发社会问题和市场风险

新疆的民间融资相对比较活跃,如果不加以严格规范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对整个新疆金融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如引发经济纠纷和诱发经济犯罪等。除此之外,还可能导致市场风险,例如一些融资性中介金融机构变相从事高利贷活动,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五)削弱宏观调控效果

影子银行体系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并且同样行使着货币银行的职能,但影子银行体系长期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央行很难掌握它的相关信息。央行的宏观调控效果会因此而大大减弱;很多研究表明,新增人民币贷款增量已经不能准确反映中国的融资情况。要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必须完整和全面分析社会总的融资情况,将银行的表外业务、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总量以及直接融资纳入统计范围之内。

三、新疆影子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新疆影子银行科学监测评估体系与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影子银行的发展,要将其纳入新疆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之内。一方面要重视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以填补影子银行的风险监测盲区。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社会融资规模等指标来评估影子银行金融资产规模以了解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其次是建立影子银行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并作为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强化新疆影子银行内控建设,建立风险防火墙机制

由于影子银行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密切相关性,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相应的防火墙机制,以避免影子银行所带来的风险。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严防影子银行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套取资金流向私募股权基金、民间融资等领域。此外,还要严格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防止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

(三)建立健全影子银行相关立法

影子银行之所以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主要是法律还不够规范。弥补这方面的法律空白显得格外重要。一是尽快出台《银行理财管理办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表外业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影子银行体系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撑。二是加快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化发展。三是对影子银行机构的业务准入、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进行规范,促使影子银行体系的各项业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新疆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中国各地区对金融业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因此要对影子银行机构及业务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的方法;合理确定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边界,加强新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完善新疆银监局、证监局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各监管部门的有效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 尹继志.影子银行体系的业务运作、风险特征与金融监管[J].金融监管,2013,(1):43-49.

[2] 张珂.影子银行对中国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与监管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3,(2):96-97.

[3] 谢坤峰.影子银行发展深化及对地区影响问题研究[J].大学学报,2012,(4):48-53.

[4] 徐军辉.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3,(2):11-20.

篇11

 

 

一、金融工程的含义 

 

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金融技术和金融学科,它是现代金融学、信息技术和工程化方法相结合的交叉科学,是金融科学的产品化和工程化。“金融工程”一词最早是由美国金融学家约翰-芬尼迪(john d.finnerty)于1988年在其发表的论文《公司理财中的金融工程纵观》中提出的,他将金融工程的概念界定为:“金融工程就是资本市场参与者运用现代金融经济理论和现代数学分析原理、工具和方法,在现有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的基础上,不断地创造及发展新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方法,为金融市场参与者发现金融资本价格和规避风险,发掘新的金融机会,以实现投资者预期经济目的、增进金融市场效率和保持金融秩序稳定的一项应用性的技术工程。”约翰·芬尼迪(1998)认为,“金融工程包括创新型金融工具与金融手段的设计、开发与实施,以及对金融问题给予创造性的解决。”芬尼迪对金融工程的定义被金融业内认为是最恰当的。金融工程的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是由英国金融学家洛伦兹-格利茨(lawreiicegalitz)提出的,他在其著作《金融工程学:管理金融风险的工具和技巧》一书中给出了一个定义:“金融工程是应用金融工具,将现有的金融结构进行重组以获得人们所希望的结果。”洛伦兹·格利茨(1998)认为,金融工程的目标是重组金融结构以获得所希望的结果。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金融工程能够使其在风险一定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对于公司财务人员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消除目前尚处于投标阶段的项目风险;对于筹资者来说,金融工程可以帮助他们获得更低利率的资金。 

笔者认为,金融工程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金融工程是指一切利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而狭义上的金融工程则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数学及通讯工具,在各种现有基本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分解,以设计出符合客户需要并具有特定属性的新的金融产品。这里采用的是广义的金融工程概念。标准的金融工程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目标分析。识别客户所要达到的特定目标,详细分析目标实现过程中将要面临的各种障碍。二是金融产品开发。根据现有的制度环境、市场状况,运用现代金融理论和技术,设计相关分散或转移风险的方案,并据此来为客户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用科学的方法定价。三是后续管理工作。金融产品开发成功以后,尚有大量的后续管理工作,如密切观察金融产品的运行状况、分析客户所承担的风险、根据市场整体情况对金融产品进行调整。 

 

二、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障碍分析 

 

(一)金融体制障碍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整体还处在转轨时期,这在金融领域也表现得非常突出。在金融工程建设方面,由于金融企业的改革还没有突破传统的国有企业改革模式,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现象,企业缺乏应有的竞争压力和创新动力,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风险防范手段,这就使金融工程的发展缺少内在的主体需求。另外,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整个金融业的外部环境建设方面也相对滞后,金融工程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既限制了金融资本的自由流动和创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二)基础设施、技术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设施和先进的技术,它要求金融业基本普及电子计算机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实现信息处理和传输的电子化,使资金划拨、金融产品交易等金融业务的开发能高效、快捷、安全地进行。当前,尽管我国金融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技术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金融业务电子化已经初见成效,但我国当前金融业中的信息基础设施还不健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水平还较低,而且还未能在金融市场中的各个领域中广泛推广,距离一体化、快捷、高效、安全的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还有很大的距离。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三)从业人员的素质障碍 

从理论来源上讲,金融工程应属于交叉学科,它一方面吸收了经济学、金融学和投资学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又融人了运筹学、工程学、物理学等学科的精华。这就要求金融工程的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经济学、金融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还要懂得数学建模等方面的知识,而且还需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目前,我国的金融业从业人员存在着两种极端的现象:大部分从业人员虽然对金融理论的基本知识掌握得较好,但缺乏金融数学等理工方面的知识;另一部分人员则与之恰好相反。因此,在金融工程建设中缺少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当前金融工程的建设。 

 

(四)市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和运用需要发达、高效的金融市场作为基础。当前,我国的基础金融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这严重限制了金融工程的发展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我国金融工程在发展中缺乏真正的市场主体。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主体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及非国有经济单位。由于我国改革还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相对滞后,其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脱离计划经济的模式,金融企业名义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实际上却是只“负盈”不“负亏”,存在着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现象。当企业在高风险中运行时,国有企业的人等获得由此可能带来的高收益,而可能发生的损失则由国家来承担。这会导致这些市场参与主体过度追逐风险,使每一个设计初衷良好的金融工程产品都有可能变为追逐风险的工具,从而加大金融风险。这无疑将对我国金融工程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黄胜,2008)。其次,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不够。金融工程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利用市场化的价格来实现金融风险的市场分配和动态管理。价格的市场化是大力发展金融工程的必要前提。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价格市场化程度却不够高,主要表现为:汇率、利率受非市场因素影响太大,市场化进程举步维艰;证券市场虽然市场化程度较高,但证券价格、市场涨跌大都受政策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会给金融工程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力。再次,金融工具品种太少。当前,我国缺少多样化的投资工具,投资者把存款和证券作为主要的投资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品种太少,而且应用范围也非常有限,这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 

 

(五)金融监管障碍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当前金融机构却存在着严重的监管不力现象。首先,存在监管目标模糊、监管责任不清现象,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不够明确。其次,存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技术落后问题。监管部门主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其它手段(如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则运用较少,在监管技术上还主要局限于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缺乏对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第三,注重事后处罚,缺少过程监督。当前,我国的监管大多是金融损失已经产生后才去介入,虽然这样能给后来者起到警示作用,但造成的许多损失是已无法弥补的。第四,缺乏对监管部门本身的监督。目前,除了党的监督和上级监督之外,很少有其他机构可以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性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种金融监管体系将严重阻碍我国金融工程的健康发展。 

 

(六)金融理论障碍 

金融工程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理论的支持。当前,我国金融理论的发展存在滞后现象。一方面,在金融学的学科教学上,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对现代金融理论特别是金融工程的学习不够。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金融理论主要停留在理论描述、定性分析及经验判断的阶段上,而缺少运用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定量分析。另一方面,在金融实践中,存在金融理论与实际联系不紧密的现象,金融从业人员由于缺乏应有的数理分析能力,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规避利率风险,更不能利用金融工程来设计新的金融产品。这种理论学习和理论应用的滞后性不利于我国金融工程的正常发展。 

三、我国金融工程发展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体系建设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金融工程的发展既要以“一定宏观经济制度为基础,又要以一定微观金融市场发展为条件”(孙锐,2004)。为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健全金融宏观调控体系的同时,进一步理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使两者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法人实体和风险管理的市场需求主体。同时,要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使金融工程的建设既有法可依,又具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走一条“先严格规范,后持续发展”的道路。在金融市场建设方面,我国金融工程的建设也必须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接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资本市场的自由兑换进程,理顺政府调控与资本市场的关系,重点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逐步建立全面的金融资产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为金融工程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营造一个优质的环境。 

(二)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监管是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必须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杨风华,2008),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当前的金融工程建设中,首先,要制定监管目标,明确监管责任,使金融监管部门对自己的职责、业务范围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次,要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多管齐下。监管部门不但要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监管金融机构,而且同时要辅之以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技术上不但要运用传统的监管方式,而且还要重视新技术的利用和创新。再次,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实施混业监管。目前,我国不但要重视党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督,更要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专职监管机构相互的合作,在必要时实现金融的混业监管,及时地防范和化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风险,为金融工程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 

 

(三)加强金融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金融部门的运营水平 金融信息化是我国金融平稳、安全运营最基本的生存支撑环境,没有金融信息化就没有现代金融服务。改革开放以来,信息科技与金融业务高度融合,已成为金融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ft已经与金融业务完全融合到一起,它不仅仅是金融的支撑平台和基本工具,而且已经深入到业务本身,成为当代金融决策、管理和实施的基本手段。因此,在当前金融工程建设中,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逐步完善金融业的综合业务系统;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利用这些综合系统中所积累的信息,进一步强化金融信息系统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减少金融交易的时滞、增强市场流动性、提升业务创新水平、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四)建立金融风险防范系统,努力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够完善,金融监管难度较大,金融业中的风险随时存在。为此,我国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系统。首先,要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通过设定一系列风险预警指数,并根据对这些指数的计算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信号,使人们对金融风险有充分的准备,有效地应对金融风险。其次,要建立金融风险分析系统。通过对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得来的相关指数进行综合分析,为金融风险控制系统提供科学的依据。再次,要建立金融风险控制系统。由国家和其它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手段合理分配政府、市场、民间机构、家庭及个人的风险管理责任,对金融风险加以控制,以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社会风险补偿系统。要构建有较强的适应性、系统的、动态调整和迅速反馈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有效地处置金融风险,及时补偿金融风险损失,维护经济稳定,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冯志宏,2008)。 

 

(五)加大金融工程的创新力度,不断增强金融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所创造或引进的新事物,它是一个以盈利为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当前,在我国的金融工程建设中,要在加大金融制度和金融组织创新的同时,特别加大金融业务的创新。目前,在发展金融工程时,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情况、监管情况以及客户的需求情况,权衡收益与风险,有步骤、分阶段地不断设计、开发和利用我国的金融工程产品。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简单易行的金融新业务要及时推行;而对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衍生工具,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引进和推广,以不断化解风险,推动我国金融工程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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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其要求,出现农村金融的缺失。农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经济学认为,农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农村金融缺失的一个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构建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在我国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基础产业和战略产业。随着农村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产业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态势,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趋向多样化。但是,在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与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相对落后于农村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受到严重的资金“瓶颈”。这种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农村陷入了一种“资金少——效益差——农村贫困——资金更少——效益更差——农村更贫困”的恶性循环当中,严重制约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增收,使得许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缺乏金融支持而无法正常启动。

一般认为,农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密切相关,但从理论上讲,相关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导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制度经济学认为,金融制度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产生与变迁既不是随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种意志与外来模式人为安排的,它并不仅仅是一种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演进过程的结晶。也就是说,我国农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连续5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提出要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一种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回流农村,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结构优化、产权明晰、机制完善、监管有力、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农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_一方面,根据农村金融的特点,加强农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法、农村金融监管法,如《农村金融法》或《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就农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农村金融组织,结束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农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农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是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农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农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农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农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坚持农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农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农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农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农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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