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回避报告范文

时间:2022-05-04 02: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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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回避报告

篇1

一、评议双方高度重视,履职评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评议工作开展以来,评议双方思想上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原则,较好地把握了监督与接受监督、评议与接受评议的关系,评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思想认识一致,保证了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法官履职评议工作十分重视,主任会议多次作了专题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工委精心组织,深入调研,较好地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为履职评议工作顺利开展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被评议法官态度端正,认真自查,边评边改,主动接受监督。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了履职评议的顺利开展。二是坚持依法评议,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性质和特点。党>!

二、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增强评议实效

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整改落实是开展履职评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整个履职评议工作的关键阶段。一要深化认识,正确对待评议意见。评议报告和组成人员提出的法官在诉累、执法办案、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确确实实在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当然这里面也有制度、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应该从主观的角度去找原因。希望被评议法官正确认识和对待评议意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要求,多从自身查找不足,不回避、不掩饰问题。二要突出重点,明确整改的方向。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办理案件,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都体现在其办理的具体案件中。这次评议一开始我们就突出强调要围绕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业务素质和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议。被评议法官要根据评议意见,突出重点,明确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切实可行,工作上狠抓落实。三要健全制度,巩固履职评议的成果。无论是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还是队伍建设,都必须有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来保障。在整改过程中,被评议法官不能就事论事,要坚持标本兼治,对存在的问题多从根源上找原因,举一反三。对于反映出来的法院工作的共性问题,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完善机制,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水平。法工委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坚持跟踪问效,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篇2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篇3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考察工作顺利进行,中心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考察组,负责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工作。

(一)考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XX

副组长:XXXXXX XX

(二)考察组成员

XXXXXXXXXXXX

二、考察对象

本次考察工作的考察对象为XXXX年新入职的“双一流”高校毕业生XX、XX、XXX三人。

三、考察内容

通过多种形式,重点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政治思想方面,主要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考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四、考察方法

(一)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所在学校、原单位、社区的组织和群众取得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电话联系、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学校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二)考察组成员可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的方式,深入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

五、形成考察报告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对每一名考察对象分别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为确定聘用人选的依据之一。

六、考察工作时间

考察工作于XXXX年XX月XX日开始,XXXX年XX月XX日前完成,考察结果以党组请示的形式,将每个考生考察情况汇总,并提出聘用意见,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考察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考察组成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不得以个人意见取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二)考察组成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篇4

从议事规则相关表述和实际操作来看,全体会议审议是常委会审议的主要形式,有关制度规定比较完备,组成人员和工作机构比较重视,相关制度落实也比较到位。如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全体会议审议发言时间的规定、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组成人员请假的规定等等。

相较而言,问题比较集中的是分组会议审议。一是各方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分组会议审议也是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形式,和全体会议审议具有同样

的效力。实行分组会议审议,主要是为了让组成人员有更充分的发言时间、讨论得更加充分,但实际上,分组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要高于全体会议审议的请假率、缺席率。分组会议审议时请假手续的不规范、出席情况缺乏考核说明,有关工作机构对分组会议审议也缺乏足够的重视。

二是由于诸多原因导致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审议时发言较为随意,准备不够充分。一方面是相关制度规则缺失或落实不到位,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组织确实缺乏一系列的规则约束或相关制度规则落实在分组会议时有自动回避的特点。另一方面,相较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审议缺乏有效的外在压力和无形的监督约束,比如全体会议,出席领导多,会场氛围庄严肃穆,发言影响面广,还会涉及新闻报道等问题,特别是部分省市人大现场直播开通后,会形成较大的压力,迫使发言人员认真准备,组成人员积极发言,但分组会议审议不存在这些外在的压力氛围。

三是分组会议审议发言记录处理尚有待完善,影响到审议意见的准确表达。第一,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使用专业速录,分组会议审议因为会场分散,多由机关干部进行记录,记录发言的完整性有待提高。在记录过程中,机关干部由于不能全部记录,往往会对发言进行整理归纳,但在准确性方面仍有待提高。第二,相较全体会议审议时发言者的意见能够直接到达与会人员,分组会议审议发言往往只能达到本组成员,再加上缺乏简报等信息载体,使各组之间的信息难以勾连。第三,由于分组会议组成人员发言较多且较为分散,在整理后的审议意见中难以充分体现,让组成人员主观认为分组审议发言的影响力要小于全体会议审议发言,也是影响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发言水平的重要原因。

改变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这些不足,要求我们一是切实增强对分组会议审议重要性的认识,把分组审议看作人大监督、决策形成过程的重要环节。二是完善分组会议审议相关的制度安排,比如将分组会议的出席请假情况纳入常委会会议整体的出席请假制度中来,对分组会议审议的发言组织也要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三是做好分组会议审议发言的记录、整理和反馈。对分组会议审议也要建立专门的速录队伍,以便准确反映发言内容;尝试恢复简报制度,使各组人员发言能够互通共享;有关委员会在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后,不要怕烦不要怕累,对各组人员的发言要及时反馈说明。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准确反映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内容,同时也会促使组成人员切实提高发言质量。

提高分组会议审议质量,还可以从分组形式本身发掘资源。比如目前分组名单较为固定,就要考虑在分配组成人员的时候注重各委员会驻会成员在各组的平均分配;在组织审议前视察、调研的时候,注意吸收各组均有委员参与,以确保审议时各组都有对议题比较熟悉的委员,保证讨论的全面深入。

二、充分合理运用现有常委会审议形式

作为常委会审议的不同形式,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各有长处,而且经过较长时间的探索和磨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些较为固定的做法。如关于法规案各个环节的审议形式,《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给予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报告,而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但也可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二审时,首先通过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审议结果的报告,而后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如果是一审一表决,则是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而后通过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由法制委统一审议后再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关于监督工作,则多采取全体会议审议的形式,根据有关委员会要求,有时也采取分组会议审议。关于人事任免案,一般是局级及以上干部采用分组会议审议的形式,处级干部(主要是“两院”部分干部)则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报告后直接审议交付表决。

由上可见,在基本厘清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模糊的空间,这也是适用何种审议方式争论的焦点所在,即“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议”中的“需要”究竟作何解?全体会议审议的特点是比较严肃认真,每位发言者都可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迅速地、直接地、准确地传递给出席会议的成员乃至场外公众,影响力大;组成人员也会更认真的准备,发言质量和水平也更高;同时有利于组织政府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及组织公民旁听。但不足是由于会期限制,不能保证每位组成人员都有发言机会,讨论深度受到限制。分组会议审议的特点是发言时间整体相对延长,组成人员的发言机会也相对增加,可以讨论得更加充分;但现在组织工作略显不足,过程较为松散,发言较为随意;同时审议发言局限于小组范围内,不利于信息交流和凝聚共识,另外委员的意见经过归纳整理也容易部分失真。

由此可见,适用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关键看是倾向于审议的影响力、严肃性还是审议能够更加深入、充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事关民生的议题,比较适合全体会议来审议;对于专业性强、涉及面较广的议题,比如计划、预算报告的审议,比较适用分组会议来审议。对于同一议题多次审议以及争议较大的,比如法规二审,建议多用分组会议审议,以提高审议的质量;对于监督事项,如专项工作监督和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多采用全体会议审议,以提高监督实效性和威慑力,客观上也有利于委员会结合前期调研组织委员发言,引发讨论深度。

三、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一点思考

关于常委会审议形式的争论,表面来看,主要是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会议审议形式之间的争论,但其实质是有限的会期安排和保证每个组成人员充分发言之间的矛盾,根本反映的是对常委会履职形式和功能的定位。如果要保证常委会审议质量(避免分组会议审议的不足),大可以延长全体会议审议的时间,这样既能保障审议发言质量,也能保证审议时间,而且影响力更大,实际上西方议会就是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对所有议案进行审议,即使会议受到不合理的拖延(1957年美国众议院斯特罗姆议员就单项议题发言时间长达24小时)。现在之所以出现矛盾,就在于对会期设定了限制,在不给予充分审议时间的前提下,才有了全体会议审议还是分组会议审议的争论。主张分组会议审议者,不否认分组会议审议存在的诸多不足,但看中的就是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充分发言的机会,保证了审议的普遍参与。

从长远来看,常委会充分履职的需要最终会突破对会期的限制,但在现有格局下,我们还是可以做一些创新和调整,比如适当延长常委会会期。退一步来讲,即使通过全体会议的形式来保证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言的机会(考虑到发言内容的重复性和分组会议审议时组成人员的表现,并不是所有组成人员都会发言),实际增长的会期往往只会多出1~2天,对常委会各项工作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而且效率会大大提高(组成人员讨论的互动性更强、更为直接,效果更好;询问回答的有效性;减少了诸多事务性工作)。或者将分组会议审议和全体会议审议结合起来,全体会议审议可以搞的比较短,但也给各组成人员之间一个互动的机会。实际上,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已经进行了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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