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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中建泓泰集团2013年度高层管理人员在南宁总部大会议室顺利召开.集团董事长夏美稳、集团行政人力总监朱军、集团财务总监李薇、通信公司总经理陈立柱、电力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壮旺公司总经理王国庆、旗下三家子公司所有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会…… 返回列表 2014-12-28 2013年12月30日,中建泓泰集团2013年度高层管理人员在南宁总部大会议室顺利召开.集团董事长夏美稳、集团行政人力总监朱军、集团财务总监李薇、通信公司总经理陈立柱、电力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壮旺公司总经理王国庆、旗下三家子公司所有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了此次会议.
董事长致词后,各高层管理人员就2013年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与总结,认真剖析自身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也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合理地规划.全体与会人员认真聆听与反思,在思想上引起了极大的震撼与强烈的反应.
夏美稳董事长在听取全体高层管理人员述职后指出,一年一度的述职,不仅让全体管理人员系统回顾总结了一年的工作情况,更重要的是为新一年的工作明确了目标和方向.夏美稳董事长首先感谢全体员工对公司事业的全力支持与付出,同时表示2014年将继续推进集团化运作,推行目标管理,持续深化机构改革,全面推行“阿米巴”经营管理模式.希望全体员工共同努力,进一步将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位,持续保持旺盛的斗争和激情,提升凝聚力和战斗力,确保企业与员工一道成长,发展共赢,共同分享胜利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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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
(三)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制度;
(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
(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记账。
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单位不得聘任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十条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
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者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记账业务。
委托记账的单位,应当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职称评审、聘任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人员从业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接受继续教育、奖惩以及诚信等情况。会计人员的从业信息可以查阅。
第三章会计信息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并对其进行备份。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制度。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会计软件资料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按时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擅自离职或者死亡、失踪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记账;
(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六)是否依法设置总会计师;
(七)会计管理和会计人员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八)记账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规范执业;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予以公告。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五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超出其处理权限的违法违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不及时处理,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辖区内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记账机构的执业情况,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机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单位领导成员中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或者任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委托未经审批的记账机构记账或者记账机构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记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涵义与原则
1.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涵义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在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环境下,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各种方式、形式以及规则的总和。从整体来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属于会计管理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对会计人员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所做出的具体制度安排。这个定义着重强调以下几点:其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它本身具有动态性,即它可以根据社会经济环境进行不断的调整和改革;其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经济主体的角度来理解,既包括政府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又包括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其三,任何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如何组织与管理会计人员。
2.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原则
(1)实践原则。实践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通过实践来进行检验。对于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给予肯定还是加以否定,可以先进行试点的实践,如果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确实能够有效地解决当前经济生活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那么我们就应当坚持下去。
(2)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所带来的收益或者是减少的损失应当大于改革的成本。只有将制度变迁的成本控制在其产生的效益之内,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才能进行。
(3)政企分离原则。政企分离原则是指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坚持政府与企业职能分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协同动作、权责分明,是推行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
(4)分类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是指对于不同类别的会计人员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落实企业对会计人员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应针对不同类别的会计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控制,既要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充分行使知情和监督权,又要保证经营者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权。
二、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主要模式
1.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以美国为代表,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政府不直接领导和管理企业的会计工作,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由民间机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公认会计准则;(2)会计人员资格的确认、业务等级的评定,不存在统一的资格考试,完全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3)会计人员及会计主管的任免、奖惩等,都是由企业管理当局决定的,会计人员只对企业管理当局负责;(4)企业管理当局应按公认会计准则要求组织和领导本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提供合乎要求的财务报告;(5)会计人员要受到会计职业团体的监督,如美国管理会计人员协会制定的《管理会计人员道德行为规则》,对会计人员执法、公正客观地提供信息、保密、解决与上级领导的冲突等都有规定。
2.政府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法国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法国推行以公共会计体制为主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1)政府在会计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总方案》由经济财政部领导的会计监管委员会(CRC)制定并公布;(2)会计分为两大系统:公共会计和企业会计,所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共会计体制;(3)公共会计人员由财政部任命或认可派到国有单位,其管理机构是财政部设立的公共会计总司及其各办事处,负责对公共会计人员的选拔、调迁、工资及其他待遇等;(4)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由公共会计人员承担,派驻单位不另设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对国有企业,另设会计机构进行经营业务核算,公共会计人员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只监督其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负责税款及其他应交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5)公共会计人员工作实行轮换制度,任何一个公共会计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不得超过7年;(6)公共会计人员要接受审计法院的检查和审计,如果在工作中出现错误,除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要负责经济赔偿。
3.我国新的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构建我国新的企业主导型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回归企业管理,将企业会计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隶属于董事会,以会计准则为依据,通过对企业资金运动的客观反映,为所有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及政府有关部门等提供会计信息,也为管理会计提供直接的资料来源;管理会计为经营者服务,利用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加工、改制,为企业决策部门提供有用的再生信息,并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新体制将财务会计人员在企业内部独立出来,脱离经营者的控制,大大降低了二者勾结合谋的可能性。
三、进一步完善新体制的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新体制的配套制度
应当尽快制定新体制的试行办法、财务会计人员和管理会计人员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各级会计人员管理机构的设置,聘用各类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资格,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的权力和责任,财务会计人员和管理会计人员权责的划分,对会计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侵犯会计人员权益、阻碍会计人员工作行为的处罚等做出规定。此外,还要建立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选拔聘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业务考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轮岗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工作奖惩制度、激励约束制度、离职审计制度等。
2.正确处理财务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关系
为了顺利推行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扫清人为障碍,应当处理好财务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管是财务会计人员,还是企业的经营者,都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自己的身份,及时调整关系相互适应,正视互相牵制、互相监督作用的存在,共同努力,改善内部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二者应该共同把好财务收支关,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抑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合法。
3.强化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
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特别是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新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成败。强化会计人员的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相关培训,使其掌握会计核算软件功能结构、数据处理流程,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懂得简单操作与维护,熟悉网络知识。由于本身集技术性、严谨性、及时性于一体,若想在短时间内普遍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信息系统操作能力并不现实。因此,可以先重点培训一批具有较高计算机应用与维护能力、了解会计软件知识及其他相关知识的会计人员,再由他们在企业内部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活动,带动其他的会计人员共同提高素质水平。
参考文献
1 对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情况
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基础工作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营决策、考核经济责任的一系列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会计基础工作的内容很广,基本含盖了整个会计过程。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 目前我国会计基础工作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经济活动环境的变化,我国会计基础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日益显示出与国际制度接轨的趋势,但是,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着的弊端和漏洞也在越来越多的显露,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置、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方面
(1)会计机构的设置不够合理,机构不是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有机构重复的情况。
(2)会计人员的设置不够合理,未完全按照“互不相容职务”的原理设置,出现了职责不分的情况,还有会计人员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有部分会计人员没有参加继续再教育,单位主管人员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财务管理能力。特别是有些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3)有些单位的会计人员未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导致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质量差而影响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表现为感情代替会计法规制度、徇私枉法。
(4)人员流动频繁,会计交接工作规定不清楚,未及时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从而对会计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如导致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帐薄记录不一致;未交清工作就调动或离职,严重影响各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全面性。
2.2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报告方面
(1)会计核算工作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如会计的核算不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不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2)填制的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如有的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取得的原始发票没有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票,而是用公章或其它专用章代替。大小写不符合规范、内容涂改等;还有,有些单位的会计记帐凭证不符合基本的要求,如记帐凭证的内容不完整、未连续编号、数字有连笔写的情况、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未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签字。
(3)登记的会计帐薄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薄。
(4)编制的财务报告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要求。
2.4财务档案方面
(1)档案整理不规范,内容不齐全。
(2)保管年限达不到法定要求。
2.5 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方面。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原始凭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严格的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的违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进行制止和纠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未对本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些领导监督意识淡薄,具体表现是监督职责不明,会计信息失真,缺乏约束机制。
2.6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方面
未根据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未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建立的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不科学,内部牵制制度不合理,未建立严格的稽核制度,建立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不健全,建立的计量验收制度不严格,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制度和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的建立、执行不严密。
3 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应采取的措施
(1)要从思想上明确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制度上明确企业法人代表对企业会计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广泛开展基础工作重要性和基本要求的宣传教育工作。
(2)在全面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检查,了解当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环节的前提下,根据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督促指导企业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作用,定期对企业进行审计,检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内部牵制、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及其执行情况,对有权签字的“一支笔”进行监督,防止一些领导而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无效的现象发生。
(4)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①不论大小实体,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实施独立核算。②建立以“两则”为统帅的行业财务制度。③会计监督的操作程序。
(5)强化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大力表彰铁面无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优秀会计人员,批评、处分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的渎职者。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会计的要求更加细化,建筑会计是针对建筑企业的建筑原料、资金流动、施工现场的施工情况以及施工人员的薪资结算等方面来开展工作的,这就需要建筑企业对每一个环节都要配备会计,以便在工作中能够根据工程进度来决定不同环节的款项以及资金流向。实践证明,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如实、客观地反映企业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帮助投资者和贷款人进行合理决策:帮助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帮助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评估和预测未来的资金流动。
一、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
企业的会计信息指的是企业这一会计主体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财务相关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提供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及其财务管理需要的报表等财务会计相关信息。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没有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营活动。从我国目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现状来看,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比较严重。
1、故意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具体表现:有利用调整会计科目、虚列往来账、虚列或转移收入,随意调节利润,掩盖亏损或赢利的事实;人为制造虚假原始凭证,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擅自更改会计信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私设会计账薄、小金库等。
2、滥用或误用会计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即对交易事项做出非公允的处理。主要表现有:利用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固定资产折旧、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随意调节成本;利用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的划分随意调节支出分类;利用收入确认原则随意调节收入确认等。滥用或误用会计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的原因:一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低下,不能对经济业务事项做出正确判断或错误运用相关会计政策而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二是由于重要的会计事项对企业的业绩形响重大,所以在很多时候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权利被剥夺,往往不是由从事具体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而是由单位领导层做出决定。
3、单位管理混乱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单位经营管理不完善导致账实不符;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导致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或职业道德欠缺,核算过程中出现低级差误,对不符合规定的经济业务不能坚持原则。具体表现有:账外资产、闲置资产、呆坏账现象严重,经济业务处理手续不全,会计档案保管不善等。
二、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有些是客观上的原因,而有的则是主观上的原因,应对其进行剖析,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筑工程中的收入与成本的确认披露存在不合理性。由于建筑工程的开工和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需要合理地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同时,披露的有关单项建筑合同损益的信息不够充分。确定的会计核算对象不同,产生的核算结果也不同。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同时签订多项合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有的可能盈利、有的可能亏损,将这些合同单独核算或合并在一起核算会产生不同的损益。
2、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不够、业务素质不高。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严重短缺,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高,对会计法规、制度甚至原理都不熟悉,不可避免地会做出错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保证会计信息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相关人员的会计职责和行为。
企业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对会计信息的生成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奖惩制度,对生产和提供符合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的整个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办事,自觉地进行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认真做好自检、互检工作,并对自己加工的会计信息负责到底。尤其是对优秀会计人员,要充分发挥其特长,从整体入手,了解其特长,以便能发挥其最大的优势。对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在培训或者离职处理,在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都要配置能够符合阶段工作的会计人员,这样才能发挥其特长,提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工程项目。
(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企业在建立一支会计队伍时,也必须从严把关,尤其是要对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素质方面进行仔细审核。企业还需要建立诚信档案,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诚信考核,把不符合诚信标准的人员公布出来,让所有人员都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同时还要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杜绝做假账行为;同时,开展税收业务辅导,使会计人员掌握有关税收法律制度及法规,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其掌握和运用相关新知识、新技能不断适应新时期会计工作的能力。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要熟练掌握工程造价的审核、预决算书的编制及审核、建筑材料的审价标准和工程完工程度的测算方法,对成本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参考文献: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2条财务监管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监管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方法。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监管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监管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方法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方法;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监管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方法、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监管,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方法。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方法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方法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尊敬公司领导:
你们好!
感谢你们这么多年来在工作和生活上对我的指导和帮助,更感谢你们对我无微不至的照顾和给予我的信任。在公司工作了xx年,xx年里有我所有的青春和所有的美好时光,现在要离开她,说心理话十分不情愿,但是我却不得不对她说“再见”,这是为了我的身体、我的家人、为了公司的的明天更美好!
xx年前的x月,我有幸的成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先后从事过开票、收款、出纳、销售会计、原料成本会计、以及现在的主办会计工作岗位,在每一个工作岗位上我都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地完成领导交给我的所有任务,即使在我女儿出生的前一天也是如此,并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好评。
在没有电脑以前我每天晚上都必须加班汇总当天的销售报表和过销售收入明细账,因为白天要为客户结算折扣;计算成本时也必须一个一个品种的算;以至于没到公司几年,我的眼睛近视的度数一下上升了四百多度;现在用上电脑了,虽然比手工记账方便、快捷,但是企业的核算也更精细,长期的电脑操作除了使我的视力降到了零,且必须配带近千度的高度镜片外,颈锥和双肩也受到了严重的损伤,经常痛得睡不着觉,并引起经常性头昏、失眠。因此,我觉得我已经不适宜做这项工作了,我必须和我生活了11年的工作说“再见”。
虽然我在公司工作了xx年,所有的业务也都很熟悉,但是我只是一只“井底之蛙”,只懂得做账和公司的会计核算,对于公司的管理、市场信息、原料行情、宏观的、微观的等等一系列作为一个管理者应该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我都没有;虽然我在做报表,可是我却常常记不住公司的经营指标;我想象以前一样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可是常常觉得时间不够、力不从心。结果是因为身体不好,工作没有做好,做细,管理也没有到位。现在公司财务部的同事们都能胜任她们自己的工作,作为一个财务人员,我尽到我的职责。我也可以扪心无愧地离开了。
各位领导,虽然我不是一个优秀的'财务人员,可你们可以找很多很多比我优秀的财务人员,但是我的妈妈只有我一个女儿,我的女儿只有我一个妈妈,我的丈夫只有我一个妻子。为他们,也为了我自己,同时更为了公司的发展进步,特第四次向公司申请辞职,希望领导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财务会计人员辞职报告2
尊敬的领导:
我从去年5月份进入NES计算机公司到现在,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承蒙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厚爱,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这一年的工作对我本人的帮助非常大,学到了很多东西,与公司诸位同仁的合作也相当愉快和默契。但遗憾的是,在今年5月份的工作结束后,我将离开公司。做出这个决定对我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作为公司的`一名中层干部,我的离去相信对公司、特别是一些正在进行的项目会带来一定的损失。我会在剩下的工作时间里尽力完成自己份内的工作,并在离职前交接好手头的工作以尽量减少或避免这些损失。
NES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公司,从我进入NES到现在,公司承接的项目越来越多,规模也一天天的壮大。虽然公司内部也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和其他国内软件公司一样,都是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一些问题,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合理完善的解决。而且公司副总经理XXX、项目经理XXX等人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勤奋忘我的工作精神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可以说公司的发展和他们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所以我的辞职并非出于对公司制度或个人有什么不满,完全是我个人的意愿。
既然已经做出了离开的决定,我想我可以站在一个相对中立的立场对NES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对NES今后的发展能有一定的帮助,谨供各位领导参考。
一、绩效考评标准的建立。
对任何一家公司而言,不断的激发员工的工作和创造热情是相当重要的,软件公司也不例外。应该创造一个好的制度以保证并激励优秀的员工能够多劳多得。项目奖金和年终奖金是较多公司所采取的一种激励方式。另外在项目进行中对有突出表现的员工给与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也非常重要。不要小看精神奖励,有时一个称号也会极大的激励起员工的工作热情。这一点,我们公司做的还相当不够。要建立起这样一个多劳多得的奖励制度,关键是要有一套对工作成绩衡量和评定的标准,制定这样一个标准很重要。虽然软件公司的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国际上优秀的软件公司的管理经验和相关的技术文件(比如CMM软件成熟度评定标准)都可以为公司制定这样的一套标准提供详尽的资料。分享好文只要公司愿意组织人力物力去开发一套能够满足自身需求的绩效考评标准不仅能使公司在业务上更上一层台阶,也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对员工的培训。
计算机和相关技术的发展速度是有目共睹的,所以对软件开发人员的培训也是重中之重。相信这一点公司的高层领导早就意识到了,然而公司的各项培训制度却不尽如人意。原因可以说有各个方面的,但关键还是太注重借助内部资源。事实上公司完全可以向员工提供各种外部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的相关资料,让员工自由选择,并在培训时间上给与一定的配合。至于培训费用可以先让员工自己承担,如果数额不大,在考试合格后即可给与报销。对于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考试合格后公司先保存发票,等员工为公司持续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再给与报销。如果员工能够取得一些对公司发展非常有利的证书也可在工资水平上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情况由公司掌握。相信如果能够采取这样的措施,对整个公司员工的培训热情和从业素质都会有极大的促进。
三、资源的再利用。
作为一个规模不断壮大的软件公司,能否做到或者说能够做到多少程度的软件资源再利用是判断这家公司是否摆脱作坊式软件开发的关键。资源首先靠积累,当公司已经有了一部分的资源后,如何积累这些资源?以怎样的方式保存这些积累?如何利用这些已经积累的资源?这三个问题都是资源再利用不可或缺的一环。能够做好资源的再利用,对缩短项目完成周期,提高完成质量都会有极大的帮助。已经做完的项目不应该只剩下一些文档和源程序。相关的技术和共通模块也不应该只保存在开发人员的脑子里。应该分门别类地整理起来放进公司的数据库,再开发新的相关的软件时可以很快地找到并再一次的利用和完善。这是一个长期而巨大的工程,但公司应该能意识到这样的代价是完全值得去付出的。CMM标准是其中一条可以帮助公司走上正轨的道路。
四、内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作为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如果没有一个像样的内部计算机管理系统就像鞋匠的儿子没有鞋穿一样不可思议。既然其他行业的公司都知道通过购买或委托开发一套适合自己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极大的提高自身生产效率和公司盈利,那么作为专业开发这类系统的软件公司更应该拥有这样一套管理系统。前面提到过的绩效衡量标准、资源再利用等都离不开一个完善的公司内部数据库管理系统。我认为这一点应该引起公司决策者充分的重视,虽然我个人非常希望公司能拥有这样一套系统并且也利用了部分工作时间开发了一些相关的项目管理模块和功能,但这些离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还是有相当的距离,而且这也不是凭我一个人的力量可以完成的。即使我离开公司,我仍然希望能有人或一个团队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完成并不断优化这样一个系统。
以上是我个人对公司的一点意见和建议,如果这能对NES公司今后的发展有所助益,那么对即将离开公司的我也将是一种莫大的鼓励和安慰。最后,谨祝公司事业顺利。
申请人:
日期:
财务会计人员辞职报告3
敬爱的***:
你们好!进入展能工作不知不觉已经三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里,我所学到的知识却比以往在学校十多年学到的更为深刻。很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照顾。
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让我体会到什么是团队,什么是工作效率。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让我总是有无穷无尽的工作激-情。然而工作上的能力,以及对工作的认知力有限,使我越来越不适应如今的工作环境。记得胡总曾说过,工作上如果两年没起色就该往自己身上找原因了。因此我开始思考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我知道,公司给了我成长的机会,往后也会给我更多的发展空间,这是金钱不能衡量的。可是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发觉自己对这工作缺少一份热情,缺少一股干劲。慢慢地我开始思考自己是否适合在这一行业发展,能否胜任往后的工作。现在由于我私人种种原因,父母为我安排了另一份工作,同时我也想到外面的社会锻炼一下自己。经过反复的考虑,所以我决定辞职。
我知道,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或许有点任性,但我确实有许多不成熟的思想及行为有待改进。我不想因为我的个人因素而影响到公司的运作,因此我作出了这个决定。
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项目开始前的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希望公司领导能够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财务会计人员辞职报告4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进入锦绣华庭工作不知不觉已经八个多月了。很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照顾,也很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机会。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原料采购、酒店管理、餐饮流程等财务方面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经验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发觉自己对这工作缺少一份热情,缺少一股干劲。慢慢地我开始思考自己是否适合在这一行业发展,能否胜任往后的工作。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觉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己之前做的职业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公司目前正处于用人之际的时候,对于我此刻的离职我表示诚挚的歉意,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衷心希望还能获得与您共事的机会。我会在递交辞职报告后一到两周内配合公司安排的工作交接再离开公司,把因为自己离职带来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财务会计人员辞职报告5
尊敬的xx人力资源部:
您好!
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离职申请,敬请批准。
在xx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各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在本职工作和音乐专业技能上,我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此感谢xx提供给我这个良好的平台,这一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职业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各位领导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x等,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公司事业蓬勃发展,前景灿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财务会计人员辞职报告6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自从20xx年7月份进入公司以来,在为公司服务的同时,自身也在各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我对于公司三年来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近期由于开始第二技能(新会计准则原理部分)的学习,偶有工作不能日清的现象;还有领导要求的日报表可以做到,但要求日收入明细表和日支出明细表(这种各帐户的收支明细表在数据库里已入帐有)无法做到(做重复工作心情极度郁闷),不能达到领导的要求,本人自认为由于性格差异和能力有限难以令人满意。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够,已不能胜任该岗位,所以,经过慎重考虑,决定辞职。
另本人自20xx年7月至20xx年6月期间公司未按劳动法要求购买社会保险,请给予补偿和补买。
最后衷心地祝愿公司欣欣向荣!特此呈交辞职报告,望领导批准。
此致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4-0073-01
为提升公司财务控制力度,使整个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财务部于2002年起对各下属公司实行会计委派,贯彻“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会计委派制度。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档案、薪酬和定期轮岗等均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同时,委派制还重点强调了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参与派入公司发展计划、内部分配方案的制定、审查和实施;充分发挥财务的决策、分析、预测和控制职能;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做到利益兼顾;处理好派驻单位内部的各种关系,以德立身,以德服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等。
同时,建立健全委派制配套的各种制度措施,具体有:①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经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考核确认后,报总经理批准同意。②联签管理制度。规定下属公司所有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事项,必须由财务科长与企业负责人联合签署审核、批准。③业绩考核制度。明确规定由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④报告述职制度。委派人员每月向财务部报告其会计工作情况,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年度终了或离职时向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全年述职,述职报告经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帐簿。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除应当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第三十四条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记帐。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原有的特点和基础,而人的素质,是人体的体质、性格、气质、能力、知识和品质等要素的综合。就会计人员来讲,除了包括与身俱来的自然属性等特征外,后天通过学习、思考而形成知识结构、职业技能、工作态度构成了会计人员更主要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就人的职业道德而言,是人体的体质、性格、气质、能力、知识和品质等要素的综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涵包括了政治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三个方面,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问题而言,会计人员作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主体,自身原因很重要,但同时也是由其他多种原因所构成的。在各种内力及外力的共同推动下,才会形成全面真实的会计人员主体的职业道德的体现。
(一)掌握政策、运用政策的素质
会计工作要求会计人员具备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并有效加以运用的素质;宏观层面上,时刻紧盯国家财政政策和相关部门的具体政策,依据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项。具备与会计工作有密切关系的财政、税收、金融等相关知识,这是会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的必要条件。
我国会计记账、处理都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要求制订的。另外又受到税收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约束,这就要求单位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避免触犯经济法规。
(二)坚守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素质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关系到会计法则的贯彻执行,财政部对现在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提出了原则要求,主要是: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三)具备专业技能素质
专业知识是会计人员素质的特质,是职业判断能力的潜在表现,也是会计人员应具备的从业知识,会计人员应该对《会计准则》有深刻地了解,据此掌握会计基础、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会计理论,熟练进行日常业务操作。在网络经济时代,利用计算机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决策会给所在企业带来及时可靠的经济信息,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掌握数据库网络技术等一系列新技术、新知识,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态度严谨。会计工作同科学研究相同,要有原则,要严谨,而不能马马虎虎。内部控制制度在建立时就要从互相监督和相互协调的角度建立严谨的处理程序,只要按程序工作,就不会出现问题,就会使各种关系完全对应起来。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是许多决策的成败关键,财务人员只有在处理信息上认真仔细,分析财务数据严谨周密,才能保有很好的职业道德。作为一个单位的财务人员知道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很多核心机密,而这些都是单位内部的商业秘密,一旦被竞争对手了解到,将对本单位形成很大的威胁,所以从职业道德出发,会计人员在任职与离职之时,都不应泄露单位财务与经营情况。
(四)对外交往能力
随着经济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财务人员不可避免地会参与一些涉外业务活动,和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打交道,和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发生关系,此时除要将单位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反映给相关部门外,询问与被询问都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财务人员也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任务。
二、影响会计职业道德的因素
(一)会计环境
是指影响会计工作的各种内外因素的总和,包括会计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如经济体制、法律体制、自然环境、企业管理环境等;内部环境如会计专业环境、会计专业技能环境、单位内部会计机构环境等。会计环境直接作用于会计实践,决定着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发展的方向。强化和改善会计环境,对于重塑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非常必要的。
(二)会计工作的非独立性
尽管国家对会计工作早已立了法,会计人员执业的法治性、严肃性已有法可依,但迄今,会计人员的业务执法地位,会计监督职能仍不为社会广泛承认,仍然有人把会计人员视为工具,会计工作听命于单位负责人的随意指挥和安排,会计工作失去应有的独立性。会计人员的自身利益、职务升迁往往取决于管理当局,形成“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的现象,当管理者的利益和所有者乃至国家利益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选择有利于管理者的会计处理方法,使国家利益无法保障,有的甚至违反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行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难以独立。
(三)实践经验
会计实务是一项专业性和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工作,除了要求会计人员掌握有关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外,还需要熟悉所在具体行业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由于职业道德观念不强,导致会计人员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严格的业务训练。因此,拥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是会计人员进一步加强自身专业技能素质的良好基础。
(四)受教育程度
现代会计吸收了统计学、管理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的有机成果,采用大量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科学的经营决策。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相关的业务技能。目前,我们的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突出表现为知识层次低,知识结构不合理。因此,继续深化教育,增加知识层次,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中之重。
三、如何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一)建立、健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会计法体系经过多年建设,已经渐趋完善,成为指导、规范我国会计行为的基本法规。《会计法》的核心部分就是把社会公认的并和会计工作有重要影响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其成为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同时明确了违法会计行为的法律责任,强化其约束力,加大了打击和制裁的力度。《会计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减少其会计及相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防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败坏,从外部为会计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二)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内控制度
建立完善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也是监督会计人员工作程序、工作质量的有效方法,它从根本上构成了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说《会计法》奠定了会计人员工作的社会环境,那么内部控制制度则构成了单位内部的小环境,是保证会计人员按照规范进行会计处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严密的企业内部监督,能促使会计人员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办事;若内部控制不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在客观上就为会计人员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法规法纪提供可乘之机。
不同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要确立责任主体,保持会计人员工作的独立性;要建立科学的工作流程,明确职责,不相容职务分离;要实行人员轮岗制,不同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工作内容进行轮岗工作。这些方法不仅有利于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监督,在会计机构内部形成换岗交接清查的内部检查和牵制机制,而且可以使会计人员掌握多岗位技能,有利于提高全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调动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进一步激发会计人员创新意识,
(三)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
会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增强法制观念。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牢记于心,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当前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业务学习
建立会计继续教育机制,下大力气狠抓会计继续教育。鼓励财务人员自学财务知识的同时,加大多层次、多角度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的培训制度化,日常化。
在理论知识的培训中,也要重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内容的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品质的起点,它是会计人员道德实践得以发展和延续的一重要途径,是会计职业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会计道德教育对增大会计人员的完美人格和正确的价值观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外在的教育引导,培养会计人员的内在信念,是会计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
(五)制定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具体而言,即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应该怎么做,应当以什么样的思想、什么样的态度和作风去接人、待物、处事,去完成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会计人员工作的会计领域也同时处在社会的大环境中,其会计诚信和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特别是在社会体制、观念变革迅速的情况下,社会风气、心态、时尚对会计人员冲击极大。会计人员要想自己的职业生涯过得有意义、有价值,就必须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强化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奉献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鼓励守信守法者,惩罚失信违法者,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守。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媒体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诚信思想,披露失信违法典型,使全社会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营造尊崇诚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建立健全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这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下属全资或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的问题,对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展要求实行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了总公司的利益,接受总公司的委派,而相对超脱于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利益机制。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来源于基层实践,是我国经济改革和当前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社会生活种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企业有与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不健全,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一些企业负责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的现象仍然存在等等,为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会计人员不受企业利益机制的羁绊,实行财务委派制度就势在必行。
(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充分发挥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和制约职能,避免或减少违法、违纪时间的发生。
会计监督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所谓独立性包括经济上的独立和工作上的独立,即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能够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和支配。如果缺乏这种独立性,则会计监督就会形同虚设,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财务总监委派制”为下属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善性、可靠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委派制目标及现实性
在现代产权制度及公司制度条件下,国有公司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济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委派财务总监既可以解决经营者的选择,也解决了所有者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制衡,从而最终解决所有者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现象。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对于控制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保证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起着重要作用,而这一新型监管模式通过试行已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委派制具体实施的步骤
(一)根据公司实际,在总部成立财务证券部,对基层单位的人事、财务管理权,使其为委派人员的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人员进行遴选和管理。
(二)按“责、权、利”三统一原则,赋予委派人员与职责相匹配的权力。
(三)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建立、健全与委派配套的制度措施。委派制要落到实处、收到成效,必须不断加强该项制度体系建设,健全机制,提供保障。需要制定的制度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资格确认制度。委派人员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德才兼备,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还应具备较强的临机处置能力。
2、业绩考核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委派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可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后必须形成书面考核结论,对委派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定性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其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3、奖惩制度。由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制定明确的奖惩条例,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和财务、审计情况对委派人员进行奖惩。考核不及格及财务审计发现的问题的,要根据规定分别给予不予续聘、解聘、下岗或经济处罚,表现出色的进行提拔或进行精神、物质奖励。
4、报告制度。具体可分为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按季或半年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作书面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规定委派人员对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委派人员管理机构针对报告者反应的问题及请示,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对委派人言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遮掩的,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5、述职制度。委派人员在年度终了或离职时,要向委派人员管理机构详细报告工作情况。述职报告经派入单位企业负责人和委派人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6、培训制度。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培训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委派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使委派人员积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7、轮换制度。对于委派到各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管理机构在考虑业务连续的前提下,必须进行定期轮换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至于派出人员不会和被委派单位形成利益链条,这是保证委派制富于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四、如何处理好与被监督企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