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师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16 0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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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师论文

篇1

首先,“三法”是一个有机整体。无论是《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还是《人行法》,虽然“三法”各自调整的角度、范围、对象有所不同,可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三法”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其次,“三法”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整体。从人行与银监两个部门的职责看,法律已作了明确分工,但从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方面,有所交叉,甚至有些行政规章的制定者是央行,执行者是银行业机构,而监管者却是银监部门,如存贷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可监管查处却由银监部门负责,这就需要和人行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货币政策的传导顺畅与利率政策的正确实施。从银监与银行业机构来看,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银监部门为其打造一个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较为宽松的从业环境,使银行业依法有序运行,安全有效经营,规避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盈利水平,从而增强敢与国外银行业同台竞拼的实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银行业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规范操作,审慎经营;又需要银监部门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再次,“三法”的实施急需认知。今年是银监部门的“三法”学习年,笔者认为,“三法”的实施,首先需要执法人、法律调整对象做到知法,只有真正了解了法律的要义,弄懂“三法”内容的内涵,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这就需要加大“三法”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抓好“三法”学习与培训辅导,让银行业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三法”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提高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对银行“三法”的认知度,让广大客户和政府部门理解、配合与支持银行业机构的工作,为“三法”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对“三法”学习的几点存疑

通过“三法”学习与调查,初步发现部分法律条款规定与实际操作执行存有疑惑。

1、商业银行资本的确定性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第(四)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疑惑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资本金,有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原资本金调整为营运资金科目,在监管中,如何确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本金?

疑惑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单户贷款比例是否需要列入监管项目?如列入监管项目,应以什么作为单户贷款比例计算参照物?

疑惑三:贫困地区农信社资本充足率均为负数,如国家不给相应政策帮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在允许的一定期限内将很难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到时达不到,将意味着其违反了法规,会受到处罚。如银监会最近出台的农信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中要求,对农信社限期内达不到静态和动态风险预警目标值的,将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和《银监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高管人员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确定的疑惑。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第四款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这里称的“数额较大”究竟以多少为限,是一万、五万、还是百万,或是以其个人或家庭年收入或综合偿还能力来确定?

3、储蓄原则与法律规定除外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储蓄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执行过程中,很多银行业营业网点对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时,觉得这里所提的“法律另有规定”比较模糊,不好操作与掌握。

4、依法收贷执行难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和信用社采取依法进行清收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一是法院受理不管是否清收成功,先要收执行费,贷款收不回法院也不能善始善终。二是由于存在一定的地方主义,行政干预就象一只无形的手,导致有法难依,法院执行难,银行正当权益得不到真诚的维护。

5、“关系人”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

本条规定与实际不相符合。因为银行、信用社干部职工有一部分家属生活在农村,并从事农业,他们有时也需要贷款,对小额农贷实行担保抵押也不现实。如关系人在属地信用社,并且贷款额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权限,经信用社调查、评级、发证,且有偿还能力,这样的信用贷款是否就属违法?

6、对担保贷款抵押物处置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亨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有以下困难:一是担保人虽然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但不一定就有抵押物作担保。如农信社推行多户联保贷款,就没有抵押物作担保。二是贷款抵押物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有些抵押物很快遭贬值,导致处置抵押物借贷双方产生矛盾。三是多数抵押物可以在二年内处理,但由于多种原因,也有部分抵押物在二年内一时难以处理到位。

7、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和《银监法》第三十六条,分别要求商业银行公布经营业绩、审计报告、会计报告、风险管理情况、董事和高管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对贫困地区银行、农信社等机构而言,如将其严重亏损、潜在风险等信息如实披露出去,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挤兑现象,从而引发社会动乱。

8、“三法”严于内疏于外的疑惑。通过调查,银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反映,“三法”对银行业限制甚严,而对那些影响银行业依法经营的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或者说是缺乏与“三法”相配套的强有力的有关法律,导致银行债权难以主张,短期行政行为有恃无恐。

9、监管对象的疑惑。“三法”的出台,银监的分设,使银行业机构顿觉多了一个管束的“婆婆”,对于几经“扁平”的基层的商业银行机构来讲,脸上虽挂出的是困惑的笑容,而心里增加了无奈的烦恼。本来就是人少事多、任务重、压力大,又冒出个惹不起躲不过的监管机构,在接受监管检查过程,不悦之情难免溢于言表。有的机构在征求意见时,请求银监部门减少检查频次,压缩现场检查时间,以减轻银行业机构的人、财、物和时间等资源配置的压力。

10、执法者的疑惑。基层人、监分设后,通过近半年时间的运作,我们也深深感受到了诸多的疑虑与困惑。一是基层银监办的定位尚不明确。作为银监会的最基层派出机构,身处监管最前沿,直接与监管对象“刀兵”相接,究竟那些可为,那些不可为?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方向不定,职责不明,任务不清。二是监管力量与工作负荷严重失调。从目前状况而言,基层监管人员严重超负荷运作,整天疲于应付,顾此失彼,难保工作质效。人、监分设前,监管人员还可专心致志维持监管工作正常运转,什么都不用操心,监管力量不够时,可随时从其他股室抽人,工作条件也有所保障,而现在人员减少了一半,而工作量却成数倍增加,党、政、工群、行政、后勤,上下左右、里里外外都得我们自己操心操办,一步不到位都不行,从而严重削弱了基层监管工作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三、对“三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1、制订“三法”《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法》、《银监法》制订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具体细化的《实施细则》,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定。解决有法难依的尴尬,使“三法”真正得到落实。一是要确定法律调整范围。如对历史性原因形成的问题,应持“法不究往”的原则。区别对待,给予限期纠正、整改、达标的机会。二是要“量体裁衣”。对一些中小银行业机构的处罚,要根据其经营规模和所能承受的能力,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罚标准。三是要区别调整对象。如农信社身负服务“三农”重任,是党和国家对“三农”政策的重要传导者和执行者,有时是政策性的利益牺牲者,必须按有关农村政策执行,由此引起经营风险、或与“三法”规定相抵触时,应从法律规定上给一个“缓冲区”。

篇2

改革开放以来,价值哲学引入中国后就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很多学者参与其中,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很多理论基础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研究停止不前。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对价值哲学自身的反思和规定,研究者们各取所需,从不同的角度上探讨价值问题,泛泛而论。使价值哲学承载了太多本不属于自己的对象和内容,而关于价值自身的核心理论和问题却被遮蔽了。因此我们有必要静下心来反问一下:什么是真正的价值哲学,它的视野应该如何界定。只有弄清楚了这些基本问题,才能打牢价值哲学的根基,使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获得规范性和现实意义。

1 科学实践论是价值研究的根本立场和视野

恩格斯曾经对哲学的发展做过这样的界定:“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观中被驱逐出来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东西的话,那就只剩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1]这种说法基本符合哲学发展的趋势,因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思想的盛行,使得哲学很难再进入自然科学的领域。留给哲学的研究对象只剩下思想,从而成为对思想进行反思、批判的事业。当然从唯物主义的角度讲,哲学反思的对象不可能是先验给予的,而只能取决于对其反思的哲学的立场和眼光,因此基于不同立场和眼光的哲学反思会产生不同的反思对象和效果。正因为反思的立场具有这种相对性,因此反思的结果也不可能构成绝对真理。但每一种反思在其立场上都具有自身的意义和效果,这一点正是近代认识论哲学所确立的主体性原则。

基于以上观点,我们认为价值哲学的目标不应该是在反思中追求终结历史的绝对真理,而要着眼于对人类的历史性实践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因此它所具有的独特的立场和观点只能借由实践论的观点和立场来解释。实践观是马克思哲学的基石,实践本意就是指人们改造世界、实现自身目的的价值活动。实践是人得以生成的途径,人的一切价值追求都要在实践中通过实践来完成。实践原则要求对人和人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要从实践来理解,简单地说就是要从改造世界,使现实服务于人的需要来看。这并不是说我们要给价值哲学制定一个实践本体论基础,因为这样做依然是一种知识论立场,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从人与自然的互动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基本思路。而是要把思想看做和物质生产实践同构的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即人的思想实践。这样价值活动就会成为追求自身目的、手段和结果的思想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实现价值的过程。

2 价值的真理性在于通过实践改造世界

从实践论的立场来看,价值论不应该立足于认识论,这不是从价值论反思的对象来说,而是从其反思的立场来说的。因为认识论的立场是知识的客观性,在真理的维度中来讨论价值问题,其焦点在于主观和客观是否统一。而价值论的立场是人的活动即实践,是把真理放到人的活动的维度中去理解和检验。即像马克思所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价值哲学并不仅仅是要对思想做出判断或是提供标准,而是要对思想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活动做出反思。因此,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思想要为存在的合理化来服务,价值的真理性在于在实践中改造世界。所以说实践的观点就是价值哲学的观点,只有把思想理解为实践中的思想,理解为人的活动的必然要素,思想才能体现出其价值性,价值真理才能对人来说真实有效,有意义的价值哲学才能构建起来。

在实践论的架构下,价值哲学把人的一切活动和思想都理解为价值活动和价值真理。科学为真而思,伦理学为善而思,美学为美而思,政治学为正义而思等等。价值真理不同于事实真理,其区别不在于对应的对象和内容不同,而在于它们是同一真理在不同的观点和视野中展现的不同的意义。事实真理是在存在论和知识论的维度中产生的反思,这里的一切真理都是事实性质的真理,都是对存在或过程行为的描述,这其中也包括实践活动和价值创造。如果从实践论的维度来考察价值真理,那么真理在价值论视野中向我们所展现的就是思想如何达到自身目的的过程,表现为实践中的有效性,而这就是价值真理,即实现价值的真理,而非对价值观念的客观描述。因此,价值真理是一种活动,是人的意向性在实践中追求有效性即“真”之价值的活动过程和结构,离开人的实践活动来谈论价值的真理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从人类学的视野来看,价值论比知识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因为只要是真理,从来都是为了人的生活而产生的,都是人实践活动的结果。价值的真理性取决于人的思想在实践活动中发挥的效用,即能不能有效的改造世界,达到需求和目的的统一。而事实真理只是为实践服务的一个工具,只有和价值真理的实现具有内在一致性时才体现出意义。因此,价值真理的根本性和前提性意义是无可置疑的。没有价值真理的事实真理是无效的,没有价值论反思的认识论同样是无效的。

黑格尔认为哲学只能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的反思活动,那么对对价值真理的反思也就构成价值哲学的旨趣所在。而马克思的实践论正是价值哲学构建自己存在合理性的基础。因为价值活动只能存在于人的实践中,只有在正确把握价值和人的存在的关系的思路下,才能启发人们对价值理念进行更新,并最终引导人们现实地变革自己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总而言之,价值哲学要能在批判性的反思中为在人们的生活和行动中设计新目标所需要的自由奠定基础,这正是价值哲学的意义所在。

篇3

关键词:德性制度化规则泛道德主义

德性是人类内在生活世界秩序的表征,而制度化规则则是人类外在生活世界秩序的筹划。秩序性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不管是内在生活世界还是外在生活世界,基本的秩序性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两种秩序性分别存在于两个不同的世界中,但它们并非绝然隔离,而是以各种复杂的关联方式构成一个通过人的社会化过程来显现的相对统一的张力构架。内在秩序和外在秩序不仅有着不同的规定性,而且它们的获得方式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要真正深刻地理解这个张力构架,就必须对不同秩序的获得方式和不同方式之间的关系作出恰当的理解。

一、德性是内在秩序的根源。

它使人类超越自然属性的羁绊和生理本能的绝对驱使,成为一种能够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德性使人类具有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创设能力,它以其根源于超越性的观念力,永远深情地眷注着人性的提升、人情的陶冶和美好习俗的护养,承担起为人类构筑精神家园,为人之为人确立形上基础的历史使命。德性建构了人的品格,纯化了人的心灵,为人的尊严奠定了基础,每个真诚的灵魂无不深情地眷恋着它。德性作为人的一种稳定的精神品格,积淀在人的自我意识之中,指导人们的价值选择,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在人的行为模式中呈现为个体存在的现实形态。它唤醒人仁人惜物的“善端”,使人定廉耻之心,行“忠恕”之道,最终向自由自觉的境界升华。

自由是人类意志的本性,也是德性发生的前提。但自由不是任性,而应该理解成人的理性的自觉,意志的自律。道德虽然具有某种“律令”的表现形态,但本质上却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是人自身生发出的一种内在需求。德性不应该被外在地强加于人,而是应该通过个人的人格自觉来实现。道德最根本的规定性正在于人的行为出于自由自觉的内在需求,而非受制于物欲,沉湎于声名。德性既不是冰冷理性的算计,也不同于刺激反射型的技术层面上的因果机制,而是与人的意志和情感体验密切关联的。德性所崇尚的是人的善良的意志倾向,合宜的行为模式和仁人惜物的情感。德性自身虽然与人的理智能力有关,但更主要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心灵感受方式和情感归向。德性在人的行为方式上的具体表现即是人的心灵品质的整体表达。德性的外化就是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行为的发生,道德行为本身就是在社会环境中彰显生活的本己意义,是对行为的整体价值和意义的创生。德性通过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来展现自身,因为“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具有知道自己履行了义务这样一种意识”。(黑格尔,1979:157)自由使人拥有了担负责任和义务的逻辑空间,而德性的用心正在于唤醒人对责任和义务的自觉。

制度化规则是对社会秩序性的“衰落倾向”的一种必然反应,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整体性、有序性的形式化表征。它通过对独立主体行为方式的刚性规制来刻划个体自由的社会意义和个体与整体的历时关系。人是一种社会化存在,人必然要和自身之外的对象发生作用。这些作用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有些不仅对个体本身是积极的,而且对个体所属的整体也是积极的,但并非所有类型的作用都是如此。所以,需要对社会过程中某些类型的人与人、人与物的作用方式加以限制,限制就需要某种确定的标准,标准的现实体现即是规则。制度化规则的本质在于人们的“共同契约”,所以它最突出的表现形式就是以公共意志为诉求的强制。这种强制对于每个单独的社会主体而言,只涉及外在的行为,不直接涉及精神过程;只涉及主体行为的表达形式,而不直接涉及行为的动机。大多数制度化规则都不是超时空的,而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才表现为强制。对待违规行为的结果的反应是一种直接涉及利害的反应,而不是仅仅限于一种贬抑性的价值评价。所以说,制度化规则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结构,它与自然人性中所涵纳的“趋利避害性”息息相关,而这种趋利避害性总是通过人的理性能力来表达。理性算计并不总是一件坏事情,它是人们适应这个世界时所必需的基本能力。这种能力正好是制度化规则能够发挥其社会行为整合性能的一个重要基础,也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在运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因果的直接相关性和技术度量的确定性的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来看,制度化规则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实质上是对自由的一种烘托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限制,限制的道德指归正是自由。即是说,自由并不具有自然、先验的特征,而是通过人类的制度铨选突显自身;主体关系的秩序性和可预见性也只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才能够确定。制度化规则赋予每个主体以特定的社会角色,并给予其社会行为以相应的预期参量,从而使人与人、人与物之间关系中的不确定性降解到规则系统“定义”的最低限度。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系统的程序化运作使社会历史过程相对理性化。它既使社会存在成为确定的、可预见的,也使人的自由成为实在的、可理解的。这种确定性既意味着它的结构模式的相对静态性、稳定性,同时也表达了它外在的刚性规制方式。在类的意义上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因为个体的自由与整体的自由并不是完全相容的;即使是仅就个体或整体自身而言,自由也不会是绝对一贯的。这里不仅涉及个体相互之间的冲突,而且涉及同一个体在不同时空点上的冲突。制度化规则会为人们的自由创造一个具有相对相容性的现实空间,使根本的自由得以保证。制度化规则是人类行为的一种发生模式,它为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最基本的评判标准。

从社会效用角度看,制度化规则对人的内在价值取向的塑造是通过对人的外在行为方式的引导和规制而实现的。人的行为方式因其必然的、普遍的“外部性”而不能立足于自我决定,必须是在制度化规则裁切其负外部性的前提之下展开。这正是制度化规则那种看似不合理的“片面性”、“静态性”、一律性、强制性等规定的内在价值根源。

二、德性与制度化规则是两类不同的社会秩序的整合方式。

它们之间既具有深刻的相互作用关系,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存在方式。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构建总需要一定的价值铺垫,而这种价值通常是来自于一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不仅是制度化规则系统合理性的根据,而且是其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标准。也就是说,制度化规则的现实有效性离不开德性的内在担保,完全脱离人的道德认同的制度化规则无异于“机心”对人心的宰制,无异于“物性”对人性的役使。正因为这一点,可以说制度化规则系统就成为社会道德结构的直接现实的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制度化规则系统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具有提升主体境界的积极作用。它为经济主体建构了一个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比如不是采取抢劫而是采取合规范的竞争易方式在社会个体之间分配权益。由此,它就为人们的行为塑造了一个与道德价值企向相接近的倾向性,同时也为人们精神境界的提升提供了一个现实基础。

一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总是与某种特定的社会群体及其相应的制度化规则结构相关联。德性作为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必须以这种确定的制度化结构为现实背景。离开特定的制度化规则系统抽象地强调个体的德性境界,不仅会使这种强调失去应有的现实基础,而且会使道德本身扭曲变形。离开制度化结构的正义性谈论个人道德的完善,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不仅是无济于事的,而且是不合理的、有害的。

相对于制度化规则这一外在的形式,德性则更多地体现了道德的内在维度。制度化规则主要表现为对社会个体的外在制约,而德性的外化却要通过具体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意识来实现。当主体的行为出于德性时,并不表现为对外在社会要求的被动遵从,而是呈现为自身的一种存在方式。德性表征了人对完美存在的确证和追求,制度化规则所体现的则是人们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制度化规则是基于公共权威的强制,而德性则是基于对“义务”认同的主体性自觉。在制度化规则结构中,义务与权利是一组对等的范畴,这种对等性是制度化规则结构公正性的初始条件之一;对德性而言,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这种对等性,而是倾向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一般地,对一个对象的强调并不必然导致对与之对应的另一个对象的否定,所以,德性对责任和义务的强调,并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的不相容或绝然割裂,而是为了通过道德主体的积极反应抑制人们积淀于自然属性中的那种重视权利而忽视义务的心理趋势。

以上分析表明,德性与制度化规则虽然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的内在规定性和运行方式确实有着很大差异。改革开放前,人们不但无视二者之间的重大差别,而且刻意追求它们在方法论层面的严格“同构”,执意以制度化方式推行德性理想,竭力使道德制度化,比如说道德的意识形态化、政治化、行政法规化等,其结果是导致道德的非道德化。这里的思想根源就在于泛道德主义或道德中心主义。这种主张不是把人看作制度化规则系统规定下的感性存在,而是把人看作以某种特定的价值符号来表征的“道德人”,对人的自然属性的道德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甚至竭力否定人的感性本质的积极意义,坚持只有超越了人的自然属性才能够把握人的“真正本质”。这显然不是一种对人的存在全面而深刻的理解。“趋利避害性”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基本构成,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人的基本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源于人的本性,只有在制度化规则层面肯定这一点的合理性,理想德性才会真正成为可理解的、对人生不可或缺的价值祈求。凡事诉诸人的德性,一事当前,必先追究甚或只追究是否道德,把道德视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乃至唯一的调节方式,企图以道德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这一思路决定了泛道德主义必然漠视社会制度化规则整合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地位,习惯于把造成社会生活失范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主体的品德修养,而不是去追究制度化规则本身的正当性和技术合理性。与制度化规则相比,德性不具有操作意义上的确定性,人的理性自觉和意志自律同样不具有普遍有效性。换句话说,德性的非实体化形态,决定了道德化裁量标准在操作意义上的模糊性和校准的多元性。所以,道德制度化必然造成诸多难以令人接受的后果。第一,使制度化规则系统的内在动力外在化,也就是以宏观的政治力量代替源于人的“趋利避害性”的微观推动力,从而使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及各个方面的发展迟缓。改革开放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二,“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就必定会受到侵损。”(E.博登海默,1987:366)热衷于精神领域的道德强制,就必然忽视制度化规则系统的设置、创新及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的解决,甚至认为专注于制度化规则的技术性问题是舍本逐末。这种思维定势必然导致社会制度化规则系统的演进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的公平理想更难以实现,反过来促使人们更多地诉求德性,不断提高道德的制度化水平,最终使德性本身遭受难以弥合的伤害。第三,道德制度化不仅造成现实社会生活的僵化、封闭与落后,而且给我们在对诸如社会道德状况的评价、德性本身的意义、道德的社会效用及其发挥效用的方式等问题的理解上造成混乱。第四,道德强制使社会生活中假慈伪善流行。道德强制使大多数人的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社会主体的精神品格上,而不是制度化规则的合理性上,这实际上为机会主义行为和欺诈行为提供了方便。这不仅对伦理崇高是一种伤害,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第五,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不是受到德性的滋润,而是受到德性的压抑,人的自然属性不是受到德性的引导与携领,而是受到绝对的蔑视与禁锢,最终造成人自身在人性的根底处永远不可弥合的分裂,使人深陷于无法解脱的精神痛苦之中。理想德性的确立及其外化,必须立足于制度化规则的基本规定性,否则,人们就会希求道德担当起整合社会秩序的全部责任,造成各种不良的后果。中国的“德治”传统,就是在道德中心主义的支配下,以“德治”代替法治,以对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的强调代替制度化规则的程序化运作,严重忽视对制度化结构本身的理性建构。传统儒学中蕴含着中华民族道德智慧的结晶,闪烁着人道精神的光彩。然而儒学的官学地位及其制度化的推行方式不仅遮蔽了它的人道主义,而且还强化了残酷的专制政治。儒家化的中国政治哲学高扬“调和”,相信道德的“奇理斯玛”功能,只要官家成圣为善,百姓自当景从不二。政治问题从而道德化,政治秩序仅只由道德意图之基础上自然生成。(林毓生,1988:125)人们常常不是依据制度化规则严格界定当事人的行为,而是依据道德标准或是出于道德义愤评判当事人本身。这种道德中心主义在中就曾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可以说,这是中国具有现代性的制度化规则系统迟迟未能建立起来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对于人的价值迷失、社会失范、个体越轨行为的泛滥,不能说道德没有责任。

但长期以来,学界确实存在苛求道德的倾向:出于对社会失范的忧虑,极端地强调德性的重要性,于是演生了各种各样的追求道德社会效用的偏激主张。“因为过分地强调道德的重要性,而把它变得如同法律一样威严,不可侵犯,其结果是取消了道德,磨灭了人们的道德意识,把所谓德性变得徒有虚名。”(梁治平,1991:254)强调道德的结果是道德意识的磨灭,善良的初衷却带来人心的禁锢或放逐。这种理论企向产生的根源就在于漠视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在作用方式上的原则差别。要使德性在引导人生,挺立人格、陶冶情操的深层次中更加光彩夺目;要使道德成为活的而不是死的,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要使德性能以形上超越的姿态滋润人的心田,养育人的良知,守护人的精神家园,我们就必须使道德从沉重的负荷下解脱出来,就必须以不同的方法论态度对待德性与制度化规则,依照其内在规定恰如其分地各司其职,而不是使它们“越俎代庖”式地相互“僭越”。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愈益复杂,如果一如既往地仅仅满足于单纯的道德调节,就难以准确厘定复杂的人际利害关系。制度化规则不仅能够提供界定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所需的技术细则,而且能促动大多数利益主体协调一致地创造利益,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就是符合这一总体思路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在等价交换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完全符合制度化规则肯定追求功利价值的现实合理性这一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制度化规则的利益驱动机制所内含的功利价值观念的外趋指向,及其源于公共权威的巨大强制力量,使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不断强化,以致可能把交换原则外推到非市场领域,使原本丰富、完整的人性日益被功能化、市场化所销蚀、肢解,导致“物性”对人性的宰制。这类问题的解决当然不能依靠制度化规则的强制性裁切。德性在调节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时,是通过对人格的塑造,通过把社会目标和制度化规则转化为个体的道德情感和信念,经由个体的道德实践,达到整合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在实际运行中,只有坚持把制度化规则与德性区分开来,坚持德性的非功利原则,保持其突出的义务性特征,才能使德性充分发挥消解功利价值观外趋倾向的功能,才能为人性的提升、良知的培养创造更大的可能空间。如果一定要坚持采用制度化方式推行心性学说,实质上就意味着以利害观念支配德性,把德性对人的感化变成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倾向的他律性规制,从而使德性在根底处丧失自身原本具有的超越的品性。“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A.麦金太尔,1995:241)德性本身并不绝对排斥人追求或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但它的旨趣在于养护人的精神品格,在于一种被赋予更多企盼的崇高境界的自律性提升,而不在于某种“权利”的界定与确认,不在于引导人们关注自身的利益,反倒更倾向于对个体自身利益意识的某种消解。社会主体关注自身利益和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虽然是合乎制度化规则的,但在德性层面上看,却未必值得特别推崇。

如果说在旧中国,强使制度化规则与德性浑然无分是为了维护封建专制,达到社会控制之目的,那么,今天仍然固执于这一运思方向不肯放松就是不可原谅的过错了。德性的本质在于理性的自觉,与强制的推行方式格格不入。道德的制度化既是学理的谬误,也是“急功近利”的德性治化心态的反映。虽然用心无邪,但结果却极其有害。我们要走出道德的困境,就必须坚持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分立的观点。由于现代制度化结构系统具有清晰的可操作机制,故从操作方式上将它和道德系统区分开来是可能的、必要的。解消道德系统和制度化系统之间的严格同构,增强道德的理想性,会使道德变得更加宽容,更加有魅力。德性应该成为关照人生的一盏明灯,它并不企求人惧怕它。要摆脱靠恨一些人去爱另一些人的生活方式,仅凭制度化规则的规范是不够的,这不仅需要情感的升华,而且更需要道德智慧的创造。要创设现代的道德意识,就必须坚持道德诉诸自觉的原则,这个原则既给了道德自我创生的机会,也给予它维系人心的能力。高尚的道德情操是人的德性的自然流露,与功利化的顾忌绝然无涉。

我认为,在当前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大背景下,探讨德性与制度化规则在方法论层面上的区别是很重要的,这可以避免我们对“以德治国”战略思想的误解,从而达到正确地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黑格尔,1979年,《精神现象学》(下卷),商务印书馆。

②.E.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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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底线

产品质量影响个体生命健康与安全,影响社会安定与团结,影响社会经济及其发展,质量管理已成为工业化进程中的制约关键。加快迈进工业化步伐,必须树立质量意识,必须坚守质量底线。质量底线的坚守,需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科学的质量标准,让产品制造有据可依;二是严格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使质量形成过程得以控制;三是具备严谨的工匠精神,培养具有专门技能的工匠,使每一件事都能做到精益求精。在“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对每一项工作内容均制订完成规格,即应确保的基本质量(设立质量标准)。针对制作的夹具机构,首先要求通过讨论,明确质量标准,并填写“产品验收项目表”;通过分析,提出影响产品质量的零件及其应有的技术保证,并填写“相关零件技术要求列表”;进一步仔细研究,明确保证机构质量的关键工序及拟采用的技术手段预案,同时填写“机构制作关键工序明细及质量跟踪表”。由以上一系列的工作体验,不断向学生灌输质量概念,提高重视质量保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在机构制作过程中,要求按事先的设计紧密跟踪每个零件的加工过程及机构装配过程,并填写“零件加工过程记录”、“零件加工工序跟踪卡”及“机构装配过程记录”;严格采用“6s”进行过程管理,填写“工作过程6s巡查记录”(质量管理、质量控制)。以此告诫同学:质量的获得来自周密的预防与严格的控制。当然,一旦出现加工中的超差或损坏问题,也需关注造成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实施后的效果,并填写“零件超差纠正处理单”,以此让学生从教训中获得经验。制作结束,除团队自行监测机构零件及机构质量,填写“零件检测报告”、“机构检测报告”外,还必须通过教师团队对机构的技术验收,由教师出具“机构质量验收报告”,对不合格机构作出整改、返修(精益求精)要求。质量技术考核是课程成绩中最重要的组成。这一切都表明:质量底线不可逾越。

三、效率观

效率观是对效率的一种认识,包括对实现效率的目标与手段、过程与结果及预期与实际等多种范畴的认识。在工业社会,效率已成为企业追求经济发展的基点及管理核心,高职学生———需信守效率观。效率观的首要原则是利益最大化,支撑效率观的主要因素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标准化。一丝不苟的职业文化,标准的流程、内容、工具环境等,因为标准是将工作做对的先决条件,其精华在于严格、统一、持续。“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设立有各项任务标准,明确了任务目标、内容、要求、流程、时间、成果,为制作任务实现高效率提供了必备的做事依据。二是做事到位。包含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及较强的执行力。“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实施中,教师按照事先规定各项任务完成的规格进行指导、核实,引导并促进学生准确执行团队安排的任务,养成认真做事并力图追求完美的习惯。做事态度及质量都将进入课程“过程考核”。三是时间管理。包括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能有计划、有组织地工作,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与协调时间并做到遵规守时。“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对各项任务均设置有完成的时间节点,针对工作量最大的零件加工部分,还要求学生计算各道工序的占机时间,并按使用设备种类填写占机时间表。所有团队再根据自己的“占机时间”,共同协商实训基地内有限设备的使用,填写“设备使用时段协调表”,并将其纳入“看板管理”范畴。以此提示及训练学生了解、体验制造活动中应有的时效性,准确性及相关性原则。四是第一次就做对。目的在于避免失误,少走弯路。“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针对各个工作岗位开发工作单(工作页),同时将超量耗材、出现废品等计入考核,以帮助学生正确完成任务,警示同学凡事应该“竭尽全力”而非尽力而为,力争“第一次就做对”。从效率角度出发,提示、引导、帮助学生,仔细了解任务目标,认真按标准执行,严格时间管理与把控,鼓励学生努力第一次就把事做到位。这些均可促进学生效率观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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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明权的基本含义

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概念。它是指法院为了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告知、提示、发问当事人等方式以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由此可见,释明权是一种救济方式,其设置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所谓辩论主义,一般是指法院应严格以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为裁判对象,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法官的裁判受当事人辩论结果的约束。而辩论主义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当事人辩论能力的平等性。由于实践中缺乏这种平等性,于是释明权就作为“辩论主义的辅助手段”而产生了,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双方在辩论能力上的差异,进而能较好地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兼顾的理想。应当说,释明权的产生与存在,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必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

二、架构法官释明范围的必要性

我国的释明制度是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义务。司法实践表明,释明制度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从主观方面看,一些法官对于这项制度至今尚缺乏足够的认识,甚至依然沉缅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一些法官虽有一定认识,但缺乏执行这一制度的足够能力,同时,面对当事人因经济的、文化的、传统的、地域的等因素而在诉讼能力方面表现出的差异性,对于各个案件的释明事项及其程度很难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因而,一些法官怠于履行释明职责;再从客观方面看,由于释明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不长,关于释明事项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规中,致使法官难于把握。

法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居于主导地位,对诉讼的发生、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法官的释明活动是发挥其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新时期的法官,绝不应当仍然沉缅于浓厚的职权主义氛围之中,而应适应新时期的需要,认真吸纳辩论主义的合理内核,正确履行好释明职责,为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这一终极目标而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一环节的审判工作。面对不断创新的诉讼模式和一些陌生的诉讼概念,法院对当事人进行积极的提示和引导,必将成为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而诉讼如全盘按辩论主义(对抗制)模式进行,则极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等弊端。权衡利弊法院对诉讼的引导和控制是必要的。为此,笔者以为对释明制度进行及时的全面的研究是必要的。这里仅对释明制度中释明的范围作一探讨。

三、法官释明范围的架构

释明范围是指一般情况下,法官应履行释明职责的各种情形的总和。法官应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将必要的释明活动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但释明范围过于宽泛,容易陷入职权主义;释明范围过于狭窄,则不能弥补当事人主义的缺陷。所以,关于释明范围的界定是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笔者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等法规,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法官释明的具体范围的架构及运用规则,略陈管见。

(一)与受理阶段的释明

在和受理阶段,释明的核心应围绕诉讼的成立展开。释明的对象为原告。释明的范围主要包括原告不明确的诉请、事实、理由,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等。

1、诉讼请求不明确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使法院无法理解其真意,足以影响法院的裁判。

2、请求不充分的释明

诉讼请求不充分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量上的不充分。比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由于不懂法律,本是城市居民却按农民的伤残赔偿金标准提出赔偿。二是质上的不充分。原告基于同一事实本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只提出其中一部分。

3、诉讼标的的释明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以什么法律关系作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理解不当,时只是陈述了自然事实,但对依何种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对此,法官应作出必要的释明。

4、除去不当的释明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有明显不适当,法院应予释明,要求其除去或变更不当之处。除去不当的释明主要有:第一,关于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释明。第二,关于当事人不适当的释明。

5、其他相关问题的释明

如遇当事人对诉状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对管辖权存有异议、对依法应记载当事人口诉内容等情形时,法官均须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二)庭前准备阶段的释明

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释明主要是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等指导其举证。也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知情况,对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引导。

1、对当事人举证中的释明

法官应根据证据规则,告知当事人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及具体情形、当事人约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等,促使当事人围绕讼争的焦点,积极、全面地举证。

2、提出证据材料的释明

在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无证明责任而不提出证据材料,或者误认为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已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应启发当事人,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如仍提供不出必要的证据,将依法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对证明责任的释明

证明责任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案件事实在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法官通过对结果责任的释明,可有效促使当事人举证。

4、证据交换中的释明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法官的释明主要体现在:①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交换的规则和顺序,出示证据的形式要求等。②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它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引导当事人适当变更,以明确己方的诉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③对交换后果的简要释明。即告知当事人已经交换并表示无异议的证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其对证据发表的意见,庭审时法院也不再就此进行质证。④对继续提供相关证据的释明。如出现了当事人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相关事实或在对方提出了相反证据后的举证责任承担等情形时,法官应予适当提示,让当事人尽可能穷尽举证责任。

(三)开庭审理阶段的释明

在庭审阶段,法官应围绕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焦点,居中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1、诉讼程序的释明。

法官应对为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为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程序性问题,向当事人予以必要的说明,特别应将“诉辩式”庭审方式告知当事人及诉讼人,促使其配合法庭实现庭审各个阶段的功能,保证诉讼有序进行。

2、主张与抗辩的释明

在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资料,包括主张与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不明确、不充分、矛盾或不适当的情况下,法官应通过释明,使其主张或抗辩明确、清楚、充分、适当;不允许法官未经释明就以当事人主张不明为由排斥其主张。

3、质证中法官的释明

在质证中法官处于听证的地位,其职责是主持质证程序,听取双方的质辩,对质证中应涉及而未涉及或者未质辩清楚的问题,进行引导和发问。当事人的举证、论证存在明显的认识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法律上的要求。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认为需要通过审计、鉴定、评估才能查明的,法官应当告知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对于新出现的争议焦点,说明进一步举证的必要。

4、妨碍举证的推定中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是妨碍举证的推定,即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在诉讼中,法官应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认定及其后果明确告知持据的当事人,而不宜不表明态度,即进行突袭裁判。

5、拟制自认中的释明

《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它将法官的说明、询问等释明义务作为确认拟制自认成立的必要条件,并应将审判人员的说明和询问当事人的过程认真记录在卷,以此作为认定当事人自认的重要依据。

6、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释明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应当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向谁主张权利、是否要引入第三人参加诉讼,都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一般不应依职权追加。但从另一角度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诉讼意识还较薄弱,有时不能恰当地列举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当事人明了申请追加当事人的含义,法官予以适当释明,也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

7、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释明

司法实践表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为保障这些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官应依法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交代其权利义务,尤其是对回避权应给予必要的解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不例外。

8、对庭审事项的释明

对有提起反诉意向的当事人,法官也应就相关事项予以适当释明;对当事人发表意见重复或与案件无关时,法官则应予提醒;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应告知其庭审笔录的法律意义和效力,还应告知可当庭或五日内阅读该笔录,确认无误后再签字或捺印。

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时,如发现该案系属于民事权益争议,应在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的同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另行。

在发现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他人利益时,应告知当事人进行修改。

9、法律的释明

因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法律释明。通过法律观点的开示,使当事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能充分地表明自己的意见,这不仅能使审判获得正当性,同时,也可使当事人对自己案件的胜负作出比较理性的判断,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达到息诉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依笔者观点,与事实的释明相比,法律的释明更显重要。

10、裁判结果的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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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新一轮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明确指出:“要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强调教师对自己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使教师从多方面获得信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目前我国进行的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其中心和核心环节是课程实施,而课程实施的主要实现途径是课堂教学。因此课堂教学改革成为课程改革的重点。教学改革,离不开教师的直接参与。教师教学水平直接决定着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的成败。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立积极有效的教师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教学评价是整个教育评价的重要环节。从理论上说,教学评价主要由两个目的:一个是提高教师的效能,即提高教学质量,通过明确目标、衡量结果、评判等级、奖优罚劣或解聘不称职的教师来保证教学质量。另一个是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即通过评价,发现问题,提供给教师自身的优缺点信息和建议,协助教师不断完善自我,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发展水平。

与上述两种评价目的相对应的评价制度是:奖惩性教师评价和发展性教师评价。作为终结性评价和量化评价,奖惩性教师评价以奖励和惩处为最终目的,通过对教师工作表现的评价,做出解聘、晋升、调动、降级、加薪减薪、增加奖金等决定,这种评价直接与教师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势必会影响教师的坦诚态度,导致教师的积极参与度不高;而发展性教师评价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为最终目的,它是一种双向的教师评价过程,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和谐的气氛贯穿评价过程的始终。在新的教学理念引导下,发展性教师评价成为教学思想领域中越来越重要的部分。

不论是奖惩性教师评价还是发展性教师评价,都需要评价主体来评价。教育评价具有多元主体性。而作为教育评价的子系统—教学评价的多元主体性也存在其合理性。“教师评价主体是教师评价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实施者。

教师教学评价的主体一般有: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者(领导)、同行、学生、教师、家长、专家等。评价的目的直接影响着评价主体的选择。评价主体需要的差异性使得评价方式和结果不同。学校管理者对教师进行评价是要考核教师能在多大程度上完成工作要求,主要是考核教师的外在行为表现,教师绩效评价的主体应为学生、同事、领导;教师个人对评价的需求是出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使教师发现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不足,以使其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这时的评价主体就应该是教师自己,因为教师最了解自己的教育价值观念,最了解自己的内在心理活动。因此在对教师教学进行评价活动时,要根据不同的评价目的,选择合理的评价主体,并将经济、效率等因素考虑在内,力求评价的最优化。

二、对教师教学评价的主体性分析与探讨

1.管理者(领导)评价

管理者评价主要由学校领导来执行,学校领导评价中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并存,其中大部分学校以奖惩性评价为主。教师教学评价直接与学生成绩挂钩,尤其是以升学率作为对教师教学的认可度。发展性评价主要是学校领导通过听课的方式对教师进行督促和指导,且日益成为学校关注的重点。但学校领导忙于行政工作,无暇顾及教师教学,这也是学校领导疏忽于教师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原因。

2.同行评价

从理论角度出发,教师教学评价应由其同事和学校教学负责人(如教导主任)来具体操作,他们在教室里听课、检查教学,更广泛更全面地收集相关信息,但这一作为的负面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一些因素如利益关系、个人主观态度等会影响同行与领导对教学工作评价的投人,以致影响对其评价的客观性,无法了解评价者的真实想法。某校在对1985年以来的“同行评价和领导评价”的分析中得出,同行评价主要或只能作为教师自我教育的手段,不能作为决策依据,要么全优要么全差要么弃权的评价结果存在着相当大的普遍性。

3.自我评价

教师教学自我评价注重教师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教师主体意识的形成,因此教师教学自评有利于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开展有效的教师教学自我评价有助于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与成长。

教师自我评价是教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对象依据评价原则,对照评价标准,主动对自己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的活动。它是一个批判反思的过程,更是一个自我提高的过程。教师的自我评价有利于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改进和自我提高,对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有重要作用,是实施教师终身教育、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根本措施之一。“我们的自我评价充满着危险。作为教师,我们工作中都有盲点,有时我们看不清它们,因为它们离我们太近。”同时不应忽视的是,教师自我评价可能会导致个人夸大自己的绩效。人们有把自己不良的绩效归咎于外部因素的倾向。

4.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方式属于直观评价范畴,是以评价者主观判断为基础的一种评价方法,应用较为广泛。专家评价由于专家本身的特殊身份和独特的视角,评价着眼点更多的放在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否达到教学目标等方面上。充分发扬专家的鉴赏加评价方式,并对教师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关的建议,将有助于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5.学生评价

教学过程的理论研究表明,教学是师生双方共同活动的过程,学生既是教学的对象,又是教学的主体,教学效果在他们身上得以体现。教学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掌握科学技术与文化知识、技能,引起学生在能力、素质等方面的理想变化,因而教学中的主要矛盾是学生。教师的教学是否已经使学生获得了预期的学习效果,这是教学评价中最重要的内容。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学生最有发言权。但亦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章立早认为,教育评价本质上是一种对教育现象的“价值判断”活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人们认识外界环境或自身状况的两种最基本的方式。所谓“事实判断”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价值判断”,是个体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对客观事物的价值作出评判,主要解决是好还是差的问题。教师评价直接关系到教师是否被聘任和能否晋升职务等切身利益,必须以严肃和公正的态度来处理。由于学生年龄、知识、经验和判断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再加上教师的教学意图不一定全部都告诉学生,因此学生对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情况只能具有“事实判断”的资格,也就是说只能描述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情况,没有资格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即没有资格评价是好还是差。

把评价的权利教给学生,师生共同在交流中学习、在学习中发展,是现代教学评价的一个新理念。构建合理科学的教学评价规范和制度,是中小学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重要保障。

6.家长评价

从已有的研究看,家长评价更多的是集中在学校管理、学校规划上,而较少地对教师具体教学做出评价。家长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主要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基准,以获得知识的多寡、班级升学率为评判标准,也就是说更多的是从教学结果而非教育过程来关注教师教学。课堂教学作为相对封闭的环境,教师对家长参与课堂教学是排斥和反对的,他们认为家长参与会扰乱课堂秩序,不利于正常教学活动的开展。而家长对参与教学评价亦不积极,在中国尤其如此。中国传统的尊师重教思想使得学生家长对学校存有敬畏心态,家长会是中小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主要方式,而这种单向的家长—学校交流也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讨论话题,即使这种家长会的交流方式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参与学校教学评价,将是一个长期和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建立以自我评价为主,多元主体的参评体系

课堂教学的主要参与者是教师和学生,因此教学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求教师和学生更多地在评价中发挥作用。现代教学评价强调自我更新自我调控,更多的从自我接受的角度评价教学工作。在评价方式上讲究自我评价为主,对自身的课堂教学活动不断进行判断反思和分析,不断自我提升,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一)统一和具体化教师自我评价的标准性

教师教学自我评价要能够有效地得以开展,合理、科学的评价标准是基础和关键。学校的管理者和上级行政负责人要组织教师与专家共同商讨,确定教师自我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具体说来,教师自评的标准采用半开放式评价,为教师提供基本的分析框架,但不过分细化各项指标,留出教师进行自我评价和自我反思的空间。同时,指导教师采用可操作性强的评价尺度,如现今流行于教师群体中间的博客日志、反思日记,引导教师详细具体的分析自我,并发现不足自我改进。再如通过教师学习者的经历和教学自传获得教学洞察力,提高课堂管理水平,等等。为了使自评的内容更加真实、客观,避免教师在进行自我评价时出现不顾实际地抬高自己、文过饰非的现象,必须将自我评价与教师的晋升、提拔、奖惩等各种个人利害关系脱钩,使教学自我评价的教育性原则得以正确地体现,其正确的导向作用得以充分地发挥。

(二)建立规范的学生参与教学评价制度

学生参与教学评价,带来的是教学、学习与管理等多方面的积极互动,影响的是学生、教师等的促进性发展。因此,深刻认识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积极探讨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策略或实践方式,建立合理的规范与制度是当务之急。

建立一种规范学生参评制度是合理科学评价的必要条件。制度是行动的保障,没有制度规范与指导的行动,易带来实践中的松懈、拖拉甚至敷衍。通过制度规范的制定,可以对学生参与教学评价的意义、目的、要求、程序以及整个参与方式等进行规范。学生依照参评标准对教师教学评价,更能反映教学中的问题和不足,以及教师的优势和特点。当然,学生参评工作需要学校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以避免在日后的课堂教学中因学生参评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对中小学生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

(三)评价主体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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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方面

1.屋面活荷载取值

框架荷载取0.3kN/m2已经沿用多年,但屋面结构,包括屋面板和檩条,其活荷载要提高到0.5kN/m2.《钢结构设计规范》规定不上人屋面的活荷载为0.5kN/m2,但构件的荷载面积大于60m2的可乘折减系数0.6.门式刚架一般符合此条件,所以可用0.3kN/m2,与钢结构设计规范保持一致。国外这类,要考虑0.15-0.5N/m2的附加荷载,而我们无此规定,遇到超载情况,就要出安全问题。设计时可适当提高至0.5kN/m2.现在有的框架梁太细,檩条太小,明显有人为减少荷载情况,应特别注意,决不允许在有限的活荷载中“偷工减料”。

2.屋脊垂度要控制

框架斜梁的竖向挠度限值一般情况规定为1/180,除验算坡面斜梁挠度外,是否要验算跨中下垂度?过去不明确,可能不包括屋脊点垂度。现在应该是计算的。一般是将构件分段,用等截面程序计算,每段都要计算水平和竖向位移,不能大于允许值,等于要验算跨中垂度。跨中垂度反映屋面竖向刚度,刚度太小竖向变形就大。要的度本来就小,脊点下垂后引起屋面漏水,是漏水的原因之一。有的工程由于屋面竖向刚度过小,第一榀刚架与山墙间的屋面出现斜坡,使屋面变形。本人有此想法,刚架侧移后,当山尖下垂对坡度影响较大时(例如使坡度小于1/20),要验算山尖垂度,以便对屋面刚度进行控制。

3.钢柱换砼柱

少数设计的门式刚架,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和轻钢斜梁组成,斜梁用竖放式端板与砼柱中的预埋螺栓相连,形成刚接,目的是想节省钢材和降低造价。在厂房中,的确是有用砼柱和钢桁架组成的框架,但此时梁柱只能铰接,不能刚接。多高层建筑中,钢梁与墙的连接也是如此。因为混凝土是一种脆性材料,虽然构件可以通过配筋承受弯矩和剪力,但在连接部位,它的抗拉、抗冲切的性能很并,在外力作用下很容易松动和破坏。有些设计,在门式刚架设计好之后,又根据业主要求将钢柱换成砼柱,而梁截面不变。应当指出,砼柱加钢梁作成排架是可以的,但将刚架的钢柱换成砼柱,而钢梁不变,是不行的。由于连接不同,构件内力也不同,要的工程斜梁很细,可能与此有关。

4.檩条计算不安全

檩条计算问题较大。檩要是冷弯薄壁构件,受压板件或压弯板件的宽厚比大,在受力时要屈曲,强度计算应采用有效宽度,对原有截面要减弱,不能象热轧型钢那样全截面有效。有效宽度理论是在《冷弯薄壁型钢构件技术规范》(GB50018-2002)中讲的,有的设计人员恐怕还不了解,甚至有些设计软件也未考虑。但是,设计光靠软件不行,还要能判断。软件未考虑的,自己要考虑。再有,设计人员往往忽略强度计算要用净断面,忽略钉孔减弱。这种减弱,一般达到6-15%,对小截面窄翼缘的梁影响较大。刚架整体分析采用的是全截面,如果强度计算不用净截面,实际应力将高于计算值。《规范》4.1.8、9条规定:“结构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有效截面计算;稳定性应按有效截面计算。变形和各种稳定系数均可按毛截面计算”。有的单位看到国外资料中檩条很薄,也想用薄的。国外檩条普遍采用高强度低合金钢,但我国低合金钢Q345的冲压性能不行,只有用Q235的。国外是按有效截面计算承载力的。如果用Q235的,又想用得薄,计算时还不考虑有效截面,荷载稍大时檩条就要垮。二。施工方面

1.柱子拔出

有的刚架在大风时柱子被拔起,这是实际中常出现的事故。主要原因不是刚架计算失误,而且设计柱间支撑时,未考虑支撑传给柱脚的拉力。尤其是房屋纵向尺度较小时,只设置少量柱间支撑来抵抗纵向风荷载,支撑传给柱脚的拉力很大,而柱脚又没有采取可靠的抗拔措施,很可能将柱子拔起。,因此,在风荷载较大的地区刚架柱受拉时,在柱脚应考虑抗拔构造,例如锚栓端部设锚板等。

2.没有柱间支撑

这种情况最近较多,这样肯定不行。目前没有任何一本规范允许不设支撑。特别是柱间支撑,受力较大,绝不能省略。

3.端板合不上

端板连接是结构的重要部位。由于加工要求不严,而腹板与端板间夹角又,有的工程两块端板完全对不上,合不起来。强行用螺栓拉在一起,仍留下很宽缝隙,严惩影响工程质量。

4.锚栓不铅直

框架柱柱脚底板水平度差,锚栓不铅直,柱子安装后不在一条直线上,东倒西歪,使房屋外观很难着,这种情况不少。锚栓安装应坚持先将底板用下部调整螺栓调平,再用用无收缩砂浆二次灌浆填实。

5.保温材吸水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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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

加工贸易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工业中又以重化工业为主,轻工业被置于次要地位,产业结构失衡。在改革开放时,恰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日本和东亚新兴国家因为收入的持续增长,工资成本快速上升,劳动密集型生产部门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我国利用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发展加工贸易,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加工贸易迅速增长,带动了我国轻工业部门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直接投资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其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一些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端制造业,很多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中国作为其生产基地,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环节转移到中国。90年代后,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层次明显提高,改变了过去初级产业占据统治地位的局面,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加工贸易开始迅速发展。加工贸易产业层次的提升直接带动了我国的产业结构升级。2006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约90%都是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完成的。

2我国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作用的实证研究

2.1研究思路

在我国出口产品中,传统产品增长缓慢,纺织品服装出口在对外贸易出口中的比重逐年下降,相比之下,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相当活跃,由于这两类产品的出口以加工贸易方式为主,说明我国贸易总量的增长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主要得益于加工贸易的发展。

从图1中看到,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而科技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到2006年,两者的出口总和占总出口的85.74%,已经成为我国主要的出口产品。而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的主要方式是加工贸易出口,越是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越高。(见表1)

从表1中看出,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6年分别为87.3%和71.2%,而且这个趋势在不断扩大,而纺织品服装加工贸易出口占纺织品服装出口的比重逐年下降。可以看出加工贸易对出口产品结构的升级作用不可忽视。

2.2模型的建立与数据选取

通过研究上述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在各产品出口中的比重与各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TC)的相关性,来验证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推动作用。

贸易竞争指数(TC)定义为:TCij=(Xij-Mij)/(Xij+Mij)

它表示i国j部门的产品的净出口与该部门进出口总额的比,其中X表示出口,M表示进口,TCij的取值范围是区间[-1,1]。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大于0,则表示i国j部门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净出口部门;反之,如果贸易竞争指数小于0,则表示该部门是净进口部门,具有比较劣势。

2.3检验结果

以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加工贸易出口所占比重为解释变量,以贸易竞争力指数为被解释变量,验证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推动作用。(见表2)

从上述得出的相关矩阵来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贸易竞争力指数,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之间存在较大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的不断上升,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竞争力不断的增强,可以说目前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在我国出口商品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加工贸易在其中的推动作用,按此思路我们在二者之间建立回归方程,进一步研究其量化的关系。

选取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为解释变量,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Y)为被解释变量,运用SPSS软件计算,根据分析结果建立一元回归方程如下:

Y=-3.614+0.04X

(-3.954)(3.806)

R[2]=0.617;F=14.483

方程式的拟合优度为R[2]=0.617,F检验值为14.483,解释变量t检验值为3.806。其检验结果都大于相应得临界值,说明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X)作为解释变量是显著的。其经济意义说明,从1996年到2006年期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比重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会上升0.04。加工贸易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加工贸易的发展为中国成为全球高新技术产品的制造基地提供了可以利用的便捷途径。

3政策建议

3.1加大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延长国内产业链

充分利用和不断提高当地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积极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为配套产业的快速增长提供微观主体。最终带动中国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延伸加工贸易在中国的产业链条。

3.2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产业发展

积极利用信息通讯技术改造传统加工贸易产业,提高传统加工贸易产业的技术含量,还要努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发展,设立具有标志性的国家级研究开发中心,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植性政策。同时积极培养相关的知识型、技术型人才。

3.3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发展

我国中西部地区具有资源和劳动力丰富的相对优势,而且地域辽阔,中国的资源性加工产业也大多数集中在这些地区。引导沿海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沿海地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从而使得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

3.4加强监管

加强海关、质检、港务等管理部门的协调,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加工贸易管理体制,遏制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活动,适当简化加工贸易进出口的相关手续,为加工贸易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廖涵.我国加工贸易发展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郭建宏.中国加工贸易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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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城市功能空间的高效率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序、通畅和快捷的城市交通。可以说城市交通是一个城市的活力所在。西方城市交通研究和交通问题的解决,经历了从仅仅关注城市交通网络设施布局优化,到以交通流作为出发点,再到深入探讨产生交通流现象的出行行为机制的发展等过程,已经摆脱了工程观念的束缚,成为包含技术条件的支持(交通运输)、城市社会活动的组织(布局结构)、城市居民的日常活动(城市社会活动)、空间质量(城市景观)以及城市决策者的管理措施(城市政策)等的综合领域。

相比之下,在过去的20年里,我国城市机动性的改善主要是通过超常规和高强度的投入,侧重于物质环境的建设,而对于交通产生的根本问题——出行行为的研究则刚刚起步。

随着交通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大城市出行调查的开展,交通出行行为的研究受到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关注。除了对出行行为的产生机制进行初步探讨外,也有学者对交通出行行为与城市土地利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值得注意的是,相关领域开始出现了与活动相关的出行行为研究。虽然这些研究并没有明确把活动分析法作为其主要理论和方法,但却把出行行为与活动联系了起来。这些研究涉及通勤、购物和休闲等活动中的出行行为及其与城市空间结构的关系。柴彦威等基于活动日志调查,利用时间地理学方法把城市交通出行整合在移动-活动系统中,分析城市居民时间利用、活动与出行的时空间特征;周素红等利用GIS技术对通勤行为进行了空间模拟。

尽管上述研究仅集中于活动出行行为本身的考虑,但与其他方面如土地利用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相关政策变化等方面的互动研究很少涉及,同时也缺乏对出行行为决策机制的深入探讨。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梳理不同学科对居民出行行为的研究,阐明将基于活动分析法的研究视角纳入到交通出行研究中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并从理论方法和实证研究两方面全面介绍与评述活动分析法的研究进展,提出基于活动分析法的城市交通出行行为研究框架,为我国城市规划及城市交通规划等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基础。

一、不同学科的交通出行行为研究

1.1城市交通工程学和交通规划

城市交通工程学和交通规划出于实际的需要,是最早关注交通出行行为的领域。1962年美国制订的联邦公路法规定凡5万人口以上城市,必须制订以城市综合交通调查为基础的都市圈交通规划,方可得到联邦政府的公路建设财政补贴。该项法律直接促成交通规划理论和方法的形成和发展,即经典出行产生、出行分布、方式划分和交通分配的四阶段推算法。这种方法使得交通出行研究从一开始就以设施建设为服务对象,以预测为最终的目标。

但该方法一直受到广泛的批评,其中最多的批评是,它没有考虑到出行行为的内容,只是关注流的大小和方向,而不是流形成的机制;因此,预测的结果往往不尽准确,而且当城市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交通问题的解决不再依靠长期的交通供给建设而转向短期的交通管理的时候,该方法的作用便大为减弱。20世纪70、80年代出现了从微观层面上关注个体决策和选择过程的非汇总方法,开始从微观机制上研究出行方式、出发时间以及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但这种方法仍然基于效用最大化原理,局限在就出行看出行之中,并没有建立起一个相应的概念性框架来说明人们究竟为何出行,以及究竟怎样决策和怎样安排出行。

1.2城市规划和城市地理学

在更宏观的城市研究领域,城市规划和城市地理学是把交通出行行为作为一个研究城市的重要视角,通过交通出行探讨城市形成发展、组合分布和空间结构变化的规律,从而为城市功能空间的合理布局以及城市发展与建设提供依据。其中,城市规划更侧重于探讨城市建成环境与出行行为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建成环境包括密度和强度、土地利用混合度、道路连接性、街道的三维空间、地方的吸引力以及空间结构;而城市地理学中的研究则侧重于城市的经济性、社会人口学以及活动的空间结构与出行行为之间的关系。

由于早期城市大多处于不断发展扩张时期,交通系统也处于不断兴建和完善的阶段,因此,许多研究从宏观的空间尺度和长期的时间尺度上开展,较为侧重交通及交通设施建设对于城市空间形态和土地利用变化等方面的影响,而并不包含行为本身的内容。从二十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由于土地利用模式过度使用和依赖机动车而带来种种城市问题,新城市主义运动把如何通过合理规划建成环境以减少机动车使用作为其重要的内容,研究者开始关注土地利用、城市空间结构等与出行行为的关系,从更为微观和短期的尺度来看待城市空间对于交通出行行为的影响,以便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很多讨论关注土地利用密度和土地混合程度等方面特征对于出行的次数究竟是否产生影响;对于城市空间与出行的关系多局限于特定的活动空间分布对于出行的影响。可见,这一层面上的研究虽然跳出了宏观交通出行的概念,但是对于个人行为的关注仍然主要停留在汇总层面,并且把居民日常活动割裂开来也很难在实质上把握出行行为的机制。

1.3行为地理学和时间地理学

行为地理学是在考虑环境(包括自然地理环境与社会地理环境)条件下强调人的行为的研究方法。行为地理学对于出行行为的关注更多的是出行行为本身的再现和规律探讨,并且借助空间行为模式研究行为决策,探讨人的行为特点及其对城市环境和规划决策的影响。行为地理学在对于出行行为的早期研究中,往往把出行看作是人们为了顺利进行各项活动而用时间交换空间的位移过程,从行为决策的角度进行研究,通过构建离散选择模型对于出行行为进行描述和预测。其中,多项分对数模型、马尔可夫过程模型和门槛模型等是其重要的方法。

由于涉及到行为机制本身,该领域的研究产生了对出行行为深入研究的重要理论和方法基础。但是,Burnett等认为选择行为的模型在本质上存在若干问题,包括没有考虑出行是派生需求、大多数仅考虑两点之间的单目的出行,基于静态的假设(对于特定人群只有一种安排)、缺乏长远出行需求的考虑,以及由于经济学和心理学的最大效用化假设而没有真正解释个人的行为等方面。除此之外,早期的研究太过于强调个人的选择行为而忽视了宏观背景对于出行产生的影响,忽视了人的行为既是对环境感知的一种主动反应也是在各种制约下的必然结果。

时间地理学的产生给行为地理学中出行行为的研究带来了新的突破。该理论认为人的活动是由一定时空间环境条件下的一系列连续并且相关的事件所构成的,在此基础上,通过三维的时空路径,研究各种物质及社会环境中限制人的行为的制约条件,阐明路径形成的时空间机制,以此来说明人的空间行为。Gollege等[28]指出时间地理方法是研究时间、空间和人类活动的一个“革命性”的方法。对于出行行为来说,这种方法在研究中引入个人活动的考虑,同时把时间分配和空间选择的概念相联系,同时提供了通过运用动态的地图来描述个人在时间和空间运动的路径的新的研究方法。

1.4基于活动分析法的出行行为研究

如前述,城市交通工程学和交通规划中往往由于缺乏探讨出行行为的根本规律而无法将出行行为模型有效地应用到实践中;城市规划和城市地理学则太过于强调物质空间的作用只能在汇总层面上研究出行行为;行为地理学的早期研究则走向了与之相反的一面,基于效用最大化的假设,完全从人的主观决策来决定出行行为。随着时间地理学的出现和活动概念的引入,使得各个领域的交通出行行为的研究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传统研究中的缺陷得以避免,出行行为与活动联系在一起,从而可以描述和解释日常的出行安排,能够搞清单目的或者多目的的出行;既考虑影响短期出行需求变化的个人认知因素,也考虑与长时间范围变化有关的其他社会需求变化、时空约束变化、主体社会经济地位变化、技术和物质环境的变化有关的因素。正是在这种综合框架下的出行研究才可能逼近复杂行为的本质,交通出行行为的研究最终被纳入到活动分析法(Activity-basedApproach)的框架之下。

二、活动分析法

2.1相关概念

活动分析法的明确定义是:在一系列活动结构的背景中考虑个人或者家庭的移动模式,同时强调时间和空间制约的重要性。在活动分析法的概念框架下,出行与传统的研究有着明显的区别:1)人们为了完成相应的生产和生活,产生了进行各类活动的需求。由于活动在空间的分布是不均的,为了完成特定的活动,从而产生了出行的需求。也就是说出行是活动的派生行为;2)同时这种活动和出行又是受到包括活动发生的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以及活动的其他参与者三个因素的显著影响;3)活动和出行及其影响因素都必须纳入到特定的时空制约的背景中考虑。

活动分析法有2个主要的发展方向:一是通过实证研究探讨活动安排与出行行为的相互关系;二是如何发展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应用这种规律来预测活动和出行,尤其强调对于日常移动-活动模式的研究和模拟。其中,单一内容下的出行行为实证研究往往是综合框架下日常移动-活动模式研究的基础,而后者却是整个活动分析法的核心,不仅为单一现象的实证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撑,同时也是活动分析法最终希望实现的研究目标——系统研究移动-活动行为的复杂规律,并最终应用到城市交通相关问题的解决中。

2.2理论方法研究进展

2.2.1制约模型

这一类研究多以H?gerstand的时间地理学为理论和方法基础,强调各种时空制约的重要性,强调制约下活动的计划、组织和执行。Lenntorp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出行行为的研究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为了实现一个活动计划有哪些可能的路径?”因此这类研究中的执行过程往往包括模式输入、序列产生和序列检查。

隆德大学的Lenntorp[32]最早通过PESASP(programevaluatingthesetofalternativesamplepaths)的模型,以时间和空间中个人路径的集束等时间地理学的基本概念为基础,对现实环境或假想环境下日常活动日程的各种可能性进行模拟和评价。其中,土地利用、交通系统、营业时间以及工作时间变化对最后出行选择结果产生影响。与此相似的研究还有Jones等的CARLA(combinatorialalgorithmforreschedulinglistsofactivities)模型,除了时间地理学中所提到的制约以外,同样还考虑了逻辑上的规则、个人的出行习惯方式和路线等约束。1987年通过该系统对荷兰减少公共汽车服务的结果进行了研究。这类方法是把活动分析纳入到出行研究中的最早尝试。由于这类方法往往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很难探讨出行行为的过程和选择,从而很难反映个人在时空环境发生变化时的反应。但是,在判断相关政策对出行的影响和后果时这种方法具有非常好的应用前景,特别是近年一些学者通过与GIS技术的结合研究表明,该方法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应用到出行行为的预测中。

2.2.2最大效用模型

Chapin[38-39]关于城市活动的相关研究,强调个人的偏好和选择,因此,结合经济学和心理学中的最大效用假设,发展出一类相应的方法。在活动分析法研究的早期,更多的还是基于传统的MNL(multinominallogit)选择模型预测一个活动的选择概率。Adler等以出行链为基础,根据最大效用的原则模拟家庭活动模式的选择。这里,活动模式通过目的地的数量、特征和交通方式等变量来描述,并受目的地属性、移动时间和家庭的社会经济属性等因素影响。另一个早期的模型为STARCHILD,将活动决策分为出行前阶段和出行后阶段:前阶段中个人根据其活动需求,建立活动日程;在移动阶段,根据日程中没有预见到的一些情况以及不断出现的新的活动需求来对原日程进行修改。其中,活动日程的效用等于活动效用与等待和移动时间的负效用之和。Kitamura假设目的地选择的概率不只与它自身的吸引力和可达性有关,也与目的地所在地区其他目的地的吸引力和可达性有关,并建立了结合出行链效应的目的地选择模型,用于预测某一特定目的地被选择的概率。

逻辑嵌套模型针对MNL模型不能同时考虑变量的不同重要性而进行改进,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成为最主流的方法。在第一个使用逻辑嵌套模型的研究中包括了一系列目的地选择和活动选择的非汇总模型,目的地的选择与上一活动的目的地以及将要进行的活动有关;活动的选择与上一活动的目的地等有关。Ben-Akiva等建立了基于活动的非汇总交通需求模型系统。活动和移动选择根据活动的优先级进行,一个活动日程被分为一个首要的出行链以及一些次要的出行链,其中包含优先级不同的活动,而对于活动的选择是一个综合多因素权衡的过程。这种方法最早利用美国波士顿地区的数据进行原型研究,然后在波兰应用到了出行预测当中,是这类方法中最成功的典型。

由于该方法往往过于强调个人选择的过程,而忽略了这种选择背后的宏观条件。为了突破这种情况,研究者也把制约的条件纳入到进行最大效用为基础的选择行为的前提中。

Kitamura等[47]的PCATS(prism-constrainedactivity-travelsimulator)系统,把时空棱柱、交通方式的可得性以及活动位置的认知作为3个制约条件来研究,而在选择的过程中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4个方面(活动类型、活动持续时间、活动目的地和移动方式)。

2.2.3规则模型

规则模型,也称为计算过程模型(computationalprocessmodels),更多源于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该类方法认为,由于人们获得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不可能对所有可能选择进行权衡后作出最优判断。相反,人们根据与环境的互动过程和个人的经历等来形成并不断更新他们对于环境的信息,然后通过信息的处理形成并不是最优、但却是在一定规则下最为满足的结果。这些特定的规则又是与个人所掌握的信息和解决办法的能力有关。通常这种规则的使用是通过“If(condition=X)Then(performactionY)”的基本形式执行的。这种方法能够反映清晰的决策过程,以及在有限的信息条件下和不同的情境下的不同决策。

Heyes-Roth等最早尝试用生产系统模拟个人活动和出行行为中的认知过程。另一个早期的模型SCHEDULER提供了一个从长期日历和认知地图到短期日历和日程安排的概念框架。在这两个早期模型的基础上,也发展出其他的关于活动安排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SAMS(sequencedactivitymobilitysimulation)的核心部分,AMOS(activity-mobilitysimulator)模型已经在华盛顿得到应用,以此来评价包括停车价格、增加自行车设施和步行道设施、通勤许可证以及征收堵塞税等的相关政策。

2.2.4微观模拟器

除了以上的几种主要方法以外,考虑活动和出行行为过程多方面选择和制约的微观模拟器方法值得一提。该方法并不是基于某一特定的理论和假设,而是针对不同活动模式的不同方面使用不同边际和条件概率分布来模拟个人的行为,从而可以发挥不同理论的优势所在。

当然,这类方法的发展也是得益于近年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其中以SMART(simulationmodelforactivities,resourcesandtravel)模型为代表,该系统尝试将行为学方法、土地利用、交通系统、家庭活动和资源分配等在交通出行研究中整合于一个区域的背景之中,为城市增长所产生的影响以及交通系统的变化构建科学模型。

2.3实证研究进展

活动分析法自产生以来,伴随着各种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的发展,所涉及到的出行行为研究不断扩展。最早的研究主要涉及参与各类活动的需求以及由活动派生出来的交通出行需求、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如何安排、时间-空间以及其他人对个人活动和出行选择的制约、某人某天(或者更长时间段)各活动和出行选择之间以及不同人的选择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家庭结构和个人所承担的家庭角色与活动、出行的关系。后来,如何在物质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中发展掌握和预测出行行为的动态性和适应性变化、时间利用以及社会网络的影响都成为研究新的关注焦点。

活动持续时间和时间利用是最早开始受到关注的方面。Kitamura等研究了通勤的时间和距离与其他活动持续时间的关系,认为超过20km的通勤距离活动的持续时间会随着距离而缩短,而且这个时间也与通勤时间和工作时间是负相关的。这类研究中最为复杂的是Ettema等对活动选择和活动持续时间的模拟,认为时间和空间上的制约对人们的活动持续时间有着显著的影响,包括活动发生的时点、商店开门时间和出行花费的时间等等,同时也与活动出行模式和个人的社会经济属性相关。在活动参与需求和频率方面,Ma等基于泊松模型研究了不同类型的活动——生存必需活动、维持必需活动和休闲活动——的参与频率。Lu等的研究表明,活动参与需求同个人社会经济特征的相关性很强。

出行链和停留模式的研究是活动分析法中研究最多的内容。很多研究分析了出行链的次数和结构,Kitamura等的研究表明,从工作回家途中往往有更多的出行链停留点,Bhat专门分析了夜间通勤,表明工作地所在地区零售业密度越高其停留次数越多,并且女性停留的次数多于男性。另外,很多研究分析了出行链的相关影响因素,包括性别、出行方式、活动位置和家庭结构等方面。Kitamura在研究中引入了预期效用的概念,假设一个目的地选择效用不仅仅与其自身的属性和距离有关,而且同从该目的地出发的整条出行链产生的效用有关。这个概念对传统马尔可夫过程方法有很大的突破,可以解决出行链研究中连续选择相关性的问题。

此外,还存在一些独特的研究视角。Mannering等分析了人们对活动出发时间的决策,发现出行时间越长越容易使人们的出发时间发生改变,而女性往往倾向于在购物和参加社交活动时延迟出发时间。

Kitamura等研究了人们如何处理家庭内活动和家庭外活动的关系。很多研究认为,在家庭内部任务分配和角色承担方面,承担家庭任务较多的女性使用机动交通的比例很高,通勤时间较短。

最近的研究焦点又转向了社会网络关系如何在活动和出行行为选择方面产生影响。2005年7月在荷兰召开的交通研究国际会议即以“交通前沿:社会与空间的交互”作为会议主题。

尽管早在1987年Townsend就提出过一个研究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的活动出行研究框架,但是由于这种相互依赖性很难量化研究,因此直到最近才开始重新受到重视。比如,Golob等分析了家庭中夫妻之间如何影响各自的活动,Wen也试图将这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纳入到其关于出行链的研究中。

2.4研究框架

基于以上相关研究的梳理及发展方向,本文尝试构建活动分析法的研究框架,如图2所示。在活动分析法的框架下,城市交通出行行为是在时间、空间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等3个不同却相互联系的维度中发生的,其中,空间强调活动进行的位置以及与出行相关的交通因素,时间则强调外在的制约因素对于活动的时间安排产生的影响,个人在社会中承担的角色及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与其时间和空间的选择与制约同样重要。研究由浅到深、由单一到综合分为3个层次:一是对移动-活动模式特定方面的实证研究;其次是在移动-活动的时空连续背景下对个人日常活动安排的模拟;最后,考虑各类影响行为偏好和制约的因素,在计算机中实现综合微观行为和宏观背景等方面的微观模拟器,从而向着预测和决策支持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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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源审计的空间范畴:审计对象与范围

能源审计对象包括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这是由宏观能源效益审计所体现的审计关系所决定的。根据上述客观基础的分析,审计的授权人是国家、政府或社会公众,而被审计对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这就要求审计主体有一定的管理层次和权威性,由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来承担宏观能源审计是不适当的。审计客体理论上应该包括能源技术系统(ETS)的各项组成内容,但由于受到法律授权、审计手段等各种审计环境因素的制约,目前实践中一般只对与能源有关的财政收支以及对宏观能源效益有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如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及利用效果的审计。

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资源消耗为对象,以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为范围,但必须以节能降耗、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最终目的。我们知道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除了直接消耗燃料动力和耗能工质等能源外,还必须使用人力资源和消耗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备品备件以及使用各种设备和厂房。而原材料、设备和厂房等也都是需要能源才能生产出来的,所以对它们的使用也是在间接地消耗能源,因此,一个企业的全部能源消耗既包括能源的直接消耗,也包括能源的间接消耗,将之称为全能耗(或资源)。

一般来说。对一个企业进行能源审计需要对该企业的能源管理状况(即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以及制度落实情况等)、生产投入产出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对各种能源的购入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审计。这就要求对企业的能源计量、监测系统和统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要对主要耗能设备的效率和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必要的测试分析,同时要对企业的照明、采暖通风、工艺流程、厂房建筑结构、以及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人员的素质予以专门的审查;要利用历年统计数据、现场调查了解结果及测试所得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计算出一些评价企业能源利用水平的技术经济指标(如产品能源单耗、综合能耗、主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耗能指标等)。最后对各种调查、统计、测试和计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查找出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并做出财务和经济评价。利用能源审计的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篇的论证,保证基建和技改投资项目节能效益。对热电联产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审计核查,可以确保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能源审计的核心程序:审计准备、分析与报告

依据年度能源审计监测计划或企业委托,通常先与企业联系沟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商定进厂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制订工作方案,并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方案一般包括:(1)审计人员,一般6~8人,其中审计3~4人,测试3~4人;(2)审计期,一般以一个年度为基期,对比期可选1~3个年度。具体工作中也有以半年为基期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3)审计时间,一般情况下,10~20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要求而定;(4)审计范围及内容,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和企业的需求而定;(5)企业主要配合人员,企业法人或委托主管负责人,统计、企管、会计等各1人。主管设备人员1人I(6)审计资料准备以及审计工作的依据和有关标准。

审计监测人员进入企业后。首先召开有关科室、车间人员座谈会,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管理及经营情况,使企业法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审计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方案,提出对有关科室和部门如何配合好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然后深入车间、科室,按审计工作要求了解企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如设备状况、能耗与物耗水平、管理状况,调取各种资料,对相关数据进行验证,进行仓库物资抽样盘存。门卫对物资进出的记录,确定审计监测的重点等。与此同时,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审计资料。资料收取完整以后。审计组对企业购进的能源、资源在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按有关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数据处理,特别重要的是产品产量,是一切分析计算的基础,从多渠道、多方法计算准确无误。然后进行封闭式审计分析、核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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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供求两旺的状态。面对房地产业的大好形势,为了防止泡沫现象的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的透明化是一个重要举措。房地产价格指数是房地产市场综合因素影响下,供求关系的直接体现,能及时地向社会传达市场信息,是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化的主要标志。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与既有政府主持的,也有民间承担的。民间的房地产指数由房地产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编制,如中房指数(CREIS)、戴德梁行指数(DTZindex),伟业指数、中原城市指数(包括CCI和CCL)等。政府的房地产指数一般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如全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深圳房价指数、上海住宅预售价格指数、西安40指数等。这些价格指数的编制和使用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张宏斌、贾生华,2000):指数编制过程中,板块、片区和商业圈的划分缺乏必要的理论依据;指数的计算方法落后;价格指数的预测方法不能体现房地产市场的内在特点;各地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的主体不一样,造成了数据的来源和样本的选择方法存在很大的差异。

国外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众多,从现有文献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关键类型:重复交易法、特征价格法以及混合模型方法。其中重复交易法和特征价格法是解决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中由于房地产结构差异、品质差异所造成的指数偏差等问题的较好方法,尤其是特征价格法在国外住宅价格指数的应用中最为广泛。然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市场条件,国内目前十余种房地产指数的编制大多采取了理论上简单、实际编制上粗糙的加权平均法,或者是加权平均法和重复交易法相结合的不规范做法。在指数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指数测算方法不完善、样本数据缺乏代表性、指数的应用受到很大的局限等问题。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稳步高速增长,我国各地房地产市场在数年内就有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和发展。在经济发展迅速、市场体制较完善的地区和城市,房地产市场不断规范和成熟,市场交易案例逐步增多,房地产交易登记备案制度也逐步得以实施和完善。这样,我国城市房地产指数在编制的基本理论方法上,一些城市地区已初步具备了应用特征价格法的现实可行性,大量的交易案例和实际价格数据使得房地产各属性与房地产价格关系的测算成为可能。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仍然以一级市场(即新盘的交易)为主,大多数城市的二手房市场远未放开,市场交易资料相对来说还是较封闭不公开,这种现实状况极大地限制了重复交易法的应用。当然,在一些二手房市场较发达、市场基础较好的个别地区,如上海,可以考虑采用该方法编制房地产指数。此外,由于大多数地区和城市,毕竟房地产市场的发育晚、规范慢、交易少,在一定的时期内都不一定能够具备仅仅应用征价格法的条件。这样采用细分市场和加权平均法以及特征价格法可能对目前国内很多亟需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城市还是一种可行的思路。

总之,从未来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的趋势看,特征价格法因其方法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完善性而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应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此外,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条件选择合适的、可行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在有条件的地区、城市,可分别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房地产指数的编制,并进行比较研究。

二特征价格模型

房地产特征价格法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理论依据源于“特征价格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Lancaster于1966年创立,其意义为每单位消费者在追求效用极大的过程中,每增加一个单位某种属性的消费,所愿意支付的边际费用。这种方法是应用特征价格理论,运用模型求出影响房地产商品价格的品质因素所隐含的价格,并可确定每一品质因素变动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程度。这样即使是非同质商品也可以在基期和报告期进行比较。设p为房地产商品价格;Xi为房地产品质因素;βi为各品质因素对房地产商品价格的影响系数;Tj为房地产商品在j期售出的虚拟变量,若出售Tj=1,否则Tj=0;rj为在j期出售的房地产商品价格变动;为随机误差项。根据特征价格理论可以建立房地产商品价格模型:

LnP=∑βiLnXi+∑rjTj+e(1)

通过回归分析,以得到各期的值,利用这些数据就可以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这种方法虽有较好的理论基础,但在应用时要注意考虑这样几个问题:影响房地产价格的特征因素有那些;房地产价格与这些特征因素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因此,在实施时,该方法需要大量的房地产价格资料及相应的大量统计数据,这样有助于发现其中的规律,目前国外一般采用特征价格理论编制房地产指数,使计算出来的房地产指数尽可能反映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特征价格模型的实证研究和应用分为两个方面:

价格指数的编制。特征价格模型最初的用途是编制价格指数,即使在现在,特征价格模型的第一种且非常重要的用途,也还是根据数据的性质(时间序列数据、横截面数据、面板数据)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进行全面改善,研究的基本目的是提高住宅价格基准的精确性,一些研究还构建了适用于特别用途的住宅价格指数,如对贫困分界点的测量进行改进。

推断特征的隐含价格和估计特征的市场需求。大多数研究往往把焦点集中在运用模型如何求得科学合理的特征价格这个问题上。而美国不少学者研究不同人种、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对住宅价格的影响。另外,有不少学者使用特征年龄系数来测度折旧。尽管估计特征的市场需求存在一些困难,但还是有许多研究试图得到单个住宅特征或特征群的需求参数(有时是供给和需求参数)。

三我国房地产价格指数的构建

应用特征价格模型的理论前提是市场均衡,在现实世界中满足这一理想条件的情况不存在。但是,国内市场经济的发育已经为应用特征价格模型创造了条件。应用的切入点可以房地产行业,因为在国外大约有一半多的房地产价格研究采用特征价格模型进行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为本文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借鉴经验。此外,国内房地产行业的资料收集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可以通过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各种渠道获取市场资料。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重点研究:一是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编制;二是房地产评估方法的完善;三是研究环境、交通等具体因素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这些都是可行的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由于房地产价格特征指数法要采集大量的数据,一般直接编制全国的房地产价格特征指数有困难,现以成都市房地产为例,探讨改进的房地产特征指数的实施方案。

(一)对城市房地产市场作分区、分类

这里主要是指对住宅的分类,可分为普通住宅、公寓、别墅,或分为多层、高层等,主要是使各类之间的品质更为接近,各类之间的区别更大些。分区就是将城市区域划为一个个片区,划分的原则就是保证每一个片区在环境品质方面,如周边学校、商业中心、医院、周边道路、空气污染情况、治安环境等方面大体的相同性。在实际操作时,应邀请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专家,采用特尔斐法确定影响房地产商品价格的品质因素。

(二)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获取数据

该方式能够事先计算和控制误差,同时还可以降低编制指数的成本。首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分区分类后,抽样时宜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根据抽样原理在允许误差的情况下确定样本数目,再根据各片区的规模及近几年各片区的交易量来确定在每个片区抽样的数目。

然而,在同一片区内,房地产商品之间仅在楼层、建筑面积、装修程度、朝向等建筑物本身品质方面存在不同,因此较容易应用特征价格理论建立模型来评估这些品质的变动对房地产价格带来的影响。这样,如果同一房地产商品在报告期没有交易,也可采用在同一片区有交易的房地产商品修正后的价格作为代替,解决了样本前后期同一性的问题。同时因为同一片区的环境品质大体一致,前后期品质的影响也可消除。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面提到的样本可比性和价格评估的问题。

(三)价格指数的构建

1.分区分类房地产均价。每一个片区同一类别的房地产价格保证了同质可比性,因此可以通过计算分区分类均价:

pij''''=∑p''''ijsq''''ijs/∑q''''ijs(2)

其中:i表示片区,j表示住宅类别,s表示样本房地产,t表示报告期,p''''ijs样本房屋用于房地产指数编制的房地产价格,q''''ijs为该房地产交易面积,t表示报告期,0表示基期。

2.分区分类房地产指数。由于每一个片区同一类别的房地产可以看作是同质样本,因此分区分类房地产指数就相当于个体指数,其计算公式如下:Iij=p''''ij/q0ijs(3)

3.综合指数。接下来就要采用加权的方法将分类分区指数合成综合指数,根据需要,可以合成某一行政区指数,也可以合成某一类别指数,或者合成总体综合指数。由分区分类指数合成综合指数,非常关键的是权重的选择。权重的选择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采用成交面积还是成交金额,目前国内房地产指数较多的采用成交面积,略显不足,有些高档住宅成交面积虽小,但成交金额较大,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所占地位较重,这在权重中应有反映。二是只考虑有交易的房地产还是考虑全部的房地产交易面积都会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现实中的权重在每一个计算期都发生变动,因此,按基期权重计算的结果就会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有些片区经过一段时间可能因各种原因而退出指数计算,而有些新建小区可能要成为指数计算的样本。另外根据本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各片区所占权重经过一段时间也要进行调整。这些调整间隔大约一至两年为宜。样本或权重调整后都要对当期指数进行调整,以保证指数前后的衔接。

四结论

理论上,特征价格法要求房地产市场完全竞争。就房地产市场而言,由于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密集、开发规模大的特点。同时,我国政府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这样房地产市场存在一定的进入壁垒;而房地产建设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又决定了企业在退出房地产业时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房地产企业的数目与具有完全竞争行业的企业数目相比,相对而言要少得多。同时,虽然房地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产异质性,但应该看到,在同一类型的产品上,各企业提供的产品差别实际上并不是很大的。因此可以判定房地产市场至少不是完全竞争市场。

本文提出的房地产价格指数构建方法,不仅保留了特征价格指数方法的优点,还充分结合了目前我国实际的情况,对于构建适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指数具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宏斌,贾生华.编制城市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理论模型和现实用法[J].中国软科学,2000(4)

2.BaileyMJ,MuthRF,NourseHO.Aregressionmethodforrealestatepriceindexconstruction[J].JournaloftheAmericanStatisticalAssociation,1963

3.KuoCL.ABayesianapproachtotheconstructionandcomparisonofalternativehousepriceindices[J].JournalofRealEstateFinanceandEconomics,1997,14(1-2)

4.GrilichesZ.Priceindexesandqualitychanges:studiesinnewmethodsofmeasurement[M].Cambridge,Mass:HarvardU.Press,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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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交易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随着国际碳减排交易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现行相关法律存在诸多漏洞,立法层次明显不符合新时期的基本国情,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参与主体的设定存在模凌两可的现象,对违反碳排放权相关交易行为的惩罚制度缺乏法律效力,市场管理、交易规则不符合规范,政府监督等法律严重违背显示,这一系列问题,明显制约了碳交易活动在正常开展,同时也是碳交易市场构建过程中,所需扫除的最大障碍。

(三)碳排放测量评价的标准不符规范。当下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技术的层面来看,考虑到我国目前并没有正式任何基于我国基本国情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以及评价系统,所以我国目前只能以被动的状态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接受不平等待遇。从碳排放数据库建设方面来看,我国碳排放数据统计体系仍处于建设阶段,目前还是以能源以及土地利用数据作为主要参考,并未设立符合我国碳交易市场现状的碳排放是护具库。但是,碳排放评价数据库的建设,是有关国内企业碳排放量配额分配以及碳排放评价相关政策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最后,从执行情况来看,因为缺乏一个规范、专业的碳排放评价机制进行约束,所以各类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即使部分地区政府了相关法律法规,但细化到具体行业或者产品层面的碳排放测量与评价标准并不多,而且考虑到各行各业经营性质与生产特点方面的差异,在建立行业碳排放测量标准时,往往会存在严重分歧。

(四)碳排放权初始配置不合理。碳排放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均需建立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基础上。简单来说,碳交易的完成,务必要以总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额初始配置作为重要前77提。现有的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免费分配以及拍卖分配。我国目前所使用的碳排放初始配额分配方式以免费分配最为常见,就是通过碳排放企业按照企业生产需求提交申请的方式,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获得碳排放的资格。这种分配方式在激发企业参与碳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方面能够发挥出显著效果,因为这种方式有利于帮助企业节约一定的生产成本。不过这种分配方式存在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资源配置效率低。另外,这种配置方式有违公平性,因为碳减排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获取碳排放权方面并不具有优势,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处于弱势地位。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研究

(一)碳交易市场框架构建的根本目标。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目的,并非仅限于构建碳交易市场,而是利用最小的经济、环境成本,在优化各类节能减排资源的同时,在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辅助下,实现减排效果的理想化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务必要遵循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合理设置碳排放,促使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与排放成本达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概括而言,中国碳交易市场框架是以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的跨区域性或全国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模式。从各国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情况来看,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模式有三种,分别为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以及混合模式。自上而下模式更适合具有一定碳交易市场基础的国家,主要是利用制定覆盖整个国家、地区碳交易市场法律政策与运行机制的方式,构建碳交易市场。这一类型的构建模式是构建碳交易市场框架效率最高的方法,不过该模式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与企业的内在需求。自下而上模式则更适合地方企业碳排放交易需求比较高的国家,主要是通过借鉴其他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构建的成功经验,提出相应的构建方案,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启构建工作。利用该模式进行市场框架的构建,能够为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奠定良好基石。不过,该模式更倾向于各地区碳交易市场框架的构建,一旦各区碳交易市场初具规模,极有可能阻碍全国范围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构建。混合模式,则是结合当地发展的实际需求,自觉主动地进行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当地方碳交易市场发展得足够成熟稳定后,再由国家统一将各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成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混合模式无疑是涵盖了其他两种模式的优点,不过该模式同样存在不足,就是在实现个地方碳交易市场联合工作时可能将面临不少困难。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与碳交易需求,选用混合模式构建碳交易市场最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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