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构师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16 0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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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师论文

篇1

首先,“三法”是一个有机整体。无论是《商业银行法》、《银监法》、,还是《人行法》,虽然“三法”各自调整的角度、范围、对象有所不同,可它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三法”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都是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健发展。

其次,“三法”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整体。从人行与银监两个部门的职责看,法律已作了明确分工,但从其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方面,有所交叉,甚至有些行政规章的制定者是央行,执行者是银行业机构,而监管者却是银监部门,如存贷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可监管查处却由银监部门负责,这就需要和人行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货币政策的传导顺畅与利率政策的正确实施。从银监与银行业机构来看,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银监部门为其打造一个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较为宽松的从业环境,使银行业依法有序运行,安全有效经营,规避经营风险,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盈利水平,从而增强敢与国外银行业同台竞拼的实力。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既需要银行业严格依照《商业银行法》规范操作,审慎经营;又需要银监部门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再次,“三法”的实施急需认知。今年是银监部门的“三法”学习年,笔者认为,“三法”的实施,首先需要执法人、法律调整对象做到知法,只有真正了解了法律的要义,弄懂“三法”内容的内涵,才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这就需要加大“三法”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抓好“三法”学习与培训辅导,让银行业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三法”学习,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理念,提高社会公众以及政府部门对银行“三法”的认知度,让广大客户和政府部门理解、配合与支持银行业机构的工作,为“三法”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对“三法”学习的几点存疑

通过“三法”学习与调查,初步发现部分法律条款规定与实际操作执行存有疑惑。

1、商业银行资本的确定性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第(四)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疑惑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没有资本金,有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原资本金调整为营运资金科目,在监管中,如何确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资本金?

疑惑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单户贷款比例是否需要列入监管项目?如列入监管项目,应以什么作为单户贷款比例计算参照物?

疑惑三:贫困地区农信社资本充足率均为负数,如国家不给相应政策帮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在允许的一定期限内将很难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而到时达不到,将意味着其违反了法规,会受到处罚。如银监会最近出台的农信社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中要求,对农信社限期内达不到静态和动态风险预警目标值的,将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和《银监法》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高管人员所负债务数额较大确定的疑惑。如《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第四款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这里称的“数额较大”究竟以多少为限,是一万、五万、还是百万,或是以其个人或家庭年收入或综合偿还能力来确定?

3、储蓄原则与法律规定除外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储蓄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同时,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执行过程中,很多银行业营业网点对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时,觉得这里所提的“法律另有规定”比较模糊,不好操作与掌握。

4、依法收贷执行难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受到法律保护。

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和信用社采取依法进行清收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一是法院受理不管是否清收成功,先要收执行费,贷款收不回法院也不能善始善终。二是由于存在一定的地方主义,行政干预就象一只无形的手,导致有法难依,法院执行难,银行正当权益得不到真诚的维护。

5、“关系人”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亲属。

本条规定与实际不相符合。因为银行、信用社干部职工有一部分家属生活在农村,并从事农业,他们有时也需要贷款,对小额农贷实行担保抵押也不现实。如关系人在属地信用社,并且贷款额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权限,经信用社调查、评级、发证,且有偿还能力,这样的信用贷款是否就属违法?

6、对担保贷款抵押物处置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亨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理。

在执行过程中,有以下困难:一是担保人虽然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但不一定就有抵押物作担保。如农信社推行多户联保贷款,就没有抵押物作担保。二是贷款抵押物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有些抵押物很快遭贬值,导致处置抵押物借贷双方产生矛盾。三是多数抵押物可以在二年内处理,但由于多种原因,也有部分抵押物在二年内一时难以处理到位。

7、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的疑惑。《商业银行法》第五十六条和《银监法》第三十六条,分别要求商业银行公布经营业绩、审计报告、会计报告、风险管理情况、董事和高管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对贫困地区银行、农信社等机构而言,如将其严重亏损、潜在风险等信息如实披露出去,无疑是雪上加霜,很可能导致挤兑现象,从而引发社会动乱。

8、“三法”严于内疏于外的疑惑。通过调查,银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反映,“三法”对银行业限制甚严,而对那些影响银行业依法经营的行政干预、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或者说是缺乏与“三法”相配套的强有力的有关法律,导致银行债权难以主张,短期行政行为有恃无恐。

9、监管对象的疑惑。“三法”的出台,银监的分设,使银行业机构顿觉多了一个管束的“婆婆”,对于几经“扁平”的基层的商业银行机构来讲,脸上虽挂出的是困惑的笑容,而心里增加了无奈的烦恼。本来就是人少事多、任务重、压力大,又冒出个惹不起躲不过的监管机构,在接受监管检查过程,不悦之情难免溢于言表。有的机构在征求意见时,请求银监部门减少检查频次,压缩现场检查时间,以减轻银行业机构的人、财、物和时间等资源配置的压力。

10、执法者的疑惑。基层人、监分设后,通过近半年时间的运作,我们也深深感受到了诸多的疑虑与困惑。一是基层银监办的定位尚不明确。作为银监会的最基层派出机构,身处监管最前沿,直接与监管对象“刀兵”相接,究竟那些可为,那些不可为?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方向不定,职责不明,任务不清。二是监管力量与工作负荷严重失调。从目前状况而言,基层监管人员严重超负荷运作,整天疲于应付,顾此失彼,难保工作质效。人、监分设前,监管人员还可专心致志维持监管工作正常运转,什么都不用操心,监管力量不够时,可随时从其他股室抽人,工作条件也有所保障,而现在人员减少了一半,而工作量却成数倍增加,党、政、工群、行政、后勤,上下左右、里里外外都得我们自己操心操办,一步不到位都不行,从而严重削弱了基层监管工作职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

三、对“三法”实施的几点建议

1、制订“三法”《实施细则》。主要是对《商业银行法》、《银监法》制订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具体细化的《实施细则》,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定。解决有法难依的尴尬,使“三法”真正得到落实。一是要确定法律调整范围。如对历史性原因形成的问题,应持“法不究往”的原则。区别对待,给予限期纠正、整改、达标的机会。二是要“量体裁衣”。对一些中小银行业机构的处罚,要根据其经营规模和所能承受的能力,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罚标准。三是要区别调整对象。如农信社身负服务“三农”重任,是党和国家对“三农”政策的重要传导者和执行者,有时是政策性的利益牺牲者,必须按有关农村政策执行,由此引起经营风险、或与“三法”规定相抵触时,应从法律规定上给一个“缓冲区”。

篇2

改革开放以来,价值哲学引入中国后就成为一个研究的热点,很多学者参与其中,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很多理论基础方面没有达成一致,研究停止不前。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对价值哲学自身的反思和规定,研究者们各取所需,从不同的角度上探讨价值问题,泛泛而论。使价值哲学承载了太多本不属于自己的对象和内容,而关于价值自身的核心理论和问题却被遮蔽了。因此我们有必要静下心来反问一下:什么是真正的价值哲学,它的视野应该如何界定。只有弄清楚了这些基本问题,才能打牢价值哲学的根基,使对价值问题的研究获得规范性和现实意义。

1 科学实践论是价值研究的根本立场和视野

恩格斯曾经对哲学的发展做过这样的界定:“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观中被驱逐出来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东西的话,那就只剩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1]这种说法基本符合哲学发展的趋势,因为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思想的盛行,使得哲学很难再进入自然科学的领域。留给哲学的研究对象只剩下思想,从而成为对思想进行反思、批判的事业。当然从唯物主义的角度讲,哲学反思的对象不可能是先验给予的,而只能取决于对其反思的哲学的立场和眼光,因此基于不同立场和眼光的哲学反思会产生不同的反思对象和效果。正因为反思的立场具有这种相对性,因此反思的结果也不可能构成绝对真理。但每一种反思在其立场上都具有自身的意义和效果,这一点正是近代认识论哲学所确立的主体性原则。

基于以上观点,我们认为价值哲学的目标不应该是在反思中追求终结历史的绝对真理,而要着眼于对人类的历史性实践做出实质性的贡献,因此它所具有的独特的立场和观点只能借由实践论的观点和立场来解释。实践观是马克思哲学的基石,实践本意就是指人们改造世界、实现自身目的的价值活动。实践是人得以生成的途径,人的一切价值追求都要在实践中通过实践来完成。实践原则要求对人和人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都要从实践来理解,简单地说就是要从改造世界,使现实服务于人的需要来看。这并不是说我们要给价值哲学制定一个实践本体论基础,因为这样做依然是一种知识论立场,并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从人与自然的互动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基本思路。而是要把思想看做和物质生产实践同构的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即人的思想实践。这样价值活动就会成为追求自身目的、手段和结果的思想活动,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创造性的实现价值的过程。

2 价值的真理性在于通过实践改造世界

从实践论的立场来看,价值论不应该立足于认识论,这不是从价值论反思的对象来说,而是从其反思的立场来说的。因为认识论的立场是知识的客观性,在真理的维度中来讨论价值问题,其焦点在于主观和客观是否统一。而价值论的立场是人的活动即实践,是把真理放到人的活动的维度中去理解和检验。即像马克思所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价值哲学并不仅仅是要对思想做出判断或是提供标准,而是要对思想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活动做出反思。因此,从实践的观点来看,思想要为存在的合理化来服务,价值的真理性在于在实践中改造世界。所以说实践的观点就是价值哲学的观点,只有把思想理解为实践中的思想,理解为人的活动的必然要素,思想才能体现出其价值性,价值真理才能对人来说真实有效,有意义的价值哲学才能构建起来。

在实践论的架构下,价值哲学把人的一切活动和思想都理解为价值活动和价值真理。科学为真而思,伦理学为善而思,美学为美而思,政治学为正义而思等等。价值真理不同于事实真理,其区别不在于对应的对象和内容不同,而在于它们是同一真理在不同的观点和视野中展现的不同的意义。事实真理是在存在论和知识论的维度中产生的反思,这里的一切真理都是事实性质的真理,都是对存在或过程行为的描述,这其中也包括实践活动和价值创造。如果从实践论的维度来考察价值真理,那么真理在价值论视野中向我们所展现的就是思想如何达到自身目的的过程,表现为实践中的有效性,而这就是价值真理,即实现价值的真理,而非对价值观念的客观描述。因此,价值真理是一种活动,是人的意向性在实践中追求有效性即“真”之价值的活动过程和结构,离开人的实践活动来谈论价值的真理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从人类学的视野来看,价值论比知识论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因为只要是真理,从来都是为了人的生活而产生的,都是人实践活动的结果。价值的真理性取决于人的思想在实践活动中发挥的效用,即能不能有效的改造世界,达到需求和目的的统一。而事实真理只是为实践服务的一个工具,只有和价值真理的实现具有内在一致性时才体现出意义。因此,价值真理的根本性和前提性意义是无可置疑的。没有价值真理的事实真理是无效的,没有价值论反思的认识论同样是无效的。

黑格尔认为哲学只能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的反思活动,那么对对价值真理的反思也就构成价值哲学的旨趣所在。而马克思的实践论正是价值哲学构建自己存在合理性的基础。因为价值活动只能存在于人的实践中,只有在正确把握价值和人的存在的关系的思路下,才能启发人们对价值理念进行更新,并最终引导人们现实地变革自己的生存状态和生活方式。总而言之,价值哲学要能在批判性的反思中为在人们的生活和行动中设计新目标所需要的自由奠定基础,这正是价值哲学的意义所在。

篇3

2房屋建筑施工结构加固技术分析和运用

在进行房屋建筑加固处理上,要依照建筑物不同的情况,来确定适合不同结构的加固技术和方案。就目前而言房屋的建筑结构加固一般分为直接加固和间接加固。在进行这两种方法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建筑施工的实际条件和生活需要来进行选择合适的加固方法。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加固方法在房屋结构中的运用。

2.1加大截面加固法

该方法是在房屋材料为钢筋混凝土时常用的方法,主要表现是在钢筋混凝土截面受压严重的地区加上加上混凝土现浇层。是指在原受力构件的单侧或双侧浇注一层混凝土来增大原混凝土构件的截面面积,同时加配一定数量的钢筋以达到提高原构件承载能力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板、梁、柱、墙、基础等构件。

2.2外包钢加固法

外包刚加固法就是在混凝土的四周或者两面包上型钢的一种方法,目的就是提高了建筑物最初了承载力。在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形状的截面要采用不同的包角方法。四周包角钢并在横向加缀板的方法适用于截面为矩形或方形。扁钢加套箍加固法适用于圆柱或者弧形体。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在型钢和原柱之间出现缝隙时,就采用采用乳胶水泥浆或环氧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填充的湿式外包法;当型钢与原混凝土柱之间没有任何连接,采用无水泥砂浆的干式外包法。

2.3预应力加固法

该方法是采用外加预应力的钢拉杆(分水平拉杆、下撑式拉杆和组合式拉杆三种)或撑杆对结构进行加固的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对提高承载力要求比较小,且加固后的刚度和裂痕加固后占空间较小的混凝土结构。但是运用此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于高温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对于易变性的混凝土结构也不适用。

2.4增设支点加固方法

增加支点加固的方法指的是在一定程度上较少构件的单位作用力。增加支点可以使建筑物遭受破坏的时候增加构件的弯曲承受力,从而较小对房屋的破坏程度。该方法简单易行,但是也错在一定的缺点,增加支点后,会对建筑物本来的外观、功能及使用上造成一定的损坏,在房屋空间结构上也会造成空间变小。

2.5粘钢加固法

该方法主要利用粘贴剂,严格按照加固施工设计将钢板粘贴在钢结构或者混凝土表面,这样就可以使钢板和结构共同产生作用力。目前的粘钢加固技术分很多种,包括粘钢加固技术、包钢加固技术、混凝土裂缝灌注修补技术和基层修补技术。不同的技术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在进行房屋结构加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基于粘钢加固技术具有施工简单、快速且使用该技术不会对建筑结构造成影响的特点,该技术主要应用于房屋建筑施工中的梁、板、柱和桥梁等混凝土建筑的结构加固中。

2.6碳纤维加固法

该技术运用的是碳素纤维和结构胶来对建筑房屋结构进行加固。主要特点使耐用、且加固后建筑结构强度增大,具有超强的实用性运用广泛。在进行房屋基层部位修补时,要针对不同部位不同情况运用此项技术的不同材料,如房屋构件表体层面出现裂缝现象时,应选用的是灌注环氧树脂胶;聚合物水泥砂浆针对局部建筑层体的风化腐蚀效果较好。上述加固方法总结如下几种:

(1)加大截面加固法。加固特点:用增大结构构件截面面积,以提高其承载力和满足正常使用的传统加固方法。加固效果好、经济、适用面广,但施工复杂,湿作业工作量大,工期长,对房屋的净空和美观也会有一定影响。试用范围:板、梁、柱、墙、基础等构件。

(2)外包钢加固法。加固特点:在结构构件的四角包以型钢的一种加固方法、受力可靠,施工简介,但是维护费用较高。试用范围:梁、柱、屋(桥)架。

(3)预应力加固法。加固特点:采用外加预应力的钢拉杆、钢绞线或型钢撑杆的加固方法。但是在运用此方法上要有严格的温度要求,而且需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试用范围:梁、柱、屋(桥)架。

(4)增设支点加固方法。加固特点:通过增设支点,较小结构的跨度和内力,从而提高承载力的方法。该方法受力明确,且效果明显。加固特点:通过增设支点,较小结构的跨度和内力,从而提高承载力的方法。该方法受力明确,且效果明显。试用范围:板、梁、桁、架。

(5)粘钢加固法。加固特点:用结构胶把钢板粘贴在构件外部以提高结构承载力和满足正常使用的加固方法。施工工艺简单、速度快,对生产和生活影响小。要求环境温度不超过60℃、相对湿度不超过70%及无化学腐蚀的使用条件,否则应应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5的构件不宜采用。试用范围:板、梁、墙、屋(桁)、架。

(6)碳纤维加固法。加固特点:利用树脂胶结材料将碳纤维布或碳纤维板粘贴于构件表面,从而提高结构承载力的加固方法。材料轻质高强、施工方便,适用面广要求环境温度不超过60℃,否则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棍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5的构件不宜采用。试用范围:板、梁、墙、屋(桁)、架。

篇4

二、质量底线

产品质量影响个体生命健康与安全,影响社会安定与团结,影响社会经济及其发展,质量管理已成为工业化进程中的制约关键。加快迈进工业化步伐,必须树立质量意识,必须坚守质量底线。质量底线的坚守,需要做到三个方面:一是设立科学的质量标准,让产品制造有据可依;二是严格实施科学的质量管理,使质量形成过程得以控制;三是具备严谨的工匠精神,培养具有专门技能的工匠,使每一件事都能做到精益求精。在“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对每一项工作内容均制订完成规格,即应确保的基本质量(设立质量标准)。针对制作的夹具机构,首先要求通过讨论,明确质量标准,并填写“产品验收项目表”;通过分析,提出影响产品质量的零件及其应有的技术保证,并填写“相关零件技术要求列表”;进一步仔细研究,明确保证机构质量的关键工序及拟采用的技术手段预案,同时填写“机构制作关键工序明细及质量跟踪表”。由以上一系列的工作体验,不断向学生灌输质量概念,提高重视质量保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在机构制作过程中,要求按事先的设计紧密跟踪每个零件的加工过程及机构装配过程,并填写“零件加工过程记录”、“零件加工工序跟踪卡”及“机构装配过程记录”;严格采用“6s”进行过程管理,填写“工作过程6s巡查记录”(质量管理、质量控制)。以此告诫同学:质量的获得来自周密的预防与严格的控制。当然,一旦出现加工中的超差或损坏问题,也需关注造成问题的原因、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实施后的效果,并填写“零件超差纠正处理单”,以此让学生从教训中获得经验。制作结束,除团队自行监测机构零件及机构质量,填写“零件检测报告”、“机构检测报告”外,还必须通过教师团队对机构的技术验收,由教师出具“机构质量验收报告”,对不合格机构作出整改、返修(精益求精)要求。质量技术考核是课程成绩中最重要的组成。这一切都表明:质量底线不可逾越。

三、效率观

效率观是对效率的一种认识,包括对实现效率的目标与手段、过程与结果及预期与实际等多种范畴的认识。在工业社会,效率已成为企业追求经济发展的基点及管理核心,高职学生———需信守效率观。效率观的首要原则是利益最大化,支撑效率观的主要因素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标准化。一丝不苟的职业文化,标准的流程、内容、工具环境等,因为标准是将工作做对的先决条件,其精华在于严格、统一、持续。“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设立有各项任务标准,明确了任务目标、内容、要求、流程、时间、成果,为制作任务实现高效率提供了必备的做事依据。二是做事到位。包含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及较强的执行力。“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实施中,教师按照事先规定各项任务完成的规格进行指导、核实,引导并促进学生准确执行团队安排的任务,养成认真做事并力图追求完美的习惯。做事态度及质量都将进入课程“过程考核”。三是时间管理。包括在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能有计划、有组织地工作,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与协调时间并做到遵规守时。“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对各项任务均设置有完成的时间节点,针对工作量最大的零件加工部分,还要求学生计算各道工序的占机时间,并按使用设备种类填写占机时间表。所有团队再根据自己的“占机时间”,共同协商实训基地内有限设备的使用,填写“设备使用时段协调表”,并将其纳入“看板管理”范畴。以此提示及训练学生了解、体验制造活动中应有的时效性,准确性及相关性原则。四是第一次就做对。目的在于避免失误,少走弯路。“夹具机构制作”实训课程教学设计中,针对各个工作岗位开发工作单(工作页),同时将超量耗材、出现废品等计入考核,以帮助学生正确完成任务,警示同学凡事应该“竭尽全力”而非尽力而为,力争“第一次就做对”。从效率角度出发,提示、引导、帮助学生,仔细了解任务目标,认真按标准执行,严格时间管理与把控,鼓励学生努力第一次就把事做到位。这些均可促进学生效率观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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