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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罪,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窗体顶窗体底端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或者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迷信的;
(六)宣扬、赌博、暴力以及与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
(三)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不得、;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第二十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窗窗体底端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五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中图分类号:TU976+.5 文献标识码:A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近些年,火灾在这种公共娱乐场所频频发生,这里面不仅有生产经营着本身的责任,监督管理部门也难辞其咎,因为没尽到其监督职责。所以,研究制定一项可行的管理政策以此来达到减少火灾发生的频率等事故就成了一个举足轻重的课题,对保障人民的生活以及安全都有着重要意义。
1 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分析
基于利益考虑,所以几乎所有的公共娱乐场所都设在人流十分密集的地区,或者设在一些其它大型建筑物之内。由于公共娱乐场所的面积大,但是防火设置的区域较小,所以如果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并且扩大。再者,现阶段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功能多样,服务多样,并且堆积了大量的可燃物品,发生火灾,不仅会造成安全隐患,引起生命危险,还会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娱乐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很多,人流密集,引起火灾发生的原因很多。在火灾消防的角度来讲,这些都是危害健康引起火灾的因素。就此,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实行。规定就是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而颁布施行的。并且燃烧过程不仅伴随着猛烈的火势,随之而来的还有有毒气体,由于烟雾密集容易引起人员中毒,轻者身体不适,重者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除此之外,因为浓雾的弥漫会使逃生人员的眼睛酸涩引起流泪,看不清前方的路以及拥挤的人员,呼吸困难,自救也困难。并且当燃烧的产物在一定得程度和温度下会第二次引燃,引起更大的火灾和火势。
2 对安全隐患以及火灾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
2.1 原因之一:经营场所的产权以及使用权的问题导致
对公共娱乐场所来讲,由于其花费巨大并且希冀高回报所以它一般都没有独立的建筑,通常都是在一个大的建筑物里租一个房间或者租一块面积进行装修或者改造,商场、废弃的厂房或者仓库、办公楼里某个楼层、居民住宅楼、这些都可能成为公共娱乐场所设置的地方。场所有了,看起来还符合规定要求,但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远远要复杂于这些建筑物里原本的设施,这就造成了原有消防设计并不能满足公共娱乐场所对安全设施的需要。建筑的不合理分布,防火的间距并不足够这些最开始在建造时即产生的安全问题。
2.2 娱乐场所内装置了大量的可燃性原材料
由于公共娱乐场所所内对装饰的标准要求高,所以使用的装备里可燃物太多,所以一旦这些可燃性的材料被燃烧,蔓延的速度十分之快且火势猛烈。并且这些可燃物的燃放过程伴有大量的有毒气体。即便消防队员赶到,也有可能到了猛烈阶段,很难将其进行扑灭。
2.3 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易控制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
2.4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出口设置
安全出口包括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的疏散门。设置要求:(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供人员疏散的门不应采用悬吊门、侧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自动起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3)当门开启后,门扇不应影响疏散走道和平台的宽度。(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门内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太平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5)建筑物内安全出口应分散不同方向布置,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 m。(6)汽车库中的人员疏散出口与车辆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3 加强和预防公共娱乐场所防火管理对策
3.1 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
公共娱乐场所要建议消防安全制度:如有电源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消防知识学习培训制度,紧急安全疏散方案,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值班制度,用电用火用气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严格控制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确保安全疏散,积极开展自查自改,排除火灾隐患。
3.2 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审核关
从源头上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减少先天性火灾隐患潜伏。一要严把建筑防火审核关,依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审批审核;二要加强施工特别是装修阶段的监督管理,使其使用材料性能上符合规范要求,达到耐火等级;三要把好验收关,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四要严格做好开业前检查,充分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
3.3 严格控制并加强场所内用火用电管理
3.3.1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热措施。
3.3.2 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吊顶内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远离可燃物。
3.3.3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用火用电安全检查。
3.4 加强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消防监督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有关公共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工作,督促其抓好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公共娱乐行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做到警钟长鸣;制定确实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救援预案,建立防火档案;消防部门还应该与地方公安派出所紧密合作,派出精英骨干力量对公共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务必使他(她)们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实行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公共娱乐场所的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达到“四懂四会”。“四懂”即懂得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懂得火场逃生的办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四懂四会”,方可上岗。
结语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公安消防部门防火管理工作的难点。要减少火灾隐患的存在,仅靠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共娱乐场所本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普遍提高了,才能真正地减少火灾隐患的存在,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了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则,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守则,音像制品经营守则,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制度并印制了620套,还印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各50套,发至各经营点,在经营场所显目位置进行张贴。
目前,全市共有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114家,其中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歌舞娱乐场所58家(八步区25家,平桂区3家,富川县14家,钟山县8家,昭平县8家),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即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56家(其中八步区4家,平桂区2家,富川县36家,钟山县14家),占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的49.12%。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招徕顾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繁华地带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区和县城,只有5家场所(平桂区2家,钟山县3家)坐落在乡镇。这些场所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往往因陋就简,不少场所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隐患。
二、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危害
(一)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场所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备不足、应急通道狭窄、应急通道被杂物堵塞、未安装应急灯等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高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
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少安装或不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营业过程中经常出现噪声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意见很大。
(三)扰乱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由于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较少,与合法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在经营上对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形成一定冲击,挫伤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积极性,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损害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大多是因陋就简,往往两、三个包厢就是一家歌舞娱乐场所,而且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没有专业的保洁人员,由工作人员兼职打扫卫生,场所基本上都存在脏乱差的情况。给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三、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成因
(一)场所硬件条件不合格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但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招徕顾客的考虑,基本设置在自家住宅楼、商住两用楼或居民区中,不符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导致无法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2015年国家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一些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不清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要办理的手续,误认为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二是大部分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心存侥幸地认为无证经营不一定能查到,而无证经营约束少,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逃避税费、装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经营者宁可冒着违法经营风险,也不愿意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申办企业提醒不到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条件较松,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但消防、环保部门的证件较严格。文化部门的许可证必须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核办。如果经营业主在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时不提醒和宣传不到位,一些申办企业会误以为有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了,往往会拿到营业执照后就投入装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是场所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文化部门无法补办许可证,就会出现新的无证经营场所,查处起来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对策建议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但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一是歌舞娱乐场一般投入资金较大,少则5万—10万元;多则几十或几百万元,立即取缔关门,业主损失很大,抵触情绪较大,执法难度风险大。二是文化部门执法是弱势执法,没有强制措施;无证经营业主往往置文化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通知不理,照常营业。如果仅凭文化部门去监管查处,收效甚微。不彻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行为将后患无穷,何时出问题也无法预料。为做到标本兼治、把无证歌舞娱乐场所问题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法,信用惩戒
以日常巡查为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市场检查持续不断、严查违法经营持续不断,使良性循环有序检查形成常态化。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责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场所经营业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加强立法,保障执法
自2017年10月之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目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并未赋予文化部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有效手段,导致文化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时,只能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门也缺少相应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缔。建议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赋予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给予罚款、查封场所、扣押从事经营活动专用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保障取缔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负起向申办企业提醒宣传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22-0035-0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公安消防机构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行政管理措施运用已日趋成熟。本文结合当前开展的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和“清剿火灾隐患”等工作,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如何做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索。
1 公共娱乐场所呈现的新特点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普通百姓在物质生活极大满足的同时,对精神文化生活追求越来越高,作为休闲娱乐的公共娱乐场所便大批涌现,遍地开花,并呈现以下特点。
1.1 公共娱乐场所呈逐步大型化、综合化
现在,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兴的娱乐场所,都朝着集多种娱乐和消费于一体的方向发展,且规模越来越大。这种综合化、大型化娱乐场所的形成,有效弥补了单一经营的缺陷,使消费者在一个娱乐场所内就可以享受到多种服务。娱乐场所朝着综合化、大型化发展的这种趋势,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同时也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
1.2 公共娱乐场所从城市向城镇发展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KTV、洗浴休闲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等场所在城市大批涌现,而且出现向城市某些区域聚集的倾向,出现了娱乐场所“一条街”现象。同时,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乡协调发展,公共娱乐场所在城郊和镇这一级也大量出现。
1.3 公共娱乐场所装修翻新频次更快
公共娱乐场所资金投入巨大,同样回报也比较可观。娱乐场所随着设备和装修的陈旧、落后,重新装修时间间隔由原来的4~5年变成了2~3年。有的场所为持续吸引消费群体,赢得市场,1~2年便推倒再进行重新装修。
2 公共娱乐场所常见消防安全隐患
2.1 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疏散问题是消防安全最为常见的问题。公共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方便自身经营管理,把消费者限制在方便管理的区域内,锁闭娱乐场所内供人员疏散逃生的安全出口。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频繁,需要储备大量物品,由于受库房面积限制经常把物品堆放到疏散通道上,影响正常的安全疏散。
2.2 消防设施缺乏维护,不能正常使用
在日常检查中经常发现: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装置处于被屏蔽状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被挂上装饰物,影响消防设施使用;灭火器失效、室内消火栓组件不完整、疏散指示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损坏也比比皆是。
2.3 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仍时常出现
《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吸取广东深圳舞王俱乐部和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等火灾事故教训,2009年经公安部四部委联合发文部署了全国范围内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公共娱乐场所内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得到了有效整治。但是,在新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中,仍有不少投资者为了使场所装修装饰的便捷和美观,采用木板、软包(内含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
2.4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相当一部分公共娱乐场所负责人只重经济效益,疏忽消防安全管理,轻视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对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不执行,这也是造成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的根本所在。表现在: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停留在纸上,不完善、不演练;未对员工进行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由于娱乐场所员工流动性大,原来经过消防培训和具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上岗证的员工离开后,接班的人员往往没有经过培训,掌握必要的消防基础知识,不懂得如何操作自动消防系统,更没有持证上岗。
3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现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模式,再加上一些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也基本上能实现对辖区公共娱乐场所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但是,这种模式存在这些弊端:缺乏对公共娱乐场所全过程的监管;公安消防机构处于强势地位,处于单方面的发号施令,不能充分调动娱乐场所的积极性;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自律、自治能力得不到培养。因此,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更重要的是怎样培养娱乐场所的自我管理能力并实现消防安全的自律行为。可以这样说,好的管理只能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努力的产物。这种管理机制的转换,需要我们改变现行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理念、方式与手段。
3.1 由“事后管理”向“全程管理”转变
“全程管理”是将监督管理从公共娱乐场所的前期选址、设计施工、审批把关再扩展到最后的日常管理整个过程中。因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把好前期选址关。一般公共娱乐场所在批准建设前期,文化、治安等部门会对公共娱乐场所选取的地址进行审查,这时消防部门也应对选址场地对照消防法律法规、现行政策的有关要求核实把关,这里就需要跟文化、治安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联系机制。
(2)把好设计施工关。在选址把关的基础上,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施工图对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负有法律责任的应予以追究,并直至设计符合要求为止。在施工期间,应对公共娱乐场所施工现场适时检查指导,一是检查是否按原符合设计要求的内容施工;二是严格把关装修材料,对有疑问的装修材料应及时监督抽样送检,坚决杜绝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3)把好消防审批关。这里的消防审批关除了前面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应该是最终把关的两步。公共娱乐场所的竣工验收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除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内容以外,我们应该要求娱乐场所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做好“四个能力”建设,在场所内规范设置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志,并按照建设标准做好相关资料的积累、归档。
(4)强化监督检查。可以从公众聚集场所中的法定概念(《消防法》第七章第七十三条)中看出公共娱乐场所包含在公众聚集场所中,对公共娱乐场所违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执法,该查封要查封、该强制执行要强制执行,决不能姑息迁就,坚持“零容忍”。
3.2 由“传统模式”向“互动模式”转变
“互动式管理”将消防安全管理的基点定位在疏导,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充分考虑被管理者的合理利益与要求,强调积极参与,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协作,努力维护娱乐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在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一个公安消防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之间的行动结构,改变由公安消防机构单独、集中统一地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方式,利用行政、法律、市场等多种手段来实现娱乐服务场所消防安全秩序更优化的供给,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的功能优势互补。
3.3 培育行业协会参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新模式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现在,各地纷纷成立了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并较好地发挥了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消防安全理应纳入行业协会相关章程,并加强对行业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实现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自理、自律。
(1)以行规会约来规范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行规会约是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经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程序通过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正式生效,因此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行业协会的成员企业就必须遵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与娱乐场所行业协会联系沟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出台专门的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章程,促使行业协会发挥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职能。
(2)定期开展行业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自查自纠。以《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可以以协会名义在行业范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开展正常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保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3)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入行的强制准入。目前,《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表述为“国家鼓励、引导”,从立法层面上,对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还是以市场需求为主、政府引导为辅的引导性模式。同样,即将实施的《贵阳市消防条例》也表述为“鼓励、引导”,但是“消防安全状况可以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之一”。因此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对申请加入的娱乐场所强制要求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以提高场所抵御火灾风险能力。同时,要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全程跟踪、监督、服务,以提高娱乐场所投保的积极性,推动运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进行社会安全管理。
通过开展跨部门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依法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减少和消除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效能,实现“更简约、更公平、更有效”的监管,不断优化文化市场环境。
二、抽查对象
区范围内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企业)。
三、抽查内容
(一)检查内容
1.检查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2.检查娱乐场所是否存在贩卖、提供,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是否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是否制作、贩卖、传播物品;是否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是否从事赌博、、迷信活动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检查娱乐场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4.检查娱乐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健全,场所消防应急演练、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日常巡查记录是否完整。
5.检查娱乐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应急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场所内放置的灭火器的数量、有效期限和设置的位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微型消防站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
四、抽查工作安排
(一)抽查时间:2020年9月10日。
(二)检查时间: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5日。
(三)市场主体抽取。此次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工作方式,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市场主体。
(四)执法人员抽取。执法人员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与待检查市场主体进行匹配。
五、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及组织实施
1.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此次随机抽查工作的安排部暑及录入公示工作;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做好此次随机抽查检查。
2.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与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室、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办公室)具体负责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做好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工作。
3.按照随机抽取的原则和方式,由抽取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4.现场实地检查。各检查小组根据随机摇号抽取的被检查市场主体自行安排检查、由各小组长带队,各成员配合,出示执法证件,按照抽查工作要求实施检查。填写检查记承表(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市场主体分别签字盖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记载市场主体名称。
2.经检查市场主体未发现问题的,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
3.经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未履行相关义务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同时上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4.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工作要求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重要的治安行政职责,是国家机器民主职能的体现。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治安稳定的外部表现形式为稳定、安宁、有规则、协调的状态。社会治安问题就是打破社会治安秩序的现象,表现为治安不稳定,由违法犯罪,造成国家和社会大量的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破坏。而且那些来自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群众生活的多种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其危害性也通过社会治安秩序问题表现出来。因此,需要人民警察按国家意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职责的具体内容
1、依法实施治安行政管理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的12项具体规定,行管理职责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户政、国籍、入出境、边防、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特种行业、道路交通、消防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安全警卫等管理工作。
2、严厉打击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
打击一切危害治安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通过严厉惩处违反警察行政法律法规的违法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1、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的职责
警察机关管理公共场所的基本职责要求是:依法查处公共场所内各种违法犯罪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督促指导公共场所搞好治安防范,保障场所内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保障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具体要求是:严格依法审批发证或对其变更、注销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预防影响秩序的行为和事件的发生,监督、检查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和运输的安全,查禁场所内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进行依法审查;对在场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查缉罪犯、堵截逃犯,侦破一般刑事案件;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等。
2、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
公共娱乐场所的条件和范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纳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娱乐场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场所。娱乐业的经营主体,是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注册的单位或者公民。
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范围包括:演出、放映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歌舞娱乐场所,如舞厅、卡拉OK厅等,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如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专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如保龄球馆、汗冰场、桑拿浴室等。
四、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个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2、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和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
(1)纠正交通违法,处罚交通违章。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五、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的职责
1、消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原则
消防监督管理是公安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消防法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消防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
2、消防监督管理行的内容
(1)对火灾的预防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2)灭火救援。灭火救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受理火警。 3、火灾扑救交通优先权和火灾事故调查
(1)火灾扑救交通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5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2)火灾事故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对于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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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1994年的克拉玛依友谊馆大火,让多年后的我们依然无法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忘怀。于是在如此辉煌的大型影城之中,我们还是不得不提及相关的安全问题。
随着城市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消费和娱乐的夜总会、ktv、网吧等公共场所也不断发展壮大,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精神享受。同时,场所中的各类安全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近几年全国范围内不时出现一些群死群伤事件,主要是由于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设施不到位或堵塞、关闭通道营业等原因造成的。这些场所的管理人员大多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一旦发生火灾,手忙脚乱,人员疏散困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笔者就当前的城市影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谈点浅见,以供探讨。
一、城市影院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我市公共娱乐场所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看,基本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中,耐火等级基本符合要求。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硬件上,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通道不畅(有的上锁),消防设施损坏,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在软件上,业主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是公共聚集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
以城市影院为例:
1.选扯不当,危害增大。主要是使用的建筑物形式多样,公共娱乐场所很少有独立的建筑(因为单独建筑物的花费相当昂贵)。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个局部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则在废弃的仓库或厂房内,有的甚至是设在商住楼里,这些建筑内部的原消防设计是不能满足娱乐场所内消防安全设计的许多特殊要求的,经营项目与建筑防火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等先天性的安全隐患。
在市场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各行各业对高标准建筑物使用的竞争也越强烈,而我市适合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设立的建筑物更显出自身的先天不足,尤其是设立在地下一层的场所占了整个娱乐场所的10%,这些场所的设立虽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列》与相关法规,但是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增加了更大的难度,主要是安全疏散更难,受烟、火侵袭的危害更重。因为地上建筑发生火灾时烟气上升人员往下层逃离,烟气在垂直方向的扩散流动路线与人员疏散活动的路线相反,当人员逃到着火层以下的地方就比较安全,地下场所则不然。烟气上升人员往上层逃离,人员在垂直方向上的疏散速度大大低于烟气上升速度。如果人员在水平疏散中对火灾的反映迟缓,或心理紧张,或认不清疏散方向而延误了时间,就会十分的危险。所以设在地下室的娱乐场所场所防排烟设计是十分重要的。
2.可燃、易燃物品多、电气负荷大。电影院等场所,是专供公众娱乐休闲的公众型聚合地,因此,他们往往十分注重环境的舒适典雅。现在这样的娱乐场所越来越讲究豪华气派,为了迎合和追求美观,违规装修,瞒天过海,大量
采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另外,场所内装饰的窗帘、墙挂、沙发等通常多属可燃物,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幅度增加,并且大幅度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旦发生火灾还会产生大量的致人死亡的有毒气体和浓烟。有的没有防火间隔,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扩展蔓延。有的间隔带设计不尽合理,反而影响人员疏散。
3.建筑内部结构复杂。娱乐场所本身就具有行业特性,许多场所内部通道错综复杂,仿佛走进迷宫。甚至于一些电影院的影厅,在进行装修的时候为了充分利用建筑内部空间,或者为了隐蔽一些角落,往往在走道两侧或拐角处布置影厅,有的则故意设置弯道,有的在影厅外、通道上设置五花八门,眼花缭乱的彩灯,令人不知身处何地……这样的建筑设计或许会给人带来诸多意想不到的视觉效果,但是却从客观上大大影响妨碍了消防安全工作,如果发生火灾,将会导致人员无法疏散,救援人员无法进入等重大问题。
4.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现代的许多电影院为了迎合时代的发展或者为了吸引顾客,而采用过多的电器设备,诸如影音音响,各种灯光,多数空调等。这些设备用电量极大,并且功率也大。还要长时间连续运转的话,常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有些灯具表面温度很高,一旦可燃物品靠近极易引起火灾。
场所里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到电器的线路也多。电子线路纵横交错,倘若安装,使用不当,也很容易发生火灾。这是电气设备产生的高温和电火花构成了危险的点火源。除上述电器点火源引起火灾之外,由于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人员流动量大、素质杂,行为无拘无束、我行我素,常会作出一些不安全的行为,有的趁着兴致玩火,有的吸烟乱丢烟头、火柴梗,还有的为了营造浪漫气氛点燃蜡烛照明。更有甚者,有的歌舞厅、网吧、游戏室偷偷违规集吃、住、玩、乐于一体,利用液化气、电热器、电炉、煤炉等烧水、做饭和取暖。还有的使用酒精、丙酮、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拭电器元件,这些易挥发的易燃液体遇点火源很容易引燃。凡此种种人为点火源也是极其危险的。
5.消防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不善。业主只重经济效益,法制观念不强,存在侥性心理,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更是消防安全观念淡薄,缺乏防火知识。这是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也是造成该类场所火灾危险及火灾隐患的根本所在,是必须引起充分关注,并尽快获得解决的首要问题。综观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的安全意识差,表现在:
(1)我行我素。业主和经营者擅自进行场所的修建、改建或扩建,而不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告和实行建筑设计的防火审核。完工后,在没有取得消防安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试营业。
(2)规章制度不键全。有的根本没有定消防安全制度,也未建立防火安全组织和层层责任制;有的虽然东拼西凑了一些消防安全规章制度,也仅仅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而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经营者和员工在娱乐场所电影院使用前未进行任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致使从业人员没有树立起消防安全观念,也不懂得场所内的火灾危险所在。既不懂得消防基础知识,也就不懂得火灾预防的方法,更不知晓初起火灾扑救的基本技能,也不了解逃生自救的方法,更不了解火灾时如何引导疏散场内人员。有的甚至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灭火器材,自然更不会实施有效的灭火方法。虽然相关部门每年都举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由于场所员工更新换代快,造成有部分新上岗的员工没得到有效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4)缺乏应急预案。娱乐场所电影院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很多场所没有制定自防自救的消防措施和应急疏散方案。即使有预案,制定后也束之高阁,躺在保险柜里睡大觉。不经实地演练,很难真正落实到位
(5)消防安全管理不善。场所内随意使用明火烧水,做饭或取暖;维修中焊接,切割等带火作业无人监护;随意吸烟,乱丢烟头的现象到处可见;随时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也不按规定进行电气安全检测和消防设施检查等等。
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触目惊心的火灾隐患,近年来全国范围时有重大火灾发生,血的教训提醒我们火魔时刻都在窥视着、等待着,一旦时机成熟,便要出其不意地施展其威力,给我们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
二、城市影院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特征
火灾隐患具有许多特征,所以,为了更好地杜绝影院等公共场所的火灾发生,我们有必要认识并且了解火灾所具有的隐患特征。
1.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一时不可明见的灾祸。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一些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条件的成熟,逐渐使隐患形成灾害。如发生在1994年1月30日的杭州天工艺苑商场火灾,起火原因就是隐蔽在商场顶棚三楼第6号家具包房内吸顶灯电源线故障引起短路打火,熔珠喷溅在下部席梦思床垫上引起可燃物而起火并蔓延所致。
2,危险性。隐患时事故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当今的许多火灾隐患都很难彻底的消除,所以,恶性火灾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对于这一点,我们已经历经了无数血的证明。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火灾,309人死亡。原因时4名无证上岗的电焊工违章电焊引起的。在我国,许多已经发生的特大火灾惨剧告诉我们:一个烟蒂,一盏灯,一个违章的行为,甚至于一个不经意的小小疏忽,都有可能导致火灾危险。
3,突发性。任何事物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它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几年前,广东省深圳市安贸危险品贮运公司清水河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死亡18人,伤873人,经济损失巨大。清水河仓库原本为干货仓库,贮存一般的生产、生活所需物品,仓库建筑结构、防火间距、水源布局、道路等尚可,后改为贮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无论从贮存化危品仓库的建筑防火等级、库与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消火栓设置及用水量等均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已存在着严重的消防隐患,再加上在贮存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化学物品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个仓库内,更加引发隐患从量变到质变,集小变而为大变,最终造成震撼全国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隐患突发成灾害事故,在化工企业中为多数,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4,随意性。俗话说:“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来自瞬间麻痹。”有的隐患的产生和造成祸害,都直接取决于人的消防意识的淡薄和消防知识的缺乏,消防意识的淡薄和责任心的缺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必然引发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1986年3月7日,杭州笕桥脱水厂三楼成品仓库发生火灾,经过5个多小时的扑救,扑灭了大火。火灾烧毁库房180平方米,生姜片50吨,蘑菇片5吨,直接经济损失55.66万元。起火原因是仓库保管员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仓库内用火柴当剪刀烧断棉线后,未将余火完全熄灭,余火沿棉线阴燃引起火灾。隐患的随意性,极大多数是由人的主观意志所决定的,而这种隐患的产生也极大多数会在短时间内造成祸害。
5.重复性。火灾事故发生后,由于没有严格地按“三不放过”原则来处理,火灾事故的重复性是必然的(尤其为化工企业)。只要企业的生产方式、生产条件、生产工具、生产环境等因素未改变,同一隐患就会重复发生,关键的问题是事故后怎样吸取教训,改进措施,整改隐患,以科学的、合理的管理方式,先进的技术设备来防止隐患的重复性。
6.季节性。有相当部分的隐患带着明显的季节性特点,它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一年四季,夏天由于天气炎热,气温高,雷电多,容易使可燃、易燃物由于高温的作用或雷击引起火灾,冬天又会由于风大物燥,用电用火增大,人们活动减少,容易引起用电用火不慎的火灾,而且风大物燥,人们活动减少,不能及时发现初起火灾,极易造成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7.因果性。隐患险于明火,即是火灾隐患和火灾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今天的火灾隐患很有可能就是明天或后天的火灾,而今天的火灾就是昨天的火灾隐患。隐患是因、火灾是果,隐患是火灾的前奏,俗话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在每个单位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每个人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的言行都会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产生不同的效果,特别是单位领导对隐患所持的态度不同,往往会导致消防安全工作的结果截然不同。“隐”与“明”是辩证的统一。只有及时地发现和消除隐患,才可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
8.时效性。防火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但消除火灾隐患还必须讲究时效性。这些年来我省发生的几起火灾事故,在火灾发生前,当地消防监督部门都多次签发过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就是由于责任部门没有及时有效地落实整改,而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深刻。为此,整改火灾隐患,必须讲究时效性,对一些整改难度大,本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在整改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城市影院的火灾预防必然成为消防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而火灾预防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则在于如何通过各种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来消除火灾隐患。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没有火灾危险或不存在火灾隐患,只不过是多与少,大与小的差别而已。所以,作为公共集会场所的影院,一定要在思想上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观念。可以这么说:消除隐患是最好的防范。我们应当深刻地认识和掌握隐患的产生及发展规律,把消防工作做得更好、更完善。
三、城市影院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对策
遏制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的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是新的形势对相关监管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为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2.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不合符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予以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窗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锁门窗。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各相关发证照部门共同把好消防的前置条件关口,对未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3.从源头上抓起,严把“四关”。加强设计、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的设计、审核、验收,加强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走上规范化的消防安全管理轨道的重要手段。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的安全疏散、电气线路、内部培训、消防设施等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对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的设计、审核、验收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关,不留隐患。把握好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条款上都有明确的规定,消防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要严格检查、严格把关。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的自防自救能力。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的业主在申请开业前检查的同时,要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除每年要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外,对新上岗人员要及时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得上岗。要学习和掌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定期开展自查,消除火灾隐患。从业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一些的火灾隐患;“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
5.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缺少是导致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在营业期间始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杜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最基本保障,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麻痹大意,更不能以任何理由堵塞和关闭。要加强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维修保养的督促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进行有效补救。
6.文化执法部门应把电影院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警钟常鸣。在日常检查中,上述防范措施中第
四、五点内容,做到每次必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防范于未然。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城市影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四种机制和三个转变
随着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自身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要想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必须做好两点,首先是安全有保障,其次是凭服务质量和硬件设施来赢得客户。为此,公共娱乐聚集场所应建立“四种机制”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建立责任机制。公共娱乐场所电影院应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构造消防工作责任“链”等三方面入手,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落实场所各阶层、部门的负责人为该责任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中,应着力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消防安全“责任链”,使消防安全责任得以在各个阶层、部门以及各级责任人中进行传递,让场所员工明确自己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消除单位消防管理盲区和消防安全责任空白点。
二是建立教育预防机制。场所除参加公安、文化等相关部门的培训外应根据消防安全涉及面广、内容多、科技性强的特点,重点抓好内部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以岗位操作规程及操作技巧为主要内容,把消防科普知识和消防安全技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一起进行培训,使操作行为规范化。同时,要搞好适应性教育,视不同情况按需施教。对一些重点场所、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消防部门统一考核发证;对一些非重点岗位人员在就业前的上岗培训中,必须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其中,努力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是建立消防安全运行机制,各场所尤其是实行租赁、承包、联营的场所。要在明确经济指标的同时,明确安全指标,各场所预先制定周密的疏散预案。根据人员密集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建筑特点、物品情况、人员活动情况,考虑火灾时烟气可能充斥流动范围以及安全通道的特点等,预先制定详细的疏散预案进行演练,使每个员工都掌握各自分工及战术、技术要领和技能。力争在发生火灾时将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促使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分解到各个阶层部门、每个工种,充分发挥广大员工做好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晨
四是建立管理保证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始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为,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和安全事故的形成。
通过以上“四种机制”的建立,最终实现三个转变。
首先是实现观念的转变,变以往安全工作“要我管”为“我要管”、“被动抓”为“主动抓”,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当作自己的事,真抓实干。确切转变抓消防安全工作政府热、场所业主冷的局面。
其次要实现机制转变,实行“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安全管理机制,着力营造有章可循、违章必纠的消防安全氛围。
doi:10.3969/j.issn.1004-7484(x).2013.11.864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1-7019-01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为给百姓提供更高的生活质量,我国公共场所的建设也越来越多,人们更多的关注自己的身心健康,而对于公共场所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样也给人们带来了极大地不便[1]。很好的平台中,却因为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公共场所在人们生活中的有利作用大大降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诸多困难,为更好地探讨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系列解决方案,本文特针对此问题分析并研究,现综述如下:1公共场所管理中的问题
1.1公共场所中管理制度不完善近些年,我国各地都在探讨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制度的问题,很多公共场所中虽然有管理制度但都较为不完善,并且管理力度都比较缺乏,并且对于在公共场所违法的行为及违法的人员,对于其处罚的力度较轻,使得监管人员的没有威信,无法取得人们的信服力,导致真正处置时取得的效果不明显。此外,许多地区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执行罚款制度时,措施不力,使得执法人员在执行罚款时较为困难[2]。
1.2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或者素质普遍偏低公共场所中大部分的卫生监管人员学历较低,工作环境较为闭塞,并且公共场所中管理层不注重对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并且管理人员也很大程度上的忽略了自身的专业技能培训[3]。管理工作人员数量的缺乏也使得许多监管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在公共场所中,由于很多新型运动器材和活动所需器械需要专业人员的安置与监管,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管理层人员无法有条不紊的划分工作区域和范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由于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困扰。
1.3预防性卫生工作不到位对于公共场所而言,预防性卫生监管问题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基本条件,其在规范日常的活动、预防违法行为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医疗机构、娱乐场所和酒店等存在众多的问题,而此些问题的根源均来自于预防性工作的不到位。在实际的日常工作运作中,卫生管理机构由于事先的选址和建筑卫生设计方面的问题,导致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受到了极大地影响。2公共场所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建立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公共场所的情况,制定有效的公共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拟定的管理制度,对公共场所进行合理的管理。对于公共场所中的各类型基地,都予以相应的管理方案,给与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于各场所中的器械器材严把质量关,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公共场所管理工作人员身上,从而开展有效的管理。
2.2增加公共场所中卫生监督员数量并提高其素质首先,在管理人员未涉入工作之前,应重视加强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其次,应对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不断加强相应工作的业务训练,通过不断的学习来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其次,应鼓励工作人员互相之间不断交流各自的意见,彼此熟悉管理方式和技能,掌握最新的监管方法策略,当人们有问题咨询工作人员时,可以很好地解答,提供准确的信息,做出合理的指导。
2.3加强预防性卫生工作依据公共场所中的各项管理条例,在许多公共设施未建成之前,应做好场地选择,质量检测等先前的准备工作,避免在工作完成后,由于众多的问题,而导致公共场所无法正常运行的麻烦。督促监管公共场所加强预防性工作,逐渐提高公共场所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综合素质,保障法律的严格实施。3结语
现今社会,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取少的一部分,他直接参与到人们日常生活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突飞猛进,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参加到公共活动中,这就使得对于公共场所的要求更加严格。目前,公共场所中的卫生监管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过低、人员数量不足、服务态度差、预防性工作不到位等问题都极大地影响了公共场所的质量,在卫生监管方面也造成了许多障碍。为更好地发挥公共场所的作用,我们需要改善现有的状况,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减少不公平事件的发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工作,重视其素质培养,通过不断的学习和改进,来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环境[4]。并且加强预防性工作,提前的工作准备要远比之后的工作改变强的多,建立全面的咨询查询服务,保障人们的利益,努力做到资源共同分享的状态。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改善卫生的监管条件,努力做好执法协调工作,保证卫生条件的正规化,卫生工作的经费和必要的设备也应充足。充实卫生监管人员队伍,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技术培训,确保卫生监管的力度能够让人们有充足的认识,并能够以此为基准,加强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不能只是简单的宣讲或者是警告,要拿出真正的威信,严格合理执法,社会监督、人员监督共同互相促进,使工作能够完整顺利的进行[5]。尝试运用新的方法协助管理,比如可以利用社区管理、街道管理等大众化管理平台来共同执行管理制度,达到共奋进的目的。参考文献
[1]李贤冠.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1,28(5):303-304.
[2]付庆玲,王智勇.五峰县公共场所卫生现状调查[J].中国现代医生,2013,51(2):23-26.
最近几年,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高速发展使人们对信息和娱乐的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经营业也空前繁荣起来,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与此同时,中小网吧也逐渐遍布全国各地,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更多方便和快捷,但是这些中小网吧给大家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系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比较有代表性的中小网吧火灾案例有: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蓝极速”中小网吧特大火灾,有25人死亡,其火灾原因是纵火,火灾发生后,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6月4日凌晨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皓月中小网吧突发火灾,造成至少27人烧伤,其中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因此,中小网吧的防火安全引起了越来越多中小网吧经营者的重视。笔者现就中小网吧防火安全及对策谈点自己的见解。
一、中小网吧易发生火灾的特点
(一)中小网吧审批手续不健全。大多数中小网吧在开业前根本没有到消防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没有一定的灭火设施,疏散通道也不符合要求,加之中小网吧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种种原因都给网吧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中小网吧安全管理不善。很多中小网吧在开业前时选址设计不合理、电线凌乱、负载大很多,而其招聘的营业人员多数只懂得电脑管理、电路维修等方面的服务,没有掌握相应的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对有效控制火灾蔓延、疏散人员等事情生疏。没有制定严格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上网人员在中小网吧内随意吸烟、丢烟头的现象较多,加之多数业主和上网人员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不知如何扑灭初起火灾和安全疏散逃生,难免酿成悲剧。
(三)火灾荷载大,耐火等级低。中小网吧在有限空间内少则几十台电脑,多则上百台电脑,由于长时间使用,电脑元件大量放热,如室内使用空调、取暖器等,更是增加了火灾荷载。
二、中小网吧消防监督和安全管理的对策
(一)严格对新建中小网吧的审核,从源头上消除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隐患。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各级各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2009年新出台的《消防法》中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必须主动到当地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不得投入使用。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在审批中,必须严格把关,尤其中小网吧场所的设置部位、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等问题,要按照《规范》的规定严格审批,坚决从源头消除火灾隐患。因此,各级公安消防监管部门在审批中,必须严格把关,尤其中小网吧场所的设置部位、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内部装修等问题,要按照《两个规范》的规定从开始严格审批,坚决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各个网吧抓好消防安全工作,排查各类消防隐患,提高责任认识,强化监督管理,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开展检查和巡查,切实制定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按要求定期进行指导与检查,提高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同时,应积极策动其他部门与消防部门配合,对没有完成消防审批的中小网吧申请者,切实不要予以办理本部门的审批手续。
(三)加强行业的消防培训,提高行业“四个能力建设”。从业人员切实做到“四会”,所谓四会就是指会扑救初期火灾、会消防宣传、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疏散人群。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应该针对网吧行业的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培训,使网吧经营者了解相关的消防知识,掌握基本的安全消防常识,懂得网吧场所的火灾规律和特点,为人们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娱乐环境。
(四)规范用火用电的设置,严禁未按要求在没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私拉乱接电线,避免线路老化和超负荷。中小网吧火灾大多数是因线路敷设不合理,电线绝缘老化或线路的过负荷、短路等原因所致。因此,各类网吧内的各种电器线路的敷设一定要要找规范,配置一定要合理,一定要选用质量较好的电线,同时根据用电量合理选用导线容量,设置管隔保护措施,一定不要不可贪图便宜而留各种后患。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充分考虑防雷防潮等问题,电脑的通电时间也不宜过长,应尽量减轻机体过热,降低火灾危险性。电脑如果开始冒烟或有明火,一定不要向失火电脑泼水,即使已关掉的电脑也是这样,电脑内仍有剩余电流,泼水可能引起触电。切勿揭起覆盖物观看,灭火时,为防止显像管爆炸伤人,只能从侧面或从后面接近电脑。
三、结束语
现在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按照新《消防法》做好中小网吧的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性工作,我们一定按照“清剿火患”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同时需要社会各部门协同配合和业主的高度学习和高度重视,齐抓共管,中小网吧业主和网民积极配合,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娱乐环境,为社会的平安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王金鹏;网吧消防安全现状及防火措施研究[J];科学之友;2011年15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待生活的品位也在迅速增长,对于一些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要求和空间要求也就更高,现在一些宾馆、饭店、歌厅、舞厅从以前的几十平方米到现在的上千平方米,室内装修也越来越奢侈、豪华,甚至很多都是可燃材料装修;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场所缺少安全出口、堵塞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设施等严重的违规问题,这些问题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就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及预防对策问题进行探讨。
一、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
(一)场所所在建筑使用性质变更。酒吧、网吧、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很少使用独立的建筑,经营者一般都是租用建筑物的一部份进行装修和改造,有的是在商场、办公楼的某个楼层,有的在停用的仓库或厂房内,有的在居民住宅楼首层,有的甚至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这些建筑原设计不是用作人员密集场所,内部的消防设计不能满足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要求。将这些建筑随意改为人员密集场所不仅改变了建筑的使用性质,也给场所带来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二)建筑面积比较小。一般为几十或几百平方米不等,通常设置在建筑底层,楼层高度4~5米。租赁户或经营户为“充分”利用空间,将楼层分隔成两层,有的甚至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由于底层楼层分隔必然会引起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人员聚集的多,人员疏散困难。这是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项目的多样性。酒吧、网吧、卡拉OK房、美容美发店、茶艺楼等,应有尽有。
(四)装修相对高档化。由于商业需要,最大限度地吸引顾客而赢利,往往因造型和突出宣传效果而采用大量木材、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易燃材料进行装修,直接导致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设置的门多数是推拉门、转门等,门向内开启,而且有的还在门口1.4米范围内设置踏步;疏散通道采用木板等可燃材料搭建,宽度不够;室外疏散小巷宽度达不到3米的要求。
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成因
(一)违章装饰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一些内部管理制度,但不符合本单位或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度内容不具体、不全面,有的规定内容与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不相一致,缺乏可操作性。
(三)某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有的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或随意改变建筑物内部结构,擅自改变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没有跟上,事后又无法弥补,有的消防水压不足、室内消火栓数量不足,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留下了火灾隐患,增大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四)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设置位置不够合理。有的建筑内部缺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预防及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各设计单位严把设计关:
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对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进行规范设计施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要退回重新设计,严把建筑工程图纸的审核关。同时,设计施工图纸必须报相关的审图机构进行防火审核,严把验收关;工程竣工后,严格进行消防验收,严把开业检查关;开业使用前,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建章立制,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的使用情况,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遏止火灾隐患的形成;
3、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4、积极采取不燃化防火处理。
严格控制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饰)顶棚、墙面、隔断、地面等;对于增设的楼梯、室内楼板应符合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钢楼梯可采用涂刷防火漆、外包混凝土等措施予以防火保护,楼板应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对设置有厨房的,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开。
(二)对场所管理的基本要求。
1、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应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2、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3、凡属人员密集的场所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设定为中危险级,在选配灭火器种类时,应选用4kg储压式ABC型干粉灭火器,在灭火器的设置上还应注意每一个灭火器配置点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并应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人员密集场所电气设备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验收标准的规定,由具有电工资格的技术人员负责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私自搭接临时线路;
5、设置在多种用途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工作或使用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6、是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整治重点
(一)集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生活、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
(二)小学校、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小旅馆、小娱乐(含休闲屋)、小网吧、小美容、小加工等“九小”场所;
(三)商场、市场、影剧院、游乐场等公共聚集场所;
(四)44家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三、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深化“三合一”、“多合一”以及“九小”场所、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促进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取缔一批无证经营场所,关停一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证经营场所,进一步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为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全年消防工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力度。行动期间,各街道要认真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对仍未彻底整改的,要加大督办力度,坚决督促整改。区公安分局和消防部门要对区内已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复查,确保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到位,消防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人员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到位。对超期未整改、敷衍了事、动作迟缓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提请政府强制关停。集中整治期间,确保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全部落实整改;对确有难度,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予以停产停业,向区防火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同时,区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成立专班,在年底之前组织对区街两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逐一检查验收。对未按期落实整改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拖延不改的单位,要依法从重查处。
(二)进一步加大对“三合一”、“多合一”及“九小”场所整治力度。在前期检查的基础上,各街道和公安、工商、文体、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的要求,全面对“三合一”、“多合一”及“九小”场所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要当场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督促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建筑物耐火等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规范要求,自动消防设施损坏,设置在居民住宅、商住楼内,存在“三合一”、“多合一”问题的,一律予以关停、取缔。对检查发现的无证经营场所,要以区工商分局为主,有关部门和各街道积极配合,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经营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所在街道要积极组织派出所向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关于通报消防安全不合格场所的函》(见附件1),商请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照,予以停产停业。在集中整治工作中,对消防隐患的整治、查处情况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每月进行一次通报。
(三)进一步加大公共聚集场所消防整治力度。区商旅局、文体局、房地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各公共聚集场所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主管理的法律责任,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改正;需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责任人和期限,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停业整改。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治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五个一律”要求,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胺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停业整改;公共娱乐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火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此次“秋冬季风暴”消防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规范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明确职责,统筹兼顾,精心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各单位、各部门和各街道要切实把“秋冬季风暴”消防整治行动与打击非法用工等各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大造宣传声势,拓宽宣传渠道。要积极采取悬挂横幅、播放广播、开办板报、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营造强大整治声势。要曝光重大隐患,跟踪整改进度,不断提高群众辨别隐患的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提高流动务工人员、学生、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群众支持、全民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自觉提高防火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