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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法律规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始,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庞大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许多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笔者试图根据企业年检的管理目标,将年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扼要简单的分类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表明登记机关年检的目的,仅限于维持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确认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法律资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检,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公同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同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登记机关通过年检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意味着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的经营权利能力是按年度拥有的,而不是始于核准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终于解散与注销,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没有或没通过年检,其经营权利能力将丧失,其经营的法律主体资格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经营活动将面临违法,其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将没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将年检制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业继续经营法律资格的双元管理目标。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宣示,该办法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过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办法的双元管理目标显而易见;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将年检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内涵“转换”为对企业的检查的同时,还在若干的条款和内容中将年检的审查登记事项的权力扩充至非登记注册事务,并将被年检企业归类划分为A级和B级企业,对划分为B级的企业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民事权利,明文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若干开放式的监督权利条款,等等,以图达通过年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表现
从上述对有关年检法律制度的阐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现行年检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对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频率高和综合性强,在探究年检制度错位之处时,笔者以其为主要研究对象。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企业终止。
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干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定位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
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
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利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在致维持在一定的相关度,按人们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含人工)约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累年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可观。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⑵鹑耸欠癜凑展娑ń赡沙鲎剩约坝形蕹樘映鲎市形?BR>(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投资创业。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免收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2.试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零首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实行认缴制,由出资人自主确定或在协议、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私营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涉及安全生产等重要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除外)可以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核发实收注册资本为零的营业执照,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余额在2年内缴清,到期不能出齐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缴清。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3.试行生活便民服务行业个体业户免予工商登记。对城市社区内无固定店铺经营场所并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从事水果、蔬菜、土特产品零售以及修理、缝纫等生活便民服务的业户(不涉及安全行业和前置许可事项),可以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支持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简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手续,进一步推进登记材料规范化、示范化,方便农民办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镇级政府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也可租用他人场所作为住所。场所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登记办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支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来高设立合伙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引导外资企业扩大出资范围,推进利用外资方式多元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后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拥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回国投资设立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6.支持引导股权投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股权投资或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7.支持兴办金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信用联盟组织。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鼓励设立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帮助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行业和专业市场成立行业协会,促进抱团发展,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引导和支持建立行业信用联盟,实施信用联保,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破解融资难题。
8.免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依照有关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工本费等费用。
二、优化登记条件,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9.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制度。凡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涉及工商登记时应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而暂时不能提交的,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制度,核发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待取得许可文件(证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10.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个转企”新设立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冠省或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可由我局受理后,通过业务系统报省、市工商局审批。
11.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暂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可以提交镇(街、区)政府或镇(街、区)建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允许股权投资管理、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新兴产业以集中或合用的同一办公场所中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12.试行委托登记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住所设在我市,应当由省、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积极争取省、市工商局授权委托我局登记管理。
三、强化针对性帮扶,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
13.支持企业加强知名字号保护。支持和引导企业制定实施企业字号发展战略,挖掘提升企业字号的品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知名企业字号重点予以保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14.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积极支持浮动抵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允许企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5.督促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严把登记、年检关口,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依法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对各级政府决定调整、关闭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一律暂缓或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做好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
16.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服务引导和行政指导,与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镇街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协会联合设立品牌工作指导站,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引导有关社团法人、科技推广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不断提高商标的有效注册量。鼓励和指导出口型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等途径加强商标国际注册与保护,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国际化进程。引导重点企业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积极创建驰名、著名商标。
17.积极实施广告拉动战略。指导企业科学有效地加大广告投入,发挥广告作用,不断树立品牌、开拓市场。以培育广告产业园区、打造广告企业品牌、发展广告会展项目为依托,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广告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成立满2年的广告企业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全面提升广告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一、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准入通道,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金均实行自行申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均予以登记;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其对外投资比例可以不受净资产限制。
2、放宽从业人员限制。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公司。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时,股东不必提交无公职证明(国家公务员除外);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无公职证明、暂住证明。
3、放宽私营企业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和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进入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旅游观光等领域;从事担保、安全评价、金融服务、信息产业等新兴行业;从事会计审计、科技服务、法律咨询等行业。
4、放宽企业资本金缴纳条件。凡公司制企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一次性注入资本金有困难的可以不受行业限制,不受区域限制,不受企业规模限制,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可以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
5、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对以经认定评估的知名商号或“老字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由原来的35%放宽到70%。
6、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进行登记,并使用其投资组建的字号作为企业字号。
7、放宽企业冠集团公司和省市名的条件。对省“五个一批”企业及拥有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只要达到3000万元,允许冠集团公司名称。冠省名和市名的企业,除有行业规定的注册资本外,只要达到500万元和100万元,均予以登记。
二、建立高效优质的服务机制,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8、改革审核程序。企业登记注册,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四个环节,简化为“一审一核”两个环节;审批时间由原来法定时间30天,改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即办件”(当场受理,当场发照)。
9、创新登记手段。建立登记网站,实行申请格式文本网上下载,做好表格打印、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草拟等服务工作,逐步实现企业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网上申请、受理、核准,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10、下放登记管辖权限。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执照办理由县级工商局集中办照下放到工商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集体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法人企业登记的,由工商窗口受理,报分管局长审核,简化为由审查员受理,窗口主任审核的一站式服务。
11、减少审批环节。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只要有投资人或者经营者资格证明并符合法定形式,实行即时办理;对冠市名的合资企业、内资企业实行网上审批,由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直接核准。
12、开辟绿色通道。对改制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下岗职工、大学生及县乡土人才创办的企业办照进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开通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13、推行年检验照新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上门验照服务;对企业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并开通免费代办服务、预约年检服务,实现审查、核准、盖章、贴花一次性完成。扩大免审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或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年检验照。对长期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只要说明理由,可以通过年检。
14、开展特色服务。对具备冠无行政区域名称、省名和市名条件的,只要企业需要,即派专人帮企业办理,并积极帮助引导上规模的企业争创省、市级知名商号。
15、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商标、广告、合同管理职能,支持私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壮大实力,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