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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法律规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始,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庞大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许多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笔者试图根据企业年检的管理目标,将年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扼要简单的分类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表明登记机关年检的目的,仅限于维持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确认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法律资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检,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公同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同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登记机关通过年检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意味着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的经营权利能力是按年度拥有的,而不是始于核准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终于解散与注销,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没有或没通过年检,其经营权利能力将丧失,其经营的法律主体资格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经营活动将面临违法,其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将没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将年检制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业继续经营法律资格的双元管理目标。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宣示,该办法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过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办法的双元管理目标显而易见;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将年检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内涵“转换”为对企业的检查的同时,还在若干的条款和内容中将年检的审查登记事项的权力扩充至非登记注册事务,并将被年检企业归类划分为A级和B级企业,对划分为B级的企业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民事权利,明文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若干开放式的监督权利条款,等等,以图达通过年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表现
从上述对有关年检法律制度的阐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现行年检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对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频率高和综合性强,在探究年检制度错位之处时,笔者以其为主要研究对象。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企业终止。
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干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定位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
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
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利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在致维持在一定的相关度,按人们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含人工)约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累年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可观。
第三条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第十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⑵鹑耸欠癜凑展娑ń赡沙鲎剩约坝形蕹樘映鲎市形?BR>(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支持鼓励自主创业、投资创业。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上述人员免收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制企业(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2.试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金)认缴制、“零首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实行认缴制,由出资人自主确定或在协议、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私营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涉及安全生产等重要前置许可审批的项目除外)可以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核发实收注册资本为零的营业执照,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余额在2年内缴清,到期不能出齐的,可申请延期一年缴清。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不需提交验资证明。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3.试行生活便民服务行业个体业户免予工商登记。对城市社区内无固定店铺经营场所并符合城市管理要求,从事水果、蔬菜、土特产品零售以及修理、缝纫等生活便民服务的业户(不涉及安全行业和前置许可事项),可以免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支持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市场主体。简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登记手续,进一步推进登记材料规范化、示范化,方便农民办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镇级政府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也可租用他人场所作为住所。场所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登记办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5.支持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来高设立合伙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引导外资企业扩大出资范围,推进利用外资方式多元化。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后与外国(地区)投资者共同设立合资、合作企业。拥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回国投资设立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6.支持引导股权投资。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第三方公司出资。股权投资或管理企业的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7.支持兴办金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信用联盟组织。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本市限定区域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鼓励设立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充分发挥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帮助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行业和专业市场成立行业协会,促进抱团发展,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引导和支持建立行业信用联盟,实施信用联保,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破解融资难题。
8.免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依照有关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费、年检验照费、工本费等费用。
二、优化登记条件,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
9.试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制度。凡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涉及工商登记时应提交前置许可文件(证件)而暂时不能提交的,实行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制度,核发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年,待取得许可文件(证件)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10.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个转企”新设立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冠省或市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可由我局受理后,通过业务系统报省、市工商局审批。
11.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暂不能提供房产证明的,可以提交镇(街、区)政府或镇(街、区)建房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允许股权投资管理、电子商务、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设计等新兴产业以集中或合用的同一办公场所中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12.试行委托登记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住所设在我市,应当由省、市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依企业申请,积极争取省、市工商局授权委托我局登记管理。
三、强化针对性帮扶,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
13.支持企业加强知名字号保护。支持和引导企业制定实施企业字号发展战略,挖掘提升企业字号的品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知名企业字号重点予以保护,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名称或字号,转让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名称。
14.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三押一推”融资方式,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积极支持浮动抵押,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对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担保融资,允许企业、银行共同委托同一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15.督促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严把登记、年检关口,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依法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对各级政府决定调整、关闭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一律暂缓或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做好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
16.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服务引导和行政指导,与企业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的镇街区、工业园区或行业协会联合设立品牌工作指导站,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注册商标;引导有关社团法人、科技推广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不断提高商标的有效注册量。鼓励和指导出口型企业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等途径加强商标国际注册与保护,大力推进自主品牌国际化进程。引导重点企业加大商标战略实施力度,积极创建驰名、著名商标。
17.积极实施广告拉动战略。指导企业科学有效地加大广告投入,发挥广告作用,不断树立品牌、开拓市场。以培育广告产业园区、打造广告企业品牌、发展广告会展项目为依托,扶持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广告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成立满2年的广告企业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试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全面提升广告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一、建立完善便捷的市场准入通道,进一步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金均实行自行申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均予以登记;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其对外投资比例可以不受净资产限制。
2、放宽从业人员限制。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等,均允许投资设立公司。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时,股东不必提交无公职证明(国家公务员除外);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无公职证明、暂住证明。
3、放宽私营企业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垄断行业和领域的投资和经营。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进入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旅游观光等领域;从事担保、安全评价、金融服务、信息产业等新兴行业;从事会计审计、科技服务、法律咨询等行业。
4、放宽企业资本金缴纳条件。凡公司制企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一次性注入资本金有困难的可以不受行业限制,不受区域限制,不受企业规模限制,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其中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可以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
5、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对以经认定评估的知名商号或“老字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出资的其出资比例由原来的35%放宽到70%。
6、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允许企业以“高新技术、新技术、高科技”作为行业特点进行登记,并使用其投资组建的字号作为企业字号。
7、放宽企业冠集团公司和省市名的条件。对省“五个一批”企业及拥有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只要达到3000万元,允许冠集团公司名称。冠省名和市名的企业,除有行业规定的注册资本外,只要达到500万元和100万元,均予以登记。
二、建立高效优质的服务机制,引导、支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8、改革审核程序。企业登记注册,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四个环节,简化为“一审一核”两个环节;审批时间由原来法定时间30天,改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即办件”(当场受理,当场发照)。
9、创新登记手段。建立登记网站,实行申请格式文本网上下载,做好表格打印、章程及其他法律文书草拟等服务工作,逐步实现企业名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年检的网上申请、受理、核准,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10、下放登记管辖权限。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执照办理由县级工商局集中办照下放到工商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集体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法人企业登记的,由工商窗口受理,报分管局长审核,简化为由审查员受理,窗口主任审核的一站式服务。
11、减少审批环节。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只要有投资人或者经营者资格证明并符合法定形式,实行即时办理;对冠市名的合资企业、内资企业实行网上审批,由负责受理的工作人员直接核准。
12、开辟绿色通道。对改制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下岗职工、大学生及县乡土人才创办的企业办照进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开通预约服务、上门服务。
13、推行年检验照新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上门验照服务;对企业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并开通免费代办服务、预约年检服务,实现审查、核准、盖章、贴花一次性完成。扩大免审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或守法经营、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可免予审查,直接通过年检验照。对长期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只要说明理由,可以通过年检。
14、开展特色服务。对具备冠无行政区域名称、省名和市名条件的,只要企业需要,即派专人帮企业办理,并积极帮助引导上规模的企业争创省、市级知名商号。
15、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充分运用工商登记,商标、广告、合同管理职能,支持私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壮大实力,组建企业集团公司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综合效能
中图分类号:D922.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079-04
一、一人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2005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公司法》完全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比较彻底解决了公司设立中有的股东愿意独立投资并获得有限责任安全利益的问题,也解决了一人公司设立后由于股权转让使得全部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于法相悖的问题。这是我国《公司法》的历史性进步。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确立,并不是说我国此前不存在这种公司形态,事实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人公司早就存在,以及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纠纷。但由于立法上的一些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公司法》对此进行的修正对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笔者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界限,一人公司制度的弊端以及完善制度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1.一人公司的概念。《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
2.一人公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1)从真实含义来讲,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该公司设立时出资人即为一人,或设立时出资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但在存续过程中,由于出资和股份的转让、继承、赠予等原因导致原有股东只剩下一人的公司。前者称为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后者称为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这两种情况又常被学者们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和继发型一人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则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两个以上,但实质上只有一个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其他股东都是为满足公司法的规定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2} (2)依一人公司股东身份的不同,分为法人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又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法人独资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这是最传统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这种公司形式将企业主的投资和其他个人财产分离开来,以有限责任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投资风险,因而大受企业主们的青睐。(3)依据公司形态的不同,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相对较小,大多为中小企业,大部分一人公司尤其是原生型一人公司多属于此种类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相对较少,其中,大部分是继发型的一人公司。根据个别国家的法律可以设立原生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绝大多数的国家都不允许设立原生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确认的一人公司的性质只有有限责任公司一种。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比较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所说的一人公司虽然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有自己的独特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一人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它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章程由一人股东制定。这说明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3}而传统公司法坚持公司的本质是社团法人,要求至少有两人以上组成。(2)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其内部机构的组织模式不像传统公司。(3)一人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均由一个股东所有,而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全部出资或全部股份由所有股东共有。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修正后的《公司法》用了一个小节,七个具体条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管理做了特别规定。不过,从《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的精神来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不同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其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主体方面。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另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受此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再投资设立另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2)在注册资本方面。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3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但是,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且只要两年内交足其认缴的资本即可,而对于投资型公司五年内缴足即可。(3)在公示制度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是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要求。(4)在公司体制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本人制定,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股东享有股东会的全部职权。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所有股东共同制定。(5)在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方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而《公司法》明确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法人人格,它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否认它的人格方面的制度。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界限。
(1)法律地位及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5}且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是业主制企业,不是企业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依公司法理,一人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以自己的内部组织机构完成经营管理活动,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与一人公司的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2)投资主体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一个中国公民(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6}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外国人)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3)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1}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2}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3}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则没有要求投资人制定企业章程,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均有本质区别。{1}承担的民事责任后果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通常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它个人财产,经营风险较小。但是,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原则,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7}《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它财产予以清偿。”{8}而且,《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作出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9}{2}承担的行政责任尺度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可达到50万元;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所设定的行政法律责任较少,各种行政处罚的罚款最高数额也仅为5000元以下。{3}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设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妨害清算罪等罪名;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设定上述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要大得多。
(5)财产所有权不同。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0}据此规定,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与股东私人财产相分离,转为公司所有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并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只能通过行使股权的方式对出资财产实施动态利用;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6)机构设置和人员任职资格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则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的,则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而且,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作出严格限制。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7)解散清算程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结束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清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11}
(8)法定权利限制不同。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2}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合伙人);{13}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9)承担的税收义务不同。首先,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只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纳税时将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分别对待,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再对股东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双重征税。
三、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利弊分析
1.一人公司之利。首先,一人公司的内部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运行效率高。传统公司结构复杂,经营机制不灵活。而“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其次,一人公司的确立有利于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激励科技创新。“一人公司”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入股等规定,主要是鼓励有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知识分子创业。在“一人公司”里面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匹配的,责、权、利相统一,其技术创新不存在“搭便车”现象,新产品的开发和企业的业绩就是投资者和经营者集于一身的科技人员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这样就能够激励他们进行科技创新。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存在的缺陷。一人公司有其存在的根基和重要的价值,但同时它的弊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很显然,一人公司的弊害实则是对法人制度中原本确立的利益平衡体系的一种破坏,最严重的莫过于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14}(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过高。与传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相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门槛要高出很多。诸如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一股东不能再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规定要求过高。法律规定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规定得过于严格等等。(2)一人有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人公司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都有科学的决策机制,不仅设置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而且还设置有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这些机构之间相互制衡、协调运作,从而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一人公司”中只有一个股东,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3)一人公司内外监督力度不够。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虽然设立了监事,但是由于单一股东的存在,监事也很难发挥作用。虽然规定了严格的登记和书面记载制度,但是未规定对一人公司的经营活动设立必要的公示制度,{15}以备公司的债权人、其他相关人以及相关监督部门对其进行监督。也未对一人公司外部监督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外部监督薄弱。
(4)对债权人保护不利。在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混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等诸多的混同,使相关人难以搞清楚与之交易的对象是公司还是股东个人,而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使公司财产有名无实。一人股东仍可隐藏在公司面纱的背后而不受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的追究。这就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承担了过大的风险。
四、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要求应降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过高,这样不利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的规范化。如一人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要求很高,所以投资者们宁愿凑足法定人数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设立一人公司,这样社会上仍然会存在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并引发的经济问题,难以实现一人公司合法性的立法目的。另外,对有条件的允许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设立新的一人公司,这样有利于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更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⒉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一人有限公司因其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不能照搬传统意义上的公司的组织机构。首先,法律应明确规定不必设立董事会。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其实,一人公司也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必要。由一人股东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即可,如果要再设立董事会,肯定外聘懂事,这样不但会分散公司的经营权利,还会增加不必要的人事成本。其次,一人公司应强制设立监事会,并应对监事的任命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一人公司未设立监事会,由于公司内部缺乏监督机制,若仅靠政府权责机关负完全监督责任,则可能引发的经济问题绝不是政府所能完全控制的。所以,立法上不能完全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对监事会设立的任意性规定,而应采取强制设立措施。当然,监事人员和一人股东必须坚持分离。
⒊加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严格禁止自我交易,杜绝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发生混同。既然一人公司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财产就必须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在一人股东主观上有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来规避债权或其他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让一人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判断一人股东主观上是否恶意滥用了公司人格的依据就是对其财务的监督,而这就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完善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主要途径有:首先,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必须登记在册,避免暗箱操作。其次,建立基本储备基金制度,充分发挥银行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公司必须将一定款项存到指定银行,如果公司资金在运营过程中减少到某一下限时,授权银行对该款项予以冻结。最后,工商、财政、审计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一人公司财务的监督,主要是强化年检制度,严格划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限。
⒋完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只是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6}这只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时可以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定义务或逃避侵权责任的情形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援引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我国公司法都未做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应从立法上对如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的具体情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注释:
{1}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2}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p127~129
{3}[日]中国诚.全订会社法详论[C].下卷.1018
{4}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参见:龙翼飞、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对此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因为法定资本制并不排除分期缴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9页,此书对三种资本形成制度有详细比较
{5}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6}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
{7}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8}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9}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
{10}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11}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
{12}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13}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14}周延.一人公司之利弊及其立法思考[J].学术论坛,2003(3)p43~44
{1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一)营业执照依据多、种类多、规格多、内容多
一是法律依据多。关于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的印制规定,均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采取分别规定的方式,且不时根据实体法的修改而调整。从法规数据库中检索发现,其收录的1987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与营业执照相关之部门规章共有54部,其中现行有效的42部,包括1987年出台的《国家工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等,内容分别涉及营业执照的印刷、版式、记载事项、编号以及效力。根据实体法的修改,上述规定也被不断补充,如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和的通知》。另外,部分规定还经历了多次修改,如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分别依据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等六种新式执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等。
二是数量种类多。现有营业执照包括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类型,每类营业执照又有正本、副本之分。根据全市登记管辖权限的划分,目前分局登记部门使用的营业执照有13类、26种样式。这不仅给营业执照的打印、发放工作带来不便,有时还会造成工作人员出现差错;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和申请人、普通公民也增加了识别、辨认的难度。
三是规格样式、记载内容多。从规格样式看,目前使用的26种营业执照中,仅尺寸方面就有10多种不同规格。从设计版式看,大部分营业执照都印有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及相应的防伪标记,但也有例外: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类营业执照均没有国徽图案,其副本也缺少明显的防伪标记。从记载事项看,各类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登记事项均根据各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虽然指向内容类似,但采用的专业术语与表述方式却有不少区别,如:“企业名称”与“字号名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与“实收资金”、“经营范围”与“业务范围”、“成立日期”与“发照日期”、“发照机关”与“登记机关”等;再比如,同样是商事主体的营业地址,登记事项的表述有六种之多。包括:住所、企业住所、地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二)营业执照印制发放存在的问题
一是打印数量大。朝阳区是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的城区之一。截至2010年3月底,全区登记注册市场主体24.8万户,平均每年新增2万户。2008年分局发放营业执照45560份,2009年发放60821份,增长率33.5%。
目前。分局登记注册大厅共设接待窗口40个,其中登记受理窗口23个,每日接待预约近500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而取得核准文书的约400户。大厅设有1个营业执照打印室、2个营业执照发放窗口。打印室装备专业打印机5台,日平均打印营业执照350份、证明材料200份,共计900余份;2个发放窗口日平均发放营业执照近350份,证明材料180余份。从事营业执照打印、数据修补、发放的人员共9名。
由于营业执照底版种类多,只能采取集中准备底版、打印、发放的“流水线”操作方式,制约了工作效率提高。以每日350份待打印材料为例:首先,材料分类、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底版准备需要2小时;集中打印时间需要1个工作日,如遇到外资企业主体营业执照还需重新设置打印程序,遇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执照副本需自行加盖公章,则集中打印时间更长;此外,封装排序需要2小时。申请人在指定日期前来领取营业执照,工作人员需再次根据排序进行查找,平均查找单份材料耗时约1分钟。目前,营业执照发放的最短时间为5个工作日。另外,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均不尽相同,给日后登记系统数据导入导出、统计分析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营业执照使用过程申存在的问题
一是由于每日前来登记注册主体类型的不确定性,使营业执照底版的预定、配送、使用和保存出现了很多难以预见的问题。例如,根据朝阳区政府规划,崔各庄乡15个村进行拆迁改造,使得上述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量迅速增长,为此分局从印刷厂预定了大量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底版。2010年2月25日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暂停办理崔各庄乡15个村新设、变更住所登记等手续,致使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数量急剧减少,先前预定的营业执照底版只能放入库房或就地保存。造成使用、保存成本的增加。
二是营业执照样式内容不统一,导致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难以辨别营业执照真假。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取得经营资格的有效凭证,在办理银行账户、其他行政审批手续、日常经营活动中,时常需要出示、辨别和验证。由于现行营业执照种类多样,记载内容不尽相同,专门从事登记工作的人员尚需仔细辨别,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的辨认的困难可想而知。此外,种类和规格过多,也会给营业执照防伪带来不便,比如缺乏统一的防伪标识,防伪水平不高,社会公众难以辨别营业执照真假,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使用假营业执照招摇撞骗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营业执照样式内容不统一,导致登记注册部门工作量大增。企业年检时需在营业执照副本上盖章,但现有营业执照副本样式不一,有些没有预留年检盖章栏,年检时只能在其封面或空白处盖章。预留年检盖章栏的营业执照也不尽相同,有些是4个栏,有些是5个栏,意味着当年发放的营业执照,时隔4至5年后(年检章盖满后)必须换照。如分局2009年发放的60821份营业执照,2013年即进入换照程序。这种短周期的换照,造成了工作量的大增。
二、规范营业执照的建议
实现营业执照在种类、规格、内容等事项的规范,能有效彰显营业执照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确认商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能提升社会公众的认知度,便于投资者、合作方、经营对象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对营业执照种类、法律意义的辨别;能优化投资环境,实现营业执照打印、发
放等环节的流畅与便捷;能降低营业执照底版在印制、配送、保管等方面的费用开支,节约行政成本。
(一)统一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机关针对同一内容作出的行政行为应该是统一的”法理原则,工商部门向商事主体核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地位的行为应该依据统一的规范、采用统一的形式。因此,我们建议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规范统一的《营业执照管理办法》,实现营业执照“统一依据、统一管理、统一样式、统一内容”。
内容应包括:
1 营业执照的法律地位、性质、作用:
2 持有营业执照应尽的义务及相应的罚则,如于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承租、承借、受让、出卖、涂改营业执照;
3 伪造、持假营业执照、使用虚假证明骗取营业执照等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4 营业执照编号方法、样式、印刷、管理的统一规定;
5 修订办法:根据实体法的变动予以统一修订。
通过法规依据的统一,实现营业执照管理、印制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统一规范。
(二)统一营业执照的管理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对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已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营业执照的统一管理,不仅意味着对营业执照性质的统一认定、对违反营业执照使用规定的定性处罚相一致,也意味着对营业执照底版的统一设计、统一编号、统一印刷。
登记部门在使用空白的营业执照底版时,也必须加强管理:一是要建立营业执照底版台账,确保统一编号的执照底版能够跟踪、追溯流向;二是营业执照底版正常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损坏,要登记编号,报部门负责人登记备案,废照进行统一回收销毁。
(三)统一营业执照样式和记载容
1 各类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按正本(悬挂式)和副本(折叠式)两种类型,分别统一执照的尺寸规格、版面及背景设计、防伪标识等要件。所有执照的正、副本均应印有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2 营业执照除在纸张厚度、材质、底纹、色彩、大小、耐用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外,还可以利用现代科学发展技术,以嵌入含有企业基本信息的芯片或条形码扫描等技术,提高防伪能力。营业执照科技含量的增加。将为营业执照全国联网查询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有效条件。
3 各类商事主体的营业执照所记载内容规范统一。执照底版应当统一印有“营业执照”烫金大字,各登记事项采用统一的专业术语,应当包括: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日期、主体类型、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执照底版中不能统一的事项,如公司类营业执照中的“实收资本”,以及执照中具体的登记内容,统一提供相应电子模板,供登记部门借助专门打印设备自行打印。据此,登记部门可根据每日预约登记数量或月平均登记数量,集中预定充足数量的统一营业执照底版,实现即时打印,从而有效地降低成本、提高登记效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03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全区应检内资企业共计34022户,其中:国有企业1421户,集体企业1140户,有限责任公司19432户,股份有限公司21户,股份合作企业307户,合伙企业108户,个人独资企业3199户,其他企业24户。实检内资企业30829户,年检率为90.61,其中:国有企业1220户,集体企业960户,有限责任公司18004户,股份有限公司20户,股份合作企业288户,合伙企业98户,个人独资企业2975户,其他企业21户。应参加年检的企业分支机构8370户,实检7243户。截止目前共通过年检企业28334户,待处理企业2495户,企业年检通过率91.91。
经审查,与登记不一致户数2109户,其中,住所不一致的240户,注册资本(金)不一致的104户,实收资本与到期应收资本不一致的27户,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件失效的500户,其他事项与登记不一致的1110户。年检期间,共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和规章案件123起,罚没金额48.36万元,责令限期接受年检1275户,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850户,已吊销营业执照2266户。通过年检工作,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经营秩序。
二、主要做法
年度年检与往年相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年检工作要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把年检的过程作为工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完善服务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集中提供服务的过程。二是要求年检要体现工商管理部门加强企业监督管理,把企业年检的过程作为工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过程。三是要求年检工作要体现实际社会效果,把对企业的年检数量和质量有机统一,提高企业的年检率、提高个体工商户的验照率、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亮照率。为适应新形势,切实体现出年检工作的效能,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周密部署,明确年检工作重点和要求。针对今年年检中的新情况,自治区工商局组织召开了全区工商系统年检工作会议,对全区企业年度年检工作做了认真安排部署,明确了时间、内容、基本方法、基本要求。自治区工商局局长和分管局长到会专门就提高“三率”,强化监管、优质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县(分)局相继召开了主管局长、注册科长及所属工商所所长会议,就年检工作的具体事项做了专项培训和安排部署。全区各级工商局还将年检工作列入年上半年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强化了指导和督查工作,使年检工作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落到实处。
2、开展年检宣传动员,增强年检工作透明度,力促企业年检提速。自治区工商局2月底在《宁夏日报》上刊登年检公告,向社会告知企业年检的期限、对象和年检咨询电话。各市、县局又通过电视、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年检须知,明确告知企业参检时间、地址和联系电话。部分工商局还通过互联网和发一封年检温馨提示书告知企业年检时间、年检程序、企业提交材料,提醒企业按时申报年检。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企业参加年检的自觉性。同时,细致周到的检前服务也为企业快速年检创造了基本条件。
3、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年检效能。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的要求,坚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整顿规范与加快发展、依法行政与提高效率、降低门槛与经济安全”四个关系,全方位、多举措有效地推进了年检工作的开展。一是创新企业年检服务内容,通过上门服务、延时服务、分段集中服务、预约服务等方式为年检企业提供便利。二是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制,全面推行“一人审核,即来即检”的年检方式。三是切实做到受理服务“一口清”,规范执法行为。四是依托已经建立的经济户口和信用信息资料,采取分类年检的办法。这些做法提高了企业年检率,加快了工作进度,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多方位的服务。
4、明确年检审查工作的重点,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把前置许可证件关。年检中,对批准证书、许可证或资格认定文件已超过有效期的,坚持做到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提交有效的许可证、批准文件,到期不能提交的,责成其变更经营范围
。二是重点审查企业登记事项,着重审查股东、注册资本(金)、住所以及备案等事项是否与登记事项相一致,加大对企业“三虚一逃”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企业的主体资格。三是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年检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一是严肃认真地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从5月下旬以来,全区各级工商局对2050户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实现了检查的全覆盖,高声势。二是配合国土资源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煤矿进行了专项整治,与环保、安全生产监察等部门配合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加强了监管,等等。通过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维护了我区良好的市场秩序。三是开展了对食品超市名称的规范工作。
6、年检与促进企业发展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企业发展环境。一是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规范填写登记表格和年检报告书,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做到接待热心、帮助诚心、解答耐心、受理专心、审查细心。二是开展“千名党员联系千家企业”帮扶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为企业“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对重点帮扶的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三是试行企业年检免审申报备案,引导和鼓励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探索企业监管新模式。四是将年检与效能建设、经济户口、信用分类、案件查处等项工作有机结合,尽可能多的发挥年检的综合监管和综合服务的作用。
三、年检成效
1、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前置审批手续,规范了企业登记事项,增强了企业守法意识。在前置审批手续中,特别是对涉及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各级工商局认真查看核对,对不能提供有效许可证的,及时督促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利用年检,各级工商局进一步落实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率,部分企业的名称、住所和企业章程内容都一定程度得以规范。
2、对企业的存续和发展的基本状况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年检期间,各级工商局加大了企业属地监管工作和巡查工作。同时,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局、所联动,对有些行业进行全覆盖地检查,使工商机关基本上摸清了辖区企业的底数,了解和掌握了企业的真实情况,特别是促使了年检率、持照率和亮照率的提高。据统计,今年年检,全区的年检率为90.61,明显高于2006年度的81水平。
3、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企业登记信息数据库。各级工商局充分利用企业年检、规范档案之机,及时发现、整理、补充、修改数据资料,做到书式档案、机读档案相一致。全系统共补录缺失信息和纠正错误信息11000余条。通过纠错、补录等工作,确保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的统一性、准确性、完整性。
4、企业联络员制度得到了全面推进。年初,自治区工商区局新制定了《企业联络员管理制度》,在年检期间,各级工商局全面加以实施。由企业指定专人担任工商联络员,负责与企业登记机关的业务咨询、日常联络以及年检、变更登记、法律培训等工作的落实,有利于规范企业合法经营,也密切了企业同工商管理机关的关系。
5、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有明显提高。对做好年度企业年检工作,自治区工商局在一开始部署时就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年检期间又对各地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检查各市、县(区)局的年检验照工作领导是不是到位,措施是不是具体,任务是不是明确,责任是不是到人,效果是不是明显。为实现预期的目标和达到规定的要求,年检时,各级工商局普遍加大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岗位技能的学习、培训,通过“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对事物的理解认识,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对各种问题的处理解决等能力都有了一定的提高。这不仅提高了年检质量,而且增强了基层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年检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还有一定的不足。主要是:有些许可证年检滞后,给企业年检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增大了监管难度,如:煤炭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房地产开发资质等,影响了年检的进度。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搞好企业年检的后续完善工作。加大对未参加年检企业的查处力度,清理名存实亡的“三无”企业,严肃查处应办而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
2、不断深化企业年检方式改革。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加大对网上年检的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对网上年检的认知度,熟悉网上年检的操作程序,引导帮助企业开展网上年检。
县工商局2009年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总结
2009年年初以来,××县工商局根据省局、市局关于企业信用监管的指示精神以及《××县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系统建设,拓展信用信息采集范围、规范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强化对失信行为整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内资
企业: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a级)----户;警示企业(b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严重失信企业(d级)----户,合计----户。设置为一级警示企业----户。各类私营企业:①个人独资企业,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警示企业(b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严重失信(d级)----户;②合伙企业,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d级)-----户;③私营有限公司认定守信企业(a级)----户、失信企业(c级)-----户。现将2009年企业信用监管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畅通信息渠道为重点,强化信用信息征信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提供依据。2009年县局注重工商所责任区信用监管工作的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延长了信用监管视线,充分发挥处于监管第一线的基层工商所信用监管优势,改变了原先信用监管工作单靠县级局机关业务科室执行而裹足不前的局面,不但使这项“冷门”业务落实到位,而且还有效巩固和提升了责任区监管效能。一是利用企业年检和个体验照,对全县----多家企业和----多户个体工商户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将上述各类市场主体的原生性信息、再生性信息以及各市场主体自报信息全部输入电脑。到目前为止,个体工商户验照信用采集信息已全部录入,已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信息录入达----%。二是核对、清理、补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据库,纠正、补充企业信息----条、个体工商户信息-----条。三是建立异地登记企业被处罚信息属地采集制度。各基层单位定期将非本局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信息进行分类、汇总,移送被处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录入。四是通过日常巡查,建立、充实无照经营数据库,及时将本局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信息输入电脑,案件处罚信息录入率达---%。五是开展企业回访征信工作。全局待回访企业----家,现已回访----家,回访信息录入-----%。
二、以创新机制为抓手,强化企业分类监管,不断完善信用长效监管机制。县局逐步推行和完善片区监管责任制度,形成“以信用等级为基础,以经济户口为依托,以片区监管为载体,以日常巡查为手段,以绩效考核为保证”的企业分类监管机制。一是各基层单位依据企业监管类别,对企业实施适时巡查、定时巡查、随时巡查和专项检查等不同级别的监管,逐个落实企业巡查监管计划。二是本着“教育为主,规范为本,预警为先”的原则,对各种原因将要退出市场的企业加强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企业了解退出市场须履行的手续和恶意退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对被吊销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强化对其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审查,凡上“黑名单”的,三年之内一律不得重新担任法定代表人。2009年通过电脑提示驳回了----家已受限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拟重新设立登记的申请。四是把注销、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及时向税务、经贸、银行、质监、劳动、招投标等部门进行通报,提示有关部门加强防范对策和措施。五是去年因破产、歇业、解散、未参加2008年度企业年检等原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全部纳入经营户口管理,防止一些市场主体表面上退出市场,暗地里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生。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改革前,企业注册登记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改革后,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27类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其他行业的企业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由公司股东自行规定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认缴出资是否缴纳进行监管,公司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二)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改革前,实行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革后,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对营业执照“类型”进行调整
改革前,营业执照名称分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种类。改革后,营业执照的名称统一为“营业执照”,“类型”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及XX分公司、分支机构等等。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
改革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纸质营业执照。改革后,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银行账户业务的主要影响
(一)改革前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及时退款存在困难
改革前,企业按照注册资本实缴制要求,设立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验资,拟立即取回资金。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设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退款手续”。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对该类情况予以证明,企业无法于该临时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取回资金。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方式发生变化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机构应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改革前,银行机构在进行账户年检时,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资料,查看营业执照上是否加盖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标识。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对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因此,单位存款人不能继续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年检资料。
(三)营业执照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类别不匹配
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款人类别包括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与改革后营业执照类型不完全匹配。因理解差异,对同一营业执照类型,不同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对存款人类别的选择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各类别存款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统计结果不准确。
(四)电子营业执照的推行对银行账户业务办理提出挑战
目前,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等业务的办理,银行机构均要求单位存款人提供纸质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特别是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唯一的合法凭证后,由于电子营业执照通过互联网对社会公示,使其具有易获得性,必然对有效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合理确定账户业务办理是否为企业法定真实意思表示带来挑战。此外,电子营业执照作为银行账户资料如何留存,在制度上也未予以明确。
(五)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结构将发生变化
受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的刺激,短期内注册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数量可能出现井喷式增长。因此,企业新基本存款账户数量将大幅增长。而随着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制度的实施,验资类银行账户将大幅减少。
三、相关建议
(一)明确改革前企业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的临时存款账资金可予以退回
为满足企业资金结算需要,建议明确对于改革前企业(不包括27类行业)因注册验资、增资验资设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在未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证明的情况下,也可以办理销户退款手续,以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支持企业发展。
(二)明确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建议银行账户年检工作不再要求存款人提供营业执照年检资料,由银行机构自行登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凭系统反馈信息开展账户年检并进行相应后续处理。查询完毕后,银行机构下载或打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反馈的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账户年检资料保存。
(三)明确营业执照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存款人类别的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宜将营业执照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企业法人类别相对应;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XX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非法人企业类别相对应;联营企业根据其是否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确定为企业法人类别或非法人企业类别。
(四)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审核流程及保存方式
截止2006年4月30日,全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户(含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其中:法人企业137户,营业企业**户。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户,集体企业**户,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户,合伙企业15户,个人独资企业27户,其他企业4户。全县应检企业**户,实检企业**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 A级企业**户,B级企业6户。结合企业年检,办理变更登记76户,注销登记2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1起,罚没款金额**万元。
二、 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我局首先认真领会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学习钻研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查阅原登记档案,摸清底子,掌握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召开股所长会议,传达贯彻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安排落实我局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目标任务。三是从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股所协作以及纪律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夯实任务。四是及时转发了省、市工商局有关文件,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五是建立上下畅通、局所联动的信息反馈和密切协作机制,明确了县局各内设机构与基层工商所在企业年检中,互通信息和查办案件等具体工作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局系统整体执法效能。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我局今年在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并注重手续完备,做好记载,积累材料,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提醒其按时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又为日后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做好了基础性工作。除市工商局在《**日报》上刊登通告外,我局还结合本县实际,重点做了以下两点:一是自2005年元月1日开始,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二是通过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以及电信部门,在手机和小灵通上短信,提醒企业按时申办年检。
3、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企业年检工作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好从申领年检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先将年检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采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切实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材料,而且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质量。今年在年检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0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工作中,我局明令禁止借年检“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
4、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正之风,从根本上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我局在企业年检工作中,一是在全局系统注册登记窗口设立党员示范岗,规范执法行为,向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广大企业在我们实实在在的日常工作中,亲身感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风气的转变,亲身感受到“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二是坚持实行政务公开制、首办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度,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三是切实做到一次说清,规范服务,尽量让企业少跑路,严禁吃拿卡要、滥收费用、推诿扯皮等违纪行为,企业普遍感到满意。
截止*年4月30日,全县登记注册的企业*户(含各类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其中:法人企业137户,营业企业*户。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户,集体企业*户,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户,合伙企业15户,个人独资企业27户,其他企业4户。全县应检企业*户,实检企业*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户,B级企业6户。结合企业年检,办理变更登记76户,注销登记2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1起,罚没款金额*万元。
二、具体做法
1、精心部署,周密安排。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企业年检工作,我局首先认真领会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学习钻研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查阅原登记档案,摸清底子,掌握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其次,及时召开股所长会议,传达贯彻市工商局企业个体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研究、安排落实我局此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目标任务。三是从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股所协作以及纪律要求等方面,对企业年检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明确责任,夯实任务。四是及时转发了省、市工商局有关文件,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五是建立上下畅通、局所联动的信息反馈和密切协作机制,明确了县局各内设机构与基层工商所在企业年检中,互通信息和查办案件等具体工作职责,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局系统整体执法效能。
2、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我局今年在开展企业年检工作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并注重手续完备,做好记载,积累材料,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提醒其按时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又为日后处罚违法违章行为做好了基础性工作。除市工商局在《*日报》上刊登通告外,我局还结合本县实际,重点做了以下两点:一是自*年元月1日开始,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二是通过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以及电信部门,在手机和小灵通上短信,提醒企业按时申办年检。
3、严格程序,依法行政。
企业年检工作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好从申领年检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先将年检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采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切实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材料,而且有力地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质量。今年在年检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0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工作中,我局明令禁止借年检“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