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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人在《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解析》一文中指出了该法案所蕴含的土地产权私有化的性质,这种特别的性质,不仅使它与以往的土地法案不同,而且,本质上确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流转、出租等权限,而这些权限,在过去绝大部分是归村委会的。进一步看,2002年土地法案实际上剥夺的村委会关于对土地各种权限的权力,这正是2002年土地法案光辉之处。但是,依据产权理论,如果不使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也需要有效地保护产权。2002年法案只是清楚地界定了土地的大多数权利归属于农民,但是并不能保证农民能够真正地拥有这些权利。在以往的土地法中也规定了农民的一些土地权属,如土地承包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但是由于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或保护自己的权利代价太大,我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农民都或多或少地被村委会剥夺了这项权力——未到承包期强行收回土地等等。阻碍农民不能确保行使自己的土地权利的障碍有两个:(1)农民不能保护自己的土地权利,或者说村委会或乡政府越权行使自己的权力,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产权;(2)乡政府或村委会通过收取各项税费侵占或剥夺农民的土地收益或土地租金,变相侵占农民的土地产权。
本文从这两个问题出发,研究农村的方案设计问题,指出一些流行观点的错误,并提出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二、租、税、费之间的关系
为了清楚地说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方面的关系,本人先从一个简化的关系入手分析:假设农村土地制度只存在两个当事人:村集体(村委会)和个体农民。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其经济关系是市场关系,交易费用为零。在如此假设下,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如果村委会不自己耕种农田,并且所有的土地都由农民耕种,农民和村委会之间只有一种关系——土地的租赁关系。如果村委会除了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而不能将农地转作他用,那么,这个村的土地供给就是既定的,因此面临一条垂直的供给曲线。如果将村集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农民作为租赁方,租金率就是市场的均衡租金率R,农民按这个地租率交纳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按此地租率收取农民的地租。当然这暗含了在此地租率下农民愿意租赁的土地数量都可以被满足,因为租地农民的租地数量若多于村委会拥有的土地数量,均衡地租率会上升;而租地数量少于村委会的土地数量,则均衡地租率会下降。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此时资源达到了最优配置,经济是有效率的。
如果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加进政府,政府以征税人的身份出现,政府征收一个为T的数量税(征收从价税与从量税的道理完全相同),在土地供给刚性的条件下,税负T完全由村委会承担,农民的收入不受影响,土地的配置效率也不变,此时,村委会获得的实际地租为R-T。
如果政府征收的税收T等于地租,则村委会得到的地租率就为零,即R-T=0。若政府征收的税收T大于R,则村委会每出租一亩土地将赔钱T-R块钱,这样村委会将放弃土地的所有权,从而政府也将不会拥有税收,因为无人耕种土地。因此从双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政府的税收不会高于地租率R,一般地说应该小于地租率。
目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委会,村委会将土地承包给农民,收取一定的土地承包费F,政府对农民征收一定的农业税。按中央文件,村委会承包给本村农民的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费用是非常低的,若加进政府所征收的农业税,仍然低于市场上的租金率,即R-T-F>0。由于村委会除了征收土地承包费外不再征收地租,因此,农民的土地净收益扣除了村委会的承包费F和政府的税收后,净收益大于零,这意味着农民获得了部分的地租,或者说农民拥有土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但是,土地的这部分地租并没有完全地归属于农民,村委会除了向农民代国家征收的农业税和为村集体征收的承包费之外,还向农民征收各种各样的费用。这些费用名义繁多,基本上包括税、费和义务工三部分,扣除农业税外,还需征收:农业特产税、屠宰税;费部分指乡政府征收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包括:民兵巡联费、计划生育费、五保户、现役军人费、教育附加费、城乡道路费等五统;村集体征收的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三提;义务工包括: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和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累积工,另外还需加进各种集资款及不定期的杂费收取等等(部分项目在税费改革中已经被消除了),这些已演变成目前我国农村越演越烈的农民负担沉重问题。这些费用,有些是按人口征收的,可看作人头税,有些是按土地征收的,可看作是土地税。若令按土地征收的费用为H,则一亩土地的收费总额为:政府税T+承包费F+其他各项按土地征收的费用H。如果土地租金R扣除这些税费项目后还有盈余,即R-T-F-H>0,农民还拥有部分土地净收益,因此,农民还会继续耕种农田,但是,如果R-T-F-H<0,说明农民耕种土地的净收益为负,即每耕种一亩农田将赔钱,农民就会弃荒土地。就前者而言,因为农民拥有部分土地的净收益或部分土地剩余,这就为村委会滥收费提供了空间,村委会各项收费项目就有可能增加。若令H上升,直到R-T-F-H=0为止,农民处于放弃农地的边际上,这一点就是村委会增加各项收费的边界点,只要收费项目低于这一点,村委会增加收费项目就不会使农民放弃土地,只要高于这一点,农民就会放弃土地。
如果进一步假设,农业税T和承包费F是固定不变的,那么,变化的收费项目就是H,只要存在R-T-F-H>0,村委会就会增加H项目,直到R-T-F-H=0为止。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地区农民负担会越来越重的原因,村委会在不断攫取农民的土地净收益。
若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村委会是否就不能攫取农民的净收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这就是税和租的区别。
无论土地的所有权归谁,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农民就拥有了土地的收益权、使用权、转让权。土地的转让权包括土地的出卖权、出租权和废弃权。如果农民自己耕种土地,土地的收益扣除土地的各项投入还有剩余,这剩余部分就是土地的地租,因为农民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因此地租归农民所有。如果农民将土地租给他人使用或耕种,就会收取地租并归农民所有。如果政府开征税收,税赋负担将完全的落入农民头上,而不论农民自己耕种土地还是租给他用。假设政府的税收低于农民获得的地租,则农民将继续耕种或拥有土地;若税收高于地租,则农民就会将土地弃荒,不仅不会耕种,也不可能出租,若税收等与地租,则农民处于耕种与弃荒的边界。
同理,如果政府税收低于地租,但是村委会拥有继续征收其他土地费用的权力,那么村委会所征收的这些费用就相当于向土地的征税,这些费用依然用承包费F和其他杂费H表示,则总税费为T+F+H。
这些总税费将由拥有土地私有产权的农民负担。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这个结论是出乎我们预料的,但事实确实如此。无论农民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还是村委会拥有土地的私有产权,只要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就将负担税赋,如果农民拥有完全的剩余索取权,那么农民将支付所有的税赋,但是税赋的最高支付率等于市场的地租率。由此而得出如下推论:
土地税赋支付者支付的最高税赋率等于市场地租率。
三、流行的观点
目前,流行着形形的关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问题的方案,比较著名的有:土地私有化、税费改革、制定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取消镇政府村委会、加强基层的民主化进程等等。本文的这部分,将详细论证各观点的利弊及其在实际应用中所起的作用。
1.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化是近年来理论界讨论非常热烈的话题,主张土地私有化者有之,反对土地私有化者亦有之。本人对土地私有化持赞成态度,但本人主张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产权是可以分开的,只是将土地的私有产权界定给农民,而政府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的宗旨也正是如此。本人所以坚持土地的私有产权,基于既定约束下的成本最优或收益最大的经济学基本原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将土地的产权界定给农民将比界定给村政府会产生更大的收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本人拥护土地的私有产权。但是土地的产权私有并不能完全解决我国农村所存在的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两大难题,其理由如下:
第一,任何制度或合约能够顺利施行,不仅需要清楚地界定产权,而且还要有效地保护产权,否则制度或合约将难以执行,违约、越权及各种侵权行为将会发生。实际上,在我国农村虽然土地的私有产权没有清楚地界定给农民,但是,农民和村委会所签订的土地承包法案中的各项权利的确实是相当清楚的。就土地承包年限而言,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法案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法案,都确切地规定了承包年限,中央文件也规定了第一轮承包期是15年不变,第二轮承包期是30年并且不变。但是,中国许多村庄不仅没有忠实地履行土地承包合约也没有忠实地执行中央文件。就2002年土地承包法案而言,已经明确地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了农民,但是农民并没有完全得到法律上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这缘于两个原因:其一,村委会不能忠实地传达中央文件,故意或非故意地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因为农民文化低、农村信息缺乏)。其二,农民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或者保护他的权利成本太高而放弃保护。如农村村民因土地承包纠纷而打官司将面临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不安全问题。
第二,正如本文的第二部分所论证的:无论土地的私有产权归谁,各种税赋将完全由拥有土地剩余索取权的一方承担,而不是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如果农民拥有土地的剩余索取权,但村委会拥有对土地征收税费的权力,那么土地所产生的所有剩余——地租,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归村委会所有。或者说村委会通过它的征收税费权力,成功地将地租全部归其所有。
因此,土地产权私有化尽管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它并不能完全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土地纠纷问题和税费负担沉重的问题。
2.税费改革问题
农村税费改革或降低各项税费是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热衷的问题,并且认为这是解决农民负担沉重的唯一出路。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农村税费改革法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接下来,中央接连下发了关于税费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从实践上看,有些地区开始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有普及的趋势,有些地区为了防止滥收费,采取了一事一议和各项收费登记在册,农民人手一册,而未登记在册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交等具体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并不明显,手续也相当繁琐,交易成本较高。另外,本质上也并没有更本解决农民的负担沉重的问题。或许这些措施能够降低农民税费总额,但是却比必然意味着农民不再承担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不过直到目前,并没有明显的数据说明绝大多数农村的农民税费负担下降。而且,有些税费虽然被改革掉了,村委会还会变换花样收取其他的费用,因此,农民的总税费可能并未减少。
3.关于制订详尽的有利于农民的土地法案
这一建议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各项权属,并尽可能地将土地的一些权属界定给农民。但是,产权不仅要界定清楚,还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在法律上界定给农民的权利,农民并不能全部地拥有,或者说全部地拥有代价太高,因此,这项措施也不是根本解决土地纠纷和税费负担沉重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要想使这种方法奏效,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法案,并有效地监督村委会严格地执行这些法案。很明显,在目前中国农村的政治环境、行政环境、法律环境约束下,低成本地保护法律赋予的农民的权利是不太可能的。
4.加强基层民主化进程
有些学者将农村改革的希望寄托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必须实行的。但是这一过程是缓慢的,代价昂贵的。并且农村基层的民主化进程依赖于整体政治体制的民主化进程,在整个政治体制民主化进程缓慢的情况下,一个村的民主自治组织并不能真正实现民主自治。
5.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
这项措施与前几项措施比较,不仅相当极端,而且也比较孤立,难以取得较多人的认可。但是,作为一项极端的改革措施,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该观点的人士认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目前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并且就其所起的作用看已经是弊多利少。可是,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没有给出其论断的实证分析,也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经验证明。本人认为,从经验上说,撤销乡政府和村委会,由县级政府直接面对一盘散沙的个体农民,其行政管理费用将是巨大的,行政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从历史上看,至少从明清时期,行政设置就已经建设在乡一级了,而各个村也有公共机构,虽然它不是一级政府行政机构,但是可以协调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和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农村的行政结构基本上采用了明清以来的行政结构形式,对于这种行政结构形式对经济发展、社会福利等各方面的影响,目前还没有看到令人信服的、权威的分析。因此,极端地提出取消乡政府和村委会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至少是不负责任的。
四、政策建议: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
根据本文的分析,本人提出一个交易成本较低、并可操作的解决方案: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它包括如下几项措施:
1.剥夺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一切土地收归国有,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作为土地所有者,国家拥有农用土地转作他用的审批权、有制止破坏农地的干涉权等少数几项宏观调控的权利,而将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界定给农民。农民承包土地将不再与村委会签约,而只是与国家签约,村委会只是签约方——国家的代表。它只具有代签约权,而不具有任何的变更合约期限、合约数量和合约人等权力,这就从根本上制止了村委会凭借土地所有权而任意变更土地承包合约的违约行为和攫取部分地租的行为。
2.剥夺村委会的任何征收费用权,不仅村委会没有权力征收除国家税收外的费用,任何行政机构均没有任意向农民征收费用的权利。实际上也要剥夺乡政府变相向农民征收各项费用的权力。
3.村委会和其他行政机构,尤其是乡政府,均不得以建立农村公共设施为借口而强行向农民征收任何费用。村委会和乡政府及其他行政机构只有向农民征收法律上农民必须支付的农业税的权力,村委会只是代国家征收农业税,除此项权力外,它不具有任何受政府允许和法律允许的收费权力,因此就更不具有因农民不交国家税收而被村委会制裁的权力,只有国家指定的机构(指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法律处罚)才拥有制裁的权力。
4.还村委会本来面目,使其成为一个纯粹的农民自治组织。村长只是农民自治组织的组织者和召集人,至于这个组织的公共事务,由这个组织的所有人投票解决或协商解决,任何公共事务决定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公共组织决定共同分摊公共设施费用,而其中有些村民没有执行,则不得对这些农民强制执行收费,更不能动用政权的力量迫使其缴费,一切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说,实行这样的方案,村委会的工作几乎将陷于瘫痪。而有许多农村必需的工作将无法进行:如: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农民的养老保障、计划生育、道路水利建设等等。其实不然,就目前农村村委会的工作绩效看是非常差的,有些工作做了反倒不如不做,据一些权威统计资料看(国家统计局),自1978年土地承包制施行以来,我国农村的公共教育、公共设施、水利和基本农田建设投资增长相当缓慢,一些农村的公共教育,如小学校,除了一些赞助商投资或希望工程项目外,村里或乡里基本上没有投入,虽然在三提五统的乡村收费中有教育费一项,但是这项费用是否完全被用于教育,在大多数农村是说不清楚的,然而可观察的事实却是破旧低矮的小学校,长期拖欠的民办教师费用,因陋就简的教学设施等等。从公共福利和养老保险来说,除了给五保户和孤寡老人一些最基本的保证生命安全的补贴以外,大多数农村基本上没有解决农民退休问题、医疗保健问题及其其他的公共福利问题。
农民的负担越来越沉重,但是农民获得的公共福利却不见有效增长,有些地区整体的福利甚至有下降的趋势,反观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大吃二喝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的,挥霍公共积累、私分卖地款项、设置私刑、随意处罚所谓违规的农民,甚至触犯刑律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的。不仅如此,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农村村委会的班子成员,基本上是7人班子,他们都是拿年薪的,据我在甘肃省偏远农村的调查,年收入最低的班子成员是2000元以上,而在这个村一个普通农民劳作一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不足1000元。
大量的事实说明,村委会的工作是相当不称职的,他们不仅没有真正承担起解决公共事务和实现村民自治的职能,随着对农民收取费用的增加,也没有将提高的公共积累完全用于公共设施上,因此依赖于村委会来解决公共设施和村民自治是不现实的,或者说农村改革20年来村委会的作为已经击碎了我们的梦想,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力不仅不会妨碍农村的经济改革进程,也不会妨碍农村的各项公共福利设施的建设,对此本人的意见是:
1.农村的公共教育、医疗保健、退休制度和公共水利等设施的建立可以通过三方解决:政府解决一部分,因为农民是纳税人,政府有义务投资农村的公共设施和福利。第二部分由一些赞助商和社会慈善机构解决,如希望工程兴办的教育等等,第三部分由农民自己负担。
2.将农村的公共设施尽可能地推向市场,实行谁使用谁交费的原则,比如对一些使用水利设施的人收费、适当收取一些学生的学费。
3.取消各种人为的城乡差别和劳动力转移障碍,降低农民工劳动力转移的交易成本,提高农民劳动力的机会成本,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4.对于农民负担的公共设施费用,必须采取农民公决的方式,而不是由农民代表决定,村长或村委会只有召集集会权,而不具有决定权,从根本上解决村委会营私舞弊、暗箱操作的可能。
主要参考文献:
1.Y·巴泽尔,1996:《考核费用与市场组织》,《企业制度与市场组合》,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2.戈登·塔洛克,1999:《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3.周其仁,1994:《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夏季
卷,总第8期。
4.王询,1994:《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5.乔治·斯蒂格勒,1989:《价格理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6.O·哈特,约翰·穆勒,1996:《产权与企业的性质》,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一、水权制度的基础——产权经济理论
水权,也称为水资源产权,其理论基础源于西方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产权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某种归属关系,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产权具有可分解性,可以分解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任何产权都是排他的,这意味着两个人不能同时拥有控制同一事物的权利。
经济学所要解决的是由于使用稀缺资源而发生的利益冲突,西方产权经济理论主要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界定和交易。西方产权经济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科斯,后来其理论又由布坎南、舒尔茨等丰富和发展。科斯的主要观点是:(1)经济学的核心问题不是商品买卖,而是权力买卖,人们购买商品是要享有支配和享受它的权利;(2)资源配置的外部效应是由于人们交往关系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或权利无法严格界定而产生的,市场失效是由产权界定不明所导致的;(3)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组织、技术和效率;(4)严格界定或定义的私有产权并不排斥合作生产,反而有利于合作和组织;(5)在私有产权可自由交易的前提下,中央计划也是可行的。
科斯在研究产权交易的外部性时,全面分析了产权明晰化在市场运行中的重要作用,指出产权的主要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产权经济理论的最大意义在于它对“看不见的手”的市场运行机制背后的制度前提——产权结构做出了富有特色的分析,是我们研究水权制度的基础和出发点。
二、水权制度的起源及其特点
水资源产权,或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产品与服务经营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的总称,是调节个人、地区与部门之间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一套规范。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因此水权可以认为是一种长期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力,同时也可以认为是一项财产权。
水权制度的起源是与水资源紧缺密不可分的,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早期阶段,水资源利用是采用即取即用的方式,随着人口增长和开发活动,水资源成为一种短缺的自然资源,水权就作为解决特定地区社会系统冲突的制度而产生了。
在大部分可开发的水资源已被分配占用的情况下,人们关注通过销售和转让来重新配置那些已经被分配的资源,多数水权转让是从较低收益的经济活动向较高收益的经济活动转让,如从农业用水向城镇供水和工业用水转让。在这种情况下水市场就应运而生了。80年代初期,美国西部的水市场还仅仅称为“准市场”,是不同用户之间水权转让谈判的自发性小型聚会,而现在“水资源营销”、“水资源销售”已经是水管理杂志上常用的术语,在门户网站的搜索器上键入“水市场”,可以找到无数个正在进行网上交易的水市场,甚至可以“买者”或“卖者”的身份登录。
水市场的意义在于通过重新分配现有水资源来满足城市化与工业化对水资源的需求;抑制或避免新建供水工程;通过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增加可利用的资源量;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以市场方式实现水权在不同行业部门间的转让。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探讨
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88年颁布的第一部《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对于水资源所有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然而现代产权制度的发展导致法人产权主体的出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可以分离,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都可以分离和转让,在我国,由于水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各种利益主体的经济关系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了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低效利用。因此,明晰水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对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建立水权制度应有以下几个步骤:
1.摸清水资源家底
通过水资源评价摸清水资源家底是建立水权制度的基础。水资源是指由降水产生的,具有一定的量和质,能够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提供多方面用途的可更新的动态资源。水资源量仅是一个说明一个地区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条件的指标,与开发利用关系更为密切的是水资源的可利用量。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流域水循环过程不致发生明显不利改变的前提下,从流域地表或地下允许开发的一次性水资源量。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大小与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水污染状况等因素有关,是最大可能开发利用的水资源量。通过水资源评价确定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合理配置水资源和确定初始水权的基础。2.分析需求结构
水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和私有物品的双重属性,在供水、水能利用、灌溉等领域具有私有物品的属性,在维持生态系统、防洪等领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水权是一种独占水资源使用权的权利,是一项收益权,同时也是一项财产权。因此在配置初始水权之前,有必要分析水资源的需求结构。水资源需求可以分为基本需求、生态系统需求和经济需求三种。基本需求是指公民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必须的水量,即使在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用水需求也作为人权的范畴由政府保障,这部分需求必须无条件满足,不能通过市场解决,每个地区按人口计算的水资源基本需求在水资源配置中必须优先满足;生态系统需求是维持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而必须的水资源量,是一种非排它性的公共物品,难以进入水市场,应由政府负责提供;经济需求是指工业需水、农业需水等多样化用水,具有竞争性、排他性、收益关联性等私有物品特征,可以通过配置初始水权、通过市场机制转让水权的形式实现水资源在地区和行业间的优化配置。通过需求分析发现,只有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适合通过水市场转让和交换。
3.配置初始水权
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水权实质上是对一定量的水资源在一定时段内的使用权。配置初始水权,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用于经济目的的水资源的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土地、水资源等基本生产资料属国家所有,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各种经济组织和与水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主要代表,因此可以把地方政府作为水权制度的主体和水权的代表者。配置初始水权可以理解为通过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水资源配置方案,在不同地区之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参照有关国家建立水权制度的经验,水权配置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优先考虑水资源基本需求和生态系统需求原则: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在按人口分配各地区基本需求、考虑生态系统需求的基础上,对多样化的经济用水需求进行水权初始配置。
保障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原则: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任何时候,保护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水资源配置中需要优先考虑的目标,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不考虑社会效益。
时间优先原则:以占有水资源使用权时间先后作为优先权的基础。
地域优先原则:与下游地区和其他地区相比,水源地区和上游地区具有使用河流水资源的优先权,距离河流比较近的地区比距河流较远地区具有优先权,本流域范围的地区比外流域的地区具有用水的优先权。
承认现状原则:在一地区已有引水工程从外流域或本流域其他地区取水的条件下,承认该地区对已有工程调节的水量拥有水权。
合理利用原则:申请水权的地区必须能够证明所申请的水权是节约使用和合理利用的。
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作为确定初始水权的水资源配置,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的原则,这样落后和欠发达地区才能在发展阶段通过转让水权获得发展资金,而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水权满足快速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在满足公平性的前提下,应把水资源优先配置到经济效益好的地区。
留有余量原则: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各异,需水发生时段不同,人口的增长和异地迁移会产生新的对水资源的基本需求。流域水资源配置在考虑生态系统需水的前提下,水资源配置还要适当留有余地,中央政府保留这部分预留资源的水权,不能分光吃净。
对经济全球化的涵义,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现在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不同的国家、组织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不同的界定。但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已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经济全球化最一般的含义,是经济活动的全球化扩张和全球化联系,是资本、资源、信息、贸易的全球共享与优化组合。在这个意义上,全球化就是指商品和服务交易、资本流动、技术信息传播、消费和生产活动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的经济态势。
(二)经济全球化的实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推进和空前大发展,因此,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市场化。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生产的国际化,它使人类社会从“国际贸易”时代进入“国际生产”时代,经济全球化就是生产的全球化。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化。
应当说,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有着多方面和多层次内涵的复杂社会经济现象。一方面,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是商品和生产跨越国界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又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有密切的联系。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的产物。从生产力发展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同科技革命、信息产业等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全球信息系统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的全球化进程正在实现。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到目前为止,经济全球化确实又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扩张同时并进。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经济全球化有促进和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进步性。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全球的扩张,它又有利于发达国家维持世界经济的旧秩序。经济全球化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是不均等、不公正的竞争机会。
由于发达国家是全球经济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和全球化“游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因此,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在科技革命推动基础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推动下的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存在谈判的机制,所以,其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这样的分配注定是不平等的。
二、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及特征
(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
1.现代信息技术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这就是代表当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控制成本。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其经济的活跃程度,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半径,是与其所有权控制的成本呈负相关关系的。远距离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这种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它的活动范围都可以达到全球各地。
2.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消除了经济全球化的体制障碍。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趋同态势是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型;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开放;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自由化。从20世纪中期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先后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但当时的情况是,不仅缺少外部资源的支持,而且缺乏可借鉴的国际经验,最终导致了改革的失败。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由于实行改革和开放并举的战略。而且,在改革中促开放,在开放中促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形成。近几十年,采取不同的对外开放战略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说明了问题。
3.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是促使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商品与要素价格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差异,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区位优势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在全球范畴内的“套利”活动提供了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在这种微观主体世界范围内的套利活动中,跨国公司逐渐扮演了主角。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使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管理战略以及资金实力:一方面,利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将产品销售到价格更高的市场上进行套利;另一方面,将巨额剩余资本转向资本稀缺、投资回报率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套利。而内部化优势,又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将生产和销售活动按照最有利的区位优势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将每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联系的企业在职能专门化的情况下,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网络,通过在世界各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这样做的结果是,国际范围的分工与协作实际上变成了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当跨国公司利用优势而大举进行全球性套利活动的时候,其客观的效应便是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
1.它以全球性的市场经济为特征。世界除个别国家外,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这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统一的经济体制基础。
2.新一轮科技信息革命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信息——技术基础。新的信息技术革命使世界缩小成为“地球村”,使商品和资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流动。这使建立在新的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产业成长和产业转移速度加快。
3.现代经济全球化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三种资本形态完备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已走过了两个阶段:商业资本全球化和借贷资本全球化。二战后其基本特点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产业资本全球化,形成直接的资本投资市场,并进一步带动了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全球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经济全球化其实就是上述三种资本形态的全球化。
4.在有形商品和生产全球化继续发展的同时,无形的信息和金融全球化来势更加迅猛。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形式不仅从贸易转向直接投资,而且进一步转向间接投资和对地产、信息、金融业的直接投资。金融一体化加快了资本转移,活跃了金融经济,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5.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可能加速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将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扩展到全球,造成南北矛盾、贫富分化、环境退化等严重问题。
三、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既不同于过去的单极霸主制,又没有达到对称制的要求,可视为发达国家霸主制,表现在:
1.全球经济的游戏规则,仍然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许多制度安排未将发展中国家考虑进去,如80年代关于国际流动资本风险监管的新制度只安排到十国集团。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是由各国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变成了发达国家集团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博弈过程。发达国家通过七国首脑会议(后八国首脑会议)或欧盟这样的组织在其内部形成共同的规则,并凭借实力优势,将它们共同的内部规则延伸为世界通行的规则,主导着国际制度。
2.国际组织在促进各国经济联系加强的同时,并没有找到一条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模式。因此,传统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作用在不断下降,要求它们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面对日益全球化的资本,调控已显力不从心。WTO的产生,使人们看到了一线希望,但它以西方新自由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做法,将人为地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的风险。
3.全球一体化程度低于区域一体化程度,并且区域间一体化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全球缺乏统一的、一体化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它们驾驭经济全球化的能力更高,反应更快,它们的政策选择为发展中国家所模仿。但因两类国家制度建设上的差异,造成同样的政策选择,其效果却存在极大差异。
4.全球经济一体化规则,最终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规则是否合理、公平,要考虑到资源的初始配置情况。然而,作为这一规则的主要倡导者——发达国家,很少考虑到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配置初始状况的不平等,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这种初始不平等。
四、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并不代表每个国家都能从中受益,它取决于国际制度和规则,因为制度和规则决定了经济全球化中利益分配和成本的分担。在现行的国际制度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经济全球化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影响
在西方化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国际体制下,西方发达国家可以极大地发挥其优势而将其劣势保护起来,从而可以分得更多的利益和承担更少的成本。
1.国际通行的制度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国内规则的特点,不存在与国外规则的严重冲突。这样,当发达国家的企业、政府及其他经济主体在世界市场上开展活动时,就不会面临规则的冲突及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无需承担过多的制度变迁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2.因为主导着国际制度,发达国家可以使其他国家承担更多的来自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和成本,从而转嫁成本,规避风险。
3.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制度、规则极大地发挥了其优势和保护其劣势。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主导的世贸规则,打开别国的金融市场、服务市场等。而对于纺织服装这一发展中国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却给予发达国家十年的时间以消除“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
4.世界经济中的“集权”效应(财富自分配的效应)。无论是金融投资还是商品的生产、推销、全球化,都意味着把决策权上缴给超大规模的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全球性的企业和机构。而跨国公司的扩张又造成了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1997年,世界上前100家大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1/3,而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额又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估计,约70%的国际技术支付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世界上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的。他们往往通过控制产量从而使自己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如微软公司对视窗产品价格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所具有各种优势,使得发达国家能够从全球化中获得远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的利益。
(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确实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和潜在的巨大机会;另一方面,它们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主导国际制度和规则的现状,从而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
1.国内制度尚不稳定,尚在变革之中,没有现成的可以驾驭全球化的制度手段,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就要承担重多的制度变迁成本。
2.发达国家对国际制度的主导,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多的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3.世界经济中生产过剩效应的影响。从供给方面看,经济全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传统制成品的生产行列中来,从而造成该类产品供给的急剧增加;从需求方面看,随着世界经济步入信息经济时代,人们对传统制成品的需求不断下降,其收入弹性已呈递减趋势。结果,传统制成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出现全球性的生产过剩效应。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会恶化,贸易利益也会随之流失。
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形成非对称的冲击效应,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利益,就要实行动态比较优势战略。如在增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同时,尽快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出口与对外投资,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要积极参加多边组织和国际组织,竭力扩大本国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五、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
中国经济已经逐步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但是,由于中国总体上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同处在国际分工的不利地位,再加上国内体制改革不到位和经济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因此经济全球化浪潮给中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冲击。
(一)体制冲击
中国现行的体制与全球化所要求的结构调整是不相适应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地方分割的市场体系与经济全球化是不相适应的。其次,在微观层次上,由于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和大多缺乏退出机制和创新机制,也使得中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刚性特征。最后,由于中国的企业制度尚不够自由,奇高的开业费用(包括货币的与时间的),限制了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脱颖而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要下决心退出市场活动,真正实现政府、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分工。
(二)贸易冲击
贸易冲击来源于一种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结构。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就具有这样的特征。中国经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经济:一方面,是东部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化、工业化经济;另一方面,是中西部比较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经济。在这种二元的经济结构下,一般而言,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仍然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中国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生产至今仍然主要分布在劳动成本相对较高的沿海发达地区,这就大大降低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针对来自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冲击,中国需要通过开发中西部来实现产业梯度大转移。借助于产业的梯度转移,东部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国际分工,并且因为其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而具有竞争力。与此同时,那些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传统产业也会因为成本的降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对经济全球化的涵义,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现在还没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不同的国家、组织及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不同的界定。但经济全球化作为一个客观存在,已为多数学者所认同。经济全球化最一般的含义,是经济活动的全球化扩张和全球化联系,是资本、资源、信息、贸易的全球共享与优化组合。在这个意义上,全球化就是指商品和服务交易、资本流动、技术信息传播、消费和生产活动等,在全球范围内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的经济态势。
(二)经济全球化的实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是市场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面推进和空前大发展,因此,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市场化。也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本质上是生产的国际化,它使人类社会从“国际贸易”时代进入“国际生产”时代,经济全球化就是生产的全球化。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化。
应当说,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有着多方面和多层次内涵的复杂社会经济现象。一方面,它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和客观要求,是商品和生产跨越国界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经济全球化,又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有密切的联系。当前的经济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向全球扩展的产物。从生产力发展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同科技革命、信息产业等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全球信息系统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新的全球化进程正在实现。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到目前为止,经济全球化确实又是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扩张同时并进。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经济全球化有促进和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历史进步性。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全球的扩张,它又有利于发达国家维持世界经济的旧秩序。经济全球化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是不均等、不公正的竞争机会。
由于发达国家是全球经济自由化的主要推动者和全球化“游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因此,经济全球化的本质是在科技革命推动基础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推动下的市场机制自发作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存在谈判的机制,所以,其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这样的分配注定是不平等的。
二、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及特征
(一)经济全球化的形成机理
1.现代信息技术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目前的经济全球化,有着重要的物质技术基础,这就是代表当代最新科技的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降低了企业的远距离控制成本。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来说,其经济的活跃程度,表现为企业的经济活动半径,是与其所有权控制的成本呈负相关关系的。远距离控制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与因特网的诞生,使这种成本大幅度降低,以至于从理论上来讲,对于任何有能力进行全球扩张的企业,它的活动范围都可以达到全球各地。
2.世界各国经济体制的趋同,消除了经济全球化的体制障碍。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体制趋同态势是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经济体制转型;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开放;发达国家的经济体制的进一步自由化。从20世纪中期开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先后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但当时的情况是,不仅缺少外部资源的支持,而且缺乏可借鉴的国际经验,最终导致了改革的失败。中国的改革之所以能够成功,其中重要的一条是由于实行改革和开放并举的战略。而且,在改革中促开放,在开放中促改革,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形成。近几十年,采取不同的对外开放战略的发展中国家,其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说明了问题。
3.微观经济主体的趋利动机,是促使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商品与要素价格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差异,被人们称之为“区位优势”。区位优势的客观存在,为企业在全球范畴内的“套利”活动提供了空间。于是,便有了对外投资、技术转让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的分解与全球配置。在这种微观主体世界范围内的套利活动中,跨国公司逐渐扮演了主角。这是因为跨国公司本身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所有权优势,使跨国公司可以凭借其独有的知识产权、技术诀窍、管理战略以及资金实力:一方面,利用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生产要素,将产品销售到价格更高的市场上进行套利;另一方面,将巨额剩余资本转向资本稀缺、投资回报率高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本套利。而内部化优势,又使得跨国公司能够将生产和销售活动按照最有利的区位优势配置于世界各地,并将每一个分支机构及其所联系的企业在职能专门化的情况下,组成一个一体化的网络,通过在世界各地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而服务于母公司的发展战略。这样做的结果是,国际范围的分工与协作实际上变成了跨国公司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当跨国公司利用优势而大举进行全球性套利活动的时候,其客观的效应便是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经济全球化的新特征
1.它以全球性的市场经济为特征。世界除个别国家外,都在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努力,这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统一的经济体制基础。
2.新一轮科技信息革命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信息——技术基础。新的信息技术革命使世界缩小成为“地球村”,使商品和资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流动。这使建立在新的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产业成长和产业转移速度加快。
3.现代经济全球化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三种资本形态完备的全球化。经济全球化已走过了两个阶段:商业资本全球化和借贷资本全球化。二战后其基本特点是以跨国公司为中心的产业资本全球化,形成直接的资本投资市场,并进一步带动了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全球化。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经济全球化其实就是上述三种资本形态的全球化。
4.在有形商品和生产全球化继续发展的同时,无形的信息和金融全球化来势更加迅猛。经济全球化的主要形式不仅从贸易转向直接投资,而且进一步转向间接投资和对地产、信息、金融业的直接投资。金融一体化加快了资本转移,活跃了金融经济,在经济全球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5.经济全球化是在国际旧秩序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可能加速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不可避免地将资本主义固有的矛盾扩展到全球,造成南北矛盾、贫富分化、环境退化等严重问题。
三、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
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制度和规则安排,既不同于过去的单极霸主制,又没有达到对称制的要求,可视为发达国家霸主制,表现在:
1.全球经济的游戏规则,仍然以发达国家的利益为核心,许多制度安排未将发展中国家考虑进去,如80年代关于国际流动资本风险监管的新制度只安排到十国集团。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说,是由各国的力量对比决定的。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变成了发达国家集团同发展中国家的相互博弈过程。发达国家通过七国首脑会议(后八国首脑会议)或欧盟这样的组织在其内部形成共同的规则,并凭借实力优势,将它们共同的内部规则延伸为世界通行的规则,主导着国际制度。
2.国际组织在促进各国经济联系加强的同时,并没有找到一条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模式。因此,传统国际经济组织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作用在不断下降,要求它们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面对日益全球化的资本,调控已显力不从心。WTO的产生,使人们看到了一线希望,但它以西方新自由主义为指导原则的做法,将人为地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化的风险。
3.全球一体化程度低于区域一体化程度,并且区域间一体化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全球缺乏统一的、一体化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相比较,它们驾驭经济全球化的能力更高,反应更快,它们的政策选择为发展中国家所模仿。但因两类国家制度建设上的差异,造成同样的政策选择,其效果却存在极大差异。
4.全球经济一体化规则,最终影响经济全球化的利益分配。这种分配规则是否合理、公平,要考虑到资源的初始配置情况。然而,作为这一规则的主要倡导者——发达国家,很少考虑到由历史原因造成的资源配置初始状况的不平等,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这种初始不平等。
四、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毋庸置疑,经济全球化并不代表每个国家都能从中受益,它取决于国际制度和规则,因为制度和规则决定了经济全球化中利益分配和成本的分担。在现行的国际制度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经济全球化给他们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
(一)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影响
在西方化的国际规则体系和国际体制下,西方发达国家可以极大地发挥其优势而将其劣势保护起来,从而可以分得更多的利益和承担更少的成本。
1.国际通行的制度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国内规则的特点,不存在与国外规则的严重冲突。这样,当发达国家的企业、政府及其他经济主体在世界市场上开展活动时,就不会面临规则的冲突及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无需承担过多的制度变迁成本,减少交易成本,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取更多的利益。
2.因为主导着国际制度,发达国家可以使其他国家承担更多的来自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和成本,从而转嫁成本,规避风险。
3.发达国家通过国际制度、规则极大地发挥了其优势和保护其劣势。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主导的世贸规则,打开别国的金融市场、服务市场等。而对于纺织服装这一发展中国家具有传统优势的领域,却给予发达国家十年的时间以消除“多种纤维协定”的配额。
4.世界经济中的“集权”效应(财富自分配的效应)。无论是金融投资还是商品的生产、推销、全球化,都意味着把决策权上缴给超大规模的跨国公司、跨国银行、对冲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全球性的企业和机构。而跨国公司的扩张又造成了垄断竞争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1997年,世界上前100家大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1/3,而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额又占世界贸易总额的1/3。据联合国《世界投资报告》估计,约70%的国际技术支付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世界上主要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基本上是由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控制的。他们往往通过控制产量从而使自己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如微软公司对视窗产品价格的影响。由于发达国家所具有各种优势,使得发达国家能够从全球化中获得远比发展中国家多得多的利益。
(二)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确实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和潜在的巨大机会;另一方面,它们不得不接受发达国家主导国际制度和规则的现状,从而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中处于不利地位。这是因为:
1.国内制度尚不稳定,尚在变革之中,没有现成的可以驾驭全球化的制度手段,在融入全球化的进程中就要承担重多的制度变迁成本。
2.发达国家对国际制度的主导,使发展中国家面临更多的内外制度冲突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交易成本。
3.世界经济中生产过剩效应的影响。从供给方面看,经济全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传统制成品的生产行列中来,从而造成该类产品供给的急剧增加;从需求方面看,随着世界经济步入信息经济时代,人们对传统制成品的需求不断下降,其收入弹性已呈递减趋势。结果,传统制成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出现全球性的生产过剩效应。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会恶化,贸易利益也会随之流失。
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形成非对称的冲击效应,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全球化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利益,就要实行动态比较优势战略。如在增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同时,尽快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出口与对外投资,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要积极参加多边组织和国际组织,竭力扩大本国在全球化过程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五、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
中国经济已经逐步融入到世界经济之中。但是,由于中国总体上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同处在国际分工的不利地位,再加上国内体制改革不到位和经济上存在结构性问题,因此经济全球化浪潮给中国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不利的冲击。
(一)体制冲击
中国现行的体制与全球化所要求的结构调整是不相适应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国地方分割的市场体系与经济全球化是不相适应的。其次,在微观层次上,由于国有企业数量过多和大多缺乏退出机制和创新机制,也使得中国的经济结构呈现出明显的刚性特征。最后,由于中国的企业制度尚不够自由,奇高的开业费用(包括货币的与时间的),限制了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家脱颖而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关键在于政府要下决心退出市场活动,真正实现政府、市场与企业之间的社会分工。
(二)贸易冲击
贸易冲击来源于一种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结构。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就具有这样的特征。中国经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经济:一方面,是东部沿海较为发达的城市化、工业化经济;另一方面,是中西部比较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乡村经济。在这种二元的经济结构下,一般而言,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仍然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中国劳动密集型的制成品生产至今仍然主要分布在劳动成本相对较高的沿海发达地区,这就大大降低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针对来自于经济全球化的贸易冲击,中国需要通过开发中西部来实现产业梯度大转移。借助于产业的梯度转移,东部可以参加更高层次的国际分工,并且因为其成本远低于发达国家而具有竞争力。与此同时,那些转移到中西部地区的传统产业也会因为成本的降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