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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育的概念不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体育概念划分得不明确,致使这个领域的一些下属学科的划分不清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界限不明确。第二,由于体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整个体育体系的建立有混乱。第三,由于体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我国体育与世界的接轨有障碍。
二、近25年来体育概念的发展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曾较大规模的对体育的概念研讨了3次,即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体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确立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体育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1980年,《成都体院学报》第一期发表了胡晓风先生“关于体育科学体系的若干问题”的文章,将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教育的组成部分,确立、提高了体育的社会地位。最大的贡献在于肯定了“人”的价值。1982年6月,林笑峰先生在《体育和体育方法》中对体育的定义,对于当时的学校体育是有贡献的,这种定义把体育教学与运动训练分开,为体育教学在学校中争得了一席之地,对于后恢复学校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学校体育面向全体学生,并增强学生的体制,但把体育只当作体质教育,应该说是很不全面的。这种思想与同期日本有些学者的观点有相似之处。1983年,《体育科学》第二期发表了刘秉果先生“体育概念应如何确定”的文章,他在文章中从《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词典》中引得体育条,也是把体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体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在这一阶段对体育概念的研究,从三本比较权威的著作中,即1986年3月第三次印刷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1988年8月曹湘君先生的《体育概念论》和1988年3月第3次印刷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体育理论》中可以看到以下几个特点:1.在中国大体育概念已经确立,包括体育(狭义的)、竞技运动、身体锻炼和身体娱乐。尽管这种不合逻辑的划分遭到任海先生等人的批评,认为“这种不合逻辑的划分将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人为的割裂开来看,歪曲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种批评用今天的眼光看也是对的,但遗憾的是中国体育界至今没有找到一个能较好代替这种划分,并能让大家接受的新的划分方法。2.体育概念的内涵扩大。3.把体育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了对体育的认识水平,即体育在社会中的地位。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确立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体育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1995年,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体育概念》,对体育定义得相当全面,突出特点是:1.既肯定了人个体发展,又肯定了社会对人发展的社会需求,二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2.注重人健康的生物观、心理观和社会观的统一。3.这个定义是以日本、美国、前苏联等学者在体育的:“育人机制”的基础上定义的。4.将体育归入教育、文化、社会现象之中。1999年,在《体育与科学》第2期,韩丹先生发表了“论中国体育:一分为三”的论文,较全面地对体育及进行了定义,并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体育概念的文章。但对体育的定义不够准确,并且有用被定义概念解释想要定义概念的情况。
由于中国对国外有关文献研究的滞后性,国外对sport的定义仍基本延续了历史的定义方法。这从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外以前对体育概念的研究较深入,因此,才具有如此好的稳定性。通过以上对我国体育概念的历史研究可以看出:1.体育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2.研究体育概念的视角逐渐扩大。但也不难看出研究中对体育的概念定义得过于笼统、宏观、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经常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概括了所有体育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的关系界定不够清楚,对体育的上位概念及最邻近的属概念界定含糊,对physicaleducation;physicalculture;sport;athletic等都翻译“体育”不够准确。
三、结论
对中国体育概念的历史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体育是文化、教育的组成部分。2.体育的内涵随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3.“人”成为体育的主体,成为具有社会性和个性的统一体。4.研究体育概念的视角逐渐扩大。5.注意到了体育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同时也关注体育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研究。
存在的不足之处是:1.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研究的思想基础,研究结论不够确定,反映体育的本质不够。2.对国外资料的理解不够精确,对physicaleducation、physicalculture、sport、athletic等都翻译成“体育”,不够准确,并且研究滞后。3.对国外的学习借鉴,多于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创新。4.概念定义的过于宏观、笼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经常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概括所有体育的组成部分。5.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的关系界定不够清楚。6.对玩、游戏、休闲、娱乐、身体教育、sport、竞技、工作之间的关系研究不够深入。
四、建议
1.中外体育概念的研究应具有互补性。中国在学习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深入研究,不断创新,有独立的见解,为世界体育的发展作贡献。
2.中国对体育概念的研究应不断具体化,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中国对体育概念理解的内涵不断扩大,要界定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关系。并应该注意这种趋势,避免内涵扩大给体育造成的负面影响。
【摘要】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思考和思维最基本的单位是概念,人是通过一个一个概念来思考问题的,有时候可能是不自觉的,但是大脑肯定是经过这一个过程的。所以在研究每一个领域时必须首先要做的是弄清楚该问题的概念,体育当然也是如此。
【关键词】概念体育概念
一、电子提单的概念和种类
电子提单(ElectronicBillofLading,简称EBL)是电子数据交换与纸张提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提单形式。通过计算机,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邢海宝在其著作《海商提单法》中认为:“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来实现提单作用的新的提单形式。它实际上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海上运输中货物物权的程序。其目的是加快单证流转,防止提单转让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以及解决日渐广泛地使用海运单后产生的在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如何转让货物物权的问题。”
电子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因此,严格地说,电子提单并不是一种书面单证,而是一组电子信息。应用电子提单时,租船定舱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发给发货人一份收讯电,相当于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签发提单。该讯电除包含装运货物的说明外,还包括传统提单在反面所记载的条款内容。所以,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只不过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由计算机自动进行。由此可见,电子提单的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提单。
对于传统提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提单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可以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按照收货人的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按照提单的签发日期不同可以将提单分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等。
这些传统提单的分类方法对于电子提单是同样适用的。因为承运人完全可以用电子的方式对提单的批注、收货人以及签发时间等内容做出相应的记载,与传统提单惟一的不同是表现形式而己。相比较传统提单,除了可以用上述传统提单的分类方式将电子提单做出分类之外,还可以针对电子提单流转方式特殊这一特点,根据电子提单在流转过程中所处的状态将电子提单分为“运行中的电子提单”(activeelectronicbilloflading)“中止的电子提单”(suspendedelectronicbilloflading)和“终止的电子提单”(endelectronicbilloflading)。
二、电子提单的优点
电子提单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具备技术上的支持(计算机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但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与传统提单相比电子提单具有以下一些显著的优点:
1.传统提单的流转会产生高额的成本
据联合国统计,国际间全年的贸易总额约为6万亿美元,而其中约7%被用于制作、管理、寄送和处理各种贸易单证。据估计,如果以电子提单形式的贸易,将可以节省50%的费用。
2.用电子提单可简化许多重复和繁琐的手续,提高提单签发的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而且电子提单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时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3.安全性角度来看,电子提单的收发不存在先天的风险,且有自己的确定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提单欺诈
高额的成本,缓慢的流转速度以及在处理时容易出现疏漏等传统提单的弊端引发了诸多的贸易冲突。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提单的价值。因此,航运业对提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电子提单在克服传统提单的缺点方面具有显著的优点,同时它又继承了传统提单的基本功能,因此电子提单的使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电子提单的使用似乎成了众望所归的选择。
三、电子提单运作的技术和制度障碍
电子提单的运用不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商业和技术问题。从一些国际组织解决电子提单运作问题的有关尝试来看,电子提单要得以顺利运作和普遍接受,需要建立顺畅的电子贸易环境及完善电子提单本身的制度。而这些条件,目前还未得到满足。1.电子贸易环境尚不完善
电子提单的产生与电子贸易的发展息息相关,而其运作也离不开电子贸易环境特别是EDI三大要件(即计算机应用、数据标准化和通讯网络)的建立与完善。电子提单的普及不是某个国家通过立法改革就可以解决的。首先,它需要建立一个广泛的并最终覆盖全球的计算机网络,以实现跨地域的电子数据交换;其次,在建立计算机网络、完善网络技术的同时,应加快计算机的普及和国际统一EDI标准的完善和普及。但在目前,电子贸易所遇到的障碍恰恰主要是:存在相互竞争的、互不兼容的专有网络系统,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但并不利于建立统一的世界电子贸易环境,更不利于形成全球统一的电子贸易法律和技术标准;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市场规范,而使用电子贸易手段的当事人需要的是能够适应自身系统同时也可被任何交易对方接受的系统,这不仅需要在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技术上形成统一的市场,而且需要在国际贸易所涉及的不同行业、不同国家间建立统一的市场规范。
2.电子提单本身的制度漏洞
(1)保密性问题。在电子提单模式下,无论是以承运人为中心的《电子提单规则》,还是设立登记中心的欧洲提单示范计划,都存在着物权变动公示与商业信息保密的矛盾。一方面,由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为保护作为担保人的银行、第三方债权人和提单项下的货物买方,确保信息的可靠性、易得性和交易的中立性,电子提单的公开登记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另一方面,大多数交易方都不愿将自己的商业信息轻易地透露出来,尤其不愿意让自己的商业信息为竞争对手所轻易得知。电子提单中信息的公开化,确实有可能损害交易方的商业利益。如何限制电子提单公开登记的内容范围,哪些人有权获取相关的商业信息,怎样兼顾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物权变动的公开安全,这些问题尚未解决。
(2)交易安全性问题。电子提单虽可解决纸面提单的欺诈问题,但它本身也可能存在欺诈问题,令人产生如电子密码是否安全、交易数据是否可能被人为更改而不留痕迹等顾虑。就《电子提单规则》中仅凭承运人来发送信息与密码的模式而言,承运人本身的诚信就颇值考量。毕竟提单受让人对于是否接受提单的判断是以承运人传送的信息为基础的,而承运人所传送的信息是否真实便极为关键。而在现阶段,对以上问题的监督程序与防御措施尚不完善。
四、结语
提单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单证,围绕提单形成的一套制度是现行国际贸易体制的基石之一。EDI技术具有快速高效的优点,能弥补传统提单的诸多弊端,使提单与贸易的现代化相适应。电子提单是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有纸贸易”向“无纸贸易”演变的重要内容,将对21世纪的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法律的滞后是难免的。但为了尽量缩短期间的差距,在研究和立法上采取前瞻与务实相结合的态度无疑是科学和明智的。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所有障碍都不是不可逾越的。电子提单能够向当事人提供至少是目前纸质提单可达到的安全保障。加之在法律被相应修改后,电子提单的普及是必然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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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爱民:《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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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仑教授发表《价值概念探新》一文川,对传统价值概念提出了质疑,说明传统价值概念已经不能说明现实问题了。但是,张教授提出的问题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张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下面我们逐一说明。
一、关于特殊商品的价值问题
张教授认为传统价值概念不能说明现实中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了。他举了“处女地、自然矿藏、古生物化石”川等例子,认为它们都不是劳动产品,其中也不包含劳动,但是却都“具有价值”,所以他得出结论说传统的价值概念不能说明现实问题了。他提出这样的问题是不正确的。第一,他举出的所谓商品都是特殊商品,它们仅仅具有价格,而没有价值。第二,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指的是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指的是商品的价值,他的劳动价值论是说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规律的科学,但是张教授所举的几个例子都不是一般的商品,即不是劳动产品,这当然不在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和劳动价值论解释的范围之内。当然,在商品经济中它们都取得了商品的形式。但是,它们都是特殊商品,应当做出特殊的解释,马克思就做过这样的解释,比如马克思就说过土地是一种特殊商品,土地具有价格,而没有价值。但是,张教授却主观地认为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和劳动价值论解释不了这些问题了,这是不正确的。
张教授为了说明他的观点后来又举出了深山旅游区饭店中的野菜菜肴价格更贵的例子,这倒像西方经济学家为了否定劳动价值论而举出沙漠中的冰块昂贵的例子一样。他们研究问题不是从普遍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出发的,而是从非生产过程中极端个别的事例出发的,这样得出的结论怎么可能说明商品经济的普遍现实呢?
二、关于商品价值能否直接计量的问题
张教授认为,“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商品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容易计算,“而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商品生产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可能“精确量化”了。这并不是问题,而是一种必然性,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都曾做过非常明确的说明,甚至可以说恩格斯在《资本论》第3卷所做的增补部分主要就是说明这一问题的。
张教授认为,传统的“价值”无法“精确量化”,社会必要劳动量无法“精确量化”,所以不能说明现实了。按照他的说法,好像价值应当能够直接计量似的,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价值只是劳动交换关系的一种抽象,它是通过价值形式相对的表现出来的,商品的价值量本来就是不能直接计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但是它是无法直接计量的,在某一个时点上,生产一种商品的劳动时间是确定的,但是因为生产技术无时无刻不在变化,所以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随时变化的,是不可能精确地计量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做过非常明确的说明。马克思说道,“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是个隐藏在商品相对价值的表面运动后面的秘密 “是不可捉摸的”。用我们今天的话说,是无法直接计量的。张教授却以为价值应当能够直接计量,这是不正确的。他提出这个问题并不能否定马克思的价值概念。
张教授为了说明他的观点举了袁隆平的例子,这个例子确实很典型。说来巧了,我也曾举过这个例子,不过我举这个例子说明的观点和张教授的观点恰好相反川。他提出了这样的质疑,“袁隆平的复杂劳动究竟是普通老农简单劳动的多少倍?”他认为传统价值概念“难以精确量化”,解决不了袁隆平复杂劳动与普通老农简单劳动之间的倍数问题,所以对传统等价值交换理论提出了质疑。我以为,这是不正确的。前面我们说过,价值是无法直接计量的,但是不是不能计量,价值无法直接计量,但是通过间接形式,还是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计量的。当然,这需要解决价值量计量的前提问题。在这里,我要强调指出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无法计量的,但是如果我们认识到劳动本身具有价值,我们就会发现价值计量的问题就不难解决了。我曾经批评过经济学界目前流行的观点,他们只是说明了劳动创造价值,但是这样是解决不了现实提出的问题的,因为仅仅说明劳动创造价值并不能解决价值量的计量问题。现代生产都是集约化生产,个人创造的价值都融人到企业的最终产品中去了。从最终产品中计量出某一个别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这是办不到的。我们应当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证明劳动本身具有价值,这将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一旦证明了劳动本身具有价值,劳动价值的计量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劳动的价值,这还是从现实中概括出来的一个崭新的命题,为了说明这一命题就让我们回到现实中来吧。劳动者付出个人劳动,企业支付货币工资,这是我们社会当中最普遍和最基本的事实。这一事实说明,劳动已经作为交换的对象而且采取了价值形式,即个人劳动二货币工资。个人劳动二货币工资,这和马克思分析的“20码麻布=2镑”的意义是一样的。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是从价值形式的分析中引伸出来的,我们通过“个人劳动二货币工资”这个等式的分析就会发现个人劳动是具有价值的。个人劳动具有二重性,即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在这里,个人劳动当中包含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实体,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就是价值,即个人劳动的价值;货币工资是个人劳动的价格,是个人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应当以个人劳动的价值为基础,应当通过竞争过程形成。个人劳动的价值是由其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为各个劳动者个人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其中就包含了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就会具有不同的价值。工资是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如果创造了能够展开充分竞争的环境,使工资通过竞争过程形成,那么它就能相对准确地反映个人劳动的价值,这样就能体现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差别,从而就能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的价值无法得到充分的实现,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劳动的价值就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实现。就说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吧,他繁育优良品种,使种粮者增产增收,他创造了多少价值?在传统体制下他的工资收人非常有限,比普通劳动者多不了多少,他的劳动价值远未得到充分的实现。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他的劳动价值通过市场就能够得到相对准确的实现,劳动差别就能体现出来,他的个人收人也就相当可观了。比如,湖南四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就估算过,袁隆平光品牌价值就可达1008.9亿元。他作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隆平高科”250万股,以今日价格(2004年11月17日,每股11.3)计算其股票市值为0.2825亿元,还是相对准确地反映了他的劳动价值了吧(他的工资福利忽略不计)!
“袁隆平的复杂劳动究竟是普通老农简单劳动的多少倍?”这绝非难事。只要有了竞争环境,谁高谁低、相差多少就都是清清楚楚的。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袁隆平跟我就差不多,从工资收人上看也许比我多一点,但是多得非常有限!但是,进人市场经济之后,谁高谁低就充分显露出来了,他可能是我的一千倍,或者一万倍,如果用心计算是能够相对准确地计算出来的。这里的关键在于要认识到解决计量差别的前提条件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在马克思那里早就解决了,比如他曾明明白白地说过,“虽然不同的劳动日的价值不等,价值还是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的;但是要使用这种尺度,就需要有一个可以比较各种不同劳动日价值的尺度表;确定这种尺度表的就是竞争。”“你每小时的工作和我每小时的工作是不是等值?这是要由竞争来解决的问题。怎么在张教授这里就成了解决不了的问题了呢?
价值无法直接计量,但是不是不能计量,它无法直接计量,但是还可以间接计量。张教授却以为价值应当能够直接计量或者无法计量,这样怎么可能反映市场经济的实际呢?
三、关于价值归属的问题
张教授还提出了一个价值归属的问题,即“依照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商品交换要按等价值交换的理论,商品就应当全部归劳动者占有;纯粹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所获得的收益就都是‘剥削’所得。”川我以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这里的问题在于,现实中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是“纯粹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而不是“劳动者”吗?资本家作为“纯粹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所获得的收益”是“剥削”,但是“劳动者”获得自己创造的“收益”怎么也成了“剥削”呢?他这里所说的“生产资料”“收益”实质上指的就是投资收人,我们认为现实中的投资收人并非“剥削”收人。当然,劳动者投资收人的性质问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用理论做出新的概括,具体说需要用劳动价值论和资本有机构成理论来说明。
在现阶段,很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经营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等都有些存款,都有些利息收人。那么,他们的投资收人是“剥削”收人吗?如果提出这样的疑问,那不是把他们参加社会主义劳动,支援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都给抹杀了吗?在今日的社会主义社会参与投资的都是劳动者,在以往的资本主义社会参与投资的都是资本家,以往的资本家脱离了生产过程,但是今日的劳动者脱离生产过程了吗?劳动者投资和资本家投资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资本家的资本收人是无偿占有的他人的劳动成果.而劳动者所得的投资收人则是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把今日劳动者的投资收人和昔日18世纪资本家的资本收人相混同是错误的。不劳而获,不投人劳动就可以参与分配,仅仅有了权力就可以参与分配,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大家都不劳而获,财富从何而来,怎么还能按劳分配呢?当然,仅有上面那些抽象的议论还不够,下面让我们做一点具体的说明吧!
假设,我有幸和张教授一起参加了铺设电缆的工程,工作任务是挖电缆沟,工程建设方按挖掘的长度支付报酬。张教授投资10万元钱买了一个掘沟机,每天挖掘100米(张教授暂时屈就一下,做一点操纵机械的劳动),每天挣1000元;我花10元钱买了一把铁锹,一天挖掘10米,每天挣100元。张教授投资10万元,每天比我多挣900元。对于我所得的100元,谁也不会提出什么疑问。但是,对于张教授多得的那个900元,那些所谓有学问的学者们可能就要发问了,你挣那么多,是怎么来的?那么,你如何回答呢?是劳动创造的,还是机器创造的?张教授可能会说这是我的劳动创造的,但是我也担心张教授觉得自己仅仅是拉一拉操纵杆或者按一按电钮,这些算不了什么,实际都是机器在劳动,价值是由机器创造的。如果张教授做了后一种回答,那我的看法和张教授的看法就是完全不同的。我以为,一切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掘沟机不创造价值,张教授多得的900元是劳动创造的。当然,这不是说投资就没有意义了,投资当然有意义,张教授比我多投人99990元,结果每天比我多收人了900元,你能说投资没有意义吗?但是,它有什么意义呢?劳动者向生产过程投人一定量资金,购买了机器设备,那么他的技术装备水平就得到了提高,从而就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从而在单位时间内就会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在这里,投人资金只是提高了技术装备水平,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但是,投人资金的意义仅仅就在这里;资金并不创造价值,较多的价值还是由劳动创造的。张教授多得的那个900元就是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而在单位时间内多创造出的那一部分价值。很显然,张教授每天多得的900元是自己通过劳动创造的,并非占有了他人的劳动,他的10万元仅仅作为生产要素而已,并未发挥资本的功能。
当然,上面我们说得比较简单,说劳动者投人资金之后直接改变了自己个人的劳动条件,但是实际投资情况是很复杂的。实际上,劳动者也许是把资金投给了自己所在的企业,如果是这样就平均地提高了企业中各个劳动者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或提高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生产力水平,而不是提高了他单个人的劳动生产力水平。这还是假设把资金投给本企业时的情况,如果投给了另外一个企业,这笔资金的投人与自己劳动条件的改善就完全没有关系了;如果是存入银行、那就根本看不到使用到哪里去了。但是,无论经济现象具有怎样迷人的色彩,只要我们不被现象所迷惑,就能够透过现象抓住本质。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这正是科学活动的意义之所在。劳动者投人资金以后,不管是怎样使用的,也不管是使用到哪里去了,本质上都是提高了他个人的劳动生产力,从而能够使他个人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较多的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投资和使用投资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实际上很有可能会这样,张教授虽然有储蓄,但不会操纵掘沟机,他是用铁锹挖掘的,我虽然没有多少存款,但是会驾驶掘沟机,我到银行贷款买了掘沟机,开着掘沟机参加工程了。张教授参与储蓄了,他一边劳动,一边得到了“利息”收人,我使用了别人的资金也是优化利用资源的过程,也提高了劳动生产力,收人也会增加,在还本付息之后还是比单纯用铁锹多收人了一些,投人资金的和使用资金的都增收了,双方都受益了。
严格来说,资金不会贡献,机器也不会贡献,“贡献”是主体的行为,是人的行为。张教授取得了劳动收人,但是当期没有消费,而是把消费时间推迟了,他储蓄起来支援了经济建设,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创造了较多价值,这是张教授本人的贡献。他得到的利息从实质上说是由他的劳动创造的,从形式上说也可以叫做对他延期消费的一种补偿。在这里,在自己使用物质要素的时候是提高了自己的劳动生产力,从而能够使自己创造较多的价值,得到较多收人;在储蓄的条件下是做贡献了,为别人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自己则延迟消费了,仅仅获得一些延迟消费的补偿而已。使用别人的资金,是优化利用了资源,客观上改善了自己的劳动条件,从而使自己创造了较多价值,并且多得了收人。劳动者投人资金仅仅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已,自己使用时有利于自己,别人使用时(或使用别人的资金时)既有利于别人,也有利于自己。资本的本质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能够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在这里,投入资金的和使用资金的都受益了,怎么能说它是资本呢?剥削指的是通过垄断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这里既没有对于生产资料的垄断,也没有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怎么会有剥削呢?
马克思只是说过,资本家的资本收人是剥削收人,但是马克思从来就没有说过劳动者的资本收人也是剥削收人,所有的投资收人都是“剥削”,这是强加给马克思的,从理论出发是得不出这样的结论的。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阶段和马克思所处的那个社会阶段是根本不同的。在马克思那时候得到资本收人的都是资本家,而我们今日社会得到资本收人的都是劳动者。劳动者得到的资本收人和资本家所得资本收人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我们应当结合今日社会的实际做出新的概括,而不能用马克思那个时代的结论说明今日社会的现实。张教授的认识不符合今日社会的实际,把它强加给马克思,然后说马克思解决不了今日社会的问题,这个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这种假设成立的话,在苏格拉底看来,智术师普罗塔格拉所教授的政治术就是一种技艺,那么为何苏格拉底又要“刻意”将“技艺”替换为“专业”呢?“技艺”与“专业”到底差别在哪里呢?而柏拉图的“政治术”又指什么呢?
“技艺”(τ・χνη)一词从词源学上来看,来自于印欧语系中的词根“tek”,本意是指建造房屋时的木工活,后引申为一种颇具理性内涵的能力。在《明哲言行录》《苏格拉底篇》中有这样一段话“他(苏格拉底)在老年时学会了拉七弦琴,还宣称他并不认为学会一种新的技艺有什么荒唐”。可见,在古希腊一般意义上的“技艺”指向某一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比如拉七弦琴、做鞋或者雕刻等。那么作为技艺的政治术又具体指什么呢?柏拉图关于政治家和政治技艺的论述最集中的体现在《政治家篇》中,在这篇对话中所论的政治的技艺大致包括知识、中道精神、立法、演讲、军事以及各种政治技艺的综合掌控能力诸项。而其定义正如埃利亚客人所说“那种支配着所有的技艺,掌管着所有的法律和决定着影响国家命运的所有事物并完美地将编织为一的技艺,如果我们将根据它们的共同性特征所具有的独特称谓来描述这一技艺的话,我们一定会十分准确地称它为政治的技艺”。这里的用词是“支配着”,并且其具体内容涵盖了治理国家的几乎所有方面,如果说这个“政治的技艺”是由一类人所拥有的话,那么这类人毫无疑问是王者。
与此相对应,“专业”这一概念则与分工直接相关。社会的分工是专业产生的最直接因素,直到今天专业的日益增多也正是直接源于分工的细化。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正义的本质是每个人根据本性、自然,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 “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同时柏拉图认为人的本性可以分为金、银、铜铁三类。拥有政治技艺的统治者属于稀有的金质类。一般人对于政治只有“意见”,只有政治家才具备必要的管理国家的“知识”;其次,他们因为拥有“财富”从而具有从事政治活动的闲暇。也即:搞政治是他们的专业,或者说这个专业只有他们才能胜任。而无产者之所以不能参与政治,除了他们没有政治“知识”外 ,还因为他们没有闲暇,因此在他们越出自身工作,投身公务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从中攫取自己的好处,即把政治作为谋生的职业。这必然导致腐败。而在古希腊“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关于这一点,在今天这个问题演化成为“是否应该高薪养廉”的命题依然备受关注。
走到这里,我们再来看苏格拉底将“技艺”置换成为“专业”的问题。正如苏格拉底老年时学会七弦琴这一技艺一样,人可以同时有很多种技艺,但是我们却并不会因为苏格拉底会拉七弦琴而说拉七弦琴是苏格拉底的专业。相反,如果我们说某个领域是某人的专业,那么无疑他一定掌握这个领域的技艺。也即是说:懂得技艺的不一定专业,而专业的则一定懂得技艺。如果普罗塔格拉所教授的“政治术”跟拉七弦琴一样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技艺”的话,那么他与他所轻视的老牌智术师(我们不能忽视这个细节:普罗塔格拉在将自己的授课内容与其他智术师相比较时,“他瞥了希琵阿斯一眼”)将并无区别,而且通过这种技艺的传授,并不一定能够“把人教成政治上的伟丈夫”。而如果他所教授的“政治术”正是柏拉图的“王者术”的话,那么这种源自“金类”灵魂的技艺又如何可教呢?况且雅典的政治形式是民主政治,文本中描述时期的雅典政治形式更是民主政治的极端---直接民主政治,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教授“王者术”无疑是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即使是公开承认自己是智术师的普罗塔格拉,也无法公开说明自己教授“王者术”吧。通过这两个概念的替换,苏格拉底一方面为下文美德不可教展开铺垫,另一方面则在提醒普罗塔格拉,某些不可言说或不可明说的必须,而正是这些提醒促使普罗塔格拉开始审慎的“隐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