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范文

时间:2022-12-04 0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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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

篇1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合同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严谨的合同可以规范当事人的经济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降低经济活动的损失。通过合同法的学习,学生们能够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理论知识。这些知识只有和实际应用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经济法律意识和经济法律素质,培养学生运用合同法知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在学习过程中,如果缺乏实际应用,就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有关理论知识体系,而通过合同法案例分析,用案例引出问题、说明问题,可以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案例教学在合同法教学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优点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中,将案例讨论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通过剖析典型事件,增强学生感性认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培养学生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1、 案例教学丰富了教学实践

教师通过案例教学引导学生对现实经济生活紧密关联的生动的案例学习和与此相关合同法知识的深入分析, 把学生的目光引入法律实践、引向社会, 不断输入丰富的社会信息, 使学生的思路越过狭窄的课堂理论、走出校园围墙, 把思维放在一个广阔的社会背景下, 这有助于培养学生多角度、多层次地看问题的思维习惯。

2、案例教学提高了教学效果

从高等教育的教学过程看, 教师教的作用将逐渐减弱, 而越来越多地依靠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案例教学法中活生生的案例打破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法呆板、僵化、枯燥的教学模式, 教师的作用从传授转向引导, 从灌输转向帮助学生思维的转变, 让学生学会从专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方法。

3、案例教学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案例教学具有鲜明的真实感, 与实际生活很贴切, 能激发学生学习合同法的强烈兴趣。由于有情景、有内容、有事实、有逻辑推理和论证, 从而满足了学生的求知欲、参与欲与表现欲, 使学生对合同法的学习变得主动、积极和饶有兴趣。

二、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教学中的运用

恰当地选择和分析典型案例,能够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到知识,提高技能。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具有一定的技巧,在合同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慎重的选取教学案例。

案例选择除了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以使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外,所选案例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一个案件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而各种意见、方案、理由均应提供出来,避免采用单一化、模式化的僵硬思维方式。同时案例的选用不能完全拘泥于现行法的框架。现实生活极为丰富复杂和多样化的,而立法不可能对其包罗万象或一成不变,法律空白、漏洞在所难免。将这类案例引入课堂,通过学理的分析及各种研究方法的导人找到对案件的最佳解决方案,将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认真培育学生的思维能力

案例教学应以激发学生思考为主,思考由怀疑和答案所组成,学习便是经常怀疑,随时发问。教师提供案例之后,启发和引导学生发问,或教师主动提出一些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只有教会学生如何发问,如何提出高水准的问题,才能使他们的思维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

(三)精心组织案例的讨论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参与感和主人翁精神,让学生明白案例研究的意义,激发学生对案例的兴趣,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自己阅读,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学生进行讨论和争辩,再由教师讲授有关基本理论并做适当的案例评判。教师在每个案例之后一般只作简单的提示性的建议,将讨论和参与的空间留给学生。

(四)巧妙运用视频案例

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多是采用“教师站着讲、学生坐着听”的演讲式教学。这种模式与严谨缜密的成文法体系相互适应,但其最大的弊端是信息单向流动,师生之间缺乏交流,容易演变为“填鸭式”教学。因此,教师应以多样化的视听手段消除课堂中的审美疲劳。教师在讲授合同法过程中,可以引用大量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视频案例,一方面能拉近法律与生活的距离,另一方面又能调节课堂气氛,消除了学生的审美疲 劳,极大地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分析能力。在运用视频案例时要注意的问题是:一是教师应花费大量的时间甄选案例,既要做到难易适中、贴近生活,更要与教学知识点相契合;二是视频案例播放完后,教师进行专业化的讨论和讲解。

(五)注重引导学生树立“预防在先”的法律思维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组织者,学生是知识的积极获取者。案例教学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笔者在教学中让学生总结一些个案的经验和教训,以此培养学生们“预防在先、风险控制”的思维。2009年8月6日,某单位一行20人按照与某旅行社的合同约定,准时到达某省会城市集合,准备乘坐当日晚8点的火车赴庐山旅游。20:20,旅行社工作人员匆匆赶来称由于车票紧张,他们经过多方努力也没能拿到当日车票。同时称,8月7日的车票能够保证。该单位领队考虑到既然已经专门抽出时间让大家出去旅游,于是就按照旅行社提出的建议重新签订了合同,并顺利完成了旅游活动。返程后,该单位负责人要求旅行社承担因为行程耽误而产生的食宿等费用时,旅行社以双方已重新签订合同为由予以拒绝,于是游客向旅游局进行投诉。笔者认为本案中旅行社要负责该单位的食宿费用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笔者的重点是让学生思考,为何这家单位会陷入被动境地。当学生们回答该单位在变更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把赔偿事宜一并处理的时候,案例教学的作用这时候才算是真正发挥出来。最后笔者再进一步阐述为何没有变更合同时一并协商赔偿事宜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六)案例分析要注重学生的写作能力

对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培养的忽视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普通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要注意两点:一是“写”的内容主要是对案例的分析。单纯的学术论文比较枯燥,没有针对性,很难引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而案例分析有案件事实有争议焦点可引导学生思考,能够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帮助学生梳理知识点和形成法律思想。二是教师一定要对学生的案例分析进行批阅,并尽可能写评语。这是师生之间一种非常好的交流方式,能让学生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 而且批改显示教师的重视程度,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参考文献:

[1] 周樨平.开放教学条件下讨论式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J].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

篇2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

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篇3

2、各村要聘请1名以上的交通安全协管员(可由村、组干部兼任)。(分值 2分)

3、各村民小组要落实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负责本组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汇总与上报。(分值3分)

二、日常管理(分值40 分)

1、有驾驶人、机动车登记台账,驾驶人、机动车基本情况记录完整,底数清,情况明。(分值5分)

2、熟悉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有道路隐患排查台账,每月及时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隐患上报情况记录、整治建议及整治记录。(分值6分)

3、有违法驾驶人台账,并对违法基本情况逐项记录。(分值3分)

4、有违法机动车台账,并对违法基本情况(机动车型号、车牌号、驾驶人基本情况、年审年检等)逐项记录。(分值3分)

5、与辖区所有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分值3分)

三、宣传教育(分值20 分)

1、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栏,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分值5分)

2、每月对辖区驾驶人及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到会人员不低于辖区驾驶人及机动车所有人底数的90%,有学习记录及签到册。(分值8分)

3、村广播室播放宣传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内容每周不少于1次。(分值7分)

四、事故预防 (分值20 分)

1、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累计死亡1人、死亡2人、死亡3人及以上的,分别扣5分、8分、12分;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扣20分。

2、因机动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按时进行车辆及驾驶证年检、审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0.5分。(分值5分)

3、应当督促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发现一起扣0.5分,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起扣1分。(分值5分)

4、辖区无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交通事故。(分值5分)

五、信息报送(分值10分)

每月20前向镇安办报送道路交通基础信息月报表,上报各类信息无漏报、迟报、瞒报、虚报等情况。

六、管理成效(扣、加分项目)

1、因工作不力造成后果受到镇交管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分5分;

2、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被区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3、积极按照镇道安办和上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辖区道路安全、畅通,秩序良好,受到镇道安办通报表扬的加5分,受到县级以上部门表扬的加10分。

七、考核奖惩

(一)凡季度考评排名前3名的村委会,由镇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状、奖金:第一名300元,第二名200元,第三名100元;

(二)凡年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村委会,由镇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年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奖励现金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500元;

(三)凡连续两个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主任及交通安全管理员需到镇人民政府接受诫勉谈话,写出深刻检讨,并扣发季度奖金300元;凡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村委会、镇属部门,由镇政府通报批评,并扣发年度奖金1000元;

篇4

作者简介: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天津300071)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133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同时,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形成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共舞”的局面。为了实现刑法所追求的罪刑均衡,实现刑法的公众认同,我们有必要准确地把握三个犯罪各自的本质、行为特征和处罚范围,从而理性地处理三者之间的竞合关系。

一、规制交通安全刑法网络之织成

在现代科技社会,处处都有危险,我们生活的许多方便,也是这些危险换来的,所以,在确定对危险或风险进行控制时,应当注重对利益与风险的衡量。即危险是否被容许,要依照行为的社会意义加以评价。没有社会利益而且被社会所非难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有危险。经过对利益的权衡和比较,我们就可以确定何种危险应当受到刑法的控制,何种危害结果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对于交通安全更是如此,基于机动车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因此有必要从危险到实害都应当有相应的刑法进行规制。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现行刑法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上编织了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的刑事法网。

1 危险驾驶罪――控制风险

结合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尽管说本罪的罪名被确定为危险驾驶罪,但是其行为模式却只有两种: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分别将二者称之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

(1)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控制具体危险

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要控制的主要是双方之间在道路上通过随意变道、超车、加塞等方式实现竞向前进,进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周围的行人、车辆、财产所可能造成的危险。之所以在该类型的危险驾驶罪中要求只有出现具体危险时犯罪方告成立,是因为尽管在追逐竞驶的过程中可能对周围的行人、车辆、财产造成威胁,但该行为毕竟是在行为人精神状况完全正常,控制自身和机动车的能力完全具备的条件下实施的,所以,对其犯罪成立要件的要求相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就较为严格。

也正是因为如此,构成该类型的危险驾驶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必须存在追逐竞驶的行为。所谓追逐竞驶也就是双方在道路上追逐,竞向前进。既然是追逐竞驶,那么就肯定存在“追的一方”和“被追的一方”。只有双方之间在道路上任意追逐、随意变道才会产生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刑法也才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第二,必须发生在道路上。这里的道路并不限定为公共交通的道路,即便是工厂、矿区、学校等的道路也可以构成本罪,因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并不是狭义的公共交通安全,而是广义的公共安全。相应地如果追逐竞驶行为发生在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封闭道路上、测试车道上等则不能构成本罪。第三,追逐竞驶行为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所谓的情节恶劣就是追逐竞驶行为已经足以危及到周围的行人、车辆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大体上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衡量,主观方面包括行为人追逐竞驶的动机、追逐竞驶的目的等等;客观方面包括追逐竞驶的时间、追逐竞驶的道路、追逐竞驶的次数、追逐竞驶的速度等等。

(2)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控制抽象危险

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是指醉酒之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所以对该类型的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要件要求较为宽松,只要出现抽象危险,犯罪即告既遂,是因为立法者根据已有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常识认为,机动车属于具有高速行驶特点的工具,这种特点要求驾驶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头脑清醒和精神集中。即便是如此也还是有极大可能发生危险或交通事故。但醉酒之后,精神亢奋状态,生理反应能力与危险的判断能力都大为降低,但驾驶人却过度自信,高估自己的驾驶技术,此种心理态度及其危险性,无异于车道上滚动的炸弹,潜伏很大的灾难。为了避免醉酒驾驶行为本身所包含的危险转化为实害,刑法有必要对这种具有高度危险的行为进行提前干预和规制。

抽象危险犯罪的成立标准就是行为人实施了立法机关基于社会经验和常识而认定的危险行为。在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中,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就是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驾驶机动车相对较为明确具体,所以认定本罪关键和标准也就只有一个,即行为人驾驶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l9522-2004)的规定。醉酒驾驶是指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这一标准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我国司法机关认定醉酒驾驶的标准。除此之外,对于醉酒驾驶没有情节和严重程度的要求。

2 交通肇事罪――惩罚结果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交通肇事罪的概念界定,我们就可以得知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首先,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且因此而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其次,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于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和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观认识上存在矛盾。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有认识的,但是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排斥的、反对的。也正是因为行为人对于严重后果的反对和排斥,各国立法机关均将交通肇事罪限定为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的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另一方面是客观上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都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因为,机动车属于具有高速运行性能的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本身也有极大可能受到伤害。基于这种客观事实,驾驶人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时,往往会相信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依据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事实是,行为人高估了其所信赖的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据,从而引起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了实现在交通运输领域中保护交

通安全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各国刑法均是将交通肇事罪定性为只惩罚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制风险&惩罚结果

结合刑法第114条、115条的规定和刑法理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方面由于其犯罪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和不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因为其所侵犯的法益“公共安全”的相对模糊性,所以,尽管只是一个罪名,但刑法却用114条和115条两个条文进行规定。其中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是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规定的是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制风险

随着工业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和承受各种人为的风险,从核辐射到交通事故,从转基因食品、环境污染到犯罪率攀升等,工业社会由其自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而且,风险社会下的“风险”呈现出自己独特的性质。所以当其爆发时,我们难以控制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范围,其危害后果甚至可以表现为空间上的“国际扩散性”和在时间上的“世代延续性”。如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不单单危及到日本国内,而且波及到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时间的延展性上,切尔诺贝利事件导致当地较长时间内人类无法居住。

为了防止风险转化为实害,整个社会必须在观念层面转变对传统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标准进行重新界定,在制度层面必须采取措施对这种风险进行控制,而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将可能导致实际危害结果的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相应地就需要增加针对控制各种风险和危险的犯罪,而造成危险和风险的行为或来源是不确定的,在立法不能及时准确地做出回应的时间,我们可以限定条件,利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险的各种行为进行惩罚。在交通安全的规制中,比如驾驶机动车在闹市中穿行、逆向行驶、无视信号灯行驶、吸食或服用品后驾驶机动车等等,上述驾驶行为都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刑法应当做出积极的应对,但是现有的危险驾驶罪只能处罚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所以,针对上述行为只能认定为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罚结果

实害犯形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为了惩罚那些法律不能预测的同时又给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的行为;碰瓷行为;盗窃井盖行为;私拉电网行为等等。近些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被用来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侵害的行为进行规制。第一类较为典型就是将“碰瓷”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之所以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是由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方面是由机动车本身的高速行驶的性质所决定。机动车属于在动力牵引下具有高速行进性能的工具,而高速行进的特性也决定了当其在失控状态或控制不力的状态下,其对周围的行人、车辆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难以控制的;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众财富的增加,车辆的保有量在逐步攀升,相应的恶通事故也增多,而传统的交通肇事罪难以处罚和规制那些主观方面对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具有放任心理的驾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惩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司法机关将部分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危险时的法律适用

1 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危险驾驶罪是控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所可能造成的风险,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控处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如此一来,就必然会形成二者之间在处罚范围上重叠。

既然我们认可了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存在竞合的可能,那么我们就需要明了二者竞合的性质。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就是,二者之间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所谓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而法条竞合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1)新法与旧法竞合;(2)一般法与特别法竞合;(3)轻法与重法竞合。其中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状态应当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当一构成要件完全包含于另一构成要件之中,而成为该构成要件的一部分的特别关系,此时应当基于“特别条款排除一般条款”之一般原则,仅适用特别条款。

在危险驾驶罪和危险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属于一般条款,而危险驾驶罪应当属于特别条款。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罪状设计上属于典型的“兜底性条款”。所谓兜底性条款就是指刑事立法中规定的具有堵截犯罪人逃脱法律惩罚的条款,多表现为“其他方法”、“其他手段”等等。当“兜底性条款”和“一般性条款”发生竞合时,应当选择“一般性条款”而放弃“兜底性条款”。因为兜底性条款的充当的角色和承担的功能就是当不能发现其它合适条款时,其才作为替补条款而出现;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那么当行为人实施上述两种行为并危及到公共安全时,就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醉驾”和“飚车”之外的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尽管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我们应当看到危险驾驶罪存在“名不副实”的问题,因为在其“大头”之下却又有一个“小身子”,其惩罚的行为只有两种: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而实际上对于公共安全造成危险和威胁的危险驾驶行为难以穷尽。就目前能够被我们普遍理解的就有闯红灯、逆向行驶、无证驾驶等等。既然危险驾驶罪处罚的行为却只有两种: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那么除了上述两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险,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笔者认为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因有两点,第一,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只处罚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所以,基于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用危险驾驶罪来处罚上述两种行为之外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尽管本质上它们也是危险驾驶行为;第二,尽管危险驾驶罪不能处罚逆向行驶、吸食后行驶、无视信号灯行驶等行为,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行人、车辆和财产安全,我们有必要将足以严重危

及到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用刑法来进行处理,而现行刑法中在内涵和外延上能够处罚上述行为的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第一,当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应当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第二,当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之外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时,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害时的法律适用

1 危险驾驶行为导致实害结果的可能性巨大

我们知道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对人们来说,即使是最小的惩罚,只要不可避免,总会令人心悸;相反,即使刑罚十分严酷,但只要给人留下一线逃脱追究、不受处罚的希望,人们就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而冒险实施犯罪。无论是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还是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不受处罚的“机会”和“希望”都是非常之大。一方面,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尚未造成任何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已经构成犯罪,所以在本罪中并没有相对较为明确具体的被害人,相应地就没有举报人和报案人,对危险驾驶罪的查处完全取决于公安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公安机关的力量必然有限,这样就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有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再加上,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过程中,行为人控制自身和控制机动车的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而机动车本身又是具有较大危险性工具,所以在行为人危险驾驶和警察发现之间的时间差中,危险驾驶行为就有极大可能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2 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害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

在中国尚没有如同其他国家规定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前提下,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中国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可以选择,而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实害犯形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的初衷是为了控制追逐竞驶和危险驾驶所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的危险,在这种控制风险观念的指引下,其主要是惩罚造成具体危险的追逐竞驶行为和造成抽象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但无论是抽象危险还是具体危险,危险驾驶罪所能处罚的边界就是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换句话说就是,危险驾驶罪的“射程范围”就是出现危险状态。而一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就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射程范围,从而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的本质决定了只有出现了危害后果犯罪才能成立,而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实,在形式上好似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也有学者从理论上论证了该种情形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是故意犯罪,但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伤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此时,行为人对基本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为过失,从而成为结果加重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下,行为人对于重大人员伤亡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可能是过失。理由有这么两点:(1)行为人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一般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在危险驾驶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过程中,基于生活常识和生活经验、领取驾驶证过程中的培训、驾驶经验、危险驾驶罪的宣传和司法判例,从事驾驶的人员应当预见到而且能够预见到危险驾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完全具备预见的能力和预见的可能性。在具备这种社会常识和经验的基础上,行为人依然从事危险驾驶行为,其并不是疏忽大意,而是具有放任的情节。所以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2)行为人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主观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之所以没有将其划归故意犯罪,关键一点就是行为人轻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而且有一定的相信这种结果能够避免的“依据”,而且这种凭据应当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客观存在性和有效性,比如个人的能力、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等等。但往往这种避免结果发生的努力或依据,与实际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之间存在“实效上”的差异,从而导致结果发生。交通运输过程中,对驾驶机动车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一般都能预见,而且行为人往往根据自己的驾驶技术、对路况的熟悉程度、对所驾驶车辆的熟悉程度等等确信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在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追逐竞驶和醉酒状态都会导致行为人控制自身和机动车的能力有所下降,行为人所信赖的个人驾驶技术、对路况的熟悉、对所驾车辆的熟悉等事实在客观上已经“失效”。所以,客观上来说,行为人不具备控制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其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认识是“虚幻”的,而非“真实”的,所以行为人不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综上分析,行为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主观方面不可能是过失,自然也就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个必要的说明。尽管笔者主张危险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不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自然包括醉酒驾驶。但如果行为人是“酒后驾驶”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然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1)“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别。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l9522-2004)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2)在酒后驾车的情形下,行为人控制自身和机动车的能力并没有绝对地减弱。所以,此时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其主观上应当是非常明确的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其为避免结果的发生所采取的努力是客观的,只不过这些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能力和效用被行为人“高估”。(3)现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如此,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行为人“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行为人“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罪。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一方面,危险驾驶行为在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方面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具有相当性和可比性,因为机动车属于具有高速运营性能的工具,当其失控时可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危险;另一方面,在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在主观上应当放任或希望的。行为人对于自己从事的危险驾驶行为肯定是明知的,而对于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也是不排斥的。因为,客观上来说,在从事危险驾驶行为时,行为人已经不具备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即便是行为人相信其可以采取某种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这种措施在客观上也是失效的、虚幻的。其对于危害结果更多地是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当然也不排除有希望发生的可能。综合客观表现和主观心态,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司法判例的支持。2009年9月8日,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在同一天对两起具有类似行为模式和犯罪后果的案件进行审判,从而确立了将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严重后果的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以其中的孙伟铭案件为例来说明。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孙伟铭在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为亲属祝寿期间大量饮酒。16时许,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五辆汽车相撞,导致多人死亡及重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经鉴定,孙伟锦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司法机关认定,酒后高速驾车之行为不仅完全丧失对危害的有效防范,而且大大降低其驾驭危险交通工具的能力。因此,孙伟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避免能力,其无证、醉酒、高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孙伟铭对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虽不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未采取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后,司法机关对于醉酒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陈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0年5月8日晚,陈家在一酒吧为朋友庆生,饮酒后,次日5时36分许,陈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小轿车,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事后,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o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家无期徒刑。

结语

无论根据传统的报应思想,还是现今的威慑思想,对于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都应当配备和适用相对严厉的刑罚,原因很简单,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而为了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均衡,最理想的模式就是将犯罪行为按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处理,从而确定相应的刑罚阶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之后,在交通安全的刑法规制上就形成了从危险到实害、从过失到故意的全覆盖。而为了防止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受到重罚、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受到轻罚,切实做到纵向和横向的罪刑均衡,实现社会公众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认同,我们就应当厘清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三罪的犯罪本质和处罚范围。具体来讲就是:危险驾驶罪的本质是控制风险,处罚的范围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是兼顾控制风险和惩罚结果,处罚的范围包括除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之外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本质是惩罚结果,处罚的范围包括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所有危险驾驶行为。

注释:

关于将碰瓷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法理分析的文章可参见于同志驾车“碰瓷”案件的司

法考量――兼论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判断[J].法学,

2008,(1);窦秀英、于志刚等,“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

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7,(11)。

篇5

被告:赖国发,男,54岁,四川省广汉市人,广汉市连山镇供销合作社职工。

委托人:蒋培凤,赖国发之妻。

委托人:唐斌,四川德阳泓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国发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维礼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国发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维礼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维礼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维礼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国发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1999年7月23日,陈维礼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国发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国发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国发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国发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陈维礼和被告赖国发达成口头协议,由陈维礼为赖国发提供劳务,赖国发给付陈维礼报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维礼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国发承担民事责任。赖国发无证据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陈维礼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赖国发还应承担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在为陈维礼办案中的必要开支。故陈维礼请求赖国发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赖国发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国发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告陈维礼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国发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维礼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赖国发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维礼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赖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维礼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

二、被告赖国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维礼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维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被告赖国发负担。

赖国发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1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陈维礼服从一审判决。

篇6

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教学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已在理论界形成共识[1],亦在教学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也应区分不同课程的性质而有所修正和变化。下文笔者以法学专业本科选修课程合同法教学为例,探讨一种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法的新教学方法,即全案例教学法。

一、全案例教学法的提出及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课程与债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衔接

在以往的合同法课程教学实践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授课中同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体现在:授课教师在传统合同法课程讲授过程中,通过运用一定的教学案例或实务案例,以便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具体知识点,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结合各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计划来看,合同法课程教学在教学内容的处理上,与其它选修课程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它选修课程所讲授的核心知识点,在必修课程中仅作为非重点内容讲解,或不予讲解。[2]以法学专业选修课程“人格权法”为例,其所涉及的知识点在必修课程“民法总论”中虽然或有提及,但授课教师能够用于该部分讲解的授课时间一般不会超过总课时数的十六分之一。而合同之债作为债法定的发生原因之一,历来是民法必修课程“债法”(或有高校在“民法分论”课程中讲授债法)讲授的核心内容之一,无论是合同法“总论”还是“分论”均会有所涉及;也就是说合同法课程中的核心知识点,实际上也是债法课程中的主要授课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取传统的理论讲授,辅以案例教学的方法,不仅难以满足“合同法”课程个性化课程设置的要求,也难免陷入到与必修课程“债法”授课内容重复的尴尬境地之中。

(二)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主要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案例教学法在前述问题面前不仅束手无策,反而束缚了授课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1.无论采取学习导入的方式,还是分析知识点的方式,传统案例教学法在知识点讲授中的主要作用都是辅的。这种授课模式在学生初次接受所涉知识点时,确实能起到帮助学生理解的目的。但由于前文所述的授课内容重复问题,学生在第二次接受该知识点时,如果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授课模式,可能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兴趣。2.传统案例教学法在辅助讲解单一知识点中的作用较为明显,但不利于对合同法课程中各相关知识点进行综合性的学习与运用。3.传统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一般较为容易,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理解具体知识点;不利于满足学生对于复杂或难度较高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的实际需求。

(三)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与价值

基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在合同法课程应用中的上述问题,笔者结合自己在“债法”、“合同法”等课程中的实际教学经验,尝试设计一种以案例作为授课主要导向的授课方法,即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授课中采用全案例教学法至少有下述意义与价值:1.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全案例教学法以相对较为复杂的案例分析作为授课主要导向,不按照教科书中列明的授课顺序讲授知识点,以期避免学生产生学习内容重复的不良学习体验。2.全案例教学法所选用的案例不仅涉及合同法课程中的多个知识点,而且会兼顾其他民法部门法乃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能够充分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3.全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较为复杂,且具备一定的理论难度;既能够检验学生在债法课程中的学习效果,也能够满足学生对相对复杂案例进行分析解决的学习要求。案例分析结束,多数参与学习的学生能够获得解决实际问题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二、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的具体设计

(一)基本理念

全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思想是通过构建一种以案例作为主要导向的课堂教学方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案例的讲解与延伸,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全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学生的思维在案例和知识点中来回穿梭,反复求索,引导其自主思考、分析问题。[3]学生解决案例的过程,不仅要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回归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学生法律检索能力的一种训练过程。

(二)案例的设计与修改

既然全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作为教师授课和学生参与的核心内容,那么对案例的设计、选择和甄别就将成为合同法课程准备的重要环节。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不宜采取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案例,而应以授课教师自编案例为主,当然不排斥授课教师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进行重新改编。其理由在于,合同法课程教学仍围绕教学计划要求的核心知识点展开,而实务案例往往偏重与诉讼过程与证据运用,与实体法的授课理念相悖。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相对于传统案例教学方法中的案例,应具备复杂性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案例篇幅和所涉知识点两个方面。从案例篇幅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篇幅一般较长,整个教学环节的设计都围绕着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展开。从所涉知识点的角度上来讲,全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一般涉及多个知识点(并且可以适当结合其它部门法中的知识点),强调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教学案例设计完成后,应按照教学计划中设计的核心知识点讲授顺序对教学案例进行排序,确定讲解顺序和授课时间。在实际授课之前,授课教师应对拟选取的案例进一步进行审核和校对。

(三)课堂教学与学生参与

以案例作为授课导向的教学方式,均不能脱离学生对教学环节的实际参与,全案例教学方法更加明显的体现出上述特征。授课教师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应采取一定措施鼓励和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分析与讨论中来;通过笔者的实际教学经验,可尝试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1.课前引导。在实际授课之前向学生提供拟讲授案例,指导学生在授课前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可以尝试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并在实际授课时由学生代表汇报研究成果。2.问题设计。在设计教学案例的同时,围绕案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设计思考题目。既可以起到引导学生围绕核心知识点讨论案例的作用,也可以为学生主动探索案例提供学习动机。3.课程考核。授课教师应将学生参与课堂讨论与案例分析的过程进行如实记载,并作为课程考核与评定成绩的依据。在采取全案例教学方法时,建议摒弃传统的理论考核方式,而以学生分析、研讨案例的成果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课后思考题目的设计

为巩固课程教学成果,授课教师应在案例分析完毕后,布置适量的思考题目,可以考虑以课后作业的形式由学生完成。思考题目的设计应尽量围绕课程中所涉及的核心知识点,可以考虑通过继续延伸和拓展案例的形式来展现。

三、全案例教学法在合同法课程中应用的实例及讨论

(一)案例设计实例:

张三为某工厂职工,拥有小车一辆,2000年,张三和李四两人结为夫妻,张三父亲老张拥有住房两套,其中一套自住,一套于2001年1月1日出租给自己的老友老王,两人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四年,由老王和儿子王五共同居住。2002年老张去世,张三继承了房产但未变更登记。2003年老王去世,由王五继续居住,但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004年张三与李四两人夫妻关系紧张,张三个人决定将出租的房产出卖,并先后与麻六、童七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麻六于2004年3月1日交付房款40万以后,张三将钥匙交给麻六。3月1日,麻六拿到房屋钥匙当日即前往看房,与此同时王五得知房子被出卖,王五主张:自己是承租人,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张三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王五主张张三与麻六签订的合同无效。童七于2004年4月2日交付房款40万后,张三将房屋过户登记给了童七。2004年5月1日,张三与李四两人诉讼离婚,在处理财产的过程中,李四得知房子已经被出卖,遂以张三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张三与麻六和童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4年6月2日,房屋所在地突然遭受强烈地震,房屋全部毁损。王五以无法继续居住为由要求返还租金,麻六和童七因无法得到房子,以张三一房二卖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且要求张三分别偿还各自房款40万,并赔偿各自损失39.9万元。

(二)思考问题设计问题一:

出租房屋是否归张三所有?为什么?问题二:王五是否为房屋的承租人?为什么?问题三:钥匙交付给麻六后,王五是否能够继续承租?王五主张合同无效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问题四:张三与麻六、童七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即李四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问题五:现房屋所有权归谁?该所有权是基于什么制度获得问题六:房屋因地震损毁由谁承担?为什么?问题七:麻六和童七为什么分别要求赔偿损失39.9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问题八:因房屋毁损导致王五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无法继续居住的损失由谁如何承担?为什么?

(三)案例扩展

张三个人决定将车子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孙八,双方约定:孙八分30个月支付价款,在孙八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由张三保留对汽车的所有权。交付方式为运输公司将车子运输到孙八所在城市北京,具体交付地点等车子运送到北京后再做决定,运输公司在运输的过程中遭遇泥石流,汽车的尾部毁损,孙八花费维修费10万元,此后孙八一直要求张三偿还10万元维修费,未果,孙八从支付价款的第21个月(包括第21月)开始拒绝支付价款,到了第27个月时,孙八已连续六个月未支付到期价款。

篇7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后,为保证2004年5月1日顺利实施,各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从下面几方面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主要内容,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正确运用,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监督公安机关的服务与执法。

    (二) 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交通警察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纳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公安部将举办《道路交通安全法》培训班,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也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交通民警进行培训,使广大交通警察尽快熟悉和掌握该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提高广大交通警察的业务素质,强化法治意识。

    (三)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 以贯彻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契机,全面完善和加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要通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推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履行好管理职责。

篇8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亿辆,在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也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重要问题。因此作为一支集生产与交通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管理队伍,更要认真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模式,通过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安全教育经常化、车辆检查制度化、新人培养常态化、人员交流贴心化的日常“五化”管理法,提高队伍的管理水平。

一、安全意识培养细节化

班子成员严格管理是基础,班组情感管理是保障,驾驶员自我管理是关键,要通过强化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等管理措施,提升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前提,年初,车队干部与所承包班组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书》,完善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档案》,切实掌握了每台车的状况和每个人的特点。为此管理人员从每天车辆出车前的检查和车辆回队后的交流及每周的班组安全会三方面强化了细节培养。

坚持每天早上车管干部和一名队干部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在出门处检查车辆状况和安全带佩戴情况,在和驾驶员及上井人员进行简短交流的同时,观察驾驶员和上井人员的状况,交代行驶路线中的危险隐患点,提醒驾驶员按章行驶,控制好车速,通过风险共担制度要求乘车人员在过集镇、十字路口等复杂路段时,帮助司机观察了望,随时提醒司机安全行驶。

车辆回队后主管干部与出车司机及上井职工交流,在增进感情的同时,了解司机的思想动态和在路上的行驶情况及路况,讨论危险点及如何进行这一路段的安全行驶,加强驾驶员对行驶路线中危害因素的辨识能力,对隐患路段做到心中有数,把不安全因素尽量降到最低,同时提高司机及乘车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使他们意识到自己在交通安全中的重要性,从而自觉的参与到交通安全工作中来。

二、杜绝安全隐患,检查制度化

检查是实现过程监控中消除安全隐患的主要和重要手段之一。要通过一整套完备的检查制度,使检查有据可依,落到实处。认真做好出车前的检查和叮嘱,我们做到了“三个检查”,即驾驶员“一日三检”、班组周检、中心月检,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对于疑难问题及时开展QC攻关,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对试井车等大型车辆要做到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修理,切实做到车有问题不上路。 转贴于 车队认真开展了“五个教育”,即出车前一分钟安全提示教育、周一安全警示教育、周二班组提醒教育、长途车叮嘱教育、每月一次换位和典型引导教育,使驾驶员明确了安全重点,工作中切实落实了防范措施,降低了行车的风险度。

三、提高安全意识与技能,教育培训经常化和多样化

驾驶员“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要科学管理“人”的问题。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驾驶员思想动态分析,包括精神状态、思想状况、身体情况等,在行车中时刻关注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开疲劳车,不开故障车,不酒后驾驶,严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思想上去掉特权意识,通过教培方式的经常化和多样化提高教培效果。

四、驾驶新人培养常态化

对初学驾驶的人来说,驾驶技术从无到有,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上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检查、正确的驾驶姿势、各操纵装置的正确操作、规范操作程序等训练十分重要,新驾驶人员到队后,首先要接受的就是规范化操作再学习,使他们在上车前具备一个良好的“动作定势”,将安全意识教育寓于驾驶操作教学中。为了提高新驾驶员的学习兴趣,我们采用了多种学习模式,如案例教学法、情境教学法、模拟教学法等,变无形为有形,变抽象为具体,使新驾驶员逐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

五、与司驾人员交流贴心化

篇9

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水宝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海涛,总经理。

委托人:罗荣,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郑俊,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沂水宝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0)秀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其理由是:本案当事人的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判决,现正在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同一合同纠纷在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讼,属一案两立,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适当履行《全风干面姜购销合同》给其造成损失,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而提起的诉讼,该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是原告方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该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之后本院将本案指定由原审法院管辖。对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属一案两立的理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是本案诉及的《全风干面姜购销合同》的货款纠纷,对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沂水宝平食品有限公司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其造成损失的抗辩未作处理,并告知海南兆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另案,所以本案不属重复立案。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审判员 吴清川

篇10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09.07.025

资料与方法

病例资料:选择2005年1月~2006年1月门诊及住院房颤患者共40例,房颤持续时间<6个月。房颤[1]经心电图或Holter证实。其中高血压病16例,冠心病15例,瓣膜性心脏病4例,除外病窦综合征、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心功能Ⅲ级以上及超声左房内径>45mm者。按口服胺碘酮组及口服胺碘酮联合口服稳心颗粒组,将病人依来院先后顺序随机分为A、B两组。A组高血压病9例,冠心病8例,肺心病3例,瓣膜性心脏病2例;B组高血压病7例,冠心病7例,肺心病2例,瓣膜性心脏病2例。

方法:A组口服胺碘酮,第1周0.6g/日,第2周0.4g/日,第3周减至0.2g/日维持口服;B组口服胺碘酮同A组,同时口服稳心颗粒(成分:甘松、三七、党参、黄精、琥珀)9g/次,3次/日。治疗期间A、B组均口服阿司匹林100mg/日,预防栓塞并发症。所有病人每2日做心电图1次。

结 果

平均复律时间及用药量:A组患者平均复律时间36.3±9.6天,胺碘酮累计用量11.4±3.8g。B组患者平均复律时间21.8±8.3天,胺碘酮累计用量8.6±4.1g。平均复律时间两组比较,经t检验P

两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A组2例心动过缓

讨 论

房颤是临床最常见的心律失常,其发生率随年龄的增长以及基础心脏病的发生而增高。胺碘酮有良好的抗心律失常作用,但个体差异大,长期使用可出现多种不良反应[2]。房颤属中医学心悸、喘证、虚劳病范畴,认为其病乃是虚甚或瘀血阻滞,心失所养所致,治疗应以补虚泄实、活血化瘀、行气通络为主。而稳心颗粒方中甘松含有缬草酮及甘松酮,有强烈的松节油香气,具有益精壮筋骨,膜稳定作用,能抑制钠钾通道,降低心肌细胞的自律性,并能延长心房肌、心室肌及传导系统动作电位时程,能有效抑制折返激动,对心房颤动方面的抑制作用与奎尼丁相同;党参补中益气、养血生津,能益脾胃、生精阳、补肺气;三七止血化瘀行滞;琥珀可镇惊安神,用以宁心复脉;黄精补脾阴、益中气、润五脏、强骨髓、长肌肉、养阴润肺、补脾益中。以上诸药合用达到益气养阴,定悸复脉,活血化瘀之功效[3]。本研究结果显示胺碘酮与心颗粒联合应用可缩短房颤患者转复窦律的时间,减少胺碘酮的用量,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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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就是要发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消除,使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占据首要地位,是影响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通信企业安全管理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与一般企业的安全管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其独特的方面。它既包含摆在企业安全管理第一位的安全生产,也包含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人员安全、营业安全、信息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1)生产安全 主要包括通信机房设备安全、通信机房环境安全、通信机房施工安全、通信光缆架设安全和车辆安全等。

(2)员工生命安全 主要包括员工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职业健康安全、劳动防护、员工必备的自我保护能力等。

(3)营业安全 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安全、有价卡券安全、营业资金安全等。

(4)信息安全 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安全、客户通话资料安全、办公网络信息安全等。

(5)消防安全 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安防设施安全、消防设施维保等。

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稳固、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构建企业和谐发展环境。

二、加强通信企业安全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结合通信企业安全管理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工作实际,提出加强通信企业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对策。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切实贯彻执行以首要负责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一岗双责”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以企业机房、基站、营业厅等重点要害部位为目标的出入管理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员工劳动防护管理制度;建立通信行业各类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起一道道安全生产的堤坝,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有规可查,有章可循。

(二)加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科技兴安,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创新性、跨越式发展的积极手段之一。要大力提倡科技兴安,在安全生产领域引进的大量现代化设施设备和科学管理经验。作为通信企业必须做好以下安防设施建设:完成通信机房、基站、营业厅、综合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水喷淋、气体灭火系统建设等内部消防设施建设;加大对企业内部重点要害部位的监控力度,实施24小时监控,建立企业安防视频监控中心;对企业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联网,进行全天候在线监控。通过安防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三)开展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

现代安全管理的特征是以消除人的不安全状态为核心,尤其强调以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因此,要加强“以人为本”的安全宣传教育。一是要抓好养成教育,建立起以“人”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安全宣传教育新对策和手段,使安全意识内化为每位员工日常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员工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只有让员工人人参与安全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才能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才能够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发展。二是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提高只靠制度管理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四)深化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通过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企业内部危险源的辨识、控制和评价是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的目标。企业务必要不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创造和谐的劳动生产环境。在通信企业内部,要不断贯彻和加强对机房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综上所述,安全管理对于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国家经济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通信企业,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使企业达到最佳安全状态,从而切实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祁有红,祁有金.第一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无上法则,全新升级版[M]. 北京: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09.

[2]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安全生产管理知识:2011版[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

[3] 祁有红,祁有金. 安全精细化管理:世界500强安全管理精要[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

[4] 王凯全.安全管理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5] 麦克斯温.安全管理:流程与实施,第2版,修订本[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6] 罗云.安全健康新知丛书:现代安全管理,第2版[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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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48-0056-02

1 管理目标描述

1.1 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确保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锦州供电公司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问题,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综合考虑改革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加强沟通解释和宣传引导。结合新形势下国网公司、省网公司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总体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实际状况,锦州供电公司明确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应遵循的理念。

1.2 管理范围和目标

“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方式的提出就是基于以上理念,建立起了一个参与人员涵盖一线员工、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三个层面,包含多专业、多岗位,实施过程涉及了人才考察、调动、培养、淘汰、使用等多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建立了一个具有科学方案、精细流程、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专业用工体系,使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3 管理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在“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体系的实施中,公司为真正落实对工作岗位的“定岗,定时,定量”,对员工提高技能素质,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对服务岗位最终实现业务外包的方案,注重把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训水平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相结合,引入了同业对标指标、培训指标和岗位指标三大类指标。

2 主要管理做法

2.1 “三定,三提,一外包”建设实施方案

“三定,三提,一外包”是以规范岗位和员工管理为核心、以最终实现对服务岗位的业务外包为目标的渐进式、周期型的实施流程。

2.2 主要方案说明

首先,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辅、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的严格界定和锦州供电公司现有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以“定岗,定时,定量”的“三定”政策为主导,以提高员工技能素质、积极性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为有力保证,以业务外包为最终目标形成初步实施的方案。把初步形成的实施方案,向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将实施方案交给公司领导审核考查。

其次,在公司内部召开全员大会,认真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公司用人成本和法律风险的增加等一系列影响,让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充分了解并支持和配合,并在公司内部形成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对于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果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取消其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服务类的辅助岗位,应该逐步减少正式用工的比例。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处理情况和方式进行考核和评定。

2.3 关键方案说明

第一,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三性岗位做了明确的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可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此外,还要使时间在临时性岗位上做到严格按照修正案中六个月的期限执行,做到定时。在用工数量的方面也要遵循修正案中的人数比例情况,做到定量。

第二,由培训中心细化“三三一”标准,着重避免正式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混岗的情况,明确“三提”中对于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着力点,激发全体员工的生产力和创造力。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管理岗位和技能岗位,涉及服务岗位的例如后勤、司机组等依据罗列出的关键岗位素质,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明确每个关键岗位素质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人力资源部在“三定”的原则下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混岗作业,对于不能混岗的,应该通过有区别的岗位职责,不同的绩效考核,特别是合同中薪酬条款的约定,解决一些岗位中涉及同工同酬的问题。

第四,对于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采取技能岗位即生产一线的岗前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人力资源成长的要求,又能更好发挥人才长处,增强员工的相对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第五,进一步开发业务外包模式,经过几年消化,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全部转岗以后,用业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成本低廉,可以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

2.4 保证流程运转的人力资源保障

为了确保管理新机制的顺利进行,确保用工规范计划精确实施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鉴于此项工作存在跨专业、跨部门等特点,公司将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法,最终达到完善机制、实施人才强企的战略目的。由公司机关各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参与实施“三三一”的开展和运行。

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内部明确分工,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小组,针对公司现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岗位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梳理,全面掌握各类人员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用工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3 评估与改进

锦州供电公司“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模式的实践,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发挥了对所有员工的激励作用

通过对所有员工企业文化的培训,充分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在管理上也采取统一有效的激励制度,避免队伍出现良莠不齐的状态。

3.2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在对不同岗位合理的规划配置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提升了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竞争力,形成了良性循环。

3.3 提高了基础管理工作的扎实性

通过整体的用工策略,对不同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用工风险、管理模式等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基于以上问题所在,锦州供电公司计划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积极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流动,同时重视正式员工的培训机制,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加快辞退不符合修正案新规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进度;其次完善解聘手续,简化复杂流程。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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