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行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2-02-21 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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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行履职报告

篇1

1、支行领导重视亲力亲为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以本人为中心的支行领导班子首先认真学习合规文化建设的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开展合规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到开展合规文化建设是我们支行生存、发展的内在迫切需要。同时,从本人做起,身体力行,亲力亲为,起到了模范表率作用。本人不但是合规文化建设的管理者,更是践行者。在网点办理业务时,不搞特权不走快捷通道,和一般的顾客一样排队办理业务。

2、员工认识到位积极参与形成主动自觉学习的浓厚氛围

由于以本人为中心的支行领导班子的亲力亲为和模范表率作用,在员工中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力量和动力,充分带动了全行员工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形成了领导做起、上下联动、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浓厚氛围。

3、将合规文化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我支行把合规文化建设列入极为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利用各种机会、不同场合不断地向职工宣传,而且还把合规文化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去,不断推动合规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

4、开展层层签订责任状活动明确干部员工责任意识

我支行根据市分行日常合规操作工作要求,层层落实了案件防控责任,并按要求签订了案件防控责任状,明确了员工的责任意识。

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1、从职业操守培训入手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

我支行对于新进的员工进行了职业操守培训。通过对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等内容的学习,新进员工了解了职业操守的基本知识和做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使职工初步树立起是非分明的职业道德观、荣辱观、增强了“诚信”、“正直”行业精神的培养,强化了职业道德教育。

2、全面落实市分行制定的作业式操作流程规范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

篇2

按照所党委和领导班子的分工,本人分管科技质量部和业务室,主要分管计量检测技术、质量及科研等管理工作。一年来,与全所干部职工一起,团结协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本人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㈠计量检定、校准及检测工作

全年共完成检定校准计量器具约10.4万台件,累计工作量1046万元;检测产品12批次,累计工作量35万元;全年合计业务工作总量为1081万元,与2017年持平,基本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㈡计量技术管理工作

1、组织制订2018年度工作计划,包括计量人员培训、周期检定、质量监督、质量监控、期间核查、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依据CNAS CL01-2018、DILAC AC/01-2018新规范要求,并组织8人次参加了实验室管理体系与内审员宣贯培训。

3、组织实验室认可复评审工作,经现场评审,获得认可227项(检测8项、校准219项,其中检测扩1项、校准扩57项)。

4、新建区域最高计量标准5项,复查区域最高计量标准22项;督促做好已建计量标准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包括计量标准的升级与改造等,确保计量检测能力的保持和提升。

5、规范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在规范检定/校准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原始记录和证书的质量和符合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相关技术纪录集中保存、统一归档。

6、利用现有条件和成熟技术对分度头进行改造,恢复仪器设计精度并实现数字处理。

㈢科研工作

篇3

广汽丰兰达

汉兰达上市以来,以霸气车身、灵活充裕的大空间优势迅速被消费者认可,几年以来不仅销量居高不下,时至今日也没有过于直接的竞争对手,所以整体价格非常稳定,三年二手车保值率达到73.97%,是所有SUV车型中最高的一款。

上汽大众途观

上市以来,途观的外形一直没有大变化,只是通过年型款改一些细节。所以只要车况良好,二手的途观也不会给人老车的感觉。内饰同样很难给人惊喜,不过途观的内饰做工堪称同级标杆,材质用料实在,手感细腻,细节做工好。途观拥有1.4T、1.8T和2.0T三款TSI涡轮增压直喷发动机。

一汽-大众速腾

速腾作为一款高素质紧凑型车,精细的钣金工艺与高安全性是它与同级别车相比最大的优势。时尚亮丽的外形,十分适合那些有品位的成功人士。德系车制造工艺的最大特点:精细、精致、精湛,在速腾身上也得到了很好的传承。新速腾外观经过重新设计之后,犹如小一号的新迈腾。

东风本田思域

回顾思域的进化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正是其无与伦比的骨子里的品牌DNA促使了全球范围内历代CIVIC保值率整体向上的发展态势。思域“1.8L排量,2.0L动力,1.5L油耗”的宣传语已深入人心,加上完善的服务体系思域已成为目前国内中级车市最具保值率的车型之一。

广汽丰田凯美瑞

凯美瑞一直以来追求的中庸之美得到了大多数消费者的青睐,新款也不例外,只不过丰田赋予了他全新的家族设计语言让新车看上去更精神也更符合时下流行的立体化美感。有的人说没特点就是丰田的特点,这句话只说对了一半,凯美瑞的设计向来不温不火,大气平和的外形符合凯美瑞目标客户的价值观,看似缺乏亮点的中庸之美反倒成就了凯美瑞的经典传承。

上汽大众帕萨特

帕萨特是一款被上海大众寄予厚望的车型,从售价方面来看确实算不上便宜,不过全新的外形和内饰,以及动力系统的引入都是该车的卖点所在,与同级别的竞品相比,不论是品牌还是科技方面也都有一定的优势。年初上市的2014款新车较现款车型在外观和动力上均没有改动,变化主要集中在配置方面。

一汽-大众奥迪A6L

篇4

我飞上前,询问道“喂!你们怎么了?”旅行鸽抽抽搭搭地哭着,告诉了我事情的原委。

原来,鸽妈妈去看望她生病的朋友。飞到半路时,又累又饿,就吃了几只小青虫,之后想继续赶路。可她感到全身乏力,使不上劲,突然一个踉跄,摔在地上,就再也没有起来了。猫头鹰博士来查明原因,那是因为人类为了除庄稼地里的害虫,喷洒了许多农药,鸽妈妈吃了中毒的虫子,不幸……

篇5

石泉政务服务中心是将全县33个事业单位的业务窗口集合为一体,便于全县群众办理各项事务的管理部门。由于岗位的特殊性让我深刻的认识到窗口服务不仅仅代表个人,更加代表石泉农商银行的整体形象。政务中心日常客流量较大,各项财政缴费任务重,加之全县社保卡补开卡、社保缴费致使每日业务量激增,农商行窗口也成为了政务中心最繁忙的业务窗口。虽然工作繁琐又任务艰巨,但我始终相信,端正态度,加强服务没有干不好的窗口工作。积极观察总结,寻求多方协助。在业务繁忙的时候与政务中心领导沟通请巡查督导的同事对客户进行疏导、分流,有效的缓解了客户的等待焦虑心情。政务中心农商行窗口每月办件量稳居前三,成为客户心中名副其实的便民银行窗口。强化服务水平,树立优质农商品牌。通过半年的柜面工作,对这个岗位有了更多的认识和体会。由于每日业务咨询量大。窗口服务不仅要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更要注重综合服务能力。半年来,农商行的窗口服务得到了客户以及政务中心同事和领导的认可,屡次获得“服务之星”、“流动红旗窗口”称号,并保持服务零投诉。 

二、因地制宜,狠抓落实,强营销扩影响。

在工作方法上,我始终做到“三勤”,即勤动腿、勤动手、勤动脑,以赢得客户对我行业务的支持。如何将窗口服务延伸成为一个综合“营销点”成为我思考的重点。细化产品营销,获得信任和认同感。日常到政务中心办理业务的客户较多,利用这一优势,无论客户咨询任何窗口问题,我都会面耐心细致准确的解答,从而最大限度的获得客户对我行窗口服务的信任。再通过对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客户进行合理分类,营销合适客户的产品。特别是近期社保卡开卡客户较多,我们都会根据客户的年龄段进行针对性营销,确保手机银行有效户任务的完成。利用人缘、地缘优势,多措并举拓宽营销影响面。我积极加强于中心各个窗口的工作人员的交流,积极向他们宣传手机银行扫码乘车,1分钱乘车,存款有礼,中心饭堂扫码等活动,并在年初组织营业部同事到创投中心各事业单位办公室进行拜年营销活动,送出对联福字共计600余对,家福贷、电子银行、存款有礼等宣传彩页共计1000余份。在宣传的同时,我都告知客户如果对农商行业务任何疑问都可以到中心农商行窗口办理和咨询。这不仅宣传的我行的各项业务,也积累了一定的人缘基础。后期咨询家福贷的客户我都积极联系同事进行上门服务,积极对接,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篇6

完整的行政法体系与概念产生于近代,但并不意味行政法作为近代法律部门,完全生长于西方改革之后。如果我们不拘泥于法律部门的分割,而着眼于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那就会发现,不少行政法律制度都脱胎于历史更为悠久的民法或者刑法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查士丁尼所著《法学总论》(又译《法学阶梯》)最早对债务的承诺与债务的承担作了直观的描述,可以说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渊源。因此,早在古罗马时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已初具雏形,及至现代,各国已纷纷设立该项制度。《意大利民法典》第1268条规定:“如果债务人委任了一名新的债务人,由其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但是,原债务人并未被解除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解除他的债务。”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但是,如果接受第三人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没有要求新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不得向原债务人提出请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条规定:“当事人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除非另有协议,或除非为保证另一方的根本利益,需要原始许诺人亲自履行或控制合同所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即便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也不能解除自己的履行义务或违约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之一方,约定由第三人对于他方为给付者,于第三人不为给付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11条第一款规定:“如债权人对第三人为清偿履行行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的,发生受领迟延的法律效力。”此外,《法国民法典》第1236条、《德国民法典》第267条、《日本民法典》第267条均对第三人代为履行作了规定。

我国民事立法在合同法出台前,尚无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专门规定。但是实践证明,绝对禁止第三人履行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为对合同权利人而言,债权人订立合同之目的主要是实现债权,如第三人代为履行能实现其目的的,自无禁止之必要;对合同义务人而言,亦不利于债务人努力弥补自身履行不能的客观事实或者视市场不同情况来决定是否亲自履行合同。现《合同法》第65条中明文确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其法律特征如下:第一,第三人既非缔约当事人,也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第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第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移植与比较

1、制度的移植

民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是第三人对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替代履行;而在行政法范畴内的代履行,是第三人对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替代履行,从表象上看,这两种制度有着非常类似的构架,都是通过引入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债务人)履行可替代履行的义务(债务),而达成行政管理目的或者合同目的。我们认为,这并不是制度设计上的巧合,而是有意识的制度移植。

在民事交易中,从债务人的主观考察,其不履行债务通常出于两种情况:一是主观愿意履行,但是客观履行不能;二是主观就不愿履行。对于后者,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强制债务人履行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对于前者,为保护交易的稳定性,可以通过第三人代为履行,来补救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见表一)该制度充分考虑了,由于市场状况的瞬息万变,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时刻都会发生变化,往往会出现债务人主观上愿意履行债务,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况。通过引入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约,一方面,避免了债务人因履行不能而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能够保证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也满足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对人对于其所应履行的义务,也会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情况,适用强制执行似无必要,也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这时,民法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给我们以启示,为解决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在行政法中也完全可以设计相类似的代履行制度。除此之外,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更多的是行政机关面对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欠缺的情况适用代履行制度,来及时恢复遭到破坏的公共管理秩序。例如,因违章停车造成交通堵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指定拖车服务公司,将违章停放的车辆转移到指定地点,然后通知车主来取。这时,车主由于不在现场,公安机关的决定就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欠缺的情况下作出。至此,脱胎于民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行政代履行制度基本形成。2、制度的比较

虽然,代履行制度的雏形发源于民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但是,制度移植只是相关理念的借鉴与构架的引用,不能囫囵吞枣、生搬硬套,因此,仔细对两个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后,还是会发现源于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制度设计的差别,而且还可看到法律制度在不同法律部门移植之后产生的耐人寻味的变化。

首先,第三人引入的方式不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共同决定由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代为履行,其体现了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而在代履行中,第三人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指定,无需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其体现了行政法中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单方面性。其次,第三人代履行行为所受的拘束力不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因此,第三人作为民事主体其具有充分的缔约自由;而在代履行中,为保证行政管理秩序的及时恢复,行政机关不可能在发生了具体代履行案件后,再寻找合适的第三人,而是事先与适格的第三人签订行政合同,约定由其实施某类代履行行为。因此,基于事先的合同约定,第三人必须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代第三人履行法定义务,不能拒绝。再次,代为履行费用的承担。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并没有明确要求债务人需要承担第三人的履行成本,将这一问题完全交给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约定,充分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也正因为如此,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不同于债务转移,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代履行中,明确要求义务人需要承担代履行费用,因为代履行制度的目的是将义务人的行为义务转化为金钱义务。最后,履行完结的标准不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在代履行中,第三人代义务人履行完毕后,义务人的履行义务并不一定即告履行完结,因为,代履行是将义务人的行为义务转化为金钱义务,只有当义务人向行政机关缴清代履行费用后,履行义务才告完结。

3、制度的借鉴与启发

在考察制度移植而引起的细微变化的同时,我们不能因此否认两制度之间的天然联系,以及行政代履行制度对第三人代履行制度核心精神的继承与发展。首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履行不仅停留在观察客观行动上,更要深究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履行愿望,体现了从消极的二元对立管理模式,转向和而不同的治理模式。其次,行政机关通过引入第三人,借助第三人的履行能力达成行政管理的目的,体现了从行政行为的单中心、封闭性,转向行政行为的多中心、开放性;体现了从行政行为的单一主体、单调行为、单方责任,转向行政行为的多元主体、多样行为、多方责任。最后,行政机关采取更为和平的方式解决行政相对人履行不能的问题,避免采取直接强制的手段,体现了行政行为从追求形式上的公共秩序与效率性,转向追求公共秩序与当事人权益保护相平衡。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中民事法律精神从多方面影响着制度移植后的行政代履行,类似于这样的民事法律制度在行政法中的引入,正是在公共治理格局的建立与全面形成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伴随着公民主体性的全面觉醒,要求尊重主体差异,要求实现主体平等,要求社会结构从单中心变为多中心,要求行政秩序模式从管理转向治理。而传统行政管理手段,特别是行政强制方式,更多的是消极的二元对立,强调的是单中心、封闭性,这些都与新时期公共治理的均衡化趋势相背离。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改革传统行政管理措施,来体现政府善治的理念,而公共治理均衡化的理念恰恰与民法中所推崇的平等性、自治性、协商性相呼应。于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等柔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出现,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种种迹象都表明了民事法律精神正在影响着传统的行政法,也表现为公法正趋向着私法化。

二、代履行制度的基本规范研究

上文我们从制度移植的角度,谈了代履行的变迁与生长,那行政法中的代履行在立法实践中是否也体现了制度移植的精神,以及制度发展的逻辑呢?

(一)代履行的立法实践

代履行制度在各国的行政立法中均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手段进行规范。《德国行政强制法》第10条(代执行)规定:“一行为义务未被履行,而该行为可由他人作出时,执行机关可委托他人完成该任务。”《日本行政代执行法》第2条规定:“对根据法律(包括基于法律委任的命令、规则及条例)的直接命令,或基于法律由行政机关所命令的行为(限于他人可代替进行的行为),在认为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难以以其他手段确保其履行,并且放任其不履行,明显违反公共利益时,该行政机关可以做出义务人本人应该作出的行为或使第三者作出这种行为,并征收义务人的费用。”仅从德国与日本的立法例中就可看出,两国对代履行制度的设计也不尽相同。德国将代履行制度限定于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而将行政机关代义务人履行的情形,作为直接强制予以规范。[1]与之相对,日本并不对这两种情形予以区分,均作为代履行进行规范。

在我国,虽然还未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但是,这并不影响代履行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广泛运用。仅从下表就可看出,代履行制度已在交通、环保、房屋、市容、规划、市政等诸多领域均有实践,而且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各个层次的立法文件中均有相关规定。简单从法条所规定的内容来看,都符合代履行的基本法律特征。第一,代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客体都是行政相对人的作为义务而且是可替代的义务。比如,打捞沉没物、漂浮物,处置危险废物等。第二,都强调代履行的费用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但是,在代履行的实现方式上,却出现了不同选择。《海上交通安全法》、《**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均规定由行政机关代行政相对人实施代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则规定必须由主管部门指定第三人实施代履行,与德国强制立法的规定更为接近;《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规划条例》、《**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没有写明实现方式,可视为行政主体有权选择自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我们可以认为,目前实践中的代履行制度更多地采取日本的立法例,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人均可以实行代履行。

在这些立法实践之后,《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强制法》)从基本程序上对代履行作出了统一规范。[4]该规定强调,代履行的实现方式应当是行政机关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而将行政机关自行代为履行排除在外。可见,在《强制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部门采取了德国行政强制立法的模式,将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作为代履行进行规范,而将行政机关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作为直接强制手段,而不是代履行。

(二)代履行的界定

与立法实践相比,代履行制度的理论研究方面,则显得比较苍白,只是停留在概念与法律特征的简单描述。大多数学者均认为,代履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机关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所需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这一概念其实已被《强制法》所否定,正是因为长久以来将行政机关代为履行与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混为一谈,才造成了我们对代履行具有直接强制性的错觉,也导致了实践中的误区。因为,行政机关天生就具有强制力,由其代为履行的效果和由其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效果大不相同,前者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更为追求效率,在代履行过程中,容易动用行政强制权,造成对私人权益的贬损,所以,德国行政强制立法把行政机关自行代为履行的情况作为直接强制进行规范。

我们再从制度沿革来看,上文之所以分析代履行是源于民法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就是为了追溯该制度最初引入的本意。虽然,制度移植后两者并非完全一致,但是制度移植的初衷并不能违背——引入代履行制度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减轻行政机关行为的强制力,通过更为柔性的、协商性的行政行为,取代直接强制执行。即使日后对适用代履行制度前提的扩大,也只是停留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即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欠缺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代履行。

但是,当前将代履行适用于强制拆迁、违法建筑的领域,以及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代履行实施主体,都使得代履行的实质发生了变化,成为了一种直接强制的手段。

要科学界定代履行制度,必须认识到以下两点:

第一,代履行是义务的代替而非权力的授予。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基于行政合同约定的委托关系,委托的具体内容是替代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而不是取得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行政合同关系上的委托与行政组织法上的委托是截然不同的,在实践中,往往会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代履行中第三人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是基于行政组织法意义上的授权或者委托,因此,进而推论出第三人获得的是行政强制执行权。在这样的立论基础上,代履行变为第三人代表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而非第三人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完全与制度设计初衷相背离。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代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不是行使行政强制权的主体。

第二,代履行是对金钱的强制而非对行为的强制。在代履行过程中,第三人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的代替履行是出于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是行政相对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一旦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甚至抗拒履行,第三人只能中止代履行行为,而无法强制执行。但是,代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一旦完毕,这时行为义务转化为金钱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强制主体,有权就行政相对人所欠缴的履行费用实施强制执行。因此,我们说代履行是一种间接强制,而非直接强制。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尝试对代履行作一界定。代履行是指:义务人未履行,但并未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义务,而该义务又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由义务人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成本,义务人拒绝缴纳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对我们所作出的界定,需要作以下几点说明:第一,强调义务人的主观愿望。由于第三人没有强制执行权,代履行也不是对义务人行为的强制,所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过程应当是和平的,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甚至会采取暴力抗拒第三人实施代为履行,那在这种情况下代履行制度是无能为力的。《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与第三项的立法思路,也证明了代履行的适用必须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愿望。[5]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我们认为,代履行应当是一种间接强制,如果由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这属于直接强制。第三,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义务人所需承担的代履行成本。行政机关对金钱义务的强制执行体现的是代履行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性,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三)代履行制度三方法律关系分析

重新对代履行制度作出界定后,排除了行政机关代替相对人履行义务这一情形,因此,在代履行制度中必定存在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三方主体,因此,要研究该制度,不能仅停留在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上,从逻辑上可以按主体分解为三个双边关系来进行讨论,只有全面考察这三者之间各自存在的法律关系,才能更为准确地认识、把握代履行制度。

1、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

该层法律关系是整个代履行制度的核心,因为,在代履行中,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而行政相对人需要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代履行决定承担不利益的后果。如果相对人认为代履行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则无论是针对代履行决定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是针对第三人代履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都应当直接以行政机关为对象,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只有当第三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相对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相对人才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2、行政机关与第三人——行政合同法律关系

正如前文所述,在代履行中,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不是行政组织法意义上的行政委托关系,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行政权力的转移,而是具体行政事务的委托。这种事务的委托或者外包,双方一般通过签订行政合同来实现。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国家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6]因此,我们认为在行政机关与第三人之间建立的是行政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在该层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可以就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合同约定的事实,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相对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在缔约时与行政机关享有平等的缔约权,但是,合同一旦签订,行政机关不但对相对人的履约行为享有命令权、监督权,甚至具有单方解约权。

3、第三人对行政相对人——附随义务

从表面上看,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其法定义务,是基于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合同约定,而相对人接受第三人的代为履行是基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因此,在代履行中,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存在。但是,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过程中,有必要强调第三人对行政相对人所负担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一般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信原则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7]在代履行中,第三人的附随义务,已是对民法上传统附随义务的扩展,其要求第三人在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过程中,要对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尽到善意维护与适当注意的义务,而相对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主合同义务。第三人的附随义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适当履行义务。第三人的履行,在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应当以最适合相对人本人利益的方式来进行。第二,注意义务。第三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避免相对人的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害。第三,赔偿责任。第三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相对人权益的,并且这种侵害与代履行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应当直接向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侵害是为实现代履行行为所不可避免的,第三人可以免责,相对人只能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国家赔偿。

三、代履行制度的实践应用

本课题研究最终关注的是代履行制度的实践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关于制度移植和立法实证研究,目的都在于为代履行的实践应用提供理论支持。

(一)第三方主体研究

在以往的立法中,对第三人的表述不统一,也很不规范,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又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由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这些笼统的表述并未对第三人提出任何要求,所以,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指定第三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护。

1、第三方主体的定位

法律的本质属性之一是其公正性,因此,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力求体现实体以及程序上的公正。《强制法》对第三方主体作出了“无利害关系”的规定,即是为了实现代履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能够影响人们法律行为的各种现实社会关系,比如物质利益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等。代履行中第三方主体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是保证代履行公正性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第三方主体不能与行政机关具有隶属关系。一方面,避免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促使第三方主体在代履行过程中行使强制权,使代履行变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侵害相对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切断行政机关非法牟利的途径。行政机关只负有核算代履行费用以及先行征收的职责,其必须将所收费用转移支付给第三方主体。避免了行政机关抬高代履行成本,进行牟利创收。

根据无利害关系的要求,我们认为,第三方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即第三方主体应当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主要体现在组织关系、财政收支、人员管理的独立。第二,不能以代履行作为创收业务。因为代履行仅是间接强制,其目的是实现相对人义务的履行,而不是克以其他行政负担,因此,代履行费用的收取以代履行人实际支出的成本为限。这就要求第三方主体不能以代履行为其盈利性创收业务。第三,具有民事赔偿能力。在的实践中,有行政机关临时指定民工进行代为拆除,一旦民工的拆除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权益,其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赔偿责任将由行政机关承担。

2、对第三方主体的选择与监督

在代履行过程中,第三方主体是接受行政主体的指派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如果第三方主体的履行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对第三方主体的选择与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在代履行实施前,行政机关应当谨慎选择第三方主体。首先,行政机关应当考虑第三方主体的专业能力,从代履行适用范围来看,其已广泛适用于环保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规定的对危险废物的处置。除此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代履行需要具有专门设备的单位才能从事,比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打捞清除沉没物、漂浮物。因此,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代履行的内容挑选具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主体。其次,行政机关应当与第三方主体签定行政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行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义务,及其获取报酬的权利。(2)明确约定第三人代履行的具体方式。(3)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过程中的指示权和监督权。(4)明确第三人代履行过程中造成义务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行政机关有追偿权。

第二,在代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严格监督第三方主体的代履行行为。一方面,行政机关具有指导第三方主体实施代履行的义务,使其按照最恰当的方式实施。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当监督第三方主体的履行行为,避免代履行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并计算第三方主体的代履行费用。

(二)代履行的程序设计

在实践应用中,代履行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具体程序。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构建,法律赋予公民诸多实体权利将形同虚设;如果没有严谨有序而又符合实际的程序,那么行政机关的执法将难以为继。考虑到适用代履行制度的不同情况,我们分别设计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1、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行政机关作出告诫到代履行实施完毕、义务人缴清代履行实支费用差额,全部程序都应当有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行政机关实施代履行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完整的代履行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的作出。代履行所要实现的义务是由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而不是由代履行方式确定的。行政机关在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的同时,还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鉴于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有权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因此,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该决定机关可能无法直接强制,而需要移送有权机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告诫。告诫,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主体命令其限期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明了不履行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以督促义务人自动履行。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上,告诫程序往往表现为“责令限期……”等命令性规范,如《防洪法》第58条规定:“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又如,《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告诫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代履行行为前所必须经过的环节,并且应当通过书面方式送达义务人。该书面行政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行政机关查明的违法事实;(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依据;(3)教育义务人认识行为违法性,并自行纠正;(4)自行履行的最终期限。(5)救济途径。除此以外,还可以包含指导义务人纠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建议。

第三,监督义务人于限期内履行。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会忽视这一环节,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决定后,就对义务人的履行情况不闻不问,待期限届满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并不能实现先前告诫程序中的教育与指导功能。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送达行政决定的书面后,应当监督、指导义务人自行履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义务人已在限期内自行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与指导;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予对义务人的行政处罚。(2)义务人于期限内开始自行履行,但未于期限内履行完毕的,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办理延展手续,鼓励义务人自行履行,并给予必要的指导。(3)义务人完全未于限期内开始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准备启动代履行程序。

第四,启动代履行的准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或者在延展期内仍未履行完毕的,行政机关应当准备实施代履行。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了解义务人的财产情况和执行标的的范围和所有权情况。同时,制定缜密的执行方案。其次,委托第三人实施代履行,并与其签定行政合同,明确代履行地点、时间、标的、范围和实施手段。最后,行政机关应当对代履行费用进行估算。估算时应参考两个衡量标准:一是当时的市场价;二是同类措施所需的一般费用,特别要参照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实施同类行为时的核算标准。

第五,代履行的书面通知。我国对代履行中的书面通知这一环节,尚未有一部法律提及。我们认为,代履行的书面通知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据以代履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2)代履行的标的和范围;(3)代履行的具体日期;(4)负责代履行的组织及代履行的负责人;(5)代履行的费用及缴付期限;(6)救济途径。相对人可在书面通知下达之后,行政主体作出代履行之前自动履行所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自动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代履行。

书面通知,一方面可以使义务人预先明了代履行确定的内容,另一方面亦含有最后的心理强制作用。总之,告诫程序和书面通知程序,从另一层面来讲,都是对相对人的一次说服再教育,有助于实现“自动履行”的目的。

第六,代履行费用的先期缴纳。关于代履行费用的征收时间,目前我国法律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代履行完毕后,由行政机关向义务人收取。我们认为,义务人代履行费用的缴纳与否不能影响代履行的实施,但是,为减少公共财政的额外支出,有必要规定义务人在代履行实施前就缴纳行政机关估算所得的代履行费用。如果义务人未于期限内缴纳的,第三人仍然依约定的时间实施代履行,行政机关则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第七,代履行。第三人实施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公证人员到代履行现场,对义务人的私人财物进行公证,并采取必要的登记保全措施。第三人在代履行过程中,义务人抗拒履行的,第三人应当立即中止履行,由行政机关出具中止代履行决定书,由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决定书上签字。

第八,代履行完毕和代履行费用的结算。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字。代履行费用的数额,应当以代履行实际支出的人力、物力为限。在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应当计算第三人为实施代履行实际支出的费用,并计算义务人先前所缴纳的代履行费用是否与实际支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应当办理退还义务人余额或者追缴差额。义务人未于期限内缴纳代履行费用差额部分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一种较为简单的代履行程序。虽然简单,也不能随意适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强制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需要立即清楚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当场清除的,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可见,《强制法》对适用代履行简易程序的前提已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执法实践,我们认为,在以下情形,行政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一,当事人无法立即履行,但需要及时恢复公共管理秩序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的。比如,船舶漏油导致河水污染,船主无法采取有效控制手段,环保部门为控制污染的扩大,应当立即实施代履行。第二,情况紧急,无法通知当事人的。比如,车主乱停车,造成交通堵塞,但无法联络到车主,公安部门为排堵应当立即实施代履行。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省略了告诫、监督义务人于限期内履行、启动代履行的准备、代履行的书面通知和代履行费用的先期缴纳这五个步骤,行政机关可以迅速进入指定第三人实施代履行。相比较普通程序,需要补充的是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的通知义务。具体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篇7

一年来,横山镇司法所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帮助指导下,在与兄弟部门密切配合下,根据本镇实际,巩固提高“五五”普法的宣传成果,做好“五五”普法的考核验收,深入推进本镇的依法治理,积极参与配合大调解机制的运转,妥善化解民间纠纷,落实监督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稳扎稳打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参与镇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全镇的稳定,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全镇的依法治理工作。根据本镇实际,制定了年度依法治镇工作计划,“五五”普法学习计划,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使群众关心的热门窗口不断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办事程序公开和办事结果公开,较好地推进了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在配合政府各项中心工作开展中,不断丰富法制教育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逐步转化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和对立情绪。

二、积极化解民间纠纷,确保一方平安。一年来,全镇各级调委会共受理民间纠纷24起,调解24件,调解成功24件,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为本镇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根据上级指示,司法所在认真进行每月矛盾排查的工作的同时,更注重于元旦、春节、五月、十月的矛盾纠纷专向排查工作,经镇村两级调委会共同努力,使一些可能影响大局的群体性纠纷得到逐步平息,使一些即将激化的纠纷得到解决。今年10月下旬,我镇内的丰润针织厂因破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牵涉人数众多,民愤大,司法所和镇调委会依法耐心做群众工作,说服针织厂厂长,拍卖厂里的机械设备首先用于清偿工人的工资,使其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今年来,全镇共有12名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我们都及时落实了帮教小组,建立一人一档。同时镇村两级帮教组织对年以来的名刑释解教人员实施了分类管理,分级走访。及时了解掌握这些特殊人员的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妥善解决他们回归社会后的一些具体问题。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

四、稳扎稳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今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省全面铺开,,司法所共接收了1名矫正对象,及时落实帮教小组,建立一人一档,针对各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认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每周3小时的公益劳动,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教育,宣传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对矫正对象进行每月一次的集中走访,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生活情况,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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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不断加强理论学习,着眼于提高自身素质需要。提高自身理论素养。作为计生委党组书记,肩负着做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之任,深感学习理论的极端重要性和责任感。因此,年初我就制定好个人的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学习的方法上,坚持以自学为主,较好地处理了工学矛盾。学习的内容上,重点学习了党的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选篇》党的几代领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以及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章制度等。学习的形式上,一是参加上级组织的集训集中学习;二是挤时间自学。平时主要是利用工作间隙和业余时间的学习各级文件、指示为主,结合学习与业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知识;三是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根据工作性质和任职需要有针对地学习一些相关理论。比如,党报党刊,纪检方面的报刊、文件、杂志等。学习过程中,始终着眼于完善自我素质结构的需要,缺什么就学习什么,需要什么就学习什么;四是向领导学。向身边人学习。主要学习他好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总之,一年来我学习能够把学政治与学计生业务有机结合起来,把当前学和长远学有机结合,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以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二)强化干部职工的遵规守纪意识,以抓好本单位风气建设为重点。提高他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

提高他思想素质和政治素质。作为一名党组书记,1注重加强广大党员、群众的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特别是单位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缺编情况下,也有责任扮好纪检组长这个主角色。工作中,不断努力工作,大胆实践,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上级纪检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和上级纪检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分析和回顾单位党风廉政形势,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措施,特别是对落实好上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民评工作,组织人员研究方案,建议党组开会具体分工、明确责任。二是以“开展创建四型机关活动”和警示教育为契机,强化党规党纪和党的知识的学习教育。结合今年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对全委39名新老党员和52名干部职工进行了党风党纪方面的教育和建设和谐幸福计生教育,使党员干部群众掌握了政策规定,澄清了模糊认识,查找了自身存在问题,提高了履好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三是把党风政纪教育贯穿了干部职工教育的全过程。年初,本委制定了教育计划,积极搞好民主生活会、支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了正确的名利观,金钱观和权力观。

增强大家的廉洁自律意识。一是进行建章立制,2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制度。把科学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建立制度作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个重要步骤。要求各科室各人员制定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目标,并把它作为各工作阶段、年终落实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纳入各级领导任期工作目标中。二是搞好检查,坚持每季一次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分析。

通过严格执纪教育干部职工。一是从严查处违纪的党员。今年,3严格查处违纪事件。积极配合上级纪委对全市违反计划生育的36名党员干部作出了相应的处理。二是抓好平时的防范工作。认真及时学习宣传上级纪检会议精神,通过典型线索和有关纪律规定,加强本委干部职工的教育,达到防微杜渐之目的

三)自觉协调其它性工作为辅,以积极做好内勤工作为主。努力尽好自己的职责

但同时又不忘分管以外的工作,抓好内勤工作是自己职责范围之内。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今年以来,比较积极抓好单位内勤工作。先后多次召开办公室人员商讨制定了加强本委内务管理》和《加强司机队伍建设》为单位建设出谋划策,尽心尽力工作。通过自身努力,较好地改变了单位风气建设现状,促进了单位的全面建设发展。抓好内勤工作同时,又积极配合本委党组干好分管以来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积极为党组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献计献策。比如,征收社抚费、单位经费的运作等等;二是搞好下乡督查工作。每次下乡督查,都认真负责,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为部属作好表率;三是管好单位经费。建立一本明细帐,总体筹划思考和运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本委在落实经费、执行政策和上级要求,做到帐目清楚,运作自如。

二、勤政廉政情况

本人能认真执行上级纪委有关指示要求,一年来。带头为部属作好表率,具体讲,做好了以下几点:

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一是加强了学习。用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二是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部属和全市育龄妇女的疾苦,积极帮助基层排扰解难;三是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做到不跑官要官;四是带头执行生活待遇、规定。坚持从住房、用车,使用经费等具体做起,没有谋求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五是经常提醒身边的人员严格执行纪检要求;六是坚决杜绝各种不正常的关系。不超越职权乱批钱物;不搞个人的从事其它违法营利活动;不与地方老板、个体商搞不正当权利交易;不收受别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七是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人,加强对他思想道德教育,坚决杜绝其他严禁性规定的行为出现。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努力方向

一)存在问题

而指导工作性的理论学习得少,1理论学习方面只注重操作性理论。思考问题还不够深、全。

忙于日常、协调工作事务的多,2受分管工作影响。而对基层进行面对面指导还不够。

用心尽力抓落实还有一定差距。3对单位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上级规定方面。

篇9

一、对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认识

是省的省会城市,把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综合性门户城市和区域文化教育中心,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赋予的最新定位和发展战略。市委、市政府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努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健康发展,至年底,全市3岁及以上儿童入园率为108.88%,学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9.76%,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91.26%,普通高中毕业生升学率为82.06%,与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格局逐步形成。教育以其底蕴深、理念新、规模大、质量高、辐射强的整体优势,始终保持着在全省的领先地位,在全省的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排头兵作用。

我任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认识到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中的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深感任重而道远,如何把“教育大市”建设成为“教育强市”?如何保持并实现“创强”效益的再提升?如何满足人民群众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教育需求转变?……这都是我经常关注、思考并加以重点推导的问题。我认为,一方面,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要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并发挥其辐射作用,就必须高度重视以提高人口素质和提供智力支撑为要务的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教育工作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协调、共发展、同提高,不断提高教育事业的贡献力;另一方面,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和核心环节,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我们必须从制度上、机制上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着力提高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多元需求。为此,我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把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教育发展出实招、办实事、谋实效,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成果。

二、年履行基础教育工作职责的主要措施、成效和不足

(一)履行政府职责,推动科学发展,切实把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作为民生工程来抓。作为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我心系教育,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议事日程上,并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治教。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重视建立和完善教育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促进教育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2006、、年,全市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为86.72亿元、101.89亿元、123.92亿元,分别占财政年度支出总额的20.02%、20.10%、21.04%;市本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分别为31.08亿元、32.89亿元、38.12亿元,分别占财政年度一般预算支出的21.0%、19.4%、19.6%,确保教育经费做到“两个提高”、“三个增长”。二是坚持规划引领。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确立了在“十一五”期间建设成为“有特色、有聚合能力和辐射能力的现代化教育强市”的总目标;《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出台后,进一步拓展思路,努力打造区域文化教育中心城市,强化广佛教育的同城化效应,建立多元优势互补的开放格局,进一步增强教育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坚持协调发展。注重推进学前教育整体发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优质发展、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社区教育深入发展,并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上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推动教育综合实力的不断提升。四是坚持教育普惠性。我重视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困难地区、困难学校和困难群体倾斜。近年来,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共投入近50亿元用于加快农村教育“创强”,有效缩小了城乡教育发展差距;我关注弱势群体,重视特殊教育,先后到新穗学校、市盲人学校、市聋人学校和民办学校进行调研,为学校破解发展难题;、年,的农村地区和城区先后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五是坚持安全第一。切实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学校在交通、饮食卫生、消防、房舍、防洪、防震、防雷等方面的安全防范能力,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此外,我连续两年参加市教育系统年度工作会议并提出工作思路;多次主持召开研究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的专题会议,如创建省教育强市、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来穗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代课教师问题等等,着力解决学校在发展资金、用地、规划以及队伍稳定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教育工作,确保教育决策科学、教育政策落实、教育监督有力。

(二)凝集合力,增创优势,全覆盖、高水平实现创建省教育强市目标。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创建教育强市作为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抓手,作为提高我市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德政工程和为市民谋福祉的民心工程。年是我市教育“创强”的攻坚年,我多次主持会议和深入调研,强调要抓机遇、抓投入、抓进度、抓实效,同步实施“硬件”改造与“软件”提升,突破教育“创强”的瓶颈问题,确保教育经费优先安排、教育规划优先研究、教育难题优先解决。“创强”期间,全市通过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共撤并办学规模小、办学效益较低的中小学校602所,新增用地面积570.7万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236.9万平方米,学校面貌焕然一新,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全面改善,师资队伍建设得到加强,教师待遇稳步提升,办学效益显著提高。年12月,全市12个区、县级市全部创建成为省教育强区、县级市,市以优异成绩通过省教育强市的督导验收。年,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黄埔区等5区先后通过省教育强区复评。年5月,增城市小楼镇、正果镇顺利通过省教育强镇的督导验收,为教育“创强”画上完美句号,实现了强市、强区、强镇的全覆盖,促进了教育综合实力的整体提升。

(三)育人为本,质量为先,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质量是教育的生命线,“上好学”是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成果的新需求。我重视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理念”。积极推动先进教育理念的研究和落实,形成了与新时期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发展观、质量观、人才观和管理观。如,荔湾区提出了“文化是学校办学的灵魂”的理念,以打造品牌学校、品牌学科、品牌教师的“三品”工程为突破口,营造了体现传统文化、西关文化、校本文化的素质教育大环境,推动了学校的特色挖掘和创新发展。二是抓“均衡”。在大力缩小城乡教育发展差距的同时,积极推动区域内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越秀区作为全市唯一的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区,积极统筹资源,创新发展机制,构建了“学区管理模式”,通过共享学区教学资源、教师人才资源等,推动合作发展,使学校在不同起点上均取得新的发展和提高;荔湾区实施“教育组团”模式,以名校为龙头,组成6个资源整合、特色共享、教学互补、研究互动的学校群体,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我市把建设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作为当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务予以落实,南沙区、天河区、番禺区以高投入、高效率、高质量,倾力推动规范化学校建设,规范化学校所占比例分别为88.2%、84.85%、82.81%,全市规范化学校覆盖率为70.05%。近日,我市以实施“百校扶百校”行动计划为契机,大力推进对口帮扶,努力缩小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并着力加强解决“择校”问题的政策研究和机制建设。三是抓“示范”。通过创建示范性幼儿园,促进了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各类型幼儿园之间的园际互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通过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促进了先进的办学理念、文化内涵、办学特色、教学和管理方式的传播和辐射,目前全市有示范性普通高中25所,连同已通过初期督导验收和正在创建的11所学校,其学位数占全市普通高中学位总数的47.75%。四是抓“特色”。市和南沙区共投入3亿元、高标准共建的“市外国语学校”,将致力打造成为主动适应建设国际大都市需要、凸显外语人才培养特色和优势的学校。总的来说,通过推动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课程体系、教学体系、评价体系和招生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市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特别是省、市一级普通高中学校提供的优质学位已占全市普通高中学位总数的89.12%,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优质学位的需求。的普通高考成绩一直稳居全省前列,年更攀20年来的新高峰,取得了上线率为86.88%、650分以上考生人数占全省25%的好成绩,这是教育改革发展、协调发展、优质发展的重要成果的展示。

(四)统筹规划,紧贴市场,推动职业教育新一轮的改革与发展。从某种意义上看,抓职业教育,就是抓产业素质、抓投资环境、抓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因此,我重视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两年来,我市以年召开的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新一轮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为指导,以实施省部署的“双转移”战略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为契机,结合中心城区产业“退二进三”战略,加快新一轮中职学校布局调整,加强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建设;紧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骨干专业建设,打造区域性职教品牌,为建设南方职业教育培训基地夯实基础。从年开始,我市设立职业技术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各区、县级市集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集群式发展,增城、从化市新建成的职教园区已投入使用。两年来,我市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的招生比例保持在5.4:4.6,中职学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技能为核心、以特色谋发展,创新办学模式,加强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水平,其毕业生的初次就业(含升学)率保持在96%以上。设立专项资金,大力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服务,年,各镇、村化技术学校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达14万人;同年,我市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近2千所,共培训农民工20万人次。

(五)提升素质,保障待遇,以一流人才促进一流教育的发展。教师是让人敬慕的职业,教师是教育改革的探索者、教育方略的实施者、优质人才的培养者。我注重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大力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职业道德,注重教师引进、培养、管理、发展的机制建设,推动为青年教师、骨干教师成长搭建平台,着力建设一支厚德崇教、敬业爱岗、业务精、素质高的师资队伍。目前,全市有省级基础教育名校长、名教师33人,省特级教师178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5172人,省基础教育系统“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对象102人,教师队伍的核心竞争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近期,我重点抓好保障教师权益的两项工作:一是落实教师待遇“两相当”。市及各区、县级市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逐年提高。从年1月1日起,市属义务教育学校在实现教师待遇“两相当”的同时,推行绩效工资;同时,我市按照国家规定,抓紧制定方案,确保从2010年1月起在所有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切实解决市属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待遇问题,全面落实教师待遇“两相当”。各区、县级市也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58号”文的精神,相继制定了实施教师待遇“两相当”的工作方案并稳步推进此项工作,中小学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二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自省下达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督办任务后,市委、市政府切实加强督办工作,并自我增压、连夜开会、提速办理,研究出台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尽最大努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目前,我市已有1041名代课教师通过“代转公”考试转为公办教师,另有80名代课教师通过正常公开招聘考试转为公办教师。对于不符合入编条件的代课教师,实行多渠道妥善安置:一是通过专门培训,吸收为学校工勤人员;二是通过转岗培训,努力实现再就业;三是对于确实不能录用和安置的代课教师,实行辞退并给予经济补偿。至今年10月底,我市2246名代课教师的解决工作基本整体完成。下一步,我市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临聘教师的规范管理,确保其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六)集聚优势,刷亮品牌,“教育e时代”工程成效显著。教育信息化建设位居全国前列,这是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效益、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快教育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为此,我大力推动“教育e时代”工程。一是加强建设。至年底,全市中小学校的电脑生机比为8.49:1,师机比为1.03:1,多媒体教学平台进课室比例为86%。今年上半年,我市建成了全国基础教育规模最大的光纤城域网,光纤总长度近15000公里,覆盖了城乡各级各类学校,为城乡、校际之间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供了良好的网络环境,为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夯实了基础。二是强化应用。我市建立了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体系,并成为全国规模最大、应用最好、管理最规范的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市招生考试应用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招生考试全方位、网络化管理,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实行网上巡考,实时监控考场秩序和考风考纪情况,确保对考生的有效监督,同时,为确保考试安全,考场配备广播系统不间断电源,并加强防雷设施配备,年,该系统荣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年首次在考试过程中应用“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我市还建设了在全国领先的教师继续教育网、教师教学资源库、网络教研系统,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网络平台和丰富的数字化资源。三是促进服务。“教育e时代”工程的教育资源面向社会开放,建立了八一网络远程教育学院,成为全国首个面向部队官兵进行教育的八一网校;建立了“教育e时代”应用中心,成为公务员培训的“大学堂”,成为司法教育、妇女教育、职业人才培训、社区教育服务等的公共教育服务平台。“教育e时代”工程被信息产业部评为“全国首批信息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两年来,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教师工资待遇有待进一步落实;三是教育投入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三、任期内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工作的思路、措施

(一)加强规划研究,从更高的起点上谋划教育新一轮的发展。要按照《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的要求,努力把建设成为区域教育中心、教育改革示范区、职业教育基地和教育合作中心,引领珠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教育发展,并成为辐射东南亚的重要文化教育中心城市。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县级市,积极创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市)”,在更高的起点上谋求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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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无小事,安全工作责任重大,重于泰山”。我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以确保校园安全为目的,从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入手,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为能够营造一个“进来、留住、安全、安心”的育人环境而狠抓学校安全工作,一年来,我们新安装多处监控,实现校园无死角,对实验楼进行了鉴定维修,对图书室进行了整修,实现校园亮化工程,实现夜间校园无黑暗角落,对女生宿舍进行圈护,设置了防护栏,加强教师值班管理,对学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与教师、家长、学生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各项安全工作放在首位。

二、立足一个“实”字,狠抓了常规教学管理

1.一丝不苟抓常规,常规不失落

严格执行教学过程管理的五种制度,即课堂改革制度、校本教研制度、课堂听评课制度、教情学情测评制度、教学质量分析制度。狠抓考试管理,建设优良的考风和积极进取的学风。科学、规范地组织各种测评,充分发挥测评的诊断、调控、激励作用。

2.持之以恒抓教研,教研不虚浮

立足教学行动研究,开展内容丰富的教研活动。通过达标课、研究课、示范课和各类教学竞赛等形式,拓展教师的专业发展空间,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3.狠抓落实质量强校 

牢固树立“质量强校”的思想,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真正做到“堂堂清、日日清、周周清、月月清”。利用各种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尤其注重导学案的编写和使用,积极参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在校内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改革大赛,提高了课堂效率。

三、着眼一个“新”字,狠抓了学生德育

一是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营造育人氛围。

1.加强校园德育环境建设。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能力修养强、作风朴实、道德高尚、稳定的德育工作队伍。学校组织教师学习《影响教师一生的100个好习惯》,组织教师学习学生管理的最新理念、经验和做法,让教师从中学得学生的管理方法。

2.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健全和完善了班主任岗位职责、工作条例、班主任工作考核评估激励机制,坚持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公正、客观地衡量班主任工作,鼓励班主任主动认真地开展工作。

3.充分发挥班集体、团组织的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共青团员、班干部在学生中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我们认真做好团员和班干部的培训,认真选拔优秀学生参加团总支和学生会的工作。定期对团员、班干部进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带动更多的同学一起进步。

二是抓好常规德育活动,营造育人环境

1.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包括校园美化绿化,校训、标语、警示牌、寝室文化、教室文化等,做到了让每一面墙壁说话,每一寸土地育人。

2.抓好行为规范教育。九月份是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月,我们开展了初一广播体操比赛、学习习惯50条的学习活动;十二月份,我们还开展了树立安全意识,提高法制观念的教育,而且发出了《禁止吃零食乱扔垃圾的倡议》,受到了良好效果。

3.抓好学生美德教育。结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升降旗制度,并结合清明节、劳动节等重大节日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

开展感恩教育。要求学生从爱父母,爱老师、爱同学、爱自己、爱身边的人开始,对给予自己关怀和帮助过的人应抱有感激之心。

三是加强班级阵地建设,营造德育教育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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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

        2.1恶性高热(malignant hyperthermia, mh) 是一种与药物和遗传相关的骨骼肌代谢紊乱状态,多表现为吸入强效全身麻醉药及去极化肌松药琥珀酰胆碱后诱发的骨骼肌高代谢综合征, 少数也可由剧烈运动和发热所诱发。几乎所有mh易患者在非麻醉状态下不存在表型改变, 只有暴露于“可触发”麻醉药物下或行特异性诊断试验时, 才可能诊断mh易感。某些麻醉药物可以引起高代谢综合征候群,包括迅速高热、骨骼肌强直、呼吸急促、心动过速以及全身代谢发生改变,由于此并发症发生时病人体温迅速上升而且呈恶性,故称之为“恶性高热”[1]。mh 的症状和体征与胞内ca2 +从骨骼肌肌浆网释放失调有关。胞内ca2+的增多导致肌肉收缩活动增强、氧耗增加、二氧化碳生成增多、atp含量急剧减少及体温升高[1]。易于诱发mh 最常见的药物是氟烷和琥珀胆碱, 此外甲氧氟烷、恩氟醚、异氟醚、地氟醚、七氟醚、乙醚、环丙烷、三氯乙烯、三碘季铵酚、右旋筒箭毒碱、利多卡因和甲哌卡因等也可诱发[4]。国内尚有报道可被氯胺酮所诱发[2]。以往该病多见于欧美人,近几年我国陆续有病例报道, 这可能与目前国内全身麻醉数量大大增加有关。 

        2.2恶性高热临床表现: ①最早出现的征象有心动过速、呼吸急促,分钟通气量增加而etco2 浓度升高, 伴有肌强直。②体温升高,③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肌红蛋白尿、急性肾衰竭。④严重的高热发生时易导致显著的氧耗增加, 二氧化碳生成增多, 广泛的重要器官功能障碍及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1]。

       2.3该患儿手术很简单,手术过程平稳,麻醉时间50分钟,手术时间30分,手术结束时患儿有活动,但术后一直未清醒。术后4小时出现抽搐、高热,曾用地塞米松5mg对症治疗效果不佳,很快出现了多脏器功能衰竭而导致患儿死亡。患儿抽搐、高热原因考虑如下:①输液反应?患儿术中、术后无典型的临床表现,不支持该诊断。 ②颅内感染?患儿术前无感染症状,术前血象正常,入icu时四肢肌张力正常,病理症阴性,术后短时间内出现颅内感染临床无依据。③甲状腺危象?患儿无甲状腺亢进病史可排除。④嗜铬细胞瘤? 患儿平素无高血压病史,也无高血压和低血压交替出现病史可排除。⑤中央轴空病(ccd)?主要发生于婴幼儿,以肌张力减退和近段肌无力为特征性表现,该患儿7岁,平素无肌张力减退和近段肌无力病史,可排除。⑥精神安定药引起的高热综合征?患儿无服用新一代的安定类药物及氟哌啶醇的病史可排除。该患儿抽搐、高热原因考虑由恶性高热引起。支持点如下:有使用过量氯胺酮病史,术前无感染症状,血象正常,术中、术后无典型的输液反应表现,术后很快出现了多脏器衰竭的临床表现。氯胺酮为具有镇痛作用的静脉注射全麻药。可选择性抑制大脑联络径路和丘脑-新皮质系统,兴奋边缘系统。全麻诱导时1-2 mg/kg,静脉注射;全麻维持30-90μg/(kg·min)。氯胺酮的副作用:①产生高血压及心动过速,②颅内压及眼内压增加。③成人恢复期有幻觉及噩梦,偶见躁动及谵妄。该患儿手术时间30分,麻醉时间50分钟,氯胺酮总的用量达250mg,氯胺酮严重超量。患儿出现恶性高热由过量使用氯胺酮所诱发,而不为氯胺酮的副作用。在我国已有氯胺酮诱发恶性高热的报道[3]。

        2.4恶性高热是一种罕见的麻醉并发症,它的发生率为1∶10000。临床医师对其认识不足时,容易在麻醉中使用易导致恶性高热的药物。某些先天性疾病如特发性脊柱侧弯、斜视、上睑下垂、脐疝、腹股沟疝等疾病在麻醉中易出现恶性高热。本例患者因腹股沟疝入院, 属恶性高热的易发人群,在手术中使用了过量的易导致恶性高热的氯胺酮,从而导致了病人的死亡,这种教训值得引起大家的重视和深思。因此,麻醉医师术前应常规询问患者的病史和家族史,了解是否属于恶性高热的易发人群,术中应注意避免使用易导致恶性高热的药物,一旦出现高热,及时停止使用吸入性麻醉剂,并给予特效解毒剂丹曲洛林。某些恶性高热不在术中发生,而在术后发生,故所有全麻病人术后都要严密监测体温,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都要警惕恶性高热的发生[3]。该例患者术后4小时发生恶性高热,术后7小时才转入icu, 由于其病情发展迅猛,无特效药丹曲洛林可用, 故不能从根本上阻断mh 的发展,致其体温下降不明显,迅速出现心力衰竭和dic,最终导致病人死亡。

参考文献

[1]韩晗,邵加庆,张明军,魏军霞,梁楠.恶性高热的诊断和治疗[j]. 中国全科医学杂志,2008,11,(2b):3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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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科技任务中,平安为首要义务,科技任务的效果就在于各类银行营业都能正常无变乱的顺畅展开。起首,保证平安的最有力伎俩就是准则,我本着这一准则,屡次与部分内部人员评论准则的问题,对原有的岗亭责任进行了调整,制订了新的岗亭责任准则,强调了岗亭的需要性和主要性,将岗亭责任细化,责任到人,在治理层面有了明白的治理分工,使科技任务在有序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在部分全体员工的通力合作下,保证了各项修订后准则和新建准则的贯彻执行。其次,收集和信息系统的平安不变运转是科技部任务的命脉,只要整个信息系统坚持不变、延续、高效的运转,我们才干在这个根底上谈下一步的开展,才干够充沛发扬已有的和新开拓的营业产物的效果。为包管系统的平安运转,在年头时,为部分内部装备了挪动值班德律风,然后缩短了毛病发生时的延滞工夫。在年头时,我提出了保证ATM及POS的银行卡地域网系统全体可用率到达99%以上的目的。虽然我们的地域网系统在2003年时频频呈现动摇,但经过我们对系统的二次革新后,本年的系统运转不断都长短常不变的。我在增强治理、保证运转方面支付的起劲获得了预期的结果。

二、科技项目、重点施行

在科技项目方面,2012年由总行推出的新产物和对原有营业系统的更新的项目良多。起首,我们要支撑营业部分参加剧烈的市场竞争。总行为知足市场竞争需求而开拓的产物在各类信息渠道中曾经引见的良多,但就沈阳的地域特征和我行的特点,各营业部分提出了一些项目需求,如:银证通系统、薪加薪系统、单证中间系统等。在行指导、相关营业部分、各支行的共同下,这些新产物获得了实时的上线,丰厚了我行的产物线,加强了效劳功用,逐渐树立了必然的市场竞争优势,关于未来改善我行的客户构造起到了主要的推进效果和支撑效果。

以往我行的系统中因为总行的滞肘,有些晦气于市场开辟的方面。经过我们以及其他分行的相关反应,总行本年已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些响应的改良。如:ATM、CRS等自助设备的客户操作流程更新,由本来的先吐卡后出钞的方法改为先出钞后吐卡,便利了客户取款操作;自助查询机系统革新,添加了查询机中的理财一互通的署理功用等。

三、掌握全局、连合协作

我感觉,科技部是银行中至关主要的本能机能部分,给行里把好关、做好后勤保证是我义无反顾的责任。一年来,我对峙站在全行的角度思索问题,客观的剖析有关科技对行熟行外的影响。本年,针对我行局部网点UPS电池不克不及正常任务的状况,我提出了要求改换的建议,由于一旦网点停电不克不及正常营业,对行里的影响十分大。此建议获得了行里的承认,并在年关决算前完成了一切网点的改换。

科技部分身为银行的二线效劳治理部分,增强同有关人员和相关部分的连合和协调,是做好科技效劳任务的主要前提。为了搞好部分内部员工的连合,我仔细执行民主集中制,对峙广纳谏言,谦虚承受分歧观念的定见,不一意孤行,不我行我素。对每个科技部员工,都天公地道,使他们既有必然的责任,又有响应的权利,责权益相一致,然后最大限制地调动了科技部员工的积极性,从没有发作争功诿过,争权夺利的景象。

四、内强本质、外树形象

一年来,我非常留意增强科技部员工的思维作风和规律建立,最大限制地发扬科技部的全体效能,出力塑造勤劳、高效、务实的机关部分形象。一方面我对科技部员工做到生涯上关怀,任务上支撑,进修上鼓舞,规律上严厉约束,果断抵抗和克制各类不正之风。另一方面我对峙做到严于律己,领先垂范。不断以来,我非常留意增强本人的治理程度和营业才能的进步,不时培育本人指点理论、驾御全局的才能,做到思维上自律、进修上自动、任务上富有发明性。平常在任务中做到勤于理论,敏于考虑,勇于立异。身为一名科技人员,要求我们针对事务脚踏实地,要有兢兢业业的任务作风,培育了我一种务实的任务立场。做为一名关键部分的担任人,我一直对峙清正清廉的作风,对峙自警、自励、自省、自勉。作为一名中层干部,我起到了承先启后的效果,事事听从行指导的布置,将行里的精力和任务指点思维灌注给每一名员工。作为员工的指导,我一直对峙要给员工发明进修和磨炼本人的时机,让每位员工都能在任务中进步本人,完美本人,丰厚本人的任务经历,使得员工在任务中寻觅到本身的社会价值。

五、总结经历、改良缺乏

经由一年多的任务,获得了必然的成果,使本人的才能也进步了不少,然则还存在良多缺乏的当地。

1、因为我参与任务工夫不长,社会经历还不是很丰厚,治理才能还有欠缺的当地。但愿今后,指导多多指出,多多批判,使我可以逐步的完美本人,进步本人的任务程度。

2、深化底层较少,因为科技部本身任务压力比拟大,任务量较为深重,很少到各营业部分和各支行去调查营业人员的任务情况,不克不及够实时调查营业人员的任务情况,经过科技伎俩改良营业人员的任务情况。

年是我行求开展的一年,从科技角度更应该加大对一线员工的技能支撑,我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深化底层调查营业人员的任务状况,从科技角度改善营业人员的任务方法,进步营业人员的任务效率。

2、加大系统平安治理力度,保证系统不变运转,为一线员工及客户供应不变的系统情况。

3、增强核算机设备及微机运用的治理,为核算机设备树立档案,标准营业人员的核算机操作。充沛发扬各支行核算机治理员的效果,对各支行营业人员的核算机操作进行标准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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