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8 05: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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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存在差额时,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一级科目的金额反映的就是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该金额也是贷款存续期间第一期的期初摊余成本。
(二)贷款的后续计量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贷款进行后续计量。贷款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贷款摊余成本的确定,二是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三是贷款发生减值时,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1)摊余成本的确定。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计算公式为: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一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贷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2)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并在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期末的应收利息=贷款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某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该期贷款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某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额=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同期应收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利息调整的摊销额),借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要将“贷款――本金、利息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本金”科目,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发生减值后,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来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对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同,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三)贷款的收回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接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贷款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资产负债表日,贷款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12月31日,甲银行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的年末余额为2455.30万元,同时,“贷款”科目的年末余额为4954万元,因此,“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的期末金额为2498.70万元(4954-2455.30)。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银行还应当分别按个人和企业分布情况、行业分布情况、地区分布情况、担保方式分布情况等对各项贷款业务予以披露,对贷款损失准备按不同项目披露其期初、期末余额。
(二)在利润表中的列示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在利润表“利息收入”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该项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为520万元,因此甲银行编制的本年度利润表中,“利息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为520万元、上期金额为518万元。在利润表附注中,银行应当分别不同项目对利息收入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进行披露。
(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贷款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主要涉及“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等项目。“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减去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净额,可根据“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收利息”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可根据“贷款”、“贴现资产”、“贴现负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评审及问题
从内部控制角度来看,贷款管理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五个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内控评审,目前主要采用调查表法。
调查表法常用于描述和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强弱情况和执行效果。文献所列示的调查表是最为典型的,如表1所示:
经研究发现,该表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评审的绝对化与模糊性。如对控制因素B,调查表仅用“是”、“否”以及“不适用”对其健全性进行评价。而B中“严格”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一种“亦此亦彼”的中介状态,单纯用“是”或“否”来评价,过于绝对。
(2)没有区分关键控制与非关键控制。在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中,各控制因素的作用是不同的,存在着关键控制因素和非关键控制因素之分。对于关键的因素应给予重视,然而调查表并未对此作出区分。例如,B是关键控制因素,应在评审时给予特别权重,但表中并未体现这一关键控制。这必然会影响总体评审的准确性。
(3)内控评审标准不够明晰和统一。调查表对每一控制因素都用健全性和有效性双重标准来作评价。如对C的健全性评价为“否”,而银行未设置该内控措施或没有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程序两种情况都可评为“否”,从表中对C的有效性评价为“一般”可看出是第二种情况。但表中并未作清晰的说明,易产生歧义,不易被理解。
(4)不能作出综合评审。调查表只对A至E各项内控因素作出评价,而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整体状况未能作出综合评审。
3贷款业务内部控制模糊评审
针对调查表存在的问题,模糊评审法综合考虑与一些模糊因素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描述与评价,并作出总的评审结论。下面结合实例进行讨论。
银行受理某公司申请贷款时,经过了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五个环节,现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环节内控评审为例,其模糊评审按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内部控制因素集
设:U={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因素集}={u1,u2,u3,u4,u5}
u1、u2、u3、u4、u5分别表示内控因素A、B、C、D、E。
第二步:确定内部控制因素权重
模糊评审模型中,应根据各控制因素对总体评价的影响程度分配不同的权重。对总体评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赋予较大权重,影响较小的则分配较小权重。审计人员(这里为五位)采用专家打分法,对控制因素进行权重评分:
(1)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各控制因素进行权重评分。每位审计人员分别对各因素进行评分,分值均在0~10之间。对关键因素赋予分值10,其他次要因素评分值在0~10之间。如B,每位审计人员评分均为10,即为关键因素;其他因素的评分如表2。
(2)计算各因素权重评分的平均值。如A因素的权重评分平均值为(10+9.5+9+9+9)÷5=9.3,其他因素的平均评分值如表2。
(3)确定各控制因素权重。将各因素权重评分的平均值,分别除以其和,得到各因素的权重,权重和为1。如D因素权重为9.6÷(9.3+10+9.1+9.6+9.2)=0.203390。其他因素权重如表2。
第三步:确定模糊评价集
令:V={v1,v2,v3,v4,v5}
V表示对U的模糊评价集,vi表示对A至E各内控因素的第i种评价
v1为内部控制执行很好——执行程度85%-100%;
v2为内部控制执行较好——执行程度75%-85%;
v3为内部控制执行一般——执行程度65%-75%;
v4为内部控制执行较差——执行程度55%-65%;
v5为内部控制执行很差——执行程度55%以下。
第四步:模糊评审
(1)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确定各因素隶属度。C的评价过程如下:
①C项的调查结果记录如下:规定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程序,被审期间的10笔贷款中有1笔未经信贷部门经理审批。
②审计人员将调查记录与该项的理想状况对比进行评分。C项的理想状况是对每笔贷款都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审批程序。审计人员评分如下:
73、63、80、72、79。
假设C的理想状况确定为100分,那么将各评分值除以100转化成隶属于理想状态的隶属度,得到C的可能评分值为0.73、0.63、0.8、0.72和0.79。其他项的评价依此类推。
(2)确定隶属次数。根据审计人员的评价结果,确定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部控制执行很好、较好、一般、较差以及很差的隶属次数。如对C因素来说,执行很好和很差的隶属次数a1、a5均为0,执行较好、一般和较差的隶属次数a2、a3、a4分别为2、2和1。其他四因素隶属次数的确定方法依此类推。
(3)计算评分比率。对于每一控制因素,执行情况的评分比率为其相应的隶属次数除以5(评审人员的人数)。如对C因素来讲,执行较好的评分比率为2÷5=0.4,一般为2÷5=0.4,较差为1÷5=0.2,执行很好和很差均为0。其他控制因素的评分比率仿此进行。各因素评分比率如表3:
(4)综合评审
由表3可得模糊评价矩阵
R=0.20.40.20.2000.20.600.200.40.40.200.20.40.4000.60.20.200
又由表1有U上权重分配模糊子集:
W=(0.1970340.2118640.1927970.2033900.194915)
则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综合评审,可用以下公式合成:
B=WR
经合成运算M(∧,∨)得到
B=(0.20.2033900.2118640.1970340.2)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