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业务范文

时间:2022-06-18 05:59:0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银行贷款业务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银行贷款业务

篇1

(一)贷款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商业银行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存在差额时,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一级科目的金额反映的就是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该金额也是贷款存续期间第一期的期初摊余成本。

(二)贷款的后续计量商业银行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贷款进行后续计量。贷款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贷款摊余成本的确定,二是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三是贷款发生减值时,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及其会计处理。

(1)摊余成本的确定。摊余成本是指该贷款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计算公式为:

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一已偿还的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将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贷款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贷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贷款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2)利息收入的确认。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并在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期末的应收利息=贷款合同本金×合同利率

某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该期贷款的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某期利息调整的摊销额=该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同期应收利息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利息调整的摊销额),借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收到利息时,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3)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摊余成本)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要将“贷款――本金、利息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贷款――已减值”科目,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本金”科目,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贷款发生减值后,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来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对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同,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三)贷款的收回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贷款――本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接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贷款――已减值”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贷款――已减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贷款业务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一)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资产负债表日,贷款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发放的贷款和贴现资产扣减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应根据“贷款”、“贴现资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分析计算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12月31日,甲银行确认贷款减值损失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的年末余额为2455.30万元,同时,“贷款”科目的年末余额为4954万元,因此,“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的期末金额为2498.70万元(4954-2455.30)。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银行还应当分别按个人和企业分布情况、行业分布情况、地区分布情况、担保方式分布情况等对各项贷款业务予以披露,对贷款损失准备按不同项目披露其期初、期末余额。

(二)在利润表中的列示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在利润表“利息收入”项目中反映。该项目反映银行经营贷款业务等确认的利息收入,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以例2为例,20x3年该项贷款业务确认的利息收入为520万元,因此甲银行编制的本年度利润表中,“利息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为520万元、上期金额为518万元。在利润表附注中,银行应当分别不同项目对利息收入的本期发生额和上期发生额进行披露。

(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贷款业务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主要涉及“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等项目。“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收到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减去支付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净额,可根据“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应收利息”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项目反映商业银行本期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以及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转贴现融出等业务的款项的净增加额,可根据“贷款”、“贴现资产”、“贴现负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篇2

2贷款业务内部控制评审及问题

从内部控制角度来看,贷款管理主要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五个部分。我国商业银行内控评审,目前主要采用调查表法。

调查表法常用于描述和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强弱情况和执行效果。文献所列示的调查表是最为典型的,如表1所示:

经研究发现,该表存在以下问题:

(1)内控评审的绝对化与模糊性。如对控制因素B,调查表仅用“是”、“否”以及“不适用”对其健全性进行评价。而B中“严格”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一种“亦此亦彼”的中介状态,单纯用“是”或“否”来评价,过于绝对。

(2)没有区分关键控制与非关键控制。在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中,各控制因素的作用是不同的,存在着关键控制因素和非关键控制因素之分。对于关键的因素应给予重视,然而调查表并未对此作出区分。例如,B是关键控制因素,应在评审时给予特别权重,但表中并未体现这一关键控制。这必然会影响总体评审的准确性。

(3)内控评审标准不够明晰和统一。调查表对每一控制因素都用健全性和有效性双重标准来作评价。如对C的健全性评价为“否”,而银行未设置该内控措施或没有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程序两种情况都可评为“否”,从表中对C的有效性评价为“一般”可看出是第二种情况。但表中并未作清晰的说明,易产生歧义,不易被理解。

(4)不能作出综合评审。调查表只对A至E各项内控因素作出评价,而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整体状况未能作出综合评审。

3贷款业务内部控制模糊评审

针对调查表存在的问题,模糊评审法综合考虑与一些模糊因素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描述与评价,并作出总的评审结论。下面结合实例进行讨论。

银行受理某公司申请贷款时,经过了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和档案管理五个环节,现以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环节内控评审为例,其模糊评审按如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确定内部控制因素集

设:U={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因素集}={u1,u2,u3,u4,u5}

u1、u2、u3、u4、u5分别表示内控因素A、B、C、D、E。

第二步:确定内部控制因素权重

模糊评审模型中,应根据各控制因素对总体评价的影响程度分配不同的权重。对总体评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赋予较大权重,影响较小的则分配较小权重。审计人员(这里为五位)采用专家打分法,对控制因素进行权重评分:

(1)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各控制因素进行权重评分。每位审计人员分别对各因素进行评分,分值均在0~10之间。对关键因素赋予分值10,其他次要因素评分值在0~10之间。如B,每位审计人员评分均为10,即为关键因素;其他因素的评分如表2。

(2)计算各因素权重评分的平均值。如A因素的权重评分平均值为(10+9.5+9+9+9)÷5=9.3,其他因素的平均评分值如表2。

(3)确定各控制因素权重。将各因素权重评分的平均值,分别除以其和,得到各因素的权重,权重和为1。如D因素权重为9.6÷(9.3+10+9.1+9.6+9.2)=0.203390。其他因素权重如表2。

第三步:确定模糊评价集

令:V={v1,v2,v3,v4,v5}

V表示对U的模糊评价集,vi表示对A至E各内控因素的第i种评价

v1为内部控制执行很好——执行程度85%-100%;

v2为内部控制执行较好——执行程度75%-85%;

v3为内部控制执行一般——执行程度65%-75%;

v4为内部控制执行较差——执行程度55%-65%;

v5为内部控制执行很差——执行程度55%以下。

第四步:模糊评审

(1)评价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确定各因素隶属度。C的评价过程如下:

①C项的调查结果记录如下:规定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正常程序,被审期间的10笔贷款中有1笔未经信贷部门经理审批。

②审计人员将调查记录与该项的理想状况对比进行评分。C项的理想状况是对每笔贷款都坚持从前台到后台,从下级到上级的审批程序。审计人员评分如下:

73、63、80、72、79。

假设C的理想状况确定为100分,那么将各评分值除以100转化成隶属于理想状态的隶属度,得到C的可能评分值为0.73、0.63、0.8、0.72和0.79。其他项的评价依此类推。

(2)确定隶属次数。根据审计人员的评价结果,确定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部控制执行很好、较好、一般、较差以及很差的隶属次数。如对C因素来说,执行很好和很差的隶属次数a1、a5均为0,执行较好、一般和较差的隶属次数a2、a3、a4分别为2、2和1。其他四因素隶属次数的确定方法依此类推。

(3)计算评分比率。对于每一控制因素,执行情况的评分比率为其相应的隶属次数除以5(评审人员的人数)。如对C因素来讲,执行较好的评分比率为2÷5=0.4,一般为2÷5=0.4,较差为1÷5=0.2,执行很好和很差均为0。其他控制因素的评分比率仿此进行。各因素评分比率如表3:

(4)综合评审

由表3可得模糊评价矩阵

R=0.20.40.20.2000.20.600.200.40.40.200.20.40.4000.60.20.200

又由表1有U上权重分配模糊子集:

W=(0.1970340.2118640.1927970.2033900.194915)

则对贷时审查与贷款审批内控综合评审,可用以下公式合成:

B=WR

经合成运算M(∧,∨)得到

B=(0.20.2033900.2118640.1970340.2)

篇3

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1996年至2014年,我国曾颁布多次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终于在2014年末迎来了实质性突破。2014年1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上限由2012年规定的基准利率的1、1倍提升至1、2倍,同时简化了存贷款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2015年2月28日,央行再次将浮动区间扩大至1、3倍;2015年5月11日,又将1、3倍调整为1、5倍。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的进一步扩大,扩宽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促进其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最终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有利于资金价格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推动形成符合均衡水平和客户意愿的储蓄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此外,201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即日起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办法》规定,30万元以上的个人存款,将摆脱目前的存款基准利率和上浮区间的限制,实行市场化定价。该《办法》一方面有利于有序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锻炼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培育企业、个人等零售市场参与者的市场化定价理念,为继续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进行有益探索并积累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初存款利率上限将被彻底取消。

二、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与机遇

1、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利差收窄、盈利能力承压。从已公布年报的11家上市银行来看,各家银行业绩均面临着盈利增速放缓的局面。除平安银行及浦发银行外,其余9家A股上市银行2014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均跌至个位数时代。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快速推进要求零售银行改变主要依靠存贷利差的传统经营模式,进一步提升产品创新和风险定价能力。

2、利率市场化下零售贷款业务的机遇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也为零售银行强化内部能力,促进差异化竞争,提升服务和创新水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1)利率市场化改革,银行贷款业务转型

在经济转型形势下,贷款企业风险增加;在以利率市场化为代表的金融改革的背景下,大中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完善,银行利润空间也大幅压缩。

银行应以新一代的资产负债经营策略为方法,提高贷款收益,降低资金成本,实现贷款业务转型。需要建立对各个客群风险调整后的贷款收益和资本消耗,以及不同类型的存款融资成本的洞析,并主动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零售银行资产业务结构,发展高收益零售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消费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

(2)个人存款增速放缓,制约银行个人贷款放贷规模

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导致存款流失、资金成本上升成为银行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绝大部分银行面临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的吸储难题。

2014年以来,银行资金紧张局面愈演愈烈,多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存贷比逼近75%,其中四大行零售存款占比基本高于45%,但股份制银行平均仅20%。个人存款增速放缓越来越限制个人贷款的放贷规模。

(3)去银行化趋势加剧,零售信贷业务挑战升级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金成本提升,且财富管理类产品的普及程度和可选范围不断扩宽,个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去存款化过程将延续至未来10年。尽管中国大多数银行只有不到30%的资金来自于零售存款,但毋庸置疑,未来对零售存款的争夺将更加白热化。市场实际存款利率已明显上升,这些代价高昂的资金来源带来的实际收益极其有限,零售银行的利润率将会受到持续的冲击。

篇4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篇5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篇6

中图分类号:F8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10-158-02

一、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概述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状

中央银行公布的《2013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9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房地产贷款余额14.17万亿元,同比增长19%,增速比上季末高0.9个百分点,显示房地产贷款依旧保持较为快速的增长。值得指出的是,房产和地产的开发贷款出现截然不同的变化趋势。其中,9月底房产开发贷款余额3.43万亿元,同比增长14.9%,比上季末回升3.9个百分点;但是地产开发贷款余额1.08万亿元,同比增长13.1%,增速却比上季末回落4.1个百分点。同时,个人购房贷款余额9.47万亿元,同比增长21.2%,增速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1~9月增加1.37万亿元,同比多增6931亿元。在整个房地产贷款里,增速最快的依旧是保障性住房贷款。截至9月末,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6863亿元,同比增长31.3%,增速比上季末低6.2个百分点;1~9月增加1134亿元,占同期房产开发贷款增量的28.1%。央行初步统计,9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70.28万亿元,同比增长14.3%,增速比上季末高0.1个百分点;1~9月增加7.28万亿元,同比多增5570亿元。报告同时公布了企业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的变化、趋势,从其间可窥得中国经济体的经营活跃度正在回升,感知实体经济回暖。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

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具有关联性、带动性强的特点,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和金融安全。

个人住房贷款被认为是银行最为安全的贷款品种之一,银行贷款有房产作为抵押,个人住房贷款作为一项中长期贷款品种,是各家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但其风险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社会性等一些特征。现在个人住房贷款已占到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量九成左右,但近年来我国银行实际运作情况表明,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安全不容乐观,贷款风险正在日益增加。众所周知,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至少存在着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四种法律关系,即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这其中每一方当事人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具体而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开发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项目报建手续不全,因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自身实力不足,资金不到位,或缺乏开发经验,不熟悉流程等等。或者由于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取得贷款后,可能将贷款挪为他用甚至携款逃走。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的首付限额,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也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假按揭”。

2.来源于购房者的风险。购房者的风险往往是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本文探讨的个人信用风险,仅指购房者故意违约,本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具有还款能力而恶意拖欠银行的贷款等。

常见的是因经济利益而故意违约,这一点在投资型购房者身上表现尤为明显。目前市场上小户型购房者中投机淘金的占很大比例,特别是近年来,在投资高回报的示范带动下许多普通市民也加入到投资小户型的行列,推动小户型的价格快速上涨。购房者往往将小户型房屋用以出租,一旦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违约的风险便大大增加。还有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而违约,一些购房者因家庭变故,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导致拖欠;有的购房者因工作关系或其它原因到外地定居,原来所购的房屋实际已无人居住,往往会忽略向银行按期归还贷款。

3.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些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

4.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限长达10~20年,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如不能解决,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一级市场必然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资金占用的长期性与资金来源的短期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巨大需求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的矛盾,使银行的长期资金使用和短期资金来源发生严重失衡,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压力,从而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难以开展下去。

5.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是合规性问题。即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以及抵押住房的权利瑕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就很大了。

6.银行的管理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非常重要,因为在如此长的借款期内,银行工作人员必然产生变动,领导或客户经理都会更换,目前已发生了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流失的情况。若银行内部有人与外部勾结,则问题更为严重。若出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失真、失实,则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极大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应采取一系列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管理措施,实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健康有效发展。

(一)强化对开发商的审查和监管

1.加强开发商的贷款申请审查主要包括:(1)资信审查,如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公司的资金是否到位,公司以往的经营情况及商业信誉等;(2)开发项目的审查,如要求开发商提供开发项目的设计、项目开发资金情况、商品房预售业绩情况以及开发项目的进度等。

2.强化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在香港的楼盘按揭中,开发商和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按揭合同当事人一般仅是购房者和银行,与开发商无关系。而在我国的商品房按揭中,除了购房者将房屋本身抵押给银行之外,开发商还要承担如代位偿付或回购等保证责任。笔者认为,这种保证责任是很有必要的。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竞争越来越激烈,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越来越差,单独的房地产抵押已经不能适应银行对贷款安全性的需求。为减少贷款风险,在抵押的基础上再设立一种保险机制,以求达到双重保险已经是房地产抵押的趋势。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十分发达的美国,也出现了“押上加保”的方式,所以,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不仅符合房地产抵押贷款发展趋势,而且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个人信用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二)加强银行自身对贷款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银行应建立一套全面评估贷款行为的风险监控体系,加强对抵押物的资产评估,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分析,加强对银行内部的员工和档案管理,以保证房地产金融市场的良性运作。

1.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制度。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信誉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选择好项目;同时对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

2.做好商品房预售贷款合同的签订工作。对开发商的协议中应明确按揭贷款的房源、质量、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开发商应协助银行和购房者作好房地产抵押登记等事项。在与购房者签订的按揭贷款的合同中,要明确利率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同时要求开发商为购房者按期还款付息提供担保,直至回购。另外,还要明确借款人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确保其自愿性和合法性,在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时,还应强化购房者的违约责任,约定一旦购房者违约,银行即可告知贷款提前到期并加收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加大购房者违约成本,使其不愿轻易违约。

3.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银行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实现电脑和文件资料(原件)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内部牵制,以保证业务档案不失真、不失实和不流失。通过电脑化管理,对每月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及时催收,并纳入“黑名单”,加大贷后工作力度。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最主要的应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即能证明、解释与查验自然人资信,并能够监督、管理与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与行为规范。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应包括多个方面。

1.制定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评估标准。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受理过程中,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者的个人信用评估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因此,建立一套实用、客观、定性、定量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于防范住房贷款中的信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2.营造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加强宏观调控力度,调控市场需求,优化市场结构,从而避免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并对那些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并在放贷时严格按条件执行。

3.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信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背诚信原则的个人给予严厉惩罚,使个人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降低个人住房贷款的违约风险。对情节严重的个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的个人,应设置不同规模和方向的限制条件;对守约的借款人,根据其信用评定等级,给予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水平的优惠政策。

(四)推广全面实施个人住房贷款保证保险制度

将贷款风险转移给专业保险公司。提高贷款行为的安全保障,选择高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房屋财产险,以保障贷款抵押物的安全,增强贷款的信用度,保证资金安全贷放。

总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你去了解它,熟悉它,掌握它,那它还有什么可怕的呢?围绕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房贷业务的各类风险也是如此,只要你有信心,有决心,有智慧,早行动,从完善制度建设,严密内控监督,严格制度落实,加强奖罚措施力度,防范和控制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是水到渠成的事。

参考文献:

[1] 杨帆,赵晓,江慧琴.亚洲金融风暴后的中国[M].石油工业出版社,1998

[2] 赵其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3] 张小霞.现代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 张吉光.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识别与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 张吉光.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篇7

    一、 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采用的传统担保方式

    商业银行是独立法人,是企业,但它是以经营货币资金授信业务的特殊企业。它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上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不同。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上一般要遵循“三性”的经营方针,即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性为主要目的,能否盈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体现在资产和负债两方面。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持有的资产的变现能力,变现能力高的资产流动性就强。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等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度。它既体现在全部资产负债的总体经营上,也体现在每项个别业务上。安全性不仅关系到银行的盈利,而且关系到银行的存亡。事实证明,银行倒闭的一个很大原因就是因为安全性不高造成的。

    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其资产业务,而贷款业务至今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产业务,贷款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一半以上。同时,通过向客户发放贷款,银行可以加强与客户的联系,从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拓展。由此可见,贷款的安全性是多么地重要。那么,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如何来保证自己的债权不受影响呢?一般银行会采取贷款担保的方式,即由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获得银行的资金。随着市场信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担保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原有的担保法规范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9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担保法的原则、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设立及担保权的行使等一列问题。根据该法,银行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实践中银行主要采用的是保证、抵押和质押。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担保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企业需要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如大公司、大企业的技改项目、大型设备的引进、生产规模的扩大等都需要有大量的资金。在现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融资渠道解决(其主要方式是申请银行贷款)。但银行也是一个盈利企业(已如前述),它必须注意自己资产的运行安全。如果采用传统方法在企业某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担保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银行提供大额贷款的可能性就小。如何解决资金的迫切需求和担保能力的有限性的矛盾呢?这就需要采用新型的担保方式才能实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浮动担保方式和大陆法系采用的固定式财团抵押方式都能满足这个需求。日本民法则既有固定式的财团抵押权,50年代后又引进英美法系的浮动式财团抵押制度,因此它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正是由于银行贷款业务中采用传统的担保方式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找适合的抵押担保方式就显得非常迫切。

    二、 特别抵押权中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中的抵押与民法上的抵押是不同的。根据立法和实务,我们可以把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是指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在某一方面有一定特殊性的抵押权。有的学者是从标的物的性质、类别上去区分一般抵押权和特殊抵押权的。笔者认为我们不应从标的物的类别上去区分它们,因为在我国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以及以其他财产为抵押标的现象都存在,我们不能说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为一般抵押权,而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就是特殊抵押权。通常认为特殊抵押权一般包括共同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财团抵押权和所有人抵押权等。

    (一)财团抵押权的概念和分类

    财团抵押权是以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财产整体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这个财产整体是由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集合而成的,它是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的组合。企业不动产中的土地、厂房,动产中的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等均可作为财团的组成部分。因此,它与一般抵押权仅由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中的单项构成而不同。财团抵押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需要不断地、大规模融通资金而产生的。财团抵押权一般又可分为浮动式财团抵押和固定式财团抵押两种。

    浮动式财团抵押普遍运用于现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于英国并以其为代表。因在英国称为浮动担保,所以浮动式财产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浮动担保的标的物并非特定化,它是就企业财产的全部而设定的,但它不具体确定企业财产中用来担保的范围。它既可以用企业现在的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用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作担保。在抵押权实现前财团一直处于变动中,财产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而且在抵押权实现前,企业可以就其财产自由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换句话说,浮动担保中的企业财产并不因此受到抵押权设定的影响。

    固定式财团抵押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以德国铁路财团抵押为典范。这种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设立时就必须存在且对其价值可以确定。在抵押期间,对财团财产的分离受到严格限制。一般情况下,非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不得将属于财团的组成物件与财团分离。即使被分离,其分离之物仍要受到抵押权的约束。我们通常就称这种抵押方式为财团抵押(以下同)

    财团抵押与浮动担保是不同的。财团抵押的标的在抵押权成立时已经特定,并且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原则上不得任意处分财团中的各个物或权利。浮动担保的标的物范围在抵押权成立时尚未确定,而且其数量也不定,可增加也可减少。

    日本在财团抵押权上规定得较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日本民事单行法规中的《工厂抵押法》和《企业担保法》中。《工厂抵押法》第二条规定:工场所有人在属于工场的土地上设定抵押权,除建筑物外,及于附加于该土地成为一体的物,该土地上备附的机械、器具及其他工场所用之物。第十一条规定工场财团可由下列所载物的全部或一部组成:1、属于工场的土地及工作物;2、机械、器具、电杆、电线、配置管道、轨道及其他附属物;3、地上权;4、有出租人承诺时,物的承租权;5、工业所有权;6、堤坝使用权。《企业担保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股分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充任担保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工场抵押法》中规定的是财团抵押,《企业担保法》中采用的是浮动担保方式。

    (二)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的优劣比较

    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如果采用浮动担保方式,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利用其财产进行生产经营。因抵押权成立时财产并未确定,企业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由支配其财产。抵押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这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灵活性。但是企业如果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因经营不善的原因可能造成其财产的大量减少,那么就有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抵押权的实现。总的看来,浮动担保对借款人更为有利。

    如果采用财团抵押方式,则财团在抵押权设定时就已经特定,抵押权确定于特定的财产上。一般情况下财团中的组成部分不能随意分离出去。非基于一定的原因,抵押人也不能自由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就能得到更可靠的保证。但是企业在具体的财产上设定了抵押权后,该财产在使用过程中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它的使用效能。就此看来,这种抵押方式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所以,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各有利弊。

    (三)我国民法上的财团抵押权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作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该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这里的“一并抵押”是否是指财团抵押呢?有的学者认为“一并抵押”并非财团抵押,而是共同抵押或是狭义的企业抵押。有的学者则认为“一并抵押”构成财团抵押。

    实际上,《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中的“一并抵押”并非是共同抵押,也不是浮动担保。共同抵押与财团抵押不同,它是在多个标的物上成立多个抵押权来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权的数个财产是彼此独立的,而不是像财团抵押一样数个财产集合成一个整体来担保同一个债权。但“一并抵押”又非明确指财团抵押,它没有具体规定财团抵押的主体、标的范围、特征、设定及行使等。

    也有人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我国没有财团抵押的担保方式。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资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对于这个批复,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正确理解它的含义。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处分其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作的,并没有否定财团抵押的存在。首先,财团抵押并不是将企业全部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企业将其部分财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并不损害原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完全可以的;其次,我们完全有可能在企业财产上先设定财团抵押,然后再设其他担保方式。

    总之,虽然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但在法律规定上和实践中并不否认财团抵押担保方式的存在。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利用这种特殊的抵押担保方式。

    三、 财团抵押在银行抵押担保业务中的运用

篇8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为债权担保,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股权质押贷款在九十年代中期伴随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起步,成为金融机构开展间接融资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企业经营融资情况看,除了上市公司以外,非上市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股权作为担保手段进行融资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诉求,希望将企业静态的资本转变为实际的现金流。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相关法律规定分散在诸多法律条文中,在操作上需要参考多项法律和行政规章,系统性不强。虽然从制度层面上看,开展这项业务基本上已经没有障碍,但是从银行实务的角度看,因涉及法律、地方行政规章较多,其复杂性要远远高于其他种类的质押贷款,因此有必要系统性地梳理众多法律、规章对于股权质押贷款的规定和办理流程,认真分析各个关键环节的风险要素,制定具体的风险规避措施。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

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公示和变现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关键内容,也是法律、规章涉及内容较多的部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散见于《担保法》(1995年)、《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1997年)、《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公司法》(2005年修正)、《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等相关法律法规。

《担保法》在抵押和质押区分的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步。《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中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作为可以质押的标的;在第七十八条对于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质押股权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证券登记机构和股东名册的作用。

《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质押的相关条款较少,仅仅就质押标的提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进一步确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职责。随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登记的程序。

三、股权质押贷款的办理

1、客户的选择。申请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应当具备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财务状况良好等基本条件;同时,要求客户满足商业银行贷款客户选择的其他条件,应在满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条件下,对行业、区域、信用等级水平等给予明确限定。

对于质押股权所在企业,要对该企业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重点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仔细审查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东将股权用于质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董事会在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

如果出质人与借款人不一致,商业银行还应对出质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质人经营管理状况、出质股东在出质股份所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2、确定合格股权。首先,股权必须无瑕疵。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对公司股权的质押、转让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或暂停上市;申请质押的股权在此次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其次,应特别关注国有股权出质。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商业银行可依据财政部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对出质股权应履行的程序进行明确,并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权的质押,从已出台法律、法规和已发表文献看,仍存在不清晰的领域和不同的看法。笔者建议,对于这部分股权的质押,不仅需要遵循《担保法》和《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还要参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

3、股权价值评估。商业银行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5年4月1日)。

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采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从近几年股权价值评估的实际情况看,一般是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组合进行评估。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风险经理应该了解股权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在获取股权评估报告后,能够对评价的具体内容进行初步的合理性评判。

4、股权的出质登记。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股权出质合同。股权出质合同应当包括具体的担保范围,所质押的股权以及股息、红利、配股、送股等派生的权利,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质押股权的处分条件等;第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即只有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质押情况,使该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防止出质人在质押存续期间将质押股权非法转让或重复质押;第三,非上市公司股权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质押,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条件。同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四,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外汇管理局2006年《印发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外方投资者对境内外债权人提供股权质押,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原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也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5、股权的登记托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第三方托管源于股东名册的操作性缺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登记中的不完备。虽然《担保法》对于股东名册在股权出质中的应用给予了明确,但因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在实践中应用非常有限,常常达不到股权出质生效的保证作用;另外,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公司登记事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这就为股权出质的设立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多个省份通过成立股权托管机构弥补这一不足,如江西省出台的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确立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作为第三方独立机构负责保管非上市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托管登记、查询挂失等服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之前,要求提供股权托管机构的证明文件作为依据,这对于规范股权质押行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6、股权质押贷款额度。考虑到股权价值随着企业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此股权质押贷款额度一般设定为股权评估价值的50%~60%;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贷款品种中的一个,在对一个客户进行额度授信的过程中,应该将其作为整体额度中的一个授信产品来对待,而且应在不突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贷总量的情况,根据客户所持股权的价值情况确定股权质押贷款金额。

7、贷款的发放。在贷款发放阶段,除了按照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客户用款条件进行审核外,还需要对于股权质押的手续完备性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关于股权出质登记的通知,以及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出质股权证明文件等。符合放款条件后,还要按照银监会出台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8、对于股权在质押期间的管理。首先,要关注股权价值变化。在股权质押期间,因企业内外部因素,造成质押股权价值减少,从而使得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将会损害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对于股权价值的定期评估成为必要的工作内容。但是,考虑到资产评估成本的问题,股权价值发现可以通过外部股权托管机构来实现。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登记托管平台的信息披露等功能,进行出质股权的市场评估,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的社会公信力,解决股权价值评估难的问题;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应定期获取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管理情况,在基本面上判断企业正常经营周转的持续性,如果发现该企业存在任何风险点,应立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发起股权价值评估工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债权落空;其次,要定期对股权质押的情况进行查询。在股权质押存续期间,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或者贷后管理人员应定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股权托管机构进行查询,确认质押股权的登记情况,保证股权未发生转移和再次出质。

9、股权处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因此如果出现质押股权的价值无法偿还所欠债务,需要参照《物权法》第216条规定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明确质权人(商业银行)和出质人在股权处分上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在质押合同中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和股权价值变动影响债权安全等情况进行约定,明确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拍卖、变卖等处分方式,优先受偿股权处分款项。

在股权处分中,部分省市已经通过股权托管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天津、吉林、西安等地的股权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看,股权托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式存在,股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已经远远超越了仅仅作为股权托管机构的作用,具备了融资功能、投资功能和交易功能。因此,商业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要与当地甚至跨区域的产权交易市场密切联系,在业务开展的全过程进行合作,在股权的登记托管、股权价值发现和股权处分方面与其良好衔接。

需要指出的是,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如《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求;特别是对于国有股权的拍卖和转让,需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四、结论

股权质押贷款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以股权做“质押”换取融资,随着国家法律和地方行政规章的不断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建立,股权质押贷款的市场潜力将会逐步发挥出来,商业银行应该充分把握这一机遇,积极参与和推动这项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1.山东财政学院政法学院;2.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

主要参考文献:

[1]宾爱琪.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6.2.

篇9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问题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金融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

(2)贷中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中,应注意各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合法性,执法人员的合法性,如发现上述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假脱钩”或“变相假脱钩”的,不能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篇10

个贷业务合作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中介机构、汽车经销商、房地产评估公司、置业担保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相关风险主要有:一是部分开发商、房产中介、汽车经销商、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不具备办理业务的主要资格。二是合作机构的欺诈风险。主要表现在评估公司串通借款人出具严重偏离抵押物实际价值的评估报告书,从而达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即通常所说的“假个贷”。三是合作项目的风险。如果开发项目出现较严重的瑕疵,从而导致购房者拖欠贷款,就会使银行面临风险。四是使用的合作协议不合格。如协议条款不完善、协议印章不规范等。

(二)客户风险

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二是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虚假或不合规、不完整。目前个人征信制度尚不完善,银行无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借款人可能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使银行遭受资金损失。三是借款人还款能力降低造成的风险。个人贷款有很多属于中长期贷款,在这段时间中,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有可能转化为银行的贷款风险。

(三)担保风险

1. 抵押物风险。一是抵押物权属不明晰产生的风险;二是抵押物虚高或贬值造成的风险;三是抵押物不易变现、难以处置造成的风险。

2. 质押物风险。包括质押物不合规,以及质押的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未做冻结止付手续或未入库保管,造成质押权利灭失而造成的风险。

3. 保证风险。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造成贷款担保无法落实而形成的风险。

(四)操作环节的风险

1. 在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真实身份、收入情况、家庭状况等了解不详,或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严。审批人不按权限审批贷款,不严格执行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

2. 签约和发放风险。一是合同制作不合格。未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或使用非标准文体但未经过有权部门认定,合同内容不规范、准确、完整。二是合同签订风险。主要是合同非当事人签字或授权不合规造成合同无效。

3. 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包括未落实担保条件和其他条件而办理贷款,或需办理保险、公证的未办妥相关手续等情况。

(五)贷后管理中的风险

大部分商业银行对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是参照公司类贷款的贷后管理模式,要求对每笔贷款定期检查、报告。由于个人贷款具有客户分散、数量众多等特点,随着个人贷款业务的扩大,一个基层行往往有成百上千个客户,客户数量远远大于公司类贷款客户的数量,如果沿用公司类贷款的贷后管理办法,就无法及时了解贷款客户的变化。出现风险时,银行就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风险。

二、个人贷款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防范合作机构

1. 要对合作机构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要审查合作机构的资质、资信等级是否达到标准、审查领导层的信誉和管理水平、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销售情况、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和能力、是否卷入诉讼纠纷等情况。

2. 加强对合作项目的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合法性、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情况以及市场定位和销售前景,并对合作协议的合法合规性、可执行性进行充分审查。

(二)防范客户风险

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确保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商业银行规定。同时,要根据借款人提交的收入证明、存折、纳税单等材料,结合其从事的职业、担保职务等信息对借款人收入水平和偿债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并借助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准确地对购房人的整体信用进行评估。

(三)防范担保风险

要查验抵押物是否《担保法》规定且属于商业银行认可的范围,是否真实存在,外观与结构是否完好,所有权是否完整,共有人是否同意抵押,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对于个人再交易借款、抵押消费类贷款要严格控制用途,对评估公司出具的抵押物评估价格认真核实,严格控制担保率,放款前一定要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对个人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要审查其是否在银行认可的范围内,是否有伪造迹象,是否办妥在质押期间的冻结止付手续,出质人与权利凭证上的所有人是否同一人,出质人是否有处分有价证券的权利,以及价值和期限与借款金额及期限是否匹配。是否对贷款有保证人的,要重点审查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方体资格和代偿能力,查验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意愿并确知其保证责任。

(四)防范操作环节风险

篇1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92-03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小企业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了重要力量,也是拉动经济新的增长点,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经营管理不到位,抵御风险能力差,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筹资能力有限,资金短缺成为了阻碍小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中国商业银行作为服务大众的金融机构,拓宽小企业贷款业务这一领域,不仅是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其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文首先从小企业信贷概述入手,然后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现状分析,发掘存在的一些问题,找出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探索出一些对国有商业银行解决小企业贷款业务问题的策略,以便促进小企业发展及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良好发展及持续经营。

一、小企业贷款概述及存在问题

小企业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对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满足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或其他合理的资金用途的贷款。小企业贷款过程的顺利进行与否不仅对小企业的资本形成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进而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小企业贷款特点分析

由于小企业的规模小、固定资产比重低、财务信息透明度低、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等经营特征,因此其具有独特的信贷需求。信贷期限上较短,所需资金多为临时性周转资金,因此对短期信贷资金需求较多;信贷额度较小,单笔所需资金通常在500万元以下;在抵押担保上缺乏土地等传统抵押物,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需求迫切;在产品种类上则个性化需求较多。小企业独特的信贷需求对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提出了很大的调整,下面具体分析小企业信贷特点。

1.信贷需求大,信贷成本高。一般讲,小企业数量大,发展快,其业务和发展规模都处于企业快速成长期,对资金需求量很大。特别是小企业都具有发展成为小企业和大企业的愿望与冲动,资金的短缺制约和影响了许多小企业发展成为大企业。然而,小企业的贷款渠道狭窄,贷款成本高。众所周知,小企业因信息透明度低、治理结构简单、抵押资源短缺、生产不确定性大和经营风险难以控制等因素,很难在直接资本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股票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商业银行因贷款规模和风险等原因,设置了较高门槛,因此增加其信贷成本。

2.以短期信贷为主。小企业借贷的资金用于日常生产和支付原材料,基于小企业自身快速灵活的特点,小企业在流动资金的使用的比率上会高于大型企业。由于所需的现金流不大,所以小企业大多依赖于银行的短期借贷。

3.借贷相对困难。小企业由于盈利水平有限,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级较低还款能力较弱等原因使得其借贷相对比较困难。在商业银行信贷方面,小企业很难靠自身实现资金融入,各类苛刻条件又进一步限制其发展。

(二)小企业贷款存在问题

1.贷款审批时效性低。一方面银行贷款申请审批时间过长,为了控制银行不良贷款率进一步扩大的势头,中国金融体系普遍进行了垂直化管理等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将贷款管理、审批权限集中于省行或总行一级,基层授信权限上收。信息传递的链条冗长,拉长了审批流程,影响了信息反馈和沟通的及时性,进而影响了审批的时效性,无法满足小企业信贷“急”的需求。另一方面贷款期限受到限制,银行针对小企业贷款期限一般较短相对于那些中大型企业而言。不但增加了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难度,而且增加了企业短期内还款的压力。

2.对小企业贷款担保方式要求较高。抵押和担保是解决小企业信贷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项重要机制。实际操作中,基于对小企业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较大的考虑,基本上都要求企业能提供第三方保证或抵押物。因为小企业大多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经营实力薄弱,所以很难获得资质良好、实力雄厚的、符合银行准入条件的企业为其提供第三方保证,一般只能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目前担保公司的担保手续费率为2.5%~3%,并且大部分担保公司会要求企业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如无保证金会提高担保系数。

3.贷款的成本较高。贷款成本较高主要表现为贷款利率,贷款补偿费,补偿余额与隐藏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贷款价格的因素越来越多,商业银行信贷不仅要符合内部信贷制度的规定,又要满足外部监管机构要求。

二、小企业贷款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银行角度分析

商业银行经营的三原则分别是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其中安全性是首要因素。在安全性的驱使下,使得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的审批时效相对较长且审核较为严格。这种信贷审查标准对借款企业所处行业的风险和成长性比较关注,同时着眼于企业现金流的分析以确定企业经营的稳健性。这要求银行不仅要了解已经存在的风险,还要考虑贷款可能损失的风险性。可是,这种传统的信贷审查模式无法适用于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中国小企业大多分布在劳动密集型的制造加工行业以及技术含量较低的服务业,行业优势并不明显;其次,小企业大多面临资金短缺的客观现实,单纯依靠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等提供的财务数据判断企业的运作状况和经营风险并不符合实际,容易对信贷决策产生误导;再次,小企业贷款具有时间短、金额少、风险高、需求急的特点,上述正规审批流程费时费力,对于双方的合作积极性都有负面作用。

(二)从小企业的角度

1.小企业经营风险较高,抗压能力较差。小企业在经营规模上的天然劣势造成其产品单一、供应链局限、经营风险难以把控,再加上大多数小企业为家族式企业,管理水平较低,管理方法粗放简单,难以形成核心市场竞争力,面临很大的经营风险、抗压能力差。可以说,贷款违约的高风险性是小企业在进行商业银行贷款时面临的主要障碍。

2.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不透明。中国小企业受企业规模、发展方式的制约,往往忽视内部经营管理的科学性,在财务制度的建设上,普遍缺乏规范的财务规章和操作流程,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数据的真实性也有待核查,这使得银行对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的审查困难重重。一般来说,银行对于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参考就是企业的财务数据,而小企业往往难以提供符合银行操作标准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造成贷款申请因不符合标准而遭到拒绝,白白浪费了可能的借款机会。

3.信用意识淡薄,信用等级偏低。由于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和紧张的资金状况,很多小企业无法足额提供银行要求抵押物或担保条件,这使得小企业具有强烈的粉饰财务、虚增资产的动机。因为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部分小企业选择铤而走险,为银行提供经过篡改的财务数据,甚至伪造财产证明,以期成功得到贷款。这种做法使得本来居高不下的银行审贷成本再一次提高,银行必须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更为细致的甄别,而一旦蒙混过关,真实的情况逐步显现,必然面临企业因过度负债而举步维艰,银行又一次承担违约损失的恶性循环。

(三)外部环境因素

金融市场建设的滞后和外部担保机构的缺乏也影响了商业银行在小企业信贷业务中的积极性。高风险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得到分摊和化解,一旦小企业因经营恶化而面临违约,潜在损失全部由银行承担,这让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银行很容易选择谨慎。

三、解决银行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从企业角度应如何努力

1.小企业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提高盈利水平。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生产效率是其发展的关键因素。小企业首要任务是不断提升自身的利润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确立正确的经营战略,在保证质量及收益的前提下不断进行产品创新同时加大市场的占有份额,提高盈利水平。当然在小企业发展初期所面临的资金困难,国家也会有相关政策加以扶持,如果在经营之初就在市场定位或者经营战略上出现重大失误的,其发展也是没有前景的。

2.小企业应完善财务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一大难题就是准确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主要是因为目前中国小企业普遍缺乏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可靠的财务数据,这也是造成商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鼓励小企业进行财务制度的改革,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本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更重要的是缓解了银行与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在风险评估和贷前审查中的工作量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大幅减少,有利于银行做出信贷决策。

3.不断提高信用意识。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信息与经营状况,增强诚信度。一时的弄虚作假可能使自身在短期内获得资金,但从长远看,其失去的是自身的品牌和长久的金融系统融资,因此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才能使小企业走得更远。

(二)从银行的角度应如何解决

1.充分提高认识,提升服务理念。小企业信贷对商业银行来说,具有经济效益性。商业银行应从各方面增强为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能力。就小企业信贷业务而言,首先应该将发展小企业信贷放在长远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开展,配备充足高素质信贷人员,为小企业信贷规模的壮大提供人才保障。

2.再造高效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效率,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为满足小企业信贷的时效性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针对小企业产权结构、组织方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特点,对原有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一方面如果小企业在以前的履约过程中,能按时还款付息,并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行业发展势头强劲,预期风险较小的,可以在续贷的流程上可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等级,有区别地建立差异化的审批流程。例如对与资产质量好、财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行业发展前景好的小企业客户,可以适当减少审批环节,减少有权签字人的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3.建立符合小企业特点的风险控制制度。由于以前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基于对大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出来的。商业银行应该考虑针对小企业风险控制制度。一是建立一套与小企业特点对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在体系中,强化贷前调查中对非财务信息的收集和量化考核,弱化对财务报表数据的依赖。二是建立一套单独的小企业风险控制制度。小企业贷款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是两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很多的风险都能在这两个环节暴露出来。所以,风险控制制度要对这两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约束,防止信贷人员的不作为或是故意替企业主隐瞒事实的情况出现。

4.拓宽风险缓释渠道,与保险公司合作分散经营风险。对于一些经营风险高,能提供抵押物,而担保公司不愿意对其提供担保或是担保额度不足的情况下,但确实有资金需求的小企业,银行可以采取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来发放贷款,以此降低风险。

5.为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国外商业银行在小企业信贷业务中的成功经验表明,为适应小企业特殊的融资需求必须对其实施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中国商业银行应汲取这一有益经验,设立专门的信贷部门从事小企业业务,从组织结构到操作流程,都应适合小企业信贷的特点,还要重点关注小企业信贷的风险控制,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相关的监测与贷后监督,提高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处理效率。

(三)从政府国家的角度应如何调控

1.在小企业融资方面,国家要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适当放开对小企业融资的限制,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在财政上,可以适当拨款来降低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成本,一部分利率成本可考虑由财政贴息。真正贯彻“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

2.建立小企业信用奖惩机制。首先,要建立针对小企业信贷违约的信用惩罚机制,政府和商业银行可以共同建立针对小企业贷款违约的惩罚机制,对于信用违约的企业进行一定的惩罚措施,如罚款、降级、税收处罚等。其次,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对“讲诚信、讲信用”的典型企业进行重点宣传,并对其进行适当奖励,包括税收优惠、利率优待等,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和良好的信用氛围,促使更多企业加强信用意识。信用意识的建立要靠征信体系的完善、奖惩机制的健全、宣传教育的催化,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显著的效果。

3.建立全面高效的征信系统。建立全面高效的征信系统,首先要建立管理规范的小企业信用档案记录。小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个方面,理想的小企业信用档案应该尽可能详细地记录有关企业的借款及还款情况。一方面,征信系统的建立,可以加强小企业信用记录,降低银行对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处理成本,提高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机会;另一方面,信用记录使小企业的信用历史得以积累,对小企业的信贷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客观促进了小企业信用意识的产生和强化。

4.优化金融市场结构,适当放开中小银行准入制度。适应小企业需要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型银行,已经被大量内外研究证明是小企业天然的、最佳的融资伙伴。要加快建立和发展中小型银行,并且鼓励民间资本入股现有的中小型银行,逐步实现中小型银行的民营化和股份化;要大胆探索社区银行和社区互助合作基金,为社区民营企业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通过建设适应不同层次小企业需要的中小型银行,激发银行业的竞争意识,分散聚集在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风险,有效促进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均衡发展。

结语

在中国现阶段,小企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经济创新与活力的源泉,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中功不可没。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及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作为中国政府的一项长期战略。政府应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其职能,加强财税与金融产业对中小企业提高效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也应着眼于未来不断开拓小企业的贷款业务,同时选择具有发展前景的小企业不仅可以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而且可以拓宽银行的信贷市场,实现银行与小企业之间的互利共赢;小企业自身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及盈利水平,树立长远的经营战略和目标,提升市场活力,更好地发挥自身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杨硕.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分析及融资体系研究[D].南京:河海大学,2007.

[2] 李慧敏.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解析[J].吉林政报,2008:116-117.

[3] 徐国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07,(17).

[4] 纪翔,张征,宋丹雷.融资难仍是瓶颈小企业盼政策实效[EB/OL].中国经济新闻网,2012-07-09.

[5] 方杰.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3,(15).

篇12

2010年以来,山东省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迅速增长。截至2012年12月末,山东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青岛)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已达3669.13亿元,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由2010年初的23.47亿元发展到2012年末的323.55亿元,增长了近13倍,占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7.28%,占全辖银行业机构个人经营性贷款的8.82%。据统计,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中,向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企业主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85%左右,较好地满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一)业务营销模式转型,批量开发渐成主流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股份制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营销模式由最初的单打独斗、散户开发,发展为现阶段的规划先行、批量开发,并逐渐成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营销的主要模式。民生银行实施以有形商圈(批发市场)、无形商圈(各商会、社团)以及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产业链及其上下游相关产业链的“两圈两链”开发策略,以规划指导营销,分期分批分层批量开发,累计开发了省内各类商圈、产业集群200多个,基本覆盖了省内主要基础加工制造实体和商贸流通行业。

(二)业务流程逐步优化,“信贷工厂”模式日渐成熟

针对个人经营性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各股份制银行积极探索优化业务流程。光大银行依托自身操作平台,采用“信贷工厂”运营模式,实现了操作流程的标准化、集约化和电子化。民生银行应用自动审批流程处理标准化授信申请,将贷款操作流程标准化,为个人经营客户提供从贷款咨询、业务受理、柜面操作到售后等一系列服务,实现小微业务的“化繁为简”和综合开发。

(三)信贷产品不断创新,品牌效应逐渐显现

各股份制银行针对个人经营性客户的信贷需求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创新,打造了一批个人经营性贷款品牌。光大银行以“阳光助业”品牌为核心,推出了个人经营助业快速贷款之“链式快贷”和“房抵快贷”两项标准化产品。民生银行大力推广“商贷通”品牌,积极谋求担保方式的创新突破,开发提供抵押、联保、互保、共同担保及专业机构担保等11种担保方式。招商银行了“生意一卡通”,集融资、结算和生活于一体的个人经营专属金融服务工具,为经营者搭建全面、便捷的金融服务平台。

(四)组织架构不断完善,业务条线化管理完善

目前,各股份制银行普遍将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纳入零售银行条线管理,有的银行单独设立了专营机构,设置了个人经营性贷款专项授信规模,建立了专业的营销团队并配备专职审批人,实施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建立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团队。民生银行分别设置了零售银行授信评审部和售后服务部,零售银行授信评审部内设评审、放款两个中心,售后服务部内设风险监测、服务管理、资产保全三个中心,较好地实现了贷中审查与贷后管理的有效分离和相互制约,提升了各环节风险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华夏银行将个人经营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管理,实行独立的信用评级标准和信贷审批系统,审批采用专职审批人加风险总监的审批模式,实行一般授信“2+1”,特别授信、优质客户授信“1+1”的审批模式。

(五)业务向基层延伸,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随着股份制银行机构向地市和县域延伸,业务触角向个人经营性信贷领域拓展,打破了过去城商行和信用社对县域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垄断,激活了当地个人经营性信贷市场,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一些股份制银行进驻后,当地个人经营性授信利率平均降低了20%—30%;它们利用自身的产品优势和信息科技平台,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结算服务,大大降低了客户结算费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一)业务监管制度尚存空白

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出台针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普遍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股份制银行往往简单地将部分企业贷款归入个人贷款的范畴,按个人贷款的标准和条件发放企业贷款,变相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和条件;个别行既对企业发放对公贷款,又对企业主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未将企业主贷款纳入对企业的统一授信,变相放大了贷款额度;个别行对单户个人经营性贷款没有规定金额上限,借个人贷款之名行公司贷款之实,不符合相关要求。

(二)业务风控体系相对滞后

一是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制度体系,未建立个人借款客户综合授信制度,同一借款人可以通过不同业务品种多渠道获得贷款,也可以对同一企业的多个借款人和企业同时进行授信,容易造成对单一客户的过度授信。二是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授信评审和贷后管理岗位人员配备普遍不足,兼岗现象较为严重;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贷前调查不够全面、深入,特别是对借款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查不够;贷款审批、发放不够审慎,向部分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贷后检查流于形式,绝大多数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后管理等同于一般个人贷款,只要不逾期一般不给予特别关注,贷后检查记录内容高度雷同。三是信贷管理系统存在缺陷。个别银行由于系统原因不能及时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客户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利于客户信息在同业间共享。四是贷款五级分类不审慎。目前各行基本是按照逾期时间划分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分类,而未能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风险变化状况,影响贷款分类结果。五是对中介机构管理不规范。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对借款人过度担保的风险,个别与银行合作的评估公司存在不符合其总行准入条件的现象。

(三)贷款用途不实现象突出

在对银行开展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较为突出。一方面,由于个人经营性贷款未能实现随借、随用、随还,使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不匹配,借款人在贷款后往往将部分闲置资金用作其他投资。另一方面,资金中介往往帮助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通过制作虚假信息套取银行贷款,或联合多人从银行套取贷款。此外,个人经营性信贷资金被转作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用于归还他人贷款、流入投资担保及典当公司账户或直接回流借款人或借款人公司账户,潜藏较大风险隐患。

(四)小微企业先天不足阻碍业务发展

由于小微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真实,企业管理者个人征信记录滞后,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加之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小微企业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经营利润下降,融资渠道变窄,部分小微企业涉足民间融资,甚至以诈骗手段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风险苗头不断显现,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给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带来较大压力。银行出于风险管控的审慎考虑,对于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发展由激进逐渐转向谨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

建议监管部门出台专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明确该业务的准入条件、授信审批、资金支付、贷后管理等相关问题,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提供总体指导,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展。

(二)建立完善小微信贷管理组织架构

不同于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扎根于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情况,股份制银行长期以来依托于大中型客户,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适合小微信贷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缺少相应的机构网点和熟悉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和潜在风险的客户经理以及风险管理人员队伍。因此,股份制银行要尽快建立完善小微信贷风险管理架构,制定适合小微信贷特点的风险管理流程,根据小微商户、商圈的分布适度增设机构网点,引进精通小微信贷业务管理的专业人才,尽快培养一批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队伍,为小微信贷业务发展打下基础。

(三)不断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

股份制银行应针对小微客户户数多、金额小、风险大的特点,完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和流程设计,根据小微商户的特点,创新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建立快捷高效的审批通道,明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信贷产品的贷款审查和贷后检点,把控实质性风险;提升信贷管理的电子化水平,充分发挥科技信息技术对业务发展的支撑促进作用;加强内部检查监督,相关业务部门、合规部门以及内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业务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业务发展中的问题。

(四)努力提高信贷管理精细化水平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