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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如图所示,一根一段封闭的玻璃管,长L=96厘米内有一段h1=20厘米的水银柱,当温度为27摄氏度,开口端竖直向上时,被封闭气柱h2=60厘米,温度至少多少度,水银才能从管中全部溢出?
解:首先使温度升高为T0以至水银柱上升16厘米,水银与管口平齐,此过程是线性变化。温度继续升高,水银溢出,此过程不再是线性关系。设温度为T时,剩余水银柱长h,对任意位置的平衡态列方程:
(76+h1)×60/300=(76+h)×(96-h)/T整理得:
T=(-h2+20h+7296)/19.2
h的变化范围0——20,可以看出温度T是h的二次函数,此问题转化为在定义域内求T的取值范围,若Tminmax,只有当温度T大于等于Tmax才能使水银柱全部溢出,经计算所求值Tmax=385.2。
只有通过二次函数极值法,才能从根上把本体解决。加强数学思想的渗透是新教材新的一个体现,比如:“探索弹簧振子周期与那些因素有关”,“探索弹簧弹力与伸长的关系”。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扩展。
大学物理课程与高中物理课程跨度较大,难点在于运用数学手段探索性研究物理问题的方法,另外微积分思想比较难以理解,为了与大学物理课程更好的接轨,在高中阶段对学生进行微积分思想的渗透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在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应抓住有利时机渗透微元思想,为学好微积分奠定良好的基础。渗透的内容应该有两方面:一是变化率,二是无限小变化量,比如:
在讲速度时,平均速度v=s/t,即时速度呢?s/t就是变化率,当s取无限小时,v就可以理解为某一时刻的速度——即使速度。加速度a=v/t,v/t是速度变化率,当v取无限小时,加速度a就可以理解为某一时刻的加速度。象这样的例子还有w/t,I/t,φ/t等等。总之高中物理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适当的渗透微积分的思想并加以配套练习,达到巩固理解的目的。下面讨论一个相关题目。
【例二】一竖直放的等截面U形管内装有总长为L的水银柱,当它左右两部分液面做上下自由振动时,证明水银柱的振动时间谐振动。
解:设两液面相平时速度为V0,建立坐标如图。
当有液面上升x时,液体速度为v,则根据能量守恒的
mv02/2=mgx1+mv12/2⑴
m=mgx1/L⑵
⑵带入⑴得
mv02/2=mgx12/L+mv12/2⑶
当液面在上升x时,x2=x1+x则
mv02/2=mgx22/L+mv22/2⑷
⑷减⑶得
0=(x22-x12)mg/L+m(v22-v12)/2化简得:
0=(x1+x2)mgx/L+m(v12-v22)/2⑸
x很小,则认为加速度a不变,根据运动学公式得:
社会属性是人的二重性的一个方面,正因为如此,在人类政治思想中任何人的政治观点或政治主张都不可能回避集体主义的存在。这是社会主义思想生命力强大之所在。
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种集体主义思想,在西方可以上述到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年)的《理想国》,在中国可以上述到《礼记·礼运》。对社会主义思想最明确的描述在中国是《礼记·礼运》,在西方是托马斯·莫尔(1478-1535年)的《乌托邦》。不过中国的“大同思想”和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物而产生,而是纯集体主义思想的一种社会构思。我们现在通常所讲的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的社会主义,它从工业革命开始,是西方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期的一种集体主义的政治思想。这种社会主义是从托马斯·莫尔开始,经过法国的圣西门(1760-1825年)、傅立叶(1772-1837年)、英国的欧文(1771-1858年)等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我们现在区分的各种社会主义都是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流派。如果说西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国的《礼记·礼运》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最高社会道德理想,那么,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一个最大特点是它是作为资本主义初期剥削、压迫、贫困、不平等现象的对立物对未来社会的最高道德构想。
所有社会主义思想都是集体主义思想的衍生,是集体主义思想的不同形式、不同时期的反映。社会主义思想在农业社会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只是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的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才具有浓厚的夺取权力的政治色彩。思想是时代的反映。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初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种批判,它反映实行社会改造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弊端的愿望。近现代社会主义思想家都致力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痛苦以及作为这种生产方式基础的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它们设想将来民众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方式从资本家手中夺得支配生产资料和管理政府的权力。托马斯·莫尔、意大利的康帕内拉(1568-1639年)、法国的梅叶(1664-1729年)、法国的摩莱里(1720-1780年)、马布利(1709-1785年)等等与农业社会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大都希望社会温情脉脉,保持农业社会,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与工业文明相联系的社会主义,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仍然主张社会温情脉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
作为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可以表述为:社会主义思想是人的社会属性的派生物,是人类共同存在和发展的需要;在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它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从属于社会集体。作为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思想在马克思的学说中表述得最为充分和全面。马克思讲的人是抽象的人,群体的人,而非具体的个人。马克思是从社会关系来论证人的本质、人性,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的社会哲学基础。
社会主义思想只是集体主义思想的一种流派,我们没有理由把社会主义思想等同于集体主义思想。我们同样没有理由否认集体主义思想作为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属性。与集体主义思想对立的是个人主义思想,而不是资本主义思想,与个人主义思想对立的是集体主义思想,而不是社会主义思想。
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开始重新关注曾在中国占有显学地位的儒家思想与学说。儒家学说代表人物众多,内容纷繁芜杂,很难用较为简短的语言概括其全部内容及精神。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昭示着儒学有着其他学说难以企及的巨大弹性,因此今人对其的评价亦可有广阔的操作空间。
儒学包含丰富的社会思想,大陆学界对儒学的认识中,亦有从构建中国学术谱系的企划出发,将儒学中某些因素,作为西方社会科学中某些学科的中国样本这一趋势。例如,将儒学中的统治技术和国家治理思想视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将儒学中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视为中国古代的社会学(彭立荣,2003),等等。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东西方不同发展路径条件下知识与学说的形成与性质。
一、关于社会学发生学意义的不同认识
社会学作为关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专门知识的理论体系出现在十九世纪的欧洲,种种社会问题促使社会思想家和哲学家进行深入思考:同时,社会学的出现更是人类对社会及其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在其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它的许多思想观点一直被包含在历史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等学说、理论之中,以社会哲学的形式存在(贾春增,2000)。
在西方,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的社会学经历了从社会哲学到社会学的漫长转变过程。古希腊哲学中的社会思想以及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哲学思想,对社会学的逐渐形成起到了重要的理论积淀作用。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对社会学的产生同样起到重要作用,自然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科学理论发展的前提,其成果反映在哲学思想(从思辨的层次)上,通过哲学思想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科学。因此社会学得以产生和发展,乃是长期存在的各种社会哲学思想演化的结果。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解释固然合理,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文化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知识与学科发展路径。人类对自身群体进行的研究早已有之,并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就中国情况而言,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包含着对人类社会和人际关系等内容的研究;这一类有关人类社会的理论与学说,不可否认其具有社会学性质。因此,儒家学说(或称儒文化)就是一种以文化的形态出现,以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为根本特征和对社会进行整合、治理为根本任务的关于社会的理论与学说,即为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持有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无社会、社会学之名,且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与讨论亦不可能上升到近代细致分工的学科之水平,因此不能企望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使用今天的学术概念,更无法企望其思想与学说完全符合近代学术规范i今人对此类历史上的思想、学说与理论的审视与界定,不应仅从其具有的概念与范畴出发,更重要的是需注重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检讨其理论体系是否形成并成熟,其理论深度与社会功能处于何等程度。因此对儒家学说而言,审视其蕴含的具体内容,是对其进行定位与“正名”先决条件。
二、儒家学说的两大主题
在上述观点的支持下,不妨从儒家思想的主题入手,梳理其中蕴含的社会学意义。儒家学说的核心为两大主题,即“礼”与“仁”,以此为核心儒家学说首先具有突出的伦理社会学性质与功能,同时兼具政治社会学意义。
作为一种规范系统,礼的形成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孔子认为礼对维护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故对其极为重视(苗润田,2002)。《广雅》;“祉,髓也”,礼具有使人彼此结为一体的功能(王处辉,2002),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与此相关,儒家学说对家庭的关注亦是由于对礼的维护,体现了其在家庭社会学范畴的理论已处于高度系统化程度,这种角色要求实际上同样是一种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推而广之,家国同构。治家与治国被联系到一起,孔子引用《尚书》“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认为在家庭伦理问题上持正确态度才具有参与政治的资格,主张从政者首先应当是全民道德方面的表率(彭立荣,2003):因此儒家政治思想对统治类型的期望和韦伯的“个人魅力统治”有着惊人相似。这种统治的基础是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其才能可表现在伦理、英雄行为或宗教方面(L.A.科瑟,1990),在统治者所具有超凡的个人魅力与才能中,伦理道德标准是关键因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篇)。
在阐发“礼”主题的同时孔子提出“仁”主题,为礼画龙点睛。“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篇)。孔子认为仁是礼的内心,礼是仁的表达形式;仁是内心的深情厚意,由此而求表达,于是有礼乐(王处辉,2002)。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敬的交往伦理;同时,仁应当成为为人处世的准则,是“君子”必须具备的品质,“君子去仁,恶乎成名?”(《论语》“里仁”篇)
推及政治领域,孔子的“仁”被发展为孟子的“仁政”,涉及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先秦诸子学说中,儒家最关注政治合法性问题,“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篇)。冯友兰指出:“盖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种不同的政治。中国后来之政治哲学,皆将政治分为此二种。王者之一切制作设施,均系为民,故民皆悦而从之:霸者则惟以武力征服人强使从己。”(冯友兰,2000)王道政治就是仁政。所以孟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篇)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的两大主题具有丰富的社会学思想,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分析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近代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
三、儒学社会思想、儒学社会学思想,古代中国社会学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中社会思想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因此在社会学教学的主干课程——中国社会思想史中,这一部分会被着重讨论。儒家思想存在着近代社会学中某些分支的研究内容与理论假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儒家学说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呢?笔者个人认为在西方学术规范主导的当代学术领域,我们不应该轻易下这样的结论。近代科学起源于西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科学,在其漫长的学科发展历程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谨的规范体系,这与东方学界长期以来形成的注重形象思维、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治学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存在着体系的差异,因此用西方近代学术体系中的语言概括、界定古代中国的思想与学说,未尝不具枘凿之嫌。
在社会学中国化的过程中,汲取中国古代社会思想中的因素并赋予其社会学意义,是当代社会学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在梳理中国古代社会思想时,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更不容忽视。正如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
古代有哲学思想而无哲学;我们或可认为,儒家学说中包含的社会思想,有些已具备近代学科意义上社会学思想的雏形,但我们不能武断地承认儒家学说中的社会思想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参考文献:
[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彭立荣《儒文化社会学》,人民出版社,2003
[3]苗润田,《解构与传承一一孔子、儒学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齐鲁书社,2002
[4]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信息的传播过程可以理解为一个控制过程,既包括传播者对关键传播环节的控制,即内在控制机制,也包括各种社会力量对传播的定向影响、约束或管理,即外在控制机制。对传播的控制,最主要的表现有利用政治霸权、文化霸权所形成的话语霸权对传播体制、传播内容的控制,某种信息是否可以传播,怎样传播由施控者决定,议题设置也由施控者操纵。掌握控制信息传播,不仅意味着统治者对传播的利用,而且还意味着统治者对传播渠道的垄断,即统治者保证自己绝对的言论自由,而被统治者的言论权利受到削弱或完全被剥夺。商鞅传播思想的核心是控制舆论,使信息传播为统治者利益服务。他强调“以言去言”,“壹教”,统一舆论,禁私学,私议等都是卖力倡导这一思想的表现。
一、传播的内容控制
1、法律的推广传播
商鞅特别强调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安定富强。他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定分》)就是说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治国的根本,是防止人们作恶的工具。“一断于法”,强调的是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至上性和神圣性。
为使全国上下都能依法行事,做到令行禁止。他认为:⑴“法者,布之于百姓者也”。商鞅继承了子产公布成文法的思想,主张法律应作为传播的内容,向百姓公开。明确提出要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商君书•定分》)。⑵“为法,必使明白易知”。“行令,令明白易知”在商鞅看来,传播的内容应通俗易懂,明白易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传播范围,使更多的传播对象准确无误地理解传播内容,接受传播信息。他说:“夫微妙意志之言,上智之所难也..故夫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智;贤者而后知之,小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民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智遍能知之。”(《商君书•定分》)社会成员存在着受教育程度、个人阅历、资质、认识水平的差异性,因此要想使传播内容为最大多数的受众所接受,必须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尽量使传播的信息浅显易懂。⑶“避祸就福,而皆自治也”。商鞅抛弃了重视教化传播的思想,他反对儒家“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的传播功能观,认为“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商君书•开塞》)他更多地强调法律传播的社会管理功能。在他看来通过向全社会传播法律规范,可使百姓知道何种行为将遭严惩,何种行为会受到鼓励,从而将每个社会成员都纳入一个统一有序的社会体系中,使“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知自治也”(《商君书•修权》),最终建立理想的“天下大治”的法治社会。
2、禁止思想、学术、文化的传播。
《说民篇》曰:“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国无十者,上有使战,必兴至王。由此看,《商君书》认为思想、学术、文化不利于富国强兵,甚或导致亡国。
⑴去礼乐,尚法治。
商鞅的礼法观却完全不同于儒家,他认为“礼治”并不能达到使人们归心于农战的目的,而只会使人们更加巧伪、更加轻视法制,因此礼乐与法治是绝对对立的,所以靠德治是不可能治理好国家的,而必须将法制放在首位,加重刑罚,依法去民之巧伪智谀。他说:“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狠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商君书•垦令》)主张除去礼乐,通过以重刑的手段来压抑人们的智慧、禁锢人们的头脑,使他们顺服于君主的,俯首听命于君王。
⑵禁《诗》《书》,贱学问。
商鞅认为《诗》《书》对于国家有百害而无一益,其唯一的作用就是扰乱、蛊惑民心,增长人们的智巧和力量,破坏国家法令制度的推行。因此,他将礼、乐、《诗》、《书》列于国家“六虱”之首,是“亡国之俗”(《商君书•靳令》)。他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好用《诗》《书》,人们就会把精力放在学习《诗》《书》上,最终必定会导致“上无使战,必贫至削”(《商君书•靳令》)的局面;相反,如果不用《诗》《书》,则“敌不敢至,虽至必却;兴兵而伐必取,按兵不伐必富”(《商君书•去强》),并且还会起到“民泽毕农,则国富”(《商君书•去强》)的效果。
二、从体制上保障控制的有效
1、“燔诗书而明法令”。
法家一方面大力推崇法律的传播,另一方面对法律之外的其他传播活动主张实行极端的控制政策。这在《商君书》中多有体现。如“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悌、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商君书•去强》)“奚谓道?为辩智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之谓也。三者不塞,则民不战而事失矣。
2、“为法令置官吏”。
法家主张“以法治国”,要建立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必须有一整套法律传播的体制,使法律在全社会得以有效地推行。《商君书•定分》中记载了秦孝公与商鞅关于建立法律传播体制的一段对话,秦孝公提出了如何让天下吏民尽快统一地理解法令并一致遵从法令的问题,商鞅明确回答是“为法令置官吏”。他主张各级法官和法吏都要学习法令。这些官吏精通法令之后便是法律的传播者。通过建立法官责任制,从制度层面上保障法律的广泛传播,不失为一项切实可行的措施。商鞅甚至还考虑了法律传播的可持续发展。他说:“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日数而知法令之所谓。”商鞅还指出,法律在吏民之中广泛传播开来,可以促使吏民彼此相互监督,共同遵纪守法。
3、“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为使法律得以普遍传播,商鞅主张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传播政策。商鞅指出:“圣人为书而传之后世,必师受之,乃知所谓之名;不师受之,而人以其心意议之,至死不能知其名与其意。”《商君书•定分》在肯定了教育传播的功用之后,他反复强调:“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也…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
三、传播的受众控制
“受众作为构成了传播过程的两极中的一极,它在传播中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①,对受众的控制同样是商鞅传播控制思想中的重要方面。受众具有受动性和能动性两种特征,对于传播活动的施控者来说,就必须引导其受动性、控制其能动性,才能更好地达到传播效果。商鞅提倡通过功赏来引导受众的能动性,通过愚民和强制办法来控制受众的受动性。为从思想上箝制民众,使其顺从地为统治者服务,商鞅提出了愚民的传播控制政策。愚民之举,即是对民众进行思想控制,禁除游学言谈,使民众思虑单一,使思想与君主保持一致。在他看来:“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疾务农。”(《商君书•垦令》)一旦平民愚昧敦厚,他们就不会崇尚学问,不会被其智巧所迷惑,就会专心致志地按照君主的意志从事农战。所以,商鞅提出的愚民思想是与其最重要的变法内容——重农战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的,其目的是要人民摈弃杂念、归心于农战。《商君书》认为,民众受了教育,就有了思考的能力;有了思考的能力,就会对政策产生质疑,如此则会损害君主的权威和尊严,破坏统一的政治格局。因此,《农战篇》云:“善为国者,官法明,故不任知虑;上作壹,故民不偷,则国力搏。国力搏者强,国好言谈者削。”
1、“壹言”、“壹教”统一思想,压制异端。
所谓“壹言”,就是“下辩说“、”贱学问“,在商鞅的心目中,人民“”是其所以强的重要原因,而他所说的“”就是指人们好学问、有知识、用智巧。关于这一点,商鞅在《商君书•外内篇》中,是讲得较清楚的,他说:“奚为道?为辩智者贵、游宦者任,文学私名显之谓也。”因此,为了弱民,就必须禁《诗》《书》、废学问,他认为“国去言民则朴,民朴则不”,(《商君书•农战》)。
“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任誉,清浊,不可以不贵,不可以评刑,不可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商君书•赏刑》)。商鞅认为国家应统一言论,化,要形成一种舆论趋势,一个国君要想治理好自己的国家,就必须只能以一种理论作为指导思想,而不能使其它的学说掺杂于其中,更不能任用巧言辩说之徒,听任他们议论朝政。因为“说者成伍、烦言饰词而无用”(《商君书•农战》),相反它还会起到迷惑主心,扰乱民意的作用,使人们变得虚伪、浮华,而这种结果则正是与商鞅所提倡的“愚民”政策相悖违的。
2、按功而赏,引导民众归心于农
商鞅认为,仅靠国家明令强制燔烧《诗》《书》是不够的,还必须要采取一些相应的策略和手段,让人们自觉地、心甘情愿地鄙视学问。为此商鞅提出:“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商君书•垦令》)。因此商鞅主张国君在任用官吏时要“任其功而不任其德”(《商君书•错法》),不能以贤智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而应量功而任。他认为君主要达到使人民贱学问的目的,就必须要使“国以功授予爵”(《商君书•靳令》),而“不滥富贵其臣”,做到“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商君书•画策》),更不能以精通《诗》《书》、擅长学问授官行爵。并且,要在此基础上,使民众出路尽归于农战之一途,除此别无他法。这样民众思虑单一,没有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必须服统一的意志,服从君主的安排。
四,对传播途径的控制
日本传播学者竹内郁郎指出,“在一个统一完整的社会结构中,同上下统治关系和水平分工关系相对应,信息传播的路线可分成垂直传播和水平传播两种。”②从《商君书》中可以看出,商鞅所强调的社会传播行为,实际上就是上对于下的垂直传导。这种垂直传播方式是社会唯一合法的正规渠道。而横间传播,民间独立私议则被轻视弃绝,他们希望通过这种垂直传播以达到社会的有效治理,商鞅说:“壹教则下听上”(《商君书•赏刑》)。在商鞅看来,社会传播行为应当支持和促进国家的政策,以便国家能够实现它的目的。。
1、政策上保证君主独大,社会完全一体化
在这种强调上下一致的思路下,必然形成专制、威权的政治结构。《修权篇》曰:“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君主所有的举措,都是为加强自身权力而考虑;而百姓的兴作,也不得不依违于其间。另外,为了更有效的限制民众,维护君主的权威,商鞅还注重用政策加以引导的办法。“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商君书•靳令》),这样民众就会自觉把自己交由君主,个人服从整体,下服从于上。而且,在社会组织上,还为此思想创制了相当的制度措施。《史记•商君列传》云:“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从制度上把所有个体民众组织进整个政治统治体系,凡事皆赖于听命于上层之官吏的举办,民众没有自由,只有对君主惟命是从。
2、禁止民间独立私议,阻断横向传播
商鞅提出禁止儒生、大臣、诸大夫游学、游仕,闭塞人们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尽可能地让人民愚昧无知、不好学问,使他们专心务农。他说:“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辩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商君书•垦令》)为此,他提出“以言去言”,也就是用国家统一的舆论去排斥、消弥异端的言论。他还分析了“高言危议”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他说“国危主忧,说者成伍,无益于安危饿。”(《商君书•靳令》),他还认为如果允许私议,有些人会打着横向信息交流的旗号,聚集同伙,结成帮派,在国内传播他们的观点,蛊惑人心。《商君书•农战》中:“夫人聚党与,说议于国,纷纷焉,学者成俗,则民舍农,从事于游说,高言危议,民之教也。”
商鞅的舆论控制思想在当时是有积极意义的,他综合考虑了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教育、民族传统、国家安全强盛等方面的因素利用了控制传播权的一个特殊因素——行政干预,来保证他的舆论控制思想有效实行。但商鞅的这种舆论高度统一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是以维护君主专制权力为前提的,他所实行的愚民政策,钳制了人民的思想,剥夺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他的《商君书》中用大量的篇幅来论述反对诗书,反对言谈,反对私教,反对游学,甚至提出“燔诗书”的主张,都不利于文化的交流和传播。
“西方现代科学管理模式”是20世纪初从泰罗的科学管理开始,历经了行为管理学派、权变管理学派、系统管理学派乃至现在的学习型组织。但值得深思的是,当今西方众多管理学大师如彼得·圣吉等却对东方圣哲的管理思想推崇有加,这使得身处其中的我们颇为汗颜。德鲁克曾经说过:“管理的本质就在于人性与实践性。”而我国美学大师李泽厚先生特别提出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特点恰恰就是“实践理性”。我国传统圣哲管理思想的“内在的合理性”(Rationality)和“现实可操作性”(Feasibility)正是解决管理本质问题的天赐之作。“怀璧外求”不如“返观自求”。
一、我国传统管理思想的内在的科学合理性和持久的生命力
“不考其源流,莫能通古今之变;不明其得失,无以获从入之途。”历史是对真理最好的检验,不具备科学合理内核的思想是不可能具备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1.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具有持久旺盛的生命力。
综观人类文明历史,我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中惟一拥有5000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国家,没有哪个民族和国家能象我国这样历经劫难却依然经久不衰,具有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性。没有历史实践检验的理论,是应该审慎对待的。我国封建社会结构5000年来的超稳定性,这无疑是中国传统管理文化的内在合理性最有力的证明。一种文明只有具备了与客观规律相一致的内在合理性,才能真正地持久稳定。明“道”和顺“道”正是我国传统管理活动的根本思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推天理,明人事”我国管理思想恰恰是把宇宙的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运用在人文社会上,而西方的科学思想仅过分注重在自然世界的把握上。如果说牛顿是因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对自然规律看得更为深远的话,那么无疑站在孔子、老子、释迦、耶酥等思想巨人的肩膀上,对宇宙人生的奥秘将体会得更为清晰透彻。正是这种管理思想的合理性和普遍性的规律,才是建立涵括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明管理哲学的基石所在,这也是人类千百年来共同智慧的结晶,理当不分文化和种族,为人类所共享。
2.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同化力。
中华文明立足于人伦,以人为本的人类共性,以“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礼记·礼运)的大同思想为目标,避免了一切因宗教文化不同,语言和民族不同所带来的分歧和困扰,,共存共荣,以中华民族所特有宽容博大的胸怀,使得众多不同种族、宗教、语言的人们包括最重种族纯洁的犹太民族也被中华民族所同化和共谐,所谓“天下之民归心”。更为独特的是中华民族“兴灭国、继绝世”的仁爱思想以和平的方式将人类先进的至善文明,源源不断地输入到东亚和南亚各国,使得“远者来,近者悦”,德惠四海,恩及八方。所以,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博士把未来世界统一的希望寄托我国身上,并由衷地梦想成为中国的一员,他曾写道:“世界统一是避免人类集体自杀之路。在这点上,现在各民族中最具充分准备的,是2000年来培育了独特思维的中华民族。”西方启蒙运动的创始者法国的伏尔泰亦曾写到:“中国是地球上人口最多,管理最好,而且最优秀,最古老也最广博的王国!……我们不能像中国人一样,这真是太不幸!人类智慧不可能想出比中国政治还要优良的政治组织。……我认为只有中国才是世界上最公正、最仁爱的民族。”总之,以宽弘博爱、和谐统一为精神特质的中国传统文明为当今国际世界宗教文化冲突,地区民族矛盾,政治经济磨擦提供了合理可行的和平解决方法,其悠久的管理思想也成为世界国家之间和平相处树立了的光辉典范。
二、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具有高度的现实可行性。
当代管理实践中,不论是企业管理,国家管理,乃至军事管理中应用我国传统管理思想而成功的案例比比皆是。
1.儒教资本主义圈的国家经济腾飞。
当代东方“四小龙”的经济腾飞模式已印证了其高度的生命活力。以至于世界称东南亚工业化地区为“儒教东亚工业文明”,日本为“儒教资本主义”。在世界商战中,日本内以“四书五经”求和,外以“孙子兵法”为战,成为现代工业化国家中惟一非西方国家。而韩国则用不到30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历经一个世纪的工业化道路。新加坡业已迈入新兴发达国家,被人们盛誉为“世界上管理得最好的国家。”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说到:“尽管东方世界在自然科学的创造及文明程度落后于西方,但是东方的人文科学、道德伦理、处世哲理,以及东方世界人们的精神状态,都是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这种文化价值观是新加坡成功的一个最强有力的因素。”新加坡力从两方面治理入手:一是从严立法、从严执法;二是建立“东方道德价值观”。前者治标,后者治本,两者相辅相成,即《论语》所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创造了新加坡经济成功直至现今的奇迹。
2.百年老店长盛不衰的管理奥秘。
IBM公司的总裁托马斯·小沃森在《一个公司和他的信念》中写道:“一个伟大的组织能够长久生存下来,最主要的条件并非结构形式或管理技能,而是我们称之为信念的那种精神力量,以及这种信念对组织的全体成员所具有的感召力。……我坚决相信:任何组织若想生存下去并取得成功,它就必须建立一系列牢固的信念,这是一切经营政策和行动的前提。”“一个组织的基本哲学和原动力和公司成就之间的关系远远超过技术或经济资源、组织、结构、创新能力和时机。”此外,哈佛的巴纳德教授在《经理的职能》中曾指出:“总经理的职能在于“系统地阐释和确定价值目标,并特别强调总经理所倡导的价值观只有全体成员所接受方可共有。”这提示我们一个共同管理哲学思想,一是要正确合理,方可持久稳定;二是要合乎人性,方可接受可行。日本“经营之神”松下幸之助先生这样写到:“任何员工只要认识清楚了松下电器公司的基本信念和方针。就能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自主性。”任何员工若能真正地把握基本信念,把它溶入自己体内,行动自由反而会扩大,碰到问题究竟要采取什么行动,不必一一请示上司,可以溶入自己体内的基本理念为尺度,决定自己的行动。”松下一再强调:“如果你犯了诚实的错误,公司会宽恕的,把错误当作训练费用,从中学习。但是,如果你违背了公司的基本原则和信念,就会受到严重的惩罚。”这无疑是面对一个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环境的有效管理办法。所以,戴维斯在《公司文化管理》中认为:日本人之所以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维持一种强大而有凝聚力的文化。米勒在《美国企业精神》中甚至认为:在全球的竞争时代,公司惟有发展出一种能激励在竞争中获得成功的一切行为的文化,方才立于不败之地。这无疑把一个人人生价值观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公司甚至一个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值得深省。而观察其成功的理念无一不暗合或主动顺应东方圣哲思想。
三、我国传统管理思想生命力的源泉是具有内在高度的科学合理性
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和管理实践正日益证明其内在的科学合理性。美国伯克利大学埃里克·詹奇在《自组织的宇宙观》中写道:“高超的管理艺术恰恰就隐藏于同时在几个层次上去思考,感受和行动的能力之中。”“在西方世界,这种进化世界观难以被领会掌握,然而它却已造就了佛教和道德精神主义洗练的纯粹过程哲学。”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在《协同学》中写道:“改善每个人的生活是人类当今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无论对社会和个人来说,这个任务所提出的问题日益复杂。……看来越急迫的是,亟待找到一些基本原理,并从哲学上予以透彻剖析”“本书的发表在东亚、印度、中国和日本,都引起了特殊的反响,事实上,协同学与东方对世界的整体性观察颇相一致。”随着现代物理学博士F·卡普拉在《物理学之道》中曾如此论述:《华严经》所描述的多层次缘起的宇宙模式,与现代物理学的理论模式有着惊人的相似,并高推“佛教徒关于渗透的概念远超于任何一种科学的靴袢理论。”
西方现代心理学中精神分析学派荣格、弗洛姆、萨特、叔本华、海森伯格、马斯洛等当代大师,都在致力于从自我冲破、二元统一的东方“禅”文化的启迪中获得深刻透彻的启示。并以此奠定了西方组织行为学、管理心理学的基础。
管理的根本在于人,只有在对人性深刻洞察的前提下,才能提出合乎人性的科学管理之道。值得庆幸的是,历久不衰,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文化包涵了东方儒道释圣哲对人性和世界规律作出了众多深刻精辟的描述和正确阐释,并提供一系列高度可操作性的认识和实践方法。基于人伦,力求和谐。即所谓“实践理性”的精髓。
四、对中国传统管理哲学的治学态度和研究方法
我们对我国传统管理思想应该具备一种冷静求实的科学态度:
1.不要妄自尊大,固步自封。应该以开放积极的心态深刻反省自身的不足和陋习,并同时吸取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将东方人文管理与西方自然科学,本标结合,吐故纳新,互辅互成,重塑民族的自尊和自知。
2.不要妄自菲薄,自毁长城。我们应把我国传统管理文化中先进合理正确的一面,与古代统治者的恣意曲解和现代人的错误认识区分开来,重新建立民族自信和自强的文化精神。
基于以上态度,我们对我国传统管理思想的吸纳应该注意避免以下两种过失:
一是努力不为外在的客观物欲所动,方可排除因此而产生的盲目行动和感情好恶,如此方能使我们有暇去反省和观察自身行动的价值取向和实施行为的合理性,以使得我们的思维角度和行为方式真正建立在对宇宙、人生科学规律正确清醒地把握之上。
2.尽可能地排除内在的一切主观成见。我们应该确立既不接受一切的观念,也不拒绝一切的观念,而是建立理解一切的观念,知道它如何产生、如何适用、又如何消灭的,如此方能使我们真正认清和把握宇宙万物的自然规律,为人类的自由幸福建立持久稳定、正确的哲学内核。
在当今政治的多极化、地区冲突、民族矛盾、经济磨擦、人权发展、环境危机、道德沦丧和黄毒泛滥日益充斥着世界,古今中外东西方文明正处于一个交互跌宕,互斥互融的新的融合阶段。如何在这样一个危机与机遇同时并存的当今世界,以一种开放积极、恢弘博大的胸怀和气度,重新认识中国传统优秀的管理思想中的合理内核与现实可操作性,吸纳和运用东西方一切科学文明和人文精神的精华,重塑中华民族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固有精神,进而开创人类世界的共同文明和幸福未来,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刻不容缓和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罗玄机.世纪末.新疆大学出版社,1994.
2.肖民重.中国古代管理哲学概论.安徽教育出版社,1992.
从政治和精神双重层面把道家与“自由”联系起来所进行的考察,已经有了不少成果,i这也有助于我们思考道家与中国知识分子的“自由”取向这一相关问题。说道家在政治上的自由(我们称之为“自治”)观念主要是由老子道家建构起来的,道家在精神领域中的“自由”取向则“主要”由庄子道家所代表,这里的提法本身,也许就容易引起质疑,即所谓“精神”领域的“自由”,是否能够称得上是“自由”。像其它不少观念一样,“自由”观念本身也充满了歧义性,正如论者所说:“在晚近的历史上,自由主义不同派别之多也和耶稣教派或社会主义派别一样。繁衍和分化达到了这样的地步,以致一个人几乎不能确定什么才是自由主义者。”ii歧义丛生的观念,增加了我们表达严密思想的困难,甚至于我们无法使用它而寻找替代品。但是,如果我们事先明确限定一下我们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它的,也许就可以避免困绕。这一点,也适合于我们对“自由”的运用。而且,当我们从“精神”、“意志”的意义上把“自由”同道家知识分子的性格联系起来时,我们所说的“精神自由”和“意志自由”,也不是我们别出心裁地对自由所作的一种界定。事实上,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正是西方对自由众多理解和运用的一种。康德、叔本华、萨特等都肯定人的“意志”本质上是自由的。还要指出的是,道家知识分子的“自由性”,决不限于“精神自由”或“意志自由”。道家知识分子的“自由性”,还包括着摆脱束缚、不受约束、从正统秩序和价值中获得解放的“行动自由”。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仅仅在“精神上”获得胜利的一些人,不是仅仅蒙着眼睛躲在“心灵”的堡垒中寻找“自我安慰”和“自我解脱”。道家知识分子的“自由性”,既是精神上的,又是通过个人行动来证明的。
把“自由”观念运用在道家知识分子身上,问题还可能是,把实际上是近代以来形成于西方的这一“观念”,运用在作为“异域”中国的传统中是否“合适”。狄百瑞在探讨儒家的自由观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只是,他认为值得进行探险:“在采用‘自由的’(‘liberal’)这个字时,我当然必须预期到其它误解的可能性。有的人植根于特殊的西方文化背景,(例如穆勒[johnStuartMill]所代表的)对自由主义采取狭隘而纯粹的定义。有的人则认为自由主义带有一些他们以为是源自西方的放肆的特点。这两种人都会认为把自由主义一词加诸中国是陌生而不切题的。但是我认为我们还是值得冒一下险。真的,只要不排斥在中国与西方之间探索其相信点,并由此而对双方有更深入的理解,那么,我们就应该欢迎就中国与西方的历史经验中的相异处作尽可能完整的讨论与分析。”iii我们相信,当我们强调道家知识分子的“自由性”时,这里所说的“自由”肯定与西方广义上的“自由”会有契合之处。但正如狄百瑞先生所说的那样,我们又不能忘记它们的“相异性”。
通过研究,我发现老子是中国政治“自由主义”的代表。由老子的“自然无为”所体现的“政治自由”,概括为“不干涉主义”,但我更愿意用“自治主义”一词来概括。我们必须弄清老子何以要强调“自然无为”?何以要求以“无为”为“为”,以“无事”为“事”;何以要求去“为”和“从事”这种看上去是消极地“不为”和“不做事”;何以把“不为”和“不做事”当成一种“事”和“为”去“从事”、去“作为”。
一般来说,“政治”本身来就是“统治”,好不容易获得帝王宝座的统治者,他怎么会不去进行统治呢?他们选择“有为而治”,是非常自然的,也是非常容易的(不管实际上统治得如何)。要他们选择“无为而治”反而是不自然的。这里面蕴含着一个对于“统治者”特别重要的“政治资源”问题。集“君亲师智”多重身份于一身又“受命于天”的古代帝王,实际上掌握着社会政治的“无限资源”。对于一般“无权无势”的老百姓来说,“不做事”、“不为”并不困难,尤其是很多事,他想做实际上也做不成。但是,对于那些“掌握着”最多政治资源、具有最高“权力”的统治者来说,客观条件不仅促使他们“想”做很多事,而且他们也完全“能够”做很多事(不管做得如何)。因此,对于统治者来说,“想事”和“做事”,“想为”和“有为”,反而是容易的;而“不想事”、“不做事”,实行“无为”和“不为”,或者限制自己少想事,少做事,恰恰是一件“最难”的事。把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会腐化”运用到这里,也非常合适。要使有“权力”、特别是拥有“一国”之权力的人不使用“权力”,使“权力”休眠,就等于让老虎放走他眼前的小鹿。所谓“苛政猛于虎”的比喻,也活灵活现地揭发了“统治者”在运用“权力”对待百姓上,是毫不吝啬的。由此出发再来看“勇于不敢”、“使夫智者不敢为”(三章)、“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四十八章)等说法,就会迎刃而解。对统治者来说,难的不是“勇于敢”、而是“勇于不敢”;难的不是“用智”而是“不用智”;不是“有为”而是“无为”(即不懈地把“有为”减少到最低限度,或“最低限度地”去“为”)。在传统政治中,如果一位帝王,能够“自我约束”权力,并“有所不为”,只要具有这种有限的开明性,他很可能就是一位令人开明的帝王;相反,一位帝王越是“有为”,问题就越加严重,往往导致社会政治秩序的崩溃。“圣王”无为这也牵涉到统治者的“有限性”问题,即他们并不是无所不能的,他们是有限的。正如《管子·心术上》所说的“强不能遍立,智不能尽谋”和《淮南子·原道训》所说的“任一人之能,不足以治三亩之宅也”那样。因此,就需要百姓的“自然”和“自治”。我不认为走得太远。在边沁对政府所提出的“要安静”的忠告、杰斐逊所肯定的“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和诺齐克所要求的“最弱意义的国家”(“守夜人式”)等接近的说法中,不是很容易让人起老子道家的“清静无事”、“治大国若烹小鲜”的劝告吗?我对老子谈论的已经太多了。我只想强调一下老子和庄子作为同一道家阵营而存在的“界限性”,并确切地显出庄子的独特性。我非常敬佩老子政治理念的深湛性,我也很欣赏庄子个人式的超然和达观。庄子的“自由”不是“政治上”的,而是对“个人精神”所作的安排。这是我欣赏他的原因之一,我相信这也是庄子对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精神生活和意识影响最大的地方。
至此,我还没有谈到庄子所钟爱的“游”这个词语。运用统计学的小把戏,《庄子》一书中使用的“游”字,据我统计有一百多处。其中内篇有三十多次,外篇有四十多处,杂篇最少,但也有二十多处。我不能谈细节,也不能谈“游”字的语源。陈鼓应和刘笑敢先生都注意到了《庄子》一书中“游”这个词语的重要,但我说他们仍然没有认真对等它,应该是一个事实。
庄子直接使用了不少“游心”的概念,如《人间世》有“乘物以游心”、《德充符》有“游心乎德之和”、《应帝王》有“游心于淡”、《骈拇》有“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田子方》有“游心于物之初”、《则阳》有“游心于无穷”等等。直接就“游心”来说,它不过是想象的、冥想的、梦幻的、神秘的心灵体验等动态性的“精神活动”。如果仅就此而论,很难看出庄子的“游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境界”。要具体把握庄子所说的“游心”的境界,必须把它同所游的“对象”和“领域”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庄子的“游心”以及其它大量的“游”,都有“所在”和“处所”,大都为“游心于某某”或“游乎某某”的结构。它们既有“时空”上的“所指”,又有“客体”上的“所指”。前者的例子很多,如“游乎四海之外”、“游乎尘垢之外”、“游方之外,……游方之内”、“游心乎无穷”、“游于无人之野”、“游无极之野”、“游于六合之内”、“游于天地”、“游乎万物之所终始”、“游乎无何有之宫”、“游于大莫之国”等,这些“游”,从形式上看都具有“时空”上的意义,但是,除了像“六合之内”、“方之内”、“天地”等外,其“空间”都是“虚拟性的”,是庄子想象出来的“世界”;其时间,又是极限性的,如“无穷”、“万物之终始”等。后者的例子也很多,如“游乎至乐”、“游心于物之初”、“游于太虚”、“上与造物者游”、“浮游乎万物之祖”、“游乎天地之一气”、“游于无有者也”、“游无端”、“游无朕”、“游心于淡”等,这些“游”,都同“客体”发生关系,但又不是一般性的客体,而是作为宇宙根源性或终极性的“绝对者”、“本体”或“实体”,用庄子的术语说就是“道”。从庄子“游心”和“游”的“所在”及“所处”的虚拟性、冥想性来看,他所关注的“游”,决不是一般所说的在“具体时空”中的“游玩”、“游览”或“游访”,也不是一般地同具体对象进行“交游”、“交往”和“交际”。庄子的“心游”、“游”是在“无限时空”中的“无限精神”漫游,是同“绝对者”(即“道”)、“造物主”或最高的实在和本体所进行的“交游”、“交往”、“交际”和“交友”。可以肯定,庄子的“游”,是“神游”,是“精神活动”反身于“精神自我”之中的“内观”、“内乐”或“内适”,是“天人”、“道人”在“精神自我”中达到的“冥合”和“神契”。庄子的“游”,当然也有“尘世”之“游”,如“游世俗之间”、“虚己以游世”等,但它同庄子的“神游”并不冲突,庄子的高明之处在于,“身处世间”与“世”往来,而“心”又在世外或心在世上。与一般朝向外部世界的“外游”不同,庄子所欣赏的“游”是朝向“内心世界”的“内游”。《知北游》对这种“内游”的特性有所揭示:“颜渊问乎仲尼曰:‘回尝闻夫子曰:无有所将,无有所迎。回敢问其游。’仲尼曰:‘古之人外化而内不化,今之人内化而外不化。’”但《列子·仲尼篇》中列子与壶子围绕“游”的一段对话,可以说是庄子“内游”的最好注脚:
“列子好游。壶丘子曰:‘御寇好游,游何所好?’列子曰:‘游之乐,所玩无故。人之游也,观其所见;我之游也,观其所变。游乎游乎,未有能辨其游者。’壶丘子曰:‘御寇之游固与人同欤,而曰固与人异欤。凡所见亦恒见其变,玩彼物之无故,不知我亦无故。务外游不知务内观,外游者求备于物,内观者取足于身。取足于身,游之至也。求备于物,游之不至也。’于是列子终身不出,自以为不知游。壶丘子曰:‘游其至乎。至游者不知所适,至观者不知所观。物物皆游也,物物皆观矣,是我之所谓游,我之所谓观也。故曰:游其至矣乎,游其至矣乎。”
据此,“内游”就是在“内心”世界中实现“无所不适”、“无所不至”、“无所不观”的“至游”。从“外观”、“外游”的立场来说,“至游”就是“不游”。这种“反常”的“游”,对庄子来说恰恰又是“常游”。现在让我们对庄子的独特之“游”作一个总结。第一,庄子的“游”是“神游”,是在“精神世界”中“无限”的漫游和逍遥;第二,庄子的“游”,是一种“内省”的活动,通过这种活动,个人自我实现对“绝对者”的体认。这种体认,同时也是与道合一的“超越性”境界。由于这种“境界”是在“精神”中冥想“无形无象”(或“超形脱象”)的“绝对者”,体验“道”,并沉浸其中,因此这种“体验”是一种“内向性的神秘体验”。“神秘体验”与宗教神具有密切的关系,但并非只有在宗教神中才有这种体验:“神秘主义的修行目标是与神融为一体;神秘主义修行通常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涤欲、洁志、澈悟和神人交融。神秘主义修行就是返回人的本原,防止人神进一步相疏。神秘主义认为,人为了在纷纭混乱的世界寻求平衡,极其需要发现人格中的非物质内容,……尽管神秘主义迹近癫狂,但较成熟的神秘主义确实合乎理性,使人沉醉其中,并主张公义。佛教禅宗大师指出,神秘主义乃是最完备的认识,只是无法用言语表达而已。……神秘主义可以与宗教有关联,但并非必然如此。”庄子在“神游”中所达到的“体验”,显然是一种“神秘体验”。这种体验遍布于《庄子》一书中,如“坐忘”、“心斋”、“体性抱神”、“见独”、“齐生死”、“玄同”、“天府”、“葆光”等等。可以说,庄子是“内向性神秘体验”或“神秘主义”的大师。第三,正如徐复观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庄子的“游”,是一种“游戏之游”,这也正合《广雅·释诂》对“游”的解释(“游,戏也”)。但庄子的“游戏”,也不同于一般的“游戏”,它不是在“外在”对象物中进行,而是“内心世界”的一种“自戏”。“游戏”是一种“娱乐”,而内心的“自戏”,也就是“自娱”、“自乐”。惟有这种“自乐”才是“至乐”。《田子方》载:“老聃曰:‘吾游心于物之初。’……孔子曰:‘请问游是。’老聃曰:‘夫得是至美至乐也。得至美而游乎至乐,谓之至人’。”第四,庄子的“游”,同他的“逍遥”一样,是不受“外物约束”的在精神世界中达到的一种“随心所欲”的境界。这来自庄子对“现实”各种束缚和约束的痛苦感受,来自庄子对人类沉沦和堕落的认识。从客观外在世界来说,人受到的限制无所不在,人被各种命运所左右和控制,或来自社会,或来自自然,或来自人自身,可以说“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因此,人要在“客观世界”中摆脱来自各方面对自身“行动”和“行为”的限制,是完全不可能的。但是,在“精神世界”中却可以达到对一切限制的克服和解脱,可以从容自游,可以无拘无束。
根据以上的考察我们知道,由庄子的“游”和“逍遥”所体现的“自由性”,主要是在冥思玄想之中、在心灵的“道游”之中实现的。它是一种回归自我的“内游”、“内修”和“宁静”,是一种“内向性的神秘体验”。这种在内心世界所进行的“玄游”、“神游”和“冥想”,契合了知识分子寻找精神自由和超越的愿望。但是,在庄子道家那里,知识分子们获得的启发不只是“神游”、“玄游”,而且是“朝向”外部世界和对象的“仙游”、“酒游”和“山水游”。他们不仅把自己的自由和逍遥寄托在“心灵”之中,而且也寄托在超越生死自然极限的“神仙”中,沉浸在“酒乐”中,留连忘返于“山水”中。从“游”具有“对象物”、具有客观的时空而言,这种“游”已与内向的“神游”、“内游”不同,它朝向了外部世界,是一种“外游”,是以感官直接同外部对象和世界的“交游”而获得的“外向性的神秘体验”。这种“外向性”的“游”,一方面可以说是庄子“神游”的衍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仍然与庄子有关。“仙人”与庄子所描述的住在藐姑射山上的“神人”息息相关;庄子也不是完全排斥“山水之游”。如果没有“山水之游”的经历,很难说庄子会有“吾入山林欣欣然而乐矣”的审美体验;如果庄子与惠子游于濠梁之而不感到快乐,也很难想象他会说“鲦鱼出游从容,是鱼之乐也。”
我们把庄子所奠基的精神之“游”、“逍遥”以及继承者所扩展的“仙游”、“山水游”、“酒游”等各种“漫游”,看成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追求和体验,不管这种体验是侧重于“内向性的神秘体验”,还是侧重于“外向性的神秘体验”。以庄子为代表的中国士人阶层类型,从根本上怀疑儒家的正统价值和秩序,他们更不能忍受非合理的社会政治现实。但是,他们又不愿或无法改变“社会现实”,于是他们以不合作、以洁身自好的方式,一方面对“尘实”表示抗议和不满;一方面又抛弃尘实,寻求“个人”的乐趣和诗意性,他们在“尘实”之中建立了一个不受束约的“自由”游翔的“精神世界”,他们漫游于客观的自然山水中,梦游神仙,沉醉于酒的海洋,通过对象物摆脱世俗的一切诱惑和束缚,达到超越和解放。我们相信,这种“漫游”,的确体现了一种“自由性”它是“精神”和“意志”的自由,是不受秩序和世俗约束的“性情”自由,是自得其乐的“自适性”自由。不管是在传统社会中,还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自由”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价值。
让我总结一下,庄子的“游”和“逍遥”,旨在克服各种“异化”,摆脱各种“限制”。对庄子来说,“游”就是让自我真正回到精神的家园,使自我“诗意”的“栖居”、自由的存在。庄子的“游”创造了一个“精神天堂”或“精神乐园”,在此,人获得超越、永恒和宁静。在此,必须强调的是,决不能把庄子的“自由”精神之游,等同于精神胜利,因为庄子还以“拒仕”这种行动“亲证”他对精神之游和逍遥的追求。庄子以“游”和“逍遥”所确立的独特的“精神自由”、“精神乐园”和“精神故乡”,极具诱惑力,不仅为中国知识分子提供了精神营养,而且也塑造了其“自由”性格。这再次使我们想到儒道两家对中国知识分子所发生的不同影响。如果孔子儒家满足了中国知识分子功名的、人事的、严肃的和在乎的需要,那么,庄子道家则满足了中国知识分子浪漫的、从容不迫的和悠闲适意的要求。孔子儒家把中国知识分子带进秩序之中,使他们满腔热情经世致用、立功立名;但他们一旦受到挫折和打击,庄子道家就把他们从秩序中接过来,消除他们的郁闷和创伤,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安慰。不能“只是”消极地把庄子道家看成是失意知识分子心灵的麻醉剂,更应该说他是知识分子自我迷失的一副清心剂和“自我”的兴奋剂。孔子儒家的社会秩序取向和功名价值,时刻约束和抑制着知识分子们的性情,使他们处于不断的紧张之中;庄子道家的个人自由取向和自我价值,时刻使知识分子舒展自己的性情,率性称情而行。
一.何谓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西方近30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刑事司法模式,它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恢复性司法强调通过恢复性过程中的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简单说来就是通过恢复性程序达到恢复性结果,其所强调的是赔偿和预防,而不是给予惩罚。恢复性司法的最初设想在于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得社区人际关系经过整合达到更为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纽带得以更加牢固的境界;同时也能够使得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并使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
从恢复性司法所包涵的内容以及其所追求的目标看,其对犯罪与刑罚理解有着与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完全不同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是对统治秩序的冲击,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因而基于这种理念产生的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是现行刑事司法中“犯罪人-国家”对抗制度产生的根源。随着“被告人中心论”成为近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更是将被告人权利保护推向极致。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处于被忽视的地位。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强调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被害人”和解的刑事司法制度也被提出并逐渐发展起来。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全新的理论是对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颠覆。它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益,其次才是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对犯罪人的刑罚处罚是无意义的,犯罪人应当以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并通过赔偿、道歉等行为消除自己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方式承担责任。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金钱赔偿、为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劳务、社区服务等等。与传统刑事司法中的刑罚相比,恢复性司法认为现行的司法系统将真正受犯罪影响的人排斥在决策过程之外是这套规训与惩罚机制的最大失败,这必然使得司法民主变成一句空洞的口号。故此,恢复性司法强调减轻乃至消除被害人因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使被害人尽快摆脱犯罪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通过犯罪人积极的劳动和服务在犯罪人、被害人及社区成员之间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气氛。
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
恢复性司法以一种非正式司法的面目出现并以其所具有的对被害人权益的非凡关注、社区的广泛参与、犯罪者的重新社会化等价值,以及恢复平等社会关系的最终目标而引起了人们的思考。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在早已确立以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近现代刑事司法体系高度发展的前提下会出现这样一种以被害人为中心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共同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呢?事实上,恢复性司法的出现有其深层的原因。矫正性司法的不尽人意、居高不下的犯罪率,非凡是再犯罪率的社会现实引起人们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反思,尤其是对刑罚目的与功效的思考。
1.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与预防犯罪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社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改造功能,安抚功能都是刑罚在其产生和运行之时所体现的价值等。刑罚因犯罪而存在,刑罚因犯罪体现其价值。刑罚作为人们所能想到的消除犯罪的方法,被精心设计加以运用,以期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有效地遏制犯罪现象的产生。源自社会内部深层矛盾的犯罪原因的复杂多样,决定了要彻底消除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刑罚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菲利指出,假如我们把犯罪的总体结果与导致其产生的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的不同特征进行比较,就会很轻易发现刑罚对犯罪结果只不过略微有些影响。而自称为一种能够消除所有犯罪因素的简便并且有效的救治措施的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徒负虚名的万灵药。刑罚是一种暴力,以刑罚来制裁犯罪,它在本质上仅仅是暴力对暴力的原始反应,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甚微,它并不像有些人想的那样,能够将一个性的人变成一个社会性的人。[①]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使得遏制犯罪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依靠的主要手段之刑罚,在强大的犯罪攻势面前,在预防犯罪的客观需求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用有限的刑罚施加于无限的犯罪之上,总是让人们看不到希望。刑罚的严厉,功效的短暂,犯罪形势的变化无穷,社会防卫者孜孜不倦的教育改造,使得这一触及刑罚与犯罪深层矛盾的阐述显得是那样的无奈。就拿刑罚的威慑功能来说,第一,刑罚对于不知行为为罪的法盲不起威慑作用;第二,刑罚对于蔑视刑罚者威慑作用不大;第三,刑罚对抱有侥幸能脱逃心理的犯罪人威慑作用不大;第四,刑罚对激情犯难以起威慑作用;第五,刑罚对性情鲁莽者难收威慑之效应;第六,刑罚对过失犯难以发挥威慑作用;第七,刑罚对以受刑罚处罚来博取“英明”者威慑力不大;第八,刑罚对头脑简单、熟悉水平低、思想幼稚者威慑力有限。[②]又如,死刑对丧失生活信心,厌倦世间生活的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解脱;罚金刑对于生活富足的犯罪人来说,如同九牛一毛;资格刑对于一般的犯罪人而言,其政治权利的缺少,对其平常的生活并不会带来影响和变化;自由刑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低层、饥不饱腹、衣不遮体的犯罪人来说,往往是其生存下去的办法。每个人因身份、地位、经历、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心理承受能力、思想意识以及价值观念的不同,对刑罚的感受不尽相同,千差万别。因而,立法者当初所设计和预想的痛苦刑罚之惩罚功能的发挥也就必然大大折扣。再者,改造功能是刑罚对犯罪人的主要功能,其集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与劳动改造于一身,可以起到根除犯罪人再犯罪意识的作用,因而往往被寄予厚望。然而,刑罚这一重要功能,往往受到社会客观条件和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制约,有时难以收到事先料想的改造效果。加之有时改造的不彻底或是罪犯的被监狱化,从而会大大抵消和削弱刑罚改造的功效。
2.刑罚对再犯的“成功”塑造与犯罪人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现代犯罪学研究的成果表明,刑罚具有“制造”犯罪的消极影响。意大利学者格拉曼迪主张:“根据长期的历史经验,国家使用刑罚权,按照罪刑法定主义惩罚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刑罚不仅不能消除社会危害,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③]研究刑罚“制造”犯罪的消极作用最有名的是标签理论。它是一系列试图说明人们在初次的越轨或犯罪行为之后,为什么会继续进行越轨或犯罪行为,从而形成犯罪生涯的理论观点。[④]贴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的有权群体通过制定和运用法律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且以此作为区别与其他合法公民的符号并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治理。该标签就是导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社会成员在实施了第一次犯罪行为之后,被国家的一系列机构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在首次接受的惩罚消灭之后,“犯罪人”的标签给犯罪人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使得其自我评价降低,自我形象无法重塑,社会关系无法恢复正常,进而迫使他们只能进入容纳并认可他们的亚文化群体。正是由于长期被排斥于传统社会之外,从而逐渐成为常业犯罪者,并与犯罪团体相认同。
刑罚在实际执行完毕之后仍然继续发挥其固有效应,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加强社会防卫之功效。曾被施以刑罚的标签除了向社会显示犯罪人曾经是社会规则的背离者之外,还寄希望于这醒目的标记能够加深犯罪人的羞耻感,提醒他们不要忘记过去因背叛所遭受的痛苦而再犯同样的错误,同时也告知社会需要加强对他们的治理与教育,以继续修复其人格上的缺陷,使之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带有前科印记的犯罪人在出狱后的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会严重影响到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求学就业的困难以及生活的诸多不便使得他们的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主流文化以及群体对他们的强烈排斥使得其对自身是否能够再社会化产生了极大的怀疑,随之而来的对亚文化的再次认同和对亚文化群体归属感的建立再次将他们推向了犯罪的边缘,而教育刑对他们规劝与引导以及给予他们的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构建与憧憬则会渐渐消散直至被彻底忘却。人生观、道德观与价值观长期处于这种的混乱和迷茫的状态无疑再次推动了犯罪人对犯罪性格的重塑。
罪犯监狱化与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使得监狱在主观上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同时,客观上却经常使得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实现变得步履维艰,甚至于可能使罪犯的性得到加强。犯罪人在监狱中对监狱亚文化的学习与接收,往往可能使得对其的教育改造变成为对其化情绪的培养,对其人格的加强。从一定程度来说,这也是一种犯罪化的过程。在罪犯监狱化过程中,罪犯彼此传习犯罪技巧和行为恶习,使罪犯由原来的“单面手”变成了“多面手”,道德观念进一步衰退,廉耻之心进一步丧失。监狱化过程的发生不仅可能使罪犯改造和再社会化倍加困难,而且可能加深罪犯的性程度,产生众多的累犯和惯犯。[⑤]加之在刑罚执行完毕,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后,非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权利的限制与资格的剥夺,使之不能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待遇和地位。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前科作为贴在犯罪人身上的标签一直影响着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进程。前科报告制度以及档案中的犯罪记录,生活中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剥夺以及社会评价的降低,使得已经完成改造,已经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罪犯回归社会的道路变得十分艰辛。歧视性的社会处遇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信心,权利和资格的限制与剥夺使得他们再度与社会绝缘,隔离感的产生极有可能促使新的犯罪人格的生成,促使潜在犯罪人向犯罪人角色的转化。
3.刑罚实现的抽象正义与被害人具体救济措施的欠缺之间的矛盾
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刑罚的安抚功能对于防止受害人加害于犯罪人具有积极意义,这是因为,刑罚可以满足受害人的报复欲。但是,这一功能并未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受害人都能起到防止私力报复与犯罪连锁反应的效果。这是因为,犯罪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痛苦使受害人所产生的憎恨与报复心理往往是无限的,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犯罪人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根据联合国在世界范围内所作的一项调查,有半数以上的被害人关注的并不是对犯罪人的惩罚,而是如何使自己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但现行刑事司法体制的运作模式,显然无法满足被害人的真正需要。”[⑥]然而,犯罪人可能因已将犯罪所得挥霍殆尽而无法将受害人的财物归还或者可能因一无所有而难以赔偿受害人因受犯罪之害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受到的了刑事制裁,受害人也可能因物质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采取报复犯罪人或其亲属的极端行为。刑罚对受害人严惩犯罪人的要求以及赔偿其因犯罪所受经济损失的愿望难以完全满足时,很轻易引发社会冲突和危害行为的增加。
传统刑事司法体制所确立的国家被害理念将对犯罪人的声讨统一行使于国家司法机关职能之中,被害人内心的复仇情感的迸发,使得刑罚的执行是那样的深得人心,因果报应的惯性思维也使得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能够完全包容刑罚的恶。在复仇情感得以宣泄,因果报应得以实现之后,社会的秩序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然而,在实际权益被犯罪侵蚀过后的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往往感到十分痛苦与无助,被害之前生活的完整与快乐因犯罪而残缺,国家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在现行的刑事法治模式中,虽然承认犯罪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但更被认为对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侵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与原法规定相比,虽加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但当被害人无法从罪犯处获得赔偿时,法律并未规定其他补救措施。这种缺陷是使被害人在没有实际物质保障而陷入极端困境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角色转换。实践中刑事赔偿往往难以兑现。各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部分判决的多,执行的少。原因主要在于被告人没有履行赔偿的能力,法院自然也就无法执行了。刑事被害赔偿有其非凡性:一是赔偿数额一般较大;二是犯罪人大多为个人,经济上的偿付能力相对较弱;三是多数犯罪人要服徒刑。赔偿数额与犯罪人偿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刑事被害赔偿实现的相对困难。
4.刑罚运行成本的昂贵性与刑罚目的实现的低效性之间的矛盾
刑罚运行的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国家在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过程中所投入的资源,而与之相对的是刑罚的收效,即指通过制刑、适刑、量刑和执刑所实际达到的符合刑罚目的要求的客观效果。刑罚运行成本包括因刑罚制定、实施、执行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刑罚不可能自动得到实施,必须由国家来推动这部机器的运转,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首先,创制刑罚必须有立法机关,而无论是立法机关的运作,还是为创造刑罚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以及起草、征询意见、专家论证、表决通过、修改补充等都要有足够的经费开支。其次,在创制刑罚之后,需要转入动态的适用,包括刑事侦查、审查、刑罚裁量等。再次,当刑罚裁量确定之后,还需要由专门的机关来执行,这就必须营建监管设施、配备监管人员。尤其是长期自由刑,被监管人员的生活所需必须由国家负担。
刑罚功能的局限性往往影响了刑罚的有效性,导致刑罚在惩罚与预防犯罪时收效不高。刑罚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并非如当初设计时那样,令人欣喜,即通过有效的威慑,良好的改造,充分发挥刑罚的诸多功能,达到惩罚与预防的目的。高成本的投入,并未产生理想的效果,现实中存在的多重阻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刑罚功效。如前所述,长期以来,刑罚对犯罪人惩罚和威慑功能的先天不足,加之教育改造往往被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所限制和干扰,使得国家在运用刑罚惩治犯罪并没有收到明显的积极效果。随着的社会的发展变化,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多,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刑罚作为国家在抗击犯罪的生存斗争中的主要武器,不仅没能消除社会危害,似乎反而增加了危害行为,犯罪人也在同刑罚的斗争中变得愈加“成熟稳重”。
众所周知,刑罚因犯罪而发动。由国家机关统一规定并适用的刑罚所针对的是犯罪,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刑罚发挥报应之功效,在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抚平因犯罪而导致的情感创伤之后,刑罚被寄以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的重任,望能通过刑罚之痛训诫和规劝犯罪人,尽可能地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可见刑罚以惩罚报应犯罪为始,到矫正预防犯罪而终。这样设计出来看似完善的刑罚体系,有着从轻到重衔接紧密的各种刑罚方式,有着统一公正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是要将其适用于各种各样非凡具体的犯罪行为之上,无论是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能有效地发挥惩罚和预防的功效是摆在立法和司法面前的难题。简言之,就是对于各式各样非凡具体的犯罪行为,一般化、类型化的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否能够有效地实现刑罚目的?这一难题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体制的发展。传统司法的种种弊端体现出传统司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难题,重刑之下的监狱人满为患,司法资源相对有限,加之犯罪率居高不下从而引发了人们对现行刑罚结构及功效的怀疑和批判。既然刑罚的产生是为了消除犯罪对社会的消极影响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那么只要是能有效地实现该目的的任何方式都将可以纳入对现行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之中。与此同时,随着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及其日益广泛的影响力,人们对犯罪与刑罚有了新的理解和熟悉,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对现有司法模式的变革性尝试,以其独特的视角掀开了刑事司法研究新的一页。
三.恢复性司法之修复理念
1.被害人的利益是惩罚犯罪人的出发点。
恢复性司法是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下发展而起的以被害人为中心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司法理念的展开,还是司法程序的设计,都紧扣着被害人这个核心,而被害人的利益也成为司法活动所维护的对象和实现的目标,尤其在选择对犯罪人的具体惩罚方式时,被害人的意见是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内容。不难想象,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往往是被忽视的对象。事实上,在强大公诉机关的诉讼行为外,很多犯罪的被害人关心的并不仅仅是对犯罪被害人的惩罚,而且还包括从国家的刑罚惩罚那里,他们能够得到多少现实的利益和对遭受损害的满足。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是不可逆转的,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要最大程度地修复犯罪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创伤,既应保证被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物质赔偿,又需平抚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此可见,对于那些给被害人带来物质损害的同时,又给他们带来人格上的欺侮和巨大的精神负担的犯罪而言,就要求犯罪人用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的方式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搅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其将“尊重被害人”理念作为中心,通过鼓励犯罪人向被害人真诚道歉,使得事情的是非曲直得以澄清,使得被害人的精神负担得以减缓,加之犯罪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与义务劳动,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从而真正的起到抚慰被害人以及修复犯罪创伤的功效。
2.对犯罪行为的再熟悉是恢复性惩罚的理论依托。
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犯罪既不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也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是个体在社区共同影响下实施的并非仅归根于其自身原因的行为。许多西方犯罪学家和法社会学家这样认为,犯罪是由刑事法律产生的,罪犯只不过是打上犯罪烙印或贴上犯罪标签的人,犯罪只是一种社会评价现象。正是由于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首先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和犯罪人处于中心位置,他们的意见应当起决定性作用。通过这种合意型犯罪处理方式,承认当事人本人有能力成功解决发生在他们之间的纠纷与冲突,答应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彼此之间的冲突使破裂的关系得到修复,以恢复到原来法律所确定的状态。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既然认为犯罪是对个人的侵害,那么现有的由国家进行惩罚的刑事责任也就随着变成一种无意义的抽象责任。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只注重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应负的责任是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他应当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这些损害。为了恢复正常的社区状态,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是现实的、具体的责任,犯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对被害人道歉,承认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尽最大可能赔偿损失,提供社区服务,消除不良影响,请求被害人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尽量避免将来重蹈覆辙。根据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国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不必要的痛苦。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了部分地满足被害人的报复情感之外,几乎与被害人的需求毫无关系。而此时国家传统的刑事追诉程序启动的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无助于双方关系的良性发展,无助于消除犯罪造成的不良的社会影响。
惩罚犯罪人既不能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解决社区中业已存在的导致犯罪的矛盾和问题。犯罪被害调查也发现,公众的惩罚欲望并不像以往所想象的那样强烈,许多被害人愿意有机会寻求补偿,甚至愿意用和解代替传统的刑罚。那些寻求比刑罚更积极的犯罪处置办法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实施补偿性司法模式,提倡重新确定刑事司法目标,朝着调解和赔偿的方向努力。[⑦]
3.更加趋于人性化和轻缓化的惩罚方式是修复正义的主要手段。
不可否认,刑罚是人类用以对付犯罪的最为古老、最为严厉,也被认为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但刑罚作为一种“以恶制恶”的手段,虽然具有存在的正义和社会伦理基础,但它的适用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对犯罪人人性的思考趋向边缘化。恢复性司法考虑到“人之所以作为人”的需求,注重考察犯罪改造过程中的人性化的因素,意在弥补刑罚产生的负面影响,以修补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的司法模式,更重视被害人、被告人、社区和国家利益的平衡。恢复性司法从人们的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关系中寻找犯罪原因,犯罪并不只是犯罪人自身道德邪恶的结果,相反,很多犯罪人都曾遭受到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很多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和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要造成的,着眼于帮助犯罪人建立一种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
现有的刑事司法系统能够做到的往往只是在一个人犯罪后,为防卫社会,将其与社会隔离开来,其副产品就是国家不提供犯罪人与被害人见面与和解的机会,这样做的结果是虽然防止了犯罪人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也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及巨大痛苦,不能从人性的角度上对犯罪人产生震撼,不利于犯罪人的悔罪和改恶从善。如我们一方面要改造罪犯,另一方面却又将罪犯关进监狱,而监狱这种封闭的环境,不仅不利于其再社会化,还经常面临着被“监狱化”的危险。与正常人一样,犯罪人也有平常社会人具备的自尊心,也期望被社会重视。当他们受到过多的耻辱时,“人性恶”的本性就会显现出来。为摆脱这种耻辱,犯罪人在内心深处必然要蔑视带给他们耻辱的法律秩序以及司法机关,进而形成与主流意识不同的亚文化圈。监禁刑所造成的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蔑视与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暴力行为和越轨行为。有鉴于此,恢复性司法程序提出一方面通过鼓励犯罪人讲明犯罪的动机和过程,找到犯罪人内心冲突的原因,并通过其家庭成员和社区志愿者的帮助,使犯罪人的心理恢复平衡;另一方面,力图增强犯罪人、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使犯罪人在工作、家庭与社区中担任一定的角色,使他们产生归属感和价值感。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看来,刑罚不是处理犯罪的适当手段。刑罚对于被害人和社区损失的恢复来说,早已是不必要的、无实际意义的。从实际运作而言,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替代了国家正规的刑事司法程序,或者扩大了司法转处的适用,从而避免或减少了刑罚的实际适用。可见,恢复性司法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实际效果,处处都体现着刑罚人性化、轻缓化的思想。
4.从监狱到社区——犯罪改造与矫正模式的转变是修复社会关系的要害。
现有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对犯罪人的谴责和惩罚,期待以刑罚来遏制犯罪。然而从实际效果看,通过监禁刑对犯罪人的改造从而降低犯罪率的作用已经被证实是有限,相反却问题丛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例如监狱人满为患、建造监狱问题、监狱机构的维持和人员费用昂贵。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仍然将注重力放在公众对犯罪的反应上,而不是放在确保公正处理被害人和犯罪这方面,结果不但造成近30年来世界刑事政策重刑化的趋势,而且使被害人往往不能充分参与刑事诉讼程序,亦不能通过诉讼获得应有的物质精神补偿,进而形成‘二次被害’。”[⑧]
每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依存中才能生活的,这一依存环境就是社区。恢复性司法强调的社区矫正理论,通过动员社区解决犯罪问题,通过犯罪人的社区服务以及一系列的赔偿性措施力图化解人际冲突,减少社区矛盾,从而消除犯罪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恢复社区的原状以及加强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人而言,因为其犯罪行为会招致来自被害人的怨恨和来自社区的歧视,使他即便是接受了刑罚的惩罚后,也将很难重新融入社区。对社区而言,因为犯罪的发生,可能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不和睦,从而使社区成员间的联系和信任受到破坏。假如被害人与犯罪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社区成员能够正确对待,通过探究犯罪的原因,寻找解决的办法,使人与人之间的误解消除,导致犯罪发生的根源消失,那么消除因犯罪而使被害人、犯罪人以及社区受到的不良影响,以期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也就变得实际可行。恢复性司法所强调的犯罪损害后果的赔偿与恢复,对于受到犯罪损害的被害人和社区来说,犯罪者履行给付财物或服务的义务,具有实质性的效用。另一方面,这种赔偿负担也促使其他潜在的犯罪者增强规范意识,不会误以为违反刑法只需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承担任何实质性地赔偿被害人损失和面对被害人责问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恢复性司法既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关系形成的再次冲击与破坏的风险,减少犯罪人与被害人的冲突与紧张关系,又能够使得人与人之间做到真诚地谅解与包容,降低社会人际冲突的发生可能性,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功效。
【注释】
[①][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68.77.
[②]许发民.《刑法的社会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9.300.
[③]孙明.《预防犯罪:一种国际实践》,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3日第3版.
[④]吴宗宪.《西方犯罪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7.
[⑤]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16.
董仲舒是西汉一位重要的思想家,其公羊春秋学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广泛吸收了阴阳五行以及其他学派的思想,结束了春秋战国时期“道术为天下裂”的思想局面,初步建立了适应大一统政治专制的思想体系。董仲舒是完成先秦儒家思想转向的一个关键人物,徐复观说:“在董仲舒以前,汉初思想,大概上是传承先秦思想的格局,不易举出它作为‘汉代思想’的特性。汉代思想的特性,是由董仲舒所塑造的。”探寻董仲舒的音乐美学思想,不仅可以理清由先秦至汉代儒家音乐美学思想的发展线索,而且能够对音乐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的作用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于音乐的本源问题,先秦儒家的荀子有重要的论述。他认为音乐首先和人的情性有关,《荀子·乐论》篇说:“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乐则必发于声音,形于动静,而人之道,声音、动静、性术之变尽是矣。”仅从此句来看,荀子似乎肯定了音乐发端于人的情感,人的情感获得外在的声音、动静等形式,内外结合就形成了音乐。但是在荀子的思想中,音乐这种自然人性上的起源恰恰成为音乐要被否定的一面。荀子是持“性恶论”的,“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生而礼义文理亡焉。”既然人的本性为恶,由人的本性而来的耳目之欲就应当成为礼仪防范的对象。这样,荀子必定要为音乐寻找另外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起源,这个起源就是“先王”,《荀子,乐论》篇说:“故人不能无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勰,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汗之气无由得接焉。”荀子把音乐分为雅乐和声,声是发端于人的情性且无所节制的音乐,而先王所制定的雅乐则具有“以道制欲”的作用,可以使臣民的情感合理地发泄而又不至于让社会产生动乱。由此可见,在荀子看来,具有合法性的音乐实际上是建立在其人文性根源之上的。
在音乐本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吸收了不少荀子的看法,但他最终把荀子的观点巧妙地融进了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董仲舒同样有把音乐本源归之于自然人性的看法,比如《春秋繁露·楚庄王》云:“乐者,盈于内而动发于外者也。”在回答汉武帝的策问中,董仲舒说:“故声发于和而本于情,接于肌肤,臧于骨髓,故王道虽微缺,而筦弦之声未衰也。”与荀子的性恶论不同的是,董仲舒主张性未善论,他认为人之本性有善和恶的可能,因而需要后天的教化使人性走向善的一面。他说:“性如茧如卵,卵待覆而为雏,茧待缫而为丝,性待教而为善。此之谓真天。天生民性有善质,而未能善,于是为之立王以善之,此天意也。”这种主张虽然没有像荀子那样把人性完全推向了恶的一边,却仍然强调了王道教化在人性向善上的决定作用,因此,“发于和而本于情”的音乐在董仲舒看来虽并非就是恶本身,却依然有走向恶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董仲舒和荀子一样要为音乐寻找一个自然人性之外的根源,《春秋繁露·楚庄王》云:“缘天下之所新乐而为之文曲,且以和政,且以兴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虚作乐。”这种思想和荀子关于雅乐的看法如出一辙,都强调了王者作乐的重要性,其目的是通过王者对音乐的制约而导向社会政治的和谐与巩固。
在音乐具有自然性根源和人文性根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可以说是直接继承了荀子的衣钵,但董仲舒赋予了天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点和荀子的制天命的思想很不一样。在董仲舒思想中,音乐的自然性根源和人文性根源其实最终都归结为天。首先,音乐发端于人的情性,而人的情性发端于天。《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说:“人之受气荀无恶者,心何栣哉?吾以心之名,得人之诚。人之诚,有贪有仁。仁贪之气,两在于身。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栣,与天道一也。”身有贪仁,实际都来自天的阴阳之气,这样,音乐以人的情性为本,实际是以天为本。这里的天是阴阳之气所构成的天。荀子也有用气解释音乐的思想,《荀子·乐论》说:“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乱生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治生焉。”但荀子这里说的气主要指人的血气,董仲舒说的气则是作为天地宇宙构成元素的阴阳之气,人的情性是由这种阴阳之气所构成,以人的情性为发端的音乐自然也是由阴阳之气所构成的了。其次,雅乐由王者制作,但王者之所以为王者是顺应天命而产生的。在王者作乐这个问题上,董仲舒提出王者作乐是为了“见天功”的观点,《春秋繁露·楚庄王》云:“是故大改制于初,所以明天命也。更作乐于终,所以见天功也。”董仲舒认为王者受命于天,为了表示他是承受天命而不是因袭前王,就必须改变旧的制度,但是音乐却不属于改制的范围,新王朝建立之初用的还是前代的音乐,因为音乐是为了表示天命的成功的,因此要等到王者用新制度成功治理社会之后,王者才能制作新王朝自己的音乐。用以表彰自己的功绩。可见,王者作乐在董仲舒这里同样追溯到了天上面。这表明,在董仲舒思想中,天是音乐最终的本源。
先秦儒家关于音乐社会功能的看法集中体现在“和”这个概念上。荀子认为音乐可以在多个社会群体间建立一种谐和关系。《荀子·乐论》说:“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荀子认为音乐可以实现君臣、父子、长少之间的情感沟通,缓解由等级区分带来的社会矛盾。荀子关于和的论述容易使人认为荀子是想打破或者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界限的,但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维持社会群体间的和谐确实非常重要,但荀子认为只有和谐而没有区分是社会动乱的一大根源,《荀子·富国》云:“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而人君者,所以管分之枢要也。”因此,群必须要以分为前提,否则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同理,音乐能够实现社会群体间的和谐,这是它的一大功能,但是这一功能必须要以等级区分为前提,否则将会使社会产生动乱,“乐姚冶以险,则民流慢鄙贱矣。流慢则乱,鄙贱则争。乱争则兵弱城犯,敌国危之。如是,则百姓不安其处,不乐其乡,不足其上矣。故礼乐废而邪音起者,危削侮辱之本也。故先王贵礼乐而贱邪音。”因此,乐的社会调和功能始终要和礼的社会区分功能结合在一起,《荀子·乐论》云:“且乐也者,和之不可变者也;礼也者,理之不可易也者。乐合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矣。”在此,我们发现在荀子的思想中,音乐的社会调和功能实际上可以看作一种更为深层次的社会区分功能。他说的“乐合同”是以“礼别异”为前提条件的,即音乐的调和功能必须建立在社会群体的等级区分基础上,“乐合同”发挥的调和功能不但不是取消社会的等级区分,反而是要使社会群体在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这一等级区分。
先秦另外一位儒家大师孟子对音乐的社会功能的看法则有明显的不同。据《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记载,孟子得知齐王喜欢音乐,便向齐王询问,齐王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孟子曰:“王之好乐甚,则齐其庶几乎!今之乐由古之乐也。”这一观点和荀子以及董仲舒强调王者制作雅乐的看法很不一样,在荀子和董仲舒看来,只有王者制作的雅乐才能导民向善,但孟子认为无论先王之乐还是世俗之乐都是一样的。在此前提下,孟子提出了“与民同乐”的观点:“今王鼓乐于此,百姓闻王钟鼓之声,管籥之音,举欣欣然有喜色而相告曰:‘吾王庶几无疾病与,何以能鼓乐也?’……此无他,与民同乐也。今王与百姓同乐,则王矣。”从表面上看,孟子这里也是强调音乐具有社会调和的功能,能使各个社会阶层处于和睦愉悦的状态。但要注意的是,孟子关于音乐调和功能的看法和荀子关于音乐调和功能的看法是不大相同的。孟子主张性善论,在他看来,人人天生就有善的本性,并不因为社会等级的不同而有差异,“故凡同类者,举相似也,何独至于人而疑之?圣人,与我同类者。”因为圣人和常人在本性上来讲都是一样的,所以对于美也有大致相同的感受,“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孟子所说的“与民同乐”是建立在这种人人皆有善性的基础上的,因此“与民同乐”在孟子那里有抹平等级区分的理想主义精神,而所谓先王之乐和世俗之乐也因为人人皆有善性而变得没有什么差别。这种观点显然和荀子有很大的不同,荀子的音乐思想以礼别异为前提,因此在荀子的著述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有关与民同乐的描述,他所阐释的音乐的调和功能也不带有孟子意义上的抹平等级区分的理想。
先秦盂、荀二人关于音乐社会功能的论述无疑给董仲舒以极大的启发,在《春秋繁露》中,我们发现董仲舒有整合这两人观点的倾向。《春秋繁露·楚庄王》云:“制为应天改之,乐为应人作之。彼之所受命者,必民之所同乐也。”御这里董伸舒强调了改制和作乐的不同,改制是王者顺应天命而改变旧制度,以表明上承天命而不是旧秩序的延续;作乐则是王者根据民心所向来制作的。董仲舒说:“是故舜作《韶》而禹作《夏》,汤作《頀》而文王作《武》。四乐殊名,则各顺其民始乐于己也。”舜、禹、汤、文王这几个圣王所作的雅乐是根据当时的民心所向来完成的,“舜时,民乐其昭尧之业也,故《韶》。韶者,昭也。禹之时,民乐其三圣相继,故《夏》。夏者,大也。汤之时,民乐其救之于患害也,故《頀》。頀者,救也。文王之时,民乐其兴师征伐也,故《武》,武者,伐也。”荀子也强调圣王制作雅乐以教化百姓,但是圣王根据什么来制作雅乐,荀子并没有过多地言及,荀子想要强调的是音乐的教化作用,他说:“故乐者,治人之盛者也。”因此,百姓主要是作为被动的教化对象而存在的。相比之下,董仲舒更重视民心在圣王作乐中所起的作用,圣王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制作雅乐的,只有在建立盛大的功德并受到百姓共同喜爱之后圣王才可以作乐。从这里看,董仲舒在一定意义上继承了孟子那种与民同乐的思想。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董仲舒这里讲的“民之所同乐”和孟子的与民同乐毕竟不是一回事,董仲舒虽然比荀子更注重民心的作用,但董仲舒不可能有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思想,他是主张“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因此董仲舒不可能完全接受孟子的与民同乐思想。详细考察董仲舒的原意,可知他所说的“民之所同乐”并非君王和臣民之间的“同乐”,而是臣民对君王承受天命所感到的快乐,君王承受天命并且建立盛大的功德,就能使所有的臣民都感到快乐。董仲舒这种看法既不同于荀子那种强调王道教化的音乐观,也不同于孟子那种强调君民同乐的音乐观,或者毋宁说,董仲舒在这里表现出了整合孟、荀二人音乐观的努力。一方面,通过强调民心在王者作乐中的作用,董仲舒希望抑制在荀子音乐观中过分张扬的君力;另一方面,通过强调臣民对君王顺应天命产生的快乐,董仲舒又希望避免孟子音乐观中的民本思想对大一统帝国等级秩序的颠覆。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把董仲舒的音乐观概括为中国古代大一统政治趋于成熟阶段的一种音乐理论。
在20世纪这个新的音乐思潮竞相涌现的年代里,音乐美学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音乐的自律和他律依然是美学界议论的焦点。音乐自律论也被称之为形式主义音乐理论,它是18世纪和19世纪西方音乐美学理论中的两大流派之一。这一流派以奥地利音乐理论家爱德华•汉斯立克为代表,他在《论音乐的美》一书中认为:音乐的美是一种不依附、不需要外来内容的美,音乐只是乐音的运动形式,情感的表现不是音乐的内容,音乐也不是必须以情感为对象,音乐不描写任何情感。实际上,汉斯立克主张音乐的美来自于音乐本身,与其表达的情感和内容无关。音乐的原始要素是和谐的声音,它的本质是节奏。音乐他律论也可以称作音乐的情感论,这一流派认为:音乐是人类情感的表现,它受某种外在规律——人的情感的制约。情感是音乐表现的主要内容。这两种流派都出现了许多著名的音乐家,情感论的音乐家数不胜数,比如浪漫时期的诸多音乐家,而到了二十世纪,自律论的影响迅速膨胀,他们的代表是表现主义音乐时期的音乐家及在其后出现的序列音乐、偶然音乐,拼贴音乐等。本文就偶然音乐及其代表人物做一下浅显的讨论。
在二十世纪末,偶然性音乐占据了一个重要地位,它摆脱了序列式的控制走向了更大的自由,然而就在这自由中,它形成了一系列的偶然创作原则,这些原则生动地体现在了对偶然音乐有着浓厚兴趣的作曲家作品中。约翰•凯奇就是最具代表性的先锋派作曲家。
1952年,约翰•凯奇上演了他的两部惊世之作——在纽约上演的无声音乐《4分33秒》和在黑山大学举行的集体行为艺术,开始声名大噪。“4分33秒”是一段虚无的演奏时间,但设计得有板有眼:演奏家走上台,在钢琴前坐下,打开琴盖,静坐,过了33秒,关上琴盖又迅速打开,静坐,再过2分40秒,再次关上琴盖又迅速打开,仍静坐,再过了1分20秒之后,演奏结束。虽然在当时已见怪不怪的纽约,人们的反应还是如预料中一样异常激烈。观众在前33秒保持安静,在之后的2分40秒开始礼貌得低声嘀咕,最后的1分20秒是“绝对的热闹”,响起一波一波的愤怒喧哗,然后闹翻了天。大部分现场观众的反应是被耍弄,上当了,有一小部分则冷眼旁观,还有更小部分似乎有些领悟。从来没有玩世椰偷的行为波及到庄重的音乐厅里,即使在约翰•凯奇之后也没有发生过。演出的轰动效应令《4分33秒》成为二十品世纪一首众所周知的音乐作品。即便是在如今的回顾中,《4分33秒》也早已被认为是“二十世纪的文化里程碑”了。
一、音乐的存在方式
首先,音乐是一门音响艺术,从古希腊到古罗马,经过漫长的中世纪到文艺复兴,然后再到音乐发展的高峰时代古典和浪漫时期,音乐形式也从它的一度创作到三度创作(从乐谱、演奏到欣赏),都是通过一定有组织的乐音诉诸人们的听觉,使欣赏者获得某种审美享受,从而完成它特定的表达意图,这条规则千百年来一度如此,甚至到了20世纪上半叶,音乐发展的轨迹虽然有些改变,但是其基本的音响形式还是保持不变。凯奇创作了被认为是“二十世纪的文化里程碑”的无声音乐“4分33秒”,其创新性无可置疑,但是它违背了音乐感性材料的基本属性。
1、非自然性—创造性
我们认为,每一部音乐作品所发出的音响都是经过作曲家静心思考所创作出来的,而这些音响在自然界中是绝对不存在,换句话说,音乐的音响都是非自然性的,是一种创造性的音响。没有创造性的因素,任何声音都不可能变成音乐。《4分33秒》具有创新性,演奏家静坐而不演奏,对此,观众在前33秒保持安静,不知所措的耐心等待,在之后的2分40秒开始低声嘀咕(主要是出于礼貌的原因),后来就有人咳嗽,最后的1分20秒是绝对的热闹,音乐厅里响起一波又一波的愤怒喧哗,简直闹翻了天,整个观众席充满了因迷惑不解而产生的各种音响。而“这部作品的音乐便是由观众制造出的各种噪音以及与此同时观众席以外的所有声音构成[1]”。由此可见,它违背了千百年来音乐必须具有乐音音响的材料,完全由各种噪音构成的音乐作品是立不住脚的。
2、非语意性和非视觉性
音乐和语言一样,它们都是用声音来表达的,但是它们所表达的意义却完全不同。语言具有一种约定性的语义,是一种约定俗成;而音乐却不同,它仅是限定在艺术的交往中,其乐音本身没有明确的含义,所以它是非语义性的。同时,它又和舞蹈艺术不同,从它的物理形态来看,音乐仅仅是具有一定的频率、一定的振幅和一定的波形的声音在时间中先后或同时发响的组合体。这个组合体没有可供视觉感受的形、色、状,因此它是非视觉性的,凯奇的《4分33秒》中,演奏家仅仅坐在钢琴旁,琴盖打开又合上等动作,恰恰给了一种视觉的景象,这是不符合音乐逻辑的。
二、偶然音乐带来的影响
在现代的艺术领域中,其种类可谓繁多,但是还都是沿着欧洲艺术发展的逻辑而来的,但是受《4分33秒》的影响,整个艺术界都受到了启发,比如音乐界把一首多声部的经文歌的曲调、歌词、内容,语言等毫不相干的东西拼贴在一起,绘画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也出现了那些脱离了规定的绘画或雕塑的艺术,如环境艺术、身体艺术、偶发艺术等,这些流派脱离了画布和通常做雕塑的材料,从而成为了一种行为、一个事件、一个姿势、一段文字,或随便拿任何东西如几根树枝、几张纸、一块石头随便拼凑如画,这些作品可谓“美轮美奂”。又如在激进派的作品《苹果》中,演出者一人拿一个苹果上台对着手里的麦克风大咬大嚼,扩音器里送来一片咀嚼声。在《滴的音乐》中,用一口大锅,把一杯水慢慢滴进去,大家坐着听滴水声等,中国著名青年作曲家谭盾则也创造出了许多稀奇古怪的音乐,可谓技法花样翻新,层出不穷,但却不能给人以美感;使气氛荒诞诡秘,弥漫野气,远离现实人生,使听众不知所云。他在中央音乐学院举办的一次座谈会上说:“现代音乐创作比的不是作曲技巧,而是比音乐观念。”他们的这些观念被认为是音乐向自然的回归,但是如果艺术是这样回归的,那么对艺术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三、结论
尽管艺术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创新也很有必要,但是,脱离艺术的本体去谈创新是不理智的,他最终只会阻碍艺术的发展,如果巴赫能够想到这些创新,把音乐引向自然,那么我们就再也听不到美妙的音乐了,也不会出现贝多芬和莫扎特这样的音乐家了,我们只能看到演奏家静静地坐在乐器的前面而不出任何声响,或者只能听到滴水声和鸟鸣了,看到的绘画也只是几只树枝和几块石头而已。
参考文献:
1、TheNewGroveDictionaryofAmericanMusic,第
(一)由王维诗略窥浩然的思想
《全唐诗》卷一二五载王维《送綦毋潜落第还乡》云:“圣代无隐者,英灵尽来归。遂令东山客,不得顾采薇。既至君(一作金)门远,孰云吾道非?江淮度寒食,京洛(一作兆)缝春衣。置酒临长道(一作长安道,一作长亭送),同心与我违。行当浮桂棹,未几拂荆扉。远树带行客,孤村(一作城)当落晖。吾谋适不用,勿谓知音稀。”按陈铁民《王维年谱》以为潜开元十四年登进士第,维开元十年至十三年在济州,“故此诗当作于开元九年以前,姑系于开元九年”。(1)于是知此诗应早于《送孟六归襄阳》诗。
又《全唐诗》卷一二六载王维《送丘为落第归江东》诗云:“怜君不得意,况复柳条春。为客黄金尽,还家白发新。五湖三亩宅(一作地),万里一归人。知尔不能荐,羞称(一作为)献纳臣!”按《王维年谱》记天宝元年维在长安,转左补阙,即诗中所谓“献纳臣”。又查清徐松《登科记考》卷九载丘为天宝二年登第,故略系此诗于天宝元年。(2)
又《全唐诗》同卷同页载王维《送严秀才还蜀》诗曰:“宁亲为(一作真)令子,似舅即贤甥。别路经花县,还乡入锦城。山临青塞断,江向白云平。献赋何时至,明君忆长卿。”按,清赵殿成《王右丞集笺注》及陈铁民《王维年谱》皆未系其作成之年。因其作成之年暂不能具考,故略系之如上,所幸不伤大体。
又,《全唐诗》同卷一二七三页载《送孟六归襄阳》诗:“杜门不欲(一作复)出,久与世情疏。以此为良(一作长)策,劝君归旧庐。醉歌田舍酒,笑读古人书。好是一生事,无劳献《子虚》。”按徐鹏《孟浩然诗系年》,此诗作于开元十六年,并无争议。又,孟六即孟浩然,此据岑仲勉《唐人行第录》。
按前二首与第四首王维作无疑,第三首《全唐诗》又收入张子容诗卷,误,陈铁民《王维新论·王维年谱》有考。(3)由摩诘的两首送别诗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王维对綦毋潜、丘为及严秀才实有黾勉策进心,对孟浩然则有规隐劝归意。即如前三首诗所言,隐于圣代,不是英才所应做的,东山采薇的隐者,也应当出为世用。綦毋潜、丘为与严秀才的京师之行,就是为了有用于圣朝,只可惜其对策暂时不合于当政者的口味,尽管如此,其谋略定有见用的时候,只是必须等待时机成熟而已。在这里,他对綦毋潜、丘为等的同情与内心的惭愧都是很浓郁的;遣词措句间,要么劝友人再举,要么劝友人献赋,策励之情溢于言表。第四首诗则称浩然有杜门疏世的志行,既然如此,不如索性归里隐居,进士举固然不当再参预,即使献赋的念头,也应该断绝。规劝之心袒露无遗。
摩诘固然是綦毋潜、丘为、严秀才等人的知音,难道不也是孟浩然的知音吗?若然,则其诗中所言必有深意,因为从《送綦毋潜落第还乡》《送丘为落第归江东》等诗即可看出,摩诘若不是出于必然的考虑,是不肯劝英才归隐的。那么,孟浩然的仕隐思想从摩诘诗中是否可以窥见一些端倪呢?请先论王孟二人的关系。
关于王孟的关系,《孟浩然集序》《诗林广记》《北梦琐言》《皮子文薮》《韵语阳秋》等书中皆有记载,二人的赠答诗中也有反映。笔者据以推知:“王孟之交甚深,而王对孟的诗文、品行显然也是十分嘉许和崇仰的。”顷见陈铁民先生关于此节之论述甚详,故略之,读者可参。又按《韵语阳秋》卷第十四《襄阳孟公马上吟诗图》记《留别王维》曰:“孟君当开元天宝之际,诗名籍甚,一游长安,右丞倾盖延誉。或云右丞见其胜己,不能荐于天子,因坎轲而终,故襄阳别右丞诗云''''当路谁相假,知音世所稀'''',乃其事也。”果如其言,那么王维的气量也未免太狭小了些罢,这岂不是要见笑于当时的士林吗?
王孟既然不是泛泛之交,则当如前文所言,摩诘对浩然的规劝必有所指。
按《孟浩然集》中有《留别王维》诗:“寂寂竟何待?朝朝空自归。欲寻芳草去,惜与故人违。当路谁相假?知音世所稀。只应守寂寞,还掩故园扉。”以文意的连属揣度也当作于《送孟六归襄阳》之先,实临别赠答之作。据徐鹏《孟浩然诗系年》,时间应在开元十六年(七二八),当时孟浩然考场失意正拟还乡。考察摩诘诗的立意,应该是针对着不无牢骚意味的“只应守寂寞,还掩故园扉”一联而发的。然而摩诘谓浩然“杜门不欲出,久与世情疏”,其中的缘由,又断不止于针对这一联。无奈其中情由又不可凭借确实的史料一一考知,暂举孟浩然《京还留别张维》诗(卷三)作一粗证。
《京还留别张维》诗曰:“拂衣去何处?高枕南山南。欲寻五斗禄,其如七不堪?早朝非宴起,束带异抽簪。因向智者说,游鱼思故潭。”据徐鹏《孟浩然诗系年》,此诗当作于开元十六年。“五斗禄”,当是用陶潜事。“七不堪”,语出嵇康《与山巨源绝交书》,约言康自表不宜为官的原因,“有必不堪者七,甚不可者二”,如“卧喜晚起”,行为放浪形骸,不喜揖拜上官,羞与俗人共事等。(4)浩然用这些典故,事实上已经隐隐道出自己的品性与行为是与世情不合的。因此,莫说不能中举,无人推荐,即使这等事情如愿以偿,浩然是否肯混迹于俗不可耐的宦海,受拘束于名缰利锁,甘为卑贱的州县府尉,也还是一个不容妄下断语的问题!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这儿不妨姑且设下一个假说:王孟素日交游晏谈,必然涉及平生的抱负以及为人处世之道,其间,浩然或许不时流露出倾慕庞德公(5)鹿门归隐的心迹,而其言其行也必然多有不合于世情的地方,因而于腹心推置之处,晏谈举止之间,摩诘已经知道浩然空有鸿鹄之志,终非宜乎世用之人,又恰当其失意于场屋,本就脆薄的功名心更趋瓦解,摩诘因而有“以此为良策,劝君归旧庐”之语,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上设假说,固然不可考证,然而揆诸情理,并参以浩然落第后的诗篇,料无大谬,姑且置此,以待商榷。
由前证王孟的关系及王对孟的态度观之,在落第还乡前后孟浩然归隐的心思已然凌驾于功名仕进心之上,只是二者仍处于苦苦的纠缠之中。在此,笔者以为,孟浩然的隐逸思想当是自来有之,只是陷于种种羁縻,尚不能决然归隐;而受挫于科场适足以激发和强化这种思想,从而绝意于仕途。兹将所见到的材料罗列于后,并试加浅析琐论,请读者明鉴。
(二)由“王序”及李白赠诗略考孟浩然思想
唐宜城王士源《〈孟浩然集〉序》云:“(浩然)救患释纷以立义表,灌蔬艺竹以全高尚。交游之中,通脱倾盖,机警无匿。学不为儒,务掇菁藻;文不按古,匠心独妙。”
又云:“山南采访使本郡守昌黎韩朝宗,谓浩然间代清律,寘诸周行,必咏穆如之颂。因入秦,与偕行,先扬于朝。与期,约日引谒。及期,浩然会寮友文酒讲好甚适。或曰:''''子与韩公预约而怠之,无乃不可乎?''''浩然叱曰:''''仆已饮矣,身行乐耳,遑恤其他!''''遂毕席不赴,由是间罢。既而浩然亦不之悔也。其好乐忘名如此。”此事也见于《新唐书·文艺传》。
又云:“浩然文不为仕,伫兴而作,故或迟;行不为师,动以求真,故似诞;游不为利,期以放性,故常贫。名不系于选部,聚不盈于担石,虽屡空不给而自若也。”
考王士源的生平,新旧《唐书》及《唐才子传》皆无传。他在《〈孟浩然集〉序》中自述道:“士源幼好名山,践止恒岳……天宝四载徂夏……始知浩然物故。”又云:“士源他时尝笔赞之曰:''''导漾挺灵,是生楚英。浩然清发,亦其自名。''''”又韦绦《〈孟浩然集〉重序》记:“宜城王士源者,藻思清远,深鉴文理,常游山水,不在人间。”又《新唐书·艺文志》载:“《孟浩然集》三卷,弟洗然、宜城王士源所次。士源别为七卷。”由此略知士源与浩然同时而稍晚于浩然,也是隐逸的英俊之士,因而可以说是对浩然知之甚深的人。
士源的序文,对于浩然的评论固然难脱过誉之虞,然细思其言大致并非所谓的虚美之辞。如所云浩然“学不为儒”、“文不为仕”,以浩然刹羽于科场就可以得到一个旁证。而且,宋陈师道《后村诗话》也载有苏轼的评价:“浩然之诗,韵高而才短,如造内法酒手,而无材料耳。”又宋严羽《沧浪诗话》亦载:“孟襄阳学力下韩退之远甚,至其诗独出退之之上者,一味妙悟而已。”(6)由是可见,士源的说法是不无根据的。
至于韩朝宗引谒一事,更有史可考,考见《唐才子传校笺》卷二《孟浩然》条;浩然诗中也曾谈及,后文将论,此不赘述。如此仕进良机,浩然竟率尔以宴酣为由弃如敝屣,在别人看来尚且觉得可惜,在浩然自己却以为不值得后悔,那么学者关于孟浩然对功名仕进素怀殷殷热望的论述,难道不是恰好得到一个有力的驳证吗?由此就能够看出,孟浩然的隐逸思想是十分浓重的。
孟浩然的隐逸思想,从其诗友酬赠的诗文中更可考见。前举王摩诘诗自是一端。而李太白《赠孟浩然》诗尤不可不举。
《赠孟浩然》诗云:“吾爱孟夫子,风流天下闻。红颜弃轩冕,白首卧松云。醉月频中圣,迷花不事君。高山安可仰,徒此揖清芬。”《李太白全集》卷之九《古近体诗共四十三首》载此诗。按,据詹锳《李白诗文系年》列此诗于开元二十七年己卯(七三九)条下曰:“赠孟浩然诗云:''''红颜弃轩冕,白首卧松云。''''是时当在浩然自京放还之后。”詹锳先生的系年虽未能确证此诗的作成年份,但大致不差。又按徐鹏《孟浩然诗系年》,开元二十七年浩然正卧疾在襄阳的家中,故李白此诗可谓盖棺之论
太白赠浩然诗今天所能见到的凡六首,列酬赠浩然之冠,而此诗最负盛名。诗中的孟浩然,已然完全超脱于物外。太白的行文固然有夸饰之风,然其对“高山安可仰”的忠厚长者怎敢敷衍虚美?又以其傲岸磊落的性格,又岂肯为此虚美之词?太白之所以愿意并且敢于如此盛赞浩然隐逸的高节,或许正是由于凭着自己的所闻、所见、所感而觉得浩然确实如此的缘故,因而其诗中言论的可信性远胜于时贤以个别诗句为依据的议论,这一点应是无疑的。况摩诘、士源等人均有相类似的议论,难道与浩然同时代的贤者所见、所闻、所感反而不如后世学者基于推理的见解更显得深鉴明察吗?
上文剖析孟浩然的诗歌并参证了有关其行藏事迹的旧考及其诗友的往来酬赠之作,意在论证孟浩然的隐逸思想事实上已经根深蒂固、牢不可破,并非所谓的“身在江湖,心怀魏阙”。下文即通过对浩然的诗篇的诠解及与这些诗篇有关的生平事迹的考订来更细致入微的分析孟浩然的仕隐思想。
(三)由孟诗及有关事迹的考订分析其仕隐思想
当今学者探讨孟浩然的急切于功名,因为他的文赋没有流传下来,他行藏的事迹史载也较为简略,故而多转取其诗为证。常见的,不外以下数首,如《洗然弟竹亭》(卷一)《田园作》(同上)《岁暮归南山》(卷三)《宿建得江》(卷四)《陪卢明府泛舟回岘山作》(卷二)《临洞庭》(卷三)《久滞越中赠谢南池会稽贺少府》(卷二)《泛舟经湖海》(卷一)《荆门上张丞相》(卷二)《从张丞相游纪南城猎戏赠裴迪张参军》(卷一)《陪张丞相登当阳楼》(卷三)等等。
上列诸诗,诗意不难索解。从中固然可以寻绎到孟浩然不遇的忧愤,既遇的欣喜,羁旅的郁闷,乡关不见的愁绪,然而似乎未宜以此遽言浩然急切于功名。如《临洞庭》中的“欲济无舟楫,端居耻圣明”,《陪卢明府泛舟回岘山作》中的“犹怜未调者,白首未登科”,《岁暮归南山》中的“不才明主弃,多病故人疏”、“永怀愁不寐,松月夜窗虚”,都是如有怀才不遇的怨悱,却也不妨视为“为赋新词强说愁”的闲言。这几句诗或者另有难言的苦衷在里面,后文将有关涉,暂置不论。
考其系年,知《临洞庭》《陪卢明府泛舟回岘山作》二诗约作于开元二十四年(七三六),浩然时年四十八岁,《岁暮归南山》诗则作于开元十六年(七二八),浩然当时四十岁,在长安或者刚由长安返回南园。(7)又考韩朝宗举荐浩然当在开元二十二年(七三四),浩然时年四十六岁(8);有必要补证的是:《孟浩然集》中有赠韩朝宗诗三首:《韩大使东斋会岳上人诸学士》(卷二,当作于开元二十二年),《送韩使君除洪府都督》(卷二,当作于开元二十四年),《和于判官万山亭因赠洪府都督韩公》(卷二,当作于开元二十五年)。《韩大使东斋会岳上人诸学士》云:“郡守虚陈榻,林间召楚材。山川祈雨毕,云物喜晴开。抗礼准缝掖,临流揖渡杯。徒攀朱仲李,谁荐和羹梅?翰墨缘情制,高深以意裁。沧洲趣不远,何必问蓬莱!”按,“沧洲”,谢脁《之宣城郡出林浦向板桥》诗云:“既欢怀禄情,复谐沧洲趣。”吕延济注:“沧洲,洲名,隐者所居。”(9)由诗意推演,大约是朝宗欲荐浩然,而浩然却婉言相拒,朝宗不顾其婉拒而一意力荐浩然于朝廷。果真如此吗?因暂无其它材料佐证,更无反证可以用来它,故姑置此论。无论这种猜测与事实是否有所出入,浩然未接受朝宗的荐举终归是铁定的事实。那么,浩然的不接受援引,其原因究竟何在呢?浩然诗中曾有“投刺匪求蒙”之句,即不把拜帖投向不了解自己的人,也就是须知音援引方才满意的意思。那么,浩然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以为韩朝宗不是知己之人吗?考《送韩使君除洪府都督》末云:“无才惭孺子,千里愧同声。”又考《和于判官登万山亭因寄洪府都督韩公》末云:“因声寄流水,善听在知音。”两诗中“韩使君”与“洪府都督韩公”皆指韩朝宗而言。由此可证浩然与朝宗一直交好,并推为知音。即使在浩然未守约定之后,二人关系仍很融洽。既然是这样,那么浩然不肯让知己援引,究竟又是因为什么呢?在此,最有说服力的解释恐怕就是浩然已经放弃了入世的理想。
按上引《岁暮归南山》诗显然是在抒发一种怀才不遇的郁愤,很明显据此并不能说明浩然仍眷恋着仕途,故对此诗不拟多论。《临洞庭》《陪卢明府泛舟回岘山作》二诗论者以为有渴求援引的意思,笔者以为不然。昔日朝宗欲举荐浩然,浩然并未与他同去长安(10)。孟浩然的这一行为又怎是仅以“好乐忘名”四字便能解释得清的呢?可能的情况大约是这样的:浩然自落第还乡之后,功名仕进之心益淡,虽然朝宗也是浩然的知音,而浩然也并非不感怀于朝宗的知遇之恩,故而当朝宗欲荐浩然于朝廷时,浩然固然已寄意于闲居而无心于仕途,然而长者的美意怎么可以断拒呢?而朝廷的征召又怎么敢不赴呢(观李密《陈情表》即知此事关系甚大)?百计难施之际,被迫出此下策:以饮乐婉辞朝宗的举荐。这样一来,开罪朝宗自然是在所难免的,浩然怎么会不深知呢?而朝宗终于没有深责浩然,依然与他交好如故(见前举诗即可知),这里面难道没有更深层的原因吗?细细推来,恐怕就应当是浩然已屏弃了仕进之心。
至开元二十四年春,浩然为《陪卢明府泛舟回岘山作》,其中有“犹怜不调者,白首未登科”之语,则应当是略略有憾于昔年的不第,哪里是所谓的犹未摒弃仕进之志呢?又不妨考《陪卢明府泛舟回岘山作》的全貌:“万里行春返,清流逸兴多。鹢舟随雁泊,江水共星罗。已救田家旱,仍怜俗化讹。文章推后辈,风雅激颓波。高举迷陵谷,新声满棹歌。犹怜不调者,白首未登科。”全诗之眼,端在“逸兴”二字,格调于此已定。“不调”,语见东方朔《七谏·哀命》:”不论世而高举兮,恐操行之不调。“”王逸注曰:”调,和也。言人不论世之贪浊而高举清白之行,恐不和于俗而见憎于众也。“(11)可见浩然正欲用这个典故鸣其孤芳自赏、”不和于俗“的志趣,也是”逸兴“生发的由头,与全诗基调不悖。
同年秋,浩然为《临洞庭》诗,无非是为了求得知己的叹赏而并无其它意思,哪里是所谓希求援引云云?在此援引《临洞庭》诗对这一点加以翔论。诗曰:“八月湖水平,涵虚混太清。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欲济无舟楫,端居耻圣明。坐观垂钓者,徒有羡鱼情。“此诗《文苑英华》又题作《望洞庭湖上张丞相》(12)。时九龄在京为中书令,故浩然此诗有叙旧谈今之意。诗的前二联大约言兴感的缘由,见湖水煊赫之势而缘景入情。颈联窃以为当是感怀往日的不济,时至今日仍然感觉到困顿于科场的耻辱。尾联应为谈论当下的心境,即”坐观垂钓者,徒有羡鱼情“,至于”退而结网“,早已如同隔日黄花过眼烟云,不复为虑了!退而言之,《临洞庭》诗倘若果然像论者所说的那样为求援引而作,则浩然于开元二十二年即已尽销是虑,又何苦迁延至眼下呢?
又开元二十五年四月,张九龄以引非其人受谗左迁荆州大都督府长史,辟浩然入其幕府。浩然为诗多首与九龄相酬唱,其中有《荆门上张丞相》诗有云:“坐登徐孺榻,频接李膺杯。”诗用“徐孺榻”、“李膺杯”二典,隐言浩然并非一般幕僚,而是九龄客座上的嘉宾,性情中的知己,与从政与否似乎无甚牵涉。
考《后汉书》卷五十三《徐穉传》:“徐穉字孺子,豫章南昌人。恭俭义让,所居服其德。屡辟公府,不起。时陈蕃为太守,在郡不接宾客,唯穉来特设一榻,去则悬之。”又考《后汉书》卷六十七《李膺传》载:“李膺字元礼,颍川襄城人。……性简亢,无所交结。……是时朝廷日乱,纲纪颓弛,膺独持风裁,以声名自高。士有被其容接者,名为登龙门。”这里正是用陈蕃、李膺暗喻九龄,用徐穉暗喻自己,由此可知浩然在九龄幕府的地位并不是等闲的僚属可比的,而浩然又恰可乘此机会与其知己好友九龄宴饮游乐以驰骋平生的志趣,其快慰之情溢于言表,自然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因此此诗不但不足以论证浩然入仕之心的浓重,反而正足以证明浩然轻忽仕宦而崇慕知己间雅会逸兴的挥抒。
又,《从张丞相游纪南城猎戏赠裴迪张参军》诗云:“从禽非吾乐,不好云梦畋。……何意狂歌客,从公亦在旃。”“从公”典出《诗经·秦风·驷铁》:“公之媚子,从公于狩。”郑玄笺曰:“媚于上下,谓使君臣合和也。此人从公往狩,言襄公亲贤也。”(13)此诗表明浩然并非乐于居九龄幕府而随从他田猎,而是感怀九龄好贤重义的深情厚谊,遂云“何意狂歌客,从公亦在旃”,既讲明了自己是“狂歌”之人,又隐约透露出其入九龄幕府的真正缘由。至于欢快自豪之情,则似乎与诗文不甚相符,抑或是论者的傅会罢?又,《和宋大使北楼新亭作》(卷二)末云:“愿随江燕贺,羞逐府僚趋。欲识狂歌者,秋园一竖儒。”按此诗当作于开元二十六年,当时浩然在九龄幕中(14)。所引诗句更明言其羞与府僚之属为伍,难道竟因为九龄的缘故而忽然改变了自己素来的志趣吗?
若“客中遇知己,无复越乡忧”(15),也可证明浩然遭际知己的欢畅,而并不能证明浩然入仕途的快乐。读者或者以为“遇知己”则可以入仕途,因而浩然也就不再有“越乡忧”了。果真如此吗?今考何所谓“越乡忧”即可知道,事实并没有如此简单。
考浩然入越之行当在开元十七年(七二九)。时落第离京至家不久,即取道洛阳去往吴越。至开元十八年(七三O)秋,浩然才得以游历吴越;迄开元二十一年绕经湘水凭吊屈子,同年仲夏始归家。(16)陈铁民先生则以为浩然入越之行当在久滞洛阳后、开元十六年进京赴举前,“估计当在开元十四年夏、秋之际”。(17)然由《自洛之越》诗可略证此说恐不确切。诗云:“遑遑三十载,书剑两无成。山水寻吴越,风尘厌洛京。扁舟泛湖海,长揖谢公卿。且乐杯中酒,谁论世上名!”披寻诗旨,知浩然此时对功名利禄应早已心如止水,所以此诗似应作于历尽求谒、科考及献赋皆不遇之后;而且,浩然在吴越所作诸诗,也已明言其已无心于仕路,后文将备论,此不具陈。据此,既然浩然在自洛之越及其后的行旅中对功名利禄已然心灰意冷,那么为何在吴越行后却反而又入长安应进士举呢?对此最贴切的解释恐怕就应是:浩然游历吴越当在其入长安应举之后,即在开元十七年前后。
依据前论,浩然淹滞越中凡三载,其间作诗甚多,如《初下浙江舟中口号》(卷四)《宿天台桐柏观》(卷一)《经七里滩》(卷一)《宿建得江》(卷四)《浙江西上留别裴刘二少府》(卷四)《久滞越中赠谢南池回稽贺少府》(卷二)《泛舟经湖海》(卷一)诸诗,皆折射出浩然在吴越时的情感。若《经七里滩》《初下浙江舟中口号》《宿天台桐柏观》三首,均表现浩然超脱俗情的快意,无所谓“越乡忧”。及《宿建得江》,也不过是一般游子触景生情的乡思的流露罢了,不关仕隐。如《浙江西上留别裴刘二少府》,也只于末句“谁怜问津者,岁晏此中迷”,约略流露出一缕孤旅的凄清之感而已。只有后二首稍有疑问,试析如下:
《久滞越中赠谢南池会稽贺少府》诗曰:“陈平无产业,尼父倦东西。负郭昔云翳,问津今已迷。未能忘魏阙,空此滞秦稽。两见夏云起,再闻春鸟啼。怀仙梅福市,访旧若耶溪。圣主贤为宝,卿何隐遁栖!”考浩然入越时间略知此诗约作于开元十九年,大致是叙述倦旅怀乡、访旧惜才之意,所应注意的是“未能忘魏阙,空此滞秦稽”与“圣主贤为宝,卿何隐遁栖”二联。根据诗意,谢南池、贺少府二君当时正隐居于若耶溪一带,而其人素为圣主所宝重,非若浩然之“不才明主弃,多病故人疏”。又前者隐退而后者淹滞于秦稽,个中滋味自然大不相同,是以浩然言“未能忘魏阙”的原因,实际上是有感于前事的不谐,遗憾没有知音的赏识,而并非冀望于来日的荣显,也无非是寻个兴叹之由罢了。至于所谓“越乡忧”,多半也是乡旅之愁、思念知己旧游之愁、感念前事之愁,并不像时贤所说的那样,是汲汲于功名利禄之愁。且浩然更有《初下浙江舟中口号》诗可为补证。
《初下浙江舟中口号》诗曰:“八月观潮罢,三江越海寻。回瞻魏阙路,无复子牟心。”按,“魏阙”,典出《庄子·杂篇·让王》:“中山公子牟谓瞻子曰:''''身在江海之上,心居乎魏阙之下,奈何?''''瞻子曰:''''重生。重生则轻利。''''中山公子牟曰:''''虽知之,未能自胜也。''''”陈鼓应先生注曰:“魏阙,宫殿之门,荣华富贵的象征。”引文大致是说魏牟虽有岩穴之志,但又抛舍不开眼前的富贵荣华。浩然用此典,言“无复子牟心”,其中含义,恐不必笔者费墨,即已十分明了了罢。又,据《孟浩然诗系年》,此诗当作于开元十八年,与前诗作成之日相去不远,故由此诗可略证前诗的本意。又,开元二十年浩然有《岁暮海上作》诗,也可为证。
《岁暮海上作》诗云:“仲尼既已没,余亦浮于海。昏见斗柄回,方知岁星改。虚舟任所适,垂钓非有待。为问乘槎人,沧州复何在?”别的诗句且不说,只“虚舟任所适,垂钓非有待”一联即已足够表明己志不在于借隐逸邀名以达荣显之途。由这首诗也能够看出,用“身在江湖,心怀魏阙”来理解和形容孟浩然,是永远做不了浩然的知音的!
又,开元十九年浩然有《游云门寄越府包户曹徐起居》,其末曰:“故园眇天末,良朋在朝端。迟尔同携手,何时方挂冠?”这几句诗大体是说:“望也望不见,故园渺茫在遥远的天边;想也想不着,良朋依然在朝廷做官。朋友呀,我苦等着与你们携手,同游在这壮美的山水间;你们何时才挂冠归隐于林泉?”在这首诗里,浩然竟希望自己的好友也挂冠归隐,以便与他同游山水,若浩然此时仍然“未能忘魏阙”怀揣荣贵之念,则其人品也未免太低下些了罢!由此可知,对浩然在吴越所作的诗篇里所用的“魏阙”二字,断不可莽撞处之。
《泛舟经湖海》诗云:“大江分九派,淼漫成水乡。舟子乘利涉,往来逗浔阳。因之泛五湖,流浪经三湘。观涛壮枚发,吊屈痛沉湘。魏阙心常在,金门诏不忘。遥怜上林雁,冰泮已回翔。”此诗也有思归的意味。尤其重要的是“观涛壮枚发,吊屈痛沉湘”与“魏阙心常在,金门诏不忘”两联。“魏阙心常在,金门诏不忘”,由“观涛”句推度,当指枚屈而言,而不是浩然的自比,这是显而易见的。说者用此句论证浩然的功名心依然未泯,对诗意恐怕不免有点歧解罢?
由上列诸证可见,“越乡忧”并不是由于仕显之志难以实现而发,而是由于久客他乡,故人相违,旧思乡愁时至而兴。而“越乡忧”作如是解,又恰恰切合于浩然登临当阳楼时的心情。“越乡忧”既作如是解,则不但“遇知己“即可通仕途之说不能成立,而且,孟浩然在吴越期间即已完全摒除了仕进的念头也可得到一个有力的证据。笔者之所以不吝墨于“越乡忧”,并不仅仅是为了详尽地证明一首诗所表达的思想,更是因为孟浩然的仕隐思想在吴越之行期间表露出来的尤其的多;而且,当时浩然的思想正处于转变的末期,故而此时的诗篇是考辨其仕隐思想者断断不可轻忽而尤其应当加以注意的!
孟浩然的诗歌流传到今天的,凡二百六十余首(18),多记隐逸宴游,也有一部分述及应举求仕等事情。上文所举论的,大多是学者素有讼议的篇什,至于显言隐逸的诗歌,《孟浩然集》中比比皆是,读者可以自行检阅,是不必饶墨即可明鉴的,不论。前面的论述,似乎有“只驳不立”的嫌疑,但笔者的初衷,断不在于“驳,而恰在于“立”,只是为了议论得更精审并且俭省无谓的笔墨,从而选择了那些素有歧解、不经细致地思辨确实难以窥见其庐山真面的诗歌加以论证探讨。
前文所论孟浩然的隐逸思想,所论起自浩然赴京应试不第之后。考浩然思想的转变,在《京还留别新丰诸友》诗中表达得最为清楚。诗云:“吾道昧所适,驱车还向东。主人开旧馆,留客醉新丰。树远温泉绿,尘遮晚日红。拂衣从此去,高步蹑华嵩。”据《孟浩然诗系年》,此诗作于开元十六年,是时浩然在长安应举落榜。前文所引作于同年的《留别王维》和《京还赠张维》等诗,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揣摩诗意,则易知落第还乡事当为孟浩然仕隐思想转变的一重要分水岭。其前,浩然固有隐逸之思,然而犹未尽弃仕进之志;其后,浩然方才逐渐悉摈功名心,唯以隐逸游乐宴饮为趣。后者前文已备述,而关于其前期的论述,笔者以为“前人之述备矣”,故不赘论。笔者认为,赴京应举以前的孟浩然,既有鸿鹄之志,又多林泉之心,实处于入世与出世的矛盾之中。
上文所论孟浩然的仕隐思想,固然不是时贤囿于对某些成见的机械固守所能理解的,然而考证于《孟浩然集》和与其相关的言行事迹以及时人的诗文酬酢,确乎是无可怀疑的。既然如此,那么浩然这种仕隐思想的形成,难道没有因由吗?请略述之。
(四)思想形成的原因
孟浩然这种仕隐思想的形成,固然有其主观的原因,然而笔者以为盛唐士子多喜隐逸于山泽的时代背景的影响尤不可轻忽。考诸各类记载,士子隐逸林泉的风气,以后汉、东晋、南朝及唐为最盛。如后汉,因为豪强地主势力倾盖一时,又兼宦官、外戚专权跋扈,党锢之祸兴起,故而世间洁身自好的贤士,常避处渊薮;至东晋、南朝则官贪,且征伐更替不绝如缕,恰佛教又兴盛,于是重节操、持傲骨的士人便托词藏山匿野。然而时至李唐,尤其是正当盛唐之际,百弊尽扫,风气日开,大有海晏河清的气象,时号“圣代”,为什么隐逸之风却又复兴如斯呢?笔者以为其原因当在于科举之崇(其中又牵扯世庶之争的形势)及佛道之兴,也不可抹杀后汉、魏晋南朝的影响,这三者又不可“条分缕析”,因为其枝条芜蔓缠绕并不能遽尔扯断,姑且综论之如下。
唐承隋制而以科举取士。开元之世,科举尤其成为庶族跻身朝堂、提高地位声望的重要门径,由是士子读书之风大兴。考《唐摭言》卷三《慈恩寺题名杂记》条云:“文皇帝拨乱反正,特盛科名,志在牢笼英彦。迩来林栖谷隐,栉比鳞差。”傅璇琮先生论之曰:“盖唐代士子,为应科试,多读书于山林寺观,以习举业,此乃一代风气。”(19)长此熏陶渐染,士子的隐逸思想不自觉间即已成为定势。笔者览《唐才子传》《新唐书·隐逸传》和唐人的诗文及宋人有关笔记,屡见唐代非僧非道的才子,常有山泽之思,其尤甚者,若阎防、王维,虽然中了进士举,这种隐逸之心还是没有泯灭,如《新唐书·隐逸传》《唐才子传》等籍均载贺知章年八十六而“道心益固,时人方之赤松子”(20),于是乞骸骨为道士。又近人高步瀛选注《唐宋诗举要》载杜少陵《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其中有“非无江海志,潇洒送日月。生逢尧舜君,不忍便永诀”的句子,可见忧国忧民如老杜者,也难尽弃归隐山林之念。为省笔墨,别的事例就暂且不再列举。由此可见,盛唐之世,隐逸风行,确实是有明证的,而时人也大多以此相标榜,这从唐代的诗文中是可以窥见的。考孟浩然的诗歌及生平,知其早年也曾隐居读书,且多与僧道之流交游,浩然诗中有“幼闻无生理,常欲观此身”之句。按“无生理”即佛理。则浩然所受隐逸思想影响之深是可以想见的。
又,唐代进士阶层渐成气候,对于世族豪门已经产生较为显著的威胁,二者遂成为李唐统治集团中对立的阶层,“清流”、“浊流”泾渭分明。当玄宗朝,此二阶层地位的升降似乎并不像陈寅恪先生所论述的那样,进士阶层已稳操左券;似乎更接近于岑仲勉先生所议,世族豪门仍居主导。(21)故当盛唐之世,进士阶层虽享清誉,在仕途则多压抑迁徙、昂藏沦落之人,如唐郑处诲《明皇杂录》卷下“玄宗赐九龄白羽扇”条载张九龄见忌于李林甫事:张九龄在相位,屡有诤谏,林甫疾之,每进谗言相污,玄宗也就更不喜见九龄;一次,正当秋寒时节,“帝命高力士持白羽扇以赐,将寄意焉。九龄惶恐,因作赋以献,又为《归燕》诗以贻林甫。其诗曰:''''海燕何微渺,乘春亦蹇来。岂知泥滓贱,只见玉堂开。绣户时双入,华轩日几回。无心与物竞,鹰隼莫相猜!''''林甫览之,知其必退,恚怒稍解“”。按《全唐诗》卷四十八也载有九龄《咏燕》诗,只是”蹇”字作”暂”,无其它区别。由九龄诗知其自言出身微贱,不能与大族出身的李林甫一较高下;声名之盛、地位之高如九龄者尚且如此,遑论其余庶子。这难道不是世族豪门仍居主导而进士阶层犹未得舒展的明证吗?刘开扬《高适诗集编年笺注》卷一载《古歌行》有”高皇旧臣多富贵”、”洛阳少年莫论事”等句;同卷又载《别韦参军》诗,其中也有”白璧皆言赐近臣,布衣不得干明主”的句子。按《高适诗集编年笺注》,二诗皆作于开元十一年前后。这两首诗曲讽直陈了开元年间世庶地位的不平等,可证前论非虚。又考新旧《唐书》《唐才子传》诸书,更可明确地知道这不是无稽的妄说。故此士子常生远世以避祸或归隐林泉以免受作微官末吏”为五斗米折腰”之辱的念头。
又,李唐的时代与后汉、魏晋、南北朝相距不远,士子学为诗文常取法乎彼,无庸多论。在学诗摹文的同时,他们也在不自觉间仰慕古人处世行藏的态度,仔细想来,也并非无稽的悬揣。且后汉、魏晋、南北朝重名节、轻仕进的风气流播之广、影响之深,又不止于诗文一端,若其雅言逸事、故处遗踪等,则不是本文所欲论证的。古人论浩然诗,以为其诗祖建安而法渊明,浩然诗中也有”余读高士传,最嘉陶征君”的句子,这大概可以勉强作为唐代诗人受后汉魏晋南朝影响很深的一个例证罢。
愚观《孟浩然集》,考其用典,喜采《后汉书》《晋书》《高士传》(晋皇甫谧撰)《世说新语》等籍,于是知其志趣所在,好雅行而厌俗务,不重于入世干禄,而乐于养德修身。这难道不是当时士子较为平常的心态吗?莫非孟浩然的仕隐思想竟为李唐一代士子仕隐思想的典型化的缩影?由于笔者对此仅有一个较感性的认识,所见到的材料也还远未能成为一个体系,所以对此问题还不能作出系统的、理性的分析,姑录存之。
至此,孟浩然仕隐思想形成的背景及盛唐士子思想的梗概,可以略略见到。而孟浩然仕隐思想的形成也与其读书交游及京洛求仕的失意等均有紧密的关联,这在前文已经涉论,细读即能发现,不赘。
本文的主旨,就在于阐明孟浩然虽然生活在一个较为开明的时代,但其思想却一直偏重于归隐林泉,赴京应举前尚有经邦济世的志向,其后则逐渐完完全全地放弃了这种出世的理想。对于孟浩然的仕隐思想,笔者论且及此。然而其中悬而未决的疑问,显然还有很多,请待他日再论。
附注:
(1)见《王维年谱》,载陈铁民《王维新论》。
(2)参《王维年谱》及《从王维的交游看他的志趣和政治态度》,皆载于陈铁民《王维新论》。
(3)参《王维年谱》的有关考订,载陈铁民《王维新论》,也可以参见李嘉言《古诗初探·全唐诗校读法》。
(4)(11)(13)转引自《孟浩然集校注》。
(5)曾隐鹿门山,事见《后汉书》卷八十三《庞德传》。
(6)以上诗话皆转引自孙映逵《唐才子传校注》。
(7)考见徐鹏《〈孟浩然集〉校注》附录《孟浩然诗系年》。
(8)说据《唐才子传校笺》卷二陈铁民先生关于此事之考订。
(9)转引自徐鹏《〈孟浩然集〉校注》。
(10)有的论者认为浩然与朝宗确曾同赴秦中,在秦中宴乐,因其实质无甚差别,故不考辩。参见《唐才子传校笺》。
(12)参见《唐才子传校笺》。
(14)此据徐鹏《孟浩然集校注》卷二本诗”宋大使”注条及其附录《孟浩然诗系年》。
(15)《陪张丞相登嵩阳楼》,徐鹏《孟浩然集校注》卷三。
(16)此据徐鹏《孟浩然诗纪年》。关于孟浩然诗作和生平的纪年,因史料的关系,各家均不能有确切的定说,因而争议很大,笔者暂取徐鹏先生之说,间以自己的简略考订,读者可参王辉斌先生的《孟浩然年谱》,载《荆门大学学报》198第期至第期;又可参阅王辉斌的《一种非大于是的孟浩然年谱--徐鹏〈孟浩然作品系年〉辩误》,载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03期。
(17)《关于孟浩然生平事迹的几个问题》,载陈铁民《王维新论》附录。
(18)各版本所载首数悬殊,今不具论。
(19)此据《〈唐才子传〉校笺》卷二《阎防》条。
(20)此句转录自《〈唐才子传〉校笺》,语本《全唐文》。
(21)参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和岑仲勉《隋唐史》。关于这个复杂的问题,不是三言两语所能阐明的,当以专文论之,今不具陈。
援引或参阅借鉴书目:
《〈孟浩然集〉校注》(唐)孟浩然著徐鹏校注人民文学版
《〈唐才子传〉校笺》(元)辛文房撰傅璇琮主编中华书局版
《唐人行第录》岑仲勉著上海古籍版
《北梦琐言》(宋)孙光宪撰中华书局版
《新唐书》(宋)欧阳修宋祁撰中华书局版
《旧唐书》(后晋)刘昫等撰中华书局版
《李太白全集》(唐)李白著(清)王琦注中华书局版
《李白诗文系年》詹锳著人民文学版
《唐摭言》(五代)王定宝撰上海古籍版
《韵语阳秋》(南宋)葛立方撰上海古籍影印本
《〈唐才子传〉校注》(元)辛文房撰孙映逵校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
《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陈寅恪撰上海古籍版
《隋唐史》岑仲勉撰中华书局版
《后汉书》(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中华书局版
《王维新论》陈铁民著北师大出版社版
《全唐诗》中华书局版
《中国史纲要》主编人民出版社版
《诗国与盛唐文化》葛晓音著北大出版社版
《〈孟浩然诗集〉校注》(唐)孟浩然著李景白校注巴蜀出版社版
《〈王右丞集〉笺注》(唐)王维著(清)赵殿成笺注中华书局版
《〈庄子〉今注今译》(战国)庄周撰陈鼓应注译中华书局版
《明皇杂录》(唐)郑处诲撰中华书局版
传统的儒家观点过多强调其道德内容,忽视其宗教内容。儒家产生于崇尚礼治的鲁国,夏、商时代,黄教盛行。到了周朝,虽然身教仍然普遍,但人们开始崇尚礼治,注重对人的关怀,认为国家稳定需要贫民生活安定,行为尊崇一定的规范。儒家理论就是对当时鲁国人行为规范的系统化、理论化。论文百事通儒家理论两千年不衰是因为他规范的行为准则对人类具有普遍意义。有人认为在传统的儒家文化国家,儒家文化的影响力正在下降。笔者认为,儒家文化的道德内容适合农业社会的生产关系。到了工业社会,必然要有新的道德内容来丰富和发展儒家文化,但这不等于儒家文化的消失。而儒家文化的宗教内容至今仍深深地影响着东北亚洲社会。
本文浅析儒家的宗教内容,使我们更加全面地理解儒家,并以此为基础,创造出新的儒家道德规范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要求,为全球化的人类找到共同的道德标准。
一、神、生、死
l9世纪中期以后,西方文化的大量涌人对东北亚洲国家(中国、南韩和日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宗教的概念变成了为得到超度的绝对忠诚。因为基督教徒对上帝的信仰与忠诚是至高无上的。但是上帝只适用于那些虔诚的基督教徒,基督教徒们敬畏、惧怕他们的上帝,他们相信上帝只有一个。而东北亚洲人普遍习惯多神教,大多是多神论者。他们只是单纯地求助于神,并不惧怕神,神在他们的精神力量里很软弱,因为对神(上帝)他们总是有自己的选择。
宗教徒对死亡的看法与儒家理论不同。基督教徒们认为,人类是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的产物。他们威慑于上帝的威严。男人劳动,女人生育是上帝的旨意,不能违抗。基督教徒认为生活在现实世界就是痛苦,死后可以进入快乐的天堂,死亡是解除痛苦的根本方式。起源于南亚的佛教是东北亚洲最为流行的宗教之一,佛教徒也认为活在这个世界上是痛苦的。因而,基督教徒和佛教徒都寻求解除罪恶与痛苦的救世主,如主、耶酥和菩萨等。
相反,崇尚儒家理论的东北亚洲人最怕的就是死亡。他们以这个世界为中心,只相信现在活着的世界,并不相信基督教里的天堂和地狱,不相信另一个世界,也不相信佛教里的伊甸园。他们认为现在生活的这个世界是最快乐的世界,从这个世界上消失就是痛苦。他们既不像基督教徒那样希望在另一个世界里被上帝选为圣人,也不能像佛教徒那样因生命的轮回而获得再生。他们最希望的就是在这个世界上尽可能长久地活着,哪怕只多活一天。
对东北亚洲各国来说,宗教是一种对死亡和死后的解释。儒家对死亡和死后的解释令东北亚洲国家的人们信服,后来的道家也成功地提供了一些解释。儒家思想在亚洲东北各国人们的心中根深蒂固。所以,无论是起源于中东的基督教,还是起源于南亚的佛教,尽管在东北亚洲长期宣传,仍然不能改变东北亚洲人对死亡的看法。
二、死后的世界
儒家认为,人是由精神和肉体组成的。控制精神的是魂,控制身体的是魄,魂魄的组合就是生命,死亡导致的魂魄分离。死后魂漂流到上界,魄到下界。根据这种解释,通过对死者魂的召唤可以获得生命。即死者可以通过招魂仪式重返人间。儒家的这种解释可以消除东北亚洲人对死亡的恐惧。死者的招魂仪式就是用黄教。儒家是在黄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其他几种黄教只保留了仪式而未在理论上有进一步发展。在古代,儒家子弟举行死者的招魂仪式。随着儒家的发展,死者的家人和后代充当了这个角色。
人们认为,生育后代是死者返回的必要手段。换句话说,生育后代是把某个死者的魂传给新生婴儿。在东亚这叫投胎,即死者的魂与胎儿的魄结合在了一起。这样,即使这个人在这个世界上消失了,继承他魂的后代仍在这个世界上活着。通过招魂仪式复活先辈的灵魂使先辈能复活,因后代的出生而继续先辈的生命,这种信仰使人们能战胜对死亡的恐惧。人们认为,做好事多的人死后投胎可以做人,而做坏事多的人死后就投胎到动物。这一观点将动物的生命和人的生命等同起来,也就是说动物死后也是魂魄的分离。这与当今社会保护环境,保护野生动物,尊重实验动物的权利是相吻合的。
另外一种解释是,后辈是先辈的再生。这种前辈和后辈最亲近的关系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是未来的后辈,而子女是故去的先辈。这样,这种“先辈(父母)——自己——后辈(子女)”的关系对应的时间顺序是“过去(父母)——现在(自己)——未来(后辈)。”
儒家提倡的孝道由三件事组成:祭祀祖先、孝敬父母和养育后代。大众认为的孝道只是孝敬父母,这是对儒家思想的曲解。孝敬父母只是孝道的一部分,孝道包含完整的死亡观。
孝道中涉及现在是自己、过去是父母祖先、未来是子孙。孝道中总是晚辈孝敬长辈。一个人是先辈的复制品,先辈又是他们先辈的复制品。由于一个人是他先辈的另一个自己,也就是他父母或祖父母的另一个自己,所以,他存在时他的先辈也存在。换句话说,他一个世纪前活着,他很多世纪前就活着。甚至可以说从生命的开始他就存在。如果可以用生育后代这种方式继续一个人的生命,一个人死后就能复活。为逃避对死亡的恐惧,他们寻找到了一种缓解恐惧的解释。他们发现他们很早以前就存在并有可能永远活着。这样就不再害怕死亡了。
当然,这种对死亡和死后的解释与生命的理论是自相矛盾的。由祭祀祖先、孝敬父母、养育后代三个部分组成的孝道是理论上的生活。是一种表达永久生存的愿望,一种宗教理论上的可能性。儒家的死亡观认为,人是一种可能永久活着的生命。死者的魂在上界漫游,而魄在下界游荡。但通过对死者魂魄的召唤仪式,魂会回到期盼的世界。此外,魂可以附在后代这个复制品上继续留在这个世界。这样死亡就不再可怕。家庭和后代的存在也就是自己的存在。这就是东北亚洲人修墓并热切盼望后人来扫墓、纪念的主要原因。他们认为菩萨或者其他的神对死者都没有用。修墓是儒家思想,而与东亚流行的佛教没有任何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儒家是东北亚洲人的指导思想。东北亚洲人相信灵魂的存在、使用黄教召唤死者灵魂。这对建立儒家理论起到一定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东北亚洲人容易接受儒家教诲的原因。东北亚洲人的信仰至今尚在,如至今流行的祭祀祖先活动。在日本新兴的宗教里,赐福于新生儿或从背后赶走恶魔的净化仪式在日本仍很流行。
值得提出的是,祭祀祖先的行为并非来自佛教。佛教认为,除了进入极乐世界者,人死后的灵魂必须悬挂7个星期,而本身并无任何意义的尸体就焚烧了。在这49天里决定这个死者在另一个世界里的地位。这种地位取决于他在有生之年行善作恶的程度。据说多数死者在这段时间能重获新生。但也有的魂被送进地狱成为恶鬼或再生成各种动物。所以,死者的亡灵在49天内必须有个去处。从理论上讲,第5O天以后,死者的灵魂就不存在了。因此,修墓等祭祀祖先的仪式尽管现在佛教徒里随处可见,却与起源于印度的佛教无关。东北亚洲人如此强烈地信仰灵魂的存在,以至使佛教传人东北亚洲各国后变成了贴附有儒家死亡观的东亚式佛教。基于东北亚洲人的这种信仰,儒家因此创造了祭祀祖先、孝道的思想。
三、孝道中的宗教含义
孝道的内容之一是孝敬父母。父母活着时,孝是一种礼仪,如为父母祝寿、婚礼中拜父母都是用仪式表达对父母的孝。父母故去后,孝表现为祭祀父母。祭祀活动形式上就源于儒家以前的黄教。因此,孝本身就包含有宗教内容。在长期的尽孝习惯中,产生了家庭伦理,家庭伦理又是周礼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儒家的思想内容之一。
儒家家庭生活里的重要仪式包括纪念生日、婚礼、葬礼和祭祀祖先。其中最重要的是葬礼。葬礼的质量和水平成为其他礼仪标准。父母去世是最悲伤的,因此,父母的葬礼也就最庄重,而家庭其他成员的葬礼则相对简单些。各种礼仪如生、婚礼、葬礼和祭祀祖先都以伦理为基础。伦理是各种礼仪的内在约束,礼仪形式总是在伦理的制约中。在各种礼仪活动中,个人情感的表现都将受到限制。比如,在举行葬礼的地方绝对禁止欢歌笑语。
关键词:家庭心理学家庭治疗系统系统思维
人类科学的发展在20世纪下半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形态,其特点之一就是系统思维成为继分析思维之后的一种主导的科学思维方式。在这个科学转型的历史时刻,系统思维的方法也在心理学内部,尤其是家庭心理学领域中悄然兴起。家庭心理学与其他心理学领域之间的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突破了主流心理学以还原论为主的方法论,改采用系统的观点来探讨与处理问题。它坚持以系统观点作为最基本的立场和出发点,它的研究假设、理论模型和实践应用都是建立在系统观点基础之上的。家庭心理学的这种思想方法与整个科学发展的趋势相吻合。我们看到,20世纪以来整个科学的发展愈来愈显示出系统思维的力量,系统思维成为继分析思维之后的另一种科学的思维方式。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领域,采用系统观点进行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例如,在数学中,有托姆创立的突变论;在物理学中,有哈一肯提出的协同学:在化学中,有普利高津提出的耗散结构理论;在生物学中,有艾根提出的超循环理论,而且后面三人都曾获得诺贝尔奖。然而,在心理学内部,自觉地运用系统思维方法进行研究的并不多,可以这样讲,在心理学的大多数领域(除家庭心理学之外),系统思想却仍处于边缘地位,不受重视。心理学的知识体系中,分析的研究很多,综合的研究很少,局部的研究很多,整体的研究很少。打开任意一本普通心理学的书,我们都会看到许多关于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情感、人格等等不同领域的知识,但关于这些心理现象之间是如何联系、如何相互作用、如何组成一个整体的知识却相对较少。此外,心理学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典型的个体的心理学。心理学家对于关系、群体心理等这样一些模糊的概念不感兴趣。尽管也有少许关于群体作为一个系统的重要的理论建构(尤其是勒温等人的研究),然而这些理论并不是社会心理学的核心。不仅如此,大多数社会心理学家致力于寻找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个体的规律,而不考虑这些个体在是生态上、文化上和历史上的差异。奥尔波特曾经说过“关于群体的心理学本质上最终都是一种个体心理学。”’直到今天,这种观点在心理学中仍然是土导观念。鉴于主流心理学在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对家庭心理学进行研究的重要理论意义就凸现了出来。家庭心理学强调要将家庭视为一个系统,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研究,从提出问题、形成假设、选择研究方法、建立理论等方面重新建构一种系统的心理学。这种观点必将促进心理学方法论的变革,在心理学内部掀起一场思维的革命。
0.1.2家庭心理学研究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