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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自身问题首先,作为融资主体的中小企业,其内部运作存在着很多不理性、不道德、不透明行为。我国中小企业中的大多数都缺乏长远规则与发展方向,为追求一些眼前的利益制定出企业不合理的经营决策。同时,由于缺乏信用意识和理念,为了利益不惜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拖欠货款和税款等,一系列的不道德行为造成了中小企业信用资源不足的现状。另外,中小企业内部运作透明度很低,部分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权威机构的信用评级使银行无法洞悉中小企业真实的财务和信用状况,这增加了银行的融资成本,也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其次,中小企业的抵押和担保能力不足。银行为了规避中小企业“不偿还”的风险,确保自己的利益,会审查和控制中小企业的抵押品价值,而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有形资产规模较小,因此,加大了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的难度。同时,很多中小企业无法承受抵押和担保的高费用,长时耗,多程序等问题。
2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
2.1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自2008年10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以来,至今淮南市有小额贷款公司18家、注册资本5.7亿元。今年1-8份累计投放贷款616笔、金额5.69亿元,8月末贷款余额5.71亿元,比年初增加0.55亿元。由以上数据可知,该市小额贷款公司业绩突出,其中,市区内前十位贷款客户主要集中在煤炭经营、建材和商贸领域,表明该市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投放具有明显的行业相关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手续简便快捷,方式灵活多样,以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为主。
2.2小额贷款公司对淮南市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作用
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对建设幸福淮南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融资难一直是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安徽省淮南市也不例外。2008年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使该市中小企业一直以来的融资难问题有了新的解决方向。有人说,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的桥梁;也有人说,小额贷款公司是中小企业融资的及时雨;还有人说,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成为破解融资难题、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一支新生力量。小额贷款公司解决的是一些短期、分散、小额的资金需求,更加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因此其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近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经营实力显著增强,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数额小、周期短、审批快的显著特点,贷款无需第三方机构评估,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灵活。这些优势有效的缓解了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问题,成为银行开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
3淮南市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决策
3.1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解决了很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但和普通商业银行一样,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过程中也存在众多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不明确的法律地位致使其不能顺利的发展。迄今为止,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只是依据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和国家银监会制定的一些文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相关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够力度。各地出台的政策,大部分是对小额贷款公司限制和监管,鼓励和扶持政策少,繁琐的审批程序和过高的进入壁垒等不利因素严重阻碍了该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治理机构有待完善。首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技能专业性不够,多数工作人员缺乏经验且无岗前培训。其次,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比较随意,不遵循国家规定,时常发生违规操作。最后,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待提升。作为金融机构衍生物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属于高风险产业。另外,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
2经营方式创新
从2006年国家开始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以来,全国迄今已有5000多家了,按照市场规律,每个企业都有有他的生命周期,因为经济也有生命周期。小贷公司要想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经营方式的创新也尤为重要。我们既不能照搬照套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和经营产品,也不能像民间借贷那样没有政策底线。实际上我们是在狭缝中求创新、求发展。如今国内金融市场改革已经逐步展开,过去的一些政策壁垒已经逐渐松动。这为小贷公司的经营方式创新提供一定的空间和机遇。一方面小贷公司业务可以与典当行业挂钩,典当行业因为它的市场特性在借贷市场中具有独特性。首先借款利率和综合管理费可高达50%多;其次典当行业借贷时按行业特性,借贷人的物品实行了质的转移;第三典当行业借贷期较短。小贷公司可以从两种行业中的差异性入手,开拓新的经营品种。另一方面小贷公司可以与资产租赁行业挂钩。随着工业的竞争白炽化,有些生产企业和商业银行都相应开辟了资产租赁业务。小贷公司可以选择从一些价值不高的工业产品入手,特别是农业机械产品,如果我们小贷公司创新相应的经营品种,既服务了微小企业、三农产业,扩大了客户群体,又开辟了新的盈利渠道。为小微企业增添了市场活力。
3融资渠道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非公众性的,不吸收存款的放款机构。小贷公司的性质决定了他只能够利用他的资本金对外发放贷款。小贷公司本身又属于轻资产公司,没有固定资产,有的只是有限的货币资产。现实中,轻资产型公司在担保抵押规则里面很难融资。因此小贷公司的对外融资几乎是企业发展的命门。融资渠道的创新对于小额贷款企业尤为重要。目前小贷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利用公司股东的资产到商业银行抵押担保融资。这种方式有可能给股东带来风险。小贷公司一般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按股本金出资比例承担责任。而用资产抵押融资有关股东会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与典当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合作,利用典当行业质押的物品和融资租赁的设备向商业银行抵押融资。三是与担保公司合作,由担保公司担保为小贷企业在商业银行融资。四是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为小贷公司作信托产品融资。(以上四种融资行为,又局限于小贷公司负债率不得高于70%的政策规定。)五是增资扩股,当小贷公司经营走上正轨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后,择机以每股﹤1元的价格对外增资扩股,这种方式没有政策限制,操作起来不失为较佳之作。
4企业文化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中如果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企业文化创新,那所有的创新都等于零。因为企业文化创新是企业一切的开始,你做小贷公司就要树立做小贷的理念,做小贷的文化。如果既没有树立做小贷的理念,又没在做小贷的文化,如何创新?如何参与市场竞争?现在只要是做小额贷款公司,从公司管理层到从业人员,大量都是从商业银行流动过来的。我们投资人在招聘人员时只是单方面考虑到人才的“拿来主义”,没有认识到拿来的除了人以外,还有他们的思想、理念、行为,最要命的是“惯性思维”。每个企业都有他的特性。小贷公司绝对不能与商业银行划等号。如果简单地把小贷公司与商业银行等同起来,照搬照套商业银行的文化理念、经营风格、办事程序等,那这个小贷公司就可能向前走不多远了。因此小贷公司文化创新至关重要,当我们的管理层和员工拥有了全新的小贷理念、小贷文化,就会明确小贷的市场定位、小贷的生存法则、小贷的发展目标;就会拥有积极向上的心态,展示自我的能力。创造人生价值动力;拥有这种文化理念的团队,我们的小贷公司就会在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筹资风险就是指资金的来源风险。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的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能通过公众存款进行。而事实上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在成立了不久之后就将公司的资本全部发放完,由于没有持续的资金投入,这与社会的巨大需求形成了愈演愈烈的矛盾。这种“僧多粥少”的现象使得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铤而走险。从而导致出现民间借贷甚至非法集资等不良现象。
(二)投资风险
所谓投资风险就是指通过投资没有达到预期收益而发生的风险。这种风险多发于对合作伙伴的过度信任或者因为有高收益在没有完全考察好就进行贷款。例如,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追求高额的回报选择投资股票、期货。而这些投资可能会被套牢,从而引发投资风险。又比如一些企业或者个人投资房产,但是房产还是有可能下跌。这些风险一旦处理不好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影响。当然,小额贷款公司在投资时也不能过于信赖银行,为追求高额收益,而不经过公司内部的层层把关,替银行客户还贷款。因为可能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银行没有如期对该客户进行新的贷款发放,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本金没法收回。例如,在大连市的某个小额贷款公司就曾发生这样的失败案例。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以及对高额利润的追逐,这家贷款公司替大连实德集团还清了2亿即将到期的贷款。而由于大连实德集团内部管理层及经营状况的突变,导致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披露,银行也随即停止了对大连实德集团的新贷款,这导致了该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未能收到资金本金。
(三)资金回收风险
一般而言,资金回收风险包括两项过程。其一是从成品资金转化为结算资金的过程。其二是由结算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过程。而这两个转化过程中存在的资金回收额度和时间则成为资金回收风险。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资金能否按照预算全部发放出去,使得资金运转起来,并且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资金是公司最需要考虑的问题。这其中的资金回收风险需要严格把握,才能够将风险将至最低,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四)资金操作风险
所谓资金操作风险就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因为内部程序、人员或者系统的不完备或者失效而造成的操作风险。当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资金操作风险主要表现在一些公司目前采用的仍然是一般企业普遍使用的财务系统软件,并不是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置的数据信息化系统。在业务数据统计方面还是使用传统的人工输入的方式。随着企业的客户群的增加以及企业业务范围的开拓,还是使用人工的输入的方式不免会造成错误。因为手工操作EXCEL很难满足所有的贷款客户利息、本金以及到期截止日的提醒和计算。甚至会在一些时候造成新老客户的分辨不清以及信息混乱的问题出现。
二、如何有效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风险
(一)开拓融资渠道,使融资多元化
首先,增资扩股以提高资金的实力,为贷款发放做好前提准备。一方面,利用现代的广泛社会资源,为小额贷款公司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从而增加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摆脱因资金受限而阻碍公司发展的困局。另一方面通过增加股东资金实力的方法来间接增加公司的实力。其次,协助当地政府搭建投资平台。例如,国家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的银行,积极致力于拓展中小企业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这种模式已经解决了许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融资问题。由此可见,通过搭建地方性的政策投资平台能够更好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融资能力。
(二)建立起良好的内部运营风险控制机制
在小额贷款公司诞生之日起,其发展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更多的依赖于国家的优惠政策得到了发展。而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以及渐渐将其纳入金融机构范畴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健全的市场机制以及良好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必不可少。因而,首先要建立起来专门的法律法规。为此,应当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吸取过程中的教训,尽快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合理的内部有控制机制,完善制度设计以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够顺应市场机制灵活的调整利率以满足成本和盈利的需求,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监管机制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将外部监管分为两种。其一是审慎监管原则,其二是非审慎监管原则。前者是针对于具有公众存款性质的贷款公司,守着是针对不具有公众存款性质的贷款公司。显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外部监管应当采取非审慎的监管原则。其本质是通过为小额贷款机构设计行为准则,这其中包括了对小额贷款机构的信贷业务准入,保护顾客,以及防止金融诈欺和金融犯罪等行为。总而言之,为了能够更好的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和成长,就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
(四)建立健全金融操作细则
如上所述,由于金融操作而产生的风险会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那么为了能够充分的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操作风险,就必须严格建立健全金融操作细则。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注意事项。第一,做好分析统计。尤其是对所贷款项目单位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其上下游产业链进行深入的分析,判断其行业状况和发展趋势、其所处的行业地位以及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第二,对项目单位调查的广度和深度要进行强化,深入分析项目单位提供的财务数据。第三,在进行项目调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对企业的所有人进行身心健康的详细调查。第四,在进行放款之前要查询企业的最新征信报告,以切实防止项目发放这段时间中因为一些不可控因素而带来的风险。第五,要经常性的与其他小额贷款机构进行交流,虚心学习别的公司成功的经验,做好金融操作细节整理。
一、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特征及要件分析
《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是:“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等法律的要求。其次,作为特殊的从事贷款发放业务的商事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又要符合对从事金融服务企业的法律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
ÏwS4?©>ö=2YÕk:@Ã就目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定来看,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类型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主要是便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及公司治理角度进行更为透明的管理,以防控风险。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及其出资能受到政府的监管;同时,公司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更为有效地合法经营,达到其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再有,以公司作为企业组织形式,也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退出市场机制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保障其退出机制的顺利运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制度
《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就资金的来源,《指导意见》规定了三种情况:其一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其二为捐赠资金,其三为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同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征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向其客户发放贷款,但在经营过程中却是“只贷不存”,即只能发放贷款,而不能象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样吸收存款;其次可以向客户提供关于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为防止贷款风险,《指导意见》中要求,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 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体制
从外部监管角度而言,政府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如何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切实担负起监管的职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必须要在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的前提下才可进行。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就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监管体系如何设立及如何运作现有的法律文件中也就原则性问题作出了规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困境
从《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一般公司的性质,但是基于从事金融业务的特点,小额贷款公司又有其特殊性。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目的是服务三农,为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以抵押担保为主,资金的基本用途是发展农村经 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不仅拓宽了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弥补了金融业务的不足,符合金融多元化发展的要求,从而扶助三农,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还发挥了草根金融的优势,吸取民间限制资金,弥补金融体系的灰色地带,同时限制了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非法借贷渠道的发展,更好的规范农村资金。然而受法律、政策及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也面临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就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缺乏高阶位法律制度依据
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非金融机构,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但由于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公司法》也不能完全监管,这就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虽然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指导意见》,各省政府随之也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但由于《指导意见》属于部门规章,各省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属于地方规章,法律位阶过低,且相关规定的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形成制约。另外,《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过于宏观,各省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虽然大多数省份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暂行规定等,但全国没有统一可行的法律来制约,容易造成制度规定混乱的局面。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既有银行的特点,又有公司的特点,同时还有民间金融的特点,但又与这两种情况都有不同之处,身份定位不明确。《商业银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是公司,是非金融机构。它不能像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也不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但与一般的公司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并且在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上又远远高于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这就使小额贷款公司处在工商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尴尬境地,也阻碍了自身的发展。与民间金融相比,民间金融都是以个人信用作为基础是没有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金融形式,法律只是禁止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其利率只要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 倍即可,但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却比民间金融的规定要严格的多。如《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后续资金短缺
《指导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并明确规定资金来源,包括: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净资产50%范围内的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批发资金这三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可以防范金融风险,避免非法集资等造成的金融动荡,但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带来阻碍,同时也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很难控制
这是我区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所在。从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所发生的法律问题来看,主要是不能有效的判别贷款客户的资信。很多案例都是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后,小额贷款公司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后,客户有失信甚至躲账的情形,有的客户甚至下落不明,从而导致小贷公司面临很大的商业风险。
1.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进入金融业系统查询客户资信度的权限,不能有效识别客户的多头申贷等不良现象,这就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户等弱势群体,他们大都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但是这种种养业对自然条件有很大的依赖性,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很容易形成自然风险。
3.因为对农产品需求和农户生产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严重的市场风险。
4.部分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对农民的扶助,在这样的公司借钱,按时还钱的责任相对减弱,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五)小额贷款公司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解决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的日益突显,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凡是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担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责,但没有具体明确哪一个监管主体。目前,各地的监管部门不一,一般是由省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以及各区市和县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不健全的多头监管带来责任不明,效率低下等弊端。如果各部门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就会出现多部门互相争权造成监管的无序,或者是多部门互相推卸责任造成监管的盲区,从而导致监管的虚拟化。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虽然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了《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 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但这些政策规定的法律地位低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再加上各省的落实情况也存在差异,对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没有什么约束力,容易造成制度上的混乱,而且都是以粗线条、原则性的规定为主,这些都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需要制定更高位阶的《小额贷款法》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监管等一系列的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法律法规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不明确,导致公司发展的小规模性和监管的缺位或重叠,所以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笔者认为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原因有二: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这个特点有利于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其监管程度也可以低于金融机构,这样不仅有利于融资,而且可以缓解金融监管的压力;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服务三农,目前农村已经有了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社等商业性质的银行,如果再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这种商业银行,必定使贴近农村、运营成本低等优势消失,造成偏离服务三农的初衷,所以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于非金融机构。
(三)多方拓宽融资渠道
“只贷不存”是小额贷款公司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之一,而就是这种依靠一条腿走路的方式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这也是当前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普遍难题。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靠资本金运营的,从商业角度分析它实际上是一个投资公司,投资人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资本金成本太高,回报则仅是利息,导致不可能成为真正盈利的商业模式,从而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壮大,所以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其可持续发展:一是可以适当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度,或者增加股东的人数等吸引新的资本参与进来;二是可以放宽公司从银行融资的限制,提高向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三是地方政府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加大资金、税收等扶持力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
(四)多措并举加强风险管理
要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壮大可持续发展,必须先解决贷款风险的问题,降低呆账坏账的比例。首先,要有规范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要严格控制、互相制约,制定统一的农户资信度标准,加强与银行业的业务合作,减少操作风险。其次,在贷款前必须重点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经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同时结合贷款人的经济经营状况决定贷款的数额,在贷款后还要随时观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保证所借款项的安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