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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违法行为专项活动,使我辖区广大干部群众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基本纠正和遏制全区违法建设、违法广告、食品违法生产、违法用工、违法征地用地、违法网吧、违法排污、违法交通、违法破路、违法行政等违法行为,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我街道成立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违法行为活动领导小组。
(一)治理违法建设、违法广告、食品违法生产、违法征地用地、违法排污、违法交通、违法破路工作组
牵头单位:城市管理与建设办公室
(二)治理违法用工工作组
牵头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配合单位:辖区相关单位、各社区、村
(三)治理违法网吧工作组
牵头单位:街道文化建设办公室
(四)治理违法行政工作组
牵头单位:党政办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1年11月15日)
一是制定方案。各工作组、各社区及相关单位针对本组、本辖区域担负的职责和任务,认真调查摸底,制定具体详细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治理的区域、项目、治理目标、负责人、联络人、完成时限等。各工作组要按系统、按领域建立违法行为档案,并将工作方案及负责人、联络人于11月14日前报街道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宣传发动。各工作组、各社区及相关单位要召开动员会,广泛宣传集中开展专项治理的法律法规、治理的重点和达到的目标要求,始终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于治理违法行为活动全过程,贯穿于治理违法行为工作推进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氛围,使专项治理违法行为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专项治理阶段(2011年11月16日—2012年4月30日)
各工作组、各社区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要根据本组、本辖区域制定的方案,突出重点,按照时限,逐项治理,并建立工作台账;要坚持教育在先,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治理,实现治理目标;对辖区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规劝、纠正,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从严、从快处理相关违法行为。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2年5月1日—30日)
根据区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的具体考核细则组织考核组,通过实地考察、暗访、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并将专项治理活动考核验收情况列入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总结表彰阶段(2012年6月)
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通报差的单位。
四、工作要求
二、“倒叙案例式”教学法在教学改革中如何实施
传统类课程一般从教授理论内容出发而引出实例,对于理论内容以案例支持,属于传统的由“理论—实践”的教学过程,但是设计类课程中大多数理论知识并不像理工文史专业那样内容复杂,设计类专业课程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内容占多数。因此,对设计类课程实行课堂教学改革,应在教学中尝试“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课堂授课模式。“倒叙案例式”教学法打破传统先讲述理论知识的授课方式,以倒叙的案例出现在课堂上。这种课堂教学改革思路基本如下:1.教师展示优秀的设计案例(实践感知)。2.师生共同提出完成该作品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问题、有的放矢)。3.讲解、提炼、归纳设计作品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理性认知)。4.根据章节设计相应作业,启发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完成设计(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对抽象知识的掌握)。5.总结通过案例使学生自主理解的理论知识(学生已经具备相当的理论知识和基本的实践能力,使理性知识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得到发展)。6.教师针对学生实践当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和疑惑进行系统的分析讲解(再认知)。7.学生再实践(巩固认识)。以《3dsMax》课程为例,下表是3dsMax的授课安排。可以看出3dsMax是一门很典型的应用型课程,讲授课时与实训课时基本相同,目的就是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练习教师所讲授的知识,从而掌握技能,怎样运用“倒叙案例式”教学法是成功教学的关键。我认为,应该把每个章节的知识点设计成与实际生活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在授课前展现给学生看,告诉学生要想完成这样的案例需要学习哪些知识点,再开始讲授相对应的知识,学生就会带着问题去学习,印象会很深刻,紧接着的实训课时就让学生亲自操作,遇到问题时教师及时帮助解决,以学生为主体主动学习、主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各章节知识点都学会后,教师再引入一个综合案例,巩固所学知识,掌握系统流程,最终可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一、活动主题
促进社会和谐”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
二、指导思想
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今年。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证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布置
从11月20日开始,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与,1召开动员会。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司法所出一期专栏,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7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效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所谓“学案导学”是指以学案为载体,以导学为方法。教师的指导为主导,学生的自主学习为主体,师生共同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一方面满足了中学生思维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满足中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需要。对学生的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的体现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而教师则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者,更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自学习惯,教会他们怎样学习、怎样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学案导学”教学法的优点
1 学案导学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素质教育着眼于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学案导学教学的各个环节中,都力图让学生通过动手、动口、动脑,发展学生的个体素质和思维能力;课堂上给予学生更多的自学时间,教给学生自学的方法。使学生由“学会”向“会学”转变,为学生以后的自我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有力的保障。
2 学案导学能“减负”不“减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时代的要求,学案导学不失为一种与这种要求相适应的教学方法。突出学生主体地位,让学生真正学会学习,成为学习的主人,是学案导学的核心。
3 学案导学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学案导学模式为学生创造了一个宽松和谐的学习环境,建立了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教师鼓励学生大胆提出不同的见解,培养学生的想象力和发散思维,允许学生异想天开,无论什么问题,都不是把现成的答案捧给学生,而是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三、“学案导学”教学法中容易出现的误区
1 学案内容习题化。在学案的使用过程中,有的教师盲目跟风,只是每节发给学生自学学案,然后就无事可做了,使每节课变成了习题汇报课。这样反而会使学生浪费了时间,没有学到多少东西。
2 把“教学目标”当“学习目标”。教学目标是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准备的,是给教师看的,是课程标准的体现。一般较为专业。学习目标是学生对本节课知识掌握的指南针,应列举出本节课的知识重点以及各知识的把握层次,构建起知识网络,明确在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成为本节课的提纲挈领和核心内容,给学生提供自主学习的最终目标。
3 “学案导学”变成了“穿新鞋,走老路”。重教轻学,包办代替养成习惯,所以实行“学案导学”时习惯于走老路。如对那些应由学生自己解决的内容仍以讲为主,还是注重了讲深、讲细、讲透,认为“学案”中安排的让学生自我探索、独立思考、相互交流、提出问题等太耽误时间,总不如自己讲效果好。
四、“学案导学”教学法在生物课堂中的应用
经过一年的摸索。我们基本找到了一个比较适合农村学校“副科”的教学特点的一套教学模式――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学案导学式教学模式。
1 成立生物学习小组。教师的目的就是要让不会的要会一点,会的要多会一点,学得精的要再精一点。要做到这三个“一点”,关键是教师如何调控管理小组。还要监督班级中有没有不学的,有没有学也学不懂就要放弃的。这么多事务要求一位教师在课堂上做得面面俱到是不大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发挥学生的力量,可以把班级的学生分成小组,这样就把一整块任务给分散了。调控起来就会更加容易了。
小组长是小组里的灵魂,他不但要起到领导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要起到表率作用,也是使小组成员遵守小组制度的监督者,教师只是起到监督、调控、评价的作用。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授课过程中问题的设置。各个问题要能够体现出上一个环节与下一个环节的连接与过渡,不能使每一个环节相互分离。这样不利于学生的自学。
(2)授课环节设置要合理。一节课的各个知识点都要通过一定的环节来体现,各个环节的设置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过程和心理接受特点。这样才能体现出学案既为学生的自学服务,也为教师的教案服务的特点。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6条(以下简称《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这款规定只表明在造成交通事故之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然而,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前,交通肇事人是否有权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之后,是否应当予以吊销?该款并不能提供明确答案。
在上述个案中,就存在是否应当吊销交通肇事人甲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4条第2款的规定,〔2〕这是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当然,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然面对的问题。
二、两种意见
针对这一问题,采用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并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也没有明文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而且基于对私人而言的“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以及采用反对解释的方法,可以推论出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至法院判决生效之前,有权依法申领并有权保有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种解释方法及其结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该款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中,“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既是目的,也是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该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办法》第86条第1款就是为了落实这条规定而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这就决定它要实现的目的具有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办法》第86条第1款之所以明文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消减交通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像第一种意见那样,认为该款未明文禁止甲去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没有规定应当吊销甲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会放纵仅仅因为申领时间不同而人身危险性相同的——甲——这类交通肇事人。显然不符合《办法》第86条第1款的原意,也违背了该类立法的目的。
所以,在犯罪事实清楚、本人也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禁止交通肇事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本案甲申领了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在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后予以依法吊销。
三、法律漏洞
表面看来,上述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比较而言,第二种解释的比较准确,而且说理相当充分。既然《办法》第86条第1款的本意是禁止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要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已经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为什么在该条中又找不到这样的明文规定呢?〔3〕
“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4〕“所谓法律漏洞,涵义如下: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5〕“欲判断是否确有此类漏洞存在,须以法律本身的观点、法律的根本规整意向、借此追求的目的以及立法者的‘计划’为准。”〔6〕
以此为指导,第一,《办法》在体系上存在缺陷,没有规定应当规定的禁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所有时间段;第二,由于上述缺陷以至于无法解决如何处理交通肇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第三,如果允许交通肇事人保有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就不能预防这类人驾驶机动车所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带来的危害。也就是说,上述缺陷违反了立法的意图。总而言之,《办法》存在“规范漏洞”——“真正的”法律漏洞。〔7〕
(一)反驳反对观点或有观点认为,《办法》第86条第1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不存在“规范漏洞”而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只要扩张解释“第101条”就可解决问题。主要理由是:《办法》无疑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第86条的规定就是为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就既包括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包括甲这种情形,即在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办法》第86条就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1款、第87条第2项,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据此,上述第一种意见根本无法成立;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不成立,但结论正确。这种观点貌似有道理,但并无有力支持。第一,从字义上看不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指法院判决生效之前交通肇事人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更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这种非常罕见的特殊情况。如果硬把“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放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之内,则会超出其文义范围,很难令人信服。故在此不能采用论理解释之扩张解释方法。〔8〕第二,即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涵盖“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也不宜适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审查规则否定《办法》第86条第1款。因为,根据《立法法》第63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违反法律的认定标准是“相抵触”。这是一种积极的冲突,〔9〕很难说本案法律适用中就存在这样的冲突。总之,上述反对观点不能有力的提供适用于本案的确切大前提,不能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填补漏洞至此,可以认为作为本案法律适用之大前提的《办法》第86条第1款存在法律漏洞,因此需要加以填补。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有依习惯补充、依法理补充与依判例补充三大类;在法解释学中以法理补充为要,包括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和类推适用等方法。〔10〕就本案例而言,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表述的内容没有涵盖应当适用的现实情况,且无其他案例可供参考,只能结合立法目的,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填补。所谓“目的性扩张,系指对法律文义所未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包括在内,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一类型包括在该法律适用范围内之漏洞补充方法而言。目的性扩张,乃将原不为文义所涵盖之类型,包括于该法律之适用范围之内。”〔1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和《办法》第86条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在法定期内不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就是为了预防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交通肇事人危害社会,以达到保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根据该目的,以及道路安全立法的体系、脉络,可对存在漏洞的两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犯罪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前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法》第86条第1款可以解释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应当暂停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经过这样的解释,完全可找到的本案的大前提。不过,目的性扩张主要是被运用在“找法”阶段的法学方法。在裁判论证过程中,若适用目的性扩张的结论则需要适用类比推理的方法。〔12〕在本案中既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那么在案件事实相同,交通肇事者人身
危险性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对相关法条作出上述解释,从而填补法律漏洞,将相关规定类推适用于处理取保候审期间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
四、具体意见
从车险本身来讲,虽然中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它的覆盖面仍然不完整,该法的出台无疑也将会扩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市场规模,乃至促进整个车险业快速发展,以适应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人民群众保险需求快速增加的局面。
车险业参与社会管理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与机动车行车安全实绩挂钩,实行浮动费率。它通过保险公司与交通管理部门共建“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充分利用费率杠杆,加强了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社会管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参与交通事故的预防,减少事故发生频率。上海市机动车辆于4月1日率先开始统一实施《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日也正式启用“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联合信息平台”。从4月1日起,凡涉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保或续保业务,上海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核心业务系统将对接联合信息平台进行实务操作,并统一执行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费率。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将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驾驶员违章记录、理赔记录等信息数据全部“记录在案”,作为机动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确定费率的依据。随着联合信息平台的引入,费率制订将由“随车为主”转变为“车人兼顾”,对于经常违章的车辆,特别是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其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最高可在基准保费的基础上上浮70%;而没有交通违章记录的车辆,费率一般可下浮10%;两年以上没有理赔记录的车辆,费率有望下浮30%。全国化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同交警部门共建的“车险信息库共享平台”,在不久也即将出台,无疑这对于抑制酒后驾车、超载、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章恶疾有着重要抑制和威慑作用。
条款和费率将被修正
造成交通阻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带来更多困难。
目前,交通拥堵和道路通行效率低已严重影响大中城市居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专业人士调查研究分析表明:造成交通阻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轻微交通事故得不到快速处理,其中70%以上的交通事故是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而这些事故发生,当事人都要等交通警察到现场来处理。
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末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这无疑有利于“排堵保畅”,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阻塞;但这同时给保险公司的车险经营带来挑战,因为当事人迅速撤离后,事故第一现场消失,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率将大大降低,从而为理赔的定责定损工作带来更多困难,同时,因事故赔偿可以私下协商解决而缺乏第三者的监督,这样也会增大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小额赔案在车险赔偿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因此,如果不能把好“私了”事故的理赔关,将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巨大损失。
为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根据新法规调整车险产品和费率以抑制道德风险,如根据驾驶记录计算保费,赔偿处理时实行免赔率和绝对免赔额,规定提供更严格的索赔单证等。车险市场的最新动态也表明这样做的必要性:今年初国内几大产险公司都相继对车险产品作了相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本法出台后的车险市场。
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各家产险公司车险规模存在较大差异,统一的费率浮动制度将增大小型产险公司的车险经营成本。
保险公司将按要求严格执行各种承保制度,不能只是流于形式配套。本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于2004年5月1日起同时实施。
通过这种"倒退构词法"(Back-formation)构成单词,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行为者(名词)倒退构成某种行为或动作(动词)。例如:
burgle(黑夜盗窃)burglar(夜间窃贼)
sculpt(雕塑)sculptor(雕塑家)
typewrite(打字)typewriter(打字员)
rove(漂泊)rover(漂泊者)
hawk(叫卖)hawker(小贩)
butl(管理)butler(管家)
cobble(修补)cobbler(补鞋匠)
baby-sit(临时保姆)baby-sitter(临时看护婴儿者)
housekeep(管家)housekeeper(女管家)
thought-read(洞察人心)thought—reader(洞察人心者)
2.由非表示人的名词(多为抽象名词)倒退构成动词.
diagnose(诊断)diagnosis(诊断)
automate(自动)automation(自动化)
emote(表露感情)emotion(感情)
bird-watch(观察野鸟)bird-watching(观察野鸟)
mass-produce(大量生产)mass-production(大量生产)
air-condition(装空调)air-conditioner(空调设备)
enthuse(热中)enthusiasm(热情,热心)
tape-record(录音)tape-recorder(录音机)
3.由副词倒退构成动词。
如副词sidling的—1ing本是副词词尾,但在一些句子中,如
Hewalkssidling.(他斜着走。)
这时便误以为词尾"-ing"是分词词尾,于是就派生出新的动词tosidle(侧身走)。
此外尚有:
grovel(匍匐,平伏)groveling(匍匐,平伏)
darkle(使阴暗)darkling(暗地,暗中地)
4.由形容词去掉y,倒退派生出动词。
greed(贪婪)greedy(贪婪的)
laze(偷懒)lazy(懒惰的)
cose(自适)cosy(舒适的)
jeopard(陷于危险)jeopardy(危险的)
5.其他
pup(n.)(小狗)puppy(n.)(小狗[爱称])
道路交通通行规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行为准则。本法对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做出了规定,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也有利于保证规则统一和执法统一。
(一)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
(四)对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二、当事人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后,银行各代收网点应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收据交缴款人,缴款书内容、数量应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符。
三、交通违法罚款超过十五日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时间从作出处罚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后开始计算,罚款累计金额计算到元。
四、对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所有区域和其他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以及设有银行代收网点的乡镇,应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各交警支队、大队、相关执法机构、交通民警均不得收缴罚款现金。违反规定收缴罚款现金的,被处罚人可拒绝缴纳,并向*市财政局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有关部门将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市财政局举报电话:63897181,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报电话:63753041、62599900。
对交通不便又未设立银行代收网点的地区,以及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的罚款缴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1、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3、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来源:文章屋网 )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和谐社会”为主题,以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资源优势,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创新思路深化开展“远教送法”系列专题活动,努力提高基层干部群众法律素质,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围绕“服务‘三农’,维护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主题,深入开展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与三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定期开展村级班子成员培训班,形成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组织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做好法治文化广场建设的相关工作。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增强群众法制意识,提升法律素质,为全面推进社会法治化管理进程、建设和谐、平安、文化强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基层法律阵地建设。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契机,建立“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服务站”,充分整合律师、公证人员、法律援助者等专家队伍,利用远教站点场所、设备、人员及课件等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服务活动。同时,积极培树“民主法治示范村”典型。
(二)继续开展“法律赶大集”和“法律明白人”活动。利用乡村、社区大集日举办法律赶大集活动,由区普法办牵头,抽调与农村、农民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分别组成法制宣传教育小分队,以镇为单位确定固定地点,举办法律服务大集活动,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制宣传、法律服务。镇(街道)司法所发挥好主力军作用,积极组织法律顾问和“法律明白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村民法律知识的咨询与解答工作。
(三)加强村级班子成员法律知识培训。依托远教网络,举办镇(街道)干部、农村“两委”干部培训班,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和自学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组织开展各村(居)法律顾问深入开展“法律进村入户”活动,满足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新需求,妥善解决村级组织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难题。
(五)开发制作系列法制文化产品。制作土地法、婚姻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行政诉讼等经典案例剖析课件,让群众接受到有声有形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专业文艺团体和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编排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农村、社区巡回演出,让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治观念,掌握法律知识。
(六)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和载体。按照“六五”普法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现有法制宣传一条街、法制宣传栏等版面内容,各镇(街道)建立1处法治文化广场,基础条件较好的村要建立法制宣传栏或“法律图书角”,社区要建立法治长廊、电子滚动屏等,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接受法制教育熏陶。
四、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对年度“远教送法”专题活动作出安排部署。各镇(街)根据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0月)。整合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活动。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12月)。各镇(街)认真总结“远教送法”专题活动的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并及时报区司法局和区远教中心。区司法局、区远教中心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各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小学生还处于身心发育并不健全的年龄,对事物的判断力和辨识力也不准确,所以对于小学生自身而言安全意识非常薄弱,危险时刻围绕身边。所以,教师需要近距离去了解每位学生,走进学生的内心。因为在小学生成长的每个阶段,都时常伴随着问题在左右,只有学生自身掌握了处理突发事件和不安全事件的能力,才能让学生真正地成长起来。比如,在班级里面原本有两个非常要好的女孩子,她们学习成绩同样优异,平时在班级中可以形容为形影不离,是其他同学羡慕的对象,但是却不知从何时开始,这两个女孩子开始彼此疏远,独立行动,慢慢地,两位女孩子却从形影不离的好朋友变成了形同陌路的陌生人,这让班级里的其他同学都感觉到奇怪,教师也同样发现了这个问题,于是,教师便分别找到了这两位学生,向其了解其中的原因,原来却是因为其中一个女孩子的家庭条件很好,而另一个女孩子的家庭条件很一般,条件好的女孩就经常让妈妈带着她和另一名女孩出去游玩和吃饭,久而久之,家庭条件一般的女孩认为应该礼尚往来,所以也想请自己的妈妈带着另一个女孩出去玩一次,妈妈和另一名女孩都同意了,游玩的地方也让另一名女孩来选,选的地方非常的高档,可当妈妈结账时,却发现她所带的钱并不够支付这次的费用。因此,让这位家庭条件一般的妈妈很尴尬,女儿也认为丢了面子,最后还是由另一位女孩子结账的,但在这对母女的心里认为另一位女孩子是有意而为之的,因此,双方就慢慢产生了隔阂。在教师了解了两位女孩互相误会的原因后,便分别让两位女孩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家庭条件一般的女孩子认识到自己是太过敏感了,自己的好朋友不会刻意去为难自己和妈妈的,而另一位家庭好的女孩子也认识到自己在选择地方的时候没有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伤害了好朋友和她妈妈的自尊心,在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后,教师让两位女孩子互相面对,解开心里的误会后又成为了最好的朋友。
二、通过安全演练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小学生由于受到年龄的限制,对于安全意识没有特殊的概念,自身对安全的防卫意识也很薄弱,活泼好动的性格以及自控能力的相对较差都让他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受到很多安全隐患的威胁。比如同学间的追打嬉闹、走路的不安分、以及过马路时的不规范行走等等,这些都会为小学生带来人身的危险,发生事故的几率也大大提高。因此,学校在基础课教学之外,还需要开设道德与法制课程,来提高小学生的安全意识,以及在面对危险和突发事件时的处理能力,开展此课程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教育片的播放、情景的模拟、以及自救的演练等等来展开教学,增强学生直观的认识,让学生切身感受到危险的伤害性,引起学生的重视以达到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的目的。
1.通过实际的情景模拟来提高学生的处理能力。比如,教师可以为学生创设一堂“当火灾来了”的课程,首先需要让学生了解在火灾发生时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并如何开展自救,在学生了解之后,组织学生进行演练,在演练过程中提高学生的处理事件的能力。在活动结束后,让学生对自救的过程进行总结,并在学生间展开交流活动,对某位同学的自救最有效和仍然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进行解释,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在面对危险和困难时,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能自乱阵脚,更不能相互拥挤,这样不但不能自救还会发生更危险的事情。对于基本的要素包括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和靠边弯腰行走等重要细节让学生时刻谨记,增强安全意识。
2.通过多媒体的宣传活动,增加学生辨别危险的能力。在安全教育课程中,教师可以使用多媒体视频教学为学生展示一些危险事件,比如,在小明离开家之后,家里的煤气没有关,当视频播放在这儿的时候,所有学生一起高喊“危险”,通过这样的方式,学生辨别危险的能力便自然形成了,同时也让学生了解到了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促使他们多一份安全意识。总之,在小学教学中开展道德和法制教育课程,是对小学生的安全意识的培养,既是学校对学生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一份责任。
作者:邵琴 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第一实验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