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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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论文

篇1

1.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1995年颁布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确立了我国银行保险合作的主流模式。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大型保险公司都开始与各家商业银行合作。随着银行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基本上与商业银行建立了销售保险产品的长期合作关系。我国银行保险也从2000年开始迅速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的主要分销渠道之一。很快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始了更深层次的合作。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已不仅仅只局限于单纯的网点销售,而是在产品开发、销售渠道管理、操作平台构建、销售人员培训、客户资源共享等多个环节展开紧密合作。

2.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

2013年中秋节期间,由安联财险与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淘宝保险共同合作推出一款中秋赏月险。2013年11月11号,所谓的光棍节前夕,平安产险与百合网合作,针对单身人群推出一款名为“险”的保险产品。2014年春节期间,生命人寿借助淘宝保险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小鞭炮”的意外险。2014年3月26号,阿里巴巴继余额宝风波之后,又推出了娱乐宝。其本质为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投连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推出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2013年8月淘宝保险表示,淘宝保险平台正式上线3年来,完成的保险交易超过10亿笔。截至目前,与淘宝保险合作的财险公司有10家,寿险公司达28家,保险中介公司有3家。险种类别涉及健康险、意外险、理财险、财产险、车险、旅行险、少儿险等七个领域。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体,给保险公司提出用户需求,保险公司对此快速研发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阶段的主要合作模式。保险公司看中的是互联网企业海量的客户、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同样看中了银行的海量客户和良好声誉,2000年至2003年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在合作初期实现了共赢。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

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

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

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

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

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

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

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

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

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

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

2.专业的产品服务。

《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

3.产品创新能力。

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

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

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

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篇2

(二)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保单处理采用成本费化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更新经营目标与规划。保费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会引起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预算管理、业绩考核都会做出适当的改变或调整。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及保险准备金计量标准的应用,一方面使保险企业获得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须要进行分级授权、分工协作、制约配合。

(三)实现保险监管与会计分离为了完成不同的任务,需要将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分离开来。在过去,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来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但是往往公司计提的准备金远大于实际的保险负债,这样严重阻碍了公司财务的透明度与公正度。这次的修订改革,使得保险监管与会计规定有效分离开,保障了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全面发展。

二、保险会计发展对保险行业经营和监管的负面影响

(一)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成本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需要具备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险合同储蓄成分、识别内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准则规定,实时评价估测保险负债是否充足,再保资产是否减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测算模型。而从建立模型到系统都会提高会计信息成本。

(二)引起财务数据的波动在新实施的保险会计制度中,保险企业不能依靠准备金来调整经或平滑历年的经营成果。但是如果关于公司盈利的会计信息被泄露,就会提升融资成本。财务数据的波动在对内融资方面,可能会加大经营风险,股东因此提出高回报率,从而提高了融资成本;在对外融资方面,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会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确认信贷风险,并及时修改和调整指标,这极有可能增长了融资时间,加大了代价。总之,财务数据的大幅波动会降低投保率,提高退保率,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杜绝。

(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1)评估准备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经验,这样的会计信息不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适当增加,税负降低;盈利少,准备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计原则的应用使得准备金的评估变得宽松,保险公司依据自身的条件和状况确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财务报表。(2)很多评估标准都没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险费分拆标准、准备金评估标准等等。一是因为没有建立风险划分标准,保险费分拆的落实有待商量;二是因为没有确定统一的细则,不同的公司对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会计报表编制的难度。

(四)保险公司的业绩未必增长公司业绩的大幅提升是会计准则修订的直接反映。据资料统计,我国一些知名保险公司,净利润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股价却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会计信息并不明确,也没有实现完全的透明化。新的准备金评估准则可以更好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但是在体现公司经营成果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一是改变了准备金评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负债额度,在某段时期内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这种利润的增长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实业绩的反映。

(五)监管与会计分离增加了监管成本和风险(1)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新准则确定了新的要求。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偿付能力基于旧准则及报表科目的计算分析,这会影响到监管指标以及实际的偿付能力额度。在这种环境形势下,保险监管部门要努力落实监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2)监管与会计的分离导致监管方加大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关注度,往往更针对保险业务风险,而对非保险业务风险会产生疏忽心理。(3)新准则与监管规则可能存在矛盾。监管规则的基础通常是会计数据,新准则的实施难免会阻碍到某些实施中的监管规则,所以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分业监管易发生监管真空现阶段,金融行业已经基本实现一体化,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已经不再明显,诸如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等等。过去的银保合作、银证合作发展到如今的混业经营,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均波及到保险公司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这是个投资主体逐渐发展为多元化的时代,保险公司的风险将更加不可预测,其股权结构也将更加复杂。分业监管体制使得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再容易协调,而且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最终降低了监管效率。

三、关于保险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监管步伐,改善监管方法(1)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要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银监局以及证监局的配合,健全相关的协作机制,统筹监督保险公司跨行跨市场的经营行为,努力完善监管体系。(2)促进会计准则与监管指标的协调性。新准则中指出要及时调整监管指标,从而使信息更时效、实用、透明。(3)改善监管方法,不仅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险业务风险。为保障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建立高效的保险标准,健全保险业的经营模式。

篇3

假设有n个决策单元DMUj(j=1,2,Λ,n)的输入输出向量分别为

xj=(x1j,x2j,Λ,xmj)T>0

yj=(y1j,y2j,Λ,ymj)T>0

极效率模型是以CCR模型为基础,利用极效率来甄别有效DMU的效率差异,从而可以给出所有DMU的效率排序。极效率模型如下:

minθsup

s.t.

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评价指标分析

指标的选择必须满足评价的要求,能客观反映评价对象的竞争力水平,在技术上尽量避免投入产出指标具有较强的线性关系。从全面性、客观性、代表性、可得性的原则出发,本文把各个保险公司作为决策单元,选取投入指标为逆费用率、逆赔付率、资金运用率、逆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而产出指标则选取资本利润率、营业利润率。其中,费用率为营业费用与保费收人的比率,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经营保险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赔付率则是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之间的比率,可以用来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而资金运用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投资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资产负债率为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主要用来衡量保险公司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最后,流动比率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衡量保险公司的流动资产在某一时点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付即将到期债务的能力,表明保险公司每一元钱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支付的保障。另外,作为产出指标的资本利润率为利润与实收资本的比率,说明一定时期内利润总额与全部资本金的关系,表明保险公司拥有的资本金的盈利能力;而营业利润率则是利润与保费收入的比率。

实证研究

由于数据来源的限制,本文选取我国9家主要保险公司作为决策单元,分析的样本容量为9,投入产出指标为7,很明显样本容量大于指标个数,满足DEA分析的要求。首先采用DEA对偶模型对保险公司绩效进行评价,结果θ列。华泰、太保、天安、大众、永安的相对绩效为1。再利用极效率DEA模型对这五个保险公司进行相对效率评价,结果华泰最优效率,永安紧随其后,接着是太保、天安和大众。最终的效率排序结果在最后一列。

从结果可以发现,华泰、太保、天安、大众、永安相对于人寿、平安、新华、新疆而言,是有效的。其中,人寿、大众可以看作弱有效,天安、太保则是比较有效,华泰、永安是非常有效,表明它们的投入产出指标值比较平衡。具体分析,华泰、永安在营业利润率、资产负债率的指标值上较其他保险公司高出许多,反映综合盈利能力较强。虽然,天安资产负债率是所有保险公司中最高的,但其在营业利润率方面表现较差,从而导致其在综合盈利能力方面低于华泰和永安。另外,新疆虽然在营业利润率方面表现较好,但是其资产负债率却只有1.064,低于平均水平,从而使其综合盈利能力下降。在费用率和赔付率方面,华泰、永安及天安、大众远远高于人寿、平安、新华。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它们经营效益的差异。在资金利用率方面,无疑华泰、永安显得尤为突出。最后,流动比率是人寿最高,达到10.014,说明其流动负债,包括应付手续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等项目,在所有保险公司中最少。资本利润率最高是平安、新疆,分别达到0.637和0.538。不过,从本质上而言,虽然资本利润率可以衡量盈利能力,但是其反映的是创造单位盈利所需资本金数量,即盈利的成本。

篇4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篇5

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并允许各单位将缴费基数的4%列入成本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回顾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经营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市场拓荒阶段

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各大保险公司面临这一新市场,怦然心动,迅速介入该市场。同时,由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刚颁布,各单位对补充医疗保险了解不多,通过北京社保局和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少数效益好的单位开始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各家保险公司在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一般都较好,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2002年开始开办此业务,各保险公司主要与北京市各城区社保局进行合作,对客户的争取主要是通过城区社保局完成,而较少直接争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价格战。

2、在这一阶段,由于大客户决策时间较长,承保较少,承保客户多以中小客户为主,承保价格较高。

3、由于从以前的公费医疗体制向社会化管理的方向改革,某些人员出于对未来政策的不明朗而产生囤积药品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率。

4、由于医疗保险在起步阶段有一段“朦胧期”。在这一阶段,被保险人处于懵懵懂懂的状态,普遍对补充医疗保险缺乏了解,因此可能出现“患病不就医”、不正当就医行为较少,甚至“就医而不申请理赔”的现象,表面上赔付率低,但此时赔付率是“虚低”。

5,由于理赔滞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年度和会计年度吻合,大量未决赔款发生在第二年度,导致保险公司在2001年终结算时,账面赔付率较低。

第二阶段:2003年-2005年,抢占市场阶段

各保险公司被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良好发展势头所麻痹,大力抢占市场,在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各大保险公司由于2002年经营状况良好(并未意识到赔付率“虚低”和人量的未决赔款),纷纷加大对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开拓,市场竞争明显激烈。2002年各公司承保方案保障范围较小,一般只承保起付线以上责任。但到了2003年和2004年,承保方案保障范围扩大,特别是增加了小额门诊部分的责任,使风险大大增加。

2、一些大企业逐渐加入补充保险。大企业由于自身人数多,公司每年医疗费支出较为稳定,其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时多采取竟标形式且对以往医疗费用情况较为了解,而保险公司一方面麻痹于自己的“成功经验”,一方面迫于竞争的需要“血拼价格”,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各大保险公司皆有亏损数百万元的大客户。

3、各大公司由于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不足,定价欠科学,特别是平均年龄较大的群体,定价明显偏低,造成较大的亏损。

4、由于补充医疗保险大面积开展,被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和理赔流程逐渐熟悉,出现厂集中就医和不止当行为增多的现象。

5、各大公司为了抢夺市场,纷纷出台对补充医疗保险有利的费用政策,侧重于对、IL务量的考核,而对赔付率考核较少。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低价承保,结果是保费越多,亏损越大,完成任务却巨额亏损。

第三阶段:从2006年开始,总体回归理性阶段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实践,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多年业务的公司进人了一个调整时期,发展理性化,不再唯规模导向,摒弃劣质客户,更加正确看待规模与效益的关系。但由于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滞后性,消化补充医疗保险的包袱将至少需要…—至两年时间。但问进,新加入的一些市场主体,又在采用“价格战”形式夺取市场。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经历三阶段,保险公司缺乏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经验,摸索着前进,外部环境也不理想,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思考。

北京市补充医疗保险大面积亏损的原因

一、外部因素

1、社保因素

(1)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完全对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将直接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规定变化而导致的政策性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变化都对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情况产生影响。近年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断增加新的药品、扩大诊疗项目,虽然也提高社保的支付标准,但从整体而言,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逐年加大。

(2)由于北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对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出院社保分割,而对门诊费用则由参保人自己累积,超过起付线(在职2000元、退休1300元)通过单位到社保局进行报销,这导致有大批量的门诊起付线以下的费用和社保分割后的住院、门诊费用到下一年度才到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在下一年度发生的赔款占总赔款的比例一般高于30%.在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开办初期,由于保险公司对未决赔款估计不足,导致续保保费往往偏低,甚至出现最终赔付率高于100%而在续保时降价的事情。

(3)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保完全对接,对于既往症、先天性疾病和慢性病等保前疾病都给予报销,所以对于平均年龄较大和退休占比高的群体,保前疾病占总赔款比重较大。

(4)社保局与各家医院间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虽然前者有监督管理后者的权利,但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监管力度都非常有限,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某些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滥开药、滥收费的现象。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保完全对接,且作为第三方,无法对医院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对社保的分割单只能照单赔付,加大了经营风险。

2、医院因素

(1)我国医疗机构实行的是“医药合业制度”,医院既拥有处方权,又拥有药品专卖权,医药合营强化了医院药房的垄断地位,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易产生“以药养医”的现象,卖药已经成为某些医院获利的重要途径。在药品流通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又易产生药品“虚高定价”和“回扣促销”等寻租行为,这反过来又推动了“以药养医”之风的盛行。近年来,由于国家对药品价格高度关注并对药品高价进行打压,“以药养医”现象有所缓解,但“以检查费养医”和“以诊疗费养医”现象却大行其道。

(2)由于医疗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存在着诱导服务的内在冲动。在目前的经营模式下,保险公司没有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分享”的机制。医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给病人多开药、开好药,尽量延长病人的住院时间,给病人作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致使医疗费用支出大大超过实际需要,而这些费用一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既没有对医院进行行政监管的权利,自然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3、参保企业因素

一些客户,特别是一些大客户,往往在承保首年以低于其经验医疗费用找到承保公司,然后通过隐瞒理赔数据等方式,在续保时公开招标,利用市场激烈竞争的情况,以低价格作为其投保的最主要条件。由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不足,再加上客户的“道德风险”因素,保险公司为此付出巨大代价。在北京市,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亏损数百万的大客户。

4、被保险人因素

(1)中国医改以前盛行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起来的,它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在这种传统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下,养成了职工医疗“大锅饭”的思想,职工费用节约意识的淡薄,直接助长了医疗开支的上涨。

(2)由于外在约束机制较少,对被保险人而言,“一个看病,全家吃药”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那些以前一直享受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有事没事看病吃药更是成为一种习惯,由于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高度关联性,因而来自基本医疗保险的风险又会转嫁给补充医疗保险,这对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经营是颇为不利的。

二、自身因素

1、仓促上马,各方面准备不足

2001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实施,并制定了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各大保险公司面临这一新的市场,为迅速抢占市场,仓促上马,各方面准备不足,比如,信息系统。在国外,专业健康险公司都有一套完善的专业系统平台,能在该系统上实现核保、核赔、数据分析等诸多强大功能。而在系统设备上,国内保险公司直到目前,健康险业务还主要依靠寿险业务系统进行管理,相关数据也按照寿险业务的标准进行记录和管理,导致无法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专业核保理赔功能,也无法记录统计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迫切需要的各项医疗资料。可以说,没有健康保险的专业电脑系统平台,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无从谈起。

2、保险公司尚未掌握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规律,费率厘定不够科学合理

与其它大多数险种不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率取决于诸多因素,主要包括投保人群、职业类别、性别系数、平均年龄、员工年龄分布、退休在职比例、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而参保企业历年的医疗费用支出状况,以及不同性质企业的医疗保险赔付规律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保险公司由于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短,普遍缺少必要的经验数据,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而又广泛适用的费率,而同时,对定价影响因子中年龄影响估计不足。在诸多影响定价因素中,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从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来看,老年人口的支出远远超过中青年人,根据对北京某单位的一个分析,可以看出,年龄对索赔金额影响非常大,平均年龄在70岁-80岁的人群每个理赔金额是平均年龄在30岁以下人群的近10倍。保险公司由于经验数据不足,往往低估年龄对定价的影响,导致平均年龄大和退休年龄占比高的群体收费较低,造成各保险公司的重大亏损。

3、“大客户战略”的失误

承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很好的提高保费规模、拓展客户群体、继续挖掘其他险种的途径。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除了补充医疗保险外,往往还有巨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需求,更是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保险公司不惜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而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是一个严重信息不对称市场,大客户对其既往赔付情况相当了解,且其本身议价能力强,保险公司往往处于劣势局面。以某客户为例,在2004年以前,其实行“自保”,每年公司为医疗费支付金额达400多万元,2004年该公司通过竞标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并暗示保险公司只要承保补充医疗保险,其后该公司将选择同一保险公司承保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该客户最后承保的价格为300多万元,而该客户2004年度理赔金额达到500多万元,赔付率接近200%,而其暗示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至今未有眉目。

4、对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律认识不足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时间较短,对其内在规律掌握不足。举例说明:由于2002年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情况相当好,各保险公司没有意识到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潜在巨大风险,为了以更好和更灵活的政策应对市场竞争,一些保险公司将一定的定价权限下放到各营业部,营业部门为了完成业务指标,纷纷用足价格下降空间,虽然使业务发展得到促进,但也为随之带来的高赔付率付出沉重代价。

5、保险公司的政策对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影响

(1)考核政策的影响。这几年,各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考核政策多有较大调整,从规模导向向利润导向转变。在规模导向时,业务费用是根据业务规模进行比例提取,而对利润考核较少,一些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不惜实行价格战,结果分公司完成任务也赚取费用,却给总公司留下巨大包袱。而在利润导向时,这一情况有了很大改善。

(2)业务指标的影响。我国保险业总体还处于“规模冲动期”,各公司往往给分公司下达健康险的业务指标,各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往往降低核保核赔和定价标准,结果是保费越多,亏损越大,完成任务却大额亏损。

外部环境是一种系统风险。从近期看,保险公司应加强内功修炼。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

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要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要谋求有效益的发展。一方面,要克服以保费论英雄、贪大求快、不顾风险的盲目发展观,旨目上规模,不考虑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要摒弃过度担心风险,一亏俱停,不问青红皂白、主观臆断的“一刀切”发展观,使业务出现大起大落。考虑到目前中国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外部市场环境不理想,保险公司应以谨慎、稳妥、循序渐进的方式发展补充医疗保险,而不宜采取激进的发展战略,同时,总公司不给分公司过高的业务压力。

(二)加强对基础数据的分析

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严密的精算分析支持。经营补充医疗保险有一段时间的公司应加紧对历史数据的分析,为定价和续保提供支持;而对于新公司,应加强对自己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并注意收集同业公司的价格信息,而不能靠“拍脑袋”经营补充医疗保险。

(三)加强风险管控

补充医疗保险的风险管控应融入销售、承保、保全、理赔、日常管理等环节之中,通过全方面的风险管控,降低赔付率,提高经营效益。但最重要应加强承保和理赔的风险管控。

l、对于承保环节,保险公司应实行集中报价,逐单审核,严把人口关,坚决不参与市场恶性竞争。

2、对于理赔环节,保险公司应实行集中理赔,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中对理赔事项的相关规定。

(四)对客户的选择

1、通过对客户资源进行分析,可以将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客户分为理性客户,从众客户和不受欢迎客户。理性客户坚持双方互惠互利,本着公平合作,长期双赢的理念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此类企业要求医疗服务的外包、员工的满意,人力资源管理的便捷和服务的附加值,对价格敏感度差,对服务品质要求高。从众客户通过近几年的保险获得了保障,基本接受补充医疗保险的理念,谈判比较容易接受。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竞争激烈,他们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90%左右视为其心理价格,如果保险公司赔付率较低,他们会交涉降价问题,使价格降为其期望区间才可以承保。不受欢迎客户利用了目前市场激烈竞争和保险公司经营不足的现状,四处询价,经常隐瞒其真实历史理赔情况,以低价格作为其投保的最重要条件,较少考虑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尽量选择理性客户,根据客户综合效益适当选择从众客户,远离不受欢迎客户。

2、鉴于目前不利的外部环境和市场竞争情况,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医疗保险应以平均年龄较小、规模适中的中小客户为主,此类客户议价能力较弱,客户关系维系较容易,容易以较为理想的价格承保。而对大客户、特别是平均年龄较大的企业,由于其议价能力强,多以竞标方式投保,承保价格一般较低,经营风险较大,应谨慎承保。

3、从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来看,老年人口的支出远远超过中青年人,而且老年群体重大疾病和慢性病患病率大于高于年青群体,现存风险和潜在风险都较大,对于平均年龄较大群体,建议谨慎投保。

(五)建立与赔付率挂钩的销售政策

为鼓励业务员从源头控制投保单位业务质量,积极参与客户的医务管理,保持和提高客户续保价格,充分发挥业务员控制风险的主观能动作用,建议对业务员的风险管控工作给予奖励。对于经过公司审核同意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承保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承保后,给予业务员的佣金为该笔业务保费的一定百分比,对于保险年度理赔结束后,赔付率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业务,给予业务员一定的奖励。

(六)从承保方案上控制风险

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下,容易诱发被保险人发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从承保方案设计上控制风险,保险公司应根据客户需求、风险点、年龄分布、行业类别等方面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而不仅仅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报价,如对于平均年龄较大的群体,尽量设置较高的门诊和住院起付线,赔付比例应尽量不高于85%.

(七)加大服务投入,提供优质服务

保险公司应为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的重点服务,为大众客户提供标准化的优质服务。保险公司应针对高端客户对价格不太敏感,但对服务品质要求很高的特点,加大服务投入,为高端客户提供更多附加值服务,比如为其安排年度体检、疫苗注射、协助建立医疗室、提供小药箱等,以进一步提高客户忠诚度,尽量避免价格战。

(八)实行第三方管理模式

篇6

1932年Melin[2]以大量实验证实微生物的共生性的存在;1879年德国真菌学家Anton将共生定义为不同种属生活在一起,并指出寄生是一种共生。Fmainsstim、Kozo和Korskii先后对共生引起的物种形态、生理变化展开深入研究;Ceuallery(1952)和Lewils(1973)定义了捕食、竞争、共生、寄生等生物种群间的不同相互关系,对共生模式做出了清晰的分类。王德利等(2005)[3]研究认为,竞争虽然主导着生物进化,但共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生态现象,是生物体适应环境的动态过程与最终结果。袁纯清(1998)[4]等学者将这个生态学概念引入经济学范畴描述经济领域内竞争与共生博弈生存的关系。Ehrenfeld(2004)[5]、郭莉[6](2005)等运用共生理论分析了工业经济领域的企业的竞争力与生存能力,并试图利用企业共生理论研究解决或缓解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杨松令等(2009)[7]基于共生理论研究分析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谢金等(2010)[8]、郭颂平(2011)[9]等基于金融共生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与保险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逐渐形成了金融共生理论,大量应用于金融保险业问题分析。

伯克希尔公司综合经营背景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BerkshireHathawayinc,以下简称为BH公司)创建于1956年,是一家以保险为主业实现综合经营模式的控股公司,业务领域涵盖保险、铁路运输、公用设施和能源、金融、制造服务和零售等,总资产达4000多亿美元,实现年营业收入2000亿美元。[10]BH公司形成了保险业务板块和非保险业务板块共同发展的良性综合经营局面(见表1)。BH公司保险业务承保、保险资金运用与非保险业务实现持续盈利(见表2)。保险业务板块下属的4个主要保险公司均连续多年承保盈利,财险业务综合成本率控制在100%以下;投资业务主要配置现金及现金等各类投资产品,投资连续多年实现盈利;公共设施和能源投资的5个主要公司,对公司盈利贡献逐渐提升;金融和金融衍生品投资也实现连续盈利;其投资业务各年均实现盈利。BH公司是开展综合经营的典型成功案例,其以长期投资见长,实现以低成本获取投资资金目标是该公司开展综合经营的重要内在动因。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好,持续实现承保盈利,其所属财产保险公司能为BH公司提供足够稳定的保险资金,奠定了BH公司综合经营模式迅猛发展的资金基础。BH公司主要以控股方式开展并购业务,通过将被控股企业的现金流投资新的业务单元,驱动综合经营发展。

BH公司综合经营模式共生机理

BH公司依托综合经营共生模式优势,借助严格的风险管控以及较强的投资能力,遵循确保风险偿付能力、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保持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即便经历了美国严重的金融危机,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未受到冲击。综合经营共生模式在BH公司可持续发展中起到了巨大作用。

1.BH公司的共生界面分析

BH公司业务范围涉及保险、投资、金融服务、铁路、公共设施与能源等诸多领域,业务单元多元化。公司保险、铁路、公共设施及能源业务承担着资金提供者的角色,投资业务在金融市场中承担着资金供给者角色,金融服务业务承担着资金需求者角色。BH公司参与多个不同的共生系统,拓宽了公司的发展渠道,挖掘了收入来源,提升了盈利水平(见表3)。BH公司以集中管理方式突出发挥综合经营的投资优势,所有投资及资本分配都由公司统一决策。公司充分发挥管理层创造现金流的功能,以现金等流动性资产完全覆盖保险负债业务,在确保完全偿付的基础上,将不需考虑负债匹配性的剩余资金配置于高收益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BH公司保险资金运用能力较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高于承保盈利,充分体现出综合经营模式在资金运作和投资组合上产生了巨大效益。基于微观视角分析,BH公司综合经营模式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共生系统,此系统共生界面内不同业务单元发挥着共生功能,分别担当着资金供给、资金需求和资金中介的角色。保险单元在系统中承担资金供给者角色,投资、铁路、公共设施、能源单元承担资金需求者角色,集团作为平台,形成一个功能强大、良性循环的共生系统。

2.BH公司共生特征分析

根据共生理论,共生单元之间能否形成共生系统的判断标准是业务单元是否具备多元性、相关性和整体性特征。[11]具备此三维特征的共生综合经营模式,奠定了保险金融集团在金融市场,或者在保险金融集团共生系统内的各业务单元所产生的规模效益,远远高于非共生条件下单生产能力的业务单元的产出效益。由于BH公司业务领域涉及保险、投资、铁路、公共设施和能源等,其综合经营共生模式具有显著的多元性特征,投资是其优势业务单元。但是BH公司对各业务单元实施单独考核,例如,将保险业务经营的直接结果与使用保险资金投资的经营结果分离,分别予以单独核算,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实现承保业务单元和投资业务单元的双盈利。因此,资金成为BH公司联系各共生业务单元的共生能量。相关性是实现整体性特征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由于BH公司各业务单元之间的交叉相关性较弱,并且各业务单元实行“隔离”经营,所以BH公司的综合经营共生模式的整体性特征也并不明显。BH公司采取以保险业务单元为核心,承保盈利和投资盈利为“双盈利”的共生单元并行的综合经营共生模式,加大股权投资领域开拓,实现了公司业务和规模的扩张。

3.BH公司共生模式分析

根据共生界面特征的不同,共生模式可以分为寄生型、偏利型和互惠型共生关系;根据组织模式的不同,共生模式可以分为点共生、间歇共生、连续共生和一体化共生四种关系。[12]BH公司对各业务单元之间实行独立经营与考核。从作用方式来看,投资、铁路、公共设施和能源等单元的资金大多来自于保险单元,与保险单元关系属于寄生型和偏利型共生关系。铁路、公共设施和能源单元的资金都是通过投资单元操作,它们之间关系为寄生型共生关系。从组织模式来看,由于保险资金长期为投资板块提供资金,这两个业务单元的共生关系属于连续型组织模式。投资单元对铁路、公共设施和能源之间的投资大多属于一次性投资,因而两者之间属于点共生或者间歇共生的金融关系。

基于经济资本理论的BH公司综合经营风险测度

经济资本理论的在险价值函数(VaR函数)原本用于银行业风险分析。由于保险业的风险具有严重的厚尾性,因此提出尾部风险价值(TailVaR)。在相同置信区间下,TailVaR比VaR计算结果更高。[13]根据经济资本理论的分析方法,对BH公司经济资本进行估算。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以及国内外保险金融集团经营绩效比较的考虑,将以资产收益率(ReturnofAsset,ROA)作为主要研究指标,即净利润除以总资产,经济含义为单位总资产经过一年的运用后所创造的净利润。假设BH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表4反映了BH公司的净利润、总资产和ROA情况。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净利润出现大幅度下降。由于这一时期总资产和净利润波动幅度较大,为减少金融危机对经营业绩的影响,更为准确地反映总资产收益率变化,总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将采用期末净利润与期末总资产数据。计算出资产收益率的均值和标准差之后,与分析框架相对应,将净亏损率定义为资产利润率的负值。BH公司的净亏损率服从均值为-3.23%、标准差为1.26%的正态分布(见表5)。由于计算使用“损失率”指标,表中数字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损失占总资产的比重。如果计算保险金融集团某一年度的经济资本估值,用当年总资产乘以(损失率的TailVaR-损失率的均值)就可以得到该年度经济资本估值。本文以高估风险为原则,使用99.99%的置信水平对应的TailVaR值(见表7)。

研究结论及启示

BH公司构建起多元盈利格局,保险业务和非保险业务的协调发展,使得盈利格局更加均衡。虽然公司投资业务具有优势,但公司仍坚持将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分开进行考核,以实现承保盈利作为评价多元盈利格局的基础。投资业务集中管理,集中进行投资和资本配置决策,进一步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投资业务倾向于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企业,力求实现长期价值增长,同时保持流动性充裕以履行保险赔付责任。

1.强化保险主业核心构建综合经营共生模式

保险业务是BH公司现金流的重要来源,为公司投资业务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公司不同于其他财险公司,是以实现盈利的方式获取现金流,不需要用未来的投资收益覆盖投资资金的获取成本。将承保盈利与投资盈利分项考核是BH公司经营的主要特色,国内保险金融集团构建多元盈利格局应不断提高经营管控水平,降低承保业务获取成本,实现以低成本获取保险资金,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来源。BH公司保险板块盈利和非保险板块盈利贡献占比接近,是公司持续实现总体盈利的重要保证。国内保险金融集团已形成多元盈利格局,但各业务单元盈利水平有所差异。国内保险金融集团旗下保险业务板块和非保险业务板应该实现协调发展,以此实现各板块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各板块盈利能力的提升。

2.以股权投资方式拓展非保险业务单元

国内保险金融集团可以探索以并购等股权投资方式,以私募股权或者风险投资形式,投资一些未上市、具有长期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股,既可以追求企业价值的长期增长,又能获取现金流,扩大资金运用规模。股票是BH公司配置保险资金的主要投资类型。在股票投资对象的具体选择上,不以追求价差收入为投资目的,重在发现被投资企业长期价值增长。BH公司认为企业的实质价值决定其股价,所以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胜过关注股票价格。未来收益确定性较高的企业是投资的主要对象,特别是消费垄断企业。

3.投资业务采取集中管理模式

篇7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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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着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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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必要前提

要实现从粗放化经营管理模式到集约化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呢?众所周知,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粗放型和集约型两种方式。一般来说,粗放型经营管理以企业的外延式的扩张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数量的扩张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速度和规模;集约型经营管理则以企业内涵式的增长为基本特征,主要依靠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来实现企业的发展,注重的是效率和收益。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会比较注重企业外延式扩张。这对企业在短期内迅速提高市场认知度、迅速占有市场、迅速完成原始积累是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的。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就应该将经营管理的方式转到注重企业内涵式增长上来,即在保持适度的增长速度和增长规模的同时,把企业的效率和收益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正确的企业发展观,就应该以效益为中心,追求内涵式增长。

企业的发展观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这是为无数企业的经营实践所证明了的。日本保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系列破产案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伴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日本的保险业步人了高速发展的轨道。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日本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日本保险业一些潜在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再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原因,终于引发了一系列保险公司破产倒闭的事件。那么,是什么原因结束了日本保险业曾经有过的辉煌呢?

其一,是因为泡沫经济导致了巨额利差损的产生和投资的失败。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整个社会都出现了虚假繁荣的景象,保险业也不例外。在日本银行放松了银根之后,日本保险业的大部分资金流向了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和房地产市场。由于货币利率居高不下,一些保险公司在此期间设计和销售了大量的高预定利率的、储蓄性较强的养老保险和个人年金。预定利率最高时达6.25%,并长期维持在5%左右。这样,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破灭,利率的一再下调及日本政府随后实施的零利率政策,多家保险公司就出现了利差损。而房地产市场的低迷,使得多家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形成了大量的坏帐和不良资产。再者,泡沫经济破灭以后,证券市场股价低落,债券难兑,又使许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效益连年下滑,难以弥补巨额的利差损和其他损失。

其二,是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过度开发破坏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日本的保险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特别是寿险中介人(包括个人营销员及经纪人)的大量涌现和激烈竞争,使得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很快就到达了极限。这样,到了9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但是,尽管保险市场的可拓展空间已日益狭小,但保险公司仍在拼命扩张。随着保险市场的恶化,保险公司业务来源的减少,有些保险公司饥不择食,一些不该保的也保了,该分保的也不分保了,承保质量急剧下降,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结果是当泡沫经济破灭后,有些收入低的客户只能退保。如千代田生命在1996年至2000年间,有效保单的持有率连年下降,平均退保率达20%以上。这种在日本保险史上从未有过的退保潮,让许多保险公司一下子陷入了窘境。

其三,是因为日本政府推出的保险业改革方案对日本保险业带来的冲击。1996年11月,日本政府宣布了一项改革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的生存要按市场经济的原则优胜劣汰;政府由原来的保护保险公司转为保护投保人;要求保险公司信息公开,保险公司必须将经营状况、财务资信评级、偿付能力通过媒体对社会公众公布。这样一来,那些资质较差的公司就难以生存下去了。

由此可见,日本保险公司的系列破产案虽然有着诸多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却是保险公司忘记了稳健经营的原则,一味追求规模而忽略了效益。

回顾中国保险业近10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固然可以为中国保险业蒸蒸日上的发展景象感到自豪,但是我们更应该时刻警惕中国保险业潜在的危机。应该看到,虽然中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很快,业务规模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但是,中国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业务的扩张而同步提升。不可否认,这种情况的存在有一些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保险公司自身。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的确有不少保险公司心态浮躁,头脑发热,盲目攀比发展速度,刻意追求发展规模,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占领市场是为了获取利润,如亏损经营,那么,已经占领了的市场也会得而复失。

因此,中国保险业在当前及未来的发展中,迫切需要实现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变,要从注重外延式扩张转移到内涵式增长上来,从粗放式经营管理转移到集约式经营管理上来。而要顺利地完成这种转变,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

二、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基本方略

(一)要适度控制保费规模,积极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

看一个企业优秀与否,并不是看其规模和市场份额大不大,而主要看其盈利能力。从中国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虽然有些企业进入了世界500强,但盈利能力较弱。比如,中国石化进人世界500强后,虽然1998年的总收入排第73位,但利润却排在倒数第7位,利润率只有1%,与排在第一位的埃克森公司高达6%的利润率相差甚远。可见做大未必就是做强。据专家认为,一个保险公司适度的市场份额应该是10%左右,如市场份额过大,或业务增长率与GDP增长速度不相匹配,保险公司就会有潜在的经营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尽管在规模上发展很快,但与国际著名的保险公司相比,资产盈利能力仍然是比较弱的。比如,2001年中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利润率一般都不到1%,而世界前20位的保险公司资产的最低利润率为1.76%。因此,中国保险业的业务结构调整工作迫在眉睫。

业务结构调整,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利润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要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比如,从人寿保险来说,当前,就是要加大力度发展传统人身险和短期意外险业务,提高保障型业务和传统个险期缴型业务的占比,适度控制分红险业务和万能寿险等投资类产品,特别是对于客户比较欢迎的分红险业务,更要有清醒的认识。2002年,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是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分红产品的高速增长不一定全是好事。其一,欧美国家的分红产品开发和销售比较多,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与欧美不同。在欧美的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障型的保险产品已基本饱和,投资理财则成了主要需求。我国的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广大老百姓最主要的需求还是保障。其二,分红险中,趸交所占的比例较大,有不少老百姓把20年的保费一下子交上了,这样就会带来行业后劲发展的不足。其三,有些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险时,片面强调投资效应和收益率,但是,如老百姓一旦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渠道时,就会出现大量的退保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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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在产品开发、营销手段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创新

1.产品开发。精良的产品,既能受到客户的欢迎,给客户带来实惠,保险公司也能有较高的利润。目前,保险产品中既受到客户欢迎、又有较高盈利水平的产品并不多。业务结构调整后,保险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2.营销手段。以往,保险公司要增大保费规模,往往只是想到增人增职场,而很少想到在营销方式和营销方法上进行创新。这是走人了误区。近年来,不少保险公司盲目增员,而留存率却很低。营销员的高流失率使得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培训始终处于低水平的重复状态。因此,在将来的营销策略上,要提高营销员的招聘标准,走精兵之路,并着重在营销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第一,要妥善协调好产、寿险双方的利益和责任关系,努力推动产寿联动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与银行等兼业机构的合作。要丰富银行适销险种,提高银行点均产能。同时,还要进一步扩大与其他兼业机构的合作,如大型商场等。第三,要大力开展网上销售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对于保险公司减员增效,实现集约化经营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客户服务。目前,保险公司的竞争已从价格竞争转为服务竞争。客户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信誉,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能持续发展。但粗放化经营管理往往是只追求保费规模,而忽略客户服务,以致于客户投诉不断。这种情况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直接关系到其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它既是衡量公司竞争力强弱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要引进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整合各种风险控制手段,积极构建风险管控体系。

1.要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要加强稽核、财务、精算、单证契约管理、核保核赔、机构管理六大内控系统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内控体系平台。同时,还要拓展稽核深度,加大稽核力度。

2.要积极推进核保核赔体系的建设。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有利于风险防范,有利于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有利于规范经营、提高效益。因此,实行核保核赔集中管理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当前,就大多数保险公司来说,就是要加快建立适应集中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快建立两核中心信息技术支持系统;落实核保核赔人制度,加强培训和考核,初步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水准的两核队伍。

3.要加强对新设机构的风险控制。第一,要严格控制机构数量。新设机构对保险扩大保费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扩张机构虽然能增加保费收入,但短期内不会产生效益。新建机构在当地为抢占份额,成本一定会迅速上升,如果管理不严,就会长期亏损。面对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险公司要站稳脚跟,做大做强,那么,对开设新机构就得十分审慎。要考虑到投入产出的比例、经营者的素质、成本的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如不能达到盈亏的平衡点,就不能开设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要坚决撤、并。第二,要确保新设机构质量。要从提高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人均产能和效益出发,建立责任制和报告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落实稽核制度。

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是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

(一)信息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在保险公司中,发挥着起来越显著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信息技术,就没有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就必须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保险公司都十分重视对信息技术的投入。一般来说,用于信息技术的资金通常占企业运营总成本的10%以上,信息技术人员占员工总数20%左右。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过程中,同样应该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抓住全面信息化这一战略目标,以融人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全局为工作指针,加强管理,锐意创新,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二)人才

中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的实践表明,优秀的人才资源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建设国内一流保险公司的重要保证。目前,中国保险业正面临着经营管理模式的转型。如果说粗放化经营往往采用人海战术,更需要的是“人手”的话,那么,集约化经营讲究的是精耕细作,需要的是人才。为此,人才队伍的建设对保险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1.人才培养。在人才培养战略的实施中,要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体系。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的,积极开展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建立完备的人才培训基地;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开发设计各类应用教学软件,建成远程电视教学和远程网络教学系统;要加强与国外保险公司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与交流,有计划的选拔各类重要岗位的人才去国外培训。要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加强各类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强讲师队伍建设,实行课程、教务的标准化管理。要以培养和选拔高级管理人员为重点,通过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让干部和技术骨干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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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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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17-02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险业诚信缺失现状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的投票调查显示: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一)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加上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妨碍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此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二)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的诚信缺失主要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同样表现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使道德风险防范产生困难。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症结所在

国内保险业诚信缺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已大大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不对称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

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由于对保险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保险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三)《保险法》不完善,执法不切合本法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国际惯例不能体现,许多具体案例无法可依。比如,我国《保险法》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定义和分摊方式,但是,对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是不完善、不严谨的,并且对于被保险人的索赔没有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此外,对于近因原则等国际惯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各种不诚信行为缺少相关的惩罚规定,这些法律漏洞形成了我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的一个很大来源。我国对《保险法》的执法也常常不切合本法,有些执法者对《保险法》及保险的相关概念和原则不清楚,同时由于《保险法》的不完善,在具体操作时常用其他法律条款代替,造成误判。

(四)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

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的强制约束,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

三、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几点建议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出台,为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与此同时,当前的严峻形势对保险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

完善诚信体系,规范诚信秩序,是当前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保险业的诚信

建设要从企业内部和外部各方面着手。

(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无论是保险的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可能如愿获得足够的信息,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买卖双方能够站在同一平台上平等、公开地对话,建立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也是减少商业活动中诚信缺失行为的有效途径之一。

(二)强化保险监管力度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一直是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点话题,从两次《保险法》的修订都把强化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可以看出其在保险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第一次修订增加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的措施,加大了惩治力度等规定后,第二次修订草案拟增加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主要包括:对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对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限制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等。只有更加有效的进行保险监管,才能使保险这一社会的“稳定器”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三)提升员工诚信服务意识,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

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特别是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保险机构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的业务程序管理,完善业务考核管理办法。要改进、优化保险服务,及时兑现理赔承诺。要落实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从营销员招聘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充实保险诚信的具体条款,将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各有关方面的行为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要加大依法查处各种失信行为的力度,重点是要严厉打击各种弄虚作假骗保骗赔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草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可抗辩条款”的增加,能有效减少保险人的“逆选择”现象,有助于解决困扰保险行业已久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更加体现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五)建立统一协调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

第一,要完善保险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了解和评价客户咨信和风险情况的机制,及时掌握和制止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第二,要完善保险信用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把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纳入社会诚信体系框架,做到明确目标,统一领导,有效考核考评,各有关方面及时互通信息。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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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化是使探测系统能模仿人的思维,主动采集环境温度、湿度、灰尘、光波等数据模拟量并充分采用模糊逻辑和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等进行计算处理,对各项环境数据进行对比判断,从而准确地预报和探测火灾,避免误报和漏报现象。发生火灾时,能依据探测到的各种信息对火场的范围、火势的大小、烟的浓度以及火的蔓延方向等给出详细的描述,甚至可配合电子地图进行形象提示、对出动力量和扑救方法等给出合理化建议,以实现各方面快速准确反应联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火灾中探测到的各种数据可作为准确判定起火原因、调查火灾事故责任的科学依据。此外,规模庞大的建筑使用全智能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探测器和控制器均为智能型,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可提高系统巡检速度、稳定性和可靠性。

3多样化

(1)火灾探探测技术的多样化。我国目前应用的火灾探测器按其响应和工作原理基本可分为感烟、感温、火焰、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两种或几种探测器的组合等,其中,感烟探测器一枝独秀,但光纤线性感温探测技术、火焰自动探测技术、气体探测技术、静电探测技术、燃烧声波探测技术、复合式探测技术代表了火灾探测技术发展和开发应用研究的方向。此外,利用纳米粒子化学活性强、化学反应选择性好的特性,将纳米材料制成气体探测器或离子感烟探测器,用来探测有毒气体、易燃易爆气体、蒸气及烟雾的浓度并进行预警,具有反应快、准确性高的特点,目前已列为我国消防科研工作者的重点研究开发课题。

(2)设备连接方式的多样化。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成熟、完善和新型有线通信材料的研制,设备间、系统间可根据具体的环境、场所的不同而选择方便可靠的通信方式和技术,设备间可以用无线技术进行连接,形成有线、无线互补,同时新型通信材料的研制开发可弥补铜线连接存在的缺陷。而且各探测器之间也可进行数据信息传递和交流,使探测器的设置从枝状变成网状,探测器不再是各自独立的,使系统间、设备间的信息传递更方便、更可靠。

4小型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小型化是指探测部分或者说网络中的“子系统”小型化。如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网络化,那么系统中的中心控制器等设备就会变得很小,甚至对较小的报警设备安装单位就可以不再独立设置,而依靠网络中的设备、服务资源进行判断、控制、报警,这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就变得简洁、省钱、方便。

5社区化

目前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只被安装在重要建筑上,而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包括许多居民家庭都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安全意识的增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智能化程度的提高,在社区家庭特圳是高级住宅积极推广应用防盗、防火联动报警装置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对干预防居民家庭火灾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6蓝牙技术无线化

与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比,蓝牙技术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具有施工简单、安装容易、组网方便、调试省时省力等特点,而且对建筑结构损坏小,便于与原有系统集成且容易扩展,系统设计简单且可完全寻址,便于网络化设计,可广泛应用于医院、文物古建筑机场、综合建筑和不便联网、建筑物分散、规模较大,干扰较小的建筑。对正在施工或正在进行重新装修的场所,在未安装有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前,这种临时系统可以充分保障建

筑物的防火安全,一旦施工结束,蓝牙技术无线系统可以很容易转移到别的场所。

7高灵敏化

以早期火灾智能预警系统为代表。该系统除采用先进的激光探测技术和独特的主动式空气采样技术以外,还采用了“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学习能力、容错能力和并行处理能力,近乎于人类的神经思维。此外,该系统的子机与主机可以进行双向智能信息交流。使整个系统的响应速度及运行能力空前提高,误报率几乎接近零,灵敏度比传统探测器高l000倍以上,能探测到物质高热分解出的微粒子,并在火灾发生前的30min到20min预警,确保了系统的高灵敏性和高可靠性,实现早期报警。

针对当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的通讯协议不一致,系统误报、漏报频繁,智能化程度低,网络化程度低、特殊恶劣环境的火灾探测报警抗干扰等问题较为突出的现象,提出在符合国家消防规范的基础下采用统一、标准、开放的通讯协议,通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应用研究,对系统方案、设备选型的优化组合,改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性能、减少维护费用和维护要求,向着高可靠性、高灵敏性、低误报率、系统网络化、技术智能化方向发展,为更好的预防和遏制建筑火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更好的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火灾自动报警应用技术的研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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