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体验论文范文

时间:2022-09-15 15: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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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体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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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游管理学生开展“体验式教学”实习的策略

体验式教学对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旅游管理课程教学效率至关重要。那么,在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实习活动中,该如何实施体验式教学呢?作者认为可以从“模拟导游”、“案例教学”以及“优化设计”这三个方面加以考虑:

2.1开展模拟导游活动,强化学生情感体验

对于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而言,导游身份应该不会陌生,并且有很大一部分的学生在毕业之后,都将从事导游工作。在开展体验式教学活动中,模拟导游活动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体验方式。这里所说的模拟导游,主要指的是模拟即景导游。众所周知,即景导游需要具备多种能力,既需要具备充足的知识储备,又需要能够创造丰富的旅游情境,给予游客丰富的情感体验。尤其是在那些历史文化浓厚的景点担任解说时,旅游情境的创设必不可少,其是激发游客情感体验,引发游客情感共鸣的重要手段。比如在对“幽州台”这一景点的解说时,如果导游没有具备足够的理论知识,不懂得这个看似简单的台子就是古人陈子昂的《登幽州台歌》中的幽州台,游客就无法理解这位怀才不遇的诗人在写此诗时那忧伤、悲愁的心绪,也无法真正欣赏这个景点的人文内涵。这就是情境渲染的力量。是否能够有效地渲染出情境,加强游客的情感体验,是衡量一位导游能力高下的重要指标。因此在旅游管理体验课堂上,开展模拟导游活动,不仅有助于学生在边游览边解说过程中,掌握相关旅游知识,还能强化学生的情感体验。在旅游管理专业实习活动中,可以结合体验式教学法,开展模拟导游活动,来强化学生的情感体验。在此过程中,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实现。通常,在模拟导游实习活动中,需要结合多媒体手段开展教学。比如通过多媒体,以幻灯片为背景,将景点相关的图片用幻灯片播放,使学生如临其境,并就着图片,以导游的身份进行讲解,然后现场的教师和学生对此加以评价,通过此来不断强化其知识和能力的掌握。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方面极大程度地促进了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参与课堂的兴趣,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课堂教学的灵活性和趣味性,使体验式教学恰到好处。

2.2结合旅游管理案例教学,提升学生思维体验

什么是案例教学法?简单地说,案例教学法指的是教师在学生掌握相关理论和知识基础的前提下,从旅游管理专业教学目标和内容出发,结合学生实际情况,通过精心策划和指导,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以此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探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同时培养学生正确的管理理念、沟通能力和合作能力等的教学方法。在现代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上的优势不断地被实践证明,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旅游管理体验式教学课堂上,结合案例教学法,有助于用现实案例,构建起实际体验情境,并将学生进一步引入案例情境中,去整理、分析、理解案例,以此来提升学生思维体验,使学生在实际情境体验中,体验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的开放型学习氛围,从而促进学生思维得以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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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欧洲,在20世纪80年代得到很大的发展。在我国乡村旅游的迅速发展是在21世纪人们的旅游消费观念发生很大变化时才出现的。近年来,乡村旅游作为一种既古老而又新颖的旅游形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乡村旅游是以农村、农业、农民为资源而开发的一种新型的旅游产品,是以农村独特的生产形态、居住环境、生活风情和田园风光为对象的一种旅游形态。在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营销中,体验营销不可缺少。

体验营销是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是体验经济的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阶段。1998年美国战略地平线LLP公司的两位创始人提出体验营销是指:从消费者的感官、情感、思考、行动、关联等五个方面重新定义、设计营销理念。并且认为消费者消费是理性和感性兼具的,消费者在消费前、消费中、消费后的体验是研究消费者行为与企业品牌经营的关键。体验营销目前不仅应用到生产、流通企业,还越来越多的应用到服务性企业中。对于乡村旅游这种旅游产品而言,其本身也属于服务经济所提供的产品,随着消费观念的变化,人们对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提供“服务”就逐渐演变为提供“体验”,这样体验营销就在服务业中应运而生。本文主要分析在乡村旅游中如何应用体验营销。

一、树立体验营销观念

随着我国休闲经济和休闲产业的快速发展,乡村休闲旅游面临广阔的市场前景。如何在这良好的发展势头下取得比较好的竞争优势,这是乡村旅游企业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如何吸引消费者、如何创造并引导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还有那些需求未被满足等,这同时也是乡村旅游产品要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乡村旅游服务的企业应从营销模式的角度来考虑解决方法。

长期以来,旅游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只仅仅是交通工具、景点、文化方面的变化,消费者只是被动的接受旅游服务,而且对旅游产品的信任度也逐渐降低,因此就出现了“看景不如听景好”的俗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呢?因为消费者在享受旅游服务的时候只是走马观花,实质性的体验活动很少,因此感触不深。这一方面是因为旅游产品本身的局限性问题,如旅游产品是受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等;另一方面是旅游服务者的营销理念问题,单纯强调数量而忽视质量。在乡村旅游这个旅游产品中,产品本身所受的局限性不多,影响消费者需求和旅游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就是经营者的营销理念。因此,在乡村旅游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应强调消费者的体验活动,以体验来衡量服务的质量优劣,提高消费者的感触度。这就要求乡村旅游的提供者树立体验营销观念,给消费者提供一个体验农家生活的机会,使消费者有一种身在其中并难以忘怀的体验。

二、发掘特色体验产品,创造需求,创造市场

消费者要选择一种产品时,主要强调这种产品能给自己带来的效用的大小。因此,在选择乡村旅游时,消费者会考虑的是乡村的休闲的氛围、纯朴的民风、独特的生活方式以及世外桃源般的居住环境。但是消费者并不一定十分了解各地乡村旅游的真实情况。所以,乡村旅游产品要突出自身的特色,避免和一般旅游产品雷同。具体而言,乡村旅游中应强调特色体验活动,根据当地的特色环境和人文条件创造出特色体验产品,创造出适合消费者的特色需求。如在蔬菜生产区可提供蔬菜的种植和采摘活动、在水果生产地可提供果园内采摘销售活动、在山区可提供登山活动等。这一些活动都可以以乡村旅游产品中的一个产品类别出现,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人可提供有区别的产品,在条件允许下可以提供“全面客户体验”,让每一个消费者度能有亲身体验的机会,如手工磨面、手工造纸、手工染坊等。这样,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会更多地考虑到乡村旅游体验的特色,考虑到特色体验给自己带来的可感知的价值。同时这种体验也会随着消费者的购后行为而给经营者带来良好的口碑效应,使乡村旅游的市场逐渐扩大。

三、筹划、举办展示产品体验的活动,引导消费者的需求

在乡村旅游的消费中,消费者要考虑自己的体验价值的大小,而这种价值的大小必须要通过一定的体验活动才能体现出来。因此,乡村旅游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就必须把特色体验产品以某种活动或某种展示的方式表现出来,鼓励消费者参与、引导消费需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主要考虑当地的地理条件、风土人情、消费者的需求以及活动产生的效果的好坏等问题,而且要特别强调消费者在活动中会得到什么样的体验、消费者的需求是否被满足等。如湖南常熟虞山林场举办的杨梅节,它把对林场的观光和杨梅的采摘、品尝结合到一块,让消费者在观光的同时体验到采摘的乐趣,在体验中消费,在购买中得到乐趣。通过这样的活动,消费者得到的不仅是采摘到的杨梅,更多的是采摘、品尝时的体验,杨梅就是消费者可回忆的田园风光的典型物品,一旦消费者看到杨梅,很可能就会想到林场,会考虑到到林场去旅游,这样消费者的需求就被有效的引导起来。通过筹划、举办特色体验活动,使乡村旅游产品在体验中被消费,在消费中使消费者得到乐趣,使市场得以开拓,消费需求得到提高。

四、在体验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

在乡村旅游的体验营销中,强调比较多的是消费者的体验,但提供这种体验的却是服务人员,而一般情况下这种服务人员应该是农民,这样才能体现乡土本色。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提供乡村旅游服务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就导致服务质量不稳定。因此,在实际的体验活动的提供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及时改正,要逐步增强服务人员的旅游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树立服务理念,保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在乡村旅游中应用体验营销模式,可以使乡村旅游的特色得到很好地体现,使乡村旅游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使消费者得到休闲娱乐的体验、难以忘怀的体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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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的社会经济意义(1)从业门槛降低,农民全面参与旅游经营,接待周期变长,农民直接收益增加。开展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目的在于使游客获得对农业活动的全面体验,即“自选自种、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耕作、采摘、烹饪、科普等体验都能在其中找到对应诉求。这些要求使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与传统的农业观光旅游、休闲农业有所区别。首先是降低从业门槛,使农民能全面参与旅游经营。体验型生态农业使农民全面展示农事特长,“体验型”旅游者希望体验的就是真实的氛围和场景,而非刻意培训转化后的“舞台真实”场景。其次体现在农业的接待周期变长,湖南农村有“一个月种田,三个月过年,八个月打牌”的说法,即除了“春耕”和“抢种抢收”时节较忙外,其余闲暇时间较多。开展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后,一年四季均可接待体验旅游者。使接待周期变长,农民直接收益增加。(2)有效传承优良传统农业文化。中国是世界上农业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中重农抑奢、耕读传家等思想影响着中国人的精神底层。先生说:“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大量人口集中居住在土地不太广阔的宜耕地区,……我们从很古时代起,绝大多数人以五谷为主要食物。种植五谷作物的农民构成了中国绝大多数的人口,他们是中国文化源远流长的深厚基础”。开展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使旅游者深入体验农业文化内涵,唤起“寻根”、“怀旧”的心理情结,同时增强农民对自身文化传统和风俗人情的自豪感。这对传承传统农业文化大有裨益。(3)有效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期“二元经济”导致了我国农业是弱质的基础产业,农民是弱势的市场主体,农业和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缺乏应有的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开展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可在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满足农民脱贫致富的愿望,使农业人口向非农方向转移,减少对土地的依赖。从微观来看,农村地区开展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将使农产品产业链变长,农民的收益面增宽,农民在自主参与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大幅度实现产品的增值,并形成农、林、牧、副业为旅游业服务,带动第三产业和加工业的发展。在农业经济整体发展的同时,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良好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农业与相关产业的良性循环。(4)减少中间环节,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过去,农产品要经过多个中间环节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中间环节的增加意味着商品价格的增加,农民和消费者均不能直接受惠,农产品流通慢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中,农民直接参与旅游经营,生产的蔬果、水产、牲畜等农产品直接推向消费者,在满足游客需求的同时又增加收入,还能带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汶川县水磨镇的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具有示范性。在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中,水磨镇受损严重。在灾后重建中,各个村寨进行了规划,重点发展乡村旅游。水磨的放养跑山鸡因绿色生态受到市场欢迎。2011年一只鸡卖给贩子大约在40元左右。随着乡村旅游的开展,当地农户胡有林承包附近山林开展农家体验型旅游,加工好的土鸡直接销售价格约80元左右。在此基础上,汶川县成功申报了跑山鸡有机畜禽产品、绿康跑山鸡蛋无公害禽产品、三江黄牛地理标志,成立了全州首家跑山鸡养殖专业联合社—“汶川金果银凤跑山鸡养殖专业合作联合社”。这些措施结合开展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增加农产品的附加价值,使农民直接受惠。(5)提高农民生态环保意识和生产技术水平。农民通过参与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活动,逐渐提高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意识。旅游活动的开展和逐渐深入,使农民自发地产生爱护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从而为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在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活动中,由于旅游者较多地关注农业生产的绿色、有机、环保、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内容,并且乐于加入到这类旅游活动中进行深入体验。由此促使农民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农事生产科技水平、生产率和产量。震后的汶川县,结合乡村旅游,大力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以“精品景观、精美村寨、精致农庄”为方向,将生态村寨建成生态农业旅游点,在此过程中,推出“汶川甜樱桃、农辉跑山鸡、绿壳土鸡蛋”等生态农产品,通过“猕猴桃采摘节、蓝莓种植园体验游”等与体验型生态农业旅游项目结合,产生了极强的市场效应。

篇4

“当一个旅游者经过一番周详的计划而最终举步离家时,他是在开始一段经验过程……这样一个过程,即旅游个体通过与外部世界取得暂时性的联系从而改变其心理水平并调整其心理结构的过程,就是旅游体验。这种体验是旅游者的内心活动与旅游客体所呈现的表面形态和深刻含义之间交流或相互作用后的结果,是借助于观赏、交往、模仿和消费等活动方式实现的一个序时过程。”

旅游体验作为一种人生体验,无论旅游者当初是出于什么目的去旅游,它都不仅是一种活动过程而且也是对活动过程的评价性的感受结果。当旅游体验作为一种活动过程时,它强调的是带着某种主观目的的旅游者与旅游活动对象的交互性的感受过程,如旅游冒险体验活动,旅游求知体验活动,旅游购物体验活动等等。而且这种过程既有对物相和服务的感受过程,也有在获得有形物品时对获得情境的感受过程,还有在上述感受过程之后自我的欣赏、评价以及对别人评价的感受过程。如果把旅游体验过程严格限制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如从旅游者出家门算起到回到家门时为止的话(即,所谓的“门到门”),那么,上述所说的感受过程的各种情况在现时中都是实在的。

实际上,旅游体验(即旅游感受)过程远不止我们所严格限定的“门到门”的过程,在“门到门”这一严格的时空限定以外,还存在追忆感受(旅游后)或憧憬感受(旅游前)。但我们一般不把这两种感受作为严格意义的旅游体验而加以重点研究,然而它们对人们如何从总体上评价一次旅游,以及今后的旅游偏好的形成却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这也是旅游学研究不应忽视的问题。

当旅游体验作为一种活动过程的评价性感受结果时,它强调的是人们按当初设定目的所形成的旅游期望是否得以实现的评价性判断。这种评价性判断主要表现为旅游者的高兴、失望、痛苦、意外惊喜、意外打击等等结果性感受。而这种评价性判断虽然在活动最终结束时表现得最为明显,但实际上,在活动的过程中评价判断每时每刻都在进行。最终活动结果的评价性判断,是把活动过程各个时点上的评价性判断进行综合后形成的。也正因为如此,旅游者是可以适时调整旅游体验的期望值的,而旅游产品的供应者(尤其是旅行社),也应根据旅游者需求来调整供给以提高旅游者体验水平,为旅游者对活动过程的评价性判断的改善做出努力。

作者在这里之所以特别强调旅游体验(包括体验活动过程和体验活动结果)这两个方面的涵义,是因为这两个方面的涵义经常被人们混为一谈,未能给予充分的区别,由此造成人们好像只要抱着某一目的去旅游,就一定能实现当初目的的错误认识。而这种错误认识显然是不符合旅游体验活动现实情况的。

二、旅游的本质与旅游体验的分类

1.旅游的本质

“在人的一生中,可能会经历种种情况……但比较起来,旅游体验颇有独特之处,概而言之,旅游体验是一种综合性的体验,并以超功利性体验为主……旅游是人生正常工作和生活状态的一种‘逸出’,是人生波谱当中的一个特殊时段。在这个时段中,由于生命现象本身的复杂性、生命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的复杂性、旅游者个体心理的复杂性、旅游所追求的目标的多重性或不可分解性,使旅游体验成为一种综合体验。”②由此可见,旅游的本质是“人生正常工作和生活状态的一种‘逸出’,是人生波谱当中的一个特殊时段”。如果把“人生正常工作和生活状态”看成是社会角色责任状态,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旅游看成是人们暂时摆脱这种社会角色责任状态的休闲状态。但这种休闲状态并不是纯粹无社会角色责任状态,而是暂时摆脱原社会角色责任状态,而进入到另外的时空下的社会角色责任状态。这种新时空下的社会角色责任状态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门到门”时空下的社会角色责任状态。而且这种“门到门”时空下的社会角色责任状态,相对于原来“人生正常工作和生活状态”来说就是一种“自由”或叫“休闲”。这种自由和休闲是对原来社会角色关系的一种暂时性的割断或叫弱化,从而在“门到门”的新时空条件下,对社会角色的扮演取得了一种相对的自由,也正是这种自由才使参加旅游的人进入了一个“休闲化的世界”或叫“自由化的世界”。在“休闲化或叫自由化的世界”里人们所有的活动都被涂上了“休闲或叫自由的色彩”,也正因为如此,在这个人生时段中,“由于生命现象本身的复杂性、生命所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的复杂性、旅游者个体心理的复杂性、旅游所追求的目标的多重性或不可分解性等等,使旅游体验成为一种综合体验。”

2.旅游体验的分类

在“休闲化的世界里”,旅游者所做的一切都带有旅游的本质性规定,“使旅游体验成为一种综合体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体验按照旅游者活动的具体内容(即吃、住、行、游、娱、购)可以相应地分为食、住、行、游、娱、购等六个方面的旅游体验过程。这种分类方式可谓简单明了,并且反映出旅游体验是一种综合性的体验这一重要性质。但它把旅游的活动内容不分主次的一字排列,则未能突显旅游活动的核心内容,让人抓不住问题的本质。而要想在抓住旅游活动本质的情况下对旅游体验进行分类,就要围绕“旅游”二字做文章。

说到旅游一词,按照中文的一般理解,它是由旅——旅行和游——游览这两个核心内容构成的。而且在这两个核心内容中,游览又是核心中的核心,因为它反映了旅游活动的直接目的所在,而旅行则是实现游览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旅游所包含的食、住、行、游、娱、购等六个方面内容中,行和游是关键因素,因为它们最能反映“旅游”的本质要求,而其他要素都可以被包含在这两个要素中。比如说,“食和住”可以在多数情况下被包含在“行”之中(但不绝对,有时“食、住”也可以被包括在“游”中),而“娱和购”则既可以被包括在“行”中也可以被包括在“游”中,但绝大部分情况下“娱、购”被包括在“游”中。有了这样的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旅游体验主要是由旅行体验和游览体验构成的这一事实,并且旅行体验和游览体验是旅游者旅游活动的核心。在这个核心中,游览体验又是核心中的核心,因为它体现了旅游活动的直接目的。下图可以直观地说明所讨论的问题。

在这个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旅游体验中如单把游览抽掉就只剩下旅行了,而旅行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如探亲旅行、公务旅行其目的是探亲、是公务而不是旅行本身。如果要在旅游体验中单把旅行抽掉,则剩下的游览就褪色成了日常休闲(如城市人到公园游玩),而这就不再是人生正常工作和生活状态的“逸出”了。这时旅行不存在,当然也就没有旅游了。可见旅和游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二者结合才能变成人们的一种旅游体验活动。至于“吃、住、娱、购”这些因素,在短期旅游中,它们中的一项或几项乃至全部被抽掉并不能影响旅游体验的成立,但会影响旅游体验的水平和效果。而对于较长期旅游来说,吃、住又变成一种旅游体验不可缺少的要素,而纯粹的外在娱乐(如观看表演)和购物则仍是可有可无的。但人们的自娱自乐和融在“吃、住、行、游、购”这五个因素中的娱乐则是想抽也抽不掉的因素。这种和其他五个因素融在一起的不能被抽掉的娱乐,尤其是与行和游融在一起的娱乐则自然也是旅游体验的核心因素。而纯粹的外在表演式的娱乐和购物,虽然它们很吸引旅游者和商家的眼球,但却不是旅游体验必不可少的因素(不论短期还是长期旅游体验)。至此,如果从时间长短角度来划分旅游体验,并确定其核心内容,下图可直观反映出这两种情况下旅游体验的构成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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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旅游的内涵及意义

1.1体育旅游的内涵

体育旅游所涉及的范畴很广。体育旅游从广义上讲是以各种体育活动为主的旅游,即旅游者在旅游中所从事的各种身体娱乐、身体锻炼、体育竞赛、体育康复及体育文化交流活动等与旅游地、体育旅游企业及社会之间关系的总和。体育旅游从狭义上讲是为了满足和适应旅游者的各种体育需求,借助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使旅游者的身心得到和谐发展,从而达到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为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无论是广义的体育旅游还是狭义的体育旅游,就其社会本质而言,都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同时也是体育产业化、商品化的重要内容。体育旅游是以体育资源和一定的体育设施为条件,以旅游商品的形式,能为旅游者在旅游游览的过程中提供融健身、娱乐、休闲、交际等各种服务于一体的经营性项目群,它能使人与自然、社会和谐统一,这就是体育旅游的本质内涵。

1.2发展我国体育旅游的重要意义

首先,体育旅游具有健身功能。体育旅游相对传统观光旅游来说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旅游,通过亲自参与某项健身、冒险或观战的体育活动,不仅能增强体质、健美强身,还可陶冶情操。所以,大力发展体育旅游,可以起到提高全民素质、振奋民族精神的作用。

其次,体育旅游具有经济功能。因为体育旅游能增加国家创汇、改善投资环境、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以“足球工业”为主体的意大利,发展体育旅游的年产值在20世纪80年代末已达180亿美元,跻身意大利国民经济10大部门的行列,目前已达500亿美元;英国通过发展体育旅游业所得到的年产值近90英镑,超过汽车制造业和烟草工业的产值;第23届洛杉矶奥运会举办期间,吸引了几十万旅游者,直接带动收入约32亿美元;1990年北京亚运会时,4~10月北京旅游外汇收入超过13亿美元;根据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杂志》的材料显示,旅游业从1997年算起的4年中,单单因为举办奥运会给澳大利亚带来的旅游收入就达到了427亿美元。瑞士洛桑对欧洲几个发达国家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体育带来的经济效益约占一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1%~2%。一次大型体育盛会能给主办地带来大规模的旅游者群体,涉及到运动员、教练、官员、记者的人数近万,同时,还会有大批的观众。成功举办一次大型体育盛会能够带动一条集交通、住宿、餐饮、购物为一体的“旅游消费链”,给举办地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我国体育旅游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2.1我国体育旅游发展现状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复杂的地理环境及多样的气候特征,为发展体育旅游业提供了优良的自然条件。例如吉林省境内有北大湖滑雪场、松花湖滑雪场、北山公园滑雪场、净月潭滑雪场等。一些像海南、云南、贵州、成都等地理气候位置相当好的地方,可以开展很多体育旅游项目。还有一些地方民族性项目,如“中国荆州端午龙舟节”、“少林武术节”、“西双版纳泼水节”、“新疆少数民族的赛马节、摔跤节”等等,都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是开拓体育旅游的广阔市场。我国小型多样化的体育旅游已逐渐发展起来,如我国爱好钓鱼的旅游者人数增多、各种体育旅游设施的迅速增长、高尔夫球场的增加、保龄球馆的迅增、网球场的普及。1986年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的成立,也为中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我国近年来先后进行了一系列大型活动,如国际汽车拉力赛、国际马拉松比赛、国际摩托艇暨水上摩托超级明星争霸赛等大型体育旅游。高校举办的老年人棋类比赛、桥牌比赛,邀请了国内外各高校的教授及教育界和体育界的领导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人士参加。同时,由于大众体育的蓬勃发展,全民健身普及,人们的体育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以体育健身、娱乐、观赏的各类体育竞赛及尝试体育刺激与挑战等为目的的体育旅游也在不断发展,成为旅游行业的新亮点。

2.2我国体育旅游发展存在的问题

首先,体育旅游的设施不完善。旅游设施是接待旅游者参观游览的物质设备条件。体育旅游设施包括旅游交通工具和交通设备、旅游宾馆、旅游饭店、供应旅游商品的商店、供旅游者运动和娱乐的设施以及为适应旅游者的不同需要和爱好而准备的各种设施,如滑雪旅游者需要的滑雪板、缆车、滑雪服装和急救设备;水上运动必须具备的划艇、赛船、风帆、划水板、摩托艇、冲浪板、救生艇、急救车等设备,这些设施都是为接待旅游者所必备的。体育旅游设施是否齐全、实用,服务是否周到,标志着体育旅游市场开发的程度,是体育旅游市场的硬件条件标准,在这方面,我国与先进的国家相比还有差距。

其次,体育旅游的服务质量差。旅游服务是旅游部门利用一定的旅游设施或其他条件,为旅游者在整个旅行游览过程中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包括饮食、住宿、交通、导游、翻译、购买商品等方面的服务。高质量体育旅游服务包括体育运动器材规格齐全,能提供各种运动项目的需要;交通工具齐备、方便,能满足旅客对交通的需求;导游资料详细,宣传到位,使游客一目了然;食宿服务主动、周到、热情,使游客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保证各种体育用品、纪念品的供应,满足旅游者的购买需求。旅游服务(产品)质量高低的标志是旅游者的满意程度和旅游产品供给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质旅游服务,应该既使旅游者满意,又能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目前,我们还存在着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旅客不满意等急需解决的问题。

再次,体育旅游产品结构单一、形式老化、内容多年不变。不少来过中国还想再访的客人往往因为没有合适的、能满足其寻求新经历的产品而作罢。面对国际客流和游客自主意识的增强,我国体育旅游产品供给目前还外于被动和力不从心的落后状态,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包价形式的体育旅游产品,不能适应不同年龄的需求。另外,体育旅游产品质量下降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3我国体育旅游的发展对策

3.1加强体育部门与旅游部门之间的协作

改革开放以来,体育产业与旅游业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因为行业从属不同,相互交融与渗透不多,造成体育资源、旅游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面对巨大的体育旅游市场需求,体育部门和旅游部门应该加强联合,相互协作,在需求与资源之间架起沟通和平衡的桥梁,共同推动体育旅游的发展。

3.2制定体育旅游发展规划

首先,要同国家的体育事业和旅游事业紧密结合起来,尤其是和2008年奥运会结合起来,以国家现有的旅游景点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优势,制定体育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制订规划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将体育旅游纳入国家整个旅游计划之中,建立全国统一的旅游市场体系。其次,必要时可考虑体育旅游业的“适度超前”发展。体育旅游业适度超前发展是大多数国家在旅游初始阶段的普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超前的含义是指速度、水平培养两个方面超前。发展速度超前,是指体育旅游业的发展速度快于国民经济总体发展速度。行业发展水平超前,主要指体育旅游业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超前,旅游产业的产值增长速度略高于国民经济平均发展速度。

3.3突出地方特色

特色是体育旅游点形成吸引力的关键。任何旅游点要在体育旅游者心目中产生强烈的印象,就必须突出自己的特色,否则,没有特色也就意味着没有竞争力。所以体育旅游资源的开发要立足地方,体现本地区的特色,创造独特的体育旅游项目。对旅游线路、活动、景点的设计,要因地制宜,不能离开自身的人文优势和自然优势,要利用本地区独特的条件创造性地开发体育旅游特色产品,显示其丰富价值。

3.4大力发展体育旅游教育,培养专项服务人才

体育旅游的发展需要既具有科学训练能力又具备旅游服务能力的人才,这是两大产业能融合的重要条件。体育旅游分为参与体育旅游和观战体育旅游,参与体育旅游需要旅游者亲自参加体育活动。体育活动必须遵循科学的运动方法才能达到康体健身的目的,有许多活动项目必须经过专项指导后才能去参与,例如潜水、蹦极、攀岩等,所以参与体育旅游需要有精通科学训练的服务人员的指导,这样,不仅可以更有效的康体健身,而且可以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

3.5细分体育旅游市场,合理开发体育旅游产品

体育旅游产品是指能满足消费者体育旅游目的的旅游产品。由于消费者有康体健身、休闲疗养、养性娱乐、寻求刺激等不同的需求,任何一种体育旅游产品都不能满足所有的消费者,所以只有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开发不同的体育旅游产品。体育旅游的市场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可以细分为休闲体育旅游产品市场、健身体育旅游市场、刺激体育旅游市场、竞技体育旅游市场、观战体育旅游市场。

3.6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培育体育旅游消费者和促销

体育旅游经营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人们体育健身的意识,让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自觉行为;宣传体育旅游这种新兴的旅游形式,让人们更多的了解体育旅游;对各种体育赛事旅游做详细地报道,增加体育旅游的吸引力。特别是要利用2008年奥运会,大力地、全方位地宣传中国的经济发展、历史文化、自然风光、社会活动、旅游服务实施等内容,来提高中国的旅游品牌形象,扩大境外体育旅游群体。创建体育旅游网站是宣传体育旅游和方便体育旅游者查询相关信息的有效手段。现在,我国的体育网和旅游网的内容基本上只涉及自己领域,体育旅游的消费者不能迅速、准确地在互联网上查询到体育旅游的相关信息。2000年,乔伊斯国际饭店借助火爆的体育旅游成功地开发了美国旅游住宿市场。乔伊斯国际饭店通过创建体育旅游网使体育赛事与旅游更好地结合起来,体育旅游网不仅提供了各大赛事的详细资料,而且方便人们查询赛事地的餐馆、住宿、交通、附近的旅游景点等旅游的相关信息。体育旅游网开通一年间,乔伊斯集团的纯收入达500万美元。体育旅游网对体育旅游的宣传促销有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振.试论体育旅游的发展[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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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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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广告邮件,通常又被人们称为“垃圾邮件”。在美国又被称为“不请自来的商业电子邮件”(UnsolicitedCommercialEmail),它是指那些寄发到用户电子邮箱里的不断重复而且不受欢迎的电子广告信函。但它又不同于人们在访问各网站时,伴随而出的很多时尚性电子广告。因为它们通常并不影响用户访问网站。(用户对于它们或弃而不看,或干脆关掉)

二、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对于众多电子邮箱用户遭遇的这种“尴尬”,仔细追究其因,不外乎两种,要貊是网络广告商费劲心思“淘金所得”,要麽是网站所有者的“背后一击”,即:由网站所有者向网络广告商有价转让电子邮箱所有者的相关资料。因为在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材料。因此,对于众多用户包括电子邮箱在内的相关材料,网站必然所知,难逃其责。由此不难看出,电子垃圾邮件的大量出现,一方面使得广大用户不胜其烦,另一方面也由此引发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侵犯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

正如上面所述,用户电子邮箱中之所以大量涌现垃圾邮件(除用户在其他网站自愿订阅电子期刊,而向订阅网站提供自己较为准确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外)。探究其因,不外乎两种。其一是寄发垃圾邮件的网络广告商任意在网络上大量搜集众多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也不存在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其二便是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网站向网络广告商大量转卖其掌握的会员资料,包括用户的电子邮箱的地址,从而使得网络广告商不费吹灰之力,“按图索骥”的向用户的电子邮箱中,寄发大量垃圾邮件。这很类似于目前广大学校为了招揽生源,不择手段地获取在校学生的名单,从而乱发所谓的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它是伴随着人类对自身的尊严、权利和价值的认识而逐渐产生的。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不但传统的隐私权受到了极大地挑战,而且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网络空间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何协调、平衡网络空间中个人和社会公共间的利益,已成为国际社会网络立法的当务之急。

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交流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范围仅限于“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信息,而在网络环境中,以数据形式存在的不受传统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或资料,对电子商家来说已经变成了可以赚钱的有用信息。”(((基于有利可图的商业利润,众多网站纷纷达起了电子邮箱用户的主意,而网络广告商也正有这方面的需求,于是两者一拍即合。从而造成了垃圾邮件大量泛滥的现象。这正是“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者,对公民的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应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侵犯了消费者对于其个人隐私所享有的隐瞒、支配、维护以及利用权。”(((

综上所述,造成电子邮箱里出现大量垃圾邮件的行为,明显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即合法控制个人数据、信息材料的权利。而“赋予网络用户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控制权已经成为了民事权利在网络空间中的延伸与发展,成为了目前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比如: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和德国1997年颁布的《信息通信服务法》第二章的《对电信服务中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保护法》等。

(二)违反合同义务,侵犯网络服务提供商合法权益的法律问题

欲寄发大量电子广告邮件,网络广告商势必要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签订服务合约,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器,完成寄发邮件的行为。但这种大量寄发垃圾邮件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服务器负担过重,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网宽,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很有可能会因为网络广告商占有大量的网络传输频宽,而造成其他用户服务的中断,或使其他用户收发电子邮件的服务器主机无法顺利运作,甚至还会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从而势必从根本上减少用户对该服务器的使用次数,进一步损害服务器所有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使用、收益权能,并且这种行为显然是故意而为的。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通常服务合约中会规定禁止会员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的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网络广告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法律问题

针对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问题,仔细分析其形成原因,正如上面所述,一方面是源于网络的固有特性和巨大的利益驱动,另外广大用户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意识及相关技术保护措施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此问题,各国在加强网络法律方面已经取得了共识的前提下,又纷纷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以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模式

与传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比,对于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美国更倾向于行业自律。如:FTC就该问题提出了四项“公平信息准则”,要求网站搜集个人信息时要发出通知,允许用户选择信息并自由使用信息;允许用户查看有关自己的信息,并检索其真实性;要求网站采取安全措施保护未经授权的信息。此外,FTC在1999年7月13日的报告中甚至认为“我们相信有效的业界自律机制,是网络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最好解决方案。”然而随着网上个人资料大量被盗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美国政府也被迫采取了立法和判例两种形式,来加强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其一是最早关于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此外还有1996年低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和1999年5月通过的《个人隐私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在判例上,则是在1993年加利福尼亚州BourkeVNissanMotor公司一案中,美国确立了Email中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事先知道公司政策(知道Email可被别人查阅)即可视为对隐私权无合理期望,且所有者、经营者对本网站的访问不构成截获。”(((

(二)欧盟采取的立法规则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采取了立法规制的方式,来保护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如上文曾提到的欧盟1995年颁布的《个人数据处理和活动中个体权利的保护指令》,199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还有1999年颁布的《Internet上各人数据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欧盟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较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相比,欧盟的做法显得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

此外,我国的台湾省也于1995年正式的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对个人网络空间隐私权提供了较为有力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为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在我国无论是最高法《宪法》,还是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与国外相比,由于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在中国刚刚出现不久,所以在解决电子垃圾邮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方面的措施,仍显得缺乏力度。随着该问题的日益严重,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有立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的产生。

(一)在充分考虑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外国经验,制订我国解决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由于电子垃圾邮件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核心集中于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所以我国首先应从法律上明确将隐私权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再进一步加快制订我国的《隐私权法》,从而对传统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权都加强法律保护。这同时又涉及到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即面对网络,原有的民法应该如何加以调整,才能既适用于传统又适用于网络环境?(因本文重点不在此,故不在详谈)

在目前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仿照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先由最高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条件、时机成熟时,再在《著作权法》作出修订完善),先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最高法院拟定相关条例、决定或司法解释。但同时应充分坚持“任何对互联网的规则都不应阻碍其发展”这一基本原则。

(二)在具体做法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既保护自身利益,更要加强对网络用户合法利益的保护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提供的技术保护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用户申请注册电子邮箱时,向用户提供自由选择是否考虑广告电子邮件的服务功能,即由用户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是否接受此类服务。这一方面,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所面临的共同侵权风险,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和网络空间适用法律的私法性。

2、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自身的保护

为了将合法权益被损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对网络用户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技术,来加强对网络的审查。因为这一方面可以减少并防止那些不法网络广告商利用服务器,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随时通过其自身的技术,监测网络广告商是否违反服务合约而大量乱发广告电子邮件,而这样做既利人又利己。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20号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邮编:201800

联系电话:021-69980193Email:dabao0704@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殷丽娟,《专家谈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刘德良,《论互联网对民法学的影响》,《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57页。

篇8

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含义

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受到法律保护。在当前的情况下,形形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不断出现,手段不断翻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致使国家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构建首先要以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为前提。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出于主观故意或由于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行为。认定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如下:(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2)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3)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4)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是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和扩展,对其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在于,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处理这类违法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这同目前我国处理大量经济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职能有根本区别。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它是案件的受理者、裁判者和指挥者。国家行政机关如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出现,则处于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

第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殊性。被告可以是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原告也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程序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被诉的违法行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由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因此,此类活动的关键,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审查。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二、国外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德国为例,存在多种形式的公益诉讼。团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将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团提起符合其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德国的团体诉讼是“通过特别的经济立法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的方式而形成的”。另外。德国宪法中还规定有民众诉讼,它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种法律的侵害时,向提起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的一种诉讼制度。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护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无论是否涉及本人利益,都能提起诉讼。 德国的违宪案件所涉及的大多是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利益的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虽然没有专门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做出规定,但是可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融合在各种不同的诉讼形式之中的,主要表现为团体诉讼和宪法诉讼,因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然损害德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本文所论及的问题已经非常接近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原来并未赋予普通公民国有资产公益诉权,因为原来美国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当事人能积极证明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也不被承认。但到了现代,随着公共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权利标准”逐步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这实际上意味着因违法行为遭受间接损害的相对人甚至利益受影响的任何人,均具有原告的资格。

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且对原告起诉的资格作出了诸多限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美国同样可以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遏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从英美法系国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特征来考察,案例是这些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也是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所以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它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某项制度的存在与否,而更强调法律保护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及时性和适用性。只要利益受到损害,司法便予以救济,司法力量就及时介入,而不受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

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更具有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和必然性。笔者认为,在借鉴和吸收各国成功先例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以尽快扭转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

三、创建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篇9

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出的各种创新产品,大量吸引了人们的眼球。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无纸化金融交易成为现代最火爆经济的重要交易方式,电子合同的应用达到空前高度。

在我国《合同法》中,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形式也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也应纳入合同法的规则范围。但是,电子合同多个方面都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可避免会因电子合同区别于书面合同的特点而发生纠纷,鉴于以上争议,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既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主体权益的最优方式。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一般来说既是指电子商务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定义,即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的“电子方式”“合同”为:指当事人采用电学、数字、磁、光或相关手段技术根据本法订立的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则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综上,我们可以将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有效性争议热点

(一)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

传统的合同签订,当事人双方是基于面对面的情况,而互联网金融下,电子合同的签订则不需要当事人双方见面即可完成,这就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之时或许从未谋面,若签订电子合同的乙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当事人基本不可能知道相关情况从而中止合同订立。在电子合同订立以后,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但最后却可能因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而导致合同归于无效。这样显失公允的交易,不仅给履约方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此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顺利签订,一般基于以下方式:一是未成年人通过其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账号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电子交易限制没有特定的障碍设置;三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案例层出不穷,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合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或签章,这种合同订立方式便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在网络上订立的电子合同,因不存在传统的纸质介质,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签章方式无法适用,而需要依托于电子签名技术。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明确规定,验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在认定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电子签名的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潜在风险,包括:验证服务商因运用技术不当致使数字记录丢失;验证服务商对客户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或程序行使履行不完全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验证服务商未经过合理适当的辨别而中止或撤销证书;电子服务商内部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证书或涂改证书记录;验证服务商因运营问题导致其服务难以维持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使用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其效力应当如何判定,对于电子签名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公平等等都成为电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子合同内容错误

电子合同的签订与电子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而电子技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并非完美无瑕。电子合同不同于书面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异地签订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做出承诺,进而签订合同。那么,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看到合同的内容。电子合同需要在网络上传送,才能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传送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错误、自动电文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的更改,这时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往往是当事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电子合同提交后,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相信了被更改过内容的合同,做出了承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在电子技术错误情况下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其体现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也不能控制,但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因为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从而导致相对人所接收到的信息与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三、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

(一)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未成年人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对合同的有效性,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是对未成年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而予以否定。此类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由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应从保护未成年人、鼓励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设置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填入出生年月日、填入与银行账号或身份证号绑定的手机验证码等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通过采用以上技术障碍手段,如果未成年人仍能完成合同签订或独立交易成功,则说明未成年人从事实上满足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约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因此,对于此类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应该视其为有效合同。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签订的金额特别巨大、合同标的物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无显著关联的电子合同,如购买名人字画、珠宝玉器等,则可以认定该电子合同无效。

同时,对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继,而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违反电子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利益受损、未成年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的过错与相对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中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订立的电子合同,脱离了传统的书面介质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盖章方式很难适应电子合同的需要。而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数字记录丢失、信息审查不严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等风险,对此,建议做如下认定:

一是对于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合同签订,不存在恶意和严重过失,就应当承认该电子合同有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量呈飞跃上升趋势,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特点成为电子合同签订量不断攀升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因为电子签名存在瑕疵就认定合同无效,这对维持网络交易秩序和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带来消极的影响。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自始无效的合同界定为: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当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并非为以上三类绝对无效情形时,我们一般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二是按照《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如果认定验证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有效,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电子签名系统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一个技术性和风险性很高的服务。一方面,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高技术的电子签名产品,需要依靠签字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对签字人进行认证,对于签字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因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去一一验证签字人信息可靠性的;另一方面,签字人利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额会远远高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从签字人那里得到的签字证书的对价。如果一旦由于电子签名的缺陷而使得签字人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求电子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内容错误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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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是高职旅游专业“工学结合”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毕业生就业层次的必由之路。学生在旅游企业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书本里学不到的东西,缩短了向职业人转化的过程。但由于在旅游企业从事的多是一线高强度的服务工作,角色的变换、环境的差异、心理预期与现实的反差等,使学生在实习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以很好的解决,必然影响实习效果。

在组织旅游专业实习中,笔者探索并体会到,实施立体化管理,做到学校、企业、家长、学生密切配合,关注学生思想、心理、技能、身体共同进步,是规避和处理实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高实习效果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科学、规范的实习管理制度。

实习制度化管理是现代高职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规范的实习管理制度,是实施立体化管理、提高实习效果的基础和保证。

实习管理制度包括实习领导机构和职能分工、实习工作流程、实习教学质量标准、实习成绩考核办法、特殊情况的处理、学生实习纪律及要求等制度文件。主要分两大方面:

(一)从教师进行实习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制度。

如《实习管理及考核办法》等。一是使学生通过实习对旅游企业的管理、运营和工作标准等有较深刻、实际的感性认识;加深对课堂讲授的专业理论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学习、掌握所学专业的管理、操作、服务技能;在实践中思考、提炼和形成毕业论文的初步研究范围或课题;培养从业的服务意识和敬业精神,为未来就业做好各方面的准备,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实习是十分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是高职学生非常关键的一门课程;二是强调我们已将“实习成绩不合格不能毕业”写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实习并坚持到底,以形成较强的约束力;三是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办法和标准,并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以形成激励机制;四是规定整个实习全过程———从实习的准备和动员、实习中的管理考核,到实习结束后的实结会、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并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以使有关人员心中有数,各司其职,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二)从实习生的角度制定的管理制度。

如《学生实习纪律及要求》等。针对实习中学生应遵守的纪律和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关于端正心态、吃苦耐劳、服从领导、遵守劳动纪律、注意安全、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善于学习、写好实习日志和实结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使学生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允许做什么,如果做了不允许的事情会有什么后果。

以期学生在实习伊始就能用实习纪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或减少违纪现象。

二、加强心理疏导。

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用正确方式处理人际关系。”心理疏导也是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形式,它对于稳定学生情绪,帮助其处理好人际关系,最终提高实习效果,具有很大作用。

心理疏导主要分实习前和实习中两个阶段:

(一)实习前的心理疏导。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角色意识。高职学生在实习前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实习生”这一角色的特殊性。一方面旅游企业和游客都会把实习生当做企业员工看待和要求,所以实习生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工;另一方面,实习生顶岗实习的临时性,又使他们在待遇上与企业员工有差别。要正确理解自己的社会角色。

2.激发学生的集体荣誉感。集体荣誉感是指学生自觉意识到作为集体一员的尊严和荣耀,从而更加珍爱集体,珍惜集体的荣誉,并能推动学生积极向上的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有了集体荣誉感,学生在实习中就会把自己的一言一行和集体荣誉相联系,严格地要求自己,用积极的态度去从事体力劳动和参与企业的文化活动。

(二)实习中的心理疏导。

1.倾听倾诉,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

宣泄情绪是缓解心理压力的一种方法。学生在实习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人际矛盾,因为实习纪律要求和集体荣誉感的约束,实习生遇到一些事情,往往会选择忍受下来,但是委屈不满等情绪仍郁积在潜意识之中,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指导教师利用到企业巡视的机会,倾听他们的倾诉,并加以正确的疏导。一般学生倾诉之后,心理的委屈就会缓解,就会心情愉快地投入到工作中。

2.真心关爱,满足学生的合理需要。

在实习管理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不但要严格要求,更应真心关爱,为他们解决具体的困难和问题。学生在实习基地遇到生活问题、明显不公平对待等,我们及时与实习单位沟通,一起研究解决办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指导老师到实习基地巡视时,尽可能逐个地和实习学生谈心,让学生感受到学校、老师的真心关爱,也从老师身上看到了敬业奉献精神,这往往会成为学生的实习动力。

三。赢得家长的支持。

赢得家长支持是提高实习效果的重要方面。现在多数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很多人在家都没有干过家务。到旅游企业实习,让他们由别人为自己服务变成自己为别人服务,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需要身体、心理等多方面的适应过程。而如果家长溺爱孩子,舍不得他们从事服务工作,就会成为这个转变过程的阻力。所以应把家长工作提到实习立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与家长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合作伙伴关系,把阻力变成助力。

(一)新生入学时的工作。

新生接待在与学生家长接触的过程中,注意灌输高职层次办学特点、学校的实习成果等信息,使其对学校开展实习、实训工作的必要性有所认识,对学校产生信任感。在组织实习前,向所有实习生家长发送《致家长的一封信》,详细写明组织学生实习的目的、意义,实习时间、地点、待遇,实习纪律及要求、奖惩规定,容易出现的问题等,增强透明度,提高家长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请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思想工作,并征求家长的建议。《致家长的一封信》要让家长阅后签署意见,返还学校存档。

(二)在实习过程中的工作。

实习过程中学生出现问题时,要与家长及时沟通联系。在实习中个别学生在工作辛苦或身体不适时,容易产生退缩的想法。大多数家长都能够正确对待,曾有家长对孩子说:“你在这儿行,以后到哪儿都行;你在这儿不行,以后到哪儿都不行。”给了孩子坚持到底的信心和勇气。当然也有家长出于对孩子的溺爱,也会编造理由帮孩子逃避实习。出现这种情况要着重与家长讲清两点:一是提高家长对什么是对孩子真正的爱的认识;二是强调如果无特殊情况不按教学计划完成实习任务,按奖惩条例将给孩子带来的后果。希望家长能够引导孩子经历风雨,走上成才之路。

四、抓好实习动员和总结工作动员和总结是整个实习过程中十分重要的两个环节。抓好这两个环节对于提高实习效果具有特殊意义。

(一)实习动员。

思想认识的统一,是实习成功的有力保证。每次实习之前,做好实习动员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思想认识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在动员中要重申实习目的、意义,进行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等方面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付出与收获的关系;公布实习协议,了解实习单位对学生的要求,明确实习纪律及奖惩规定。

(二)实结。

实结在顶岗实习教学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每次实习结束后,学生要上交个人实结,班级召开总结大会。

1.帮助学生对自己的实习情况进行理性的回顾、规律性的概括。

学生在实习中的经历都是感性的,实习结束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对自己的实习情况进行总结,把感性的东西上升到理性来认识,找出自己能在艰苦的岗位上坚持工作并取得成绩或有所收获的原因,并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发扬光大,这个过程本身对学生来说就是一个提高的过程。

2.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和负面的东西。

学生在实习中也会遇到受委屈、挨批评的事情和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身体不适等困难,可能也会看到实习企业管理中存在着的问题。有的学生对这些负面的东西不能正确认识,在总结的时候,要引导学生从积极方面去看待和认识这些问题,让学生懂得顶岗实习的所有经历都会成为他们一生中最可宝贵的财富。

3.表彰先进,鞭策后进,为下次组织实习创造良好氛围。

在实结中,根据企业鉴定和反映以及实习指导老师的了解,按一定比例把在实习中表现优秀的学生选出来予以表彰,并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处理,有奖有罚,营造出以坚持实习、表现良好为荣,以半途而废、表现欠佳为耻的氛围,进一步强化实习效果,为旅游管理专业下一届实习的学生树立榜样。

五、与企业合作育人。

在实习管理过程中,学校还要加强与旅游企业的领导和员工的沟通和协调,校企联手、密切配合、共同育人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让企业充分认识校企合作育人的意义,提高其育人的主动性。

在建立实习基地时,要让企业充分认识到,校企合作育人也符合企业培养人才的内在需要,有利于企业实施人才战略;要让其意识到实习生身份和其劳动目的的特殊性,不能把他们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而要把他们作为旅游企业后备力量来培养;要让企业在更高的层面上知晓,接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不仅仅是解决自身劳动力问题,更是在履行一种社会责任。此外还要积极和企业协商实习细节,尤其是为学生争取实习补贴,保证学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合理的报酬能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二)与企业建立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与服务网络。

学生进入企业后,要与企业建立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与服务网络,双方安排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实习学生的思想动态,解决学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企业应通过开展各种文娱体育活动和技能比赛,引领学生融入企业文化,丰富学生实习内容。

学生在旅游企业顶岗实习安全是第一位的,要与企业协商有关学生劳动安全方面的协议,共同加强对学生的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顶岗实习安全、稳定、有效。

六、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积极作用。

学生干部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一支生力军,尤其在顶岗实习中,发挥学生干部的管理和榜样效应作用,是保证实习成效的重要因素。

(一)学生干部率先垂范,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学生干部在实习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指导教师或其他人无法替代的。所以在每次实习前,最好专门给学生干部开会,教育、嘱托、激励他们,让其知道自己在实习中的管理职责,希望他们率先垂范,发挥榜样的作用,成为“班魂”。

(二)指导学生干部的管理工作,提高其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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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一)概念

股权又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利和管理参与权。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既是请求权也是支配权。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投资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伴随股份的一切权利也随之转移。

股权的转让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形式,对内及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转让,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对外转让是指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其股权,为了确保股东权利及公司的正常运转,对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作了相应规定。

(二)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的原则及限制

(一)基本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这是我国公司关于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体现,只有赋予股东股份转让权,才能保证公司资产的连续性和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对股转加以限制相对于股权的自由转让原则来说只能是例外情况。

股权转让的另一原则是概括原则,即股份一旦转让,则属于股东权的权利、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这是股权转让的题中之义,这意味着股东权的转让不能像物权或债权的转让那样,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或权利。

(二)限制

对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主要是出于人合的需要,以及加强公司治理及董事、控制股东忠实地履行义务,反垄断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分为股权对内转让(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限制和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两方面。

1.对内转让的限制

(1)导致股东人数为一人的股权转让

对于股权对内转让可能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减少为一人,公司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将会产生股权变动以外的其他法律问题,比如公司性质的改变,债权人法益保护,税收及其他管理政策等问题的出现,此时股权转让效力将涉及诸多利益主体,目前通说是不因导致股东为一人而认定股权转让无效。对此解决方案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见解,审判实务倾向于责令一人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股权对外转让一部分或变更公司形式为私营独资企业。理论界则主张引入一人公司制度来解决此问题。

(2)股东权的平等保护

这是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四款延伸出来的原则,该规定体现了当多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同时主张受让股权时,主张按意思自治原则,允许股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平等地按持股比例受让股权以保持公司原有股份控制权的平衡。同时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

2.对外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鉴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股东以外的第三转让股权主要限制主要是股东的同意,优先购买权及强制买卖。

三、法律关系

只有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才能够确定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关系:

(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关系

股权转让的本质与一般权利转让相同,是转让双方就股权这一标的发生的买卖关系,由债权法调整,但因股权的财产及人身属性,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又受公司法调整。故,股权转让双方的受到多方法律的调整。

(二)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双重属性,是资本聚合与相互信赖的集合体,而股东具有投资选择自由,为了平衡股东的独立人格和公司的整体持续发展,对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通过“同意条款”、“优先购买条款”予以规定。

(三)受让人与其他股东、公司之间的关系

股权转让从另一个角度审查即是股东的变更,受让人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并行使相应的权利。新旧股东的变更将产生新股东身份的确认问题,转让股权双方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后,进入履行阶段,这就产生受让人与其他股东、公司就权利与身份确认的法律关系。

(四)股权变动过程中,相关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股权转让的一般及特殊的双重性质,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人合性要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相关人员包括转让股东、受让人、其他股东等。股权的对内、对外转让有所不同,具体问题参考相关规定。

四、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考察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

前文已述,股权转让合同在权利买卖这个层面与一般合同无异。首先,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按现代合同法理论,作为事实判断,合同的成立只要求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作为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只要合同双方就股权转让的标的、价款等主要事项达成一致,股权转让合同即告成立。

(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影响因素

1.一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欲发生的法律效果。有别于合同成立的事实判断,生效反映法律的价值判断及追求,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产生按照当事人订立时意欲发生的效果。既是价值判断,必有取舍,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会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诸如要式、要物、附停止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法律仅明确规定了特殊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如:在国有法人股的转让中,必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也必须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和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此要求。

2.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外转让限制的同意和有限购买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合同的效力如何,众说纷纭,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从成立时生效,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对合同生效没有影响;

﹙2﹚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

﹙3﹚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优先够买权等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4﹚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程序,股权转让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5)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等程序,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实体权利,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性质,笔者认为其属于强制性规定,一从文字表述看“应当”,体现立法强制之意。二,从价值选择和取舍,即立法目的看,“同意条款”和“优先购买条款”是为了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故,若作任意规定,恐有违公司法的价值追求。

其次,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如何定位?

第一,合同法严格控制无效合同的范围,只有在侵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才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如果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予以修正,原则上还是不主张直接认定无效的。

第二,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未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确实存在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但这种损害并不是直接或必然的,不宜以未履行相应程序而否定其效力。

第三,实际操作中,许多股权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履行相应的程序,但事后各方都无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还认定无效,没有任何意义。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要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尽管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可撤销,但比较研究效力待定和可撤销两种制度后,笔者主张效力待定制度。

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单方面进行补正,再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的可撤销,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1)从适用范围看:前者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行为影响或侵害到了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的态度对他们行为的态度有待进一步明确;后者主要是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未发现的瑕疵进行救济,当事人或第三人对行为一般情况下持否定态度。

(2)从设立目的看:前者是赋予相关权利人选择权,或追认或拒绝,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中侧重使相关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促成合同生效;后者则是赋予相关人撤销业已发生效力的合同,旨在否定合同效力。赋予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效力前选择。

(3)从设立效果看:前者可以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要么以使之无效,要么追认使之生效,经过短暂的催告期间,法律关系能及时确定下来;后者合同已经生效,却还要面临时刻被撤销的可能。

此外因撤销权的期限较长,法律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否定生效并履行了的合同,在实际中亦存在种种问题。从权利行使看:前者的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根据权利人的意志,单方面作出决定,权利的行使快捷、经济;后者则需要通过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进行,较前者繁琐,不利于权利的行使。

篇12

旅游管理是指为发展旅游事业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的活动。旅游管理活动,具有多层次、多结构、多方面的内容,它贯彻于旅行游览管理事业的全过程之中,从旅游管理的过程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确立旅游管理目标的活动,建立旅游事业信息系统的活动,进行旅游事业开展预测和决策的活动,制定旅行游览事业发展计划的活动,以及对旅游事业发展的监督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内容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物质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财力资源管理活动,旅游科学技术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业务经营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旅游资源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活动等。旅游资源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风景名胜管理,旅游文物管理,旅游建设成就管理活动,旅游设施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交通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路管理,旅游宾馆、饭店、餐厅、游乐场所管理活动旅游服务管理,又可以分为旅游客房服务、餐饮服务、导游服务、司机服务、引导购物服务管理活动,等等。

从旅游管理的方法手段看,旅游管理活动包括用行政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经济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法律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思想政治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用科学技术办法管理旅游事业的活动,等等。

二、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

旅游是由那些出于和平目的、不是为了定居与就业的人,离开其常住地外出旅行与逗留而引起的各种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旅游资源、旅游者与旅游业是旅游活动产生与发展的三个基本组成要素。所以,广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应包括对这三者的管理。由于旅游者的旅游动机激励、活动导向及其在旅途中的组织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受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影响与制约,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主要也由当地的旅游企事业单位负责。因此,狭义上的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主要指的是对旅游业的管理。>

三、旅游管理学的学科性质

旅游管理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种学科?或者只不过是管理学底下的一个研究领域?学术界曾为此争论不休。一门科学,它必须要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一整套从实践、大量的研究成果中总结出来、并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科学原理。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尽管与其他科学或学科的研究对象有明显的不同,但考察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成果,人们所沿用的研究方法绝大多数是其他一些科学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管理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其完整、独立、清晰的理论体系架构也尚未建立起来。如果把它定位为管理学或是其属下某个分支的一个研究领域,又明显地让人感到忽视了它的特殊性,低估了它在现代管理科学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事实上,如果人们认真思考一下它的学科原理基本命题,回顾旅游管理研究所走过的漫长历程,就容易明白,旅游管理学的根基在管理科学中,管理学的理论与基本原理对旅游管理实践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旅游管理学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与其他部门、行业的研究或者说管理对象相比,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旅游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总与旅游者的外出旅行与逗留分不开;接待同一对象通常必须由不同地方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共同协作来完成。(二)旅游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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