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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制度作为一种职业准入制度,它通过严格的考核与认定程序,严把教师进入的关口,只向那些具备教师资格条件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水平。
(二)有利于体现教师职业的特点,提高教师的地位,促进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发展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用立法的形式规定教师的任职资格,将明确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进一步确认教师职业的法定地位。这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增进全社会对教师职业的尊重,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制定有关保障教师待遇的法律法规,使教师待遇逐步得到改善,从而使教师素质、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促进教师来源多元化,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
教师资格制度构筑了教师入门的关隘,既是严格的,也是开放的。使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行业的优秀人员可以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途径来获得教师资格,加入到教师预备队伍的行列中来。这对于改变教师队伍专业结构或学科结构的单一性局面、丰富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的类型、优化教师队伍专业结构的组成必将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教师准入制度不够完善
首先,师范类院校开设的教育类课程占总课程的25%左右,包括教育学、心理学、教育行政管理、现代教育技术等理论知识和各种实践活动。而对于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却只考试教育学、心理学两门科目,而且据调查,这样的考试在一些地方从出题到组织和考试,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突出表现在态度不够端正,工作不够认真,而且从目前教师资格证书获得较为容易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我国对教师从业资格的实际要求还是比较低的,经过参加考试人员的仓促准备,绝大多数都能通过,教师资格认证变成了走过场,完全流于形式主义不足以保障教师质量。
(二)教师资格认定标准不够灵活
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是有关职业必备条件的条例性文件,它是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我国教师资格认定的主要缺陷是认定过程建立在静态的标准基础之上,诸如申请人的学历,专业以及职业素质等,而忽视了对教师更新知识,更新技能等动态方面条件的要求,而这却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学校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对教师所提出的要求。
(三)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我国《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应取消教师资格。否则他们取得的教师资格证就终身有效。?2?教师资格的终身制严重影响教师培训或继续教育的质量。
三、政策建议
(一)提高教师资格标准,严把入口关
提高教师资格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在学历上,要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对于非师范类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仍要严格其准入标准,应当尽快建立非师范类毕业生要获得教师资格必须到相应的教师教育机构接受一年的教育专业培训制度。当然,教师资格标准的提高,不仅表现在学历要求上,更要注重教师的专业化素质上。教师资格制度的严格执行,首先要强化教师专业水平和教育能力的要求,并在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一套国家教师专业标准,从而使得教师资格制度真正具有裁决教师资格的法律效力。
(二)健全准入制度,使其更具灵活性
教师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水准必须是一流的,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应该严格把好思想品德关。思想品德的把关不应该是通过考试答题的形式来衡量,而应该通过观察和调查的方式来解决,特别是通过对申请者毕业的学校、所在单位和所住的小区、街道等有关单位的调查来确定。
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原有的仅仅通过《心理学》课程的考试是远远达不到对教师心理健康审查的要求的。为了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方面的考核,在教师资格认证工作中可以将心理健康从身体健康检查的项目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项目单独列项。聘请心理学家和心理医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心理健康审查小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加大教育教学实际能力的考核力度。特别是在当前面向全社会的教师资格认证已全面展开,社会人员普遍缺乏教育教学实际经验的情况下,这一措施显得
尤其重要。
(三)取消资格制度的终身制
取消资格制度的终身制是目前发达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改革的趋势。许多国家规定资格证要定期更换,有效期一过必须重新确认。而我国资格条例只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况下才取消教师资格,也就是说不违反以上规定资格证就具有终身合法性。终身制对教师专业化发展和继续教育缺乏激励作用。因此,应进行定期更新制度,规定在有效期内获得一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才能更换,但不能一刀切,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颁发终身资格证。
(四)完善现有的关于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定
从目前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现状来看,我们对于教师资格的认定缺乏具体、严密、细致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严密性。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中国国情,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尽快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层次师资在专业学科与教育学科上应达到的水平、教学实践的能力、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做出严格的规定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高交运,李淑贞.我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及相关思考[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4)
[2]王奇.关于中国教师资格制度的几点思考[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6)
1946年4月,韩国开展文献信息学暨图书管理学的教学机构在国立图书馆(现国立中央图书馆前身)诞生,当时冠名为“朝鲜图书馆学校”。1950年,由于战争爆发,学校停办。文献信息学正式列入正规教育体系,是从1957年美国皮勃迪(Peabody)大学教授团在延世大学文科大学班创办的图书馆学堂开始的。以图书馆学堂为开端,梨花女子大学(1959)、中央大学(1963)、成均馆大学(1964)也相继开设了图书馆学课程,文献信息学教育在韩国逐渐形成了正规的教育体系。
在开办图书馆学教育正规课程的同时,1954年开始,图书馆讲习会以短期培训(2-4月)的方式对在职员工开展教育。1957年,图书馆学堂举办了首届高级馆员学习班。参加图书馆学堂首届高级馆员学习班的学员均具大学以上学历,并且是从事图书馆工作的在职专业骨干,学期为一年。该学习班到1961年后,随着延世大学文科班的图书馆学科本科生的结业而停办。但是不久,根据图书馆界的强烈要求,该学习班又以周六授课的形式,为在职员工提供培训。后来该学习班变成夜间学习班,一直持续到1971年。图书馆学堂通过3期学习班,为图书馆界培养了62名高级馆员。
韩国图书馆协会在1957年面向全国图书馆界举办了4期图书馆业务培训班,自第5期开始,图书馆业务培训班由文化教育部和图书馆协会共同主办,并且首次以文化教育部长官名义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经过6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到1965年,图书馆业务培训班就演变为馆员资格认证培训班。
1967年9月,图书馆协会根据《图书馆法施行令》附则第二条的规定,在国立图书馆的亚岘分馆举办了首届图书馆员资格认证学习班。培训时间为62天260个学时。以第1届馆员资格培训班为开端,图书馆协会在以后的每年都举办馆员资格培训班。从第2届馆员资格培训班开始,授课时间延长到320个学时。截止到1986年,通过举办65次培训班,取得馆员资格证的人数为3,544名。
目前的馆员再教育机构分为大学馆员教育学院和公务员进修学院。大学教育机构有成均馆大学、启明大学、釜山女子大学等3所院校,开设一年制的图书管理教育院,通过短期教育与培训的办法,对在职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公务员进修机构为国立中央图书馆和国家专业行政进修学院。
2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1963年韩国颁布了《图书馆法》,图书馆管理专业与资格认证制度得到了法律保障。1965年举办的馆员资格培训班的讲课内容为:图书馆的组织及管理、图书馆史、目录法、分类法、文献采选、参考资料及参考咨询等必修课和古籍目录、目录学、图书馆学与社会、视听资料、馆员实习等选修课;与此同时,在韩国出现了许多公共图书馆与大学图书馆,也给图书馆专业人员提供了广阔的活动舞台。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遍应用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信息环境出现很大变化。图书馆学教育也实施了改革,信息学被纳入教育课程,教授的科目也逐步向专业细分及多样化发展。
在80年代,各大学开始设置图书馆学课程,课程的名称大多改称文献信息学,内容也比过去更加丰富。为规范图书馆学教育,韩国1994年颁布了《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其中第7条第1项规定了图书馆馆员资格教育课程的基本内容。
截止到2000年,有6大院校设置了博士课程,19所大学设置了硕士课程,32所学校设置了本科课程,8所大专学校有图书馆学科。
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及文献信息学教育的依据是《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该法也是制定各级别馆员资格标准的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于1963年出台,时称《图书馆法》;1981年进行了修订;1991年改为《图书馆振兴法》;1994年最终修订为《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
根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韩国图书馆馆员分为3级,分别为:一级正图书馆馆员、二级正图书馆馆员和准图书馆馆员。只有具备准馆员资格的人员才能在图书馆工作,其具体标准如表2。
很明显,韩国图书馆馆员级别十分强调馆员的基本素质和图书馆情报学专业学历,馆员的社会地位最终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具有馆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经营的图书馆工作的基本条件,他们属于国家公务员,即获得图书馆员资格的同时,获取公务员资格。韩国的图书馆员资格系列同时被纳入对等的公务员级别。图书馆公务员的级别从低至高依次为9级图书馆馆员、8级图书馆馆员、7级图书馆馆员、6级图书馆图书编目总校。图书馆管理级别为:5级图书馆馆员庶务官、4级图书馆馆员庶务官,以上级别与国家的公务员级别相同。
根据行政权限授权(总统令第15,864号,1998.8.11)第45条的规定,韩国图书馆协会由文化观光部长官授权负责颁发馆员资格证。办理馆员资格证的依据与要求如下。
1)首次申请馆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第五条第二项;同法施行规则第三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规定的各级别馆员资格证明资料。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2)由于资格证毁损而重新补办
法律依据:同法施行规则第四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被毁损的资格证。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3天。
手续费:无。
3)2级馆员申请1级馆员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附则第四条第二项。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2级馆员资格证(丢失时附加丢失理由)、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4)准馆员申请2级馆员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附则第四条第二项。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准馆员资格证(丢失时附加丢失理由)、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5)图书馆情报专业毕业生申请馆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施行令第五条第二项;同法施行规则第三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7天
手续费:无
6)因居民登记号或姓名变更而申请重办馆员资格证
法律依据:同法施行规则第五条及行政权限授权规定第45条
附加资料:申请表1份、馆员资格证、居民登录证复印件1份、毕业证书
申请方法:直接送达或邮寄
工作时间:3天
手续费:无
目前,韩国已有32所大学设立4年制图书情报学专业,这些专业拥有学士学位和国家二级馆员授予权。此外,韩国尚有8所大学设有2年制的图书馆学专科,拥有准馆员授予权。
韩国各图书馆的员工由3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工作人员、馆员、计算机专业人员。韩国《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明文规定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经营的图书馆的馆长(国立图书馆馆长除外)应该具有馆员资格证书。
目前,韩国还没有确定各级别馆员的工作岗位,但有些图书馆在选拔领导时,要求人选具备2级馆员以上的资格。具有馆员资格证的人员在图书馆工作,根据工作经历和业绩,通常被安排到重要的工作岗位。
3结语
以上介绍的是韩国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概况。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根据韩国《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及其资格认证制度,韩国图书馆协会及各大院校通过不同的教育渠道为韩国信息管理界培养了一批专业人员,保证了韩国图书馆界的人才素养。但是,随着韩国社会、文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图书馆资格制度及其内容已满足不了当前的需求。为此,在韩国图书馆界也正在研究和改进资格标准,以及相应的图书馆学、情报学的教育目标及课程内容。
【参考文献】
我国必须要加大对农业科技推广投资的力度,这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至于增加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准,没有绝对标杆,但是至少从国情出发点来看,不能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说要高于平均水平才够。我们在此建议政府,在投资农业科技推广时,要以我国农业现状的特点和农村农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基础,适当的增加投资的总量。今后投资时要在维持现阶段的投资总量增长量的同时,可以依据不同时期农业财政支出总量情况,以及农业产值总量、农村人口总量、耕地面积总量等几个最重要的指标来衡量增加多少的农业科技推广投资资金,最后投入的资金增长率不能低于往年水平。同时,也在此建议中央政府对各个地区的农业科技财政支出增加要相互适应,不可一杆子标准,增加的水平视各项指标综合比重来决定。
(二)完善项目经费的投入机制
就我国目前的推广经费分配制度来看,主要是依据农业技术重点推广项目情况来进行分配的,亦即使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接受一定的推广项目经费来推广特定或者不定的技术。即使类似于这样的项目是由各单位或个人竞争申报,但是计划制订与实施过程并非直接对话的方式,而是通过政府传递给技术推广人员与农民,这样自上而下式的传达需要与问题,不会与项目执行者直接见面,有些问题与要点在传达过程中也会有所缺失,甚至在执行过程中项目资金落实不到位或者流失的现象也有发生。在实际情况中,许多都是下级去承担上级机构的推广项目的一个子部分获取一定的活动经费,这种情况下获取的经费通常是有限的,远不符合实际贡献。而项目完成之后,基层的推广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资格报奖的,因而导致奖励机制不能有效合理的实行,那么往后的执行力度就不会好到哪里去了。而且,越是往基层深入,项目活动经费的波动幅度也愈加大,基层人员也难以获得稳定的经济来源。
(三)逐步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推广组织与投融资机制
在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状况来看,要始终坚持以政府推广机构为主体,以国家财政农技推广经费为基本前提,开展合作式的推广策略,完善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这样才能够逐步消除农技推广经费不足的情况。纵观世界农业推广投入模式的演变过程,一些非政府部门对于农技推广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是在不断增加的,并且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对投资领域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讲,私人投资较为集中在市场潜力大、获益能力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研成果推广上,政府则明显侧重于公益事业项目上。大多数国家在投入机制以及管理机制上都选择朝基金制、分包管理制的方向发展。
(一)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成立的影响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人格与独立财产的必要条件,决定公司存在的意义,股东因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交付的任何财产,自公司设立后便已转变为公司独立的资产,法律上来说股东对其已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新《公司法》除特殊领域外,取消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但并未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仍需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转变成为“一次认缴,分期实缴”,股东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首次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末次实缴出资的期限,股东可自由决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发起人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7〕对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限制也进一步放宽,不再限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允许股东出资全部采用非货币形式。由于缴付资本时不需要再提交验资报告,导致对于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的价值认定问题,如何认定出资股东完全、适当的履行了出资义务?实务中也可能出现由于股东无法提交验资报告,转而提交银行进帐单、转帐单、权属变更登记证明、收据等材料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只针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规定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但撤销登记的法律效果与注销登记并不相同。放宽公司资本制度管制,公司的成立不以股东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与公司设立的难度,公司设立更方便简捷,增加了股东的自治利益。
(二)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公司作为团体,由成员———股东组成,没有成员的团体不可能具备成为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公司是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组织,人合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公司股东进行投资,公司社团法人才得以成立。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强化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不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时给付出资财产,也未限定股东首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数额、认缴出资的期数及末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解除,更不代表股东无需再承担出资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和范围的改变,股东仍需承担公司整体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只是具体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可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公司设立时,股东自主决定认缴的出资范围之和构成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该注册资本虽在公司设立之时,可能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额,但一经确定并经注册登记,即产生了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因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该义务从最初公司未设立时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转变成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认缴出资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其是否缴纳出资、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或故意迟延缴纳出资,影响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的出资责任。投资者让渡了投资财产所有权换取公司股东的股权并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对公司投资形成的权益。同样,股东如果不真实投资,则应对虚假投资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公司因缺乏正常经营必须的资本从而导致公司实际财产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能力的脱节,产生对债权人合法利益损害的潜在风险。由此也产生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可要求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依约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转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若股东违背此义务,造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引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据此依“债权人代位权”寻求救济。股东在认缴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由股东自由决定,这就产生了如何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准问题。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与缴付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股东的实缴资本决定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股东未按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与缴付期限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财产的,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将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约定为长于公司营业期限或无期限的,应认定为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表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财产缴纳给公司后,该财产已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获得公司股权,对该财产不再具有所有权。严格意义上来说,用“抽逃出资”的术语是对于此种行为的一种朴素直观描述,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该财产已然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其只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就被侵犯时客体的状态而言,其已不再是股东的出资,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权益。使用“抽逃出资”也容易导致人产生一种直观的错觉,即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是否就等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财产的出资义务,相应的应承担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责任,但显然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股东出资后再对此财产进行个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节点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财产给公司之日起,因该日之后,该财产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源于其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由此可见,股东是否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的取得。但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可能引发其股东资格受限制、被解除的结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公司登记事项在股东身份和民事责任认定中的功能公司股东身份应在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社会公众公示其身份,使债权人与交易相对人对公司股东情况有一定了解。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出”的思路,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和事项,改革审批流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注册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及事项的真实性,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经营场所、实收资本缴纳情况等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实践中,不排除可能出现部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登记的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违反国家限制和特许经营的规定进行登记等问题。涉及到股东身份的取得与认定问题,关于股东地位的取得,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出资要件说,出资与外观形式共同具备说、外观形式要件说。从《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地位的取得来看,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认定为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取得的效果,股东地位的取得应为“外观形式要件说”。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商事登记改革后公司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商事登记事项在商事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在形式审查的情形下,商事登记是否仍具有公信力,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事项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相关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四)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对公司管理状况和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公司年检制度是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公司资质进行复核,确定公司次年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制度。通过公司年检,主要是审核已登记的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仍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年检。公司设立成功后,以往的做法是通过工商年检制度审核公司保持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注册资本被认为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低屏障。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停止对企业的年检,公司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备案公示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减轻了公司的运营负担,淡化了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的监督检查权责,改变了以往过时不报年检,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分的情况。据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的情况,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及相应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管等信息。相较于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资本信息的反映,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拥有的实缴资本数额等动态数据更具实时性,可以准确的反映公司在年度报告对应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数额与总资产构成情况、经营情况,进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实力、持续经营能力与信用水平进行合理评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平台,了解公司的相关营业资讯及财产状况,对公司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预测与其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年度报告由商事主体提供,如果商事主体提供虚假的材料作为备案事项记载于信息平台,合同相对人基于对信息平台记载信息的信任而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虚假信息的商事主体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商事主体资格取得是否需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商事登记制度分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我国目前是强制登记主义,凡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决定着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起始与特定商事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融为一体,营业执照具备双重证明功能。取消公司年检制度并未取消公司登记制度,并未变更公司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只是对于公司持续经营资格的审核方式作出了变更。
二、有效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若干思路
(一)以专业化审判化解纠纷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行,可能导致有关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且案件数量可能大幅增长,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关联交易等领域也可能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商事登记立法较为分散,商事登记中的申请事项等材料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登记机关不再进行实质审核,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诉讼中也会因此出现送达难、取证、认证难的问题,增加实体处理的难度,且涉及众多商事登记实践操作知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问题专业性强,不仅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具体制度安排,更涉及商事审判理念的转变,需要深刻体会和把握审判理念所要实现的价值伦理和立法预期目标。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价值,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相对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应结合当地公司发展情况、涉诉案件实际情况,构建专业合议庭妥善处理该类纠纷。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具备协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功能,虽然当今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中,呈现公司资本制度担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资功能强化的趋势,更多的体现出刺激公司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功能,注重为投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实务中,转变过去形成的“涉公司资本的案件都要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依赖为应以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作为“定纷止争”的出发点。但也要统筹兼顾,关注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重交易安全。从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已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作为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有效规制,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因债权人举证困难、事实认定难等原因,实践适用中争议点较多,暂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立场。笔者认为可参照“公司人格混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相关争议问题,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
(三)明确出资履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商事登记平台的公信力资本真实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要求,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并未动摇资本真实的底线。对于股东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都应保证其真实性。股东实缴资本应与其公示或承诺的认缴资本额一致。取消股东验资程序,对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产生如何证明股东已完全、恰当的履行其出资义务,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股东虚假出资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案件中,以往股东可以从工商登记档案中复印验资报告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但今后,认缴资本是否验资不再是一个必须的前置程序,是否对实缴资本进行验证属于股东自由决定事项,若股东实缴出资时未提交验资报告,诉讼中,法院审查股东有无出资,需由主张已实际出资的股东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审判实务中,虽然是否验资在实务中并不是认定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唯一标准,但在诉讼过程中,却会影响举证、调查取证、质证等过程。无疑会加大此类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工作量,也会加大法院的审查工作量。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认定与信赖该信息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应明确其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使交易相对人对于自身利益有合法预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交易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公示平台上公示的公司信息、年报等内容的信任,与公司进行交易。由于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提供的信息仅作形式审查,若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交易相对人可主张登记事项一经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可推定登记事项为正确。即使相关内容存在瑕疵,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合同、年度报告中提供虚假内容夸大自身履约能力、登记上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等,也应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基于商事登记的公示信息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除非公司提出交易相对人明知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抗辩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四)理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对接股东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行为引发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资本制度改革后,投融资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也无法完全杜绝。就民事责任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大量关于对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认定与裁判的规定,资本制度改革虽然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方式、期限等,但是并未变更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出资责任,原有的股东出资责任和相应的争议裁判规则也并未有大的改变,仍继续适用。但对于出资责任追究中形成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能需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破坏资本制度的违法行为,仅靠民事责任的追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还必须强化对资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外,以商事登记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数量也可能会增多,但商事登记改革后,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不应以以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为由提讼作为维护其权益的途径。资本制度改革后,关于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资本犯罪罪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放松管制后,出现了取消上述三种的建议。但资本制度改革并未根本动摇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资本真实原则,当前也未对三种资本罪名予以修订或废除,作为资本违法行为最严重的处罚,刑事责任当前仍适用。应理顺三种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建设宽进严出的制度。
三、倡导诚信有序市场秩序的司法建议
建立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鼓励公司诚信经营,遏制失信行为,推动公司向优秀的诚信公司方向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资创业环境,既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保护交易安全。
(一)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投资鼓励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在客观上也会对债权人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也要关注债权人冷暖,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事流转。要引导债权人转变过去“资本信用”的观点为“资产信用”,淘汰通过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判断公司偿债能力的路径依赖。引导债权人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与分析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依据公司净资产与预期获利能力对公司的履约能力与信用能力作出理性判断,淘汰不诚信公司、理智的选择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风险。强化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与分析信用信息的能力,打破对于注册资本的过度迷信。债权人在与公司合作时,也要尽到普通伦理和智商的理性人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的合理审慎审查,善于开展尽职调查。当然,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只是构建更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为了让债权人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将债权人保护工作全由债权人自身承担。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手中的闲钱也逐渐多了起来。2004年我国的GDP达到13.65万亿,税收收入2.57万亿,全国个人储蓄存款突破30万亿。而如何利用这些钱进行合理投资就成了人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有些人只是单纯地把钱存进银行以求“保险”,但由于银行的低利率、通货膨胀等因素,这种方式已不再“保险”。而还有些投资者对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他们在股市里无所顾及,一旦把握不好就会血本无归。
投资就是为了实现其资本的增值,它没有什么成文的标准和准则,重要的是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本文以10万元为例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出相适应的投资方案。
一风险容忍度的评估
选择你所认为最适合的答案。
1有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但是你得借钱,体会接受贷款吗?
A绝对不会B也许会C肯定会
2你所在的公司要把股票卖给职工。公司计划3年后上市,在上市之前,你不能出卖手中的股票,也没有任何分红。但公司上市时,你的投资可能会翻15倍,你会投资多少买公司的股票々
A一点儿也不买B四个月的工资C八个月的工资
3你刚刚获得了一个大奖!但具体哪一个由你决定,你希望是:
A4000元现金B50%的机会获得7000元C25%的机会获得20000元
4你的投资期限长达15年以上,目的是养老保障,你更愿意怎么做?
A投资于保本基金,重点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B一半投资于保本基金、一半投资于偏债券基金。希望在低风险的同时还能有些增长。
C投资于不断增长的股票基金,其价值在短时期内可能会有巨幅波动,但10年后有巨额收入的潜力。
5你买入一种基金一个月以后,其价格上涨了20%,假设其他基本情况不变,你会怎么做?
A抛出并锁定收人B保持卖方期权期待更多收益C更多地买人,等待上涨
6你买人一种基金一个月以后,其价格下跌了20%,假设其他基本情况不变,你会怎么做?
A抛掉再试试其他的B什么也不做,等待收回投资
C买入,这正是投资的好机会
7现在换个角度看上面的问题,你的投资下跌了20%,但它是资产组合的一部分,用来在3个不同的时间段上达到投资目标,
(1)如果目标是5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B什么也不做C买人
(2)如果目标是10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B什么也不做C买入
(3)如果目标是20年以后,你会怎么做?
A抛出B什么也不做C买人
将你所选择的答案A乘以1、B乘以2、C乘以3,然后相加就得出了测试的结果。如果分数为9-4分,你可能是一个保守型的投资者:如果分数为15-21分,你可能是一个温和型的投资者;如果分数为22-27分,你可能是一个激进型的投资者。
(资料来源:TheWallStreetJournal)
二相应的投资方案
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医疗事故,对于各种投资方案都首先拿出两万元购买两全分红型保险。因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至少将拿出当年度分红保险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保险公司至多只能留30%,这样就做到了有事保障、无事分红。
1保守型的投资方案(一)
建议用3万元购买国债,国债的风险低,很适合保守型的投资者。比如2006年11月开售的凭证式国债利率也有了较大的上涨,3年期和5年期分别上涨了0.72%和0.81%。加息后的国债受到了人们的热烈追捧,在极短的时间内被抢购一空。国债的优点很多,而上述凭证式国债的主要特点有:(1)发售网点多,购买手续简便,还可提前兑取;(2)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3)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利息风险小,没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计息的风险,没有市场风险。用剩下的5万元投资于人民币理财,人民币理财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银行会用其30%-40%于定期存款、70%-60%用于投资,由于人民币理财的投资渠道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上高信用等级的人民币债券,由银行的信誉保证其风险较小。从最早的1年期收益率2.8%左右到现在的超过3%,人民币理财的收益率正在节节攀升,是一种很好的投资品种。
保守型的投资方案(二)
建议投资4万元于保本基金。其特点是上不封顶下不亏损,而这一点正符合保守型投资者害怕亏本、又希望获得高于存款利息和国债收益的心理需求。在目前的行情下,预计一般的保本基金收益率远高于同期存款或国债收益。估计年利率为3%-8%。它可以让投资者在本金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超额收益,从而达到只赚不赔的投资效果。用余下的钱投资于货币型基金,货币型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对象,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回购、一年内短期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货币型基金的流动性强,收取的管理费较低,免赎回费和申购费。在所有的基金产品中是交易成本最低的一种。可以用基金账户签发支票、支付消费账单,有的货币型基金甚至允许投资人直接通过自动取款机抽取资金,故有“活期储蓄”之称;而且货币型基金具有月月复利、加息加利、滚动投资、收益免税等特性,因而有可能取得更高的收益。其收益水平通常高出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1至2个百分点。
2温和型的投资方案
建议分别长期投资4万元于开放式的偏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一般说来,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操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均比一般的投资者要好得多。基金是长期理财的有效工具。而不是短期投机炒作的发财工具,2006年上证综指上涨128.7%,基金收益118.52%,而能真正全面分享到2006年以来基金投资翻倍收益的投资者,大部分是那些能坚持持有基金两到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基民。因为长期投资可将短期投资可能的亏损吸收。既增加报酬的稳定度,又可有效降低市场风险,长期持有还可以为投资者节约申购、赎回的成本。债券型基金相对于直接投资债券,由于其通过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对不同的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因而能有效降低单个投资者直接投资于某种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如工行瑞信债券型基金,其最大的特点是在分享债券稳定回报的同时,通过打新股获取一、二级市场的丰厚差价利益,很适合不满存款利息收入、而又只有低风险投资需求的温和型投资著。一般投资者在购买股票时不但要研究发股公司还要判断利率走势等宏观经济指标,往往力不从心,而股票型基金由于有专家经营而对不同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既有效降低了风险又分享了股市的收益。将偏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组合可弥补双方的不足,使风险最小化。
3激进型的授资方案(一)
建议用3万元购买股票型基金,5万元投资于黄金买卖。投资黄金主要优点有:首先,黄金具有永恒价值可以长期持有;其次,黄金具有保值功能,可对抗通货膨胀及政治经济的动荡。在选择黄金品种进行投资时,标金和纯金币是投资的主要目标。而投资者在选择银行进行委托黄金买卖时要充分考虑银行的实力、信誉、服务以及交易方式和佣金的高低等因素。投资黄金最讲究介入的时机,还要熟悉黄金交易的规则和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整体制度演进下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管理世界》2002年第4期。)转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剧烈而又无法绕开的矛盾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发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一直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发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发展,迈过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困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基础薄弱。截至2004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注:参见《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册资本达1250亿元》,/system/2004/04/07/000763892.shtml.)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著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庞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所有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由此可见,资金实力弱小可以说是我国证券公司的最大弱势。不仅如此,我国证券公司还普遍存在着资产质量差、资产流动性低的问题。过少的资本金和较差的资产质量直接限制了券商的资产扩张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制度困境的另一突出表现是券商的机构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目前,我国有129家专营证券业务的券商,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证券经营部则数以千计。各机构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导致了低效的无序竞争。据测算,我国最大的三家券商的注册资本总额占行业总额约10%,利润占行业总额不足20%,(注:参见夏勇、盛艳华:《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计划与市场探索》2003年第7期。)虽初步显示规模效应,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几大投资银行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也是公众信心的基础,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未来能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内生存和发展。为扩充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须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具体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非常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有较多行政色彩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因为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须以整个宏观金融管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管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进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须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发展,为证券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宽松的发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创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谨慎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线分明、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一直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原因。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准确认识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很多,如第36条、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格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禁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毕竟为以后具体细则的制定留下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管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足率达到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达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规范、正常,按会计准则核算,实际资产大于实际债务;(4)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未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还有特别的资格认定,包括:(1)在任何时点上其流动比率不得低于5%;(注:流动比率=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100%.流动资本包括国债、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流通的其他债券、自营股票、银行存款和现金(含交易清算资金),已被用于回购融资的国债和其他债券不得计入流动资本。公司总负债取其前12个月末的负债额的平均值。)(2)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3)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金)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4)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有关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由于较高的市场准入门槛和资格的限制,一些具有历史问题的老证券公司和大量的经纪类证券公司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而央行允许这些未能进入同业市场的券商所做的隔夜拆借业务,(注:《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仍按原规定,由其总部进行一天的同业拆借业务,在双方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否则按违规处理。”)尽管其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水平,但由于受融资期限短、融资用途固定两项因素限制,目前基本很少被这些券商用作融资渠道,所以上述这些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十分狭窄。少数有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在具体的融资业务操作上仍有相当多的约束,主要的限制条款有:(1)期限的限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拆出资金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的由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2)融资额度控制: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3)资金使用途径的限制:如自营股票质押贷款只能用于营业部网点建设等等。因此,在这些条款的限制下,《管理规定》虽然开辟了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通过这一渠道所融得的短期资金仍无法满足证券公司的实际资金需要,不少证券公司对这些短期融资渠道的实际使用频率并不高。
(三)证券公司有关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制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规定券商增资扩股应当具备严格的条件,如:(1)距前次募集资金1年以上;(2)申请前3年连续盈利,且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3)申请前2年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新增股本的5%以上为公积金转增。2001年11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宽了券商增资扩股的条件限制,认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属于企业行为。凡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均可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设置先决条件。”与原有政策相比,此次出台的政策取消了对券商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简化了程序,增资扩股的申报、审核也更透明公开。由于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相对于改制上市来说,程序较为简单,过程也不太复杂,广大券商更易接受。因此,在政策的支持下,增资扩股一度成为证券公司募集中长期资金的主要捷径。虽然私募增资扩股融资方式为券商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2001年6月以来,由于证券市场行情疲弱、证券行业亏损面提高,(注:以2002年为例,我国券商的亏损面高达85%,亏损金额总计逾400亿元。)目前券商增资扩股出现了相当大的困难,甚至有些原来参股证券公司的机构也退出了证券行业。因此,开辟新的中长期融资渠道,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四)证券公司有关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规制
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但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到期后不得展期。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5%.该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券商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但是证券公司对此并无太高的积极性。这里除去申请手续烦琐外,(注:证券公司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申请、资信调查、逐级上报、审批下达、证券冻结到资金拨付,周期比较长,估计会超过一个多月,因此这种融资方式一般只有在证券公司需要获得长期资金的情况下才会加以运用。)主要原因是这种方式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银行资金是不能流入股市的。也就是说,券商无法通过这种融资方式来扩大自营资金的规模,因此其融资热情有限。其次,只有综合类券商自营的股票才能用于质押贷款,证券公司出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采用质押方式获得贷款。再次,券商以股票质押贷款,如遇上股票市价下跌,超过了商业银行规定的警戒线,将被商业银行要求强行平仓,从而会造成券商所不愿看到的实际亏损,这也挫伤了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贷款的积极性。最后,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证券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规制
2003年10月8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募或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债券。《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拓宽券商融资渠道、改善券商资本结构、提高证券业规范经营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不过我们也应看到,《暂行办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主要体现在:(1)《暂行办法》对融资主体的约束性规定、对券商债券融资合约某些内容的规定,显示出监管者对券商与投资人具体契约的深度介入,从而使券商与投资人签订的具体融资合约的公共部分增大。虽然在《暂行办法》中也有这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但这还是会使部分投资者对债券质地的判断依赖于中国证监会对债券发行的“把关”。(2)比较国外关于券商发行债券的法律,《暂行办法》对我国证券公司发债主体的规定更为严格,对发债的具体条件也有较强的硬性规定。(3)券商发债资格认定仍较多地使用传统的财务指标硬性规定。如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即: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应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盈利;定向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等。这样的规定,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揭示券商的财务风险,达不到事中监管的目的,也不符合国际化的趋势。(4)《暂行办法》对券商发债时机的选择没有作出灵活规定,不利于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条件,灵活选择发债时机,以规避发行失败的风险。同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的利率浮动区间为同期存款利率之上的20—40%,发行手续费率一般为2.5%,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最高。但对于券商而言,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优点是融资期限长、融资规模大,更能顺应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周期长期化、业务发展多元化趋势,因此债券融资方式比较适合综合类券商中规模大、信誉高、经营好的证券公司采用,但不适合作为所有券商的常规融资手段。(注:参见巴曙松:《拓展券商融资渠道获重大突破》,《中国证券报》2004年2月4日。)
三、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2004年1月,国务院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在涉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取得了重要突破。其第3条明确提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筹集长期资金。完善证券公司质押贷款及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办法,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这是迄今为止,法律法规首次对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予以清晰的界定,这也标志着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的态度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笔者认为,全面修改限制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证券法》面临重大修改
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在当时严格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在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上设立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严格限制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与融券的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如果允许信用交易,将会助长投机,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同时会加剧市场的波动和风险,并可能引发市场危机。因此,《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具有必要性,禁止信用交易能保证市场稳定和保护交易者利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混业经营的潮流逐渐影响到我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加强协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自2002年11月起,《证券法(修改稿)》的第二稿开始在业内部分机构中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的《证券法(修改稿)》在多处作了重大修改。现行《证券法》中限制“银行资金入市”、“股票质押贷款”、“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的有关条款皆在拟定删除之列。有关客户融资、质押贷款的多条限制条款得到原则性修改。例如,禁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的《证券法》第35条拟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证券法》的重大修改,特别是涉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条款的修订,将为证券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有助于国际化大投资银行的构建。同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进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是完善证券市场机能的积极举措,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
(二)完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渠道的法律规制
在现有的法律规制下,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短期融资。但由于种种制度障碍,我国券商的短期融资渠道利用效率并不高,也无法满足广大券商对短期流动资金的渴求。管理层应考虑逐步放宽对短期融资渠道的限制,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短期融资渠道发挥最大效用。首先,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逐步降低证券公司的准入门槛,让场外半数以上券商中的合标者(注:在全国129家券商中,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资格券商只有55家,场外券商占到半数以上。)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扩充融资渠道;适当延长拆借期限,允许同业拆借到期后可适当展期,同时可考虑增加7天至6个月同业拆借品种;放宽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余额的最高限额,扩大同业拆借的资金规模;适当放宽拆借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拆借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在国债回购市场,应考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我国国债回购市场被割裂为两大市场,即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与两大交易所场内国债回购市场。)引入开放式债券回购;建立和完善经纪人制度、做市商制度以活跃市场,并考虑逐步建立统一的托管清算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打通交易所和银行两个市场,逐步向统一市场过渡,让商业银行充足的资金供应和证券公司旺盛的资金需求通过国债回购市场连接起来,达到短期资金融通的效果。再次,在质押贷款方面,应考虑扩大质押有价证券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允许证券公司以固定资产、存单、其他有价证券等进行质押融资;放宽对现有股票质押贷款的限制,简化贷款手续;放宽借贷主体的范围,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从事质押贷款;放宽股票质押贷款的时间限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允许到期后继续展期;将股票质押率大大提高;等等。最后,在完善现有同业拆借、国债回购、质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基础上,还可考虑尝试建立并逐步放开信用贷款、项目融资、票据融资等渠道。当前,在法律制度建设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证券公司收购兼并和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的审核标准,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建立起合规的“过桥贷款”,(注:过桥贷款(BridgeLoan)又称搭桥贷款,通常是指公司在安排中长期融资前,为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提供所需资金的短期融资。过桥贷款在国内多应用于券商担保项下的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短期贷款等。)为证券公司使用贷款融通资金创造有利条件。
(三)完善证券公司权益性融资的法律规制
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这大概是“一元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的当然依据吧?诚然,既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抽象地说,一元钱、一分钱也可以注册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事。试想,谁愿意与一个注册资本只有一元钱的企业做生意呢!债权债务怎么解决?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则以企业资产清偿;资不抵债时,以个人家庭财产清偿。这就意味着可能有人为此“家破人亡”。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之于中国的社会意义,绝不仅仅是多几个企业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又多了一部市场主体法的问题。
首先,它的实施进一步完备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体系。
其次,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中国已经从传统的卖方经济转为买方经济。虽然近几年实行了降低银行存贷款利率、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扩大出口退税力度、住房货币化、高教扩招等一系列积极的货币、财税和社会改革政策,但居民储蓄仍居高不下。如何调动民间投资,成为全国上下关心的大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实施,为民间资金的利用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把闲散的民间资金和居民储蓄存款引导到投资领域,以投资拉动需求。
1引进激励机制、推行研究生按比例末位淘汰制
对在课程考试和中期综合能力考试成绩优秀者(如总分在前十名)给予一定的奖励(以奖学金或优先去名校交流、优先留校等形式)。课程考试和中期综合能力考试均通过者颁发研究生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凭此证书方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按研究生考试人数5%的比例实行总分末位淘汰制(软淘汰),软淘汰者可延长学习时间,参加下一学期的中期综合能力考试进行补考,重新考试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评阅和答辩阶段,重新考试仍在末位淘汰之列者将终止研究生学习(硬淘汰),或与后期没有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学生(按研究生总人数3%的比例)发给研究生肄业或结业证书。
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有关要求,事业单位要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实行按岗申报制度,今后不再进行超过岗位数额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随着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今后事业单位将根据岗位需求组织推荐申报参加评审人选,即单位缺什么岗位(专业)补什么岗位(专业),将“岗位与评价相结合、岗位与使用相结合”。
按岗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从事业发展需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明确本单位主、辅系列岗位分布,根据岗位空缺、本着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申报人选。
按岗申报制度的实施,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行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不能再“随意”申报,须申报与本单位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相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就不能参加申报评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目前进展顺利,岗位核准工作基本完成,已进入岗位聘用工作阶段。由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按岗申报制度的基础,为加快推进岗位聘用工作,职称评审意见明确提出: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未按新核准岗位等级开展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将不予核准职称申报数额。
加大用人单位的推荐权
职称评审将加大用人单位推荐权,解决单位“想用的评不上,评上的用不上”的问题。同时,对申报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呈报部门审核的推荐申报程序进行。在推荐人选时,要通过量化赋分、民主推荐等方式进行。各单位要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投票人员范围,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推荐人选的重要依据。其中,形不成差额推荐的单位,推荐人选同意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事业单位推荐晋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方案须报市人社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民主测评结果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将结合各自系列(专业)特点,制定科学、分类的评审标准,增强评审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社会公信力,注重发挥职称评价杠杆作用,打击学术腐败、净化评审环境、形成良好的评审氛围,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干事、创新、创业。将品德、能力和业绩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主要标准,制定通过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评价申报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具体办法,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员的评价量化、细化为标准条件,把平时工作量、工作业绩作为评审重要依据。
分类调整论文科研成果条件
分类调整论文、科研成果条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主要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将论文、论著、科研成果作为必要条件,制定量化考核标准,适度提高其质量要求。对其他专业,要根据专业特点降低或取消量化赋分权重,特别是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论文、科研成果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条件。论文不仅仅以是否发表为依据,在申报时,只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两篇论文,由评委根据论文质量赋分。被《SCI》、《EI》等收录、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可作为论文赋分参考依据。
部分专业实行“考评结合”
2013年6月我省职改办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制度向全省征求意见。这是我省职改部门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式上的一次积极探索,是在充分考虑现行卫生人才结构和卫生人才市场需求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一、目前卫生高级职称晋升体制与存在问题
从1979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到现在,职称评审工作已走过30多年的路程。评审条件、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实施措施逐步完善,评审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我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目前仍采用答辩评审的方法,从2009年起提高了评审条件,除了以岗位空缺为前提外,在学术论文和科研能力要求上不断加强,这些举措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同时,以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第一,以单位空岗数作为晋升申报的指标限值,使基层单位考核推荐工作竞争愈演愈烈,不利于职工的安定与团结。近几年来由于岗位总数的限制,各单位符合条件而不能参加评审的人员越来越多,使得单位在晋升前所做的考核推荐工作由以前的资格审查变成了竞争性淘汰,单位内部由于高级职称晋升而造成的同科室、同专业职工之间的竞争气氛越来越紧张。
第二,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职级工资差距加大,对岗位工资划分多个等级,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职工晋升职称的积极性高涨,一些不曾想过晋升的人员加入了晋升人群,加重了由于指标限制造成的竞争压力。
第三,现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评价指标中偏重对论文的要求,使评审工作不够科学与严谨,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健全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表现为,评委们根据申报者上报的材料凭借自己的主观印象与判断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有一定的随意性,难以做到对评审标准执行的完全统一;过于注重对论文科研成果的要求,而忽视对申报者思想品行、学识能力、工作实绩和劳动态度的评估;许多专业技术人员为了晋升不得不去搞科研、写论文,最终导致大多数科研不能转化为生产力,不少论文脱离实际,造成时间和经费的巨大浪费,并且近些年来学术论文抄袭、剽窃、造假等不断行为时有所闻,使学术论文作为反映学识水准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第四,正高职称晋升除论文要求外,从2011年起根据所在医疗单位级别不用要求必须获得或完成一定数量、相应级别的科技奖励或科研课题。这对非教学医疗单位职工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大的障碍。
二、考试制度的正面效应
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制度,对推进卫生高级职称晋升工作的公平与科学,改善目前单纯答辩评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缓解了职称晋升中挤独木桥的现状
晋升“指标不够”是目前高级职称晋升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行评前考试制度,如同评审前的一次资格初筛,使一部分人通过公平的考试被淘汰出局,缓解了职称晋升工作中“僧多粥少”的局面。
2.增强了职称晋升工作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所以对一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评价应更多地测评其临床实践操作能力,但目前的论文、科研技术评审制度不能做到这一点。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作为一种更具刚性的评价方法,可以排除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基础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处理各种复杂局面的应变能力和经验。考试内容以医学基础知识、病案分析、病例分析为主,相对答辩评审而言难度更大,从而能够筛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避免了评审中鱼龙混杂、浑水摸鱼情况的发生。考试成绩作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先决条件,同时纳入评审评价指标体系中,在评价人才质量上显然更科学、更合理。
3.更多地体现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公平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诉求,是考试发展的主旋律和考试实现其价值的根本所在,更是考试科学性的基本前提。考试相对于其他方法,除了其突出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导向性外,最重要的还是考试本身不可替代的公开性、民主性和平等性,是社会公平的集中体现之一。
目前的职称评审方法,由于评委在对不同专业、不同级别申报人进行评价时对标准把握存在差异,及受职称指数量、人际关系、地区或部门平衡等非学术因素的影响,使得评审结果公平性不够。采用人机对话方式的专业技能考试,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有针对性地进行命题、组卷、考试,并实现考试结果计算机自动评分,其特点是既可方便地对考试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测,同时确保了考试数据的准确性,排除人为因素的影响,使考试成绩真实可靠。在职称晋升制度中引进技能考试方法,更多地体现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
4.有效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我国卫生专业中、初级考试从2001年开始实行,多年来的实践结果证明,其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学习、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行业水平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结合其他省市实行卫生高级职称考试制度的成功经验,我们确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必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论学习、实践技能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考试制度实行的必然性和成功经验
实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考试在我国已有许多省份进行了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山西省2007年开始与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合作,对参加当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晋升人员进行人机对话考试,广东省2006年将资格考试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入门资格。这些省份在考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在当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要不断满足社会对选拔优秀卫生人才需求的背景下,实行考试制度是大势所趋,是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政策不断完善的必然要求。
四、推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与建议
1.专业设置细致,适应学科发展
目前我省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涉及临床医学专业、预防医学专业、药学专业、护理专业、卫生技术专业、基础研究专业6个门类109个专业。要全部实行技能考试,必须考虑到专业技能上的差异,分别设置考试科目,在专业设计上尽可能地细化,以满足不同专业人员的考试需求,增加反映参评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的病案分析题,保证考试结果尽可能真实地反映出参考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实践能力。
2.体现考试制度的人性化管理,充分考虑和分析影响考试成绩的客观因素,制定合理的考试合格线
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还没有统一,合格线由各地市卫生考试管理部门决定,这对高级职称技能考试制度又是一个挑战。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合格线是确保考试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的有力保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考试对完善高职评审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并不能把考试成绩简单地看成是人员工作技能的全部体现,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年龄及区县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因素的影响,针对不同人群划分不同的合格线。原因,一是年龄对考试成绩的影响非常大。实践表明年龄越大的人其学历层次一般越低,学习能力和主动性有所下降。相反年龄越轻,工作经验越少的年轻人通过技能考试的可能性越大;二是基层医疗单位的人才学历层次偏低,高素质的人才较少,参加技能考试势必处于劣势。但不能表示其业务水平、实践操作能力就不如层次较高单位的人员。所以说,成绩固然重要,但也要区别对待,合理地把握运用,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技能考试的意义。
3.取消考试人数的岗位设置限制
《关于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申报人员必须符合省职改办、省卫生职改领导小组本年度规定的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今年各单位报考人数最多不能超过岗位空缺数的1.5倍”,本人认为这是不合理的。首先,1.5倍是人为划定比例,缺乏一定的科学依据,其目的是控制参加考试人数,预测通过人员数与岗位空缺数一致,但事实上没有任何意义。不管是1.5倍还是3倍5倍其都有通过人数的不可知性,即使在划定合格线时进行调控,但同样存在单位考核推荐环节的二次评审。同时存在通过人员数少于岗位空缺数造成指标浪费的可能性。其次,在考试前即进行人员资格的筛选,考试后若参考人员考试全部通过要进行二次推荐评审,增加基层单位评审工作的难度与负担,政策难以得到单位职工的理解。与其如此,不如不做限制,凡是符合条件者都参加考试,让考试成绩来说话。
4.加强考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考试没有实行全国统考,对各地考试中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卫生考试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果的选择上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其管理上的违规违纪发生率较全国统一考试大大提高。尤其是首次实行卫生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在没有任何经验的基础上更要加强考试的监督与管理,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考试中心要三方互相协助、互相监督,在监管上更合理、也更严密和安全,确保考试及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使我省首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技能考试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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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学分制已经成为大学教育培养人才的一种普遍模式,部分高等院校在实践中结合自身特点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学分制模式,比如完全学分制、学年学分制、弹性学分制等,以适应现代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前两种学分制比较容易理解,而所谓弹性学制即存在一个正常学习年限的基础上,以学分为标准,允许本科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通常的做法是由4年转变为3―8年不等,为不同学生提供了不同学习模式的选择,可以提前毕业,也可以延长学制,为学生在特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提供了可能。
南京理工大学理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在2006级、2007级本科生中都有1名学生经过努力,实现了提前毕业,其中一人考取研究生,另外一人进入世界500强企业工作。本文就有关学生在提前毕业实践中遇到的焦点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我校的教学管理制度。
一、本科生提前毕业的做法
1.提前毕业资格的审核。
打算提前毕业的学生首先要提出申请,之后就要涉及到资格审批的问题。提前毕业的前提是提前修课。提前修课不可能是普遍性的,需要资格认定,而且能够取得提前修课资格的学生应该是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和专业基础的。如何认定学习能力强和专业基础好,目前比较好的办法是依据学生在申请前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特别是学习情况来确定。南京理工大学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要求学位绩点在3.0以上,基本上平均成绩为80分。当然这种认定是不准确的。因为学生过去的表现并不能说明以后的发展,即过去优秀,取得提前修课资格后,在强大的学业压力面前,并不一定仍然表现优秀,能够提前毕业,平均分80以上的学生可能很多,但提前毕业的毕竟是少数人。
2.合理、充分的培养计划指导。
要在三年时间内修完四年的课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准确地说实际上是在两年内修完三年的课程,因为提前修课是在第三学期开始的。这其中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教务部门要把所有专业的课程安排较早告知每个学生。南京理工大学在新生入学不久就把每个学生的培养计划告之所有学生,对每一个专业应该修满的学分,以及学分的分配情况作出详细的规定,包括毕业所需学分、必修的课程名称、应该选修的课程数量和所有这些课程的开课时间表等。这为打算提前毕业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二是学生本人对两年内学习三年的课程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安排,需要恰当的指导,特别是专业课老师的帮助。我校在理学院试点的班导师制度,使这些学生直接受益。各个专业的骨干教师被选派到各个年级,对学生选课、学习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对打算提前毕业的学生更是关心多多。专业的、科学的、合理的培养指导,为提前毕业的学生提供了良好的机会。
3.适度宽松的教学管理制度(兼听、自学重修)。
提前毕业学生在修学课程中,大多数会遇到一些课程冲突,时间上无法安排,这是一个常见的困难。一般而言,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规定学生旷课多少学时(例如计划学时的1/3)就被取消考试资格,高校大都继续保留此项规定。课堂考勤制度与弹性学制特别是提前毕业制度是相矛盾的,具备协调性的制度很重要。南京理工大学实行了《课程免修、免听和间听的管理规定》,为提前毕业学生提供了较宽松的学习环境。
4.正常的学生管理模式。
试行学分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来的年级、班级的概念,而打算提前毕业的学生,将参与其他年级部分课程的学习,和毕业班学生一起做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这就更加模糊了这部分学生的归属,因而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对提前修课的学生如何管理?是在原有的班级内管理,还是成立一个独立的班级,或者不成立班级,实行导师制?因为提前修课的动态性和优胜劣汰机制,提前修课学生的数量很难确定,到最后,可能只有几个学生,甚至没有一个学生能够提前毕业,因此,成立一个独立班级是不可行的。南京理工大学实施原有班级管理模式与导师制相结合,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学业指导,确保提前毕业学生可以按照正常的轨道学习和生活,为学生提前毕业提供了保证。
对于其他和学生利益休戚相关的重要事项,提前毕业的学生和普通学生享受同等的待遇,比如评奖评优保研等,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照顾。
另外,对于打算提前毕业的学生,要进入毕业生管理程序,把相关信息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取得提前毕业资格而未按预定计划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大都规定其必须离校。因为这些学生已进入毕业生管理程序,其相关信息都已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当然,这些学生可以在弹性学制内返校修满学分,申请补授毕业证和学位证。但这样的规定使提前毕业的学生没有退路,他们要冒更大的风险。
5.通过科研训练参与导师课题。
提前毕业的学生要在三年内完成学业的基础上,完成学位论文具有一定的难度。要顺利完成学位论文,除了需要打好扎实的专业基础外,还要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素养,否则的话可能大学最重要、分量最重的学位论文就会流于形式,质量不高。提前毕业的学生本身学习紧张,学业压力较大,在修课的同时,要完成一定的科研实验和论文撰写,任务较重,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南京理工大学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科研训练对学生专业知识的培养、科研能力的提升和科研素养的促进,从二年级开始就要求学生进行科研训练,配备了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指导老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入科研项目,进行科研实践,训练科研能力,提高科研素养,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本科生的科研训练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培养模式,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研究型人才的有效途径,同时对于提前毕业的学生来说,以科研训练项目为基础,从科研训练中完成自己的学位论文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情,既保证了科研训练的质量,提升了科研素质,又给自己的学位论文的撰写提供了有关论据和数据。
二、进一步完善提前毕业相关制度的建议
1.提前毕业资格认定的标准应适当下调。
完全学分制下,应该允许学生自己选择是否提前毕业,即理论上讲,每个学生都有提前毕业的资格。但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提前毕业资格是由学校来认定的,即在某一学期(例如第三学期)学生向学校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由学校审批。
学校的指导思想是,只有“优秀”者才具有提前毕业资格,而“优秀”的硬性指标就是已修课程学分的数量多、质量高。因此,学校在资格审核时,一方面要求申请人已修学分数量达到规定标准,另一方面又规定了比按标准学制毕业和取得学位更高的平均学分绩点。更有甚者,规定提前毕业的学生获得学位英语必须过六级,而按标准学制毕业的学生过四级就可获得学位,如此等等。过高的资格认定标准既打击了学生争取提前毕业的积极性,又有失公平。
2.滚动开课制度不完善。
由于培养计划上必修课和限选课都在固定的学期开设,因此提前修读某门课程的学生必须跨过一个学年的课程和高一级的学生一起上课。这中间很可能同时跨过了一些重要的先修课程,给他们的学习带来困难。由于我国高校扩招后生师比提高,学校很难每个学期都开出足够数量和高质量的任选课,再加上每天开课时段的限制,都延缓了学生修课的进程。
3.学分限制影响了提前毕业的进度。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教务部门对学生每个学期的选课有一些规定,包括必修课程、最高学分数等,这对学生合理安排学习非常有必要。比如北京大学规定目前学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总学分均在140―150(包括毕业论文),在规定的学期学分限额内,学生完全可以从容完成(就以150学分为例,平均25学分/学期,3个学年就能完成)。事实上,有不少学生在大四期间基本“没课”。因此,普通本科生每学期可选课最少为14学分,最多为25学分,本科留学生、体育特长生每学期最多选课20学分。14―25学分的弹性幅度,应该是能够满足各学院不学生科、学生个人不学生习能力的充分选择。对于提前毕业的学生可能要突破这个限制,给予较大的弹性空间,保证这些学生每个学期可以多选2门左右的课程,以较早地完成课程学习,较早进行毕业论文的准备和撰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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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郇良勋,陈建中.提前毕业制度的意义及设计难点与对策[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1).
1.强调各市州试点单位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规定开设课程,进行教学活动,各市州试点单位的执行性教学计划必须事先向省校申报,经省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进度和课程内容.
2.强调必须严格按课程教学实施方案进行教学安排和组织教学过程,不得随意更改既定方案和内容.
3.重申课程教材必须按时到位.规定每学期所开设课程的各种教材,如课本,配套辅导资料,作业评价等相关媒体资源,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的1个月内发放给学生,并制定相应惩处措施.
4.将组织学生上网学习与形成性考核成绩挂钩,强化网络教学的组织要求和监管力度.要求各教学点,每学期必须组织每位学生上网学习2次以上,且上网学习时间不少于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0%,要求教学点对学生上网次数和时间要进行记载,并给予相应成绩分数,此分数占形成性考核成绩的10%.省校将在教学检查中随机抽查学生上网记载情况,对弄虚作假情况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期末考试资格.
5.重申平时作业的要求和制定平时成绩记载制度,并对教师批改平时作业作出定量要求.强化了省校对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惩处的措施,对于教师,若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全批全改,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学生,若不能按时完成平时作业或平时作业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将取消期末考试资格,并不能得到该门课程的学分.规定平时作业占形成性考核成绩的70%.
6.对课程辅导教学作出了具体量化的要求,规定每学期,各门课程应安排不少于总计划学时1/3时间的面授辅导,由教师解答学生自学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一些难度较大的课程还要加大开课力度.规定必须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必须有详细的课堂笔记,若因故不能到课,则可用学习笔记顶替.各教学点必须检查学生的课堂笔记或学习笔记,并将其作为形成性考核内容的一部分(占形成性考核总成绩的20%)记入形成性考核总成绩.省电大在每学期开展的教学检查工作中,将对学生的到课考勤情况和课堂笔记进行按学号随机抽查.对于到课考勤和学习笔记总分不满60分的学生,,将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7.重申各教学点必须加强实验(课程实习)教学环节,进一步强调没有课程实验(实习)成绩的学生,将被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二,加强辅导教师的规范管理
1.对辅导教师作出制度性规范要求,规定各试点单位开放教育每门专业课程均应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各教学点所聘请的专,兼职辅导教师,必须符合规定学历,职称层次并在试点单位备案.
2.规定必须严格按专业内容聘请教师从事课程辅导教学工作,省校将在教学检查中对教师任课情况进行检查.
3.进一步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教师参加中央电大或省校的网上教研活动,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教学信息和教学要求.对于不能参加省校教研活动的试点单位,应向省校给出书面说明.无故不参加者将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
4,要求地市电大教师加强通过网络对学生进行实时答疑教学活动.
三,进一步强调实践教学环节的监控措施和管理力度
1,强调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申报送审材料的规范管理
对论文选题申报,指导教师资格申报,答辩教师资格和复审教师资格申报作出硬性规定,凡选题,指导教师,答辩教师和复审教师资格没有事先申报者后续工作一律不得启动.
2.强调加强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的规范管理
要求各地加强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强调各地要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毕业设计(论文),一律做零分处理,情节恶劣的要在全省通报.凡终审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跟随下一届重新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工作.
3.重申加强对指导教师的选聘和管理
要求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条件聘任指导教师,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与管理,对指导教师的指导过程作出相应规定和要求.一旦发现毕业设计(论文)有严重抄袭,雷同等现象,将在全省通报指导教师的姓名并取消指导资格.
4.制定论文撰写,资料装袋的规范范本,让各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5.强调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的规范管理
要求所有本科层次学生必须参加答辩.各地必须在答辩前将本届全体毕业学生名单报送省校.该名单应与报送省校的终审名单一致.凡不在答辩名单内,一律不受理终审.对学位论文,建议成绩为良好以上的论文和有争议的论文,必须经由省校答辩主持教师主持答辩.除此外,对其他学生按随机原则确定答辩名单.省校教师未抽到的其他学生,由市州电大答辩教师对其完成答辩工作.凡被抽取而无故拒绝参加答辩的学生,取消本届答辩资格.